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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保护存在的问题范文1
关键词:新野猴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问题
新野县猴戏艺人鲍凤山等4人在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街头表演时,因没有携带野生动物运输证而被该市森林公安局民警带走,法院判决认定,4人犯非法运输珍贵野生动物罪。传承千百年的新野猴戏首次因非法运输珍贵野生动物而判刑。另外,新野猴戏的继承人则是越来越少,这也意味着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新野猴戏会随着耍猴人的减少而逐渐的消失。十几年前,新野猴戏艺人有数万,现在仅剩四五百人,原本传承就难以为继,如今又面临不明确的执法挤压,传承和打击让手艺人不知所从。[3]新野猴戏存在的问题,也从一定的程度上反映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存在的问题。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问题
新野猴戏艺人的“罪名”的成立在某些程度上是对非物质文化的扼杀。这个问题凸显出我国现有法律对非物质文化保护的不足。其一,现有的法律大多是地方性法律法规,约束性不强,权威性不够,不能够引起人们的注意;其二,主要是以公法为主,尚未建立完备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体系。
我国目前缺少系统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法律主要是以地方性法律为主。新野猴戏是河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而对于黑龙江省来说是对野生动物的非法对待。这反映出我国目前大多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为地方立法,立法位阶不高,权威性不强,影响力不大,没有真正的起到法律保护作用。虽然我国国务院先后颁布《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通知》,也明确提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意义、工作目标和指导方针,确立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规定每年六月的第二个星期六为我国“文化遗产日”。但是这些只是对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提供了一个思路,并没有形成系统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1997年我国颁布的《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和1982年颁布并在2002年进行修订的《文物保护法》,它们中有些虽然涉及类似非物质文化遗产现象,但也仅仅是作为其保护客体的附带对象,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调整尚缺乏法定性。
非物质文化遗产自身具有与众不同的特性,如果想对其进行全面的保护,现有的法律制度是不够的,这就需要制定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专门法律法规进行保护。[4]公法保护是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主要途径[5],相关法律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缺乏可实施性和针对性;各省市出台了专门性地方性法规,但是地方立法囿于其地域范围和保护对象的限制,这些法律文件的适用受地域范围限制,只能在本行政区划范围能起法律效力,同时,分散性的地方性立法会造成保护内容不一,法律文件冲突,立法资源浪费等状况。对于我国法律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存在的这两个主要问题,需要引起广大学者的共鸣。为此我们亟需建立完备法律保护体系,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以及传承人在法律条文上作出明确的相关的规定,切实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能够稳定持续的维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自身利益,充分的体现法律的权威性和有效性。因此,需要在法律上作出很大的努力,通过对法律的改进和完善,从而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继承和发展提供一个可靠的法律保障体系。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问题
“新野猴戏”事件,不仅让人们看到了法律保护的不足,也让我们了解到了新野猴戏的传承人也是在逐渐的减少,现在耍猴艺人年龄偏大,很少有年轻人在从事这个行业。十几年前,新野猴戏艺人有数万,现在仅剩四五百人,原本传承就难以为继,如今又面临不明确的执法挤压,传承和打击让手艺人不知所从。
“新野猴戏”事件也反映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存在的问题,对于这方面的问题,我国也做出了相应的举措,如关于非物质文化传承,现在我国主要是依靠传承人进行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制定与颁布《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对传承人的认定标准、权利、义务及管理作出具体规定。2007年6月,国家文化部公布第一批226名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6],2008年2月公布第二批551名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7],2009年5月公布了第三批711名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8],2012年12月公布了第四批498名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传承人[9]。我国先后公布四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人,可见我国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相当的重视。但是,由于我国文化的多样,地域的复杂形,以及民族之间的差异性等等,导致对于传承人的保护并没有起到明显的作用。虽然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保护与发挥作用的工作虽然取得初步成绩,却依然存在许多情况和严峻的问题。
新野猴戏的耍猴艺人急剧减少以及没有年轻人原意从事相关的技艺的这些现象,也从一定的角度反映出了我国目前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方面存在的问题。首先,大多老艺人已经离世,很多精湛的手艺也随之消失殆尽;其次,在世的艺人老龄化和严重,后继无人;最后,作为传承人社会地位低下,生活得不到保障。绝大部分艺人虽技艺精湛甚至身怀绝技,但生活无保障,既无退休工资,又无医疗保险,日子过得很窘迫。[10]为此,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过程中,政府的作用至关重要。没有政府的引导和管理,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传承人就很难得到有效保护。国家需要对这些传承人作出相应的规划,在这个过程中,要考虑到各种因素,持续健康稳定的发展。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应当充分发挥相关技艺的人才,对其加大政府的投入与照顾,充分培养更多的艺人,保障好其切实的根本利益。
(作者单位:河南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
参考文献:
[1]南阳市人民政府. 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一批南阳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通知[N]. 南阳市人民政府公报, 2008.2.
[2]河南省人民政府.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二批河南省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通知[N]. 中国政府网, 2009.6.
[3]史林静.“耍猴儿”的被拘,非遗猴戏何处去[N]. 新华每日电讯,2014.10.
[4]刘瑶.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中国传统文化传承[D].哈尔滨工业大学2010.7
[5]曹新明.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模式研究[J].法商研究,2009.(03):13.
[6]文化部办公厅. 文化部关于公布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通知[N]. 中国文化报, 2007.06.
[7]文化部办公厅. 文化部关于公布第二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通知[N]. 中国文化报, 2007.12.
[8]文化部办公厅. 文化部关于公布第三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通知[N]. 中国文化报, 2009.06.
