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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施工处罚条例范文1
关键词:重介质选煤;调试;水平衡;介质平衡
Abstract: coal preparation process commissioning is dense medium coal preparation process is an important link, is the production running smoothly, the first step is to realize the design results, to ensure that the quality of production and operation of the foundation. This paper mainly introduces the dense medium coal preparation process in the debugging process problems and countermeasures, and the water balance, medium equilibrium problems of simple analysis.
Keywords: dense medium coal preparation; Commissioning; Water balance; Medium balance
中图分类号:TD94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2104(2012)
重介质选煤及其特点
(一)重介质选煤
重介质选煤是用密度大于水,并介于煤和矸石之间的重液或重悬浮液作介质实现分选的一种重力选煤方法。依所用介质不同,可分为重液选煤和重悬浮液选煤两大类。重液是指某些无机盐类的水溶液和高密度的有机溶液。重悬浮液是由加重质(高密度固体微粒)与水配制成具有一定密度呈悬状的两相流体。当原煤给入充满这种悬浮液分选机后,小于悬浮液密度的煤上浮,大于悬浮液密度的矸石(或中煤)下沉,实现按密度分选。重液选煤因介质腐蚀性大,回收难,成本高,工业上未能应用。目前,生产中广泛应用的是重悬浮液选煤,通称重介质选煤。
(二)特点
重介质选煤是目前分选效率最高的选煤方法,其特点是:
①分选精确度高;
②分选密度调节范围宽; 易实现自动调控;
③对入选原煤的数量和质量波动适应性强;
④分选粒度范围宽,块煤分选机入料粒度一般为300—13mm, 旋流器入料粒度通常为13—0.15mm;
⑤生产中必须添加重介质,工艺流程中要有介质制备和净化回收系统;
⑥设备磨损较严重, 溜槽、管道要采用耐磨材质,以减少维修量。
(三)主要重介质分选设备
刮板式重介质分选机(重介浅槽)、圆锥形重介质旋流器、圆筒形重介质旋流器、无压三产品重介旋流器、有压三产品重介旋流器。
重介质选煤工艺
重介质选煤工艺调试重在调节平衡与稳定,这主要是指保持旋流器的入料稳定。包括入料压力、悬浮液密度及流变性和原煤入选量等几个方面。只有稳定的旋流器入料压力,稳定的悬浮液煤泥含量及密度,稳定的原煤入选量,旋流器才能获得良好的分选效果,同时,后续的其它作业环节才能保证入料量的稳定,才可能实现设备的正常调试,使各设备处于最佳运行状态。因此,“平衡”“稳定”是重介质旋流器选煤工艺调试的关键和重中之重。在具体调试过程中,要做好以下四个方面。
(一)保持旋流器入料压力的稳定
旋流器入料压力的频繁波动,将使离心力处于不断变化状态下,旋流器分选效果变差,最终影响精煤的产率和质量。入料压力过大,物料所受离心力增大,悬浮液的浓缩作用加剧,使得悬浮液密度分布更不均匀,实际分选密度增高,旋流器分选精度降低;入料压力过小,物料所受离心力减小,物料分层速度变慢,不利于细粒物料的分选。由于介质泵都采用压入式给料,桶位的高低对旋流器入料压力有很大影响,因此,必须保持合格介质桶和煤介混合桶液位的稳定,一般液位应控制在50%~70%之间,波动范围不应超过±5%。有条件的选煤厂采用变频器来控制介质泵的转数以保证旋流器的入料压力稳定,同时,可以节约泵的动力消耗。
(二)控制循环悬浮液的密度
循环悬浮液密度的波动不仅影响产品质量的稳定和旋流器分选效率,而且会造成后续作业环节的入料性质波动。因此,必须控制循环悬浮液密度的稳定性,使其密度波动范围<0.01g/cm3,并做到调节迅速,传统的通过往合格介质桶补加水来调节密度的方法存在滞后时间长,密度波动范围大的缺点,尤其对于原煤质量变化大、可选性差的煤种,这种影响更突出,因此除了保留原有的补加水装置外,最好在循环悬浮液泵的进料处增设一补加水装置.
