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积金买房新政范例6篇

公积金买房新政范文1

让大学生可自愿存缴公积金,避免“输在起跑线上”的制度善意能否落实下去,不走形、不变样?如何理解这种“超前”的创新之举?

权利增项难破“买房难”

文丽(公司职员)

网络搜索“住房公积金”,可得解释――“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可见,按照现行政策,在校大学生、自由职业者、农民工等因无固定工作单位,无法缴存和使用住房公积金。

从这个意义上说,五城计划为在校大学生出台住房公积金缴存政策,是一项“惠民政策”,旨在让在校大学生于城市置业安家时能享受到公积金带来的实惠。换言之,在大学就开始缴纳住房公积金的人可能比毕业工作后才缴纳者,更早拥有低息贷款买房的可能。

可是,如此权益增项为何一经曝光就遭遇网友戏谑“应该鼓励一出生就缴存公积金,至少可以鼓励从读幼儿园开始,这样,成年后面对‘买房难’会更踏实”?有善意又超前的创新之举因何不被期待反遭嘲讽?

问题出在早缴公积金未必早受益,而让大学生更容易买房,不能只靠给其增加缴纳公积金的“权利”。

住房公积金被质疑“劫贫济富”,这样的声音一直存在:住房公积金的贷款额度偏低、中低收入缴存者的还贷能力“满足”不了高高在上的房价,导致不少人买不起房;而将在校大学生等没有固定工作单位的人纳入可缴存公积金的人群,“众筹”而来的公积金也将更多被高收入缴存者使用。

破解“买房难”问题,让人们更容易买房,单靠大学生可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权利增项还不够。我们还需要依靠货币政策、创业环境、税收设计以及更合理的房价共同圆梦。

留人初衷好,警惕变“拼爹”

刘远翔(公务员)

“在校大学生可自愿缴纳住房公积金”释放着满满的善意:年轻人买房难,早点缴纳住房公积金,就可以避免“输在起跑线上”。

但是,这种“起跑线上”的政策关怀,最终还不是要落在大学生的父母身上?虽然我们相信,所有看到这一政策的“爹”都会喜笑颜开,因为毕竟孩子毕业要买房,早点给“买房起跑线”加点马力,帮孩子加快购房进程,也算是尽了一点心意。

但是,需要缴纳的金额恐怕不是所有“爹”都拿得出来的。算不上普惠政策的“大学生缴纳住房公积金”,会不会成为事实上的另类“拼爹游戏”?

近年来,把大学生当作财务完全独立的群体来开发其市场潜力的情况出现得越来越多,是否能起到好的效果,还是值得观察。

比如,大量网贷小企业打着助学和支持创业的旗号向大学生发行小额贷款,导致一些大学生糊里糊涂背上高利贷,酿成各种极端事件。

我们理解五市的制度善意,但可能存在的问题也不能被忽视:以后,大学生们每个月除了向家里要生活费,恐怕还要再加一句:公积金交了吗?

虽然说交还是不交完全是自由的,但中国有一种严重的社会问题叫攀比,别人家的孩子都已经“买房趁早”,为人父母者又怎能眼睁看着自己的孩子因为房价问题,失去在大城市“安得广厦只一间,不需要多大多华丽”的机会呢?

有理由认为,鼓励大学生缴纳住房公积金也有五城市留住人才的良好初衷,但房价高这一现实难题显然不是提前缴纳公积金就能顺利解决的。

创新有助多赢,但更需顶层改革

张学礼(地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工作人员)

在我看来,这一留人新政不失为实现多赢的现实之举。

首先,鼓励大学生等人群缴存公积金实际上是一种必要的纠偏,以改变长期以来住房公积金政策偏爱在职职工、受益范围太窄的局面。

保障大学生等人群平等享受住房公积金政策红利的权利,等于是让大学生或其家庭“自己给自己”存房钱。这对于那些已经成年、即将面临成家立业等现实问题的在校大学生来说,可谓“打开了一扇窗”。

“自愿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的政策创新还给了部分大学生家长提前为孩子买房储备资金的机会,避免以后买房时经济压力过大,有助于减少因房屋造成的亲情冲突。

再者,住房公积金“蛋糕”也会因此而变大,有利于在今后发挥更大的互助功能。

当然,相关地方政府政策允许,不代表大学生等群体一定埋单。让在校大学生缴纳住房公积金涉及很多现实问题。比如,个人缴纳的比例如何科学制定?住房公积金的使用范围和个人收益情况是否合理?硬化监管也是必须同时考虑的问题。

坦白地说,目前住房公积金制度定位与实际情况不符、覆盖面过窄、管理体制分散、管理成本过高以及公积金“沉睡”等问题,亟需进行制度和体制改革。

从这个角度而言,仅部分地方探索大学生等人群自愿缴纳住房公积金是远远不够的,还需顶层设计、深化改革。只有更加科学合理,住房公积金制度才会受到拥护和支持,才能真正发挥作用,进而成为一种善举和良策。

且行且慎重,保障学生经济利益

李静(退休人员,女儿大学在读)

站在帮助大学毕业生及家庭缓解未来购房、租房压力的角度看,上述5省会城市出台支持在校大学生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的政策措施,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比如,武汉规定,在校大学生在读期间缴存住房公积金,毕业后可以直接接续,即使就业后暂时没有能力购房,在租住基本住房(人均住房面积不超过35平方米)时,也可用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支付房租。待其购买刚性自住房时,租房所提取的住房公积金不影响可贷额度计算,这确实是释放善意的留人政策。

但是,推行大学生缴存公积金的政策措施,首先需要破解大学生未来就业如果无法留在公积金缴存城市,这笔公积金将如何使用、如何提取的问题。

必须厘清的问题,是打通异地通用通道,实现公积金“一卡通”,让政策适用于国内任何城市、任何地域?还是因为不能通用,而最终会按一定利息返还本金及利息?

