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化营商环境申报材料范例6篇

优化营商环境申报材料

优化营商环境申报材料范文1

XX政务局:

政务局于7月6日组织全体干部职工学习XX市深化“放管服”改革转变政府职能暨优化营商环境动员会,XX传达了会议的主要精神以及政务局下一步主要的工作任务,现将下一步主要工作汇报如下:

一、制定工作计划

(一)制定三个工作方案

1、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的指导意见》、《XX省深化“放管服”改革“六个一”行动实施方案》和《X深化X“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实施方案》,制定《XX”最多跑一次”行动方案》。

2、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的指导意见》、《XX深化“放管服”改革“六个一”行动实施方案》和《XX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实施方案》,制定《XX“企业和群众办事力争只进一扇门”行动方案》。

3、根据全国、全省深化“放管服”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的指导意见》和《XX省深化“放管服”改革“六个一”行动实施方案》和《XX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实施方案》,结合XX实际,《制定XX县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实施方案》。

(二)编制办事指南和业务手册

各部门对新列入的行政许可事项,按照填写后的《XX人民政府拟承接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附件2)编制本单位办事指南和业务手册,政务局和编办根据新的本级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制定和公布各部门进驻政府服务实体窗口和网上服务大厅办理的政务服务事项实施清单,明确办理方式和网上办理深度,审批实施部门要根据本部门的行政许可事项编写办事指南,明确具体实施机构、受理地点、受理方式、申报材料、审批流程及审批条件、办理时限、送达方式等要素,其中办事指南(完整版)要在本级政府网站和同级政务服务网上大厅公布,供当事人查阅和下载,办事指南(简版)要摆放在设有实际办事窗口的实体大厅,供当事人取阅。(正在进行中)

   (三)认真做好全市政府机构窗口服务督查问题整改

XX政务局严格按照《XX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全市政府机构窗口服务督查问题整改工作的通知》通知要求,对全县的窗口单位进行调查,督促XX31家单位完成书面自查报告,各单位从基本情况、存在问题、整改措施三个方面进行自查,为下一步标准化建设打下良好基础。

二、对全县分中心进行调研

XX目前有交警、公安、国税、地税四个分中心,前不久,人社局新盖一楼大厅把原分散的医保、社保集中在一起,形成比较大的办事厅,按会议要求,分中心只保留2个,XX只能把公安的业务办理并入政务中心,国税和地税并入国税大厅,保留交警、国税大厅两个分中心。结合XX实际把人社局定为分中心作为过渡期。

优化营商环境申报材料范文2

一、积极采取措施大力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

(一)建立小微企业培育库

以现阶段我市登记的39561户个体工商户建立小微企业培育库,确定“个转企” 重点培育对象。

(二)加大力度做好个转企引导工作

对拟登记的个体工商户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开展登记工作,对具备开办企业、公司条件的引导其办理企业、公司登记;对生产型、服务型、商贸型个体工商户要重点做好“转型升级”登记引导工作。

(三)开辟“绿色通道”,优化服务质量

在服务窗口开辟“绿色通道”,为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提供一站式服务,从指导、填表、申请、审批、发照等实行“一条龙”服务,采取提前介入、延时服务、贴心服务、特事特办等服务措施。个体工商户转企时,在其名称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的相关规定,并且与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或者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字号、商标不相同的情况下,可以保留原字号、商标。支持个体工商户成为转型后的小微企业的股东。转型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可使用原企业名称,转型为公司制企业的,可以在原名称后加“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对个体工商户获得驰著名商标、“守重”企业等各种荣誉称号在转型后仍可延用。

(四)为转型成功的企业做好后续服务工作

及时提醒已经转型成功的企业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年报,并积极了解企业经营状况和发展过程中的实际需求,帮助他们主动和相关部门沟通,解决经营中遇到的实际困难。目前,我市今年引导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小微企业户数为195户,完成比例为100%,新转公司制小微企业户数为175户,完成比例为299%。

