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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拍卖管理办法范文1
河北省拍卖业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全文一、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拍卖行为,维护拍卖秩序,加强对拍卖业的监督管理,促进其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商务部《拍卖管理办法》和有关文件,结合我省拍卖业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设立经营性拍卖企业或分公司的(外商投资设立拍卖企业或分公司除外),均应按照本细则到省商务厅办理审核许可。
第三条 省商务厅是拍卖行业主管部门,对全省拍卖业实施监督管理。
各设区市商务局和扩权县(市)商务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拍卖业实施监督管理。
二、拍卖企业及分公司的设立
第四条 、申请设立拍卖企业的投资者应有良好的信誉,无违反中国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行为。拍卖企业的名称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有关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并含有拍卖字样。
第五条 设立拍卖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一百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
(二)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三)有使用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的固定办公场所;
(四)有三名以上取得拍卖业从业资格的人员,其中至少有一名注册拍卖师,并有具备与主营业务密切联系的行业(如房地产评估、二手车鉴定评估、资产评估、产权经纪人等)从业资格的专职或兼职人员;
(五)有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拍卖管理办法》规定的拍卖业务规则;
(六)符合全省拍卖业发展规划和当地城市商业网点规划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 申请设立拍卖企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三份:
(一)申请报告(应当载明拟设立拍卖企业的名称、注册资本、股东或发起人姓名或名称、机构住所、法定代表人、企业类型、经营范围及可行性分析等内容,并承诺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
(二)公司章程、拍卖业务规则;
(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四)股东中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自然人有效身份证明,拟任法定代表人简历和当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无故意犯罪记录证明;
(五)经中国拍卖行业协会核准备案的《拍卖师变更注册单位审批表》、《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及《拍卖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但须核对原件);
(六)使用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的自有或租赁期一年以上的固定办公场所产权证明或租用合同;
(七)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和股东注册资本银行对账单;
(八)员工花名册,包括姓名、性别、学历、职称、拟任职务、联系电话等;
(九)《拍卖企业设立审核许可审批表》(一式三份);
(十)申请设立拍卖企业审核许可委托人证明;
(十一)其他材料(如可行性报告、股权分配协议等);
拍卖企业申请文物拍卖资格的,还需提交一千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和具有文物拍卖专业知识人员的证明材料。
第七条 拍卖企业申请设立分公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全省拍卖业发展规划和当地城市商业网点发展规划的有关规定;
(二)年检合格;
(三)企业的注册资本不少于五百万元人民币且全部缴清,拍卖企业对每个公司,需拨付不少于一百万元的人民币的资金或实物;
(四)分公司应有两名以上取得拍卖资格的人员,其中一名为注册到分公司的拍卖师,并具备与主营业务密切联系的行业(如房地产评估、二手车鉴定评估、资产评估、产权经纪等)从业资格的专职或兼职人员;
(五)有使用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的固定办公场所;
(六)经营拍卖业务三年以上,最近两年连续盈利,其上年拍卖成交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或者上年拍卖成交额超过二亿元人民币;
(七)依法纳税、无欠税纪录。
第八条 拍卖企业设立分公司,申请人需要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三份:
(一)拟设立分公司的申请报告;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最近两年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会计报表;
(四)拟任分公司负责人简历及有效身份证明;
(五)拟聘任的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及两名以上具有拍卖从业资格人员的相关资质证明(其中:拟聘任的拍卖师须是注册于本企业的);
(六)使用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的自有或租赁期一年以上的固定办公场所产权证明或租用合同;
(七)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包括申请企业的注册资本不少于五百万元人民币,对每个分公司拨付不少于一百万元人民币以上的资金(或实物)的证明;
(八)当地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证明;
(九)当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拟任分公司负责人的无故意犯罪记录证明;
(十)经中国拍卖行业协会核准备案的《拍卖师变更注册单位审批表》、《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及《拍卖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但须核对原件);
(十一)员工花名册,包括姓名、性别、学历、职称、拟任职务、联系电话等;
(十二)《拍卖分公司设立审核许可审批表》;(一式三份)。
第九条 设立拍卖企业及分公司,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申请设立拍卖企业或分公司,属中直、省属资产经营公司和授权经营企业集团独资或控股的,申请人可直接向省商务厅报送。其他申请人则按属地管理原则,报经企业或分公司所在地设区市商务局或扩权县(市)商务主管部门初审合格后,于每年的5、11月份分两次从河北商务网上向省商务厅申报,对网上预审合格的,申请人将本细则第 六条或第 八条所规定的材料一式三份送省商务厅办公室。厅办公室收到申报材料后呈报分管厅领导,负责承办的市场体系建设处根据厅领导批示意见,对材料齐全的,告知申请人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的,待补齐后,再予受理。
省商务厅受理申请后,承办人员对经营场所、相关材料等进行审查核实,根据审核许可条件和全省拍卖业发展规划及相关政策,提出拟办意见并按程序逐级呈报。对经集体研究拟批准设立的,在河北商务网上予以公示,未发现问题的,由省商务厅负责颁发商务部统一印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经营批准证书》(下同);对于不批准的,向申请人说明原因。申请人持《拍卖经营批准证书》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营业登记手续。
第十条 省商务厅对拍卖企业及分公司的设立许可可以采取听证方式。
第十一条 设区市商务局或扩权县(市)商务主管部门可在每年的4、10月份集中受理拍卖企业及分公司设立申请,在当地年度规划发展指标未用完时,对符合设立条件的所有申请材料应在受理后的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上报工作,对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向申请人予以说明;省商务厅在受理申请后的二十个工作日内做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个工作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主管厅领导批准,可顺延十个工作日。
三、从事公物拍卖资格
第十二条 国家行政机关依法没收的物品,充抵税款、罚款的物品、人民法院依法没收的物品,充抵罚金、罚款的物品以及无法返还的追回物品和其他特殊国有资产等标的拍卖应由具有相应拍卖资格的拍卖企业承担。
第十三条 拍卖企业从事公物拍卖资格,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进行认定,其数量由认定部门根据当地拍卖工作实际需要确定。申请拥有设区市或扩权县(市)行政区域内公物拍卖资格的,由企业向公物财产所在地人民政府或人民政府委托的商务主管部门审核合格后确认指定。
申请拥有全省范围内的公物拍卖资格的,由企业向省商务厅提出申请,经省商务厅审核合格后确认指定。
第十四条 从事公物拍卖资格的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企业依法成立并开展业务两年以上且上一年度拍
卖成交额在20xx万元以上的;
(二)有两名或两名以上国家注册拍卖师;
(三)有熟悉财务会计、国有资产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人员;
(四)有符合公物拍卖的场所和设施;
(五)建立必要的经营管理制度、经营规范、服务良好、无违法违规经营活动记录;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拍卖企业及分公司的变更、注销
第十五条 拍卖企业或分公司向工商行政机关申请变更注册登记项目前,需填写《拍卖企业变更审核许可事项审批表》或《拍卖分公司变更审核许可事项审批表》(一式二份),连同相关材料,报省商务厅核准后换发《拍卖经营批准证书》。企业持新的《拍卖批准经营证书》和营业执照到所在地设区市商务局或扩权县(市)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拍卖企业及分公司自领取《拍卖经营批准书》之日起,六个月内未领取营业执照的,其《拍卖经营批准书》自动失效。由省商务厅收回《拍卖经营批准证书》或公告宣布其作废。
第十七条 拍卖企业及分公司成立后六个月未开业,或开业后六个月无正当理由未办拍卖会或没有营业纳税证明的,有关部门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后,省商务厅收回《拍卖经营批准书》或公告宣布其作废。
第十八条 拍卖企业根据章程规定事由、股东会决议或其他事由解散的;或者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规定被责令关闭的;或者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依法宣布破产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注销。
第十九条 拍卖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其经营资格条件发生变化,达不到《拍卖法》、《拍卖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设立拍卖企业和拍卖企业设立分公司应当具备条件的,由省商务厅发出限期整改通知书。整改后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由省商务厅收回《拍卖经营批准书》或公告宣布其作废。
五、外商投资拍卖企业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第二十条 设立外商投资拍卖企业及分公司或申请变更注册登记项目、终止等相关事项,应符合商务部《拍卖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并向商务部申请。
六、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省商务厅负责制定和实施全省拍卖业发展规划;管理与指导全省的拍卖行业自律组织。
第二十二条 省商务厅对全省拍卖企业和从业人员实施监督管理。各设区市商务局和扩权县(市)商务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内拍卖企业和从业人员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省商务厅每年度对拍卖企业进行监督核查,并出具监督核查意见;对核查不合格的拍卖企业责令限期整改,并将核查情况通报有关部门。
