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婴护理与育婴师的区别范例6篇

母婴护理与育婴师的区别

母婴护理与育婴师的区别范文1

关键词:婴幼儿死亡率;母亲教育;民族地区

婴儿死亡率是反映一个国家和民族的居民健康水平和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重要指标,特别是妇幼保健工作的重要指标。

一、婴幼儿死亡率的背景调查

在当今世界中,经济和技术的不断提高,医疗状况的改善和健康、保健意识的增强,都大大地减少了婴幼儿的死亡率,即便是在落后和战乱的国家中,婴幼儿死亡率都得到了极大的控制和减少。然而,在我国一些边远落后的少数民族地区,因为气候、经济条件和特殊的生育文化习俗,婴幼儿死亡率却仍然处于令我们震惊的状态。地处中国边远省会――贵州边陲大山深处的黄岗村,是典型的侗族村落,这里的婴幼儿死亡率在全国农村婴儿死亡率已为28.7‰(2005年数据)的时候,这里却还高达521‰。从2000年到2003年,当地婴幼儿死亡率最低522‰,最高时达605‰ [1]。 我们可以从一组数据对比中看出这个地区婴幼儿死亡率的严峻:

[图表一]发达国家婴幼儿死亡率(2009年)

[图表二]发展中及战乱国家婴幼儿死亡率(2009年)

从图表一和图表二的对比中我们不难看出,发展中国家和战乱国家其婴幼儿死亡率是发达国家的几十甚至上百倍,如此悬殊的一个差距让可以看出,政治、经济上的落后,带来的是一系列包括人口质量在内的差距。

[图表三]中国婴幼儿死亡率(2009年)

[图表四]黄岗村婴幼儿死亡率

通过表三[2]和表四进行横向对比,中国的政治、经济水平已济身国际领先地位,医疗、健康的保障体系逐步得到了完善,人口质量得到了很大提高。在同样政治体制建设下的黄岗村,其婴幼儿死亡率却是国家平均水平的250倍,这不禁会引发我们的思考,从而引起笔者对高婴幼儿死亡率原因的关注。

二、造成黄岗村婴幼儿高死亡率的主要原因

据2010年统计,我国5岁以下儿童死因主要为先天性心脏病、早产和低出生体重、出生窒息、肺炎和其他先天异常等。儿童死亡中以婴儿(1岁以下)死亡最多,占79.1%。而婴儿死亡中新生儿死亡最多,占77.1%。再有就是一岁后的意外伤害导致死亡,这些意外伤害包括意外窒息、溺水、交通意外和其他意外 [3]。黄岗村婴幼儿高死亡率的原因除了有同与其他地区的原因外,还有一些特殊的原因:

(一)落后的医疗卫生条件和医疗意识

近些年来,随着国家对医疗卫生事业的大量投入,基本可以实现村村都有卫生室,但是乡村卫生室医疗条件落后,缺医少药。农村医疗卫生室很大程度上不能满足人们的就医需求。药房里的药品储备也只是一些治感冒、头痛等的基本药品,而且还有很多已经过期,现代的医疗器械则几乎没有。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乡村医生待遇偏低,从而造成其价值观的改变,很多正规医学类毕业的学生都不愿到乡下行医,宁可到沿海一带打工,也不愿服务农村医疗卫生事业。现在很多乡村医生还是以前的赤脚医生转变而来,医疗技术水平十分陈旧和落后。在民族地区农村,一般的感冒咳嗽,跌打损伤此类病痛,很少有人去主动寻医问药,要么自己弄一些草药随便处理一下,要么干脆挺一挺也就过去了。农村最大的就医需求就是新生儿接生,但农村里往往就一个医生,而且多部分是男医生,因为受少数民族的习惯和意识影响,都不愿让男医生接生,往往是自家的老人给接生,即便是医生接生,也多是采用旧法接生,一把剪刀,一盆热水,根本没有预防紧急情况出现的医疗器具。

我们知道要想生一个健康的宝宝,应该从孕前、孕期开始,做到孕前保健,如加服小剂量叶酸等,孕期要进行常规监测,加强孕期保健,避免各种致畸因素对母婴的损害,产前还要做筛查等等。但是少数民族农村地区,人们的医疗意识十分淡漠,从怀孕到生产,几乎都没进过医院,很难做到孕前保健、孕期保养和护理。直到临生产时,受长期本土观念的影响,都不会把到医院分娩作为首选,直到出现难产和产科出血等情况时,才会匆匆赶往医院。而民族边远地区,地理环境恶劣、交通落后,很多产妇和新生儿都会因此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和伤害。

(二)落后的经济生活水平

妇女承担着培育祖国和民族下一代接班人的重任,母亲的健康状况直接影着新时期社会建设者的质量。然而,在少数民族地区农村,因为落后的经济制约,妇女还承担了生活和生产的任务,不单田间地头的活需要干,家庭里的日常杂务也离不开她们,即便是孕、产期妇女,往往也没有得到合理休息和营养补充,孕期妇女直到分娩时,才能停下手里的工作。妇女健康状态堪忧,其一是母体营养不足导致婴幼儿营养水平低,进而导致体格状态不良,这也是婴幼儿死亡的原因之一;其二是常年的妇科疾病困挠该地区女性健康,具体表现为女性阴道炎、盆腔炎、附件炎、子宫炎、肿瘤以及乳腺疾病等等。因医疗卫生条件落后,妇女患上这些疾病后只能硬撑着,没有得到及时的治疗,平时的清洁和护理在繁重的农活和落后的生活条件之下,也无法保证。

(三)教育水平落后,缺乏婴幼儿急救、护理知识

妇女是抚育婴幼儿的主要执行者。通过调查统计,该地区妇女多为小学水平,结婚年龄为18-20岁,初孕年龄为19-21岁。在对80位婚、育龄期的妇女进行的调查中发现,认为自己不了解做母亲的比例高达90%;母亲意识弱的占40%。妇女的育儿知识主要是通过向长辈、同辈学习获得,不成系统,也缺乏科学性。比如孩子溺水、烧伤、烫伤以及窒息等的急救,在对这80名妇女做的访问中,就没有一人能有较为合理的回答。笔者就亲眼看过一个例子:一个一岁多的孩子从吊脚楼上掉下来,母亲将其抱起时不是检查孩子具体的伤情,而只是搂在怀里先让孩子停止哭声,丝毫没注意到孩子腿部已经骨折。此外,对孩子的护理知识就更缺乏了,如新生儿的喂养,换洗尿布,给孩子穿衣服等,对婴幼儿护理操作不当,因此孩子普遍出现皮肤溃烂感染,消化不良、腹泻等情况。

(四)特殊的民族生育文化

少数民族特殊的建筑、服饰、饮食和生活习惯,以及表现在这些文化基础之上的生育文化,都直接或间接地影响婴幼儿死亡率水平。在侗族的生育文化中有忌风、忌水的习惯,也就是在坐月子期间,产妇和婴儿不能吹风,也不能洗澡,特别是产妇。当然这种习惯也不能说完全不科学。但是,由于侗族多是木质结构住房,建筑中不用一钉一铆,全部用槽、凿方式拼接,房子密封效果极好,一个月内不准开窗,空气得不到流通,极易造成产妇和婴儿呼吸道疾病。同样,除了对新生婴儿进行简单擦洗外,产妇一个月内不准洗澡、洗头、刷牙、梳头。在对婴儿进行哺乳时,婴儿极易受到消化道内的感染。此外还有一些长期形成的习惯,如婴儿刚出生时,接生时要用爷爷的老棉衣包裹。新生儿体质弱,易受到感染。爷爷穿过的老棉衣,没有进行消毒,且材质又粗又硬,极易对婴儿健康造成影响。