二、深入推进行政审批规范化建设

深入推进企业登记“多证合一”、全程电子化登记、“双告知、双随机、一公开”和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等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及时建立并完善窗口工作制度,全面落实一次性告知制、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等业务管理制度,规范工作人员服务行为。要求窗口工作人员必须牢记企业注册登记所需的提交材料,向服务对象一次性告知所需要的法定必备材料、法定程序及办理流程,受理人员对服务对象所办业务一次性了解清楚并一次性解答清楚,当服务对象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时,窗口工作人员当场一次性告知应当补齐的全部材料,不致使服务对象多次来回往复。并按照上级部署积极推进“电子营业执照和全程电子化网上登记”,向社会公开法定审批事项、职责范围、办事流程、监督投诉渠道,为小微企业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注册登记服务。

三、进一步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简化审批手续,方便小微企业经营场所登记

在确保人身财产安全、无污染、不扰民的前提下,放宽小微企业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对从事无店铺零售业经营的小微企业允许“一址多照”,允许物理分割地址或集中办公区登记为小微企业经营场所。支持小微企业进入众创空间经营,允许其经营场所“席位注册”。允许创意、设计、软件等领域的小微企业和自由职业者,将住宅、公寓登记注册为经营场所。

根据《聊城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之规定,登记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不审查房屋的产权权属、使用功能及法定用途。实行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制,承诺应就房屋的产权权属、使用功能及法定用途等做出符合事实和规定的承诺,申请人凭《聊城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书》申请登记。

四、加强小微企业监管

加大对无证无照经营的清理打击力度,维护诚信守法、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为小微企业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严格把握政策界限,规范办案程序,坚持文明执法,杜绝粗暴执法,预防群体性事件发生。提高市场监管制度化、规范化、法治化水平,提升监管效能,构建公平有序、和谐稳定的市场经济秩序,助力营商环境不断优化提升。

五、强化小微企业信用监管体系建设

2018年以来,临清市市场监管局着力深化“放管服改革”,将加快企业信用信息归集公示与共享工作,作为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实现小微企业信用监管、协同监管、联合惩戒和社会共治的目标的重要举,将“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作为进一步释放市场活力,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手段,在协同监管平台的建设和运用中创新工作思路、强化工作措施,充分发挥牵头单位作用,在提升信用监管体系方面取得了显著的成绩。

(一)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

小微企业信用信息归基公示与共享工作是“放管服”改革的重要内容,是实现涉企社会共治、构建诚信体系的基础,能够为科学监管、精准监管提供更加有力的数据支撑。为进一步推进各单位对平台大数据的有效管理运用,积极协调,市市场监管局于8月8日在行政服务中心举办“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协同监管平台(山东)”工作推进会,市直63个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参加了培训推进会,会议对小微企业提出了部署和要求,建立了小微企业信用信息共享、责任追究、奖励等措施。

(二)进一步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模式转变。

市场监管局充分利用现有资源,依托部门协同监管平台的建设和运用,逐步提高“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模式推行,为各协同监管单位开通“双随机、一公开”模块,并印发操作指南,进一步推动集涉企信息互联贡献、大数据监管、联合抽查、综合执法、联合惩戒于一体的新型执法体系的形成,释放市场活力,优化市场营商环境,截止11月30日全市市场主体双随机抽查公示率100%。

(三)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

按照“谁公示、谁负责”的要求,各单位严格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对提供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对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抽查检查等信息通过平台及时、准确归集公示。同时,指导各业务部门,向社会公众广泛宣传、介绍小微企业基础数据库和信用监管信息公示应用平台功能,教育非小微企业守法经营、重视信用。通过小微企业信息公示,提升企业“珍惜信用、维护信用”的意识,加快构建以信息归集共享为基础,以信息公示为手段,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制度,让失信企业“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监管服务部门操作平台”,为各部门提供应用操作,落实国务院、省市政府关于“双告知”、“双随机一公开”等事中事后监管工作要求,厘清了各部门市场监管职责,推进了新型信用监管体系建设。          

六、存在的问题

(一)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办理登记缺少技术支持

 现山东工商网上登记服务平台更新后,支持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方便企业进行登记注册,但是该系统无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的选项,致使企业只能选择到登记窗口现场报送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申请。特别是随着商事登记改革的推进,公司设立登记提交的材料越来越简化,投资者大多数直接选择办理新公司设立登记,并不选择办理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的手续。

