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的使用范例6篇

危险化学品的使用

危险化学品的使用范文1

初中化学实验危险药品管理使用回收安全措施义务教育均衡化发展,使得各学校的化学实验室里配备了足额的化学药品,这为化学实验教师有效开展化学实验教学提供了极大的物质基础和便利。然而,以2015年8月12日,天津滨海新区危化品仓库爆炸造成85人遇难、700余人入院治疗为典型代表的特大事故,给我们这些从事初中化学危险实验药品管理以及实验教学的教育工作者敲响了警钟。

为了教师及学生的身心健康和工作、学习安全,本人对化学实验危险药品的管理、使用以及回收进行了行之有效的探索,探索出了一套切实可行的安全措施。

一、初中化学实验危险药品的安全管理

1.初中化学实验危险药品的种类

在我们初中化学实验药品室里,存放的危险药品有如下几类:(1)易爆炸品。主要有高氯酸、硝化纤维素和硝化棉等。(2)易燃品。它包括易燃固体、易燃液体和自燃品。易燃固体主要有红磷、硫磺、镁粉、铝粉等;易燃液体主要有工业用酒精、汽油、甲醇、乙醇、丙酮等;自燃品主要有白磷等。(3)遇湿危险药品。主要有金属钾、钠、锌粉等。(4)氧化剂。主要有硝酸盐、亚硝酸盐、高氯酸盐、氯酸盐、高锰酸盐、过氧化物等。(5)有毒药品。主要有氯化钡等。(6)腐蚀性物品。主要有硝酸、硫酸、盐酸、磷酸、甲酸、氢氧化钠、氨水、生石灰、过氧化氢等。

2.化学实验教师必须有强烈的安全意识

首先,化学实验教师必须严格遵守化学药品室安全守则,预防各种安全事故的发生,能及时地将各种安全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其次,各类账目要清晰无误。仪器及药品总账、明细账、低值易耗品明细账等账目必须账账相符、帐物相符。再次,对化学危险药品要本着“安全、科学”的原则进行合理摆放;对易燃易爆以及有毒药品,要摆放在独立的易燃易爆药品橱和有毒药品橱内,双人双锁管理。在此基础上,还要对各种化学危险药品的档案进行严格的管理,通过演示实验报告单、探究实验报告单、分组实验报告单,对危险化学药品的出入库进行严格管理,存档存册,查有实据。冬季对液态的危险化学药品适度保暖,防止冻裂或冻碎试剂瓶。

二、初中化学实验危险药品的安全使用

对于化学教师在日常课堂教学中进行的演示实验,其安全措施应注重如下几个方面:

1.要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化学教师在充分熟悉实验内容和实验操作步骤的前提下,要把安全放在第一位,在有充分的安全保障的前提下,引导学生如何观察教师演示。并缺一不可地将实验所用的危险药品通过演示实验通知单一一表现出来,避免遗漏。

2.教师要严格按实验操作规范进行演示实验。在进行演示实验时,教师要严格按照实验所需的药品的用量取用药品,以免取用过量,造成浪费并引发安全事件;实验步骤要严格按实验操作规范进行。

化学实验教师带领学生进行的探究实验和学生分组实验,其安全措施如下。

第一,化学实验教师必须事先组织安排学生预习探究实验和学生分组实验的相关内容,提醒学生对某一个或某几个实验的危险药品的使用的安全点重点预习,以免发生安全事件,伤及自身及他人。

第二,化学实验教师要对某一个或某几个探究实验和学生分组实验的危险药品的使用的安全点进行不厌其烦地讲解,使学生从思想上、行动上真正重视起来。在他们从思想上真正重视起来这一问题时,化学实验教师要一一将危险药品的实验的安全点及安全注意事项列举出来。比如,在利用试管给危险药品加热时,如何将试管倾斜,不要对着自己或他人,以免造成不必要的伤害。另外,诸如“实验室利用高锰酸钾制取氧气的探究”等一些制取气体的探究,其安全要求更高,凡此种种,事无巨细,化学实验教师务必讲深讲透,安全第一。

第三,家庭趣味小实验,因能就地采取实验“药品”,利用家里的瓶瓶罐罐拼拼凑凑就能实验,这是动员学生进行创新实验的最佳机会,然而,正是因他们离开了教师的视线和监管而进行实验,所以,易发生安全事件的概率也就相当高。对这类实验,化学实验教师必须戴上“望远镜”对学生进行跟踪指导、服务。化学实验教师可以利用周末或节假日的时间,来到学生家中,对学生进行现场安全实验指导;亦可动员有一定实验能力的学生家长监督学生安全实验。

三、初中化学实验危险药品回收的安全管理

不论是化学教师的演示实验,还是化学实验教师的探究实验和学生分组实验,其实验完毕后剩余的危险药品,必须有化学实验教师丝毫不漏地予以回收,并将其妥善集中处理。在处理这些危险药品时,一要严格按规范操作处理,注意自身安全,防止给自己造成伤害;二要防止泄露,造成污染,伤及无辜。

参考文献:

[1]王志宁.初中化学实验绿色化的实施.新课程研究,2008,(04).