(五)封建迷信

在少数民族地区,因为特殊的,人们的行为和理念很大程度上会受到宗教的影响。在部分教育、文化落后地区,宗教和迷信就很难有清晰的界线。在黄岗村,有一部分老人认为:“黄岗村的地形是一条船,只能载那么多人,人多了就会自然死去,命好的就活下来,命不好的就会死。”因此,他们迷信地认为生死是命中注定,是一个自然的结果。因此,婴儿在生病时,不是主动求医,而是让孩子自生自灭,或者是请巫师或神婆跳大神。当然,能存活得下来的孩子身体素质自然也就很好。笔者在黄岗期间遇到一件事,在笔者住的村民家,有一个四个月大的婴儿,晚上经常哭闹,白天却很安静。简单地看,这有可能是孩子的生物钟将白天与晚上颠倒了。而这家里的人却是认为“掉魂”了,又认为是什么附身了,开始往家里请来了巫师,到处贴满了驱鬼的符,到后来却用灯芯草沾油烧,往孩子肚脐周围、嘴周围和耳后烙,最后导致孩子皮肤溃烂感染。有些婴儿就是在这些封建迷信活动之下活活被折磨而死。

三、开展母亲教育的现实需求

德国著名教育家福禄培尔说过:“国民的命运,与其说是操纵在执权者手中,倒不是说掌握在母亲手中,因此,我们必须努力启发母亲――人类的教育者。”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教师,而来自于母亲的教育和影响可占孩子整个人生的40%。因此,母亲的素质直接影响着孩子的道德、行为修养、性格爱好等的形成。

(一)对于做母亲知识的需求

“母亲教育”首先是教育母亲。母亲需要的是来自于孩子成长过程中所必需的有关教育和养育的知识。母亲要了解孩子年龄特点和认知结构水平,通过孩子的性格和爱好采取合理的教育方式,从而培养孩子健康的心理,规范的行为和语言。母亲需要有基本的教育学和心理学知识。在家庭教育中,母亲最重要的任务是对孩子养育,拥有健康的身体是母亲对子女的基本期望,也是社会衡量母亲成败的基本标准。母亲除了要掌握给孩子喂食、穿衣等技能外,还要懂得科学喂养和护理,这就必须要具备营养学和护理学的相关知识和技能。

(二)提高母亲意识需求

“母亲意识”是相对于“计划生育”而言的。简单地说,妇女是否有一个成为母亲的准备和计划。从当地的调查中我发现,很多妇女并没有明显的母亲意识,也就是说她们并不是计划怀孕,而是孩子来时被动地接受,因为当地走婚的习俗,很多人直到怀孕了才结婚。这些年轻的母亲在对待新生儿时非常地茫然,亲子间的交流也很贫乏。

(三)母亲养育行为教育的需求

母亲在孕期、哺乳期以及育儿期的行为直接影响孩子的生理及心理健康水平。我们了解到,因为很多母亲在怀孕期间不懂得性生活的节制、运动量的平衡、膳食营养的调节以及合理用药,导致胎儿畸形和流产的情况常有出现。此外,母亲不注意情绪控制,言语粗暴,动辄打骂孩子,给孩子身体和心理带来了极为不良的影响。

(四)母亲自我教育途径的需求

从目前的调查中我们发现,母亲教育主要是从长辈方的习得。该种方式缺乏系统和科学性。不可否认,除了正规专业的学校教育之外,书籍,电视传媒仍是学习的最为有效途径。但是由于黄岗村妇女教育水平落后,阅读水平较低,因此应该扩宽数字媒体的教育渠道,多方进行母亲自我教育。

四、制约母亲教育开展的因素

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引起了人们的极大关注,中国妇女联合会,妇女儿童保障基金会的国际和国内组织都把改善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摆到了重要的战略地位。特别是妇女儿童的人权问题更是近些年来的热门和热点话题。然而妇女儿童在世界上占有很高的比例,而中国情况更甚,中国领土富原辽阔,不少边远少数民族的农村妇女儿童问题仍然十分严峻,母亲教育的开展受到多方的制约和影响。

(一)社会文化因素

受中国传统文化的影响,母亲教育受社会性别制度的影响。社会性别理论认为,生物差异并不是造成两性角色及行为差异的决定性因素;制度和文化因素是造成男女角色和行为差异的根本性原因;社会对妇女角色和行为的预期往往是对妇女性别规定角色的延伸[4]。 中国传统社会文化中过度强调妇女的生物属性而忽视其社会属性。在妇女的社会角色中,女性的先天性生理和社会分工和价值判断赋予了女性与生俱来的天性,被认为是“天性母亲”。也就是说母亲生孩子、养孩子以及教育孩子是一种本能,从而忽视了妇女作为一个社会人的需求,特别是母亲这一特定社会群体的教育需求。受几千年来社会性别文化影响,女性自己也接受了社会授予她们的“天性母亲”的事实,认为生儿育女,相夫教子是女人的天职,自己有责任和义务将这些事做好,力不从心时也只会在自己身上找原因,而很少会向社会提出求助。在这种社会文化观念之下,母亲教育自然会受到忽视。

(二)经济因素

经济水平的高低决定了人们的生活质量和精神生活需求。在少数民族农村地区,教育需求,尤其是义务教育之外的教育需求,可以算是上层建筑层面的东西。当人们的需求仅停留在基本生理需求,比如说吃饭问题上时,人们所思考的也更多是如何能让家人能吃饱,即便条件稍微好些时,人们也只能期待达到“食有肉”的程度。在这种背景之下,政府、学校、社区也开展了轰轰烈烈的扫盲教育活动,教育的内容多是让妇女认识几个字;或者是进行科技教育,指导农民科学生产,早日解决吃饭问题。当然,农村条件落后,制约母亲教育的发展勿庸置疑,但同样是在少数民族城镇,母亲教育仍旧不太乐观,虽说城镇妇女知识水平比农村稍高,但最多也只是初中毕业,会做一些小生意补贴家用,会读一些简单读物等。在这种小商品经济市场中,妇女要与无论在生理还是心理上都比她们强得多的男人进行公平竞争,她们根本无也不会意识到母亲教育,自然也根本无法进行母亲教育。甚至她们连履行母亲职责的时间都在变少,不可否认这是市场经济和科学技术发展带来的人们追求两性平等伴随而来的结果。

(三)教育因素

中国在国际上地位的不断提高,彰显了中国雄厚的综合实力。综合国力的增长需要科技的支撑,科技进步需要创新型人才,而人才的培养则离不开教育。“百提大计,教育为本”。中国的教育体制逐步得到了完善,各级各类教育蓬勃发展。从学前教育、义务教育,中等及高等职业教育,高中教育以及高等教育,都得到了很好的发展,特别是免费义务教育的实施,中国教育进入了一个全盛时代。继续教育、终身教育的理念深入人心。但是在教育的各个子系统中,我们很难看到“母亲教育”的身影,显然母亲教育的政治价值、经济价值和教育价值没有得到合理的重视,缺乏系统的、科学的干预手段。在这种背景下,即便有一些非政府组织(NGO)和社会团体想对母亲进行教育,因缺乏有保障的教育制度、教育内容和教育方法,此类教育实践效果也不太理想。

五、开展母亲教育的建议与对策

早在2004年,政协委员韦穗就在他的提案中提出:“把母亲教育作为我国的基本国策”[5]。 他提出要制定《母亲教育法》,要从思想上宣传和倡导母亲教育,在行动上要施行母亲教育活动。

