碳减排方式范例6篇

碳减排方式

碳减排方式范文1

温室气体浓度的上升使“低碳”概念在全世界范围内升温,社会各界无疑需反思经济发展带来的过度碳排放问题。在低碳经济的时代背景下,我国为实现向国际社会做出的减排承诺,正在逐步建立温室气体碳排放计量体系,以便更准确地评估温室气体排放量。目前国内相关学者已对某个较大行业的碳排放问题进行研究分析,如纺织服装行业、钢铁行业[1-2]等,但却未深入到某个具体的中小企业当中去。而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中小企业迅猛发展,尤其在沿海地区,以生产小商品或为龙头企业提供提供零配件为主的家庭作坊式企业依靠其供需关系稳定、生产成本低的特点成为主要的致富道路之一。但据相关学者的研究表明,在高耗能行业中,中小型企业比例数量达95.24%以上,有的行业甚至达99.56%[3]。家庭作坊式企业以家庭为单位组建从事简单加工工作,以住宅为生产场所,采用融业主家庭及雇工宿舍和车间、仓库为一体的“三合一”生产模式,节能技术水平低,能源管理漏洞多,近年来导致环境问题突出,属于典型的低碳意识浅薄的中小型企业。

从理论上讲,企业低碳减排工作的开展需要管理和技术两方面的支撑。目前,在各部门已采取或拟采取的各项低碳减排措施中,对于生产现场控制技术考虑较少。而企业要想达到低碳减排的良好效果,对工业生产过程的现场控制是低碳减排的重要环节。工业工程作为一种系统工程技术,不仅创造了精益生产这种科学的生产方式,而且能够对生产现场的节能减排进行有效控制,是工业节能减排现场控制环节的科技抓手[4]。尤其是对于家庭作坊式企业来说,由于本身资金缺乏,高新低碳技术较难引进,加之机械设备化程度不高,大多操作由操作人员手工完成,这样,企业则更需要依据工业工程思想,进行现场控制,改善并规范操作,提高生产效率,从而达到低碳减排。

1 基于碳足迹分析的碳排放源识别

碳足迹是指对某一产品或活动在生命周期内直接及间接引起的温室气体排放量的度量,以二氧化碳当量为单位。国内外对于碳足迹的研究已经开始,研究角度也多种多样,穆图(Muthu)[5],李(Lee)等[6],克兰斯顿(Cranston)和哈蒙德(Hammond)[7],艾切莱(Aichele)和菲尔博梅伊(Felbermayr)[8]等从供应链、产品和城市等角度对碳足迹进行了研究。而目前主要使用的碳足迹分析方法可以分为投入产出分析、生命周期评价、混合生命周期评价[9]。

基于工业工程思想,根据家庭作坊式企业产出的零配件大多加工工艺简单且多以零件加工流程作为生产管理单元的这一特点,再结合低碳制造再造模式的流程的提出[10],笔者认为采用生命周期评价法较合适。该文以某乡镇私人小型喷塑厂为研究对象,对其在拿到订单和原材料后喷塑加工单位批量零件(1100个)到最后的包装存置这一过程中的碳足迹进行分析以识别碳排放源。

1.1 碳足迹初步分析

碳足迹分析的初步分类和过程见表1。

1.2 根据企业核算GHG协议进一步分析

“企业核算 GHG 协议”出于核算目的定义了三种不同的核算范围[11],具体见表2。

因此,根据温室气体核算与报告原则中的相关性和完整性原则,在对某一具体企业进行碳核算时,应诚实地对温室气体排放量进行全面、准确和一致的核算,这样利于制定最低碳排放限度。而家庭作坊式企业以手工操作为主,除零件加工过程主体消耗传统能源煤炭、电能外,员工通勤、工作环境条件的提供等均需耗能。例如:整个厂内由于通风不佳,各工位都有耗电能较高的大风扇;厂内采光不佳而多采用人工光源。此外,该企业集工厂、办公室、家庭住房于一体,在喷塑加工单位批量产品时,除工厂本身能耗外,还伴随着办公室能耗、家庭能耗等。这些在碳核算时都不应排除。

1.3 该厂碳排放源范围的识别与核查

基于上述分析,最终梳理出该厂在加工单位批量零件过程中的主要温室气体排放清单如表3。

2 基于工业工程对碳排放过程的改善控制

一般来说,生产现场的浪费包括不必要的工序、员工的不必要调动、生产工序的等待等。任何形式的浪费都是低效率、高耗能、多排放的表现。根据上述碳足迹分析及碳排放清单,该文截取单位批量零件喷涂过程中的喷涂环节,对这一碳排放过程应用联合操作分析、动素分析、双手操作分析、5W1H提问等工业工程中的研究方法对该环节进行工作研究,发现每一位操作工人作业方法中存在的问题,然后根据ECRS原则,增加合理的工位器具以及消除其不必要的浪费,提出相应的改善方案,以达到对碳排放过程的改善控制这一目的。

2.1 改善前对喷涂区工作现状的描述

喷涂过程由三位操作工人完成,其任务是将零件表层喷上所需颜色的喷粉,而喷粉是操作工人按一个喷枪喷出的。由于该厂规模较小,所购置的喷房前面只有一个工位,目前喷涂区布局见图1。喷粉由操作工人乙完成,另外两位工人分别负责在零件挂钩及将零件挂至流水悬挂线上。经调查记录,改善前,完成单位批量(1100个)零件的喷涂时间约为363 min,其中完成1个零件的喷涂甲需8.1 s,乙需5 s,丙需6.7 s。

2.2 相应的改善方案

(1)在改善方案中,合理改变喷涂区布局,避免甲在乙背后操作所造成的时间浪费,同时改变喷房的放置方向,使其与流水悬挂线水平,方便操作人员快捷工作,改善后的布局如图2所示。

(2)添加工位器具,零件在运入喷涂区前则已被挂至工位器具上,在人因角度上符合甲工作的灵活性,避免甲弯腰从地面拾取零件从而方便零件的挂取。

(3)重新设计挂钩,中间的钩子与横杆固定住,而左右两边的钩子通过小铁圈与横杆套住,可根据具体情况调节两者的间距,使得操作人员甲可以同时拿起左右两边的钩子,用两个钩子同时挂取两个提前摆放好的零件,再将其挂到喷房内,左右手可操作平衡;喷房内可设置左右两边两个喷枪,操作人员乙左右手同时喷涂两个零件;操作人员丙可左右两只手同时进行工作,握住横杆两边,将上边固定住的挂钩直接挂在流水悬挂线的T型棒上,减少手的闲置状态。前后挂钩形式如图3、图4所示。

(4)重新设计喷枪,原喷枪只有一个喷口,改善使其为360°的喷头形式,如图5所示,操作人员乙则可左右手各持一个喷枪,从而在相同时间内完成两个零件的喷涂。

2.3 改善后的作业时间测定及前后评估比较

测定得到,改善后,甲的作业时间减少了(8.1-3.54)/8.1=56.3%,乙的作业时间减少了(5-1.11)/5=77.8%。丙的作业时间虽未减少,但左右手动作可以平衡,同时可以完成2个零件的悬挂。那么,完成2个零件的全部喷涂工序时间为3.54+1.11+6.7=11.35 s,完成单位批量零件即1100个的总时间则为6242.5 s,合约104 min,比改善前减少了(363-104)/363=71.3%。

3 改善前后整个碳排放过程能源消耗的时间情况

根据排放清单来看,在喷涂区所耗用的时间减少则意味着完成相同数量零件的喷涂所涉及到的无烟煤、员工通勤、工业用电、工业及生活用水等耗能造成的碳排放减少。

再从拿到订单和原材料后喷塑加工单位批量零件(1100个)到最后的包装存置这一整个过程考虑,根据调查记录数据,整理得到改善前后相关工序具体所涉及到的能源消耗的时间情况,即各类活动的持续时间如表4所示。