(三)控制悬浮液中煤泥含量
由于磁铁矿粉的密度较大,稳定性较差,为使悬浮液具有一定的稳定性和流变性,必须掺入一定煤泥量。煤泥含量可以在15%~45%之间取值,主要取决入选原煤的分选密度,密度低时取大值,反之取小值。煤泥含量过高,悬浮液流动性变差,粘滞阻力大,不利于<2mm粒级原煤的分选(中煤中有时常常夹带大量细粒级精煤就是这原因),而且煤泥含量过高还会对产品脱介带来困难;煤泥含量过少,悬浮液稳定性变差、浓缩作用加剧,密度分布更不均匀,也影响分选效果,而且煤泥含量过低,介质沉淀加剧,严重时还会使密度计测试出现“假密度”现象,不利于密度控制。值得注意的是:悬浮液中煤泥含量大小是通过悬浮液密度和悬浮液中磁性物含量这两个值推导出来的。因此,对密度计、磁性物流量计必须定期校正。
保持给煤量均匀
保持旋流器入料煤量均匀稳定且不能超过其最大处理能力。入料煤量的频繁波动,不仅影响旋流器的分选效果,使产品质量不稳定,而且还对后续环节产生影响。如何使脱介筛和磁选机的入料量极不稳定,从而给脱介筛和磁选机工艺调试和管理带来很大麻烦,而且增大介质消耗量。当精煤皮带输送机上安装在线测灰仪时,入洗煤量的不稳定将造成精煤皮带上煤层厚度的频繁变化,影响灰分仪的测量精度。
三、重介质选煤工艺调试问题及对策
在分选过程中,分选介质由水、煤泥及磁铁矿(加重质)组成,所有介质平衡以煤泥平衡和磁铁矿平衡为主。
(一)介质问题
要求介质密度> 4.5g/cm,磁性物含量大于95%,小于200网目 ( 0.04 mm)的含量大于80%。当选末煤时,小于3 2 5网目(0.04 mm)的含量不低于80%,非磁性物含量最佳围在40%左右。
(二)介质平衡
简言之,介质平衡就是补加介质与介质消耗量相等。主要通过煤、介比和介质循环量来实现。具体如下:
(1)脱介效率低:喷水均匀、增大水压。
工程施工处罚条例范文2
安全文明施工处罚条例最新版全文为贯彻安全生产、预防为主的方针,强化集团公司安全工作的指示精神,杜绝安全事故发生,保障公司工程施工生产的顺利进行,特制定如下条例:
1、 凡进入施工现场穿拖鞋、高跟鞋、赤脚、光背者,罚款20元/人次。
2、 凡酒后作业,罚款100元/人次。
3、 凡进入施工现场没有戴安全帽,安全帽破损,不符合质量要求,罚款50元/人次。
4、 凡施工现场重大危险点源施工未设置安全警示标示的,罚款100元/处。
5、 凡高空作业未系安全带,罚款200元/人次。
6、 凡作业人员进场后没有做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的,罚款100元/人次
7、 凡作业时打闹嬉戏,违章作业,不听劝阻;恐吓、威胁、辱骂现场管理人员,罚款500元/人次。
8、 凡施工现场内打架斗殴,罚款500~5000元/人次,处罚班组1000~5000元。
9、 凡特种作业上岗未持证,作业时没有佩戴相应的安全防护用品,罚款100元/ 人次。
10、 凡施工现场随地大小便,大便罚款200元,小便罚款50元。
11、 凡宿舍内私拉乱接电线,罚款50元/处。
12、 凡宿舍/内有使用长明灯、生火做饭烧水现象,罚款50/处。
13、 工地内严禁用麻将牌、扑克牌等进行赌博或变相赌博,一经发现除没收赌具、赌金外,另处以50-100元每人次的罚款。
14、 凡从高空(大于3m)向下抛掷材料、工具及建筑垃圾及其它杂物坠落,罚款300元/人次。
15、 凡楼层结构边、基坑边1.5m范围内放置各类材料或各类材料堆码零乱,罚款100元/处。
16、 凡对于高空坠物,未造成事故的按100元-500/次的罚款;造成事故者按相关法律法规另行处理。
17、 凡现场安全防范设施(楼梯防护栏杆、洞口防护及临边防护等)不到位(无防护或防护不严密),罚款100元/处。私拆、损坏、移动防护设施及标志,罚款100元/人次。
18、 凡脚手架大、小横杆、立杆等加固使用的物品被破坏或移作它用,罚款200元/处。
19、 凡搭设的各类脚手架、人行通道、卸料平台、操作平台等特殊部位的安全防护设施未经相关人员验收合格,投入使用的罚款200元/处。
20、 凡脚手架垂直距离超过10m未铺满一层硬质防护,罚款500元/次。
21、 凡特种机械设备进场使用前未办理验收手续,罚款200元/台。
22、 凡移动式机具或手持电动机具没有成品合格证或未经有关部门监测,未装合格漏电保护器的罚款50元/处。
23、 使用机械设备做到定机定人,任何职工不得擅自使用,对非操作人员使用机械,罚款10-50元/次,出现后果自负
24、 凡电梯超载或违规运行罚款1000元/次。
25、 凡塔吊、施工电梯等垂直运输设备安全装置未装或失灵,罚款1000元/处。
26、 凡门架、井字架、挑架等不按规范要求设置刚性附墙和缆风绳、或缆风绳不用钢丝绳、缆风绳无地锚随意绑扎的,罚款100元/处。
27、 凡门架进料口误防护棚或安全门,或安全防护不牢固、不严密,罚款100元/处。
28、 凡施工电梯门,配电箱门、安全防护门未及时关闭或未按要求操作作私自打开罚款100元/处。
29、 凡圆盘锯和平刨合用一台电机,罚款50元/处。
30、 凡施工机具的安全装置不到位(如圆锯盘无防护,平刨无护手装置、钢筋张拉机械操作人员前方无挡板等),罚款500元/处。
31、 凡氧气瓶、乙炔瓶混放、倒放,气瓶的工作间距小于10M,气瓶距离明火作业距离小于10M,气瓶露天爆晒措施,乙炔瓶无防回火装置等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罚款200元/处。
32、 凡塔吊吊运材料时,违反十不吊原则的,罚款200元/次。无人指挥罚款200元/次。
33、 凡在钢筋、脚手架或金属铁件直接缠绕电线,罚款50元/处。
34、 凡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没有采用三级配电、二级保护,罚款200元。
35、 凡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线路不按规范要求敷设或采用不符合规范要求的电线,罚款50元/处,施工现场临时移动线路没有采取绝缘架空或其他保护措施的,罚款50元/处。
36、 凡现场用电设备没有采取一机一闸一漏的,罚款50元/处。
37、 凡直接将电源线插入插座或插头严重破坏的,私接电源、电源老化、破皮更换;施工中电线乱拖、乱挂,罚款50元/处。
38、 凡露天使用的配电箱无防雨措施,罚款50元/处。
39、 凡配电箱内用其他金属丝代替保险丝,罚款50元/处。
40、 凡配电箱箱体不符合要求或箱内电器匹配不合理时,罚款50元/处。
41、 凡施工现场临时线路未按要求做好重复接地的,罚款100元/处。
42、 凡潜水泵未装漏电保护器罚款30元/处。
43、 凡在不安全地点熬制沥青或配制其他易燃物品,罚款100元/处。
44、 凡在木工车间、材料库房或存放易燃品处应按要求配备相应的消防灭火器材,如在此处动火、吸烟,罚款100元/次。
45、 凡动火施工未办理动火证,而进行氧割、电焊、生火,周围易燃物品未清理的,或者虽然办理了动火证却没有消防措施或监督责任人没有认真履行监督职责,罚款200元/次。