拍卖企业应按省商务厅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接受核查,并提交年度工作报告,经法定机构审计的财务报表和拍卖成交额报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拍卖业从业人员资格证》等材料。
设立分公司的拍卖企业提交的核查材料中,应当明确反映分公司的有关情况,并提交分公司《营业执照》、《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拍卖从业人员资格证》等材料。
第二十四条 对拍卖业实行统计制度。拍卖企业应当定期向省、设区市和扩权县(市)商务主管部门报送企业经营情况统计表。河北省拍卖业统计制度由省商务厅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条 对拍卖企业实行信用管理制度,河北省拍
卖企业信用管理制度由省商务厅另行制定。
第二十六条 省商务厅负责对违反《拍卖法》和商务部《拍卖管理办法》从事拍卖活动的拍卖企业和拍卖师,按商务部《拍卖管理办法》第六章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七、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由河北省商务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自20xx年2月1日起实施。
拍卖业的特点拍卖的三个基本特点(或基本条件):
1拍卖必须有两个以上的买主:即凡拍卖表现为只有一个卖主(通常由拍卖机构充任)而有许多可能的买主,从而得以具备使后者相互之间能就其欲购的拍卖物品展开价格竞争的条件。
文物拍卖管理办法范文2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文物的保护,继承中华民族优秀的历史文化遗产,促进科学研究工作,进行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下列文物受国家保护:
(一)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壁画;
(二)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或者著名人物有关的以及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或者史料价值的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实物、代表性建筑;
(三)历史上各时代珍贵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
(四)历史上各时代重要的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和图书资料等;
(五)反映历史上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
文物认定的标准和办法由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批准。
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同文物一样受国家保护。
第三条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壁画、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和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根据它们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可以分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
历史上各时代重要实物、艺术品、文献、手稿、图书资料、代表性实物等可移动文物,分为珍贵文物和一般文物;珍贵文物分为一级文物、二级文物、三级文物。
第四条文物工作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
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下、内水和领海中遗存的一切文物,属于国家所有。
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石窟寺属于国家所有。国家指定保护的纪念建筑物、古建筑、石刻、壁画、近代现代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除国家另有规定的以外,属于国家所有。
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的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改变而改变。
下列可移动文物,属于国家所有:
(一)中国境内出土的文物,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以及其他国家机关、部队和国有企业、事业组织等收藏、保管的文物;
(三)国家征集、购买的文物;
(四)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给国家的文物;
(五)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其他文物。
属于国家所有的可移动文物的所有权不因其保管、收藏单位的终止或者变更而改变。
国有文物所有权受法律保护,不容侵犯。
第六条属于集体所有和私人所有的纪念建筑物、古建筑和祖传文物以及依法取得的其他文物,其所有权受法律保护。文物的所有者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七条一切机关、组织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文物的义务。
第八条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文物保护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承担文物保护工作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文物保护工作。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文物保护,正确处理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与文物保护的关系,确保文物安全。
基本建设、旅游发展必须遵守文物保护工作的方针,其活动不得对文物造成损害。
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海关、城乡建设规划部门和其他有关国家机关,应当依法认真履行所承担的保护文物的职责,维护文物管理秩序。
第十条国家发展文物保护事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文物保护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国家用于文物保护的财政拨款随着财政收入增长而增加。
国有博物馆、纪念馆、文物保护单位等的事业性收入,专门用于文物保护,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挪用。
国家鼓励通过捐赠等方式设立文物保护社会基金,专门用于文物保护,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挪用。
第十一条文物是不可再生的文化资源。国家加强文物保护的宣传教育,增强全民文物保护的意识,鼓励文物保护的科学研究,提高文物保护的科学技术水平。
第十二条有下列事迹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国家给予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一)认真执行文物保护法律、法规,保护文物成绩显著的;
(二)为保护文物与违法犯罪行为作坚决斗争的;
(三)将个人收藏的重要文物捐献给国家或者为文物保护事业作出捐赠的;
(四)发现文物及时上报或者上交,使文物得到保护的;
(五)在考古发掘工作中作出重大贡献的;
(六)在文物保护科学技术方面有重要发明创造或者其他重要贡献的;
(七)在文物面临破坏危险时,抢救文物有功的;
(八)长期从事文物工作,作出显著成绩的。
第二章不可移动文物
第十三条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在省级、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中,选择具有重大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或者直接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报国务院核定公布。
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并报国务院备案。
市级和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分别由设区的市、自治州和县级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由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予以登记并公布。
第十四条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并且具有重大历史价值或者革命纪念意义的城市,由国务院核定公布为历史文化名城。
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并且具有重大历史价值或者革命纪念意义的城镇、街道、村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为历史文化街区、村镇,并报国务院备案。
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街区、村镇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专门的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街区、村镇保护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街区、村镇的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十五条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市、县级人民政府划定必要的保护范围,作出标志说明,建立记录档案,并区别情况分别设置专门机构或者专人负责管理。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记录档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根据不同文物的保护需要,制定文物保护单位和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具体保护措施,并公告施行。
第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制定城乡建设规划,应当根据文物保护的需要,事先由城乡建设规划部门会同文物行政部门商定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措施,并纳入规划。
第十七条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但是,因特殊情况需要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保证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并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
第十八条根据保护文物的实际需要,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周围划出一定的建设控制地带,并予以公布。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经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
第十九条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不得建设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不得进行可能影响文物保护单位安全及其环境的活动。对已有的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应当限期治理。
第二十条建设工程选址,应当尽可能避开不可移动文物;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对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
实施原址保护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确定保护措施,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并将保护措施列入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设计任务书。
无法实施原址保护,必须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应当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迁移或者拆除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批准前须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不得拆除;需要迁移的,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