危险化学品的使用范文2

本标准对本公司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运输、经营和使用进行了具体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本公司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GB13690-92常用危险化学品的分类及标志

GB6944-86危险货物分类与品名编写

GB12268-90危险货物品名表

GBJ16-8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国家经贸委危险化学品登记注册管理规定

3 术语

3.1 危险化学品

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和腐蚀品。

3.2 重大危险源

指生产、运输、使用、储存危险化学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且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4 一般规定

4.1 生产、储存、运输、经营、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单位,除遵守本标准外,还应执行国务院颁布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的其它款项。

4.2 危险化学品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必须保证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要求,并对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负责。

4.3 分公司所属的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实行审批制度,未经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

4.4 危险化学品单位从事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活动的人员,必须接受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防护和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并经考试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4.5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接受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检查,不得拒绝、阻挠;对检查发现的事故隐患应立即排除或者限期排除,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设施、设备、器材和运输工具应停止使用。

4.6 危险化学品的采购统一由分公司供应处负责,销售由销售公司负责。

5 生产、储存和使用

5.1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5.1.1 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生产工艺、设备或者储存方式、设施。

5.1.2 工厂、仓库的周边的防护距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5.1.3 有符合生产或者储存需要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5.1.4 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5.1.5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的其他条件。

5.2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或改扩建应报所在地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

5.2.1 可行性研究报告。

5.2.2 原料、中间产品、最终产品或者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燃点、自燃点、闪点、爆炸极限、毒性等理化性能指标。

5.2.3 包装、储存、运输的技术要求。

5.2.4 安全评价报告。

5.2.5 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5.2.6 符合5.1条件的证明文件。

5.3 依法设立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必须向国务院质检部门申请领取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的,不得开工生产。

5.4 生产和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实行安全注册登记制。注册登记时,生产和使用单位须填写《化学品安全登记申请表》、《化学品危险性分类工作单》、《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报分公司安环处,由安环处统一到湖南省危险化学品登记注册中心办理。

5.5 危险化学品在出厂时,生产单位应向用户提供“安全技术说明书”,产品包装上应加贴或者栓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标签,并提供应急服务电话。使用单位应向供应商索取“安全技术说明书”,检查包装上是否张贴安全标签,作业场所有表示化学品危害和安全使用注意事项的标识。

5.6 没有取得《危险化学品登记注册证书》和没有提供“一书一签”的产品,生产单位不得销售,证书每5年复核一次。

5.7 生产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发现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害特性时,应当立即公告,并及时修订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

5.8 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单位,其生产条件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并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相应的许可证,必须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使用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保证危险化学品的安全使用和管理。对可能造成人身伤害或危及社会安全的不合格产品严禁销售,否则造成后果由生产单位负责,同时追究销售单位的责任。

5.9危险品化学生产单位的新工人,必须做就业前体检,发现职业禁忌症者不得安排在禁忌岗位作业。对作业工人要定期体检,发现职业病、职业健康损害、职业禁忌症者,要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5.10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特性,在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进行维护、保养,保证符合安全运行要求。

5.11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生产、储存装置每两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

5.12 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单位,应当 在生产、储存、使用场所设置通讯、报警装置,并保证在任何情况下处于正常适用状态。

5.13 危险化学品的包装必须符合有关规定和标准的要求。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使用前,应当进行检查,并做好记录,检查记录应当至少保存两年。

5.14 危险化学品出入库,必须进行核查登记。库存危险化学品应当定期检查。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必须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实行双人双发、双人保管制度。

5.15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为从事生产和使用危险化学品的操作人员配备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和用具。

5.16 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应依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5.17 遇水、热、潮易燃烧、爆炸或发生化学反应、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的危险化学品不得存放在露天、潮湿、漏雨或低洼易积水的地方。

5.18 受日光照射或受热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的危险化学品应存放在阴凉通风的地方,禁止靠近热源,存放处的温度不得高于物品的自燃点和熔点。闪点在450C以下的桶装易燃液体不得露天存放。

5.19 化学性质与防护、灭火方法相互抵触的危险化学品,不得在同一仓库或同一储存室内存放;放射性物品不得与其它危险化学品同存一库;氧化剂不得与易燃易爆物品同存一库;能自燃或遇水燃烧的物品不得与易燃易爆品同存一库。

5.20 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仓库,应当根据消防条例和有关规定,配备消防器材和防护器材。

6 经营

6.1 危险化学品经营销售实行许可制度。经营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6.1.1 经营场所和储存设施符合国家标准。

6.1.2 主管人员和业务人员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上岗资格。

6.1.3 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6.1.4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的其他条件。

