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减排的主要措施范例6篇

碳减排的主要措施

碳减排的主要措施范文1

一、国际贸易中的碳壁垒

(一)碳壁垒的产生。国际贸易是经济活动的主要内容之一,在以低能耗、低污染、低排放为基础的经济发展模式下,减排温室气体的措施必然要利用市场机制。开放经济条件下,贸易问题也就不可避免地与“低碳”挂钩,贸易措施被当作重要的减排工具。

碳壁垒包含了为实现减排温室气体而影响贸易的各种措施、规章和标准。由于不同国家的经济利益、发展水平、减排义务等问题上存在较大分歧,碳减排国际协调困难重重。2009年12月,备受瞩目的哥本哈根世界气候大会在最为关键的减排幅度问题上最终未达成实质性协议,但在如何开展减排的机制上取得了一定的共识和成果,提出了三方面的气候变化应对机制:互助机制、技术机制和市场机制。全球应寻求多种途径,包括利用市场机制在内,来推动减排行动,提高减排效率。在减排多边措施缺失的情况下,解决一些国家参加减排,而另一些国家不参加减排或采取的减排措施不可比而产生的竞争问题成为单边贸易措施要矫正的核心之一。加之“后危机”时代,世界经济缓慢复苏,世界贸易低速增长,国际贸易竞争日益加剧,诱使贸易保护措施加强。为创造就业、保护本国产业,同时凭借自身在低碳技术和新能源领域的优势,以美国和法国为代表的发达国家率先提出了诸如碳关税、碳标签之类与温室气体减排相关的“碳壁垒”,以借环保之名,行贸易保护之实。

(二)碳壁垒的主要形式。碳壁垒涵盖了与减排温室气体有关的各种贸易措施、安排和标准,具体来看,包括碳关税、碳标签、碳减排证明、与减排有关的补贴和政府采购等形式。

1、碳关税。碳税是按照化石燃料燃烧后排放二氧化碳及其他温室气体(包括甲烷、氧化亚氮、氢氟碳化合物、全氟化碳和六氟化硫)所征收的税。碳税有两种:一是针对进口产品征收的碳税,亦可称为“碳关税”;二是对国产品和进口产品都适用的碳税。征收碳税能够提高能源使用成本,从而迫使使用者选择效能更高的生产方法、技术、工艺和产品,降低温室气体排放。对进口产品征收碳关税的目的在于抵消没有承担减排义务的国外竞争者的竞争优势,以便减轻本国产业相对于竞争对手的经济压力。

2、碳标签。碳标签就是将产品生命周期(即从原料、制造、储运、废弃到回收的全过程)的温室气体排放量在产品标签上用量化的指数标示出来,以标签的形式告知消费者产品的碳信息。碳标签告诉消费者产品从原料到成品整个过程中所排放的二氧化碳数量,让消费者能够对产品的生产给环境造成的影响有一个量化认识,并做出自己的选择。如果碳标签的做法普遍实行,而全世界的消费者又普遍树立起应该使用二氧化碳排放较少产品的环保观念,那将很大程度上影响到产品未来在世界市场的销量。

3、碳减排证明。碳减排证明主要针对能源密集型产品,要求进出产品来自于已经采取了与进口国相当的减排措施的国家,或者生产者必须获得碳减排配额并在产品进口时随附碳减排证明。这一措施要求进口产品的生产者在生产阶段应承担与进口国同类生产者可比的减排义务,从而削弱进口产品的竞争力。

4、与减排相关的政府补贴、政府采购政策。减排温室气体需要费用昂贵的技术支持,企业无力承担时,往往需要政府提供一定的补贴。一国为实现减排温室气体而采取的补贴措施属于具有专向性的符合WTO规则的不可诉补贴,使获得补贴的国内企业更具竞争优势。政府采购政策是国际贸易中常见的非关税壁垒,如果政府采购只限于低能耗、低排放的产品,将使高能耗产品的贸易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从而成为一种贸易壁垒。

二、实施碳壁垒的国际博弈

由于气候变化,对人类社会的生存带来了巨大的危机,严重影响了人类社会的生存发展。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世界各国寻求以减碳为目的的低碳经济发展模式,在制定减排温室气体的政策和法律时可以使用贸易措施。但这并不意味着碳壁垒的合法性不受挑战,即使是为减排温室气体而采取的正当贸易措施,也必须符合国际贸易法则。

然而,判断碳壁垒是否合法是非常复杂的。一方面WTO框架下的诸多协议都为环境保护、实施减排温室气体政策提供了一定的例外空间。由于WTO对环境问题的调整还缺乏操作的规则体系,一旦环境保护与贸易自由发生矛盾冲突时,WTO现有的争端解决机制很难平衡二者的关系。因此,一些为环保问题而设定的条款往往成了实施贸易保护的“依据”,使得实行碳关税、碳标签、给予新能源补贴等碳壁垒符合WTO规则;另一方面一些国家拟议中的某些单边措施与WTO规则又存在潜在的冲突,从而引发与其他成员国的争论,甚至遭到贸易报复。

虽然碳壁垒措施仍处于拟议之中,各国如何实施碳壁垒、碳壁垒对国际贸易的影响程度尚未确定,但若碳关税、碳标签等被作为贸易措施加以实施,不仅对处于转型期的中国和许多能耗水平较高的发展中国家是巨大的挑战,对于发达国家自身而言,也将会产生许多负面影响。以“碳关税”为例,美国和法国推动征收“碳关税”的做法在世界上遭到许多国家的反对,批评这种做法不仅违反了世界贸易组织的基本规则,也违背了《京都议定书》“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严重损害了发展中国家利益。“碳关税”问题在美国也遭到各界人士的反对。美国商会、美国全国对外贸易委员会等机构认为,征收“碳关税”条款可能引发贸易战,损害美国的出口,其效果可能适得其反。未来中国和美国以及欧盟之间、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在碳壁垒问题上会有很多博弈,关系到产业结构的调整和产业兴衰。

三、如何积极应对“碳壁垒”

应对“碳壁垒”,必须走经济低碳发展之路。相对于发达国家,中国低碳经济的发展尚处于起步时期。如何在不影响经济发展的前提下,继续履行温室气体减排的国际责任,是中国政府面临的较大挑战。但无论是从中国经济可持续发展的角度,还是从履行减排温室气体的国际责任角度考虑,中国都必须抓住这一场低碳工业革命的新契机,处理好能源、环境与经济发展的关系,发展低碳经济,有效应对“碳壁垒”。

(一)积极承担应尽的减排义务。尽管承担减排义务要付出巨大的经济代价,但作为负责任的发展中大国,中国已经表达了自己的鲜明立场。国务院总理于2009年12月18日在丹麦哥本哈根气候变化会议领导人会议上发表了题为《凝聚共识加强合作推进应对气候变化历史进程》的重要讲话,强调中国到2020年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比2005年下降40%~50%,而且这一减排目标将作为约束性指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这一讲话充分表明了中国政府“减排”的决心,也为中国在国际谈判中应对碳壁垒提供了有利的地位。

(二)推进经济、社会低碳发展。经济、社会的低碳发展需要从法律、制度、技术和资金等领域全方位予以保障。对于中国来说,应该完善低碳经济发展战略、建立健全能源法律体系、加强低碳技术创新与资金投入,在产业结构调整、区域布局、技术进步和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为向低碳经济转型创造条件,使中国未来经济的发展不至于受制于碳。

(三)开征国内碳税。从WTO框架来看,对未达到碳排放标准的外国产品征收惩罚性的“碳关税”是明显的贸易保护主义和歧视;但在气候变化协议框架下,又是可采用的。如果中国自己先征收碳税,就可以通过WTO禁止双重征税原则阻断西方经济大国的碳壁垒意图。故而,我国尽快开征碳税也有现实中的要求,否则,中国制造或将又面临全球惩罚性碳关税的要挟。

(四)加强企业“碳管理”。企业要重视“碳管理”,积极引进先进的技术和理念,加强碳足迹核算、减排时间表研究。尽可能在各个生产和流通环节减少碳排放,增加为产品打上碳标签的可能性,主动应对碳壁垒。

(作者单位:九江学院商学院)

主要参考文献:

[1]任力.低碳经济与中国经济可持续发展[J].社会科学家,2009.2.