依照前款规定拆除的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中具有收藏价值的壁画、雕塑、建筑构件等,由文物行政部门指定的文物收藏单位收藏。
本条规定的原址保护、迁移、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列入建设工程预算。
第二十一条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由使用人负责修缮、保养;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由所有人负责修缮、保养。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有损毁危险,所有人不具备修缮能力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帮助;所有人具备修缮能力而拒不依法履行修缮义务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给予抢救修缮,所需费用由所有人负担。
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修缮,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对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应当报登记的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由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
对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保养、迁移,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
第二十二条不可移动文物已经全部毁坏的,应当实施遗址保护,不得在原址重建。但是,因特殊情况需要在原址重建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需要在原址重建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
第二十三条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属于国家所有的纪念建筑物或者古建筑,除可以建立博物馆、保管所或者辟为参观游览场所外,作其他用途的,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应当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征得上一级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应当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省级人民政府的文物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作其他用途的,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国有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作其他用途的,应当报告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
第二十四条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不得转让、抵押。建立博物馆、保管所或者辟为参观游览场所的国有文物保护单位,不得作为企业资产经营。
第二十五条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不得转让、抵押给外国人。
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抵押或者改变用途的,应当根据其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由当地人民政府出资帮助修缮的,应当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第二十六条使用不可移动文物,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负责保护建筑物及其附属文物的安全,不得损毁、改建、添建或者拆除不可移动文物。
对危害文物保护单位安全、破坏文物保护单位历史风貌的建筑物、构筑物,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必要时,对该建筑物、构筑物予以拆迁。
第三章考古发掘
第二十七条一切考古发掘工作,必须履行报批手续;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应当经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地下埋藏的文物,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不得私自发掘。
第二十八条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为了科学研究进行考古发掘,应当提出发掘计划,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考古发掘计划,应当经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在批准或者审核前,应当征求社会科学研究机构及其他科研机构和有关专家的意见。
第二十九条进行大型基本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组织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在工程范围内有可能埋藏文物的地方进行考古调查、勘探。
考古调查、勘探中发现文物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根据文物保护的要求会同建设单位共同商定保护措施;遇有重要发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及时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处理。
第三十条需要配合建设工程进行的考古发掘工作,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在勘探工作的基础上提出发掘计划,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在批准前,应当征求社会科学研究机构及其他科研机构和有关专家的意见。
确因建设工期紧迫或者有自然破坏危险,对古文化遗址、古墓葬急需进行抢救发掘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组织发掘,并同时补办审批手续。
第三十一条凡因进行基本建设和生产建设需要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列入建设工程预算。
第三十二条在进行建设工程或者在农业生产中,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文物,应当保护现场,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文物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如无特殊情况,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赶赴现场,并在七日内提出处理意见。文物行政部门可以报请当地人民政府通知公安机关协助保护现场;发现重要文物的,应当立即上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后十五日内提出处理意见。
依照前款规定发现的文物属于国家所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哄抢、私分、藏匿。
第三十三条非经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报国务院特别许可,任何外国人或者外国团体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考古调查、勘探、发掘。
第三十四条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的结果,应当报告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
考古发掘的文物,应当登记造册,妥善保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移交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或者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指定的国有博物馆、图书馆或者其他国有收藏文物的单位收藏。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或者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批准,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可以保留少量出土文物作为科研标本。
考古发掘的文物,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
第三十五条根据保证文物安全、进行科学研究和充分发挥文物作用的需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调用本行政区域内的出土文物;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经国务院批准,可以调用全国的重要出土文物。
第四章馆藏文物
第三十六条博物馆、图书馆和其他文物收藏单位对收藏的文物,必须区分文物等级,设置藏品档案,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并报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分别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的馆藏文物档案;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国家一级文物藏品档案和其主管的国有文物收藏单位馆藏文物档案。
第三十七条文物收藏单位可以通过下列方式取得文物:
(一)购买;
(二)接受捐赠;
(三)依法交换;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国有文物收藏单位还可以通过文物行政部门指定保管或者调拨方式取得文物。
第三十八条文物收藏单位应当根据馆藏文物的保护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并报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调取馆藏文物。
文物收藏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对馆藏文物的安全负责。国有文物收藏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离任时,应当按照馆藏文物档案办理馆藏文物移交手续。
第三十九条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可以调拨全国的国有馆藏文物。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可以调拨本行政区域内其主管的国有文物收藏单位馆藏文物;调拨国有馆藏一级文物,应当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可以申请调拨国有馆藏文物。
第四十条文物收藏单位应当充分发挥馆藏文物的作用,通过举办展览、科学研究等活动,加强对中华民族优秀的历史文化和革命传统的宣传教育。
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之间因举办展览、科学研究等需借用馆藏文物的,应当报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借用馆藏一级文物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并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举办展览需借用国有馆藏文物的,应当报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借用国有馆藏一级文物,应当经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文物收藏单位之间借用文物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第四十一条已经建立馆藏文物档案的国有文物收藏单位,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并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备案,其馆藏文物可以在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之间交换;交换馆藏一级文物的,必须经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第四十二条未建立馆藏文物档案的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置其馆藏文物。
