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监理法律依据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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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监理法律依据范文1

关键字:建设工程 监理 问题

Abstract: The construction industry has been an important part of our national economy and plays a very important role. The quality of construction is related to the national economy development and the vital interests of the masses, it has been well received by the concerns of the community.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project supervision system is a major construction project management initiative projects, this paper analyze some problems of the construction supervision.Key words: construction project; supervision; problem;

中图分类号:TU761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所谓建设工程监理,就是通过对工程建设者的行为进行监控、督导和评价,并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保证工程建设行为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制止建设行为随意性和盲目性,促使工程建设投资、进度、质量按计划实现,确保工程建设科学推进,并达到节约投资、保持质量、高效运作的目的。

现阶段工程监理存在的不足

1、建设监理体制及市场行为的不规范

目前我国的监理单位的性质大多是股份制的民营企业。公司内部人员,是股东与雇员的关系。除了股东和在该公司注册的监理工程师能够相对稳定在一个单位里执业外,其他监理人员的流动性就较大,甚至有的工程在一个施工期内会更换多个监理人员。在监理业务承揽方式上,存在着转包监理业务及挂靠监理单位的现象,有的监理企业,有监理任务时就东拼西凑监理人员承接业务,没有监理任务时,这些人就各奔东西。还有的监理单位私招乱雇,系统内部搞同体或者连体监理。

对监理行业认识不清,定位不准

作为建设工程市场的三大主体之一,监理理应发挥重要的作用。但工程建设中,轻视监理的观念仍然普遍。有些业主及施工单位对监理单位职责没有正确的认识,认为监理是可有可无的,令监理工作正常开展受到一定困扰,时常处于尴尬地步。轻视监理,对监理作用认识模糊不清,定位不准的现象也就当然普遍。有的施工单位把监理人员当成是自己的质监员,工程未进行自检就直接向现场监理报验, 有的业主把监理人员当自己的家政人员,随意使唤,监理工作全都要听从他的指挥和安排,因此监理工作也就失去其独立性、公平性、公正性、科学性。

3、工程监理人员的工作责任不落实

监理人员不到位的现象较为普遍,有的工程项目为了节省人工费用的支出,一个总监往往要兼任多个项目的总监,统揽几个项目的全局,造成了项目疏于管理,监理工作不到位;一些项目的总监平时很少时间在工地现场,只是组织分部工程验收、单位工程验收、主持工程例会时才会现身,有的工程项目还”空挂”监理人员的名字,在办理报监时上报的监理人员很多,而实际上岗的缺寥寥无几,名不副实;有的监理单位派驻到施工现场项目监理部不按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设立组织机构,监理人员职责不清,监理资料代签的现象比较多,尤其是应由总监签署的监理资料;一些监理人员该巡视的不巡视,该平行检查不平行检查,该旁站监理时不旁站,甚至对没有进行检查合格的项目予以签字验收。上述的问题存在从某种程度上也反映了我们制定的监理法规体系不严密以及监管力度不够。

4、一部分监理人员素质不高

在建设工程领域流传着这样一句话,说是:一设计,二施工,三监理。意思是行业内顶尖的人才都在画图搞设计去了,一般的人到现场做了施工,剩下的人只好当监理。这当然跟工作环境、工资待遇有着密切关系,其本质还是工资待遇的问题,工程监理就目前的状况可以用16个字来概括:权力不大,责任不小,拿钱不多,管事不少。现场项目监理部的监理人员不仅做好工程的质量、投资、进度、现场的施工安全监理,还要对现场的文明施工、环境卫生等几乎施工现场所可能发生的一切事情都要负上责任,而在建设工程行业工资待遇基本上是最低的。正因为如此,工程监理这份工作有本事的人不想做,难以留住优秀人才,现在是监理人员有相当一部分不是科班出身的,是从其他专业转行过来的,而且有的学历偏低、知识不丰富。这部分监理人员的素质不高,在施工中遇到问题不敢大胆监理,畏手畏脚,起不到真正意义上的监督管理,至使一些不良施工人员有机可乘,在工程上要么偷工减料,要么掺杂使假,轻则产生工程质量问题,重则造成工程事故,使业主蒙受不应有的财产损失。

二、做好建设工程监理的措施

1、加强监理权力的法律依据

在工程建设中,监理工程师拥有项目监理权力,主要依据于业主与监理单位签订的委托监理合同,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强制性标准。只有拥有足够的法律依据,监理才能切实拥有“三控制、二管理、一协调”的措施和手段。监理事业历经20 多年的发展,已初步建立了与之相配套较为完整的监理法规体系。《建筑法》、《招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房屋建筑工程旁站监理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的颁布实施,明确了工程监理范围,确定了监理单位的市场主体地位,使建设监理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建筑法》中规定:不允许超越资质等级承接监理业务,不得转让监理业务,这些规定必须严格执行,这样才能规范和净化监理市场,使违规的监理企业没有生存空间。政府行政部门要加大力度,确保监理的职能在工作中得以实现,以维护监理行业的自身权益,使监理工作逐步走向规范化、程序化、制度化。

2、严格内部管理,加强项目监理机构组织建设

健全完善《工程开工制度》、《材料、构配件、半成品采购报验制度》、《隐蔽工程、检验批、分项、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制度》、《设计变更及技术核定制度》等其他有关制度,加强对从业人员的管理,才能更好的做好监理工作。应建立健全各级负责人的连带责任制度,公司领导对总监,总监对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对一般监理人员,不仅要负技术的连带责任,也要负管理连带责任,这样将责任层层分解,各级有份,对避免出现违规行为有较好的作用。应建立有效的信息反馈制度,建立巡视督查机制,设置专人对各项目,各工地监理人员进行随机巡查。既能提高业主和施工方对监理单位的信任度,又可约束监理人员守法从业。还应建立考核量化制度,对项目监理部成员进行量化考核,依据目标完成情况,实施以项目为单位的奖惩,增强监理人员的责任心。建立完善这些制度和机制,可以挖掘潜力,激发从业人员的责任感,提高其竞争意识,有利于监理队伍素质的整体提高。

