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生动植物保护条例范例6篇

野生动植物保护条例

野生动植物保护条例范文1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野生植物是指符合《条例》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野生植物,包括野生植物的任何部分及其衍生物。

第三条农业部按照《条例》第八条和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范围,主管全国野生植物的监督管理工作,并设立野生植物保护管理办公室负责全国野生植物监督管理的日常工作。

农业部野生植物保护管理办公室由部内有关司局组成。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畜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条例》和本办法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野生植物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野生植物保护

第四条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的制定和调整由农业部野生植物保护管理办公室提出初步意见,经农业部野生植物保护专家审定委员会审定通过后,由农业部按照《条例》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报国务院批准公布。

第五条农业部和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物种天然集中分布区域,划定并建立部级或省级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类型自然保护区。

部级和省级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的建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部级或省级野生植物类型保护区以外的其他区域,建立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保护点或者设立保护标志。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保护点和保护标志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农业部野生植物保护管理办公室负责统一制定。

第七条农业部根据需要,组织野生植物资源调查,建立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资源档案,为确定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及保护方案提供依据。

第八条农业部建立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监测制度,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行动态监测。

第九条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业环境监测机构,负责监视、监测本辖区内环境质量变化对国家或地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生长情况的影响,并将监视、监测情况及时报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条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生长地或周边地区实施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中对是否影响野生植物生存环境作出专项评价。

建设项目所在区域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条例》规定,对上述专项评价进行审查,并根据审查结果对建设项目提出具体意见。

第十一条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及其生长环境造成危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报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接受调查处理。

第十二条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积极开展野生植物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三章野生植物管理

第十三条禁止采集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进行少量采集的,应当申请办理采集许可证。

(一)进行科学考察、资源调查,应当从野外获取野生植物标本的;

(二)进行野生植物人工培育、驯化,应当从野外获取种源的;

(三)承担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应当从野外获取标本或实验材料的;

(四)因国事活动需要,应当提供并从野外获取野生植物活体的;

(五)因调控野生植物种群数量、结构,经科学论证应当采集的。

第十四条申请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采集许可证:

(一)申请人有条件以非采集的方式获取野生植物的种源、产品或者达到其目的的;

(二)采集申请不符合国家或地方有关规定,或者采集申请的采集方法、采集时间、采集地点、采集数量不当的;

(三)根据野生植物资源现状不宜采集的。

第十五条申请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应当填写《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申请表》,并分别按以下程序向有关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许可证》。

(一)申请采集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应当经由采集地的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采集申请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后,向农业部野生植物保护管理办公室申请办理采集许可证。

(二)申请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应当经由采集地的县级行政主管部门在采集申请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后,向采集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野生植物保护管理机构申请办理采集许可证。

(三)采集城市园林或风景名胜区内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按照《条例》第十六条第三款和本条前两项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负责签署审核意见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签署审核意见。同意采集的,报送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负责核发采集许可证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野生植物保护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下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来的审核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并及时通知申请者。确需延长的,审批时间不超过60日。

接受授权的野生植物保护管理机构在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之前,应当征求本部门业务主管单位的意见。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野生植物保护管理机构核发采集许可证后,应当抄送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采集许可证核发之后,审批单位应当向农业部备案。

第十七条取得采集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许可证规定的植物种(或亚种)、数量、地点、期限和方式进行采集。采集作业完成后,应当及时向批准采集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野生植物保护管理机构申请查验。

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在本辖区内的采集国家或地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活动,应当进行实时监督检查,并应及时向批准采集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野生植物保护管理机构报告监督检查结果。

第十八条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填写《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二级野生植物申请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要求的,报送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野生植物保护管理机构审批。

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野生植物保护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查,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者。

由野生植物保护管理机构负责批准的,野生植物保护管理机构在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之前,应当征求本部门业务主管单位的意见。

第十九条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许可为一次一批。

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许可文件应当载明野生植物的物种名称(或亚种名)、数量、期限、地点及获取方式、来源等项内容。

第二十条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采集限定采集方式和规定禁采期。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采集方式和禁采期由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规定。

禁止在禁采期内或者以非法采集方式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

第二十一条出口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或者进出口中国参加的国际公约所限制进出口的野生植物,应当填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出口许可申请表》,并经申请者所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签署审核意见后,报农业部野生植物保护管理办公室申请办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出口许可审批表》。

农业部野生植物保护管理办公室在报批前应当征求部内相关业务司局的意见。

农业部野生植物保护管理办公室应当将签发的进出口许可审批表抄送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和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

第二十二条符合《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并经农业部野生植物保护管理办公室批准进行野外考察的外国人,应当在地方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有关人员的陪同下,按照规定的时间、区域、路线、植物种类进行考察。

考察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野生植物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对外国人在本行政区域内的考察活动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并及时将监督检查情况报告农业部野生植物保护管理办公室。

外国人野外科学考察结束离境之前,应当向农业部提交此次科学考察的报告副本。

第四章奖励与处罚

野生动植物保护条例范文2

为规范活立木移植管理,保护和培育活立木资源,确保森林资源安全,建设生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省林业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全国绿化委员会、国家林业局《关于禁止大树古树移植进城的通知》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县活立木移植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宣传教育,树立保护意识。

活立木资源是森林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保护活立木资源对保护生态环境、传播历史文化、发展旅游经济具有重要作用。各单位要大力宣传依法从事活立木移植的重要性和非法移植的危害性,提高全社会保护森林资源的意识,形成广大人民群众自觉保护生态环境的良好氛围。

二、严格控制古树名木和大树的移植。

凡在本局绿化办登记在册挂牌保护的古树名木或胸径在100厘米或树龄在100年以上的古树,一律严禁移植。对列入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名录的树木、自然保护区或森林公园内的树木、天然林木、防护林、风景林、母树林以及名胜古迹、革命纪念地、其他生态环境脆弱地区的树木等,禁止移植。因古树的生长危及村民房屋安全、重点工程建设等原因确需进行保护性移植的,必须由古树所有者提出申请,经古树生长地周围(本组或村民代表)的村民签字同意,古树生长地村委会、乡镇政府签字同意并盖章,经林业主管部门现场勘查(具备相片资料),报局长审批后,按相关程序办理手续。

三、规范经营行为,依法有序管理。

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国家林业局关于规范树木采挖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省林业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树木采挖管理的通知》、《省林业厅关于加强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和古树名木保护管理的通知》文件要求,规范活立木移植管理。

(一)经营资格。凡在县境内从事活立木移植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持有林业主管部门核发的《木竹经营加工许可证》(其经营范围有活立木移植许可的)。经营国家、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还必须办理《省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经营许可证》。

(二)采挖管理。采挖胸径5㎝以上树木(人工培育繁殖的除外),必须经县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按采伐证规定采挖并纳入森林采伐限额和木材生产计划;农村居民采挖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树木(非保护树种或非古树名木),必须办理采伐(挖)实地勘验证明;采挖国家一、二级和省重点保护野生树木,必须向县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报省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办理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证和林木采伐许可证。

(三)经营管理。经营活立木必须办理木竹经营加工许可证(其经营范围有活立木移植许可的);经营国家二级和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树木(人工培育繁殖和林农自家种植的除外)还应当办理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经营许可证;经营人工培育繁殖苗木必须办理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销售人工培育繁殖和林农自家种植胸径5㎝以上的大苗,必须经种苗机构或林调队现场勘验并出具《销售人工培育苗木现场勘验书》;其中已纳入国家、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的树种,不论是人工林还是天然林,必须经野保部门进行鉴定,经鉴定,属人工栽植的,由野保部门出具《县人工培育苗木现场勘验书》,属于野生的,由野保部门申报办理《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证》,并凭《县人工培育苗木现场勘验书》及《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证》到省林业厅野保处办理野生动植物产品证明书。

(四)运输管理。运输胸径5㎝以上的活立木,必须取得木材运输证。木材运输证凭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林木采伐许可证或零星林木采伐(挖)实地勘验证明及检疫合格手续办理。运输国家一、二级和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树木的,还必须同时提供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经营许可证和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证。运输人工培育、繁殖非国家和非省重点保护树种的,凭现场勘验书和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及检疫合格手续办理运输证或林政部门现场勘验意见和林政分管领导的批准意见及检疫合格手续办理运输证。运输人工培育、繁殖国家和省重点保护树种的,凭野生动植物产品证明书和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及检疫合格手续办理运输证。销售人工培育的已纳入国家和省地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的树种(包括以前培育的),无论径级大小,由种苗管理机构或者有资质的林调队勘验并出具《销售人工培育苗木现场勘验书》,野保部门在办理《省野生动植物产地证明书》时都可以认定为有效依据。对已进入圃地的已纳入国家和省地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的树种,经营单位或者个人不能提供人工培育的有效证明,按野生植物保护管理有关法规进行管理,办理了《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证》并交纳了“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管理费”的,再次移植出圃时,凭原始依据免征“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管理费”。