文物保护存在的问题范文2
[关键词]网络购物;消费者;权益保护
[中图分类号]D923.8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 ― 2234(2016)03 ― 0066 ― 02
随着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网络购物越来越成为消费者的选择。网络购物给消费者带来巨大的便利性同时也导致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学术界对网购消费者的权益保护问题早就涉猎,涌现出不少研究成果。为加强网购消费者的权益保护,国家工商总局在2015年《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对网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若干重要问题进行规定。但目前网购消费者权益保护依然有许多问题亟待解决。
一、网络购物新的发展
网店主要包括B2C、C2C和B2T等。B2C即Business-to-Customer,简称为“商对客”。商家通过网络平台向消费者销售产品和服务,如当当。C2C即Customer -to-Customer,简称为“客对客”。就是消费者通过网络平台将自己的商品卖给另外个消费者,如淘宝网。B2T即Business-to-team,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团购。第三方支付的兴起促进网络购物的快速发展。淘宝、京东等交易平台上,商家和买家利用第三方支付通过担保交易大大促进交易的安全,促进网络购物的蓬勃发展。随着的“双十一”等促销活动兴起,将网络购物带到新的高度。
近些年来,网络购物出现新的发展。首先,是一批微店诞生。微店、微乐等微店交易平台如雨后春笋般的出现。消费者通过这些微店进行购物。二是以微信朋友圈的形式从事微店交易。这类微店主要通过微信支付、微信红包等方式进行收款,卖家收到款发货。由于是朋友圈的形式,卖家和买家在很大程度上是熟人关系,网络购物纠纷容易协商解决。但随着朋友圈等微店的扩大化,越来越多侵犯消费者权益行为出现。三是海外代购活动日益频繁。海外代购包括私人代购和利用电子商务平台代购两类。包括微店在内的网络购物给人们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一些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时有发生。
二、网络购物中消费者权益保护存在的问题
1.网络购物中消费者的财产权不能得到有效保护
近些年来微店虽然快速发展,但由于约束不到位,许多微店往往不是采用第三方担保支付。网络消费者轻信卖家的话语先付款,但由于没有第三方担保,卖家在收到款后拒绝发货,或者携款逃跑,致使消费者财产损失。有些私人代购行为,是通过朋友圈等熟人关系进行介绍的。由于朋友传朋友,致使消费者和代购经营者实际上并无任何社会关系,代购商家在收到款项后不作为致使消费者财产损失。还有些网络购物行为,消费者存在举证困难,对于商品瑕疵、损毁不能证明非自己责任,商家不退换,致使消费者蒙受损失。
2.网络购物中消费者知情权不能得到保障
网络购物中客观上建立起一套评价体系,消费者根据卖家的销量、买家评价进行购物选择。然而现在一些商家为追求销量,人为的刷销量、刷信誉,侵害消费者的知情权,给消费者的购物选择形成误导。另一方面,卖家等商品经营者没有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所卖的商品信息进行全面的标注,尤其是新兴起的微店、微乐和微信等移动电子商务平台,对商品需要的提供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等没有要求。消费者只能看到所卖的商品的图片和价格。这就导致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对于商品信息的掌握不对称,妨害消费者知情权的行使。
3.网络购物中消费者的隐私权和个人信息泄露
网络购物中消费者将自己的地址、手机号、支付宝账号、邮箱等透露给卖家,还有快递人员。在商品传递过程中,消费者的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不能得到有效保护。首先,是消费者购物后会莫名收到很多营销短信和营销邮件,还有些营销电话,影响消费者正常的生活。其次,有不良商家将消费者的隐私等个人信息出售给不法人员,引起系列诈骗行为。再有,消费者对商家提供的服务如果没有给出好评,商家会将消费者的个人信息透露给修改评价的公司,轻者这些公司对消费者进行不间断骚扰,重则将消费者的信息发到不良网站,给消费者的正常生活带来困扰,侵害消费者的名誉。
4.网络购物中消费者权益维护存在举证困难
网络购物由于自身的特性,消费者并不是直接对所购买的商品进行甄别。通过快递等物流服务收到所购买的商品,消费者往往存在举证困难的问题。虽然《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对部分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进行规定,如签收前拆开验货。但在现实生活里,一是基于以往的习惯,消费者顺手先签收,在打开时才发现所购买的商品出现瑕疵或者在运输过程中损坏。这种情况消费者存在举证困难的问题。由于消费者已经签收在卖家看来视为商品无任何问题,拒绝任何的退换货或者赔付。其次即使消费者具有较高的验货意识,在现实生活里快递往往并不是将快递直接送给签收人,而是送到签收者所在的单位或者小区门卫,通过他们转交给消费者。商品若存在问题此时无法区分责任,难以找到责任主体,消费者依然存在举证困难的问题。〔1〕当然,随着海外代购等的兴起,现在网络购物更加关注买来的商品的品质问题,消费者希望拒绝假货、以劣充好。但是消费者若怀疑商品有问题,举证存在较高的技术难题,若请专业的检测机构,付出的成本较高往往得不偿失。 〔2〕