如:工程前期的准备工作阶段的咨询工作,工程实施阶段的监理施工工作,工程竣工验收与投入使用前期的监理工作等,实现对工程质量、进度、投资的“三控制”,对安全与信息的“两管理”,在参与建设各方之间进行“一协调”。

现如随着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在建筑行业中也有了日新月异的变化。建筑施工中采用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等层出不穷,不断的更新思想,更新知识,更新技术是各行各业生存发展的需要,当国家有新的建筑法规、政策出台时,监理企业应该及时地对监理人员进行强化培训,积极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技术和施工安全等方面的学习,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使监理能力在实际工作中得到充分地发挥和运用。这不仅让员工对企业增加了信心,还加凝聚力,建立”企业靠我生存,企业靠我发展”的团队精神,树立良好企业形象。

结语

建筑在施工中,监理单位除做好自身的工作外,还需在此过程中不断地创新,方能不断适应变化着的情况,同时社会其他相关行业的不断进步和规范,也会作用于建设监理行业,促进监理行业的进步、发展和完善。

参考文献

[1]宋继文.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心得[J].山西建筑,2007,7.

[2]方天舒.浅谈工程监理服务存在的问题.安徽建筑,2006.5.

工程监理法律依据范文2

中图分类号:U415.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2104(2012)

关键词:建设工程;监理;安全;管理

我国建设监理经过规划准备、试点和稳步发展阶段开始向社会化、专业化、现代化的管理模式转变,初步形成了相互制约、相互协作、相互促进的新运行体制,较好地促进了建设项目管理水平的提高,建设监理队伍得到了锻炼和发展,监理的立法工作取得了初步成绩,监理工作正朝着规范化、制度化、市场化的方向健康稳步发展。

一、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现状

我国的安全管理体制是“行政执法、法人负责、群众监督、企业管理、职工守纪”,政府及相关管理部门是宏观管理、督促,而施工现场安全主要靠承包商的微观管理。

按照我国现在的招投标法,中标企业可以将工程分为若干小项目,也就是将工程进行分包。于是一个工程项目就有许多个施工单位。而这部分小的施工单位资金不充足,没有进行安全防护设备的添置与维护,造成施工现场安全防护设施缺损,埋下施工安全隐患。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的执法监督疏于管理。

2、企业负责人以经济效益为重,对安全工作重视程度不够。

3、工程建设中注重工程质量与进度,不为承包商提供安全施工环境。

4、施工企业工人的劳动素质不是很高,技术水平参差不齐,并且流动性大。

5、施工单位内部的安全管理人员缺乏,满足不了工作的需要。

6、安全管理人员的一切利益都与企业挂钩,现在的安全管理规定中,对于企业出现安全事故的,不管大小都要进行处罚,对企业的全体员工都有影响。

7、工程监理单位只注重施工质量、进度和投资控制,并未把安全监理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内容加以监控。

二、提高建筑工程监理水平的对策

1、加强监理权力的法律依据

只有拥有足够的法律依据,监理才能切实拥有“四控制、二管理、一协调”的措施和手段。监理事业历经20多年的发展,已初步建立了与之相配套较为完整的监理法规体系。《建筑法》、《招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房屋建筑工程旁站监理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颁布实施,明确了工程监理范围,确定了监理单位的市场主体地位,使建设监理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政府行政部门应该加大力度,确保监理权力在工作中得以实施,以维护监理行业的权益,使监理工作更加规范化、程序化、制度化。

2、建立信誉机制为核心的监理市场化体系

要使监理机制规范化、公平化,必须建立信誉机制,使那些信誉差的监理企业无法被社会所接受。为了获取更广泛的生存空间,监理企业的国际化是一个必然的趋势,而国际市场的竞争最终结果是信誉的竞争,国内监理企业要进入国际市场,就必须设法提高自己信誉,具有良好声誉,这样才能使自己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处于不败之地。我公司近年参与多项商务部对外援建工程的工程监理,获得了良好的市场信誉。

3、加强项目监理机构素质建设

健全完善制度,加强对从业人员的管理,才能更好的做好监理工作。应建立健全各级负责人的连带责任制度,公司领导对总监,总监对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对监理员,不仅要负技术的连带责任,也要负管理连带责任,这样将责任层层分解,各级有份,对避免出现违规行为有较好的作用。应建立有效的信息反馈制度,建立巡视督查机制,设置专人对各项目,各工地监理人员进行随机巡查。既能提高业主和施工方对监理单位的信任度,又可约束监理人员守法从业。还应建立考核量化制度,对项目监理部成员进行量化考核,依据目标完成情况,实施以项目为单位的奖惩,增强监理人员的责任心。

4、强化监理委托程序

监理市场的规范化,对建设工程监理事业的发展十分重要。因此我们必须规范各方的市场行为。业主选用建设工程监理单位应严格按《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实行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直接委托应按规定办理委托手续,选择符合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监理,不应使用内部单位搞自我“监理”,以及施工、监理为同一行政管理单位的同体监理。业主应与中标的工程监理单位签订委托监理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监管部门应强化竣工备案制度,对工程监理应招标而不招标的工程,对挂靠、转包的工程,一经查实,不予验收备案。

