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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的资产隔离功能范文1
【关键词】运作思路 创新之策 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
一、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概况
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是一种抵押担保证券,指金融机构(主要是商业银行)把自己所持有的流动性较差、但具有未来现金收入的住房抵押贷款,汇集重组为抵押贷款群组,由证券化机构以现金方式购入,经过担保或信用增级后,以证券的形式出售给投资者,以融通资金,并使住房贷款风险分散为由众多投资者承担的融资过程。从本质上讲,发行住房抵押贷款证券是住房抵押贷款发放机构的一种债权转让行为,即贷款发放人把对住房贷款借款人的所有权利转让给证券投资者。随着住房货币化改革的全面推开,如不开辟新的住房融资渠道,房改进程将受到严重制约。
而从世界范围来看,住房抵押贷款是一种最广泛地被证券化的资产,银行将住房抵押这部分信贷资产以出售方式,让从事抵押贷款证券业务机构的特殊目标公司(SPV)购买,该公司以这些资产作为抵押,发行资产抵押证券,再由承销商(二级市场中介)出售给投资人。从总体上说,我国开展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条件已经基本具备,但是,如何培育贷款证券化所需要的发行人、机构投资者、中介服务机构等,并对相关的法律制度进行完善是开展这项业务的前提。
二、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运作的思路
1、加快相关市场发展,为证券化提供基础市场条件。必须着手解决市场中存在问题,措施有:一是要大力发展房地产市场,推进住房商品化与货币化进程,深化住房制度改革;二是要完善证券市场,加快证券市场化发展速度,扩大其容量和规模,完善其功能,加强其管理体系的建设,健全相关法律法规,规范证券交易行为,稳定证券市场;三是积极培养住房抵押贷款市场。
2、加快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组织机构建设,完善中介服务体系。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涉及到房地产开发商、银行、担保、保险和资信评估等相关部门。为了支持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启动,开办初期,可由政府主管、开发商、银行、证券、担保、保险等部门共同发起成立政府住房抵押贷款公司,待条件成熟转变为上市股份公司,可以将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作为抵押贷款机构的下属单位,并允许抵押贷款机构吸收住房公积金存款和住房储蓄存款,使部分住房公积金进入住房抵押贷款市场,或为抵押贷款提供担保;必要时,成立住房抵押贷款保险金融机构,以国家权力机构作为后盾。现阶段,可利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开办住房抵押贷款保险业务,然后建立符合法律规范的专门保险机构,提高住房抵押贷款的安全性。此外,要完善中介服务机构,组建大批借款人资格审查、不动产评估和不动产证券评级等机构,提高业务咨询、资信调查、房产评估和监证登记等方面的服务质量,满足住房抵押贷款市场的需要。
3、加强立法工作,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提供法律保障。要尽快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以保证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有序发展。重点解决不动产抵押处分权与政府行政处罚权的矛盾、抵押登记与评估的法律保证以及抵押担保的约束机制等问题。制定《住房法》、《住房金融机构组织法》、《住房抵押贷款保险法》等,同时要建立借款人资信审查、价格评估、抵押证券评级等一系列统一标准和金融机构开办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业务的会计制度。此外,还要有相关法规来规范、监督与住房金融有关的住房储蓄管理、住房公积金管理以及住房补贴管理等经济活动。
三、我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创新之策
1、立法层面上的创新
虽然随着我国《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的出台我国已基本上打通了不良资产证券化的通道,但是我们必须明确的是该条例仅仅是一种燃眉之急的做法。而且,从学理上而言当条例与我国现行的银行法、保险法及证券法律发生冲突时,根据上位法优于个位法的特点,条例的效力还是一个经受不住学理推敲问题。实际上,总体考虑,我国目前的法律环境对于资产证券化的展开还有相当大的阻力,这主要表现为现行法律规则与资产证券化内在需求的冲突及证券化法律的空白。鉴于这种形势,笔者认为,我国在立法上应采取这样的策略:
(1)理清目前既存的《公司法》、《保险法》、《证券法》、《商业银行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担保法》、《企业破产法》、《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等与不良资产证券化内在需求之间的规则冲突之处,以求规则与资产证券化关系的发展同步;在这之中,笔者认为既然资产证券化的结果是不良资产被经过包装后以证券的方式表现出来,那么我国的证券法必须立于现实的层面对证券进行一个明确的界定,以突破目前的规定。