第四十三条依法调拨、交换、借用国有馆藏文物,取得文物的文物收藏单位可以对提供文物的文物收藏单位给予合理补偿,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制定。
国有文物收藏单位调拨、交换、出借文物所得的补偿费用,必须用于改善文物的收藏条件和收集新的文物,不得挪作他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
调拨、交换、借用的文物必须严格保管,不得丢失、损毁。
第四十四条禁止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将馆藏文物赠与、出租或者出售给其他单位、个人。
第四十五条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不再收藏的文物的处置办法,由国务院另行制定。
第四十六条修复馆藏文物,不得改变馆藏文物的原状;复制、拍摄、拓印馆藏文物,不得对馆藏文物造成损害。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不可移动文物的单体文物的修复、复制、拍摄、拓印,适用前款规定。
第四十七条博物馆、图书馆和其他收藏文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防火、防盗、防自然损坏的设施,确保馆藏文物的安全。
第四十八条馆藏一级文物损毁的,应当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核查处理。其他馆藏文物损毁的,应当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核查处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将核查处理结果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馆藏文物被盗、被抢或者丢失的,文物收藏单位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同时向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报告。
第四十九条文物行政部门和国有文物收藏单位的工作人员不得借用国有文物,不得非法侵占国有文物。
第五章民间收藏文物
第五十条文物收藏单位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收藏通过下列方式取得的文物:
(一)依法继承或者接受赠与;
(二)从文物商店购买;
(三)从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购买;
(四)公民个人合法所有的文物相互交换或者依法转让;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合法方式。
文物收藏单位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收藏的前款文物可以依法流通。
第五十一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得买卖下列文物:
(一)国有文物,但是国家允许的除外;
(二)非国有馆藏珍贵文物;
(三)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中的壁画、雕塑、建筑构件等,但是依法拆除的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中的壁画、雕塑、建筑构件等不属于本法第二十条第四款规定的应由文物收藏单位收藏的除外;
(四)来源不符合本法第五十条规定的文物。
第五十二条国家鼓励文物收藏单位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将其收藏的文物捐赠给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或者出借给文物收藏单位展览和研究。
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应当尊重并按照捐赠人的意愿,对捐赠的文物妥善收藏、保管和展示。
国家禁止出境的文物,不得转让、出租、质押给外国人。
第五十三条文物商店应当由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设立,依法进行管理。
文物商店不得从事文物拍卖经营活动,不得设立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
第五十四条依法设立的拍卖企业经营文物拍卖的,应当取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颁发的文物拍卖许可证。
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不得从事文物购销经营活动,不得设立文物商店。
第五十五条文物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文物商店或者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
文物收藏单位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文物商店或者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
禁止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和外商独资的文物商店或者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
除经批准的文物商店、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文物的商业经营活动。
第五十六条文物商店销售的文物,在销售前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审核;对允许销售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作出标识。
拍卖企业拍卖的文物,在拍卖前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审核,并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备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不能确定是否可以拍卖的,应当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审核。
第五十七条文物商店购买、销售文物,拍卖企业拍卖文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作出记录,并报原审核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拍卖文物时,委托人、买受人要求对其身份保密的,文物行政部门应当为其保密;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十八条文物行政部门在审核拟拍卖的文物时,可以指定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优先购买其中的珍贵文物。购买价格由文物收藏单位的代表与文物的委托人协商确定。
第五十九条银行、冶炼厂、造纸厂以及废旧物资回收单位,应当与当地文物行政部门共同负责拣选掺杂在金银器和废旧物资中的文物。拣选文物除供银行研究所必需的历史货币可以由人民银行留用外,应当移交当地文物行政部门。移交拣选文物,应当给予合理补偿。
第六章文物出境进境
第六十条国有文物、非国有文物中的珍贵文物和国家规定禁止出境的其他文物,不得出境;但是依照本法规定出境展览或者因特殊需要经国务院批准出境的除外。
第六十一条文物出境,应当经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指定的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审核。经审核允许出境的文物,由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发给文物出境许可证,从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指定的口岸出境。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运送、邮寄、携带文物出境,应当向海关申报;海关凭文物出境许可证放行。
第六十二条文物出境展览,应当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批准;一级文物超过国务院规定数量的,应当报国务院批准。
一级文物中的孤品和易损品,禁止出境展览。
出境展览的文物出境,由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审核、登记。海关凭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或者国务院的批准文件放行。出境展览的文物复进境,由原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审核查验。
第六十三条文物临时进境,应当向海关申报,并报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审核、登记。
临时进境的文物复出境,必须经原审核、登记的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审核查验;经审核查验无误的,由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发给文物出境许可证,海关凭文物出境许可证放行。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
(二)故意或者过失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的;
(三)擅自将国有馆藏文物出售或者私自送给非国有单位或者个人的;
(四)将国家禁止出境的珍贵文物私自出售或者送给外国人的;
(五)以牟利为目的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的;
(六)走私文物的;
(七)盗窃、哄抢、私分或者非法侵占国有文物的;
(八)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妨害文物管理行为。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造成文物灭失、损毁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走私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海关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六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一)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
(二)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其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文物行政部门同意、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对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造成破坏的;
(三)擅自迁移、拆除不可移动文物的;
(四)擅自修缮不可移动文物,明显改变文物原状的;
(五)擅自在原址重建已全部毁坏的不可移动文物,造成文物破坏的;
(六)施工单位未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文物修缮、迁移、重建的。
刻划、涂污或者损坏文物尚不严重的,或者损毁依照本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设立的文物保护单位标志的,由公安机关或者文物所在单位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
第六十七条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或者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的,或者对已有的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治理的,由环境保护行政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六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转让或者抵押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或者将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作为企业资产经营的;
(二)将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或者抵押给外国人的;
(三)擅自改变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的用途的。
第六十九条历史文化名城的布局、环境、历史风貌等遭到严重破坏的,由国务院撤销其历史文化名城称号;历史文化城镇、街道、村庄的布局、环境、历史风貌等遭到严重破坏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撤销其历史文化街区、村镇称号;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文物收藏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防火、防盗、防自然损坏的设施的;