(二)个体工商户对于设立企业及需要提交的材料了解有限

我市登记窗口放有办事流程、办事指南,工作人员在受理业务咨询时将办事的流程和提交材料会一次性告知办事人。而且在公共邮箱中提供提交材料申请表格和模板,申请人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参考填写。可即便如此有些办事人员在办理过程中不理解需要提交材料的内容,特别是个体工商户认为办理企业提交材料相对个体工商户多,而且升级后在税务机关需要提交的材料相对也会增加,对升级企业有畏难情绪。

三、关于下一步工作的建议及措施

(一)加强宣传引导,大力宣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

建议定期开展培训、宣讲会,或者充分利用普法宣传等契机,通过各种媒体手段加大力度宣传国家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优惠政策,大力宣传《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商事登记改革的内容、成效,办理企业登记应注意的事项,企业经营中需要防范的法律风险等,激发社会公众的创业热情,让企业明白开办,守法经营。另外大力宣传现代企业制度的比较优势,切实打消广大个体工商户的思想顾虑,提高“个转企”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优化营商环境申报材料范文3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针,认真落实南通市政府为民办实事工程项目,全面贯彻南通市粮食局全年工作部署和要求,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出发,充分发挥部门职能,强化粮油销售市场监管,规范经营行为,全面提升粮油食品安全水平,努力从根本上改善粮油食品消费环境,将创建“五放心粮油销售店”活动办成一项真正为民、惠民为老百姓办实事的工作,确保粮食安全,确保消费安全,让政府满意,让人民放心。

二、工作目标

20*年在全市创建至少7家“质量放心、卫生放心、价格放心、计量放心、服务放心”的粮油销售店。

三、组织机构:

建议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或政府办副主任牵头,市食安委、粮食、工商、质监、卫生、物价等部门分管负责人组成*市创建“五放心”粮油销售店工作领导组。领导组下设办公室,成员由市粮食局有关人员和各相关部门的具体办事人员组成。办公室设在市粮食局。市粮食局相应成立创建“五放心”粮油销售店领导小组。组长由局主要领导担任,分管领导任副组长,组员有产业指导科、计划储运科等科室负责同志。

四、“五放心”粮油销售店标准

1.质量放心:经营的粮油产品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经批准的企业标准。所有产品有QS标志;

2.卫生放心:店容店貌整洁卫生,粮油店具有“卫生许可证”,从业人员领有“健康证”;

3.价格放心:实行明码标价,质价相符;

4.计量放心:经营用计量器具齐全,计量准确,不短斤少两;

5.服务放心:文明经商,诚实守信,服务周到。建有文明服务规范和管理制度,并上墙公布;在店堂内设立意见箱,公布举报电话和便民服务公约、质量承诺书、监督电话,接受社会监督。履行对消费者的各项服务承诺,保证投诉完结率100%。

五、“五放心”粮油销售店的评选范围和要求

(一)申报评审范围:全市从事粮油批发、零售经营的粮店、粮油食品店和超市粮油销售专柜。

采取自愿申请,联合评审,统一标识,分步实施,逐步推开的办法,按照坚持标准严格审批,优先考虑守法经营、消费者反映良好、申报态度积极的粮油经营者。

(二)申报条件:

1.有一定的经营规模,有固定的经营场所(营业面积20㎡左右)和相对稳定的工作人员(2人以上);有必要的经营、仓储设施和经检验合格的计量器具;三证齐全、有效(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从业人员健康证);未发生过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和其他各种侵害消费者权益的事件。

2.有严格的质量管理、质量监督、质量保证体系和制度,有稳定的进货渠道,把好商品采购关、仓库保管关、柜台上货关,不以次充好、不掺杂使假,不经销“三无”商品和假冒伪劣商品。

3.坚持明码标价、质价相符,计量准确,不搞任何方式的虚假让利。

4.经营环境规范、整洁、美观,商品、器具和库房清洁卫生。

5.诚实守信,遵守商业道德,设立意见箱,公布举报监督电话,履行对消费者的各项服务承诺,保证投诉完结率100%。

6.遵守《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服从国家宏观调控需要,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管和群众监督。

7.服从市创建“五放心”粮油销售店工作领导组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及时上报有关报表、资料。