野生动植物保护条例范文3

第二条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采猎、经营野生药材的任何单位或个人,除国家另有规定外,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国家对野生药材资源实行保护、采猎相结合的原则,并创造条件开展人工种养。

第四条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药材物种分为三级:

一级:濒临灭绝状态的稀有珍贵野生药材物种(以下简称一级保护野生药材物种);

二级:分布区域缩小、资源处于衰竭状态的重要野生药材物种(以下简称二级保护野生药材物种);

三级:资源严重减少的主要常用野生药材物种(以下简称三级保护野生药材物种)。

第五条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药材物种名录,由国家医药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野生动物、植物管理部门制定。

在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药材物种名录之外,需要增加的野生药材保护物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并抄送国家医药管理部门备案。

第六条禁止采猎一级保护野生药材物种。

第七条采猎、收购二、三级保护野生药材物种的,必须按照批准的计划执行。该计划由县

以上(含县,下同)医药管理部门(含当地人民政府授权管理该项工作的有关部门,下同)会同同级野生动物、植物管理部门制定,报上一级医药管理部门批准。

第八条采猎二、三级保护野生药材物种的,不得在禁止采猎区、禁止采猎期进行采猎,不得使用禁用工具进行采猎。

前款关于禁止采猎区、禁止采猎期和禁止使用的工具,由县以上医药管理部门会同同级野生动物、植物管理部门确定。

第九条采猎二、三级保护野生药材物种的,必须持有采药证。

取得采药证后,需要进行采伐或狩猎的,必须分别向有关部门申请采伐证或狩猎证。

第十条采药证的格式由国家医药管理部门确定。采药证由县以上医药管理部门会同级野生动物,植物管理部门核发。

采伐证和狩猎证的核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建立国家或地方野生药材资源保护区,需经国务院或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

在国家或地方自然保护区内建立野生药材资源保护区,必须征得国家或地方自然保护区主管部门的同意。

第十二条进入野生药材资源保护区从事科研、教学、旅游等活动的,必须经该保护区管理部门批准。进入设在国家或地方自然保护区范围内野生药材资源保护区的,还须征得该自然保护区主管部门的同意。一级保护野生药材物种属于自然淘汰的,其药用部分由各级药材公司负责经营管理,但不得出口。

第十四条二、三级保护野生药材物种属于国家计划管理的品种,由中国药材公司统一经营管理;其余品种由产地县药材公司或其委托单位按照计划收购。

第十五条二、三级保护野生药材物种的药用部分,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实行限量出口。

实行限量出口和出口许可证制度的品种,由国家医药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

第十六条野生药材的规格、等级标准,由国家医药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十七条对保护野生药材资源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由各级医药管理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给予精神鼓励或一次性物质奖励。

第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由当地县以上医药管理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没收其非法采猎的野生药材及使用工具,并处以罚款。

第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当地县以上医药管理部门和自然保护区主管部门有权制止;造成损失的,必须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有关部门没收其野生药材和全部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第二十一条保护野生药栈资源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管理部门给予行政处分;造成野生药材资源损失的,必须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期满不又不执行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三条破坏野生药材资源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

野生动植物保护条例范文4

野生植物是重要的自然资源和环境要素,是生物多样性的核心部分,蕴藏着难以估量的生态、经济、文化和科学价值,对于维持全球生态平衡和发展社会经济具有重要作用。世界现存的高等植物近30万种,绝大多数处于野生状态,为人类利用的仅占1%~2%,尚有巨大的开发潜力。随着社会进步与经济发展,现有的栽培植物已无法满足人们生活与人类社会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开发利用丰富的野生植物资源是不断满足人类生产和生活需要的必由之路。同时,野生植物是自然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生态系统第一性生产力的“创造者”,是人类和其它生物赖以生存的重要物质基础,人类所面临的环境、粮食、能源等危机无不与之密切相关。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植物资源,对于维护生态平衡、改善自然环境、保护生物多样性、发展国民经济及保障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等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 国内外野生植物保护与管理学科发展现状

1.1国际现状

近代以来,人口迅速增长、社会经济高速发展,人类对自然资源滥用和环境变化已使生物绝灭速率比其自然绝灭率高1000倍,而一种植物的绝灭常导致另外10―30种生物的生存危机。目前,全球植物种类正以空前速度消失,生物多样性维系面临巨大挑战。2009年,世界自然保护联盟(IUCN)更新的《红色名录》中收录了47677个生物物种,其中有约36.3%的物种受到威胁。

物种绝灭和野生植物资源匮乏对人类生存和社会持续发展造成严重威胁,已引起国际社会广泛关注。上个世纪以来,有关国际组织和各国在野生植物保护与管理方面陆续开展了卓有成效的工作。1948年,在瑞士格兰德成立世界自然保护联盟(IUCN),这是一个专职于世界自然环境保护的国际组织,共有181个成员国,由全球81个国家、120个政府组织、超过800个非政府组织、10000个专家及科学家组成,主要工作是拯救濒危动植物种、建立国家公园和保护区、评估物种及生态系统的保护并帮助其恢复。1971年,在伊朗拉姆萨尔签订《关于特别是作为水禽栖息地的国际重要湿地公约》,确保全球湿地及其生物多样性得到良好保护和合理利用。1972年,在瑞典斯德哥尔摩召开的联合国大会决定建立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各国政府签署了若干地区性和国际协议以处理如保护湿地、管理国际濒危物种贸易等议题。1973年,在美国华盛顿签署《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IUCN和世界野生生物基金会(WWF)在上世纪80年代初制订“世界植物保护计划”,提出“抢救植物就是拯救人类”的行动纲领。世界上对生物多样性的保护也从70年代所侧重的动物,到80年代逐步转到植物方面。1992年,在巴西里约热内卢召开由各国首脑参加的最大规模的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签署了一系列有历史意义的协议,包括《生物多样性公约》,这是第一项生物多样性保护和可持续利用的全球协议,《公约》重申各国对本国生物多样性资源拥有权利,同时有责任保护生物多样性。150多个国家在大会上签署该文件,此后共有175个国家批准了该协议。

自然保护区和植物园是野生植物就地保护与迁地保护的主要形式。据IUCN统计,至2003年,全世界拥有的部级保护区63478处,占陆地总面积的11.3%,其中:亚洲(中亚除外)3655处、欧洲39432处、中亚和北非561处、撒哈拉以南非洲1486处、北美洲7412处、中美洲和加勒比海地区1476处、南美洲1697处、大洋洲7759处;发达国家为55408处、发展中国家8070处。此外,各国也建立了数量繁多的植物园,总计达1000余处,其中著名的如英国爱丁堡植物园、丘园植物园、牛津大学植物园、美国纽约植物园、密苏里植物园、加拿大皇家植物园、日本广岛植物园、澳大利亚墨尔本皇家植物园、德国柏林大莱植物园、巴西里约热内卢植物园等。大量植物在这些自然保护区和植物园中得以保存和繁衍,为野生植物资源及生物多样性保护作出巨大贡献。

1.2国内现状

中国是全球生物多样性最丰富的国家之一,有高等植物约3万种,居世界第三位,具有物种丰富度高、特有种属多、区系起源古老和栽培植物种质资源丰富等特点。近30多年来,对植物资源和生态环境的严重破坏,使植物资源消耗速度加快,濒危物种数量急剧上升。据初步统计,中国有4000。5000种植物处于濒危或受威胁状态,占植物总数15%~20%,其中近100种面临灭绝。《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列出的827种世界性濒危物种中,中国有189种,占总数的25%。1997年一2001年对全国189种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调查表明,目前有53.97%的调查物种处于“严重面临灭绝”和“濒临灭绝”的境地,153种调查物种在群体结构上出现各式不合理状态,影响其生存和可持续发展。面对许多植物濒临灭绝的严峻现实,加强植物种质资源保护。维持植物多样性具有重要意义,特别是对于濒危植物的保护更是刻不容缓。

我国政府对野生植物的保护管理极为重视。全国人大先后颁布了《森林法》(1984)、《环境保护法》(1989)、《草原法》(2002);国务院先后颁布了《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条例》(1987)、《自然保护区条例》(1994)、《野生植物保护条例》(1997)等,并了第一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1999)。此外,原农林部了《关于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珍贵树种的通知》(1975),列出保护树种24种;国家环境保护委员会公布了第一批《中国珍稀濒危保护植物名录》(1984),共计389种;国家中医药管理总局公布了《药用动植物资源保护名录》(1987),其中植物168种;此后,中科院植物研究所、国家环保局分别出版专著《中国珍稀濒危植物》(1989)、《中国植物红皮书》(1991);林业部了第一批《国家珍贵树种名录》(1992),收录132种保护树种。这些法律、法规对野生植物的保护管理都作了明确规定。与此同时,我国积极参与野生植物保护与管理国际交流与合作,自1979年以来,先后加入了《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湿地公约》、《生物多样性公约》等,与多国签署了双边或多边保护协定,与联合国开发计划署、世界自然基金会等国际组织和非政府组织开展了形式多样的交流与合作。

