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失业保险的条件范例6篇

购买失业保险的条件

购买失业保险的条件范文1

关键词:巨灾风险管理 保险风险证券化 巨灾债券 或有资本票据

一、引言

随着全球自然灾害发生的频率和严重程度日趋上升,传统的再保险暴露出了明显的局限与不足。在此背景下,将巨灾保险风险转移到资本市场的巨灾风险管理创新工具,也称巨灾保险衍生品应运而生,并已成为国际保险业持续发展的一个重要动因。中国是世界上自然灾害频繁发生的国家之一。2008年不断爆发的巨灾呼唤我国巨灾风险管理工具的创新。因此,不少专家提出要借鉴国际经验,尝试巨灾风险证券化,如发行巨灾债券来应对巨灾风险的挑战。

目前学术界对巨灾风险管理创新工具的探讨,主要还局限于“四个传统”创新工具上,即巨灾债券、巨灾期权、巨灾期货和巨灾互换。但近年来,国际保险市场上开始陆续出现了“四个当代”创新工具:或有资本票据、巨灾权益卖权、行业损失担保和“侧挂车”,而对它们的研究国内还涉及甚少。本文旨在通对这“四个当代”创新工具的全面探讨,以引起学界和业界的关注,为我国保险业的巨灾风险管理提供更新的参考选择。本文系统梳理了“四个当代”创新工具的市场发展、运行机制以及优缺点,并把它们与“四个传统”创新工具进行了比较分析。

本文之所以把早先的四个创新工具如巨灾债券、巨灾期权、巨灾期货和巨灾互换称之为“四个传统”创新工具,主要出于以下三点考虑:首先,相对于最近几年出现的“四个当代”创新工具而言,“四个传统”工具出现相对较早,属于第一代创新工具;其次,“四个传统”工具已有许多研究文献所介绍,已为国内读者所熟悉;第三,为研究方便,本文把它们区分开来,以便更好地突出“四个当代”与“四个传统”创新工具不同。

为了更好地阐明“四个当代”创新工具,有必要先对“四个传统”创新工具进行简单介绍(表1):(1)巨灾债券是保险公司为了分散巨灾风险而发行的附有特定触发条件的债券,是目前巨灾风险证券化最普遍的方法。(2)巨灾期权是以巨灾损失指数为基础而设计的标准化期权合同,分为买权和卖权。(3)巨灾期货最早由美国芝加哥期货交易所于1992年推出,但于1995年由于交易量太少而终止。1999年芝加哥商业交易所开始陆续上市天气期货。2007年又推出CME-Carvill飓风指数期货。(4)巨灾互换是用一系列事先确定的固定付款来交换一系列其价值取决于巨灾事件的浮动付款。

二、“四个当代”创新工具及其运作

(一)或有资本票据(Contingent Surplus Notes,CSNs)

或有资本票据一般是指保险公司与金融中介机构签订的,用于购买可以在特定时期向特定投资者发行资本票据权利的合同(Bruggeman,2007)。保险公司向投资银行或其他金融中介支付一定权利金,并约定一旦合同规定的巨灾事件发生,保险公司有权向金融中介机构发行资本票据以募集资金,来支付其巨灾风险赔款。当合同规定的巨灾没有发生时,购买票据的投资者可以获得来自保险公司的高于资本市场一般债券的平均利息,以补偿其承担的额外巨灾风险。

1、市场发展。国际市场上第一份或有资本票据是1994年汉诺威再保险由花旗银行为中介,发行8500万美元的票据。自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世界范围内各保险公司已经发行了总价值约为80亿美元的或有资本票据。第一个成功执行的或有资本票据交易由Nationwide相互保险公司在1995年完成。下面将以这一实例来说明或有资本票据的运行机制(见图1)。

2、运行机制。1995年,该公司向信托机构购买了可以在灾后发行4亿美元票据的权利。而信托机构发行信托票据,并把募集到的4亿美元投资到无风险的美国政府债券中。如巨灾发生,信托机构将卖出国债,并将所获得的现金来购买其资本票据;如果巨灾未发生,它将定期向信托机构支付权利金,信托机构利用该权利金和国债投资的共同收入来支付其对投资者发行的利息,赚取差价。无论巨灾发生与否,即无论信托机构所持有的资产是国债还是或有资本票据,投资者的信托票据利息率均为9.22%。

3、优点。(1)或有资本票据能为公司带来现金,增加公司资本,确保了其有足够的偿付能力来应对突发的巨灾。(2)或有资本票据的灵活性使保险公司能够便利地根据自己需要,对或有资本票据进行调整。(3)资本被事先就投入到信托机构所持有的安全证券中,信用风险极低。

4、缺点。(1)或有资本票据的发行需要得到行业相关部门的批准,手续繁琐;(2)支付给金融中介机构的费用使得其交易成本较高。保险公司支付给金融中介机构的费用除了承销费、成立信托基金的费用外,还包括相关的评级及损失分析评价费用;(3)由于信息不对称,购买或有资产票据的投资者不能轻易地将其转售给其他拥有更少相关信息的投资者,故其流动性较低。

(二)巨灾权益卖权(catastrophe Equity Puts,CatEPut)

巨灾权益卖权是一种以保险公司股票为交易标的的期权,用以规避保险公司因支付大量的巨灾赔偿而引起公司股票价值下降的风险。保险公司向金融中介机构支付期权费,购买当巨灾保险损失超过一定数额时向投资者行使卖权的权利。此时保险公司按照预定价格将公司股份出售给投资者,并将所筹集的资金用于支付巨灾赔款。

1、市场发展。1996年10月,Replacement Lens(RL)公司向Center再保险支付权利金以获得在巨灾发生时,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购买RL的3年期、面值为5000万美元可转换优先股的权利。触发条件为RL的损失超过2亿美元。而RL公司在北岭地震中的损失正好为2亿美元,其中有1.5亿属于巨灾承保范围,这就成为国际市场上第一个通过巨灾权益卖权来化解巨灾风险的成功实例(Punter,1999)。此外,2001年,Trenwick公司也购买了一份巨灾权益卖权,规定若2002年约定的巨灾事件发生,该公司可以发行价值5500万美元的可转换优先股给苏黎世再保险。

2、运行机制。如图2所示,巨灾权益卖权相当于一份看跌期权合同,其原理在于保险公司的股价可能会因为巨灾带来的巨大损失而下跌,从而影响公司经营和盈利水平。为了减少这种不利影响,保险公司购买巨灾权益卖权,并在其股价下跌至执行价格以下时执行该期权,以约定价格将公司股份卖给投资者,达到套期

