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竞存在的意义范例6篇

电竞存在的意义

电竞存在的意义范文1

关键词:电子信息产业产业安全经济安全技术安全信息安全

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电子信息技术席卷全球,电子信息技术不仅已经成为一个新兴支柱产业,而且前所未有地影响其他传统产业乃至整个国家经济的发展。美国等发达国家严格控制其高端通讯技术、计算技术的应用和传播,比较重视信息产业的安全状况;而我国无论是在主观意识上、技术标准上还是产业管理政策上,都忽视了电子信息产业安全防范。2009年2月,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电子信息产业调整振兴规划》,如何维护我国信息技术产业经济安全乃至整个国家经济安全已经提上日程。笔者从产业安全的含义界定、产业安全理论和电子信息产业安全构成三个方面阐述通过加快创新发展,维护我国信息技术产业安全。

产业安全的定义

尽管国内外学者们对产业安全的含义有不同的解释,但概括起来有狭义和广义两个范畴的认识问题。从狭义角度看,产业安全仅仅只是经济领域的问题,不涉及技术领域,只是运用经济手段寻求经济的安全性,是指在开放的经济体系中,一个国家或地区的特定产业如何在国际竞争中保持独立的产业地位和产业竞争优势。从广义角度看,产业安全指的是保证产业顺利发展的经济、技术和社会等各个方面。因此广义的产业安全是指一国重要产业所处的宏观经济政策环境相对稳定,产业内外先进技术推动作用充分发挥,企业持续培养核心竞争能力,使产业在其幼稚阶段、发展阶段能够抵御外来各种因素的威胁,并能持续发展的状态。

产业安全相关理论综述

(一)产业保护理论

产业保护理论是研究产业保护对象、产业保护手段、产业保护程度和产业保护效果的一种产业安全理论。其核心思想是:产业保护的目的是保护产业的竞争力,使被保护产业不断增强参与国际竞争的能力;保护的手段应该是在国际法允许的范围内灵活运用多种保护方法;保护的对象应是在全球产业链中具有重要地位的产业、节能的产业和具有强外部性的产业;保护的难点是对开放度和保护度的把握,在国家层面上是开放的,在产业层面上是适度保护的,即应为产业发展提供开放的成长环境和良性的保护措施。可见,产业保护对竞争环境的培育很重要,这种保护应是暂时的、高效的,旨在促使产业自身产生出一种技术外溢,并不断增强参与国际竞争的能力。

(二)产业国际竞争力理论

从长远来看,只有不断提升产业国际竞争力才是维护产业安全的治本之策,从这种意义上来讲,产业国际竞争力是产业安全的核心。企业和产品的国际竞争力的集合构成产业的国际竞争力,产业国际竞争力的核心是竞争优势的形成及发挥。也就是说,产业国际竞争力是一国某一产业在国际市场竞争中实际显现和形成的优势,它反映了一国某产业的生产力水平。从竞争优势的形成角度来讲,产业国际竞争力更强调和依赖于企业的策略行为和创新能力。为提高本国产业的国际竞争力,可以采取的措施主要包括强化创新能力、优化产业结构、合理利用资源等。

(三)产业控制理论

产业控制理论是从产业控制力的角度探讨产业安全的理论,它主要关注外国直接投资(FDI)通过股权、技术、品牌、经营权、决策权的控制,而对东道国产业产生的不利影响,以及东道国应采取的应对措施。一国的产业控制力包含两层含义:第一,是本国资本对国内产业的控制力和对市场的占有程度;第二,是本国政府对国内产业的影响力和产业政策效应。产业控制力的高低主要受国际资本进入的影响,大量外资企业的进入会侵蚀本国资本的产业控制力。

电子信息产业安全释义及其构成分析

与一般产业相比,电子信息产业具有知识密集、技术密集、研发投入高、创新速度快、风险性大等特点,因此电子信息产业安全的内容与一般产业安全相比,运行过程中对技术和信息传递的要求更高,具有特殊性。根据产业安全的概念,结合电子信息产业发展的特点,在考察电子信息产业安全水平时,不仅要从经济角度出发,还要注意电子信息产业中技术开发、使用等方面的安全。

因此,本文对电子信息产业安全的概念做出如下界定:电子信息产业安全是指一国的电子信息产业在开放经济背景下,其所处的经济政策环境相对稳定,产业保护措施相对合理,产业发展基础条件相对完善,产业内外先进技术推动作用充分发挥,企业持续保持要素的高投入并持续培养以技术为核心的内在竞争能力,使电子信息产业能够在其幼稚阶段、发展阶段抵御外来各种因素带来的威胁,并能持续发展的状态。根据产业安全理论和电子信息产业安全概念的界定,电子信息产业安全可以分为经济安全和技术安全两大部分。

(一)电子信息产业的经济安全

电子信息产业的经济安全是经济领域中的产业安全问题,主要考察产业所处的产业政策、市场竞争环境是否有利于产业发展;产业在国际上生存和发展的基础何在,是否有竞争优势;产业和产业内技术是否过于受国际市场制约;政府和企业对行业的控制程度如何,是否很大程度上受外资和国外市场的影响等。

1.电子信息产业发展环境。产业发展环境是产业赖以生存的基础,受到国家产业政策、产业所面临的市场环境的影响。

电子信息产业政策是指政府部门为了促进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通过税收、投资等方式对电子信息产业的资本、人才和技术环境产生影响,扩大电子信息产品的市场需求,刺激和保护电子信息产业发展的各种政策。主要包括税收优惠政策、人才开发政策、风险资本政策、科技投入政策等。

市场竞争环境是指我国加入WTO后为了与国际体制接轨,我国的国内市场发生了重大变化,芯片、手机、电脑等高技术的电子信息产品可以在更大的范围内利用国内外的资源进行生产销售。但同时国外高新技术企业的大量进入,与国内高新技术企业竞争,同一行业或行业之间的企业竞争更加激烈。在这种情况下,我国电子信息产业能否扩大市场份额,取决于我国高新技术产业的产业结构和市场竞争能力。

2.电子信息产业国际竞争力。维持产业的生存空间是指国内产业的产销量应该快于或至少不慢于国外产业产销量的增长,只有这样,国内产业才能保持创新和发展的能力余地。而维持产业一定的生存空间要求产业具有一定的国际竞争力,产业国际竞争力能够显示一国某个产业的竞争优势,揭示产业生存和发展的基础。电子信息产业国际竞争力一般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即电子信息产品国内市场占有率、电子信息产品国际市场占有率、产业的贸易竞争指数。在国内市场上,电子信息产业处于主导产业地位,其竞争力较强,因此,在影响电子信息产业安全方面,更侧重于其国际方面的竞争力。

3.电子信息产业对外依存度。产业对外依存度主要反映产业在发展过程中对国际市场的依赖程度。依存度过低,说明一个国家产业发展过于封闭,而太高又说明易于遭受国际因素波动的影响。考察电子信息产业在对外依存方面是否安全可以从产业的进出口对外依存度、资本对外依存度和技术对外依存度等方面考察。

产业进出口对外依存度反映国内产业的生存对原材料、零部件进口和产品出口外国市场等的依赖程度。产业进出口对外依存度越高,产业受国际市场负面影响因素就越大,产业的生存安全度就更低。参考国际经验,将进口依存度的“基本安全”状态范围定在30%较为合理,上下增减5个百分点可以算出其它安全值。

产业资本对外依存度反映国内产业的生存对外国资本的依赖程度,如果产业资本对外依存度较高,说明对外国资本依赖度越大。如果外资供应有较大的变动(如撤资或垄断),那么将会影响到产业的正常发展。

产业技术对外依存度反映国内产业的生存对国外技术的依赖程度。在产业技术对外依存度高的情况下,短期存在着技术供应中断可能带来的产业停滞风险;从长期看,如果引进与消化不能协调进行,产业不可能建立起自主的技术研发体系,竞争力就无从谈起,安全更没有保障。一旦外方停止转让技术,而产业自身的研究与开发能力又严重不足,将会影响其国际竞争力,进而影响其生存安全。我国电子信息产业中许多行业没有自己的核心技术,是产业未来发展的主要瓶颈。

4.电子信息产业控制力。与产业对外依存度相同,电子信息产业控制力主要反映本国政府和企业对产业的控制程度。如果控制力过低,某一行业有过多的资本股份和市场份额控制在其他国家或集团手里,说明易于遭受国际因素波动的影响,没有自。反之,如果控制力过高,又不利于利用国际市场和国际资本。考察电子信息产业控制力是否恰当,可以从外资市场控制率、外资股权控制率和外资技术控制率等方面考察。

外资市场控制率反映国内产业市场上受外资企业控制的程度。按照国际反垄断法的规定,该指标的警戒线为20%,上下增减5个百分点算出其他安全值。

外资股权控制率反映国内企业资产股份受外资企业控制的程度。通常来讲,单个企业外资股份额达到20%~30%可达到对企业的相对控制,超过50%即达到对企业的绝对控制。因此,该指标应限制在30%以内,上下增减5个百分点算出其他安全值。

外资技术控制率是从技术角度反映外资对国内产业控制的情况。单个企业的外资技术控制率与国产化率之和为1,可通过国产化率计算单个企业的外资技术控制率,将外资技术控制率按产值加权平均,即可得出产业的外资技术控制率。

(二)电子信息产业的技术和信息安全

由于电子信息产业对技术和信息高要求的特征,在分析电子信息行业的安全时必须考虑其技术和信息安全。

技术是把“双刃剑”,凡有技术使用的地方,就有安全问题存在,技术发展越快,技术给人类安全带来的威胁就越大,这就是技术的社会后果的具体体现。技术的社会后果,是指技术成果应用于社会之后所产生的负面作用或不良影响。技术的社会后果,一是背向社会后果,二是侧向社会后果。背向社会后果,即技术成果被用在与该项成果创造者的预想和公众利益完全相反的方向上。电子信息产业作为高技术产业,在技术的开发和运用时应考虑好此项技术是否会造成对社会的不良影响,从而加强防范,采取一定措施,利用技术有利的一面而控制其有害的一面,保证产业技术的安全。

而随着信息化的普及和电子信息产业本身的特性,此行业对信息系统有很强的依赖性。再加上电子信息企业几乎所有的数据和商业机密都存放在信息系统的数据库内,所以这些都给企业的信息安全带来了很大的隐患,一旦管理不当就会给企业带来严重的损失。电子信息产业的信息安全是指信息网络的硬件、软件及其系统中的数据受到保护,不受偶然的或者恶意的原因而遭到破坏、更改、泄露,系统连续可靠正常地运行,信息服务不中断。从大的方面讲,信息安全主要包括:运行安全(主要是由网络和计算机构成的平台)、交易安全(传输过程中的数据安全)、内容安全、个人或单位隐私保护。

参考文献:

1.何维达,宋胜洲等.开放市场下的产业安全与政府规制[M].江西人民出版社,2003

电竞存在的意义范文2

国内外学者在电子商务方面的研究主要从应用、技术、支持和实施以及其他四个方面开展工作。在应用方面主要是包括各类电子商务系统,如零售业的电子商务系统、金融电子商务系统、教育等门户网站以及最近几年流行的移动电子商务系统。技术方面主要包括网络安全、前台后台的支持系统、网站布局设计和算法等。支持和实施则是包括电子商务的环境、相关政策和企业战略等方面。其余的一部分研究则归类到其他,例如一些结合具体企业的案例研究或者是针对影响电子商务发展的某一方面的因素研究等。王渊(2008)等人选取了169篇电子商务相关文献进行研究,基于主题统计,样本显示的结果支持上述的四个研究方面。李杰(2008)对2000-2006年中文核心期刊发表的4808篇电子商务相关文献进行分类分析,我国电子商务研究主题按论文数量排序依次是技术、市场、支持和应用。回顾电子商务分类模型的研究文献可知,电子商务研究的主要方面在于企业层,即微观运作层,宏观上的研究很少,尤其是电子商务市场竞争结构演化规律的研究目前没有见到。宏观研究的意义十分重要,它能够揭示电子商务市场的竞争结构特征和动态变化规律。竞争结构特征用于新进入企业把握电子商务市场的竞争结构格局和竞争形势,分析自己企业进入市场后所面临的竞争压力,决定是否进入以及进入后的竞争战略。动态变化规律揭示市场的发展规律,是趋于垄断还是趋于更加竞争,便于新企业选择进入一个比较成熟但垄断的电子商务市场,还是开拓性进入一个新市场。因此,本文将从宏观层面研究电子商务市场的竞争结构及其动态变化规律。现有研究发现,很多市场经济现象的背后都符合幂定律。根据幂定律,本文猜想电子商务市场竞争结构应该符合幂定律。以y为因变量,x为自变量所形成的函数关系y=cx-a就称为幂律分布。其中x代表统计量从高到低的排名,y代表排名所对应的统计量。在幂律分布的发展过程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是Zipf和Pareto(胡海波,2005)。1932年,哈佛大学语言学家Zipf在研究文本中单词出现的频率时发现了这种分布。他将单词在文本中出现的频率由高至低排列,发现每个单词出现的频率和它的名词存在反比的关系,即y=cx-a,人们将这一关系式称为Zipf定律。1877年,意大利经济学家Pareto在针对人们财富的调查取样中发现大部分的财富流向了少数人手里;同时,他还发现某一个族群占总人口数的百分比和他们享有的收入之间也存在着一种关系。他从大量事实中发现社会上20%的人占有80%的社会财富,即在社会中财富的分配是不平衡的。在生活中还存在许多与之相类似的不平衡现象,人们把这种不平衡的关系统称为二八定律即Pareto定律。在自然界与社会生活中,科学家们普遍感兴趣的事情基本都有一个典型的规模,而个体的尺度在这一特征尺度附近变化很小。比如学生的成绩,在某次考试中绝大多数学生的成绩都集中在平均值附近,很少会出现集中在高分和低分的情况。如果以成绩为横坐标,以成绩所对应的人数为纵坐标,可绘制出一条曲线,该曲线两边下降得极快。这种用平均值来表征整个群体特征的分布称之为泊松分布。然而对于其他一些分布,例如个人收入或一些金融数据的分布,就与泊松分布大不一样了,个体的情况可以在很大的范围内波动,这一波动经常可以跨越几个数量级。幂律分布是与泊松分布显著不同的另一分布,广泛存在于众多领域中,例如物理学、金融学、计算机科学以及社会科学,且表现形式各不相同。尤其是目前许多领域的发展都面临着一些复杂系统问题。而这一分布很好的表征了复杂网络中的无标度特性,即个体值的波动范围相当大。根据这一特性,本文认为激烈的B2C电子商务市场竞争是一个复杂的网络,也应该会表征出无标度的特性,即幂律分布的特征。随着计算机和数学工具的迅猛发展,学者们对金融数据的研究变得相对容易。这一研究促使了经济物理学的诞生,例如Kadanoff(1971)和Montroll(1974)等。之后该领域吸引了越来越多的学者,模型的变化和改进多种多样,所涉及的数据范围也越来越宽泛。Adrian(2001)对美国和英国的财富和收入分布进行研究,证实其尾部符合幂律分布规律。Anders(2008)研究发现在阿根廷、巴西、智利、墨西哥、秘鲁、委内瑞拉、中国香港、印度尼西亚、韩国、马来西亚、菲律宾和泰国等多个国家和地区的股票市场中,幂律分布规律很好地描述了存在于新兴市场中的投机泡沫。张宇(2004)等人介绍了有关金融资产收益率分布呈现幂律特征的主要研究方法和结果,以及与其相关的理论解释。高建敏(2007)根据《福布斯》公布的中国大陆富人榜排名,以排名为横坐标,他们所拥有的财富为纵坐标,可绘制出一条向右偏斜的、拖着很长尾巴的分布曲线,这与泊松分布曲线有着明显的不同,称之为幂律分布。这种分布表明,大部分的财富主要集中在少数人手中,即符合著名的Pareto定律。司马则茜(2009)等人收集国内外公开的中国银行系统操作损失数据,在此基础上,运用分形的POT幂律模型对其进行了估算,表明了操作存在的严重风险。吉翔(2012)使用对数周期性幂律模型对我国股市的泡沫进行了分时间段研究,证实我国股市具有分形特征,存在符合幂律分布规律的泡沫现象。除了经济学、物理学领域的研究之外,其他基于幂律分布的研究也是层出不穷。在互联网领域,幂律分布更是无处不在,从网上信息量的分布、站点拥有的网页再到个人的搜索行为几乎都存在幂律分布。在互联网这个看似混沌复杂的领域,却出乎意料地存在着极强的规律性。学者们把在互联网中存在的幂律称为“富者益富”,这一机制与西蒙模型的“成功产生成功”是一致的。山石、邱红(2008)在文献中指出,当出现一个新的网页或一个新的链接时,它会以一定的概率链接到已有的节点,而这一概率与所有站点拥有的链接量存在相关关系,站点拥有的链接量越大,新链接接入的可能性越大,依据这一过程,最终就形成了链接量在网站中的幂律分布。近年来,学者们经过研究发现在人口统计学中幂律分布现象同样存在。施华萍(2009)在研究我国人口分布的过程中发现省、市、县三级人口的分布具有相似的幂律分布规律,并采用无标度网络上的聚集体迁移模型很好地解释了我国人口分布的演化规律。AaronClause(t2009)等人改变前人应用最小二乘法来分析具有幂律分布规律的数据,而选用了最大似然估计法来对数据进行处理,并用这种方法在24个不同学科的现实数据中得到了验证。杨波(2007)等人也基于这种方法并引入KS检验统计量和欧几里得距离来检验了这种方法的估计效果,最后通过CNN模型网络和爵士音乐家网络两个实例验证了新方法较图形方法更好的估计效果。刘臣(2013)研究中国重要中文期刊文献之间相互引用的关系时,证明了中国学科知识网络的边权分布具有幂律分布特征。目前,在电子商务领域基于幂律分布规律的研究还较少,且主要以基本概念的描述和某些行为的局部特征研究为主,对其宏观层面——市场竞争结构全局特征的理性认识或者定量研究还有很多欠缺。俞宣伊(2010)基于复杂网络以淘宝网为例对C2C电子商务交易网络的演化机制和动态特征进行了分析,发现了C2C交易网络的度分布遵循幂律分布,这说明C2C交易网络的演化满足优先连接和增长定律。叶作亮(2011)基于幂律分布对C2C顾客的购买行为特征进行了研究,发现在C2C电子商务的环境下,顾客的购买行为呈现出长尾分布的特征。他进一步构建模型,解释了形成这一规律的内在机制。高瑞泽(2012)从生态群落的角度研究了电子商务群落之间的竞争关系,并以B2C网站为研究对象,揭示了其市场中存在的幂律分布规律。传统市场经济、金融领域基于幂定律的研究有很多,但在电子商务领域幂律分布的研究还十分缺乏。因此,本文将基于幂律分布研究电子商务市场的竞争结构以及其动态变化规律,从定量和动态的角度形成对电子商务整个发展历程的清晰认识和对未来发展的预测,为这一研究领域的发展提供新的视角,并为企业的发展战略提供指导性建议。本文的研究目标包括以下两个方面:(1)验证电子商务市场的竞争结构符合幂律分布规律。以中国B2C电子商务市场的市场份额和美国B2C电子商务市场的市场份额为研究对象,基于幂定律拟合它们历年的市场竞争结构分布规律。(2)从纵向时间角度,分析得出电子商务市场竞争结构的纵向演化规律。本文首先是从静态角度,基于幂定律拟合它们历年的市场竞争结构分布规律,进而从动态角度,研究幂定律参数的变化规律以得到市场竞争结构动态发展规律。

二、数据收集和理论模型

(一)数据收集

本文的研究对象为中国B2C电子商务市场和美国B2C电子商务市场。收集到的数据一共分为两个部分:中国B2C电子商务2007年-2013年市场份额数据和美国B2C电子商务2004年-2013年市场份额数据。根据中国互联网发展报告所述,2007年国家统计局首次对中国19267个大中型企业电子商务交易情况进行了调查(中国互联网、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2008)。因此,本文收集到的中国B2C电子商务市场的数据是从2007年至2013年。其来源为电子商务年鉴、艾瑞咨询、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针对美国B2C电子商务市场进行数据收集整理,由于美国电子商务的出现早于我国,因此最终收集到的美国B2C电子商务市场的数据是从2004年至2013年。其来源网址是:/、/、。由于报告和网站提供的数据有限以及电子商务行业的发展变化速度较快,因此最终统计结果中有部分数据存在缺失。本文的研究是基于原始数据,没有经过处理,确保了研究的真实可靠性,能够真实反映出中美两国B2C电子商务市场的内在发展规律。

(二)理论模型

针对收集到的中美两国B2C电子商务市场份额数据,一共17个数据集,本文研究首先建立在一元非线性回归模型—幂函数的基础上,以验证中美两国B2C电子商务企业市场排名和其市场份额之间的关系强度及其显著性。接着建立在一元二阶多项式模型的基础上,拟合中美两国B2C电子商务企业市场竞争结构的动态发展规律。

