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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农经济的概念范文1
关键词:农村小学;数学概念课;教学模式
一、情境―归纳教学模式的含义
概念是认识的高级产物,数学概念是数学知识的基础,所以数学概念教学在整个数学教学中起着很重要的作用。很多时候,学生只能流利地背出概念,却不能将其运用到具体的问题情境中去。《义务教育数学课程标准》中明确要求数学教学要联系实际,创设有趣的情境,激发学生学习数学的乐趣。情境―归纳教学模式是指教师从学生感兴趣的情境出发,引导学生通过观察、比较、分析、概括、综合等过程学习数学概念。
二、将情境―归纳教学模式应用于农村小学六年级数学概念课的策略以及注意的问题
情境―归纳教学模式的步骤主要是由情境导入,明确教学目的―呈现例子,引导归纳―抽象概括―检查学生的概念获得情境―总结概念,形成概念―应用概念―反思概念化过程组成的。
首先,教师要设计科学的范例呈现方式,并且根据范例类型选择不同的呈现方式。比如,在学习《方程》时教师可以举一个例子,让学生利用自己的知识来解决,之后教师呈现出自己的方法,让学生感受到方程的便捷之处。其次,教师在进行数学概念教学时,不要轻易评价学生提出的假设,要启发学生通过范例识别概念,让学生自己通过分析材料真正学会数学概念。最后,教师在检验学生的概念获得情况时,可以通过让学生识别相似类型的实例、指出新学习概念与有关概念的关系、用自己的语言给概念下定义等方式进行。
在小学数学概念中应用情境―归纳教学模式时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一是教师在数学概念教学中向学生渗透方法,并深入挖掘数学概念的背景,通过学生日常生活中熟悉的情境向学生讲述数学概念,比如讲述方程时,教师可以利用学生日常生活中的路程问题等等引入。其次教师要鼓励、支持学生的大胆假设。
情境―归纳教学模式在小学六年级数学概念教学中的应用,能够让学生通过良好的数学情境轻松学习抽象的数学概念,教师在此过程中要通过学生熟悉、感兴趣的情境帮助学生学习,并鼓励学生大胆提出自己的假设,学好数学概念,进而更好地学习数学。
小农经济的概念范文2
【关键词】自给自足 所有制 经济基础
作为封建社会经济基础的小农经济是中学历史教学的重要内容之一,也是教学的难点,笔者从小农经济与封建土地所有制的关系入手,来全面认识封建社会的经济基础。所谓经济基础是在一定时期内占主导地位的生产关系的总和,从中不难发现,经济基础的核心是生产关系,而在生产关系的三要素中,生产资料归谁所有是主导。封建社会最重要的生产资料是土地,土地所有制的形式主要有三种类型:封建地主土地私有制,它是封建社会占统治地位的土地所有制,也是封建社会的经济基础;封建土地国有制,主要形式为屯田制和均田制;农民土地所有制,它不占主要地位,但却是封建社会土地私有制的重要补充。
中学历史对封建社会的经济基础的表述通常是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自然经济)。而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和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之间的关系到底又是怎样的?对于这个问题的解释关键在于如何全面理解什么是自然经济。自然经济我们经常明确其特点是以家庭为单位的自给自足,是一种男耕女织的自给自足,从字面含义来看是自己生产满足自己的需要。但是以家庭为单位的自给自足是不能简单的理解为生产者通过自己的生产满足了自己生活需要,因为无论漫长的原始社会,还是奴隶社会、封建社会都不是(或不能)自给自足。在此以家庭为单位的自给自足可以理解为生产的极端封闭性,无论是产品的生产还是生产的分工几乎都是在一个封闭的环境中完成的,这样的情况下,以家庭为单位的生产实体,彼此孤立几乎不发生联系。如果说在家庭为单位的生产实体下的生产有极强的封闭性的话,那么从生产的目的及产品的分配上来看,自然经济亦体现为自给自足。因此在阶级社会,自然经济作为一个社会经济范畴,不能从单个家庭来解释,必须包括剥削者和劳动者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因为自然经济的存在时间范围,另一方面做为一种经济形态它是有阶级性的。从中可以看出自然经济的另外一个特点,即劳动者为自己和剥削者直接消费而进行生产。在这种经济中,劳动者是直接生产者,他们的劳动也是直接的社会劳动,或自然形式的社会劳动(即不需通过交换即为社会所承认的劳动)。
从生产的性质来看它不仅包括生活资料的生产还包括生产资料的生产,在这里仅仅是生活资料的生产,还不是全部的生产活动,因而又得出自然经济的第三层含义。在原始社会,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这几种社会形态中商品经济一直存在,虽然它与通常所说的自然经济有区别,但从根本上说它是自然经济的补充。可以说在这样的经济单位中它是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的自给自足,相对于其他的经济单位它是封闭。在我国的封建社会中,这种“单一的经济单位”应当是大体相当于过去一个乡里或邑县,包括这一地区的地主、农民、各种工匠、手艺人,还有小商人。否则很难做到从生产资料到消费资料的基本自给。一家一户,包括手艺人,是一个生产单位,但不是一个经济单位;他们联合起来,才成为一个经济单位。每户生产的农产品不尽相同,他们是靠在地方小市场上进行品种调剂、余缺调剂,互相取得原料或成品完成再生产的。这种调剂往往也经过商人,但它是使用价值的交换,乃至劳动的直接交换,应当属于自然经济的范畴。