三、网络购物中消费者权益保护对策
1.加强立法完善电子商务制度规定
目前对网络购物消费者权益保护没有专门性法律,散见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中。加强网络购物的消费者权益保护,笔者认为应当加强立法,建立专门性网络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势在必行。立法工作主要立足于这些方面:首先:在网络购物交易行为中,网络经营者的告知义务、隐私保障义务及7天无条件退换货义务(除特殊情况不适用无条件退换货的情况)。〔3〕为对卖家形成约束,应同时规定违反义务的法律责任后果。笔者建议引入国外惩罚性措施。其次,为电子商务建立统一的制度措施。由于立法的滞后,现在微店微信海外代购等部分网络购物实行先付款后发货的制度,消费者的财产权不能得到有效的保护。因此,法律应当规定网络商务行为应当建立起第三方担保制度,尤其是提供电子商务平台的机构应当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维护消费者的资金财产安全。第三,建立商品信息强制披露制度。现在淘宝等交易平台,对卖家的商品要求详细分类并标注信息,尤其是食品,按照食品法的要求标注生产编号、产地、保质期、添加剂等。包括微店在内的网络商店都应当全面标明商品信息,满足消费者的知情权。
2.利用大数据和技术创新,加强对虚假交易行为的查处
为切实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应当建立公平公开公正的电子商务环境。对于网络虚假交易笔者认为应当进行技术创新。通过大数据等技术对网店交易行为进行监测。通过大数据能发现异常活跃的卖家和买家,而且活跃的买家具有在多个商店活跃的特征。虚假的买家消费支出往往比平时的消费支出高很多。通过对这些特征进行判断容易识别可疑交易。笔者认为提供电子商务的网络平台具有消除虚假交易行为的义务。平台方应当对可疑交易行为进行帅选和人工判别,一旦发现虚假交易行为取消相关交易记录,并进行相关处罚。
3.打击侵犯消费者隐私权的行为,保护消费者的个人信息
电子商务的发展侵犯消费者隐私权的行为越来越多,给消费者带来无穷的烦恼。对此,笔者认为,应当加强个人信息权的法律保护,开展相关立法研究,出台专门性的个人信息保护法,明确接触消费者个人信息的商家、快递人员切实尊重消费者隐私,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不被非法利用,尤其是非法的商业交换。对于泄露消费者个人信息等隐私行为应当进行必要的惩戒。消费者亦可通过法律途径要求泄露者承担赔偿责任。对于侵犯消费者个人信息的行为,公关机关应当进行立案调查,通过对个案的惩戒提升广大商家隐私保护意识,引导商家和快递从业人员依法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
4.实行举证责任倒置,扩张网络消费者维权的空间。
鉴于消费者在网络购物里存在举证困难的问题,笔者建议应尽可能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在各地实践的基础上,新消保法23条第三款对部分商品实行举证责任倒置。该款规定: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但是正如海外代购的奶粉等消费品,此条款没有覆盖。因此,应当对举证责任倒置进行适当的扩充,以满足日益发展的网络购物。当然,举证责任倒置并不意味着消费者不承担任何举证责任。如快递的疏忽造成的商品毁损和瑕疵,消费者应当审慎拆开验货。只有那些消费者难以举证才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4〕
本文通过对网络购物中侵害消费者的财产权、知情权、个人信息权的行为以及消费者举证困难等热点问题进行剖析,提出网络消费者权益保护应当加强立法、完善电子商务制度,打击虚假交易、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权和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原则等措施。但是法律毕竟具有滞后性,学术界和法律实务界应当继续深化网络消费者权益保护研究,为电子商务和网络消费者权益保护建立专门性法律,规范网络购物行为,促进网络购物健康发展。
〔参 考 文 献〕
〔1〕张爱娥.论网络交易中消费者权益的保护〔J〕.鲁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5,(05):66-69.
〔2〕殷晓琳.论微店模式中消费者的权益保护〔J〕.陇东学院学报.2015(6):126-129
〔3〕介晓宇.网络购物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问题分析〔J〕.法制与社会,2015, 9(中):112-113
文物保护存在的问题范文3
【关键词】环境保护;污水治理工程;问题;对策
当前加强环境的保护已经是当今世界各个国家共同关注的问题。我国由于处于经济发展的高速阶段,环境污染尤为严重。而水污染的防治则是环境保护的重要内容,我国又是一个水资源比较贫乏的国家,因此加强水资源的保护,不仅关系到环境问题,更关系着国计民生以及社会经济的发展,是我国在加快城市化进程中所必须给予重视的问题,更是我国建设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以下就环境保护下污水治理工程的问题及其对策进行了探讨分析。
1 当前我国污水治理工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1 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不完善导致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问题