4 改善前后的碳核算及碳排放量对比

4.1 碳核算方式

按照ISO14064标准,组织在梳理出排放清单后,再根据各项内容的活动数据及其相应的排放系数,进行各排放源的排放量测算,然后汇总得到该厂在核算期内的总排放量。改善前后完成单位批量零件的碳核算情况如表5所示。碳核算计算公式为:

式中,为某一活动的碳足迹;为该喷塑加工过程中第i类活动的活动水平数据(质量/体积/千瓦时/千米);为排放因子(每个单位的二氧化碳当量)。

其中,排放因子由IPCC指南和国家发改委、财政部文件《节能项目节能量审核指南》中公布的能源发热量系数值进行折算以及根据该厂的实际情况估算所得。

而活动数据则根据时间比例关系,将该厂月耗能量或小时消耗量转化为在该喷塑加工时间段内的消耗量。活动水平数据计算公式为:

式中,为第i类活动单位时间耗能量;为第i类活动的持续时间。

4.2 改善前后碳排放总量的对比

根据《PAS2050规范》非实质性排放排除在外,即占排放总量不到1%的任何单一来源未在表5中列出。

则可得到,该厂在加工喷塑单位批量零件过程中,在未应用工业工程的工作研究改善前,碳排放量为141.155 kg,而改善后的碳排放量为63.055 kg,降低了55.33%。对于多批量零件的加工喷塑,累计减少的碳排放量将是相当可观的,这必然得益于工业工程的工作研究及相关改善方案。

5 结语

碳减排方式范文2

关键词:碳税;碳交易;行政命令减排;cournot模型

目前,中国已经成为世界第一大碳排放国,但同时也是世界第一大减排国,2005—2010年中国减少碳排放达15亿吨。[1]中国的碳减排,目前主要是通过命令和控制模式的行政手段来实现的,[2]行政手段减排一般成本较高,灵活性较差,因此,政府越来越关注利用市场手段来减少碳排放,即征收碳税和建立碳排放权交易市场。2009年9月,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了《中国开征碳税问题研究》的报告,提出中国可以考虑在未来5年内开征碳税;2011年底,国家发改委下发《关于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通知》,批准北京、天津、上海、重庆4大直辖市,外加湖北(武汉)、广东(广州)、深圳等7省市,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可以预见,行政命令减排、碳税、碳交易等方式将在未来很长的一段时期内会同时并存,因此对各种减排工具的深入分析比较是十分必要的。

一、文献述评

关于减排工具的比较,国外文献主要集中在理论研究方面。Montgomery(1972)研究指出,在各种减排方式中,排放权交易的成本最低,如果排放权市场是完全竞争的,则市场能够实现竞争性均衡,此时整个污染控制区域可以实现总成本的最小化。[3]即在总量一定的条件下,排放权的最终配置与初始分配是互相独立的,政府无需知道各个污染源的成本函数,只需根据环境容量确定排污总量,市场最终能实现均衡。Stern(2007)指出,从减排的动态激励来看,排放权机制有效性更高。[4]Adly等(2009)认为,如果信息充分且不存在不确定性,那么两类工具(碳税和碳交易)的作用效果是完全一致的,无论是价格控制还是数量控制,都能实现企业总减排成本的最小化。但是,如果考虑到未来不确定性、税收扭曲和收入分配效应等问题,则两类工具的作用效果将不再一致。[5]Pizer(2003)[6]、Hoel and Karp(2002)[7]指出,如果减排的成本冲击持续下去,那么税收的福利效果将不再那么明显。而Karp and Zhang(2005)则指出,限额排放权交易体系能够更好地应对这些冲击。[8]Murray 等(2009)指出,如果允许实施排放权的储存或出借,那么限额交易体制的福利效果将优于碳税。[9]

2005年,随着欧盟范围内的碳排放交易机制的实施,学术界开始对各种减排手段的效率进行实证研究。Boehringer C. (2006)在局部均衡的框架下,对比了欧洲采用征收排放税和实行排放交易两种不同方式在控制污染排放时的潜在效率损失,结果证明,排放交易机制下企业的减排效率更高。[10]Barbarak K. (2006)利用2005年欧盟排放市场的交易数据进行了实证分析,认为由于欧盟各成员国的实际排放量低于分配给他们的排放许可额度,从而造成了效率的缺失。[11]Karl et al.(2008)认为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中存在的串通行为,破坏了市场秩序,降低了市场运行效率和社会福利。[12]

国内的碳税和碳交易均处于摸索阶段,现有文献大多是对碳税和碳交易进行分别研究,鲜有成果对两者进行比较分析,而且由于受到研究工具的局限,目前的研究更侧重于碳税。对于碳税,主要是利用CGE模型研究开征碳税对产业部门及整个宏观经济的影响;[13][14]模拟各种碳税返还政策对宏观经济的影响;[15]利用计量方法对开征碳税的区域影响进行实证分析等[16]。对于碳交易,因为中国目前只参与清洁发展机制的一级市场,因此实证研究主要是围绕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展开的。[17][18]

综上所述,现有的国内文献缺乏对各种减排手段的比较研究,而国外文献大多是在完全竞争的框架下进行分析的,而实际上重点监管的产业大多都是不完全竞争甚至是寡头垄断的。因此,本文将借鉴Sartzetakis(2004)的模型框架[19],将产品市场和碳排放市场进行分割,产品市场设定为寡头垄断结构,碳排放市场设定为完全竞争结构,并且考虑不同厂商之间碳排放能力的差异,在此基础上,对碳税、碳交易、行政命令减排等三种减排手段进行比较,重点分析各种减排手段下的社会总产出、社会总福利、单个厂商的产出以及利润等。

二、模型建立及分析

为了简便起见,本文假设有2个寡头垄断厂商生产同类产品。

假设消费者效用函数形式为:U=aQ-12bQ2,则逆需求函数形式为:P=a-bQ,Q为社会总产出,Q=q1+q2,q1,q2分别为厂商1、2的产出,厂商的边际成本分别为C1,C2。碳排放的总量设定为,是由政府来控制的。

每个厂商的单位产量的碳排放系数为ρi(i=1,2)。在考虑到碳成本内化的情况下,每个厂商都会采取措施进行减排,每个厂商可以通过减少产量或者是在不降低产量的情况下通过缩减自身单位产量的碳排放(用zi表示)来达到减排的目的。总的减排量为Zi=zi·qi。按照Sartzetakis的定义,总的减排成本为Ai(zi,qi)=ei(zi·qi)2。其中ei(ei>0)表示减排技术的大小,当其他条件不变时,ei的值越大,表明减排成本越高,减排技术较差。

下面我们分别分析政府征收碳税、实行碳交易以及行政命令减排三种情形下的社会总产出、福利以及单个厂商的产出和利润。

(二)碳交易

这里所说的碳交易指的是碳配额交易,这种情形比较类似于欧盟排放交易体系(EU ETS)。在这种情形下,政府首先分配给厂商的碳排放额度分别为1和2,并且允许碳排放量自由在市场上交易。假设碳排放交易市场是供求平衡的,即碳的交易价格是市场出清价格,碳交易价格用μ来表示,μ是由 ∑(ρiqi-ziqi)=1+2决定的。此情形下,每个厂商的行为可以用如下的模型表述:

可见,厂商1、2的利润是各自碳排放量的初始分配量的函数,且由于初始分配量的存在,因此碳交易下厂商的利润要比碳税情形下大,从这个角度来说,厂商将会更有动机参与碳交易市场。在碳交易情形下,厂商的利润是初始分配量的函数,因此争夺更多的初始分配额也成为厂商竞争的关键。