此外,我国在不同植被地理区域和珍稀濒危物种的主要繁殖地和栖息场所建立自然保护区或国家公园,就地保护珍稀濒危植物。截止2010年底,我国已建立329个部级自然保护区。林业系统管理的自然保护区达2035处,总面积1.24亿hm2。占全国国土面积的12.89%,其中,部级自然保护区247处,面积7597.42万hm2。截至2009年底,我国共建立各级森林公园2458处,总规划面积达1652.5万hm2。其中,部级森林公园达730处,部级森林旅游区1处,规划面积1151.9万hm2。全国已建的140多个植物园和树木园共引种高等植物23000余种,其中属于中国野生分布的有13000种。在广州华南植物园建立了木兰科、姜科、苏铁科植物保存园;在昆明植物园建立了杜鹃花科、山茶科植物保存园;在西双版纳植物园建立了龙脑香科、肉豆寇科植物保存园等。建立珍稀植物繁育基地和种质资源库400余处,多种珍稀濒危植物繁育成功,有些种类已拥有较大的人工种群,并广泛引种栽培。

开展资源调查,建立资源档案,是做好野生植物保护管理的基础性工作。1997年~2001年,国家林业局组织各省区开展全国189种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资源调查工作,为野生植物制定保护管理的方针、政策,为进出口审批工作提供科学依据。从2012年开始,我国计划在5年内调查313种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调查范围包括除港、澳、台外的中国大陆各行政区。

我国开展野生植物保护与管理工作,促进了野生植物资源的有效保护。然而,目前仍面临诸多问题与挑战,如乱砍滥伐、乱采滥挖、非法收购和进出口野生植物等违法活动仍普遍存在,保护与管理措施和力度有待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尚有待完善与健全,各级政府部门也尚未引起足够重视,社会与公众的保护意识还较为淡薄。同时,由于野生植物种类繁多、识别困难、容易携带,也加大了保护管理难度,各项工作亟待开展和完善。

3 福建省野生植物保护与管理现状

3.1学科研究进展情况

解放以来,省内陆续开展了几次较大规模的植物资源科学考察,取得了一系列成果,包括研究论文和专著。但多侧重于资源调查与利用方面的研究,特别是《福建植物志》(1~6卷)(1982-1995)的出版基本上摸清了我省野生植物资源种类。有关野生植物资源保护与管理的研究成果则相对较为贫乏。主要研究专著,如《福建植被》、《福建森林》、《中国自然资源丛书24―福建卷》中都阐述了福建野生植物资源保护现状,并提出相应的管理策略。研究论文中,除了少数研究全省珍稀植物和野生植物资源外,更多的是对武夷山、青云山、梁野山、天宝岩、永安市和泉州市等区域野生植物资源的保护及对策进行的研究。研究对象以珍稀、药用和观赏植物较多;研究区域主要针对自然保护区;研究内容基本上仍限于描述保护现状、提出保护措施等,详细的保护技术则很少涉及;研究方法和手段仍以普通生态学调查研究为主,个别珍稀物种已深入到分子生态学层面研究其濒危机制与保护技术。

自然保护区和森林公园的建设成就斐然。迄今为止,我省已建立县级以上自然保护区85个,其中部级11个、省级21个,保护面积达83万hm2,占陆域总面积的6.8%。至2011年5月,我省森林公园总数达106处,经营面积达15.4万hm2。其中部级森林公园达28处,保护面积达7.3万hm2。目前另有31个省级森林公园已批复建立。

野生植物保护与管理学科建设和教育也取得长足进步。目前,省内厦门大学、福建农林大学、福建师范大学等高校及其它许多大中专院校都设有相关学科专业,培养了许多高层次的专门人才。相关博士学位授予点有厦门大学植物学、生态学,福建农林大学野生动植物保护与利用、植物学、生态学,福建师范大学植物学、生态学。已建立了一批专门的研究机构,如福建省亚热带植物研究所、福建省林业科学研究院、福建省中医药研究院等,在这方面也作了许多研究工作,取得不少成果。

3.2省内学科发展历程回顾

3.2.1建国初期至上世纪70年代中期的研究状况

这一时期尚未开展全省范围的植物调查与研究。省内统一依据厦门大学生物系何景教授的分类系统进行植物调查与分类,以局部调查与学生实习为主,采集植物标本,鉴定确认其名称。1958年7月,福建省林业厅联合省卫生厅、省药材公司和省林科所,邀请复旦大学、华东师大、厦门大学、福建师大和福建林学院的生物系(林学系)师生,对福建省18个县级林区开展野生经济植物资源调查,共计1200种,分别为糖涌淀粉类、油脂类、药用类、纤维类、香料类植物,并提取分析各类植物所含物质成份。但该次调查很少牵涉到我省野生植物中珍稀濒危种类。

3.2.2改革开放时期至20世纪末期的研究状况

这一时期,是我省野生植物保护和开发利用的重要时期,提出了我省野生植物重点保护种类名录,对于重点的森林生态系统类型自然保护区,全面进行野生植物资源本底调查与科学考察活动,基本摸清我省野生植物状况,获得不少优秀成果:(1)1980年5月开始,在林业部林业区划办统一部署下,全省以县(市)、场(圃)和自然保护区为单位,全面开展植被调查(第一次),调查方法与植被分类统一按照《中国植被》分类系统进行。全省共调查植被样方20234个,采集各类植物标本10.34万份。并按照植被分类落实到植被类型区、群系、群丛。以县(市)、场、区为单位,写出县(场、区)森林植被调查报告,据此由厦门大学生物系林鹏教授主编撰写《福建植被》一书,1990年8月由福建科技出版社出版。(2)部级重点保护区开展了珍稀濒危野生植物资源调查与科学考察活动:1979年,在林业部支持下,南中国科学院组织,省科委牵头,厦门大学、福建师大、福建省林科所等有关教授专家组成调查队伍,开展珍稀濒危植物本底调查和科学考察活动。上世纪70年代末期至80年代中期,在武夷山和梅花山部级自然保护区内,采用路线调查(概查)、样地调查、补充调查或全面调查(评查)相结合的方法,进行野生植物种类、分布、生境、种群数量及珍稀植物资源调查,基本摸清珍稀植物野生分布情况,撰写了部级自然保护区科学考察报告,获得福建省重大科学考察成果。福建师大生物系林来官教授主编的《福建植物志》(1―6卷)由福建省科技出版社(1982年~1995年)出版,收录全省高等植物种类4700多种,其中蕨类植物382种,裸子植物70种,被子植物4251种,木本植物1943种。全省国家重点保护植物调查结果(第一批):Ⅰ级保护的有7种,Ⅱ级保护的有57种,省重点保护的有28种,还有野生兰科植物所有种。(3)开展了野生植物资源专项调查:该项调查大部分在上世纪90年代初期进行,由省林业厅部署,对我省重点保护对象的野生植物种类进行调查,基本摸清我省珍稀保护植物种类、数量与分布情况;出版秃杉、南方红豆杉等珍稀物种相关专著;对长叶榧、南方红豆杉、福建柏、长序榆、红豆树等树种的专项研究被评为省级科技成果奖。(4)对省内一些重点珍稀濒危野生植物,开展了濒危原因分析和人工繁育技术研究。根据植物分类专家长期深入林区现场勘察,认为我省野生植物珍稀濒危及出现灭绝原因,主要是自然原因、生物原因、自身原因和人为原因综合作用的结果。在一段时期内,人为原因起主导作用,自身原因主要是物种分布区域狭窄、生物学特性和生理结构原因、休眠期、长期近亲子代繁殖的结果,引起物种退化。人工繁育技术研究方面,主要针对珍稀濒危野生植物结实量少、种源单一、自然繁育更替能力差的特点,由省级或设区市的林业科研、推广部门与营林机构,开展植物人工繁育技术研究试验。我省研究成功的项目有:秃杉、福建柏、南方红豆杉、长叶榧、长序榆、红豆树的人工繁育与栽培技术研究等,而且都在林业保护与生产实践上得到大面积推广应用。

