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生动物保护的重点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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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生动物保护的重点

野生动物保护的重点范文1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是指国家和本省列入保护名录实行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所称的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产品,是指国家和本省列入保护名录实行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任何部分及其衍生物。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保护、管理、驯养繁殖、开发利用和科学研究等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管理工作。

《野生动物保护法》、《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权,可以由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行使。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省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资源调查,建立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资源档案,并制定本省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规划及措施,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第六条  在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主要生息繁衍地区和水域,应当划定自然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的划定和管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破坏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水域和场所。

第八条  禁止捕捉、杀害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

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资源调查、教学、展览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确需捕捉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和《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的规定执行;确需捕捉本省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必须向捕捉地县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向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捕捉证。

动物园、公园申请捕捉本省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在向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捕捉证前,应当报经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第九条  取得特许捕捉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特许捕捉证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期限、工具和方法捕捉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捕捉作业完成后,应当及时向捕捉地县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查验。

县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在本行政区域内捕捉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活动,应当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向批准捕捉的机关报告结果。

第十条  驯养繁殖国家一级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应当持有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驯养繁殖许可证;驯养繁殖国家二级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和本省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必须向县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领取驯养繁殖许可证。

第十一条  禁止出售、收购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

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等特殊情况,需要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和《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的规定执行;需要出售、收购本省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必须向县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饮食服务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加工和出售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不得用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名称作菜名招徕顾客。

第十二条  运输、携带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出县境或者运输、携带本省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出省境的,应当凭特许捕捉证或者驯养繁殖许可证,向县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

动物园、公园因繁殖动物,需要运输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授权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三条  从省外向我省调入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必须持有调出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准运证明。

第十四条  进出口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禁止伪造、倒卖、转让特许捕捉证、驯养繁殖许可证和允许进出口证明书。

第十六条  非法捕捉、杀害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捕获物、捕捉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捕捉证,并处以相当于捕获物价值一倍至十倍的罚款;没有捕获物的,处以100元至10000元的罚款。

第十七条  破坏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的水域、场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破坏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并处以恢复原状所需费用1倍至3倍的罚款。

第十八条  未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超越驯养繁殖许可证规定的范围驯养繁殖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以300元至3000元的罚款,并可以没收驯养繁殖的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吊销驯养繁殖许可证。

第十九条  非法出售、收购、运输、携带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相当于实物价值1倍至10倍的罚款。其中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伪造、倒卖、转让特许捕捉证、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证件,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伪造、倒卖、转让特许捕捉证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处以5000元至50000元的罚款;

(二)伪造、倒卖、转让驯养繁殖许可证的,处以500元至5000元的罚款。

伪造、倒卖特许捕捉证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上一级机关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对海关处罚或者治安管理处罚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河北省水产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之日起施行。

附件:《河北省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名录(第一批)

河北省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名录(第一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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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  名  |  俗      名  |     学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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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爬      行      钢  REPTILI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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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龟鳖目    |              |TESTUDINATA                                         |

|  龟科    |              |Emydidae                                            |

|    中华鳖|  甲鱼、元鱼、|Triongx  siensis                                    |

|    乌  龟|    团鱼      |Chine  mys  veevesii                                |

|  海龟科  |              |Cheionii  dae                                       |

|    海  龟|              |Chelonia  myda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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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肠       鳃      纲  ENTEROPNEUST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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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殖翼柱头虫科|            |Ptycho  deridae                                     |

|  柱头虫    |            |Balanoglossus  misakicnsi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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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铰      纲   ECARDINE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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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穴目   |              | ATREMATA                                           |

|   舌壳科 |              |   Linguli  dae                                     |

野生动物保护的重点范文2

关键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

随着人口的增加,科学技术的进步以及经济的增长,环境承受的压力越来越大,空气和水污染加重,酸雨的浇淋,森林的锐减,再加上人类向自然界索取野生动物资源的规模越来越大,野生动物栖息的场所屡遭破坏,造成野生动物资源日益枯竭,野生动物物种的生存也受到空前严重的威胁。

1 造成野生动物迅速灭绝的原因

1.1 缺乏认识,无辜消亡

野生动物是人类的宝贵资源,更是生物多样性和自然生态系统中不可代替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自然生态系统中,任何一个野生动物都发挥着无法取代的作用。但是由于人类的认识不足,很多物种都消亡于人类的无知中。