三、基于幂定律拟合的B2C电子商务市场竞争结构分布规律分析

(一)中国B2C电子商务市场中的幂律分布规律

基于中国B2C市场2007-2013年市场份额数据,首先以企业市场份额排名为横轴,每个企业的市场份额为纵轴,绘制历年的散点图;接着添加趋势线,分别形成每一年市场竞争结构分布规律的拟合曲线。拟合曲线的方程为p(x)=cxa。经分析可得,中国B2C电子商务市场的竞争结构服从幂律分布规律。分析结果如图1所示。利用SPSS软件对基于幂定律拟合的市场竞争结构分布规律进行进一步分析,得到了F检验和t检验的P值。将中国B2C市场2007年到2013年的市场份额数据基于幂定律拟合的分析结果整理见表1。通过表1可以看出,幂定律拟合的可决系数均大于0.74,且F检验和t检验的P值均小于0.05,回归拟合结果令人满意,表明模型在统计意义上十分显著。分析结果表明中国B2C电子商务市场的竞争结构符合幂律分布特征,即商家的市场份额与其对应的排名成反比关系,少数的商家占据了整个市场中大部分的份额。

(二)美国B2C电子商务市场中的幂律分布规律

以同样的方法对美国B2C电子商务市场的竞争结构分布规律进行分析,拟合方程同上。分析可得,美国B2C电子商务市场的竞争结构服从同样幂律分布规律。分析结果如图2所示。对基于幂定律拟合的美国B2C电子商务市场的竞争结构的结果进行显著性检验和拟合优度判定,分析结果见表2。通过表2可以看出,幂定律拟合的可决系数均大于0.81,且F检验和t检验的P值均小于0.05,回归拟合结果令人满意,表明拟合模型在统计意义上十分显著。分析结果表明,美国B2C电子商务市场的竞争结构符合幂律分布特征,即商家的市场份额与其对应的排名成反比关系,整个市场中大部分的份额集中在少数商家中。

四、基于幂定律参数变化规律的B2C电子商务市场竞争结构动态发展规律分析

(一)基于幂定律参数变化规律的中国B2C电子商务市场竞争结构动态发展规律分析

在上一章中,已验证历年中美两国B2C电子商务市场竞争结构符合幂律分布规律,即少数几个商家拥有大部分的市场份额。在此基础上,本章将继续探索服从幂律分布特征的市场竞争结构的动态变化趋势—是更加趋于垄断,还是竞争变得更加充分—最终得到中美两国B2C电子商务市场竞争结构随时间变化的动态发展规律。在SPSS中,用表1中的幂指数α和系数C以及年份建立工作表,利用回归分析中的曲线估计工具,以时间为自变量,并分别以幂律曲线的历年系数变化和历年指数变化为因变量,进行曲线拟合。通过比较不同模型的拟合效果,可知指数模型的拟合效果最优,分析结果见表3、表4与图3、图4。1.中国B2C市场幂方程系数变化曲线拟合拟合中国B2C市场2007年到2013年幂方程系数变化的指数回归方程为:c(t)=0.14e0.229t(8)由表3的分析结果可知,模型的可决系数为86.9%,表明指数模型对中国B2C市场2007年到2013年幂方程系数变化的拟合程度很好,F检验和t检验的P值均小于0.01,在统计意义上非常显著,即幂方程的系数随时间变化整体呈现递增趋势。2.中国B2C市场幂方程指数变化曲线拟合拟合中国B2C市场2007年到2013年幂方程指数变化的指数回归方程为:(9)由表4的分析结果可知,模型的可决系数为89.5%,表明指数模型对中国B2C市场2007年到2013年幂方程指数变化的拟合程度很好,F检验和t检验的P值均小于0.01,在统计意义上非常显著,即幂方程的指数随时间变化整体呈现递增趋势。

(二)基于幂定律参数变化规律的美国B2C电子商务市场竞争结构动态发展规律分析

基于幂定律的参数变化,进而研究美国B2C电子商务市场竞争结构动态发展规律。分析方法同上,在SPSS中,用表2中的幂指数α和系数C以及年份建立工作表,通过回归分析曲线估计工具比较不同模型的拟合效果,可知二次曲线的拟合效果为最优,这与在中国B2C市场得到的模型不同,分析结果见表5、表6与图5、图6。

五、结论和意义

(一)中美两国B2C电子商务市场竞争结构幂定律拟合结果

本文基于中国2007年-2013年和美国2004年-2013年B2C电子商务的市场份额数据,通过运用SPSS软件中回归拟合分析工具验证了存在于中美两国B2C电子商务市场竞争结构中的幂律分布规律。研究结果表明,中国B2C电子商务竞争结构幂律拟合结果的可决系数在74%-97%之间变化。经F检验与t检验,P值均小于0.05,表明模型在统计意义上显著,即中国B2C电子商务市场的竞争结构符合幂律分布特征。美国B2C电子商务竞争结构幂律拟合结果的可决系数在81%-98%之间变化。经F检验与t检验,P值均小于0.05,表明模型在统计意义上显著,即美国B2C电子商务市场的竞争结构符合幂律分布特征。本文得出结论,中美两国B2C电子商务市场竞争结构均服从幂定律,电子商务企业的市场份额和它们的市场排名之间存在着幂律关系,即B2C电子商务市场中大部分的市场份额集中在少数商家中。

(二)中美两国B2C电子商务市场竞争结构动态变化规律

对于中国B2C电子商务市场,拟合的历年市场竞争结构的幂曲线的指数和系数整体都呈现出上升趋势,且基于指数回归模型对指数和系数变化规律的拟合效果最好。F检验表明变量之间存在显著关系,即中国B2C电子商务市场竞争结构的幂律曲线的指数和系数与时间存在着显著的相关关系。随着时间的变化,拟合曲线的指数和系数逐渐递增,表明电子商务市场的竞争结构趋于垄断,即强者越强。相对于中国B2C电子商务市场,美国B2C电子商务市场中拟合的历年市场竞争结构的幂曲线的指数和系数虽然整体也都呈现出上升趋势,但在初始的四年中呈现出下降的趋势,之后逐渐增长。对于美国B2C电子商务市场,与中国B2C电子商务市场不同,它基于二次回归模型对指数和系数变化规律的拟合效果是最好的。F检验表明美国B2C电子商务市场竞争结构的幂律曲线的指数和系数与时间也存在着显著的相关关系。随着时间的变化,拟合曲线的指数和系数首先呈现出下降的趋势接着逐渐递增,表明电子商务市场的竞争结构在经过一段时间的波动之后逐渐趋于垄断,即强者越强。

(三)意义

电竞存在的意义范文3

关键词:电力系统;电力市场;经济风险;市场力风险

1引言

我国已经实现厂网分开,下一步就是要建立一个发电侧电力市场,以实现发电商竞价上网的改革目标。然而,根据国际上的经验和教训[1],在发电市场建设和运营的初期,一些发电商往往会行使它们所拥有的市场力来操纵市场[2]。其结果是:电力市场整体经济效率降低,用户经济利益受损,甚至会危及电网安全运营。因此度量和防范(减轻)市场力是电力市场(结构、模式、规则)设计中的重要一环。电力市场中的市场力受到众多因素的影响(而不仅仅是各个发电商的装机容量所占份额),度量电力市场中的市场力只采用HHI是不合适的[3]。到目前为止,国际上对于电力市场中的市场力如何度量和防范的问题,并没有提供现成的理论方法和成功的实践经验。需要结合我国的实际,从理论和实践两方面加以研讨。

2国内外研究现状分析及主要研究思路和研究方法

2.1电力市场中的市场力的界定

市场力问题是经济学研究的主要问题之一。经济学理论对市场力作了具体严格的界定。经济学对市场力的一般定义是:行业组织的集中程度。市场力表示改变市场价格使之偏离市场充分竞争情况下所具有的价格水平的能力。这个市场力的定义很简明,已经使用了一百多年了。但是通常电力市场的管制机构对电力市场的市场力有它们自己的定义。美国能源管制委员会(FERC)在“StateoftheMarkets2000”报告中对市场力给出了如下的定义:

“市场力是指,市场中某些成员为了阻碍新的竞争者进入市场,或者为了使竞争对手的成本增加,而有意限制自己的发电出力和服务,以便形成并维持市场高价格的能力。这些市场成员在抬高市场价格后,并不使得自身的成本或价值增加。”

但到了2001年底,FERC已放弃了这个市场力定义,正在重新研究和定义电力市场的市场力。笔者认为,对于电力市场而言,研究其市场力应涉及三方面的问题:①市场力的行使;②市场力对市场成交的价格及其交易量的影响;③市场力对所有的市场成员的影响。根据国际经验,对于电力市场而言,其市场力的行使可以有多种形式(有多种表现)。为使得所研究的问题简明,经济学对市场力问题的研究只考虑对市场价格和利润的影响。而美国FERC对市场力的研究和定义只是侧重于行使市场力本身,忽略了市场力的具体行使形式,例如,发电商所采用的抬高它们发电报价的形式。由于FERC对市场力的定义忽略了“获利性问题”,因而结果就是:任何时候无论是否需要它们,基荷发电商(机组)都存在着市场力。即使它们行使市场力会损失自己的利润,它们也将行使市场力。这个结果显然是不合理的。美国FERC这样研究和定义市场力,就忽略了竞争性价格因素的作用。如上所述,FERC在“StateoftheMarkets2000”报告对市场力的定义中指出,“任何时候,一个发电商行使市场力,它都要想方设法回收成本相应增加的部分”。上述对市场力的定义中还指出,“可维持市场高价格”,这意味着将峰荷发电商排除在可能行使市场力的市场成员之外了。这也不符合通常发电商操纵市场的实际情况。

FERC和2002年1月修改后颁布的那个市场力定义都提到“抬高竞争对手的成本”。美国FTC在市场力的定义中提到“维持或者产生一个垄断”。关于市场力问题,FTC认为:

“尽管在市场中处于垄断地位并不违法(illegal),但是根据美国现行的反垄断法,如果某些处于垄断地位的发电商是通过排斥竞争者进入市场,或者明显损害(削弱)了竞争者的竞争力,的策略(手法)来维持或者形成自己的垄断地位的,那么是违法的”。

换句话说,根据美国现行的反垄断法,抬高竞争对手的成本是非法的,但是行使市场垄断力是合法的。美国的FTC和DOJ对市场力的定义和经济学对市场力的定义基本相同。但是,美国FERC却将抬高竞争对手的成本(使得竞争性供电曲线上移)和市场垄断力(使得市场偏离竞争性供电曲线)这两个因素相结合,来定义市场力。我们认为,这违反了经济学和反垄断理论的本质特征。这样的市场力定义容易造成歧义和混乱。正如美国电力市场理论研究专家PaulJoskow所指出,FERC实际上没有定义市场力。Joskow向美国参议院分析阐述了FERC对市场力的定义存在的问题:“FERC对市场力没有给出一个明确的定义;没有给出一套用于度量市场力是否存在以及市场力严重程度的经验指标;并且没有能够指出,当存在多大的市场力就不能够保证电力市场的批发价格是公正合理的”。