保值的目的。通常情况下,保险公司通过金融中介机构安排交易,要求投资者缴纳保证金并储存在中介机构中。若巨灾发生而投资人不履行卖权,则由保险公司没收其保证金以确保投资人履行义务(Munich Re,2001)。但若投资者信用情况良好,则可直接由期权买卖双方商定合同而不需要中介机构介入。

3、优点。(1)与巨灾债券和或有资本票据相比,巨灾权益卖权的优点在于其在资产负债表上并不增加公司额外的负债,有利于提升信用评级机构对保险公司的满意度,为其争取更多的商誉价值。(2)保险公司可以在巨灾事件发生之后通过以既定价格出让股票来支撑其资产负债表,可降低巨灾损失后的融资成本,确保公司的可持续性运营。(3)巨灾权益卖权的灵活性也较高,执行巨灾期权卖权的期间短,速度快。

4、缺点。(1)购买巨灾权益卖权可能会使保险人放松对巨灾发生前的积极防范,从而带来道德风险问题。(2)与巨灾债券不同,权益卖权缺乏市场价格的披露机制,并不为一般投资人所熟知,这就使巨灾权益卖权缺乏足够的市场流动性,阻碍了买卖双方的交易。(3)巨灾权益卖权通过发行新股筹资,会增加公司流通在外的股数,导致公司股权的稀释。

(三)行业损失担保(Industrial Loss Warranties,ILWs)

行业损失担保是一种对保险公司损失提供保障的再保险协议。触发条件有两个:一是购买(再)保险公司的实际损失;二是整个保险行业的实际损失。它只有这两个实际损失都超过约定水准时,担保机制才会启动。与行业损失标准相比,实际损失标准一般设定得非常低,以至于一旦行业损失被触发,实际损失条件肯定会被触发。因此,行业损失担保的定价主要取决于巨灾给整个行业带来的实际损失额度和频率(Ishaq,2005)。

1、市场发展。目前,行业损失担保的应用主要集中在保险业发达且自然灾害频发的美国。美国保险服务办公室(ISO)负责对每一场巨灾后的保险业总损失进行统计测量,并相关信息。虽然行业损失担保在巨灾风险管理领域已有一段时间,但发展一直缓慢。直到2005年卡特里娜飓风席卷美国之后,行业损失担保才得到了迅速发展,其交易量较以前曾长了35%,赔付金额达到10亿美元(Gteen,2006)。根据业内专家估计,平均每年的交易量为50亿至100亿美元之间。

2、运行机制。如图4所示,巨灾发生前,购买者(保险公司或再保险公司)为寻求保障,向出售者,即风险承担方(通常为对冲基金)签订协议,支付一定的保费,以获得行业损失担保所约定的权益。如果有效期间内巨灾发生且该担保的两个触发条件均被满足时,购买者可获得约定的索赔。如果有效期间内没有发生巨灾或者巨灾发生但不满足两个触发条件,则出售者获得保费收益,而没有任何赔付。另一方面,如果发生满足触发条件的巨灾,购买者可向出售者行使合约权利,并获得赔付。

3、优点。(1)由于对触发事件取决于整个行业的损失分布而非某个特定公司,由此降低了定价的不确定性。(2)信息不对称的现象得到减少。巨灾发生后,保险人可以通过公开的PCS报告和公司实际损失作为证据,以获取补偿。整个交易过程非常直接、透明,执行期间短。(3)行业损失担保具有更大的灵活性。行业损失担保的覆盖范围可以小到佛罗里达一个州,也可以大到整个国家或者北美地区;而保险责任限额也可以从2百万美元至1亿美元不等。

4、缺点。(1)基差风险较大。基差风险是因为保险公司对自身巨灾风险敞口与行业损失之间的相关性预测不准确。例如,某保险公司购买了一份触发条件为25亿美元的行业损失担保。但当巨灾发生后,PCS测算的行业损失却只有20亿美元。由于未能达到合同规定的损失条件,购买者无法得到赔偿。(2)和标准化的巨灾债券相比,它的流动性较低。协议保障时间较短,通常不超过一年,并不能自由交易。

(四)“侧挂车”(Sidecars)

“侧挂车”指的是一种允许资本市场投资者注资成立,通过比例再保险合同为发起公司提供额外承保能力的特殊目的的再保险公司。其目的是给发起人提供更高一层的承保能力。“侧挂车”实际上是比例再保险协议,只是以一个独立的公司形式出现。在比例再保险协议中,保险公司同意将部分保费等比例转移给再保险公司,而再保险公司将承担等比例的风险。“侧挂车”通常只为某一特定的(再)保险公司提供专一的服务,且寿命较短,通常只持续1~2年时间。

1、市场发展。最早的“侧挂车”是1999年由StateFarm和Renaissance再保险发起成立的Top Layer再保险。“9・11”事件之后陆续出现了许多小型“侧挂车”,但更多的“侧挂车”是在2005年卡特里娜飓风发生后成立的。例如,2005年12月,Arch Capital就将其45%的价值840万美元的保单转移给由高盛等注资设立的Flatiron公司(Moyer,2006)。Montpelier再保险拥有多个“侧挂车”,如Blue Ocean和Rockbridge再保险。截止到2006年9月,以“侧挂车”形式筹集到的总资本已高达40亿美元(Guy Carpenter,2008)。

2、运行机制。如图5所示,“侧挂车”的发起^为需要转移自身承保风险的保险公司,而投资者为对冲基金、投资银行和私募基金等。投资者注资成立“侧挂车”控股公司和“侧挂车”公司,按比例直接承担发起人所承保的风险。“侧挂车”不设置固定的职能部门,其日常管理由其服务供应商负责。“侧挂车”所筹集的资金将用于投资信托基金所持的国债,以确保公司有稳定的利息收入作为利润来源。若巨灾不发生,(再)保险公司只需要承担其对应比例的保费。若巨灾发生,“侧挂车”将运用其利润和部分初始资本来补偿(再)保险公司的损失。

3、优点。(1)高度灵活性。发起人和投资者可以就“侧挂车”各方面进行协商,从而抓住有利的市场时机(Parekh,2006)。(2)运营成本低。由于只为发起人分保,且不同于传统的公司组成形式,其组织架构和业务构成都相对简单,运营成本大大降低。(3)“侧挂车”属于资产负债表的表外项目,不存在股权稀释问题。(4)回报率较高,年收益水平为20%-25%(cenieeros,2007)。