三、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监理的措施

1、监理工作应需现场监理

现场监理是施工质量管理的重要环节。施工质量应从现场管理抓起,监理人员一定要监督施工单位在保证材料质量基础上,严格按照设计图纸和有关规范进行施工。通常采用质量控制的检查方法有:见证、旁站监理、巡视、平行检验,具体视工程项目的重要程度和施工现场情况确定采用的方式。对工程的重点部位、易产生质量通病的工序等可设置质量控制点或待检点。现场质量检验方法有:目测法、量测法、测量法(借助测量仪器设备进行测量检查)、试验法(通过试件、取样进行试验检查)。对如工程的桩基础、砭梁、柱等工程重要部位施工,需要监理人员旁站监督。

2、监理工作应具有及时性

在施工监理中,必须做到及时发现各种质量问题,并及时处理,如渗漏、起壳、开裂等质量通病。对质量通病的原因及防止措施要引起高度重视。只有掌握质量通病发生的原因,才能制定有效的防治措施,达到对症下药,药到病除的效果。质量通病面大量广,危害极大,消除质量通病是提高施工项目质量的关键环节。施工项目的组织者和操作者在思想上必须牢固树立“质量第一,预防为主”的观念,认真遵守施工工序和操作规程,坚持质量标准,对隐蔽工程,对易发生质量事故的工程,如基础沉降不均匀而导致的墙身开裂、屋面渗漏、排水管堵塞;墙面抹灰起壳、裂缝、起麻点和不平整;门窗变形、缝隙过大或密封不严等,要加强对施工人员的只能培训,提高他们的操作水平,严格实施质量检查,认真总结产生质量通病的原因并采取有效预防措施。

3、监理工作应具有超前意识

建立工作超前意识包括总监控制工作要超前,专业交叉工作要超前。总监控制工作要超前,是指在各分部、分项监理工作开始前,总监必须明确下一步工作重点。专业交叉工作要超前,是指有专业交叉内容的质量控制关键部位,易发生质量通病的地方,要做好监理人员的交底工作,以保证做好预控。

在施工阶段推行以动态控制为主,事前预防为辅的管理办法,主要抓住事先指导、事中检查、事后验收三个环节。一切以数据说话,一切以书面为根据,做好提前预控,从预控角度主动发现问题,对重点部位、关键工序进行动态控制。

4、竣工验收备案,严把质量验收关

工程竣工验收是一项比较复杂的工作,深入仔细地做工程竣工验收的各项工作,是工程项目监理机构一项很重要的任务。监理单位要在对工程质量全面监理的基础上,与建设单位一起,共同制定一个详细而周密的验收方案,对初验中检查出来的问题,逐条逐项落实整改,以消除存在的缺陷,严格按照基建程序进行工程质量验收。上道工序不经验收合格不允许进行下道工序施工,不合格部位的工程不予计量,并责令承包商限期进行整改、修复,直至工程质量合格。隐蔽工程,工程的关键部位和分部工程组织由参建各方参加的联合验收,发现问题,及时进行处理,严把工程质量验收关。

总之,在监理工作越来越规范化、制度化、市场化的今天,监理工作的进步,在工程建设中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参考文献:

1、《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OO0)

2、《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

3、何建安《建设监理》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1996

工程监理法律依据范文3

关键词:建筑工程;监理;合同管理

Abstract: In a market economy, property transfer mainly rely on the contract. It is the basis of the contracting parties to clarify the legal relationship and all the rights and responsibility relations, is the main basis for the owner and the contractor all activities in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contract. Particularly in the construction project, the big, time is long, coordination, building construction contract plays an important role in construction, effective contract management is to promote all parties involved in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 fully perform their obligations stipulated in the contract, to ensure the implementation of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objectives (quality, investment, construction period) is an important means.

Key words: building engineering; supervision; contract management

中图分类号:TL372+.2

我国实行建设监理制度,在项目法人与承包商之间引入了建设监理单位作为中介服务的第三方,这种新的建设项目管理运行机为提高建设工程的质量、节约建筑工程的投资、缩短建筑工程的工期创造有利条件。根据本人多年的工作体会拟谈谈建筑工程项目中工程监理工作的合同管理。

一、建筑工程合同管理的依据范围方法

工程监理师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业主委托或者由建设单位通过招标竞争方式择优委托监理单位,承担其项目管理工作。监理工程师的监理依据是监理委托合同和工程承包合同。合同具有法律的约束力即可以说监理工作受到法律保护来自于合同,因此仅仅从这一点就足以说明合同管理在监理工作中的地位是至关重要的。合同管理是监理工作的基础,加强合同管理有助于监理目标的实现。

建筑工程合同管理的业务面很广,每项业务都有规定的程序和方法,各项业务之间又存在不可分割的联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的业务范围包括:进度控制、图纸和规范、工程施工设备、材料、施工质量控制、施工条件、安全检查、现场会议、合同变更和索赔、工程风险的合理负担、工程验收、劳务和分包合同的管理、仲裁和纠纷的协调处理、档案资料管理等等。

建筑施工合同管理是有重点有方法的,只有突出重点,依法严格执行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法律法规、普及相关法律知识,培训合同管理人才、设立合同管理机构,配备合同管理人员、设立合同管理目标制度、推行合同示范文本制度、采取科学有效的法律手段,才能做好合同管理工作。

二、建筑工程合同管理的阶段及内容

我国有关法律对建筑工程合同的要求是以要式为原则的。鉴于施工合同的内容复杂、涉及面广,为了避免施工合同的遗漏或条款约定责任不够公平合理,应依据合同示范文本,订立合同时需注意通用条款及专用条款需说明的内容。应遵守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和法律法规及公序良俗的原则。

1.合同订立阶段的管理

合同的成立分为要式和不要式;要式合同以书面形式订立,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成立。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其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具有法律的约束力,因此,合同管理要自始至终抓住合同这个牛鼻子不放,才能处于主动地位。