6.2 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不得销售。

6.3 单位临时需要购买剧毒化学品的,应当凭本单位出具的证明(注明品名、数量、用途)向所在地市级公安部门申请领取准购证,凭准购证购买。

6.4 领用危险化学品必须持使用单位证明到供应处领取,实行两人制。

7 运输

7.1 危险化学品运输实行资质认定制度。未经资质认定,不得从事运输危险化学品。

7.2 危险化学品运输单位,应当对其驾驶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员进行有关安全知识培训;驾驶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员必须掌握危险化学品运输的安全知识,并经市级交通部门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资格,方可上岗作业。驾驶员、装卸人员、押运员必须掌握的知识包括: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危害特性、包装容器的使用特性和发生意外时的应急措施。

7.3 运输危险化学品必须配备必要的应急处理器材和防护用品。

7.4 危险化学品的托运,只能委托有运输资质的单位;托运时,托运人应向承运人说明运输的危险化学品的品名、数量、危害、应急措施等情况,需要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的,应告知承运人。

7.5 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必须封口严密,能够承受正常运输条件下的内部压力和外部压力,保证危险化学品在运输中不因温度、湿度或压力的变化而发生任何渗漏。

7.6 装卸运输危险物品应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工具。库内搬运一律采用防爆型电瓶车、叉车,进入仓库内的机动车辆其排气管必须装防火罩。装运时,应轻拿轻放,防止撞击、拖拉和倾倒。

7.7 互相接触易引起燃烧、爆炸或造成其它危险的危险化学品,以及化学性质、灭火方法互相抵触的危险化学品,不得违反配装限制,不得混合装运。

7.8 遇热、遇潮易引起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的危险化学品装运时应采取隔热、降温、防潮措施。

7.9 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应按规定路线行驶或停放。卸完物品后应彻底清扫。

7.10 运输危险化学品车辆标志,必须符合国家GB13392—92的规定。

7.11 运输压缩液化气体和易燃液体的槽车、罐车的颜色,必须符合国家色标要求,并安装静电接地装置和阻火设备。

8 剧管理

8.1 剧管理必须遵守4~7项各款之规定。

8.2 剧包括:氰化钾、氰化钠、氰化银、氰化亚铜、砷、三氧化二砷(砒霜、亚砷酸酥)、五氧化砷、亚砷酸钠、钾、砷酸三钠、砷酸二氢钠、氯化汞、硫酸二甲酯、叠氮化钠及其它属国家规定的剧物质。

8.3 需要剧的单位必须提前半年向供应处报计划,由供应处负责采购。

8.4 使用单位领取剧时,须经公安处审批并备案。经审批后持公安处介绍信(介绍信上注明两个领料人姓名和所需物品的名称、级别和数量)到供应处办理开票手续。并将领料单与介绍信一同交供应处安全保卫科签字盖章后,两名领料员(必须是介绍信上所注明的两人)同时到仓库领取物品,并在发放登记簿上签名。发料时,须有两名保管员在场。双方当场确认数量,出库后由使用单位负责管理。

8.5 剧应放置在保险柜内,并建立双人双锁保管制度。发放完后,保管员须将原包装进行密封,存放原处。单位保管人员、班长、安全保卫人员、单位领导每季度应对本单位剧进行一次检查,做好记录,并对领发过的进行复称盘点,建立转帐台账。

8.6 发现剧被盗、丢失,应立即报告当地公安部门。

8.7 分公司各单位应制定本单位剧安全管理制度。

9 事故应急救援

9.1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各单位应急救援预案应报分公司安环处备案。

9.2 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应按照本单位制定的应急救援预案,立即组织救援,并报告分公司有关处室。

9.3 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有义务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指导和必要的协助。

10 检查与考核

危险化学品的使用范文3

一、总体要求

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指示批示精神,牢牢把握两个不放松总要求和务必整出成效的总目标。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及“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坚持点面结合、标本兼治,在全市水利行业开展危险化学品使用安全专项治理行动,与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大灶”有机衔接、同步推进,全面开展危险化学品使用环节安全的大排查、大整治,切实防范风险和治理隐患,促进全市水利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向好。

二、主要任务

(一)全面摸排现状。按照《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 版)》(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等10 部门公告2015 年第5 号)列出的品种,并参照《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转发的通知》(办安监函〔2016 〕849 号)列明的水利行业涉及危险化学品品种目录(附件3 ),全面摸排我市水利生产经营活动中涉及使用危险化学品的现状,掌握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品种、用途、使用方式、使用和储存数量等情况,做到底数清、情况明。

(二)全面排查整治。各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要全面辨识使用环节存在的安全风险,建立风险档案并采取有效管控措施,全面开展安全隐患自查自纠,突出整治重大风险隐患,将事故风险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

(三)全面落实责任。各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要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对照《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重点事项清单》,严格落实使用单位主体责任,按照法律法规标准要求规范存储、使用危险化学品,提升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水平。各科室、单位要按照“三管三必须”和“谁主管谁负责”的要求,加强监督管理,推动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主体责任落到实处。

(四)全面遏制事故。各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要强化“防事故、保安全”的责任意识,建立完善危险化学品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定期开展演练,提升事故应急处置和救援能力,有效防范遏制事故发生。

三、整治重点

(一)整治对象

全市水利行业所有涉及使用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活动,特别是水利工程建设和水环境监测实验室等危险化学品使用。