碳减排的主要措施范文2

关键词:隐含碳;气候贸易措施;多边贸易体制;挑战;未来策略

中图分类号:D99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6604(2015)01―0026―08

随着全球经济的快速发展,环境问题,尤其是全球气候变暖,已成为威胁人类生存和发展的重要问题,引起各国政府的关注。为了应对气候变化这一全球性问题,国际社会做出了巨大努力。其中《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以及《京都议定书》为主体的国际气候制度是目前气候变化问题全球治理的主要平台。基于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国际气候制度为一些发达国家制订了强制减排义务。为了达到减排目标,除了技术减排以外,具有强制减排义务国家同时在国内纷纷采取了或计划采取一些经济手段已达减排之效,而主要的经济手段就是国际贸易措施。

贸易措施与国际贸易紧密相连以致受限于多边贸易体制之中。国际贸易的深入开展,一方面促进了经济的突飞猛进,另一方面也引发了越来越严重的环境问题。国际贸易其实充当着全球气候变暖的“加速剂”的角色。因为,在国际贸易中,尤其是产品贸易中,产品的生产、运输和消费等都排放了大量的温室气体,当然主要是二氧化碳,也即国际贸易隐含碳(Embodied Carbon)。

问题在于:第一,国际贸易中的隐含碳与应对气候贸易措施有何关系;第二,存在哪些气候贸易措施;第三,气候贸易措施对现有多边贸易体制有什么挑战及其未来的应对策略。上述问题将在本文中一一得到解答。中国是最大的发展中国家,隐含碳排放量居世界第一,所以问题的厘清将对中国未来应对起到启示作用。

一、隐含碳问题到气候贸易措施

“隐含碳”,是指产品在整个生产过程中所排放的二氧化碳。其实,隐含碳概念充分体现了一种全程控制思想――“从摇篮到坟墓”。大量的二氧化碳的排放都隐形地藏匿于国际贸易之中。据统计,1995年到2009年,国际贸易隐含碳占全球碳排放总量的比重从16%上涨至20%。在贸易和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之下,产品的隐含碳随着产品国际贸易而出现了跨国移动①。正是这种跨国移动使得隐含碳成为了一个国际贸易领域中的关注焦点。

(一)国际贸易中的隐含碳问题

1.国际贸易中碳成本分担问题。在经济学理论上,已经把“碳”作为继劳动力、资本、技术和自然资源之外的新的生产要素。所以,在国际贸易中碳也成为其中一个重要的成本。对于碳成本而言,有广义和狭义之分②。本文认为碳成本就是碳排放而产生的代价或牺牲。因为碳成本的概念就是建立在碳排放的基础之上,所以笔者认为国际贸易中碳成本问题实质就是国际碳排放责任问题。当前以生产者为核心的国际碳排放责任体制直接映射于国际贸易碳成本的分担模式。在国际气候制度下,碳排放的责任承担主体是生产者的范式在国际贸易中是有失公平的。因为,高碳产品的生产是为了消费为目的。所以,一种没有消费即没有碳排放的假设显得具有合理性。其实,事实也是如此。中国等国家生产的高碳产品大都出口至美国等发达国家。根据碳的弥散性特征,碳排放责任是否随着国际贸易转移就成为一个不得不进行思考的重大问题。如何界定碳排放责任,不但会对各个国家在国际分工以及国际合作中的经济利益造成重大影响,也会影响到每个国家在全球资源使用方面上的可持续发展。

2.国际贸易中碳结构构成问题。因为在国际贸易中的不同分工,国际贸易中的碳结构也存有差异。各国或地区在全球经济中的分工角色对隐含碳的转移有着重要影响,国际贸易隐含碳问题具有典型的地缘政治经济结构。发达国家通常进口高耗能工业品,出口低碳高技术产品,从而贸易隐含碳大量流入。而发展中国家的情况恰恰相反。因为高耗能工业品在其国内有着较长的生产链,导致其大量出口该类工业品,从而造成该集团隐含碳净流出现象明显,成为生产者负责原则下划分减排责任后受损伤最严重的国家或区域集团。国际贸易中,碳结构的差异会导致碳泄漏问题。所谓碳泄漏(Carbon Leakage),是指在只有部分成员参与的国际联盟下,承担减排义务的国家采取的减排行动导致不采取减排义务的国家增加排放的现象。一方面,发生又会增速国际贸易分工的变化,导致贸易竞争力发生改变,破坏国家贸易格局。另一方面,碳泄漏会使没有实施强制减排措施或环保规制宽松的国家或地区成为“污染者天堂”(指污染密集产业的企业倾向于建立在环境标准相对较低的国家或地区)。

3.国际贸易中的竞争力损失问题。国际贸易竞争力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可贸易的本国产品、产业,以及从事贸易的企业在向本国开放的外国市场上所具有的开拓、占据其市场并以此获得利润的能力。在低碳经济发展中,国际贸易竞争力主要表现为碳结构的低下和优化。而隐含碳在国际贸易中的存在,如上文所述,影响了国际贸易参与主体碳结构的构成。通过实证研究,发现碳排放与国际贸易竞争力两者有稳定的相关度。一般而言,国际贸易竞争力的提高,将以环境为牺牲代价,即碳排放量就会增加。与之相关的,在对环境控制与管理放松之后碳排放量增加的基础上,国际贸易竞争力也得到提升。基于此,国际贸易中的隐含碳也会涉及竞争力损失问题,从而可以能使“产业重置”现象发生。

(二)隐含碳问题引发的气候贸易措施

1.隐含碳问题引发气候贸易措施的机理。

隐含碳只是一个客观的概念,仅仅指代产品的生产全过程中二氧化碳的排放量。基于碳的中立性特征,隐含碳本身也没有任何价值立场,也就无所谓问题。前文论及的隐含碳问题是在国际贸易的背景下进行的,其实就是隐含碳引起的国际贸易问题。既然,隐含碳与国际贸易有了牵连,那么就必定与规制国际贸易活动的多边贸易体制有了联系。而隐含碳作为一种碳排放的专有名称,当然受到国际气候制度的统辖。在两个体制下,隐含碳如何从隐含碳问题引申到应对气候贸易措施上,其实是有其机理的。

首先,隐含碳是气候贸易措施的逻辑起点。对于贸易措施的概念而言,现在还没有一个统一确定的解释。但在应对气候变化领域,贸易措施是一种履约保障手段,以确保国际气候体系下温室气体的减排效果。简而言之,气候贸易措施的目的是减排。谈到减排,减少的是温室气体的排放,主要又是二氧化碳的排放,即碳排放。在国际贸易领域里,产品的隐含碳排放就是气候贸易措施的直接对象。也就是说,在国际贸易中讨论气候贸易措施的逻辑起点就是隐含碳排放。

其次,隐含碳创造气候贸易措施的理论支点。隐含碳排放是气候变化使气候贸易措施成为可能,同时也是隐含碳为气候贸易措施奠定了理论基础的根源。要探究气候贸易措施的理论基础,是需要追溯至环境保护的贸易措施。环境贸易措施是为了解决贸易过程中环境成本负外部性的问题而产生一种经济手段。传统的国际贸易理论认为生产要素不包括自然资源,所以忽视了贸易中的环境成本”。但随着贸易理论以及实务的发展,贸易与环境的关系越发明显。环境成本内在化理论是希望通过经济的手段使作为生产成本重要组成部分的环境成本在价格中显现出来,最终目的是要避免“公地悲剧”在国际贸易中发生。全球变暖作为当今最大的全球性环境问题,气候贸易措施也就是环境贸易措施的一种。而全球变暖的主要“贡献者”就是以二氧化碳为首的温室气体,所以气候贸易措施的理论基础就是为了解决国际贸易中隐含碳排放所产生的碳成本负外部性问题。

再次,隐含碳是气候贸易措施产生的引发点。上文的探讨得出隐含碳在国际贸易中的问题表现为碳成本分担、碳结构构成和竞争力三个方面。正因为贸易中碳成本分担问题的存在,使得国际碳排放责任分担问题的解决显得如此的紧迫。也正因为各国碳结构构成的差异,导致各国在国际贸易中的分工发生了变化,基于分工的变化出现了新的比较优势和核心竞争力,这些最终反应在国际气候制度的谈判之中。所以,隐含碳是多边贸易体制和气候变化体系的联结点,不管是多边贸易规则,还是气候变化法律体制,或者是内国法,都有这方面的法理依据。因此,在这个层面上而言,隐含碳促进了应对气候贸易措施的产生和应用。

2.应对气候变化的贸易措施。

隐含碳在多边贸易体制中可能会引起或涉及的问题是关税(边境调节措施)、配额、非歧视原则、补贴、技术性规则与标准、服务贸易与知识产权”。这些也是应对气候贸易措施将要涉及的问题。对于气候贸易措施而言,其数量庞大,并且根据不同的标准有不同的措施分类。下文只讨论三种主要的贸易措施,并将之与隐含碳结合说明。

(1)碳关税。碳关税是指对高耗能的产品进口征收特别的二氧化碳排放关税。实际上,当有的国家在国内实施碳税时,从征税对象来看,碳税主要可分为针对化石燃料本身开征的碳税以及针对能源密集型产品(如水泥、钢铁等)开征的碳税这两种类型。产品生产过程中二氧化碳的排放量成为其理论上的计税依据。对于此种生产过程排放二氧化碳的产品,人们称之为隐含碳产品。所以,产品中的隐含碳排放量是征收碳关税的基础。更具体而言,若没有隐含碳这个概念的存在,那么碳关税也无从谈起。在不同国家的气候贸易措施中,最具有争议并且最有可能实施的也是碳关税。虽然到目前为止还没有任何WTO成员正式实施碳关税,但是在WTO体制中碳关税已经引起了一系列的相关法律问题。