(2)提高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立法层次。我国应出台一部立法层次高的法律,以体现立法的权威性、一致性与稳定性。国际上资产证券化立法模式有分散立法与统一立法两种,分散立法模式以美国为代表,统一立法模式是其他大部国家所采取的模式,特别是近几年来,欧洲、亚洲等陆续有几十个国家和地区制订了资产证券化的单行法。
2、制度层面上的创新
(1)SPV的模式安排及自我风险隔离问题。SPV的模式是不良资产证券化成功的根本保证,笔者认为在目前的形势下,具有现实性的模式有以下几种:
①成立国有独资的SPV;在设计该模式中,我国可以借鉴香港按揭公司模式,成立一个由政府支持的国家独资公司,其经营业务为购买应收款项,并以此为支撑发行证券;其启动资金由政府出资,其后可以通过发行证券募集资金来购买证券化的基础资产。客观而言,这一模式在目前的法律环境下,并不存在法律障碍,且此类SPV还能享受税收方面的优惠。因此,这一模式是一种成本较低、且迅捷的方式。
②资产管理公司成立子公司型的spv模式;根据我国《金融资产管理条例》第10条规定,我国的资产管理公司可以综合运用多种手段来处置不良资产,其中包括运用出售、资产重组、置换、债转股、证券化等多种方式对贷款及其抵押品进行处置。同时,根据该条例第26条的规定,资产管理公司还可以享受税收优惠的政策。因此,由长城、信达、东方等资产管理公司来成立子公司spv进行资产证券化亦为一种明智之举。具体的操作是,资产管理公司按照破产隔离的要求成立子公司型spv,其专门从事基础资产的购买与资产支撑证券的发行业务。
③特殊目的信托spv模式。《信托法》的出台为特殊目的信托spv提供了法律根据。因此,发起人可以设立一个信托型spv,然后将基础资产转移给信托spv,信托的权益移交给一家独立的受托管理机构进行托管。其后信托spv以基础资产为支撑发行受益凭证,受托管理机构负责收取证券的本息,并向投资者进行分配。然而,若要使该模式切实可行,我国还必须对2002年《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第9条,及其《实施细则》第4条的内容进行修订。实质上,无论我国的spv采取何种模式,立法都必须考虑到spv自身的产隔离问题。因此,我国的资产证券化法应作出如下的规定:其一是应将spv的业务范围限于仅从事与证券化交易有关的业务活动;其二是一般情况下,其债务也只能限于证券化交易中成立的债务与担保;其三是在资产支撑证券尚未清偿完毕的情况下,spv不能进行解散、清算、兼并及资产销售活动;其四为了避免与母公司“实质合并”,必须要求spv严格遵守独立契约原则,建立独立的账薄与档案,保留独立的账户,并将自有资产与母公司的资产隔离。
3、不良资产真实销售问题
采取何种证券化方式是我国证券化立法创新中所必须解决的重要问题。一般而言,资产证券化程度较高的国家都确立真实销售的立法价值取向,相反则采取担保融资的方式。尽管有许多学者从我国资产证券化的发展阶段及理论研究的程度、目前的法律体制、税收与会计方面、破产隔离机制的不足等角度出发,认为我国目前只宜采取担保融资的模式。对于这一观点,笔者认为是值得商榷的。在目前的形势下,我国的资产证券化法则应确立“资产真实销售”的准则,其原因如下:其一这种准则能提升基础资产的信用评级,易于证券的发行与交易;其二是这一准则的确立必然会导致我国的立法者对与证券化相关的法律进行重新的审视,从而对原来相关的法律规则进行一次系统的梳理,如对《公司法》、《破产法》等进行相应的整合;其三是真实销售具有本身的制度优势,能更好地隔离风险,保证交易的安全,是一种比较成熟的证券化模式。笔者认为,在立法中在识别真实销售与担保融资时,我国可以借鉴作者在前文所述的美国的一些识别标准,如当事人的意图、有无追索权、及会计与税收上的处理等。实际上,资产真实销售与破产隔离及spv的组建是几个紧密相联的问题,因为无论spv是采用公司、合伙或信托形式,都要注意自身破产风险和发起人破产风险的隔离,防止发生“实体合并”,使已转移的资产重新归并到发起人的破产财产中。因此,在我国的证券化立法中,必须将上述的三个问题进行务实性的综合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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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诚“传家”助高净值人士进行养老规划
本刊记者调查发现,受金融市场波动、政策调整和企业经营风险等因素影响,国内投资者,特别是高净值群体已将财富保障作为首要的财富目标,并且将保险作为主要保障和风险分散手段。
信诚人寿一直关注社会养老问题,专门为高净值家庭推出专属保险品牌“传家”。“传家”旗下共有两个系列的服务,其中“传家・致诚”以信诚“托富未来”终身寿险、信诚“金雪球”终身寿险(分红型)等终身寿险为基础,结合信托服务,侧重为投保人身故后的安排规划,而“传家・致祥”则以信诚人寿的信诚“安享未来”养老年金保险C款(分红型)、信诚“瑞享金生”年金保险(分红型)等年金类产品为基础,结合信托服务,可为投保人提供养老保障资产的增值和多元化的分配。其中“安享未来”特别针对中国老龄化及社会保障体系薄弱现状,专注于发现并帮助中国消费者实现退休需求而推出。
“保险+信托”方式
客户通过投保“传家”系列保险产品,当发生保险理赔时,理赔金将直接进入信托,从而让信托实质管理更早启动和介入,为客户提供长时间、专业化、系统化、个性化的财富保护和管理,实现养老保障金更快速的增值和更安全的管理。更重要的是,客户可以通过信托计划约定信托受益人在何时及何种情况下获得信托资产,解决了传统养老金领取不够灵活、各个家庭成员之间分配不够合理等方面的问题。客户可以根据自身需求,通过设定个性化的领取条件、领取金额、领取时间、领取对象等,多元化解决家庭所有成员的养老问题。
一份规划,兼顾全家人的养老
赵楠通过客户的案例为记者介绍了投保人的投保过程及保险保障。
46岁的张先生是一家大型企业的高管,年收入约150万元。张先生19岁的独生女儿小张目前在国外读大学。对女儿的学业和今后的生活,张先生已经做了详细的安排。
随着年龄的增大,张先生开始关注自身的健康,担心家人的养老问题:如果自己身体出现健康问题,如何能够为75岁的母亲及45岁的妻子提前做好长久的养老规划,为她们提供确定的保障?