1.2 疯狂逐利,生灵哭泣

随着时代的进步和社会的发展,保护野生动物已经成为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但它们的数量仍旧逐年下降。终其根本是人类的贪欲,对野生动物资源无尽的索取,肆意捕杀以换来巨额利润。例如野生动物藏羚羊。藏羚羊绒可以做成昂贵的披肩原料,藏羚羊的毛、皮、肉、角都极为珍贵,而且藏羚角也是珍贵野生药材和高级工艺品的原料。近几十年来, 由于人类活动的干扰,特别是不法分子的疯狂盗猎,致使藏羚羊数量急剧下降, 由上世纪20世纪初的近100万只锐降到现在的7万~10万只。

1.3 滥食野味,越界陋习

随着经济条件的变好,人们的生活水平也日益提高。吃奇吃怪成为一些人消费的时尚, 使许多野生动物成为人们的果腹之物。还有的是吃野味吃成了习惯, 出现了滥食野生动物的现象。影响最大的要数日本捕鲸了。日本人因食物严重匮乏, 杀鲸以储备食品。在二战结束后, 日本屠杀鲸鱼的规模越来越大。但几十年过去了,日本依然我行我素,不断增加捕鲸数量。

1.4 过度利用资源破坏生态平衡

由于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许多森林成片的被砍伐,开荒土地增多,植被退化严重,造成沙漠地区增多,导致野生动物的栖息地减少。再有就是出口我国蛇类和其他珍贵物种,目前,栖息地丧失与破碎化是造成全球野生动物濒危和灭绝的主要原因。许多物种被隔离在生境斑块中,迁移扩散受阻,近亲繁殖增加,进一步加快物种濒危和灭绝的速度。由于我国经济高速发展,大面积森林被砍伐,土地开垦剧增,草场退化严重,沙漠化不断扩大,导致野生动物栖息地面积日益减少,种群数量下降。

1.5 环境污染

环境污染物对人类和动植物的影响是巨大的。它的毒性进入生物动物体内会产生多种毒性。如神经毒性、肝脏毒性、肾脏毒性、内分泌毒性、生殖毒性等,导致生长受阻、内分泌失调、繁殖受影响等,严重的则会导致死亡。有些污染物会通过食物链放大作用最终影响生态系统的健康。有研究表明,三苯基锡在中华鲟体内的累积,造成幼体畸形,从而导致中华鲟种群数量下降。

2 野生动物资源保护与管理所采取的措施

野生动物资源的管理和保护主要途径有:离体保存、易地保护、就地保护。对野生动物资源进行管理和保护,要在合理开发利用、积极繁殖驯养、加强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的指导方针下进行。

2.1 健全野生动物的保护管理机构,保证野生动物保护工作的顺利开展

野生动物的管理保护工作具有自然条件艰苦、范围较广、保护管理难度较大、政策性较强的特点。通过建立健全野生动物保护管理体系与机构,能够很大程度上推动野生动物管理保护事业的健康发。因此要采取各项揩施,明确职责,将野生动物管理保护工作得到落实。

2.2 努力提高野生动物资源管理保护资金投放力度,尽力改善基础设施

野生动物资源管理保护经费要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纳入财政预算,尽可能争取国家重点项目支持。促进野生动物资源管理保护事业的健康全面发展。

2.3 加强对野生动物资源的保护宣传力度,努力提高人民群众的保护意识

社会各界要提高对野生动物资源保护意识,正确处理开发利用与处理保护的关系。加强对野生动物资源管理保护事业的领导。充分利用展板、公益性广告、报纸等多种媒体进行野生动物资源管理保护宣传,努力提高人们保护野生动物的思想意识。

2.4 加强野生动物市场经营管理和动物繁殖驯养

野生动物资源要在保护的前提下进行科学合理开发利用。推动地方经济的科学发展,达到以发展促进保护。进一步提高野生动物管理保护的质量。严厉打击非法经营、收购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违法活动,规范野生动物的产品经营和繁殖驯养行为,支持和鼓励合法经营,努力引导市场向产业化、规范化、科学化的方向发展。根据野生动物资源状况。制定出资源开发利用和野生动物保护规划,进行科学引导,发展以旅游展览、野生动物繁殖驯养、新产品精细加工为主的野生动物资源产业。