3.2.3跨世纪后至今时期的研究状况

这一阶段,省内野生植物保护与利用的学科发展,进入稳定发展和科学管理阶段。学科发展主要表现在:(1)珍稀濒危野生植物保护管理工作向纵深方向发展,以建立自然保护区进行有效的就地保护,使珍稀濒危植物在数量和质量上都得到有效提升。在数量上,全省进行生态公益林区划界定后,部级自然保护区发展到11个,其中属于森林生态系统类型和野生植物保护类型的有10个,面积17.26万hm2。省级自然保护区21个,属于森林生态系统类型和野生植物保护类型的有18个,面积6.73万hm2;在保护质量方面,部级和省级自然保护区普遍开展总体规划,在区域内科学划分不同功能区,并采用等级保护措施。在自然保护区内,开始建立部级和地方级的野生植物定位监测站,开展珍稀濒危植物定期动态观察,逐渐积累基础资料,建立就地保护数据库。(2)迁地保护方面,主要方式为植物园、树木园和一些国有林场,是我省部分珍稀濒危植物少数种群迁移、人工繁殖和引种措施适宜地域,成为就地保护的补充形式。其中福州树木园、厦门植物园、漳州植物园、南平莱舟林业试验场、三明莘口国有林场、德化葛坑国有林场、华安金III国有林场、尤溪国有经营林场、安溪半林国有林场,省林业科技试验中心等,在我省珍稀野生植物迁地保护方面做出了重要贡献。(3)极小种群、栽培野生边缘种群和我省特有种群的濒危性野生植物种类,将是我省珍稀濒危野生植物保护的重中之重,全省正制定出一整套规划,纳入重点保护日程。(4)在科学培育保护基础上,选择了一些产品市场好、经济价值高、人工培育技术成熟度大的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合理开发利用,并大力推动野生植物的人工栽培化,重点扶持一些上规模、高效益的开发项目,打造为当地名牌企业,如南方红豆杉提取紫杉醇具重要药用价值等。

3.3保护模式

福建地处泛北极植物区的边缘地带,是泛北极植物区向古热带植物区的过渡地带,植被类型丰富,植物种类以亚热带区系成分为主,区系成分较复杂,种类繁多。据统计,全省有高等植物4703种,占全国高等植物种类的15.7%;全省木本植物共有1943种(含变种153种),分属142科、543属,约占全国木本植物科的81%、属的55%、种的39%。其中,裸子植物有9科、31属、61种和2变种,以我国特有的马尾松为主,海拔1000m以上出现黄山松;还有杉木、柳杉、福建柏、油杉等,是构成常绿针叶林的主要部分。被子植物以壳斗科和樟科种类最多,其中许多种类是省内森林植被的建群种、优势种或主要树种,金缕梅科、山茶科、茜草科、木兰科、蝶形花科、苏木科、含羞草科、桑科、大戟科、紫金牛科、山矾科、五加科、蔷薇科、桃金娘科、芸香科、野牡丹科、杜英科、安息香科、山龙眼科、夹竹桃科、石楠科等与森林植被的组成关系较为密切;壳斗科在福建有6属、60种,樟科有12属、66种、9变种和1变型;术兰科有9属、35种,金缕梅科有11属、20种、6变种;桑科有8属、40种;蝶形花科、苏术科和含羞草科也有一定种类。1999年9月9日国务院公布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中,福建有24科36属46种,其中一级保护的7种,二级保护的57种。2001年8月16日,福建省人民政府颁布的《福建省第一批地方重点保护珍贵树木名录》有28种。此外,福建省还有野生兰科植物67属163种及2变种,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贸易公约》附录Ⅰ、Ⅱ保护,野生兰科植物的种类数量在全国排第8位:罗汉松科木本植物百日青列入附录Ⅲ保护。另有6种植物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药材名录》Ⅲ级保护,5种列入《福建省重点保护野生药材名录》保护。

3.3.1就地保护

野生植物就地保护是指以各种类型的自然保护区包括风景名胜区的方式,对原生地天然生长的珍贵植物和原生地天然生长并具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文化价值的濒危、稀有植物进行保护,以保持生态系统内野生植物的繁衍与进化,维持系统内的物质能量流动与生态过程。就地保护的对象,主要包括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和珍稀濒危动植物的天然集中分布区等。建立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和各种类型的风景名胜区是实现这种保护目标的重要措施,是生物多样性保护中最为有效的一项措施,是拯救野生植物多样性的必要手段。其主要方法是把包含保护对象在内的一定面积的陆地或水体划分出来,进行保护和管理。

首先,上世纪50年代至改革开放前,我省划定了武夷山、三明格氏栲、南靖乐土、建瓯万木林等4处禁伐区;1979年,批建了我省武夷山部级自然保护区;1993年开始,我省编制了生物多样性保护工程规划;1995年,省人大通过了《福建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截至目前,林业系统建立自然保护区、小区3385处,包括部级自然保护区11处、省级自然保护区21处、市县级自然保护区53处,面积83万hm2,占全省土地总面积6.8%。其中,森林和野生动植物类型自然保护区有部级10个,省级27个。野生植物类型自然保护区有部级1个,省级4个。粱野山部级自然保护区的保护主要对象为国家一级保护树种南方红豆杉,三明格氏栲、三明罗卜岩楠木林、闽清黄楮林、福安瓜溪桫椤4个省级自然保护区,主要以国家二级保护树种闽楠、桫椤及福建的一些区域特有植物种群为保护对象。初步形成了武夷山脉、鹫峰山―戴云山―博平岭森林和野生植物自然保护区群体系。有300科3028种野生植物在主要的保护区内得到了较好的保护,其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24科31属36种,占我省部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种类的72%;其中:一级保护的有6种,占全省一级保护植物种类的85.7%;二级保护的有30种,占全省二级保护植物种类68.2%。另外,全省保护区中,还查明有2科61属149种列入《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Ⅱ、Ⅲ。根据福建8个部级、17个省级、2个县级自然保护区的调查和科考报告整理分析,保护区内保存兰科植物60属148种,分别占全省总数的92.2%和91.1%;有11个分布类型,占全省12个类型的91.7%;其区系成分以热带成分为主,达41属、82种,分别占全省保护区属、种总数的69.5%和57.7%。

其次,全省建立森林公园总数达106处,经营面积达15.4万hm2。其中部级森林公园达28处、省级78处,约占国土面积的1.27%。

第三,我省建立了58处省级以上风景名胜区,其中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1处、世界文化遗产1处、世界自然遗产1处、国家遗产4处、部级风景名胜区16处、省级风景名胜区35处,总面积2300多km2,,约占全省国土面积的1.9%。

综上所述,我省野生植物栖息地的保护面积已达100.7万hm2,占全省国土面积的8.3%。

3.3.2迁地保护

建国以来,我省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野生植物迁地保护:3.3.2.1依托厦门园林植物园、福州植物园、省林科院莱舟林

业试验场、省林业试验中心等单位,开展迁地保护

厦门植物园作为引种驯化和园林建设示范基地,植物园充分发挥了应有作用。引种了48科103种珍稀濒危植物,其中国家重点保护植物54种,包括叉叶苏铁、攀枝花苏铁、蓖齿苏铁、云南苏铁、台湾苏铁、水松、水杉、银杏、伯乐树、水韭、银杉、狭叶坡垒、坡垒、望天树等,14种国家一级保护植物和董棕、扇蕨、岘木等,30种国家二级保护植物,并对其中10多种进行了播种或扦插繁殖试验,成功繁殖出一批苗木推广应用,至今已引种、收集6300多种(含品种)植物,并已拥有相对优势的植物种类――棕榈科、仙人掌科、苏铁科、多肉(多浆)植物和藤本植物等。根据规划,已建成裸子植物区、棕榈岛、蔷薇园、多肉植物展区、雨林世界、花卉园等特色专类园10多个。

福州树木园引种了1703种木本植物,福州树木园珍稀植物园占地面积9亩,采取模拟自然方式种植,乔灌、中草药、常绿、落叶等相结合,引种国内珍稀植物70多种。园中国家一级保护植物有苏铁、宽叶苏铁、德保苏铁、绣毛苏铁、水松、水杉、银杏、南方红豆杉、伯乐树、珙桐、望天树、长蕊木兰等12种;有长叶榧树、桫椤、连香树、普陀鹅耳枥、杜仲、海南粗榧、香木莲、云南拟单性木兰、秃杉等国家二级保护植物9种。其中木本蕨类植物桫椤在园中有近百株,已形成群落。

福建省林业科学研究院莱州林业试验场从建场开始,就收集了1900多种野生植物,建立了200多亩的标本同,其中珍稀濒危树木园有110亩,实施迁地保护的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有90种。

福建省林业科技试验中心自1963年创建以来,大力开展兰花系列、南方红豆杉等无性繁殖技术(组培和扦插)、种苗繁育试验。建立了种植资源圃,收集了樟科、木兰科、楝科、豆科和红豆杉科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种质资源1000多株。