结论5:碳交易下的社会总产出、单个厂商的产出以及总福利都仅是碳排放总量的函数,与初始的碳分配量无关,并且三者都与碳税情形下相同。但是碳交易下单个厂商的利润是初始碳分配量的函数,由于碳初始分配量的存在,碳交易下的厂商会获得更高的利润,若不考虑其他因素,厂商将更支持碳交易方式。

(三)政府采用行政命令的方式进行减排

政府为了控制碳排放总量,采用行政命令方式① ①这里的行政命令减排其实更类似于中国目前实施的强制性的配额分配。分配给厂商的碳排放额度分别为1和2,与碳交易不同的是政府不允许碳排放量进行市场交易,碳排放总量=1+2,因此,每个厂商的行为可以用如下的模型表述:

结论7:当μ>1,且ρ1-1>ρ2-2时,λ1+λ2>2t。表明若政府采用碳税、碳交易和行政命令方式达到的碳排放总量相同时,开征碳税和实行碳交易下的社会总产出要大于行政命令减排下的社会总产出和社会总福利。即不考虑其他因素情况下,碳税和碳交易优于行政命令减排。

同理,利用引理2可得:

结论8:当μ>1,且ρ2-2>μ(ρ1-1)时,λ1+λ2

综上所述,碳交易、碳税和行政减排方式的选择,关键是要看厂商的相对减排能力(减排系数μ)以及初始分配量之间的关系。当μ>1, 即厂商2是相对减排高效率的,如果政府能够正确识别厂商减排的高低效率,给予减排高效率的企业以更大的减排任务,并且初始碳分配量能够符合ρ2-2ρ1-1>μ条件,那么行政减排的效果将是最优的。

三、结论与启示

本文基于Sartzetakis(2004)的模型框架,引入了不同厂商碳排放系数的差异,对比分析了碳税、碳交易、行政命令减排情形下的社会总产出、社会总福利、单个厂商的产出以及利润等,得出的结论与启示主要有以下4个方面:

1.一般文献认为碳税是一种固定价格机制,在此机制下社会的碳排放总量难以确定。但是在短期,如果减排的压力较大,我们可以直接固定减排总量,碳税将成为减排总量的函数。碳税、碳交易、行政命令减排三种手段都将具有明确的减排目标,从而可以在同一框架下进行比较分析。

2.对碳排放总量征税必然会导致社会总产出的减少,但是单个厂商的产出未必一定减少。单个厂商的产出是否减少取决于厂商间的相对排放系数,当相对排放系数超过2后,排放系数低的厂商的产量和利润均会增加。因此,对于碳排放能力差异较大的行业开征碳税,那些控制排污能力具有相对优势的企业将面临更大的机遇,有利于这些企业做大做强。

3.若政府在碳税和碳交易情形下希望达到的碳排放量相同,那么碳排放量的交易价格与碳税税率也相同,并且碳交易价格仅与碳排放总量有关,而与初始的碳分配量无关。碳交易下的社会总产出、单个厂商的产出以及总福利都与碳税情形下相同,但是由于存在碳的初始分配量,碳交易下的厂商相较碳税情形下会获得更高的利润。从这一角度而言,碳交易优于碳税,厂商将会更支持碳交易方式。当然,由于厂商利润是各自碳排放量初始分配额的函数,因此,利用各种方法甚至包括贿赂等手段争夺初始分配额将是厂商竞争的关键。但是初始分配仅影响厂商的利润,并不影响社会总福利,我们可以借鉴Boehringer(2005)的方法① ①Boehringer(2005)在产品市场和排放权市场都是完全竞争的情况下,利用局部均衡分析方法比较了按照产量分配和按照排放量分配两种方案,结果表明按照产量分配更有效率[20]。,按照厂商的产量来分配排放量。但是分配方案一定要透明公开,这样才能保证厂商尽可能减少额外的交易成本。

4.减排方式的选择主要取决于厂商的相对碳减排系数μ。当每个厂商的减排系数相同时,如果不考虑实际操作难度,行政减排与碳税、碳交易对社会总产出影响无差异;如果政府能够正确识别厂商的减排系数的高低,并且排放量的分配符合一定的条件时,行政减排将会成为最优的选择;如果政府无法正确识别厂商的减排系数的高低,或者识别有困难,开征碳税和建立碳交易将是更好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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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减排方式范文3

关键词: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必要性;可行性;成本效益

中图分类号:X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4161(2012)03-0081-04

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我国的碳排放总量、排放潜力都位于世界前列,而且增长趋势明显,对我国实现可持续发展提出了严峻的挑战。根据美国能源部的统计数据,2008年我国的碳排放总量达到了65.33亿吨,占全球排放份额的21.5%,占世界温室气体新增排放总量的40%;同时根据2007年的数据计算结果,我国的碳排放强度为2.1千克/美元,是印度的1.64倍、阿根廷的2.28倍、土耳其3.96倍、巴西5.68倍,远高于其他发展中国家。这表明我国经济发展所付出的环境代价是相当大的,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碳排放总量的快速攀升,我国面临的国内国际减排压力与日俱增。为此,各学者纷纷提出各种减排措施用以缓解我国日益严峻的减排形势,其中建立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是最为关注的策略之一。然关于这个问题业内还没有统一结论,建或不建、建何种模式、何时推出、如何推广等都是目前大家关注的焦点,基于此本文就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立的条件进行了讨论。

一、我国建立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必要性分析

建立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趋势,也是内外因共同作用的必然结果。内因方面,我国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可持续发展,必须走低碳经济之路,减少碳排放量,降低碳排放强度。除了要大力发展低碳产业,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之外,还需要经济手段辅助,建立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来降低碳减排成本。外因方面,低碳经济时代已经来临,在欧盟碳排放权交易体系的引领下,一个全球性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正在形成,我国需要建立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以应对后京都时代来自国际社会的碳减排压力,并在世界碳排放权交易体系中维护国家的利益。

(一)实现我国可持续发展的需要

我国是世界上的制造业大国,目前正处在工业化发展的中后期,城市化进程还在继续,碳排放总量还处于持续上升过程中。据统计,我国的钢铁、石化、电力、水泥等8个高耗能产业的单位能耗比发达国家高出40%,能源利用效率仅为35%,碳排放强度远高于世界平均水平。我国以煤炭为主体的能源结构,使得温室气体减排的任务非常艰巨。中共中央关于“十二五”规划的建议中提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开创科学发展新局面”、“积极应对全球气候变化,把大幅降低能源消耗强度和二氧化碳排放强度作为约束性指标,有效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因此,要实现可持续发展,除了要提高大力发展新能源、提高化石能源的利用效率、提高森林覆盖率之外,还需要引入市场机制,逐步建立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提供一个市场激励机制,促进节能减排技术的应用和新能源的开发,以最优的方式实现碳减排,实现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的双赢。

(二)融入国际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需要

随着越来越多的国家批准《京都议定书》,全球的碳减排行动正如火如荼进行。通过表1可以看出,2008年我国的人均C02排放量为4.91吨,虽然远低于美国、德国、日本等发达国家的人均碳排放水平,但是却远高于巴西和印度这两个发展中国家。在2009年12月份召开的哥本哈根世界气候大会上,各国纷纷提出碳减排目标:美国承诺2020年比1990年减排4%;俄罗斯做出承诺2020年比1990年降低25%;欧盟更是确立了全球气候问题上的领导地位,提出如果哥本哈根大会能达成全球减排协议,2020年比1990年减排30%、2050年减排95%;印度政府也承诺相比2005年的排放水平,到2020年将减排20%~25%。

作为世界经济大国和碳排放大国,在全球碳减排的行动中发达国家会从政治、经济、环保等多个方面向我国提出更多减排责任和要求,我国将面临更大的挑战。因此建立我国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开展碳减排行动,既是应对国际社会强大减排压力的选择,也是我国作为世界大国的必然选择。

