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积金使用新政策范例6篇

公积金使用新政策

公积金使用新政策范文1

【关键词】公积金 实缴人数扩增 出现问题 建议

一、公积金制度研究现状

2005年在《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的文件中,提出了城镇单位聘用的M城务工人员、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可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政策。武汉市为响应这一政策2016年底出台了关于将农业转移人口、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等人群纳入公积金实缴人群的征求意见稿。该稿件的出台预示着武汉市将成为继上海、深圳等地之后扩增公积金实缴人群的城市之一,实缴人群的扩增会给武汉市公积金带来新的资金来源,会加快武汉市公积金的发展。

然而截至2015年底,个人住房贷款逾期额1,839.93万元,个人住房贷款逾期率0.23‰。其中,中心本部地区贷款逾期最为突出,相邻的周边区域或市区逾期率相对较低,且部分市区没有发生贷款逾期。这表明中心本部地区人员素质较低及部分市区使用公积金住房贷款人数偏少。随着贷款逾期率的提升,公积金管理中心也在尽快拿出解决方案。在这一背景下,武汉市将农业转移人口、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等人群纳入公积金实缴人群,会承担着个人住房贷款逾期额增多,个人住房贷款逾期率上升的风险,该风险的原因在于扩增实缴人群的整体素质偏低,收入保障不足。所以应该建立相应的政策加强管理。

二、公积金实缴人数扩增所带来的问题

(一)监管范围扩大,增加了监管压力

近年来国家放宽了对公积金实缴人群的限制,武汉市2016年底出台了关于将农业转移人口、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等人群纳入公积金实缴人群的征求意见稿。该政策的出台的也预示着武汉的公积金监管范围的扩大。与以前相比会带来较大的监管压力,武汉市在实缴人数扩大以后较长阶段会关注扩增人群的问题,进而会分散监管力量,从而大大增加了监管压力。又因为我国对于公积金的法律体系不够完善,各地区具体情况不同,没有统一的管理体系,也相应的增加了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难度。

(二)缴纳人群增加,提高了违约、欺诈风险

住房公积金的实缴扩增人群主要有农业转移人口、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等,该人群的主要特点有职业自由、约束力小,同时没有稳定的工作,固定的工资。而住房公积金是持续按期偿还到期的本息,个体户自由职业者由于工作自由没有固定的工资,有可能会出现断缴违约的现象,从而使公积金违约风险大幅度提高;从以往的公积金制度来看,我国公积金相关的法律较少、体系不够完善,出现了许多公积金贷款人通过欺骗、非法手段骗取公积金贷款的现象,使公积金管理中心遭受损失。而现在在公积金实缴人群扩增的情况下,缴纳人群增多并且缴纳人群结构复杂,在监管体系不完善的情况下,有可能会出现一些管理监管漏洞,使不法分子有机可乘,会进一步增加诈骗风险的概率。

(三)自身素质差异,缴纳积极性不高,实用性低

在我国当前阶段,农业转移人口、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等群体的主要人群教育程度与正式职工有较大差异,这会导致该人群的维权意识、责任意识薄弱。对于新出台的政策认识程度不高,对于较为详细的公积金提取规则认识不清,不会或者不愿意去缴纳公积金,这会在一定程度上造成该政策的实用性较差。同时公积金主要用于买房贷款,在一定程度上要有一定经济基础,而对于农民与自由职业者来说经济基础较为薄弱,大多数不愿买房,这样来看对于政策不清楚的人来说,缴纳公积金对于部分人是无用的政策。从而会导致该政策最终服务的人群会与该政策出台的目的有较大差异,实用性会大大降低。

三、公积金实缴人数扩增的应对措施

(一)完善公积金相关的法律制度

公积金实缴人数的扩大必将给监管部门带来较大的压力,而我国对于公积金的管理条例相对其他国家来说较少,法律效力相对薄弱,而我国的基本方针是依法治国,市场经济的运行受到法律的约束,所以加强法律制度是必不可少的。人群的增加使得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在运用过程中,容易出现套用公积金、骗取公积金贷款利息、伪造购房合同等不良行为。为杜绝这些行为,只有加强保障公积金制度的法律条例,将住房保障制度列入法律制度,才能让住房保障人群获得应有的安全,享受该有的待遇和福利。

(二)加强监管制度

如今的时代是信息化时代,在进行交易时,难免会出现信息披露,侵犯个人隐私,需要监管部门加强监管力度,维护缴纳群体的交易环境,避免私人信息散播出去,被他人盗取,监管部门也应科普住房公积金管理的相关条例和办理手续,让缴纳人群明确流程,提高安全性。

(三)加大宣传力度,提高防范意识

人群的增加必定会出现不安全的隐患,这需要人们提高防范意识,杜绝一些不良信息。做到两不,不轻信,不泄露。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等业务,应当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政策规定,正规手续进行办理,同时应该面向广大人群,特别是农业转移人口、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等新增人群详细讲解公积金相关政策,让他们更加认同该政策,同时让他们可以更好的使用公积金贷款买房,让该政策落到实处,更加实用。

(四)努力创新,提高技术,防范金融风暴

目前市场对于公积金的金融工具还不能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需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需要不断的对金融工具进行创新。可以吸取国外的成功案例和公积金管理经验,结合我国基本国情和市场,探索出属于我国的金融产品和金融工具。在创新的过程中,需要不断地尝试和测试,由于我国的资本市场尚不健全,需要防范金融危机,避免资金受损。

(五)优化信息管理系统

随着缴纳人数的增多,住房公积金中心的管理系统必将承受不起如此繁忙的业务,由此管理中心可根据业务的需要,研发公积金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业务的多样化,随着时代的发展,实现信息资源共享的必要性愈来愈突出。也可以在网上公积金的最新政策,让人们随时掌控动态,也可以设置一个官方的app,公积金热点资讯,人们可提意见也可评论。实现足不出户便能在网上注册,掌握公积金缴纳的小知识和防骗手段。

(本文指导教师:李思齐)

参考文献

[1]李俊山.我国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的政府监管研究[D].东北财经大学,2010.

