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放任经济政策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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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放任经济政策范文1

    为更好的贯彻落实《住房公积金条例》,促进住房消费,进一步推进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确保市政府、市房改领导小组批准的今年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计划的顺利完成,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经研究决定,对《关于调整1999年内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99〕京房资中心计字第117号)和《关于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99〕京房资中心计字第123号)等文件,规定的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以下简称个人贷款)有关政策执行期延长至2000年12月31日,现将有关政策重申如下:

    一、放宽个人贷款额度标准

    2000年内个人贷款额度标准为:单笔贷款最高贷款额仍可在原不超过人民币30万元基础上上浮30%,同时在确保还款的前提下,适当降低个人购房首付款比例,最低不得低于购房款的10%。

    二、贷款期限

    各经办机构不得拒绝发放30年(含)以内任何期限档次的个人贷款。

    三、各分中心接到个人贷款申请后,凡符合有关政策规定的,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完成有关手续;分中心不得拖延发放或拒绝办理有关手续。

    四、为满足个人贷款需求,在分中心办理个人贷款有困难,可转至归集部或归集二部办理。全市凡已建立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无论是否在归集部、归集二部缴存住房公积金,在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分中心出具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后,均可在归集部、归集二部申请个人贷款。

自由放任经济政策范文2

摘要:数学化成为经济学发展的主流趋势,实证化和专门化、研究领域的非经济化、假定条件的多样化、证伪主义的普遍化、案例使用的经典化、学科发展的边缘化、古典的均衡分析和现实的非均衡分析相互补充、理性预期和不确定性问题等趋势强化,博弈论的应用范围扩大,以及政府作为经济学研究对象和宏观经济学与微观经济学的联系得到共同重视。

20世纪经济学之所以产生诸多“革命”和理论创新,在很大程度上得益于其研究方法和角度的巨大变化。从某种意义上讲,研究方法的演变体现经济学的发展脉络。举其要者,研究方法的变化可归纳为以下十大趋势。

一、数学化成为经济学发展的主流趋势

经济学应用数学研究的专门化、技术化、职业化甚至到登峰造极的程度,使经济学更严密,表达更准确,思维更成熟。主要表现在以下三点:

第一,宏观计量分析法是最大贡献之一。诺贝尔奖获得者克莱因从上世纪50年代最早提出宏观经济计量模型,为宏观经济研究开辟新的视野。此后,随着大型计算机的诞生和使用,经济结构的各种参数得以推算出来,为制定政策提供依据。第一代计量经济学家的数理贡献在经济学方法论体系的整体性、严密性和形式化等方面发挥的巨大作用主要体现在宏观经济研究方面。中国经济学深受其影响。经济学理论与计量方法、计量模型,以及国民收入的核算体系紧密地结合在一起,使得宏观经济理论从未像现在这样更贴近现实、更具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对比中国《经济研究》和《美国经济评论》,可以看到,自2002年开始,《美国经济评论》上刊登的应用计量经济学论文3比重下降,而自2003年开始,《经济研究》上刊登的应用计量经济学的论文3比重上升,开始超过《美国经济评论》。①

第二,计量经济学长足发展并成为经济学中一个极富魅力的分支,首先得益于统计学在经济学中的广泛使用,并最终成为构建计量经济学体系的一个重要基础。《1867-1960年美国货币史》是弗里德曼成功运用统计分析的一部经典性著作②,通过一系列的数据统计分析,得出货币数量的长期变化和实际收入的长期变化之间具有一种密切的相关性的结论,从而构建弗氏货币数量说。统计分析的运用不但支持计量经济学的发展,还大大推动诸如发展经济学、国际经济学、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等新的理论分野和发展。

但是,许多经济学家都激烈抨击滥用数学的现象。里昂惕夫在分析1972-1981年间发表在《美国经济评论》上各种文章的类型之后,指出“专业经济学杂志中数学公式连篇累牍,引导读者从一系列多少有点道理但却完全武断的假设走向陈述精确而却又不切实际的结论”。

二、越来越呈现出实证化和专门化趋势

实证化,是经济学研究和表述中,越来越注重对经济现象的因果联系进行客观的、不带有主观选择意味的研究。这是解决实际经济问题的迫切要求。这种趋势注重具体经济而非一般性经济问题的研究,注重经济政策而非经济理论研究。表现为经济学研究目的的实用性,也表现为现实经济问题对经济理论研究的实证要求。与这种趋势相关,整个西方经济学理论的发展过程也发生两次转换,即先是由重视对经济波动、就业和经济增长问题的研究转换到重视对财政赤字、通货膨胀、汇率变动和国际收支逆差问题的研究之后,又转换到重视对经济周期、经济增长问题的研究。

专门化倾向,是实证化研究深入发展的结果,也是借助日益丰富的分析工具而产生的结果。专门化倾向,是指在现代经济学的研究和表述方法方面,越来越多地使用一些特有的、非经济学家一般不使用的方法、分析工具和专业术语,以至于出现只有受过专门训练的人才能进行经济学研究和分析、才能够看懂经济学论文3。于是,由实证化倾向而来的专门化倾向,通过分析手段的发展和丰富,在加强实证研究技术化倾向的同时,又逐渐脱离实证化。这一特征从凯恩斯主义宏观计量模型到货币主义和理性预期的动态模型,表现得越来越明显。从长期来看,实证化和专门化的倾向仍然在加强,但二者之间的距离却有加大的迹象。如非线性分析这类跨学科分析方法的引进,也许会引起经济学的较大变化。

三、均衡分析方法与非均衡分析方法并存的趋势

“新古典综合派”在召回凯恩斯以前传统的新古典微观经济学的同时,也在宏观分析方面大胆地恢复均衡分析方法。因为“凯恩斯革命”打破的主要是自由放任经济政策下市场自动均衡的实现和保持机制,而不是均衡分析方法本身。因此,新自由主义各派的经济理论,始终坚持均衡分析的方法。在宏观非均衡分析方面,成就最突出的是法国经济学家让-帕斯卡尔贝纳西、马林沃德,美国的霍瓦德和英国的波茨、温特等人,他们不仅提出一套和凯恩斯理论体系完全相容的宏观非均衡学说,而且运用这套理论对中央集权决策经济的非均衡问题进行分析。正是这些人的努力,使得当代西方经济学的分析方法得到进一步丰富和发展。尽管宏观非均衡分析方法不如均衡分析方法的影响普遍,但它无疑具有旺盛的生命力,其影响也在逐步扩大。

