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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养老型商业保险范文1
构建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需要全社会各部门、多方面的共同努力。商业保险定位于经济的助推器和社会的稳定器,能够有效地减轻政府压力,能够有效地稳定社会生活,是建立和健全我国多层次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关键词:
商业保险;社会保障;体系建设
一、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现状与不足
截止2014年末,全国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及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人数已经达到8.4亿人,全国总体人群覆盖率达61%。全国城镇职工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达到5.97亿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保人数达到8.02亿,总参保人数总和超过13亿人,表明我国目前已经基本实现了全民医保。我国各项社会保险参保人数每年保持快速增长,保障水平不断提高。但受到人口多、基础差、城乡二元结构长期存在、人口老龄化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我国社会保障体系仍然相对滞后,保障体系建设仍存在着许多不足。
(一)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公平性有待提升我国长期存在的城乡二元结构导致城乡居民在基本医疗保险方面处于制度分设、管理分割的状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在缴费标准、医疗费用报销标准、定点医疗机构、药品目录等方面都存在着明显差异。同时,企事业单位所实行的养老金“双轨制”也有损社会公平。因此,不同群体的多种保险制度并存,不同区域、不同人群中的保障水平差异较大,导致社会保障体系有失公允,公平性有待提升。
(二)基本养老保险可持续性不强造成政府财政的潜在风险财政部《关于2014年全国社会保险基金决算的说明》显示,2014年基本养老支出为1.90万亿元,基本养老保险收入为1.87万亿元,基本养老保险支出首次低于收入。而大多数地方养老金存在较大的缺口已经是由来已久的问题了,一些欠发达地区动用失业保险金、工伤保险基金等有结余的基金发放养老金已是公开的秘密。
(三)相关制度设计缺乏统筹性,尚未形成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目前我国的相关制度设计统筹层次低,缺乏科学性。在养老保障方面,全国绝大多数企业没有建立企业年金,企业员工缺乏补充养老保险,尚未形成多层次的养老保障体系。
二、商业保险在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
社会保障体系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社会优抚等内容,在现代社会保障体系中,社会保险处于核心地位。商业保险又称金融保险,是相对社会保险而言的,它具有经济补偿、资金融通和社会管理的功能。
(一)商业保险有助于缓解政府财政压力,实现多支柱保障社会保障部分主要由政府。商业保障能够缓解社会保障的压力并且不需要政府动用财政力量,是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力量。
(二)商业保险有利于丰富社会保障体系的层次结构,提高保障水平随着国民收入和生活品质的不断提高,基本的社会保险已经无法满足多元化的保障需求。商业保险可以细分保险市场,更全面的涵盖社会保障无法触及的领域,利用自身专业化优势,灵活精准设计符合社会现象的新险种。
(三)商业保险有利于提高社会保障体系运行效率,加快社会保障建设商业保险属于市场行为,以合同的方式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具有强大的法律约束力和长期的稳定性。在投保和支付等方面,不会受到投保人的地理身份等条件的限制,也就不存在复杂不易解决的人口流动矛盾。
三、我国商业保险参与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情况
(一)商业保险在社会保障体系中的地位不断提高十四届三中全会《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提出了商业保险开始参与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强调“要把商业保险建成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支柱”。这标志着政府高度重视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促进保险与保障紧密衔接。