2.合同实施阶段的履约管理

合同履约管理亦称为合同控制,就是根据合同条款的规定,工程施工过程中,对当事人的双方的建设行为和工程建设过程进行有效控制和监督,以保证合同顺利进行。在此阶段中,合同管理的主要工作如下;明确管理程序;归口、分级、授权管理;采购与分包的管理;工程变更、延期、索赔管理;合同纠纷的协调;对合同进度、质量、投资进行控制、核对协调管理;对工程保险管理。

三、合同文档管理与协调;

合同文档管理既合同档案管理,是监理档案管理的一部分,是对包括合同在内的,以及合同有关的文件、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各种记录、证明、录像、照片、纪要、报告、图纸以及说明等进行的归类、编码、整理、存放、保管、检索、分析和使用等系统管理工作。合同档案是工程技术档案的组成部分,是合同履行的真实记录和有效法律证据,因此,合同档案管理非常重要。

一般来讲,在建筑市场的竞争中尤其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总是处于弱势地位,鉴于此,作为建设工程施工监理单位及其委派的监理工程师更应有根据地维护合同和招投标文件要约条件,正视矛盾、运用不同的合理手段和措施适时处理,做到不积压矛盾;既代表建设单位利益,又要维护承包人的合法权益。就应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坚持实事求是。

首先建设工程参建各方在合同履约过程中应不断地进行目标一致性的协调。在协调问题上,监理工程师应当主动牵头进行组织。只有经常协调过程中发生或预测将要发生的违约风险点,本着风雨共担、同舟共济的原则,及时化解或消除风险,才能大大降低合同管理中发生的违约现象。

坚持实事求是,就要求合同主体各方应敢于承担责任。建设单位不能一谈到有关自身工作不到位或者社会条件制约因素导致违约责任就如临大敌,视承包人在推卸责任转嫁风险,甚至一提违约索赔就大为恼火,认为是有挬常理的不规范行为。具有真正市场经济头脑的建设单位应该正视和承认违约责任,将之看做甲方与承包人在工程施工管理过程中的一种很正常的经常性经济活动,是工程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应以积极合作的姿态来对待。

坚持实事求是,就是要求承包人加强合同管理,严肃认真地履行施工合同和抓好分包合同及采购加工订货合同的落实。建设工程承包人绝对不应当从中谋取不正当利益,要自觉地用合同约定去约束企业的施工行为,完成合同要求的任务。依据《经济合同法》的原则,履行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平等的。对于任何一方的违约行为,应是在履约双方之间进行的,如果不执行合同合约而给对方造成损失时,双方有依据合同约定提出合理的索赔要求的权利,要敢于依约据实提出索赔要求。

工程实践中往往会发生建设单位向承包人提出工期和质量问题的质疑,承包人往往会提出许多无证据的理由来回避自身的责任。针对这种矛盾,监理工程师应在监控承包人和建设单位履约过程中,切实加强数据证据和资料的收集整理,用确凿的数据证据来说服各方并作出合理准确的判断。切实做到收集各方违约资料,力求完整,手续齐全,及时确定。既有既成事实,又有责任归属证据,同时还要有判断违约的资料和数据。

在处理承包人向建设单位提出违约要因和索赔要求时,监理工程师应进行充分分析。要在把握事件与合同对照是否出现费用增加或工期延长,是否会对质量和功能造成影响,排除虚拟臆造成分的同时又要甄别分析费用增加和工期延长的因果关系,在此基础上划清责任,按合同约定的程序进行协调处理。

在施工过程中监理工程师应特别重视以下几方面的收集整理工作。

向建设单位索要完整的建设工程招投标文件;

收集合同变更文件或补充协议,要求承包人和建设单位提供完整的分包合同、监理工程师应主动及时收集官方的物价指数和国家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等;

收集整理各种会议纪要和往来电函;工程照片和音像资料;

收集整理工程检验资料和各种实验数据;

工程监理法律依据范文4

关键词:合同管理建筑工程 措施

中图分类号: TU198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 加强建筑工程合同管理的现实意义

1.1 加强合同管理是市场经济规律的必然要求

市场经济机制的有效发挥要靠契约和法律。施工合同作为调节业主和承包商经济活动关系的主要法律依据,必须按照市场规律要求,健全和完善内部各项管理制度,其中合同管理制度是其管理制度的关键内容之一,其对建筑市场机制的健全和完善,作用不言而喻。

1.2 加强合同管理是规范建设各方行为的需要

目前,从建筑市场经济活动及交易行为来看,工程建设的参与各方缺乏市场经济所必需的法制观念和诚信意识,不正当竞争行为时有发生,承发包双方合同自律行为较差,一定程度上导致了建筑市场经济秩序的混乱。因此,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管理,对规范市场主体的交易行为、促进建筑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十分必要.

1.3 加强合同管理是建筑业迎接国际性竞争的需要

自从我国加入WTO 后,建筑市场将全面开放。如果业主不以平等市场主体进行交易,仍然盲目压价、压工期和要求垫支工程款,就会被外国承包商援引“非歧视原则”而引起贸易纠纷。另外,由于我国的一些建筑企业不能及时适应国际市场规则,特别是对FIDIC 条款的认识不深和理解不透,将丧失大量参与国际竞争的机会。因此,承发包双方应尽快树立国际化意识, 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规范管理,建立行之有效的合同管理制度,以避免不遵循市场规则而造成巨大经济损失的严重后果。

2 加强建筑施工合同管理的措施

2.1 把合同管理真正纳入法制管理的轨道

市场经济首先是法制经济,加强施工合同管理,保证建筑市场正常健康发展,离不开有效的法律机制作后盾。作为建筑行政主管部门,要完善合同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如最近最高人民法院拟出台的《关于审理建设工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中倾向于确认“阳合同”的法律效力,进一步规范了合同双方行为。主管部门还要加大监管、处罚力度,增强发包人、承包人合同法律意识和合同管理意识,使得合同双方认真执行《招标投标法》和《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对违反合同的行为,不论是合同的哪一方,都应依法接受处罚,把合同管理纳入法制管理的轨道,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违法必究,确保合同的严肃性,营造良好的合同管理法律氛围。

