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积金贷款额度政策范例6篇

公积金贷款额度政策

公积金贷款额度政策范文1

关键词:住房公积金;政策评价;职工收益;公平;统计分析

0引言

住房公积金制度自建立以来发展快速。在快速发展的过程中,有关住房公积金“劫贫济富”的批评时有出现,政策公平性不断受到质疑[1]。在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背景下,住房公积金政策正在进行一系列改革,提升政策公平性成为重要目标之一。一直以来,学术界都有关于住房公积金政策公平性的探讨。张达梅[2]分析了住房公积金政策及执行过程造成的各种利益差别,提出了调整措施。殷俊等[3]基于公平视角,对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定位、资金属性及功能作了进一步的界定与扩展。耿杰中[4]从制度自信、准确定位、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等方面对公积金改革进行了思考,认为互是公积金政策的内在要求,“劫贫济富”是亟待解决的重大问题。黄静等[5]基于抽样统计数据研究发现,在已经提取公积金或使用公积金贷款的职工群体中,公积金政策体现了“互助”原则;但这项研究仅采用了间接指标,没有对职工收益进行直接分析。综合而言,现有研究主要采用的是定性分析方法,没有揭示不同缴存职工从公积金政策中所得收益的差距,因而难以对政策公平性进行直接且深入的分析;对政策效果进行量化评估是我国政策研究领域应该努力的方向[6],而针对住房公积金政策公平性的定量研究仍较少。基于此,本文在现实背景和已有研究的基础上,利用微观数据对公积金缴存职工所得收益进行统计分析,以此为依据对住房公积金政策效果及公平性进行评价。

1理论分析

1.1缴存职工所得收益

对住房公积金政策效果进行分析属于公共政策分析的范畴。“前后对比法”是公共政策量化分析的基本方法,即通过政策实施前后各项指标的定量对比来揭示政策效果[7]。货币化补贴是指住房公积金缴存额(个人缴存额和单位缴存额)中的单位缴存额。单位缴存额实质上属于单位按月向职工支付的一种货币化补贴,定向用于支持职工住房消费。对比住房公积金政策实施前后的状态,单位缴存额不能算作缴存职工从政策中获得的收益。因为从单位雇佣劳动力的角度看,单位缴存额是单位支付的劳动力成本的一部分,而单位的支付意愿不会受到住房公积金政策的影响;换言之,在未实施住房公积金政策的情况下,职工应该会以工资形式获得单位缴存额。税收激励是指个人所得税减免。相关政策规定,个人缴存比例不超过特定上限时,住房公积金个人缴存额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对比住房公积金政策实施前后的状态,个人所得税减免是缴存职工从政策中获得的收益。需要注意的是,由于在未实施住房公积金政策的情况下,单位缴存额会以工资形式由职工获得,这部分工资同样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所以,缴存职工从公积金政策中获得的个人所得税减免的基数同时包括个人缴存额和单位缴存额。互助收益是指公积金贷款优惠扣除账户余额机会成本的剩余部分。互助收益源自公积金“低存款利率、低贷款利率”(“低存低贷”)的收益分配机制。“低存”是指:公积金存款利率相比同期限的市场投资收益率较低,而且职工无法随意提取公积金,所以当公积金账户余额大于0时,缴存职工就要承担机会成本。“低贷”是指:公积金贷款利率相比商业银行贷款利率较低,“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使用了公积金贷款的职工能够享受公积金贷款优惠。对比住房公积金政策实施前后的状态,互助收益是缴存职工从政策中获得的收益。根据对各项政策工具的前后对比分析,缴存职工从住房公积金政策中获得的总收益包括税收激励和互助收益两类,如式(1)所示。总收益=税收激励+互助收益=所得税减免+(贷款优惠-机会成本)(1)

1.2“低存低贷”机制的公平性

“低存低贷”的收益分配机制是住房公积金政策所特有的互助机制,互助收益也是公积金政策所特有的政策工具,本文进一步对其公平性展开分析。在“低存低贷”的收益分配机制中,使用了公积金贷款的职工能够获得贷款优惠,显著提高住房支付能力;而未使用公积金贷款的职工无法享受贷款优惠,却仍要承担机会成本。通过此机制,未使用贷款的职工承担的机会成本,实际上转变成了使用了贷款的职工所获得的贷款优惠,此过程充分反映了住房公积金政策的互助属性。“低存低贷”的收益分配机制在实际操作中可能存在两种利益冲突,进而引发公平性质疑。一种是缴存职工与公积金中心之间的利益冲突,如果全体缴存职工承担的机会成本总额高于获得的贷款优惠总额,即缴存职工平均获得的互助收益为负值时,说明公积金的收益分配机制偏向于公积金中心,公积金中心获得了额外的增值收益;这在一定程度上有损缴存职工的利益,可能导致缴存职工与公积金中心之间的分配不公平问题。另一种是缴存职工之间的利益冲突,缴存职工不使用公积金贷款可能出于两种原因:自主选择不使用或被迫无法使用。如果缴存职工是自主选择不使用公积金贷款,表明其主动帮助其他贷款职工,这种情况体现了公积金的互助属性,不存在公平性问题;而如果缴存职工是因为收入较低无力购房而被迫无法使用公积金贷款,从而被迫承担机会成本,则可能出现所谓的“劫贫济富”问题。

2缴存职工收益的计算

2.1数据说明

本文使用的职工微观数据来自某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共约44.6万个样本,时间点为2015年6月。对数据进行整理,删除下列样本:(1)年龄大于70岁;(2)开户年份早于1990年;(3)个人月缴存额与单位月缴存额不同,剩余约42.9万个样本。

2.2计算方法

在上述数据的基础上,可以定量计算各缴存职工在抽样时点每月从住房公积金政策中获得的收益。

3统计结果及分析

3.1缴存职工与公积金中心之间的利益公平问题

对全体缴存职工所得收益进行统计分析(见表2)。平均而言,缴存职工每月从公积金政策中获得的总收益为255.6元,公积金政策有效提升了缴存职工的住房支付能力。从总收益的构成来看,税收激励为256.1元,互助收益为-0.6元,税收激励是职工收益的主要部分;在互助收益中,职工获得的公积金贷款优惠为43.5元,承担的机会成本为44.1元。