笔者认为,市场力的行使方式通常有两种:一是抬高其电价使之高出其边际成本;二是限制其发电出力[1]。具有市场力的发电商可通过这两种方式来获得超额利润。当在市场上行使这两种方式的任何一种获得成功后,其结果都是市场价格提高,行使市场力的发电商的利润提高,发电出力(产量)降低。具体研究内容及其研究思路如下:

(1)电力市场中市场力的定义

市场力是某些发电商通过改变市场价格水平使之偏离竞争价格水平而获利的能力。根据经济学理论,这种能力,即使它是暂时的,或者微不足道的,仍应视为市场力。市场中的许多成员,尤其是电力市场中的成员,可能或多或少都会有一些市场力,但是只要不严重,就不会对市场价格(经济效率、公平竞争)产生大的影响。

(2)电力市场投标中的垄断问题

在国际上的许多电力市场中通常都是以最后一个中标价作为市场的成交价。在一些情形下[3],这个投(中)标规则能够使得市场成交价格低于竞争性价格水平。此时,某些投标的发电商可能会设法提高市场价格使之接近于竞争性价格水平,以此来获利。有时候会误认为这是发电商在行使市场力,其实不然。

(3)电力市场需求侧的市场力问题

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及其国际经验,现阶段我国拟采用单一购买者这种市场模式(同时可以伴随着大用户直接购电这种特定的双边交易的模式,但以单一购买者模式为主)。对于采用单一购买者模式的电力市场,存在着买方独家垄断特征的市场力(Monopsonypower)[3]。单一买方通过行使这种市场力来降低市场(购电)价格,以降低其总的购电成本[4]。单一买方(在我国,近期是由电网调度及市场运营管理机构来担任这个角色)行使这个市场力的方式有可能是对用电价值高于市场价格的用户的用电需求进行中断。这种买方市场力(Monopsonypower)的存在有利于抑制发电商(卖方)的市场力(Monopolypower),但是也存在买方滥用这种市场力的问题。

2.2市场力的行使问题

在发电侧市场中,由于某些发电商存在着市场垄断力[5],这将导致竞争(是指没有市场力下的竞争)形成的发(供)电量大于市场价格(是指市场力作用下的市场价格)下的需求量(供大于求,要减少供应量)。为了确定市场价格升高的原因及其造成的影响,必须检查市场力的性质。如果一个电力市场没有一定的备用容量(一定的增减发电容量的能力),那么这个市场就不能对付突然的尖峰负荷,或者突然的发电机组事故。这种电力市场就要重新研究和设计[6]。

只有实时(Real-Time,RT)市场才有要研究和解决的市场力行使问题。应该同时在边际内以及边际上的发电商中间寻找和确定市场力。在研究考察市场价格提高(变化)的同时,要研究考察发电商有意限制其发电出力的情况和程度。具体研究内容及其研究思路如下:

(1)市场力与长期合约市场的关系

如果合约市场的价格太高,那么用户就会等到下一个合约市场再签约,或者到RT市场中去购买。但是,不论RT市场的价格如何,用户都不可能再等了。因此,在合约市场上,发电商不能行使市场力。合约市场也包括日前(DA)市场。但是,发电商在RT市场上行使市场力的情况将通过套利的机制对合约市场价格产生影响。

(2)对市场力的长期性反应(影响)

存在新的竞争者进入市场的威胁,可以限制市场中原有的发电商行使市场力[7],因为这些发电商会担心行使市场力导致的高电价会吸引很多新的竞争者进入市场参与竞争。发电商也可能担心行使市场力会遭到管制机构的制裁,而不敢明目张胆地行使市场力。

(3)边际上的和边际内的市场力问题

经常会出现这种情况:决定市场价格的那个发电商,即最后一个中标的那个发电商,并没有行使市场力。通常能够行使市场力的那个发电商是边际内的发电商[8]。但是,如果这个发电商自身不能脱离市场来定价,那么行使市场力的这个发电商可能会是边际上的发电商。

(4)市场力的两种影响(作用)

发电商行使市场力的第一个影响是提高了电力市场的电价,使得用户受到损失,而所有的发电商(不论它是否拥有和行使了市场力)都得到额外的利益。发电商行使市场力的第二个影响是造成市场的经济效率降低。市场的电价提高了,就使得用户减少它们的用电需求(用户此时的用电需求要低于它们在边际发电成本价格下的用电需求)。但是由于用户对电力这种特殊商品的价格的反应是不太敏感的,因此市场力导致的电价提高对用电需求的影响较小。

(5)长期性市场力和短期性市场力问题研究

发电商通过有意限制自己的发电出力的方式来提高电力市场的价格。电力市场的价格提高后,就吸引投资者新增装机容量投资。市场有了新增装机容量,市场价格就会下降。这样做的结果是,过量的装机容量成本的回收要由用户承担。为新的发电商竞争者进入市场制造障碍会导致一个较低水平的机组容量的市场均衡和较高的利润水平。这个利润补偿了制造市场进入障碍的成本。因此,电力市场设计的关键问题包括:①消除新的竞争者进入电力市场的障碍。这就要求市场准入规则的公平和市场信息的公开、透明;②通过管制来防范发电商有意限制其发电出力以抬高市场价格的行为。

(6)竞争性市场中的补贴问题

多个国家的实践证明[9],在电力市场中由于仍然存在各种非竞争性补贴,明显地增加了售电成本[10]。如果发电商限制其发电出力的数量小于通常由气候因素导致的电力负荷波动量,并且这个数量仍然足以使得相当大的经济利益从用户转移给发电商[6],那么这个市场的利润函数就需要重新研究与设计。

2.3市场力的模拟分析

通过对市场力进行模拟分析可以掌握控制市场力行使的因素。但是模拟模型不能够准确地预测市场力。除了完全垄断的市场情形,其它市场情形下的市场力不是很容易理解和掌握的,因为市场力涉及到若干个市场成员的策略行为,即寡头市场的行为。市场成员可应用对策论来研究确定自己的市场行为和如何行使市场力,并且在寡头市场形态下的市场行为和市场力要遵循一个复杂的市场规则。市场力的模拟分析模型必须进行一定的简化和假设,只能反映出市场力的主要特征。

电力需求的弹性是目前电力市场的一个最重要的影响其市场力的因素。各个市场成员的规模(例如装机容量)的分布情况也是一个重要的影响因素[9,11]。但是,很难计算电力市场中的这个影响因素,因为它取决于进行交易的障碍,而交易的障碍是很复杂的、不断变化的,而且通常发生戏剧性变化。所采用的竞争方式也是一个关键性影响因素。经济学家通常可以基于价格或者交易量来模拟分析市场竞争过程,但是,对于电力市场,发电商是通过提交同时包含价格和交易量的报价曲线来竞价上网。关于采用这种报价曲线竞价上网的理论还没有完全形成。

一个垄断型市场的市场力要受到需求弹性的限制。一个寡头型市场的市场力也要受到竞争者的数目和每个竞争者的相对规模的影响。一个发电商的市场份额等于市场的总交易量除以这个发电商的发电量。市场份额的平方和称作Herfindahl-Hirschman指标(简称为HHI)。HHI是Cournot模型中用于确定市场力的三个因素之一[2]。具体研究内容及其研究思路如下:

(1)市场垄断性和Lerner指标分析

市场垄断者会通过提高电价来获得最大利润。如果有更多的用户能够削减自己的需求作为对高电价的反应,也就是用户有较大的用电需求弹性,那么市场垄断者能够提价的幅度就较小。Lerner指标(用表示)用于度量超出边际成本的那部分价格,即价格补贴部分[12]。在垄断市场形态下,Lx=1/e,e表示用户的电力需求弹性[11]。

(2)Cournot模型分析

根据寡头市场Cournot模型预测分析可知[12],一个发电商的价格补贴部分不仅取决于电力需求弹性,而且也取决于这个发电商的市场份额。当这个发电商的市场份额越大,它拥有的市场力就越大,它的价格补贴部分也就越大。

(3)单边的市场行为和HHI

如上所述,HHI表示各个发电商市场份额的平方之和。HHI的取值范围是[0,1],但在法律文献上,HHI的值为从0~1之间的某一值再乘以10000,其原因是要采用百分比的平方,而不是采用小数点的平方来计算HHI。单边的市场行为不会产生市场勾结行为。可以采用Cournot模型分析这种市场行为。当用需求弹性去除HHI后,可用于预测Cournot市场上的发电商价格补贴的相对平均值,因此HHI与单边市场行为有相关性。

2.4市场力防范对策的研究与设计

可以通过实施公平、有效和充分的市场竞争,或者通过市场监管和一些合适的行政手段来抑制市场力。最好是通过市场竞争来抑制市场力,但是竞争水平不可能自发达到一个满意的水平,即使得竞争充分和有效所需的水平。根据笔者的理论研究结果[13]和已有的国际经验,影响电力市场竞争有四个关键性因素:需求弹性、发电商集中的程度、长期合约所占的比重和采用发电报价曲线投标所占的比重。

这四个因素都会在一定程度上受到所实施的管制政策和(或者)所设计的市场模式的影响。从美国加州过去几年电力市场运营的实践可知[1],除了电力市场中系统操作员对运行备用容量的需求弹性之外(这个需求弹性是直接传递的),其它的影响因素几乎没有一个会突出地起作用。笔者认为,当时加州电力市场中市场力形成的主要原因是需求缺少弹性,所以当时加州所采用的许多市场力防范对策并不很奏效。但是如果加州当时的政策制定者能够理解需求弹性的重要性,并且知道如何才能使得RT市场的定价风险最小化,那么就可以对加州的一些大用户增加其需求弹性。遗憾的是,它们当时没有能够做到。

对我国许多地区而言,由于存在许多历史遗留问题,要在短时间内降低电力市场中发电商的集中度是相当困难的,在这次对发电资产重组以形成目前的五大发电集团公司时,就未能降低各个发电侧市场的发电商的明显的集中度。尽管如此,笔者还是认为,在我国当今用户电力需求弹性还很小的时候,研究和制定发电资产重组政策和方案时要尽可能防止增加发电商的集中度。除了产权转移时需要签订产权转移合同,其它的有关如何增加长期合同比重问题还缺少理论依据。采用发电报价曲线方式投标的原因是电力需求水平具有不确定性。对全天各个时段进行发电投标,又增加了发电的不确定性。实施这种逐日发电报价的方式,在低谷负荷时段发电投标的弹性较大,而在高峰负荷时段其发电投标的弹性较小。因此在负荷的低谷时段市场力基本不存在。需要通过研究确定一个合适的政策来利用这个规律。

防范市场力的一个有效的策略是[13],在设计市场时就尽可能规避形成市场力的条件,而不是等到市场运营之后再去采取种种措施治理市场力。增加电力需求的弹性对抑制市场力的作用最大。增加长期合约的比重也能抑制市场力。采用发电报价曲线投标的方式也有利于抑制市场力,通过采用这种方式可以使得重新投标过程减缓,能够更准确地反映发电成本变化的速度,而不是发电商改变市场力策略的速度。必须对在电力市场中如何鼓励发电侧实施发电报价投标和签订长期合同问题进行深入的理论研究,单单分析阐述一些相关政策是远远不够的。具体研究内容及其研究思路如下:

(1)电力需求弹性

在研究设计电力市场时,为使得市场能够达到充分、有效的竞争,抑制市场力的形成和作用,需要考虑的最重要的问题是市场结构问题,而不是市场构架和模式问题。在研究设计电力市场的结构时,要设法增加电力需求弹性。方法之一是,通过研究,确定各种措施以使得系统操作员对运行备用容量的需求有弹性。但根据国际上的经验,这些措施对增加电力需求的弹性所具有的作用不是很大。另一个方法是,对于大用户,用RT市场的真实价格替代我国大多数地区目前实施的这种完全没有价格弹性的峰谷分时电价。但是对于我国,目前技术问题尚无法解决。

(2)提高电力市场经济效率的措施

通过对国外一些典型的电力市场运营情况的分析总结可知,除了在峰荷时段,电力市场的实际运营情况要比采用Cournot模型预测的情况好得多。通过对国外电力市场的实证分析可知,为缓解市场力,增加市场的效率,在研究设计电力市场的结构时,可以采取两项措施,一是要加强发电商的长期合约,二是要将需求的不确定性和采用发电报价曲线竞标的形式相结合。

(3)采用发电长期合约以抑制市场力

对于电力市场而言,对发电商最有效的一种发电合约形式是长期发电合约。管制机构要求电力公司必须承担一些供电义务(包括对本地用户义务供电,以及某些形式的长期供电合同),这将有效地减少发电商的市场份额。而中期发电合约只是在发电商不相信长期合约价格会等于近期现货价格的平均水平时才会发挥作用[6]。

(4)需求的不确定性和以发电报价曲线形式进行投标

由于电力需求存在不确定性,使得发电商要以一个具有弹性的报价曲线来进行发电投标。这样就会增加了那些剩余需求(被其他的发电商看作是剩余的需求)的弹性,而减少市场力[14]。

2.5市场力的预测分析

根据传统的经济学理论,当HHI的值低于1000时,这个市场就基本上不存在市场力问题。但笔者认为,电力市场却并非如此。HHI只考虑了五个关键的经济影响因素中的一个,即发电商的集中度。而实际上电力市场的市场力是由五个关键因素共同决定的。除了发电商的集中度之外,还有需求弹性、竞争方式、合约交易以及市场在地理上的分布情况这四个影响因素。每个因素都对市场力有同等程度的影响。

电力市场中发电商可能作出的大多数的市场行为都不能采用HHI描述。Cournot模型虽然能够描述较多的市场行为,但还是不能把握其主要目标。经常可以看到应用Lerner指标研究市场力的结果。其结果是:市场力是当边际成本下降时价格的上涨部分。笔者认为,将对市场力绝对值的估计和对市场力相对值的预测二者结合起来,可以更准确地揭示市场力问题[10]。具体内容包括,研究探讨发电资产兼并、输电网技术改造和输电价格对市场力的影响。具体研究内容及其研究思路如下:

(1)HHI没有考虑的四个影响因素分析

HHI是根据各个发电商的市场份额来计算确定的。它没有考虑电力需求缺少弹性这个因素。根据国际经验[10],由于电力需求缺少弹性,使得电力市场的市场力至少要比大多数的其他市场的市场力高10倍以上。HHI只能预测Lerner指标,而Lerner指标与市场力的联系并不紧密。HHI也没有考虑市场竞争的方式、市场合约形式的交易量所占比例以及市场受地理位置影响的程度。

(2)Lerner指标及其存在的问题

尽管根据市场力的定义可知,应该通过比较市场实际价格和理想的竞争水平下的价格的差异,来确定市场力,但是Lerner指标却是在一个非竞争性市场上将其市场价格与其边际成本相比较。Lerner指标把降低边际成本的作用和提高电价的作用混在了一起。而在电力市场中,根据边际成本的下降值就基本上可以度量出市场力的大小,然而,降低边际成本并没有害处。

(3)市场力的预测

根据国际上的一些理论研究成果和实践经验[5],目前用于分析确定市场力的最好的方法是Cournot模型。普遍认为,它要比HHI好得多。但是笔者认为,电力市场中的竞争规律并不符合Cournot模型,并且电力需求的弹性如何基本上是不得而知。因此采用Cournot模型得到的预测结果是不准确的[15]。关于相对市场力的预测问题,例如,发电侧资产兼并前后的市场力比较问题,由于发电资产的兼并不会使得两个最难确定的因素,即竞争方式和需求弹性,发生变化,因此,市场力的预测会相对较容易些。

2.6市场力的监督

揭示出市场力通常就能发现市场的缺陷。在确定了市场存在的缺陷后,可能需要对市场成员施加一些暂时的约束。但是尽可能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是一个永恒的目标。如果发现市场规则有缺陷,那么可以尽快修正。但是,如果是市场的结构有缺陷,那么要修正它们需要很长的时间。此时就需要市场监管者花费相当大的精力去调控这个市场。

开展市场监督工作要注意的一个关键问题是[8],要能够准确领会市场力的真实含义。如果实际市场价格高于理想竞争价格水平,那么可以断言市场上会存在这样一些发电商,它们不是价格的接受者[16]。此时就会出现一个价格接受者利润最大化情形下的供电量和实际供电量之间的差值。这个差值被称作“被限制的发电出力值”。这个差值可作为市场力存在的例证。但是,我们认为,当市场价格高,并不能说明市场就存在市场力[7]。当市场价格高于左侧边际成本(lefthandmarginalcost)时,也不能说明就存在市场力。当发现RT市场的价格高于右侧边际成本(righthandmarginalcost)时,说明市场中存在短期的发电商限制其发电出力的情况。在RT市场上出现这种情况说明存在着市场力,但是非正常的机会成本(例如,水电商表现出来的)的情形除外。具体研究内容及其研究思路如下。

(1)目前国际上对电力市场的市场力定义存在的问题

美国FERC目前对电力市场中的市场力的定义是不准确的。按照这个定义,要求价格有显著的提高并维持相当长的时间,才认为存在市场力。因此,按照这个定义,无法准确地、定量地确定出市场力的大小,也就无法实现由其自己提出的消除所有的市场力的目标。

(2)市场力的监管问题

由于电力市场存在着两个结构性问题:①电能不能大量地存储;②实时的电力需求没有弹性。因此需要对电力市场实施监管。电力市场中存在市场力是没有好处的,而市场力则是可度量的。根据国际经验,在正在获利的情形下出售电力时,可以监测出是否存在市场力(此时市场价格视为固定值)。在RT市场上存在机会成本不会带来太大的麻烦,它与平均利润是不相关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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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竞存在的意义范文4

在新时期内,行业竞争、企业间的竞争主要是人才竞争,许多现代企业开始重视人才的培养与管理,但是电力系统仍然没有彻底打破旧的管理模式,影响了整个电力系统的进步与发展,对此,电力系统需要重新审视当前现状,积极改变旧的模式,在人力资源管理方面有所创新,适应现代社会,促进整个电力行业的发展。

二、电力系统人力资源管理的概念及内涵

电力系统人力资源管理的概念从电力行业将主要是指将人才与管理智慧相结合,从而促进电力系统发展的一种力量。从管理角度讲主要是指电力系统管理层对员工入职、从业、培养、离职等各个方面的管理与监督。它是电力系统中最为活跃的能动因素,具有客观性的同时又具有人文性,在管理过程中应该对员工有人文主义主义关怀,人力资源管理的有效展开对企业员工工作的策划与监管有重要意义。

三、电力系统人力资源管理的重要性

1.人力资源管理对企业的长远发展有重要意义

电力系统的管理主要是靠电力系统管理层对员工的监管来进行的,通过制定目标有效监管来维持电力系统的运转,能使这一步骤良好运转的两个条件就是,企业管理层能正确给予员工合理有效的业绩目标和受监管员工有良好的团队意识和职业素养,能够对行业对市场有一定的了解和掌控力,只有这样人力资源管理才能有效进行,电力系统才能高效运转。

2.人力资源管理是企业核心竞争力的重要影响因素

在市场竞争中最核心的是知识的竞争、科技的竞争、人才的竞争。人力资源管理能更有效的提升员工的总体素质,让员工在专业素养方面不输其他企业,这也是竞争中一个不容小觑的优势。

四、电力系统人力资源管理的现状

1.组织结构老化,无法适应现代社会

首先,无法摆脱社会固有体制是人力资源管理研发中遇到的一大难题,在企业化管理有能力给企业带来更多灵活用人权力的时候,制度方面存在限制,在选拔人才过程中,不能将人才匹配到相应的岗位,不能让人才发挥最大的作用,这一过程中,仍旧存在关系户。其次,当前,很多电力系统人力资源管理方面的人力管理培训不够,目标不明确。毕业生或者新职员在刚刚进入到企业时就没有第一时间收到培训,再加上自身缺乏相应的实践基础,这给人力资源管理埋下了隐患。最后,电力系统对人力资源管理的重视程度仍然不够,没有在行业内部形成一套行之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体制。

2.缺乏行之有效的绩效评定

电力系统不断发展,不同部门出台的绩效评定各不相同,一些机制能起到一定的推动作用,但是大多数绩效评定都存在相应问题,对企业起不到促进作用。人力资源能力的开发需要一套有效的激励机制,大多数部门所推出的管理制度都较为落后,无论是在选拔人命,职责分配还是在绩效考核,分配薪酬方面都存在着各种各样的问题。这是一些原本能力够充足的人潜能得不到发挥,这无疑会影响电力行业的整体发展。

3.人力资源总体素质与技术水平不吻合

新时期,先打技术飞速发展,电力系统中所运用的技术也不断革新,然而,在这样的情况下,电力系统工作人员素质能力却被时代所落下,高端学历人才就业专业不对口等问题屡见不鲜。

五、针对电力系统人力资源管理的问题所采取的措施

1.优化组织结构

与其他普通行业不同,电力系统作为国家能源生产供应行业,是重要的国企,主要是国家管理,这一方面使电力系统的发展有雄厚的资源保证;另一方面在人力资源管理体制上又有一定的特殊性。电力系统在新时代中,只有努力破除旧体制,发展完善新体制,转变固有的人力资源管理方式,在面向市场与社会时,公平公正的选拔人才,让优秀的人才能在合适的岗位发挥他最大的潜能,并且企业应该给予人力资源管理高度的重视,打破传统观念的束缚,能够运用人力资本创造经济效益。

2.采取有效的评定机制

电力行业应该采用合理有效的评定机制,在绩效考核与薪酬分配方面能够让大多数员工满意,并且能够给予优秀的员工奖励,犯错的员工惩罚,这样才能使员工更加认真积极的对待工作,也能让员工以最大的热情来对待工作,发掘他们的智慧与潜能。