3.3.2.2南方红豆杉、福建柏、秃杉、红豆树、苏铁类、兰科野生种等有重要经济价值的野生植物人工培植形成一定规模,在一定程度上也成为迁地保护的一种形式

根据调查,福建省人工栽培的珍稀濒危野生植物现有苏铁、南方红豆杉、福建柏、银杏、水松、普陀樟、闽楠、香樟、凹叶厚朴、观光木、巴戟天、长序榆等和石斛、金线莲、春兰等兰科植物。其中人工培植南方红豆杉的企业有20多家,人工林总面积约4200hm2,栽培株数约6000万株,栽培面积在全国位居前列。全省地方兰属植物栽培面积在150hm2以上,其中龙岩市90多hm2、漳州市50多hm2、厦门市6hm2左右。

3.4古树名木管理

目前,全省共有古树名木49458株(含群状分布的古树群21412株)。其中,一级古树2954株,二级古树6485株,三级古树39993株,名木26株,树种达300多种。其中有国家重点保护植物18科24属26种,有很高的科研价值、观赏价值和经济价值。我省在1 994年进行生物多样性保护工程规划时,就已把名木古树列入其中,进行了资源调查,并编号钉牌,分门别类进行管理。农村的名木古树由林业部门林政资源处管理。对已死亡或无法成活名术古树的处理,一般由林政管理部门决定。城市的名木古树由城建部门统一管理。

3.5《福建省极小种群野生植物保护工程规划》编制与实施

根据《国家林业局保护司关于编制(全国极小种群野生植物保护工程规划)有关问题的通知》(护动函[2007]59号),在咨询专家的基础上,通过调查,福建省目前符合野生种群数量为“个十百千”、分布区极度狭窄,或因经济价值极高、受威胁和破坏情况十分严重的物种,主要有水松、观光木等8种,其中6种已列入《全国极小种群野生植物保护工程规划》物种初拟名单,另有5种为我省建议列入其中的物种。2007年10月,我省完成了《福建省极小种群野生植物保护-工程规划》的编制和上报工作。“十一五”期间,我省实施了水松、观光木、长序榆、笔筒树、苏铁类、石斛属、桫椤科7种(类)极小种群或濒危野生植物的救护项目,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长序榆已成功回植原生地,造林存活100多株;成功培育珍稀植物观光木苗木310株。全省共设立保护性围栏、标志牌等87块(处)。为保护极度濒危的珍稀植物笔筒树,福清市林业局与当地村委会等签署了管护协议,建立了保护小区,设置了围栏和保护宣传碑,落实了管护责任,并对管护工作实施补助。

3.6保护管理机构与队伍

我省已经初步建立起一支野生植物保护管理队伍。截至2011年底,全省已有6个设区市、22个县建立了专职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机构,专职管理人员达62人以上;926个乡(镇)林业站均增挂了野生动物保护管理站的牌子。全省27个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都已建立了管理机构,人员编制达587人,从业人数达949人,其中高级职称50人、中级职称226人;正式在编人数392人,聘用管护人员625人,支援管护人员43人;拥有硕士7人,大学本科149人,专科134人,中专70人,高中312人,高中以下356人。

4 存在问题与面临机遇

4.1存在问题

当前,珍稀濒危野生植物保护存在的主要问题有:

(1)人口增长和粗放的经济发展方式导致地带性阔叶林面积缩减,生态环境质量下降。如:地带内的亚热带季风常绿阔叶林原生植物群落,除个别地方保存较为完好外,大多已破坏殆尽,仅残存一些次生林;亚热带常绿阔叶林也呈小块状零星分布,分布于海拔400~1200m间以下深山大岭。

(2)市场需求过大,导致资源过度利用及不科学的利用方式威胁物种生存,造成濒危物种不断增多,使一些观赏和药用植物资源濒临枯竭,甚至已经灭绝。一些群众出于赢利的目的掠夺性地乱采滥挖,采光采尽,使许多野生植物种群数量越来越少,植株变小,质量变差,好品种也越来越少。如:兰科植物中供观赏的春兰、蕙兰现已很稀少,供药用的金线莲等现在野外也已是可遇不可求。或者是培育、种植措施方法不当,对野生植物造成培植性破坏,如采挖大树进城,把大树在原生地与其共生的植物群落破坏殆尽,又难以在城市环境中建立新的植物生态群落。

(3)人工栽培资源发展滞后,产业规模太小。我省列入第一批国家重点保护名录的野生植物有50种,列入省重点保护珍贵树木名录的有25个树种,列入CITES三个附录的物种有2科6l属149种,但能形成人工栽培产业的物种只有南方红豆杉、福建柏、苏铁类、香樟、地方兰属植物、金线莲、铁皮石斛等少数物种。

(4)科学研究严重滞后。在保护管理方面急需解决的珍稀濒危野生植物种群人工修复技术、受威胁物种的繁殖生物学特性、各物种种群结构和动态、生活史、物候学及生存环境等基础研究方面,科研经费、科技力量投入不足,成果少,难以适应保护事业的发展要求。而在基因库、种子库建立和组织培养等现代活体保存技术和精深加工及高附加值产品的开发与研究应用方面,也仅处于初级阶段,手段较为原始,资源综合利用率低,初级产品比重大,附加值低,与保护事业和产业发展的要求差距很大。同时,实用性技术研究和推广工作滞后,除少数药用植物外,许多物种的人工引种驯化、繁育栽培技术、模式栽培或标准化生产等方面研究几乎是空白。

(5)社会公众和各级领导的野生植物保护意识非常淡薄。相对于野生动物保护宣传而言,野生植物保护宣传缺乏载体和平台,宣传的广度和深度也较差。因而各级领导和公众对野生植物保护的重要性认识不足,保护意识不强。

(6)野生植物资源的本底不清,无法制定科学的保护管理政策。虽然我省于1997年一2001年组织开展了“全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资源调查”,但由于资金限制等原因,也只调查了26种植物,与实际存在的濒危物种相比,显然偏少。

(7)法律法规不健全。目前我国尚无一部专门的野生植物保护法律,只有1996年颁布的《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和2001年8月16日的《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林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珍贵树术保护实施意见的通知》(闽政[2001]文198号)执行,导致一些地方特有植物保护没有法规依据,无法进行保护。

(8>部门之间缺少沟通协作。涉及野生植物保护的林业、农业、医药、环保、科技等部门,平时很少联系沟通,各自为政。即便是高校和科研部门,也很少主动与保护管理部门和单位联系,了解现实中的保护管理与产业发展需求,而是关起门来搞研究,所产生的成果适用性差、难推广、转化率低。

4.2野生植物保护与管理面临的机遇

(1)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生态建设,提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时使我国成为生态环境良好的国家,作出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确立了以生态建设为主体的林业发展战略,有力推动了生态建设,取得了很大成绩,为野生植物保护提供良好的机遇。

(2)国家林业局制订了《全国野生动植物保护和自然保护区建设工程(2010~2020年)规划》及《全国极小种群野生植物拯救保护实施工程(2011~2015年)规划》,为我省实施野生植物保护提供了机遇。

(3)通过采取就地保护、近地保护、迁地保护、种质资源保存、野外回归、能力建设等措施,对极小种群野生植物进行保护。为我省实施极小种群野生植物拯救保护工程提供机遇。

(4)野生植物本底资源调查不断深入,全国即将开展第二次野生植物资源调查,自然分布区域与数量更加明朗化,为科技研究提供了支撑,为珍稀濒危野生植物保护提供科学依据和机遇。

(5)相关高等院校教学和科技力量相对比较雄厚,对加强野生植物科学研究提供基础保证和机遇。

5 野生植物保护与管理学科发展的基本思路、目标和对策

新世纪以来,福建林业改革与发展取得了新的成效,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生物多样性保护、林业生态建设、森林资源的保护与发展、林业产业建设,在全国各省(区)中,处于领先的水平,有力推动了我省社会、经济和生态建设的可持续发展。但是我们必须清醒地看到,我省森林生态系统功能比较脆弱,林业体制机制、自然保护区建设布局、野生植物的保护和管理还不能完全适应学科发展的需要,当前,正处于全面建设,科学管理的重要战略机遇期,需要进一步增强我省野生植物保护与发展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加强相应管理机构、人员队伍的建设拓展,提升业务水平。

5.1学科发辰的指导思想与基本原则

5.1.1指导思想

(1)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新时期林业可持续发展的战略方针,坚持严格保护、绿色发展、合理利用的总体要求,综合实施就地保护、近地保护、迁地保护、野外回归和人工繁育等综合措施;濒危珍稀植物与森林生态系统保护,同当地的地带性天然林保护、生态公益林建设紧密结合;野生植物物种、群落保护与其生存地自然生态环境保护相结合。