[2]孙慧.我国农民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评析及优化建议[J]. 科技展望,2016,(20):248.

[3]陶红旭.H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模式研究[D].吉林大学,2016.

公积金使用新政策范文2

关键词:住房公积金 住房保障 运行管理

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发端于20世纪90年代初期,是住房制度在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变的过程中,上海市借鉴新加坡利用公积金制度来解决人民的住房问题开始的,此后,这项金融创新制度逐步成为保障全国人民住房的重要制度。自1999年《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颁布以来,我国的住房公积金制度取得了巨大的成就,惠及了广大城镇职工,在房价居高不下的今天,越来越受到重视,成为我国重要的住房保障制度之一。

一 我国现行的住房公积金运行管理制度缺陷

1、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法律地位界定模糊

现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10条、第11条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直属人民政府的"不以盈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单位"。表明了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法律地位是事业单位,既然是事业单位,政府却没有相应的财政预算,完全靠自身的经营收益;其预算既要列入政府的事业单位经费预算,又要经过地方财政、建设部门的审批;既确定为事业单位又给与了相当的执法权力;既属于政府机构又要在职能上给予贷款等金融性审批和管理定位,既不以盈利为目的,在实际工作中公积金管理中心普遍又具有营利能力,而且制度中还明确了其经费全部从盈利中来。【1】这种相悖的规定让住房公积金在实践中经常出现混乱状况,这也是一个制度不完善不成熟的表现所在。

2、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决策机制

中国各中心城市都设有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它是各市人民政府领导下的推行住房制度改革的决策咨询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由此造成了住房公积金管理行政色彩浓厚。由于全国各地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分离,形成一个统一规范的管理局面很有难度,这造成了一些地方上公积金管理中心,很多是具有实权的市房改办、财政局、建委的隶属机构,在决策的制定过程中,很难在公积金上没有行政化的意图,出现住房公积金作为"准政府资金"的现象。

3、住房公积金的强制属性与管理中心的行政权力

《管理条例》第37、38条明确规定了单位不为职工开设账户和不缴少交行为的法律责任,其中,它明确了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责令限期缴纳和责令罚款的行政处罚权力。这两条规定是住房公积金的强制性体现,这项有助于增加我国职工住房保障能力的同时,由于该项规定相当具有原则性和框架性,在实践操作中往往会遇到很多问题:一是规定了管理中心有对违规单位的处罚权力,却没有对被处罚单位的整改、缴纳罚款的期限以及滞纳金作出详细的规定;二是没有住房公积金权利人骗贷、骗提、挪用或者侵占职工公积金的行为追究法律责任;三是为真正实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强制权力,其法律地位也经常会让其行使行政权力时感到尴尬;四没有详细规定管理中心的执法检查权、调取材料权,也让住房公积金的缴交存在寻租的空间。

二、 国外保障性住房的法律制度及经验借鉴

1、新加坡的公共组屋制度与住房公积金制度

20世纪60年代,新加坡大多数人的居住条件恶劣,人口过于密集,且没有能力购买自己的住房。为此,新加坡成立了建房发展局,作为唯一法定的政府住房机构。建房发展局推出组屋计划,提供符合人们购买力的公共组屋,根据人们的不同需要采取灵活的政策保证公共组屋有效改善新加坡人的住房条件。

在新加坡组屋的产权上,其政策要求屋主拥有及实际居住组屋至少达五年,才可以进入市场进行交易,但政府要抽取百分之十到百分之二十五的附加费,此后组屋可不再受限制,屋主获得了实际的完全产权。如果屋主居住不满五年,想要出售组屋,则只能卖给政府,政府原价收回,且不收租金,这是公共组屋制度中的产权约束。【2】新加坡的中央公积金制度的是以《住房公积金法令》为框架建立起来的,也是作为新加坡政府住房保障制度的一项长期举措来抓,主要方式是强制储蓄、限制使用,确保人们基本住房要求的实现。其管理和运营机构中央公积金局,中央公积金制度独立于财政之外,是一个单独核算的自负盈亏的半金融相知的专门机构。大多数国家住房公积金的缴纳政策是强制性的,新加坡也不例外。公积金局在对大量资金的投资使用上,对风险性投资进行了限制,公积金局对大量公积金的使用上采取的是向政府融资,新加坡公积金局用公积金存款余额购买大量的政府债券,持有大量的政府有价证券,政府也以行政手段对公积金余额进行筹资,实现了公积金增值和公积金有效利用的双赢。

2、美国公共住房的补贴模式

美国的住房保障政策与新加坡、香港不同,主要采取租金补贴的方式进行,即政府直接补贴资金给住房需求方,对公共住房的建设很少干预。常见的住房保障模式有补贴和租金券。第一种是补贴:(1)政府直接投资,这是公共住房最简单、最早期的开发模式,但这种模式需要资金量大,资金周转速度慢,。(2)优惠贷款,银行对符合条件的开发企业予以政策上、资金上的支持,降低了企业的开发成本。(3)政府担保,在美国的一些州和地区专门推出了自己的抵押贷款担保项目等优惠政策,这些项目的资金有州政府来提供,保障住房建设的进行。(4)税收优惠。在有利于美国住房保障的住房建设的项目上,给予相应的税收优惠。第二种是租金券补贴,它是指针对中低收入人群发放相应的租金券,租金券分为两种,一种是基于项目的租金券,一种是基于租户的租金券。前者是用于对建筑商开发相关项目的资助,后者是对中低收入家庭的补贴。这两者也共同促进了美国房产业的发展。