46、 凡接到安全、文明施工整改通知单后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或拖延执行或达不到整改要求,罚款500元/次。
47、 凡各作业队不按时上交安全资料,填写敷衍,不按交待内容或要求填写,罚款100元/次。
48、 凡班组长违章冒险指挥,强行要求身体不适的班员施工,罚款500元/人次。
49、 作业区内不能做到工完场清,多次教育批评不改,罚款100元/次。
50、 挖掘道路,管沟,坑洞等未按规定做好各项安全措施处罚100元。
51、 工地材料堆放杂乱,未留施工便道处罚100元
52、 砖工工作完,剩下的沙浆、砖头、架板等及时搬走,堆码整齐,建渣清理干净,堆放在指定场地。每违反一次处罚班组200元。
53、 砼工每次浇注过程中,散落的砼、水泥浆及时回收利用。每违反一次处罚班组200元。
54、 钢筋工完成工作后,多余钢筋及时清除楼层工作面,禁止在外架,临边口堆放材料。每发现一次罚款200元。
55、 木工本层拆模后,上层板支完浇注混凝土时,本层所有材料清理出楼层,并禁止在外架及临边口堆放材料,每发现一次罚款200元。
56、 架工做好安全防护,每一层材料搭设完及时清理干净,并随时检查安全防护,每发现一次罚款200元。
57、 抹灰/面砖当日完工后,架子上的工具/材料及地脚灰必须清理干净,每发现一次罚款200元。
58、 涂料工材料必须集中堆放,当日完工后现场必须清理干净,每发现一次罚款200元。
59、 因违章作业造成对自身或他人伤害时,应由事故责任人及其单位(班组)负主要责任。
60、 对性质严重可能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安全隐患或屡次提出但反复出现安全隐患,检查组可根据情节严重性给予加倍处罚,提高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安全意识。
61、 施工现场发生打架,斗殴、火灾等影响较大的施工队或工人将移交政府有关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处理,后果严重的将负法责任。
62、 安全生产管理组织机构成员必须参加专项安全文明施工检查,如无故缺席不参加者,罚款100/次。
63、 本项目部决定于每周星期五下午16:00时召开本周工作总结及下周进度、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等工作会议,任何应参加会议人员不得迟到缺席,若有特殊情况,应提前向项目负责人请假并说明,否则迟到者罚款50/次,缺席者将处罚款100元/次。
64、 劳务必须指派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及安全协管员佩戴袖标到现场巡视,履行安全职责,凡不戴袖标罚款10/次。
65、 奖励:对安全员及安全协管员佩戴袖标戴满一个月并履行安全职责,奖励100-200元。
66、 对劳务班组能认真完成施工任务,保证施工安全与质量,进度与文明施工,将对劳务班组予以奖励20xx----5000元。
67、 以上为主要内容,施工过程中涉及到其他安全工作,按相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强制性标准实施。希望各施工班组切实认真执行以上内容。
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根据住建部《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建办89号文件要求,至少包括以下部分:
一、安全防护用具:安全网、安全带、安全帽等;
二、洞口和临边防护设施:楼梯口、电梯口、通道口、预留洞口、阳台周边、楼层周边、屋面周边、基坑周边、卸料平台两侧以及上下通道等临边安全防护设施;
三、全钢质内外脚手架及配套防护设施、结构模板的全钢质主体支撑杆件;
四、塔式起重机、外用电梯、井字架提升机等建筑施工起重设备及配套防护设施;
五、施工用电:符合规范要求的临时用电系统、标准化电箱、电器保护装置、电源线路的敷设、外电防护措施等;
六、施工机具;
七、安全检测费:包括对建筑施工起重设备与外用电梯、安全网、钢管脚手架等的检测。
八、安全教育培训;
九、安全标志、标牌及安全宣传栏;
十、文明施工及环境保护:施工现场围墙围护及场地硬地化、粉尘控制、噪音控制、排水措施、垃圾排放; 十一、临时设施:包括办公室、宿舍、食堂、卫生间、淋浴间等;
十二、消防器材设施;
十三、应急救援器材;
工程施工处罚条例范文3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城市规划区内种值和养护树木花草等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四条国家鼓励和加强城市绿化的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绿化的科学技术和艺术水平。
第五条城市中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或者其他绿化义务。
第六条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国务院设立全国绿化委员会,统一组织领导全国城乡绿化工作,其办公室设在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等,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权划分,负责全国城市绿化工作。
地方绿化管理体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规定。
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区的城市绿化工作。
在城市规划区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等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第八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等共同编制城市绿化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九条城市绿化规划应当从实际出发,根据城市发展需要,合理安排同城市人口和城市面积相适应的城市绿化用地面积。
城市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和绿化履盖率等规划指标,由国务院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不同城市的性质、规模和自然条件等实际情况规定。