3.加强人力资源素质培训

管理层可以在工作中给员工安排一定的专业培训,通过引进国内外先进设备和技术,聘请高技术人员来进行培训讲解了解国内外最先进的技术,同时注重实践能力的培养,为企业的进步储存充足的人才,让员工的专业素质能够追随时代的脚步进步,为企业的长远发展带来不竭的动力。

电竞存在的意义范文5

【关键词】市场经济 电力企业 核心竞争力

随着电力行业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近年来实行了厂网分开的制度,进行竞价上网,有效的引进了竞争机制,促进了电力市场的快速发展。在此背景下,我国电力企业,特别是发电企业面临巨大的挑战,电力企业的运营模式及管理体制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所以,电力企业必须提升核心竞争力,以保证企业的生存及发展空间。

一、我国电力企业特点

(一)产品生产、销售、使用呈一体化特征

电力行业由于自身的生产及消费特征,无论是发电、送电还是配电、变电,所有的过程都是同步的,因而电力产品缺乏实效性。此外,电力产品也缺少追溯性,电网中的电能不能区分来源和生产者。这种一体化特征要求电力企业有着较强的管理集成信息的功能。

(二)原料及辅料供求关系复杂

电力行业的产品虽然比较单一,可是生产过程非常复杂。比如发电环节中,电厂不光需要相应的锅炉、燃料、发电机、汽机等,还要相应的通信、热工等多个功能部门进行相互配合,所以数据流程及管理流程都非常复杂。相应的管理部门对外要面对配件及燃料的采购及供应,对内又要同各个生产部门保持比较严密协同的合作关系。

(三)重要的国民经济基础产业

电力产品对人们的日常生活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造成电力企业产品的供应、传输、生产及服务的及时性、可靠性对经济发展有着菲比寻常的意义,某种程度上对军事及政治也有着较强的意义。

二、市场经济条件下电力企业提高核心竞争力工作中的问题

(一)组织结构效率比较低

现阶段,我国大部分电力企业都不能统一设置职能部门,组织结构比较臃肿,职责交叉比较多,人员冗余现象非常普遍,从而严重影响了电力企业组织效率的提升。为了解决这些问题,电力企业应积极构建基于信息化技术的平台,促使管理、决策、执行过程可以实现规范化及标准化,实现较好的内部管理,积极优化电力企业内部组织管理结构,采用扁平化管理方式,这样才能有效提升组织结构的效率。

(二)缺乏完善的制度

由于我国电力行业一直以来都处于一种垄断性地位,因而在激励机制方面存在较多弊端,比如,竞争意识比较淡薄、平均主义倾向比较严重等,从而严重阻碍了电力企业的发展。相关调查显示,大部分人都觉得电力企业中的激励机制效果非常一般,一部分电力企业的员工甚至认为激励机制根本没有什么效果。

(三)缺少综合素质较高的人才

人才为企业最重要的资源,具有较强的创造性、主动性及独立性,这些特点对电力企业的长期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可是部分电力企业目光短浅,为了短期的经济效益,不愿意花费高薪聘请综合素质较强的人才,对企业内部人员的在职培训也没有充分重视,造成电力企业员工工作的时候缺乏新思路、新理念、新模式、新制度、新方法,技术上越来越没有竞争力,无法推动企业发展。

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电力企业核心竞争力的提高策略

(一)积极建设企业文化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企业文化早已成为企业兴衰成败的一个重要因素,企业文化影响范畴及涉及领域对企业核心竞争力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因而,电力企业一定要将文化建设及创新至于企业管理的重要位置。建设电力企业的文化的时候,一定要以员工利益为出发点,将服务顾客的理念当作宗旨,积极的把服务社会当做企业经营的终极目标,以平等的态度对待所有的员工,有效平衡各个利益方面,全面弘扬团队合作精神,鼓励员工进行各种创新。从本质上讲,电力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优势的提升就是企业的学习能力及把理论转化为生产力的能力。在知识经济时代,市场环境瞬息万变,很多过去有用的经验都不再适合现阶段企业的发展需要。因而,为了有效提升电力企业核心竞争力,一定要有效提升企业所有员工的学习能力,积极营造出浓郁的学习氛围。

(二)创新电力企业管理制度

近年来,电力企业改革不断深化,外部的经营及发展环境也发生了巨大的变化,所以传统的管理体制很难再促进企业发展。因而,积极创新电力企业管理体制,在制度上确保电力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的有利地位,已经成为电力企业提升核心竞争力的一个主要手段。要想有效创新企业管理制度,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首先必须完善企业的激励机制,例如在原来的激励形式基础上,综合采用多种激励方式,将精神激励同物质奖励相结合,把奖励同惩罚有机结合,将个人激励同组织激励进行有机结合等等。此外,还应积极改革电力企业的用人制度。优质的人力资源是企业提升核心竞争力的一个主要因素,改革电力企业用人制度的时候,一定要引入相应的竞争机制,积极建立健全同市场平行的相关人才考核、招聘、晋升的管理制度。

(三)实时关注市场,进行创新营销管理

现阶段,我国很多电力企业都没有真正走向市场。因而,电力行业相关的营销管理研究成果的数量、深度、广度等,同其他行业相比都具有很大差距。可是以企业营销学角度看,认真的对待顾客的忠诚度,同顾客建立较好的关系依然是企业进行营销管理的主要发展趋势。要想充分创新电力企业的营销管理,就要做好这样几方面的工作:第一,电力企业的领导层及所有员工都要充分重视创新营销管理,强化有关研究工作力度,提升所有成员的市场意识;第二,积极学习并借鉴其他企业的成功经验及经营理念;第三,必须提供足够有知道服务,建立相应的客户满意度测评制度及方法。

四、结论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电力行业改革的不断深化,电力企业又是关系到国民经济发展的基础产业,所以电力企业必须高度重视提高核心竞争力中存在的问题,然后采取相应的措施加以解决,保证电力企业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占有一席之地并不断发展壮大。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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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竞存在的意义范文6

在该案件中,原告优酷网为终端用户提供在线网络视频点播服务,并向行业广告客户提供在线网络视频的广告制作和服务。被告金山公司开发的一款猎豹浏览器具有屏蔽广告功能。它主要针对强制用户观看的片头广告,但用户可根据自身需求来决定开启或关闭该功能。猎豹浏览器屏蔽了优酷视频加载的广告,优酷网因而金山公司,请求判定金山公司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并要求停止侵权和赔偿损失。被告金山公司主要从否认与原告构成竞争关系、浏览器具备过滤网络广告的功能属于国内外浏览器的行业惯例、屏蔽功能默认关闭是基于用户选择权和技术中立等方面进行抗辩。法院经审理判决金山公司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赔偿原告损失及开支共计30万元。该案虽已作出初审判决,但其所反映的有关法律问题仍需进一步厘清。从判决书内容来看,法院已经充分注意到所涉及的若干基本问题。例如,“虽然本院认定本案中合一公司的商业模式具有正当性,但不意味着确认该商业模式已经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做了充分考量。”其中涉及的促进互联网行业的健康发展、规制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消费者(最终用户)利益等问题,值得进一步关注。具体而言,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问题:

第一,不正当竞争的认定标准是什么。具体为,互联网行业内的竞争关系该如何认定?在商业模式并不为法律所明确保护并且消费者没有观看广告义务的前提下,如何界定视频网站经营者的损害?网站提供免费观看视频并附加用户不能跳过的广告的运作模式,即“免费+广告”的商业模式是否为行业惯例,是否能构成公认的商业道德进而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

第二,在认定互联网平台上的不正当竞争时,如何认定技术中立与价值中立。即如何评判一项技术的价值中立性,进而认定技术开发者的主观过错。

第三,如何平衡促进技术创新、维护竞争秩序和消费者利益保护的关系。细言之,对于浏览器屏蔽广告行为而言,如何从消费者利益出发,去构建新型互联网竞争秩序。

下文将从本案出发对以上问题逐一探讨,以期对问题的解决有所裨益。

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浏览器拦截广告行为的适用

《反不正当竞争法》列举了11种类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为了保护他人的独创性成果、知识、技术或者劳动,发挥反不正当竞争原则的弹力性,该法还设定了一般条款以对为制定法规范所可能穷尽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这种做法,与《巴黎公约》对不正当竞争的定义相吻合。然而,针对一般条款能否直接作为不正当竞争行为认定标准的问题,尚存在“一般条款说”、“法定主义说”和“有限的一般条款说”等三种观点。学理探究纵然有百家争鸣的自由,但司法实践倾向于“有限的一般条款说”。 在“山东省食品进出口公司、山东山孚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山孚日水有限公司与马达庆、青岛圣克达诚贸易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下称“海带配额”案)中,最高人民法院就清晰地指出:“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一般规定对那些不属于该法第二章列举规定的市场竞争行为予以调整,以保障市场公平竞争”。这充分体现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应对层出不穷新问题的功能,该理念对解决网络平台上新型不正当竞争纠纷也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换言之,一般条款可以成为法院判决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据。

(一)一般条款的司法适用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1款规定,“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针对一般条款的司法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在“海带配额”案解释为应具备以下条件:“(1)法律对该种竞争行为未作出特别规定;(2)使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确因该竞争行为而受到了实际损害;(3)该种竞争行为因确属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而具有不正当性或者说可责性”。何谓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最高人民法院在该案中亦有所表述。即,在规范市场竞争秩序的意义上,前者更多地以公认的商业道德形式体现出来,商业道德应以特定商业领域中市场交易参与者即经济人的伦理标准来评判,它既不同于个人品德,也不能等同于一般的社会公德,所体现的是一种商业伦理。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要求的商业道德必须是公认的,商业道德是指特定商业领域普遍认知和接受的行为标准。即使在同一商业领域,公认的商业道德也应当是交易参与者共同和普遍认可的行为标准。

将一般条款适用于软件屏蔽网页广告行为,需要满足以下要件:第一,软件提供者与网站经营者间存在法律所要求的竞争关系;第二,软件提供者的行为使网站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实际损害;第三,软件提供者的行为违反了公认的商业道德。下文将对这些要件逐一进行分析。

(二)竞争关系的认定

1、竞争关系认识的演变

竞争关系具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竞争关系,是指具有商品替代关系(相同或近似的商品)的经营者之间相互争夺交易机会的关系;广义的竞争关系,是指竞争关系的认定并不局限于商品的替代性和竞争者的市场划分,而以是否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为判断标准,只要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即可认定具有竞争关系。《巴黎公约》第十条之二和WIPO国际局起草的《反不正当竞争示范条款》都采用广义的竞争关系。我国的司法实践已从狭义竞争关系转向了广义竞争关系,法院通过目的解释来理解和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回应目前司法界普遍充斥的望文生义的观点和做法。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文件指出,“所谓竞争关系一般是指经营者经营同类商品或服务,经营业务虽不相同,但其行为违背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的竞争原则,也可以认定具有竞争关系。”