3、德国的住房储蓄制度

住房储蓄银行是德国住房融资体系的核心,住房储蓄银行是法律规定的住房储蓄的专业银行,其他银行不能经营此类储蓄业务。德国住房储蓄体系是一套将住房储蓄存贷相结合的内部封闭的长期住房储蓄和融资体系。【3】正是这种针对私人住房储蓄进行融资的特殊机构,其封闭性决定了住房储蓄的目的专门为让个人住房融资设立的,并且也大大降低了其在金融市场上的流动性风险。在这项金融体系中,只有参加了住房储蓄的人,才能在买房、建房、房屋改造和维修中获得较低贷款利率的贷款,正是这项储蓄体制的建立,才使得居民积极参与到此项体制中来,实现住房融资的的互、自以及政府的政策照顾、资金资助。

德国的公共住房金融机构,除了住房储蓄银行,还有抵押银行、建筑协会、住房信贷协会、住房互助储金信贷社等,本文主要介绍下抵押银行,抵押银行和住房储蓄银行在抵押银行资金和客户竞争方面都是竞争者,在住房金融体系中,抵押银行和储蓄银行既是合作伙伴又是竞争对手,共同促进了两者的发展。

三、国外住房保障制度的对我国住房融资制度的启示

1、住房制度要针对社会不同层次的住房需求,强化公积金制度的住房保障能力,制定多层次的相关住房保障体系。我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是我国住房保障体系中一个重要的法律文件,但实施手段较为单一、一刀切,全国按一个相同的缴纳比率来进行。我国国发(1998)23号文与(2007)24号文都是明确以中低收入家庭为重点保障对象,扩大廉租房的保障范围。在这点上,新加坡给我国住房政策提供了一个很好的借鉴。针对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在政府财力有限,面对中国中低收入家庭众多,需要保障的人群复杂,所以建立多层次的住房保障制度适合国内现状。

2、健全相关的法律规章,确保公共住房制度的实施。目前,我国还缺乏相关的住房保障法律法规,应该制定出符合我国国情的统一的住房保障法规,制定好住房保障的保障范围、保障标准、保障人群,以及设立专门的保障机构,统一规范社会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分配、管理行为。目前,应加快建立解决廉租房制度和中低收入人群的住房保障制度,加紧明确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条件、销售价格、租金标准等,确保可操作性,确保改善中低收入家庭住房的制度条件。

3、政府对住房融资的保障

住房作为一种特殊的商品,价值量大、使用期长,因此,住房对于中低收入家庭来说,不能不说是一种巨大的压力,而政府作为一国经济宏观调控者,担负着保障人们居住权的主体,应该作为人民住房的保障主体。无论是新加坡、德国、日本、美国,政府都把住房保障提高到较高的政策高度,政府在这些住房保障机构的身后,都为自己国家的住房保障政策提供强有力的政策、资金支持,并且认为解决好人们的住房问题,对人民的生活起到刚更好的保障作用,有利于经济建设的发展。

四、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法律完善的几点建议

1、明确住房公积金的机构在法律上的定位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法律定位只有现行《条例》中第10条、第11条粗略的规定为"不以营利为目的的事业单位"。这样的法律定位给实际操作中带来了很多不便。我们要重新确立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的法律定位,弱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行政化管理,建立国家住房公积金总局,为其建立事业编制。初始资本金应当有原来各地公积金局融资和政府补贴相结合。住房公积金总局级别位于各地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之上,负责制定全国范围内公积金的相关政策及规划;制定对中低收入群体的房屋补贴标准;规划新的公积金流动规制,打破地域界限;在全国范围内调动资金,逐步消除全国范围内的资金运用不平衡现象。各地住房管理中心执行公积金总局的政策,负责各地公积金的保值增值、账户管理等相关政策。

2、完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决策管理法律制度

针对《条例》第八条我国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委会委员产生机制,管委会人员由人民政府负责人和财政、建设等有关部门的负责人以及工会代表、专家组成,我们根据公积金局和各地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职能,调整为"由相关领域的专业人士、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人员组成",在住房公积金的管委会决策机制上,明确管委会人员的职责,明确管委会人员的法律责任,对决策失误或者错误人员进行责任追究,真正做到权力与责任相一致。管委会由专业人员组成,设立管委会办公室作为常设机构,行使日常事务工作,可以设定常务会议周期为3个月或者6个月。对于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的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追究管委会主要成员的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行政处分。

3、加强公积金管理的行政执法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是我国住房金融的一项重要的行政法规,行政法规的有效实现需要行政强制权力的保障。加强公积金的管理,重要的保障就是行政强制的明确规定,针对在现实中出现的诸多问题,规范相应行政权力运作,详化行政强制规定,明确权力运用和责任分配,建立具体的执法保障配套规定。对于此,一是应当尽快起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处罚细则》。【4】现行《条例》对行政强制权力只是进行了一般性、粗略性的规定,尽管赋予管理机构行政执法的权力,但不能作为执法的直接依据。新的处罚条例要结合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相结合,细化公积金管理中的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操作义务以及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结语:住房公积金运行管理制度的法律完善

我国建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努力形成"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的社会主义新局面,也同时说明了房屋保障在社会建设中的重要地位。因此,住房公积金制度是我国住房制度的重要支柱,住房制度改革是我国市场经济的重要环节。在法律制度上,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的用途,深化公积金运行管理体制机制,确保公积金的保值增值,同时,有必要借鉴相关国家优秀的法律制度,完善我国公积金制度的运行管理。

参考文献:

【1】万曾炜,《住房公积金制度定位和管理体制研究》,中国房地产研究丛书,2010年第四卷第2页。

【2】郑智东,《新加坡公共住房金融》,《国外住房金融研究汇编》,中国城市出版社,2009年10月版,第263页。

公积金使用新政策范文3

【关键词】房地产新政 住房公积金管理 对策

一、引言

我国住房市场自2008年以来,开发商快速扩张,导致房地产库存持续增长。根据国家统计局2015年11月11日公布的数据,至10月末,商品房待售面积为68632万平方米,比9月末增加2122万平方米。其中,住宅待售面积增加1180万平方米,也意味着未来几年将有60多亿平方米的住宅推向市场。如果按我国人均住房面积30平方米计算,这些待售住房至少还可供2亿多人居住。而住房市场从供给端看,中国住房供给进入集中爆发期。从需求看,人口结构逆转使住房需求重心由刚需转向改善型。在2010年后,住房不再是家庭配置资产的首选,住房投资需求也在快速下降。供给与需求关系的变化,导致今年以来我国商品房待售面积一再创下历史新高。因此,作为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探讨应对策略,就具有重要意义。

二、政策调控和需求分析

面对严峻的中国房地产经济,国务院及时出台了促进房地产产业健康发展的应急措施。2015年前10月,国家相关部委多次发文,要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不断加大对缴存职工住房消费的支持力度。随着财税、信贷、公积金等相关政策的陆续出台,继去年末央行开启降息周期之后,2015年又经历了5次降息、数次降准,标志着2010年以来我国住房公积金使用收紧政策的结束,房地产市场政策环境在去年逐步宽松的基础上进一步加码。从中央到地方政府已出台的调整政策来看,原来住房公积金以解决缴存职工住房问题为主要任务,如今,缴存职工中绝大部分已经解决了住房,面临的是改善住房问题,或者为暂时没有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子女解决住房,由本身的刚性需求变成家庭成员、直系亲属的刚性需求。

三、公积金政策应变分析

根据这一变化,要将住房公积金的适用范围由“解决住房”向“解决和改善住房”延伸。将住房公积金的服务对象由缴存职工本人,向缴存职工本人及其直系亲属拓展。将住房公积金提取范围扩大到购房、建房、修房、养房、租房等新领域,增加住房公积金贷款新品种,丰富贷款担保方式已成为各级政府住房公积金政策调整的主要方向和内容。综合各地出台的住房公积金政策,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一是放宽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扩大贷款的对象范围,由原来规定的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年以上条件缩短为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半年甚至三个月。二是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不再区分二手房房屋使用年限,最高贷款额度统一调整至房产抵押值的80%。三是降低贷款首付比例,把最低首付款比例由原购买商品房的不低于购房总价款的30%调整为20%。四是延长贷款期限,把贷款年龄限制由男60周岁女55周岁调整为男65周岁女60周岁,有的甚至把借款人的贷款期限最长调整为30年。五是放宽职工还款能力的限制,不以职工工资收入水平来测算贷款最高额。六是放开二套房贷,取消购房面积限制、发放异地贷款、组合贷款等;七是发放“公转商”贴息贷款,资金不足的住房公积金中心,由银行按照公积金中心审批的额度,先行发放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由住房公积金中心按月给予利差补贴,待住房公积金中心资金宽裕时,再将银行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置换转回。八是简化程序,取消担保、公证等手续。

四、新政下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对策

各项新政的实行,一方面,利用住房公积金的相应政策来刺激当前的房地产市场去库存,对房地产市场的调控功能和杠杆作用也开始显现出来;另一方面,在整个政策调控实施过程中,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如何有效管理住房公积金,使之常态化、有效化、制度化,仍有几个方面的问题值得思考。

1、强化资金安全

住房公积金制度是一项利国利民、惠及万家的好制度,它影响面很大,覆盖、保障和惠及的主要对象是普通的中低收入群体。资金是否安全,直接影响到广大缴存职工的切身利益。住房公积金助力房地产市场去库存,首当其冲就是提高贷款额度,下降首付比例。制定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政策同时,要根据贷款人的实际情况实行差别管理,并提高有关政策的可预期性,即最大限度为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在基本的自住住房消费范围内提供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支持,将购房者的自住性需求、改善性需求转为实际需求,把加强管理、调整政策、稳健发展放到更加突出的位置。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制定时既要注意风险控制,又要做到控高保低,向中低收入人群倾斜。广大的中低收入者家庭收入水平低,部分职工收入不稳定,偿还贷款能力不强,存在贷款人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的隐患。影响了贷款的安全性,再加上贷款期限较长,增加了违约行为发生的可能。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后,职工一部分收入需要用来偿还贷款本息,如果家庭出现其他变故如:借款人由于失业、伤残、离异或丧失经济支付能力,或是借款期间借款人死亡等其他突发事件不能按期偿还贷款,可能会出现还款困难,造成贷款逾期,客观上成为贷款高风险人群。要建立一套较为完整的向中低收入群体倾斜的住房公积金政策,如,中低收入家庭职工贷款可先提取帐户内的住房公积金后再办理贷款;或是增加借款人的范围:借款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和兄弟姐妹都可做为共同还款人等政策,减轻贷款的风险防范和实际支付能力的矛盾。住房公积金只有用于真正需要改善居住条件的广大中低收入职工,才能有力地促进当前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才能真正体现住房公积金的互助、保障性质。

2、强化机构监督管理和有效运作

在利用各种调控政策的同时,还要关注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的资金状况。目前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各自为政,资金分散使用,实行封闭管理,尚未形成自治区或省一级的资金统一调度平台,住房公积金流动性的合理机制也未建立。建立一个既能确保资金安全,又能提高资金利用效率和收益的公积金运作模式和管理体系。按照现代金融机构的模式,进行金融运作,并纳入金融机构的主流监管体系,使之成为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金融机构。对资金进行整体配置,可真正解决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资金富余”和“资金不足”的问题。在投资管理上,给住房公积金和全国社保基金同样的待遇,拓宽其投资渠道,促进资金发挥最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既可以提高住房公积金资金的使用效率及投资收益,又发挥了住房公积金互助共济的功能。