第十条城市绿化规划应当根据当地的特点,利用原有的地形、地貌、水体、植被和历史文化遗址等自然、人文条件,以方便群众为原则,合理设置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和风景林地等。
第十一条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设计单位承担。
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必须有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
城市的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风景林地和干道绿化带等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必须按照规定报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设计方案确需改变时,须经原批准机关审批。
第十二条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应当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体现民族风格和地方特色。城市公共绿地和居住区绿地的建设,应当以植物造景为主,选用适合当地自然条件的树木花草,并适当配置泉、石、雕塑等景物。
第十三条城市绿化规划应当因地制宜地规划不同类型的防护绿地。各有关单位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本单位管界内防护绿地的绿化建设。
第十四条单位附属绿地的绿化规划和建设,由该单位自行负责,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监督检查,并给予技术指导。
第十五条城市苗圃、草圃、花圃等生产绿地的建设,应当适应城市绿化建设的需要。
第十六条城市绿化工程的施工,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绿化工程竣工后,应当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该工程的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七条城市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和开发住宅区项目,需要绿化的,其基本建设投资中应当包括配套的绿化建设投资,并统一安排绿化工程施工,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绿化任务。
第三章保护和管理
第十八条城市的公共绿地、风景林地、防护绿地、行道树及干道绿化带的绿化,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各单位管界内的防护绿地的绿化,由该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单位自建的公园和单位附属绿地的绿化,由该单位管理;居住区绿地的绿化,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的单位管理;城市苗圃、草圃和花圃等,由其经营单位管理。
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改变城市绿化规划用地性质或者破坏绿化规划用地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
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占用的城市绿化用地,应当限期归还。
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损坏城市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
砍伐城市树木,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第二十二条在城市的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必须向公共绿地管理单位提出申请,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同意后,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营业执照,在公共绿地管理单位指定的地点从事经营活动,并遵守公共绿地和工商行政管理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城市的绿地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保持树木花草繁茂及绿化设施完好。
第二十四条为保证管线的安全使用需要修剪树木时,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按照兼顾管线安全使用和树木正常生长的原则进行修剪。承担修剪费用的办法,由城市人民政府规定。
因不可抗力致使树木倾斜危及管线安全时,管线管理单位可以先行修剪、扶正或者砍伐树木,但是,应当及时报告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绿地管理单位。
第二十五条百年以上树龄的树木,稀有、珍贵树木,具有历史价值或者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均属古树名木。
对城市古树名木实行统一管理,分别养护。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古树名木的档案和标志,划定保护范围,加强养护管理。在单位管界内或者私人庭院内的古树名木,由该单位或者居民负责养护,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和技术指导。
严禁砍伐或者迁移古树名木。因特殊需要迁移古树名木,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同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章罚则
第二十六条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或者城市的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风景林地和干道绿化带等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损坏城市树木花草的;