4、缺点。(1)“侧挂车”自身状况可能会对原创始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有影响,增加了原创始公司的不确定性;(2)“侧挂车”比例再保险的性质决定了投资者容易受原创始保险公司实际损失的影响;(3)需要一批愿意承担高风险的成熟的机构投资者如对冲基金、投资银行和私募基金等的参与;(4)由于由原创始保险公司与资本市场投资者直接协商设立,透明性不高,可能出现买卖双方匹配困难的问题(Debevoise andPlimpton,2006);(5)对于投资人来说,“侧挂车”仅为―个客户主体服务,使其业务内容缺乏足够的吸引力。

三、“四个当代”创新工具之间的比较分析

表2按避险类型、运作机制以及优缺点对“四个当代”创新工具进行了比较分析。作为巨灾风险创新工具,它们都属于保险风险连接证券,具有许多共同点:(1)运行机制相似,都包含有与巨灾事件相关的触发条件;(2)都能促进保险市场与资本市场融合,要么把保险风险转移到资本市场,要么利用资本市场进行损失后融资;(3)都具有灵活性高,较好满足购买者的不同风险保障需求;(4)都缺少流动性,都属于买卖双方协商的再保险或者灾后融资合约,期限较短,很难在二级市场上流通。

尽管它们具有许多共同特征,它们还是具有一些不同:(1)避险类别不同。行业损失担保和“侧挂车”性质相似,属于资产避险,而或有资本票据和巨灾权益卖权分别属于负债避险和权益避险;(2)对公司资产负债表的影响不同。或有资本票据增加负债;巨灾权益卖权稀释股权;行业损失担保和“侧挂车”能对灾后资产损失提供补偿;(3)风险各不相同。行业损失担保的基差风险较大;巨灾权益卖权的道德风险较大;或有资本票据的信用风险极小。

从总体上分析,“四个当代”创新工具各具不同的优缺点,没有一个管理工具拥有压倒性的优势,是一种权衡折中(trade-off)的关系。因此,在实际应用时,保险公司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并与再保险以及“四个传统”创新工具相结合,来选择不同的避险工具。

“四个当代”创新工具中,或有资本票据和巨灾权益卖权相似,均属于或有资本,都是损失后保险公司通过发行资本票据或行使股权卖权从而筹集资金融资手段。行业损失担保和“侧挂车”性质相似,都属于资产避险,均能够对巨灾所造成的资产损失提供补偿。因此,这里主要就这两对彼此较为相似的工具作进一步的比较分析(表3)。

1、或有资本票据和巨灾权益卖权的比较。先看共同点:(1)运行机制。两者的运行机制相似,都是在灾后以事先约定的价格发行票据或股票的权力,以获得应急资本,属于损失后融资。(2)触发条件。两者都包含具合约议定的巨灾事件和损失两个启动条件。(3)期权费。两者都必需在巨灾发生前支付期权费,以获得发行票据或股票的融资权力。(4)灵活度和流动性。两者都具有灵活度高和流动性低特点。

两者的不同点有:(1)避险类别不同。前者是负债避险,后者是权益避险。(2)对公司的控制权不同。前者能够稀释控制权,而后者则不会产生影响。(3)信用风险不同。前者的资金放在信托机构内,没有信用风险。后者视保证金的不同而存在信用风险。(4)是否成立信托机构不同。前者需要先成立信托机构来发行信托票据。巨灾发生前后,投资者均无直接购买保险公司的资本票据。后者无需成立信托机构。

2、行业损失担保和“侧挂车”的比较。行业损失担保与“侧挂车”相似,具有许多共同点:(1)避险类型。两者的避险类型相同,均属于资产避险。(2)运行机制。两者都转移了巨灾峰值风险,提高了发起公司的承保能力。(3)中介机构。两者都不需要中介机构的参与。(4)运行成本。两者的运行成本都较低。(5)灵活度。两者都具有高灵活度。(6)有效期。有效期限均很短,一般为一年。(7)信用风险。前者由全球性的商业银行担保,而后者的资金在巨灾发生前就存入到信托基金,信用风险都很低。

两者之间的不同有:(1)运行机制不同。前者类似巨灾超额损失再保险,而后者是基于比例再保险的风险与利润分享原则。(2)形式不同。前者是一个特殊再保险合约,而后者是一个特殊目的公司(sPV)。(3)触发条件不同。前者包含自身损失和行业损失两个触发条件,而后者只有一个与自身损失有关的触发条件。(4)交易过程复杂程度不同。前者不需要权益与负债的投资者和成立SPV,交易过程简单。后者则需要权益与负债投资者并成立SPV,交易过程较为复杂。

四、“四个当代”与“四个传统”创新工具之间的比较分析

“四个当代”创新工具中或有资本票据和巨灾权益卖权属于或有资本,与其余两个以及“四个传统”创新工具有着显著的不同,不具有可比性。另一方面,目前的“四个传统”创新工具中,巨灾期货和巨灾期权属于场内交易的标准化衍生品,且由于交易量太小已于20世纪90年代末分别退出了交易市场,故可忽视不计。因此,这里主要把行业损失担保与和巨灾互换,“侧挂车”与巨灾债券两对相似的“当代”与“传统”创新工具进行比较分析(表4)。

1、行业损失担保和巨灾互换的比较。行业损失担保和巨灾互换相似,具有许多共同点:(1)都属于资产避险。均能为资产风险提供灾害后的损失补偿。(2)交易成本费用低。不像巨灾债券需要巨额发行费,成本较低。(3)合约灵活性高。合约由双方协商,灵活度高。(4)交易操作简单。购买和理赔等手续均简单易行。(5)流动性低。均是双方签订的合约,难以转让流通。

它们的不同点有:(1)触发条件不同。行业损失担保主要以行业损失指标作为触发条件,而巨灾互换以保险公司个体信息为基础。(2)有效期限不同。行业损失担保的有效期一般为一年,而巨灾互换的期限一般为三到五年。(3)信用风险不同。行业损失担保一般由全球性商业银行的信用证来担保,信用风险很小。而巨灾互换由于没有担保,而存在交易对手违约的信用风险。

2、“侧挂车”和巨灾债券的比较。“侧挂车”与巨灾债券相似,具有许多共同点:(1)两者都转移了巨灾的峰值风险,提高了发起公司的承保能力;(2)两者都成立了一个专门的中间机构SPV来运作管理;(3)两者触发机制都与巨灾事件所造成的损失有关;(4)由于两者的投资资金都在巨灾发生前事先就存入到专门的信托机构管理,其信用风险都很小。