2.2 设立专门合同管理机构,培养专职合同管理人才

设立专门的合同管理机构,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并且重点培养有应变能力、坚持原则、知识面宽广的工程师担任合同管理工作,使他们成为工程技术、工程经济、合同、法律、商务等复合型人才,以利于正确处理合同管理中的各种复杂问题,发挥合同管理的纽带作用,使得施工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和终止等活动的结果,成为工程项目管理与科学决策的依据。

2.3 坚持合同评审制度,做好合同的谈判与签订

承发包双方应建立科学规范的合同管理工作程序,合同签订前进行严格、细致的合同评审,由专职合同管理人员、负责质量安全的总工程师、经济师、项目经理等成立合同评审小组,对合同条款进行分析、研究,确定能否满足项目的各项目标。并找其中存在的缺陷和潜在风险,制定防范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合同漏洞。切记少用或不用口头协议、君子协定,防止引起合同争执。确保合同条款明确、完善,达到业主的各项要求和在施工企业内部顺利执行。

2.4 坚持合同交底制度

实行公司和项目部两级的合同交底制度,将招标文件、招标答疑资料、投标图纸、投标书和施工合同对项目部各管理人员进行交底,使其明确工程项目的特殊技术和商务要求,将合同责任目标进行分解,落实到部门和责任人,形成全员的合同管理。

2.5 对合同履行实行全过程的动态管理

合同签订后则产生法律效力。合同双方就形成一定的经济关系。合同规定了双方在合同实施过程中的经济责任、利益、权力和义务,双方必须严格遵守,严格履行,不应违反。但从根本来说,合同双方的利益是不一致的,容易导致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利益冲突,造成在工程施工和管理中双方行为的不一致,不协调和矛盾。在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应加强对施工合同的监督和跟踪,进行积极主动全过程管理。

1)严格遵守工程合同约定的标的、数量、期限、价格,进行保修条款的履行管理。

2)必须加强承包人与发包人、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的沟通,协调和处理好各方面的关系,及时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各种问题,保证工程计划有序实施。

3)做好工程工作日志、往来电话、函件、文件、会议记录等并存档,作为解决纠纷的证据资料。

4)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做好增减、变更项目工程量的确认签证工作,特别是隐蔽工程验收签证,涉及工期、费用记录要记录清楚,减少因各种原因引起的纠纷,以保证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

5)及时办理合同的变更、中止、转让工作。在实际工作中,经常发生如项目承包范围或者工期等发生变化的情况,因项目实施层即项目部与管理层即原合同签订部门信息沟通脱节,这些实质性变化的信息未能及时反馈给管理层,导致未能及时办理相关变更,造成工程最终完工进行清算时出现纠纷,严重影响企业形象及市场声誉。一旦业主出现类似资金危机等则会严重影响工程进一步开展的情况,所以应必须及时办理合同中止、转让工作,确保企业自身利益不受侵害。

2.6 加强对工程分包的管理,学会使用“指定分包商”

目前,工程分包是建筑市场最容易出现的问题,也是出现问题最多的一个环节。“指定分包商”是现在公路工程承包施工实践中经常采用的一种分包方式。由于种种原因,总包商对指定分包商应承担的责任往往和普通分包商同等对待,造成施工合同管理工作的被动。按照国际惯例在合同关系和合同责任方面,“指定分包商”的不同主要表现在:由于特定的工程部位由业主指定的分包商来完成,当这个“指定分包商”没有完成合同义务时,业主要承担一定的责任;如果总承包商不按时按量地向“指定分包商”支付他已从业主方面领到的工程款时,业主可以直接地向“指定分包商”支付工程款;“指定分包商”所负责实施的工程部位,其报价列入总承包商的报价书,但此项款额由“暂定金额”项目支付。由上述特点看,如果“指定分包商”违约,无论是施工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或者是施工期限落后于合同进度,业主负有推脱不开的责任,总承包商可以摆脱合同责任。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对一些根本没有能力完成分包任务的“指定分包商”,要向业主建议要求更换,以确保整个工程的质量、进度和投资目标。

2.7 充分发挥工程监理的第三方作用

工程项目实施中,有不少的业主认为委托监理只是找一个承担质量的责任者,出了质量问题可以推卸责任,责任是监理的,权利是业主的,不愿在选择承包商、资金支配管理、进度管理等方面放权,发包人把监理工程师视为监理员、质检员等,增加监理工程师对承包人管理工作的难度。在工程实施中,业主应该充分发挥监理工程师作为工程项目建设第三方的作用,对发包人、承包人的协调作用,这对规范合同双方的行为、合理解决承包双方的合同纠纷会有积极的作用。

2.8 及时进行索赔和反索赔

在合同履行中,注重双方违约、合同缺陷、施工条件变化、工程变更、工期拖延、工程师指令、国家政策及法律、法令变更等等,按规定的索赔程序,及时有效进行索赔,以索赔促管理,促进建筑工程管理水平的提高。

2.9 建立合同管理的微机信息系统

合同管理在工程建设项目管理中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随着工程建设项目规模扩大,合同标的日趋庞大,涉及合同的内容、条款日益复杂,采用传统合同管理手段和方法已经无法适应现代化大、中型工程项目动态管理的要求,借助于微机处理系统为合同管理人员提供支持,已经成为必然趋势。利用微机数据库系统,进行数据收集、整理、存贮、处理和分析,从而可以满足在合同管理方面的信息需要,提高管理水平。建筑施工合同管理是建筑工程项目管理的重要工作。只有增强法律意识,加强合同管理,搞好施工合同的事前、事中、事后管理和控制,才能在项目管理上不断创新,从而不断提高我国建筑工程项目管理水平。