3.2不同特征职工之间的利益公平问题

3.2.1不同贷款选择的职工

按照是否使用了公积金贷款,将全体缴存职工分为贷款职工和未贷款职工。表3列示了贷款职工和未贷款职工所得互助收益的差距。贷款职工每月平均获得的贷款优惠为497.9元,而且由于贷款职工通常也会提取绝大部分公积金缴存额,所以承担的机会成本较低为21.1元,综合而言获得的互助收益为476.9元,占工资的比重达到5.0%;所有贷款职工每月获得的互助收益总额为1788.4万元。未贷款职工无法获得贷款优惠,每月承担的机会成本为46.3元,即互助收益为-46.3元;所有未贷款职工每月获得的互助收益总额为-1810.8万元。

3.2.2不同收入水平的职工

按照工资水平由低到高将缴存职工按人数平均分为10组。为了从期望收益的角度进行分析,即考察处于特定收入水平的职工加入住房公积金体系所能获得的期望互助收益,并引入“贷款概率”的概念。

3.3统计结果的稳健性

由于采用的是2015年6月的截面数据,各职工的缴存时间并不相同,这可能导致贷款概率的不同,从而对图2期望互助收益的统计结果造成影响。为了检验统计结果的稳健性,本文进一步按照缴存时间对职工样本进行了分组统计。

4结论

本文基于微观数据的统计分析,得到以下结论:(1)住房公积金政策的互助属性显著提升了缴存职工的住房支付能力。贷款职工每月平均获得的互助收益为470.6元,占工资的比重达到5.0%。未贷款职工承担的机会成本转变为了贷款职工享受的贷款优惠。(2)目前“低存低贷”机制在一定程度上有损缴存职工利益,机制有待微调。整体而言,缴存职工承担的机会成本总额高于获得的贷款优惠总额,缴存职工平均获得的互助收益为负值;公积金中心从存贷款业务中获得了高于市场水平的收益。公积金存款收益由1.10%上调为1.50%后,缴存职工的收益水平有所改善。(3)低收入职工被迫承担机会成本,所得预期互助收益小于0,在公积金体系中受到了一定程度的不公平待遇。公积金政策在收入维度表现出“两端补贴中间”的特征。对于高收入职工而言,其拥有自由选择的机会,主动承担机会成本,所得预期互助收益为负值,体现了公积金政策的互助属性;而对于低收入职工而言,由于住房支付能力不足,被迫承担机会成本,导致所得预期互助收益为负值,在收益分配中处于弱势地位。

参考文献:

[1]汪金峰,张克泽,申凯等.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缺陷与对策研究——以住房公积金的劫“贫”济“富”现象为视角[J].西南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6).

[2]张达梅.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公平缺失与调整[J].江淮论坛,2006,(1).

[3]殷俊,彭聪.基于公平视角下住房公积金权益模式改革探析[J].理论月刊,2014,(11).

[4]耿杰中.住房公积金发展与改革的若干思考[J].中国行政管理,2014,(4).

[5]黄静,胡昊,屠梅曾.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公平问题分析[J].上海管理科学,2009,(3).

[6]洪永淼.提倡定量评估社会经济政策,建设中国特色新型经济学智库[J].经济研究,2015,(12).

公积金贷款额度政策范文2

7月5月沈阳市公布了普通住宅价格新标准,上调市内五区普通住宅标准至6700元/平方米,使得大部分商品房交易契税从4%降为1.5%。

7月6月成都出台政策:1.契税减免以及财政补贴;2.公积金贷款优惠措施;3.可异地申请住房公积金按揭贷款。公积金贷款首付可2成,贷款最高额度至30万元,贷款最长期至30年。

7月20日长沙市政府并实施《关于促进我市房地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据了解,长沙市将由分管副市长主持工作,协调解决影响房地产业发展的重大问题;全面推行保障性住房分配货币化,经济适用住房停止实物分配;激活二手房市场,二手房交易综合税暂由1.98%调整为1.1%;清理税费收取,没有政策规定的坚决取消,能降低标准的尽量降低标准,能后置的尽量后置,能放开的坚决放开;降低公积金贷款的首付比例,购买第一套商品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首付房款比例由30%调整为20%,贷款最长期限由20年调整为30年。

8月4日福州市政府下发了《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推出了降低契税、延长公积金贷款等一系列举措,被喻为福州市政府部门的“救市一揽子政策”。救市开始系统化。

8月12日重庆市财政局公布了《关于对农民购买商品住房行契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规定“为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推进城市化进程,鼓励农民购买城镇住房”。

8月23日河南政府出台政策:1.公积金贷款最低首付至两成,最长年限至30年;2.首套商品房购买者可获房贷利率优惠;3.可异地申请信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普通商品房的可按照一定比例减免房地产交易契税。

9月1日芜湖政府出台政策:1.调整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和最高限额;2.交易契税补贴另有针对开发商的优惠措施:调整供地节奏、调整税务收费节奏、土地竞买保证金下调等。

常州政府出台政策:1.取消对二次及以上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限制;2.开放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3.实行商业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9月4日西安市政府出台《关于恢复房地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意见》指出,购房户享受政府财政补贴,购买90平方米(含)以下商品房或购买144平方米(含)以下二手住房的,按购房款总额的1.5%补贴;购买90-144平方米(含)商品住房的,按购房款总额的1%补贴;购买144平方米以上商品住房及二手住房的,按购房款总额的0.5%补贴。此外,西安市政府还特别强调,“意见实施期间,上级有新政策出台,按新政策执行。”

9月19日南京市政府印发《关于保持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的意见》。《意见》的主要内容包括:进一步优化住房消费环境,适当调整普通商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标准,抓紧研究并适时出台提高公积金贷款额度,加大住房补贴的发放力度(最高为房款总额1%);进一步优化房地产业投资发展环境,加大金融扶持力度,推进房地产信贷产品创新和担保方式创新,全力保障个人购买自住住房的贷款需求;适当调整出让土地规模,不断优化土地出让条件,吸引有实力的开发企业参与开发建设等。

9月28日南京市政府《关于保持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意见》出台,旨在重新焕发楼市活力的政策涉及供求各项环节。

10月7日北京市建委颁布了《关于商品房开发项目房屋登记面积测量有关问题的通知》,自即日起,新申请预售许可的开发项目,原则上不再分摊建筑楼栋(相互连续的为一个建筑楼栋)外的公用部位。