(2)构建以就地保护为主的科学管理和保护体系,完善迁地保护的整体布局,着力健全濒危珍稀野生植物保护的政策法规体系,推动野生植物人工繁育利用产业的健康发展。

(3)坚持科技支撑、强化科学保护的原则。以科技为先导,以保护生物学、生态学、生殖生物学、植物地理学、遗传学等理论为基础,采用新技术和新方法,提高保护的科学性。

(4)在各级党政领导对野生植物保护工作的重视下,将濒危珍稀植物保护作为维护人类生存、国家生态安全,纳入地方政府的议事日程。

5.1.2基本原则

(1)要坚持因地制宜、突出保护当地特色的原则。不同区域、不同森林类型,要根据生物多样性保护、地带性天然林保护和全省生态公益林建设的总体要求,保护好部级和省级重点保护的野生植物。这些保护种类就是区域保护的特色。

(2)要实现严格保护、科学管理与合理开发利用三者统筹协调原则。严格保护是指对濒危灭绝物种的法制保护,禁止野外挖掘采伐这些物种。科学管理是指对此类物种的保护手段措施。合理利用是指发挥通过人工繁育的、进入产业发展物种的作用。

(3)坚持统筹协调、合理布局和突出重点保护原则。要在我省全面保护部级和省级保护的野生植物种类的同时,集中力量解决野生植物极小种群。

(4)要坚持以政府主导,发挥社会团体组织、人民群众参与共同保护的原则。省级人民政府和各级地方政府,要在当地的野生植物保护与管理工作中,发挥主导作用。社会团体、国际组织等多元辅助、社区民众要积极参与保护。国家与省级保护的野生植物,特别是极小种群的植物,散落在集体林地和国有林场中的,要由当地政府协同基层经济组织,签订保护责任书,形成共同管护协定。

(5)要坚持以省情、林情实际。立足改革开发,借鉴各地先进经验和做法,促进我省野生植物保护事业发展。

5.2学科发展目标与总体布局

5.2.1发展目标

(1)要进一步建立完善我省野生植物保护与管理的行政机构、组织体系建设,进一步完善对国家重点和省级保护的野生植物有效规范的工作机制,促进保护与管理工作沿着依法行政,科学管理轨道进行。

(2)要进一步重视野生植物保护管理协作和监管能力,提高业务能力和水平,防范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种群退化、数量减少,逐渐走向灭绝的态势。

(3)继续落实野生植物与各项有效的保护与管理措施,就地保护、迁地保护、野外回归、人工繁殖、种质保存收集工作都要具体落实。

(4)要进一步摸清本底,搞清我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种类、分布区域和数量,编制全省野生植物保护管理规划。

(5)适度调整我省野生植物保护发展目标。在国家即将公布第二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的情况下,规划全省保护极小种群植物10种(含兰科植物),其它部级重点保护种类70种,省级重点保护植物40种,全省部级自然保护区发展15个,省级自然保护区发展至40个,县级保护区和各地的保护小区、保护点,要根据我省野生植物保护对象的数量,结合全国第二次野生植物资源调查后,作出调整。全省自然保护区面积规模、发展到占全省林地面积的10%。

5.2.2总体布局

福建省森林资源在全国各省(区)中名列前茅,森林覆盖率占全国首位,活立木总蓄积量占全国第七位,全省野生植物种类(维管束植物)居全国第七位。根据顶层设计原则和方法,全省野生植物保护与管理,要自上而下、从整体和全局考虑,应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综合集成法,确定分区施策与分类指导的方法。我省野生植物保护与管理采用“四区一线”网络布局。

四区:第一区:武夷山、戴云山间闽江、敖江流域区;第二区:鹫峰山脉以东交溪、霍童溪流域区;第三区:武夷山南部、博平岭、韩江上游、汀江流域区。第四区:戴云山脉东坡、晋江、九龙江、木兰溪流域区。

一线:沿海海岸线一条线,这一条是我省沿海基干林带线和重点湿地区域线。

全国国家重点保护对象的野生植物,大部分分布四区范围,只有1种Ⅰ级保护野生植物和20种n级保护野生植物分布在沿海与湿地一条线范围内。四区范围的重点野生植物种类,又以武夷山戴云山脉间这一区种类最多。极小种群沿海区域以苏铁类为主,内山区以水松、伯乐树、长序榆、四川苏铁为主,数量极少,趋向灭绝。

5.3学科发展要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开展保护

(1)全省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植物64种、省级保护的野生植物28种,以及经过专家推荐列入国家重点保护第二批名录尚未的野生植物名录(特别是兰科的野生植物),待由省级与地方林业、环保等行政管理部门共同研究确定,形成我省野生植物学科发展和保护的对象名单。要结合全国开展的野生植物资源第二次调查工作,将我省全部野生植物保护对象,分种类,调查其种群、个体,分布(地点)GPS、范围、数量,并建立档案,设置保护点,落实管护人员和职责等。

(2)加强全省野生植物重点保护,要突出濒临灭绝和濒危级的种类,尤其是极小种群野生植物拯救保护。极小种群野生植物是指野外种群数量极小,极度濒危到随时都有灭绝危险的野生植物,或者是生境要求特别,生态幅狭窄和潜在基因价值不清楚,其灭绝将引起基因流失、社会经济损失巨大的野生植物种类。目前我省的极小种群暂定:苏铁、台湾苏铁、四川苏铁、水松、长序榆、伯乐树、观光术等七种。

5.4学科发展的措施和对策

5.4.1加强野生植物保护与管理的法制建设

改革开放以来,我省野生植物保护与管理的法制建设得到重视。根据全国《森林法》、《森林法实施办法》、《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和《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要求,省人大常委会出台了《福建省森林保护条例》,为保护野生植物和森林生态系统提供法律依据。即将酝酿出台的《福建省野生植物保护管理条例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野生植物保护与管理具体办法,统筹处理好保护、发展和利用的关系提供法律保障。

5.4.2进一步建立健全野生植物保护与管理的行政机构体系

省人民政府和地方各级政府都要将原来列为事业建设单位的管理体系,逐步转入依法与监督管理的行政管理体系。各级政府的野生植物保护管理机构,要以主管部门制定野生植物保护管理规划以及涉及的就地保护、迁地保护等建设事业项目,纳入地方政府工作计划,制定目标责任制,定期进行检查考核;野生植物学科保护与发展,要全面纳入政府管理的议事日程。

5.4.3加强对珍稀野生植物产品经营利用的管理

严格控制利用我省珍贵野生植物加工家具及其它产品。正确处理生态与产业、保护与利用关系,做到严格保护、加强管理、科学利用、持续发展。

5.4.4进一步加强学科发展与保护的能力建设

(1)加强野生植物本底调查与基础研究。建国后,福建省陆续进行了多次植物调查与珍贵物种调查,但多是局限性、间断性地进行。植物物种的鉴定主要记载地点(县、乡),没有进行定量的本底调查。许多野生植物本底调查工作,在自然保护区筹建过程中,大多是罗列历史资料,缺乏系统的野生植物种类数量化资料。因此,首先建议以县(市)和国家重点自然保护区为单位,全面开展一次野生植物资源本底调查。调查方法以国家规定要求,以路线调查与典型调查相结合方法;路线调查要对于天然林小班,穿越观察调查国家和省级重点保护植物分布区域;典型调查,对于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相对集中分布区域或者代表性群落类型,调查样地(或样方),调查野生植物重点保护对象的物种数量,测量高、径因子(指乔木层树种)、分布范围生态状况、保护管理与经营开发利用状况;本底调查结果,要详尽提供当地珍稀濒危植物分布与数量情况。其次,要加强野生植物资源基础研究;要根据国家、省级重点野生植物宏观布局状况,在我省西北部重点林区县(市)和部级、省级自然保护区内,采用自上而下部署珍稀濒危野生植物的定位观察样地,定期进行现场勘察工作。基础研究内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种群生态学研究,包括树种群落特征,群落区系组成,群落结构与物种多样性,主要树种群的生态位与种群联结关系,种群演替方向动态,濒危原因与保护对策。

(2)加强科技投入,提高保护效益。对我省濒危珍稀植物的保护与发展,要提高科研保障措施能力。近期内,全省要集中一批植物分类、森林保护和造林培育方面的教育、科研和生产实验部门的科技力量,联合对我省濒危珍稀植物,特别是国家Ⅰ、Ⅱ级重点保护植物、极小种群的植物种类、省级保护植物的地方特有种群,尤其是目前人工繁殖难度比较大的项目要立项研究,联合攻关,尽快在重点领域取得突破。要充分利用现有科研设备和先进的保护管理模式,在实践中推广应用,以提升拯救、保护和发展利用措施的科学性和有效性。要联合对我省濒危珍稀植物、特别是国家Ⅰ、Ⅱ级重点保护、极小种群植物和省级保护植物有种,在保护区和植物园内,研究物种致濒原因,生境恢复与改造技术;研究人工繁殖、种质资源保存、野外回归和定位监测其生物学特性,种群结构变化规律等课题。国有林场应当成为濒危珍稀植物与人工繁育种质资源保存的重要试验地。全省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学者成立省级野生植物保护与利用学科专家委员会,充分发挥专家委员会的作用,定期开展对野生植物保护利用现状的评价,以及深化论证与鉴定工作,提高我省野生植物保护利用的成效和水平。与此同时,要加强科技人才培养,制定培训计划,建立分级培训制度,不断提高科研人员能力和素质。