(一)制定合理的教学计划和目标

母亲教育不同于我国的各级各类教育,它属于一种愿望教育,不能像义务教育那样带有强制性质。母亲除了是孩子的妈妈外,她们还是一个家里的主要劳动力之一,她们除了要履行母亲的职责外,还要履行做妻子、女儿、儿媳等等的义务。因此,在对母亲进行教育时,时间的协调是关键。纵观农民、妇女等类似的扫盲教育和科技教育成果,包括NGO在进行的一些与女性相关的培训和教育,很多都无果而终。因此,要让母亲教育有序地进行,就必须要制定出严密的教育教学计划和目标。制定计划时,时间的安排是关键,我们无法确保每一个母亲的参与,但必须要保证大多数母亲的参与。其次需要弄清楚谁来教、教什么和怎样教的问题。农村妇女的知识水平低,要在短时间内得到提高是不可能的事,但只要我们始终把握“母亲”这个关键词,重点传授母亲对孩子教育和养育的基础知识,理想的目标是母亲能养好每一个孩子,基本的目标是养活每一个孩子,从根本上降低婴幼儿死亡率。

(二)编制教材

要进行民族地区农村母亲教育,有一套系统、科学的教材是必不可少的。针对民族妇女知识水平低、阅读能力差、汉语水平不高的特点,在编制教材时要尽可能地考虑妇女的实际特点,以教育学、心理学、营养学、护理学为理论基础,坚持“让每一位母亲都能看懂”的原则,编制出一套不仅能让侗族妇女能掌握,而且在其他兄弟民族中也可以适用的母亲教育教材。

民族地区妇女阅读水平差,学习时间有限。从调查中的观察我们发现,妇女接受教育最有效的一种方法就是观摩。她们从小开始学的纺纱、织布、染制、刺绣、制衣等等技术,都是没有固定的教材,都是在成长过程中跟长辈习得而来,主要途径就是多看。同样,在进行母亲教育时,教材中文字就不能太多,应该以图片为主,最为切实可行的方法就是要制作光盘,配以民族语解说,用最直观的方式对婚、育龄期妇女进行教育。

(三)培养师资

教师是教育中的引导者,是教育过程中的灵魂人物,在教育教学过程中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少数民族妇女知识水平差,认知能力相对较弱,即便有了一套科学合理的教材,要想无师自通,是一件比较因难的事。因此,在进行民族地区母亲教时,对师资的需求则更为急切。培养师资,具体应从源头上保障医学护理类人才的供应,其二是培养教育类可用师资;其三是利用现有资源,培养母亲教育师资。

1、医学类职业院校,应大力培养服务于农村的医疗技术型人才。

2007年,教育部为解决农村教师紧缺的问题,实行了免费师范生计划,就是通过招收一批大学生实行免费教育制度,最后让这一批学生回到农村,为农村教育事业服务。这是一个非常好的例子,同样可以引用到医疗卫生部门来。乡村卫生所医生素质低、条件差,人员少是不争的事实,但如果通过医学类院校实施农村医学和社区医学免费教育计划,以此来充实乡村医生队伍,进而改善农村医疗条件。

2、补充师范类学生卫生、护理课程。

在农村,学校教师在村民心中享有极高的地位。老师是整个村寨中最“有文化”的人,村中但凡有困惑和疑问,都会请教老师,而且很多问题都是教师专业之外。问题中最多的还是来有关于孩子的教育和抚育。当然,教师培养过程中没有涉及婴幼儿科学喂养和卫生护理知识,很多时候根本解答不了村民的问题,甚至教师们在面对自己的孩子时也会表现得手足无措。师范类院校是培养教师的摇篮,特别是小学教育和学前教育专业,教育对象的年龄都比较小,在教育过程中需要关注儿童健康成长、个性和爱好的培养等。这就要求教师不仅要具备扎实的教育学、心理学知识,还必须具有相关于儿童喂养和护理和急救的知识。因此,在这此类专业的师范生中加入一些婴幼儿保健、护理课程就显得尤为重要。一旦师范生具备了这些知识,在他们进入农村工作后,也能成为母亲教育的中坚力量。

3、利用村中现有资源,培养母亲教育师资。

随着经济和交通的发展,特别是数字媒体深入到农村,人们的观念有了很大提高,特别是教育观念的改变,农村妇女的平均学历水平较之以往有了很大提高。伴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城市对劳动力需求的不断增长。农村很多人力资源都向城市转移,其中不乏婚育龄期妇女,在经过几年的城市生活的磨练后,人们的思想和素质水平都有了一定的提高,也更易于接受新事物。在这些人回到村里后,她们就变成了母亲教育的潜在师资,稍作培训和教育之后,她们就成为可用的资源,而且比学校培养的更具语言优势和心理优势。

(四)开展教育培训活动

开展教育培训活动,是母亲教育的一个重要环节,培训人员和被培训人员应以一个热情和负责任有态度来对待教育活动,不能走过场。在培训前要有组织宣传,培训期间要有检测和实训,培训后也要有走访和反馈。只有在保证培训活动质量的前提下,母亲教育才能实现最初目标。我们还可以通过以下途径提高母亲教育质量:

1、在农村开展有规律的培训教育活动。

农民的生产生活都是围绕自然界的规律在进行,因此,培训活动一方面要有自己的教育培训规律,要按正规时间安排教育活动,持之以衡地将活动进行下去,最后婴幼儿的教育和养育知识在该地区实现普及,最终能实现育儿知识家庭教育化;另一方面我们要遵循村寨生活的规律,不能耽误村民的生产时间。秋后一般是农村比较休闲的时候,侗族的生育高峰期也是在冬季 。在秋天开展的培训既可以满足侗族妇女参与的可能,也刚好为准妈妈们提供生育前的指导。

2、卫生部门和医院开展定期送医下乡服务。

农村信息闭塞,知识和观念的更新步伐很慢,需要有一些新的知识充实到农村中去。民族地区农村缺医少药,医疗设备严重不足。如果大型医院能定期开展送医下乡服务,一方面能指导乡村医生的工作,另一方面也可以对一些潜在重症及早发现,特别是孕妇B超检查,能及时进行胎儿的健康检查和畸形儿筛查,从而有效帮助孕产妇提高育儿质量,并能有效减少问题婴儿的出生。

婴幼儿成长过程中的教育和养育,母亲始终参与其中,是儿童成长中最重要的角色之一。婴幼儿是中国新世纪的建设者,而母亲就是新中国建设者的培育者,母亲教育,特别是少数民族农村地区母亲教育关乎国家的发展和兴旺,值提我们共同关注。

参考文献:

[1]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2005年7月25日,省略

[2]数据来源于中国卫生部2009年全国卫生事业发展统计。

[3]卫生部2010年全国卫生事业发展统计。

母婴护理与育婴师的区别范文2

本文探讨产后访视在产褥期的作用,观察产妇产褥期的基本情况,通过产后访视促使产妇在产褥期中的生理和心理得到良好恢复,增加母乳喂养的信心,提高母乳喂养成功率,婴儿顺利度过新生儿期,减少产后并发症发生。

资料与方法

所辖地段社区2008~2010年1600例产后休养的产妇和1612例婴儿(12对双胎)。其中顺产981例,剖宫产619例。

方法:由经过母婴保健知识培训取得合格证的妇幼保人员,根据南宁市产后访视工作规范的要求,按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孕产妇围产保健系统卡的内容,在产妇出院后,访视人员分别在产后7天或出院3天、14天、28天对产妇进行产后访视。特殊情况酌情增加访视次数或转医院诊治。产后42天回医院检查。

产后访视内容:⑴产妇方面:①了解有无产程异常、难产及产后出血。手术产的手术指征、麻醉方法、手术方式、腹部刀口及抗生素的应用。②了解产妇一般情况。③检查宫底高度,评估子宫缩复情况及恶露排除有无异常。检查产妇是否充盈,局部有无红肿,有无皲裂等。④宣传母乳喂养的好处,同时指导正确母乳喂养方法。⑤指导产妇进行产后康复训练。⑥指导产妇避孕,进行健康教育,提醒产后42天复查。⑵婴儿方面:①了解有无胎儿窘迫、产程异常、难产、产伤及窒息,出生时体重,疫苗接种情况。②新生儿的面色、精神状态、呼吸、睡眠、哭声、吸吮能力、大小便。③新生儿体温、体重、身长、黄疸、有无头皮血肿、皮肤黏膜有无感染情况、脐带情况。④向产妇及家人传授新生儿沐浴、抚触、按摩的方法。⑤提醒家长按时对新生儿进行预防接种,指导科学育儿。