(二)重点内容

1.是否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危险化学品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要求,符合危险化学品使用(包括工艺)条件。

2.是否建立健全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3.是否掌握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品种、危险特性、用途、使用方式、使用和储存数量等情况,并建立相关台账资料。

4.是否开展危险化学品使用环节的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

5.是否从具有危险化学品经营资质单位采购及使用具有安全技术说明书、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

6.是否存在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经营、使用和违反限制性规定的危险化学品。

7.是否对涉及危险化学品使用的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对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进行专项培训交底,对有资格要求的岗位是否配备依法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

8.是否制定危险化学品使用环节事故应急预案或处置方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四、时序安排

从2020 年11 月至2022 年6 月,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2020 年12 月底前)。结合全市水利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部署要求,明确职责任务,细化工作措施,全面部署开展危险化学品使用安全专项治理行动,广泛宣传发动,营造良好氛围。

(二)排查整治阶段(2021 年6 月底前)。精心组织,认真实施,全面开展危险化学品使用的大排查、大摸底。要在全面摸清底数的基础上,紧盯危险化学品使用情况,及时了解专项治理行动开展情况,推动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开展自查自纠,边查边改。

(三)集中攻坚阶段(2021 年12 月底前)。督促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认真组织开展风险辨识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要在使用单位自查自改的基础上,通过集中开展专项督查、“四不两直”抽查等方式,对重点单位、重要场所和重要环节安全风险隐患进行监督检查,建立问题隐患清单,逐条逐项整改闭环,确保专项治理行动取得实效。

(四)巩固提升阶段(2022 年6 月底前)。做好危险化学品使用安全专项治理行动总结工作,充分挖掘制度措施、治理方法等方面的成熟经验,做好推广借鉴,并及时提炼转化为管理制度,不断健全长效机制。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市水务局安委会为全市水利行业危险化学品使用安全专项治理行动的领导机构,具体组织协调工作由局安委办负责,局各有关科室、单位负责监督指导水利相关专业领域危险化学品使用安全专项治理行动推进工作。各科室、单位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严格落实责任,组织开展好本科室、本单位专项治理工作。

(二)强化督导,推动整改。形成问题清单,建立工作台账,对隐患问题要落实整改责任、整改时限和整改措施,实行整改销号制度。要加强监督指导,对专项治理开展情况进行督查检查,我局将适时开展督查工作。

危险化学品的使用范文4

为进一步规范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的安全使用条件,建立健全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保证危险化学品的使用安全,有效防范和遏制使用危险化学品引发的各类事故,结合街道建筑工地和城镇燃气行业实际,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

全街道建筑工地和城镇燃气行业危险化学品使用安全专项治理行动,与“三年大灶”有机衔接、同步推进,全面开展建筑工地和城镇燃气行业危险化学品使用环节安全的大排查、大整治,切实防范风险和治理隐患,促进全街道建筑工地和城镇燃气领城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向好

二、主要任务

1、全面摸清涉及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的安全管理现状。全面摸清相关单位使用危险化学品的现状,掌握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品种、用途、使用方式、使用和储存数量等情况,做到底数清、情况明。督促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开展安全生产自查自改,全面辨识使用环节存在的安全风险,建立风险档案并采取有效管控措施。

2、全面整治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存在的隐患问题。在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隐患自查自改的基础上,按照“三管三必须”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要求,开展监督检查,强力推动相关使用单位开展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突出整治重大事故隐患,将事故风险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

3、全面强化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主体责任的落实。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要求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对照《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重点事项清单》,严格落实使用单位的主体责任,按照法律法规标准要求对危险化学品的布局、储存和使用条件进行规范,提升全行业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的安全管理水平.加强督查管理,充分运用社会信用体系和联合惩戒机制,压紧压实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的主体责任。

4、全面遏制使用危险化学品引发的生产安全事故。督促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强化“防事故、保安全”的责任意识,着力管控使用环节安全风险,健全完善应急预案或处置方案,定期开展应急演练。通过强有力的监管执法,倒逼使用单位提升危险化学品使用环节的事故应急处置和救援能力,有效防范事故发生。

三、整治重点

1、加强建筑工地危险化学品使用安全管控。进一步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督促工程参建单位认真落实危险化学品的采购、储存、维护、使用等管理环节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重点排查乙炔等易燃易爆品,以及油漆、涂料等有毒有害材料在储存、使用、废弃处置等过程中的安全风险和隐患,采取有效措施,减少环境职业健康安全污染,防范火灾、爆炸、中毒等安全事故发生。

2、加强城镇燃气危险化学品使用安全管理。全面管控城镇燃气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和废弃处置等各环节的安全风险。建立城镇燃气安全风险分布档案,全面提升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水平,大力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建设,实现燃气经营操作行为、设备设施和作业环境的规范化。建立安全风险管控制度,定期开展安全风险评估和危害辨识,针对特殊场所和岗位,加强动态分级管理,落实重大危险源防控措施,实现可防可控,加强应急救援能力建设,针对燃气企业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风险及危害,制定完善应急救援预案和成立应急救援队伍。严格事故信息报告,接事故报告后,及时启动应急救援预案,积极响应、组织抢险救援,防止事故扩大