工程监理法律依据范文5

关键词:公路工程;试验检测;抽样;问题;措施

中图分类号:X734文献标识码: A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公路建设项目越来越多,极大的缓解了我们日益严重的交通压力。交通事业的发展,扩大了公路网络的建设规模,同时意味着需要建设越来越多的公路来满足这种发展需求。在公路工程的管理工作中,公路道路的试验与检测工作决定了整个公路建设工程的成本控制和质量管理,并对其各项工作起到了决定性的影响。

一、当前公路试验检测工作存在的问题

经过对公路工程试验检测工作的总结,尤其对野外作业经验的分析,我们能够总结出许多的公路施工质量隐患。在此,笔者对当前公路试验检测工作存在的问题进行梳理,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抽样工作不彻底,无法对公路工程提供客观的技术支撑。

目前,有的公路施工单位对于取样工作不够严谨,造成抽出的样品无法客观反映建设工程的问题,没有代表性。因此,在公路工程的试验检测工作中,相关监测单位的试验人员经常会遇到样品无法客观反映施工过程中各成品真实情况,造成检验工作成为一种形式。而且,个别检测单位对该项工作只是抱着应付的态度,存在敷衍态度和行为,这都不利于公路工程的试验检测工作的开展。

2、样品送检不及时,试验检验报告无法对现场施工提供依据。

在实际工程的实施过程中,往往由于送检不够及时,耽误了样品的正常检验,同时受到工程工期的要求和约束,个别建筑施工单位在试验检验报告尚未出结果时,提前施工,完全忽视试验检验报告的价值和意义。经分析,样品送验过晚大多是由于建筑施工单位对检测工作不够重视而造成的,在试验报告出来之前就盲目施工建设也反映出个别建筑施工单位过分追求自我利益,急功近利。

3、抽样监督不严谨,造成样品抽样与实际工程样品不一致。

有关的样品抽样监理单位对抽样工作的监督不够严格,致使某些工程项目所采集的样品与实际施工中所使用的样品不一致,失去了对样品检验的实际意义。产生这种现象的原因主要是两方面:一是监理工程师没有充分发挥其在质量试验检测过程中的监管作用,;二是某些建筑单位为了追求经济利益而过分节省资源、减少资金,甚至出现了偷工减料的违法行为。无论哪种因素,样品检测的不公正,会给公路工程带来极大的隐患。

三、强化公路工程试验检测力度的基本措施

面对公路工程试验检测存在的问题,通过对我国公路工程现状的分析,笔者认为加强公路工程试验检测力度是促进公路质量管理的重要保障,也是减少公路质量事故发生概率的根本措施。在此,就如何加强公路工程试验检测力度做四个方面的论述:

1、建立健全公路工程试验检测相关法律法规

强化公路工程试验检测力度的第一步应该是制度建设,建立健全公路工程试验检测法律及法规,对其实施有效的指导、监督和管理。目前,我国公路质量管理法律法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有关的法律规定对于保证我国公路工程的质量起到了重要的作用。面对我国日益发达的公路建设系统和规模,现有的法律规定和条款在一定程度上无法满足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速度,因此我们必须对现有的法律法规实施进一步的优化,同时要在此基础上出台一定数量的新规定和新规范,补充和完善我国公路工程质量管理的法律依据。

2、培养一批有实力的公路工程试验检测单位

当前,我国已经拥有一定数量的公路工程试验检测机构,为公路建设施工提供了一定的技术支持。但是,就目前情况而言,我国的公路工程监测机构在专业化水准、行业规范化、检测标准化等方面仍然有待于提高。国家应该从宏观调控的角度来充分重视对公路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整体管理,促成其进一步发展,使其在我国的公路工程的建设及发展过程中发挥更大的作用。通过加强对本地公路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的管理,保证其试验检测资质及能力,为我国公路工程建设事业提供技术保障。

3、提高公路工程试验检测工作人员技术水平

公路工程试验检测工作的具体实施直接影响检测结果,对整个工程的施工建设的质量都有重要的影响,因此必须重视。首先,相关部门和单位应该加大资金投入,购置先进设备;其次,试验检测机构应该加强对检测人员的培训工作,不断地强化相关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和职业道德素养。利用先进的检测设备和仪器,可以更快捷更准确地获取检测数据,为公路施工提供更科学的依据。通过培训,能够有效解决当前我国公路工程实验监测机构人员构成复杂的现状,对其进行规范和指导。

4、完善公路工程试验检测质量监督管理机制

当前,我国实施“政府监督、监理、企业自检”的三重质量保障模式。在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工作中,各个部分都发挥其自身的作用和价值,共同促进公路工程质量的提高。作为公路工程试验检测管理部门,应该重视公路建设质量的重要性,严抓质量管理工作质量监督管理体系。由于相关部门的质量检测人员及管理人员对公路工程的质量管理工作实践经验不足,没有充分了解此项技术,无法有效发挥其真正的智能,因此必须加强相关人员对取样、检测等工作环节的规范和监督,从专业的角度对公路工程的整体质量予以测评,提升施工单位的自身质量监测水平。政府部门要充分发挥其监督职能的作用,及时抽检、及时做出评定。对于工程监理,要充分发挥中心试验室的重要作用,以试验检测作为有效的手段,严格控制施工质量。

四、公路工程试验检测工作的重要作用

公路工程试验检测工作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第一,降低整体工程造价

通过对施工材料取样进行试验检测,能够建筑工程当地出产的对砂石、填料等建筑原材料进行检测。如果材料符合工程施工标准,则可以对当地材料进行有效利用,实现因地制宜的策略,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工程的原材料购买支出,降低公路工程的建造成本。

第二,保证工程整体质量

在公路工程的施工过程中,公路工程试验检测工作能够对其中的每一个阶段的施工质量进行测评。通过测评数据,可以采取措施有效地控制施工原材料,把握各项先进施工技术的运用,保证工程完工后的质量并对其进行评测及验收工作。

第三,保证了工程进度

试验检测工作抓的速度和效率直接影响了公路工程的施工进度,因此必须提高试验检测工作的水平。条理有序的公路工程试验检测工作,能够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工程按进度计划合理组织施工和实施。

五、结束语

公路工程试验检测工作的开展有利于保障我国公路建设质量,充分保证工作人员在试验检测过程中遵守相关规定,对于保证我国公路工程的整体质量具有重要的意义。通过在实践过程中不断发展新的试验检测方式,健全和优化现有的试验检测方式,实现我国的公路工程试验检测工作的发展和进步,促进公路工程建设质量的提高。

参考文献

[1]孟岩,王玉杰.公路工程试验检测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中国科技财富,2011,24(05):113-114.