目前许多城市的污水处理厂中的运行管理体制不够完善,导致污水处理厂无法进行持续正常的运行,不能最大限度的发挥其应有的污水处理能力。此外,除了污水处理厂整体上的管理体制存在的问题之外,操作运行和管理人员的专业知识技术素质和管理水平不高,导致难以掌握和操作技术复杂的处理过程和设备,也是目前我国污水处理中存在的亟待解决的问题。
1.2 多数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不达标的问题
目前存在着多数的污水处理厂,其污水在经过相关的技术处理后达到了国家的污水排放标准而进行排放,但在污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大量污泥,由于目前污水处理厂的设备难以合理处理这些污泥,而造成污泥处理难以达标。这些没有得到妥善处理的污泥,同样会给城市环境造成污染。
1.3 城市规模快速扩张导致污水处理规划矛盾的问题
城市化进程速度的加快,对污水处理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对污水处理的规划成为了一个重要的战略方针。但在城市化密集的状态下,污水的处理是采用集中处理还是分散处理成为了污水处理规划中出现的一个矛盾。对污水进行集中处理具有便于运行管理、节省建设投资等优点,但同时也有系统庞大、建设周期长、协调运作难、近期的管网系统功能差等缺点;分散处理方式,是由开发商建立小型的污水处理设施进行污水处理工作,由于其对小区内的污水进行二级处理达标后就近排放,因此具有不受大市政污水设施建设进度影响的优点,但由于其由开发商自建自管,因此也具有因技术、资金和管理不到位导致污水不能达标排放、不利于城市水环境保护的缺点。由于污水处理方式的选择对污水系统建设以及优化运行和环境保护都有着极大地影响,在城市化快速发展的情况下,就造成了污水的集中处理和分散处理的矛盾。
1.4 多数污水处理厂建设与维护存在缺乏资金的问题
长期以来,我国污水处理厂的建设资金的主要来源是依靠国际援助和政府投资,但由于我国的经济实力尚且不够强大,国际援助也只是能解决小部分的资金问题。因此导致我国的多数城市在污水处理厂的建设与维护中存在着较严重的资金缺口问题。很大一部分城市的污水处理厂由于资金短缺得不到及时的扩充与设备更新,导致其污水处理能力偏低,不能满足城市发展的速度,有些污水处理厂甚至因为资金不到位而无法正常运行。资金欠缺引发更加严重的问题是导致很多在建的污水厂待建甚至停建,无法保证污水处理工程中基础设施的建设。由于资金缺口无法保证污水厂的建设,达不到污水处理的要求,污水处理能力大大滞后于城市的发展。
2 环境保护下加强污水治理工程问题的对策
2.1 完善相关的配套政策法规
国家应制定全国性的有法律强制力的排水法,同时建立污水产业的标准体系和质量管理体系,对污水处理产业给予法律上的援助。同时,国家应该针对污水治理产业给予一定的帮扶与鼓励,在有必要的时候实行一定的政策倾斜,加快其产业化转型的进程。而针对地方的各级政府,就应该在充分考察本地区的实地条件,实际污水处理状况的前提下,遵循水资源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原则下,因地制宜的制定本地区的相关污水处理专项规划政策。力求达到污水处理技术合理、管理水平科学先进。使污水治理朝着更加科学合理的方向发展。我国已经颁布国家级的环境保护相关法律6部,与环境有关的资源法9部,环境保护行政法规29项,制定环境标准364项。但是,由于我国环境保护相关法律的制定起步比较晚,加上近年来经济快速发展,环境污染和破坏达到了前所未有的地步,环境保护相关法律跟不上社会需求甚至落后于社会的现实越来越突出。
2.2 加强污水处理厂的污泥处理能力
目前,政府在污水处理方面给予了一定的重视,污水处理厂也引进使用了一定量的现代化设备,使得目前我国污水处理能力有所提高。但是在污水处理中随之而产生的大量污泥,却未能得到有效地处理。这些没有被重视的,未能给予妥善处理的污泥,对城市的环境造成了极大地污染。现阶段,我国的污水厂污泥治理工作才刚刚起步,由于污泥中含有大量的重金属颗粒、有机物、致病细菌等有害污染物,对环境和人身健康都有着极大地危害。因此,我国应加快污泥治理工作,使其达到快速发展,提高其污泥处理能力。对于超标排放的污泥,应该采取填埋、焚烧等相关技术进行妥善处理,促进城市环境治理工作的进行。
2.3拓宽建设资金的筹措渠道
主要依靠政府投资这种单一的集资方式是限制我国污水处理建设的主要因素,因此为了是污水处理过程建设得到切实的提高与发展,就需要积极拓宽融资渠道,增多污水处理过程建设资金的筹措渠道,比如可采用以下一些筹资方式:个人投资、集资、BOT方式、发行建设债券、发行环保彩票等。从根本上保证污水处理工程建设的资金来源,使其在财政上得到强有力的保证,市污水处理事业得到快速的发展。
结束语:
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的大背景下,对能源和资源的消耗日益增加,对于生态环境也造成了严重的影响,因此,环境保护工作也受到了越来越多的重视。与此同时,国家在环保产业的发展方面也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以期推动环保事业的持续开展。而污水处理工程的建设充分体现了我国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战略。
参考文献:
[1]王洪臣.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行控制与维护管理[J].水科学进展.2001.(1)
文物保护存在的问题范文4
[关键词]基层博物馆;文物保护;人才队伍建设;对策
文物是人类在历史发展过程中所遗留下来的遗物以及遗迹。文物从不同的侧面反映了各个历史时期人们所从事的社会活动、形成的社会关系、具有的社会意识形态以及利用生产工具改造自然的程度与状况,可以说一个历史时期的文物集中展现了当时人们智慧的结晶。文物的存在离不开文物保护工作。基层博物馆是我国文博机构的基础单位,处于文物保护工作的最前沿,为保护祖国文物事业作出了重要贡献。然而,由于经济发展不平衡和管理体制滞后,基层博物馆在文物保护方面还存在着一系列突出的问题,如:基层博物馆的展陈和库房条件落后,一些珍贵文物得不到妥善保护;文物保护人才缺乏,专业基础知识缺乏;以及文物保护任务重等,这些都使得我国基层博物馆的文物保护工作发展艰难。