10月10日宿迁市政府出台了《关于促进中心城市房地产业和商业发展的政策规定》,买房最高给7%补贴。

10月13日杭州市政府网站公布了《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杭州市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拉开全面救市大幕。

公积金贷款额度政策范文3

(一)国家层面的现状

近年来国家对“三农”问题十分重视,国家出台了一系列与农村金融发展以及小额信贷有关的财税政策,总结起来看,国家的财税政策具有如下特征:1、对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贷款公司、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开展的农村小额贷款“业务”进行补贴,特别是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本身以“商业化”经营为主,国家的目的在于鼓励开展农村小额贷款这项业务。由于商业性小额贷款公司至今没有金融机构的法律地位,国家至今没有制定针对它们的财税优惠政策。2、国家已经开始对中和农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开展的公益性小额信贷给予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这是国家针对“小额信贷”实施的财税政策的重大突破,但目前对于具有“商业化”和“草根”背景的小额贷款公司国家尚未出台财税优惠政策。

(二)地方层面的初步探索

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主要由各地地方政府负责,一些地方政府积极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财税政策支持方面的探索,经过调查,搜集整理,我们发现主要有天津、江苏、浙江、贵州和内蒙古地方政府出台了相关财税支持政策。江苏、浙江等发达地区农业经济所占比例较低,中小企业有相当大的地位,地方政府将小额贷款公司作为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重要手段,背离小额信贷为低收入者和微型企业服务的初衷,严格地说很多小额贷款公司是在对中小企业贷款,而中小企业贷款与小额贷款是有差异的,它需要国家出台另外的政策措施。

二、我国小额贷款公司财税政策缺失的影响

(一)社会福利损失

当前小额贷款公司面临的沉重税负导致机构竞争力日益下降,而且压制了小额贷款供需双方的交易意愿,造成社会资源的无谓损失,对整个社会产生一种资源浪费。高税负导致小额贷款公司不得不提高贷款利率从而获得稳定收益,这不仅加重了农户的利息负担,也使借贷双方可能存在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更加严重。更重要的是,由于小额贷款公司的服务对象是农民、个体工商户等资金匮乏人群,他们对投资收益的要求也不高,获得贷款以后一般也是投向利润率较低的农业生产和相关领域,高昂的融资成本将极大限制他们借款的积极性,甚至迫使他们不得不放弃小额贷款,从而被排斥在有效需求者范围以外,而融资成本稍微降低可能会大大提高他们借贷的积极性。从经济学理论可以知道,因为小额贷款公司服务人群对贷款的需求弹性很大,沉重税负引发的福利损失就会更大。

(二)小额贷款公司的利润限制

根据2010年中国小额信贷机构竞争力发展报告提供的数据,目前大多数小额贷款公司的投资收益率在5%-10%之间,有的还出现负数净利润,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相比较低。截至2011年6月末全国有356家小额贷款公司出现亏损,占全国小额贷款公司总数的10.58%,全国小额贷款公司的总体年均资本利润率为7.76%。为了获取利润,一些小额贷款公司突破国家允许的界限采取变相的办法收取高额利息,使社会公众对小额贷款服务“三农”产生很大的质疑,非常不利于我国整个小额信贷行业的发展。

(三)外界投资者投资小额贷款公司的积极性受挫

我国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服务属于边缘性金融业务,虽然从事的是金融机构的业务,但在法律上不属于金融机构。银监会不赋予小额贷款公司金融机构的法律地位,财政部的相关财税政策也只针对开展小额信贷业务的农村金融机构。但政府在财税政策上对专业性小额贷款公司不重视,让广大民间投资者看不到很好的发展前景,导致他们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投资兴趣降低。

(四)小额贷款公司服务目标偏移

小额贷款公司至今尚未获得金融机构的地位,也不能享受相关的财政、税收等优惠措施,直接增加了小额贷款公司的运营成本,迫使小额贷款公司为了获取收益而增加单笔贷款规模,获取规模效应。这必然导致一些小额贷款公司存在“目标偏移”问题,贷款投向以中小企业为主,“三农”贷款比例很低,而且短期贷款所占比重很大。

三、小额贷款公司财税政策改革的总纲性规范

(一)财税政策上升到国家层面

目前我国各地积极发展小额贷款公司,并在财政上给予相应的支持,但就如何减免税费、减免哪些税费等等问题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占主导的仍然是地方性制度和指导意见。而地方性的政策具有地域局限性和不稳定性,其实施状况得不到很好的保证,不利于其稳定发展和政策的全面推广。应该尽快将小额贷款公司纳入“中央财政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和“财政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制度实施范围,享受与村镇银行等三类金融机构平等的待遇,建立一个促进小额信贷公司在服务“三农”道路上发展的长效机制。

(二)新型财税支持政策有别于传统

我国小额贷款公司发展需要的新型财税政策应该注重培育农村金融市场的作用机制,在强调基于小额贷款公司对农村金融业务的参与和贡献的基础上发挥财税政策对市场失灵的补充作用,补贴不能影响市场机制的发挥,不能与小额贷款公司市场化发展方向相背离。而且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某些财税政策应该具有时效性,要在适当的时候退出,主要的在于增强小额贷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能力,而不是提供永久性优惠或者免费午餐。

四、小额贷款公司财税政策改革的对策建议

(一)设计小额贷款公司有效财政补贴机制

我国应该改变将小额贷款公司排斥在国家补贴政策范围以外的局面,从国家层面对小额贷款公司实施财政补贴,而且财政补贴要注意短期与长期相结合,允许市场机制发挥正常作用,增强小额贷款公司的市场竞争力。小额贷款公司在成立初期的固定成本较高,无法在短期内降低贷款成本,所以应该在小额贷款公司成立初期由财政补贴部分开办费用;为了防止小额贷款公司为追求利润而大幅度扩大贷款规模,出现“弃贫择富”的目标偏移情况,应该对小额贷款公司开展长期补贴,解决因为较低贷款规模而带来的高成本问题。在长期内由财政补贴小额贷款公司贷款成本与贷款利率之间的利差损失,根据农户贷款或涉农贷款额度给予一定比例的风险补贴,建立小额贷款风险补贴机制,缓和小额贷款公司目前“高风险、低回报”的矛盾,增强其盈利能力,服务于普惠制农村金融建设。