(二)商业保险参与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积极性日益高涨有关这些领域的专业化保险公司的数量越来越多,业务规模日益庞大。2014年,商业健康险保费收入1587亿元,同比增长41%。2000年至今,健康保险保费收入年均增速超25%,目前,全国有100余家保险公司开展商业健康保险业务,产品2300多个。
四、完善商业保险参与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建议
近年来,将商业保险建设成覆盖城乡全体居民的、多层次、多支柱的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支柱依旧任重而道远,全社会仍需通力合作,不断改革创新。
(一)明确商业保险的定位,正确认识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的关系商业保险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商业保险具有盈利性质,所以需要坚持商业化经营原则。同时,作为一种市场机制,商业保险具有更高的经营效率、管理能力和技术水平。
(二)加强商业保险参与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研究国外发达国家在这方面具有丰富的理论基础和实践经验,需要社会各方面,尤其是政府、保险机构积极借鉴国外经验,吸取教训,同时立足我国特色,加强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加大对产品、渠道、管理等方面的研究和创新,从而找到适合我国特色的,有效的保险与保障结合方式。
(三)加大保障产品创新力度,加强投资运营能力我国的人口老龄化问题日益严重。农村失地人口,进城务工人口数量庞大,对农村的社会保障无论是广度还是力度都明显不足。商业保险有必要在养老、医疗和农村保障上加大产品的创新力度,弥补社会保险投入的不足,为自己赢得市场。同时,随着国民收入的提升,中产阶级的队伍日益庞大,过去的养老、健康等保险已经不太能满足较高收入阶层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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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健词:商业保险 失地农民 养老保障制度
失地农民是指在加快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中,由于高速公路及路网、水利、机场、城市道路等大型公共设施的兴建和城市扩张中,因建设征用土地需求的增加,而造成大量赖以生存的土地被大量征用的人口。
根据预测,在未来十多年里,广西由于建设征地所造成的失地农民还会逐年增加。建立和完善失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是当前党和政府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切实解决农民老有所养问题的重要举措,是直接关系到广大农民群众切实利益的政府“民心工程”。2006年11月,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保险业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中指出:“探索利用商业保险制度,为库区移民、被征地农民等失地农民建立商业养老保险制度,解决失地农民后顾之忧,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这是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重要举措。积极参与失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建设,密切配合各级政府,在政府主导下发挥保险业在完善社会保障体系,辅助政府履行社会管理的职能,是保险业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义不容辞的责任。国务院在《关于加快保险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精神指引下,在各级政府的积极倡导和保监局的大力支持下,保险业应切实发挥自身的机构网络优势、人才、服务与专业优势,积极投人到构建广西失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的建设中去。
一、失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的主要模式
目前,保险业参与失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的建设主要有以下二种模式:
(一)政府与保险公司合作模式