这样,我们可以把自然经济的概念再引申一层,得出它的第四层含义,或广义的含义即使用价值的生产和交换。自然经济,本来是与商品经济相对立而言。因此,广义地说,凡是以使用价值为目的的生产,或者以获取使用价值为目的的交换,都属于自然经济的范畴。从这个含义说,不仅包括农民家庭手工业,还包括独立的工场手工业。从这一点上来看不仅是作为副业的工场手工业,还可把某些城市手工业包括在内。
在我国的封建社会发展的过程中高度集权的政治体制发展的很完善,有效的加强了中央对地方的控制,建立大统一的国家,商业一向比较发达,但发展程度很低。资料表明前夕,国内商品的流通额约为3.88亿两,其中粮食占百分之四十二,棉布占百分之二十四点四,盐占百分之十五,以下依次为茶、丝和丝织品、棉花等。以粮食为例,粮食是最重要的商品,差不多所有其他商品都是直接或间接的和粮食相交换。粮食商品化的情况是观察自然经济的重要标志。当时,在城乡、地区间流通的粮食约有245亿斤,占产量的百分之十点五,商品率不过百分之九。粮食从来不是作为商品生产的,无论农民或地主出卖余粮,都是为买而卖。其他占重要地位的物品也是如此。商品经济是自然经济的对立物,但是,单纯使用价值的生产和交换——尽管也会造成市场繁荣——却又常成为自然经济的补充。而其结果是:地主制的封建经济利用它巩固了自己。这也是我国封建社会长期延续的原因之一。
小农经济的概念范文3
一、小农生产的生态性和社会性
关于小农的定义很多,现代广泛流行的比较具体的定义是强调其自给自足性或部分地与市场相结合的特点。Frank Ellis对小农是这样定义的:
“小农是农场家庭,从土地中以他们自己的生产方式取得生活资料,其农场生产主要依赖自己家庭劳动力。他们总是为一种较高层次的经济体制所支配,也总是部分地与市场相结合,具有一种高度的内在完整性”[2]。
从生态的角度上分析,“从土地中取得生产资料”的意义可以理解为从大的生态环境中取得物质流进入小农家庭,土地不但包括农用土地还包括山川、湖泊、森林、草原等。但物质产品流要与其周围的社会环境在产品和劳动力上发生关系,“小农总是为一种较高层次的社会经济体制所支配”。从人类进入农业社会以来,支配小农的社会经济体制不断地发生变化,主要的几种形态有乡村公社、封建领主、地主和国家政权。在几种政治体制作用的同时,小农经济还不同程度地与市场发生作用。早期阶段与市场的联系少,而晚期阶段与市场的联系比较多。
我们把小农在自然的或农业的生态系统中的物质交换,称之为生态交换,在政治体系中或市场体系中的交换称为社会交换,小农生产具有生态交换和社会交换的两重性(见图1)。小农生产总是处于一种与生态环境和社会环境双向的交流过程中,在第一种交换中,小农生产(P)独立于社会组织系统之外与大自然交流物质,形成一种物质循环流。在后一种交换中小农与社会进行交换,从而产生一种小农与社会特别是与市场的产品循环流。小农户一方面是整个自然和社会进行物质交流的基础,又是社会交换的主要组成部分。这两种交换在各个不同历史过程中,由于生态系统和社会组织系统以及人口和技术水平的不同,这种双向交流的过程和水平也是不一样的。所以,我们可以通过生态学分析方法研究农业历史的过程。[3]
图1 小农户生产(P)与自然(N)和社会(S)的产品交换图[4]
为了进一步的分析和研究,我们必须分析确定这两个系统主要组成部分和物质能量流动的方向和数量。
首先,在生产过程中,小农生产(P)首先是从生态系统中获取物质或能量,然后将这种物质或能量向社会组织系统进行一定程度的转移,从人对自然生态系统的干预的层次来讲,我们可以将外界与小农生产发生关联的生态系统也分为两个系统,一种是在人们进行生产活动干预时,未对其结构、层次和内在动力机制产生重大改变的生态系统,我们可以称之为自然生态系统,也可称为自然环境(The natural environment),简称NET。当然,这种环境主要是小生产范围所能辐射到的区域内自然环境,在这种环境中小农所进行的活动主要有狩猎、采集、捕鱼等。第二种生态系统是自然生态系统部分地受到人类活动的干预而形成的,我们称之为被改变了的环境(The transfomcd environment),从整体上讲,人们在驯化动植物的同时,也大大地改变了生态系统,改变了地表面原来的自然状态下的那种生物组合关系,农业集约化发展,是人们通过改变特定的生物区域内生态系统的能量、水、氮素营养、矿物营养循环来实现的。到目前为止,世界上陆地面积的10%已成为栽培地[5],可见,农业的产生和强化已经使整个地球表面的生态系统内的生物组成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另外,也导致了土壤质量的改变,应该指出这种被改变了的生态系统不单纯地包括作物种植业,还包括林业、动物饲养业和渔业,是一种大农业,我们也可以称之为农业生态系统。
那么,这种人为的环境与自然环境的主要区别是什么呢,一般人认为自然生态系统具有自我保持(Self-maintenancc)、自我修复(Self-repair)和自我复制(Self-reproduction)的功能,而被人为改变了的环境,也就是说农业生态环境是一种内在不平衡的系统,需要外在的能量投入才能维持其平衡,这种外在的能量是人或牵引动物的能量或化石能源。
如果我们将社会环境(The social environment简称SET)也算在内的话,那么小农生产P可以看作是一个在三种环境相互作用下的生产单位。NET和TET可以很容易在空间上进行定位,但SET则不易具体地确定,我们只好将SET总结为小农与外在政治经济体制的联系(如赋税、地租等)和与市场的产品交换联系[6]。
在确定出P、SET、NET和TET之后,为了分析的必要,应确定出各种不同的内在联系,在这里我们引入劳动力的概念,以F[0,]表示,主要是指小农家庭的生存者用以从自然中取得生存资料的物质手段和知识手段。由于劳动力是分别流向两个生态系统的,我们将流向NET的劳动力称为F[0a,],流向TET的劳动力称为F[0b,]。在阶级社会里,小农还要向社会系统付出劳动力,我们称之为F[0c,]。在生产中,P得到自然向农户转移的两个物质流,第一支物质流来自自然生态系统。我们定义为F[1,],第二支流来自农业生态系统,定义为F[2,]。小农在获取这两个支流后,以两种方式处理,第一种是自我消费其中一部分产品,这是维持小农再生产的基本条件,我们定义为F[a,],第二种处理是对外与社会发生联系,我们称之为F[b,],F[b,]在各个历史时期所保持的内容是不一样的,我们将F[b,]部分流入政府组织或乡村政权系统的物质流称之为F[b1,],流入地主的为F[b2,],流入市场的为F[b3,],从市场中得到的回流是F[3,]。可得到公式