目前,各地在落实公积金的惠民政策时的细则有所不同。一些地方住房公积金可以用来看病,支付教育、物业费等,但条条框框的规定很多,常常导致口惠而实不至。

住房公积金本质上是缴费者的钱,在重大决策上能否确保缴费者的话语权,会直接影响大学生缴存公积金的积极性。

公积金买房新政范文2

一、进一步创造良好的住房消费环境

(一)继续落实购房入户政策。凡在本县城镇内购买住房并要求迁移至住房所在地的,均可以购房入户名义办理农转非迁移手续。

(二)放宽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由40万元提高至50万元;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长期限由男60岁、女55岁调整为男65岁、女60岁。降低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职工购买商品房首付款比例由30%降至20%;鼓励职工提取本人、配偶及直系亲属住房公积金购买自住住房。

(三)自本《意见》之日起一年内,对个人购买住房的,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由县有关部门给予一定的奖励。

(四)对一户家庭中年满18周岁子女购买第一套住房,可比照家庭首套住房贷款政策执行。

(五)土地房产登记的相关费用,自本《意见》之日起一年内,对个人购买普通商品住房或普通存量住房的土地权属调查费、土地证工本费、房屋所有权登记费,按最低标准减半收取。

二、进一步优化房地产业投资发展环境

(六)扶持物业管理企业的发展,降低物业管理企业的经营成本。

(七)放宽新出让地块价款支付期限。自本意见实施之日起至2009年12月31日出让的经营性房地产用地,出让金在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的土地出让项目,首付款在二个月内付清、4个月内付清余额的50%、6个月内付清全部土地款,不计利息。

(八)放宽建设项目的开、竣工期限。《出让合同》约定须在2009年12月31日前开工建设的项目,对按期动工确有困难的,由受让人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可以延长不超过一年的开、竣工期限。

(九)促进小区规模化建设,控制土地分割出让、零星出让。

(十)加大房地产信贷支持力度。各金融机构、房地产企业在积极开展个人购房银行按揭贷款业务的同时,要加大对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支持力度。有关部门要督促民营企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使

更多的职工利用住房公积金政策购买自住房。

公积金买房新政范文3

以特有优势,带来切实利益

“住房公积金贷款是由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用住房公积金,委托银行向购买(自建、翻建、大修)住房职工发放的一种政策性担保委托贷款;贷款发放委托银行,并由借款人或第三人提供符合管理中心要求的担保方式。

它作为一种政策性贷款与商贷相比的确有着许多特殊优势,切实考虑到了贷款者的利益。公积金贷款的优势不单单表现在资金来源为单位和个人共同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更为重要的是它与商贷相比在利息负担上有绝对优势。”伟嘉安捷房贷顾问公司总经理康胜对记者介绍时说。

利息的多少,是大多贷款者最为关心的问题,尤其是对那些收入水平一般但十分稳定的自住型消费者来说,百分之一的利率差,会直接影响到房贷者日常的经济支出。目前,贷款期限在1―5年的,公积金利率是4.14%,商贷期限为1年的优惠利率是5.265%、贷款期限2―3年的优惠利率是5.427%、贷款期限4―5年的优惠利率是5.508%;5年以上,公积金利率是4.59%,商贷利率5。751%。

案例:王先生已连续12个月在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300元左右,其他条件也符合公积金贷款申请标准,现在想通过贷款方式购买一套位于朝阳区的二手商品房,建筑面积85平米,总房价80万,评估价约75万,王先生能支付首付30万,还需向银行申请贷款50万。(以贷款期限20年为例)

同时据伟嘉安捷按揭顾问介绍,为了抑制房产投机行为,如果采取商贷方式申请多次购房贷款,则会降低贷款成数或提高利率,而公积金则没有这方面的规定,不受多套住房利率上调的限制。

自由还款还购房者自由

自由还款方式是借款申请人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时,管理中心根据他所申请的借款金额和贷款年限,给出一个最低还款额,然后借款人在每月还款数额不少于最低还款额的前提下,根据自身的经济状况,自由安排每月还款额。

在还款期间,借款人可以根据自身经济状况,在不低于最低还款额的前提下,通过以下两种方式调整还款额:一是通过呼叫中心电话委托调整月还款,在每期有两次利用该方式调整月还款额的机会。二是借款申请人携带身份证到管理部,通过柜台书面委托办理调整月还款额造作,每期有一次利用该方式调整月还款额的机会。

(注:需提前三个工作日办理手续;如当期多次通知调整,则以最后依次有效通知为准;不能多次通知多个月的还款额;如不再通知,则以赏赐通知额一直划扣下去。)

这种方式有什么好处呢?我们比方说,刚毕业没两年的大学生,工资少,还款能力低,所以总希望前几年少还点贷款;相反有些人可能单位效益好,现在的收入比较高,所以希望最近这几年尽量多还点,那么如果有了自由还款方式,借款人就可以根据收入情况灵活调整还款额。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借款人一直按最低还款额还款,那么在贷款到期时会面临一大笔剩余贷款要还。举个例子,如果贷款30万,期限20年,每月最低还款额是1493元,如果一直按着这个金额还,那么到最后一个月,要偿还137000元。

专款未必专用

用公积金贷款买完了房之后,还能不能动用自己账户里的公积金,公积金贷款的还贷和商贷相比,有没有什么不一样的地方?

小孟是一家电信公司的程序设计员,上个月他和他准备登记结婚的女友搬进了自己的新家。新房子是小孟小两口去年买下的,房款总价是48万元,小孟用自己和妻子的积蓄交了10万元的首付,其余的38万用的是公积金贷款。月供1800多元,他俩的收入每月在8000元左右。俩人的公积金加一块,每个月是1500多一点。但是小孟夫妇并没有用这笔钱用于每个月的还贷,他们在今年年初一次性把两人的公积金3.5万元都取出来用于房子的大修。

说到这儿,有人可能会问了,住房公积金不是只能用来买房和还贷吗,怎么到了小孟这儿,还能拿公积金去搞大修呢?其实这个问题也不难理解,因为家庭理财没有专款专用这么一说,所以就像小孟女朋友所说的,只要您能证明您已经买了房,每个月有还贷这项支出,就可以按照规定支取公积金。这里有几点提示:首先,第一次支取,需要带住房贷款合同、

案例解答

■户口不在本地,是否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答:只要是在北京市缴纳住房公积金的,不管是北京人或外地人都可以申请公积金贷款;异地购房提取公积金,可以通过三种办法提取:即凭借购房合同直接提取、通过将现有公积金账户封存再提取、将公积金账户中存储额转账到所买房产所在地新开账户后提取。

■夫妻两个的公积金贷款额度是否可以累加?

答:如果王先生想买一套房产,贷款额度为40万元,而王先生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批额度仅为10万元,有30万元不能够通过公积金贷款支付,这时,如果王太太的公积金贷款审批额度为30万元,那么王先生家可以通过公积金方式贷款30万―40万元。

■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方式如何?

答:职工缴存的补充住房公积金,由单位在职工每月工资收入中代为扣除;单位为职工缴存的补充住房公积金,由单位承担。单位为职工缴存的和代扣的补充住房公积金,由单位自发放月工资之日起五日内,存入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市建行房地产信贷部设立的补充住房公积金专户内,并且计入职工个人补充住房公积金账户。

■什么人能申请补充住房公积金贷款?

答:只要借款申请人在申请贷款前6个月正常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包括时间和金额)即可取得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格,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同时可以申请补充住房公积金贷款。

■如何申请补充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如何确定?