(二)实施小额贷款公司税收优 惠政策

鉴于我国目前小额贷款公司税负沉重,应该从国家层面加大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税收优惠力度。

1.针对性地减免小额贷款公司的企业所得税、营业税等税种,建立小额贷款公司退税机制。

2.构建关于小额贷款公司税收优惠的中央、地方分担制度,中央财政应当考虑对经济不发达地区小额贷款公司营业税的减免带来的缺口进行转移支付,而经济发达地区由于财力雄厚,可以由其财政自行承担。

3.为更好地引导小额贷款公司服务农户和微小企业,可以通过对小额贷款公司开展社会绩效管理,对农户贷款和微型企业贷款比例较高、具有良好社会绩效的小额贷款公司实施更多的税收优惠政策。

(三)财政支持建立和完善小额贷款担保机制

公积金贷款额度政策范文4

关键词:小额贷款公司;可持续发展;机遇;挑战

中图分类号:F83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8937(2015)08-0129-02

截止2014年3月,河北省小额贷款公司已有近500家,注册资金接近400亿元人民币,6年来小额贷款公司累计放贷1 300亿元,客户涉及16万多家,不论是在公司数量、资金总额,还是贷款余额,均居全国前列。但在我省小额贷款公司高速发展的同时,也出现了很多问题,因此,我们需要抓住机遇,迎接挑战,使小额贷款公司发展不断趋于成熟和完善。

1 河北省小额贷款公司面临的发展机遇

1.1 政府政策的大力支持

从小额贷款公司开展试点以来,国家和地方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进行支持。这些政策规范了小额贷款公司的准入制度,明确了其经营范围,避免一些非法经营和恶性竞争。我省小额贷款公司在政策的引导下快速发展,经营水平不断提高。省政府主管部门组织专业人员到先进地区进行调研,积极完善各项地方政策法规,切实解决小额贷款公司经营中遇到的困难,在小额贷款公司发展壮大过程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1.2 信贷市场的广阔空间

金融的发展能够促进经济的发展,现有的商业银行还不能完全满足经济发展对资本的需求。对于一些商业银行而言,“三农”和小微企业并不是他们的放款对象,而小额贷款公司恰好以其小额、短期、分散和灵活迅速的特点填补了金融领域的这一空白。首先,小微企业在成长壮大过程中,大都存在着因融资难而阻碍项目发展的困境,而这正是小额贷款公司服务的对象,给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提供了发展空间。其次,随着农村经济改革的不断深入,农村产业化的资金需求在不断扩大,但由于我国现阶段的金融体系在农村发展不够成熟,贷款供需存在很大的不平衡,这也为我省小额贷款公司发展提供了很好的发展机遇。

1.3 先进国家的丰富经验

全球小额信贷业从20世纪80年展至今,积累了很多经验。

①任何产业的发展都需要保持适度的竞争,小额贷款公司需要竞争促使其改善经营管理水平,创新管理机制。

②小额贷款公司应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利率水平。各国经验证明,带有补贴性质的低利率往往伴有高违约率,而高利率下信贷资产质量较高,因此,小额贷款公司有必要实行市场化利率。

③改善其服务水平,尤其是非金融服务。国际经验表明,当选择社会弱势群体为贷款对象,为他们提供适当的非金融服务时,会在潜意识里灌输金融意识,这样会增加小额贷款公司的潜在客户。

2 河北省小额贷款公司发展面临的挑战

2.1 后续发展资金不足

后续资金不足是我省小额贷款公司发展面临的最大挑战。小额贷款公司在“只贷不存”政策制约下,资金来源渠道只有股东投入、接受捐赠和不超过两个商业银行贷款。

①由于小额贷款公司仍处于试点阶段,政策法规对其未来发展方向规定不够明确,政策限制又多,不能享受金融企业税收等政策优惠,这将直接影响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业绩。

②虽然政策规定小额贷款公司可以通过银行融资,但事实上存在很大困难。因为小额贷款公司相对于其他行业而言,经营风险较高,银行一般不会对其放贷。即便能够取得银行融资,也不能享受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较高的融资成本加大了小额贷款公司的财务风险。

2.2 经营管理规范性差

①从业人员文化水平偏低,管理水平不高。小额贷款公司大多聘请银行或信用社退休人员担任高管,他们的知识比较陈旧,难以适应小额贷款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普通员工大多没有从事金融工作的经历,缺乏小额贷款专业技能,忽略对贷款风险的考虑。

②制度不够完善,运作缺乏规范。很多小额贷款公司缺乏明确的内部制度,即使存在内部制度,也形同虚设。

③风险防范能力较差,防控措施不完善。小额贷款公司基本没有建立财务预警机制,一旦贷款无法收回或大股东主业发生危机,就可能导致严重后果,甚至倒闭。

④治理结构欠佳,不能实现岗位的相互监督。

2.3 地下金融挤占市场

由于小额贷款公司不能吸收公众存款,后续发展资金不足,难以满足客户贷款需求,因此,产生各种扭曲的民间借贷和地下钱庄。这种状况严重的扰乱了当地的资本市场。据研究调查,仅一个中等规模的石家庄县域就存在大约4~10亿元的民间金融市场,这无疑和小额贷款公司形成了激烈的竞争。由于个体农户和微小企业资本实力较差,缺少必要的抵押资产,因此更倾向于地下融资。小额贷款公司相对严格的贷款条件在激烈的竞争中往往处于不利地位,严重影响其未来的发展。

2.4 缺乏相关法律规范

目前小额信贷公司的法律地位还不清晰,相关监督管理、税收体制等相关方面的法律规范还未出台,这将造成一些公司经营缺乏长期发展目标,短视经营意识的存在阻碍公司的发展。例如,小额贷款公司一般被认为是非金融机构,但是一些地方政府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规定又超越于《公司法》。因此,必须在法律加以完善,为小额贷款公司的持续发展提供良好的金融环境。

2.5 偏离政策导向风险

小额贷款公司设立的政策目标是“小额、分散,服务三农”,该政策目标与企业追求利润最大化的经营目标是相互矛盾的。小额贷款公司在选择放款对象时更多的会考虑收益和风险,而不会考虑政策制度的导向,激励措施的缺乏和税负较重还会使这种矛盾不断加深,最终致使小额贷款公司不断偏离政府的政策导向。由于农业所带来的经济效益不高,风险反而很大,小额贷款公司服务三农的意识并不高。另外,由于小额贷款公司所在地的产业有一定的集中性,导致贷款对象会集中在某一行业,无法做到“小额、分散”,集中度的提高将会导致经营风险的加大。