一、现阶段基层博物馆文物保护工作所面临的问题
1.地方领导重视不够,文物保护意识不强
一些地方政府片面地追求经济发展,不重视基层博物馆文物保护工作,特别是一些经济欠发达地区的领导对博物馆文物保护本身所潜在的价值认识肤浅,轻视文物保护工作。一些地方领导受功利思想的影响,喜欢搞“面子”工程,宁愿花钱建漂亮的展厅,也不愿意支持建设文物保护库房,或者引进文物保护先进技术。上级文物主管部门对基层博物馆每年的例行检查,也仅仅是关注防火、防盗等安防工作,对馆藏文物自然损坏的情形不大关注,对基层博物馆在文物保护工作中所面临的具体困难帮助不多。“重考古发现,轻文物保护”已经成为了普遍现象。
2.文物保护经费不足
尽管近几年中央和地方政府越来越重视文物保护工作,投入经费也逐年增加,一大批珍贵文物得到抢救和保护,然而由于历年欠帐太多,加之我国各地文博机构收藏文物众多,以及各地区经济发展的不平衡,仍有相当多基层博物馆文物保护资金得不到落实,影响了文物保护工作的开展。在一些经济欠发达地区,文化经费仅够维持人员工资和基本办公支出,根本无力承当文物保护费用,一些欠发达地区的市、县政府对文物保护经费的投入几乎为零。不少珍贵文物由于缺少保护资金,在简陋的库房里损坏过程加快,令人叹息。
《文物保护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文物保护事业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国家用于文物保护的财政拨款随着财政收入增加而增加。”然而一些地方政府只是为基层博物馆提供人员基本工资,对博物馆馆藏文物保护经费很少兑现,有些承诺也很难到位。在一些基层地区(县级单位),文化主管部门仍然掌握基层博物馆的财务支配权,基层博物馆没有专项经费的使用权,即使是上级拨付下来的少量经费,往往也是需要经过多道程序申请才能拨付下来。甚至有些专用经费被上级单位挪用克扣,拨付下来的经费所剩无几。
3.文物保护条件差
目前我国文物保护形势还较严峻,文物保护条件还不太理想。2002年至2005年,国家文物局委托中国文物研究所组织开展了全国馆藏文物腐蚀损失调查。经专家组调研和统计分析得出结论,全国共有50.66%的馆藏文物存在不同程度的腐蚀损害。造成馆藏文物腐蚀损失的主要原因是文物库房条件不达标、文物保存环境控制设施设备匮乏、科研和运行经费严重不足、保护修复科技人才短缺等问题。
博物馆的建筑是博物馆文物保护工作的一个载体,博物馆文物库房是博物馆文物保护工作的必要条件,是专门用来存放文物的场所,与一般性的库房存在很大差别,是一种特殊用途的建筑。文物库房不仅要具有防盗、防火、抗洪水、防止雷击以及抗震等抵御自然灾害的作用,还应该具备防止因空气污染、光线辐射、气候变化等自然因素造成馆藏文物损害的功能。据统计,除一些经济发达地区外,我国绝大多数基层博物馆的文物保护工作仍然还是落后的库房管理人员加简陋的库房模式,完全不能适应新时期文物保护工作的需要,文物保护工作没有相应的科学保护措施,造成基层博物馆文物保护工作困难重重,不少文物遭受了不应有的损失。
4.基层博物馆体制不健全,文物保护任务重
基层博物馆是地方文物保护的主体力量,但是这些基层博物馆人员往往任务繁重,需要身兼多职,如文物保护管理所、文管办、基层博物馆,往往是“一套人马,多块牌子”。有时还要承担上级布置的其它工作任务,基层博物馆文物保护人员就显得紧张短缺,事情繁多;同时又因缺少足够的经费投入,使得文物保护工作大打折扣,影响了文物保护工作的开展。
5.缺少一支高素质、专业技能强的文物保护队伍
基层博物馆文物保护专业人才普遍较少,文物保护方面的专门人才缺乏。目前,在日常工作中,基层博物馆只是安排人员兼职负责馆藏文物库房的管理,而这些兼职管理人员很少具备专业的文物管理知识,他们中有的连基本的文物保护知识都不懂,仅仅是担当文物库房钥匙的保管员。形成此落后状态,一方面是由于工作人员文化素质不高以及缺乏文物保护专业知识,另一方面更深层次的因素,是因为基层博物馆的管理体制仍然沿用改革开放前的老一套,没有与时俱进进行改革。博物馆没有用人权,人事任免由上面负责委派,缺乏必要的激励机制。加上工作人员待遇低,优秀人才引不进来,懂业务的人员留不住,长期依赖就形成了“有人干不了事,有事没人能干”的两难局面。
二、基层博物馆文物保护工作有效进行的对策
保护好馆藏文物是基层博物馆的重要职责,馆藏文物不仅是一个国家、一个地区的历史见证,同时也是博物馆赖以存在的基础。就目前基层博物馆文物保护工作所存在的一些问题,笔者提出几点建议,以期能改进基层博物馆文物保护状况。
1.地方政府应切实重视基层博物馆文物保护工作
基层博物馆文物保护工作的重要性不能仅仅是口头强调,应该践行我国文物保护法律法规,而不是采取敷衍的态度,更不能因为短期经济利益的诱惑而忽视对珍贵文物的保护。文物是我们祖先遗留下来的宝贵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代表一个民族一个地区光辉的过去。文物具有不可再生性,忽视文物保护工作,是对过去文明成就的漠视。地方政府和广大民众应该对文物保护有更深刻的认识,自觉承担起保护文物遗产的崇高历史责任。
2.多渠道争取基层博物馆文物保护经费
经费问题一直困扰着基层博物馆文物保护工作,目前大部分基层博物馆经费缺乏,难以正常开展文物保护工作。地方财政拨款是基层博物馆经费的主要来源,然而由于各地经济发展水平的不平衡,使得许多经济欠发达的地区仅仅依靠地方的财政拨款用于馆藏文物保护不现实。要使文物保护经费得到保障,需要多渠道争取文物保护经费。首先,要充分利用《文物保护法》的相关政策,争取将文物保护事业发展经费纳入到本级财政预算,同时努力增加每年的预算;其次,基层博物馆可以通过举办具有地方鲜明特色的陈列展览,以此来扩大对外影响,引起社会和各级领导的关注重视;再次,基层博物馆应该设法争取企业资金的援助,从而吸收社会资金的援助,以形成博物馆与企业互惠互利的局面;最后,要增强自身的造血功能,发挥基层博物馆所具有的资源优势,增加经费投入。