答:履行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义务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时,可以申请补充住房公积金贷款,但应当提供担保。

补充住房公积金贷款采用与基本公积金贷款一样的贷款倍数。补充住房贷款额度由补充公积金存储余额的两倍调整为15倍,最高限额由3万元调整为10万元,与基本公积金贷款一样,若借款人补充住房公积金余额的15倍小于10万元,则该条件的余额倍数改用20倍重新计算。

■申请补充住房公积金贷款怎么签合同?

答:申请补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单独签订补充住房公积金贷款合同,在住房公积金贷款合同中增加补充住房公积金贷款金额,贷款期限、贷款利率、还款方式、保证责任等,均与住房公积金贷款一致。

■补充住房公积金能用于购房贷款的首期付款吗?

答:申请补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其缴存的补充住房公积金不能用于购房贷款的首期付款。

公积金买房新政范文4

我国从1980年提出住房制度改革,经十多年的酝酿和准备,1992年启动实质性改革,历时25年,主要经历以下几项改革:提租补贴、建立租赁关系;建立了住房公积金制度;公有住房按成本价向职工出售,盘活存量住房资产;开放二手房市场。提前允许房改房上市交易,为职工进入市场卖旧房、买新房创造了条件;实施住房分配货币化;建立和完善以经济适用住房为主的住房供应体系。

一、住房改革面临的困难、问题

经过多年努力,目前全国基本实现了停止实物分房、逐步实行了以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发放一次性住房补贴或按月发放住房公积金补贴等形式的住房货币化补贴制度,初步建立了收入高的家庭购买或租赁市场价商品房、中低收入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普通商品住房、最低收入家庭租赁由政府或单位提供的廉租住房的住房供应体系。但住房公积金制度、住房补贴制度、住房供应体系依然存在和面临不适应、不适合的困难和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住房公积金制度有待进一步完善

现行住房公积金制度中存在两极分化情况严重、住房公积金的个体差异过分悬殊、住房公积金占个人工资收入的比重过高、一些企业利用住房公积金规避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住房公积金的覆盖面不够广、住房公积金贷款限额偏低、住房公积金管理不善等现象,不利于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健康有序发展。

《国务院住房公积金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每月按工资基数的一定比例缴交。但对工资基数界定未作具体规定,由各地自行规定,且未对工资基数实行封顶,造成不同单位之间、同一单位职工之间住房公积金月缴额过分悬殊。如有的单位职工平均月缴交额高达3000元,有的单位平均不足200元,个体最高达上万元。显然存在过分悬殊有失公正性和保障性,存在利用住房公积金规避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嫌疑。由于与工资收入挂钩,造成高收入者得高额住房公积金,低收入者少得住房公积金的怪现象。

由于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对《住房公积金条例》的宣传和执法力度不够,住房公积金的覆盖面明显不够广。据来自建设部的数据显示,2004年实际缴存职工人数为6138.5万人,覆盖率仅为58.4%。主要是住房公积金还存在应建未建的现象,如一些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的职工还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大量进城务工人员,非常需要在城市买房或租房居住,但目前住房公积金也没有覆盖到他们身上。一些单位利用当前就业压力,对一些新招员工签订固定薪酬合同,将住房公积金故意排除在外。

住房公积金的作用没有得到完全发挥。据建设部数据显示,截至去年底,全国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为4893.5亿元,除去个人住房贷款和购买国债,仍有沉淀资金2086.3亿元。这些资金的保管运作完全掌控在340多家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手中。近年来挤占、挪用等违法违规现象时有发生。对住房公积金的运作管理强化监管已刻不容缓。由于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制度没有真正发挥职能作用,“房委会决策”流于形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未能真正作为“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单位”运行,个别地方资金管理分散,有过分追求自身利益的现象;住房公积金的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一些地方住房公积金监督机制不健全,住房公积金存在风险隐患。

(二)住房补贴制度矛盾突出,住房补贴发放进展缓慢

以杭州市区为例,对1998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住房未达标和无房户按可享受面积每平方米1200元发放住房补贴,对1999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无房新职工按月工资的25%发放住房公积金补贴。

一方面,对于杭州市市区商品房价高达每平方米10000元甚至远郊也高达7000元以上,住房补贴简直是杯水车薪;另一方面,企事业单位对庞大住房补贴资金需求不堪重负,至今累计发放率不到20%。新人的住房补贴比例又明显过高,按现行住房公积金同口径计算,住房补贴每月普遍高达1000元,新老职工之间严重不平衡。

(三)住房供应体系亟待完善

过高的商品房价使大多数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梦难以成为现实,苛刻的廉租房条件使一些低收入家庭既买不到也买不起经济适用住房,又不能租住廉租房。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对不同收人家庭实行不同的住房供应政策。最低收入家庭租赁由政府或单位提供廉租住房;中低收入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其他收入高的家庭购买、租赁市场价商品住房。由于商品房价过高,广大中低收入家庭对政府经济适用住房寄予厚望,而经济适用住房供应量又非常有限,供需矛盾非常突出。同时,这里还存在一个由什么机构、怎么来认定个人家庭收入的问题。由于巨大的利益差异,又缺乏相关权威的收入证明机构,收入线的划分形同虚设,使得一些事实上的中高收入者能利用各种手段,模糊收入来源,混入购房队伍,加剧供需矛盾。

四异地调动、干部住房政策矛盾较大

由于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的不平衡,住房政策、标准、需求有较大的差异,各地住房政策也不尽相同,这对组织需要异地调动的干部、干部的住房安置带来较大的差异和矛盾。从落后地区调到发达地区工作的干部、干部解决自住住房的能力较弱,难度很大。由于干部交流、异地调动造成两地分居的家庭又增加了居住成本,个人难以承担。

五住房维修基金作用没有得到有效发挥

在公有住房按房改政策向住户出售时,原产权单位按售房款的15-30%提取了住房公共部位和公用设施维修基金简称住房维修基金,由于同一小区或同一幢住房原产权有多个单位管理交叉,许多居住区没有成立业主委员会,房改部门没有统一的可操作的住房维修基金使用管理办法,使得住房维修资金长期在银行沉淀,其作用没有得到有效发挥。