六、“五放心”粮油销售店的申报评选程序

(一)宣传发动

市创建“五放心”粮油销售店工作领导组办公室通过多种形式向社会宣传关于在全市开展创建“五放心”粮油销售店评审确认的申报条件、要求等有关事项。

(二)根据自愿申报的原则,由申报人填写申报表,并提交以下相关材料:

1.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2.卫生许可证(复印件)

3.工作人员健康证(复印件)

4.计量器具明细表

(三)市创建“五放心”粮油销售店工作领导组办公室接到申报材料后,对材料进行初审,形成相关材料交市创建“五放心”粮油工作领导组审核通过,列入市“五放心”粮油销售店培育对象。

(四)市创建“五放心”粮油销售店工作领导组办公室组织人员对入围者进行考察、辅导、帮助、培育,使其从硬件和软件上符合“五放心”粮油销售店要求。

(五)培育(考察)期满后,由申报者按市“五放心”粮油销售店要求,上报申报表和附件材料,申请评审验收。

(六)市创建“五放心”粮油销售店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对其审查核实,派员进行现场考察,并走访当地工商、质检、消防等有关单位后,形成考察报告,连同申报材料一起交专家评审组评审。

(七)评审通过者再由市创建“五放心”粮油销售店工作领导组审核同意,按市创建“五放心”粮油销售店工作领导组办公室要求,进行统一门面装饰。

(八)由市创建“五放心”粮油销售店工作领导组颁发“五放心”粮油销售店证书和标牌,并向社会公布。

(九)市“五放心”粮油销售店有效期为两年,一年一审。

七、“五放心”粮油销售店的培育

培育对象:经*市创建“五放心”粮油销售店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初审确认后的粮油销售店。

培育方法:采取现场指导和集中培训相结合的方法。现场培训由市创建“五放心”粮油销售店工作领导组办公室派出有关人员去培育点,按“五放心”粮油销售店的标准和要求,以及粮店的规范化经营要求上门进行具体的帮助、指导,督促其从硬件和软件上达到“五放心”粮油销售店的基本要求。集中培训是对初审确认申报“五放心”粮油销售店负责人集中进行培训。

培训的内容:

1.端正经营思想,合法经营、守法经营。宣传贯彻《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质量法》、《食品卫生法》、《价格法》、《计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

2.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并按制度实施。

3.建立健全各种经营台帐、报表等基础资料。

4.督促其配备齐全经营所需的器材、设施。

5.改善经营环境,净化经营场所,为统一标识做准备。

八、“五放心”粮油销售店的监管

*市创建“五放心”粮油销售店工作领导组办公室负责对全市“五放心”粮油销售店的经营管理和销售的粮油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抽)查。粮油质量检测工作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或*市粮食局中心化验室负责。全年检(抽)查不少于四次,并公布检查结果。

九、创建“五放心”粮油销售店的时间步骤

1.3月份向市领导汇报,`建议并确定是否成立多部门的联合创建“五放心”粮油销售店领导组;市粮食局成立创建“五放心”粮油销售店领导小组;召开基层企业负责人会议进行动员;组织局有关人员及基层企业负责人去吴江粮食局参观考察;形成*市创建“五放心”粮店实施方案。

2.4月份组织领导组有关人员去临近的启东、如皋、如东等县(市)进行学习、考察;向社会尤其是粮油经营者进行广泛的宣传;开始受理申报;结合实际制订“五放心”粮店的有关规章制度、设计有关台帐资料等;在受理申报材料的基础上,确定第一批集中培训者名单,择期进行集中培训。

3.5—8月针对已确定的培育对象的实际情况,进行具体指导、帮助、培育,同时对申报者进行质量监督抽样检查。

优化营商环境申报材料范文4

一、简政放权措施落实情况

(一)全面梳理行政审批事项

今年以来,我局严格按照省、市公布的行政审批目录,对现执行的服务事项进行全面梳理,确定审批事项。对上级明令取消或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必须坚决执行到位。建立权力清单制度,围绕国务院、省、市政府关于简政放权的决策部署,及时在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公开取消、调整、清理以及实施单位变更的行政审批项目信息。没有擅自增设审批项目或继续审批已明令取消的审批项目。不存在法律法规外自行设立、实施或者变相实施行政许可的情况,接受群众监督。