通过对比,张先生选择投保“传家”系列产品中的终身寿险,并设立身故金信托计划,约定母亲和妻子为受益人。
张先生进行了如下约定:
领取比例约定:由于妻子仍有稳定的收入来源,将母亲和妻子信托资产分配比例确定为6:4,体现了“传家”中“灵活制定相关受益人,个性化定制财富分配”的功能。
母亲赡养方面保障:
在养老金领取日前,如果张先生因重疾或离世不能亲自照顾母亲,将一次性给付100万元的养老基金作为母亲的赡养费用,在信托养老金开始领取后,如张先生离世,信托资产中60%的受益比例将分配作为母亲的赡养费照顾母亲终生。
夫妻领取方面约定:
(1)养老储备约定:自夫妻年满60岁之后,每月可从信托中领取3.1万元作为基本生活费;年龄达到70岁之后,每月领取6万元作为基本生活费;80岁之后可一次性领完剩余部分。并且所有未领取资金可以在生存金信托账户里复利生息以及进行长期投资,以获得安全、稳定、可靠的收益。
(2)次要受益人:若妻子不幸身故,其剩余信托资产的受益权将交付给女儿。
(3)循环投保约定:若妻子在信诚人寿通过核保,投保保额不低于200万元、保障期限不低于10年的重疾保险,则可以在其归属的信托资产中一次性领取100万元的投保支持基金,体现了“对受益人健康关怀与费用支持”的功能。
赵楠介绍,“通过商业保险和家族信托的结合,信诚人寿已帮助近千名客户完成了更为周全、人性化的养老规划。不仅妥当规划自身的养老,更能通过合理的安排兼顾配偶,甚至子女的养老。”
信诚人寿给张先生提供了灵活的养老金领取方式,又有效地进行了资产安排,并同时保障了稳定客观的收益,体现出家人之间的关爱与责任。
养老规划应以保障为主,理财为辅
保险行业是以做保障为根基的行业,保障与理财并不矛盾。保障本身就是理财,是一个很好的财富管理规划――发生事故后通过赔偿使你的财富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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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融资租赁 租赁资产证券化 模式 发展趋势 创新
一、背景
说起租赁资产证券化就不能不说资产证券化。资产证券化起源于20世纪60年代末的美国住宅抵押贷款市场,目前已成为欧美资本市场最为重要的融资工具之一。相比而言,我国的资产证券化起步晚且现在仍处于初始阶段,但是其降低融资成本、分散投资风险等优点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发展已渐渐深入人心。资产证券化的实施有效推动与促进了我国金融市场资本化发展的进程。资产证券化是在资本市场上进行直接融资的一种方式与手段,其产品的还款来源并不依赖于融资主体或融资租赁公司的信用指数与偿还能力,而取决于用于融资的相关资产在未来能够实现的现金流,也就是把用于融资的相关资产作为根基,对资产证券化产品起到还账支撑作用。不难的出结论,资产证券化的实质是出售未来可实现的现金流入以实现融资。
二、租赁资产证券化概念与原理精析
(一)租赁资产证券化概念理解
租赁资产证券化是资产证券化的细分产物,它是融资租赁公司对一连串承租期、功能或者使用途径类似并可以形成具有较强稳定性与规模效应的现金流的租赁资产,多数情况下是指通过出租债权、对相关资产进行一定的结构化安排,实现对资产中的风险与权益要素进行分离、重组,再转换成为在现行市场上可以出售并流通的证券,以实现融资或变现的过程。
融资租赁公司通过向租赁债权证券化公司出售流动性差的租赁性债权以获取资金流入。随后,租赁债权证券化公司抵押租赁债权,将租赁债权发行于市场中,然后中介机构将租赁债权销售给投资者,从投资者手中获取租赁证券化资金。就其本质而言,租赁资产证券化就是融资租赁公司在预期可实现的现金流的帮助下发行证券实现融资的过程,其核心内容是隔离风险、组合资产、配置资源和分散现金流。
(二)租赁资产证券化的操作原理
1、风险隔离原理
在资产证券化市场中,风险隔离是至关重要的。融资租赁资产的风险隔离是租赁资产证券化的第一个环节,也是基础环节。
风险隔离原理中的风险主要是指破产风险。租赁资产证券化主要保护相关资产的证券投资者,要求全部的租赁资产证券化相关产品只能用来偿还投资者,或者优先用来偿还投资者。这就要求租赁债权证券化公司必须获得该租赁资产证券化相关产品的所有权,使这些资产从租赁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中移出,然后将租赁债权证券化公司设计成为一个隔离破产的实体。不但租赁债权证券化公司自身必须进行破产隔离,而且要防止租赁债权证券化公司因为与租赁公司有某种关联而被当作是租赁公司的分支机构,从而因为租赁公司破产导致租赁债权证券化公司也被宣告破产。为了隔离破产风险,资产证券化需要避免法律对资产支持证券化的限制,这可以通过两步来实现:首先,租赁公司将资产转移给实体租赁债权证券化公司,使租赁债权证券化公司获得租赁资产的所有权,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这种租赁资产的转移必需满足一定的条件,使它不会被认为是一种担保性资金筹集。这个条件就是租赁资产转让需要符合“真实销售”,换句话说,就是实现了真实销售的租赁资产所有权转让,才是租赁资产证券化上的租赁资产转让。而债权资产的转让必须符合真实出售的法律规定。这样做的好处在于,租赁资产证券化相关产品移出了租赁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一旦租赁公司破产,该租赁资产不会被认为是租赁公司的资产而成为破产财产。其次,为租赁债权证券化公司选择一种适当的组合形式,一方面,使租赁债权证券化公司不会被认为是租赁公司的分支机构,防止因为租赁公司的破产而导致租赁债权证券化公司的破产,另一方面,使租赁债权证券化公司把资产证券化活动作为唯一的经营活动,从而最大限度的降低其他债务存在的可能性,并使资产支撑证券的投资者对租赁资产证券化相关产品优先拥有清偿权。
实现风险隔离原理需要注意两个核心部分:第一,租赁资产证券化相关产品转移如何合理操作,才能真正在租赁公司与租赁资产证券化相关产品间实现风险隔离。第二,如何按照法律要求及市场的实际情况筹建租赁债权证券化公司,以实现租赁债权证券化公司承担风险隔离载体的作用,进一步保证租赁资产证券化相关产品与租赁公司风险之间及与租赁债权证券化公司自身风险之间的风险的有效隔离。
2、组合资产原理
租赁资产证券化的实施主要依靠组合资产原理。该原理集合了相同性质的租赁资产形成资产链,丰富了租赁资产的类型,同时有效地降低了单个租赁资产造成的风险系数,实现了整体效益。该原理不仅在租赁资产证券化的实施过程中的分离与重新组合债权、债务起着重大作用,而且也对债权、债务中的存在的风险进行了有效隔离。
3、资源配置原理
资源配置原理通俗而言就是对各类资源进行优化与合理组合,使其在租赁资产证券化的实施过程中形成有效的推动力。该原理将资源进行有效配置,为资产的使用提供合理途径,实现资金利用效率与资源配置效率的有效提高。租赁公司可以合理利用该原理对租赁资产实现真实出售、大力提高资产流动性、有效改善自身资产构成、实现对资产与负债更加合理的内部控制与管理。
三、我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现有模式分析