3 河北省小额贷款公司可持续发展建议

3.1 扩大资金来源,拓展业务范围

小额贷款公司首先要解决资金短缺问题。扩大资金来源渠道可以从以下三方面入手:

①鼓励民间闲置资本向小额贷款公司进行股权投资,具体可以在政策上给予税收优惠,风险上安排专业人员指导,保证投资人的资金安全。

②放宽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融资限制。增加小额贷款公司贷款的商业银行数量和融资限额,制定优惠政策引导商业银行向小额贷款公司提供更多优惠贷款;允许小额贷款公司之间进行同业拆借,或者以股东借款为主的大额定向借款等。

③小额贷款公司的业务比较单一,应该适当的扩大经营范围。

3.2 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加强风险防控

小额贷款公司目前尚属于新兴企业,存在由于其经营管理水平不高导致风险加大的问题。

①要不断提升员工素质和人力资源开发。每一位新进员工必须进行入职培训,使他们熟悉行业规范和公司规章制度,掌握业务基本知识和流程。对高层管理人员进行再教育,了解最新的管理理念和风险控制。

②从内部提高管理水平,完善各种规章制度,在政府相关部门的指导下,深入的研究贷款业务和其他新型业务的风险,建立防范机制。

③小额贷款公司要从外部建立完善客户的信用评价制度,通过给予信用等级高的客户更高的贷款额度等奖惩措施,降低信用风险。

3.3 加大政策扶持,营造诚信环境

首先应该出台支持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政策。

①减轻小额贷款公司的税收负担。比如按照国家的惠农政策给予小额贷款公司税收优惠,减半征收其营业税和所得税。

②积极开展和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合作,可以争取财政补贴或贷款优惠等政策扶持措施。

其次,要加强监管,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日常经营的考察,营造诚信经营的市场环境,清除地下钱庄的非法经营,正确引导民间资本投资渠道。着手建立所在地区的信用体系,包括贷款的中小企业、农户和个体工商户等,使小额贷款公司和银行等金融机构信息数据共享。

再次,需整合政府职能部门,实现职责分明,为小额贷款公司发展提供高效的服务。要不断完善担保和保险机制,发展风险分担机制,推动小额贷款公司的健康发展。

3.4 明确小额贷款公司的法律地位,细化运营准则

小额贷款公司本质属于金融类机构,而政府为了规避风险将其划入一般公司类别,在没有完善的法律条例出台前,对小额贷款进行诸多限制,阻碍其发展。因此必须确认小额贷款公司的法律地位,尽快确认小额贷款公司的金融性质,参照商业银行的法律法规,细化准入制度、完善运营法规和风险管理机制,为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提供良好的环境。

3.5 引导其实现“小额、分散,服务三农”的目标

政府设立小额贷款的目标是“小额、分散、服务三农”,而目前小额贷款公司表现出小额不小、集中投放、远离三农的问题。为解决这些问题,政府必须加大力度引导。要做出明确规定,如每笔贷款金融的最高限额等。其次,减轻小额贷款公司的税收,给予小额贷款公司农业贷款优惠或财政补贴,调节其对于三农的放贷导向,同时严控风险,使小额贷款公司和农业健康可持续的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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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董鹏,张晓等.我国小额贷款公司的评价与发展策略研究[J].中国发展,2012,(8).

[8] 胡秋灵.小额贷款公司可持续发展研究[J].区域金融研究,2010,(8).

公积金贷款额度政策范文5

中图分类号:F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0)03-0082-01

1 引言

住房公积金是指各单位及其职工个人缴纳并长期储存的,用以日后支付购买、建造自住用房,翻修、大修自住住房等费用的具有储备金性质的资金。1991年5月中国上海市借鉴新加坡中央公积金的经验,结合自身情况,在中国率先建立了住房公积金制度。随后天津从1992年1月1日开始施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经过18年的发展天津住房公积金制度经历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为起步阶段(1991年-1994年),主要是对职工分步提租发放住房补贴,租房购买债券,鼓励职工购房,发展合作建房,建立单位住房基金。第二阶段为法制化规范化阶段(1995年-2001年),主要是推进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法制化和规范化过程。第三阶段为依法管理时期(2002年起),2002年3月,国务院修改并重新公布《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使《条例》更趋严谨完备,加之中央银行的各项政策相继出台,天津市住房公积金制度进入依法管理阶段。中国的住房公积金制度实质上是一种具有普遍性的住房保障制度。住房公积金的实施解决了长期困扰中国的住房机制转换问题和筹集政策性住房融资问题。近年来,关于住房公积金的地位、作用和发展前景,在专家和普通民众中存在着很大的分歧,因此住房公积金制度的重新定位和长效发展问题显得尤为重要。本文的主要目的是试图对天津公积金的住房保障功能进行定量侧度,帮助人们更加科学地、全面地理解住房公积金制度。

2 住房公积金对住房消费的贡献度模型

本文使用2006年中国国家社会科学院基金项目成果中使用的模型,该模型使用四个衡量住房公积金对住房消费的贡献度水平指标,本文仍沿用项目中指标的定义。分别为:

(1)住房公积金贷款贡献度=(公积金贷款金额÷家庭购房款总额)×100%。该百分比越高,说明其对普通居民住房消费的支持力度越大。

(2)住房公积金还款贡献度=(公积金月缴存额÷公积金贷款和商业贷款约还款总额)×100%。购房家庭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采用“逐月还款法”的方式进行还贷。该百分比越高,说明住房公积金对普通居民还贷的支持力度越大;如公积金月缴存额大于每月分期还贷,则该值定义为100%。

(3)家庭月收入还贷率=((公积金贷款和商业贷款月还款总额-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家庭月收入)×100%。这一比例越低,说明住房公积金还款贡献度越高。

(4)住房公积金利息节省率=((与公积金贷款等额的商业贷款利息额-公积金贷款利息额)÷全部为商业贷款的利息额)×100%。一般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比商业贷款利率低,该百分比越高,说明住房公积金的贡献度水平越高。