[2]孙慧君,何利娟,张立新.浅议如何提高公路工程试验检测工作的有效性[J].中国新技术新产品,2012,37(03):311-313.

[3]邓月秀,赵月平,张旭.论公路工程试验检测工作的重要性及措施[J].企业科技与发展,2013,25(03):15-16.

工程监理法律依据范文6

关键词:物业管理;早期介入;时机选择;注意问题

一、物业管理早期介入必要性分析

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等。目前物业管理绝大多数未涉及到早期介入,经常出现以下问题:物业规划设计和施工安装存在问题,如设备配置不当、物业工程质量缺陷等;建设单位不按规定提供物业管理的基础条件,如管理用房、物业档案缺漏等;工程质量保修和工程遗留问题处理不及时等。

为了避免出现上述问题,物业管理企业的早期介入,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1.完善物业的规划设计和使用功能

物业的设计人员不是专业的物业管理者。在项目规划设计阶段,规划设计人员往往只从设计技术角度考虑问题,其在制定设计方案时,不可能全面考虑后期的物业管理经营中可能出现的问题,或者很少从业主长期使用和后续物业管理正常运行的角度考虑问题,造成物业建成后管理上的漏洞和功能布局上的缺陷。

2.更好地监督施工质量

积极参与工程监理工作,从物业管理的角度对工程施工、设备安装的质量进行全面监控,及早发现和解决问题,避免物业建成后给使用和管理服务带来缺憾。因此,物业管理早期介入可以为今后的维修养护工作省去很多麻烦。

3.为竣工验收打下基础

提前熟悉所安装的设备设施,严格按规范做好接管验收工作,确保物业管理企业从物业投入使用,即能为业主提供良好的物业管理服务。物业管理企业早期介入后,房地产开发商可以得到物业管理企业的紧密配合,使其专心开发建设。物业管理企业则可以根据物业管理的技术规范要求,就日常管理维护工作中可能出现的问题直接与施工单位交涉,监督并促使改进发现的问题,避免扯皮推诿事情的发生。

4.便于日后物业管理服务工作的开展

由于有了早期介入,物业管理企业对物业的总体规划布局、结构和管线布置、设备设施基本做到心中有数,对物业可能出现的隐患了如指掌。可能发现的问题也在施工方尚未退场前已经解决,既节省了费用,也大大缩短了物业开发、经营和使用之间的过渡期。

5.有利于促进物业的销售

先进的物业管理可以使物业保值、增值的作用日益显著。物业管理企业可以配合开发企业制定出更符合业主需要的设计方案,在销售前拟定能满足潜在购房者需要的可行性方案,大力宣传该物业的独到之处及物业投入后所能提供的优质服务水准,达到吸引更多的消费者,进而达到物业旺销、获利的目标。

二、物业管理早期介入的时间选择

根据早期介入阶段的不同,它可分为项目开发初期阶段、中期阶段和晚期阶段三类。初期阶段介入是指物业管理公司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就开始介入;中期阶段介入则是在项目施工阶段开始;在工程基本结束、准备竣工验收和接管验收时介入看作晚期阶段介入。

1.项目开发初期阶段介入

现目开发初期阶段介入,是指在物业项目刚刚立项,进行可行性研究时介入的。从项目设计开始提前介入,参与物业建设项目的优化设计,对物业实施超前管理,为完善物业建设提出建设性意见,避免物业建成后的使用和管理问题。物业公司的作用体现在以下几点:

(1)完善物业规划设计与使用功能。物业管理企业介入住宅小区的设计,应完善幼儿园、学校、商场、邮电、交通、娱乐场所、餐饮等基本的配套设施的设计。

(2)完善水电设备安装设计。房屋的机电设备在安装设计时,要考虑到将来检查、维修的方便,避免遗留隐患;电路设计不仅要考虑当前线路的负载能力,还应考虑未来一个时期电器负荷增加的需要;管路、线路铺设应不影响室内外的美观,其有关资料应保存完好。住房设计应考虑空调、煤气、热水器、抽油烟机、洗农机及其他大型家用电器安装或安放及其进排水、废气排放管道的适当位置等。

(3)完善消防设施的设计。在建筑设计中,消防设施设计是有严格要求的,自动灭火器及灭火器材的位置、自动报警器的位置、扶梯、安全出口、灭火通道等设计都应有利于防灾、灭灾。

(4)完善环保设施及设备、绿地、园林的规划设计。工业物业的“三废”的处理、住宅和商业物业污水的处理,是物业设计必须考虑的。工业和住宅物业要考虑绿地、园林的规划设计。在现代物业设计中,还应考虑垃圾的收集、存放、处理问题。由此可见,初期阶段的介入可以从业主和管理者的角度参与规划设计方案的讨论,完善设计细节,提出一些合理的建议,使物业的功能设计更有利于日后的使用和管理,可以有效避免因设计的缺陷或不足而给业主使用和物业管理带来的麻烦。