(二)擅自修剪或者砍伐城市树木的;
(三)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的;
(四)损坏城市绿化设施的。
第二十八条未经同意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第二十九条未经同意擅自在城市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限期迁出或者拆除,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对不服从公共绿地管理单位管理的商业、服务摊点,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其设点申请批准文件,并可以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三十条对违反本条例的直接责任人员或者单位负责人,可以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地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对治安管理处罚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附则
工程施工处罚条例范文4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市容管理,创造清洁、优美的城市工作、生活环境,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市容管理,是指对城市的建筑物(含构筑物、设施,下同)、道路、公共场所、贸易市场、机动车辆、园林绿地、施工场地、广告、霓虹灯等容貌的管理。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市区(农村除外)。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市容管理工作的领导。城市市容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专业人员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市容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市容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市容管理工作。区市容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权负责辖区内的市容管理工作。市、区市容监察机构受同级市容主管部门的委托,市渣土管理机构受市市容主管部门的委托,在委托的范围内依法行使市容执法权。
建设、规划、建工、市政公用、园林、房产、环境保护、公安、交通、工商行政、卫生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搞好市容管理工作。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民市容环境意识。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当自觉维护市容环境,遵守本条例,并有权劝阻、举报违反本条例的行为。
第七条市容主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应当忠于职守,文明执法,维护群众利益,遵守执法程序,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做好市容的综合治理工作。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开展市容管理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经验,提高市容管理水平。
对在市容管理和科研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容主管部门或者报请同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建筑物容貌管理
第九条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物,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
第十条现有的建筑物应当保持外形完好,临街破残的建筑物应当及时整修,符合街景要求。
第十一条临街建筑物外墙应当保持整洁。墙面污染的,应当及时清洗、粉刷、油饰。主次干道两侧大型公共建筑物,应当逐步设置并使用亮化设施。
第十二条屋顶和主干道两侧建筑物的阳台外侧,不得搭置建筑物,堆放、吊挂物品影响市容。
主次干道两侧住宅,需要封闭阳台的,应当按照统一的设计样式封闭。
第三章道路、公共场所和机动车辆容貌管理
第十三条道路(含人行道、车行道、隔离带,下同)应当保持平整、完好。路面出现坑凹、破裂、隆起、溢水、塌陷和污染等情况,管理单位应当在限期内修复和清理。
第十四条道路上设置的井盖等设施应当保持完好。井盖出现丢失、破损、移位的,管理单位应当及时补齐、维修、复位。
第十五条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不得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因特殊需要在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的,必须征得市容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不得在市人民政府禁止的地段和时间内摆摊设点。主次干道及其临街空地,不得晾晒衣物。
第十六条主次干道两侧的围墙应当美观、透景。可以选用栅栏或者绿篱、花坛、草坪等作为分界。
第十七条道路两侧、公共场地的树木、草坪、绿篱、绿岛、雕塑、花台、水池等,应当保持整洁。出现损毁、缺失、污染的,管理单位应当及时修复、整饰、清理。
第十八条交通场站、信号装置、路牌标志、隔离栏栅、电力杆线、邮政电信等设施,应当保持整洁、完好,位置适当,出现破损、锈蚀、脱落、移位的,管理单位应当及时维修、整饰。
第十九条道路、临街空地的各种施工作业,应当围护现场,设置警示标志,及时清理场地。
第二十条机场、车站、港口、码头、影剧院、歌舞厅、体育场馆、公园景点、贸易市场等公共场所,应当保持容貌整洁。管理单位负责维护公共场所的容貌整洁、美观。
第二十一条在市区运行的交通运输工具,应当保持容貌整洁。货运车辆应当规范装载,避免泄漏、遗撒。
不得在道路和临街空地清洗机动车辆。