该模型综合考虑了各个城市住房公积金的相关政策、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房地产市场等因素,设置了家庭收入、公积金缴存、购房、公积金贷款等4类模型参数,主要包括:家庭年可支配收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比例(企业+个人),购房房价、面积和首付款比例,住房公积金贷款年利率、最高限额和还贷年限,商业贷款年利率和还款年限等。

该模型是一个动态模型,能够根据住房公积金政策的调整、收入水平、购房需求和房价等市场数据,或者国家统计部门公布的数据,比较方便地调整模型参数,实现对不同收入阶层、不同地区、不同年份和不同统计口径的分析测算,从而分析不同城市之间住房公积金对不同家庭住房消费的贡献率水平。

3 同一时期天津与不同城市的实证分析

3.1 天津及典型城市住房消费中住房公积金的贡献度测算

除天津外,选取了北京、上海和重庆为代表城市,以城市中普通双职工家庭为分析测算对象,以这些城市统计局、政务网和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供的2009年数据为依据,确定相应的模型参数,测算一个代表性家庭2009年在住房消费中公积金的贡献度水平,并对相关影响因素进行分析。

3.2 比较分析

通过上述数据,天津与其他直辖市的对比,我们可以看出:

(1)天津和重庆的住房公积金贷款贡献度比较高,达到了最高的79%。主要是因为这两个市的房价相对比较低,除去20%首付款,需要贷款的数量没有超过住房公积金贷款的20-50万元限额,因此其住房公积金贷款贡献度达到了最高值。而北京和上海,由于房价比较高,平均达到113-132万元,公积金贷款不足以满足购房款,还需要商业贷款来补充。

(2)在住房公积金还款贡献度方面,天津的数值明显高于其他直辖市。从表1我们可以看出,天津住房公积金的缴付比例比较高,达到了11%,而上海和重庆却只有7%。北京的虽然达到了12%,但因其房价较高使其贡献度不如天津那么高。

(3)天津的家庭月收入还贷率远比北京和上海低,略高于重庆。这是因为天津的收入与房价比几乎相当于北京和上海的1/2,虽然比重庆要高,但也可以说明其处于一个比较合理的水平。

(4)由于近期政府不断调整住房公积金和商业贷款的利率,使得两种贷款的利率差额达到了2.07个百分点,因为天津和重庆公积金贷款限额相对较高,因此天津和重庆的居民完全获得了公积金贷款的利率优惠,其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节省率达到了最高的39.55%。

综上所述,从总体来看,天津地区住房公积金在住房消费方面的贡献度是高于其他直辖市的。这一方面与天津地区的房价水平、家庭年收入水平等客观因素有关,另一方面也和该地区执行的住房公积金政策,如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等有极大的关系。4 结论

从制度设计看,与其他直辖市相比,天津住房公积金制度,在缴交比例和基数,公积金贷款与商业贷款利差,贷款最高限额都是与其居民平均收入和住房市场价格相适应的,其住房公积金在住房消费方面的贡献度是较高的。天津的家庭年可支配收入达到48557.5元,公积金缴存比例达到11%这样的高水平,而平均房价却只有6018元/平方米,远低于北京和上海的房价。这说明从理论和制度设计层面上看,天津住房公积金制度在解决居民住房问题提高居民福利方面还是起着比较大的作用。

参考文献

[1]徐峰, 胡昊.住房公积金住房消费贡献度模型和长效发展数量指标体系研究(建设部课题“住房公积金长效管理与风险控制机制研究”第四分报告) [R].2006.

公积金贷款额度政策范文6

(一)宏观政策环境

近年来,中央政府对小额信贷的发展尤为重视,2004—2010年连续7年出台的“一号文件”都与农村金融有关。在七个文件中,明确提出要求现有金融机构大力发展小额信贷业务,鼓励和支持创新型的小额信贷机构,并要求在配套的政策制度上进行创新。七个文件体现了中国小额信贷支持微型企业发展和为中低收入群体服务,并要实现小额信贷机构可持续发展的指导思想,为国内小额信贷业的发展奠定了政策基础。与此同时,政府也适时出台了一系列有关小额信贷的政策文件:(1)从2003年开始,银监会持续推进农村信用社产权改革和管理体制改革,大力发展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和联保贷款;(2)2005年7月,《银行开展小企业贷款业务指导意见》,提出“六项机制”推进小企业金融服务;(3)2005年初,中国人民银行开始推动实施“商业性小额信贷组织”试点工作;(4)2006年12月,银监会颁布《关于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更好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确定了农村金融市场准入新政;(5)2008年4月,银监会出台《关于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公司有关政策的通知》,对四类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就存款准备金率、存贷款利率、支付结算等支持政策予以明确;(6)2008年5月,《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出台;(7)2009年6月,《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暂行规定》出台;(8)2010年6月,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小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的若干意见》。以上政策法规的出台一方面促进了我国小额信贷领域机构的积极性,另一方面对小额信贷机构的业务进行了规范,使之得到有序稳定地开展。

(二)浙江省小额信贷需求分析

一般而言,潜在的小额信贷需求主体主要包括农户、城市贫困人口或创业失业人群、中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从调查数据看,浙江省小额信贷需求旺盛,但现有的信贷供给体系尤其是正规金融机构并没有给予较好地满足。一是农户融资需求旺盛。据2005年人口抽样调查,浙江省的常住人口中,农村人口近半,占比43.98%。中国农业大学课题组(何广文、李莉莉,2005)和朱建芳(2009)对浙江省农户进行的调查结果显示,浙江的农户有着较大的贷款需求意愿,但是目前未得到较好的满足。二是中小微型企业融资空间巨大。据统计,浙江拥有各类中小企业290多万家,占全省企业总数的99.7%,是全国中小企业最发达的省份之一。浙江省中小企业局(2005)的调查结果显示,融资问题仍然是目前浙江省小企业最主要的困难。陈敏菊(2009)的调查也显示,浙江省中小企业融资缺口相当于同口径银行贷款余额的2.18倍,尤其是销售收入在1000万元以下的小规模企业融资十分艰难,融资供求矛盾是中小企业银行融资缺口扩大的主要原因。三是城市贫困人口或创业失业人群,浙江省2009年末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30.68万人,他们也是潜在的小额信贷需求主体。因此,可以预见,专门为低收入群体和微小企业提供信贷服务的小额信贷业务有着巨大的发展空间。