3.必须认识到文物库房建设的重要性
基层博物馆应该将文物库房的建设与展厅建设等同看待,重视文物库房的建设。现实生活中,部分基层博物馆只重视展厅建设,而忽视了馆藏文物的保护。例如有的博物馆展厅设计很气派;但是去参观博物馆的库房,则会发现,库房一团乱,文物堆放无章,不同质地文物杂处一室,有的连最起码的温湿度计都没有,更别谈恒温恒湿系统,这些都不利于馆藏文物的保护。对博物馆而言,只有做好馆藏文物保护,才能实现馆藏文物资源的有效利用。因此,基层博物馆在建设初期就应该进行合理的规划布局,按照一定的要求和比例来设计文物库房区和文物展示区,建设一个安全可靠、符合文物存放标准的文物库房。
4.建立区域内文物中心库房
为了有效保护国有珍贵文物,可考虑在一定的区域范围内,建立由省、市两级政府投资建立的区域性文物中心库房和文物保护工作室,中心库房负责对辖区内基层博物馆的馆藏文物进行技术保护。对不具备文物保护条件的博物馆,可考虑暂实行文物代管制,实行文物所有权和保管权的分离。这样一来,不仅可以整合区域内博物馆的文物资源,实现区域性文物资源共享,又可以集中有限资金来解决基层博物馆馆藏文物保护的后顾之忧,“保护为主,抢救第一”,防止基层博物馆馆藏文物因资金缺乏遭受不应有的损失。
5.加强管理,强化管理职能
一方面,各基层博物馆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以《文物保护法》为依据,制定相应的具有可操作性的管理办法,在此基础上,针对不同的情况,采取相应的措施,树立《文物保护法》的权威性,解决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问题;另一方面,基层博物馆要加强业务管理,加大监管力度,认真履行保护职责及有关管理措施,将基层博物馆纳入科学、正规的管理体系,使业务管理、监督真正落到实处。
三、加强文物保护人才队伍建设
文物保护人才无疑是提高文物保护工作质量的关键因素之一,而我国目前文物保护人才匮乏,这严重阻碍了基层博物馆文物保护工作的开展。因此,加强基层博物馆文物保护人才队伍建设显得尤为重要。
1.建议高校开设文物保护相关专业
文物保护需要人才的培养和支撑,而高校是培养高层次人才的地方,但目前,我国开设文物保护专业的高校还很少,导致人才队伍更不上时代要求。而在美国等发达国家,文物保护专业是热门专业,根据美国高等教育指南,美国开设历史保护专业的院校有14所,遗产保护专业的院校院校有25所。[1]因此笔者建议高校应该顺应时代要求,加快开设文物保护相关专业,为我国文物保护事业输送更多更好的人才。
2.对在岗的文物保护工作人员进行定期培训
在岗的文物保护工作人员是进行文物保护的主力军,其专业技能素质关系到文物保护工作的好坏。拥有更加全面、先进的文物保护专业技能可以在文物保护工作中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现实中存在一些因为文物保护工作人员技术不够,而导致文物受损的现象,这无疑是不应该存在的损失。因此,各基层博物馆需要定期对馆内人员进行培训,无论是在机构内还是派往其他地方接受培训。
3.重视运用现代科学技术成果
文物保护人员需要具备现代科学技术,能够利用先进的技术来挖掘和保护文物。目前基层博物馆馆藏文物保存状况较差,因为修复技术不过关,很多文物得不到良好的保护和修复。许多文物保护工作人员还是运用陈旧的文物保护方法,不会结合计算机、物理化学和材料学等综合专业技术进行研究和探索。因此,在文物保护中,需要从业人员跟上时代步伐,掌握现代技术,更好地服务于文物保护工作。
4.有梯队地培养文物保护科技人才队伍
人才的培养要有前瞻性,同时也不是一朝一夕的事。要合理安排,合理布局,有计划,有步骤,形成有层次,有梯队地培养文物保护科技人才队伍,这是我们文物保护事业的基本保障。合理的人才培养体系,决定了未来的文物保护科技人员的构成,更决定了文化遗产保护事业是否能顺利、有序、高效、持续地向前发展。[2]
参考文献:
文物保护存在的问题范文5
[关键词]新时期;基层;文物保护
[中图分类号]G269.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3115(2016)18-0063-02
党和政府高度重视文物保护工作,提出“文物载灿烂文明,传承历史文化,维系民族精神”,对文物保护工做出了“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重要批示。近年来,随着基层文物保护工作的力度的不断加大,基层文物保护工作取得了很大进展,大部分基层成立了专门的文物保护组织和机构,对文物保护进行大力抢救和全力保护。但受主观和客观条件的限制,基层文物保护工作还存在一定的问题。
一、当前基层文物保护工作存在的问题
当前,在一些农村,由于有些村民法制意识淡薄,文化程度不高,再加上管理部门管理不到位,使一些重要的文物遭到损毁。因此,我国基层文物保护工作任重而道远。
(一)对基层文物保护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
为加强对文物的保护力度,1982年,我国出台了《文物保护法》,并于2013年进行了修订,将文物保护工作提到了法律的高度。但总体来看,对基层文物保护工作的重要性仍认识不足。从政府层面而言,由于文物保护工作不是大多数基层政府绩效考核的重要工作项目,政府的主要精力放在抓经济建设上,对文物保护工作的重视程度还非常不足,工作大多停留在喊口号上,缺乏具体的工作措施,“等靠要”思想严重。此外,“上面千条线,下面一根针”,基层文物管理站负担着文物管理、勘测调研等众多工作,管理站各种应接不暇,对一些工作能应付就应付,工作不重视。从基层群众层面而言,很多农村群众受文化程度的影响,法制观念淡薄,对文物保护工作欠缺足够的认识,导致一些损坏、破坏文物的现象频发。
(二)基层文物保护工作经费缺口较大