(2)碳标识。为了促进环境友好型的、可持续性的生产和消费模式的形成,已达保护环境的最终日的,环境标识得到迅速的推广。作为第三代环境标识的碳标识是在产品上为消费者显示产品的“碳足迹”,在保证消费者知情权的同时,也能够在技术上对企业形成一种倒逼机制,使生产过程的碳排放减少,也就是使产品的隐含碳排放减少。所以,如没有隐含碳的存在,碳标识不管是从目的还是可操行性上而言都没有存在的必要。虽然碳标识在试行初期的成效显著,但是其在WTO规则中的合法性仍然受到质疑。

(3)碳补贴。补贴作为一种市场手段,以纠正市场失灵,被广泛应用于应对气候变化领域。当前,碳补贴在全球范围内主要是适用于以下五种目的:促进碳减排、促进应对气候变化研发、促进个人减少能源使用和碳排放、促进开发和利用碳汇以及促进开发和利用可再生能源或清洁能源!”。根据不同的目的,产生了不同种类的碳补贴。但无论补贴的实际目的为何,首先碳补贴是以贸易产品中隐含的碳排放为基准,其次是主要对内国产品的生产成本达到了降低之效,因此减损了其他未实施补贴国家的同类产品的市场准入机会.从而造成了对国际贸易的负面影响。

二、气候贸易措施对多边贸易体制的挑战

为实现减排目标而施行的气候贸易措施,在国际贸易的环境下,给多边贸易体制带来了诸多挑战,总结起来丰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一)冲击多边贸易体制的自由贸易理念

白f{I贸易是多边贸易体制的核心理念。但是,为了实现低碳经济发展,有些国家采取了低碳贸易措施,而这些措施很有可能形成了低碳贸易壁垒,冲击了多边贸易体制的自由贸易理念。低碳贸易壁垒是指进口国为了应对气候恶化现象,保护人类与生态环境、生物多样性,通过国内的相关环境立法,针对产品的牛产、运输和消费等环节公布严格的低碳技术标准,实施繁琐的检测、认证和审批程序,阻止国外高能耗产品进口,保护国内同类产品的一种不公平的贸易保护措施。作为绿色贸易壁垒中新的表现形式,低碳贸易壁垒是低碳理念在国际贸易上的体现,是发达国家为了保护全球自然资源和全球牛态环境以及全人类的健康而制定的。低碳贸易壁垒是在低碳经济发展的背景下产生的,并且似乎与低碳经济发展成正相关。发达国家为了达到促进本国经济发展、维护国内相关产业利益的目的,想方设法,借保护环境、保护生态资源和人类健康的名义来设置各种有关进口的限制措施。总体上,气候贸易措施易形成低碳贸易壁垒。一些国家,尤其是发达国家,采用的以隐含碳为基础计算的碳关税、碳标识和碳补贴贸易措施对自由贸易形成了限制.

(二)挑战多边贸易体制的基本原则

非歧视待遇原则是多边贸易体制的的基本原则。禁止缔约方对“相同产品”采取差别待遇,是非歧视待遇原则中的基本精神,其中包含了两个方面的内容--国民待遇原则与最惠国待遇原则。所以,任何国家因应对气候变化而采取的单边贸易措施都必须在遵守非歧视性待遇原则的范围内,不能对其进行违背。同样,判定应对气候贸易措施是否合法的一个关键点就是看其否符合非歧视待遇原则。

应对气候贸易措施挑战了多边贸易体制的基本原则。其中最明显的就是碳关税措施。首先,就国民待遇原则而言,根据多边贸易体制现有的相关规定,不得利用与产品无关的生产方法以及生产过程对贸易采取限制措施。这就势必影响到人们在判断是否违背了国民待遇原则时,对“相同产品”的界定。因而.从目前看来碳关税措施是违背了国民待遇原则。除国民待遇原则,按照最惠国待遇条款的规定.WTO成员方不得对不同贸易伙伴的“相同产品”差别对待,而应当给予其平等的“最惠国”地位。同样依据多边贸易规则,最惠国待遇原则的适用是无条件的,唯一例外的情况即部分成员给予发展中国家优惠待遇或是建立关税同盟及自由贸易区。在征收碳关税问题上,抛开前文提到的如何界定产品“相同”问题,也暂且不讨论其是否与多边贸易体制相关边境税的调整规则相符。不同的国家只考虑环境措施和环境政策,必然会导致国家的巨大差异的配额,这是最惠国待遇原则的直接侵犯,破坏了国际贸易秩序。另外,碳标识措施同样对非歧视待遇原则产生了挑战。TBT第2条第1款规定了对来自于任何其他国家同类产品的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但是同样在“同类产品”等问题上存在着障碍,所以碳标识很容易变成技术贸易壁垒,从而挑战非歧视待遇原则。

(三)暴露多边贸易体制规则内容的低碳化不足

低碳经济受多边贸易体制影响甚多。低碳经济.特别是其涉及国际贸易问题时,一方面会受到多边贸易规则的约束、限制,另一方面也可以在多边贸易规则中找到激励。同时,低碳经济对多边贸易规则会是一种挑战,也会是一种发展和促进.各种低碳经济措施,如碳关税、碳补贴、碳标记.能够唤起对多边贸易体制中一些问题的深入探讨,如相同产品的界定、环境补贴的去留等,同样有可能使多边贸易体制的某些规则发生改变。而隐含碳问题正好是反思多边贸易体制在低碳经济发展过程不足之处的绝佳契机。分析当前的多边贸易体制.其对低碳经济的约束是大于激励的,同时挑战也胜过发展。究其原因,多边贸易体制缺乏低碳性是最主要的问题。对于以隐含碳为基础或高度相关的碳关税、碳补贴等措施的规定的限制,都不利于保障低碳经济的发展。但是,要知道多边贸易规则对低碳经济的影响涉及国家的宏观经济政策,也影响到微观层面的企业行为,还会影响到人们的生计和生活。低碳化不足的多边贸易规则是不能适应经济发展大潮的。

(四)诱发多边贸易体制与国际气候变化体制的冲突

当前的气候变化现象具有全球性、滞后性、累积性和不可逆性,并且已经对自然生态系统、人类的健康和生存以及社会经济的发展造成了明显的影响。因此,各国应在共同应对气候变化问题上加强合作。而隐含碳问题则让WTO下的多边贸易体制与为应对气候变化而采取的贸易措施之间产生了冲突。在国际层面,国际气候体系是以《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连同《京都议定书》为法律基础,在历史上第一次对发达国家减少排放的强制性义务,一个国际碳排放交易市场得以建立,这对国际环境法的发展而言具有里程碑式的重大意义。在区域层面,欧盟起到了非常好的表率作用,采取了一系列具有实质性效果的减排行动。在国内层面,大多数国家高度关注气候变化问题,并制定了应对气候变化的政策的基本框架,加快了相应的立法进度。就总体情况而言,各个国家到目前为止应对气候变化的措施都主要集中在经济领域和技术领域。尤其是经济措施对相关产品的生产成本以及竞争力会产生影响,因此也可能会扭曲国际贸易的作用,进而可能导致与多边贸易体制相关规则间的冲突,而贸易与环境的关系才是冲突的实质。

三、气候变化背景下多边贸易体制的未来策略

(一)多边贸易体制中自由贸易与低碳发展双重理念的衡平

低碳发展与自由贸易

当今世界的两大潮流,发生碰撞的情况时常有之。当然,碰撞的原因归根结底是人类自己制定的制度之间发生了冲突,从而导致低碳发展和自由贸易之间发生冲突。从国际范围来看,低碳发展与自由贸易之间的冲突更多地表现在发达国家的应对气候贸易措施与发展中国家的贸易需求间的冲突。由隐含碳引起的气候贸易措施问题对多边贸易体制产生冲击的实质也是发展中国家在低碳贸易中对利益最大化的追求与发达国家所采取的应对气候贸易措施的冲突,该冲突的本质仍需归咎于低碳发展理念与自由贸易理念的冲突。

贸易自由化的理念可以成为低碳发展的正面因素。其一,贸易自由化带来的技术效应是可以为低碳发展做出贡献的主要作用机制。因为贸易自由化理念下的国际贸易是一种技术和技术诀窍传播的手段,有助于低碳技术的国际扩散。其二,国际贸易还可以是一种适应环境恶化尤其是在气候变化领域的经济手段。因为,自由的贸易可以弥补各国需求与供给方面的差异。

低碳发展绝不能成为贸易保护的幌子。在多边贸易体制下,贸易自由不仅仅是一种理念,更是在多边规则下确立的一项原则。因隐含碳而引起的碳关税、碳标识等措施实质上是发达国家为发展中国家设置的低碳贸易壁垒,这是与自由贸易理念完全相背离的。所以,至少保证低碳发展不是贸易壁垒的借口是两种理念协调的底线。

(二)国际气候变化体制下解决隐含碳的基本法律问题

隐含碳归根结底还是碳排放。对于碳排放,发展中国家一定要坚守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因为这是应对气候变化的多边体制得以存在的基石。在上文中,从贸易的角度分析得出因隐含碳而引起的气候贸易措施对多边贸易体制的原则形成的挑战。但是,隐含碳问题的解决仅靠多边贸易体制是不够的,需要以国际气候制度作为前提解决隐含碳基本法律问题。隐含碳基本法律问题应该是在国际贸易中碳成本的核算以及由此而来的责任承担问题。

共同但有区别原则是解决隐含碳问题的基本核心原则。如上论述,隐含碳其实就是碳排放,应该在国际气候制度内得到正视和回应。在碳排放责任分担问题上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立场并不相同。在隐含碳排放责任问题上,利益集团并不是简单的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分立,而是基于隐含碳排放的特殊性有更加多元的利益集合。

国家碳排放责任划分可能会以共同责任原则为主导。共同责任为主导,这是符合共同但有区别原则的。这样就可以规避碳泄漏、比较优势等问题的出现。而这种排放责任划分的方法会让碳关税等碳边境调节措施更加站不住脚,随之而来的就是对多边贸易体制的遵守和维护.