(二)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时未按照馆藏文物档案移交馆藏文物,或者所移交的馆藏文物与馆藏文物档案不符的;
(三)将国有馆藏文物赠与、出租或者出售给其他单位、个人的;
(四)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处置国有馆藏文物的;
(五)违反本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挪用或者侵占依法调拨、交换、出借文物所得补偿费用的。
第七十一条买卖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或者将禁止出境的文物转让、出租、质押给外国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二条未经许可,擅自设立文物商店、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或者擅自从事文物的商业经营活动,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制止,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的文物,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的文物,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书:
(一)文物商店从事文物拍卖经营活动的;
(二)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从事文物购销经营活动的;
(三)文物商店销售的文物、拍卖企业拍卖的文物,未经审核的;
(四)文物收藏单位从事文物的商业经营活动的。
第七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追缴文物;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发现文物隐匿不报或者拒不上交的;
(二)未按照规定移交拣选文物的。
第七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一)改变国有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用途,未依照本法规定报告的;
(二)转让、抵押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或者改变其用途,未依照本法规定备案的;
(三)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的使用人拒不依法履行修缮义务的;
(四)考古发掘单位未经批准擅自进行考古发掘,或者不如实报告考古发掘结果的;
(五)文物收藏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馆藏文物档案、管理制度,或者未将馆藏文物档案、管理制度备案的;
(六)违反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调取馆藏文物的;
(七)馆藏文物损毁未报文物行政部门核查处理,或者馆藏文物被盗、被抢或者丢失,文物收藏单位未及时向公安机关或者文物行政部门报告的;
(八)文物商店销售文物或者拍卖企业拍卖文物,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作出记录或者未将所作记录报文物行政部门备案的。
第七十六条文物行政部门、文物收藏单位、文物商店、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开除公职或者吊销其从业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文物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审批权限、不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文物行政部门和国有文物收藏单位的工作人员借用或者非法侵占国有文物的;
(三)文物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文物商店或者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的;
(四)因不负责任造成文物保护单位、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的;
(五)贪污、挪用文物保护经费的。
前款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从业资格的人员,自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从业资格之日起十年内不得担任文物管理人员或者从事文物经营活动。
第七十七条有本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八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规定所列行为之一的,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海关、城乡建设规划部门和其他国家机关,违反本法规定、、,造成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九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海关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没收的文物应当登记造册,妥善保管,结案后无偿移交文物行政部门,由文物行政部门指定的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收藏。
文物拍卖管理办法范文3
关键词:艺术品;拍卖市场;收藏;拍卖行
一、中国艺术品拍卖市场的发展历史和现状
我国艺术品拍卖市场始于1986年11月,刚起步时市场发展非常缓慢,真正拉开中国内地艺术品拍卖帷幕的是1992年深圳与北京两地先举办的艺术品拍卖会。1993年国内第一家艺术品拍卖公司——朵云轩落户上海,股份制拍卖公司——中国嘉德国际拍卖有限公司在北京落户成立。这两家公司的成立将中国艺术品拍卖市场带入了第一个繁荣期。
1994年3月,嘉德在北京长城饭店举行的中国油画书画拍卖会,以成交额1420多万元首次突破前万元大关,轰动了全国。1995年,嘉德共拍出艺术品6000余件,成交总额近5亿人民币。1997年受亚洲金融危机的影响,中国艺术市场进入了低迷时期;到了1999年出现复苏的迹象;进入2000年的非典之后,中国艺术品市场那个进入迅速发展阶段。据中国艺术品市场协会统计,2001年的全国艺术品成交额为6.36亿人民币;2005年全国艺术品成交额则达134.08亿人民币,年均增长率达到114.28%。
我国的艺术品市场不断向成熟化迈进,国内的拍卖规则在逐与国际惯例接轨。1994年7月,国家文物局颁布了《文物境内试点暂行管理办法》;1995年6月22日,中国拍卖行业协会在北京成立;1995年12月15日,国家文物局批准,在中国嘉德、北京韩海、北京荣宝、中商盛佳、上海朵云轩、四川翰雅等6家企业实行文物拍卖直管专营试点199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正式实施;1999年8月,中国嘉德、北京翰海、北京荣宝、中商盛佳、上海朵云轩、四川翰雅、广东古今等7家企业联合发出“行业自律倡议书。”
2003年7月14日国家文物局《文物拍卖管理暂行规定》实施;2004年11月底,东方国际拍卖公司提出金融与收藏的概念,举行了国内首家以金融与收藏为主题的艺术品拍卖会。它预示着金融资本逐渐接入收藏几艺术品投资的时代即将到来;2006年5月13日,文化部文化市场发展中心一说评估委员会成立,标志者我国一是怕尺长举起了“重艺术,重诚信”的行业旗帜,在艺术品市场信用体系建设道路上,迈出了扎实的一步。目前,高端艺术品市场从分散走向相对集中,50%以上的营业额事有排名前20位的大型拍卖企业完成的。
二、中国艺术品拍卖市场的基本构架
通常概念中,我们将艺术品市场划分为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一级市场的主要经营方式是艺术品经营者通过艺术品的所有权,将艺术品投入市场的营销方式。刘亚东认为:“一级市场的主体是画廊。二级市场主要经营方式是艺术品经营者接受艺术品所有者的委托,将艺术品投入市场的销售方式。其主要的形式是拍卖。艺术博览会和商业展览等形式,也属于中介市场范畴,我们也可以将其纳入到二级市场中来”。[1]
当今国内外艺术品市场的结构基本相同,都是由民间市场、普通市场和拍卖市场(竞买式)三个板块组成,这三类市场功能相异、各具特色、互不取代,是统一的艺术品市场的三种业态或载体,但相互之间存在着明显的高下强弱之分,其中艺术品拍卖市场占据主导地位。从内地来看,尽管艺术品拍卖问世时间短,迄今不足几年,然而其发展的速度和规模却十分可观,已经在许多方面特别是艺术品交易的成交量、成交率和成交额等方面,远远领先于其他两种交易模式,成为中国艺术品市场的半壁江山,并进一步呈现出大有作为的良好前景。
王林花认为:“我国艺术品拍卖的主体是艺术精品,多数是历史上和社会上已有定论的艺术家的作品,具有很强的收藏价值,是当前艺术品收藏的重要来源之一,为艺术收藏家和博物馆提供了许多有价值、有升值潜力的艺术品。拍卖不仅是艺术商业中介活动的一种模式,也成为高品位艺术品市场的代名词”。[2]
当前我国艺术品拍卖主要集中在以下城市:北方艺术品拍卖的中心如北京现有28家拍卖公司,几乎都从事艺术品拍卖业务,其中又以中国嘉德、翰海为龙头企业。南方艺术品拍卖的中心如上海现有40家拍卖公司,有15家左右从事艺术品拍卖业务。其中朵云轩艺术品拍卖公司和上海国拍公司是后起之秀。在香港有国际艺术品拍卖业巨头,如苏富比、佳士得的香港分公司的拍卖是世界上中国艺术品拍卖的晴雨表。2000年以来,经济进一步发展,海外回流物品增多,我国的艺术品拍卖企业经历了整合重组后,迎来发展的新时期。而最近几年的书画成交数额一直很大。朵云轩负责人李年才认为:“中国书画的收藏家越来越成熟,他们变得挑剔了,这是可喜的迹象”。[3]所以从拍卖中可以看到,艺术水准平平的“大路货”即使顶着名家的帽子,依然卖不出好价钱;艺术水准高超,题材稀少的精品,依然受到追捧。
二、中国艺术品拍卖市场现存的主要问题
伴随艺术品拍卖行业市场日益发展,相应而来的问题也很多,特别是拍卖市场存在的问题,赝品泛滥,鉴定交易混乱,一级市场不健全,私下交易成风,专家权威和鉴定体系的缺失,投机现象十分严重等等。
(一)赝品泛滥,鉴定交易混乱
国内艺术品市场目前最集中、最突出的问题莫过于质品问题。具体表现为:造假、售假、拍假,通称为“三假”。一是名家字画造假之风盛行,不仅造假手段层出不穷,且有向高科技、区域集团化和产销一体化合而为一的趋势.二是售假经营的公开化和网络化,中国的大小画摊、画店和画廊十几万家,销售假字画非常普遍,如果某一画家今天走红,明天就有多家画店在出售其质品,售假似乎业已成了一种见怪不怪的现象;三是拍卖公司拍假,投资者对拍卖公司的信任度很高,然而,国内一些拍卖公司受巨额利润的刺激,对质品熟视无睹或故作不知,甚者暗中与售假者相勾结,知假拍假。
华辰拍卖的副总经理赵宜明认为:“赝品的繁盛也是有它一定的生存土壤的,首先是书画资源有限,特别是已故名家的优秀作品更是稀缺,不能再生,拍卖行不得不放宽尺度,退而求其次,有的甚至将一些质量平平或庸劣的作品也网罗入内。还有的人为了体面,买假画来送给朋友。还有一部分,就是利用赝品的出售来获取商业利润”。[4]
“三假”行为已严重损害了投资人的利益和中国艺术品在国际市场的声誉,国际著名的某拍卖公司就因为担心“质品”问题而放弃过拍卖中国画。“三假”应引起足够的重视,否则,新兴的艺术品市场经营秩序会遭到严重破坏,继而影响艺术品市场和国内文化产业的健康和长久发展。
(二)一级市场不健全,私下交易成风
从市场角度来说,画廊属于一级市场,拍卖行则属于二级市场。但目前国内的真实状况是,二级市场拍卖行十分火爆,而画廊人气则相对欠佳,本该处于市场上游的画廊却落在了下游。
与国外成熟的艺术市场相比,国内的艺术家似乎更愿意直接出售自己的作品,他们认为这样可以减少中间环节,减少中间人利益的克扣盘剥,因为私下交易可以不纳税,利益能够最大化。实际上,并非如此。长期以来,私下交易的猖獗不仅是偷税漏税的问题,私下交易的不稳定性和定价的随意性破坏了正常的市场秩序和游戏规则,阻碍了艺术品市场的正常发展,实际上就是对艺术家的最大伤害。艺术品应该进入市场,通过画廊或拍卖等方式,在阳光下进行交易。周祥[5]认为一级市场不发达,不利于推出艺术新人,也不利于二级市场的发展。一个成熟的艺术市场,必须形成艺术家、画廊、拍卖行、美术馆、批评家、收藏家以及艺术媒体的良性互动,画廊、拍卖行和画家之间建立起合理的游戏规则。
(三)专家权威和鉴定体系的缺失
McNultyTom:“IdentificationofArtisaprofessionalandhighlytechnicalwork.Doagoodjobofidentificationandsuppressionofbeneficialspreadfakepaintings”.[13]126-127张延华认为:“华拍卖行艺术品的鉴定大都由本公司的鉴定师担任。但是,对同一件作品同是权威的鉴定家也会有不同的鉴定结果。因此,需要科学、公平、公正的鉴定程序。对于一些重大的作品存有疑义,拍卖行解决不了的问题,国家应有权威的艺术品鉴定机构对有争议的作品进行鉴定”。[5]
此外,则是证据程序的确定。假如在拍卖会上收藏者买到质品,该由谁来举证,谁来鉴定,鉴定结果法院能否采信,而且鉴定专家不同的意见谁来取舍,这都是需要解决的问题。
拍卖公司过多,良莠不齐近年来,由于艺术品市场火爆,加之巨额利润的诱惑,新的拍卖公司如春笋般不断涌现。据悉,目前国内拍卖公司估计有4,000多家,从事艺术品拍卖的也有数百家。2005-2006年成立的拍卖行就有200多家。不少新公司属于临时搭建的草台班子,大有趁市场火爆,挤一把就走的心态,其中许多拍卖行属于低水平的重复建设,规模小,资金少,人才缺乏,经营水平低,实是对资源的极大浪费。由于公司众多,导致各拍卖企业间的恶性竞争,行业内耗增加,使市场处于一种无序的争状态,违法或不规范经营的现象比比皆是,投资者的利益根本无法保证。
中国艺术品市场到底能容纳多少家艺术品拍卖公司?作为一个特殊行业是否应该设立门槛?政府的管理部门应有科学的规划,宏观的把握。不规范的公司多了,正规的拍卖公司会受到挤压,市场达不到优胜劣汰的效果。长期下去,整个行业的信誉将不复存在。市场的不规范,拍卖行数量过多应是原因之一。