从广义上看,均衡分析方法和非均衡分析方法并没有本质上的差别,其不同点仅在于各自所涉及的均衡条件和水平的差异。值得注意的是,非均衡分析的研究对象更为现实一些,也更强调动态性。客观上,均衡分析和非均衡分析都是对经济现象某些方面的适当反映,二者虽有差别,但不是根本性的相互排斥,而是相互统一、相互补充的关系。

自由放任经济政策范文3

【关  键  词】竞争政策/公平/效率……

探究竞争法的功能,其实质就是要界定竞争法的地位、竞争法的价值,寻求竞争法为何在西方市场经济国家中被奉为“经济”的原因。因此,我国在创制与完善竞争法律制度的过程中,应该重视对这一问题的研究。

长期以来,法学界探讨某法律的功能与作用时,往往以该法的立法宗旨或立法目的条款为依据。同时,该法的功能与作用又常常被等同使用。在研讨竞争法的功能时亦如此。例如:有学者将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一条之规定,从语句上拆开并罗列出竞争法具有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等四项作用或功能[1];有学者根据西方国家反垄断法的立法与实践概括出反垄断法的另四项作用或功能,即:保障企业自由,打击行政性垄断,消灭企业差别待遇,维护竞争秩序和市场的自由、统一、公正[2],等等。

但是,当我们深入研究竞争立法规律与竞争司法实践时就会发现,有些竞争法律或法规并没有立法宗旨或立法目的条款,如美国的《谢尔曼法》、《克莱顿法》等,成文法系国家的竞争法律或法规又常常含有这些条款。如果简单地以立法宗旨或立法目的的条款来表述竞争法的功能,那么就会出现因该法没有规定立法宗旨或立法目的条款而可能不具备功能的情况。另外,法的作用与法的功能也不是同一的概念。就竞争法的作用与竞争法的功能之间的关系而言,由于“法的作用是法的功能的外化和现实化”[3],因此,尽管两者有相同之处,但是它们所反映的内涵及所体现的意义却有所区别:竞争法的功能是竞争法作用的基础与前提,而竞争法的作用则是竞争法功能在社会实践中实施的体现。因此,竞争法的作用与竞争法的功能这两个概念不能等同使用,竞争法的作用不能替代竞争法的功能。

尽管人们可以从不同的角度来论证竞争法的功能,但笔者认为:竞争法的功能蕴藏于竞争法的具体内容并反映于外在的竞争法的作用中,其中,竞争法的最直接、最基本的功能,就是借助竞争法的权威达到贯彻、落实、实现国家竞争政策的目的,即竞争法的政策功能。

一、竞争政策是市场经济的必然

从经济学的角度讲,市场经济是一种社会资源配置的方式;市场经济依靠价值规律、供求规律和竞争规律综合发挥作用,获得对社会资源的最佳配置。由于“市场经济可以创造最有效的竞争条件,而竞争使市场经济成为迄今为止人类社会发展史上最有效率的经济制度”[4],所以,实行市场经济体制的国家,其市场运行均依赖于竞争规律的运行。从这一角度讲,竞争是市场经济的生命之源,是市场经济的“灵魂”。

在市场经济的状态下,竞争发挥着独特的功能:一是适应之协调功能,即经济主体适应价格信号的变化以调整自己生产经营活动的功能;二是刺激与创新功能,即经济主体在“优胜劣汰”的压力下提高经济效率与推动技术进步的功能;三是分配与监督功能,即通过竞争实现对经济主体的按效率进行初次分配,这种分配客观上也对竞争者形成监督的功能[5]。斯蒂格利茨认为,竞争有两个重要的经济功能,即选择功能和激励功能[6]。这些功能的表述,实际上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竞争的积极意义或作用。

但是,我们也应该清醒地看到,当竞争发挥诸如使社会资源得到有效配置,提高劳动生产率,满足社会需求等积极作用的同时,也会给社会带来一定的消极影响。这是因为,在不完全竞争(完全竞争模式仅仅是一种理想化模式,实践中并不存在)的市场竞争中,基于竞争者追逐超额经济利润而实施的反竞争行为,必然会引起市场的价格扭曲、产量扭曲、收入扭曲,以及产生不良的外部经济效果[7]。前几项“扭曲”主要影响到社会资源的配置,而不良的外部经济效果则直接影响到社会各利益集团的利益平衡以及社会矛盾的产生与加剧,例如:中小企业因竞争力丧失而破产必然导致失业的增加,失业的增加必然导致国家财政的支出以及影响到国家社会关系的稳定,“假冒伪劣”商品的猖獗,不仅侵害了消费者的权益,还会损害到国家的利益,等等。这时,竞争不仅不能完全达到理想的“效率”目的,还会产生新的社会“不平等”问题。尽管市场经济体制讲求公平,但仍无法保证公平,“一方面,由于市场能体现人们以及思想的那种非个人的、相对客观的过程,因此它能较充分地获得公正,尤其是当把它与那些为发挥这些作用而产生的那种并不完善的制度相比时,更是如此。但另一方面,由于具有不同条件的人们对市场的非个人筛选过程中,具有不同的起点和天赋以及不同的交好运或坏运的机会,因而产生了不公平。[8]可见,竞争在产生效益的同时会给社会带来不公平。因此,一味追求效益或一味追求公平,都不利于国民经济的发展。在一味追求经济效益的情况下,可能会使生产力得到发展,但却产生不公平,即这种生产力的提高是以损害他人利益为前提条件的;在一味追求公平的情况下,可能会使社会主体的权利处于公平的状态(无论是高水平的还是低水平的),同时抑制了效益的发挥,不利于生产力的提高。这样,就产生了“社会面临着选择,或是以效率为代价的稍多一点的平等,或是以平等为代价的稍多一点的效率”的命题与“市场需要有一定的位置,而且需要对市场加以约束”的结论[9]。事实上,“在一个由许多经济人构成的经济中,尽管每个经济人都是理性人,经济人之间的行为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然而,每个经济人的市场力量都很小,单个经济人无力协调整个经济行为,从而导致市场失灵……只有通过国家干预,才能改变协调失灵的状况,使经济向着最优均衡态运动,社会资源实现优化配置”[10]。