图2 小农户与生态和社会的产品物质交换示意图
小农经济的概念范文4
关键词:劳动供给行为;小农经济;斯科特-波普金论题
中图分类号:F24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5656(2008)02-0011-07
现有的农民学和社会学中关于农民劳动供给行为的研究大体上寓于两种相互争辩的典型观点之中,其众说纷纭、莫衷一是,是农民学、社会学和经济学共同关注的一个重要课题。它还可以分解成以下一些问题:与其他劳动者相比,农民的劳动供给行为是否具有共通的或一般的普适性特质?农民特别是维持生计型农民的劳动供给行为能否在现代主流经济学的分析范式下加以描述?能否将在“斯科特一波普金论题”下所论述的农民不同的劳动供给行为在统一性视域下加以诠释?更进一步地,能否在本文所提出的农民劳动供给曲线的基础上,解析农民可能出现的“内卷化”问题?本文尝试对上述问题作出具有原创性的阐释,以深化对农民劳动供给行为的认识,并有助于政府制定合理而有效的劳动政策,改善农民的民生和福利。
一、对农民劳动供给曲线的一种新解说
在推导农民的劳动供给曲线之前,有必要对主流经济学中的经典劳动供给模型作出一些相关的说明。经典劳动供给模型通常以条件极值的形式表达,其一般形式为:
MaxU(Y,R) (1)
s.t.Y+wR≤M+wT (2)
其中,U、Y、R、W、M和T依次表示劳动者的效用函数、支出水平、闲暇时间、市场工资率、非劳动收入以及可用于劳动和闲暇的总时间。劳动时间L=T-R。劳动者的偏好稳定,效用函数是一个正则严格拟凹函数。条件极值(1)-2)式表示,劳动者在追求效用最大化过程中决定了支出水平和闲暇时间,市场工资率与均衡的劳动时间之间形成一条向后弯曲的经典劳动供给曲线,见图1中的CBA曲线。A点所对应的工资率Wr为保留工资率。
然而,经典劳动供给模型隐含着“劳动者的支出可以是不超过收入的任意水平”的假设。其实,劳动者的支出不仅受到收入的限制,而且还具有自身的规定性。例如,对于农民特别是维持生计型农民来说,获取生存所必需的支出是一切经济活动包括劳动的基本出发点。更一般地说,劳动者存在着“最低必需支出”,即劳动者为获得基本生存条件的刚性支出,或者说劳动者无论收入多寡都必须开销的刚性支出。如果将“最低必需支出约束”贴近现实地引入经典劳动供给模型,那么,经典劳动供给模型应修正为如下的条件极值:
maxU(Y,R) (3)
s.t.Y+wR≤M+wT (4)
Y≥YF1 (5)
其中,YE1、表示劳动者的最低必需支出。若劳动者在追求效用最大化过程中提供劳动所挣得的劳动收入为wL,则劳动者提供L劳动量时所得到的总收入(=非劳动收入+劳动收入)为M+wL。根据YE1与M+wL之间的关系,随着市场工资率的下降,会出现以下两种情形:
第一种情形,YE1≤M+wL。由于非劳动收入加上劳动者在追求效用最大化过程中提供劳动所挣得的劳动收入之和不少于最低必需支出。约束条件(5)式实际上成了松弛约束,条件极值(3)-(5)式退化或还原为条件极值(1)-(2)式,劳动者的劳动供给曲线可以直观地在图1中表达为CBF段。
第二种情形,M+wL<YE1。此时,(5)式变成了刚性约束条件,劳动者的劳动决策必须考虑如何获得-与最低必需支出相对应的收入。为满足最低必需支出而应该提供的劳动量L=(YE1-M)/W,在图1中表现FK段劳动供给曲线,它向右下方倾斜。劳动者之所以沿着FK段曲线而不是FA段曲线提供劳动,是因为倘若按照FA段曲线提供劳动,他的收入将无法满足最低必需支出这一前提性硬约束;而沿着FK段曲线提供劳动,他就能以最少的劳动满足最低必需支出的要求。实际上,满足最低必需支出是劳动者追求效用最大化历程中不可逾越的一个环节。
迄今为止对“低工资时劳动供给曲线向右下方倾斜”这种经济现象的解释,主要可归结为以下观点:理性或非理性说、生存收入说、目标收入说、替代弹性递增说以及笔者的对经典劳动供给曲线的刷新式理解。对这些观点的梳理和述评可参见郭继强有关论述。本文则是要强调:农民与其他劳动者一样,在最低必需支出的约束下,也会出现一段向右下方倾斜的劳动供给曲线。在实证计量方面,Huang(1976)用马来西亚1965―1968年农民的有关数据、Dessing(2002)用菲律宾Laguna省随机抽样的99家农产1975―1976年数据分别进行了验证。
或许有人会以“在传统的农业部门中,劳动力市场往往发育不健全、劳动力的市场参与程度也不高,难以观察到市场工资率”为由质疑农民劳动供给曲线的客观性。其实,没有市场工资率可以用影子工资率来替代。影子工资率是指农业劳动的边际生产率,它反映农业部门劳动力的生产水平。Skoufias(1994)用印度六个村庄1975―1979年的有关数据,都阳(2000)用1997年底对中国甘肃通渭、陕西商洛、河南虞城、江西兴国、贵州威宁、四川渠县等贫困县43个村460户农户的调查数据,分别用影子工资对农户家庭成员的劳动供给函数进行了估算。在Skoufias的估计结果中,女性劳动力的非补偿工资弹性为-0.069,且处于显著水平,表明女性劳动力的劳动供给曲线向右下方倾斜。在都阳的估计结果中,男性和女性的影子工资的自身补偿效应都是负值,分别为-0.12和-0.043,且均处于显著水平,这在很大程度上佐证了向右下方倾斜的劳动供给曲线。
第一种情形与第二种情形之间的转折点,即劳动供给曲线CBF段与FK段的交点F,笔者称之为拐点,它是劳动者欲望层次发生改变的转换点。从劳动者的欲望或需要层次上看,当处于第二种情形时,劳动者追求的是满足最低必需支出,这是第一层次或者说较低层次的欲望;而劳动者处于第一种情形时追求的则是效用最大化,是第二层次或者说更高层次的欲望。劳动者只有在较低层次的欲望得到满足后才会追求更高层次的欲望,而追求更高层次欲望本身就已经蕴含了较低层次欲望的满足性。