二、进一步推进住房制度改革的对策和建议

(一)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

住房公积金制度中存在的月缴额差距过大、覆盖面不广、比重过高、管理不善等问题,主要是制度缺陷和管理缺位问题。

住房公积金制度是住房分配货币化的主要形式,具有福利性、保障性和互等特点。不同单位、不同职位之间不应有过分的悬殊。职工工资中已体现了按劳分配、多劳多得的原则,住房公积金再与工资挂钩,高收入者多得住房公积金,低收入者少得公积金,有失公平。既然住房公积金具有住房保障性,住房公积金的月缴额度就应根据当地的商品房价格、经济发展水平有所限制,对一个职工年平均工资不到20000元的城市,一些单位住房公积金人均月缴额高达3000元是有点离谱的,比个人所得税起征点1600元也高出许多,从制度上也给人进行所谓合理避税的驱动力,显现住房公积金制度上的缺陷。笔者认为,住房公积金月缴额应与工资基数脱钩,按当地的经济水平、住房市场价格水平、适当拉开差距、适当考虑职务职称等原则确定缴交额。以杭州市为例,按市场均价每平方米8000元购买90平方米住房计72万元,按工作30年计,通过银行按揭需每月支付3882元,按夫妻二人计算,职工个人享受的住房公积金和住房补贴每月合计不应超过2000元,对享受住房补贴的职工每月的住房公积金应不超过1000元。

住房公积金的覆盖面不广的根本原因是对《住房公积金条例》宣传不够和执行不力。据了解,许多新参加工作人员、私企员工和进城务工人员基本不了解或根本不知道住房公积金的概念,更不了解立法规定,在当前就业压力较大的情况下,一些员工就是知道了也不敢向企业提出缴交住房公积金的要求。因此,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应通过各种媒体大力宣传《住房公积金条例》,设立维权机构,加大执法力度,扩大住房公积金的覆盖面,维护职工权益。

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的管理,是有效规避住房公积金风险、发挥住房公积金效能的重要措施。要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决策作用,优化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成员的结构,适当增加金融、房地产、法律专业人才比例,为科学决策提供保障。

(二)采取更加灵活的政策,推进住房补贴发放进程

政府相关部门应加大力度,推进住房补贴的发放。据分析,住房补贴发放进展缓慢主要有四个方面的原因:

一是企事业单位领导重视不够,一些单位没有将住房补贴工作列入本单位工作计划,无视弱势职工的权益,不愿意有计划地安排资金发放住房补贴。

二是住房补贴资金来源严重不足,事业单位本身收入来源有限,财政补贴又难以到位,企业单位要看经济效益来确定。

三是由于企事业改革改制过程中未考虑老职工的住房补贴问题,改制后的企业又不愿承担住房补贴的责任,造成无人管现象。

四是企事业单位对住房补贴政策的了解不够,不了解国家、省、市对住房补贴政策的优惠支持,如企业发放住房补贴资金可以在成本上列支等等。

笔者认为,房改、财政部门应加大力度,促进住房补贴的发放进程,主要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是加强政策推动力度,对企事业单位区分情况分类指导,对有能力解决的单位应限期发放,对一次性解决有困难的单位应研究办法分步实施,对确实困难又符合财政支持的要加大加快财政支持。

二是对企事业单位改制改革中未考虑的应由现企业会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房改部门研究解决。

三是加大住房补贴宣传力度,让企事业单位重视和掌握政策,加快实施步伐。

四是加强对住房补贴政策研究,增强解决政策实施中出现矛盾的能力,尽快出台解决群众反响较大的新老职工补贴不平衡问题的政策。

(三)加强住房保障体系建设,调整供需关系,完善住房供应体系

住房是老百姓的最基本需求,建立基本的住房保障体系也是政府的基本职能,但政府要立即解决全部的住房问题是很困难的,也是不现实的。政府应从确保广大中低收入家庭“有房住”,通过完善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廉租房制度、住房公积金制度,建立和完善住房保障体系。

一要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在收入多元化的今天仅通过工资性收入作为收入线划分是有失公平的,但其他收入又是难以掌握的。因此,笔者认为,应摒弃不具有操作性的收入线作刚性规定,对正在户籍改革中要剔除附加值的户口不应作为简单条件,改户口迁入年限作为要件,如将具有本市常住户口5年以上的住房困难中低收入家庭作为供应对象将更加具有合理性,抑制那些为了马上购买经济适用房迁移户口的出现。

二要规范经济适用住房面积标准、户型标准。住房是经久耐用商品,要有适当超前意识,尽管是经济适用住房,但也不宜过小、功能过于简单。要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一致,如多数城市为了节省建设成本,经济适用房选址较远离市区,生活成本又很高,房子户型、面积又很不如意,成了中低收入家庭“食之无肉、弃之可惜”的鸡肋。这与开发经济适用住房的初衷是不相符的。因此,要根据需求适当增加面积、提供多种户型满足不同层次家庭的需求。

三要倡导租售并举,引导合理的住房消费,改变“有房产”为“有房住”的观念。购买住房不是解决住房的惟一途径,应通过规范租赁市场、加强租赁服务、减低租赁租费等有力措施大力倡导向市场租赁来解决自住住房困难。据了解,在市场经济发达国家,通过租赁解决住房的人占60%以上,自有住房率在40%左右。要合理引导人们的住房消费观念,首先要“有房住”,其次才是“有房产权”,二者可分步解决,不求一次到位。

四要适当扩大“廉租房”供应对象。对卖不起甚至租不起经济适用住房又不是最低收入的困难家庭,应逐步列入廉租房解困对象,采取适当补贴支持向市场租房,逐步消除住房“夹心层”。

五要采取措施抑制投资炒房带来的“泡沫需求”。政府宜采用金融、税费政策抑制购买第二套住房的投资者,如通过对购买第二套住房和大户型购房者加大首付比例、贷款利息、交易时间限制、交易税费等政策,来抑制投资购房和非理性住房消费。

(四)因地制宜、实事求是地制定实施异地调动、干部的住房管理政策

2003年7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转发了《建设部、中组部、财政部关于异地调动干部住房管理暂行规定》,对异地调动干部承租或购买现住房、申请领取购房补贴、建立临时周转住房制度、建立调动干部住房档案、严肃住房纪律等方面作了具体规定,并规定由各省、市、区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笔者认为,省、市、区在制定实施办法时应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切实保证异地调动、干部能住得上、住得起房。由于住房价格的持续上涨,应适时调整补贴标准,对原工作地退出房改房产权的应不受准购条件限制优先供应经济适用住房。

(五)加快研究制定住房维修基金使用管理办法,充分发挥住房维修基金的作用

公积金买房新政范文5

我国从1980年提出住房制度改革,经十多年的酝酿和准备,1992年启动实质性改革,历时25年,主要经历以下几项改革:提租补贴、建立租赁关系;建立了住房公积金制度;公有住房按成本价向职工出售,盘活存量住房资产;开放二手房市场。提前允许房改房上市交易,为职工进入市场卖旧房、买新房创造了条件;实施住房分配货币化;建立和完善以经济适用住房为主的住房供应体系。