两者之间所不同的是:(1)性质不同。“侧挂车”是一种特殊目的公司,而后者是公司债券。(2)灵活度不同。“侧挂车”不需要中介机构的参与,更为灵活快捷。巨灾债券是一种预先准备好的标准化产品,发行程序复杂,成本较大。(3)存在时间不同。“侧挂车”寿命一般为一年;巨灾债券寿命则相对较长,一般为3~5年(MMC Securities。2007)。

五、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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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会计处理上,与终止确认相对应,未终止确认时,企业不得将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从企业的账户和资产负债表内予以转销。

第一,企业保留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的,不应当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企业在判断是否已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转移给了转入方时,应当比较转移前后该金融资产未来现金流量净现值及时间分布的波动使其面临的风险。企业面临的风险没有因金融资产转移发生实质性改变的,表明该企业仍保留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以下情形通常表明企业保留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

1.采用附追索权方式出售金融资产。企业出售金融资产时,如果根据与购买方之间的协议约定,在所出售金融资产的现金流量无法收回时,购买方能够向企业进行追偿,企业也应承担任何未来损失。此时,可以认定企业保留了该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不应当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

2.附回购协议的金融资产出售,回购价固定或是原售价加合理回报。在附回购协议的金融资产出售中,转出方将予回购的资产与售出的金融资产相同或实质上相同、回购价格固定或是原售价加上合理回报的,表明企业保留了该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因此不应当终止确认所出售的金融资产。例如,采用买断式回购、质押式回购交易卖出债券等。

3.附总回报互换的金融资产出售,该互换使市场风险又转回给了金融资产出售方。在附总回报互换的金融资产出售中,企业出售了一项金融资产,并与转入方达成一项总回报互换协议,如将该资产产生的利息现金流量支付给企业以换取固定付款额或变动利率付款额,该项资产公允价值的所有增减变动由企业承担,从而使市场风险等又转回企业。在这种情况下,企业保留了该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因此不应当终止确认所出售的金融资产。

4.将信贷资产或应收款项整体出售,同时保证对金融资产购买方可能发生的信用损失等进行全额补偿。企业将信贷资产或应收款项整体出售,符合金融资产转移的条件,但由于企业出售金融资产时作出承诺,当已转移的金融资产将来发生信用损失时,由企业(出售方)进行全额补偿。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实质上保留了该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因此不应当终止确认所出售的金融资产。

5.附重大价内看跌期权的金融资产出售,持有该看跌期权的金融资产买方很可能在期权到期时或到期前行权。企业将金融资产出售,同时按照与购买方之间签订的看跌期权合约,购买方有权将该金融资产返售给该企业,但从合约条款判断,由于该看跌期权为重大价内期权,购买方到期时或到期前很可能会行权,此时可以认定企业保留了该项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故不应当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

6.附重大价内看涨期权的金融资产出售,持有该看涨期权的金融资产卖方很可能在期权到期时或到期前行权。

第二,企业既没有转移也没有保留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但未放弃对该金融资产控制的,应当按照其继续涉入所转移金融资产的程度确认有关金融资产,并相应确认有关负债。继续涉入所转移金融资产的程度,是指该金融资产价值变动使企业面临的风险水平。在这种情况下,这种转移实际上反映了企业对所转移金融资产风险和报酬的风险敞口,这一风险敞口并不与资产整体有关,而是限制为一定的金额。即企业对被转移资产继续涉入的程度。继续涉入的方式主要有:具有追索权、享有继续服务权、签订回购协议、签发或持有期权以及提供担保等。有时,企业仅继续涉入所转移金融资产的一部分,例如,保留一项买入期权,以回购所转移金融资产的某一部分;保留所转移金融资产上的一项剩余权益,该剩余权益使企业仅保留了所转移金融资产所有权上的部分重大风险和报酬。此时,企业应当按照其继续涉入所转移金融资产的部分确认有关金融资产,并相应确认有关负债。共2页: 1

论文出处(作者):

在税务处理上,金融资产转移未终止确认的,从理论上讲尚不满足计入收入总额的条件,不应当确认为应税收入,因为此时企业尚未具备纳税能力。

二、金融资产整体转移满足终止确认条件时的计量和税务处理

在会计处理上,金融资产整体转移满足终止确认条件的,应当将下列两项金额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所转移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因转移而收到的对价,与原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公允价值变动累计额之和。具体计算公式如下:金融资产整体转移的损益=因转移收到的对价+原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公允价值变动累计利得(如为累计损失,应为减项)-所转移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其中,因转移收到的对价=因转移交易收到的价款+新获得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因转移获得服务资产的公允价值-新承担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因转移承担的服务负债的公允价值。

企业在运用上述金融资产整体转移形成的损益的计算公式时,应当注意以下问题:一是因金融资产转移获得了新金融资产或承担了新金融负债的,应当在转移日按照公允价值确认该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并将该金融资产扣除金融负债后的净额作为上述对价的组成部分。新获得的金融资产或新承担的金融负债,包括看涨期权、看跌期权、担保负债、远期合同、互换等。二是原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公允价值变动累计利得或损失,涉及转移的金融资产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情形,是指所转移金融资产转移前公允价值变动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累计额。

金融资产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按照规定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进行计量,并且公允价值的变动计入所有者权益。因此,对于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整体转移满足终止确认条件的,在计量该项转移形成的损益时,应当将原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公允价值变动累计利得或损失予以转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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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仓至仓”条款解读

某年8月,我国某出口公司对外签订一份以FOB为条件的农产品合同,买方已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仓至仓”条款的一切险。货物从我公司仓库运往装运港码头时发生承保范围内的损失,事后我公司以保险单含有“仓至仓”条款为由要求保险公司赔偿,被拒绝,后我公司又请买方以买方的名义凭保险单向保险公司索赔同样遭拒绝。本案例中,为什么在投保了“仓至仓”条款的一切险,发生了保险公司承保范围内的损失,被保险人却得不到赔偿?对此,首先我们需要对“仓至仓”条款进行解读。

在国际货运保险中,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对合同标的承担保险责任的起讫时间即为保险期间。由于海运货物保险是对特定航程中货物的保险,航程过程不确定因素多,一般没有固定的时间期间,国际上通用的做法是采用“仓至仓条款” (Warehouse to Warehouse Clause,简写W/W)设定保险责任期限。

在最早使用的货物承保单上(S.G.保单),并没有现在的“仓至仓”条款,承保的期限始于货物已实际装上船至货物运抵港口从船上卸下到码头为止,即保险人仅承担海上航程及卸船过程中的风险。随着贸易的发展,为适应商人更多的需求,1912年英国伦敦保险协会正式引入仓至仓条款,将保险责任空间扩展到航程起始和终止两端含内陆运输的整个正常运输过程。此后,“仓至仓”运输条款发展为国际惯例。