健康指导:①母乳喂养知识指导:母乳含有抗感染的活性白细胞、免疫抗体和其他免疫因子,尤其是初乳含有大量免疫球蛋白。这些免疫物质就像抗生素一样,可以保护婴儿免收细菌感染,不易发生肺炎等疾病。正确的授乳方法和技巧,按需哺乳,正确合理的喂养,利于婴儿生长发育。②婴儿护理保健:周到细致的护理才能保证新生儿健康成长。喂养、保暖、防感染及密切观察新生儿的情况是护理指导的主要内容。初产妇因缺乏科学育儿经验,指导产妇及家属对婴儿的脐部皮肤日常护理,常见症状的观察和护理等是非常重要的,有条件的家庭指导婴儿沐浴、游泳、新生儿抚触等。③心理保健指导,保持心情舒畅,鼓励与亲友沟通,交流经验,宣泄情绪,协助产妇与婴儿建立亲子依附关系,讲解母婴同室的重要性。④饮食调理,合理营养,进食易消化富有营养的食物,如鱼、蛋、禽等以利产妇身体恢复,乳汁化生,增强抗病能力,忌生冷、硬、固、辛、酸、辣味。保持大便通畅,多食新鲜蔬菜,预防便秘。⑤计划生育指导,适当运动,充分休息,注意会卫生,避免受热受冷,注意腹部保暖,产褥期禁,盆浴以免感染,产后42天开始正确避孕。⑥计划免疫指导,建立婴儿预防接种证,按时接种。

结 果

产妇访视情况,见表1。

婴儿访视情况,见表2。

影响母亲健康的因素,见表3。

讨 论

本组结果显示,1600例产妇3次访视出现症状与体征最多的为产后出血,其次为相关疾病,出现症状与体征随着时间推移而减少。1612例婴儿3次访视,正常49.5%,有症状与体征者以新生儿黄疸、湿疹和红臀发生率较高。不良习俗影响母亲健康的恢复。通过产后访视,产妇能及时得到医护人员的帮助,尤其是面对面的具体指导,提高产妇自我管理能力以及对新生儿护理能力,纠正不良的习俗,减少并发症的发生,减少影响母乳喂养的不良因素,从而保证母婴能够健康平安地度过产褥期。产褥期母亲身体恢复得好坏关系到她们一生的幸福[1,2]。产后访视是健康教育的继续,对提高母乳喂养率,提高母婴健康,提高妇幼保健两个系统管理率起到积极作用[3]。

参考文献

1 乐杰,主编.妇产科学[M].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2008:77.

母婴护理与育婴师的区别范文3

    第一条  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以下简称《母婴保健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组织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母婴保健工作坚持以保健为中心、防治结合、面向母婴群体和面向基层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母婴保健事业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各级财政统筹安排对母婴保健事业的投入,为母婴保健事业的发展提供必要的经费,对边远贫困地区的母婴保健事业给予重点扶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母婴保健事业发展专项资金。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母婴保健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计划、民政、计划生育、财政、公安等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做好母婴保健工作。

    第二章  婚前保健

    第六条  实行婚前医学检查制度,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七条  开展婚前医学检查的母婴保健服务机构应当分别设置男、女婚前医学检查室,配备常规检查和专科检查设备以及合格的男、女专职医师。

    第八条  婚前医学检查的项目,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执行,不得擅自增加婚前医学检查项目。

    第九条  母婴保健服务机构对婚前医学检查中不能确诊的项目,应当转至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许可的母婴保健服务机构进行确诊。

    第十条  母婴保健服务机构应当按照检查的实际结果,向接受婚前医学检查的当事人出具婚前医学检查证明。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有效期为三个月。

    第十一条  母婴保健服务机构在婚前医学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患有艾滋病、淋病、梅毒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在传染期内或者有关精神病在发病期内的,医师应当提出医学意见,当事人应当暂缓结婚。

    对诊断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严重遗传性疾病的,医师应当向当事人说明情况,提出医学意见,经男女双方同意,采取长效避孕措施或者施行绝育手术后不生育的,方可登记结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禁止结婚的除外。

    第十二条  经卫生行政部门许可的县级母婴保健服务机构,应当在边远地区开展巡回婚前医学检查服务。

    第十三条  婚前医学检查收费标准,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母婴保健服务机构不得提高收费标准。

    对边远贫困地区或者交费确有困难的人员,应当减免收费。

    第三章  孕产期保健

    第十四条  母婴保健服务机构按照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划定的服务区域和职责,为孕产妇提供下列各项孕产期保健服务:

    (一)医学生殖健康服务;

    (二)建立孕妇保健手册(卡),定期进行产前检查;

    (三)孕期自我保健指导;

    (四)对高危孕产妇进行重点监护、随访;

    (五)胎儿生长发育监护;

    (六)安全分娩技术服务;

    (七)定期进行产后访视,指导产妇科学哺乳;

    (八)避孕、科学育儿等方面的指导;

    (九)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孕产期保健服务。

    第十五条  孕妇应当在怀孕十二周内到母婴保健服务机构定期接受产前检查、孕产期保健教育和医学指导。

    筛查出的高危孕产妇应当到有条件的母婴保健服务机构接受产前检查和监护。

    第十六条  孕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产前诊断:

    (一)羊水过多或者过少;

    (二)胎儿发育异常或者胎儿可能有畸形;

    (三)孕早期接触过可能导致胎儿先天缺陷的物质;

    (四)有遗传病家族史或者曾经分娩过先天性严重缺陷的婴儿;

    (五)年龄超过三十五周岁的初产妇;

    (六)多次流产、死胎、死产,原因不明的;

    (七)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经产前诊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师应当向夫妻双方说明情况,并提出终止妊娠的医学意见:

    (一)胎儿患严重遗传性疾病的;

    (二)胎儿有严重缺陷的;

    (三)孕妇患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孕妇健康的。

    第十八条  依照《母婴保健法》规定施行终止妊娠或者结扎手术的,其手术费用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解决。

    第十九条  生育过严重遗传病患儿或者严重缺陷患儿的妇女再次妊娠前,夫妻双方应当到省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母婴保健服务机构接受医学检查。母婴保健服务机构应当出具诊断证明。

    第二十条  推行孕产妇住院分娩。

    没有条件住院分娩的,应当由持证的家庭接生员为其接生。

    高危孕妇应当到有条件的母婴保健服务机构住院分娩。

    第二十一条  严禁采用技术手段对胎儿进行性别鉴定。但怀疑胎儿为伴性遗传病、严重X连锁智力低下的,必须由具有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专项技术服务资格的母婴保健服务机构提出意见,确需对胎儿进行性别鉴定的,经设区的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第二十二条  母婴保健服务机构和家庭接生员,对所接生的新生儿,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出具出生医学证明。

    第二十三条  母婴保健服务机构和家庭接生员对孕产妇和婴儿死亡以及新生儿出生缺陷的情况,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第四章  婴儿保健

    第二十四条  提倡母乳喂养。

    母婴保健服务机构应当为母乳喂养婴儿提供技术指导。

    不得安排哺乳期女职工从事乳母禁忌的工作,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必要的哺乳条件。

    第二十五条  母婴保健服务机构应当提供下列婴儿医疗保健服务;

    (一)科学育儿的医学指导和咨询;

    (二)建立婴儿保健手册,进行新生儿家庭访视;

    (三)婴儿的定期体检和预防接种;

    (四)体弱、伤残、弱智婴儿的康复保健服务;