在市场经济的自由竞争时期,国家对市场竞争基本上采取不干预的自由放任主义的政策,以一个“守夜人”、“仲裁人”的角色调处竞争者之间的私权利纠纷,以此保障竞争者的竞争自由。当出现应该对自由竞争进行必要干预的可能时,国家势必要论证以何种手段干预、干预的领域与范围、干预的内容、干预的既定目标等问题,从而达到在国家调控下的规范竞争的目的。由于市场经济是一个发展的历史过程,由于竞争是一个动态的社会现象,因此,在论证上述有关竞争问题尤其是保证实现竞争目标问题的过程中,逐步地在理论与实践中形成了竞争政策这一概念。可以这么说,市场经济的自由竞争时期是没有竞争政策之说的(如果说有的话,就是奉行不干预竞争的自由放任经济政策),只有在现代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基于市场竞争与实现国家经济职能的需要才形成了竞争政策。竞争政策法制化后成为竞争者遵守的行为规范,竞争者之间的竞争关系因受到法律的全过程保护而得以正常运行[11],从而减少或者尽可能地避免对国家、社会、个人都不利的由反竞争行为引起的不良后果与社会振荡。事实上,西方国家缓解市场经济体制下因竞争而产生的社会矛盾的根本措施之一,就是实施体现国家竞争政策的竞争法。

二、竞争政策是竞争法的依据

竞争政策是国家经济政策的一种。所谓国家经济政策,就是指“所有那些以规范、影响或直接确定一个领域或一定范围内经济活动过程为目标的各种努力、行为和措施的总和”[5](P31)。尽管人们可以从不同的角度将国家经济政策分类为产业政策、贸易政策、投资政策、技术政策、货币政策、财政政策、分配政策、环保政策等等,但就规范一个社会基础的市场经济运行的竞争而确定的政策,则是国家最基本的经济政策。竞争政策是国家根据社会资源拥有与可利用状况、商品的总体供需情况与社会总体消费水平状况、商业交易惯例、不同所有制企业的分布、企业的生产经营能力现状、反竞争行为后果的影响、市场经济体系的成熟程度与既定调控目标、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与完善、国际竞争的现状与发展趋势,以及可能影响到竞争有效运行的其他经济政策的配套实施而制定的。基于竞争政策蕴涵着丰富的内涵,且又旨在通过保护与促进竞争达到实现社会“公平”与“效率”兼顾的目标,因此,竞争政策不仅作用于微观经济领域中的竞争,而且还左右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趋势。

竞争政策的微观激活作用与宏观调控意义,其“聚焦点”主要凸现在:一是确定竞争领域。即运用通用的“市场准入”原则界定竞争的领域与范围,其中包括确定竞争商品与服务的种类及其价格构成,划分竞争的行业、部门与地区,竞争领域与范围的适时修正等方面。二是确定竞争者的竞争资格。尽管企业、公司等经济主体享有“天然”的竞争权利,但这并不意味着在“两只手”并用的现代市场经济中他们就能够理所当然地成为竞争者并行使“天然”的竞争权利。因此,在“市场准入”原则的作用下,应界定:竞争者获得一般意义上的竞争资格与竞争权利的前提条件,进入特定领域与范围的竞争者应具备的前提条件,竞争者竞争能力变化的鉴别与确定等内容。三是确定国家所要反对的反竞争行为。反竞争行为也是一种竞争行为,只不过这种行为不利于国家“公平”与“效率”兼顾的社会目标的实现。因此,竞争政策应体现:哪些竞争行为属于国家应该消除或者禁止的行为,哪些竞争行为属于国家鼓励与支持的行为,以此规范竞争者的竞争行为。四是确定特定的保护对象。市场竞争的“优胜劣汰”机制的运行,往往会给其他竞争者带来负面影响,如导致中小企业的破产与劳动者的失业等影响。因此,竞争政策应反映对经济实力弱的中小企业的特殊保护,与此同时,界定竞争者可占有市场的产品生产与销售的数量及其比例,适当控制竞争者的经济实力的规模,为中小企业的生存与发展提供竞争的可能与空间,以缓和因过度竞争而产生的社会矛盾。五是确定保障竞争的有效措施。现代市场竞争都是一种有规则的竞争,而有规则竞争的实现又取决于保障措施的有效与否。因此,竞争政策应体现:采用何种措施才能足以消除反竞争行为,竞争者在竞争过程中应承受哪些相应的竞争权利、竞争义务与竞争责任,由何种机构实现竞争执法职能等内容,从而在根本上保证国家竞争目标的实现。

作为国家的经济政策,竞争政策具有规范竞争、引导竞争的意义。从规范竞争角度讲,国家以图通过竞争政策的实施,要求竞争者保护稳定的竞争状态,在竞争者实现经济利益的过程中达到有序竞争的目的。从引导竞争角度讲,国家以图通过竞争政策的实施,指引、指导竞争者按照既定的竞争方向开展竞争,从而实现国家整体的经济发展目标。前者应属于竞争政策的基本纲领,而后者则属于竞争政策的体现国家干预竞争的根本目的。因此,竞争政策应该是一种既有最低目标又有根本目的,既有事前引导内涵又有事后保证措施的经济政策,而不是“只有在市场失灵的条件下才产生了通过政府依法干预进行弥补的需求”的竞争法律规范[12],也不是基于恢复自由竞争而制定的经济政策。

竞争政策是有关市场经济条件下竞争机制运行的行动指南,因此,它不可能直接地成为竞争者、市场竞争管理者的行为依据,而是要通过法律将竞争政策法制化,使竞争活动、竞争管理活动在法律的制约下进行。事实上,属于国家制度政策[5](P133)的竞争政策是竞争法的依据与内容,而竞争法则是竞争政策的反映与体现。探究国家竞争政策内涵的根本途径,就是理解竞争法律制度的具体内容及蕴藏在该内容背后的内涵。