我国1981年修订的《中国保险条款》规定,本保险的“仓至仓”责任,自被保险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明的起运地仓库或储存处所开始运输时生效,包括正常运输过程中的海上、陆上、内河和驳船运输在内,直至该项货物到达保险单所载明目的地收货人的最后仓库或储存处所或被保险人用作分配、分派或非正常运输的其他储存处所为止。如未抵达上述仓库或储存处所,则以被保险货物在最后卸载港全部卸离海轮后满六十天为止。如在上述六十天内被保险货物需转运到非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时,则以该项货物开始转运时终止。理解此条款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责任始于“货物运离保单上所载明的起运港(地)发货人的仓库开始正常运输时”。若还未运离仓库,而是在仓库内的作业,比如打包,刷唛,装车等内部操作,此时如果发生仓库失火,被盗等意外,均不在保险期间。另外需要注意的是“运离仓库开始正常运输”,若货物运离仓库,不是开始正常运输,而是运往别处仓库再处理,然后再运往码头,此时最后的仓库才是真正的起运仓库,保险责任也从运离此仓库开始。

2.责任终止于以下几种情况:(1)货物抵达保单载明目的地收货人的最后仓库或储存处所。这是正常情况下的一种责任终止,比较好理解。(2)货物抵达被保险人用作分配、分派的储存处。如果货物抵达最后仓库之前,进入某个中转仓库,收货人为节约成本,在中转仓库开始转售货物,以货物抵达此中转仓库时,保险责任中止,即便此中转仓库是含在正常运输途中,保险责任也自此终止。(3)非正常运输的其他储存处。非正常运输是指在运输过程中由于遇到被保险人无法控制的一些情况,致使货物无法运往原定卸货港而在途中被迫卸货、重装或转运,以及由此而发生的运输延迟、绕航或运输合同终止等情况。一旦发生非正常运输,当货物在中途某个港口卸下、入仓而不再向原目的地运送,只要货物进入该仓库,保险责任即刻终止。若被保险人在获知因其无法控制的原因致使被保险货物发生了运输延迟、绕航等情况后,及时通知了保险人并根据情况加缴了适当的保费,保险单继续有效,这也就是说保险人扩展了自己原先的责任,继续对被保险货物负责。(4)货物卸离海轮未满60日,开始转运到非保险单载明目的地。(5)货物卸离海轮满60日。以上五种情况,以最先发生情况为责任终止点。

二、结合可保利益原则,不同贸易术语“仓至仓”条款的适用

可保利益是保险合同的必要要件,是合同生效的前提。在国际贸易中,究竟是进口商还是出口商对货物具有可保利益,取决于谁与货物有直接的利益关系。保险赔偿的三个基本条件:(1)索赔人是保险单的合法持有者;(2)索赔人对保险标的具有可保利益;(3)发生保险公司承保范围内的损失。只有具体结合不同的贸易术语才能正确地理解和运用“仓至仓”的保险条款。

国际商会2010年修订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将原来的13种贸易术语缩减至9种,另增加DAP、DAT,共计11种贸易术语。同时,根据适用范围划分为两类:第一类适用于海运或内河运输,如FAS、FOB、CFR和CIF;第二类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包括多式联运,如EXW、FCA、CPT、CIP、DAP、DAT和DDP。在《Incoterms [R] 2010》中涉及由卖方购买保险的只有CIP和CIF术语,其他9个术语,买卖双方均无义务办理保险。

(一)第一组:适用于海运或内河运输的贸易术语:FOB、FAS、CFR、CIF

1.FOB:“装运港船上交货”是指在装运港将货物装上买方指定的船上或已装上船的货物交货,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在货物交到船上时由卖方转移到买方。根据《Incoterms [R] 2010》的解释可知,卖方承担的货物风险范围是货物运离卖方仓库前的滞留期间,比如内部货运管理操,包装、刷唛等,运送至港口途中以及在港口作业将货物装至指定的船上,买方承担货物装上船以后的风险。在买方购买保险的情况下,买方是保单合法持有人,虽然保险期间是“仓至仓”,但买方对保险标的的可保利益始于买方对保险标的开始承担风险时,在FOB术语下,即是货物装上船以后。因此,如果货物从保险单载明的卖方仓库运至装运港途中或在港口作业时发生意外(如货物起吊过程中不慎落海等),均不能获得赔偿。与《Incoterms2000》相比,这里FOB风险的转移发生了变化,从原来装运港的“船舷”为界转为“船上”为界,CFR和CIF风险的转移变化也是如此。结合可保利益原则分析本文开头的案例,在FOB术语条件下,货物自启运地仓库到装上船的这段距离,卖方虽然享有保险利益却因为此时保险合同的双方为保险人和买方,卖方不是保险单的被保险人或合法持有人,当货物在此期间发承保范围内的风险损失时,根据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三个条件,保险人可以拒绝卖方提出的赔偿。而此时买方虽然与保险人有着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却因为对货物没有保险利益,同样也不能要求保险人赔偿,因此FOB条件下买方投保的“仓至仓条款”实质上已缩短至“船至仓”条款,即保险公司对保险货物所担的责任是从装运港船上开始到目的港收货人仓库为止。

2.FAS:“装运港船边交货”,是指卖方在装运港将货物交到买方指定的船边,如放置码头或置于驳船上,即履行了交货义务。买方从此刻时,承担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在买方购买保险的情况,“仓至仓”保险期间也缩短至“船至仓”。

3.CFR:“成本加运费”至指定目的港。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在货物交到船上时转移,费用转移点则在目的港。对于C开头的贸易术语,我们必须注意风险转移的临界点在装运港,而费用转移点在目的港。买方对货物的可保利益开始于风险转移点,而不是费用转移点。在买方购买保险的情况下,“仓至仓”保险期间实质为“船至仓”。

4.CIF:“成本加保险费、运费至指定目的港”。此术语下卖方在装运港船上交货,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在货物交到船上时转移,卖方必须为在途货物办理保险。一般情况下,卖方与保险公司签订以自己为被保险人的保险合同。货物运离载明的装运港仓库至装运港装上船舶(包括装船的过程),卖方对货物承担风险,因而具有可保利益。在这个阶段,卖方是保单合法持有人,对保险标的享有可保利益,若期间发生了承保风险造成的损失,保险人负责向卖方赔偿。货物装船后,风险转移给买方,卖方可通过背书将保单转让给买方,买方即刻起合法持有保单,同时也对保险标的享有保险利益。如货物交到船上至最终运抵保单上所载明的收货人仓库期间发生意外,买方有权凭保单向保险公司依法索赔。在此,保险期间才是完整的“仓至仓”期间。只不过,货物从卖方仓库到装运港装上船之前遇到承保范围内的风险由卖方向保险人索赔;而货物从装运港装上船起至目的港收货人仓库期间发生承保范围内的损失则由买方向保险公司索赔。本文案例中,如果双方选择的贸易术语是CIF而不是FOB,那保险人就必须向卖方赔偿。