3、建立长效运行机制

作为住房保障和住房金融重要组成部分的住房公积金制度及其管理机构,理所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和房地产市场发展状况,结合地方政府要求,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资金投放等手段,使房地产市场保持在稳健、可控范围。对住房公积金的政策调整时,应考虑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自身发展,按照住房公积金自身资金运营规律和资金情况,量入为出,合理制定和调整政策,而不应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缺乏长效机制。既要保障住房公积金缴存者能根据自身经济状况、市场供求状况合理调整个人和家庭的住房消费,使不同层次的住房消费趋于合理。同时,也可以帮助已经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职工在增强其住房消费实力的基础上,提升消费层次,改变住房消费结构,使社会不同阶层的住房供需处于基本的平衡之中。

公积金使用新政策范文4

【关键词】住房公积金 问题 改革方向

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已经执行多年,为稳定我国房地产市场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对当前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推行方案进行分析,能够很大程度上提升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执行质量。

一、住房公积金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住房公积金政策支持不足

起初,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推行依赖国家房地产政策的调整,但是,随着公共住房体系的不断完善,住房公积金体系受到了市场化因素的影响,因此,现有的住房公积金领导政策已经较难适应新时期的住房公积金改革目标[1]。另外,随着我国房产价格的快速上涨,原有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政策已经迫切需要进行转变,我国政府现有的调控政策,更多的倾向于社会领域的住房困难群体,因此,传统的住房公积金政策已经很难和住房保障制度进行完整的对接。

(二)住房公积金风险防控机制不够完善

目前,我国住房公积金政策由于推行的时间并不一致,很大程度上影响了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质量,另外,现行的公积金管理制度,对不同区域和不同管理范围的管理制度缺乏统一的协调,使得一致的风险防控政策不能得到全面的构建,而分散管理的模式,也使得住房公积金很难在同等高度的行政机制能得到必要的延展[2]。还有些住房公积金制度在实施初期,缺乏对风控机制的必要关注,使得出现风险的过程中,住房公积金管理单位难以及时获得必要的补救性资金。

(三)住房公积金监管机制不够完善

目前,我国住房公积金管理机制依然受到行政性体制的影响,使得住房公积金从决策到使用,完全需要在住房公积金现有体系内进行运作,不能更好的实现监管原则的确立[3]。另外,住房公积金的主要管理团队,为事业单位性质,这使得住房公积金的管理比较容易受到行政性体制的影响。住房公积金现有管理单位难以保证具备金融机构的性质,使得住房公积金不能提升监管机制的实效性。

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改革方向

(一)完善住房公积金改革政策

首先,住房公积金政策的调整需要结合住有所居的政策进行执行,使公积金政策的调整不会危害到我国社会居民的正常生活。另外,要将中低收入社会群体的住房公积金问题作为关注的重点,调整住房公积金政策,需要结合政策目标的执行情况进行收入群体的设计,使当前的收入目标能够更好的结合与之相关的政策进行政策导向的明确[4]。另外,如果当前推行的正常与财政政策存在矛盾,则要以财政政策的调整作为提升经济发展质量的重要因素,要根据现阶段国家金融政策的特点,对金融政策执行过程中的管控方案进行完善,使金融政策能够更好的结合住房政策的需要进行管控机制的完善。在政策的改良过程中,要根据政策性住房的设计方案,对提升住房金融体系的因素进行完整的管理,使现阶段的住房体系能够同金融体系实现良好的对接,另外,要根据居民住房的实际需求,对已有的政策进行固定基础上的发展,使现有的金融政策能够更好的作为房地产领域的发展战略进行推行,使现有的政策能够结合金融政策的发展局面得到完善。住房公积金政策的调整要结合公共住房的建设需要进行完善,因此,要根据收入较低的社会群体的购房需求,对群体性购房的公积金政策进行优先处置,使住房公积金的调整能够更大程度上提升住房公积金的社会价值。

(二)完善住房公积金风险管控机制

风险管控机制是提升住房公积金制度稳定性的重要机制,因此,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改革要从房产信贷的角度入手,对公积金的风险管控机制进行完善,使公积金制度能够从政策的角度加以完善。另外,要从政策管理的角度,对风险管控机制的运行成本进行估测,使风险因素能够得到较为有效的控制。要结合现阶段我国房地产市场的发展需要,对房地产领域存在的资金缺陷进行政策领域的研究,并将多余的资金使用于存在资金缺口的领域,使风险管控机制的成本能够在运行初期得到有效的控制。另外,要根据现阶段住房试产的运行模式,对风险防控机制的灵活性进行设计,要结合当前公积金制度的运行需要,对公积金体系的独立运作需求进行满足,使更多的资金运作工作能够同金融领域的运行需要共同进行资金使用方案的改良[5]。另外,要从风险防控体系的管理模式入手,对公积金制度的运行情况进行研究,使公积金能够在保持独立运行的情况下进行资金流动特点的有效管理,使资金的使用效率能够得到大幅度的提升。

(三)完善住房公积金管理监督机制

良好的监督机制是保证公积金制度运行公平性的基础,因此,要积极转变当前以行政性机制引导的公积金制度,通过监管机制的构建,提升公积金费用结算机制的质量,使公积金能够实现管控机制的完善。要对当前的公积金资金运行途径进行分析,使现有的内部控制管控机制能够根据风险防控工作的要求进行内控机制的完善。要在进行防控机制应用之前,对费用的转移机制进行设计,以便风险防控工作能够从制度上对资金进行合理的管控,避免大量资金在使用的过程中出现非法挪用的问题。公积金管控单位要加强同司法部门的协调合作,提升住房公积金的管控质量,使公积金能够加快使用效率,提升监管机制的改革质量。要尽快完善监管机构的组织领导体制,通过监管队伍的正规化处理,提升质量监督标准的完善质量,使现有的管理工作能够在较高水平的管理制度影响下实现公积金质量问题的应对。

三、结论

虽然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保证了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在特定的历史时期起到了积极的社会作用,但是,住房公积金制度存在的一些问题,依然是社会各界高度关注的问题,对住房公积金制度存在的问题进行改革方案的制定,对提升我国房地产市场发展质量十分重要。

参考文献

[1]张璞.住房公积金视角下的牡丹江市农民工住房保障问题研究[D].吉林大学,2014.