三、竞争法体现了国家的竞争政策

“国家经济政策的第一个目标就是确保竞争”[6](P291),而确保竞争的根本手段是法律手段,因此,竞争政策自然就成了竞争法的立法依据,竞争法也就必然要体现竞争政策的要求。对竞争法如何体现竞争政策这一问题的研究。可以从不同的角度进行,既可以从法的一般属性即实体法规范和程序法规范入手,也可以从法的渊源构成即成文法规范和非成文法规范研讨。但是,就竞争法所要体现的竞争政策的内在要求而言,主要应包含下列几方面的实质内容。

(一)确定竞争的基本原则

国家竞争政策的根本目标是指导、引导市场竞争。因此,它不仅仅要体现遵循竞争规律的一般要求,更重要的是要反映通过竞争机制实现国家整体经济政策的目的。竞争政策的这种“兼顾性”的要求,决定了竞争法既要符合竞争规律的一般要求,又要符合国家以竞争政策达到调控竞争的意图。依据竞争政策“兼顾性”的需要,以及确定法的基本原则的基本标准与要求[11](P49),竞争法遵循的基本原则应该是合理原则和合法原则。所谓合理原则,就是以“对市场竞争是否有利”为准则,判断竞争行为的合法与否,从而保证竞争的积极作用的发挥;所谓合法原则,就是市场竞争须在体现竞争政策的竞争法的框架下进行,从而实现国家的指导、引导竞争的意图[13]。遵循与贯彻源自竞争规律与国家职能要求的合理原则与合法原则,是竞争法的本质要求,也是竞争法的立法目的或立法宗旨的体现。美国“波音”公司与“麦道”公司合并案与“微软”涉嫌垄断案,无论其案件的背后体现何种意图或者何种背景,美国竞争执法机构和司法机关都是以合理和合法原则裁判的。

(二)确定竞争的领域与竞争的参加者

竞争领域,就是竞争规律发挥作用的空间与范围。由于竞争政策体现了国家对竞争的调控,所以,无论实施何种市场经济体制,国家都是通过竞争法界定市场竞争的领域,换言之,当今世界并不存在社会经济生活的一切领域都允许竞争的事例。由于竞争领域涉及竞争者在哪些范围竞争,且竞争又受制于国内国际经济生活变化与发展,因此,在竞争法上应明确规定可竞争、限制竞争、不可竞争的领域。其他国家的基本做法:一是通过竞争法在原则上确定竞争领域及其“适用除外”的情形;二是依据竞争法并结合市场经济运行的需要具有法律效力的公告等文件,以此表明竞争的具体领域、竞争领域的修正。这两种做法的目的,在于落实与保证长期、既定的竞争政策与短期、“权宜”的竞争政策的全面实现。这种在竞争法律规范文件中明确界定并向社会公布竞争领域,或者以禁止和限制竞争领域的方式界定允许竞争的领域,以此引导竞争者竞争的成功经验值得我国借鉴。

(三)确定反竞争行为

反竞争行为也是一种竞争行为,只不过这种竞争行为是要受到国家法律禁止而已。反竞争行为的种类繁多,总体上包括不正当竞争行为、限制竞争行为、垄断行为。如何确定应该禁止的反竞争行为,这取决于一国根据其市场经济发展状态而制定的竞争政策。例如就垄断行为的“双重性”后果(指:一是扩大经济规模和改善经济结构;二是限制或窒息竞争)而言,在较为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度里,国家更注重的是不要因为扩大经济规模或改善经济结构而影响到市场的竞争;而在较为不发达或者刚进入市场经济轨道的国度里,国家似乎更注重如何扩大经济规模和改善经济结构,以此淘汰不适合竞争的企业,从而形成新一轮竞争环境。西方国家在建立与完善竞争法律制度的过程中,以竞争政策为依据,由原来的以企业自身经济实力与规模作为判断其是否具有垄断地位,到无论其自身经济实力与规模如何主要以其行为是否限制了竞争作为判断垄断标准的转变,实质上是国家在实现了初期竞争目标即已扩大经济规模和改善经济结构后,以更加灵活、更加积极的法律措施来禁止对市场经济运行不利的垄断行为。又如“低于成本价销售”和“倾销”的问题。就这两种行为的总体而言,其最大好处是消费者暂时地、单个地获得了额外的收益,最大的坏处是破坏了竞争秩序。面对这种情况,竞争政策的意图应该定位在既最大限度地保证竞争秩序正常化,又要充分考虑消费者的利益。实际上,消费者只有在市场竞争状态下才能获得更多的利益。据此,竞争法上应该按照既定的竞争政策的意图和国际上通用的标准,明确规定判断“低于成本价销售”和“倾销”的成立条件,适用范围以及适用除外的情形,实施该行为应承受的责任等内容,以供竞争者遵守。

界定反竞争行为,实质上是界定竞争秩序,换言之,如果不能界定或者不能明确界定反竞争行为,就谈不上竞争秩序,更谈不上现代市场经济的运行。因此,竞争法体现竞争政策的最基本的内容,就是通过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方式[13](P64-67)界定不正当竞争行为、限制竞争行为、垄断行为的概念与种类,以及反竞争行为实施者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前述竞争法的“合法原则”也因反竞争行为的界定而得以显现。

(四)确定特定的保护对象

现代国家经济政策(包括竞争政策在内)的最终目标是实现社会经济生活的“公平”与“效率”。在市场竞争的大环境下,竞争者的生产经营活动都具有为社会提供商品或服务的职能。但是,由于各竞争者自身所具备的竞争实力方面存在着的差异(这差异并不来自竞争),以及因这种差异而形成的“优胜劣汰”给社会经济生活带来的振荡,这就产生了需要保护特定竞争者的问题。这一问题的核心,就是在界定限制竞争行为和垄断行为的同时,豁免小型企业所实施的或者是为了社会整体利益所实施的限制竞争行为和垄断行为的责任。例如:德国竞争法上的“合理化卡特尔”等规定,日本竞争法上的“为事业合理化的共同行为”等规定。这些特殊规定体现了竞争政策的保障小企业、涉及生产经营国计民生产品的企业、有利于社会经济发展与稳定的企业以及社会利益平衡等意图。