如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于2000年1月出台《关于重庆市征地农转非退养人员储蓄式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在征得农民同意的前提下,土地主管部门将被征地农民的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约2.2万元/人作为本金、向保险公司投保储蓄式养老保险,投保后保险公司按照协议约定的5年利率每月向被征地农民(男50岁以上、女45岁以上)发放固定生活补助费,同时政府提供5年期银行利率不足10%部分的利差补贴。
(二)纯商业运作模式
如吉林白山市人民政府于2004年3月出台了《关于转发白山市市区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实施方案和失地农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商业保险公司通过团体年金保险承保失地农民保险,被保险人每年除获得2.5%的保障收益外,还可以享受商业保险公司70%的投资收益,被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年龄到保险公司领取养老金。
二、失地农民养老保障存在的主要问题
据《广西失地农民劳动保障问题研究》调查报告显示,广西现有被征地农民133.5万人,约占农业人口的3.4%。在广西各地对161437名被征地农民的调查,在16万多的被征地农民中,转为非农业人口的仅有3315人,占调查总人数的2%。在现有被征地农民当中,仅有0.66万人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约有1万人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目前,耕地被征用能够得到安排就业的农民比例较低,他们主要就业方式是外出经商打工、出租房屋和耕种剩余土地。
(一)失地农民安置工作缺乏正确的指导思想
“先征用,再补偿、轻安置”的指导思想长期以来困扰着失地农民的安置工作,特别是在维护涉及失地农民的切身利益的养老制度方面,一直没有能在制度上给予明确,给社会稳定和人民安居乐业造成很大的压力。
(二)现有法律法规在保障失地农民养老保障权益方面存在缺陷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471号令《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中,就如何建立移民失地养老保障方面没有做出相关规定,只是在第二十二条中提到“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收耕地
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之和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6倍。”按照有关规定,土地补偿费是给集体经济组织的,安置补助费是给安置单位的,农民只能得到个人财产补偿费(含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三)失地农民征地补偿和补偿标准偏低,使失地后农民的养老保险问题非常突出
根据有关资料显示,目前广西中央直属和地方水库移民中约有70%为壮、苗、瑶、侗等少数民族,由于多方面原因,这些移民的生产生活十分困难,人均耕地0.5亩以下的有60多万人,人均住房面积13.75m2,人均纯收人1035元,与安置所在县农村人口相比,耕地减少0.55亩,住房少6.73m2,纯收人少795元。
三、保险业参与失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的现实意义
(一)保险业的参与必将有助于实现政府部门职能的转变
社会保障部门由于其机构设置的局限性和对基金管理监督缺乏制约性,既是决策者、管理者又是经营者、运作者;同时在运作过程中无法实现对资金的保值增值,也为商业保险公司经营失地农民养老保险留下了巨大的操作空间。
(二)保险业的参与必将有利于提高行业的服务水平
政府部门由于人员和服务网点有限,其直接提供社会服务的结果是必将影响工作质量和效率。商业保险公司具有强大的机构网络,自1980年恢复营业以来,机构网络已经延伸到经济比较发达的乡镇,具有雄厚的综合实力。失地农民分布在广西各地市县,保险业可以通过发挥网络优势、技术优势、专业优势为失地农民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三)保险业的参与必将有利于发挥商业保险公司专业经营的优势
养老保险是商业保险公司经营的主要险种之一,各公司在此方面积累了丰富的资金运用和风险管理的经验,有国家专门设立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对其偿付能力进行有效监督,确保了失地农民在投保了商业养老保险之后的资金安全和按合同要求给付保险金。按照《保险法》的规定,商业保险公司必须具备专门的精算人才,商业保险公司经过多年的经营,培养了一支懂经营、善管理、精业务的专业化队伍,这对于减轻政府管理成本、减少政府安置压力将起到积极的作用。
(四)保险业的参与必将有效地维护社会稳定
通过建立养老保障制度的建立,被征地的失地农民实现了局部补偿到终身补偿的转变,结束了失地农民“种田田不足,就业无岗位,养老无能力”的历史,彻底解决了他们的后顾之忧,对维护失地农民基本权利、促进广西和谐社会的构建和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必将起到积极的作用。
(五)保险业的参与有利于社会保障体系迅速地向农村覆盖,增强社会保障调节功能