我国作为《京都议定书》的缔约国,已经通过清洁发展机制即CDM项目参与了全球碳减排交易,通过CDM项目产生的经核证减排量(CERS)位列世界第一。但是由于我国处于全球碳排放权交易产业链的最底端,CDM项目产生的CERS被国际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上的参与者或金融机构以极低的价格收购,然后通过金融操作手段,进一步发展成为价格更高的碳金融产品或衍生品来进行交易从而赚取丰厚的价差。换句话说,由于我国没有建立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通过CDM项目所实现的碳减排收益大部分被发达国家吸取,既没有获得减排核心技术也没有获得低碳排放治理资本,即我国在CDM机制中并未获得真正的实惠。因此,建立和完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是我国融入全球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参与国际碳排放交易、实现我国节能减排的必然选择。

碳减排方式范文4

近年来全球经济快速发展,但环境却面临巨大挑战。温室气体排放导致气候变暖的问题,已引起了全世界的关注。解决气候问题应发展低碳经济,碳交易市场也随之迅速扩张, 碳会计应运而生,碳排放权交易成为未来会计工作的重要事项。而碳排放权交易则被视为,当前发展低碳经济最有效的解决途径。但碳排放权会计研究,远落后于碳交易市场的发展。随着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规模的逐渐扩大,对我国企业碳排放权交易会计也提出了新的要求。由于碳排放权交易对企业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影响巨大,必须对我国企业碳排放权交易会计处理进行研究。因此,探究适合我国碳排放权交易会计体系,不仅能为企业会计处理提供理论指导,还能促进我国碳交易市场的完善和发展。

为履行国际减排承诺和践行绿色低碳发展,我国积极开展多层次碳减排活动以及碳排放权交易制度建设。在北京、上海、天津等省市试点碳排放权交易的基础上,并于2017年开始建设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为促进碳排放权交易会计核算规范发展,财政部了《碳排放权试点有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讨论稿)》,本文对此进行解读。

二、《征求意见稿》评析

2016年,财政部了《碳排放权交易试点有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正式向外界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对碳排放权交易的会计处理具有探索性和创新性,在当前初步试点碳排放权交易的条件下,对于规范碳排放权交易的会计处理工作,具有积极的指导意义。

首先,《征求意见稿》的规范要点明确,涵盖了主要的碳排放权交易试点的核算需求。围绕碳排放权交易活动形成的资产和负债,以及收入和费用相关的核算,规范内容可以概括为如下要点:

(1)针对碳排放权设置单独的资产科目“碳排放权”以及单独的负债科目“应付碳排放权”,对重点排放企业碳排放权相关的资产、负债进行核算。资产科目“碳排放权”反映企业有偿取得的碳排放权的价值;负债科目“应付碳排放权”反映企业履约碳排放义务应付出的碳排放权价值。

(2)区分交易情境,具体规定了重点排放企业对碳排放权的会计处理规则。具体包括:当企业无偿取得碳排放配额时,不要求做会计处理;当企业的实际排放超出排放配额时,要求确认相关的“应付碳排放权”负债以及相应的“制造费用”“管理费用”等费用;当企业在市场上购买排放配额时,要求按照公允价值确认相关的“碳排放权”资产;当企业对节约的碳排放配额进行出售时,要求确认“投资收益”;当企业从市场上购买用于出售的碳排放配额时,要求在购买时确认“碳排放权”资产,而在出售时确认碳排放权相关的“投资收益”。

(3)对重点排放企业应在资产负债表披露“碳排放权”资产以及“应付碳排放权”负债位置,进行了明确规定。《征求意见稿》规定,企业应在资产负债表中资产方“存货”项目和“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项目之间列报“碳排放权”资产,在资产负债表中负债方“应付账款”和“预收账款”之间列报“应付碳排放权”负债。《征求意见稿》以此确认了“碳排放权”资产以及“应付碳排放权”负债在信息披露中的结构,以及相应的流动性等级。

(4)遵循重要性原则,对重点排放企业应在资产负债表附注中披露的碳排放相关信息进行了规定。包括要求披露企业相关的“减排战略”“减排机制”“减排措施”“碳排放权持有及变动情况”“碳排放权相关的会计政策”“碳排放权的出售以及公允价值变动带来的损益影响”等内容。

其次,《征求意见稿》具有一定的探索性和创新性。《征求意见稿》的规范内容,虽然借鉴了碳会计的理论研究成果,但是又跳出原先一直对碳排放权交易中碳排放权这一项资产应确认到“存货”“无形资产”还是“金融资产”的争论,创新性地提出了开设新的核算科目“碳排放权”和“应付碳排放权”的思路。如针对我国现未形成统一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现状,从探索性和试验性的政策制定推行角度出发,《征求意见稿》规定的内容仅针对7个试点省市适用。此外,还有采用表内、表外相结合的方法,对碳排放相关信息进行披露。既丰富了信息披露的内容,又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过多地规范那些由于市场不健全、制度不完善,以及企业缺少实践而无法落地的内容。如采用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法,在表外披露企业的减排战略、减排行为,以及碳减排变动情况等容易获得和方便披露的信息。而对于难以依托可靠方法计量的信息,如免费取得的碳排放权的价值以及企业的减排损益,则暂时未要求披露。通过大量的表外信息披露,为投资者提供更多与其决策相关的信息。

《征求意见稿》推出的意义是:在中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尚未完善的今天,提出了较为系统的且能在过渡阶段,指导重点排放企业处理碳排放权交易相关的核算和披露的?则,确立了碳排放权交易的账务处理和信息披露的规范性。《征求意见稿》的规范作用包括:统一了碳排放权交易的会计核算原则,防止因没有相关规定带来过度的自由裁量权,以免由此导致会计信息的不可靠和严重的不可比;初步规范了重点排放企业,在财务报表附注中必须披露的碳排放信息,使碳排放权交易相关的会计信息更加透明化,便于市场投资者理解并评估低碳经济下企业的减排战略和减排行为,以作出更为合理的投资决策。

三、《征求意见稿》商榷

对《征求意见稿》提出的一些核算项目和核算规则,笔者认为,有些有待商榷,集中在以下方面:

其一,《征求意见稿》中为碳排放权交易专门设置的资产科目“碳排放权”和负债科目“应付碳排放权”,还存在完整性和可比性问题,应谨慎对待。

当前碳排放权的交易仍处于试点阶段,我国尚未形成全国性的、统一完善的交易市场和交易规则,7个试点省市在确定碳排放配额上存在差异。有些地方的配额全部无偿,而有的地方是无偿配额和有偿配额相结合。如《湖北省2015年碳排放权配额分配方案》《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做好2016年碳排放权交易试点有关工作的通知》《重庆市碳排放配额管理细则(试行)》等地方性规范文件中,对碳排放权配额的规定采取免费分配制度,企业可以在配额许可的范围内免费排放二氧化碳,企业实际排放需求超过免费配额的部分,则由企业在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上有偿购买;《上海市2016年碳排放配额分配方案》《天津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广东省2016年碳排放配额分配实施方案》等地方性文件中,对碳排放配额的规定是,以免费发放为主、以拍卖或固定价格出售等有偿发放为辅。各地区的碳排放权配额分配制度具有明显差异。

基于这些差异化的碳排放权配额分配制度,若根据《征求意见稿》所确立的,仅对有偿取得的碳排放权计入资产科目 “碳排放权”进行核算,会产生会计信息的完整性问题,以及碳排放权在价格上和数量上的可比性问题。分别体现在:

(1)免费分配获得的碳排放权和有偿取得的碳排放权,两者本身并没有实质性的差别,均是企业取得的能够实际进行碳排放的权利。若将有偿取得的部分确认为资产,而无偿取得的部分不确认为资产,这种做法不太恰当,理由也不够充分。因为只要存在公开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就能为碳排放权造就公允价值,不论其是无偿的碳排放权,还是有偿的碳排放权,均能够以公允价值为基础进行资产确认。若仅将有偿取得的碳排放权确认为资产,不能保证会计信息的完整性。针对这一问题,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在2014年提出的《碳排放交易机制讨论意见》中也明确指出,对免费分配获得的碳排放权和有偿取得的碳排放权都作为无形资产入账。这实际上就是考虑了两类碳排放权并无实质性差异,因此,在会计核算上不应差别化对待,否则就会导致会计信息的不完整。

(2)依据《征求意见稿》,需将有偿取得的碳排放权配额作为一项资产入账,但各试点省市根据差异化的公允价值确认的碳排放权资产和负债,会影响会计信息的可比性。这是因为我国目前尚未形成全国统一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在各试点省市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中,碳排放权的交易价格存在较大差异。如根据广州市和深圳市碳排放权交易所平台的历史交易数据发现,深圳市的碳排放权配额的成交价格,近乎是广州市碳排放权配额成交价格的两倍,这会使得相同数量的碳排放权配额所确认的资产价值存在较大不同。基于这样的市场条件,以碳排放权的公允价值确认相应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会降低会计信息的可比性。此外,还需要指出的是,企业在配额之外购买的碳排放权,也会因为公允价值的不同而产生资产价值的差异,同样存在会计信息的可比性问题。

(3)依据《征求意见稿》,仅将有偿取得的碳排放权配额作为一项资产入账,其所生成的关于碳排放权资产的会计信息,会存在信息含量上的差异。由于各地在认定无偿的碳排放权配额上的标准不同,无偿碳排放权配额与有偿碳排放权配额之间的比例差异较大。同样是纳入地方碳排放权交易试点的企业,其确认的碳排放权资产的含义是不同的。对无偿分配碳排放权的试点省市,企业在初始配额分配环节不会形成碳排放权资产,而对有偿和无偿分配相结合的试点省市,企业则会因有偿和无偿的比例的不同,在碳排放权资产的价值确认上存在差异。由此产生的会计信息,会存在较大程度的信息含量差异,降低了会计信息的可比性。对在碳排放权交易制度下的重点排放企业,财务报表使用者在识别和理解其财务状况上,会形成一定的偏差。

由以上分析可知,《征求意见稿》在确认碳排放权资产和负债等会计信息方面,存在不完整和不可比问题。但这并不意味当前可以构建完整的碳排放权会计核算体系。仍然无法回避的问题是:

(1)我国现在仍处于建设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初级阶段,需要通过试点不断摸索和创新。既然是试点,必然存在因不同地区碳排放权供需的稀缺程度不同,产生价格不一致的问题。如果贸然将无偿取得和有偿取得的碳排放权均作为资产入账,同时确认与碳排放权相关的负债,会存在会计信息不可比的问题,也会导致在公允价格较高的试点省市中,企业所确认资产和负债会出现系统性地增加,影响财务报表使用者对相关信息的理解。

(2)各试点省市初建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我国尚未形成完整的法律体系对其进行规范,各地政府在制定政策时有很大的灵活性。尽管这样的分而治之会使各省市因地制宜,降低当地企业对新政策的排斥反应,但仍会产生会计信息质量的可比性问题。在各试点省市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中,配额分配的免费比例不同、配额分配的方式不同、碳排放权交易的方法不同等,都会导致与碳排放权交易相关的会计信息的可比性问题。

(3)我国碳会计的发展仍处于探索阶段,尚未形成完整的碳会计核算的整体构架,目前仅是提出零碎的应急性的碳排放权交易核算规则。然而碳会计不仅仅包含碳交易,还包括碳排放、碳减排等多方面。目前仅对碳排放权交易制定核算规则,难免会在一定程度上忽略碳交易、碳排放与碳减排之间的?仍诠亓?性。这样制定出来的碳排放权交易规则,只能满足暂时性的核算要求。

正是由于以上原因,使得碳排放权交易核算形成的会计信息可比性和完整性的问题,在短期内难以得到解决。而按照当前《征求意见稿》的核算要点,又无法回避会计信息的可比性和完整性问题。笔者认为,采用较为谨慎的策略对待“碳排放权”资产和“应付碳排放权” 负债的确认,以缓解《征求意见稿》可能带来的完整性和可比性问题。

笔者认为,目前对碳排放权的核算宜采用“从简+表外”的过渡办法。基本思路是:暂时不单独核算“碳排放权”资产和“应付碳排放权”负债,对于企业无偿获得碳排放配额,并不记账(即采取“从简”原则),仅在报表附注专项说明其来源、数量以及依据(即采取“表外”原则)。具体而言:

(1)对于有偿获得的碳排放配额,可在发生时直接计入费用,在明细上体现企业购买碳排放配额(即也采用“从简”原则)。以“从简”原则确认碳排放配额,主要是基于各地方政府授予企业碳排放配额上的差异,以及企业在实施碳排放权交易上的差异,并尽可能地不使会计信息偏离会计信息质量的完整性和可比性要求。因此,笔者倾向于选择:仅在企业超出配额或因投资行为在市场上购买碳排放权时确认费用,在企业将节约的配额或将用于投资的碳排放权在市场上出售时确认投资收益。这种比较谨慎的确认方法,在一定程度上规避了《征求意见稿》可能引发的会计信息的不完整和不可比问题。

(2)在表内“从简”的基础上,更多通过报表附注的形式,向投资者提供决策相关的碳排放权会计信息。表内“从简”是为了解决碳排放资产和负债会计信息不完整和不可比,而通过“表外”披露,则可以更加灵活多样地提供相关信息。如通过附注披露企业初始获得碳排放权的形式、配额中有偿无偿的比例、公允价值的计价基础,企业对碳排放的需求、企业的减排战略、减排行为等。因此,鉴于表外披露的灵活性和丰富性,既可以选择文字描述的形式,也可以通过数字化的表格形式,突出表外信息披露的优势,向投资者提供更为相关的信息。

其二,《征求意见稿》中节约配额形成的收入,以及超出配额产生的费用的确认,并没有形成合理配比,应立足于为投资者提供相关性的信息,在碳排放损益的核算上坚持配比原则。从更广泛的减排行为看,若企业为节能减排进行资产投入、技术改进和能源替代等碳减排投入的行为,必然会产生当期碳减排费用性支出,以及需在以后各期摊销形成后续费用的碳减排资本性支出。而这一部分的相关费用在《征求意见稿》中并没有提及,只是提出了企业将节约的配额进行出售产生的极为狭义的碳减排收入。这其实体现了当前的《征求意见稿》,还只是零碎的制度设计,缺乏完整的碳会计核算体系观以及以此为基础的核算规则。

笔者认为,从碳会计核算体系观的整体角度出发,为了核算企业碳减排净损益,必须要基于配比原则完整地反映企业的碳减排收入和费用。而笔者认可的碳减排收入和费用是从广义的角度考虑。企业节能减排的收入包括:实施节能减排形成可出售碳排放权配额(节约额)的交易收入、政府节能减排相关的补贴收入以及固碳产品收入。而企业节能减排的费用应包括:(1)企业为节能减排所耗费的低碳能源比原高碳能源多付出的费用;(2)企业重置更为节能减排的设备相较于原设备,在减排受益期内多计提的折旧费用;(3)企业自主研发或者外购的节能减排新技术的资本性支出,在减排受益期内的摊销费用;(4)碳排放权的直接交易费用等。以此为基础,可以较为完整地基于配比原则,核算碳排放、碳减排和碳排放权交易相关的收入和费用,并得出碳减排净损益这一关键性会计信息。其有助于投资者研判企业在低碳环境下的减排是否高效、是否具有经济性,这也是与投资者决策更为相关的会计信息。