各国竞争法实践还表明,小型企业、一些特殊企业在享有豁免限制竞争行为和垄断行为责任的同时,不得以不正当竞争手段参与竞争,换言之,这些企业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时不得因免除了限制竞争行为和垄断行为的责任而免除其相应责任,否则,也将会受到竞争法的处罚。这种综合体现竞争政策意图的法律设计,实质上缓和了因竞争而产生的社会经济与政治矛盾,值得我国研究与借鉴。

(五)确定竞争政策的解释权

所谓竞争政策解释权,其含义是指当出现竞争法中只有原则规定而没有具体规定,或者在法律精神所及而没有法律条款规定,但是根据竞争政策的需求需要确定或禁止的事项时,何种机构享有权力解释这些事项。在通常的司法实践中,有权解释法律规定的是法院、行政机关等。竞争政策属于国家整体经济政策的组成部分,它涉及到国民经济生活的各个领域,因此,希望通过法院、行政机关来解释竞争政策是不适宜的,也达不到国家竞争政策的真正意图。西方国家竞争法实践表明,在其他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不能胜任解释竞争政策时,必须成立一个高度权威的竞争执法机构,赋予其包括竞争政策解释权在内的各项职权,以此确保竞争政策的落实与实现。美国以专门的法律形式成立了联邦贸易委员会,德国依法设立了“卡特尔局”,日本依法设立了“公正交易委员会”,台湾地区设立了“公平交易委员会”等,其主要职责是制定竞争政策、解释既定的竞争政策和在判例中解释竞争政策。由于这种解释是竞争执法机构代表国家所组成的,因此它具有最高的权威性,市场竞争者与市场竞争管理者必须遵守。可见,竞争政策的解释权只能由一个具有独立地位且最高权威的机构作出,才能有利于市场竞争;分散的机构作出的不具有最高权威的解释是很难实现国家竞争政策意图的。目前理论界呼吁成立高度权威竞争执法机构的源头,就在于他国这一竞争法实践经验。事实上,竞争执法机构不享有竞争政策的解释权(解释一国竞争政策的权力)的话,那么,国家竞争政策的实现是要打折扣的,或者说是实现不了的。

除了上述竞争法主要的五个方面体现竞争政策内在要求外,在竞争法上还应确定竞争者、竞争管理者的法律责任,以此来保证竞争政策的全面实施。

【参考文献】

[1]种明创.竞争法[M].北京: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50-54.

[2]曹士兵.反垄断法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6.12-23.

[3]卢云主编.法学基础理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43-52.

[4]白树强.全球竞争论——经济全球化下国际竞争理论与政策研究[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143.

[5]陈秀山.现代竞争理论与竞争政策[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8-10.

[6]约瑟夫·E·斯蒂格利茨.社会主义向何处去——经济体制转型的理论与证据[M].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1999.127.

[7]曹沛霖.政府与市场[M].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1998.253-259.

[8]查尔斯·沃尔夫.市场或政府——权衡两种不完善的选择[M].北京:中国发展出版社,1994.135-136.

[9]阿瑟·奥肯.平等与效率——重大的抉择[M].北京:华夏出版社.1987.1-2.

[10]王健.新凯恩斯主义经济学[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1997.122.

[11]潘静成,刘文华主编.中国经济法教程[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86-114.

自由放任经济政策范文4

现阶段我国经济发展进入一个关键时期,社会状况在总体和谐的同时,也存在着矛盾和冲突。为使经济续顺利向前发展,实现更大程度上的社会和谐,国家有必要采取各种手段对利益冲突加以平衡和协调。而在这当中,经济法担负着自己独特的历史使命。

1经济法对利益冲突平衡与协调的两大前提

1.1以社会本位作为平衡与协调利益冲突的价值基础

市场机制是合理配置资源、提高经济效率的最有效手段。与此同时,在正常的市场机制调节下,各市场主体之间也能形成一种相对合理的利益格局。然而,西方市场经济发展的轨迹告诉我们:自由放任经济下市场机制本身极易遭到破坏,随之而来的利益格局也容易受到扭曲。而且市场机制自身的局限也会引发矛盾,产生新的冲突。面对市场难以依靠自身力量对冲突加以平衡与协调的难题,现代经济法产生的一个重要历史使命就是依法调整市场经济中的利益关系。然而,当今社会利益关系错综复杂,利益主体日益呈现出多元化的趋势,在各类利益冲突中,既有国家权力与个体权利之间的冲突,也有社会个体利益之间的冲突,还有个体利益与社会整体利益之间的冲突。要想平衡好方方面面的利益,经济法需要找准自己的价值定位。如果经济法选择个体利益至上,这样做虽然会刺激个体对利益的追逐,提高经济效率,但却不利于冲突的解决,也不利于社会经济的长远发展。此外,在法律层面上,这种做法还会使经济法难以独立于民商法,自身的独特价值难以显现。但是,如果经济法选择以国家利益至上的原则来协调利益关系,却容易造成国家权力对个体利益的侵害,进而影响了市场经济正常运行的基础。同时,这还会使经济法很难摆脱行政法的案臼,难以成为真正独立的法律部门。在现实的需要面前,现代经济法最终选择以社会整体利益为最高准则,来协调多种利益冲突。而经济法中所指的社会整体利益是与个人利益、团体利益和公共利益都相关的社会利益,是融个人利益、团体利益以及公共利益为一体的社会利益。在具体的调整过程中,经济法正视各经济主体的利益需求。对于个体的合法利益,经济法给予应有的尊重,只有在个体利益的实现有碍于整个社会经济的运行和社会整体效益的增加时,经济法才对个体权利的行使加以一定的限制。同样,对于国家利益,经济法的法律规范也仅仅是为了防止国家权力滥用,避免出现以国家利益之名弱化甚至虚化个体利益、社会整体利益的现象。除了防止个体利益和国家利益过度实现对社会整体利益的冲击外,为实现社会整体利益最大化下的利益平衡,经济法还积极做出制度设计,主动追求社会整体利益的增长。正是在社会本位的价值基础上,经济法成为在法律体系中,能够从社会整体利益高度,对各类主体的意志、行为和利益进行平衡,实现社会协调发展的唯一法律部门。