值得说明的是,随着市场工资率的进一步下降,对于农民特别是维持生计型农民而言,很可能还会出现这样一种情况:农民即使把全部时间都用于劳动,所获得的收入也难以弥补最低必需支出,从而陷于困顿。但这时农民往往仍然选择胼手胝足地劳作,以最大限度地逼近最低必需支出的诉求,表现为KJ
段劳动供给曲线。因此,农民特别是维持生计型农民的劳动供给可以由CBFKJ段劳动供给曲线来刻画。它与经典的CBA段劳动供给曲线相比,产生了一个劳动供给拐点F,延续拐点后的FKJ段劳动供给曲线受到最低必需支出的制约。
二、从农民劳动供给曲线视角对若干学者论述的阐释
恰亚诺夫在《农民经济组织》中的考察对象是以家庭成员的劳动为基础的农民家庭农场(即农户或者说小农),农民生产的目的主要是为了满足家庭消费的需要,而不是追求利润最大化。他由此建立了家庭的劳动一消费均衡理论。他认为:“家庭农场经济活动的基本动力产生于满足家庭成员消费需求的必要性,并且其劳力乃是实现这一目标的最主要手段”。对20世纪初俄国革命前的小农经济而言,农民的家庭消费需求其实就是农民家庭的生存需要。换言之,满足最低必需支出构成了农民提供劳动的刚性约束。
斯科特则将农民对生存的最基本诉求上升到“生存伦理”。他通过消化和吸收人类学、社会学、经济学和政治学的大量研究成果,提出了自己的观点:“我(指斯科特――引者注)赖以立论的基本思想是简单的,但却是有力的,它产生于大多数农民家庭的主要的经济困境。由于生活在接近生存线的边缘,受制于气候的变幻莫测和别人的盘剥,农民家庭对于传统的新古典经济学的收益最大化,几乎没有进行算计的机会。典型的情况是,农民耕种者力图避免的是可能毁灭自己的歉收,并不想通过冒险而获得大成功、发横财。用决策语言来说,他的行为是不冒风险的;他要尽量缩小最大损失的主观概率。如果说把农民看作面向未来的熊彼特式的企业家,忽略了他的主要的生存困境,那么,通常的权力最大化假设则没有公平地对待他的政治行为”。在斯科特看来,在大多数前资本主义的农业社会里,对食物短缺的恐惧,产生了“生存伦理”。“安全第一”原则特别适用于“已被河水淹到脖子”的处于生存边缘的农民。农民家庭的经济活动就是为了获得最低限度的收入,以保证自身的基本生存需要。
笔者以为,就农民的劳动供给行为分析而言,斯科特的论述以及著名的“斯科特-波普金论题”可以在本文给出的农民劳动供给曲线的视角下加以阐释:
第一,农民的劳动供给决策是在生存需要(更一般地说是最低必需支出)的约束下追求效用最大化。毋庸讳言,经典劳动供给模型因忽视了最低必需支出约束对劳动者劳动供给的影响,无法描述农民特别是维持生计型农民的劳动供给行为。而将农民的最低必需支出约束引入经典劳动供给模型后所得出的农民劳动供给曲线,则可以有力地揭示农民的劳动供给行为。维持生计型农民的劳动供给曲线主要体现在FKJ段,见图1。在这里,斯科特所说的“生存伦理”可以转换成生存需要亦即最低必需支出的硬约束;斯科特所说的“安全第一”原则和风险回避问题则可以进入效用函数,只要将农民的效用函数理解成风险厌恶(risk averse)的期望效用函数即可。
第二,农民在某些情况下“懒惰”行为的合理性。从前面的分析已知,农民在最低必需支出约束下将会现出FK段劳动供给曲线,即低工资中向右下方倾斜的劳动供给曲线。这种“反常的”劳动供给行为,常常被人们用来指认贫穷的农业社会中农民是“宁愿选择闲暇而不愿做额外工作以增加生产的游手好闲者”或“好逸恶劳者”。Lewis(Lewis,O.,1966)甚至将其归结成“贫穷文化”。诚然,用社会文化解释农民这样的行为无可厚非,但笔者首先要强调的是,农民若处于FK这段劳动供给曲线上时,这样的行为在经济上也具有合理性。因为FK这段劳动供给曲线是农民以最少的劳动满足最低必需支出的路径。随着工资率的上升,农民假如不是沿着FK路径减少劳动,而是保持劳动量不变乃至增加劳动,那么,他付出的更多辛劳除了仍然只能满足最低必需支出外,能够得到的反而是减少了的效用程度;只有当工资率上升超过w0(拐点工资率)后,农民增加劳动才会提升他的效用。在制度经济学角度看,社会文化也是人们走“捷径”或抄近路决策的一种手段。总之,农民的“懒惰”在某些情况下可能仍不失为是一种理性选择。
第三,农民欲望的层次性和效用:最大化的趋势性与农民的理。从农民的劳动供给行为视角看,“斯科特一波普金论题”在某种程度上反映了对农民行为是否理性的争论。一种观点认为,农民特别是维持生计型农民是非理性的,他们的行为不像“经济人”。原因在于他们欲望有限、认识局限、抱负缺失,对闲暇有强烈的偏好;他们的工作目标是赚取生存收入或目标收入,从而会在工资上升时减少工作时间。斯科特的“生存伦理”和“道义经济”可以说是这种观点的代表。另一种截然对立的观点则认为农民是理性的。例如,Tax(1953)和舒尔茨(1964)等学者都高度评价了农民的效率意识,认为农民之所以表现出特殊的劳动供给行为,是由于消费机会限制(数量约束)所致。波普金(Popkin,1979)则更将反驳斯科特关于东南亚地区农民“道义经济”观点的专著取名为《理性的农民》。在笔者看来,假如争论的双方能够进一步关注农民欲望的层次性和效用最大化的趋势性,或许可以增强双方的共识。将农民的欲望划分为至少两个层次的欲望,可以将FKJ段劳动供给曲线纳入理性分析的框架之中。对农民追求效用最大化的趋势性来说,他们在各种约束条件下追求效用最大化同样是在追求最大化,某些约束条件的限制也只能阻碍这种趋势的充分实现,而不能消除这种目标及其趋势。
关于理性与非理性的争议,长期以来一直是社会学、经济学和人类学共同关注的一个基础论题。由西蒙发端、新制度经济学大力引入的:有限理性,缩短了理性与非理性二者之间的距离;而近期行为经济学和实验经济学的兴起,更是在努力联结黑格尔意义上的“此岸”与“彼岸”。贝克尔曾指出,“经济理论(指新古典经济学的理性选择理论――引者注)很能相容于非理”。而且,杂然并存的理性与非理性选择行为在某种程度上其实可以转化和融合。在笔者看来,社会学、经济学和人类学之所以形成了“理性”这一学术传统,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为了揭示人们较为稳定的、具有规律性的行为。本文研究农民的劳动供给行为也是如此。