笔者认为,为了评估绿色低碳环境下企业可持续生存和发展的能力,投资者需要相关会计信息,而提供这类会计信息确实需要遵循会计配比原则来核算与碳排放、碳减排和碳排放权交易相关的收入和费用。但鉴于我国的碳排放权交易市?龅慕?立尚处于试点阶段,相关的会计核算还处于摸索中,不宜轻易对现有的财务报表作出重大的结构性和内容性的调整。因此,以上较为系统的遵循收入费用配比的核算机制,很难在现有财务报表模式下实现表内披露。而随着我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不断完善,仍需要对相关的核算规则作进一步的探索。因此,笔者坚持前文所提出的“从简”原则,即在核算的过渡时期,只在企业超出配额或因投资行为在市场上购买碳排放权时确认成本或费用,在企业将节约的配额或用于投资的碳排放权在市场上出售时确认投资收益,其他信息则主要通过表外反映,以便及时、灵活地将信息披露给投资者。

其三,《征求意见稿》中提及需在表外披露的碳排放相关信息,其要求披露的内容还不够完整和丰富,难以满足投资者对有用信息的需求。

具体表现在《征求意见稿》中,仅要求披露企业的“减排战略”“减排机制”“减排措施”“碳排放权持有及变动情况”“碳排放权相关的会计政策”“碳排放权的出售以及公允价值变动带来的损益影响”等方面,还只能简单地反映企业的减排规划和碳排放的实际情况,并不能较为全面地反映企业为节能减排作出的努力程度,未涵盖企业的减排效果。正因为在当前条件下,难以实现完整地核算与表内披露碳排放相关的会计信息,因此,在表外的部分更多地披露投资者关心的碳排放相关的信息,显得尤为重要。

笔者认为,企业遵循“表外”原则,除在附注中披露《征求意见稿》要求的碳排放相关信息外,还应该披露企业节能减排力度以及产生的效益,包括企业为落实减排政策,通过低碳材料和能源的替代、低碳技术和设备的应用,以及去高排放产能等方面的具体减排措施多付出的成本;企业的减排措施形成的经济效果和社会效果;企业当年的碳排放强度和碳减排强度与以前年度的对比情况;企业的碳排放强度和碳减排强度与同行业平均水平和先进水平的差异状况,是否有进一步减排的动机和压力等。

笔者预期,契合我国实施低碳绿色发展和落实《巴黎气候协定》的大局,借《碳排放权交易试点有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的东风,要求相关企业披露这些碳排放和碳减排相关的信息,可以给企业以碳排放和碳减排的压力与动力,并可以为企业的财务报告使用者提供更加相关可靠的信息,便于财务报表使用者,较为充分地研判企业当年的碳排放情况,以及后续节能减排的潜力,以作出合理的投资决策。

四、《征求意见稿》规范展望

在某种意义上,《征求意见稿》对于碳排放权交易的核算和披露的规范,具有一定的过渡性和应急性。而从更长远的角度考虑,结合低碳化和绿色化发展的社会经济发展政策导向和趋势看,在推出碳排放权交易的核算和披露规范后,要如何正确开展后续工作。笔者认为至少有以下方面:

其一,通过暂行规定满足初步核算需求,在实践中发现投资者需要的信息以及现有核算的局限性,逐步完善碳排放权交易会计核算体系。碳排放权交易试点的会计处理,暂时仍宜采用“从简”“表外”原则,尽量减少对现有财务报表结构及项目的影响。未来随着外部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不断完善,各地交易机制差异化的降低,如全国统一碳排放权交易平台和交易市场的建立,以及各地的碳排放权配额制度统一化,在资产负债表中列报相关的资产、负债不再存在不可比问题的情况下,应改变当前的简易处理办法,建立更加系统化的会计核算体系。即包括以更加完整、更为可比的方式在资产负债表中,对碳排放权交易相关的资产、负债进行确认与披露,在保证配比原则的基础上,对企业的碳减排相关的收入、费用进行完整的核算和披露。

碳减排方式范文5

碳标签是指把商品在其整个生命周期中所产生的碳排放量信息以标签的形式标识出来,以告知消费者单位产品的碳排放量,也称为碳足迹。由于有了产品上的碳标签信息,利用商品上加注碳足迹标签的方式可以引导消费者选择更低碳排放的商品,从而达到减少碳排放、缓解气候变化的目的。目前,已有 12个国家及地区通过立法要求其企业实行碳标签制度,全球有一千多家著名企业将低碳作为其供应链的目标之一。如日本已于 2011 年 4 月开始实施农产品碳标签制度,要求摆放在商店的农产品通过碳标签向消费者显示其生产过程中排放的二氧化碳量 ;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在 2008 年通过了2009 年碳标签法令,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碳标签制度;家乐福、IBM、宜家等均已要求其供应商提供碳标签。

为了能将碳标签体系推广到世界各国以降低全球碳排放,以欧盟为首的发达国家正在积极考虑将气候变化与国际贸易挂钩,着手要求发展中国家在出口商品时加注碳标签。在这样一个碳标签应用大背景下,碳标签已经成为部分国家,尤其是走完工业化进程的发达国家,如英国、美国、日本等国贸易保护的一种手段,会给我国经济带来各种不利的冲击,比如出口产品的竞争力减弱、国际市场进入门槛提高、市场份额减少以及多边贸易冲突加剧等。

这种情势意味着我国发展碳标签体系政策已迫在眉睫,基于此,我国一些学者已经开始等借鉴国际标准组织已经的标准和英国 Carbon Trust 的 PAS2050 标准,尝试搭建中国碳标签体系的框架。在具体的实施上,2009 年 6 月,中国标准化研究院和英国标准协会在北京共同主办了 PAS2050 中文版会,以推动建立碳标签制度在我国的试点工作。在现有的国内外关于碳标签的研究中,与本文相关的文献体现在碳标签对消费者的影响上。部分学者从碳标签对消费者及生产厂家行为影响上进行了研究,学者 Shane等认为碳标签的市场接受程度主要取决于消费者对碳标签的认知程度和标签公信力等方面,在此基础上,我国学者帅传敏等通过实证方法发现碳标签会对不同类型的消费者对贴有碳标签的低碳产品的消费行为产生影响。尤其是对于学历层次和月收入水平等人口变量对消费者低碳标产品的支付意愿具有显著影响。

而且从产品替代性方面,与没有碳标签的同类产品相比,拥有更多产品信息的产品具有更高的替代弹性。据统计,67% 的顾客更倾向于购买低碳足迹产品,约 44% 的顾客愿意转向购买低碳足迹产品。本文在前人分析的基础上做进一步研究,考虑产品贴上碳标签后对消费者行为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考虑低碳消费者、企业、政府(环保机构)之间的博弈行为,解决碳标签标准的设置问题 ;第二,碳排放标签政策实施中可能存在的问题。

2 模型说明及相关假设

2.1 碳标签

当前市场上的碳标签主要有两种类型,分别为二氧化碳当量标签和分级标签,其特征见表 1。相对于具体的碳足迹数据标签,分级标签具有直观,更易于实施的特点。二氧化碳当量标签以英国碳标签为代表 ;而碳等级标签以美国的 Climate Conscious Carbon Label、香港地区的LCMP 标签为代表。而这两种标签关于低碳标准(碳等级)所对应的碳足迹高低的制定则是企业最为关注的。只有自身产品的碳排放能够达到标准,那么其所付出的努力才能够得到市场的认可,否则减排努力就无法为企业创造收益。而碳标签划分级别的方式可以使消费者对于产品的单位碳产出率有直观的了解,可以更清晰地引导消费者进行低碳产品的消费,如家电行业的能效分级。本文将考虑碳标签达标标准如何设定才能使社会效益最大化。