1.2以对国家权力的平衡作为对利益冲突平衡与协调的重要前提

经济法是调整在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现代民主政治国家及其政府为了修正市场缺陷、实现社会整体利益的可持续发展而履行各种现代经济管理职能时与各种市场主体发生的社会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正因为市场缺陷的客观存在,所以国家必须要对经济有所干预。然而,正如恩格斯所指出的,当国家权力对于经济发展的反作用与经济发展自身的方向一致时,经济就会发展得比较快,反之,政治权力就会给经济发展造成巨大的损害,并能引起大量的人力和物力的浪费。鉴于国家权力的特殊影响力,当政府与市场都置身于经济生活之中时,经济法在协调具体的利益冲突之前,首当其冲的就要平衡好政府的权力。具体而言,经济法需要做出以下努力:其一、经济法要界定好政府与市场在经济方面各自作用的领域,将政府对经济的管理只停留在市场本身无法解决的领域,即市场存在缺陷的领域,切不可借干预经济之机破坏市场机制作用的发挥,更不能用政府替代市场在经济中的作用。其二、即便在政府依法享有管理经济权力的领域内,经济法仍然要从权力行使的方式、行使的程序、不当行使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等多方面进行精心的制度设计,严格规范政府权力的行使,保证其对经济发展起到应有的积极作用。

2经 济法对利益冲突平衡与协调的具体途径

在上述两大前提下,经济法主要从社会秩序和社会道德两方面着手,对利益冲突加以平衡与协调。

2.1营造良好的市场运行环境

2.1.1营造良好的市场竞争环境竞争是市场经济的本质,是市场经济的活力源泉和生命基础。在良好的竞争环境中,经营者凭借优质的服务、低廉的价格、过硬的产品质量去争夺市场份额,获取利润。这样一来,企业与企业间形成正常的利益关系,消费者的利益有了实现的基础,长此以往,国家的竞争力增强,社会的整体利益必然增加。所以说,公平、自由的竞争环境本身就利于协调利益关系,减少不必要的冲突。但在残酷的竞争法则面前,由于盈利动机的驱使,破坏竞争机制的行为会大量涌现。在市场没有足够力量去维护好重要但又脆弱的竞争机制时,在无法直接引导经营者正当竞争的情况下,经济法通过禁止性规范明确告之市场主体,法律既反对破坏公平竞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也反对破坏自由竞争的垄断行为。如此一来,经济法以反向禁止的方式来规制市场主体的行为,使偏离方向的经营者回到正常的竞争轨道上来,再通过市场良好的竞争环境本身去协调利益冲突。所以说,在经济运行的这一领域,经济法通过对市场主体权利义务的规范,以迂回的方式平衡与协调着利益冲突。 2.1,2营造良好的宏观经济运行环境市场机制能够最有效地配置社会资源,但是,由于市场机制以各微观经济主体的利益作为经济活动的出发点,所以容易造成微观经济主体的行为短期,最终导致宏观经济不平衡,经济运行中的利益冲突增加。为此,政府需要进行宏观调控,将各市场主体的利益加以协调,统一到追求社会整体利益最大化的轨道上来。在调控的过程中,为不破坏市场机制作用的发挥,经济法必须保证政府宏观调控的间接性。即政府不能通过权利义务法律规范直接规定市场主体的行为,而只能依法借助各种经济杠杆和经济政策先调节市场运行的外部环境,然后再引导市场主体根据环境的变化,为自身利益考虑自觉调整各自的经济行为。由此,经济法通过营造良好的宏观经济运行环境,为个体利益与整体利益的协调、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的平衡提供了可能。

此外,经济法在考虑宏观经济运行环境对利益冲突的影响时,还应特别注意代际间利益的平衡问题。为此,我们应时刻注意将科学发展观贯穿于宏观调控法立法与执法的全过程,以使得我国的经济发展在满足当代人

利益需要的同时,又不致于对后代人利益的实现构成威胁。 2.2追求公平、.正义的社会道德

公平与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价值追求,也是社会和谐的重要特征。与民商法所强调的形式上的公正有所不同,经济法所追求的是一种实质上的公正。为达此目的,经济法着重采取以下措施:

2.2.1追求强势群体与弱势群体间的实质公正关于强势群体与弱势群体的含义,社会上有不同的理解。这里所说的强势群体和弱势群体是一对相对的、动态的概念。在经济交往中,掌握更多的权力、信息、资源的一方处于强势;另一方则相对处于弱势。这种客观上存在的强弱差异,会使形式上公正的经济行为带来最终结果上的不公正。为协调好利益关系,实现实质上的公正,经济法采取了精心配置权利与义务的方式。其一,采取权利义务倒置的方式,赋予弱势群体更多的权利,规定强势群体履行更多的义务。对于权利和义务,可以从不同的角度加以理解。从利益角度看,可以把权利理解为法律赋予权利主体的一种用以享有或维护特定利益的力量,而义务则是为保障权利主体的利益而对一定法律结果所应承受的影响。因此,经济法借助权利义务规范,对交易主体利益实现施加不同的影响,有利于扭转强弱势群体客观上存在的不平等,实现二者利益间的相对平衡。其二,注重对法律责任的设计。关于法律责任的界定,法学研究者们有许多不同的思路和观点。有一种意见就是把法律责任界定为一种特殊意义上的义务。这种特殊义务通常是指由于违反了法定义务或约定义务而引起的新的特定的义务。如果经济法能使强势群体很好地履行这种特殊的义务,那对弱势群体利益的保护就会更加充分。而在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和违宪责任这些法律责任类型当中,由于民事责任主要表现为补偿性的财产责任,违法者通过承担这种法律责任,能最直接、最有效地使对方受损的权利得到恢复,利益得到补偿,所以从对弱势群体利益保护角度考虑,经济法应尤其关注对民事责任制度的设计。