[2]李智.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发展概况、存在的问题及改革建议[J].经济视角(上旬刊),2014,03:34-36.

[3]陈.我国住房公积金管理问题研究[D].东北师范大学,2009.

[4]陈丹.中国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有效性研究[D].山西财经大学,2010.

公积金使用新政策范文5

关键词:公积金制度;住房保障体系;供给侧改革

一、 引言

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建立于20世纪90年代。作为住房制度改革的一项内容,它推动住房从实物向货币分配的制度转轨,促进福利性住房制度向以市场为主体住房制度的转变。随着住房公积金的规模不断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社会影响力的日益增强,一方面支持了城镇居民住房条件改善,提高了城镇居民住房消费能力,在住房保障体系建设占据重要地位;另一方面,又面临诸多新问题和挑战,制度公平性、管理的效率屡遭质疑。

近年来,关于“取消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争论常常被推向舆论的风口浪尖。无论是从缴存覆盖范围,或是提取、使用、分配、投资机制,亦或是决策、管理、监督制度,当前我国住房公积金管理体制不能适应经济与社会发展形势的要求,管理体制的落后成为住房公积金制度进一步发展的瓶颈。因此,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大背景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改革是适应新一轮住房制度改革的需要,特别是住房保障体系建设和发展的需要。对住房公积金制度再定位,进一步明确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的性质,建立适应现代金融发展的公积金制度,将有利于住房制度的改革和完善,让更多的人享受到全面深化改革的带来的制度红利和成果。

二、 当前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的问题

当前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及其管理体制的存在问题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1. 公积金的缴存制度问题。现行制度下,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制度覆盖面较窄。一方面,城镇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的实际缴存率不高。现行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主体是所有城镇单位的在职职工,所有城镇单位也有义务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尽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以及国有企业能够实现全覆盖,但城镇中部分民营企业、民办社会组织等考虑到为控制成本、减少支出,逃避社会责任,对缴存住房公积金并不积极。另外,住房公积金缴存的强制措施不足,法律法规不完善。住房公积金未被列入劳动争议调解仲裁范围,发生纠纷时公积金管理部门的执行力度有限。因此,这部分职工现实中的实际缴存率较低。按照《全国住房公积金2015年年度报告》(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以下简称《报告》)以及国家统计局公布的城镇就业人口数据的计算,2015年全国城镇就业人员的公积金缴存率仅为30.67%;另一方面,住房公积金制度并未覆盖城镇全部就业人口。按照国务院提出的“住房保障等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全部常住人口”和“把进城落户农民完全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的发展目标的要求,现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覆盖面,与国家新型城镇化和户籍制度改革的要求是不相适应。

2. 公积金的分配、使用、投资问题。我国当前住房公积金的使用效率较低,投资渠道较少,资金闲置严重,存在公平性欠缺的制度缺陷。从使用效率上看,我国住房公积金的资金使用主要为个人提取、个人住房贷款、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贷款、购买国债、专户存款5个类别。根据《报告》显示,截至2015年,全国住房公积金提取总额为48 815.64亿元,占缴存总额的54.55%。可见,公积金缴存人中使用过个人住房贷款的比例低,住房公积金的受益面不足,资金闲置较为严重。从投资渠道上看,目前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仅包括个人住房贷款的利息收入、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贷款的利息收入、国债利息收入和专户存款利息收入。住房公积金的资金投资渠道目前仅限于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贷款和购买国债,其他增值收益项目的收益率均比较低,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缴存人的利益和社会福利。从使用公平性看,住房公积金贷款多流向高收入家庭。高收入居民家庭与中低收入居民家庭相比,购买住房的机会更多,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机会更大,贷款额度也会更高,能够更多地从住房公积金制度中受益。这就出现了中低收入居民家庭向更易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高收入居民家庭提供逆向补贴的现象,进一步加剧了该制度的不公平性。

3. 公积金的管理和监督制度问题。在管理层面上,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是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决策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日常运作,银行提供专户存储,财政部门负责监督。管委会和中心两者在实际公积金业务的运转中均存在定位不清晰、履职不到位的问题。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作为决策机构,实质上是地方的分管市长主持下的一个民主议事组织,既不是独立法人,也不是常设机构,其职能虚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性质是直属城市人民政府,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事业单位。管理中心自身没有资本金,专业管理人才不足,在会计审计、信息披露以及风险监控机制上都不够规范,无法承担存贷款、呆坏账处理等金融功能。这种功能的错位,导致管理中心运行效率低下,制约其高效履行法定职能。在监督层面上,住房公积金监督部门由财政、住建、央行和审计等部门组成。这种监督体制主要存在的题是监督主体受其部门职能的限制,单一部门监督责任有限,多头监督使监督力量分散,协调配合不足,难以形成有效合力。以城市为单位的属地管理体制,由于不同城市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存在巨大差异,管理难以统一协调,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不能实现异地流转和使用,从而对缴存人的利益造成一定程度的损害。不同城市间的由于资金不能相互调用,资金无法实现优化配置,也导致每个中心的资金规模均有限,抗系统风险能力较差。