二、浙江省小额信贷创新发展实践

近几年来,为解决各类群体的小额信贷服务需求,浙江省政府积极响应国家政策,出台了一系列支持小额信贷发展的配套措施;各类小额信贷供给机构也积极大胆创新,不断探索新机制和新模式。

(一)政府政策创新

一方面,在中央一系列政策指引下,浙江省积极出台配套措施,推动小额信贷业务发展。2005年6月出台《关于开展“三年万家”微小企业培育工作的意见》,提出三年内将从信贷、管理和服务三方面培育1万家微小企业上规模;2005年7月制定了《浙江省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试行办法》,2009年11月正式出台,该办法的施行极大地调动了全省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小企业信贷的积极性;2008年7月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及时“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并随后推出《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是全国首个对银监会和央行的指导意见做出反应的省份。

另一方面,为更好地推动小额信贷业务发展,浙江省政府结合本省特点,适时出台灵活新政。2009年6月浙江省出台了《关于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该意见对原来央行、银监会的指导意见及浙江省的管理办法中束缚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有关问题进行了重新规定,包括:明确定位小额贷款公司为新型农村金融组织;进一步拓宽小额贷款公司的合法资金来源;加大财税政策的扶持力度;放宽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名额限制;适度放宽单户小额贷款额度;适度放宽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范围等等。该意见的出台进一步改善了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政策环境。可以说,在国家出台了小额贷款相关政策规定后,浙江省能积极且及时做出反应,并根据本省本地区的实际发展需要制定更灵活的政策,其政策改革走在全国前列。

(二)信贷机构创新

浙江省各信贷机构在各级政府的政策引导下,从产品、技术、制度等各方面积极进行创新,推动小额信贷业务的发展。

1.产品创新

典型代表包括浙商银行的“联保贷款”和“桥隧模式”,台州市商业银行的“小本贷款”,泰隆银行的“三品三表”标准。

(1)浙商银行“联保贷款”和“桥隧模式”。“联保贷款”(即小企业联合保证贷款),是指5个以上(含)借款人组成一个共同联保体,互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并向银行缴存一定额度的保证金,银行据以向借款人发放额度不高于保证金3倍的贷款。具体有生意圈联保贷款、同行联保贷款、老乡联保贷款等多种形式。截至2009年7月末,浙商银行小企业联保贷款已有79组联保体,授信小企业客户达到412户,贷款余额9.24亿元,户均贷款余额224万元,无不良贷款和欠息。“桥隧模式”,是指在担保公司、银行和中小企业三方关系中导入第四责任方(包括风险投资或行业上下游企业)。第四方事前以某种方式承诺,当企业发生财务危机而无法按时偿付银行贷款时,只要满足一定的条件,由第四方来购买企业股权,为企业注入现金流,偿付银行贷款,保持企业的持续经营。整个过程中,企业只要支付正常的担保费用,并释放少部分期权,便能获得银行的低成本融资。该模式将信贷市场与资本市场连接起来,为具有高价值和高增长潜力的中小企业,提供了一种创新型的贷款担保运作模式。

(2)台州市商业银行“小本贷款”。台州市商业银行从建行开始就将自己定位于服务中小企业客户,其推出的小本贷款对象定位十分明确,只能用于生产经营性的微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家庭作坊等小客户,申请小本贷款者需具备一些基本的准入条件,如3个月以上的从业经验、距离营业机构不超过30分钟的车程等等。贷款方式分为担保贷款和信用贷款,借款主要注重对借款人的调查,即使是担保贷款,担保方式也往往采取保证方式,第三方保证人主要起监督作用。

(3)泰隆银行的“三品三表”调查。浙江泰隆商业银行针对民营性质的微小企业客户,提出“三品三表”调查方式,即通过对企业主人品、产品、所拥有物品以及水表、电表、海关报表等软信息的调查,破解信息不对称问题。针对小企业信贷短、频、急的特点,提出“三三制”原则,承诺老客户三小时办结、新客户三天内答复。对客户分析时不太注重财务报表,而是更多地关注其非财务信息;尽量将贷款与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大股东“挂钩”,使得贷款从企业的有限责任转变为个人的无限责任;通过客户经理的人海战术,大力搜集客户信息;注重对贷后的风险控制。

2.技术创新

各信贷机构将先进的通讯技术运用于信贷业务领域,使小额贷款的管理更为灵活;针对农户贷款抵押难问题,开发出多种抵押贷款产品,拓宽农户贷款渠道。

(1)农信联社“丰收小额贷款卡”和农行“金穗惠农卡”。“丰收小额贷款卡”于2008年12月25日在浙江临海首发试行,该卡最显著的特点是一次授信后可以循环使用两年,最高信用额度10万元。农户持卡在ATM机或柜台上办理授信额度内的现金存取、转账或刷卡消费,无需繁琐的手续,贷款流程全面简化,农户还可以持卡异地使用,为普惠型农民信用小额贷款提供了现代科技支撑。2008年4月农行发行的“金穗惠农卡”也是专门面向农户研发的综合性借记卡,除了具有存取现金、汇兑结算、消费、理财等基本功能外,还能办理可循环小额农户贷款。持卡农户获得农行授信后,可在核定的额度和期限内,使用该卡在农行网点或通过自助机具、网上银行多次办理小额贷款的放款和还款等业务,实现一次授信,循环使用,随借随还,不误农时,方便了农户贷款操作。

(2)多种农户抵押贷款新品种。面对农民贷款抵押难的问题,2007年乐清市农村合作银行开始试行“农房抵押贷款”,扩大农民的抵押物范围。2009年1月起,温州市政府开始全面推行农房抵押贷款,并对该项业务牵涉到的法院房产处置、房市交易和房证变更等问题制定了相关政策,以解除农房抵押的法律障碍。临海农村信用联社在实践基础上,针对农户推出了综合产权抵押贷款———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农村新家园康居小额贷款、林权抵押贷款、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抵押贷款等贷款新品种,大大丰富了农民贷款的品种。