(二)压减清理申报材料和各类无谓证明

精简行政许可事项申报材料。全面梳理并压缩审批时限,所有审批事项都要严格按法定时限做到零超时。结合行政许可事项标准化工作,对行政许可所需的申请材料进行全面清理,最大限度精简申报材料,凡无法律、法规依据或无实质性作用的,原则上予以取消,可合并的一律合并;上一个审批环节已经收取的申报材料,下一个环节不再要求提交;申报材料为本部门或本系统发放的,只提供名称、文号编码等信息供查询验证,不再提交原件或复印件;能够通过与其他部门信息共享获取相关信息的,不再要求重复提交。坚决砍掉各类无谓证明和繁琐手续。

(三)加强政务公开

政务服务中心对进驻中心的窗口单位明确提出了大力推进政务公开,提高办事透明度的要求,一是台面上公开了工作职责和人员信息,明确公开了审批事项、责任领导、相关人员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二是围绕国务院、省、市政府关于简政放权的决策部署,及时公开取消、下放、清理以及实施单位变更的行政审批项目信息。三是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及法律法规依据,申请条件、提交材料、办事程序、办理时限、收费标准、做到公开透明。四是公开了各项规章制度,制度全部上墙和在市政府信息公开网站上公布,我局根据工作实际不断对相关制度进行完善补充,接受社会监督。

(四)开展清理权责清单和编制、优化权力运行清单

在省和市政府的统一部署下,我局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及“三定”方案等规范性文件赋予我局权力情况,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对本局各科室的权责进行全面梳理,最后形成“应急管理局行政权力运行流程清单”,就各项事项运行流程图进行编制和优化,并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公布,通过清理行政权力运行流程清单,进一步厘清我局权责事项,规范权力运行,更好地履行各项权力职能。

二、实现审批与监管结合

围绕企业和群众办事需求,以服务对象为中心,优先梳理能向企业和群众提供方便,办事群众可通过登入服务平台查询办理事项的法律依据、申请材料、申请依据、办理时限以及申请表格等信息,切实做到急企业和群众所急、想企业和群众所想,切实做到便民、惠民、利民。我局负责对受理的事项全部录入到服务平台,各有关监管部门通过服务平台对办理的事项进行监管,同时,接收社会群众监督,确保行政审批事项能够事前事中事后无缝对接。

三、提升服务质量

1、减少审批环节,提高审批效率。为进一步减少审批环节,根据省和长春市政府有关文件精神要求,我局将梳理后的所有行政审批事项减少多层审批,实行两岗审批终结制,并对科室负责人充分授权,严禁只咨询、不受理,只受理、不办理,以及多头受理、多头审批等问题。

2、办事流程规范、透明。我局现已明确行政权力事项,

公布办理流程,印刷便民服务指南手册,实现“阳光政务”,透明操作,便于监督。

3、转变工作作风,提高服务意识。通过简化办事程序,创新工作方式,开展电话咨询、电话回访等活动,有效提高工作人员的服务意识、文明意识和效率意识,彻底改变群众办事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现象。

4、精简办事流程,方便办事群众。按照精简高效、方便群众的原则,合理缩短审批时限,所有审批事项审批时限在法定时限的基础上压缩到50%以上,为办事群众节约了大量时间,也节省了办理成本。

5、创新服务理念。始终秉着“为民服务,服务无止”理念,保持“廉洁、高效、勤政、务实”的政务环境,把窗口标准化建设贯彻在改变窗口服务作风上,把便捷企业落实在优化办事效能上,把为民服务体现在服务质量和良好形象上,创优质窗口,展应急形象。

6、完善优化营商制度。一切从实际出发,不仅进一步完善我局《上门审批制度》、《联合审批制度》、《联席会议制度》、《督办问责制度》等基本制度,促进服务质量提升,而且进一步优化服务方式,实施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的服务方式,促进服务效能提升,打造诚信政府,努力创造高效务实的投资环境。

四、下一步工作计划

为扎实推进我市优化营商环境行动工作方案的精神有效落实,切实改善营商环境,持续推进各项工作的落实。

1、加强领导,提高认识,进一步深化行政效能建设,加强行政审批工作。加强政务服务工作中心窗口建设,加强相关业务知识培训,提高工作人员业务技能和服务意识,不断提高服务效率。