    (五)婴儿眼、耳、口腔保健服务;

    (六)婴儿常见病、多发病的防治;

    (七)促进婴儿神经、精神发育的保健服务;

    (八)省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保健服务。

    第二十六条  实行新生儿疾病筛查制度。

    有产科的母婴保健服务机构负责新生儿疾病筛查的取样和送检工作。新生儿疾病筛查中心负责新生儿疾病的筛查、诊断、治疗和随访工作。

    设立新生儿疾病筛查中心,须经省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

    第二十七条  新生儿出生之日起后三十日内,其监护人应当到新生儿居住地的母婴保健服务机构进行登记,建立婴儿保健手册,接受婴儿系列保健服务。

    第五章  技术鉴定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其成员由卫生行政部门提名,报同级人民政府聘任。

    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有异议的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结果,进行医学技术鉴定。

    第二十九条  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实行县级、设区的市级、省级三级鉴定制度。省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为最终鉴定结论。

    第三十条  当事人对母婴保健服务机构出具的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结果持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检查、诊断结果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当地同级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提出书面的鉴定申请,并提交相关的资料。

    第三十一条  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应当在收到鉴定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做出医学技术鉴定,出具医学鉴定结论;特殊情况,不得超过九十日,并应当及时通知当事人延期事由。

    当事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申请重新鉴定。

    第三十二条  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费用,由申请人预付;根据鉴定结论,由责任人承担。

    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收费标准,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六章  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制定并组织实施本地区母婴保健工作发展规划和计划;

    (二)对《母婴保健法》及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制定母婴保健工作规范和技术管理措施;

    (四)对母婴保健服务机构进行考核、发证;

    (五)对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人员和家庭接生员进行培训、考核、发证;

    (六)组织开展母婴保健的科学研究,推广科技成果,普及母婴保健科学知识。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指定母婴保健服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母婴保健业务工作的监测和技术指导。

    第三十五条  母婴保健服务机构开展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经卫生行政部门许可,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

    (一)开展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以及助产技术服务的,必须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许可;

    (二)开展婚前医学检查的,必须经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许可;

    (三)开展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和涉外婚姻婚前医学检查的,必须经省卫生行政部门许可。

    第三十六条  从事《母婴保健法》规定的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和婚前医学检查的人员,必须经省卫生行政部门的考核,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

    从事结扎手术、终止妊娠手术和助产技术服务的人员,必须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考核,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

    第三十七条  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的机构、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的人员,不得从事相应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

    第三十八条  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人员应当严格遵守职业道德,为当事人保守秘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母婴保健法》和本办法规定,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的机构、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一)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和接生的;

    (二)施行终止妊娠手术或者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

    (三)出具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的。

    第四十条  从事母婴保健服务工作的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或者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取消执业资格。

    无业人员、个体行医人员非法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并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母婴保健服务机构和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未按规定报告孕产妇死亡、婴儿死亡以及新生儿出生缺陷情况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  母婴保健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按《母婴保健法》和本办法规定提供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由同级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三条  卫生行政部门、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母婴保健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侮辱、威胁、殴打母婴保健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方式阻碍母婴保健工作正常进行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六条  对个人罚款3000元以上,对单位罚款5000元以上,以及取消母婴保健工作人员执业资格的行政处罚,当事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

    第四十七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章  附则

母婴护理与育婴师的区别范文4

[关键词] 纯母乳喂养;支持系统;指导

[中图分类号] R715.2[文献标识码] B[文章编号] 1674-4721(2014)03(c)-0159-03

Influence of professional guidance to breastfeeding counseling on exclusive breastfeeding in baby zone

LIANG Wei-lun ZHONG Yuan-mei ZHENG Ping-ping

Maternal and Child Health Hospital of Futian District in Shenzhen City of Guangdong Province,Shenzhen 518000,China

[Abstract] Objective To establish exclusive breastfeeding support system and study the influence of professional guidance to breastfeeding counseling on exclusive breastfeeding in baby zone. Methods 100 pregnant women from June to December 2013 were selected as the study objects,and they were divided into guidance group and control group according to whether there was professional guidance on excusive breastfeeding support system or not,50 cases in each group.Babies in control group were given with exclusive breastfeeding without prevention;while the pregnant women in guidance group were in the professional guiding by the support system.Then,the rate of excusive breastfeeding between the two groups were analyzed comparatively within six months. Results Three days after birth,babies were mostly under exclusive breastfeeding(100% vs 98%),which had no statistical significance(P>0.05).Four weeks later,the rate of exclusive breastfeeding decreased gradually;and 16 weeks later,the rate of guidance group and control group had decreased to 68%,28% respectively;after 24 weeks,the rate of guidance group and control group were 56% and 18% respectively,the differences between the two groups were statistically significant(P<0.05),which showed that professional guidance could improve the breastfeeding rate significantly. Conclusion Professional guidance in baby zone for the exclusive breastfeeding support system can promote women to take exclusive breastfeeding significantly,which demonstrated the validity and practicability of exclusive breastfeeding support system.

[Key words] Exclusive breastfeeding;Support system;Guidance

近年来,由于有的女性过于注重身形或者较早的回到工作岗位,使婴儿缺乏母乳的喂养,然而母乳喂养有着诸多好处:有利于婴儿健康成长,母乳别是初乳,含有婴儿所需要的丰富营养;有利于产妇恢复身体健康;有利于增强婴儿抵抗力、免疫力;有利于婴儿消化和健康发育;有利于增进母子情感;经济实惠、快捷方便、安全卫生等[1-2]。正因为母乳喂养的诸多好处,为了有效提高母乳喂养率,国家积极开展爱婴行动,创建爱婴医院,实施母乳喂养咨询项目,广泛开展母乳喂养宣传等方式[3]。本研究通过观察有无爱婴区纯母乳喂养支持系统的专业指导对半年内两组纯母乳喂养率的变化情况,探讨爱婴区纯母乳喂养支持系统提供的母乳喂养咨询专业指导对提高纯母乳喂养率的影响。

1 资料与方法

1.1 一般资料

选择2013年6~12月本院爱婴区100例产妇为为研究对象,排除文化水平、地域习俗等可能影响因素,分别将其分为指导组和对照组两组,每组各50例。指导组中,产妇年龄24~35岁,平均(28.1±4.1)岁;初产妇47例,经产妇3例;新生儿性别:男27例,女23例。对照组中,产妇年龄23~36岁,平均(27.8±3.9)岁;初产妇48例,经产妇2例;新生儿性别:男28例,女22例。两组一般资料比较,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具有可比性。

1.2 方法

1.2.1 对照组对于对照组不施加过多的人为干预,主要是孕妇自然喂养。

1.2.2 指导组制订《爱婴区母乳喂养情况调查问卷》,并请专家指导认可,内容包括一般人口学特征、新生儿基本信息及喂养方法等。同时,在产后第2、4周派遣专业妇保人员对两组产妇进行回访,并进行常规检查、评估及相关健康知识教育。在第4周回访结束时进行问卷调查。产后第2、4、6个月再进行电话回访,对婴儿的喂养方式进行全面、详细了解并强调母乳喂养的优点及意义,必要时可上门对喂养方法进行指导(采取爱婴区纯母乳喂养支持系统提供的母乳喂养咨询专业指导),具体如下:对于产后1个月以内的婴儿,开始时的哺乳时间为3~5 min,随后根据婴儿的不断成长,哺乳时间逐渐提高至20 min左右;对于孩子的哺乳建议时间为1年左右;在哺乳前,产妇可热敷并按摩,保证乳汁分泌充分,同时指导母亲在哺乳时的各项注意事项,包括哺乳的等;哺乳过程中与婴儿进行积极交流,并对母亲进行专业的饮食指导,确保母亲的营养得到充分保证。爱婴区纯母乳喂养支持系统培养并提供特定的经专业母乳喂养培训的护理人员为产妇提供专业指导,并为后续出现的问题提供合适的解决方案。