2.5 建立自然保护区并进行有效地管理

野生动物自然保护区是就地保护的有效形式,对濒危野生动物集中分布区、有重要保护价值或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等保护对象所在的海域、陆地、水体。并划定一定的区域进行管理和保护。自然保护区是为后代保留物种资源库。保护是自然保护区重要的工作,在自然保护区不能过分强调利用和开发。但是也需要关注自然保护区社区居民的利益,他们的利益依赖予自然保护区。我们不能剥夺他们利用资源的权利。国家有义务为保护区居民的权益负责。同时,提高社区居民的生活水平可以缓解人口压力给管理带来的困扰。

3 结语

综上所述,就目前我国现状来看自然保护区的建设与发展猛进,在拯救濒危物种上面已经取得可重大突破。今后我国野生动物与栖息地保护的发展趋势体现在强化野生动物栖息地保护管理,保护野外种群,发展濒危动物人工种群,控制资源消耗,在保护基础上合理地开发利用野生动物资源。

参考文献

[1]邢章萍,郑永安.野生动物保护容易忽视的问题[J].经济,2010(10).

野生动物保护的重点范文3

一、基本情况

近年来,一些野生动物数量明显增加,就在2020年12月8日下午,贵州雷公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又发现凤头鹰、柳叶鸡、褐耳鹰等三种珍稀野生动物。2021年2月5日,经国务院批准,调整后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以下简称《名录》)正式向公众,新版《名录》鸟纲新增了百余种鸟类。随着野生动物数量增加,国家对野生动物保护力度的加大,对野生动物的救护压力也随之增加。

据《贵州野生动物名录》统计,贵州陆生、水生野生动物种类,共计24纲117目782科11442种(亚种)。其中濒危野生动物有120多种,比如豹猫。还有国家重点保护动物87种,其中国家Ⅰ级保护动物16种,Ⅱ级保护动物71种。像白肩雕、黑叶猴、黔金丝猴、大灵猫、云豹、金钱豹、黑颈鹤等都生活在贵州不同的地界。因此,在野生动物救护工作压力不断增加的当下,更应该加强野生动物救护力量,形成完善的体系,针对贵州区域野生动物救护的实际情况和问题构建专业的野生动物救护方案,实施切实有效的野生动物救护,确保野生动物救护效率和质量全面提高。

二、存在问题

(一)民众对野生动物保护意识不强

一是民众对野生动物保护没有正确的认识。随着人们对野生动物救护意识的逐渐增强,越来越多的人愿意投入到野生动物的救护工作当中,但是,并非所有的人都能够理解这项工作的内涵,也无法理解生态系统平衡发展的重要性。导致在实际保护工作中,没有将这项工作落于实处。二是非法售卖、捕捉、饲养野生动物现在依然存在。一方面,部分人对相关法律的处罚、量刑并不清楚,仅仅为了一己私利,就不顾野生动物保护之大局,对野生动物进行大量捕杀,严重危害濒危物种的繁衍,破坏大自然的生态平衡。例如,大量捕捉、兜售穿山甲、野猪、鹿、麻雀、大雁、河麂等野生动物用于食用,使一些野生动物沦为餐桌上的野味;部分商贩剥取鳄鱼、狐狸、雪貂等国家保护动物的毛皮制成名贵包,皮大衣等奢侈品。另一方面,部分民众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范围认识不足,界定不清。例如对画眉鸟等更新的保护对象认识滞后,对自己私自饲养的违法行为浑然不知,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和更新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了解不足,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触犯了法律的红线。

(二)专业救护力量不足

目前野生动物救护工作的保护力量不足,野生动物救护本质上是一项社会工程,仅仅依靠政府力量不满足野生动物救护的需要。一是政府救护机构保护野生动物的范围较小。当前,社会力量未能有效的投入到野生动物的救护工作当中,野生动物救护体系不完善,救护工作的标准不统一,社会力量参与野生动物救护的质量不高,导致基层野生动物救护的力量存在薄弱环节,严重影响野生动物救护的质量。二是部分地区野生动物救护的专业力量不足。有限的专业人员不足以应对日益繁重的野生动物救护工作需要。相关的救护人员的工作专业性低,因此严重的影响野生动物救护工作的效率。

(三)救护方法低效

在先进野生动物救护技术亟待普及的当下,传统的救护方式严重的影响野生动物救护的质量。一是目前一些地方缺乏先进的野生动物救护的方法。野生动物救护工作的方式较传统,严重的影响野生动物救护的效率。目前,还要优化野生动物救护工作体系,着力科学分配野生动物救护工作力量,实现高效、充实、全面开展野生动物救护的目标。二是先进的技术设备更新不足。由于野生动物救护的专业性低,标准化、智能化、科学化的方法未能普及,所以救护工作效率较低。