城镇社会保障制度已经推行多年,而农民的基本社会保障却长期被排除在社会保障体系之外,其原因主要局限于国家财力。通过失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的建立,为他们提供不同层次的制度安排,对今后在国家财力逐年好转的情况下,逐步将失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纳人社会保障体系中去,以此实现现行社会保障制度的平稳过渡。
四、保险业参与构建失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的设想
(一)将“先征用,再补偿、轻安里”的指导思想转变为“先保障,再补偿,重就业”
第一,有关部门在征地前必须首先出台相应的补偿办法、落实补偿费用,由征地单位在征地时明确一次性通过商业保险为失地农民办理不低于15-20年的基本养老保障。
第二,在失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制度确立后,征地单位可以参照基本社会保障的标准从安置补偿费中给予失地农民不低于24个月的一次性生活补偿,以扶持农转非后失地农民从不适应向适应阶段的过渡。
第三,对农转非后失去土地的农民纳人城镇就业、社会保障体系中,相关部门提供就业培训、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服务,帮助其顺利渡过不适应期,实现就业。
(二)突出“五个坚持”,尽快出台广西失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
法律法规的缺位是失地农民在失去土地之后生活没有保
障的重要原因。为确保失地农民老有所养、老有所依,必须尽快出台广西失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以“五个坚持”为基本原则,即坚持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坚持社会基本保障与商业补充养老保险相结合,坚持个人缴费、集体补贴和政府扶持相结合,坚持个人自愿与政府倡导相结合,坚持个人帐户与社会统筹帐户相结合,合理确定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多渠道筹集资金,权利与义务相统一,分步实施,稳步推进,建立多层次失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
(三)创新思路,出台适合失地农民投保的养老保险产品
目前,保险业符合失地农民养老保障需要的产品不多,可选择性不强,这对建立失地农民养老保险的长效机制是非常不利的。为此,保险业要参与失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的建设,首先必须在产品创新上下功夫,在深人调查的基础上,采集大量的数据,对农民失地保险的交费能力、交费的持续性、死亡率、市场的差异化等因素进行研究,在险种设计上实现创新。
(四)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农民参加保险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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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团体保险,政策环境,养老保险,医疗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
团体保险是指寿险公司针对团体销售的养老保险、医疗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产品。2006年我国保险市场团体保险保费收入为648亿元,占寿险总保费的17%,相对于寿险业发展的初期,团体保险业务占比呈逐年下降趋势。曾经作为保险公司主要收入来源的团体保险业务,现在却处于成本高、收益低、增长乏力的发展困境中。本文试图通过对外部制度、政策、环境的研究,找到制约团体保险业务发展的瓶颈及未来的增长点。
一、影响团体保险业务发展的外部政策环境
(一)国家政策鼓励发展商业保险
为加快保险业改革发展,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提高全社会保障水平,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的保障需求,2006年《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的出台,给保险业发展带来重大利好。文件提出,统筹发展城乡商业养老保险和健康保险,完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包括:大力发展商业养老保险和健康保险等人身保险业务,积极发展个人、团体养老等保险业务;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企业通过商业保险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障计划;努力发展适合农民的商业养老保险、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积极探索保险机构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的有效方式,推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健康发展;立足我国国情,结合税制改革,完善促进保险业发展的税收政策等一系列措施。该文件的出台体现了政府加快保险业改革发展的力度,鼓励商业保险发展的决心,同时给团体保险业务的发展带来了利好信息。