(三)多边贸易体制规则内容的低碳化重塑

根本上而言,多边贸易规则所面临的新挑战主要是国际社会对于政治和经济利益博弈的结果。西方发达国家掌握着先进能源技术,势必会通过各种多边合作以及双边合作机制,进一步加强其在温室气体减排以及低碳能源技术的开发和利用方面的合作,同时在能源效率与其行业标准上达成某种共识,因此在所谓的“低碳共同体”的体系内就形成了相对完整的一套低碳经济运行系统,以保障低碳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之后再通过多种手段和机制---如征收碳排放边境调节税,进一步将主要经济体和主要国家联系起来,最终将有利于该体系的制度框架以及贸易政策法规延伸到其他地区或国家,进而严重影响到今后的多边贸易规则。这种影响是由于全球低碳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作为调整经济贸易的法律规则也必然走上低碳化道路,

重点在于,发展中国家应该转变应对思维诚然,基于权力构架,国际社会在同际法律制订和修改上仍然是以发达国家为主导,但是,诸如碳关税的合法性等问题的解决会是在整个国际法体系内进行,那么就需要譬如多边贸易体制与国际环境体制的协调。如今,低碳发展已经是一种不可挽回的趋势和潮流,那么发展中国家的应对思维应该转变。在面对国际贸易规则重塑的问题上应该是开放而积极的,而不是一味保守抵制。

(四)构建多边贸易规则与国际气候制度的互动机制

多边贸易规则与国际气候制度并不是只有冲突,还应该有协调统一。随着全球化的迅猛发展,国际问题出现了更多的综合性、复杂性的特征,而议题交叉成为一种不可避免的现象。作为国际社会的主要治理工具,国际法律部门由以前的泾渭分明走向逐步交叉。所以,动态发展观念应该贯穿于现代国际法的认识理解中,而多元主体体系的协调是解决现代国际问题的必选措施。

隐藏在多边贸易规则与国际气候制度的冲突背后的实际上是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不同利益诉求。发达国家想借助应对气候贸易措施令发展中国家不得不提高环境保护标准,甚至希望以此达到为其贸易保护主义服务的目的。然而,发展中国家则是指责发达国家的一些做法已经构成了绿色贸易壁垒,严重影响发展中国家作为出口国的利益。在两种不同利益诉求下,应该通过谈判达到平衡。多边贸易体制和国际气候制度都有谈判平台和机制,应该在这两个平台上同时对两个议题进行讨论和协调。而隐含碳问题的破解之道也在于多边贸易体系与国际气候制度的协调。一方面,隐含碳需要在国际气候体系中先得到解决。碳成本的分担问题.即碳排放的归责原则问题是需要在譬如《定都议定书》中得到改变和明确。另一方面,对多边贸易体制规则内容的修订,使之低碳化,从而促使国际贸易模式逐渐向低碳贸易模式转变,最终与国际气候体系达成协调。

四、结语与启示

碳减排的主要措施范文3

关键词:碳关税 多边贸易规则 贸易保护主义

历史经验表明,每次金融危机过后,贸易保护主义都会掀起新风潮。本次全球性金融海啸也不例外。以美国为首的发达国家为了摆脱危机,恢复经济,努力寻求新的经济增长点,寄希望于绿色产业,以期能够在危机后抢占产业发展制高点,维护经济霸权。将贸易保护和气候变化问题结合在一起可谓一箭双雕,既可以掌握未来低碳经济发展的主动权,又可以从中获得经济利益,弥补财政赤字,减少贸易逆差。

碳关税在全球减排中的特性

近年来,气候变化问题日益引起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已成为国际共识。第一个全面控制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排放的国际公约是《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在该公约基础上又产生了《京都议定书》、《巴厘岛路线图》、《哥本哈根议定书》等具体的减排规定。但上述国际协定不具有强制效力,因此有些国家积极地承担了减排义务,也有些国家拒绝接受这项义务。承担义务多的国家,会在国内将减排权予以分配,由于减排权的限制,企业需要采用节能环保技术、工艺或设备,而这势必增加其成本。因此,一些国家认为,积极制定并履行减排承诺的国家,由于减排义务较重而使国内商品的竞争力减弱,应当进行适当修正,否则会减弱国家减排的积极性。基于这一观点,一些国家提倡采取边境税收调节,包括对进口高耗能产品征收二氧化碳排放关税、而对出口的低碳产品进行补贴以保持国际竞争力。碳关税(Carbon Tariffs)是指对高耗能产品进口征收特别的二氧化碳排放关税。目前世界上并没有征收碳关税的先例。2009年6月,美国众议院通过了《美国清洁能源安全法案》。依据该法案,美国将从2020年起对包括中国在内的未实施碳减排限额国家的产品征收惩罚性关税——碳关税。

碳关税只具有政治经济意义,对减排的实质性影响并不大,想要利用碳关税来真正解决全球气候变暖的环境问题较为困难。此外,这种碳壁垒对发展中国家而言极不公平,发达国家在经济积累的阶段也有过高排放、高耗能的阶段,根据“污染者付费”原则,发达国家对气候变化负有不可推卸的主要责任,因此应在进一步减少温室气体的排放方面承担主要义务。若在发展中国家经济的发展阶段施加此种技术贸易保护措施,将严重阻碍发展中国家经济的发展。碳关税只是一项以环境保护为外衣的贸易保护措施,其无法真正实现在全球范围内进行“公平贸易”,也难以减缓全球的气候变化问题。

多边贸易体制下的碳关税实施分析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以减少温室气体排放为目标,通过减缓全球气候变暖以逐步解决气候变化问题。而多边贸易体制WTO以贸易自由化为目的,以世界贸易自由化来提高经济福利。两者之间目标的不一致导致其在实践中冲突很大。

WTO规则要求对成员国实施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和普惠制原则,这意味着对成员国一律平等,对发展中成员要给予适当的优惠待遇。然而,在碳税实践中由于各国的减排要求和环境标准不同,不同国家会遇到不同的碳税征收问题,导致发展中国家享受不到降低环境标准的优惠,这违反了WTO基本规则,也违反了《京都议定书》所规定的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共同而有区别的责任”原则。

在现行多边贸易体制下,实施碳关税的问题还在于对进口产品征税与国内相同产品或其投入品征收的间接税相匹配,而且对制造产品所消耗的能源所征税(碳足迹)是否为可边境调节的这一问题尚且处于WTO的争端解决考虑之中。另外,不同的生产流程导致不同的CO2排放量,对于同一产品,不同企业间甚至同一企业内部的排放量都会有所差别,如果再考虑附属产品,现行贸易安排则无法进行额外追踪。转贴于

在减少温室气体排放时,各国借助贸易措施以增加国内受影响商品的竞争力,本身无可厚非,但此举措的合法性受到质疑。1992年《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三条第五款规定:“为应对气候变化而采取的措施,包括单方面措施,不应当成为国际贸易上的任意或无理的歧视手段或者隐蔽的限制” 。事实上,WTO一直努力为实施减排温室气体政策提供规则空间,从1947年GATT成立初第二十条允许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的必要措施,到1993年WTO成立时将“世界资源的最适当地利用、保护和维护环境”列入其六大宗旨,直至WTO设立专门的环境和贸易委员会(CTE)以及贸易争端解决机构来对贸易与环境案件进行裁决。WTO规则逐渐放宽对于GATT第20条一般例外下的环境规则的解释,加之《SPS协定》与《TBT协定》等环境规则的具体化和标准化要求,使得WTO表现出寻求环境保护和贸易便利相平衡的态势。

世界贸易组织总干事拉米说过,“一项涵盖了所有主要温室气体排放者的多边环境协定,也是指导类似WTO的其它机构的最佳工具”。这意味着若想真正解决全球减排问题,还需要各国通力合作,任何单边的措施,如边境调节税等都只会被贸易保护主义所利用而无法实现真正的目的。