2、网络平台属于广义竞争关系

中国互联网市场通行的商业模式吻合司法实践对广义竞争关系的解释。目前,网络环境下互联网公司往往以优势业务为基点,不断开发各种增值业务。如腾讯公司以即时聊天软件QQ为基础,借助用户群体优势,开展音乐、游戏、影音、安全软件等各种服务;百度公司以搜索引擎打开市场,然后凭借市场优势开展知道、贴吧、地图、音乐等全方位服务;奇虎360也在免费杀毒软件打开市场后,围绕用户群体推广浏览器、手机助手、网络游戏、云存储等服务。在这种商业模式下,细分市场的划分已不足以涵盖互联网公司的业务范围,同业经营的界限不断被模糊,传统狭义的“同业间的直接竞争”关系类型已无法应对互联网平台的竞争行为,将其解释为广义竞争关系更为适宜。

须注意的是,在适用广义竞争关系时,客户群体和商业交易机会等竞争利益应纳入考虑范围。在德国联邦最高法院判决的“电视精灵”案中,法院指出,“双方当事人针对相同的最终用户群(皆为观看电视节目的观众)经营相同产品或服务,且一方的竞争行为影响另一方(如妨碍或干扰销售)时,即存在具体竞争关系”。

3、浏览器与网站经营者存在竞争关系

视频网站经营者面向的受众是访问网站观看视频的用户,屏蔽广告软件虽并非针对特定网站,但访问视频网站的用户在使用屏蔽广告软件时,二者的受众就具备高度一致性,从而实质上围绕同一用户主体展开了竞争。从竞争利益角度观察,软件提供者因重合群体使用其软件扩张市场从而获益,网站经营者因广告被访问者注意而获取广告利益,二者基于相同群体产生竞争利益。在优酷诉金山猎豹浏览器一案中,法院就认为,“被告提供过滤优酷网视频广告的猎豹浏览器,影响合一公司的交易机会和广告收益,使两个原本可以在各自领域并行不悖发展的企业存在现实的竞争利益”。

(三)损害事实的认定

反不正当竞争法并不规制给经营者利益带来损害的事实,而规制基于不正当竞争获益的行为,因为任何竞争的存在均会影响相关经营者的利益,正当竞争亦会带来利益受损。因此,在判断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时,重点不在于是否存在利益受损,而在于是否违反诚信原则以及公认的商业道德,即存在违法性。最高人民法院在腾讯诉奇虎不正当竞争上诉案(下称“3Q大战”)中指出:认定上诉人的前述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关键在于该行为是否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互联网行业公认的商业道德,并损害了被上诉人的合法权益。从司法实践来看,不正当竞争本质上是一种侵权行为;而民事侵权中的损害是用以确定损害赔偿数额的事实基础,特定行为被否定性评价的原因在于其违法性。

要认定网站经营者利益受损的事实,须先清晰地认识视频网站的商业模式。一般而言,大访问量的网站,基于互联网“注意力经济”的特点,能够获取更多的潜在商机。广告投放商会选择在这类网站投放广告,以获取更多的“注意力”。屏蔽广告软件的出现,打破了这一利益格局,用户使用该软件过滤了网页广告,广告投放商的广告利益兑现严重受损,网页经营者的利益受损成为不争的事实。

(四)是否违反诚信原则与公认商业道德

1、是否违反公认商业道德

从目前的司法实践来看,针对互联网领域的不正当竞争纠纷,公认的商业道德往往体现在互联网市场的商业惯例,互联网市场内违反商业惯例的行为与构成不正当竞争具有对应关系。在屏蔽广告软件与网站经营者的诉讼中,商业惯例的确立有以下三种主张:第一,网站“免费+广告”的经营模式是互联网市场的行业惯例,破坏该经营模式即可认定为不正当竞争;第二,浏览器具备过滤网络广告的功能属于国内外浏览器的行业惯例,因此并不具有可诉性;第三,行业协会内部的自律公约内容可作为认定商业惯例的事实依据。

(1)“免费+广告”的经营模式

在我国,无论是包括竞争法在内的知识产权法,还是其他民事法律,均没有保护经营模式的具体规定。司法实践中,已有“免费+广告”经营模式并不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原则精神和禁止性规定的观点,但尚无判决明确认定该经营方式属于商业惯例。基于民事领域“法无禁止即可为”的理念,该经营模式属于合法获取财产性利益的方式,最高人民法院在“3Q大战”中就认定,被上诉人以此谋求商业利益的行为应受保护,他人不得以不正当干扰方式损害其正当权益。

当今我国互联网市场并不只存在“免费+广告”的经营方式,“授权后使用”或“特定+收费”的经营模式亦大量存在,并在市场内有不俗的份额。如盛大文学就更多地采用“授权后使用”;也有视频网站在免费提供部分视频的基础上,对其他特定视频采用付费后观看的经营模式。因而,商业模式的侵害并不构成对商业惯例的违反,更不宜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

(2)过滤广告功能

屏蔽广告软件的运作模式,中国与美国存在差异。在美国,大多数程序员出于公众利益考量,将自己设计的屏蔽广告软件免费提供给公众。例如,Ad-block Plus本身是一款开源软件,允许所有人去修改设计,以达到更好功能。国内广告屏蔽软件并没有设置代表用户利益的白名单,屏蔽广告软件的功能内置于浏览器,由用户选择是否开启,且面向所有网站。针对有特殊技术措施的网站,屏蔽软件应在进行针对性分析后,才能破坏该技术措施从而过滤掉广告。美国的Adblock基于开源性,遵循开源许可协议,没有对该软件进行商业化运用,这与国内浏览器在打开市场后开展增值服务与广告收费的运作模式有所不同。在我国,浏览器内置的广告拦截软件属于免费软件,但者可以从提供软件下载的网站获得广告收入、在用户浏览器上增加固定链接和让用户使用受赞助的搜索引擎等间接方式获利。

(3)行业协会的自律公约

对于行业协会自律公约的性质,最高人民法院在“3Q大战”判决书中指出,相关行业协会或自律组织制定的自律公约等形式的从业规范,可以成为人民法院发现和认定行业惯常行为标准和公认商业道德的重要渊源之一。法院可根据行业协会的自律公约相关内容在事实层面上认定构成商业惯例与否。

除工信部的规定外,中国互联网协会还自发制定了《互联网终端软件服务行业自律公约》,其中第十八条规定终端软件在安装、运行、升级、卸载等过程中,不应恶意干扰或者破坏其他合法终端软件的正常使用;第十九条规定除恶意广告外,不得针对特定信息服务提供商拦截、屏蔽合法信息内容及页面。该《自律公约》将恶意广告界定为:包括频繁弹出的对用户造成干扰的广告类信息以及不提供关闭方式的漂浮广告、弹窗广告、视窗广告等。从前述定义来看,视频网站的前置视频视窗广告不可关闭或跳过、只能在时间结束后自动关闭,这一特点貌似吻合自律公约对恶意广告的界定。然而,需澄清的是,视频网站在视频内提供的广告,时间结束只是关闭方式之一。换言之,该条针对的是打开网页时始终在用户界面上出现的广告,无法关闭亦无法因时间结束自动退出的广告等是否包括在内,并没有清晰界定。此外,垃圾网页弹出的恶意广告与视频网站的时间广告亦存在是否为用户提供实质内容的差异,前一种广告可能遮挡页面使用户无法观看实际内容,而视频网站的广告在时间结束后会为用户播放视频。基于以上分析,自律公约难以认定为中国互联网协会制定的“行业惯例”。

2、诚实信用原则的度量

基于以上论述,在“免费+广告”难以构成商业惯例、“网络浏览器具备拦截功能”难以认定为国内外行业惯例、自律公约难以认定为行业惯例等多重前提下,要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来调整网络浏览器软件屏蔽广告的行为,须严格把握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任何竞争都会产生损害,然而,诚实信用原则能在多大程度上限制损害范围,是困扰学界、司法实务界以及互联网行业的难题。德国联邦最高法院判决的Fernsehfee(下称“电视精灵”)案值得借鉴。

(1)德国“电视精灵”案

在该案中,原告是一家完全依靠商业广告收入运营的电视台,其广告投放涵盖整个电视节目,尤其是在正在播放的节目中插入广告。被告生产和销售一种被称为“电视精灵”的控制装置,可以安装在电视或录像机上,具有广告屏蔽功能。被告的装置可以由用户设置,把正在播放的节目中插播的广告自动淡出。为了实现屏蔽广告的目的,被告通过该控制装置在选定的节目广告播放时间内向电视机或录像机发出指令信号,直接转到不插播广告的节目,并在广告时间结束时转回原频道。原告认为,从阻碍和利用他人在先成果和干扰市场的角度来看,被告推广和经营具有屏蔽广告功能的控制装置、发射相关指令信号和推广该服务的行为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一条规定的妨害竞争的行为。原告提出两项诉请:第一,请求判定被告停止提供、经营和/或获取用于电视机的控制装置;第二,停止向上述控制装置发射指令信号,或通过他人发射指令信号,使连接了控制装置的电视接收装置在原告RTL节目播放时转至无插播广告的频道;并/或停止推广这一服务。被告认为,被告与原告分属不同行业,双方之间不具备竞争关系,而属于相互补充的经营关系。此外,由于消费者有权选择是否观看广告,因此并不存在法律所禁止的妨碍,而且通过随时设置上述控制装置在播放广告时转换到其他频道并不足以说明该行为应予禁止。

联邦最高法院在判决中首先肯定了二者存在竞争关系,即双方当事人针对相同的最终用户群(皆为观看电视节目的观众)经营相同产品或服务,且一方的竞争行为影响另一方(如妨碍或干扰销售)时,即存在具体竞争关系。在认定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时,法院作出了经典阐述,“由于任何竞争都会对其他竞争者产生影响,要认定某个单独的竞争行为应予禁止,必须考虑多方面因素,并对个案进行综合考量,权衡竞争者、消费者、其他市场竞争者的利益。基于对上述利益的综合考量,被告的利益更值得保护,因为被告的广告屏蔽装置的销售虽然加重了原告的经营负担,但并未威胁其生存。然而,被告企业如果被禁止生产和销售广告屏蔽装置,会遭受危及生存的损害,广告屏蔽本身是其商业创意创新和具有商业效果的核心。”基于此,被告的行为不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一条规定的竞争妨碍行为。

(2)诚实信用原则的度量功能

德国法院的这一判决体现出在认定技术类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时应遵循“比例原则”,即被告的行为只有在对原告的经营活动达到威胁生存的程度时,才会构成不正当竞争。同时,通过赋予原告对被告竞争行为较大的容忍性,可以鼓励原告通过与广告经营者一起努力激发并维持观众对广告节目的兴趣,或者主动采取技术革新来解决广告屏蔽的问题。这样造成的结果是,通过提高广告质量进而对消费者更有益,或者促进了技术的发展与革新,为新技术的市场尝试保留空间和机会。