(四)宣传发动力度不足

宣传工作和力度直接关乎着群众对于相关政策法规传达落实效果。一是民众获取信息的方式多是被动的。民众获取信息的效果多是不全面的,很多情况下,关于野生保护动物的违法行为与宣传工作不到位是有联系的。二是缺乏保护野生动物的科学知识。乱捕滥猎、滥食野生保护动物等现象在一些地方时有发生,防控野生动物危害而导致珍稀濒危野生动物被误杀、误伤的事件也屡有发生。三是由于野生动物保护涉存在九龙治水想象。野生动物保护涉及林业草原、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市场监管、食药监管等多个部门。在养殖、市场流通等方面容易形成缺位,多头多部门都可以执法,衔接上也可能出现执法空白。

三、工作建议

(一)加强宣传,增强民众对野生动物的保护意识

一是积极宣传野生动物保护的法律法规和保护野生动物的名录意义重大,各级相关部门要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更新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以及相关规章制度的宣传力度,特别是在偏远的基层。可以·通过“进机关、进乡村、进企业、进社区、进学校、进公园”活动集中宣传。在各镇(街道)及涉林村张贴海报、悬挂横幅、播放电子宣传资料、发放野生动物保护宣传手册等,让群众知晓保护野生动物的意义和重要性。二是大力地组织开展民间野生动物救护工作,积极鼓励民间资本投入到野生动物救护工作当中。大力发挥企业科研机构、大专院校等方面的作用,建立民间科研与救护机构的合作机制,通过高校、科研机构、企业达到全面提高野生动物救护工作质量的目标。细化出台野生动物救护工作的法律规范,着力加强标准化救护站的建设工作,在强有力的标准要求下指导民间救护站高效的开展野生动物救护。

(二)加强培训力度,增强救护人员专业技能

为了提升野生动物救护的有效性,还要大力地培养专业的野生动物救护人员,做到由专业技术人员开展救护工作。一是大力培养相关专业技术人才,各个救护点也要提高野生动物救护操作的专业性,积极地对现有野生动物救护人员进行技能培训。保证每个从事野生动物救护人员都具有扎实的工作能力和不断丰富的理论知识。二是针对野生动物遭受的主要风险,根据季节、环境或特殊情况普及科学的野生动物救护知识,这样才能提高野生动物救护的效率,及时地消除野生动物面临的系统性风险,并且为后续野生动物救护工作提供充分地保障。

野生动物保护的重点范文4

一、案情

2000年10月19日10时40分许,张怡持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入境签证和飞往阿拉伯联合酋长国迪拜市的CA945航班机票,在首都机场出港海关监管区内准备登机时,首都机场海关旅检处值机科的工作人员对其携带的帆布包进行查验,起初张怡拒绝,不予合作。后经工作人员开包查验,发现包内装有八只猎隼,其中四只已死亡。经鉴定,猎隼系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二、审理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怡违反海关法规和野生动物保护法,逃避海关监管,非法携带禁止出口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猎隼出境,情节严重,其行为侵犯了国家海关监管制度及国家野生动物保护制度,已构成走私珍贵动物罪,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51条第2款、第52条、第53条、第64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第3款第(1)项之规定,认定被告人张怡犯走私珍贵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宣判后,张怡以 “没有走私猎隼”为由,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法院根据张怡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所作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张怡上诉称其“没有走私猎隼”的理由,不能成立。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89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意见

为了保护珍贵动物,修订后的刑法吸收了《关于惩治走私罪的补充规定》第2条的规定,增设了走私珍贵动物罪。虽然在目前法院审理的案件中涉及该类犯罪的案件并不多见,但是该类犯罪危害严重,有必要总结法院审理此类案件的经验,以更好地打击犯罪,严格执法。

野生动物保护的重点范文5

关键词:野生动物资源;刑法

一、野生动物资源的保护与法条规定

野生动物指在自然状态下,非人工饲养的动物。野生动物是生物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有着重要的意义。野生动物资源的保护从更宽广的视角看属于生态环境的保护,后者被我国确定为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在建设生态文明之时,为了保护野生动物资源,并为了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行为斗争,就有发挥刑法这一“最终手段”的必要性。刑法中间接或直接保护着的野生动物资源的条文并不少,本文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为核心展开讨论。