自由放任经济政策范文5

一、坚定不移地走农业产业化道路

实施农业产业化战略,引入现代企业的经营思想和管理制度,实现对传统生产手段、经营方式、管理制度和思想观念的改造,推行区域化布局,专业化生产,一体化经营,社会化服务,企业化管理,把产销、贸工农、经科教紧密结合起来,是实现农业现代化的必由之路。改革开放以来,吉林省粮食产量不断提高,从上个世纪八十年代初期的200亿斤提高到目前的700亿斤阶段性水平,平均每隔5-7年时间总产量就提高100亿斤左右。按照农民自留量120亿斤计算,现阶段粮食商品率稳定达到80%以上,为发展以粮食为饲料的畜牧业、以粮食为原料的加工业提供了坚实的物质基础。进入新世纪以后,吉林省在大力发展粮食的基础上,积极发展养殖业和加工业,农村经济结构发生了重要变化,畜牧业产值超过1000亿元,粮食加工业产值超过2000亿元,呈现出强劲的发展态势。但是,应该看到,目前农业农村经济发展正处在新的历史阶段,面临着很多新情况、新问题,必须深入分析,准确把握。

一是主导产业地位突出,但经济优势不强。种植业是吉林省农村的优势产业。玉米生产在吉林省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不论其商品率还是商品量,都居全国前列。但是,以玉米生产为主导产业的产粮大县的经济还没有从根本上走出困境,产粮大县、财政穷县的问题依然存在,全国产粮大县前10位中吉林省有6个,而全国经济百强县中吉林省产粮大县一个也没有。人参、鹿茸是吉林省两大特产,具有绝对的生产优势,人参产量占全国的80%,占世界的65%,鹿茸产量占全国的60%,但多年来,一直没有形成对吉林省东部山区农村经济的有力支撑。

二是总体生产规模大,但整体效益不高。吉林省农业虽然总体生产规模较大,但整体效益不高。其主要原因是:吉林省农产品加工流通滞后,产业关联度低;传统生产方式仍占较大比重,集约化专业化水平低;商品生产组织程度不高,农民进入市场能力低;改革不配套,城乡经济结合度低。

三是农业资源优势明显,但开发层次低。吉林省农业资源十分丰富,许多农副产品的生产居全国前列,但一直处于出售原料和初加工产品为主的状态,资源深度开发层次低。今年,全省玉米年商品量可达2200多万吨,其中加工转化增值不到60%;主要以淀粉、酒精和饲料等初加工产品为主,相当于变向出卖原料,像长春大成那样的精深加工企业还太少。畜产品主要以屠宰加工为主,生化制药、高端食品加工比重较低。全省人参产值130亿元,其中绝大部分是靠出售初加工产品获得,深加工增值部分不多。

四是市场作用增强,但经营机制不完善。在发展市场经济过程中,随着市场对资源配置功能的增强,出现了以市场为导向,大力发展外向型经济的势头。但由于经营机制不完善,缺乏有效的利益调节机制、宏观调控机制和服务机制,造成产销脱节、供求矛盾突出、工农利益严重扭曲。在生产、加工、销售各环节上,难以形成有机联系的利益群体,难以增强产品的市场竞争能力,难以提高整体产出功能。

以上问题,实质是农业产业化程度不高所至。推进农业产业化是粮食大省发展成为经济强省的客观要求和必然选择。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通过农业产业化推进农业现代化,是一条已被发达国家的实践证实了的成功之路。如美国和法国的农业一体化、欧共体的农产品产销一体化、德国的农工综合体。推进农业产业化,是解决农业深层次问题的现实选择,从吉林省农业实际看,全面推进农业产业化的时机已经成熟。一是吉林省农村经济已开始步入大规模生产阶段,农产品商品量大、商品率高。粮食和畜产品商品率均超过80%,特产品95%以上都是商品;二是经济发展的区域特色日趋明显,东部的林木、特产,中西部的粮食、畜牧业,城郊的蔬菜等都已形成各具特色的优势产业;三是现代农业的基本要素正在加速积累,农业非农村经济在经营方式、组织形式、投资取向、思想观念等方面都开始发生质的变化。这些变化说明,吉林省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正处在一个难得的机遇期,必须抢抓机遇,乘势快上,推动农业资源加工转化迈上新的历史台阶,进而农村经济强省建设取得新的突破。

二、大力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主要举措

(一)科学配置资源,培育主导产业,是推进农业产业化的重要前提。

坚持从区域资源优势出发,确立并逐步培育具有地域特色的主导产业,带动区域经济的发展,这是推进农业产业化的重要步骤。近些年来,吉林省充分利用区域资源优势和资源潜力,逐步开发培育了以玉米为主的粮食,以牛、猪、禽为主的畜产品和以人参、梅花鹿、林蛙、山野菜、食用菌、野生中药材以及蔬菜、果树为主的特产(园艺)品等三大主导产业,不断提高了其开发的科技含量、组织化程度和总体经济效益,有力地推动了相关产业的发展。一是中部地区继续积极发展粮食生产,发挥玉米优势,大力推进畜牧业、多种经营的发展。如梨树、农安、榆树、公主岭、扶余等县(市),粮、牧、多、企得到了协调发展,实现了农业的良性循环。二是在东部地区继续保持了人参、鹿茸的产品优势,同时利用丰富的资源,以创名牌,创名特优新产品为先导,加大了培育新的主导产业的力度,如人参、林蛙、山野菜、食用菌、野生中药材等五大产业,并形成了一定的规模。三是在西部地区主要是挖掘粮食增产潜力,积极发展畜牧业,重视发展经济作物,加大了农业综合开发的力度,重点建设了农田水利设施、农业基础设施和农机设施,使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提高了一倍以上。