(二)团体养老保险税收政策不到位
国家鼓励发展团体保险业务,但因税收政策的不到位及《企业年金试行办法》的出台,给寿险公司团体保险业务的发展带来了重重困难。
团体补充养老保险与信托型的企业年金从大的范围来讲,同属于补充养老保险。目前全国有26个省市给予信托型企业年金税收优惠政策,从工资总额的4%~8%不等,而按照财政部最新的《企业财务通则》(以下简称《通则》)的要求,原本可以从应付福利费列支的团体养老保险,随着应付福利费科目的取消,而没有了可列支的渠道。虽然《通则》中提到:“已参加基本医疗、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具有持续赢利能力和支付能力的,可以为职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和补充养老保险,所需费用按照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从成本(费用)中提取。”我们可以理解《通则》中提到的补充养老保险包含了企业年金和团体补充养老保险,但《通则》下发后各省并没有出台给予补充养老保险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
从现有税收政策看,团体养老保险无论是企业交费还是个人交费均缺乏税收优惠政策,推动困难。且国资委在2005年8月下发了《关于中央企业试行企业年金制度的指导意见》,明确中央企业以企业年金形式满足对职工的补充养老功能,团体补充养老保险失去了一块重要的市场。
(三)团体医疗健康类产品未全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通则》及财政部2003年下发的《关于企业为职工购买保险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3)61号)规定,补充医疗保险可以享受4%的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中国保监会2006年度下发的《健康保险管理办法》的定义:“医疗保险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医疗行为的发生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为被保险人接受诊疗期间的医疗费用支出提供保障的保险。”“医疗保险按照保险金的给付性质分为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和定额给付型医疗保险”。严格按定义归类,保险公司团体保险中属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险种仅包括补充医疗保险、住院类保险、意外医疗类保险、各类住院收入保障保险等险种,而对于以重大疾病为保险责任的险种是不属于享受补充医疗的税收优惠政策的。政策上的制约同样压缩了团体保险业务发展的空间。
(四)管理式医疗保险不计保费收入
《保险行业新会计准则实施指南》中明确:“如果仅具有保险的法律形式,但并无保险风险,或保险风险没有发生转移的合同不属于保险合同。”并以基金型补充医疗保险合同为例,说明该类合同不定义为保险合同。
由此可见,管理式医疗不定义为保险合同,不计算保费收入。意味着对于要做大寿险保费收入的公司来说,单纯的管理式医疗产品需要做相应的修改,增加一定的保障因素,或者放弃该类业务的推动。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到,对于寿险公司团险业务来说,年金和重大疾病类保险可以带来比较稳定且较大的资金流,而这两类产品目前均无明确的享受税收优惠的政策;与社保衔接的补充医疗保险市场需求较大,但同时保险公司面临的风险也较大,往往赔付率较高,经过前几年的发展,寿险公司对这类业务均进行了一定的控制;意外类业务对保险公司而言属于盈利性险种,但由于财产险公司也可以经营,往往竞争比较激烈,且该类业务所带来的资金流非常有限。
二、农村团体保险市场分析
(一)按险种分析
1.寿险公司未尝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社保层面经办,制度设计属于商业保险),自1986年启动以来,到2005年全国有1870个县开展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5500多万名农民参加,基金累计为300多亿元。但由于长期以来在认识方面没有做到完全统一,且因制度设计本身的缺陷,加之基金管理混乱,造成目前中西部地区资金有很大缺口,养老保险难以推进。而东部地区经济较发达,部分省市设计了新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开始新的尝试,但均限于社保经办。目前,商业保险公司没有参与农民的社会养老保险。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从以往的经验看,要做到以下几个方面:(1)政府参与度要比较高,制度稳定性要比较强,增强制度的信任度;(2)保费来源应多样化,包括个人、集体、政府等多方面,减轻农民交费负担;(3)收益率在有保证的前提下,满足农民较银行存款高的投资收益率的需求。