(四)投机现象十分严重
近几年,中国艺术品市场十分火爆,艺术品的价格成倍上涨,越来越高的投资回报率,不仅吸引了大量来自海内外的收藏者、企业家,也吸引了大量投机资本的中介人。据悉,从股市、房市撤出的大资金介入到了艺术品市场,温州人不炒房,开始炒画了,有报导说,山西一些发了财的煤矿业主也“杀”了进来。实际的情况是,真正有水平的、“理性投资”艺术品的收藏家并不太多,许多人是冲着艺术品投资的高回报而来的。市场经济下的艺术市场谁也无法阻止各种资本的介入。问题是过度的投机会给市场带来大量的饱沫.进而严重影响市场的秩序。不可否认,时下的收藏热很大一部分带有强烈的投机的成分。
文化部市场司司长刘玉珠认为:“虽然我国的艺术品市场进入了快速发展期,但是应该客观地看到,市场秩序和消费环境并不乐观,如经纪人制度不完善、私人交易现象依然存在,制假、售假、拍假纠纷逐年上升、恶意炒作哄抬画价等不公平交易问题突出等等,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市场秩序、损害了市场信誉,也使得很多愿意并准备投资艺术品产业的人望而却步,消减了投资意愿。一个没有诚信的市场,一个没有完善投资机制的市场,一个供需信息不对称的市场,一个价格不稳定的市场,就不能够长期持续健康发展,现有的繁荣、热情场面缺乏持续发展的根基,最终会成为一场泡沫”。[7]
王彦教授认为:凡事有一利必一弊,一段时间以来,艺术品市场过分的虚夸极大地损耗了艺术品信用的可信度论是业界还是广大的民立场对信用资源的过度性开发己经使艺术品市场和其他市场一样存在巨大的社会危机这个危机一直得不到有效的释放品质好的产品逐渐不能对社会产生支配性的影响,而品质差的却广泛存在,使市场内部难以进行结构化的调整。相反独立特行、高标准的理念不断遭到栽割。[8]
三、中国艺术品拍卖该如何经营
伴随艺术品市场的持续火爆,大量企业从其它行业涌向拍卖领域,一些没有达到资质要求的拍卖企业亦混迹其中冒险开拍。截止至2006年12月,中国拍卖行业有拍卖企业4000多家,其中涉及艺术品拍卖的有170多家,具有文物拍卖许可资格的拍卖公司160多家。虽然拍卖公司发展速度迅猛,但能够真正形成规模效益的屈指可数,不少拍卖公司在现代竞争激烈、次品丛生、标准混乱的市场环境中生存艰难。据统计,目前中国大陆的拍卖公司基本上处于一个月成立一家,半个月倒闭一家的状态。在激烈的行业竞争中,拍卖公司应改参考一下几点去经营:
(一)建立诚信品牌
陈璐说:“信为立地之本,诚信是企业可持续发展的基础。虽然目前中国的艺术品交易市场仍十分不规范,但经过多年的历练,买家已经变得更为成熟,对艺术品投资的理念与实践、收益与风险的认识更加深刻,买家将会根据自己的收藏趣味与收藏标准来挑选作品,而不会再盲目或轻率地参与选择,场将会越来越清明,试图浑水摸鱼的拍卖公司将被市场逐渐淘汰”。[9]企业要建立诚信品牌,一方面必须建立规范的市场操作秩序;另一方面必须建立一批眼力极佳的鉴定队伍。公正、科学的艺术品评估鉴定是建立诚信品牌的保障。这支鉴定队伍不仅能够识别出市场中的假货,将其拒之门外,还要能够挖掘出那些极具市场潜力的艺术。
(二)坚持走精品路线
2006年初,油画指数达到了最高点6756点,而截止到8月10日指数则下降为3935点,占据市场主要份额的中国书画和油画的成交指数总体下滑,成交量和成交率也在急剧萎缩。然而与市场总体不为大家看好形成鲜明对照的是,名家精品依然一路走强,创纪录价格也屡屡出现。7月末,受到来源争议的现代国画大师傅抱石的最大幅画作《雨花台颂》出现在北京嘉信首次拍卖会上,底价为1500万元,最终以4200万元的叫价标得,加上佣金,以4620万元的成交价创下中国画单幅最高卖价的纪录。在北京翰海拍卖中,徐悲鸿的传世经典油画《愚公移山》经过10多个回合的争抢,最终也以3300万元成交,创下徐悲鸿作品成交的最高记录。纵观国内艺术品交易情况,名家精品始终受到各大买家的青睐因此,笔者认为一家好的拍卖公司应坚持走精品路线,但这里所指的精品不仅仅指那些价高质好的高精尖产品,还应包括那些价廉物美的产品。高精尖的名家精品固然是市场上璀璨夺目的明珠,但这种精品资源毕竟有限,精品来源之争也会异常激烈。
(三)建立多种渠道,保障货源
目前我国有上千家大大小小的拍卖公司,每年要进行800场左右的大型艺术品拍卖活动,各公司之间争夺货源的白热化状态愈演愈烈,货源争端已由过去仪限于中国经典艺术品直接蔓延到了大部分中国艺术品的范畴。拍卖公司与社会各界广泛建立联系,包括艺术界、藏家、博物馆、美术馆、艺术院校等等,在掌握大量相关信息的同时,逐渐建立起相对稳定的货源渠道。
(四)建立艺术品鉴定体系
目前国内艺术品最权威的鉴定构是国家文物鉴定委员会,各地的文博部门也有相应的鉴定机构,可以在此基础上,建立全国的艺术品鉴定体系,一般艺术品在各地方鉴定,出现争议时,送交上级鉴定机构鉴定,重大艺术品出现争议,可以提交国家文物鉴定委员会鉴定或者组织专家刁组进行鉴定。也可以鼓励建立一些社会民间鉴定机构对这个体系进行补充。鉴定工作也应走向市场,实现社会化,有利于社会整体鉴定水平的提高,对市场也有制约作用。杭间认为[10]在国内的艺术品市场里,很有必要尽快建立一套由鉴定家、卖家、买家和拍卖公司共同遵守的职业道德和诚信标准。
目前,我国艺术品经营企业的准入门槛较低,政府缺乏宏观调控,导致市场良莠不齐。因此,必须提高艺术品市场的准入门槛,严格审批,同时,对艺术品企业实行年检制度;其次,对艺术品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实行资质考核和认证制度,提高经营者的素质;第三,建立企业诚信档案,公示企业诚信情况,对违规企业进行停业整顿或禁止其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祝君波认为拍卖公司必须树立诚信第一的经营理念,对顾客负责,要杜绝销售鹰品,对整个拍卖市场负责一个规范、良好秩序的市场是拍卖行长期生存下去的基础。[11]应该进一步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使整个行业在协会的领导下加大行业自律的力度,营造一个规范的、秩序井然的拍卖市场环境,使市场参与者都能从中获益。
(五)加强人才培养,加大宣传
我国艺术品市场高速发展,而相应的人才培养却没有跟上。市场的发展靠的是人才,现在的艺术品市场最缺乏的就是人才,包括拍卖人才,鉴定人才,艺术品经纪人和对外交流人才等。人才缺乏已经成了制约我国艺术品市场发展的一个瓶颈。我国文博机构、艺术院校应加强人才培养,为艺术市场的发展、壮大储备有生力量。提高收藏者的素质,引导收藏者科学、理性地进行艺术品投资,有益于推动文化艺术产业的健康和谐发展。
赵喻认为:“文物艺术品拍卖市场的发展首先是提高了人民群众的文化修养和保护文物的意识”。[12]每个拍卖公司在举办拍卖会时,都要印几千册精美的拍卖图录免费送给收藏家和书画爱好者。每场拍卖会还要举办三天展览会,据统计,一个大型拍卖公司的拍卖会,参观人数多达上万人,远远超过国家博物馆、国家美术馆的参观人数。另外,报纸、杂志、互联网、电视台的宣传也使书画知识、文物政策等深入人心。
艺术品收藏是一项高雅的活动,也是一种专业性、学术性、实践性很强的科学鉴赏活动,一个收藏者不仅需要对藏品具有一般专业知识,还应有其它方面的修养.在提高收藏者素质的同时,也应提高收藏者的风险意识。艺术品收藏也有风险。最大的风险莫过于收藏到服品,还有流动性风险、时效性风险、安全性风险等。中国的艺术品市场是一个新兴的市场,许多市场的问题会在发展中逐一得到解决,我们有理由相信,中国艺术品市场的明天会更好。
四、结语
随着中国艺术品拍卖市场的不断完善和发展,越来越多的企业和个人来关注这一市场,关注它的发展。伴随艺术品拍卖行业市场日益发展,相应而来的问题也很多,特别是拍卖市场存在的问题,如赝品泛滥,鉴定交易混乱,专家权威和鉴定体系的缺失,投机现象十分严重等等。要对中国艺术品拍卖业的问题做出相应的策略,就要建立诚信品牌,坚持走精品路线,建立多种渠道,保障货源建立艺术品鉴定体系加强人才培养,加大宣传等等。我相信,中国艺术品拍卖市场在今后的发展中会大放异彩。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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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拍卖管理办法范文4
2007年10月起实施的《物权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该法首次明确了房屋的拆迁必须基于公共利益方可实施。
然而,房屋拆迁所依据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却规定,只要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和生态环境改善,保护文物古迹,便可在合法程序下实施拆迁。显然,规划项目的建设导向,背离了物权法所强调的公共利益原则的导向。
更让人困惑的是,依据物权法,土地储备中心储备土地,除了完全市场化收购土地或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土地外,不论是征收集体土地还是收回国有建设用地,都必须基于公共利益的原则。而2007年12月7日推出的由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联手的《土地储备管理办法》中,土地储备办法不仅没有明确,且在第十二条“因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应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依法对土地使用权人给予补偿后,收回土地使用权。”这与征收不动产的“公共利益”导向,存在明显偏差。
何谓公共利益?那是在与私人利益的相互比较中展开,是排除了偏私或私利的公共权利和正义,是让多数人享有的共同利益。其外延在不同国家和不同发展阶段都有不同的诠释。如美国联邦宪法对土地征收有3个要件:合法程序、公平补偿和公共使用。其中,公共使用是由法院通过4项要件判定:①该目的影响的是与个人相对应的共同体;②法律左右征收后的财产使用;③公共组织拥有财产所有权;④公众获取占有收益。
目前,通过我国土地储备中心储备的土地,更多的是用于经营性用地开发。
土地储备机构对储备土地进行前期开发、保护、管理或临时利用。完成前期开发整理的储备土地, 纳入当地市、县土地供应计划,由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统一组织供地。经营性用地供地方式,按照2007年11月起实施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第四条规定实施:对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
显然,这里的经营性用地并不具备《物权法》公共利益的基本特征,实施土地储备征收的要件缺乏。
文物拍卖管理办法范文5
面对这一丰厚的文化遗产,保护管理的责任非常重大,同时,如何利用好先辈留下的珍贵财富发展好旅游业,也同样具有重大意义。在各级领导、专家学者、新闻媒体以及社会各界的关注和支持下,古城的保护和旅游业的发展走过了一个从自发到自觉、逐渐理性的过程。从年申报世界文化遗产成功之后,国家、省、市各级对古城保护和旅游产业的发展给予了高度重视。年,全省调整产业结构“1311”项目中,将古城列入全省旅游业发展的十大旅游景区。年全省旅游产业工作会议上,将古城作为全省旅游产业重点支持发展的两大龙头之一。年晋中市开始实施双百项目,古城旅游业项目和县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连续两年被列入全市双百项目,主要内容有:古城旅游综合开发项目,包括8大类46项工程,总投资为4.58亿元;城市集中供热供气项目,总投资2.27亿元;康宁街拓宽及商业开发项目,总投资15000万元;污水处理厂项目,总投资4300万元;古城旅联实业公司文庙开发项目,总投资3200万元;中学新校建设项目,总投资1.3亿元;丽泽苑大酒店新建项目,总投资3100万元。从年之后,国家、省、市三级计划部门加大了对发展旅游业以及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支持力度,共给予投资8150万元,其中国家4850万元,省2820万元,市480万元。所有这些支持,都对这样一个基础薄弱、财力紧张的地区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同时历届县委、政府充分审视分析和深刻认识到“古城存在的唯一性、古城保护的完整性、古城文化的厚重性、古城景点的多样性、古城内部的混合性”这样一些基本特征,积极借鉴国内外成功经验,坚持以人为本的施政观念和经营城市的发展理念,从解决发展过程中体制、机制、资金、技术等方面的问题着手,走出了一条保护与开发并举、建设与管理并重的路子,最终实现了文物保护、旅游发展、城市建设共赢的目标。在短短的几年间,古城以其丰富多彩、古色古香的人文景观,成为国内外游人向往的旅游胜地,旅游产业有力地拉动了县域经济和社会的快速发展。如今的古城,已经成为展示中国汉民族文化的大型博物馆,成为我县经济与社会持续发展的拉动力,成为全省的旅游龙头。年,古城共接待国内外游客63万人,门票收入4800万元,旅游及相关产业综合收入4.3亿元,分别是年的20倍、25倍和18倍。分析古城旅游业的发展,大致有这样几个方面:
一、坚持保护为主的原则,全面夯实旅游发展的基础。
县在发展旅游产业的过程,始终遵循“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始终遵循保护文物就是对历史负责、对未来负的思想,始终遵循保护文物就是发展旅游的理念,全方位地加强文物保护工作。
一是实施依法保护。在省、市的高度重视下,年11月30日,山西省人大常委会颁发了《古城保护条例》,这是全国第一个针对历史文化名城和遗产保护的省级立法,这一条例成为县保护古城的法律依据,成为制定县城建设规划、古城保护规划、旅游发展规划和古城保护管理制度的大纲。根据《古城保护条例》,经山西省政府批准,先后出台了《县县城总体规划》和《县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年县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传统建筑和历史街区保护的若干规定》和《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集中管理办法》;针对古城内消防设施失天不足的问题,县政府制定出台了《加强文物单位、古城区消防安全管理的规定》和《古城内电气线路改造的方案》。特别是最近以来,以市政府文件上报省政府《古城消防安全隐患问题整改和基础设施建设方案》,得到了省领导的高度重视,省长亲自做出批示,副省长组织召开了专门协调会予以研究解决。所有这些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方案的出台,使文物保护工作更具操作性,更加具体化,促进了文物保护法制化进程。近几年来,根据文物保护法律、法规、制度和规定,坚持“修旧如旧、以存其真”的方针,县先后对古城内主要街道两侧的房屋和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实施了维修,拆除了不协调建筑,有效制止了乱拆乱建和破坏性建设,保护了古城完整的风貌。