(二)第二组: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的贸易术语:EXW、FCA、CPT、CIP、DAP、DAT和DDP

1.EXW:“工厂交货”是指卖方在其所在地或其他指定地点(如工厂、车间或仓库等)将货物交给买方处置即完成交货,无需将货物装上任何运输工具。买方需负责将货物装上运输工具,并将货物从交货地点运至最终目的地,承担期间的全部责任、风险和费用。在此术语下,一般由买方购买保险,保险期间涵盖完整的“仓至仓”。需要注意的是,“仓至仓”条款的保险责任始于货物运离载明的起运地(港)发货人的仓库开始运输时,也意味着货物在卖方仓库中的装货过程以及滞留期间并不在保险期间,如其间发生意外,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2.FCA:“货交承运人(指定地点)”是指卖方在买方所在地或其他指定地点将货物交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或其他人,风险在交货地点转移至买方。若交货地点在卖方所在地仓库,在买方购买保险的情况下,保险期间是完整的“仓至仓”期间;若交货地点是在其他指定地点,卖方只需将尚在运输工具上未卸载的货物交予买方指定的承运人或其它人处置时,即完成交货,此刻风险也由此转移至买方。在此情况下,买方购买保险所享受的保险责任期间是卖方交货后至最终仓库,是“交货点至仓”范围。

3.CPT:“运费付至(指定地点)”是指卖方向其指定的承运人交货,支付将货物运至目的地的运费,亦即买方承担交货之后一切风险和其他费用。如涉及多个承运人,卖方将货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时,风险即转移至买方。由于是卖方指定承运人,当卖方交货地点在其所在地仓库时,风险在卖方所在地仓库即转移至买方,买方获得对货物的可保利益,因此,在买方购买保险的情况下,保险期间是“仓至仓”;如若卖方交货地点不是在其所在地时,则卖方还需承担货物从其所在地仓库出发到出口国指定地点(码头、集装箱货运站、堆场、机场等)的风险,除非卖方专门对这段路程投保,否则在此术语下,买方投保时保险人只承担从指定交货点到买方仓库的风险,那就不是真正的“仓至仓”。

4.CIP:“运费和保险费付至(指定目的地)”是指卖方向其指定的承运人交货,但卖方须支付将货物运至目的地的运费和办理货物在运输途中灭失或损坏风险的保险。风险的转移发生在交货完成时,此术语下,由卖方负责购买保险,卖方可通过背书的方式将保单转移给买方。CIP分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交货点在卖方所在地,此时卖方投保,货物从卖方仓库到买方仓库发生属于承保范围的损失时,买方凭卖方转让的保险单向保险人索赔;第二种情况是交货地点在出口国非卖方所在地的其他地点,如果货物从卖方仓库运抵出口国其他指点地点交货给承运人其间发生承保范围的风险,由于此时风险还没有转移,货物所有权仍在卖方,且卖方办理的保险手续,则由卖方向保险人提出索赔;如果货物损失发生在出口国指定的其他地点货交承运人之后,由于货物所有权已转移给买方,因此由买方凭卖方转让的保险单向保险人索赔。由上可以看出,不管是哪种情况,CIP术语条款下保险期间涵盖整个运输过程,是真正的“仓至仓”条款,只是在不同情况向保险索赔的对象可能有所不同。

5.DAP、DAT和DDP:DAP“目的地交货”和DAT“终端(点)交货”是2010年通则中新增加的两个贸易术语。这三种贸易术语为进口地交货,交货地点可以是目的港船上、码头、集装箱堆场、买方指定仓库等。若这三个术语的交货地点在买方所在地仓库,且由卖方投保,如果发生属于保险人承保范围内损失,其承保的责任就是完整的“仓至仓”,由卖方向保险公司索赔;若指定的交货地点不是买方所在地仓库,而是进口国其他地点,则保险期间是“仓至交货点”。

三、结论与启示

根据以上分析,《Incoterms [R] 2010》不同贸易术语下,保险责任的实际期限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由表1可以看出,在国际货物运输保险中,保单上所载明的“仓至仓”条款承保范围不一定全是从发货人的仓库到收货人的仓库,保险人实际的保险期间受到贸易术语、风险转移、保险利益和投保人等因素的影响,可能会缩短至“船至仓”、“交货点至仓”等情况。因此,如何正确地理解和运用不同贸易术语下“仓至仓”条款,对于保障投保人的权益至关重要。在非真正的“仓至仓”条件下,为了减少损失,卖方或是买方要么选择其他的贸易术语,要么对该贸易术语下保险人不承担责任的那段范围单独投保,以减少损失,如FOB、 CFR和FAS术语下,货物从装运港卖方仓库到装上船期间的损失如欲得到赔偿,卖方就需要另外向保险公司单独投保。对于某些内陆企业而言,采用FOB或CFR术语内陆启运地至装运港这个过程的风险相当大,建议出口方应通过合理的选用价格术语或在合同中规定相应的条款及时将风险转移给进口商或是以投保的方式转移给保险公司,如投保“陆运一切险”等。而D组三个术语下,当指定交货地点在进口国买方仓库以外的其他地点时,买方可以另外购买从进口国交货点到买方仓库所在地这段运输的保险,万一发生承保范围的损失就能得到保险公司的赔偿。

注释:

①刘秀玲:《国际贸易实务》北京: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51页.

②刘恺钧,吕佳:《国际贸易惯例与公约教程》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30页.

参考文献:

[1] 应世昌.新编海上保险学(第二版)[M].上海:同济大学出版社,2010:215~216.

[2] 袁建华.海上保险原理与实务(第三版)[M].成都: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2011:34.

[3] 刘秀玲.国际贸易实务[M].北京: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11:51~60.

[4] 刘恺钧,吕佳.国际贸易惯例与公约教程[M].复旦大学出版社,2009:30~34.