根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重点排查本行业涉及危险化学品的重大危险源,具体包括:建筑工地储存量达到或超过1吨临界量的乙炔气,储存量达到或超过30吨临界量的液化石油气。并相应建立本地区重大危险源数据库,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实时动态监控管理,并按要求进行备案。完善重大危险源应急预案,加强人员培训,保障设备、器具完好,落实各项应急处置措施,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四、时序安排

从2021年2月至2022年6月,分四个阶段进行。

1、动员部署阶段(2020年2月底前)。按照国家、省、市、区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总体部署要求,根据任务分工,结合本地区、本行业工作实际,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职责任务,细化工作措施,全面部署开展全街道建筑工地和城镇燃气行业危险化学品使用安全专项治理行动。

2、排查整治阶段(2021年6月底前)。通过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主动上报、线索跟踪摸排、群众监督举报等方式,开展危险化学品使用的大排查、大摸底。在全面摸清底数的基础上,紧盯所监管地区、行业、企业和相关单位、场所危险化学品使用情况,推动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全面开展自查自改、边查边改。

3、集中攻坚阶段(2021年12月底前)。督促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认真组织开展风险辨识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在使用单位自查自改的基础上,通过集中开展专项治理,部门联动开展督查检查,“四不两直”开展随机抽查的方式,对重点单位重点企业和重要场所、重要环节安全风险隐患进行深入细致的排查治理,建立问题隐患清单,逐条逐项整改闭环,确保专项治理行动取得实效。

4、巩固提升阶段(2022年6月底前)。总结推广专项治理行动中好的制度措施,梳理典型经验做法,推荐示范单位和先进典型,及时在全街道范围内推广借鉴。要做好全面总结,充分挖掘制度措施、治理方法等方面的成熟经验,形成一批可复制、可借鉴的经验成果,并提炼转化为长效机制。

五、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导。由建设环保服务中心负责人任组长、安全员等组成专门工作班子。落实责任,精心安排,认真部署,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确保综合治理取得实效,保障全街道建筑工地和城镇燃气行业涉及危险化学品行业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

危险化学品的使用范文5

关键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整治;建议

1、引言

化学品已经存在于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已为人所知的化学品已达500-700万种,年产量已超过4亿吨。我国石油、石化和化工等产品的年销售额已达1.3万亿元。在众多的化学品中,有相当一部分是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作为特殊的商品,极大地改善了人们的生活,但其固有的危险性也给人类的生存带来威胁。如果人们对危险化学品的管理不善,一旦发生事故,不仅会给企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而且会给社会和环境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例如,1991年9月3日,江西贵溪农药厂一台装有2.4吨98%一甲胺的槽罐车,在运输途中发生泄漏事故,造成数百人中毒,其中41人死亡(截止93年调查时),大量牲畜、家禽、水生动植物死亡,受污染区域达23万平方米;1993年8月5日,深圳清水河危险化学品仓库发生爆炸事故,死亡15人,200多人受伤,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达2.5亿元;1997年6月27日,北京东方化工厂油罐区发生特大火灾爆炸事故,在较短的时间内,整个罐区全部被毁,造成8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达1亿多元。这些恶性事故反映了我国依然严峻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形势。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事关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人类共同的生存环境,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工作迫在眉睫、势在必行。

2、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必要性

2.1由危险化学品的固有特性决定的

由于危险化学品都具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或有腐蚀等危险特性,从它的生产到使用、储存、运输和经营等过程中,如果控制不当,极易发生事故,如:火灾或爆炸,人员中毒或伤亡,污染生态环境等。

随着化学工业的发展,涉及到的化学品的种类和数量也显著增加,很多危险化学品的易燃易爆性、反应性和毒性本身就决定了事故的多发性和严重性。现代化学工业的生产呈现出设备多样化、复杂化以及过程连接管道化的特点。如果管线破裂或设备毁坏,会有大量易燃气体或液体瞬间泄放,迅速蒸发形成蒸气云团,与空气混合达到爆炸下限。云团随风漂移,飞至居民区遇明火爆炸,会造成难以想象的灾难。多数危险化学品对人体有害,由于设备密封不严,人员操作失误或处理不当等因素,容易发生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可直接导致人员急性或慢性中毒甚至死亡,生态环境也会受到严重污染。

综上可见,由于危险化学品的固有危险性使我们在利用其益处的同时,也有可能受到伤害。因此,必须切实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避免其可能带来的对生命、财产、健康及环境的伤害和损失。

2.2满足我国法律、法规要求的需要

目前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工作有明确法律要求的国家法律、法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344号令)、《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和《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管理办法》等。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作出规定,“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审批并实施监督管理。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国务院曾于1987年颁布了《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但该条例已不适应现代经济的发展,具有很大的局限性。而2002年1月26日,国务院令第344号颁布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为当前的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依据。《条例》共有7章74条,涉及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和处置废弃等多个环节,对危险化学品的监管实行从“摇篮”到“坟墓”的全生命周期的安全管理。这一条例的颁布与实施,必将推动我国的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工作。