三、农民劳动供给曲线视角下的内卷化
尽管“内卷化”概念本身仍然存在着争议,但它因被黄宗智先生用于阐释中国小农经济“无发展的增长”(即内卷型增长)而在学术界声名大振。笔者对内卷化概念也提出过一种不同于目前学术界流行诠释的新理解,即内卷化是对经济主体特别是家庭农场(农产)自我战胜和自我锁定机理的一种概括,并从生产者角度对内卷化问题进行了考察。这里主要是从劳动与消费的关联,从劳动力供求角度进一步分析内卷化问题。
由于图1中刻画的是农民尤其是维持生计型农民的劳动供给曲线,要将其转换成农民的劳动力供给曲线,还须进行一定的变换。变换后的农民劳动力供给曲线形状仍类似于农民的劳动供给曲线,特别是在低工资时存在一段向右下方倾斜的劳动力供给曲线,见图2。这就是说,在KF段劳动力供给曲线中,随着工资率的下降,农民为获得最低必需支出须提供的劳动增加,劳动力供给量也相应地增长。在
现实经济中表现为已经就业的农民延长劳动时间或谋取其他兼职,或者他们家人中的某些成员,例如家务劳动者、未成年工和家庭其他辅助劳动力,也加入劳动大军的行列。另一方面,从生产者角度考察内卷化时通常使用的边际产品价值(VMP)曲线,其向下倾斜的这段曲线与劳动力的需求曲线重合。劳动力需求曲线向下倾斜主要是由劳动力的边际生产力递减所决定的。
根据农民劳动力供求曲线的相对位置,笔者可以大体上将劳动力供给和需求之间的关系归结为以下两种组合状态:
组合I:劳动力需求曲线D1位于供给曲线CBFJ的左边,见图2。在这种状态下,劳动力供过于求的缺口将始终对市场工资率形成向下压力,使工资和失业正反馈向右下方发散振荡,趋向于需求曲线D1与生存工资率(更准确地说是相当于生存工资水平的保留工资率)Wr所对应的水平线AJ的交点H点,结果是农民的工资(或收入)锁定于生存工资水平,同时产生HJ数量的剩余劳动力。
组合Ⅱ:需求曲线D2与FB段供给曲线相交。此时,向右下方倾斜的劳动力需求曲线与向右上方倾斜的供给曲线相交而获得稳定的均衡。这是现代经济学以往着重考察的情形,本文不再赘述。
在组合I状态下,从劳动力需求方的角度看,工资决定依然符合边际原理,对劳动力的需求量为AH;从劳动力供给方的角度看,在生存工资水平上,所获得的收入是0A×AH。特别地,对于小农经济(传统农业部门)来说,从效率角度只需AH数量的劳动力,而实际上却有AJ数量的人参加劳动,产生了HJ数量的剩余劳动力亦即“隐蔽性失业”(disguised unemployment)。赵冈(2004)曾认为,黄宗智的“过密型生产”(内卷化生产)实际上就是经济学中的“隐蔽性失业”,故黄宗智的“过密型生产”一词“多此一举”。但在笔者看来,内卷化展现的主要是家庭农场(农产)的自我战胜和自我锁定,而隐蔽性失业只是内卷化的结果性现象之一。
“效率上只需AH数量的劳动力而实际却有AJ数量的人参加劳动”既产生了HJ数量的隐蔽性失业,又造成劳动生产率低于生存工资所对应的边际产量,同时,还必须将OA×AH的总收入以一定的规则在这些人中进行分配。这样的分配不仅压低了人们的生活水准,而且使工资或收入水平的决定更加含糊。事实上,由于小农经济的劳动边际生产率相当低,农业劳动收入只有大体上平均分配才能维持劳动者及其家庭的基本生存,因此,由土地配置和使用制度、传统习惯、社会道德等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因素决定的收入分配,已不是经济效率意义上的要素收入分配(distribution),而是变成了收入分享(share)。这在某种意义上也可以作为对斯科特“道义经济”的一个注解。
在小农经济中,家庭农场(农户)可以通过采用内卷化的运作方式来提高家庭总产出,整个家庭劳动也能够有更多的“就业”和收入,但这是建立在平均劳动生产率下降从而平均每日劳动报酬减少的基础上。黄宗智将这种没有“发展”(就劳动生产率而言)的“增长”(就总产出而言)称为“过密型生产”。笔者也以为,这种内卷化生产很可能是小农经济内在稳定性的一种机制。小农经济即便进入了内卷化的路径依赖,也是特定社会经济环境下农民的理性选择。
在组合I状态下,在劳动力需求方看来,他们可以在生存工资水平上获得“无限”的劳动力供给,于是,此时的劳动力供给曲线容易被认知成一条高度为生存工资的水平线。这种情形假如放在二元经济结构下加以考察,就是著名的刘易斯模型。如果说刘易斯模型是在二元经济结构下从城市工业部门的视角观察传统农业部门劳动力的收入水平,那么,内卷化则聚焦于农业内部,从家庭农场(农户)既是消费单位又是生产单位的角度考察劳动力的人均收人为何总是处于仅能维持基本生计水平的机理。如果说内卷化侧重于对某种经济过程尤其是某种农业经济过程的刻画,那么,刘易斯模型则偏重于对结果性现象的表述。内卷化与刘易斯模型可以相互印证和相互支撑。
四、简短结语
小农经济的概念范文5
本文原载《工人日报》2004年12月6日第7版,后又被新华社作为社论转摘(有删节)
从珠三角发端、进而波及全国的“民工荒”,已经成为当前中国的一个关键词,它引发了学界的一系列检讨性思考。这场“民工荒”所触及的深层问题中,《劳动法》应当是最要检讨的,它再次把我国现行《劳动法》的不足曝露了出来。
现行《劳动法》是于1994年7月5日正式通过的,十年来,中国的经济基础和社会结构已经发生了巨大变化,而《劳动法》却没有与时俱进。这场“民工荒”再次显露了现行《劳动法》的不足。
一、现行《劳动法》关于适用范围的条款急需扩容
由于现行《劳动法》制定于上个世纪九十年代初,所以仍是建立在从计划经济体制沿袭下来的城乡二元结构之基础上的,其第二条就清楚地表明,它的适用范围并不包括“民工”。作为保护劳动者的《劳动法》,竟然“春风不度玉门关”,为数众多的民工成了一个无法可依、无法可保的“《劳动法》的春风吹不到的角落”。
有人主张区分“劳动”、“劳务”、“雇佣”三个概念,认为民工不能成为“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只能成为“雇佣法律关系和劳务法律关系”的主体;主张在现行《劳动法》之外,再单独制定专门适用于民工的《雇佣法》。