三、 供给侧改革背景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重新定位

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是上一轮住房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它的目的是要通过一定的强制性,将城镇居民收入中一部分用于住房储蓄,把归集住房资金支持城镇居民的住房消费,形成由政府、企业和居民三者共负担的建房资金筹集机制,拓宽住房开发融资来源,增加住房建设与消费资金的积累规模。但目前城镇住房的市场化机制已经形成,住房问题和住房保障形势发生了重大变化。这项制度在住房供给方面,由于不能发放住房建设项目贷款,保障对象有限,效率不足;在支持住房消费方面发挥的保障性作用也有限,缺乏对低收入群体强有力的扶持和保障,公平性不足。2015年底,中央面对我国经济发展的新常态,提出要在适度扩大总需求同时,着力加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着力提高供给体系质量和效率,增强经济持续增长动力。房地产行业是我国当前经济改革的关键领域。2016年以来,房地产市场一方面存在去库存的巨大压力,另一方面又出现了部分城市房价高企,地价高涨,市场高热的现象。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上,既有大部分城市出台一系列刺激购房、鼓励住房消费等宽松政策,又有一部分城市制定较以往更加严厉的限购政策。全国房地产市场严重分化,居民住房消费差异性大、地区情况复杂性、矛盾性加剧。面对这种情况,为适应房地产市场发展,特别是住房市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背景下,住房公积金制度迫切需要重新定位,进一步明确其管理机构的性质,建立适应现代金融发展的管理体制,更好地满足我国住房保障体系建设的需要。

1. 明确住房公积金的准公共产品性质,成为我国住房保障体系融资的主体地位。我国住房保障体系的建设是一项完善住房市场发展,解决居民住房问题的重大民生工程。住房公积金制度是住房保障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保障性住房需要大量资金投入、建设的周期比较长、收益率不高。即使有中央财政资金的大力支持和多渠道的融资模式,但是以公租房为代表的这类保障性住房建设很少能吸收到社会资金的介入。基于住房公积金的准公共产品性质,政府有权使用公积金中的沉淀资金和增值收益用于履行必要的住房保障职能,通过进一步扩大资金使用的范围来支持保障性住房的建设;通过改变原来高收入人群在其中受惠较多,而中低收入人群处于受惠的劣势地位的局面,在各方面特别是住房贷款上向中低收入人群倾斜,从而为解决中低收入人群的住房消费提供更多支持。

2. 明确住房公积金作为政策性住房金融的核心地位。我国住房市场存在市场失灵现象。工业化、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带来了住房需求的大幅度增加,住房市场供给和需求在短时期内存在较大的不平衡。在资本市场欠发达、专业住房金融机构缺位、住房融资手段有限、市场监督机制不完善的前提下,将所有的住房问题完全交由市场来解决是不现实的。住房公积金由于其所具有强制性、普遍性、互的特点,既体现了住房保障的性质,但又不同于政府无偿补助和社会救助,运行机制具有明显的金融机构属性,将其定位于政策性住房金融的核心位置,名正言顺,也正当其时。

四、 住房公积金制度改革路径

基于住房公积金是中国我国住房保障体系融资主体和政策性住房金融核心的准公共产品定位,住房公积金管理体制的改革方向为立足于住房保障体系建设和发展的需要,有利于住房市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需要,改进住房公积金运行机制的薄弱环节,建立多层次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制,推动住房公积金管理体制成为我国政策性住房金融的核心,更好地为我国的住房保障体系提供金融服务。因此,未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演进路径可以按照改革现有不足、省级层面集中、全国层面统一的三步骤推进。

1. 改革公积金的缴存、分配、使用、投资、决策、管理、监督等环节的不足。缴存环节上,拓宽住房公积金缴存对象的范围,逐步建立个人自愿缴存、单位和个人共同缴存两种方式并存的缴存方式,使住房公积金制度惠及到每个城镇就业者。实施住房公积金差异化缴存方式,适度扩大缴存人自愿缴存比例;对于不同的家庭收入水平,提供差异化的存款利率;对不同缴存额度,设定梯度递减的存款利率,体现住房公积金的社会保障性。提取环节上,简化审批程序,缩小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时间间隔,低收入家庭租房时提取能实现一月一提。使用环节上,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的使用范围,放宽职工提取公积金的限制,进一步推广个人住房担保贷款政策性贴息业务,实施差异化贷款利率。管理监管环节上,加快实现全国住房公积金联网监控的进度,提高公积金运作透明度。推进住房公积金管委会的组织结构的改革,强化管委会的决策和监督管理职能;增加普通市民代表比例和财政、审计等方面的独立专家的比例,重大事件的决策可以举办听证会,广纳民意;成立独立专家委员会,由专家委员会参与决策的过程。

2. 在完善现有公积金制度基础上,在省级层面上可成立一个跨地市的机构来协调均衡地方住房公积金流动性和支持地方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成立省级住房公积金中心,将现有的地市一级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所管理的本地住房公积金部分余额集中到省级住房公积金中心,成为其会员机构。省级住房公积金中心将本省的住房公积金部分余额归集起来统一运作。地市一级公积金管理中心出现流动性不足时,会员向省级住房公积金中心申请贷款增加流动性;会员可根据出资比例得到相应分红。省级中心通过购买地方财政为了筹集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发放的地方政府债券,或购买会员单位的住房抵押贷款等方式来保值增值。在条件具备的前提下,逐步转型成为地方政策性银行,参与银行间同业拆借,发行地方金融债券来支持本省的保障房建设。

3. 在省级中心运行较完善的基础上,可成立全国层面的中央住房公积金银行来统筹全国的住房公积金。通过设立全国住房公积金政策性银行来补充和完善住房市场的政策性融资机制,服务住房保障体系,解决当前公积金制度所面临的问题。中央住房公积金银行可由中央财政直接注资,成为储蓄型住房政策性银行。中央住房公积金银行成立以后,采用全国统一的运作原则,在资金上实施全国跨区域性调配,强化整体的抗风险能力,有效分散和管理住房信J区域性风险,构筑起跨地区的住房金融风险防范控制的防火墙。省级地方住房政策性银行入股中央住房公积金银行成为股东和会员单位。中央住房公积金银行向会员单位提供贷款、购买会员单位的抵押贷款,为其注入流动性。中央住房公积金银行通过发放全国政策性金融债的方式为保障性住房提供资金,保障性住房所在地的会员单位优先购买住房政策性金融债,为会员单位的公积金提供一个安全的增值保值途径。中央住房公积金银行对会员单位的流动性提供支持,并将部分利润以红利方式、按照所占股份比例返还给会员单位。