按照我国现行法律来说,融资租赁公司有资格成为资产证券化的发起机构,我国现行市场对资产证券化并未设立准入障碍。《融资租赁管理办法》规定,融资租赁公司应当是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以经营性融资租赁为主营业务的非银行金融融资机构。然而根据相关规定,资产证券化业务只能由融资机构推行,因此融资租赁公司是具有发行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业务的资格的。
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业务的主要当事人有发起人、发行人、投资者、承租人、信用增级机构、资产管理人等。而在我国的现行制度下,租赁债权证券化公司是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的发行人,它只能由政府授权的商业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批准设立。
对于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模式来说,增级机构的存在有着重要意义。然而我国没有专业的信用增级机构,通常情况下依靠保险公司或者对外提供信用增级担保。但是由于我国信用保险业起步较晚、发展迟缓,这些信用担保常常会被限制,同样,金融机构的对外担保也会受限。因此,我国租赁资产证券化通常对内部实施增级或者是对现金流进行信用担保增级。
四、对我国租赁公司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的模式创新的建议
综合以上分析,本文提出如下对我国租赁公司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的模式创新的建议:1.租赁公司内部经营理念转换以强化经营管理水平;2.政法应对会计准则与法律法规予以完善;3.建立相关中介机构。
(一)租赁公司内部经营理念转换以强化经营管理水平
租赁公司需要改变固有经营理念,转变思想,对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实行现代化变革。公司管理层应当学习国内外先进企业的管理机制和经营理念、企业文化,将其先进的管理、经营等机制与自身有利模式相结合,推陈出新,努力构建现代化企业制度,使债权、债务关系清晰明确,使管理部门与行政部门职责分离,有效加强内部控制与管理。同时,租赁公司应充分认识到自己作为责任主体应当行使的权利与承担的义务,努力提升自身作为责任主体的相关能力,积累学习经验、强化学习能力以不断提升管理能力。租赁公司也应积极完善与突出财务管理战略,财务部门行使更多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责任,优化财务组织,规范财务制度,获得较大的现金流,提高市场占有率。租赁公司还应从长远的发展角度看待问题,积极引进先进人才,注重加强会计从业人员的法律意识、职业道德素养以及业务能力,督促会计人员进行继续教育,提高财务工作的质量与透明度,满足社会、政法和投资者对会计信息的了解与使用要求。
(二)政法应对会计准则与法律法规予以完善
首先,政府应当明确租赁债权证券化公司的权利与责任,赋予其发行债券的能力,但同时也要限制其可经营业务的范围,并使其具有相对独立性,并隔离租赁债权证券化公司的破产风险。其次,放宽债权的转让规定,允许债权人在合同规定范围内在不通知债务人的情况下将债权进行转让;允许债权在现有市场中自由流通;合理收取债权转让过程中发生的手续费。然后,对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的发展给予政策与经济方面的大力支持,特别是在债权流转过程中所应缴纳的税费给予减免,比如降低其营业税、租赁债权证券化公司实体层所得税印花税以及增值税的税率,防止部分税费重复征收,使资产证券化产品的交易成本降低,吸引更多的投资者购买,提高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市场份额与盈利空间,促进资产证券化的发展。政府还应当完善相关法律,促使我国信用增级机构的完善发展,并对隔离破产风险的相关法规予以修订,有效解决在现有市场中日益发展的租赁资产证券化与发展缓慢的信用增级机构之间产生的矛盾。政府也应结合我国国情制定符合资产真实销售的标准,并规定相应的会计分录编写原则;并对现有会计准则进行修订,使其与实际情况相结合,更好地适应租赁资产证券化的发展需求。
(三)相关中介机构的建立
1、完善融资租赁企业的信用担保体系
为了有效解决我国目前信用增级的发展情况难以满足租赁公司资产证券化的需求,相关机构应当告知投资者资产证券化产品可能带来的收益与风险,提高其信用等级,使各方投入资本得以充分的利用。为了促使信用得以增级,我国应当加速租赁公司信用担保体系的发展,为实现这一目标,不仅需要政府加大投资力度,还需要相关机构积极呼吁、吸引民间投资者对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产品进行投资,借以加快担保体系商业化发展的脚步。其次,我国政府应当强化对租赁企业等机构的信用担保力度,政府应当与社会相关自律组织通力合作以提升行业自律能力。国家及地方政府不得以任何形式任命、指派具体担保业务的承担方。
2、完善对记账行业的要求,以提升行业形象
租赁公司资产证券化的一系列工作中的会计事务处理应当严禁个人记账行为的发生,同时政府也应大力监督记账机构的建设与业务情况,制定与完善记账机构的执业规范、对相关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操守提出具体要求,以使相关市场规范、合法、健康、持续地发展。以此同时,记账机构也应进行有效的内部控制,记账的工作人员必须遵守财经法规与职业道德,维护行业形象,爱岗敬业、强化服务能力,提高行业形象。
五、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未来发展建议
笔者从法律政策制度和融资租赁行业自律两方面对中国融资租赁行业体制建设及业务发展提出几点建议:推进证券公司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审批市场化。建议证监会对此类产品简化审批程序,并逐步改进为备案制。在实现备案制之前,建议证监会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增加审批数量,这有利于租赁资产证券化市场的增长和活跃;促进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产品的投资者多元化。建议设立更加灵活的交易机制,增强流动性,吸引更多合格投资者参与。建议保监会允许保险公司投资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产品及其他形式的融资租赁资产;加强资产证券化的信息披露。建议制定更加完善的披露标准、建立标准化的披露模板、增加信息披露的可获取性;尤其是要加强基础资产的信息披露;加快建立资产证券化的法规体系。建议随着资产证券化的发展,相关部门加强沟通交流,总结经验,逐步建立较为系统的法规,促进资产证券市场规范有序地发展。
【参考文献】
[1] 王慧.小型企业记账问题研究[J].财经论坛,2013.