笔者并不赞同这种基于“身份识别”的分别立法模式,因为它与现代市场经济通行的“契约识别”相悖,不利于打破由于城乡差别而形成的“城市工人”与“农民工人(民工)”之身份积弊。正确的解决之道应是修改现行《劳动法》,扩大其适用范围,把民工也涵盖进去。
二、现行《劳动法》关于“劳动歧视”的条款急需完善
民工在“劳动歧视”上,也受到了不公平待遇。现行《劳动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禁止的“劳动歧视”,只包括民族、种族、性别和宗教信仰四种情况。这一规定,明显窄于第111号国际劳工公约的范围(该公约还规定了基于劳动者的出身等原因而进行的劳动歧视)。
最明显的表现,就是现行《劳动法》根本没有禁止“户籍劳动歧视”的条款。而据有关的法规及司法解释,比如1994年11月17日劳动部的《农村劳动力跨省流动就业管理暂行规定》,对民工进行了明显的“户籍劳动歧视”。实际上,这种歧视不仅限于民工,而是在所有的劳动者身上都普遍发生。正是由于这一点,使很多企业因为户籍限制而不能招聘自己急需的人员,很多劳动者也因为户籍歧视而不能应聘那些能更好地发挥其才能的岗位。
这已经严重地妨碍了社会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导致劳动力还不能在全国范围内自由流动,劳动力资源无法实现最大化的优化配置。因此,《劳动法》必须对“劳动歧视”条款进行完善,增加关于“户籍劳动歧视”的规定。
三、现行《劳动法》关于集体合同的条款急需严谨化
民工与用工单位之间,以集体合同最为普遍。但是,现行《劳动法》在这方面也存在着不足,其第三十三条规定:“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可以就……等事项,签订集体合同。”从法律用语的严谨性上看,这里的用语是“可以”而不是“有权”,按照法理学上的理解,“可以”表示一种任意性的权利,当事人可以为一定的行为,也可以不为一定的行为。那么,当劳动者提出要签集体合同时,用工单位就“可以”选择不为这种行为,即拒绝与劳动者签订集体合同。
可见,现行《劳动法》第三十三条关于集体合同的规定,是一种授权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而非义务性规范和强制性规范。这明显不利于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
因此,为了平衡劳资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为了达到实体公平,应该把“可以”改为“有权”,且主语由双方(“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改为单方(“劳方”)。即:把《劳动法》的这一条修改为“劳方有权提出与用工单位就……等事项,签订集体合同。”
四、现行《劳动法》关于劳动保障的条款急需修改
在对民工的劳动保障上,现行《劳动法》更是急需大动手术。由于它把民工等类型的劳动者排除在适用范围之外,因此,民工的劳动保障就不能适用《劳动法》。
小农经济的概念范文6
关键词:民法 法治 现代化 语境论 实践论
韦伯曾经谈到:科学并不涉及终极关怀,学术里没有政治的位置。政治需要的是激情和立场,而科学不需要。①民法同样属于科学的一分子,如果带上感情的色彩分析法律,带上政治家的角色去创造法律,那么民法,远远不能称得上是真正的科学。只有站在价值中立的角度上,站在历史现实中,立足于社会中,才会找到民法的现代性,才能让民法更好地为社会服务。
一、大背景:现代化影响下的中国民法
(一)大背景下的民法问题
从20世纪开始,中国的现代化始终伴随整个民族救亡图存的社会活动。为了民族的振兴和崛起,中国必须要变法。变法不是对已有社会中的问题的回应,而是一种自上而下的、概念上的、形式上的新创。在这样的变法大背景下,近代民法现代化也难脱此魅影。从近代到现在,民法的建设任务围绕着现代化国家的进程转。清末沈家本主持修订的《大清民律草案》,是为了中华民族的崛起;现代民法的建立和发展是为了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这种着眼于未来的政治眼光决定了,民法的立足倾向于未来,而脱离实际。为了满足未来的需要,民法不再是经验型的了,而是成了整个理想的社会、经济制度逻辑需求的延展,成了一种普适性的东西。当计划经济被视为现代化之路,那么民法就围绕建立一系列的制度促进计划经济的发展,当市场经济成为主角,民法围绕着建立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制度。
当然,变法对现代化来说是势在必行的,但是频繁变法却很不利于法治的进步和发展,频繁变革可能打破了原来在社会中自发形成的规则,不利于秩序的形成。在一个急剧变动和充满社会动荡的社会中,靠非正式制度维持的秩序会被颠覆和摧毁,例如社会动荡或工业化、城市化带来的人口的流动,会导致原来调配这种关系的旧制度失效,带来一系列的新问题。
例如在《婚姻法》上,只要儿子因为种种原因要和父母生活在一起,那么他在婚姻上就不可能不考虑父母之命;在《合同法》上,只要交易是在熟人之间进行,那么合同就是基本上可有可无的,强行推行就会成为交易的负担。只要乡土社会的社会面还比较的狭小,那么自由主义的恋爱就必定需要媒妁之言作为补充。过分强调法律的现代性、超前性,强调陌生人的社会,那么法律必然和现实生活脱节。
因为从根本上看,“法治回应的社会生活,是社会的产物,并作为整体来说是功利性的,而不是超验的。”②法律如此,民法也当如是。
(二)大背景下的民法学研究问题
中国法学界受这一大背景的影响,研究民法问题时,倾向于以概念、理念和法条为中心,以对外国法条的分析代替对于中国现实的关注,以逻辑之知代替生活之知。这是当代民法发展的诟病。如何克服这一研究方法的弊病,是当