二、条文的分析

(一)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界定。第一款中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有明文的规定。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本罪第一款所称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是指“包括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的野生动物以及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需要注意的是,第二款并不要求对象是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二)本罪的保护法益。刑法规范的最终目的在于对法益的保护。因此,在解释分则条文时要立足于法益保护立场,比照案件事实得出妥当的结论。以本条在刑法分则中的位置来看,能得出本条旨在保护国家对野生动物的管理秩序的结论。野生动物资源无疑是属于国有的,在这个角度上来说,也可以认为本条保护的是国家对于野生动物占有或所有。但是,还可以提出这么一种理解的思路。考虑到本条在刑法中的位置,本文认为本条首先是以保护国家对野生动物的管理秩序为出发点的,但在第一款的场合,完全可以认为,仅仅抽象违反这种管理秩序并不足以提供充足的违法性,必须把第一款也保护着野生动物资源这种新的“生态法益”纳入考虑之中。我国有学者提出了“生态法益”的概念用来解释和指导司法和立法实践,按照其理解,生态法益应当作为一种新型法益,虽然暂时还不能与国家法益、个人法益等一样建立起强大的刑事保护机制,但作为传统法律主体的国家与公民在生态环境领域的正当需求已经得到法律的逐步承认,以人之利益为主要考量的人的生态法益与人的财产法益、人身法益等传统法益一样也开始逐步得到刑法的关照。①可以说,生态法益站在了以保护人的法益为核心的刑法法益保护原则的延长线上。(三)未遂与预备。将生态法益引入解释中对认定本条未遂与预备有重要影响。通说认为第一款属于行为犯。②这样的理解把本罪作为抽象的危险犯,但本罪却不属于抽象危险犯。原因在于本罪并没有值得法律拟制危险的必要性,而行为如果没有确实造成危险,仅违反规定或作出准备工具的行为不能说是有着类型化的危险。尽管能够理解本罪保护着国家的野生动物管理秩序,但在具体认定上必须将其与对野生动物造成了实质紧迫的危险结合起来考虑。当行为人为了实施本罪前往野生动物保护区时被抓捕,应考虑的是行为人尽管本着违反“禁猎”这一国家的野生动物保护秩序的动机而行为,但并不能说这种违反达到了值得处罚的程度。在实行本罪的路上被查获的场合,不会对野生动物造成实质而紧迫的危险,这种仅有违反了抽象规范并无对法益的实质危险的情况不能肯定未遂犯的成立,应按照犯罪预备处理。但当行为人已经进入了保护区,或者并计划着路上随时猎捕且客观上也是可能的。在这样的情况下,可以认定未遂的成立。对第二款而言,尽管有着“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的描述,但本罪要达到“情节严重”。如认为该条文只是对成立犯罪的最低限度的要求的描述,那么尽管行为人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工具或方法也不能认定本罪的既遂。情节严重指的是对野生动物的紧迫的危险。与之相对,行为人尽管准备了禁用工具,在前往禁猎区的途中被公安抓获,由于其对野生动物伤害几乎是不可能的,因此只能认定为预备。(四)“错误”的分析。本罪的成立要求行为人具有故意,过失不能构成。行为人可能出现违法性认识错误或事实认识错误。第一,行为人认识到自己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工具或方法捕猎动物,或者认识到自己捕猎、杀害的是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但行为人认为这样的行为在刑法上是被允许的;第二,行为人对自己是否在禁猎区、禁猎期及是否使用了禁用工具方法并不清楚,觉得自己杀害和捕猎的并非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在第一种情况下,行为人业认识到自己的行为的性质,但由于行为人对法规范没有认识,存在着是否予以处罚的问题。应当肯定,这种情况下对于行为人应当处罚。法规范并非是只对于能够理解的人发生效力,可以肯定行为人应当认识到法规范的存在并理解其中的意义。第一种情况下违法性认识错误并不阻却责任。第二种情况下,需要具体考察行为人对构成要件要素的认识是什么样的。禁猎区、禁猎期的具体标准确实并非每个公民都应当掌握的信息,在狩猎前行为人有义务去查阅相关的资料,确定自己是否违反了相关规定,如果行为人不履行这种义务至少可以认定过失的存在。这种情况下可以阻却故意的成立,这是将过失理解为结果避免义务的结论。如认为过失的本质在于结果预见义务,也可以得出在这样的情况下最多成立过失的结论。