2.2 消费者需求

碳标签可以直观地引导购买者和消费者选择更低碳排放的产品,从而达到低碳和节能的目的。碳标签只是标示了单位产品所产生的碳排放(环保程度),要真正发挥效果,一个重要的条件是消费者具有保护气候和环境的倾向,即拥有足够的环保意识,对于更加环保的产品拥有更高的支付意愿,这一方面需要政府加强对消费者消费观念的引导;另一方面也需要政府给予一定的政策支持。对于消费者需求提出以下假设 :消费者需求与产品碳排放的负相关关系。碳标签将影响消费者的支付意愿,绿色程度更高的产品消费者支付意愿更高,绿色程度更低的产品消费者支付意愿更低。如电饭煲、电风扇等四类生活小家电在贴上新能效标识后,相比未贴新能效标识的产品增加 20% ~ 30%。

因此,我们假设产品的绿色程度与消费者的支付意愿呈正相关的关系,即某一产品的单位碳排放越低则消费者的支付意愿越大(与碳减排正相关)。本文中考虑的减排主要是通过技术投资减排,主要考虑企业技术投资减排,这是因为技术投资减排已经成为我国直接减少碳排放来的主要方式。2012 年 8 月,国务院印发了《节能减排十二五规划》明确我国将有 2.366 万亿资金投向节能减排领域。洁净煤技术、火电行业中的脱碳技术和投资于可再生能源等碳减排的方式是从源头控制碳排放的主要方式。

3.结束语

碳减排方式范文6

对于低碳旅游的研究,国内外各有侧重和特点,国外侧重于旅游业碳排放的定量研究,提出旅游业碳减排的对策;国内对低碳旅游的研究与实践刚刚起步,偏重于定性化概念的界定和对策研究。魏小安分析了我国发展低碳旅游的基础和机遇,提出了注重环境软开发等实现途径;石培华、吴普认为旅游业是典型的低碳产业,提出了旅游业应对气候变化及节能减排的基本思路以及推进低碳旅游的具体措施;蔡萌、汪宇明探讨了应对低碳经济的旅游发展方式,提出了规划建设低碳旅游吸引物和低碳旅游设施、营造碳汇旅游体验环境、倡导低碳旅游消费方式等实现路径;马驰、丁俊慧探讨了旅游业低碳发展的必要性和对策;刘啸认为低碳旅游是旅游业持续发展的目标,提出了从饮食、建筑、交通等方面进行节能减排;黄文胜、谭锦、吴莹等分别探讨了旅游景区、旅行社实践低碳旅游行为的对策;王群等探讨了低碳旅游发展的困境与对策。在国内学者倡导对低碳旅游转向定量化研究的同时,需要对低碳旅游及其实现途径进行系统的定性研究,既可以引导低碳旅游理论的深入研究,又可以指导低碳旅游的具体实践。

二、概念辨析及理论解读

1.低碳经济和低碳旅游

所谓低碳经济,是指最大限度地减少煤炭和石油等高碳能源消耗和二氧化碳的排放,以低能耗、低物耗、低排放、低污染为主要特征的经济发展方式,其目的是摈弃传统增长模式,采用先进的创新技术与创新机制,通过低碳经济模式与低碳生活方式来实现社会可持续发展。这里的低碳是指较低的温室气体(二氧化碳为主)排放;低碳生活是指一种减低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排放,倡导低能量、低消耗、低开支的环保生活方式。单个人对能源的消费行为及其对自然界产生的影响可用“碳足迹”来计量,即个人的“碳耗用量”。人们对自然界的碳耗影响是可以通过碳补偿(又称碳中和)来弥补的,也就是说,人们计算自己日常活动直接或间接制造的二氧化碳排放量,并计算抵消这些二氧化碳所需的经济成本,然后个人付款给专门企业或机构,再自己亲身参与或者通过第三方植树或其他环保项目抵消大气中相应的二氧化碳量。“低碳旅游”的概念是2009年5月世界经济论坛的主题报告“走向低碳的旅行及旅游业”率先提出的。这一课题的研究涉及到了当前最根本的问题,即如何逐步转变并最终实现可持续的低碳生活方式。目前学术界对低碳旅游概念还没有形成共识。刘啸认为低碳旅游是以低碳经济理念为指导,以低能耗、低污染为基础的绿色旅游;黄文胜认为低碳旅游是在低碳经济宏观背景下产生的一种新的旅游形式,是旅游业持续发展的目标;汪宇明认为低碳旅游是基于生态文明理念指导的一种可持续旅游发展新方式,即通过运用低碳技术、推行低碳机制和倡导低碳旅游消费方式,以获得更高的旅游体验质量和更大的旅游经济、社会、环境效益;侯文亮等认为低碳旅游是建立在满足旅游者旅游经历为前提的,通过降低温室气体排放的多样化方式和人性化制度,实现低碳经济发展的新型旅游方式和管理理念。由此可见,目前大多数学者提出的低碳旅游概念,仅局限于“碳足迹”视野下的认识,强调在旅游过程中尽量减少碳足迹和碳排放,是一种对低碳经济被动的响应方式。全面理解低碳经济的内涵,不仅包括降低碳足迹,还应包括通过碳补偿来弥补所产生的碳足迹。也就是说,低碳旅游概念的内涵应该增加“碳补偿”的内容。综上所述,所谓低碳旅游,就是指一种以降低“碳”量为基础的旅游方式和管理理念,既要在旅游活动中尽量降低“碳足迹”,又要通过旅游的“碳补偿”来弥补所释放的“碳”。

2.理论解读

低碳旅游以旅游可持续发展理论为指导。低碳旅游是旅游业对当前社会发展低碳经济的响应模式,是一种基于生态文明的旅游可持续发展的具体路径和可控的行动方式。旅游可持续发展是指在维持文化完整、保护生态环境的同时,满足人们对经济、社会、审美的旅游消费需求;既要满足当前游客和旅游地居民需要,又要为后代提供同样的机会。低碳旅游具有多层面的内涵,一是倡导对旅游发展中碳排放量的控制,这是基于旅游业所依赖的整体发展环境的考虑,是一种对维系旅游生态环境持续性的责任;二是主张通过发挥旅游业的生态产业优势,替代其他高耗能、高污染产业,是一种人类与环境友好共存的责任;三是通过碳补偿为下一展旅游提供公平的机会,即在满足当代人在旅游活动中所需的基本碳排放权利的同时,通过碳补偿拓展减排空间,是一种为确保人类自身可持续发展的责任。低碳旅游是一种新型的、可持续的旅游活动,它将低碳经济理念与生态文明建设、旅游产业发展紧密结合的,是具有现实可操作性的旅游可持续发展方式,即可持续发展旅游的具体实践方式和新的发展方向。

三、基于低碳经济的旅游发展选择

1.旅游业的低碳替代效应和功能

2009年12月出台的《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旅游业的意见》认为,旅游业日益显示出其“资源消耗低,带动系数大,就业机会多,综合效益好”等战略性产业的特征,提出推进节能环保,实施旅游节能节水减排工程,倡导低碳旅游方式。这是我国旅游业积极推行低碳经济发展的一份重要文件,表明我国已把发展低碳旅游作为应对全球气候变化的必然选择,作为实践低碳经济的重要途径,作为响应节能减排国际承诺的具体行动,纳入国家战略并提供了产业政策支持。在国家大力倡导并实施生态文明建设的作用下,我国低碳经济正引导着国民的生产和生活方式,同时也给我国旅游业带来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低碳经济要求对产业结构进行转型与优化,鼓励发展具有低碳优势的产业。旅游业本身是低耗能、低污染产业,是应对气候变化、节能减排的低碳产业中的优势产业,旅游业的单位增加值能耗为0.202,仅为工业的1/11,旅游业对全球温室气候排放负有5%的责任。通过发挥旅游的环境优化功能和生态替代型产业优势,形成旅游业与相关产业之间的低碳补偿,探索产业之间的碳汇机制,可以实现旅游在低碳经济既要节能减排又要发展的双重目标。旅游是典型的窗口行业,既可以借助旅游窗口推动低碳教育、传播低碳理念,旅游者通过亲身体验低碳生活,更加理解低碳的重要性,有助于在全社会推广低碳生活方式;又可以借助旅游窗口向世界展示我国的低碳行动和低碳成效,树立一个履行承诺、负责任的大国形象。此外,旅游也作为劳动密集型产业,将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可以缓解产业转型带来的劳动力转型压力。