通过建立地市、省级和中央层面的三级公积金管理运行制度,将地方公积金管理职能中的金融功能转换为省级和中央层面的政策性银行来运作,有利于统筹全国范围内的公积金,能够保持公积金充足的流动性,同时按照金融机构的投资模式进行公积金投资,发行适当的金融产品,扩大了公积金资金的来源渠道,进一步放大公积金余额的资金效应。通过中央和省两级住房政策性银行的方式,地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既可以得到中央、省级财政以及央行的政策支持,有利于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支持地方保障性住房建设的优势,也充分考虑到地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相对独立性,使其把管理住房公积金的重心放在金融功能以外的管理环节中,从而使得这项制度更加科学、有效、可持续。

参考文献:

[1] 陈杰.中国住房公积金的制度困境与改革出路分析[J].公共行政评论,2010,(3).

[2] 刘洪玉.推进与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研究[M].北京:科学出版社,2011.

[3] 黄燕芬,张磊.2016年中国房地产业主基调:去齑妗⑽仁谐[J].价格理论与实践,2015,(12):25-28.

[4] 胡鞍钢,周绍杰,任皓.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适应和引领中国经济新常态[J].清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6,(2):17-22.

[5] 张娟.试论我国政策性银行的性质[J].法制与社会,2008,(9).

[6] 贾康,刘军民.我国住房改革与住房保障问题研究[J].财政研究,2007,(7):8-23.

[7] 张恩逸.住房公积金制度在住房保障中应发挥主导作用[J].宏观经济研究,2008,(6):34-40.

[8] 殷世波.住房公积金制度改制为政策性住房金融机构的设想[J].上海金融,2008,(9):19-22.

[9] 何元斌,王雪青.创新我国保障性住房的融资模式研究[J].经济问题探索,2013,(1):29-35.

[10] 夏卫兵,李昕.我国住房公积金管理效率研究[J].统计与决策,2014,(21):165-167.

[11] 路君平,李炎萍,糜云.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发展现状与对策研究[J].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2013,(1):50-59.

[12] 刘丽巍.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现实挑战和发展方向[J].宏观经济研究,2013,(11):14-20.

[13] 肖作平,尹林辉.我国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影响因素研究――基于34个大中城市的经验证据[J].经济研究,2010,(S1):129-142.

[14] 邓智华,方正.新常态下的住房公积金制度改革[J].中国财政,2016,(6).

[15] 颜莉.国际住房政策演进脉络与特征及其启迪[J].现代经济探讨,2016,(6).

[16] 杨明秋.住房金融的制度分析[D].上海:复旦大学学位论文,2003.

[17] 褚超孚.城镇住房保障模式及其在浙江省的应用研究[D].杭州:浙江大学学位论文,2005.

[18] 王明国.资产证券化及其在房地产领域的应用研究[D].北京: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位论文,2006.

基金项目:2015年度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项目号:15JJD810021);中国人民大学“统筹支持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经费的支持。

公积金使用新政策范文6

一、2017年我镇住房公积金各项工作指标完成情况

2017年,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大力指导和支持下,我镇以“扩大住房公积金覆盖面,加快改善群众居住条件”为目标,扎实推进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工作,努力扩大住房公积金覆盖面,健全住房保障机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截至2017年12月31日,我镇住房公积金缴存总人数达到11863人,缴存单位228家,缴存总额18120.74万元。2017年新开户缴存单位数累计完成17户,本年度任务完成率为242.86%;新开户缴存人数2834人,本年度任务完成率为157.97%。    

二、主要做法和经验

(一)做好政策宣传工作,营造建制扩面氛围

我局通过多方宣传发动,不断提高企事业单位和职工的缴存意识和使用意识,落实缴存责任。

一是配合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宣传住房公积金政策法规,通过召开讲座、培训等多种途径,向广大企事业单位员工宣传公积金有关提取管理办法,贷款管理办法及管理使用等有关知识,提高住房公积金基本知识的普及面。

二是加强和改进宣传方式,注重宣传实效,充分利用电视、报纸等媒介,送政策、送服务进园区、进企业,进一步提高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社会知晓率,广泛宣传表扬先进单位,着力营造企业自觉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扩面工作新常态。

三是深入企业调研,通过走访企业,发动企业主动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主要向企业主介绍有关缴存政策,同时主动了解企业、职工缴存意向以及存在困难,为企业缴存提供政策指引。

   (二)以归集为重点,努力打开工作局面

根据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下达的年度缴存任务,我局制定实施计划,积极落实缴存归集工作,努力扩大缴存工作面。

一是抓好行政事业单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努力实现行政、事业单位缴存全覆盖,目前全镇已基本实现所有行政事业单位及各村(居)部门缴存全覆盖的目标;

二是重点开展企业扩面工作,按重点突破,引导推进的思路,首先落实规模较大、经营状况较好企业的缴存工作,扩大已开户企业的缴存规模,例如理文造纸厂、洪梅电器厂、台玻、富之源公司等,实现重点突破,建立标榜,进一步扩大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覆盖面,提高住房公积金归集额。 

三、2018公积金扩面工作计划

(一)按照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安排,进一步扩大制度覆盖面。加强政策宣传,强化行政执法,密切部门配合,加强监督检查。努力扩大已有规模以上企业住房公积金覆盖率,让广大企业职工合法权益得到确实保障。

(二)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重点突破,通过在镇有线电视上进行宣传,召开企业座谈会,对新成立优质企业以及已缴存的规模以上企业进行上门走访,解读公积金政策等措施,从而进一步提高公积金归集额。同时,发挥政策的处罚和引导作用,运用行政手段,进一步加强新成立优质企业的开户缴存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