保险的资产隔离功能范文4
(一)保险资产委托管理模式中的投资委托机制
投资委托机制,又称第三方资产管理,是指保险公司自己不进行投资和资产管理,而是将全部或部分保险资金委托给专业的投资管理机构进行投资运作,保险公司按照一定标准向受托机构支付管理费用。投资委托可分为两种方式,一种是保险公司设立或控股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将资金委托其运作;另一种是保险公司通过市场化方式选择与自己无任何股权关系的投资管理机构进行投资运作。从国际经验看,规模较大的寿险公司或保险集团一般采用第一种方式,再保险公司、产险公司和小型寿险公司一般采取第二种方式。
(二)保险资产委托管理模式中的资金托管机制
资金托管机制,又称独立第三方托管,是指保险公司将保险资金的保管、清算等职责委托给托管银行,建立独立于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及有关专业投资管理机构,保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利益的机制。保险资金托管分为全过程托管和全金额托管。全过程托管是从保费收取开始,按照不同保险产品,分别开设账户、快速上划资金,归集到总公司托管账户,做到统一资金调度、统一资产配置、统一投资运作、统一收益分配的过程。全金额托管是将保险公司总部统一归集的资金,包括已委托和尚未委托投资的全部资产,实施第三方独立托管。保险资产委托管理模式下的资金托管是指保险公司将以投资为目的的保险资金的保管、清算等职责委托给银行等金融机构,由其实施独立第三方托管的机制。保险资产委托管理中的业务关系模式见图1。
二、保险资产委托管理模式中的三方法律关系
保险资产委托管理模式下的当事人主要包括委托人、管理人、托管人三方。各方当事人应按照科学、高效、规范的原则和标准,建立良好的保险资金治理结构,以书面协议方式明确各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
(一)委托人职责定位
1.搭建委托管理框架。委托人作为保险资金的最终所有者,享有委托资产的投资收益,并承担委托资.产的投资损失,因而在委托管理框架中居于核心地位。委托人的首要职责是按市场化原则自主选择管理人和托管人,签署受托协议和托管协议,建立相互制衡的规范的资产管理框架,协调三方关系,确保保险资金的安全完整,并实现保险资金的保值增值。
2.战略资产配置。所谓战略资产配置是指委托人在分析自身负债特性和资产收益要求的基础上,根据对资本市场的分析判断,合理匹配资产和负债,科学确定一级资产配置种类和投资比例限制,并制定投资策略的过程。委托人一般按年度进行战略资产配置,并将主要数量限制和目标要求通过投资指引的形式在年初下发给投资管理人并要求其遵照执行。投资指引体现了委托人对保险资产管理的目标要求,是投资管理人进行投资运作的主要依据。
3.投资监督。在委托管理模式下,委托人不直接进行投资操作,但必须承担管理人投资操作带来的收益和损失,因此,委托人必须对管理人的投资操作进行监控,主要体现在:(1)监督管理人操作中各投资品种及比例是否符合相关监管规定和投资指引要求。(2)监督管理人资产战术配置和投资策略是否符合宏观经济和资本市场的大致变化趋势。(3)监督管理人的投资决策及操作流程设置是否存在明显漏洞。(4)管理人是否建立了科学的风险管理机制,管控措施是否得到有效执行。
4.绩效评估。在委托管理模式下,保险资产的运作成效在一定程度上有赖于委托人对管理人的投资绩效进行科学评价。目前,基金业已建立起一套行之有效的评估体系,这对保险资产管理提供了有益借鉴。但保险资产管理绩效评估有其特殊性,即不仅要体现安全性、收益性等一般投资特性,还要满足保险产品开发和保险经营的特殊要求。如保险资产管理要注重资产负债合理匹配,以满足保险经营正常赔付的资金需求。此外,保险资产管理的绩效评估应体现委托人的投资理念,并应有利于激励管理人取得持续、稳定的投资收益。
(二)管理人职责
1.投资操作和组合管理。管理人作为受托方享有保险资产投资管理权,但这种权利是一种有限权利,主要体现为:管理人应当以实现委托人的投资目的为宗旨,为委托人的利益对委托资产进行管理和处分,不得超越委托人授权处分受托财产,不得利用受托保险资金谋取不当利益。管理人的投资管理权主要体现在:(1)进行组合管理。根据不同资金来源、不同投资品种对保险资金进行分帐管理。(2)开展投资研究。建立规范的研究体系,通过科学的研究方法,对经济金融形势、资本市场走势和各投资品种进行研究。(3)进行投资决策。根据相应的研究结论,确定具体的投资操作策略。(4)实施投资操作。交易人员根据交易指令,通过交易系统实施投资操作。
2.风险控制。在金融投资日趋国际化、金融产品日趋复杂化的背景下,风险控制是管理人的必要职责,也是委托人选择管理人的重要参考依据。管理人的风险控制职责主要体现在:(1)树立科学的风险控制理念。即通过全员参与、全程管理、多重手段、持续控制的运行模式,对涉及投资运用的各个业务领域和环节进行全方位的风险控制。(2)建立完善的风险控制制度规范和流程。即在投资决策和投资操作的各个层面和各个环节嵌入相应的风险控制流程,通过标准化的措施在业务一线实现对风险的控制。(3)搭建健全的风险控制组织架构,包括决策系统、执行系统和监督系统。(4)引入先进的风险控制技术手段。即引入或开发综合风险管理信息系统,通过科学手段进行风险点识别和风险度评估,实现对投资风险的事前评估预测、事中实时控制和事后及时分析。
3.信息披露职责和保密义务。(1)管理人应建立规范的业务报告制度,确定报告的频率和形式,确保委托人及时获得投资策略、交易操作等相关信息资料。(2)管理人应根据有关协议规定向托管人提供财务报表等信息资料。(3)管理人应确保提供信息资料的准确和完整。(4)管理人应对受托保险资金投资情况依法保密,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得擅自向第三方泄露。
(三)托管人职责
根据其他行业和国际经验以及托管协议有关规定,托管人职责可分为基本职责和增值服务两类。
1.基本职责。托管人的基本职责是指根据托管协议规定,托管人必须提供的基本服务内容。一般来说,托管人的基本职责包括:(1)资产保管。即安全保管委托人托管的资金、证券及保险资金运用形成的其他资产。(2)帐户开立和管理。即托管人应根据委托人的委托开立专用存款帐户和证券帐户。(3)资金清算交割。即根据管理人的投资指令,托管人应及时办理托管股票资产、债券资产及其它资产的清算交割。(4)投资监督。即监督管理人的投资行为是否符合投资指引和相关监管规定,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委托人和监管机构报告。(5)信息披露。托管人应及时向委托人和中国保监会提交保险资金托管报告,托管人对保险资金托管情况依法保密,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得擅自向第三方泄露。