一、住房改革面临的困难、问题

经过多年努力,目前全国基本实现了停止实物分房、逐步实行了以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发放一次性住房补贴或按月发放住房公积金补贴等形式的住房货币化补贴制度,初步建立了收入高的家庭购买或租赁市场价商品房、中低收入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普通商品住房、最低收入家庭租赁由政府或单位提供的廉租住房的住房供应体系。但住房公积金制度、住房补贴制度、住房供应体系依然存在和面临不适应、不适合的困难和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住房公积金制度有待进一步完善

现行住房公积金制度中存在两极分化情况严重、住房公积金的个体差异过分悬殊、住房公积金占个人工资收入的比重过高、一些企业利用住房公积金规避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住房公积金的覆盖面不够广、住房公积金贷款限额偏低、住房公积金管理不善等现象,不利于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健康有序发展。

《国务院住房公积金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每月按工资基数的一定比例缴交。但对工资基数界定未作具体规定,由各地自行规定,且未对工资基数实行封顶,造成不同单位之间、同一单位职工之间住房公积金月缴额过分悬殊。如有的单位职工平均月缴交额高达3000元,有的单位平均不足200元,个体最高达上万元。显然存在过分悬殊有失公正性和保障性,存在利用住房公积金规避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嫌疑。由于与工资收入挂钩,造成高收入者得高额住房公积金,低收入者少得住房公积金的怪现象。

由于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对《住房公积金条例》的宣传和执法力度不够,住房公积金的覆盖面明显不够广。据来自建设部的数据显示,2004年实际缴存职工人数为6138.5万人,覆盖率仅为58.4%。主要是住房公积金还存在应建未建的现象,如一些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的职工还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大量进城务工人员,非常需要在城市买房或租房居住,但目前住房公积金也没有覆盖到他们身上。一些单位利用当前就业压力,对一些新招员工签订固定薪酬合同,将住房公积金故意排除在外。

住房公积金的作用没有得到完全发挥。据建设部数据显示,截至去年底,全国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为4893.5亿元,除去个人住房贷款和购买国债,仍有沉淀资金2086.3亿元。这些资金的保管运作完全掌控在340多家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手中。近年来挤占、挪用等违法违规现象时有发生。对住房公积金的运作管理强化监管已刻不容缓。由于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制度没有真正发挥职能作用,“房委会决策”流于形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未能真正作为“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单位”运行,个别地方资金管理分散,有过分追求自身利益的现象;住房公积金的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一些地方住房公积金监督机制不健全,住房公积金存在风险隐患。

(二)住房补贴制度矛盾突出,住房补贴发放进展缓慢

以杭州市区为例,对1998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住房未达标和无房户按可享受面积每平方米1200元发放住房补贴,对1999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无房新职工按月工资的25%发放住房公积金补贴。

一方面,对于杭州市市区商品房价高达每平方米10000元甚至远郊也高达7000元以上,住房补贴简直是杯水车薪;另一方面,企事业单位对庞大住房补贴资金需求不堪重负,至今累计发放率不到20%。新人的住房补贴比例又明显过高,按现行住房公积金同口径计算,住房补贴每月普遍高达1000元,新老职工之间严重不平衡。

(三)住房供应体系亟待完善

过高的商品房价使大多数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梦难以成为现实,苛刻的廉租房条件使一些低收入家庭既买不到也买不起经济适用住房,又不能租住廉租房。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对不同收人家庭实行不同的住房供应政策。最低收入家庭租赁由政府或单位提供廉租住房;中低收入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其他收入高的家庭购买、租赁市场价商品住房。由于商品房价过高,广大中低收入家庭对政府经济适用住房寄予厚望,而经济适用住房供应量又非常有限,供需矛盾非常突出。同时,这里还存在一个由什么机构、怎么来认定个人家庭收入的问题。由于巨大的利益差异,又缺乏相关权威的收入证明机构,收入线的划分形同虚设,使得一些事实上的中高收入者能利用各种手段,模糊收入来源,混入购房队伍,加剧供需矛盾。

(四) 异地调动、干部住房政策矛盾较大

由于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的不平衡,住房政策、标准、需求有较大的差异,各地住房政策也不尽相同,这对组织需要异地调动的干部、干部的住房安置带来较大的差异和矛盾。从落后地区调到发达地区工作的干部、干部解决自住住房的能力较弱,难度很大。由于干部交流、异地调动造成两地分居的家庭又增加了居住成本,个人难以承担。

(五)住房维修基金作用没有得到有效发挥

在公有住房按房改政策向住户出售时,原产权单位按售房款的15-30%提取了住房公共部位和公用设施维修基金简称住房维修基金 ,由于同一小区或同一幢住房原产权有多个单位管理交叉,许多居住区没有成立业主委员会,房改部门没有统一的可操作的住房维修基金使用管理办法,使得住房维修资金长期在银行沉淀,其作用没有得到有效发挥。

二、进一步推进住房制度改革的对策和建议

(一)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

住房公积金制度中存在的月缴额差距过大、覆盖面不广、比重过高、管理不善等问题,主要是制度缺陷和管理缺位问题。

住房公积金制度是住房分配货币化的主要形式,具有福利性、保障性和互等特点。不同单位、不同职位之间不应有过分的悬殊。职工工资中已体现了按劳分配、多劳多得的原则,住房公积金再与工资挂钩,高收入者多得住房公积金,低收入者少得公积金,有失公平。既然住房公积金具有住房保障性,住房公积金的月缴额度就应根据当地的

商品房价格、经济发展水平有所限制,对一个职工年平均工资不到20000元的城市,一些单位住房公积金人均月缴额高达3000元是有点离谱的,比个人所得税起征点1600元也高出许多,从制度上也给人进行所谓合理避税的驱动力,显现住房公积金制度上的缺陷。笔者认为,住房公积金月缴额应与工资基数脱钩,按当地的经济水平、住房市场价格水平、适当拉开差距、适当考虑职务职称等原则确定缴交额。以杭州市为例,按市场均价每平方米8000元购买90平方米住房计72万元,按工作30年计,通过银行按揭需每月支付3882元,按夫妻二人计算,职工个人享受的住房公积金和住房补贴每月合计不应超过2000元,对享受住房补贴的职工每月的住房公积金应不超过1000元。

住房公积金的覆盖面不广的根本原因是对《住房公积金条例》宣传不够和执行不力。据了解,许多新参加工作人员、私企员工和进城务工人员基本不了解或根本不知道住房公积金的概念,更不了解立法规定,在当前就业压力较大的情况下,一些员工就是知道了也不敢向企业提出缴交住房公积金的要求。因此,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应通过各种媒体大力宣传《住房公积金条例》,设立维权机构,加大执法力度,扩大住房公积金的覆盖面,维护职工权益。