代民法进步的关键。
二、方法论:一种法律制度研究方法的进路——语境论
(一)传统进路的问题
现在民法界惯用的研究进路主要以法条主义、概念法学或者形式主义为主,把一般具体历史问题的分析升华至一种理念的分析,作为社会学研究的一种工具来使用。③这种方法将法条本身视为一种权威,要求社会与其相适应,必然会导致脱离实际,成为一种架空的文字建构。如果民法是为了回应社会的需要,如果法治还是社会生活的组成部分,那么它必须要和其他的社会制度相衔接。单靠传统进路,很多问题就无法得到圆满的回答。
(二)语境论
语境论,坚持以法律制度和规则为关注中心,力求语境化地(设身处地地,历史地)理解任何一种相对长期存在的法律制度、规则的历史正当性和合理性(因此它与法律社会学、阐释学具有一致性)。④它是对民法的传统进路的一种批判和打破,它反对以抽象的永恒的价值作为对法律制度和规则的评判标准,注重将某一种制度和规则放在当时的社会整体中去分析,将其视为对社会常规问题的解答和回应。
笔者仅以传统婚姻家庭制度为例,通过语境论和传统民法分析进路的对比,探究新的民法研究进路的优越性。
中国传统的婚姻家庭法律规范,主要指那些义务性规范。如早婚、父母包办、媒妁之言、七出三不去⑤等等。
1.价值论进路
传统民法的分析进路是从法条出发,从西方先进的理念出发,颂扬西方法律文明的进步,贬斥中国传统制度的落后,这种分析方式建立在价值基点上,姑且称之为价值论。⑥
价值进路认为父母之命、媒妁之言体现了家族主义、父权主义的价值观,七出三不去是对妇女的压迫和歧视,整个传统婚姻家庭制度集中体现了中国古代的小农经济社会或者封建社会中无视人权、压制个人自由的价值观,必须予以彻底废弃。
以这种进路为基准,我们至少有两个问题要解释:一、既然中国传统的婚姻家庭制度一文不值,为什么在几千年的文明中,它稳定的存在社会中?二、以这种分析进路为基点,我们可以暂且得出结论:中国古代的父母都很黑心,为了一己之私,牺牲子女的利益,对子女没有任何怜悯之心,那么“可怜天下父母心”不知话出何处?从男权主义和对女子的歧视和压迫,可以推知,古代没有情意绵绵的爱情。从中国大量的诗歌和文献关于亲情和爱情的记录,又该如何解释?⑦
而如果将这一法律制度置于当时小农经济的背景中,与当时的生产方式和一系列以这一生产方式为基础的诸多社会条件相联系的话,那么我们就会发现这些制度存在的合理性和正当性。
2.语境论分析
首先,早婚的存在有其合理性和正当性。由于小农经济的不发达,生产力水平极端低下,科学和医疗水平很差,再加上农民劳动十分辛苦,这样的条件下,人口的普遍寿命很短。而小农经济对劳动力的急迫需要以及人类繁衍和祖宗祭拜的需要,⑧决定了必须要早婚并且要多生。只有将这些制度相结合,才可以保证人口的数目,保证人类的生存和社会的延续。
其次,父母之命和媒妁之言也成为当时社会条件下的一种不可或缺的规则。因为古代交通极不发达,信息交流很不畅通,男女双方对彼此了解的机会寥寥,在没有充分的了解情况下,父母包办婚姻可以说是对子女婚姻安全的最佳保障。而媒人从事介绍婚姻的职业,为婚姻的稳妥再加了一层防护。考虑到这种制度存在对当时整个社会安定秩序的稳定,统治者也将之纳入制定法中。
当然,这一分析并不是为了恭维传统的中国法律制度,恰恰相反,这一进路因为置于历史中,站在现实中,有其立场的绝对客观性,因而以此为基础,分析任何一种制度,得到的一定是批判性的、建设性结论。
3.语境论的格式化⑨
如果想让这一语境论制度进路为整个民法,最好格式化一下,尽管这一格式化也会有一些弊病。
首先,要找准一项民法制度和规则针对的常规社会问题。如果一项制度和规则长期存在,那么不妨假定其存在具有合理性,而不是从现在的价值和观念出发,不管三七二十一否定它。
第二步,回到制度和规则存在的历史现实中去,全面考察当初的与此常规问题相关的社会制度和条件,包括经济、政治、文化等等。这些条件对于解决常规问题的制约是什么。
到此,希望一个负责任的民法学者不要将眼前已经分析过的制度固步化,而应该继续探讨一下,除此制度以外,有没有其他制度和规则可以更好的解决这个常规问题。如果有,可以继续研究为什么当初没有出现这种制度和规则,而偏偏是另外一种?如果没有,那么为了服务于民法的现代化研究,最好再分析一下,与当时的这种制度相比,现在社会中能否继续这种制度和规则。这时,可以将现在的社会制约条件与当时的制约条件相对比,找出其该存在和不该存在的理由。如果它已经不符合现在的社会发展,那么是不是可以根据已有的分析,提出一个稍微合理的新制度和规则,到此才可以进行大家常常做的“大变法”。但是这种变法不是脱离了实际的“变”,而是对社会需求的回应,可以更好的解决社会问题。
4.语境论小结
当然,语境论只是一种建议的方法论进路,如果将其视为终极价值,止步不前,也不再符合科学的本质。科学是不涉及终极关怀的,对方法的探究应该像科学一样不断进步、无限进步。以学术为业,必须摒弃一切价值立场,采价值中立的观念。⑩研究民法,也必须要站在客观和历史的立场上,抛掉激情,用一种清明、冷静的头脑来对待一切制度。包括中国古代的、现代的、外国的、国内的一切制度和规则。
当然,语境论并不否认价值观念的作用,只是认为任何的文化和价值都建构在具体的存在物之上,不是脱离了历史存在于空幻的理念上。民法学家并不应当只关注标榜了民法学科分野的法学研究的成果,而应该多关注更多学科的研究结果。民法学者要有职业专家的知识和判断力,同时也要注意有公众知识分子的标准来分析问题。
三、实践论
应该指出,中国的法律从来未有完全教条主义和概念主义,实践中通常超越法条主义,从已经存在的社会制度和规则出发,逐渐将之纳入民法的法典化中。它是一种具有进步意义的、实践主义的法治建设。这种建设,因为关切社会常规问题,使得法律成为一种对社会现实的回应,因而对民法的进步意义很大。
笔者试图以《继承法》关于男女继承权平等的立法过程,来看一下中国民法操作过程中如何实现现代化。
(一)男女继承权利平等的移植——实践中的悖论