购买失业保险的条件范文4

一、政府购买责任保险的意义

政府?买责任保险起源于上世纪60年代,目前在国际上已成为政府管理服务的重要手段,对节约管理成本、改善社会服务产生了深远影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体制转轨重要阶段,公共事件、医疗事故等市场风险加大,意外事件频频发生,政府防范和化解公共风险任务陡然加剧,促进地区经济发展、社会秩序良好运转难度不断加大。改善政府公共风险管理体制,创新政府风险保障服务方式、利用社会力量化解服务难题显得尤为迫切。

政府购买责任保险是政府服务外包的一种,目的是一定程度上转嫁管理风险,减小风险管理成本,有效补偿事件发生后的损失,利用经济手段解决社会问题,因此具有深远意义。首先,有利于政府职能的转变,使政府朝着“小政府大服务”现代化管理模式迈进。让政府从全盘管理服务者变为政策制定者、服务购买者及运行的监督者。政府通过有效的规则同商业保险公司合作,引进社会力量服务社会,完善公共服务供给体制,改善了服务质量,优化了政府职能。其次,有利于降低服务成本提高服务效率。政府自身由于缺乏竞争与监管,在管理服务中产生高成本低效率有限保障的结果,使有限资源不能充分利用。而政府购买保险过程中,由于商业利益的作用,保险公司间互相竞争,使最终服务成为“低成本高保障”,政府服务资金效益最大化。保险公司自身完善的预防体系、服务网络和管理经验使风险服务的质量提高,社会和民众利益得到最大程度保障。同时,服务的外包可以缩减政府相关机构,减少冗员。最后,有利于商业保险参与社会管理,增强国民风险保障水平,改善民众福利。商业保险参加社会管理,具有保障民生、提高民众生活质量、有效防控化解社会矛盾、弥补损失等作用,从而使民众幸福指数提高,社会更平稳有序发展。

二、政府购买责任保险现状与存在问题

近年来责任保险发展迅速,不少经济发达地区政府率先开始购买责任保险服务工作。安徽省政府为小微企业购买出口信用责任险,解决买方拖欠、无力偿还等引起损失,帮助小微企业开拓国际市场、产品出口保驾护航。江苏武进主动购买医疗事故责任险,同时保护了患者和医院的利益。但纵观全国,购买服务处于刚起步状态,购买者少之又少,其开展与经济、观念等各方面存在紧密联系,在发展中存在诸多问题。

1、政府风险管理职能转变的力度有限,保险观念、意识欠缺

购买保险服务是实现职能转变、建设服务型政府的一项创新。但由于受传统体制影响时间长,管理服务均靠行政化手段,政府更习惯于“大包大揽”,自身提供服务,出事故后进行灾后补救。现在突然变成事先预灾防灾,出资买保险,观念一下子很难转变,而且买了划不划算很难预判,造成许多政府管理者犹豫不决或产生消极抵制情绪,进而使政府风险服务职能转变较为缓慢,实践中往往造成“一时想不起来购买”或“想买又下不了决心”境况,使购买责任保险大多停留在研究探讨中。

2、政府和保险公司缺乏经验

由于发展时间过短,政府缺乏现实性、系统性购买规划,保险公司也缺乏对应险种,承保理赔方案不够全面科学。购买责任保险为了减轻自身负担,使被保险人受益,但是需要买什么、怎么买、买多少,各地政府心理都没有“数”。其中有社情民情了解不够深入的原因,也有经验缺乏无法短时间成型因素。而保险公司同样由于“责任保险”是新生业务,造成险种一时无法匹配,承保理赔跟不上。现实中承包保险条款通常仅从短期考虑,缺乏行之有效的长期运行体系。实践中往往出现保险公司大盈大亏的情况,使得政府和保险公司没法达成你情我愿,保险没法长期购买。

3、保险服务存在服务标准低、政府支持少的现象

由于政府购买责任保险服务以民生工程居多,保险公司经营利润空间较小,有的还出现亏损。因此商业保险公司逐利性造成服务数量、质量下降,时时出现保险公司低价中标,虚假承诺,服务标准难以维系。通常造成政府经费节省了,但民生服务质量却下降了。在购买价格一定的情况下,没有政府减税免税、险资运营利益倾斜、简化竞标成本等优惠政策支持,保险机构服务标准很难提升,

4、市场监督管理机制缺乏,购买过程中存在“乱象”

首先,政府购买保险属于“大项目”,各保险公司在招投标时都尽可能压低价,承诺高质量服务,但中标后服务无法达标,由于缺乏有效惩罚或退出机制,往往使政府吃亏,民众受害。其次,保险项目运营中违规现象时常发生,保险机构通过制造虚假数据、虚假理赔等手段套取政府资金。而政府专门监管资源有限,监督人才不足,对违规、虚假行为无法判断追究。最后,在购买招投标过程中,由于购买方自由裁量权大,容易滋生腐败,产生吃回扣、暗箱操作等现象。

三、优化政府购买责任保险可行性措施

1、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强化政府现代化服务意识

转变观念,积极引导,加强制约。地方政府要按照国务院部署,加强公共服务型政府的建设,政事分开,管办分开,在可行范围内将部分管理服务职能交给社会,采用市场化方式化解风险、解决难题。各地方政府要加强学习,转变观念,领导干部要时刻保持服务意识、风险意识。同时,政府内部做好监督制约,使购买责任保险事项切实履行。

2、积极做好保险服务需求调查,健全保险购买规划与服务目录

政府、保险公司等各方要积极调研,多掌握资料,了解社会与民众需求的风险保障及责任保险服务范围。政府在掌握一定社情基础上设计制定保险购买规划,保险公司在政府需求基础上提供可行性保险险种目录与方案,并形成长期运行体系,使保险的防护功能最大程度发挥,为经济发展与民众生活提供保障。

3、完善法规规章,做好责任保险购买的顶层政策支持

促进购买服务有序推进。我国目前只有国务院单项保险意见鼓励政府购买保险,除此之外几乎无法规和政策可循,可见此项保险顶层政策上缺乏力度,因此我国有必要出台可行的法规及政策支持此项事业,如在税收上予以减免、手续上予以简化、特定情况下给予奖励等,使保险公司有“利”可图,有“劲”参与,从而为社会民众服务、为政府减压、为经济发展助力。

购买失业保险的条件范文5

保单未如实相告被拒赔偿

事件回放:长春市民闫女士于2000年为丈夫投保了某保险公司的健康险,当时在饮酒状况一栏只写了一句“应酬时喝些白酒”。前一段时间丈夫由于患酒精肝住院,花费近万元。而保险公司在对其病历进行调查后,从病程记录中得知,患者“长期大量饮酒约25年,日平均半斤至1斤”。保险公司遂以投保人没有“如实告知”为由,拒绝了闫女士的赔偿请求,而且不退还所交保费。