二是实施古城内单位和人口搬迁工程。年以前,古城内有近5万常驻人口,多数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聚集在古城内,人口密度比上海、北京等大城市高出十几倍,超负荷的人口密度对保护古城、管理城市及发展旅游带来了很大的困难。为减轻古城人口承载压力,县把古城内单位和人口搬迁作为有效保护古城的重要举措,做为市政建设的重点,持续予以推进。年底,县委、政府、人大、政协率先迁出了古城,至年共带动80余个机关和企事业单位搬出古城,累计投资2亿多元,直接或间接带动古城内2万多人口外迁,古城内人口减少到现在的2.7万人,为保护古城、发展旅游创造了宽松的条件。
二、坚持政府主导和市场运作并重的原则,大力推进旅游产业化发展。
旅游是一种特殊的产业,发展旅游产业是一项系统工程。在此过程中,县县委、政府在充当旅游市场建设与发展主角的同时,积极运用市场经济法则,引导全社会支持和发展旅游,二者互为补充,互相促进,大大加快了古城旅游业的快速兴起和发展壮大。
一是文物景点保护实施政府主导。古城与其它景点、景区不同,有它的特殊性,是文化内涵性旅游城市,是以文物、文化资源为主的旅游城市。特别是古城内,既是居住区,也是旅游区,是一个社区和景区特征皆有的混合体,因而,旅游市场管理具有不同于其它旅游胜地的特殊性。鉴于此,文物景点开发和文物保护必须以政府为主导。近几年来,县政府先后投资4000余万元,对古城墙、双林寺、日升昌、镇国寺等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了维修,实施了护城河、环城路、城门综合整治工程;采取股份制、合作制的形式,完成投资5000多万元,对文庙、县衙署、城隍庙实施修复,如今都开辟成为景点向游人开放,成为古城的骨干景点。
二是历史街区开发吸引社会力量。为了更好地保护古城内一大批古民居、古建筑,县从明清街国有房产经营权转让入手,探索政府指导下的社会化发展旅游产业的路子,通过政府出政策、定规划,利用社会力量实施了明清街修复,形成了如今的旅游产业街。以此为契机,采取经营权转让和产权拍卖两种办法,先后对古城内20余处古建筑产权和100余处古建筑经营权进行了公开拍卖,拍卖之后,按照古城保护方面的规定和旅游发展的规划,统一制定维修方案,并严格监督其维修和利用,先后对西大街、东大街、衙门街、城隍庙街、北大街等古城区实施了修复。这样的举措,不仅弥补古城维修保护资金的不足,而且加快了旅游产业化发展。近几年全社会用于古城保护的资金达2.5亿元,建成了特色购物、特色餐饮、特色住宿、特色娱乐等方面的6条旅游产业街,发展了400余辆旅游车辆,建成了40余家具有传统风情的民俗宾馆、民俗客栈,开办了80余家旅游购物店铺,形成了20个景点,旅游及相关行业从业人员达到4万余人,在拉动居民增收、安置国有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就业等方面发挥了旅游业独特的幅射力。
三是旅游配套建设依靠市场运作。吃、住、行、游、购、娱是旅游业的六大要素,但由于古城基础设施建设比较薄弱,在旅游快速发展的同时,显露出配套不健全、要素不完善的问题,这是制约古城旅游业发展壮大的主要因素。对此,县采取练内功提高服务水平、出政策吸引市场投资两种方法,发展旅游要素市场中的薄弱环节。一方面,县委、政府鼓励民营企业大户,积极投资旅游接待设施,发展绿色环保产业,年以来,全县新建成了3家星级以上标准的宾馆,其中投资近8000万元的丽泽苑国际大酒店具备四星级标准,年9月份国际摄影大展前已经正式投入运营;还有在建的4家星级宾馆预计年投入运营。另一方面,为了提高古城内民俗宾馆接待服务水平,创出地方传统特色,经过省质量技术局审核,通过了《古城民俗客栈星级评定标准》,这是我国唯一的地方传统客栈评定标准,对县民俗客栈特色化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目前已有6家民俗客栈通过了星级评定。年年底,县聘请我国旅游界魏小安等专家和权威规划单位,开始组织编制《古城旅游发展规划》,预计年8月份完成,该规划将为县旅游业实现更快更好的发展提供科学有力的指导。
三、坚持改革创新的原则,全面加强古城保护与利用。
古城是世界文化遗产,为了保护好这块来至不易的金字招牌,并利用好它造福后人,发展旅游业,县在体制、机制的改革和创新上做了一些有益的尝试。
一是深化管理体制改革。为切实加强对古城内3000余间公房的维修管理,年撤消原房管所,成立房管局;为了加强对古城环境卫生的管理,撤消原市容办,成立环卫局;同年实施了以成立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组建古城股份旅游有限公司、实行古城门票“一票制”为主要内容的旅游三项改革,旅游运行管理迈上了一个新的台阶。县在全国的县城中第一个成立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及城管监察大队,将8个单位的部分或全部行政处罚权进行集中,执法局及监察大队成立以来,充分发挥其力量集中、处罚权集中的优势,组织拆除了2.8万平方米的违章建筑和不协调建筑,在古城保护、旅游市场管理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古城股份旅游有限公司组建成立以来,发挥其企业融资、项目投资的平台作用,已经与国家开发银行签定了3亿多元的古城保护、旅游开发项目贷款,开发了建筑面积近4000平方米的星级民俗客栈;古城门票实行“一票制”以来,有效解决了部分景点私设回扣、扰乱旅游市场的问题。
年12月份,县根据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要求,彻底理顺了文物保护管理体制,成立了“世界文化遗产古城保护管理委员会”,由县长担任委员会主任,全面负责全县文物保护、管理和利用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为县政府的常设机构,办公室主任由文物局局长兼任。目前,古城文物保护、旅游开发已经形成了“管委会全面负责保护、管理和利用等方面的工作,旅游局负责旅游行业管理、宣传促销等工作,旅游公司进行旅游项目开发、经营等工作,执法局负责城市行政执法管理等工作”的管理运行模式。
二是创新经营城市办法。为了整合城市资源,加快古城保护和新城建设,县实行了国有土地集中储备制度,创新经营国有土地、房产和广告权等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模式,把国有闲置资产推向市场。先后拍卖了县人大、水务局、财政局、交通局、农机中心等10多处房产,拍卖了新城区近400亩国有土地,为政府筹集了6000余万元的建设资金。仅年以来,利用市场运作的方式,铺开了3个上亿元的住宅小区建设工程,政府投入铺开了三大类40余项文物保护、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旅游开发工程。同时,将城市公交线路运营权、道路广告经营权等无形资产进行了拍卖,城市公共服务业主要依靠社会资金实现了快速发展。
四、坚持综合整治的原则,全面改善古城环境。
古城因其古老的建筑和弥足珍贵的价值而闻名,同时,也因其古老而暴露出基础设施建设先天不足的问题,成为社会各界、新闻媒体关注的焦点,成为古城保护、管理和利用中最大的瓶颈制约。曾经一度时期,古城内建筑破旧不堪,道路坑凹不平,街上电杆如林,空中线缆如网,新城区交通不畅。针对这一系列问题,县从年开始,按照“保护古城、改造旧城、建设新城”的城市建设思路,一以贯之地实施城市环境综合整治,经过几年的努力,取得了明显成就。
一是中小街巷改造初见成效。古城内共有200条大中小街巷,按照先大后小的顺序,投资7000余万元,对古城内86条主要道路进行了硬化,部分街道进行了线路入地和上下水改造,极大改善了古城内面貌。
二是古城消防得到加强。年以前,古城内只有3个消防栓,目前已达到45个,并结合古城内道路改造,对部分主要消防供水管网也进行了改造。新购置了一部小型消防车,解决了大型消防车难以进入古城的问题。结合城网改造,对古城内临街古建筑的电气线路进行了阻燃改造处理,不仅美化了环境,而且消除了电气线路老化带来的火灾隐患。
三是新城建设初具框架。为加快新城建设,近几年共投资5000余万元,建设了贯通新城东西的柳根路、连接祁临高速公路的引线和康宁街,东城区新建了东关大街,古城绕城墙新建了环城路,新城外新建了外环路,构筑了四通八达的道路网络,进一步拓展了新城发展空间,加快了新城开发。目前,东部形成了以中学、人武部等单位为主的东城新区,西部有在建的天鸿家园住宅小区、行政审批大楼和即将投资开发的柳根花园住宅小区,南部形成了以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居民住宅为主的新城区。
四是绿化亮化取得进展。近几年投资300多万元,对古城内的主要街道安装了仿古路灯,古城内的部分民俗宾馆、饭店、商店自已投资安装了高档的宫灯和风景灯,现在整座古城夜间灯火通明。先后对高速公路引线、康宁街、柳根路、顺城路等新城主要道路实施了标准较高的亮化工程,别是高速公路引线和康宁街已经成为新城区的一大夜景。同时,积极发展城市公共绿化事业,建成了北门外广场、峰岩广场、柳根路小游园等10余处绿地,30余个单位进行了高标准绿化,县城绿化面积由年的人均不足1平方米增加到目前的3.5平方米,城市环境明显改善。
五是旅游厕所建设取得突破。古城旅游厕所少、标准低,是游客和社会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年,县投资300余万元,新建了7处星级厕所,改造了500余处居民旱厕,不仅方便了广大游客,而且净化了古城空气。
多年来,县在处理古城保护、管理、利用三者之间的关系方面做了许多积极的探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较好地保护了古城这一世界文化遗产,弘扬了汉民族文化,促进了以旅游为龙头的县域经济结构调整,也对全市、全省的旅游起到了拉动作用。但是,县在发展旅游的同时,也面临着种种压力和困难。
一是古城消防设施先天不足。2.25平方公里的古城内多数为砖木结构建筑,年久失修,耐火等级低,而且古城内没有消防站,供水管网压力不够,电气线路老化现象严重,需要投入大量的资金去消除隐患。
二是古城内道路急需改造。尽管近几年来,古城内主要街道得到全部硬化,部分已经缆化,但古城内还有近120条中小街巷未实施改造,严重影响到古城的旅游环境。
三是古城内企事业单位搬迁任务繁重。古城内目前仍有10余个企事业单位尚未外迁,其中柴油机厂、第二针织厂、泉永棉织集团、农机公司等国有集体企业由于包袱过重,改制难度大,直接影响到搬迁进程。法院、公安局等单位由于资金紧张,无力新建,搬迁也面临很大困难。这些企事业单位的建筑与古城风貌极不协调,需要尽快搬迁。
四是旅游要素市场还不完善。尽管县目前已经基本能够满足游客吃、住、行、游、购、娱的需求,但多数游客反映,古城缺少娱乐项目,缺少大规模、系列化的旅游购物市场,满足不了游客的多元化消费需求。
基于以上问题,建议省政府从保护古城不仅仅是人民的责任,也是全省人民乃至全社会的共同责任的角度出发,举全省之力,保护古城。具体应集中研究帮助解决以下两方面的问题。
1、配套政策问题。一是古城保护费征收政策。建议将古城保护费纳入古城旅游门票之内,通过适当提高古城门票价格,确定一个合理的古城保护费标准。古城保护费实行专款专用,严格用于古城的保护,其正体现“遗产保护,人人有责”。二是招商引资政策。对凡到投资开发、符合国家产业和环保政策的项目,省发改委、国土、工商、经贸、环保、金融等部门在项目立项、规划审批、土地征用及银行贷款等方面应给予倾斜照顾,简化审批手续,简化办事程序,促使尽快成为外商投资的热地。三是作为一个特殊的县份,在城维费提取比例上,应该享受地市级标准和政策。四是仿照地市级政府所在地的模式,在城内设立街道办事处,加强对社区市民的教育管理。
2、综合支持问题。建议在今后三到五年内,省直有关部门充分发挥各自的部门职能优势,集中人力物力财力,帮助支持实施一揽子工程项目。旅游部门重点加强对旅游业发展的业务指导,帮助培养和引进各类旅游高级管理人才;文物部门倾斜文保项目资金,帮助对县境内双林寺、镇国寺、文庙、慈相寺等国家重点文保单位进行抢救性保护建设;建设部门逐年加大对县城市维护费的资金扶持力度;省经贸委等部门对柴油机厂、棉织厂、二针等古城内企业批准执行计划内破产,享受计划内破产政策补贴;劳动部门对上述企业的职工采取失业基金补贴政策或者下岗工人出再就业中心给予补贴政策,帮助完成这些企业的搬迁改造;交通部门对城区乃至城周交通要道的建设与养护给予更多的倾斜支持;水利部门把古城防汛工作列入重要日程,尤其是对县柳根河综合整治工程每年给予300——500万元的项目补助资金;林业部门每年倾斜支持300万元的绿化项目资金,以加快古城及新城绿化建设步伐,尽快改善生态环境;电力部门对古城内中小街巷缆化硬化给予更多的资金扶持,帮助在2——3年内全部对中小街巷进行硬化改造,对电力、电信、电视等三电线路全部完成地埋,上下水全部配套,切实改善古城基础设施条件。
文物拍卖管理办法范文6
本刊记者:2016年3月初,国务院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指导意见》,其中明确指出“鼓励民间合法收藏文物,支持非国有博物馆发展”,郭总您的工作就是经营文物艺术品,对此有什么感想?
郭学仁:国务院印发的这个文件,对于民间收藏市场而言,犹如打了一剂强心针:国家认可民间收藏了。
鼓励、支持民间合法收藏,最重要的首先是对民间收藏的观念要转变,要认可、承认民间收藏。在观念上不认可,忽视,就没有办法鼓励和支持。过去一段时间里,有些人面对民间收藏如临大敌,很害怕,不敢、不愿意与民间收藏为伍,总觉得认可、支持或者说接触民间收藏自己就有嫌疑,说不清道不明。
实际上,民间收藏是文化传承的重要途径和手段之一,民间收藏是国有文物收藏的一个重要的补充,民间收藏有很多有价值的文物。民间收藏者不一定是文物贩子,多数人是出于对中国传统文化的热爱才参与收藏、保护文物,对于有价值的藏品一般不会轻易转手出售。
民间收藏需要政策面的支持
本刊记者:《国家文物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国家文物局“2017年工作要点”里面有大篇幅的文字提及民间收藏,3月3日刘玉珠局长在两会期间接受记者采访时也指出,要“促进文物市场的活跃有序”。从实际出发,您认为支持、引导民间收藏,有哪些具体的方法可资参考?