2、不断提高政务公开水平,落实信息公开制度,依法全面公开各类文件、报告和文书,长期为企业提高各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文本,落实办公会议制度,定期解读重要文件和重要工作安排,落实新闻制度,提高突发事件信息的及时性、准确性和权威性

3、增强全民的安全意识,在报刊、广播、网络、电视设立专栏,持续开展安全生产知识宣教活动,提高群众的安全意识,降低事故防范的成本。

4、强化行政效能监察。建设以“亲”“清”为主要特征

优化营商环境申报材料范文5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促进中小外贸企业转变发展方式、加快结构调整的总体要求,进一步推进我市中小外贸企业品牌战略的实施,提高企业品牌意识和品牌效应,增强中小外贸企业的国际竞争力,努力开拓国内外市场,促进中小外贸企业又快又好的发展。

二、主要任务

利用中小外经贸企业市场开拓服务平台,为中小外经贸企业提供各类外经贸服务;办理对外贸易备案登记、海关、外汇、商检、税务等有关手续的咨询服务;组织企业开展各类境内外展览展销、贸易洽谈、产品推介、国内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活动;积极争取中央和省政府促进外经贸发展的政策和资金,帮助企业进行形象策划、市场推广、品牌建设等活动;帮助企业建立营销网络,应用电子商务,提高产品的市场占有率。

三、目标任务

积极争取省市政府支持,2012年上半年,基本建成“市中小外贸企业市场开拓服务平台”。通过服务平台推动我市中小外贸企业“十二五”期间总数,年均增长20户,到2015年末全市中小外经贸企业达到250户;年进出口总额增长15%以上,达到6.8亿元。

四、工作措施

(一)加快外经贸队伍建设。降低外经贸企业准入门槛,对符合条件、具有法人资格、拥有固定场所、能够提供营业执照、企业机构代码证、申请报告和对外贸易备案登记表的中小企业,由市商务局在10个工作日内帮助企业办理备案登记,同时对企业办理海关、商检、外汇管理等手续,提供免费优质的咨询服务,不断壮大我市外贸队伍。

(二)支持外贸企业出口产品的技改(扩)和研发。对有利我市外经贸发展、推动出口商品结构调整,高新技术产品、机电产品、农产品、纺织品、医药品等出口产品项目,企业符合在境内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取得对外贸易备案登记资质,有一定直接从事外经贸经营业绩、财务状况良好、管理制度健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外经贸管理各项规章制度,近三年来无骗税、骗汇、走私等违法行为,有组织实施项目的配套资金、人员、技术和管理能力条件,项目当年1月启动,投资总额在4000万元人民币以下(其中固定资产投资不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企业按要求提供:

1、项目申请报告,项目申请表、资金拨付申请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开户许可证。

4、企业进出口经营资格证明或批准开展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业务的文件(复印件)。

5、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

6、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上年度缴税证明。

7、项目在关联公司执行的,须提供控股关系证明材料,包括第三方中介出具的验资报告或有关股权关系的工商登记证明。

8、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9、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意见。

10、贴息项目须提交承贷银行出具的项目贷款合同、合同项下的进账单和利息回单、贷款卡号和密码(流动资金贷款及其他与项目无关的贷款不予认可);定额资助项目须提交已经投入资金的凭证,包括:项目新增设备的购买发票复印件等。如票据过多也可提供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

11、其他必要材料包括:

(1)可以说明项目情况的证明文件,如技术查新报告(研发项目必须提供)、检测报告、用户使用报告等;

(2)能说明项目技术或产品知识产权归属的证明文件,如专利证书、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技术合同等;

(3)企业通过的认证、评级评优资料;

(4)“走出去”项目须提交商务部门的项目核准文件。

每年4月30日前报市商务局,支持方式采用贷款贴息或定额资助方式。定额资助项目资助金额不超过150万元人民币,贷款贴息项目贴息率最高不超过该项目当期银行贷款的基准利率,贴息期限1年,资助金额不超过300万元人民币。