3.制度创新

(1)组建小额信贷服务专营机构。为全面提升中小企业金融服务水平,各大中型银行应银监会的要求纷纷建立服务小企业融资的专营机构,使组织机构到位。2009年3月底,进驻浙江省尚未“满月”的平安银行,便把其首个小企业信贷中心设在了杭州。该中心主要从事单户授信总额500万元(含)以下,企业资产总额1000万元(含)以下或企业年销售额3000万元(含)以下的小企业贷款业务。交通银行浙江省分行2009年3月份也设立了小企业信贷服务中心并投入运营,并在萧山、余杭、富阳、临安、桐庐、建德设立6家分中心,将贷款审批权限通过转授权形式下移,缩短授信审批流程,提高授信审批效率。

(2)创新信贷管理模式,提高效率。中国银行浙江省分行推出了一种“信贷工厂”的新模式,把银行当做是一个工厂,中小企业像是原材料,进入流水线后先后要经过7个加工环节———营销、销售、业务申报、审批、支用、客户维护和贷后管理,银行也不是一个人从头到尾完成所有环节,而是派出7组工人,每人把住流水线上的一个环节,批量生产,有人每天每月每季度对次品进行预警、回收或诉讼追讨。建设银行、杭州银行等也通过推行“信贷工厂”的模式,实现了标准化、流程化、交叉化管理,使得银行的审批周期明显缩短,提高了效率。

(3)开展机构多方合作。专门经营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与银行金融机构展开合作,实现双赢。2009年3月,农行温岭市支行对温岭利欧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发放贷款2600万元,是浙江省农行首笔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除了资金支持,商业银行也与小额贷款公司展开多方位的合作,帮助小额贷款公司进行小额贷款管理系统的开发,为其提供业务流程设计、资金清算、系统支持、人员培训等方面的服务。

三、浙江省小额信贷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一)新型小额信贷机构问题重重

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是银监会、人民银行试点推出的新型小额信贷机构。三类机构中,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最为迅速,但存在的问题也最大,最突出的表现是两个方面:一是资金来源受限。小额贷款公司“只贷不存”,主要以自有资本金作为运营资金,后续资金来源有限,阻碍了业务的拓展。二是利率受限。小额信贷额度小、成本高,需要以较高的利率弥补经营成本,但目前政策规定其贷款利率不得超过银行同期基准利率的4倍,限制了其自主定价能力和盈利水平。除此以外,小额贷款公司业务开展不允许跨区经营的规定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了机构的发展壮大。村镇银行和农村资金互助社的运行也遇到了不同程度的困难,最主要的表现是资金来源的问题。与成熟的商业银行相比较,居民对村镇银行仍然缺乏信心,不愿意到村镇银行去存款。村镇银行在贷款业务开展中也存在“不村镇”现象。农村资金互助社的建立和运行需要当地农户的相互信任和支持,由于农户各自的需求不一,目前该项工作较难开展。

(二)现有正规金融机构的作用有限

虽然,银监会大力倡导大中型银行应大力支持中小企业融资,各家银行也在积极应对,但是服务中小企业的深度仍然不够。比如上文提到的“信贷工厂”模式,银行对于中小企业平均的贷款额度在1000万元左右,仍然是对中小企业中的中型企业支持的多,而贷款在500万元以下的小企业或100万元以内的微小型企业支持的相对较少。2007年《银行家》研究中心课题组的调研结果也显示,在农户、农村微小企业信贷市场,农村信用社是主要供给者,但其信贷供给方式与农户信贷需求产生的各种要素不配套,农村信用社业务仍有进一步创新的空间。这些都说明,现有正规金融机构的作用未得到有效发挥。四、浙江省小额信贷创新持续发展的建议小额信贷的发展离不开政府政策的支持,也需要信贷供应机构增加供给、改善供给方式,同时小额信贷需求主体自身的素质条件也需要提升。本文认为,在浙江省现有的小额信贷创新发展基础上,还需从以下几个方面努力:

(一)充分发挥现有金融机构的作用

国际上成功小额信贷的经验证明,大的银行是可以发放小额信贷的,比如孟加拉格莱珉银行、印尼人民银行等。因此,在我国除了增加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等新型小额信贷供应机构外,也应该从更好地利用现有的金融机构入手。一方面,鼓励现有金融机构开展小额贷款业务,在制度上通过设立专门的小额信贷部门使小额信贷业务的开展变为常规化,在操作中通过灵活授权、重视一线信贷员的作用、适当的员工激励等,改变原有的大企业贷款模式。另一方面,大中型银行可多方面加强与小额贷款公司等新型机构的合作,银行为这些机构提供批发资金,这些机构为银行推荐小额贷款优质客户,既可解决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不足问题,又保证了银行小额贷款业务的客户质量和来源,银行也还可向这些客户营销银行卡、网上银行等产品,拓宽金融产品营销渠道。

(二)完善政策环境,实施差异监管

对吸收存款的金融机构,实行审慎监管;对不吸收存款的机构,实行非审慎监管。对于新型小额信贷机构的利率限制、地域限制、融资来源限制、银行控股限制等规定,建议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适当放开。比如,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融资比例,可由现在的从两个银行机构融入不超过自身注册资金0.5倍的资金,逐步放大到1倍甚至更高。对于小额贷款公司转制村镇银行一定要由银行控股的规定,可以考虑选择经营情况良好、考核优秀的小额贷款公司转制不一定要求银行控股的政策。

(三)借鉴国际有益经验,提升客户素质

孟加拉格莱珉银行的客户95%以上是妇女,调查显示,贷款给女性比给男性更能有效地改善家庭的收入和生活水平,即针对女性的小额信贷更能使家庭受益。因此,建议在贫困地区注重发挥女性的作用,有侧重地选择女性作为小额贷款发放对象,实现效用最大化。格莱珉银行工作人员在每次的中心会议上,会向借款人提出卫生和其他社会事务的建议,或者发放种子、树苗等,为借款人创造经济机会。借鉴这一经验,建议在农村地区,给农户提供资金的同时也为其提供配套的技术培训,如生产技术、经营管理知识、法律知识等,从而拓宽其市场信息渠道,提高种养殖等项目的成功率,降低贷款风险。对小企业,贷款机构在提供资金支持的同时要帮助其整体规范提升。小企业运营体制不健全、账面不规范等问题的存在带来了银企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导致其融资困难。建议贷款机构在放贷的过程中要敦促指导这些企业规范运营方式,以得到整体提升,实现良性循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