诚实信用原则体现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弹力性。在对待新技术、新经营上更要注重弹力的尺度,以求在有序竞争与为技术发展保留空间和机会之间实现平衡。在这点上,“比例原则”的理念与其高度一致。因此,在判断是否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时,应当借鉴的是,只有被告行为达到威胁原告的生存程度时才能构成不正当竞争,该程度须结合个案具体事实情况予以认定。

技术中立与“实质性非侵权用途”的检视

技术中立原则,最早见诸电子商务签名法,指法律对电子商务的技术手段一视同仁,不限定使用或不禁止使用何种技术,也不对特定技术在法律效力上进行区别对待。其法律意义在于法律所控制的行为应当是一种法律效果,而与实现法律效果的技术手段无关,否则会限制技术的发展,损害相关产业利益,违背知识产权法和竞争法促进技术创新、保护有序竞争的立法初衷。在互联网不正当竞争纠纷中,技术中立常成为被告的抗辩理由,这在“优酷网诉金山”案中亦有体现。应然上的技术应具有价值中立性,然而实际上任何技术在开发过程中均带有开发者的主观意图,而主观目的存在多种。美国最高法院在“索尼案”中提出了“实质性非侵权用途”的判断标准。

(一)Sony诉Universal City Studios案

在该案中,上诉人是日本索尼公司,于上世纪70年代在美国销售名为Betamax的录像机,由于该录像机可以连接电视机对正在播放的电视节目予以录像,也能通过自带的接收器在观众观看一个频道时录制另一个频道的节目,也可通过定时器预定一个事件对特定频道的节目予以录制。该录像机还提供暂停和快进功能,供用户在观看录像时通过快进按钮跳过广告。被上诉人是美国环球电影制片公司和迪斯尼制片公司,二者认为消费者未经许可就使用Betamax录像机录制其享有版权的电影,构成了直接侵权,与之相应的,提供录像机的索尼公司唯一目的就是引诱消费者录制电视节目,因此应承担间接侵权的责任。加州联邦中区法院和联邦第九巡回法院相继做出索尼公司构成间接侵权的判决,索尼公司不服,上诉至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审理后认为,如果产品可能被广泛用于合法的、不受争议的用途,即具备实质性的非侵权用途,即使制造商和销售商知道其设备可以能被用作侵权,也不能推定其故意帮助他人侵权并构成帮助侵权。判断本案中Betamax录像机的提供商是否成立间接侵权时,只须考虑该产品是否具有相当数量的非侵权用途。由于本案中Betamax录像机所具有的一种潜在用途就是供用户非商业性地在家中改变观看时间,用户构成合理使用,索尼公司因此并不构成帮助侵权。

由于“实质性非侵权用途”标准很宽泛,甚至导致帮助侵权制度形同虚设,美国最高法院在2005年审理的Metro-Goldwyn-Mayer Studios 诉Grokster案限制了这一标准。最高法院强调:如果存在能够证明销售者主观意图的其他证据,索尼案所确立的规则并未要求法院忽略这些证据。当证据能证明销售者有促成他人侵权的言论或行为时,索尼案所确立的规则不能阻止责任的产生。这样一来,“实质性非侵权用途”标准的内容就变为:即使产品提供者知道有人可能会使用该产品去侵权,只要该产品具有实质性的非侵权用途标准,也不能以用户确实侵权为由推定提供者具有主观过错构成间接侵权。但是,如果销售者帮助他人侵权的意图已被证明,那么“实质性非侵权用途”标准不再适用。

(二)“实质性非侵权用途”标准与软件屏蔽广告行为

在“优酷诉金山”案中,法院在对待技术中立原则时指出:认定某项技术是否符合价值中立性要求时,需要考察技术提供者不存在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主观过错。在判断主观过错时,由索尼案所确立、在Grokster案中得以发展的“实质性非侵权用途”标准提供了很好的解决思路。猎豹浏览器在屏蔽网页广告外,更多的是具有供用户浏览网页的浏览器功能,换言之,具有实质性的非侵权用途。但是Grokster案所确立的限制却将猎豹浏览器置于极为不利的境地,因为猎豹浏览器曾对其“过滤优酷网视频广告功能”进行图文宣传,用以吸引用户下载使用,这可能吻合Grokster案的确立的标准,即“在有证据能证明销售者有促成他人侵权的言论或行为时,实质性非侵权用途标准并不适用”。

构造与出路:着眼于消费者利益的白名单制度

(一)各国竞争法之消费者主导现状

在竞争法较为完善的发达国家和地区,当前竞争法语境下的消费者,正成为越来越重要的主导性力量。欧盟于2005年5月15日签署的《欧盟不公平商业行为指令》中第一条明确规定,本指令的目的在于防止商业行为“损害消费者”的经济利益,寻求发挥国内市场应有的功能并使消费者获得高水平的保护。除立法外,欧洲法院近几年在司法实践中发展出一种崭新的消费者主导形象,即在判断一项竞争行为正当与否时,“信息灵通的、专心的、理智的普通消费者”观点起着决定性作用。欧盟层面的立法与司法对德国反不正当竞争修法产生了重大影响。修订后的德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一条首次规定了其立法目的,“本法旨在保护竞争者、消费者以及其他市场参与者免受不正当竞争,同时保护公众在未扭曲的竞争中的利益。”为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该法第二条第2款对消费者进行了界定,即准用《德国民法典》第13条。这体现了德国法坚定不移地贯彻保护消费者的目标,为消费者提供来自不正当竞争法的救济。基于互联网“注意力经济”的特点,只有用户体验好的软件才能占领市场,并因用户的“注意力”而营利。在乱象丛生、法律失位的互联网市场,要真正保护消费者的利益,需要让消费者真正参与进来,在动机效应的激励下发挥规范市场秩序的作用。

(二)美国Adblock Plus组织的白名单实践

如上文所述,美国主流的屏蔽广告软件是内置于浏览器内部的Adblock Plus插件。它是一种开源软件,遵循GPL开源许可协议,允许用户根据许可协议的内容修改该软件,但禁止商业化利用。根据Adblock Plus工作原理,需定期更新广告网站名单,承担Adblock Plus名单更新任务的是一个致力于奉献的民间小组,他们会去完成名单的搜索和记录。其他屏蔽广告软件的收入来源于捐赠或者广告替代产品。更为重要的是,Eyeo公司作为负责Adblock Plus组织背后运营的非盈利性公司,为保护用户的隐私、防止用户体验因垃圾广告而降低服务质量,作为中立第三方设定了允许Adblock Plus插件显示网页广告的名单,只有达到该组织对网页广告要求的“可接受广告”,网页广告才能显示,即该域名进入了“白名单”。

1、Adblock Plus组织对“可接受广告”的标准

目前,Adblockplus组织只接受以下类型的广告:

(1)纯粹静止广告(无动画、声音或其他类似物)。

(2)纯文本更佳,没有抓取注意力的影像。

(3)广告的放置:①禁止广告掩盖网页内容(例如,在浏览网页前,需要用户点击按钮去关闭广告);②对于以文本为主要特征的广告,不应放置于干扰阅读连贯性的网页中间。然而,这类广告可以放置于文本内容的上方、下方或边框中。该条规则同样适用于搜索的结果页面,即付费的搜索结果不能与自然搜索结果混在一起;③当广告放置于主页内容的上方时,广告不能要求用户向下拖动滚动条。可获得的垂直空间至少为700像素,广告不应占据超过以上高度的1/3。搜索页面上的付费搜索结果可以占据更多空间,但是数量不应多于自然结果;④当广告放置于边框时,广告必须为主页内容余留充足的空间。可用水平空间要求至少是1000像素,而且广告不能占据超过1/3的宽度。

(4)广告必须用“广告”或其他类似词语清晰地标记,而且应当与页面内容区分。例如,通过划清二者边界,和/或使用不同的背景颜色。

(5)广告标记与放置的要求并不适用于嵌入网页内容里的超链接。该超链接是带有附属机构推荐人的标识部分(affiliate referrer IDs),此类广告另作要求如下:①不能通过改变来源于超链接的网页路径,来显示除目标网页外的网页;②为获利而制作超链接的词句不能超过文本内容2%;③超链接不能用于设计网页布局,或者与其他链接有不同之处;④在内容或放置位置上,超链接不能误导用户。

当然,Adblock Plus组织也承认,这些标准并非一成不变,该组织一直在致力于改善标准。特别是,该组织要求用户的隐私必须得到尊重。

2、网站进入白名单的方式

Adblock Plus组织与一些网站和广告商有约定,只有网页广告与以上标准匹配时,Adblock Plus用户访问这些特定网站,广告才能展示出来。

网站若想进入白名单,通常需要遵循以下程序,该程序往往花费10天左右:(1)如果网站符合“可接受广告”的标准,则先须填写申请表;(2)递交申请表后,Eyeo(在背后负责Adblock Plus组织运营的公司)的工作人员会联系申请人,并检查和认定该网页是否符合“可接受广告”的标准;(3)在作出适当调整后,双方签订合同;(4)Eyeo将网站纳入白名单的提议放置于Adblock Plus论坛。该社区有大约一周时间宣布相关人员就候选网站是否符合条件征求异议;(5)如果没有实质性反对,Eyeo将会把候选网站列入白名单。经过这些程序,广告才会在Adblock Plus用户的默认设置中显示出来。

(三)基于消费者理性的白名单实践对我国的借鉴

在缺乏公益组织实践的情况下,我国可以成立一个由技术专家组成的中立机构来承担项审核工作。通过设定网页广告标准,构建用户对特定网站体验的投票平台,将某网站广告应否被屏蔽交给以中立机构主导的、执行用户投票机制的“白名单”制度去把关,才能让真正关心消费者利益的用户以主人翁身份介入互联网市场。在动机效应的刺激下,白名单会更为中肯和理性。这种做法,可以将软件之间的竞争导向良性循环。不断完善和丰富软件操作的特性和外观界面,以提高用户体验形成广阔的用户群,才能最终走向以用户利益为导向的新型互联网市场。从长远目标来看,网页经营者的利益也会逐步走向良性竞争。因为,即便仍有用户利用软件屏蔽网页广告,只要有用户因欣赏网页的实质内容,并通过自身媒介转发扩散,便会在自己社交圈内形成影响。基于对圈内朋友的信任,用户点击链接来了解推荐,网页广告内容就为更多人所熟悉,从而进入白名单。广告投放商也会在白名单制度激励下,通过合同约定给网页经营者施加保证网页内容质量的义务,实现在市场经济下整个互联网更为繁荣和有序的竞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