虽然党和政府对文物保护工作越来越重视,工作经费的投入也在不断增加,但在具体的工作实践中,文物工作经费的缺口仍然很大,与文物工作的发展要求仍不匹配。在国家层面,每年都会拨出一定的专项经费用于文物保护和开发工作,但“僧多肉少”,专项经费十分有限。而且文物保护是一项十分耗费资金的工作,一些需要修复、维修的建筑、博物馆建设等项目动辄需要耗资上万元或上百万元,单靠上级拨款难以解决实际问题。文物保护单位只能依靠上级单位或同级政府拨付资金,因此,工作经费短缺使文物保护工作陷入僵局,对一些损毁的文物心有余而力不足。
(三)基层文物保护工作执法力度不够
一方面,在基层文物管理和保护工作上,有些基层政府没有将文物保护工作作为一项重要的工作议程,不能像经济建设一样重视和扶持,没有将文物保护作为城市文化的传承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载体,没有充分认识到文物保护和建设也可以成为拉动经济发展的抓手。基层文物保护和管理部门在职责履行上也存在着工作拖延、缺乏创新意识等问题,使得一些文物得不到及时保护和整理。另一方面,在文物保护执法过程中,执法力度不足使得保护工作不能落到实处。执法力度不足主要表现在政府作为政策的制定者,往往也成为政策的破坏者,在城市建设和开发的过程中,损毁遗址、违法拆除改造等情况时有发生,政府的强制行为与文物保护形成对立面。近年来,一些人大代表、文物保护协会等人员和组织上屡屡发声,声讨政府在城市化建设中对文物损毁的行为。立法和执法的冲突使文物保护工作流于形式。
(四)基层文物开发与保护不平衡
文物保护单位对文物的开发和利用是体现文物价值、传递文化内涵的重要手段。目前,随着人们对文物的关注度越来越高,电视等媒体上的“淘宝”、“鉴宝”等节目火热,文物开发也在这阵大潮中被炒热,比如有些地方热衷于对古迹遗址的创造性修改或重建,不在意文物古迹的真实性和实物完整性的保护。而文物过度开发对文物保护和管理造成了很大的困扰,基层文物开发与保护日益呈现出不平衡的状态。有些基层政府对文物保护工作不重视,为给经济发展让路,许多文化遗产遭受保护性拆除或建设性大破坏,这些行为和做法只是为了眼前的经济利益而忽视了长远利益,文物保护为了经济发展被牺牲。
二、新时期基层文物保护工作的对策
随着国家对文物保护工作的不断重视,要求各级政府要正确处理好文物保护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要切实加大文物保护力度,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工作方针,不断提高文物保护力度和管理水平,要保护好老祖宗留给我们的文物遗产。
(一)强化宣传教育,提高文物保护意识
要加强文物保护工作,必须首先从意识上提高认识,才能在行动上有所改善。一是基层政府要强化宣传教育。作为基层党和政府,要按照《文物保护法》的相关要求,切实增强法律意识,将文物保护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体系,作为考核政绩的一项重要内容。同时,基层政府要充分认识到文物保护得好,开发得合理,可以有力带动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因此,作为基层政府,要从思想上端正态度,将经济发展与文物保护工作结合起来,找准工作切入点,大力发展文物旅游行业,充分利用自身的文物资源,形成本地的特色。二是要加大宣传教育力度,使文物保护意识深入到群众的观念。还有很多群众,特别是农村群众,他们对文物保护工作的认识还不充分。地方政府要充分利用报纸、电视、广播等传统媒体和微信、微博等新兴媒体,多种形式来加强对文物保护工作的宣传,提高群众的发展观念,在全社会营造一个保护文物人人有责的良好氛围。三是要提高文物管理站所的工作人员的素质和工作能力,切实提高工作人员的思想认识和对文物保护工作的重视程度。文物保护和管理工作人员要通过对《文物保护法》《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和学习,将文物保护工作落到实处。
(二)强化依法行政,加强保护执法力度
加强文物保护执法力度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出发:一要明确执法人员职责。文物保护工作涉及的范围十分广泛,执法人员在执法前可以对责任区域进行合理划分,明确自身的责任范围,并通过向群众公示联系电话、照片等信息,使群众一旦发现有破坏文物行为时,能第一时间联系到执法人员。二要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文物保护法》是文物保护的基本法律制度,地方政府要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制定适合本地要求的实施意见,作为执法人员的行为规范和准则。要不断的从实践中总结问题,推动法律和规章制度的不断完善。三要制定有奖举报制度。通过给予举报者一定的奖励,调动广大群众保护文物的积极性。在给予奖励的同时,一定要对举报人的信息进行严格保密,确保举报人的安全不受损害。四是在环境开发和文物保护发生冲突时,一定要将文物保护放上重要的位置,对一些基层政府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惩处和制止,使城市建设和文物保护均衡发展。
(三)强化管理投入,加大文物保护扶持
文物是历史留下的珍贵遗产,是不可复制和倒流的,文物的价值不仅体现在价格的高低上,更是一种文化的传递和继承。因此,对文物的保护必须投入充足的人力、物力和财力。首先,政府要加大资金投入力度。一方面上级政府和主管部门要通过落实专项经费用于基层的文物保护。此外,基层政府也要拨付专项资金用于文物保护和管理工作,将文物保护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且要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收入的增加来不断增加,专项工作经费要确保专款专用,加强财务管理,防止经费被挪用或截留。其次,基层政府要做好文物保护工作的管理规划工作,特别是对文物资源比较丰富的村镇,要提前做好文物保护工作的规划和统筹,根据文物资源项目情况,向上级申请项目专项保护经费。同时,要统筹执法、宣传、文化等部门,多部门协同管理。再次,多渠道筹集资金。文物保护既是政府的职责,同时也是社会大众共同的责任。政府可以通过多渠道发动社会大众,寻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的支持,发动保护文物的社会组织或爱心人士,争取企业、社会组织和爱心人士通过正当渠道进行筹款,用于文物的抢修或复原等工作。