征收碳关税对我国贸易的影响

碳关税作为新型的绿色贸易壁垒,一旦付诸实施将对全球贸易自由化的危害远超出其在减排上所做的贡献。我国现今已成为全球第一大碳排放国,每百万美元GDP所消耗的能源数量是美国的3倍、德国的5倍、日本的近6倍。2007年美国进口的高碳商品中,有11%来自中国,包括15%的进口钢铁、6%的进口铝制品、12%的进口纸品、19%的进口混凝土(吴玲琍,2009)。鉴于这样的比例,碳关税对我国出口和经济发展将带来很大的打击,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我国出口额将大幅缩减。美欧等发达国家是我国主要的出口对象,碳关税一旦开征将使我国的企业受到整体上的打击。能达到国外环境技术标准的企业需要采用减排技术,投入更多的研发成本和设备,竞争力有所减弱;对无法达到国外环境技术标准的企业来说,碳关税将封闭其国外出口市场。

我国制造业整体将受到冲击。碳关税虽直指高耗能产业,如造纸、钢铁、水泥、化肥等,但这些产业的变化将影响其上下游产业的利益,因此我国若不能找到新产业来替代原先的高耗能、高排放产业,则制造业产业链条将出现断裂,以及制造业整体将受到冲击。

我国就业率将呈下降趋势发展。我国产业多是劳动密集型产业,依靠低廉的劳动力获取竞争优势。而碳关税的实施势必会改变未来国际贸易格局,我国企业将不得不被迫进行产业升级,这势必会减少企业对劳动力的需求,影响我国就业率。

导致贸易保护主义的“多米诺”效应。碳关税很可能引起发达国家的迅速效仿。同时,碳关税很有可能引起发展中国家的报复性贸易壁垒,从而进一步助长贸易保护主义的滋生,导致国际贸易规则的失灵以及贸易格局的混乱,影响我国对外贸易的健康有序发展。

我国应对碳关税的策略调整思路

我国是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也是主要贸易大国和制成品出口国,还是主要的温室气体排放国之一。基于以上分析,碳关税对于我国经济发展的影响,以及考虑到未来低碳经济将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这些因素共同决定了我国必须在碳关税征收前做好准备,从国内和国际层面进行策略调整。

从国内层面上来说,政府应该积极调整产业结构,优化贸易结构。企业应当在政府引导下,自主实现升级改造,逐渐加大新能源技术的研究开发,积极开发绿色新能源,从根本上减少温室气体的排放量,在顺应国际趋势的前提下提高自身的产品竞争力。同时,政府还应该鼓励新能源和新材料产业发展,降低产品碳排放密集度,实现国家产业整体向低能耗、低排放、高附加值、高技术含量的转化,以绕开国际贸易壁垒。此外,我们还应当注意,我国的外贸依存度偏高,而经济增长应依靠国内经济的发展,只有把握住国内需求,才能提高我国对外贸易抵御外部风险能力,充分发挥消费增长这架马车对经济增长的拉动作用。转贴于

从国际层面来说,在未来谈判中我国必须掌握一定的话语权,必须坚持以下基本立场:第一,坚持和进一步落实“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黄志雄,2010)。由于发达国家在经济积累的阶段也有过高排放、高耗能的阶段,根据“污染者付费”原则,发达国家理应承担比发展中国家更多的减排要求,因此我国不能接受与发达国家相当的强制减排义务。第二,反对少数发达国家企图在“后京都”国际协定谈判中为采取单边贸易措施提供便利,坚定维护自由贸易的立场。由于尚不存在温室气体减排的统一标准,与环境相关的贸易措施的实施会增加贸易壁垒,对全球经济造成不利影响。因此,我国在进行贸易时必须谨慎对待碳关税。

参考文献

1.Yan Dong and John Whalley,Carbon, tradepolicy,andcarbonfreetradeareas,voxeu.org

碳减排的主要措施范文4

关键词:美国碳关税法案;WTO原则;对策

中图分类号:DF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118(2012)-03-00-02

一、导论

为了应对全球气候变化,多次举行的多边谈判尚未达成对各国都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一些发达国家开始,在各国国内法中以碳关税的形式,限制温室气体的排放。2009年美国公布的《美国清洁能源和安全法案》,2010年又公布的《美国气候与能源法案》(草案)这两项国内立法中分别规定了美国碳关税条款。按照法案规定,美国有权对从不实施碳减排限额国家进口的能源密集型产品征收边境调节关税,即“碳关税”。由于碳关税的征收涉及到中国的切身利益,中国政府高度重视,商务部新闻发言人姚坚曾表示,“碳关税”不仅违反了世界贸易组织的基本规则,也违背了《京都议定书》确定的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气候变化领域“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严重损害发展中国家利益,是“以环境保护为名,行贸易保护之实”。[1]本文依据国际法对“碳关税”的合法性进行分析,同时对中国应对之路提出自己的思考。

二、美国碳关税制度违反了WTO“非歧视待遇”原则

WTO的“非歧视待遇”原则主要通过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两项原则加以体现,是指GATT第1条和第3条。

(一)违反最惠国待遇原则

按照WTO最惠国待遇条款的规定,成员方对来源于或运往其他国家的产品所给予的利益、优惠、特权或豁免,应当立即无条件地给予来源于或运往其他成员方的相同产品。最惠国待遇原则要求平等地对待其他成员。从《美国清洁能源安全法案》的条文规定来看,“如果进口产品来自未执行碳减排政策的国家所生产或制造,则美国可以对来自该国家的进口产品征收碳关税。”[2]美国的贸易数据显示,美国进口的高碳商品,其主要供应国是加拿大和欧盟国家,而这些国家的碳排放不论是在总量上还是在人均上都比美国低得多。显然,美国明确将中国、印度作为征税对象国和接受减排监督国,这就已经构成对最惠国待遇原则的直接违反,是对中国、印度的一种歧视性规定。[3]按照WTO的普遍最惠国待遇原则,美国碳关税的征税对象国应该是所有WTO成员方。此外,由于发展国家的生产工艺和技术与发达国家间存在较大的差距,而且发达国家大部分使用清洁能源生产产品,这些产品出口到美国时,或许会因满足美国的要求而获得优惠;而发展中国家的同类产品可能因碳含量高被征重税,这种不区分各国的国内环境,各国的发展状况而采取的措施,是不符合最惠国待遇原则的。

(二)违反国民待遇原则

GATT第3条第2款明确要求,任何缔约方不得以任何直接或间接方式对进口产品征收高于国内同类产品的任何国内税费。符合这一要求的国内税,在进口产品和国内产品存在直接竞争或替代关系的情况下,不得以为国内生产提供保护的目的而征收。可以看出,WTO的某一成员国可以对出口到该国的产品征收国内税。但是,该成员国的国内税必须在法律上、程序上或等于或高于对进口的同类产品所征收的税,不得以保护国内生产为目的。然而,在2009年,美国能源部长朱棣文表示美国将征收“碳关税”时,明确指出美国为了提高进口到美国高碳排放产品的成本进而达到降低此类产品与美国国内同类或者相似产品的竞争力以保护美国制造业。[4]

由于中国、印度等发展中国家是输出钢铁、水泥、化工等产品的主要国家,与美国的国内同类产品或相似产品产生激烈的竞争。此种情况下,美国出台碳关税条款保护本国工业。该法案对其国内产业实施排放限额制度,实施中免费的分配给本国企业。这样对国内、国外实行两套标准,保护国内产业,必然违背了国民待遇原则。

三、违反WTO的例外条款

WTO的例外条款是指GATT第20条,共有十项,其中(b)、(g)款及其序言是环保条款。该条明确规定:“在遵守关于此类措施的实施不在情形相同的国家之间构成任意或不合理歧视的手段或对国际贸易的变相限制的要求的前提下,本协定的任何规定不得解释为阻止任何缔约方采取或实施以下措施:(b)为保护人类、动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需的措施;(g)与保护可用竭的自然资源有关的措施,如此类措施与限制国内生产或消费一同实施。”以上(b)、(g)款最有可能被援引为其措施合法的依据。

美国碳关税条款不符合WTO例外条款,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美国碳关税措施并不是为保护人类、动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需的措施。美国认为该碳关税措施是为了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减缓全球气候变暖,保护人类、动植物的生命健康,是一项环保措施,符合(b)款的要求。但是(b)款所要求的措施必须是必需的,而促进碳减排并不是只有碳关税措施这一个手段,其他手段如各缔约方切实履行《气候变化公约》及其《京都议定书》规定的减排义务;工业发达国家缔约方向发展中国家缔约方持续提供充足的资金支持,转让新能源技术,帮助发展中国家加强应对气候变化的能力建设等才是最有效的环保措施。因此,美国碳关税措施有可能被解释为与应对气候变化有关,但绝非必需的环保措施。[5]