(三)加大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力度。充分利用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平台,对企业境外展览会;企业管理体系认证;各类产品认证;境外专利申请;国际市场宣传推介;电子商务;境外广告和商标注册;国际市场考察;境外投(议)标;境外收购技术和品牌等项目予以支持。其中,(1)境外展览会:展位费支持标准,一个展位25000元,二个展位35000元,三个展位45000元,最高限额45000元。(2)企业管理体系认证:ISO9000系列质量管理体系标准认证、ISO14000系列环境管理体系标准认证、职业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卫生管理体系认证、其它管理体系认证,每项支持比例70%,最高限额20000元。(3)产品认证:产品认证支持比例70%最高限额50000元;软件生产能力成熟度模型(CMM)认证,支持比例70%,最高限额500000元。产品认证只对认证过程中发生的认证费用或产品检验检测费予以支持,其它费用不予以支持。(4)专利申请: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支持比例70%,最高限额50000元。(5)国际市场宣传推介:宣传材料的翻译及制作、宣传视频的翻译及制作支持比例70%,最高限额15000元。制作的宣传材料、宣传视频不少于2000份,宣传视频不少于5分钟。宣传材料及宣传视频至少具有一种外国文字或语言。宣传材料和宣传视频应按不同项目分别申报,每个企业每年支持该类项目不超过2个。(6)电子商务活动:创建中小企业网站、企业信息管理系统、企业网络营销活动支持比例70%,最高限额20000元。企业网络营销活动是指企业在国内、国际有影响的互联网网站进行广告宣传、商品营销等活动。创建企业网站和开发信息管理系统只支持一次性的建设开发费用,不支持后期维护、改版、升级等费用。为企业提供网络营销活动的服务商,应是依法注册、具有相应资质的法人,并通过了ISO、CMMI等相关资质认证。(7)境外广告与商标注册:境外宣传广告、境外商标注册支持比例70%,最高限额50000元。(8)境外市场考察:生活补贴一个国家6天,两个国家10天,三个国家12天及交通费支持比例70%,支持人数不超过2人。(9)境外投(议)标:标书购置、项目设计支持比例70%,最高限额20000元;考察及调研交通费支持比例70%。

每户企业每年最多可申报6个项目,每年1次,于每年4月底前通过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平台上报市商务局,由省商务厅、财政厅审批,市商务局、市财政局执行。

优化营商环境申报材料范文6

第一条 为加强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管理,确保绿色食品信誉,促进绿色食品事业健康发展,维护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绿色食品,是指产自优良生态环境、按照绿色食品标准生产、实行全程质量控制并获得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的安全、优质食用农产品及相关产品。

第三条 绿色食品标志依法注册为证明商标,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绿色食品及绿色食品标志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 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负责全国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申请的审查、颁证和颁证后跟踪检查工作。

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绿色食品工作机构(以下简称省级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申请的受理、初审和颁证后跟踪检查工作。

第六条 绿色食品产地环境、生产技术、产品质量、包装贮运等标准和规范,由农业部制定并。

第七条 承担绿色食品产品和产地环境检测工作的技术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并依法经过资质认定,由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按照公平、公正、竞争的原则择优指定并报农业部备案。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鼓励和扶持绿色食品生产,将其纳入本地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规划,支持绿色食品生产基地建设。

第二章 标志使用申请与核准

第九条 申请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产品,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在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核定的范围内,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产品或产品原料产地环境符合绿色食品产地环境质量标准;

(二)农药、肥料、饲料、兽药等投入品使用符合绿色食品投入品使用准则;

(三)产品质量符合绿色食品产品质量标准;

(四)包装贮运符合绿色食品包装贮运标准。

第十条 申请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生产单位(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具有绿色食品生产的环境条件和生产技术;

(三)具有完善的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

(四)具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生产技术人员和质量控制人员;

(五)具有稳定的生产基地;

(六)申请前三年内无质量安全事故和不良诚信记录。

第十一条 申请人应当向省级工作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标志使用申请书;

(二)资质证明材料;

(三)产品生产技术规程和质量控制规范;

(四)预包装产品包装标签或其设计样张;

(五)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规定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省级工作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并在产品及产品原料生产期内组织有资质的检查员完成现场检查;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理由。