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的管理,是有效规避住房公积金风险、发挥住房公积金效能的重要措施。要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决策作用,优化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成员的结构,适当增加金融、房地产、法律专业人才比例,为科学决策提供保障。

(二)采取更加灵活的政策,推进住房补贴发放进程

政府相关部门应加大力度,推进住房补贴的发放。据分析,住房补贴发放进展缓慢主要有四个方面的原因:

一是企事业单位领导重视不够,一些单位没有将住房补贴工作列入本单位工作计划,无视弱势职工的权益,不愿意有计划地安排资金发放住房补贴。

二是住房补贴资金来源严重不足,事业单位本身收入来源有限,财政补贴又难以到位,企业单位要看经济效益来确定。

三是由于企事业改革改制过程中未考虑老职工的住房补贴问题,改制后的企业又不愿承担住房补贴的责任,造成无人管现象。

四是企事业单位对住房补贴政策的了解不够,不了解国家、省、市对住房补贴政策的优惠支持,如企业发放住房补贴资金可以在成本上列支等等。

笔者认为,房改、财政部门应加大力度,促进住房补贴的发放进程,主要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是加强政策推动力度,对企事业单位区分情况分类指导,对有能力解决的单位应限期发放,对一次性解决有困难的单位应研究办法分步实施,对确实困难又符合财政支持的要加大加快财政支持。

二是对企事业单位改制改革中未考虑的应由现企业会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房改部门研究解决。

三是加大住房补贴宣传力度,让企事业单位重视和掌握政策,加快实施步伐。

四是加强对住房补贴政策研究,增强解决政策实施中出现矛盾的能力,尽快出台解决群众反响较大的新老职工补贴不平衡问题的政策。

(三)加强住房保障体系建设,调整供需关系,完善住房供应体系

住房是老百姓的最基本需求,建立基本的住房保障体系也是政府的基本职能,但政府要立即解决全部的住房问题是很困难的,也是不现实的。政府应从确保广大中低收入家庭“有房住”,通过完善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廉租房制度、住房公积金制度,建立和完善住房保障体系。

一要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在收入多元化的今天仅通过工资性收入作为收入线划分是有失公平的,但其他收入又是难以掌握的。因此,笔者认为,应摒弃不具有操作性的收入线作刚性规定,对正在户籍改革中要剔除附加值的户口不应作为简单条件,改户口迁入年限作为要件,如将具有本市常住户口5年以上的住房困难中低收入家庭作为供应对象将更加具有合理性,抑制那些为了马上购买经济适用房迁移户口的出现。

二要规范经济适用住房面积标准、户型标准。住房是经久耐用商品,要有适当超前意识,尽管是经济适用住房,但也不宜过小、功能过于简单。要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一致,如多数城市为了节省建设成本,经济适用房选址较远离市区,生活成本又很高,房子户型、面积又很不如意,成了中低收入家庭“食之无肉、弃之可惜”的鸡肋。这与开发经济适用住房的初衷是不相符的。因此,要根据需求适当增加面积、提供多种户型满足不同层次家庭的需求。

三要倡导租售并举,引导合理的住房消费,改变“有房产”为“有房住”的观念。购买住房不是解决住房的惟一途径,应通过规范租赁市场、加强租赁服务、减低租赁租费等有力措施大力倡导向市场租赁来解决自住住房困难。据了解,在市场经济发达国家,通过租赁解决住房的人占60%以上,自有住房率在40%左右。要合理引导人们的住房消费观念,首先要“有房住”,其次才是“有房产权”,二者可分步解决,不求一次到位。

四要适当扩大“廉租房”供应对象。对卖不起甚至租不起经济适用住房又不是最低收入的困难家庭,应逐步列入廉租房解困对象,采取适当补贴支持向市场租房,逐步消除住房“夹心层”。

五要采取措施抑制投资炒房带来的“泡沫需求”。政府宜采用金融、税费政策抑制购买第二套住房的投资者,如通过对购买第二套住房和大户型购房者加大首付比例、贷款利息、交易时间限制、交易税费等政策,来抑制投资购房和非理性住房消费。

(四)因地制宜、实事求是地制定实施异地调动、干部的住房管理政策

2003年7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转发了《建设部、中组部、财政部关于异地调动干部住房管理暂行规定》,对异地调动干部承租或购买现住房、申请领取购房补贴、建立临时周转住房制度、建立调动干部住房档案、严肃住房纪律等方面作了具体规定,并规定由各省、市、区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笔者认为,省、市、区在制定实施办法时应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切实保证异地调动、干部能住得上、住得起房。由于住房价格的持续上涨,应适时调整补贴标准,对原工作地退出房改房产权的应不受准购条件限制优先供应经济适用住房。

(五)加快研究制定住房维修基金使用管理办法,充分发挥住房维修基金的作用

公积金买房新政范文6

一、房改的指导思想及目标

(一)指导思想

住房制度改革的根本目的,是不断改善居住条件,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住房需求,从根本上解决社会的住房问题。

住房制度改革方向,是推进住房商品化,逐步把住房的生产、交换、消费纳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轨道,实现住房资金投入产出的良性循环,发展房地产业,进而带动相关产业的发展。

住房制度改革的基本原则是坚持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共同负担的原则;坚持租、售、建并举的原则;坚持机制转换的原则。

(二)目标

近期目标——在“八五”期间,要以改变低租金、无偿分配住房为基本点。公房租金计租标准要实现相当于维修费、管理费、折旧费三项因素计租的水平,逐步增加家庭消费支出中住房消费支出的比重;住房建设紧紧围绕“解困”进行,每年要解决1000户住房困难户的住房问题,使我市人均居住面积达到7平方米,住房成套率达到50%以上,从而使全市住房紧张状况有明显改善。

中期目标——到2000年,公房租金计租标准要努力达到维修费、管理费、折旧费、投资利息和房产税五项因素计租水平;全市人均居住面积达到8平方米,住房成套率达到80%,户均有一处(套)适用的住房,使居民消费结构中住房消费支出基本趋于合理;发展房地产市场,建立住房资金的融资体系,加速住房机制的转换,初步实现住房资金投入产出的良性循环。

长期目标——利用较长的时间,使公房租金计租标准达到在前五项因素基础上再增加土地使用费、保险费和利润八项因素计租水平;住房成套率大大提高,每户有一套舒适的住房;健全房地产市场,完善住房融资体系,完成住房商品机制的转换,实现住房的商品化、社会化,从根本上解决社会住房问题。