1.2.3 随访观察整个过程进行追踪调查,可以采用电话访问、实地访问等多种调查方式,观察和分析两组纯母乳喂养率的变化情况(调查时间从婴儿出生后开始实施,持续半年)。评判标准:由调查员直接上门或电话调查并进行数据统计,根据所需要了解的内容,逐步统计。对相应小常识的了解程度(了解或不了解)进行统计,如当事人了解该常识便记1分,累计评分;纯母乳喂养指从婴儿出生到调查结束时一直采用母乳喂养。

1.3 统计学方法

采用SPSS 17.0统计学软件对相关数据进行分析,计数资料采用χ2检验,以P<0.05为差异有统计学意义。

2 结果

2.1 两组产妇对科普知识了解情况的比较

调查结果提示,两组产妇对哺乳过程中小常识的了解情况差异无统计学意义(表1)。

表1 两组产妇对母乳生活小常识了解程度的比较[n(%)]

2.2 两组产妇纯母乳喂养率的比较

指导组及对照组孕妇在婴儿出生后3 d内采用纯母乳喂养的方式占绝大多数(100% vs 98%),两组间比较,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4周后,两组纯母乳喂养率开始逐渐下降;16周后,指导组和对照组的比例分别降为68.0%、28.0%;24周后,指导组和对照组的比例分别降为56.0%、18.0%,两组间比较,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5)(表2),表明专业指导能明显提高纯母乳喂养率。

表2 两组产妇纯母乳喂养率的比较[n(%)]

3 讨论

3.1 纯母乳喂养支持系统的特点

母乳有着“五多二少一适宜”的特点:白蛋白、微量元素、乙型乳糖、必需氨基酸、消化酶含量多,维生素D、K含量较少,钙、磷比例适宜[4]。因此,纯母乳喂养不仅有利于婴儿发育,促进消化,而且也能提高免疫力、减少感染,同时还能增加母子感情,并能预防心血管系统[5]。爱婴区纯母乳喂养支持系统的主要内容包括完善病区相关管理制度、进行产妇个性化评估、责任制护理持续监督管理、扩充护士母乳喂养理论相关知识及技能、加强陪护人员行为规范及意识培养、出院后母乳喂养咨询等[6]。并通过临床应用进行适当的调整,建立成熟的爱婴区纯母乳喂养支持系统,帮助产妇顺利适应母亲角色,乐于母乳喂养,掌握母乳喂养常见问题的解决方法。在出院前达到母乳分泌量足够,无乳胀情况发生或发生乳胀时能掌握解决方法的目的,出院后能主动坚持纯母乳喂养并了解获得帮助的途径[7]。切实提高纯母乳喂养率,促进母婴健康。

3.2 纯母乳喂养支持系统的应用效果

3.2.1 纯母乳喂养支持系统有利于普及哺乳常识从调查结果我们不难发现,产妇及家属在纯母乳喂养意识、母乳喂养技巧及母乳喂养常见问题的解决方面存在很多问题,对推进落实纯母乳喂养造成很大的实际困难[8]。住院期间的纯母乳喂养支持系统对产妇在住院及出院后坚持母乳喂养显得尤为重要。纯母乳喂养支持系统通过提供专业的指导来进一步提高母乳喂养小常识的普及度,本次调查发现,这种小常识的普及度和了解度与纯母乳喂养存在正性关系[9]。

3.2.2 纯母乳喂养支持系统能提高纯母乳喂养率纯母乳喂养支持系统能有效提高纯母乳喂养的比例。本次调查发现,16周后的指导组和对照组的比例分别为68.0%、28.0%;24周后指导组和对照组的比例分别为56.0%、18.0%,表明专业指导能明显提高纯母乳喂养率,并且与沈红仙等[2]的研究结果一致,再次证明其临床应用价值。

目前,关于母乳喂养的优点已被大众广泛知晓和认可,其与各类疾病预防的相关性也得到了进一步的研究和证实,例如其能降低心血管疾病和哮喘等疾病的发病率[10],但如何建立一个成熟的纯母乳喂养支持系统,当前还处于探索阶段。虽然本院纯母乳喂养支持系统的初步模型已经建立,也表现出一定的积极效果,但我们仍需不断努力和完善,促进纯母乳喂养的推广。

[参考文献]

[1]胡冰,宋云亮,曾月兰.爱婴区母乳喂养的影响因素与护理对策[J].全科护理,2009,7(4):876-877.

[2]沈红仙,吴琳莉,潘玉芳.基层母乳喂养咨询室的专业指导对纯母乳喂养的影响效果[J].中国乡村医药杂志,2013, 20(18):62-64.

[3]孙艳辉.责任制护理在爱婴病房母乳喂养中的应用[J].中国基层医药,2010,17(6):860-861.

[4]朱毓,万宏伟,黄蓉.产后6个月母乳喂养的护理干预进展[J].上海交通大学学报,2013,33(8):1176-1181.

[5]郑彩霞,涂晋梅,邓瑞梅,等.母婴同室合理喂养对妊娠期糖尿病产妇新生儿血糖的影响[J].中华现代护理杂志,2010,16(21):2537-2538.

[6]何萍,黄迎,黄璧琨,等.对301名孕产妇母乳喂养知信行的调查分析[J].中国妇幼健康研究,2012,23(4):430-432.

[7]张悦,王惠珊,罗倩,等.新生儿院内纯母乳喂养情况及其影响因素分析[J].中国儿童保健杂志,2012,20(6):507-509,513.

[8]郝卫楠,张红朵.护理工作在母乳喂养成功中的重要性分析[J].中国社区医师医学专业,2011,13(35):279-280.

[9]Guerranti C,Perra G,Corsolini S,et al.Pilot study on levels of perfluorooctane sulfonic acid(PFOS)and perfluorooctanoic acid(PFOA) in selected foodstuffs and human milk from Italy[J].Food Chem,2013,140(1-2):197-203.

母婴护理与育婴师的区别范文5

母婴健康安全行动计划

为提高妇幼健康服务质量和水平,切实保障母婴安全,维护妇女儿童健康权益,自2018年起,在全国组织实施母婴安全行动计划。

一、总体要求

以预防和减少孕产妇和婴儿死亡为核心,以落实母婴安全保障制度为重点,以提升医疗机构服务能力为抓手,以强化质量安全管理为保障,为群众提供安全、有效、便捷、温馨的妇幼健康服务,全力维护妇女儿童健康。

二、行动目标

自2018至2020年,通过开展母婴安全行动,提升妇幼健康服务水平,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和婴儿死亡率,到2020年全国孕产妇死亡率下降到18/10万,全国婴儿死亡率下降到7.5‰。在此基础上,树立一批母婴安全示范单位。

三、行动范围

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助产机构),重点是二级及以上综合性医院、妇幼保健院和妇产医院。

四、行动内容

(一)妊娠风险防范行动。

1.提升风险防范意识。以科学备孕、孕产期保健、安全分娩为重点,制订孕产妇健康教育工作计划,开发针对性的健康教育材料。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网站、微信、微博等大众媒体,制作参与科普节目,积极撰写科普文章,广泛开展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普及孕育健康知识,提升群众健康素养,使每个孕产妇成为自身健康第一责任人,积极参与配合医疗保健活动,提升自我保健和风险防范意识。

2.做好备孕咨询指导。将妊娠风险教育作为孕妇学校开班第一课。设立生育服务咨询室,汇集妇科、产科、生殖、遗传、心理、中医等专业力量开展多学科协作诊疗,规范提供生育力评估和备孕指导。综合评估妇女基础健康状况、生育能力和年龄等因素,客观告知妊娠几率和风险,引导群众正确认识高龄高危妊娠风险。