2.3满足与国际接轨的需要

随着我国加入WTO,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和处置废弃等环节的危险化学品管理应符合第170号国际公约《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公约》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已于1994年12月通过决议,承诺执行第170号国际公约,并且由原劳工部、化工部联合颁布了《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规定》,以适应我国加入WTO后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需要。

同时,随着危险化学品的国际贸易日趋发展,建立一种国际通行的化学品统一协调系统就显得日益迫切。1992年联合国环境和发展会议已提出在2006年底前建立危险化学品“全球协调系统”(GHS)。GHS将有利于控制和利用危险化学品,保护人类和生态环境。我国已经加入了WTO,企业要参与国际竞争,必须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方面采取国际上通行的标准和做法,使我国危险化学的管理更进一步地与国际接轨。

3、我国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现状

目前,我国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形势十分严峻,与飞速发展的工业水平相比,相应的安全监督与管理则比较落后,由此引发了一系列重大恶性事故,如近几年的烟花爆竹爆炸事故,化学品的火灾、爆炸、泄漏、中毒事故,以及化学品的环境污染事故,给人类的生存带来严重威胁。如1993年1月29日,郑州食品添加剂厂仓库内7吨过氧化苯甲酰爆炸,死亡27人、伤23人。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是管理混乱,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工作不到位。同年8月5日,深圳清水河化学品仓库着火爆炸,死亡15人,伤100多人,直接经济损失达2亿元。事故的主要原因是仓库的设计违规,审批不严,危险化学品违规存放,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工作没有实行严格把关。2000年6月30日,广东省江门市原江门土出高级烟花厂发生特大爆炸事故,36人当场被炸死,210多人被炸伤,爆炸的威力同时致附近多间厂房和方圆1公里的建筑物遭受不同程度的损毁。事故原因最后仍被归结到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不严;在烟花爆竹的生产、管理过程中,该公司违反了国家有关危险物品安全管理规定,以致造成特别严重的后果。

危险化学品事故的不断发生,已经引起我国政府及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围绕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我国政府已建立了比较完善的法规体系,并相应出台了一系列危险化学品的管理规定和方法,这对有效控制和预防危险化学品的危害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2002年出台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和处置废弃都做了具体规定。此外,鉴于危险化学品运输潜在风险大、事故多、事故后处理难度大等特点,铁道部颁布了《危险货物运输规则》,交通部颁布了《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和《水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则》,中国民航总局制定了《中国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

除了法规标准的建设外,我国在各行业还开展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如建立了危险化学品的登记注册制度、生产许可证制度、储存运输管理制度和进出口管理制度等。建立化学事故应急救援体系是我国保证经济发展的需要,是与国际接轨的重要举措。我国已成立了国家化学事故应急救援抢救指挥中心,在全国8个地市(上海、吉林、沈阳、天津、济南、青岛、株洲、大连)成立了化学事故应急救援抢救中心,初步建立起了全国化学事故应急救援网络,极大地加快了我国应急救援工作与国际接轨的进程。

特别值得一提的是:随着《安全生产法》和《条例》的颁布实施,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已越来越被重视。针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已在全国范围内展开,相信我国政府的这项举措必将全面推动我国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工作,并且有效扭转我国危险化学品事故多发的被动局面。

4、建议主要采取的措施

当前,我国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已经进入整治攻坚阶段。结合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中的一些实践和体会,笔者认为加强我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除了要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和《条例》等国家法律、法规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外,还应该主要采取以下措施,以切实保障人民的生命、财产和环境安全。

4.1安全技术措施

通过采取适当的技术措施,消除或降低作业场所的危害,防止工人在正常作业时受到危险化学品的侵害。采取的主要措施包括替代、变更工艺、隔离、通风、个体防护和卫生。

(1)替代:控制、预防危险化学品危害的最理想的方法就是在原料的选择上,采取替代的做法,即:用无毒、低毒化学品替代有毒、高毒的化学品,用可燃物替代易燃物等,从而可有效地减少危险化学品对人体的伤害或引发火灾爆炸的危险。

(2)变更工艺:由于采用替代措施并不是总能达到生产工艺的要求,因此必须开发技术革新,选用可将危害减少到最低程度的工艺,即变更工艺,以消除或降低危险化学品的危害。

(3)隔离:在生产过程中采取隔离措施,将操作人员与危险化学品分开,这是控制其危害的最有效的措施之一。最常用的做法,是将生产或使用危险化学品的设备完全封闭起来,或者设置屏障,拉开作业人员与危险源之间的距离。

(4)通风:通风措施可以降低作业场所中有害气体、蒸气、粉尘的浓度,使其浓度低于安全浓度,是保证作业人员身体健康的有效措施。可以采取机械和自然通风进行空气置换,保持室内空气流通。