二、房改的基本内容

我市住房制度改革的基本内容是:提租补贴、住房买券、优惠售房、合作建房、建立基金。

(一)分步提租适当补贴

改革现行低租金制度,实行分步提租,适当补贴,逐步实现住房资金投入产出的良性循环。

1.提租的范围和标准

我市直管和自管公房租金,自本方案实施之日起,一律按使用面积及其使用功能实行分等计租:一等为成套住房(有独用厨房、厕所、上下水),月房租每平方米使用面积提高到0.40元;二等为一般非成套住房(比照成规套住房缺其中一项或多项的住房),月房租每平方米使用面积提高到0.35元;三等为简易住房(结构简易、土坯、土墙、砖土等材料建造的住房),月房租每平方米使用面积提高到0.30元。

在些基础上,根据其楼层、居室朝向、地段环境、室内设备四项因素按基本租金加减法计租。

2.住房补贴对象和标准

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职工,以及离退休职工,由所在单位按住房补贴计算基数2.5%的比例一次核定,按月补贴。

发放补贴后,职工原来享受的各种住房减租待遇和住房补贴等一律取消。

3.住房补贴资金的来源

住房补贴资金,企业在住房折旧费和管理费中列支;全额预算行政、事业单位从原有住房资金中解决,不足部分经财政部门核定列入预算;差额预算事业单位,按差额比例分别比照全额预算单位和企业开支渠道列支;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比照企业开支渠道列支。

4.住房租金的使用

各产权单位回收的租金专项用于住房维修。新房较多的单位,用于房屋维修后仍有结余的,可用于住房建设。各单位的房租要单独建帐,按月收缴,不得放弃管理和挪作他用。

5.新增租金的免、补

对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离退休职工及其配偶、烈士的配偶及其父母、特、一等革命伤残军人和无子女、无生活来源、无依无靠生活困难户,提租后缴纳新增租金困难者,在一定时期内要给予适当免、补照顾。

6.超标准加收房租

住房面积超过控制标准的,超过控制标准部分加倍收取租金。

7.有条件的单位,经过市房改办批准,可以实行单位封闭式的大提大补,适当加大房租改革的力度。

(二)租住公有住房购买住房建设债券

1.对象和范围

自本方案实施之日起,凡租住公有住房(包括新、旧直管和自管公房)的承租人,均按住房建筑面积购买长春市住房建设债券,并按规定缴纳房租。

个人以优惠价格买房,参加合作建房和属于生活特困户的,经市房改办审批,可以免购住房建设债券。

2.认购住房建设债券的标准

计购债券标准,由市房改办每年公布一次。

1993年新配新建住房,按住房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0元认购;新配旧有住房,按住房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元认购;已租住的公有住房,按住房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元认购。

3.住房建设债券的利息与偿还

住房建设债券从购买之日起,满五年后兑付本息,年利率按3.6%计算。

4.住房建设债券的发售管理

住房建设债券由住房建设单位或承办出租住房单位组织购买。新建住房购买债券需经市房改办审查、批准认购债券数额,并由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与住房建设单位签定债券代售合同。否则,市有关建房审批部门不予办理建房手续。

已经租用住房的承租人购买债券,由承办出租住房单位或住房产权单位核定应购债券总额,经市房改办批准后,由单位组织统一购买。拒不认购债券的,从职工所在单位开户行存款帐户中直接划转,再由单位从本人工资中扣缴。

5.住房建设债券资金的使用

住房建设债券资金作为住房建设周转专项资金。购买债券的单位,可在其购买债券额度内以低息贷款形式有偿使用债券资金。职工购买现住房时,住房建设债券可抵付购房款。

(三)优惠出售公有住房

自本方案实施之日起,各单位分配的新房和调串分配的旧房,要先售后租,对买房者给予优惠。

1.范围和对象

凡持有我市城市户口的职工,每户可购买一套不超过控制标准的公有住房。

下列公有住房不得出售:鉴定为危房或列入近期城市改造规划的;主要街路两侧宜改造为铺面房的;房屋产权不清或产权有争议的;有历史、文化保护价值的;独立庭院式的;以及市人民政府认为不宜出售的住房。

2.优惠价房的售价

优惠价房的出售基价分为优惠价格基价和综合价格基价。新建房优惠价格基价和综合价格基价由市人民政府根据住房建筑成本造价和居民承受能力,本着鼓励个人购房的原则确定,一年公布一次。1993年新建砖混结构的单元式套房优惠价格基价每平方米建筑面积300元,综合价格基价每平方米建筑面积860元;旧房以成新折扣作基价;然后两者都按地段环境、居室朝向、楼层、室内设备四项因素,将基价增减后计价,但旧房最低价格不得低于每平方米120元。

3.优惠政策

承租人购买现住公房,给予20%的优惠。

职工购买现住公房按工龄长短给予以下优惠:工龄满40年及其以上的给予10%优惠;工龄满30年不满40年的给予8%优惠;工龄满20年不满30年的给予6%优惠;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的给予4%优惠;工龄不满10年的给予2%优惠。

单位向职工个人出售新建的优惠价房,享受合作建房减免有关税费的优惠。

购房者免缴一次性契税、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

4.付款办法

职工购房可以一次付清房款,也可分期付款。一次交清房款的,在售价的基础上优惠20%。分期付款的,首次交款不得少于30%,在此基础上,每多交10%,可优惠2%。分期付款,还应当付利息。分期付款期限不得超过10年。

为方便职工购房,有关金融机构要开办住房储蓄和购房贷款业务。贷款购房的职工,按存贷结合的办法,先存足购房金额的30%,其余可向住房金融机构申请抵押贷款。

5.住房产权

按综合价格基价购买的住房,在付清房款后,个人拥有完全产权,即对其购买的住房拥有占有权、使用权、处分权和收益权。

按优惠价格基价购买的住房,在付清房款后,个人拥有部分产权,即拥有占有权、使用权、有限处分权和部分收益权,可以继承,不能赠与,允许出售或出租,原产权单位有优先购买权和租用权。售房收入在扣除双方原投资后的增值部分,按售房单位和购房人原投资所得的产权比例分配。

6.售房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优惠售房资金必须存入市建设银行房地产信贷部,除了用于归还住房建设贷款,市政府提留一部分统筹金、售房单位提取房价10%用于住房共用部位和共用设备的维修费用外,只能用于新建、改建、扩建住房和发放住房补贴。

售房资金进入各单位住房基金帐户,所有权不变。

7.公房出售管理

出售公房纳入房地产市场统一管理,各种买卖交易均应按规定办理手续。

优惠价房的出售基价,每年第一季度,由市房改办、市房地产管理局、市国有资产局、市物价局联合公布。

公房出售坚持先评估后出售的原则和报批制度,单位自管产和直管产的出售必须经市房改办审批,由市房地立管理部门具有评估资格的专业机构进行评估、测定,不得自行确定出售基价。