3.开展妊娠风险评估。按照《妊娠风险评估与管理工作规范》要求,开展孕产妇妊娠风险筛查和评估,对孕产妇进行分级分类管理,在《母子健康手册》及相应信息系统作出明显标注。对于妊娠风险分级为“黄色(一般风险)”、“橙色(较高风险)”、“红色(高风险)”和“紫色(传染病)”的孕产妇,应当建议其在二级以上医疗机构接受孕产期保健服务和住院分娩。对患有疾病可能危及生命不宜继续妊娠的孕产妇,由副主任以上任职资格的医师进行评估和确诊,告知继续妊娠风险,提出科学严谨的医学建议。

4.提供生育全程服务。使用全国统一的《母子健康手册》,整合孕前保健、孕期保健、住院分娩、产后避孕、儿童保健等内容,提供系统、规范的优生优育全程服务,打造无缝连接“一条龙”服务链。规范有序开展产前筛查与产前诊断服务,严格落实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等综合防控措施。指导产妇分娩后及时采取避孕措施,减少非意愿妊娠,合理控制生育间隔。

(二)危急重症救治行动。

5.加强高危人群管理。筛查妊娠危险因素,识别高危孕产妇,对妊娠风险分级为“橙色”、“红色”和“紫色”的孕产妇严格实行高危孕产妇专案管理,保证专人专案、全程管理、动态监管、集中救治,确保做到“发现一例、登记一例、报告一例、管理一例、救治一例”。密切监测、治疗妊娠合并症和并发症,根据病情需要及时转诊。

6.查找救治薄弱环节。每半年组织产科、儿科、重症医学等业务科室和医务科等职能部门召开至少1次联席会议,梳理在危重孕产妇和危重新生儿救治方面存在的管理、技术问题,完善诊疗预案和管理制度,建立孕产妇用血、转运等保障机制。积极探索开展孕产妇危重症评审。

7.针对死因完善预案。结合区域孕产妇和新生儿死亡评审情况以及本机构实际,针对产后出血、新生儿窒息等主要死因建立抢救流程与规范,明确相关科室和人员职责任务,确保急救设备和药品随时处于功能状态。建立完善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救治医患沟通和媒体沟通机制。

8.建立救治协调机制。设立产科安全管理办公室,由分管院长具体负责,协调建立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救治、会诊、转诊等机制。建立院内多学科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急救小组。完善产科、儿科协作机制,鼓励产科与儿科共同确定分娩时机,儿科医师按照院内会诊时限要求准时到达。

(三)质量安全提升行动。

9.完善质量管理体系。落实《医疗质量管理办法》,成立医疗质量管理专门部门,负责本机构的医疗质量管理工作。产科、儿科应成立本科室医疗质量管理工作小组,组长由科室主要负责人担任,指定专人负责日常质量管理工作。每年开展不少于1次医疗质量安全案例警示教育。

10.加强医疗安全管理。严格遵守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强化产科探视管理,新生儿在院期间佩戴身份识别腕带,完善新生儿出入管理制度和交接流程,做到身份有识别、交接有登记。规范处理医疗废物,依法依规妥善处理胎盘和死胎(死婴)。加强新生儿病房、临床检验实验室、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实验室等重点部位医院感染管理,严格执行消毒隔离、手卫生和医院感染监测等规定。建立风险监测、预警以及多部门协同干预机制,严格执行医院感染暴发报告制度,有效防范医院感染。

11.促进质量持续改进。针对手术室、产房、新生儿病房等重点部门,围绕关键环节和薄弱环节制定质量评价标准,建立相应的质量安全考核指标。科室质量管理小组应当每月开展自我评估与分析,制订并落实质量持续改进措施。运用质量管理工具分析医疗质量安全信息。

12.定期报送母婴安全信息。按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求,定期报送住院分娩、孕产妇死亡、新生儿死亡、出生缺陷等个案数据以及服务资源数据,发生孕产妇死亡后第一时间通报辖区县级妇幼保健机构。建立医疗质量(安全)不良事件信息采集、记录和报告相关制度。

(四)专科能力建设行动。

13.加强临床专科建设。以各层级临床重点专科建设为抓手,提升产科、儿科专科诊疗水平。综合性医院着力加强妊娠合并症处置、危重孕产妇多学科联合救治,重点提升疑难重症诊疗能力。分娩量较大的妇幼保健院、妇产医院着力加强产科亚专科和新生儿科建设,逐步建立产科重点专病医疗组。积极推广中医适宜技术和方法,开展中成药合理使用培训,促进孕产妇和婴幼儿安全应用中药。加强危急重症中西医临床协作,提升诊疗救治能力。

14.促进保健专科发展。开展妇幼保健专科示范单位建设,丰富服务内涵,拓展服务内容,加强人才建设,促进预防保健与临床医疗融合发展,不断提升孕前保健、孕产期保健、产后保健、儿童眼保健、儿童听力保健等保健专科服务能力和水平。发挥中医治未病优势,推广应用中医防病保健方法,扩大中医药在孕育调养、产后保健等方面的作用。

15.强化专业技能培训。结合辖区孕产妇和新生儿死亡评审情况,确定技能培训主题。每季度开展不少于1次专项技能培训和快速反应团队急救演练,提升快速反应和处置能力,紧急剖宫产自决定手术至胎儿娩出时间(DDI)应当努力控制在30分钟以内并逐步缩短。保障产科医师、助产士、新生儿科医师每年至少参加1次针对性继续医学教育。

16.推进科研攻关和临床转化。以临床应用为导向,在产后出血、前置胎盘、胎盘植入等妊娠合并症和并发症处理及出生缺陷防治、早产风险提示、早产儿救治等方面组织开展科研攻关。加快推进产后出血防治、新生儿复苏等适宜技术的推广应用。

(五)便民优质服务行动。

17.优化诊疗资源配置。按照开放床位和配置标准,足额配备医护人员和设施设备,确保服务资源与服务量相匹配。在门诊合理安排B超等设备,增加胎心监护等可穿戴设备,逐步缩短检查等候时间。优化产科诊室布局和服务流程,集中产科门诊、超声检查、胎心监护、采血、尿检、缴费等环节,努力提供“一站式”服务。完善自助服务设备,提供便民服务设施,在儿科和儿童保健门诊设立母乳喂养室。

18.推进全面预约诊疗。三级综合医院和三级妇幼保健院的产科预约诊疗率≥70%,产前检查复诊预约率≥90%。在保障危重孕产妇救治的前提下,推广预约住院分娩,对预约孕产妇优先安排住院床位。

19.提供便民利民服务。通过诊间结算、移动支付等方式,减少患者排队次数,缩短挂号、缴费、取药排队等候时间。提供自助打印、网络查询、手机信息等多种形式的检查检验结果查询服务。规范落实孕前优生健康检查、产前筛查、新生儿疾病筛查等惠民利民政策和措施。

20.倡导温馨舒适分娩。营造温馨、舒适的产房环境,提供以产妇为中心的人性化分娩服务。积极开展专业陪伴分娩等非药物镇痛服务,鼓励开展药物分娩镇痛服务,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可开展家属陪伴分娩。

五、行动步骤

(一)2018年工作安排。

1.2018年1-5月,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印发《母婴安全行动计划》部署相关工作。各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根据行动计划和当地实际,制订本省(区、市)具体实施方案和年度工作计划,落实各项工作措施,做好动员部署、宣传发动工作,调动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积极性。各省(区、市)的实施方案要对孕产妇死亡率和婴儿死亡率较高的边远地区、贫困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等重点区域制订针对性的策略措施。

2.2018年6-12月,医疗机构落实母婴安全行动计划。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组织督导检查,推动落实母婴安全行动计划。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和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织发现先进典型,挖掘一批母婴安全示范单位。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和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织对示范单位进行宣传报道。