2.基于低碳经济的旅游系统响应模式

低碳旅游是将低碳经济理念与旅游业发展紧密结合的,具有现实可操作性的可持续发展的旅游方式。低碳旅游与低碳经济的关系可以用一种响应模式来描述。笔者在汪宇明教授提出的旅游对发展低碳经济的响应方式的基础上,通过改进建立了基于低碳经济的旅游系统响应模式(见图1)。与汪宇明教授建立的旅游对发展低碳经济的响应方式相比,该模式的不同点在于把低碳技术、低碳机制、低碳生活方式等低碳经济三个要素的作用放在整个旅游系统中,而不仅仅是局限于旅游吸引物、旅游设施、旅游体验环境和旅游消费方式等方面。通过旅游系统对低碳经济三大促进因素的吸收、过滤、整合,在旅游生产方式、旅游消费方式、旅游营销方式等方面进行旅游低碳化的渗透转化,最终实现低碳旅游。具体就是通过低碳经济中节能减排技术、低碳机制运用、低碳生活方式对旅游系统的整体作用,引导政府、旅游企业、旅游者、非政府组织等旅游各相关利益者,从旅游生产方式、旅游消费方式、旅游营销方式等三个方面,采取减低旅游“碳足迹”和促进旅游“碳补偿”等旅游低碳化方式,实现旅游对低碳经济的响应。

四、低碳旅游的实现途径

1.政府的责任

对政府而言,应将旅游应对全球气候变化作为重要考虑因素纳入旅游发展规划中。要针对全球气候变化情况,做好旅游气候灾害防御规划和低碳旅游发展规划。针对热点或过度开发的旅游目的地,编制具体的低碳旅游实施规划,通过有效的监督和调节,确保目的地的旅游容量控制在旅游可持续发展的基本阈值以内,切实加强旅游目的地环境优化管理。大力推动低碳旅游政策的制定,注重旅游业的可持续发展,把旅游业纳入国家应对气候变化及节能减排框架体系。建立健全旅游碳汇机制,合理构建碳汇旅游体验环境的评估指标,有效评估旅游目的地的碳汇能力;充分借鉴国际低碳旅游指标考核、管理标准及控污节能减排技术,结合我国国情组建低碳旅游国家重点实验室或研发基地,重点研究新能源利用、控污减排等关键技术,起草低碳旅游行业标准。政府应推动带薪休假的贯彻实施,带薪休假机动灵活,能变“集中休假”为“分散休假”,对黄金周旅游高峰进行有效分流,使交通、旅游、购物等资源得到均衡而充分的利用,从而缓解旅游旺季尤其是黄金周的能源消耗压力。通过建立低碳旅游行业标准,制定低碳旅游发展政策,引导和支持旅游企业实施节能减排技术,推行低碳旅游生产方式,营造低碳旅游消费环境,促进旅游产业链循环经济模式的形成。发挥旅游业的低碳综合效应,探索并推广利用碳汇资本的旅游融资模式。加强旅游智能化发展水平,建立完善节能减排公共技术服务体系特别是推动电子旅游服务的运行。注重发挥旅游业具有的教育推广优势,在旅游目的地和旅游消费场所广泛构建低碳旅游产品,开展低碳旅游宣传和低碳旅游教育,提高公众对低碳旅游的关注和认识,形成低碳旅游消费方式。

2.旅游企业的责任

旅游企业要树立低碳旅游的发展理念,引入碳汇机制的低碳旅游理念,通过低碳技术装备和服务方式转型,培育一批负责任的低碳旅游企业。

(1)旅游景区及交通。景区能源工程要多采用太阳能、风能、水能等可更新能源技术,多使用各种新型环保材料;景区环卫工程建设要尽可能使用循环污水处理装置,设立生态厕所和生态垃圾桶;景区咨询工程要设立低碳旅游电子设施,提供低碳旅游咨询和低碳饮食资讯,景区导游在讲解时把低碳知识同景观进行融合、宣传推广,力保树立一个悦目且符合环保与低碳消费观念的旅游目的地形象。旅游交通方面,引导和鼓励游客选择徒步、自行车、公共汽车、铁路等相对低碳的旅游交通方式,鼓励旅游者以共乘方式、步行或使用自行车的方式。有条件的景区要设立专门的自行车道和自行车租赁站。如九寨沟旅游景区实行有效的交通管制,采用电动车定点定时运送客人,将因运输所造成的二氧化碳排放降至最低。

(2)旅游酒店。进一步推广以节能为中心的“绿色饭店”经营模式,减少资源能源使用量和污染物产生量。景点规划设计之初就要考虑建筑节能减排,采用新型节能设备和建筑材料,在节能潜力较大的空调、电梯、照明、厨具等设备选择上优先考虑低碳技术产品。在确保设施和服务不降低标准的前提下,引导和鼓励游客使用再生物品或者尽可能地反复使用物品,特别是把一次性使用变为多次反复使用。变床单、被单“一天一洗”为“一客一洗”,节约水资源,减少污染排放;废弃物要分类收集,便于无害化。此外,要把低碳旅游纳入酒店管理之中,比如为饭店入住客人提高完善的低碳客房、低碳餐饮等信息;或者仿效杭州市推行的“低碳积分计划”,即客人在住宿期间的各种“减碳”行为都将获赠相应积分来兑换或抵消酒店消费,以此来鼓励客人参与低碳消费,提高积极性同时起到对低碳旅行的宣传推广作用。

(3)旅行社。旅行社要把推广低碳旅游消费作为自身的一项责任,在建立的销售咨询服务网站中要为游客提供低碳旅游产品说明,激发旅游者对环境保护的责任感和购买欲望,引导低碳旅游消费。在组织游客的具体旅行中,引导游客开展低碳旅游消费,如选择绿色饭店或低碳旅行路线。此外还要培养和提供低碳专业知识和实践能力的导游人员。目前旅行社对“低碳旅游产品”研发还处于尝试阶段,这是一个项新课题,值得进行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

3.旅游者的责任

对环境的最终使用者旅游者而言,主导践行低碳旅游消费方式是根本,要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有意识地减少碳排放量并参与碳补偿活动。低碳旅游要求旅游者改变奢华享受的旅行观念,树立节能减排降碳理念,自觉规范自身的旅游行为,带着对文化和环境高度负责的态度去旅游。选择在商业道德和环境责任上有良好声誉的旅游企业包括住绿色环保型酒店,在餐饮选择上优先考虑各种绿色生态食品等;考虑选择公共交通体系发达的地区作为旅游目的地,选择低碳交通工具如自行车或徒步,如自驾车则提倡拼车出行或者选择骑单车;在旅游产品选择上,优先考虑徒步旅游、森林旅游、湿地旅游等绿色生态旅游产品;个人出行中携带环保行李特别是自带环保必备品,不购买包装过度的旅游商品。此外,自觉通过植树等环保行为来补偿自己在旅游过程中的碳排放,积极宣传低碳旅游理念、支持各种低碳旅游活动,做时尚低碳达人。

4.非政府组织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