(3)加大野生植物保护发展的资金投入,搞好野生植物保护学科基础设施建设。拯救和保护野生植物,是维护人类生存,保障国家生态安全的物质基础,也是我国实现区域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资源。因此,各级政府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中,要统筹考虑,将野生植物保护发展的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中公益性投入。要按照事权划分原则,野生植物保护与发展事业投入管理运行经费编入各级财政预算系列,确保野生植物保护学科发展管理工作正常和高效开展。

野生动植物保护条例范文5

第二条进口或者出口公约限制进出口的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应当遵守本条例。

出口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依照本条例有关出口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规定办理。

第三条国务院林业、农业(渔业)主管部门(以下称国务院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主管全国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进出口管理工作,并做好与履行公约有关的工作。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代表中国政府履行公约,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经国务院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批准出口的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批准进口或者出口的公约限制进出口的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核发允许进出口证明书。

第五条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科学机构依照本条例,组织陆生野生动物、水生野生动物和野生植物等方面的专家,从事有关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进出口的科学咨询工作。

第六条禁止进口或者出口公约禁止以商业贸易为目的进出口的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人工培育、文化交流等特殊情况,需要进口或者出口的,应当经国务院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批准;按照有关规定由国务院批准的,应当报经国务院批准。

禁止出口未定名的或者新发现并有重要价值的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以及国务院或者国务院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禁止出口的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

第七条进口或者出口公约限制进出口的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出口国务院或者国务院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限制出口的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应当经国务院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批准。

第八条进口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对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使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二)具有有效控制措施并符合生态安全要求;

(三)申请人提供的材料真实有效;

(四)国务院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公示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出口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生态安全要求和公共利益;

(二)来源合法;

(三)申请人提供的材料真实有效;

(四)不属于国务院或者国务院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禁止出口的;

(五)国务院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公示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进口或者出口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申请人应当向其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进口或者出口合同;

(二)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名称、种类、数量和用途;

(三)活体濒危野生动物装运设施的说明资料;

(四)国务院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公示的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并将全部申请材料转报国务院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国务院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在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延长的期限和理由应当通知申请人。

第十二条申请人取得国务院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的进出口批准文件后,应当在批准文件规定的有效期内,向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申请核发允许进出口证明书。

申请核发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申请表;

(二)进出口批准文件;

(三)进口或者出口合同。

进口公约限制进出口的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出口国(地区)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核发的允许出口证明材料;出口公约禁止以商业贸易为目的进出口的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进口国(地区)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核发的允许进口证明材料;进口的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再出口时,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和海关签注的允许进口证明书。

第十三条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本条例规定和公约要求的,应当核发允许进出口证明书;对不予核发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和国务院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并说明理由。在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延长的期限和理由应当通知申请人。

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在审核时,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通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十四条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在核发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时,需要咨询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科学机构的意见,或者需要向境外相关机构核实允许进出口证明材料等有关内容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材料送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科学机构咨询意见或者向境外相关机构核实有关内容。咨询意见、核实内容所需时间不计入核发允许进出口证明书工作日之内。

第十五条国务院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以及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在审批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进出口时,除收取国家规定的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第十六条因进口或者出口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对野生动植物资源、生态安全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危害和影响的,由国务院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提出临时禁止或者限制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进出口的措施,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第十七条从不属于任何国家管辖的海域获得的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进入中国领域的,参照本条例有关进口的规定管理。

第十八条进口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涉及外来物种管理的,出口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涉及种质资源管理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进口或者出口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应当在国务院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会同海关总署、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指定并经国务院批准的口岸进行。

第二十条进口或者出口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应当按照允许进出口证明书规定的种类、数量、口岸、期限完成进出动。

第二十一条进口或者出口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应当向海关提交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接受海关监管,并自海关放行之日起30日内,将海关验讫的允许进出口证明书副本交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备案。

过境、转运和通运的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自入境起至出境前由海关监管。

进出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定监管区域和保税场所的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应当接受海关监管,并按照海关总署和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的规定办理进出口手续。

进口或者出口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应当凭允许进出口证明书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并接受检验检疫。

第二十二条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应当将核发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有关资料和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年度进出口情况,及时抄送国务院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主管部门。

第二十三条进出口批准文件由国务院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组织统一印制;允许进出口证明书及申请表由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组织统一印制。

第二十四条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取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批准进出口、核发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五条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科学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取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出具虚假意见,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六条非法进口、出口或者以其他方式走私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由海关依照海关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罚没的实物移交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依法处理;罚没的实物依法需要实施检疫的,经检疫合格后,予以处理。罚没的实物需要返还原出口国(地区)的,应当由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移交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依照公约规定处理。

野生动植物保护条例范文6

生物多样性面临的危机一个健全的生态环境意味着使其所有的生态系统、群落和物种,都保持良好的状态。但目前人口与资源,经济建设与生态保护的矛盾日益突出。一些地方以牺牲生态和资源为代价,来获得经济的暂时发展。人类造成的主要威胁是生境的破坏、破碎和退化(包括污染),以及物种的过度开发、外来物种的引入和疾病的加速传播。

1.生境破坏和消失。随着大自然自身的演变,特别是随着工业化的发展,人类过度地从自然界获取土地、木材、食物、药材等,使生态环境遭到严重的破坏。生物多样性的主要威胁是生境的破坏和消失。生境的破坏和消失被确认为是大多数生物和微生物目前正濒于灭绝所遭受的最直接的威胁。物种大量聚集的热带雨林以每年1700万公顷的速度消失,温带森林也在大面积减少。目前,全球森林由76亿公顷已减少到34.4亿公顷,减少了50%还要多。湿地退化和丧失的速度更是超过了其他的生态系统。现在地球上有20%的珊瑚礁和35%的红树林丧失。

2.生境破碎。生境破碎是指由于某种原因,一块大的、连续的生境不但面积减小,而且被分割成两个或更多片段的过程。生境破碎使一些中心物种由于不能迁移以觅食、、传播等而难以生存。生境破碎也可以把一个广泛分布的种群分割成两个或更多的亚种群,每一亚种群由于受空间的局限而陷入衰落和灭绝的境地。

3.边缘效应。森林边缘对保持森林的结构起着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生境破碎,森林边缘的物种构成就会发生改变,使由内部物种占据的区域进一步减少。由于温度、湿度和光照水平的变化使许多物种从片段化的森林中消除。

4.生境退化和污染。人类活动密集的干扰,会使生境中的群落和物种受到影响,而造成生境的退化。例如:珊瑚礁地区频繁的行船和潜水会恶化这个群落。人类释放的杀虫剂、化学品和污水,工厂和汽车排出的废气等对环境造成了严重的污染。污染对水质量、空气质量甚至地区气候的全面影响,不仅威胁到生物多样性,而且会引起全球气候变化,影响人类健康。

5.外来物种的引入。由于在新的生境中缺少外来物种的自然捕食者、有害物和寄生虫。所以会打破这一生境的生态平衡,而使物种结构遭到破坏,导致某些物种的消失。

6.物种的灭绝。环境破坏最严重的一面就是物种的灭绝。一旦某一物种灭绝,其DNA中所蕴藏的特有的遗传信息和其所拥有的特征组合将永远丢失,它的种群将不可能存在,它所生活的群落将变得贫乏,且其所具有的对人类的潜在价值将永远不会被认识。现今由人类引起的物种灭绝速度是物种自然更替速度的几百倍,甚至是上千倍。例如:20世纪初有野生老虎10万只,现在仅存野生老虎3200-3500只左右。里海虎1950年灭绝。我国特有的华南虎也已多年不见踪迹。

二、中国的生物多样性保护

中国地处东亚,包括寒温带、温带、亚热带和热带的范围,加之地质、地貌和土壤的变化,生物物种的类型十分丰富,也具有许多独特之处,像湿润亚热带和青藏高原就是其它区域所没有的。我国的生态区共有19个,其中陆地生态区12个,淡水生态区6个,海洋生态区1个。

(一)中国生物多样性的一般特点

中国的生物多样性概括起来有下列特点:

1.物种高度丰富,特有属、种繁多。目前我国有高等植物3.28万种,动物10.45万种,其中许多为我国特有、孑遗种、经济价值高的种。

2.区系起源古老。由于中生代末中国大部分地区已上升为陆地,第四纪冰期又未遭大陆冰川的影响,所以各地都在不同程度上保存着白垩纪、第三纪的古老残遗成分。

3.栽培植物、家养动物及其野生亲缘的种质资源异常丰富。中国有7000年以上的农业开垦历史,因而中国的栽培植物、家养动物丰富程度在世界上是无与伦比的。

4.生态系统丰富多彩。就生态系统来说,中国具有陆生生态系统各种类型,且每种陆生生态系统都包含多种气候型和土壤型。据统计,全国陆地生态系统共27个大类,460个类型。其中:森林16大类,185个类型;草地4大类,56个类型;荒漠7大类,79个类型;湿地、淡水域5个类型;海洋6个大类,30个类型。