(二)抓住关键环节,大力发展“龙型经济”,是推进农业产业化进程的重要措施。

龙型经济是农业产业化的重要组织形式,是农业和农民进入市场的有效载体,也是农村经济管理体制的改革和创新。实践证明,一个强大的龙头企业能够带动一个或几个产业的兴旺,富庶一方农民。发展农业产业化,重要的是建设好龙头企业。依靠龙头企业内联外拓的功能,把千家万户的分散生产与统一的大市场连接起来,有效地解决生产与流通、生产与市场的矛盾。近些年来,吉林省重点扶持了一批以玉米深加工和畜产品、人参鹿茸制品为主的龙头企业。目前,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达到400多家,国家级重点龙头企业达到47家,长春大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吉林长春皓月清真肉业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天景食品有限公司、吉林敖东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大型龙头企业,产业链条逐步延伸,产品结构不断更新,市场份额日益扩大,已经成为全国乃至亚洲同行业的排头兵。其中长春大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赖氨酸、化工醇等重大生产技术处于世界领先水平,去年加工玉米340万吨,实现销售收入400亿元,成为世界同行业中具有重要话语权的超大型玉米深加工企业。这些大型龙头企业的成功发展,为加快推进全省农业资源加工转化提供了重要支撑。

(三)建设特色鲜明的规模化的农产品基地,是推进农业产业化的客观要求。

实践证明,只有产业优势明显、生产具备一定规模,才能够促进下游产业的发展,否则,难以与龙头企业形成紧密联系。这就要求农产品基地建设,必须依托资源和产业优势、合理布局、相对集中、连片开发,实现基地与龙头企业配套建设,形成稳定的产销关系,结成利益共同体。从吉林省实际情况看,基本模式大体有三种:一是小群体、大规模的商品生产基地建设。主要是家庭经营搞生产,连片发展成规模,集中起来找市场,有的就地行成批发市场。比如,久盛不衰的榆树、公主岭等养牛大县;梨树、农安、九台等养猪大县;德惠、前郭等养禽大县,抚松、集安等人参生产大县,等等。二是专业户带动规模生产。吉林省积极鼓励企业、集体和个人发展有一定规模的种养业,把分散经营的农户逐步转向专业化生产,着力培养了一批规模生产经营大户。全省农民专业合作社已经发展到2.5万户以上,带动农户近百万户。全省现代牧业规模养殖场达到8000多个,畜禽规模养殖比重达到80%以上。三是走兼业化发展之路。吉林省抓住工业向农村扩散,城市向农村推进的有利时机,重点扩大了以农为主的兼业农户,逐步提高了以农为辅的兼业农户比例,在全省各地形成了“一村一品,一乡一业”的经营模式,实现了专业化分工和规模化生产。

(四)引入产业化机制组建产业集团,是加快农业产业化步伐的有效途径。

加快农业产业化步伐,必须广泛运用产业化机制,建立起以市场为导向,以提高农村经济增长质量为中心,以经济利益为纽带,连接生产、加工、销售、科研一体化的新的经营机制,走集团化的经营的路子,以凝聚产业群体优势,把小产业与大市场有效的连接起来,汇聚资金,集中科研、生产、经营、信息、服务等多种功能,实行多层次、多元化、跨地区、跨行业的经济联合,实现生产要素的大跨度组合,增强抗风险能力,最终达到控制生产总量,调控市场价格,提高经济增长质量,增强总体产出功能。吉林省在继续发挥粮食优势,大力发展以玉米精深加工为主的农副产品加工业,扩大畜牧规模饲养,加快产业化进程外,还加大了企业整合力度,促进同一行业企业的联合与合作,发展壮大了具有资本优势、技术优势和市场优势的大型企业,逐步形成了以大成、阜康等大型玉米深加工企业;形成了皓月、华正、广泽等大型畜禽加工企业;形成了以紫鑫、益盛等骨干企业为主体,科工贸、产加销相结合,跨地区、跨行业,多种经济成份并存的大型参业企业;形成了科研育种、种子生产、加工、推广和经营一体化的科技先导型种子企业,等等,增强了新产品开发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

(五)完善政策、建立有效的运行机制是促进农业产业化健康发展的当务之急。

在推行农业产业化的起步阶段,需要强有力的相关政策去引导、去保护,靠政策驱动,促进农业产业化的发展。为此,吉林省从实际情况出发,加大专项资扶持力度,引导龙头企业加快科技创新、建设基地、培育品牌、开拓市场。建立并完善了土地承包流转机制,积极探索依据政策使土地向种田能手转移,发展规模经营的途径和措施。引导企业建立风险基金制度和利益返还制度,在生产、加工、经营各个环节提取风险金,用于产业化组织平抑市场风险,把加工、经营环节的部分利润给农民,扶持生产。体制不顺,是推进产业化的最大障碍因素。为缓解它的反作用,吉林省突出抓了约束机制的建立健全工作,进一步明确了政府各部门的责任。要求各部门转变职能,明确分工,协调运作,打好农业产业化的总体战。各产业主管部门不仅抓生产,还抓加工,抓销售,搞好产业衔接。

三、加快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需要正确处理的几个关系

推进农业产业化,涉及城乡经济体制改革的方方面面,牵动环节多,政策性强。实现农业产业化并非一时之功。为促进农业产业化快速、健康发展,必须处理好以下几方面的关系:

一是处理好加大推进力度与保护资源的关系。资源优势是形成产业优势的基础。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推进农业产业化必须对经济资源进行重新配置,需要把现实与长远利益结合起来,做到开发与保护并重,达到最大限度的保护资源,实现资源的永续利用。

二是处理好市场导向与宏观调控的关系。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是自由放任经济,是政府宏观调控下的市场经济。特别是在经济体制转轨时期,市场发育不成熟,竞争规则不完善,必须依靠政府的宏观调控,矫正市场运行不规则行为和偏差,干预调节市场配置资源中出现的不合理倾向,做单靠市场机制做不到的事情。农业产业化这种经济组织形式,在市场经济初期形成是缓慢的,必须加强政府的组织引导和推动。当然,这种引导不是简单的行政手段,更多的是运用经济政策、经济法规和经济杠杆。所以,在实施产业化过程中,应把宏观调控与市场引导统一起来,在充分发挥市场牵动作用的同时,加强宏观调控,确保产业化有效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