商业保险参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优势在于其较灵活的产品设计能力和精算能力,以及较高的资金运用效率。如果能在政府主导和参与的前提下,由商业保险公司实施运作将是一种非常好的形式。
2.农村医疗保险推动成本高
农村医疗大体上有合作医疗、医疗保险等形式,其中合作医疗是最普遍的形式。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由政府支持、农民群众与农村经济组织共同筹资、在医疗上实行互助互济的一种有医疗保险性质的农村健康保障制度。它在20世纪70年代末期“几乎覆盖了85%的农村人口,这是低收入发展中国家举世无双的成就”。80年代的实现,使家庭重新成为农业生产的基本经营单位,以农业合作社为依托的合作医疗制度出现了滑坡的局面。根据1995年的调查,全国实行合作医疗的行政村由过去的90%猛降至5%.90年代初期,全国仅存的合作医疗主要分布在上海和苏南地区,这主要得益于这些地区乡镇企业和小城镇的异军突起,是乡镇企业经济支撑了苏南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并使其达到了鼎盛时期。我国政府决定从2003年起进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新型合作医疗试点的主要特点: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政府等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
目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的经办模式主要有三种:一是卫生部门所属合作医疗管理中心经办,此种模式比较普遍;二是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社保中心经办模式,主要分布在东部农业人口较少的地区;三是保险公司经办模式,主要分布在东部和少数中部地区。
目前保险公司对农村医疗保险市场还未全部深入和投入进去,只在一些地区进行了试点和参与。造成这种状况的主要原因是:(1)保险公司进入农村医疗市场缺乏基础数据,给保险精算带来一定难度;(2)国家并没有给商业保险公司参与农村医疗保险一定的税收支持政策;(3)只有少数保险机构网络能够深入到农村地区,也给农村医疗保险的开展带来困难。(4)对医疗机构的监管不够,医药费用上涨快;(5)筹资水平比较低,筹资成本偏高。
目前全国有6家保险公司参与了“新农合”试点工作,分别是中国人寿、太平洋人寿、平安人寿、泰康人寿、新华人寿和中华联合保险公司。2006年在8个省、自治区的66个县(市、区)开展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业务,参合农民2136万人,共筹集合作医疗基金11亿元。
保险业参与“新农合”主要有以下三种模式:
模式一,基金管理型。政府委托保险公司经办服务,并支付适当的管理费用。基金赤字由政府承担,基金节余转入下一年度。有32个县市采取此模式。
模式二,保险合同型。政府将筹集到的“新农合”资金为农民投保团体医疗保险,保险公司与政府就保险责任、赔付比例等协商后,签定保险合同。有22个县市采取此模式。
模式三,混合型。介于上述两种之间的一种模式。保险公司代政府管理基金,收取适当管理费,基金赤字由政府和保险公司按一定比例分摊,节余转入下一年度。有10个县市采取此模式。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筹资水平是50元,而现在城镇医疗保险则是1000元左右,这个差距的消除需要一个较长的过程。筹资水平偏低,意味着进入试点的保险公司的管理费率偏低,不足以补偿经办成本,实际运行中往往出现“赔本赚吆喝”的情况。
(二)按群体分析
1.失地农民保险依赖政府推动
近年来,随着我国工业化和城镇化的加快,伴随着农业用地的减少,在我国出现了一个特殊的群体——失地农民。目前失地农民达到4000万人,每年仍以200万人的速度在递增。这个群体无法依赖土地提供生活保障,面临“务农无地、就业无岗、生活无保障”的状态。目前,从全国来看,还没有建立全国性的失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各地对失地农民的征地安置补偿方式也都有所不同,主要方式包括:(1)现金补偿方式。目前这种方式最为普遍,这种方式的缺陷在于补偿款的渗漏,以及农民的短期消费行为,难以达到养老保障的作用。(2)实物补偿方式。提供粮食作为养老保障,这种方式的缺陷在于无法满足农民的其他需求。(3)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将补偿款作为保险费,在城镇社保体系中取得养老保障,缺陷是政府成本较高。(4)商业保险方式。将失地补偿费投保商业保险公司开办的储蓄性养老保险,政府给予利差补贴,缺陷在于制度稳定性较差。