第四章建设工程施工场地容貌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
第二十二条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应当设置不低于二米的围墙;材料、机具应当堆放整齐;施工污水、泥浆不得漫溢场外;工程渣土应当及时清运。工地出口处应当设置专项设施冲洗车辆,防止带泥行驶。停工场地应当及时整理并作必要的覆盖。工程竣工后,应当拆除临时设施,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
第二十三条回填工程基坑、洼地等需要受纳渣土的,受纳单位应当到市渣土管理机构申报登记,市渣土管理机构会同有关单位统一调剂。
第二十四条各类工程弃置渣土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市容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自行清运或者委托市容环卫作业企业清运,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处置费。
第二十五条单位或者个人装饰、修缮房屋弃置的渣土,不得与生活垃圾混放,应当袋装堆放到指定地点,并按照规定缴纳处置费。有关单位应当及时清运。
第二十六条渣土弃置场地由市市容主管部门批准设置。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设置渣土弃置场地。
第五章广告、霓虹灯容貌管理
第二十七条城市中设置的户外广告、霓虹灯、电子显示牌、标语牌、灯箱、画廊、橱窗等设施(以下统称广告、霓虹灯),应当位置设置适当,布置形式与街景协调,保持完好、整洁、美观。破损、陈旧、污秽的,应当及时维修、油饰、更换、出新或拆除。
第二十八条户外横幅、条幅、布幔、灯箱、店招店牌等宣传品,应当在规定地点悬挂和设置,并保持完好、整洁,到期应当及时撤除。
第二十九条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含利用自身载体设置的),必须征得市市容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三十条严禁在建筑物、公共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随意张贴。
第六章罚则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主管部门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给予警告,并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屋顶、主干道两侧建筑物的阳台外侧搭置建筑物,堆放、吊挂物品影响市容,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以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十元以上二十元以下罚款;
(二)擅自在道路两侧及公共场地堆放物料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
(三)擅自在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搭建建筑物影响市容的,处以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有关规定在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摆摊设点影响市容经教育拒不改正的,处以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暂扣经营的物品;
(五)货运车辆沿途撒漏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六)临街工地不设置护栏或者不作遮挡、施工污水漫溢场外、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七)未经同意设置户外广告、霓虹灯,或者广告规定期限届满未拆除,影响市容的,责令其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对单位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二百元以下罚款;
(八)在建筑物、公共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随意张贴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由区市容主管部门处以罚款,款额超出一千元的,报市市容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市容主管部门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给予警告,并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在市区运行的机动车辆车容明显不洁影响市容的,处以五十元以下罚款;
(二)在道路和临街空地清洗、修理机动车辆污染路面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三)擅自设置弃置场地受纳渣土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四)随意弃置渣土的,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
(五)未按规定时间、方式运输渣土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对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或者未按要求设置的广告、霓虹灯、宣传品,擅自或者未按要求在道路、临街空地以及屋顶、阳台外侧放置物品,严重影响市容未能自行清除或者权属不明难以自行清除的,市容主管部门可以强制清除。
第三十四条侮辱、殴打市容管理工作人员或者阻挠其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工程施工处罚条例范文5
关键词:房建工程;施工阶段;质量控制
施工企业要通过项目经理部等实现管理目标,取得社会效益、经济效益,作为项目管理者具体来说应主要抓以下两点:
1 明确目标