2.项目开发中期阶段介入

(1)在项目的施工阶段。开发商的主要精力更多放在工程进度、资金筹措和促销推广上。从开发商的本意来说,总是希望能保证工程质量,使所建物业达到优良乃至优质工程的目标,但往往由于人力、技术、精力等方面的原因,忽视了对工程质量的全面监控。虽然我国已经实行工程监理制度,但是监理不是物业建成之后使用维护的参与者。从使用方便的角度来说,监理很难发现施工中存在的问题。物业管理企业可根据以往的物业管理经验,总结物业在使用过程中常暴露的各种工程质量问题,通过参与施工监理,加强监理的力度,尽可能把施工质量问题消灭在建造过程中,消除隐患,确保物业的工程质量。同时,物业管理企业参与物业建造过程的质量监理,可以提高物业验收工作质量,缩短验收时间,使验收不至于成为“走过场”的程序,也为以后接管物业打下良好的基础。

(2)在项目设备安装阶段。有的开发、设计单位在物业配套机电设备的选购、施工中往往留下华而不实或考虑不周之处,造成可维护性不足。特别是在接管验收阶段,开发商往往只注重物业整体的交付使用,而很少考虑到物业公司接管后细微全面的需要,给物业建成后的使用维护带来诸多不便,也对物业管理单位顺利、及时地为业主提供良好的管理服务带来影响。有物业管理公司提前介入后,发展商可以得到物业管理公司的紧密配合,从而专心开发建设。物业管理公司可以根据物业管理的技术规范要求,对接管的物业从使用功能上严格把关,就日常管理维护工作中可能出现的问题直接与建筑安装单位交涉,监督并促使其解决发现的问题,避免扯皮推诿的发生。同时,由于有了提前介入,物业管理单位对物业的总体规划布局、结构和管线布置、设备设施能基本做到心中有数,对物业可能出现的隐患了如指掌:所发现的问题在施工安装方尚未退场之前即已解决,既节省费用,又大大缩短物业开发、经营和使用之间的过渡期。

3.项目开发晚期阶段介入

在工程基本结束、准备竣工验收和接管验收时介入。此时,物业的建设已经基本完成,物业公司的介入对物业本身品质的提升已无任何帮助,其任务就是帮助开发商进行物业的销售。总的来说,物业公司的作用体现在以下两点:

(1)有利于促进物业的销售。先进的物业管理和服务工作无疑是对购房者消费心态的满足与保证。物业管理前期介入将工作重点放在营造出一种富有特色的企业文化上,树立物业品牌。

(2)有利于物业管理公司的准备工作。物业管理前期介入可以使物业管理公司提前熟悉楼宇中的各种设备和线路,收集、掌握房屋及公用设施设备的第一手资料,建立原始档案,为以后顺利管理带来便利。此外,在对物业实体实施管理之前还可以进行服务方案的设计,制定相应的管理细则,并进行人员的招聘和培训等,实施入住前的宣传与教育。

三、管理早期介入应注意问题

1.物业管理法制建设滞后与物业管理行业的发展问题

物业管理涉及诸多的权利义务关系,包括销售商品房的开发公司与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企业之间的关系。尽管这些年国家和地方出台了一系列规范物业管理的法规、政策,但由于缺乏大法和行政法规致使物业管理中产生的大量矛盾纠纷得不到及时解决,司法机关对日益增多的物业管理案件也因缺乏法律依据而难以及时处理。如果这个问题解决了,有利于物业管理的早期介入及其工作的实际效果。

2.开发商与物业管理企业的双向选择

推行物业管理体制以来,我们曾一度强调业主至上把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之间视为“主人”与“仆人”的关系,没有确立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平等的民事主体关系,这不利于物业公司的在早期介入。

3.物业管理服务内容的问题

在物业管理发展初期,我们曾倡导在管理区域内实行五费统收等,不少物管公司大包大揽,无偿实施水、电、气费的代收代缴,不仅加大了管理人员的开支,甚至连水、电总表和分表的差额也要物业公司承担,有的公司将其分摊到户,因收费标准过高而带来投诉,甚至成为被告。造成这些问题的原因,是由于没有准确界定物管企业行为。因此,物业管理内容不够明确的问题,不利于物业管理早期介入工作。

4.市场化程度较低,招投标行为不规范的问题

当前,由于物业管理招投标规则和规范招标,投标人的行为及开标、评标、中标等活动的法制化规范不够,因而使物业管理的招投标活动规范工作严重滞后,这对物业管理早期介入肯定不利。因此,需在这一方面进行依法规范。

四、解决物业管理早期介入的问题的具体措施

1.要尽快完善物业管理法规,规章及配套政策

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管理体制的建立和实行,招投标活动广泛,有序的开展都有赖于相关的法规、规章及配套政策。我国物管业发展迅速,但市场化程度不高,因而加快物业管理的法制建设,尽快出台相关条规,是物业管理实现早期介入的必要条件。

2.广泛开展规范的招投标活动

目前全国在物业管理招投标方面存在的问题是:招投标少,少城市都还是谁开发谁管理;招投标不规范,一些城市的评委组成不合理;一些城市存在严重的压价招标问题;一些城市的招投标仅是流于形式。如果不能规范、有效地开展招投标活动,则物业管理的早期介入就会成为一句空话。

3.实行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的物业管理体制

由于各种原因,我国物业管理的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程度不高,因而出现了规模小、范围窄、管理水平低、服务质量差、收费混乱、纠纷四起等一系列问题。传统的行政管理体制一方面使物业管理企业内部难以真正实行激励机制,竞争机制和约束机制,因此难以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同时也使业主难以形成“花钱买管理”“花钱买服务”的新观念。只有坚持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的物业管理体制,物业管理的早期介入才有实际意义和效果。

参考文献:

[1]左振华.物业管理概论[M].北京:电子工业出版社,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