记者提醒:某保险公司理赔科苗经理告诉记者,投保人在办理手续之前应对所欲购买的保险产品有较全面的了解。在办理手续时要如实填写投保单上所要求的内容,对由他人代为填写的一定要仔细加以核对,在确定了其内容表达了自己的真实投保意愿后方可签名或盖章。为了保护自身合法权益,避免因疏忽而导致的日后纠纷,不能仅以对保险业务员的“口头告知” 为限,落实到保险合同上的内容才是最具有法律效力的。

未细读条款就签字退保受限

事件回放:长春市民杜先生于2002年在某保险公司投保,每年交6000多元,下岗后想退保,可保险公司说只能退1000多元,和业务员当初说的随时退保、全额返款截然不同。“我没有细读保险合同的条款细节就交了保费,自己签了字的合同还能说些什么?”杜先生颇显无奈。

记者提醒:相关调查显示,目前我国买保险者中真正了解保险内容的并不多,大多是在保险人、营销员和亲朋好友的鼓励下购买的,保险业务员的素质参差不齐,为了多赚佣金,把自己推销的保险,好的说得多而不好的说得少的情况时常发生。

吉林省保险协会杨志秘书长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投保人除听取业务员的介绍之外,最重要的还是自己细看保险条款,做到心中有数。

利用好可以“反悔”的保险犹豫期

事件回放:长春市民薛先生前几天到某银行储蓄所存款,当时想把2万元存成三年期的整存整取。银行的工作人员建议薛先生存成某种保险,五年期的,而且没有税,想取就可以取。当时薛先生就糊里糊涂地“存”了钱,回来后经询问才知道,自己是在银行买了“保险”,而这种保险自己并不需要。于是他立即返回银行,在“犹豫期”内退了保,如果再过些天要求退保的话,不但拿不到利息,反而要交一定的手续费。

记者提醒:保险犹豫期也叫冷静期,是指在投保人、被保险人签收保险单后一定期限内,万一感到后悔,或是对所购买的保险不甚满意,可以无条件要求退保。

购买失业保险的条件范文6

最早出现在少儿险中的“保费豁免”,说的是万一投保人即父母遭遇意外而完全丧失工作能力,保险公司就会批准免交后期保费,保单仍有效。再到后来,各种养老险、终身险、两全险也都纷纷穿上“豁免”外衣,作为一种有利的宣传卖点来抢夺客户。

“保费豁免”是不是真的很完美?《投资与理财》记者在翻阅大量资料以及走访业内专家的基础上,总结出“三大误区”,消费者踩不得;“四个锦囊”,读者要知道。

“三大误区”踩不得

误区一:“保费豁免”是免费午餐

“保费豁免”并不是保险公司施赠的免费午餐。业内人士指出,不管是以附加险形式出现,还是直接出现在主保险的合同条款中,投保人都要为这一额外保障支付保费,一般会在总保费的基础上增加5%到10%。

如友邦保险日前推出的“友邦双盈人生II终身寿险”,该险种为投连型,并附加了“豁免保险费疾病保险”。除了每月交1000元主险合同的保费,每月还得额外交93元的“重疾豁免”保费。

误区二:所有伤残都符合豁免条件

某保险业务员告诉记者,一般豁免条件有三种,即全残、身故以及重疾。像在少儿险中,因投保人全残而保费豁免的情况就常出现。但要注意的是,不同险种中“保费豁免”的具体内容千差万别,并非所有伤残都符合保费豁免条件。

比如A保险公司某款产品给出的附加保费豁免保险条款写明:“在分期交付主险合同保险费期间,如投保人发生意外伤害事故致身故或全残,自投保人意外伤害身故或全残时的下一个交费日起,可申请免交被保险人16周岁以前应交的各期保险费,主险合同继续有效。”

这是一款少儿教育金保险的附加豁免条款,该条款仅对意外事故导致的身故和全残豁免保费,豁免范围较窄。如果投保人因为非意外原因,比如是生病导致了残疾,那就无法获得“保费豁免”这一重大利益。

误区三:豁免是终身制

虽然“保费豁免”是一项人性化条款,但它不是终身的。如果交费期满、被保险人年满65周岁以及被保险人恢复部分工作能力,并能够工作生活时,只要满足其中任何一个条件,“保费豁免”就中止了。

比如王先生去年突发心脏病住院治疗,并取得了北京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签发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结论书,由于他此前购买的养老险附加“保费豁免”条款,因此他的保单可以免交保费并继续生效。今年他身体逐渐恢复并又重新上岗,便接到了保险公司让他继续交付保费的通知。

由此可见,投保人在购买保险并申请“保费豁免”功能前,务必根据需要做出合理选择,切忌先入为主地认为只要丧失劳动能力,便可永远“免单”,以致日后引起不必要的纠纷。

“四个锦囊”要知道

锦囊一:豁免类型不一样

虽然各大保险公司都会推出“保费豁免”功能,但是出现的形式却不一样。

《投资与理财》记者通过查阅资料发现,目前“保费豁免”主要有三种形式:一是作为单独的附加险存在,如友邦保险、中英人寿、中宏人寿、生命人寿推出的附加保费豁免保险;二是作为附加险与特定主险相捆绑,如中意人寿的附加理财豁免保费定期寿险;三是作为主险合同的条款之一,如泰康人寿、光大永明人寿、民生人寿推出的少儿险主条款中,就设立了保费豁免这一情况。

锦囊二:“豁免”买给谁有讲究

“豁免”买给谁是大有讲究的。业内人士指出,豁免利益应该买给保费承担人,也就是交费的那个人,这样更加符合豁免保费的目的。

通常保费豁免分为投保人豁免保费与被保险人豁免保费。前者指投保人完全丧失了劳动能力,保险公司豁免投保人其后应交的保费,使被保险人的保障权益仍然有效。如子女为父母购买保险或家长为子女投保等情况。后者指被保险人自己丧失了劳动能力后,余下未交的保费可以豁免。

锦囊三:父母投保双保险

在少儿险中,“保费豁免”最具有价值,因为这相当于给保险又加了一份保险。如果作为投保人的家长因意外而丧失劳动能力,连生活都成问题,更不要说承担保费了,但是如果购买了附加豁免条款的少儿险,就可以让这份保单继续生效,孩子的保障利益也不受损。

“保费豁免是有诀窍的。”新华保险北京海淀营业部张总表示,父母给孩子买教育金储蓄险,最好父母两人都作为投保人。这样,只要其中一人发生意外而无力交费时,余下各期保费都能免交。

锦囊四:保险搭配豁免有讲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