2.增值服务。托管人的增值服务是指根据托管协议规定,托管人需额外收费方可提供的托管服务内容。常见的托管增值服务有:(1)资产估值。为保险公司托管的股票资产、债券资产及其他资产进行估值。(2)绩效评估。即协助委托人科学评价管理人投资绩效。(3)风险评估与管理。(4)技术支持。(5)其他增值服务。
三、保险资产委托管理模式的制度优势
(一)科学的资金治理结构
1.分工明确。委托管理模式下,由于涉及多方当事人,如何合理界定各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和职责定位,成为这种模式有效运行的关键和核心。借鉴国外同业先进经验,经过一段时间磨合和摸索,我国保险业已逐步形成了以委托人为核心,委托人、管理人和托管人各司其职的三方法律关系定位,即委托入主要负责资产战略配置、投资监控和绩效评估;管理人主要负责具体的资产战术配置、投资策略制定、投资操作、风险管理;托管人则负责资金保管、清算以及部分投资监督职能。
2.相互制衡。委托管理模式下各方当事人各有分工,相互制衡,没有一方能够实现对保险资产的任意处置,在制度设计上确保了保险资金的安全运行。主要体现在:(1)委托人和管理人间的相互制衡。如管理人的投资操作必须遵循委托人的投资指引;委托人可随时对管理人的业务操作流程等进行现场和非现场检查,提出整改意见并要求管理人定期整改等。(2)委托人和托管人之间的相互制衡。如托管人有权检查委托人所提供财产及相关凭证的合法性,而委托人则有权对托管人的资产保管情况、资金交割清算系统的安全情况进行检查。(3)管理人和托管人间的相互制衡。如托管人有权根据托管协议和其它相关规定审核管理人交易指令的合规性,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委托人报告。但对于管理人的合规交易操作,托管人必须及时履行清算职责并进行相关会计处理。
(二)专业化的投资运作机制
将保险资产委托给专业投资管理机构运作,实现了保险资产的专业化运作,有利于保险资产的保值增值。其优势主要体现在:
1.有利于降低保险公司的资产管理成本支出,使其专注于保险业务。保险公司组建自己的资产管理部门需要投入高额的人力资本和信息技术成本,其投资经验的成熟也需经过一段较长周期。而保险公司采取委托管理模式,只需支付少量的管理费和托管费,保险公司内部的资产管理部门主要从事资产战略配置、投资监督和绩效评估,从而大大减少了各项成本支出,使保险公司能够集中精力开拓保险业务。
2.有利于充分利用投资管理机构的专业知识和成熟经验,改善投资收益水平。(1)保险公司可通过市场化选择机制,遴选信誉优良、业绩卓著、与自身投资理念相契合的投资管理机构作为投资管理人。(2)保险公司可将性质、来源不同的资金委托给具有相对比较优势的不同投资管理机构实施管理运作,充分攫取资产管理市场的细分收益。(3)保险公司可充分利用资产管理市场的竞争机制,淘汰业绩不佳的投资管理机构。
(三)可控的风险制度安排
保险资金运用的安全与否不仅事关保险企业的经营成败,更关系到广大被保险人利益,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关系到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保险资产委托管理模式在机制设计上充分体现了风险可控优势,主要体现在:
1.风险分散和隔离机制。在保险公司自营模式下,投资的研究、决策、操作、资金清算等一系列流程皆由保险公司负责,风险高度集中,而委托管理模式则在制度安排上设计了有效的风险分散和隔离机制。(1)投资流程分散。委托人负责资产战略配置,投资管理人则根据具体的投资策略实施资产战术配置,从而实现了投资流程的分散化。(2)资金有效隔离。引入独立第三方托管后,管理人仅负责投资决策和下达交易指令,资金交割清算职责则由托管人承担,从而实现了信息流和资金流的分离。
2.三重监控机制。委托管理模式中的各方当事人在不同层面发挥风险管控功能。(1)委托人的投资管控。委托人制定资产战略配置方案,在宏观配置层面掌控风险,同时对管理人的具体投资操作实施严密监控。(2)管理人的风险管理。管理人作为专业的投资管理机构,实施风险控制是其必要职责。(3)托管人的投资监督。托管人作为独立第三方,需要根据管理人的交易指令实施资金清算。在此环节,托管人可发挥投资监督功能,监督管理人的投资操作是否符合委托人要求和监管机构规定,一旦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委托人及监管机构报告。
四、保险资产委托管理模式的制度成本
(一)成本
保险资产委托管理模式中的成本是指为确保管理人按照委托人利益和意图进行投资操作,防止管理人转移利润、恶意亏损等道德危险以及由于决策失误、操作失误等行为造成损失,委托人所支付的相关费用和监督成本主要包括:
1.管理费用。委托人将保险资金委托给管理人,利用其专业投资技能获取投资收益,必须向管理人支付一定的管理费用,这是委托模式中基于关系而产生的必要支出。
2.监督成本。为使管理人根据委托人利益和职业操守进行勤勉操作,委托人必须采取各种措施监督管理人的投资行为,从而需要付出成本和代价。委托人的监督成本主要有如下几项:(1)托管机制的引入和托管费用支出。托管人提供的服务需要收取一定费用,即托管费用。(2)委托相关资产管理部门的人力成本。保险公司虽然不直接投资,但仍必须配备一定数量专业人员承担相关职责。(3)信息技术投入。委托人要实现对委托资产的严密监控,需要与管理人和托管人之间建立信息技术平台,及时获取委托资产的交易信息和会计信息。
(二)道德风险
委托人和管理人之间关系的产生,使得委托人不直接进行投资操作,管理人成为委托资产的实际控制人,这就为管理人道德危险行为的产生提供了制度空间。根据委托理论,投资管理人作为经济人,会将自身利益最大化原则作为自己的行为准则,这就可能使得投资管理人行为不符合委托人利益而导致道德危险。尽管委托人会采取各种方式对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进行监督,但并不能完全杜绝道德危险的产生。管理人的道德危险主要体现在:
1.内部人控制。内部人控制是指在保险资产的所有权和投资管理权相分离情况下,作为管理人为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而损害作为保险资产所有者的委托人利益的现象。如投资管理人可能会尽量降低向委托人报告投资信息的频率和详细程度,采取各种方式降低委托人的干预程度和监督力度,从而增大自身的投资自由度。在极端的情况下,投资管理人甚至有可能违反职业操守和投资指引规定,进行各种黑箱操作,利用委托资产为自身谋取不当利益。
2.多委托关系下的“揩油选择”问题。“揩油选择”是指在同一投资管理人同时受托管理多家保险公司投资资产的情况下,有可能出现的利润转移现象。如管理人受托管理的不同保险公司的委托资产投资收益大相径庭,管理人就有动力在不同保险公司的委托资产之间进行利润转移,使得所有委托资产的投资收益情况平均化。再如投资管理人为委托人的控股子公司,受母公司向心利益的影响,管理人有可能将其他委托人的投资收益向母公司转移。
(三)信息不对称
从信息经济学的角度看,委托关系的产生会导致信息不完全和信息不对称,从而降低保险资产管理的运作效率,主要表现为:
1.委托人无法准确获知管理人的专业知识和资质水平,从而导致逆向选择。投资管理人相较委托人拥有更多的信息优势,最清楚自己的素质和经营能力,为了获取资产管理业务,管理人有可能会采取各种方式隐蔽不利信息,粉饰投资业绩,从而可能导致保险公司选择那些专业能力不强的投资管理机构。而当委托人发现管理人投资技能无法达到预期水准时往往悔之晚矣,因为委托人变更管理人的成本相当高。
2.委托人无法及时、准确获知保险资产具体交易信息,从而无法进行有效监督。投资管理人在投资技术和具体投资交易方面具有绝对信息优势,而委托人则可能由于信息技术、投资人员专业水平等方面的劣势而无法对投资交易进行实时监控。同时管理人为追求自身利益,会产生故意隐瞒投资信息的动力。投资信息传递方面的效率损失,会降低委托人投资监督的有效性。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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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的资产隔离功能范文5
0.9573元,0.947元,作为最早进行创新和试点,也是市场上硕果仅存的两款变额年金产品(华泰的变额年金产品已“夭折”),工银安盛人寿(原金盛保险)“保得盈”和大都会人寿“步步稳赢”这两款产品的净值在今年6月后双双跌破1元面值。
试点两年来表现不尽如人意
2011年5月10日,中国保监会正式《变额年金保险管理暂行办法和《关于开展变额年金保险试点的通知》,这意味着保监会正式推行变额年金保险试点。
2011年6月17日,工银安盛(原金盛)国内首款变额年金保险——“保得盈”变额年金保险计划,并为其设置单一的“和谐账户”。
2011年7月22日,中美联泰大都会人寿推出“步步稳赢”变额年金保险,为其设立“稳赢利益投资账户”。
由于其创新意义,以及应对养老和通胀的广泛需求,变额年金被市场寄予厚望,希望能丰富我国的保险产品结构,满足消费者对养老、投资和最低保证收益三方面功能的偏好。
只是,从近两年的运行情况和投资收益情况来看,两款变额年金产品净值(卖出价)都已跌破1元面值。看来,变额年金想要赢得市场,还需要很远的路要走。
保本策略虽不同,净值双双“破1”
作为有最低保证收益的产品,和保本基金一样,变额年金产品也会采用一定的保本策略以便实现保证收益,只是大家的保本策略会有所不同。
工银安盛采用的是“内部对冲”保本模式,为客户保证的利益是100%保本。
“为了实现保本,我们公司在为客户设立投资账户的同时,会配备一份与账户价值相等的7年期欧式看跌期权,即按照资产负债匹配的原则,通过调整投资账户和国债账户的比例来达到保本和对冲的目的。因此客户的保本权利对金盛来说体现为负债。即便7年后客户的投资账户价值低于原始本金时,客户也可行权拿回本金,而亏损由保险公司承担。”工银安盛CEO马哲明曾向本刊记者介绍,为了实现变额年金账户保本,他们采用的是内部对冲管理模式。公司主要是利用外资股东安盛在全球的对冲服务公司平台,依靠这个内部全球平台进行内部对冲,通过模拟期权价值,计算出权益类和固定资产类资产的动态组合,从而帮助客户实现投资收益的最优化,当市场下行则会迅速将资金转移到安全的国债配置。
同时,无论“保得盈”账户净值如何变化,只要没有发生部分领取或退保的情况下,满7年后,客户可以保证拿回100%本金。
大都会人寿采用的则是“TIPP”(优化固定乘数平衡模式)。根据产品说明书的说法,这个账户在确定资产配置时,会根据事先确定的各种因子,采用固定乘数平衡管理模式来动态调整账户的资产配置,而不会采用投资经理根据市场变化,自主判断、主动择时等投资方式来确定目标资产配置。
与传统保本概念不同的是,“步步稳赢”并不是100%保本,而是设置了“最低账户价值保证(=投资单位数X最低保证单位价格)”,最低保证单位价格为历史最高账户价格的80%。也就是,如果“步步稳赢” 成立后净值曾经达到过1.2元,即便满期结算时卖出价在0.96元(历史最高净值的90%)以下,客户仍然至少能获得0.96元的账户价值。
如果账户成立后一直没有突破1元面值,满期结算时净值又在0.8元以下,那么客户至少可以拿回80%的本金。
“步步稳赢”的账户运作时间为10年,而在账户成立5年后,投资者可选择将其转换成普通年金。
保本期限比保本基金更长
相较保本基金来看,无论是工银安盛的“保得盈”,还是大都会的“步步稳赢”,其投资门槛都更高,而要满足保本(无论是100%本金保证还是80%最高账户价格保证)的条件所设置的期限都更长(一般要在前五年收取一定的退保费用)。
从这两个角度来看,变额年金应该比保本基金做得更好。只是,从这两年的表现来看,两款变额年金的业绩都要逊于保本基金。
不过,由于设定了较长的保本期限(工银安盛“保得盈”为7年,大都会“步步稳赢”为10年),这两款变额年金产品未来还是有扭转局面的可能性。工银安盛“保得赢”的保本期限还有5年,其债券投资到期收益也许可以覆盖当下的亏损;而大都会“步步稳赢”账户保证价格为0.8098,当下0.9470的净值距此还可以有“不小的跌幅”。
“我们认为,7年已经差不多可以涵盖一个牛熊周期的运作期限,同时,7年的运作期是保监会规定的变额年金最短的期间。这个时间段也能比较好地匹配客户的退休及其他中期理财规划需求。”工银安盛CEO马哲明曾这样向本刊记者解释保本期限的设置初衷。
保险的资产隔离功能范文6
酝酿长达一年后,中国变额年金保险终于政策破土。
2011年5月10日,中国保监会正式《变额年金保险管理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和《关于开展变额年金保险试点的通知》(下称《通知》),这意味着保监会正式推行变额年金保险试点。
变额年金=保底+年金化+投连险
什么是变额年金产品?