(1)目标是一个事物发展的基本方向,也是源动力之一,工程实施的一切活动均需围绕既定目标展开。工程项目的目标从范围上可划分为质量、安全健康、文明施工、环保、进度、效益等目标。从时间上可划分阶段性目标,如施工准备阶段、基础主体施工阶段、装饰施工阶段、竣工验收阶段等。如山西省内的大型项目质量目标是“确保汾水杯争创鲁班奖”。安全及文明施工目标是“省级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
(2)目标的确定需要从工程规模、合同条件、资源配置、地理位置、实际需要等方面综合考虑。目标必须分解细化考虑,由大目标分解为若干小目标,单位工程分解为分部工程,分部工程分解为分项工程。如:单位工程质量最高目标为“确保汾水杯争刨鲁班奖”,具体到混凝土分项目标为清水混凝土,相应各项标准提高,垂直度允许偏差3 mm,平整度允许偏差2 mm等。
(3)明确各级岗位管理目标和各级管理人员具体个人目标,实现主动工作,而不是被动工作。目标的实现才有保障。如质检员岗位总体目标各分项分部工程施工质量达到设计及规范标准,结合具体负责项目确定细部目标和过程目标。
(4)已确定的目标根据实际情况实时调整,实现动态控制。如:水岸项目投标承诺的质量目标为“省优”。开工后该公司考虑该工程从规模、地理位置等方面具备创“鲁班奖”的条件,因而将质量目标调整为“鲁班奖”。
2 制定标准
2.1 工程施工依据的标准
(1)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程,如建筑法、环境保护法、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等。
(2)合同,包括工程承包合同、专业分包合同、劳务分包合同、材料机械供销合同,是工程实施的纲领性文件,直接决定工程是否能达到预期各项目标,如质量、安全、进度、效益等。
(3)设计文件、标准图集,设计文件包括设计施工图、图纸会审、设计变更等。标准图集是设计文件的补充部分,效力等同于设计文件。如:抗震构造、建筑标准、安装标准等图集。
(4)施工验收规范、内控工艺标准,是工程质量验收达标的标准。施工验收规范为国家标准,内控工艺标准为企业标准,企业标准一般要严格于国家标准,如抹灰平整度规范规定4mm,实际内控标准都要求在2 mm以内,想要评优评样板就得提倡零误差。说明企业施工水平高于社会平均水平,企业具备较强的竞争力。鲁班奖要求的是“精致、细腻、过程精品、细节大师”。
(5)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安全技术交底、作业指导书,是项目部根据上述几项标准制定的施工指导性文件。目前,施工材料与施工工艺日新月异,施工标准的地区性差异很大(如剪力墙接缝处浮浆的凿除)但施组或方案的编制存在滞后和与实际不相符的弊病,甚至有的是为了报验资料东拼西凑组合出来的,实际指导性很差。安全技术交底和作业指导书更是流于书面形式,没有形成过程。没有交到操作工人一层。直接导致安全质量控制混乱,有些质量通病、安全问题屡屡出现却得不到有效遏制。施工方案制定的是否合理直接关系到工程质量、进度、效益,制定要有科学依据,经验不能缺,但不能一味地靠经验,有些东西已经过时了。
(6)企业和项目部内部管理手册、管理办法及岗位职责三方面内容组成我们施工的管理制度,是实现“程序系统化管理标准规范化施工”的前提条件和根本保障。随着承包工程规模越来越大,管理的制度化尤为重要。以前工程规模小或者是工期条件宽松,出一点失误也能弥补回来,而现在工程要么是规模大。动辄几万平米、十几万平米甚至几十万平米。要么是工期条件异常苛刻,经常要压缩合理工期1/3或更多,同时国家在安全、农民工权益保护方面的监管日益严格,农民工自身的法律意识也越来越强,客观上根本不容许我们失误或犯错误,有效制度管理是我们减少直至避免过失的最好办法。
2.2 施工方案的制定、管理制度和管理办法必须建立、健全、完善
工程施工处罚条例范文6
关键词:低利润;施工企业;成本;控制
1.前言
现阶段,在国家宏观调控的经济形势下,建筑招投标市场竞争激烈,各家建筑企业纷纷提出优惠让利的条件,以确保企业能在激烈的市场经济中占得一席之地。在这样的竞争条件下,企业要想取得理想的经济效益,唯有在项目管理上狠下功夫,很好地控制各个施工环节及节点,才能达到成本控制的目的,取得双赢的局面。
2.施工进度方面的成本控制
当前,时间就效益,速度就是效益,越来越多的企业经理人重视施工进度对工程成本的影响。以我们正在施工的某集资楼项目为例,该工程共由三栋十八层住宅组成,投入两台塔吊、三台人货电梯和1200吨钢管,以当前的市场价计算,塔吊和人货电梯一台每月租金为12000元(不含司机),按每台塔吊、人货电梯两个司机计算,加上司机,一台设备每个月租金为16000元 ,每天为500多元,共五台,每日租金近3000元,加上周转材料的租金,每天的租金达6000元,也就是说工期每滞后一天,仅此项投入将增加成本6000元。再加上管理费及其他材料设备使用费,每日的费用将非常可观。
既然,进度对工程的成本影响如此之大,那么如何通过尽快进度来控制成本呢?本人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实施和控制:
2.1选择具有相应实力的合作伙伴
很多项目部在进行劳务队伍和专业分包队伍选择时,一味地看重单价,最后选择的合作伙伴根本不具备相应实力,或者合作伙伴虽然具备实力,但由于几乎没有利润可言,对工程不上心,施工进度滞后,严重损害项目部利益,而这样的合作伙伴往往属于无赖性质的队伍,是不可能也没有实力赔偿项目部的损失。
2.2施工进度计划安排必须合理
很多项目部施工进度安排缺乏科学依据,要么不合理,劳务队伍对此没有信心,不论怎样努力都无法完成,影响士气;要么太慢,根本起不到控制成本的作用;要么把忽略季节、气候影响,把不适合冬雨季施工的项目排在冬雨季施工,使得进度缺乏可行性。
2.3施工进度控制防止前松后紧
工程施工进度安排应当有条不紊,讲究资源均衡,包括劳动力均衡、周转材料均衡,减少资金压力。但很多项目部平时不抓进度,一旦到工期临近或业主督促才如梦方醒,此时已晚,不讲究科学规律去抓进度,比如形成质量隐患,甚至诱发安全事故,得不偿失。
3.工程质量方面的成本控制
一般认为工程质量提高只会增加工程成本,其实不然,工程项目质量提高无论在主体阶段或装饰阶段都能很好的节约工程项目成本。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3.1提高工程质量能够为企业赢得市场,确保企业能够有稳定的客户
当今建筑市场竞争激烈,我们要做的不仅是满足顾客需求,而且得超越顾客期望。我们的目标不是要顾客满意,重要是使顾客忠诚。所谓顾客忠诚就是顾客对我们信任放心,愿意把工程交给我们施工。要顾客满意很容易,要顾客忠诚就不是那么容易了。要使顾客忠诚,很重要的一条就是把我们产品做好,质量搞好,服务到位。
3.2提高工程质量能够避免工程损失,节约工程实体投入和管理费用投入
比如提高主体结构施工质量,各种竖向构件――柱、墙、梁的垂直度和表面平整度,粉刷厚度能够控制设计要求的范围内,以达到节约材料的目的。目前,外墙设计为20厚水泥砂浆粉刷,但如果质量控制不严则可能造成粉刷层超厚,既增加费用又形成质量隐患。尤其是地下室混凝土墙体,如果能够通过提高质量,达到免粉刷的质量标准,则一方面可以省去粉刷层的费用,同时可以避免粉刷空鼓等质量通病。