现场检查合格的,省级工作机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由申请人委托符合第七条规定的检测机构对申请产品和相应的产地环境进行检测;现场检查不合格的,省级工作机构应当退回申请并书面告知理由。

第十三条 检测机构接受申请人委托后,应当及时安排现场抽样,并自产品样品抽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环境样品抽样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检测工作,出具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和产地环境监测报告,提交省级工作机构和申请人。

检测机构应当对检测结果负责。

第十四条 省级工作机构应当自收到产品检验报告和产地环境监测报告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初审合格的,将初审意见及相关材料报送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初审不合格的,退回申请并书面告知理由。

省级工作机构应当对初审结果负责。

第十五条 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应当自收到省级工作机构报送的申请材料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书面审查,并在二十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评审。必要时,应当进行现场核查。

第十六条 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应当根据专家评审的意见,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颁证的决定。同意颁证的,与申请人签订绿色食品标志使用合同,颁发绿色食品标志使用证书,并公告;不同意颁证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理由。

第十七条 绿色食品标志使用证书是申请人合法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凭证,应当载明准许使用的产品名称、商标名称、获证单位及其信息编码、核准产量、产品编号、标志使用有效期、颁证机构等内容。

绿色食品标志使用证书分中文、英文版本,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八条 绿色食品标志使用证书有效期三年。

证书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标志使用人应当在有效期满三个月前向省级工作机构书面提出续展申请。省级工作机构应当在四十个工作日内组织完成相关检查、检测及材料审核。初审合格的,由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在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续展的决定。准予续展的,与标志使用人续签绿色食品标志使用合同,颁发新的绿色食品标志使用证书并公告;不予续展的,书面通知标志使用人并告知理由。

标志使用人逾期未提出续展申请,或者申请续展未获通过的,不得继续使用绿色食品标志。

第三章 标志使用管理

第十九条 标志使用人在证书有效期内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获证产品及其包装、标签、说明书上使用绿色食品标志;

(二)在获证产品的广告宣传、展览展销等市场营销活动中使用绿色食品标志;

(三)在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农业标准化生产、产业化经营、农产品市场营销等方面优先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第二十条 标志使用人在证书有效期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严格执行绿色食品标准,保持绿色食品产地环境和产品质量稳定可靠;

(二)遵守标志使用合同及相关规定,规范使用绿色食品标志;

(三)积极配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及其所属绿色食品工作机构的跟踪检查。

第二十一条 未经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绿色食品标志。

禁止将绿色食品标志用于非许可产品及其经营性活动。

第二十二条 在证书有效期内,标志使用人的单位名称、产品名称、产品商标等发生变化的,应当经省级工作机构审核后向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产地环境、生产技术等条件发生变化,导致产品不再符合绿色食品标准要求的,标志使用人应当立即停止标志使用,并通过省级工作机构向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报告。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标志使用人应当健全和实施产品质量控制体系,对其生产的绿色食品质量和信誉负责。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绿色食品标志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对辖区内绿色食品产地环境、产品质量、包装标识、标志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和省级工作机构应当建立绿色食品风险防范及应急处置制度,组织对绿色食品及标志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省级工作机构应当组织对辖区内绿色食品标志使用人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情况实施年度检查。检查合格的,在标志使用证书上加盖年度检查合格章。

第二十六条 标志使用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取消其标志使用权,收回标志使用证书,并予公告:

(一)生产环境不符合绿色食品环境质量标准的;

(二)产品质量不符合绿色食品产品质量标准的;

(三)年度检查不合格的;

(四)未遵守标志使用合同约定的;

(五)违反规定使用标志和证书的;

(六)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标志使用权的。

标志使用人依照前款规定被取消标志使用权的,三年内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不再受理其申请;情节严重的,永久不再受理其申请。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转让绿色食品标志和标志使用证书。

第二十八条 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对绿色食品和标志使用情况进行社会监督。

第二十九条 从事绿色食品检测、审核、监管工作的人员,、和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承担绿色食品产品和产地环境检测工作的技术机构伪造检测结果的,除依法予以处罚外,由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取消指定,永久不得再承担绿色食品产品和产地环境检测工作。

第三十条 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等法律法规处罚。

第五章 附 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