(5)个体防护:个体防护是阻止有毒有害物质进入人体的最后一道屏障。为确保人身安全和健康,危险化学品作业人员要正确选择和使用个体防护用品。

(6)卫生:保持作业场所的清洁。危险化学品作业人员要注意个人卫生。

4.2组织管理措施

建立危险化学品的组织管理措施是预防作业场所中化学品危害的一个重要方面。除了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建立一般的安全管理措施外,危险化学品的组织管理措施还应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危害识别:防止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的第一步,就是要对危险化学品进行危害识别。危险化学品危害识别是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的基础。判断分析危险化学品是否具有火灾爆炸、有毒有害或腐蚀性等危险特性,是否构成重大危险源等。构成重大危险源的要向当地主管部门如实登记和上报。

(2)实行“一书一签”制度:一书即安全技术说明书,它是一份详细介绍危险化学品的燃爆、毒性和环境危害等信息的综合文件。安全技术说明书是企业进行危险化学品安全教育的重要内容,是制定危险化学品安全操作规程的重要依据。一签即安全标签,它是用易于理解的文字、图形表述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及其安全注意事项,可以起到警示作用。

(3)安全储存与运输:危险化学品储存是化学品流通过程中的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处理不当,就会造成事故。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与储存数量等必须按照国家标准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运输的危险性较大,必须采取有力的安全管理手段和适当的防范措施,严格执行关于危险化学品运输的管理法规和标准。

(4)废弃物处理:必须严格控制向环境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处理废弃的危险化学品,应该依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销毁、处理有燃烧、爆炸、有毒和其他危险性的废弃化学物品,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5)安全教育:安全教育是企业安全管理的重要内容。许多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发生都是由于作业人员缺乏安全知识,不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规章制度等造成的。因此,消除控制人的不安全行为,必须从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教育做起。

(6)健康监护:健全的健康监护措施是确保危险化学品作业人员安全健康的关键。对接触危险化学品的操作人员,要进行上岗前体检及定期体检,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对作业人员安排医务监督。对作业人员接触危险化学品的情况要进行监测并做好记录备案。

危险化学品的使用范文6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市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根据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储存、使用、运输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应当遵守本办法。

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按照国家有关部门定期公布的目录执行。

第三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危险化学品安全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依法进行事故责任追究。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危险化学品监督管理和应急救援等费用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四条市和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安全的综合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本办法。

公安、质监、环保、工商、交通、铁路、民航、海事、卫生、邮政等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生产、经营、储存、使用、运输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下简称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要求从事危险化学品的相关活动。

危险化学品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二章监督管理

第六条本市对危险化学品单位的监督管理实行按行为属地管理原则。

市和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行为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天津东疆保税港区等经济功能区依法对发生在其辖区内的上述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本市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联席会议制度。由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协调解决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第八条本市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信息通报制度。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及时相互通报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行政许可和监督检查实施情况等相关信息。

第九条本市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度。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协作,实现危险源普查登记率、检查覆盖率、隐患整改率、整改不合格关闭率100%。

第十条本市建立企业安全等级考核评级制度。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安全标准化工作,对危险化学品单位进行安全等级考核评级,并将其纳入企业诚信体系建设。

第十一条本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危险化学品单位实行风险抵押金制度。危险化学品单位可以自主选择保险公司投保安全责任险,投保安全责任险的,可以不再缴纳风险抵押金。

第十二条本市实行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制度。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安全生产费用,专户储存,专项使用。

财政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本市建立举报奖励制度。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危险化学品安全违法行为。对举报属实的,应当给予奖励。

第三章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和使用

第十四条本市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严格控制、集中管理。

除运输工具加油(气)站外,禁止在外环线内及区、县城区范围内新建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项目。

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项目,应当在化工园区或者工业园区内集中布局;已建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装置和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应当按照规划向化工园区或者其他工业园区集中。

第十五条对新建化工园区或工业园区内的化工集中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投入使用后,每3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

第十六条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和设施,以及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生产装置和设施的建设项目,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并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手续。

第十七条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单位进行危险化学品中试,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编写的中试方案应当包括安全技术措施的内容,并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安全论证。

(二)用于中试的建筑物、设施、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定;危险工艺应当设置相应的安全装置;对参与中试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

中试成果转让时,转让合同中应当包括安全技术措施的内容及安全论证材料。

第十八条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单位应当配备相适应的化工专业工程技术人员和专职电工。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单位应当根据国家和本市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第十九条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单位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安全培训,并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二)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接受相关部门的培训和考核,取得资格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三)危险化学品操作人员应当经本单位专业技能和安全知识培训后方可上岗作业;

(四)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时,应当由本单位对有关从业人员重新进行相关安全培训。

第二十条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单位应当加强用工管理,制定并落实定员、定岗、定额、定责制度。

具有危险工艺及光气、氯气、硫化氢、氨气等有毒有害气体的危险岗位应当确定专人操作,禁止混岗、兼岗作业。

第二十一条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单位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特性设置相应的安全装置、设施。

使用危险工艺的,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相应的技术标准设置安全装置、设施,并保证其正常运转。