(二)2019年工作安排。

1.2019年1月,总结2018年度行动计划落实情况。

2.2019年2月,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通报2018年度情况,部署2019年工作。对2018年度母婴安全示范单位进行表扬,在全国会议上进行经验交流。

3.2019年3-12月,医疗机构落实母婴安全行动计划。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组织督导检查,推动落实母婴安全行动计划。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和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织发现先进典型,挖掘一批母婴安全示范单位。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和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织对示范单位进行宣传报道。

(三)2020年工作安排。

1.2020年1月,总结2019年度行动计划落实情况。

2.2020年2月,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通报2019年度情况,部署2020年工作。对2019年度示范母婴安全示范单位进行表扬,在全国会议上进行经验交流。

3.2020年3-12月,医疗机构落实母婴安全行动计划。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组织督导检查,推动落实母婴安全行动计划。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和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织发现先进典型,挖掘一批母婴安全示范单位。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和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织对示范单位进行宣传报道。

4.2020年10-12月,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对母婴安全行动计划3年实施情况进行总结,推进母婴安全工作常态化制度化。

六、行动要求

(一)细化落实行动措施。

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根据当地实际,制订具体实施方案,明确时间表、路线图,夯实工作责任,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局面。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将确定部分重点联系医院,强化督促指导,定期了解工作进展。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也要建立重点联系单位制度,督促医疗机构采取措施切实落实母婴安全行动计划。

(二)发挥典型示范作用。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委属委管医院要发挥“国家队”表率作用,省级综合医院、妇幼保健院要发挥区域“龙头”作用。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深入挖掘、树立先进典型,通过示范引领,带动辖区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落实母婴安全行动计划。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将根据各地推荐的示范单位,遴选出一批全国示范单位组织系列报道,供各地交流学习。

(三)加强舆论宣传引导。

母婴护理与育婴师的区别范文6

第一条为了保障母亲和婴儿健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发展母婴保健事业,提供必要条件和物质帮助,使母亲和婴儿获得医疗保健服务。

国家对边远贫困地区的母婴保健事业给予扶持。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母婴保健工作。

母婴保健事业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四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母婴保健工作,根据不同地区情况提出分级分类指导原则,并对全国母婴保健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做好母婴保健工作。

第五条国家鼓励、支持母婴保健领域的教育和科学研究,推广先进、实用的母婴保健技术,普及母婴保健科学知识。

第六条对在母婴保健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在母婴保健科学研究中取得显著成果的组织和个人,应当给予奖励。

第二章婚前保健

第七条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公民提供婚前保健服务。

婚前保健服务包括下列内容:

(一)婚前卫生指导:关于性卫生知识、生育知识和遗传病知识的教育;

(二)婚前卫生咨询:对有关婚配、生育保健等问题提供医学意见;

(三)婚前医学检查:对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可能患影响结婚和生育的疾病进行医学检查。

第八条婚前医学检查包括对下列疾病的检查:

(一)严重遗传性疾病;

(二)指定传染病;

(三)有关精神病。

经婚前医学检查,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出具婚前医学检查证明。

第九条经婚前医学检查,对患指定传染病在传染期内或者有关精神病在发病期内的,医师应当提出医学意见;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暂缓结婚。

第十条经婚前医学检查,对诊断患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严重遗传性疾病的,医师应当向男女双方说明情况,提出医学意见;经男女双方同意,采取长效避孕措施或者施行结扎手术后不生育的,可以结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禁止结婚的除外。

第十一条接受婚前医学检查的人员对检查结果持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医学技术鉴定,取得医学鉴定证明。

第十二条男女双方在结婚登记时,应当持有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者医学鉴定证明。

第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婚前医学检查制度实施办法。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婚前医学检查应当规定合理的收费标准,对边远贫困地区或者交费确有困难的人员应当给予减免。

第三章孕产期保健

第十四条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育龄妇女和孕产妇提供孕产期保健服务。

孕产期保健服务包括下列内容:

(一)母婴保健指导:对孕育健康后代以及严重遗传性疾病和碘缺乏病等地方病的发病原因、治疗和预防方法提供医学意见;

(二)孕妇、产妇保健:为孕妇、产妇提供卫生、营养、心理等方面的咨询和指导以及产前定期检查等医疗保健服务;

(三)胎儿保健:为胎儿生长发育进行监护,提供咨询和医学指导;

(四)新生儿保健:为新生儿生长发育、哺乳和护理提供的医疗保健服务。

第十五条对患严重疾病或者接触致畸物质,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者可能严重影响孕妇健康和胎儿正常发育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予以医学指导。

第十六条医师发现或者怀疑患严重遗传性疾病的育龄夫妻,应当提出医学意见。育龄夫妻应当根据医师的医学意见采取相应的措施。

第十七条经产前检查,医师发现或者怀疑胎儿异常的,应当对孕妇进行产前诊断。

第十八条经产前诊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师应当向夫妻双方说明情况,并提出终止妊娠的医学意见:

(一)胎儿患严重遗传性疾病的;

(二)胎儿有严重缺陷的;

(三)因患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孕妇健康的。

第十九条依照本法规定施行终止妊娠或者结扎手术,应当经本人同意,并签署意见。本人无行为能力的,应当经其监护人同意,并签署意见。

依照本法规定施行终止妊娠或者结扎手术的,接受免费服务。

第二十条生育过严重缺陷患儿的妇女再次妊娠前,夫妻双方应当到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接受医学检查。

第二十一条医师和助产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操作规程,提高助产技术和服务质量,预防和减少产伤。

第二十二条不能住院分娩的孕妇应当由经过培训合格的接生人员实行消毒接生。

第二十三条医疗保健机构和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出具统一制发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有产妇和婴儿死亡以及新生儿出生缺陷情况的,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第二十四条医疗保健机构为产妇提供科学育儿、合理营养和母乳喂养的指导。

医疗保健机构对婴儿进行体格检查和预防接种,逐步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婴儿多发病和常见病防治等医疗保健服务。

第四章技术鉴定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设立医学技术鉴定组织,负责对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和产前诊断结果有异议的进行医学技术鉴定。

第二十六条从事医学技术鉴定的人员,必须具有临床经验和医学遗传学知识,并具有主治医师以上的专业技术职务。

医学技术鉴定组织的组成人员,由卫生行政部门提名,同级人民政府聘任。

第二十七条医学技术鉴定实行回避制度。凡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鉴定的人员,应当回避。

第五章行政管理

第二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母婴保健工作,提高医疗保健服务水平,积极防治由环境因素所致严重危害母亲和婴儿健康的地方性高发性疾病,促进母婴保健事业的发展。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母婴保健工作。

第三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母婴保健监测和技术指导。

第三十一条医疗保健机构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负责其职责范围内的母婴保健工作,建立医疗保健工作规范,提高医学技术水平,采取各种措施方便人民群众,做好母婴保健服务工作。

第三十二条医疗保健机构依照本法规定开展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以及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必须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并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

严禁采用技术手段对胎儿进行性别鉴定,但医学上确有需要的除外。

第三十三条从事本法规定的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的人员,必须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考核,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从事本法规定的婚前医学检查、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人员以及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必须经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考核,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第三十四条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人员应当严格遵守职业道德,为当事人保守秘密。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未取得国家颁发的有关合格证书的,有下列行为之一,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予以制止,并可以根据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一)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或者医学技术鉴定的;

(二)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

(三)出具本法规定的有关医学证明的。

上款第(三)项出具的有关医学证明无效。

第三十六条未取得国家颁发的有关合格证书,施行终止妊娠手术或者采取其他方法终止妊娠,致人死亡、残疾、丧失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人员违反本法规定,出具有关虚假医学证明或者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由医疗保健机构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取消执业资格。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指定传染病,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风病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

严重遗传性疾病,是指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者部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后代再现风险高,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遗传性疾病。

有关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