郭学仁:近年来,国家文物局在鼓励和支持民间收藏文物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如积极回应社会关切,批准七家民间收藏文物鉴定试点单位,面向社会公众开展民间收藏文物鉴定;召开鼓励民间合法收藏文物工作座谈会,开展民间文物收藏情况调研;印发《文物拍卖管理办法》,激发企业经营活力,推动文物拍卖活跃有序发展。
民间收藏情况复杂,容易出现偏差,需要文物部门进行正确的引导和指导。这几年,接连曝出的几起事件,也正好说明了文物部门主动介入民间收藏的重要性和紧迫感。
在具体操作上,比如举办民间收藏精品展览、出版民间收藏精品、评选民间收藏家、规范古玩市场、加强文物市场管理队伍建设、在媒体开辟民间收藏专栏等等。
在开展、举办一系列具有权威性、引导性的展会、活动,以及民间收藏文物艺术品的鉴定、出版等方面,文物部门可以支持、主办或者委托相关单位主办。
就拿民间收藏类的出版物来说,现在市场上数量很多,但是没有可信度,]有权威性,没有影响力,原因是没有文物部门的指导。全国各地收藏者收藏有相当数量具有一定价值的文物,如果能得文物部门的支持、指导,由文博专业人士参与鉴定把关、精选藏品、编辑出版全国范围的藏品大系,将对文化的传播、民间收藏知识的普及带来很大影响。
应该充分发挥国有文物商店的作用
本刊记者:一段时期以来,国有文物商店保护文物的作用被慢慢淡化了,在新时期,您认为当前其作用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
郭学仁:文物商店在收集、保护流散在社会上的文物方面,起到了巨大的作用,很多博物馆通过文物商店丰富了馆藏。以湖南省文物总店为例,现在仍然收藏有国家一级文物11件,包括南宋官窑三足水洗、元代青花梅瓶、永乐青花扁壶、永乐甜白釉僧帽壶等,有几件长期借给湖南省博物馆展出。我们一直在发挥征集职能,积极为博物馆征集文物。20152016两年,为4家国有博物馆提供了近2000件藏品,其中包括部分珍贵文物,一家博物馆得到我们提供的藏品补充后,馆藏数量、质量迅速提高,从二级博物馆升为一级博物馆。今年我们还将为几家博物馆提供藏品,第17届文博会期间,就有一家博物馆征集了70件纸质文物。
国有文物商店是文博单位的组成部分,全国各省市的国有文物商店都是老牌文物店,相互之间甚至与民间收藏爱好者都有着广泛的、密切的联系,有自己独特的网络、专业技术人才、藏品、鉴定、经营管理等方面的优势,社会对文物商店的品牌、信誉是认可的,文物商店在鼓励和支持民间收藏方面是有得天独厚的优势的,应该发挥文物商店的主渠道作用。
国有文物商店生存有压力
本刊记者:在市场经济中,国有文物商店的经营目前存在哪些优缺点?
郭学仁:国有文物商店是特定历史条件下的产物,在市场上早已失去了“一统天下”的地位,但文物商店的优势依然存在,不能忽视。
国有文物商店是自筹自支的事业单位,在完全竞争的市场条件下,与私人文物商店处于不平等的竞争地位,束缚多,压力大,其劣势不言自明。一方面要为职工的生计奔波,千方百计、挖空心思做好传统经营,保证按时发放工资福利;另一方面既然是事业单位,要以专业、职业和敬业,努力干好文物事业,发展文化产业。
国有文物商店在经营发展中遇到了很多问题,比如思想观念、体制机制、市场竞争、资金短缺、藏品减少、人员老化等方面都存在问题。以湖南省文物总店为例,店里有70余名职工,退休职工就达40余人,生存压力很大,我们常戏言“下雨天背稻草,越背越重”。做好传统经营,不能光靠吃老本,否则会坐吃山空;做好传统经营,也不能老是以传统的方式,否则会门可罗雀。一定要开拓进取,大胆改革,转变方式,跳出传统柜台被动经营的模式,开辟多渠道经营,多管齐下,多措并举,多元服务。
文物商店与人、财、物直接打交道,对职工的素质、自律性要求较高,我们也非常注重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各项规定的学习,这一点与私营店有着较大区别,不像私营店只讲求买进卖出、以赢利为主。
把握市场行情,适时调整经营方向
本刊记者:近几年来文物市场行情调整的幅度非常明显,对湖南省文物总店的经营有什么影响?
郭学仁:受宏观经济影响,文物市场正在进行深度调整,这也明显影响了我们的门店销售,形势不容乐观。为适应市场变化,我们跟着市场走,围着市场转,顺着市场变,顺势而为,及时转变经营思路,调整商品结构,积极突围,逐渐加大中低价位文物的市场投放。我们注重从文物的文化属性、艺术品质、艺术品位等理念培育市场,服务民间收藏,放水养鱼,不杀鸡取卵。近年来,湖南省文物总店经营的瓷器、玉器、杂件以及湖南名家书画作品收到市场追捧,销售情况较为理想。
国有文物商店需要开辟新的业态
本刊记者:文物商店生存有压力,在传统经营之外,您做了哪些方面的新探索?
郭学仁:思路决定出路,要发展,就要创新。国有文物商店需要开辟新的业态,探索适合自身发展的新模式,寻求新出路,增强自身造血功能。
湖南省文物总店从2009年开始试水文物博览会,每年春秋两季举办两次,由湖南省文化厅、湖南省文物局主办,到今年春季已经是第17届,经历了从无到有、由小到大、从弱到强的过程。虽然文博会起步晚,但是有主管部门的领导和支持,再加策划务实、精心组织、服务热心,已经成为国内人气较旺的民间收藏品展示、交流、交易平台,在全国民间收藏领域得到认可,产生了较好的影响。
2015年的文博会被湖南省文化厅评为年度“十大文化事件”,2016年湖南省文物总店被湖南省文化改革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湖南省文化厅、湖南省财政厅评为“湖南省特色文化产业示范基地”,这是对我们工作的认可和支持。
文博会期间,有的交流、交易在酒店的床摊、市场的地摊、其他古玩城进行,并不是在文博会的主会场内开展,但却是在文博会的影响下带动起来的,文博会起到了重要的引导作用。重要的是,文博会带动了湖南,特别是长沙市文化产业和相关产业的发展。2015年以来,连续举办17届,总参展商家19829家,总参展客商27万人次,不但实现总成交额29.4亿元(见表一),而且还有效带动了交通、旅游,特别是湖南省文物总店周边住宿、餐饮、购物、娱乐等相关产业的发展。湖南文博会的成功举办,对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收藏,对于发展文化产业、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的文化需求,对于提升文化文物对社会经济、生活的关联度和对经济发展的贡献率,都具有积极和重要的意义。
开放文物鉴定业务,不做虚假鉴定
本刊记者:湖南省文物鉴定中心2005年开始面向社会开展文物鉴定业务,如今发展怎样?
郭学仁:湖南省文物总店和湖南省文物鉴定中心两块牌子,一套人马。经过十余年的探索、实践,在陶瓷、书画、玉石、杂项等门类的文物鉴定积累了一定的实践经验,树立了良好的行业信誉。我们坚持公平、公正、诚信的鉴定原则,管理规范,科学严谨、实事求是,恪守职业道德,确立了民间文物鉴定、涉案文物鉴定的权威性和影响力,每年鉴定文物大约在万件左右。
2014年湖南省文物鉴定中心被国家文物局列为民间收藏文物鉴定试点单位,2016年再被指定为全国第一批13家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机构之一,得到国家、社会的认可、信赖,名正言顺。中心的鉴定力量强,拥有一支高水平的22人专家团队,都是有着丰富鉴定经验、在省内外知名的专家,保证了鉴定的真实性、科学性。
2016年,我们举办了多期古陶瓷、古玉器鉴定培训班,学员来自省内外文博机构,同时吸收部分民间收藏爱好者参加。古陶瓷鉴定班全体学员发出全国首份文物鉴定倡议书:恪守职业道德,杜绝虚假鉴定,努力营造守信自律、健康有序的文物鉴定秩序。
在涉案文物鉴定方面,2016年受理省内外涉案文物鉴定50起,其中,省内23起,省外27起;鉴定文物9477件,其中三级文物40件,一般文物9437件。
不应忽视国有文物商店的社会教育功能
本刊记者:从您的实践看,作为文博单位的国有文物商店,其社会教育功能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
郭学仁:国有文物商店不是仅仅买卖文物的场所,还是社会服务的重要平台,是博物馆社会教育的有效补充和延伸。
很多人走进文物商店,不是来购买文物,而是来学习观摩――他可以上手实物与文物零距离接触,方便学习文物知识、提高鉴赏能力,可以与店内的专业人员进行交流,比参观博物馆隔着玻璃看藏品的学习更直观。
博物馆展品大部分来自考古出土,时代久远,与现代人有着时空上的距离,文物商店展品多凳窃明清以来的物件,年代较近,又接地气,更能唤起受众的情感共鸣和乡愁记忆。文物商店也是弘扬传统文化,传播中华文明的重要平台,我们不应该忽视这种社会教育功能。
2016年,湖南省文物总店举办了6场文物知识讲座,每次讲座之前先举办专题性展览,比如民间收藏的长沙窑瓷器展、古代玉器展、红色收藏展等,先看展览,再听讲座,很受民间收藏爱好者欢迎。通过开展丰富的活动,既引导了民间收藏,又扩大了湖南省文物总店的影响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