5.空间格局繁复多样。中国地域辽阔,地势起伏多山,气候复杂多变。从北到南,由不同气候带引起不同的植被类型。从东到西,随着降水量的减少,发生不少同属不同种的物种替代。以上特点,说明中国生物多样性在全球所处的独特地位。

(二)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成果

1.初步建立了一系列物种及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

2.就地保护成绩显著,迁地保护得到较大的发展。到2012年底,我国已建立森林、湿地、荒漠、野生动物、野生植物等五种类型的自然保护区达2407个(其中林业直管2150个),总面积1.45亿公顷。就湿地保护来说,目前全世界有国际重要湿地1886块,中国有41块。我国野生动植物迁地保护和种质资源移地保存也得到较快发展,全国已建动物园(动物展区)、野生动物园240多个,植物园(树木园)234个。

3.重大生态工程的实施。我国先后实施了“天然林保护工程”、“退耕还林工程”、“防止荒漠化工程”和“湿地保护与恢复工程”。这几大生态工程的实施,极大地促进了我国生态环境的改善。

(三)中国所面临的生态危机

我国目前面临着生态危机:森林大面积消失、土地沙漠化扩大、水土严重流失、湿地不断退化、自然灾害频发、物种加速灭绝、严重干旱缺水、全球气候变暖。我国在发展过程中曾经经历了大面积毁林开荒的过程,致使我国森林面积大幅度下降。虽然近几年建造了大量的人工林,但是仍面临着森林资源总量不足、分布不均、结构不合理、质量不高等问题,成、过熟林只占森林面积的14.3%。我国森林覆盖率为20.36%,比全球平均数低近10个百分点。人均森林面积不足世界的1/4,人均森林蓄积量只有世界的1/7。我国木材对外依存度高达44.8%,而且还有上升的趋势。目前,我国沙化土地173万平方公里,占国土面积18.1%。石漠化土地12万平方公里,盐渍化土地17.3万平方公里。由于多重因素的影响,我国90%的天然草原都有不同程度的退化,而且每年还以200万公顷的速度在扩展,草场沙化严重。由于人类的捕杀和生态环境的恶化,加速了物种的灭绝。综上所述,生物多样性保护迫在眉睫。而在当今以人为主导的社会文化体系中,只有用法律规范人们的行动和意识,才能更有效地保护生态环境,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统一。因此,建立健全法制对生物多样性保护,自然资源合理利用、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影响。

三、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的立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国际条约的加入对我国立法的推进

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世界各国人民都认识到保护人类赖以生存的地球的重要性,从而形成了地球村的概念。在联合国框架下制定了多个有关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条约和政府间协定。如:《生物多样性公约》、《湿地公约》、《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防治荒漠化公约》、《海洋公约》、《国际热带木材协定》、《国际捕鲸公约》及《中日候鸟协定》、《中澳候鸟协定》等。诸多的公约和国家间的协定,对保护地球生态系统和人类文明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也极大地促进了我国生物多样性保护立法的进程。

(二)我国物种保护的立法现状

我国是关于生物多样性保护立法比较早的国家,1950­年国家就出台了关于稀有生物保护办法。我国的《宪法》和《刑法》(1979年《刑法》第130条)中对物种的保护也有描述。但随后很长的时间立法工作处于停顿的阶段。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我国法制建设取得了长足发展。国家相继出台了《森林法》、《野生动物保护法》(1988)、《防沙治沙法》、《草原法》以及《刑法》修正案等法律和《森林法实施条例》、《野生植物保护条例》、《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2)、《自然保护区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等行政法规。另外,还有大量的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及地方政府规章。初步形成了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法律体系。在立法的同时,1987年我国了《中国自然保护纲要》,1994年在《21世纪议程》中,对生物多样性保护进行了规范。

(三)我国物种保护立法存在的问题

中国是生物多样性非常丰富的国家之一,也是名列濒危物种最多的国家之一,­其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和可持续利用问题非常突出。笔者从事多年物种保护的工作,以《野生动物保护法》为例进行探讨。

1.立法体系庞杂、立法效力低下、行政管理色彩浓厚。我国立法比较分散,­有专门法律,­如《野生动物保护法》;­同时还有许多“规定”、“办法”和“通知”,­如《关于惩治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的补充规定》、《关于严厉打击非法捕杀、收购、倒卖、走私野生动物活动的通知》等。立法位阶,­有人大常委会、国务院、林业部,­还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林业部、公安部联合的法规,­导致这些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法律效力高低不一,­参差不齐。此外,还存在大量的地方性法规。如:《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山东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很显然,­我国关于物种保护的立法体系十分庞杂,­立法效力层次较低。同时,各种“规定”、“办法”和“通知”的出现也反映出我国浓厚的以行政命令代替法律的行政管理色彩。

2.立法目的滞后。人类对自然资源的过度利用和开发,导致环境不断恶化,各种自然灾害频发。人类的环境立法理念开始发生了巨大的变化,生态利益优先理念已经体现到立法中。而我国现行的各种法律还受到经济利益优先理念的制约。如:《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其立法目的是:­为保护、拯救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维护生态平衡,­制定本法。第三条第一款:“国家保护依法开发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的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从而可以看出,­我们保护动物的目的重点落在合理利用而非生物多样性保护上,­没有凸显出物种保护的重要性。

3.物种保护的不坚决性。由于立法目的与经济利益妥协,­必然导致法律的软弱性和不彻底性。相关法律的规定使用“应当”、“可以”等比较模糊的词语,在法律责任追究上,措辞宽泛缺乏可操作性。另外,­现行法律对野生动物资源犯罪的打击缺乏力度,不足以震慑犯罪分子。

4.物种保护的不全面性。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将保护的范围限定于珍贵、濒危的和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野生动物。这是对经济发展的一种妥协性立法,­缺乏物种保护的前瞻性思维,体现了人类急功近利的实用主义,不能有效地保护自然生态的完整性和地球上的生物多样性。

5.对动物栖息地的保护不力。野生动植物的生存环境是个很广泛的概念,­但是追究法律责任的对生存环境的破坏仅限于自然保护区和禁猎区、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的主要生息繁衍场所,­使得受保护的栖息地概念模糊而且范围有限。

6.执法不力、司法不严。“野生无主,谁猎谁有”的传统思想深植于中国人的心中,且立法本身存在缺陷。传统思想和立法缺陷相结合,­使执法不力、司法不严成为目前物种保护执法存在的突出问题之一。

7.执法后期的处理存在盲点。案件查获的各种违法品的处理,在法律上看似规定明确,但由于执法部门繁杂,部门利益无法协调,致使一些规定缺乏可操作性。大都是行政权自由裁量之下进行“处理”。因此,完善法律法规,规范行政执法后续行为,对于保护野生动物很有必要。

四、一些认识及建议

(一)对问题产生原因的认识产生以上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点:­

1.文化传统方面的因素。传统的生产、生活方式在人们的观念中根深蒂固,­生物多样性保护观念淡薄。

2.经济利益方面的因素。人们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时往往把经济利益放在首位,而忽视了对生物多样性的保护。

3.体制上的缺陷。我国目前生物多样性保护牵扯部门繁多,管理分散。另外资金投入缺口大。

4.法制上的因素。目前我国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法律体系,还存在许多需要改善的问题。

5.观念上的原因。与西方发达国家不同,­我国大部分公众的动物福利观念启蒙晚,保护意识相对薄弱。

(二)建议采取的措施

1.定期开展生物多样性调查,建立保护地建设体系和野生动植物种及生态环境监测体系。

2.制定国家生物多样性保护综合发展规划,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其中,包括自然保护区、湿地、野生动植物保护、防止沙漠化和荒漠化规划等。生态红线是国家生态安全的底线,必须强制性地保护国家生态安全,才能保证国家长治久安。

3.完善和加强我国资源保护和利用的法律体系建设。­生物多样性问题呼唤新的、卓有成效的法律体系的诞生。必须将经济利益优先的思想转变到生态利益优先上。包括对生态安全战略地位的明确,国家主导责任的定位,以及稳定和持续投入的保证等,以确保我国的资源安全。

4.­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管理体制的建设,增加财政投入。­在保护机构之间要形成监督机制,明确管理权限与责任。

5.加强执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各主管部门要加强协作,加强监管,联合执法。做到有法可依,执法必严。采取高压态势,有效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确保国家生态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