(二)美国碳关税措施不是与保护可用竭的自然资源有关的。从条款上看,美国碳关税条款是与保护大气,防止气候变暖有关,同时该项措施与其他措施一起实施才能满足(g)款的要求。其实,争端解决机构在审理“美国汽油标准案”中已对(g)款的要求作了解释,该案专家组认为:某项措施不一定要为保护自然资源所“必需”,但其主要目的应当是保护自然资源,这样才能被认定为(g)款意义上的与保护自然资源“有关”,而“有关”是指“直接关系”或“主要目的是”。[6]而美国在颁布该条款时就声明该条款是为保护本国的制造业,例如《美国气候与能源法案》第768节规定,碳关税的目的是最低限度地降低碳泄漏。可是该条并未要求相关部门提交碳泄漏报告。其中所关注的是各国气候措施的成本差异而引发不公平的贸易竞争。同时,其他碳关税条款的规定,也都体现以保护国内生产为目的。因此,美国碳关税措施不是与保护可用竭资源有关的。

(三)美国碳关税措施不符合GATT第20条序言部分。根据GATT第20条序言的规定,一项环境措施要获得该条的豁免,要同时符合(b)款或(g)款的规定和该条序言的要求,即不得构成“任意或不合理歧视”或“对国际贸易的变相限制”。围绕美国《清洁能源安全法案》出台的背景和全球气候变化国际协调活动的进程看,当各国还处于对减排目标、技术转移、资金支持、监督机制等关键问题的磋商和谈判的阶段,美国抛出单边碳关税措施有违“善意努力”;同时,该法案的基本内容表明其根本的政策目标是为了保护国内易受影响的能源和碳密集产业的利益,即竞争力是其首要考虑的因素,因此很难被认为是纯粹善意的环保之举,它的歧视性很明显。[7]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美国碳关税条款在设计上不仅违反了多边环境公约所确立的“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同时也违反了WTO多边贸易规则所确立的“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原则,WTO例外条款的要求。

四、中国应对碳关税的策略

从上的分析可以看出,美国的碳关税法案并不符合WTO的原则及例外情况,这情况下继续实施会影响世界贸易的自由发展,对此中国面对这种情况下应该采取多种措施,以减少对中国的影响,主要从中国政府和中国企业两个方面:

(一)从中国政府的角度来看

1、发展低碳经济,建立适合我国与低碳相关的法律体系。低碳经济是各国为应对气候变化而提出的新概念,是指在可持续发展理念指导下,通过技术和制度创新、产业转型、新能源开发等多种方式,尽可能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实现低能耗、低污染、低排放,以达到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双赢的经济发展模式。[8]在国际上,被看作是解决气候问题的根本出路,我国政府应该高度重视和推动,加强国际合作,吸取和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和教训,坚持可持续发展的理念,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实现低能耗、低低污染、低排放,勇于承担节能减排的责任,展现中国的大国形象,为对应对气候变化,防止气候变暖而提出的应对措施。

2、发展绿色贸易,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绿色贸易壁垒法律体系。完善我国环境法律制度的基础上,建立于绿色贸易有关的法律制度以保障环境保护和贸易同步发展,同时建立绿色贸易壁垒预警和应急处理机制,以达到停止使用高能耗,高污染的落后设备,鼓励清洁生产,推行国际标准,明确产品的质量要求、绿色包装、绿色标志,环境补贴,环境税收制度和检验检疫制度的目的,更好适应国际市场的需求,扩大市场份额的效果,促进国家经济的持续发展。[9]

3、熟悉掌握和运用WTO组织法的内容。是指要积极利用WTO争端解决机制,限制单边主义,打击贸易保护主义,维护本国的合法利益。[10]目的是防止中国在某些争端中陷入被动。

4、积极参加国际谈判,加强世界合作,学习发达国家的经验,争取较大的话语权,坚持并遵守共同当有区别的原则。

(二)从中国企业的角度来看

1、鼓励企业顺应世界潮流,发展绿色贸易,实施绿色战略。以减少欧盟,美国等发达国家以碳关税形式对我国出口贸易的影响。

2、企业应该加强对低碳技术,高新技术的研发。主要是指企业应该增加对技术开发的投入,尽可能的利用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以减少化石能源的使用,以避免发达国家以碳关税形式或其他形式对我国企业出口业务的影响。

参考文献:

[1]姚坚.中国反对美国征收碳关税[M].商务部:碳关税问题背后潜在着贸易保护主义.

[2]王志华.美国碳关税的合法性审核与中国应对思考[J].理论学刊,2010,(12).

[3]王慧.美国气候安全法中的碳关税条款及其对我国的影响[J].兼论我国的诉讼对策,法商研究,2010,(5).

[4]苏南.碳关税是贸易保护的变种[J].中国能源报,2009-04-27.

[5]沈木珠.多边法律体制下碳关税的合法性新析[J].国际贸易问题,2011,(5).

[6]朱榄叶.世界贸易组织国际贸易纠纷案件评析[M].法律出版社,2000.

[7]周越雪.碳关税的法律分析―兼论WTO环境规则[J].商业时代,2011,(9).

[8]刘宇.发展低碳经济维度下碳关税问题探析[J].重庆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20).

碳减排的主要措施范文5

关键词:低碳经济;税收政策;税收优惠

中图分类号:F124.5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3890(2010)11-0066-04

在全球气候变暖的背景下,以低能耗、低污染为基础的“低碳经济”成为全球热点。世界各国特别是西方发达国家为抢占先机和产业制高点,大力推进以高效能、低排放为核心的低碳革命,着力发展低碳技术,并对产业、能源、技术、贸易等政策进行重大调整。税收政策作为政府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在促进低碳经济发展方面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西方各国立足本国国情制定了相应的政策措施,在减少碳排放,促进节能产业和新能源及可再生能源的研发、利用等方面成效明显。面对中国自然资源相对缺乏的基本国情,以及全球发展低碳经济的潮流和趋势,借鉴国外成功经验,对于促进中国低碳经济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国外促进低碳经济发展的主要税收政策

(一)欧盟

欧盟把向低碳经济转型战略与保持经济增长结合起来,在应对气候变化与实行节能减排方面是发达国家的典范。

1. 实施相关税制。瑞典、荷兰和丹麦等北欧国家率先从20世纪90年代初期导入“地球变暖对策税”,在1999年德国、英国、意大利等经济规模较大的欧洲国家开始导入相关税制;欧洲主要国家从20世纪90年代末开始导入碳税,根据二氧化碳的排放量对商品和服务进行课税(见表1)。2007年6月,荷兰财政部又专门针对二氧化碳排放量每公里超过200克和240克的柴油与汽油发动机汽车,每公里多排放1克二氧化碳征收80欧元~90欧元的附加税[1]。此外,开征生态税引导生产者的行为,促进生产商采用先进的工艺和技术,进而达到改进消费模式和调整产业结构的目的。如德国,除风能、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外,其他能源如汽油、电能、矿物等都要收取生态税,间接产品也不例外。

2. 税收优惠。欧盟最早实施减税和退税的优惠措施,鼓励节能、替代性能源及可再生能源的利用。如奥地利对环保领域投资免资本税,空气污染控制设备减所得税、公司税、固定资产税;挪威对旨在降低废气排放量的投资免投资税;葡萄牙对利用太阳能、地热、其他形式的能源、利用垃圾生产能源的工具或机器的增值税减5%。此外,实施设备投资加速折旧,如法国对空气净化器的电动车(船)、节能设备加速折旧;瑞士对节能、新发热设备、太阳能设备加速折旧等等。

(二)美国

美国作为最大的发达国家和碳排放量最多的国家,把实行“绿色”财政刺激措施作为向低碳化转型的重要战略。奥巴马政府在2009年2月17日正式通过了“美国再生、再投资法”,大约580亿美元投入到环境与能源领域,其中直接税式支出171美元[2],占29.48%(见表2)。

1. 实施相关税制。美国的生态税收制度为促进低碳经济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如实施汽油税,鼓励广大消费者使用节能型汽车,减少汽车废弃物的排放;有关资料显示,虽然美国汽车使用量大增,但其二氧化碳的排放量却比20世纪70年代减少了99%,空气中的一氧化碳减少了97%[3];开征能源开采税抑制资源过度开采,据估计,可减少约10%~15%的石油开采量[4]。此外,在抑制二氧化碳的排放方面,美国虽然还没有开征真正意义上的碳税,但美国科罗拉多州的博尔德市对电力生产征收的“碳税”,旧金山海湾地区八个县的企业需要根据其温室气体的排放缴纳碳费,为将来开征碳税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2. 税收优惠。美国采取各种税收优惠政策从碳减排、可再生能源、节能、鼓励出口等方面促进低碳经济的发展。(1)鼓励碳减排的优惠。如新型煤炭技术项目投资抵免和煤气化投资抵免等。(2)对鼓励可再生能源的税收优惠,主要是对可再生能源的投资、生产和利用给予税收优惠抵免,如对可再生能源的投资实行三年的免税措施,对小型风力发电设备投资抵免,利用可再生能源发电每千瓦时可获1.5%税收抵免;对太阳能和地热能设备投资额的10%可获得税收抵免。提高住宅能效利用的设备抵免。(3)鼓励替代能源开发利用的优惠,如生物柴油和可再生柴油抵免,延长和调整替代能源抵免,机动车能源转换装置抵免。(4)提高能源效率的优惠,如商用节能建筑抵免,新节能住宅抵免等,提高住宅能效利用的设备抵免。(5)鼓励节能的税收优惠,如对购买符合条件(节能环保型)机动车允许在计征州税和联邦消费税时提高扣除额,延长最低选择税的减免等;扩大对家庭节能投资的减税额度(每户上限1 500美元)。(6)鼓励出口的税收优惠。为确保美国产业的国际竞争力,对能源消耗量大且生产的商品在全球范围内交易的产业部门,提供“退款”或“退税”的制度,以弥补实施排放权交易制度所带来的成本,从而确保美国制造商与国外企业竞争时不会陷入不利的地位。