(四)强化协调联动,健全文物保护工作机制
文物保护存在的问题范文6
我国古建筑有着悠久的历史,而且在发展过程中对周边国家有很大的影响力,在建筑领域中占据了非常重要的地位。我国古建筑是古代劳动人民的智慧结晶,体现了我国社会的发展和进步。随着时代的变迁、人类的进步,我国古建筑作为一种印证了国家和社会进步的文物,面临着诸多的考验。由于其年代久远,风吹雨淋,破坏严重,同时环境污染、人为的破坏等对古建筑也有很大危害,这些都是导致我国古建筑受到损坏的很大因素。当前人们对古建筑文物的保护意识也在不断的提高,不过还是有很多不足之处。因此改变当前我国古建筑文物保护中存在的问题,将我国古建筑文物保护工作做好是一件亟待解决的事情。本文通过对当前我国古建筑文物保护情况的了解,采用实地考察,文献查找等方法,了解我国古建筑文物保护中存在的问题。并通过对我国古建筑保护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及破坏我国古建筑的原因追溯,并且结合社会的发展情况,力图提出适合我国古建筑文物保护的方法及解决对策。
2我国古建筑文物保护的意义
(1)历史意义。在我国五千年的历史长河中,古建筑文物是留给我们子孙后代的宝贵财富。我国有着众多的古建筑,遍布全国。同时由于我国古建筑文物采用独特的结构形式,使我国古建筑成为了一种独具特色的建筑。在我国遗留下来众多的古建筑文物中,有很多有着重要的意义。古建筑文物展现了我国建筑历史的发展,是我国人民智慧结晶的体现。保护我国古建筑文物,是对历史的一种保护,是给子孙后代留下了解和探索历史的重要依据。
(2)文化意义。通过我国古建筑文物,可以让大家了解到我国古代那时期的建筑发展水平,通过对其建筑风格的分析,以及在建筑中所设计的图案等方面的分析,可以对当时人民的爱好、兴趣以及当时人民所信奉的宗教等方面都能有所了解。同时还有助于对当时建筑文化的了解。因为建筑本身就是一门学问,通过对我国古建筑的保护和研究,可以了解到当时社会发展中建筑水平的发展,并且其中还有很多都是有着历史典故的建筑,保护这些我国古建筑文物还会让我们大家对古代文化有一定的了解。若不保护的话,后人将无法了解到关于我国古建筑方面的知识,即使是了解到的,也基本都是通过书籍,缺少了真实性。
3我国古建筑文物保护现状
(1)专门人员有限。进行古建筑文物保护是一项重要工作,其中还涉及到许多重要的技术方面的问题。以及在对古建筑文物的认定过程中涉及到专业性的问题,这些都需要有专门的人员来进行,只有专业的人员在进行对古建筑文物保护的过程中才会能够有更好的效果。现在有很多古建筑文物特别少的地区和省份,其对古建筑保护方面根本没有专门的人才,所以在进行保护的过程中就会出现这样,或者是那样的问题,甚至是会导致古建筑文物得不到保护,即使是得到了保护,但保护的效果也差强人意。
(2)资金缺乏。由于进行古建筑文物保护需要大量的资金,同时也要通过这些资金来进行文物的修复和保护,只有资金的保障才会让我国古建筑文物保护得到最好的效果。有些地区不是不重视人才的培养,由于资金有限,有些地区在进行古建筑文物保护方面的宣传,和进行维修等方面都不能很好的进行。
(3)未列入我国古建筑文物保护中的古建筑保护不利。我国古建筑有很多,有些现在已经被列入了我国古建筑文物保护的行列,这些是要求必须进行保护的。而有些古建筑尚未被列入我国古建筑文物保护行列中的,这些未被列入我国古建筑文物保护行列中的古建筑其保护不当,甚至是在很多地区对于未列入我国古建筑文物中的我国古建筑没有得到保护。
4解决对策
(1)加强我国古建筑文物保护的立法。进行我国古建筑文物保护必须要有法可依,只有在法律的保护下才能够保证我国古建筑文物保护达到最好的效果。在法律的层面上对我国古建筑文物进行保护,同时要保证执法严格,违法必究,在最大的程度保护我国古建筑文物。地方政府应当根据自己地方的我国古建筑文物的数量,以及其现存情况,制定适合本地区的地方条例,在保证实施国家的法律为前提下,地方条例中应有更详细的计划和保护条例,让我国古建筑文物保护真正的做到有法可依。
(2)注重我国古建筑文物保护人才的培养。进行我国古建筑文物的保护,专门人才是必须的,而在进行我国古建筑文物保护的时候,应当注意这方面人才的培养。因为进行我国古建筑文物保护要有科学的保护方案,要有专门的人才对导致我国古建筑受到破坏的问题进行研究,制定适合我国古建筑文物保护的方案。这些方案应当包括建筑周边环境的破坏,人为对建筑的破坏以及建筑本身存在的问题等等来分析,通过这几方面的来制定维修方案,使我国古建筑保护达到最好的效果。在进行我国古建筑文物保护人才的培养方面,要有专门的机构,保证所选机构是一个正规机构,保证进行培养的过程是科学的,保证所培养的我国古建筑文物保护人才能够针对我国古建筑文物保护中存在的问题制定合理的保护方案,通过这方面的努力保证我国古建筑文物保护的有效进行。
(3)加强在我国古建筑文物保护方面的资金投入。在进行我国古建筑文物保护方面需要进行宣传,对已经遭到破坏的文物进行修复等,这些都是需要大量的资金。同时,在进行我国古建筑文物保护方面,还需要进行专业人员的培养,在这方面也是需要有资金支持的。在经济上保证我国古建筑文物保护可以顺利的进行,这是我国古建筑文物保护的基础支持。
(4)加强人民意识的提高,对未列入我国古建筑文物行列文物进行保护。通过各种手段进行宣传,利用媒体等方式,增强人民对我国古建筑文物的自觉保护意识。同时在进行保护的过程中,对于未列入我国古建筑文物保护行列中的文物进行保护。人民的意识提高了,就会主动的进行我国古建筑文物保护。同时人们的意识提高,对于那些未列入保护行列的我国古建筑保护也会更好的进行。
5结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