三、法律适用的相关问题

(一)对于本罪的认定。前文分析了长期以来将本罪看作是行为犯的观点是错误的。事实上,第一款中“捕猎、杀害濒危、珍稀野生动物”仅仅以未遂而处罚的案例是很少的。大多是对“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未遂进行处罚。对于本罪保护的法益仍有部分判决存在基本认识问题。在【(2015)连刑初字第339号】判决书中,被告人(多人)驾船“开了两天两夜到附近,继续向北至冲绳海域,下网后捞到了红珊瑚(被鉴定为国家一级保护动物)”,被告人出发前有去“外海”捕捞的故意,最终在日本冲绳岛海域进行捕捞。法院指出“(被告人)违反国家有关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共同猎捕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红珊瑚,侵害国家对野生动物资源的管理制度,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尽管属于我国固有领土,但冲绳附近可能属于公海或者日本领海,判决书全文没有对该要素作出任何分析说明。按照判决书来理解,本罪规制公民的行为。然而该案完全有可能属于捕猎了非我国的野生动物的情况,如果认为这种行为也构成此罪的话,那么此罪的界限和保护对象就会非常模糊。(二)对非法狩猎罪构成要件要素的处理。非法狩猎罪的构成要件中,“禁猎区”和“禁猎期”的定义经常发生滥用。与第一款罪不同,第二款所规定的非法狩猎罪要求“情节严重”。此外,本罪与第一款要求的对象不同,本罪的对象是除了第一款以外的其他陆生动物。③但是此罪要求着特殊的行为方式“狩猎”。【(2015)郴苏刑初字第73号】判决书里将郴州市民政局后山、锁石桥郊区的荒山、苏仙岭后山认定为禁猎区,判决书指出:“郴州市苏仙岭风景区和后山以及郴州市城区均属禁猎区,且被告人去猎捕时亦是禁猎期。”这里存在疑问的是,“城区”属于禁猎区的依据在哪里,最为吊诡的是,行为人在民政局后山的猎捕行为成为了苏仙岭风景区的后山。此罪在实务中可能存在着为了入罪而扩大“禁猎区”范围的做法。这种做法实际上表现了此罪不能合理的处罚实际生活中一切对野生动物侵害的现状,而由于法条对于野生动物保护的规定并不多,因此此罪容易变成类似口袋罪的情况。就非法狩猎罪来说,这里的“三禁”到底承担着何种任务呢?应当认为,作为构成要件要素的“三禁”之间的关系是选择性的,因此只要符合其中任何一种都可以该当本罪。但是,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这一种描述必须在具体的环境下予以考虑,例如行为人准备了禁用的工具、方法在前往狩猎的途中被抓获的,就不能认定为既遂,甚至是否构成未遂也要考虑到当时的具体情况。

四、结论

野生动物保护的重点范文6

    我国地域辽阔,具有多种自然环境和气候条件,动植物资源丰富,根据中国生物多样性公约保护计划的数据,我国的哺乳类动物有499种、鸟类1186种,爬行类动物376种,两栖类动物279种,鱼类2084种,分别占世界同类动物种类的12.5%、13.1%、6.0%、7.0%、12.1%。由于各种原因,我国的野生动物资源同样呈下降趋势,有许多种类已处于灭绝或濒危状态。如犀牛、高鼻羚羊、新疆虎、野马、豚鹿、叶猴、冠麻鸭等10多种珍贵动物已经灭绝或基本绝迹。另外大熊猫、金丝猴、长臂猿、海南坡鹿、东北虎、华南虎、亚洲象、野骆驼、白鳍豚、朱缳、黑颈鹤、黄腹角雉、扬子鳄等二十多种珍稀动物濒临灭绝。

    我国已参加《濒危野生动植物国际贸易公约》,该公约规定保护的700多个濒危野生动植物种(类)和亚种,我国就有100多个种(类)和亚种,占1/7.根据国际自然和自然资源保护同盟的红皮书,对受威胁的物种划为灭绝、濒危、渐危、稀有、未定等级别。我国按保护的级别区分为两级,分别称为国家一级保护动物和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统称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我国目前公布的国家一级保护动物有85种,国家二级保护动物有 91种。由于这些被保护的濒危野生动物通常均处于食物链或食物网的顶位,其它野生动物是它们生存的食物,所以我国规定对其它野生动物也应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其资源,这在1988年11月8日我国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做了详尽的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