借鉴西方男女权利平等观念,中华民国在1927年至1928年起草的继承法草案按照“男女在法律上之地位完全平等”的原则,认为“宗祧重在祭祀……重男轻女”,毅然抛弃了宗祧继承,赋予了女子与男子完全相同的继承权。这个做法不顾乡土秩序的存在和常规问题的解决,只关注西方的进步法律理念,可称得上是价值分析进路的“楷模”。这种超前的法律条文也必然引起实践中的悖论。
在实践中,基于惯习的强大力量,再加上国家权力本身的限制继承权平等的观念并未真正深入百姓心中。农村女子的财产继承权,仍按照传统习俗的逻辑处理。正如所言, 虽然新法律已颁布七年, 江村却 “未发现有向这一方向发生和实际变化的迹象”。⑾这种国家立法和实践矛盾的存在必然会引发一系列的社会问题,这也是脱离实际的方法论的必然后果。
(二)民事立法和实践如何寻找出路
相比较而言,清末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又是如何处理的呢?
1.清末在形式上妥协,实际操作却重视民间的习惯法。
《大清民律草案》采取了一种折中的态度,它形式上取消了宗祧继承的字样,但是继承财产以直系卑亲属之男子为限,而且直系卑亲嗣子亦可继承,这实际否认了妻子和亲女的继承权,仅将她们列入“应承受遗产人”序列中(第一千四百六十八条)。
价值论研究学者称清末的法律修订者无法摆脱传统宗法制度和封建礼教的束缚,是一种不成熟、不彻底主义。而其实这是法律现代化过程中,修律者采取的一种很明智的决策。因为继承法是最具民族特色的部门法之一,与一个国家的婚姻家庭制度、民族传统习惯、当时的社会经济制度有着密切的联系。女子不分或少分遗产,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男子与女子在家庭中的经济权利与义务的不同,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整个社会经济生活的现状。在立法上接受男女平等的权利观念源自于民法现代化的压力,而又不忽视民间习惯法的权威力量在源自于对社会实践理性的尊重。故在司法实践中承认“男继女不继”的习俗。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男女继承权平等的实践操作⑿
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分析这一问题时,显示其法理的独创性。首先,它贯彻的是语境论的进路。考虑到中国传统农村赡养仍是父母由留村的儿子来赡养,女子一般上要外嫁他村。如果按照德国先进的民法典生搬硬套,那么就意味着父母的一部分土地要拨给外嫁女,在以小农经济为主的社会里,这样做会威胁到父母的养老地,也会给留村的、将要继续扶养父母的儿子带来经济上的困难。于是,在1985年的《继承法》采取了协调性别平等和社会实际的原则,规定:“对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抚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这一规定将西方的权利平等原则和中国的民间习惯完美地结合,考虑到了当时的社会经济状况和维护社会的安定,故为大众接受。
这一规定是经历长期反复的司法实践形成,无论是地方人民法庭还是最高院,在1949年之后的具体操作实践中,始终将子女的扶养义务与继承权结合起来考虑。为此,最高院从1950年开始,下发了一系列的指导意见供下级法庭遵照执行。直到这一规则和制度被彻底地纳入法律中。这一过程集中体现如何将民法的现代化和社会现实缓慢结合的过程,对现在正在讨论的民法法典化有重要的启示作用。
3.实践论小结
秩序的形成是在人们的社会生活中通过反复博弈而发生的合作中发生,因此是一个漫长的历史演化过程。正如继承法的习惯性规则最终演化进入立法一样。规则的形成需要制定法和司法实践的共同努力。强行的将一些法条加在人们头上,只会带来不和谐和不接受。
结语
科学的研究不是靠热情来进行的,民法的研究也一样。任何脱离了实际的形式话语,任何空喊口号,标榜价值的号召,带来的只是越来越与实践脱节,越来越让社会觉得陌生的一些法律文本,因为没有回应任何的社会问题,只会在巨大的现实面前显得苍白无力。一个民法研究者要始终站在历史的肩膀上,站在社会中,脚踏实地地,通过分析整个社会的制度,来分析自己需要关注的民法问题,通过语境论的进路,来认识自己要研究的问题,站在一个价值中立的立场上,关心社会现实问题,解决社会现实问题。并且通过在实践缓慢的操作,来实现民法的现代化,
注释:
① [德]韦伯:《学术与政治》,冯克利译,三联出版社1998年版,第34-37页。
② 苏力:《道路通向城市——转型中国的法治》,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4页。
③ [瑞典]理查德斯威德伯格:《马克思韦伯与经济社会学思想》,商务印书馆2007年版,第53页。
④ 苏力:《也许正在发生——转型中国的法学》,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235页。
⑤ 瞿同祖:《中国法律和中国社会》,中华书局2003年版,第97页。
⑥ 苏力:《也许正在发生——转型中国的法学》,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238-239页。
⑦ 苏力:《也许正在发生——转型中国的法学》,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245页。
⑧ [日]滋贺秀三:《中国家族法原理》,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 26-35页。
⑨ 苏力:《也许正在发生——转型中国的法学》,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253-255页。
⑩ [德]韦伯:《学术与政治》,冯克利译,三联出版社1998年版,第3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