这一在海外成熟保险市场相当发达的产品,对于国内保险消费者而言,可能还是比较陌生的一个词汇。
变额年金保险,是指包含保险保障功能,保单利益与连结的投资账户单位价格相关联,同时按照保单约定具有最低保单利益保证的人身保险产品。
中国保监会人身监管部主任梁涛表示,可以把变额年金简单理解为“具有最低保证、实行年金化支付的投连险”,其具有六个特点:由保险公司设立独立账户,与其他资产隔离;投资收益完全归属于被保险人,保险公司只按保单约定收取各项费用;投资账户价格定期公布,透明度高;可提供最低保单利益保证;提供年金给付方式或年金转换权;保险保障风险完全由保险公司承担。
据了解,变额年金与投连险的共同点是保单价值不确定,区别则在于并非所有的投连险都是年金保险,且变额年金往往内嵌最低年金给付保证、最低身故利益保证、最低累计利益保证或最低满期利益保证这四类保证利益。
亦有分析人士指出,变额年金相当于国内市场上投资型保险产品、年金产品与开放式基金三者的结合。“传统的年金产品只提供固定金额或者按一定比例增长的领取方式,而变额年金保险将扣除费用和风险因素后的保费投资于共同基金,等待基金积累到年金给付期后,保险公司再将投资账户的金额进行评估,按照养老保险的计算方式折算成给付单位发放。”
应对老龄化、抗通胀
梁涛指出,在国内推出变额年金,是出于支持产品创新的需要,目前分红险占比过高,同质化严重,变额年金有利于丰富寿险产品结构。
而且,近10年来,养老年金类产品发展缓慢,成为保险业的一块短板,变额年金有利于弥补此短板。与定额年金相比,变额年金具有良好的抗通胀性。在国内通胀背景下,变额年金对于消费者具有不小的吸引力。对于消费者来说,变额年金兼顾养老、投资、最低保证三方面功能,较符合我国保险消费者的偏好。
资料显示,2007年美国的变额年金保险保费收入为1700亿美元,约占年金保险市场的68.5%,占人身险市场的20%。
先出规范再放开市场
虽然变额年金的优点非常明显,在海外市场的接受度也相当高,但由于该产品属于高风险产品,特别是对保险公司的投资水平、风险管控等能力要求较高,而且该类产品形态复杂,技术性强,对资本市场要求高,经营不慎就可能对保险公司造成重大损失。因此,监管部门在风险控制方面进行了严格规定。
梁涛介绍说,变额年金产品的试点将采取“先制定初步规范,后审批产品”的方式,同时对管理模式、责任准备金提取、试点公司资质、试点区域、试点总量等多方面进行限制。
根据要求,保险公司参与变额年金保险试点,应当具备经营投连险业务满三年;最近一年内无受重大行政处罚的记录;上一年度末、提交申请前最近两个季度末偿付能力处于充足Ⅱ类,即偿付能力充足率达到150%以上;建立了支持变额年金保险管理模式的信息系统等条件。此外,每个符合条件的保险公司只能试点一个产品,产品期限不得低于7年。
同时,为了控制风险,此次《暂行办法》中明确要求保险公司必须采取相应的管理模式:一是内部组合对冲,即通过按照资产负债匹配的原则,通过内部模拟看跌期权的方式管理最低保证;二是固定成熟组合,即固定投资杠杆,以无风险资产的价值为底线,动态调整资金在风险资产和无风险资产的投资比例。
试点仅限京沪等五城市
另一方面,基于保险消费者成熟度、经济发展情况和过往市场规范等方面的考虑,保监会此次将变额年金产品的试点区域仅限于北京、上海、广州、深圳和厦门5座城市。
对于变额年金保险的销售渠道,保监会也做出了严格的规定。保险公司通过银行保险渠道销售变额年金的,应严格限制在理财专柜销售,不得通过储蓄柜台销售变额年金保险。
此外,今年4月,保监会曾《保险公司委托金融机构保险业务监管规定(征求意见稿)》,将保险业务的金融机构从银行扩充到包括银行、证券公司等在内的非保险类金融机构。有分析师认为,如券商可代销保险产品,则预计变额年金和投连险将是其销售的主要保险产品。
保险公司参与热情高涨
对于此次变额年金产品的试点,各家寿险公司的参与热情相当之高。
早在2010年3月,保监会就曾在《2010年人身保险监管工作要点》中提到,要启动变额年金产品研究,选择适当时机审慎开展变额年金业务试点。当时,金盛保险等公司即积极着手准备相关产品的研发工作。同年7月,保监会又召开变额年金讨论会议,包括平安人寿、泰康人寿、光大永明等8家公司的精算师参加了会议,对变额年金试点办法的操作细则进行了探讨。到了今年5月10日,保监会正式公开《变额年金保险管理暂行办法》,推动试点。
虽然第一批变额年金产品上市时间尚未明确,但各家公司早已“磨刀霍霍”。根据记者的了解,各家被列入变额年金产品试点的保险公司已做好了产品、风险防范及服务等方面的准备工,目前只等保监会“一声令下”。
其中,中美联泰大都会人寿人士介绍说,公司目前正在设计产品中,并不是对国外变额年金产品的简单复制,而是考虑到中国新兴市场的背景,比较贴合中国寿险市场特点,并且考虑了对于金融危机中证券市场大跌风险的规避和中国寿险市场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
相关链接:大都会人寿在海外市场的变额年金产品
上世纪80年代,大都会人寿(MetLife)在美国市场推出了具有最低身故利益保证的变额年金。2001,首次推出保证生存利益的变额年金;后陆续推出GMIB (最低年金给付保证)、GMAB(最低满期给付保证)、GMWB(最低退保利益保证)和GMWB for Life。2009年大都会人寿在美国年金市场以224亿美元的新单销售量位居第一,其中变额年金达150亿美元左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