第二十二条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技术检测检验机构,至少每3年对易燃易爆场所的防爆设施、设备和危险化学品常压容器进行一次检测检验。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检测检验结果及时采取整改措施,对经整改仍达不到安全规定要求的设备、设施应当及时淘汰、更新。

第二十三条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定期对生产装置、储存设施进行安全评价。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单位应当根据安全评价报告对策建议及相关的技术标准及时采取整改措施,并将安全评价报告和整改情况向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单位应当建立重大危险源监控系统,对相关场所、设施及其温度、压力、液位等主要技术参数进行24小时实时监控。

第二十五条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单位对禁火区范围的动火作业应当进行企业内部动火审批管理。动火作业前应当进行风险分析,制定监控措施,设置监护人员。

第二十六条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内,实行分类、分区储存,并设置明显标志。严禁互忌危险化学品混存。

第二十七条进入可能存在硫化氢等有毒、窒息性气体的罐釜、壕池、管道等特殊作业场所从事检修、拆除、清洗等作业,应当制定安全作业方案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由作业场所产权单位履行内部审批手续。

从事上述作业时应当采取隔离、通风等有效措施,并对作业环境进行风险分析、检测;配备监护人员及必要的通讯、防护、救援设备。

第二十八条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处置本单位产生的废弃危险化学品。无法自行处置的,应当委托由环境保护部门认定的专业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置,所需费用由产生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承担。

第四章危险化学品的经营、运输

第二十九条本市建立危险化学品集中交易市场。危险化学品经营实行集中交易、专业储存、统一配送。

现有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应当逐步进入集中交易市场。

第三十条经营危险化学品,应当按照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禁止超越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经营范围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

第三十一条经营进口危险化学品必须标注中文安全标签,并提供中文安全技术说明书。

第三十二条运输工具加油(气)站周边安全防护距离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受条件限制、不能满足规定的安全距离要求的,应当采用阻隔防爆、油气回收等安全技术措施。

第三十三条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单位应当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书,其运输车辆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技术标准和一级车辆技术等级的要求,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设置明显标志、标识,并配置车载卫星定位系统以及安全防护、环境保护和消防等设施、设备。

第三十四条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不得超过规定的荷载运输危险化学品,不得将危险化学品与普通货物、互忌物混装、混运。

第三十五条危险化学品托运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的运输单位承运。

危险化学品托运人应当如实详细填写运单上规定的内容,提交与托运的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将危险性、应急措施告知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承运人。

危险化学品性质或消防方法相抵触的货物应分别托运。

第三十六条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承运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查验托运人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许可证,复印后与货运单证一并留存,不得为无相应许可证的单位运输危险化学品;

(二)在装载前核对危险化学品的品名、数量,并检查包装情况,不得承运包装破损或者不符合包装要求的危险化学品;

(三)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相关技术标准进行装卸,不得将承运的危险化学品转交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运输。

第三十七条运输经营者应当查验托运人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许可证和承运人的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证书,复印后与货运单证一并留存,不得为无相应许可证或资质证书的单位提供危险化学品运输服务。

第三十八条道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公安部门办理剧毒化学品运输通行证,并根据运输通行证载明的车辆、驾驶员、押运人员、装载数量和指定的路线、时间、速度运输。

第三十九条通过铁路、航空、水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按照国家及本市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

第四十条天津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纳入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四十一条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由事故发生地的区县人民政府组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实施救援,不得拖延推诿。

第四十二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储备制度。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与有关企业签订协议,保障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生产、供给。

第四十三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必要的人员、器材和设备。每年至少组织一次事故应急救援演练,建立演练记录,并将应急救援预案报有关部门备案。

第四十四条受到危险化学品事故危害或者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单位,应当立即启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营救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并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同时向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报告。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危险化学品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未按规定缴纳风险抵押金或提取安全生产费用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关于中试的规定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七条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配备化工专业工程技术人员、专职电工的;

(二)具有危险工艺及光气、氯气、硫化氢、氨气等有毒有害气体的危险岗位混岗、兼岗作业的。

第四十八条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对易燃易爆场所的防爆设施、设备和危险化学品常压容器进行检测检验、整改的;

(二)使用危险工艺未设置相应的安全装置、设施的。

第四十九条危险化学品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危险化学品未实行分类、分区储存或与互忌物混合储存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条进入特殊作业场所从事检修、拆除、清洗等作业时,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受条件限制、不能满足规定的安全距离要求的运输工具加油(气)站未采用安全技术措施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危险化学品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未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未按规定组织事故应急救援演练并建立演练记录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三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关法律、法规已作出明确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四条民用爆炸品、烟花爆竹、国防用化学品、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和城镇燃气的安全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五十五条本办法所称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

(一)以危险化学品为主要生产原料、辅料的;

(二)构成重大危险源的;

(三)使用剧毒化学品的。

第五十六条本办法所称危险工艺,是指下列能够导致火灾、爆炸、中毒的工艺:

(一)有硝化、氯化、磺化、重氮化、加氢等化学反应的;

(二)有高温、高压、负压、深冷等极端操作条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