目前,各地都在积极探索如何为被征地农民建立可靠的养老保障机制,政府也给出了指导意见,即“失地农民中属于城市规划区的,纳入城镇社保体系,城市规划区外的,纳入农村社保体系”。这就意味着随着城市化的进程,一部分失地农民逐步融入城镇保险体系中去,由政府负担养老保障的给付责任,还有一部分需要纳入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体系中去。
从政府的指导意见看,失地农民保险是属于社保体系的,但社保因其在基金管理等方面的效率较低,农民的获益较少,商业保险也有可参与的空间,这方面重庆保险公司有着比较好的经验。重庆市政府依托商业保险公司,探索出了发放养老保险金,以解决失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的新模式。政府通过合同方式与保险公司约定了权利义务,从制度上保障了资金的安全性,避免了资金被挪用,解决了农民养老金的安全性问题。农民自愿投保,到一定年龄后由保险公司按月向农民支付养老保险金,直至参保人死亡。截止2004年,商业保险公司收取的失地农民保险费达11亿多元。据了解,采用该模式后,重庆市很少发生因征地安置中的养老保险问题闹事或上访,不仅让政府、失地农民满意,也为保险公司增加了一条服务社会的新渠道。
2.寿险公司参与农民工保险处于探索中
近年来,全国进城务工的农民工约1.2亿人,他们对我国的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但由于城乡的二元社会保障结构,农民工无法加入城镇的养老保险体系中来,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处于停滞状态,因此农民工基本处于无保障的状态。目前全国有深圳、上海、北京等地进行了农民工养老保险的实践探索,但实施效果都不理想。
深圳采取社保型模式,是单独为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外来人口建立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该制度同城镇养老保险制度一样由个人账户和社会统筹部分组成,个人账户属于完全积累制。但因一些不合理的制度规定,包括缴费期需满15年且退休前5年需连续缴费的要求、农民工退保无法得到统筹部分的保障等,与农民工的实际需求及现实问题都差得很远,因此事实上农民工难以享受到养老保险待遇。
北京也采取社保型模式,由单位和农民工缴纳保费,在领取条件等方面要宽松一些,但因为同样是社会统筹部分农民工享受的少,加之农民工流动性强,短期作业的多,在领取方面和缴费方面有诸多不便之处,因此无论是农民工还是所在企业缴纳保费的很少。
上海市采取社保与商保结合型模式,农民工养老保障有别于城市职工,是一种由商业保险公司实施的政府加企业型保障,政府进行强制性推动,企业负责养老保障费用缴纳。制度规定用人单位为个人缴费每满一年,农民工即可获得一份老年补贴凭证,并可在男性满60岁,女性满50岁时,到户籍所在地商业保险公司约定机构一次性领取。截止到2005年底,参保人数达到247.65万人。这种老年补贴与养老保障还具有比较大的差异,只能算是一种有益的尝试。
上述几个地区的实践都是单独为农民工建立养老保险制度,与城镇养老保险相隔离,对农民工的保障也是限于“只保不养”。农民工的养老保险全国仅有几个地区在探索,而实施的效果又各不相同,目前看,上海市的做法在实施效果上要更有优势一些,农民工得到的实惠和方便程度更高一些。
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到,农村市场有其特殊性,由于社会保障基础不同于城镇,因此政府在基础保障层面也在尝试借助商业保险的优势和力量,为商业保险参与提供一定的空间。
三、良好的经济环境为加快团体保险业务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2006年是我国实施“十一五”规划并实现良好开局的一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取得了重大成就。经济平稳快速增长,经济效益稳步提高。国内生产总值达20.94万亿元,比上年增长10.7%;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上涨1.5%.经济增长连续四年达到或略高于10%,没有出现明显通货膨胀。全国财政收入为3.93万亿元,比上年增加7694亿元;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实现利润增长31%,增加4442亿元。
在社会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对团险业务来说,支柱行业的日益发展,经济增量的不断扩充,企业利润的快速增长,国外资本的不断涌入,民营和私营经济的发展,国企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等都为团体保险业务带来巨大的市场空间和丰富的保源。国家统计局2007年3月27日的报告显示,2007年前两个月,全国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实现利润2932亿元,同比增长43.8%,增幅比上年同期加快了22个百分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实现利润1390亿元,同比增长49.3%,比2006年同期提高了35.8个百分点。