公房售后管理原则上实行自有、自住、自管、自修,也可委托房产管理部门代管代正。

住房的供水系统和住房暖气费用,在政府没有新的规定之前,仍由原渠道解决。

8.鼓励私营业主、个体工商户和家庭收入较高及其他有承受能力的居民,按市场价格购买住房,其房屋产权为个人所有。

(四)围绕“解困”、“解危”,开展合作建房

合作建房是系指单位、个人共同筹集资金,由政府扶持建设个人自住住房的一种建房形式。包括:住房合作社建房和集资建房。

1.合作建房对象

凡在我市有城市常住户口的中低收入者、住房困难户、危房改造户,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其所有单位同意,均可参加合作建房。

2.合作建房的原则

合作建房坚持“个人出资、单位补贴、政府扶持”的原则,个人原则上负担新建住房本身建筑造价;住房综合造价与住房本身建筑造价和政府减免有关税费和差额,由职工所在单位负担;政府对个人出资部分免收有关税费。

3.合作建房的优惠政策

合用建房按个人合资占住房本身建筑造价加征地、拆迁补偿费的比例,实行同比例免交下列税费:营业税,耕地占用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使用实心粘土砖附加费,人防工程费,商业网点费,教育附加费,水、电、排污增容费,解困房源费等;个人出资部分,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适用“零”税率。

合作建房的,免交插建费和拆迁费。

政府有关部门要对合作建房的计划、用地、规划、材料、资金、管理等方面提供方便条件,简化各种审批手续,优先予以安排。

合作建房要和解决职工住房困难结合起来,严格执行既定的“解困”政策,保证“解困”工作的顺利进行。

4.合作建房的组织和管理

市房地产管理局是我市合作建房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我市住房合作社组建的资质审批;负责全市合作建房规模、项目、资金的审查和合作建房的开展等工作。

合作建房由职工所在单位负责组织。

有条件的单位和市属各行政区域内的职工或居民可以组建住房合作社,合作社是公益性的社会服务机构,具有法人资格。住房合作社负责合作建房的计划申报、资金筹集、财务管理、住房建设、住房分配、维修管理等项工作。

(五)建立稳定的住房基金

住房基金是指城市、单位、个人专项用于住房生产、建设、经营和消费的资金,它的建立要立足原有资金转化,在同级财政部门参与下分别核定、理顺,纳入城市、单位、个人三级基金。

1.城市住房基金的来源

财政原来用于住房建设、维修和住房补贴的资金;按规定征自住房的房产税及预算调节基金和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收入;出售直管公房回收的资金;发行住房建设债券筹集的资金;提租后由市统筹房租收入10%和自管公房出售收入5%的资金;房改资金在运营使用中增殖后分配形成的资金;其它收入资金。

2.单位住房基金的来源

单位原来用于住房建设、住房维修、房租补贴的资金;从自有资金中分离出来用于住房建设的资金;出售自管公房回收的资金;单位自管住房的房租收入;上级拨款资金;从预算外收入中按一定比例提取的资金;其它收入资金。

3.推行公积金制度,建立起职工个人住房基金

公积金是一种义务性的长期储蓄,公积金制度是通过强制储蓄方式建立的社会住房保障制度。通过长期储蓄积累,提高职工家庭解决自住住房的能力,扩大住房建设资金的投资渠道。

(1)凡在我市工作,具有我市常住户口的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在职固定职工、合同制职工,均实行公积金制度。离退休职工、临时工和三资企业中的外籍职工,不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

(2)公积金由职工和职工所在单位共同存储。职工按公积金交缴计算基数5%逐月存储;单位也按公积金交缴计算基数5%逐月给职工存储,两者均为个人所有。今后随着经济的发展,由市房改办定期公布公积金交缴率。

(3)公积金存储由职工所在单位承办,单位为职工设存储户头,并按照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4)公积金个人承担部分,由个人支付;由企业承担部分,从企业分离划转的单位住房资金中解决,不足部分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定,可在成本中列支;公积金由行政事业单位缴交的部分,原则上从自有资金和划转的住房资金中解决,不足部分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定,列入预算。

(5)公积金定向用于职工家庭购买、建造、大修、翻建自住住房。职工可使用本户成员及直系亲属积累的公积金。

(6)职工离退休、调离我市或出国定居时,其结余的公积金本息全部由职工提取;职工在市内调转时,公积金随工资关系划转;职工在职期间去世,公积金本息由其合法继承人提取。

(7)各单位住房建设原则上可有偿使用本单位职工结余的公积金。

4.住房资金的使用范围

住房资金必须专项用于住房制度改革的提租补贴和住房建设、维修与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具体使用项目是:用于发放房租补贴;用于缴纳或支付公积金本息;用于住房的维修和管理;解决住房困难户、危旧房改造等其他住房问题;用于发放住房专项贷款;用于新建、改建和购买住房;用于住房建设债券本息归还;用于房改的其他支出等。

5.住房资金的管理

“中心”对我市预改范围内的各类住房资金进行管理、统一营运,保证政策性住房资金用于住房建设。“中心”要会同财政部门进行住房资金的核定和划转,并对各单位的住房资金进行监督管理。

城市住房基金和单位住房基金要同其他专项基金分离开来,专项用于新建、购买和维修住房。

房改资金的金融结算业务,由市建设银行和市工商银行房地产信贷部办理。

三、房改的领导与组织

住房制度改革意义重大,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是一项长期的工作,各级领导要站在实现第二步战略目标的高度,统一思想,统一认识,精心组织,切实抓好这项改革。

市政府成立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对全市房改实施领导。下设办公室,负责全市房改方案的制定、协调和实施,研究提出住房制度改革的各项配套政策;参与协调有关住房建设的规划、计划、建设和住房管理工作;筹集、管理住房建设资金,审批资金的合理使用;制定住房分配管理办法,并对分配进行监督等。全市房改工作,要在市房改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分级负责,单位包干,列入各级领导的重要议事日程,要选择熟悉房管、劳动人事、财务业务的人员,组成精干班子负责本单位、本系统房改工作。

在全民讨论,使广大市民进一步认清房改的目的、意义和有关政策的基础上,市、区两级政府的各个部门和各级工会组织要积极配合,保证房改顺利实施。

房改要坚持实行属地管理的原则。全市房改坚持实行统一政策、统一标准、统一部置、统一行动,对拒不执行或违反房改政策的行为,各级纪检、监察、检察部门要按规定严肃处理。

四、附则

本方案在我市城区施行,各县(市)、效区可参照本方案制定本地区实施方案,经市房改领导小组批准后施行。

经国务院和省房改领导小组批准独立进行房改的部门和单位,按有关规定执行,交叉部分执行本方案。其它在长单位按本方案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