3.3减少后期保修费用
很多工程竣工交验后,出现大量质量问题,而保修往往存在工程量零星、人员窝工严重、材料需人工抬运等不利因素,所花费的费用远远大于正常施工的费用,尤其是渗漏和结构性裂缝的维修,难度大、费用高。据本人了解到的情况,很多工程在后期保修中花费大量经费。据了解,个别项目甚至连5%的质量保修金都不足以支付维修费用,这种情况大部分发生在住宅楼项目,尤其是商品房项目。
3.4减少索赔等经济纠纷
当前,人们的维权意识越来越强,由于房屋质量问题出现索赔纠纷的事件越来越多,尤其是商品房。近年来由于商品房价格上涨过快,很多家庭为此背上沉重的包袱,购房者往往对开发商有较大的怨恨情绪,一旦花几代人积蓄购得的住房存在质量问题,那住户便会借此进行高额索赔,借以弥补心里不平衡。当然,由于质量问题,也确实造成用户装饰、家俱损坏等及给用户正常的生活带来不便,用户的索赔要求也是合理的,只是索赔的费用通常比较高,属于完全可以避免的支出,有的住户甚至狮子大开口,还有住户会选择投诉或等维权手段,对企业声誉造成极坏影响。
3.5与成本相关的质量控制措施
既然质量对工程成本有这样大的影响,那么如何通过提高质量来控制成本呢?本人认为:
3.5.1重要材料必须由项目部自行采购,零星材料和辅材由劳务公司自带
当前,国内劳务市场不是很健全,重要材料自行采购可以避免人为的选用假冒伪劣产品,以次充好现场。
零星材料由于不便于核算和限额发料,管理困难,一般宜由劳务公司自行包干,避免不必要的浪费和损耗。
3.5.2“三分料、七分干”,班组的施工水平和管理水平非常重要
有句宣传标语所说的“安全在我心中,质量在我手中”,我认为此话非常有道理。建议项目部与班组订立合同时,要把质量控制要点和质量检查标准写入合同(包括偏差范围,比如木工班组发生跑模时每处处罚300元,发生漏浆每处罚款100元等具体条款必须体现)。同时工程质量款单列,达到要求的支付,达不到的扣除,以简单实用的经济杠杆来促进劳务班组对质量的重视。
3.5.3务必重视技术交底的重要性
很多项目技术交底仍停留在书面交底和口头交底上,书面交底很可能只交到班组长这一级,工人并没有得到交底。口头交底的弊端是容易引起理解偏差。本人极力推崇会议交底和样板交底,会议交底的最大好处是交底人员和操作工人之间可以形成有效的互动,避免交底不详细或交底理解偏差。样板交底的好处是直观,一目了然。当前,从事建筑行业的工人普遍文化程度不高,样板交底帮助他们准确理解设计意图和操作要点。
4.工程安全方面的成本控制
工程项目的安全管理也是非常重要的,随着社会的进步和经济发展,人的生命和健康越来越受重视,一旦发生事故,首先就是要求整个工程停工整顿,然后才是调查、处理及赔偿。以合肥市目前的案例来看,死亡一人赔偿金额就达40~50万元,还不包括停工期间的其它损失,当然受伤事故也会造成极大的损失和经济赔偿。因此,我们始终坚持不发生安全事故就是节约成本的一贯思想。 如何通过加强安全管理来控制成本呢?我个人认为:
4.1必须杜绝常规劳务承包形式存在的弊端
无安全措施的劳务分包,将产生很多安全隐患。如劳务分包班组为施工方便擅自拆除安全防护设施;为赶施工乱拉乱接电缆:施工时没有按照安全规范要求进行作业等,必须严予管理,不使其滋生蔓延。
4.2杜绝不安全行为采取的措施
4.2.1必须有制度可依
与各劳务分包班组单独订立安全协议,就违反安全规定的行为订立详细的处罚条例。处罚不要求严厉,但要求有效,以便建立长效的安全机制。
4.2.2必须实行专职检查和安全督察相结合
项目部应有专职的安全员,劳务分包班组应当配备安全督察员,每天对现场的施工安全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应定人、定时、定措施进行整改。连续二次检查出现同样安全问题,应停工进行整改。对有危及人员安全的因素,应立即停止施工进行整改,待安全危机问题解除后再恢复施工。在处理工程事故中应查明原因,避免该种安全隐患重复出现。
4.2.3实行安全检查领导带队制
项目部成立施工安全检查组,必须以项目经理或副经理、总工为组长,每周进行一次安全大检查,对施工现场的安全进行全面检查,对存在的安全问题用书面形式发出整改单,组长必须亲自带队。很多事情一般只要领导关注,就能取得很好的效果,没有领导参加的检查最终将流于形式。收到整改单的劳务分包班组应及时提出整改的措施、确定整改人员及整改的时间。安全检查组根据班组的整改时间逐项进行复查,没有整改到位,对分包班组按照处罚条例进行处罚,同时项目部自行派人进行整改,发生的费用在其剪务分包款中扣除。
4.2.4成立安全防护综合班
项目部可以自筹一个班组,班组的主要工作是现场的安全防护、安全隐患排查和安全整改。班组所有人员均由项目部直接指挥,班组在结构施工及装饰空闲时,可根据现场施工安全情况,派人进行现场安全防护及维护、现场卫生清理等。由于劳务分包与自筹班组之间存在15%左右的差价,以此节约下来的差价贴补现场安全防护及维护、现场卫生清理费用,既有效控制安全实施的成本,又确保工程在长效的安全管理机制下进行施工。
5.技术方案方面的成本控制
我要说的技术方案包括设计方案和施工方案。设计方案虽然是设计单位编制,但作为施工单位,我们应当在明确设计用途,吃透设计精神的前提下,提出优化方案,利于工程的施工安全、利于工程质量控制,同时便于工程施工,加快施工进度。属于设计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最后为此埋单的往往是施工单位。比如外墙面防水问题,目前几乎所有的工程设计均无外墙防水,但施工单位却要为外墙渗漏问题进行保修。又比如,目前很多地下室工程设计采用聚胺脂涂膜防水,该防水做法对基层的平整度、粗糙度、洁净度、干湿度均有要求,而且对成品防护要求极高,基础施工时往往很难具备齐上述条件,强行施工必将留下质量隐患。如果能够优化为水泥基渗透结晶型涂料防水,上述问题均可迎刃而解。施工方案的重要性大家都很认同,施工前必须认真做好施工技术调查,编制备选方案,进行技术经济比较,召开施工方案技术研讨会,实行“头脑风暴法”,发挥各人的特长,必要时应组织专家进行论证,确保方案的可行性和经济性。
6.临时设施方面的成本控制
临时设施一般是包含在管理费中,铁路上大型临时设施除外。但施工现场具体临时设施投入多则加大成本,投入少则实现节余。我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控制:
6.1优化临时设施布置方案
临时设施的布置方案很重要,包括塔吊的位置,人货电梯的布置,材料加工场地和堆放场地,如何避免和减少材料二次倒运,工人宿舍及生活设施的布置及数量,如何既满足施工需求,又能减少临时设施的投入。
6.2尽量做到临时和永久结合
很多工程均可以考虑临时设施与永久设施的结合,比如工程开工前,场地四周的正式围墙可以先行施工,避免临时围墙的投入,道路也先施工完下水管道和垫层,留面层待竣工时浇筑。
6.3做好租赁、自建经济分析测算
项目部可以根据工程工期长短、周围的居住条件、现场场地条件,进行临时设施的租赁和自建经济分析,择优选择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