(三)日本

日本是一个能源资源缺乏的国家,由政府主导促进节能投资与新能源开发,实现太阳光发电、燃料电池、蓄电池以及环保车的低成本化和低碳化。

1. 实施相关税制。日本为了治理环境,减少污染,节约能源消费,建立了世界上最庞杂的运输税收体系。在国税层次有石油消耗税、道路使用税、液化气税、机动车辆吨位税、车辆产品税以及二氧化碳税。此外,根据“排放责任者负担的原则”修改与汽车相关的税制,将现行的以排气量和重量为课税依据改为以二氧化碳排放量为课税依据。在促进混合有生物质燃料的汽油的普及方面,导入生物质燃料的促进税制。

2. 税收优惠。(1)为实现住宅和办公大楼的低碳化,修改住宅贷款减税条例,对节能型住宅实行税制上的优惠;实施“办公大楼领跑者计划”的制度,对导入高效率机器设备和系统的实行税制上的奖励。(2)为促进交通运输领域的低碳化,在税制上明确奖励购买和使用低碳汽车,对汽车拥有者(车主)在更换购买新车时购买低碳汽车者要在税制上提供优惠。(3)为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开发与普及,在税制方面优惠清洁电力证书制度,并加强对智能电网的投资和建设支援。(4)为提高能效,对改进能源利用效率的措施除一般折旧或税收抵免外,还可按取得成本的30%提取特别折旧。

二、国外促进低碳经济发展税收政策的主要特点

(一)运用税收政策促进低碳经济发展是世界各国的普遍做法,但税收政策的侧重点和政策取向存在差异

在税收政策方面,欧盟国家为抑制二氧化碳的排放,碳税已包含在统一征收的消费税中,并取得了较好的效果。特别是芬兰、瑞典、英国、德国、卢森堡和法国,实行碳税政策取得了较好的效果,实现了各自的减排目标。日本在2009年的税制改革中,考虑对碳定价的重要性,实施针对二氧化碳课税的环境税。而美国暂未开征碳税,美国主要采用汽油税鼓励消费者使用节能汽车。OECD国家通过开征能源开采税抑制资源开采活动,德国通过采取“燃油税”附加的方式征收生态税,使近几年二氧化碳的排放减少2%~3%,而且单位油耗下降10%[1]。此外,欧盟注重限制高碳排放,而美国、日本侧重于促节能、新能源以及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节能产品的使用、消费等。

(二)以研发、生产、销售、使用、服务过程的“低碳化”为核心,正面激励和逆向约束政策兼施

通过征税政策限制实施者的行为,而通过税式支出政策来鼓励实施者的行为,两者从正反两方面引导并扶持低碳经济的发展。

1. 正面激励的税收政策。主要通过减税、免税、退税、特别折旧、投资作为成本抵扣等税收优惠政策来鼓励低碳化。如电力公司向居民安装节能设备的费用可以免税,企业购置政府指定的节能设备,并在一年内使用,可按设备购置费的7%从应缴所得税中扣除,并可在普通折旧的基础上按购置费的30%提取特别折旧,等等。此外,还实行碳税返还政策。一部分碳税用于奖励那些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企业,另外一部分收入用于奖励那些对于解决就业有贡献的企业和弥补个税。

2. 逆向约束的税收政策。主要依靠提高碳排放的成本,开征某些税种,提高某些税率等措施给纳税人施加压力,以减少二氧化碳排放,降低环境污染,促进节能投资,提高企业能效,减少高能耗消费。首先,广泛征收碳税①,抑制二氧化碳的排放量,可达到排放量越少负担额越少的效果;据测算,1990~2000年,欧盟的温室气体排放量减少3.5%[5]。其次,开征能源税②。据估计,企业征收能源税和碳税对减少能源消费的贡献为10%[6]。再次,对来自发展中国家的进口商品实施碳关税,防止本国或本地区的企业逃避严格的二氧化碳排放管制而把生产制造等经营活动转移到发展中国家。

(三)灵活运用各种税收优惠措施,直接调控与间接引导相结合

减免税是世界各国普遍采用的促进低碳经济发展的税收优惠措施,主要体现在对个人所得税、公司所得税、营业税、增值税等方面。此外,重视运用设备投资加速折旧、税收抵免、退税等手段鼓励节能、替代性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利用。美国在节能、使用或生产可再生能源、替代能源方面较多地运用税收抵免和加速折旧手段,日本也强调使用税制上的优惠、加速折旧、税收抵免等手段,均起到了较好的效果。

三、促进中国低碳经济发展的税收政策建议

中国作为全球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二氧化碳的排放量仅次于美国,位居第二。能源消耗量与同样人均能源占有量较低的日本相比,能耗水平比日本高出24%。钢、水泥、合成氨等产品的能耗水平均比世界先进水平高出20%以上[7]。在全球气候变暖,能源日趋紧张和中国建设两型社会的背景下,如何抓住经济发展的契机,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走可持续发展之路,抢占低碳经济发展的先机,是摆在中国政府面前的大事。应充分借鉴西方各国的先进经验,结合中国节能减排的目标导向及现实要求,综合考虑环境、社会、经济效益之间的关系,坚持直接支持与间接引导相结合,全方位促进与重点支持相结合,正面激励与逆向约束相结合的原则,完善各项税收政策。

(一)建立健全绿色税收体系,改革相关税收制度

从短期看,面对紧迫的节能减排任务,以及较为不利的国际外部环境,为减少税制变动对经济主体的影响,可以通过整合现行税制中具有促进节能、碳减排、新能源及可再生能源研发、利用的税种,调整其税制要素,对其进行绿色化改造(见表3)。从长远看,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经验,对消耗不可再生能源和高二氧化碳排放的产品,在综合考虑经济发展状况、能源结构战略调整的基础上择机设立一些新的税种,如碳税、碳关税、环境保护税、能源消耗税,等等。

(二)完善税收优惠政策,加大税收调节力度

从税收优惠内容来看,优惠面较窄。如没有对使用新型(或可再生)能源如天然气、乙醇、氢电池、太阳能和使用其他环保能源的车辆实行税收优惠政策,对企业节能、保护环境的税收优惠条件过于严格等,不利于低碳经济的发展。在税收优惠方式上,目前与低碳经济发展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采用税收减免方法,对投资抵免、税收豁免、再投资退税、加速折旧、延期纳税、盈亏相抵等其他手段基本没有采用。应综合加大税收优惠的宽度和力度,在同一税种内合理设计和配置,在不同税种之间统筹运用,体现税收优惠政策激励功能的主题效率,引导低碳投资、生产、消费以及技术推广,保护企业核心竞争力,促进新技术和新能源的发展。如对企业安排减排设备给予免税措施,对相关固定资产实行加速折旧,对可再生能源的开发、普及以及技术研究给予投资减免、再投资退税等方面的优惠政策鼓励。

(三)整合、协调相关政策,加强制度创新,提高税收政策效果

低碳经济与经济、社会、能源、环境的密切相关性,决定了发展低碳经济的相关政策不是孤立的,而是经济、社会、能源与环境保护政策的统一与协调。因此,需要采取强有力的法规标准和经济措施,协调统筹相关政策,建立完善的政策体系。首先,处理好财政支出与税收优惠的关系。除了财政直接支持节能减排项目研发和技改外,应充分发挥财政补贴的作用,对符合低碳经济发展导向的节能改造、节能技术研发、节能消费,以及可再生能源的研发等,不管是生产者、销售者还是消费者,予以适当的补贴。其次,配合使用碳排放交易制度和碳定价政策。通过对高排放的高碳经济(如煤炭、钢铁、有色金属等)实行排放许可权交易制度,并将排放权交易体系的建立与相关能源税收特别是燃油税的制定统筹考虑,控制二氧化碳的排放量。再次,考虑设立碳基金。由于中国开展碳税的条件尚未成熟,在还没有开征碳税之前,基金的主要收入来源为碳排放交易费。开征碳交易税后,碳税资金成为基金的主要收入来源。支出主要用于提高能源效率、研发节能新技术、寻找新的替代能源、实施植树造林等方面。

四、结束语

发展低碳经济对于每个国家既是机遇又是挑战,如何发展低碳经济已成为一个焦点话题。发展低碳经济成本之高是世界公认的。对于中国这样的发展中大国,不可盲目推行纯低碳环保主义的发展战略,更要坚持有所为,有所不为的原则,以实现经济的增长和可持续发展。

注释:

①根据二氧化碳的排放量进行课税。税率根据燃料的含碳量来确定,总体税率差异也较大,如瑞典为38.8美元/吨二氧化碳,芬兰为7.0美元/吨二氧化碳,荷兰为2.5美元/吨二氧化碳。

②按能源热值计征,税率约为7欧元/GJ(丹麦),采暖征收10%的能源税。

参考文献:

[1]张新.我国节能减排税收支持的改革策略与实施途径[J].南京审计学院学报,2009,(4).

[2]蔡林海.低碳经济大格局[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9:5-6.

[3]汪曾涛.碳税征收的国际比较与经验借鉴[J].理论探索,2009,(4).

[4]计金标.荷兰、美国、瑞典的生态税收[J].中国税务,1997,(3).

[5]张克中,杨福来.碳税的国际实践与启示[J].税务研究,2009,(4).

[6]宋效中,姜铭.节能税收政策的国际经验及对我国的启示[J].经济纵横,2007,(1).

[7]苏明.关于运用财税政策支持节能事业发展的思路[J].学习论坛,2009,(6).

The Tax Policy of Foreign Countries Promoting the Low-carbon Economy

Development and its Enlightenment

He Pingjun

(College of Economics, Hunan Agricultural University, Changsha 410128, China)

碳减排的主要措施范文6

关键词:中国城市低碳;规划方法

Abstract: at present, China does not have a set of perfect low carbon urban planning system. Therefore, this article in view of the actual situation of urban China, the city looking for low carbon target and low carbon development strategy.

Keywords: China city low carbon; Planning method

中图分类号:TU984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一、中国城市低碳规划框架

中国当前尚缺乏成熟、系统的低碳城市规划方法体系。但低碳城市规划框架思路应该包括如下5方面内容,即: 城市温室气体清单城市低碳目标和低碳发展路线图低碳发展指标体系低碳发展重点方向低碳重要措施。

二、城市低碳目标和低碳发展路线图

在城市今后的发展过程中,城市低碳发展是以温室气体排放目标作为基本方向。实现这个目标,可以是绝对总量目标,也可以是强度目标。但是两者相比之下,绝对总量目标本身的分解性、可操作性和可考核性比较强,而整个城市可以逐渐转变为低碳城市,主要是在碳排放的硬约束的基础上得以实现的。

目前,发达国家城市在确立低碳目标的过程中,逻辑性还是比较强的。欧洲各国大城市因为本国对于减排的目标已经有明确的规定,城市为了可以发挥应有的带头作用,对于低碳发展更加积极,针对一个国家而言,有越高的低碳目标,最终实现的低碳目标就必定会高出越多。

当对定量化的低碳目标有所明确以后,下一步就应该将城市发展的低碳路线图确定下来。在城市今后发展各种情景的基础上,对各主要部门和行业的可能CO2排放情况和减排潜力明确下来,将模型分解目标作为依据,寻找出主要部门和行业的减排目标和实现途径。反溯法在国际上对城市低碳发展路线图有所确定的重要方法,它的核心是:首先将让人们的某种期望目标所建立的场合合情合理;其次,将未来可能出现的常见与现实系统相结合,最终找到可以适合最佳场景。

针对日本来讲,在2005年大概就有801万吨的CO2,按人均来算,大约排放CO25.4吨。而在此基础上,根据未来发展情景和低碳的发展状况,大概要在2030年,要达到下降排放量的40%,这是与1990年CO2排放量相比有大幅度地降低。为了可以将低碳发展目标得以实现,提出六大战略:

①发展成为步行城市,最好不适用车辆;②在城市中大力对森林和建筑进行保护;③在生活方式中逐步实现低碳;④工业去碳;⑤可再生能源要实现利用价值;⑥将基金机制建立起来。但是在这几种战略中,只有第六种方案对减排不能产生直接的效果。如果在细致地分析六大战略,首先使各个部门明确减排目标,然后在根据每个部门的实际情况,使各部门明确自身的职责。这对于今后城市实现低碳目标起着决定性的重要作用。从而决策者可以确定付出努力和成本是否有价值,同时也是对公众低碳宣传的重要内容。

三、城市低碳规划指标体系

指标体系是低碳城市规划的核心内容之一,合理完善的指标体系不仅可以有效地评价城市低碳发展现状,并且可以明确城市今后发展方向。低碳城市规划的指标体系应充分体现低碳城市发展的各个方面,同时要考虑指标的可计算性和可考核性。指标体系的原则应该是协调发展和减排的关系; 反映不同城市发展阶段特征;突出低碳城市发展的主要矛盾和核心原因。此外,国外许多城市的低碳发展规划都包括了对低碳行动方案的监督机制,也有城市根据排放清单提供的基准数据对其行动方案执行状况进行比较评估。因此,国内城市可以考虑将一些常规性指标例如燃料使用、汽车出行百分比、车辆行驶里程等纳入城市低碳指标中进行年度考核。

四、城市低碳发展重点方向

1.低碳交通

2008 年全球交通用油占全球石油总消耗的61. 4% ,总量达 21. 50 亿吨标油,交通部门已经成为全球石油消耗的最大和增长最快的部门。根据 IEA 计算,2008 年全球交通部门排放 66. 05 亿吨 CO2,占据能源活动 CO2排放的 22%。2008年全球道路运输排放 48. 48 亿吨 CO2,占交通部门排放的 73. 4%。因而道路运输是交通 CO2排放的核心主体,而城市是道路运输尤其是道路客运的主体。城市交通的低碳发展包括改变交通模式、提高机动车能效、替代能源和提高行驶效率等方面。

2.低碳废弃物处理

城市废弃物处置包括垃圾处理和废水处理,排放的主要温室气体是 CH4。城市废弃物所排放的CH4是城市 CH4关键排放源。全球约 3% ~ 4% 的人为温室气体排放是由垃圾填埋产生。垃圾填埋后,垃圾中的有机物进行好氧分解,时间可能持续数天或数月,当填埋区内氧被耗光,垃圾中的有机物生化反应进入厌氧阶段。有机物厌氧分解生成的气体为 CH4、CO2。由于城市垃圾往往经过人工收集和管理,因而很容易形成厌氧条件,创造产生 CH4的途径。所以城市废弃物处理的 CH4排放在西方城市清单中往往处于较为重要的地位。中国城市生活垃圾绝大部分以填埋形式处理,占全部处理量的 70% 以上。因此,清洁、有效地利用垃圾填埋场产生的 CH4,是中国城市废弃物低碳发展的方向。

五、城市低碳规划重要措施

1.城市低碳措施的原则

城市低碳措施的设计原则可以借鉴 Stern 等人基于行为学和社会学的研究成果。①将高影响行动设定为优先级。②提供足够的财政激励。③有力地推广项目。④利用可靠的信息辅佐决策。⑤项目简单易行。⑥提供质量保证。

2.低碳措施需要侧重考虑的内容

城市低碳措施需要侧重考虑各类技术的发展阶段,针对不同的阶段,采取不同的政策支持措施同时,对于各类低碳措施和技术,应该估算出其成本或者对 GDP 的影响,减排潜力大小以及对就业的促进作用。从而使决策者明晰在多少投入的情况下,能获得多少环境、经济、社会收益,以便决策者的决策能得到各执行部门和广大公众的支持和理解。国际城市在低碳发展战略中比较注重经济成本效益和社会效益 (例如就业率等)。首尔的“低碳和绿色增长总体规划”中提出 2030年将会带来 100 万个就业岗位; 西雅图低碳发展规划中清洁技术提供工作岗位的比率比全美平均水平高 64%等。

六、结论

尽管中国许多城市已经确立低碳发展之路,也积极编制了城市低碳规划,但是作为一个学术方向,中国的低碳城市规划尚属起步阶段。当前已经完成的一些城市低碳规划的许多内容还是传统城市规划和城市专题规划的套用。城市低碳规划与中国城市以往各类规划有一个非常显著的区别,即其有非常明确的碳排放约束作为核心目标,其他各类路线图、重点方向和措施都是围绕这一核心目标服务的。所以城市低碳规划逻辑性非常强,可考核性和可测量性强。这一点国内城市和国外城市完全一致。本文在研究中国城市低碳规划的逻辑框架时,提出了规划中需要重点考虑的问题,这些问题有些是国际城市低碳规划普遍面临的,有些是中国城市特有的,但理清中国城市低碳规划的逻辑思路和解决的重点问题,无疑是中国城市低碳规划发展的重要一步。

参考文献:

[1]蔡博峰.城市温室气体清单研究[J].气候变化研究进展. 2011(01).

[2]戴洁.碳减排项目设计原则[J].中国环境科学. 2010(12).

[3]蔡博峰,曹东.中国低碳城市发展与规划[J].环境经济. 201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