良好的经济环境促进了企业健康快速的发展,也因此扩大了市场对团体保险业务的需求,为团体保险的加快发展奠定了基础。
关于养老型商业保险范文4
关键词:长期护理保险;老年保险;医养结合;老年保险市场稀缺
据统计,预计到2020年,老年人口达到2.48亿,老龄化水平达到17.17%,其中80岁以上老年人口将达到3067万人;2025年,六十岁以上人口将达到3亿,成为超老年型国家。为满足不断增长的老年长期护理需求,长期护理保险(以下简称“长护险”)应景而生。本研究将通过对国外和国内的长期护理保险不同形式进行讨论和研究,针对目前国内老年长期护理发展所存在的问题,根据国内的发展情况,探求发展老年长期护理保险的道路。
一、国内外老年长护险发展现状
(一)国内发展现状在我国,长护险还处于萌芽阶段。虽然一些保险公司已经在我国的保险市场上推出长护险产品,但无论是条件还是保险的各个方面都不能满足消费者的需求。2016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颁布《关于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明确指出,目前我国经济发展进入体制转换、社会改革和结构调整的时期,同时也是面对老龄化非常关键的时期,而长护险是适应老龄社会发展趋势的保险产品,致力于解决我国老年人长期护理问题,缓解家庭个人经济压力和国家金融压力,完善与产业发展高度相关的社会保障制度。在新修订的《老年法》中,国家还明确提出要逐步为老年人提供完善的长期护理保障,同时也在很多城市进行试点。如江苏省也在发展规划中明确,探索建立个人、政府等多方分担筹资的长护险制度。据了解,南通市作为江苏省首个试点城市于2016年1月建立并实施基本长护险制度,2017年徐州、苏州两市也陆续出台了具体的实施政策,现阶段南通、徐州已经陆续组织实施。在覆盖范围方面,三个试点城市均将全体居民纳入长护险辐射范围。在保障对象方面,三个试点城市均将通过估测筛选后符合一定标准,将生活无法自理、需要专人长期照顾的参保人员纳入保障范围。在筹资机制方面,三个试点城市均建立了政府补助、医疗保险以及个人缴费相结合的多渠道筹资机制。在其他试点城市中,青岛市的长护服务供给内容与形式较其他城市更丰富:除了为失能人员提供生活中的照顾和专业的医疗护理服务外,还为失智人员设立了失智专区,为其提供长期、日间和短期护理。然而,从试点城市颁布的政策内容来看,大多数试点城市的政策中缺少针对性,这容易导致护理人员不能根据不同需求提供具有针对性的服务。造成这个问题的原因在于服务方案评估工具的缺失,服务方案评估工具是被服务对象对服务者服务专业程度及对服务满意度的评估工具,有助于寻找长护服务提供者和被服务者身体状态及具体需求的最优供求匹配。国内的长护险发展存在一定的缺陷,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首先,由于我国长护险制度建立并不完善,大多数研究集中在理论制度的初始阶段,很少有研究集中在融资机制上;第二,严重缺乏基本的数据,现有数据也不准确。商业长护险不能在全国推广的主要原因是缺乏实时数据。从产品设计的角度来看,由于缺乏风险评估、护理服务等方面具体的数据,使得保险公司难以为产品制定准确的价格。同时,政策和法规的不完善也不利于保险公司发展长护险,并且公民的总体保险意识仍然相对较低。在长护险领域,商业保险仍在不断寻求改进。
(二)国外发展现状德国强制实施长护险,目的是为生活不能自理者和长护服务提供者提供经济援助,减轻家庭财政负担。德国的长护险是义务保险,有“跟随医疗保险”的特点。戴卫东(2015)也表明在“十四五”初,在长护险成型的情况下,应继续沿着“跟从医疗保险”的原则,推进大面积覆盖,与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保持一致。日本的长护险于2000年开始实施,和德国一样,日本的长护险属于强制性社会保险,由政府主导并由法律加以规定。日本的社会养老保险较为全面,除了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之外,还有专门的护理保险。日本不但设立了比较完整的公共养老保险制度,还加长了养老金交付的年限,以应对人口老龄化的现状和养老金发放不匹配之间的矛盾。美国是补缺型社会福利的典型国家之一,长护险由商业护理保险和社会护理保险两部分组成,其中社会护理保险包括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险。设立商业性长护险的主要目的是满足中高收入者对长护险的需求,保险种类多、条款灵活。
二、我国老年长护险现存问题
(一)老年长护社会保险没被纳入社会保障法我国要想解决老龄化问题,必须先从立法上解决。很多发达国家虽也面临老龄化问题,但其已建立老龄长护保险制度,有法律支撑,能为老年长护保险制度提供强有力的保障。我国现有法律中并没有对老年长护保险有明确的规定,所以无法为老人提供强力保障。其次,税收政策可为长护保险起到促进作用,但目前并无相关税收优惠。护理行业发展落后,护理机构的质量和护理人员的数量不能满足如今强大的需求。护理行业发展落后影响了长护险的供给,造成供不应求的状况。从护理机构方面而言,国内护理机构通常都是养老机构,这种机构普遍缺乏专业人员的管理和运作,社会化程度较低,且设施老化、服务不到位。从护理人员方面而言,护理人员需要持有相关证件才能上岗,而我国长护保险发展相对缓慢,目前的服务人员专业程度普遍偏低,而实际情况是护理人员需求不断上升,具有专业技术的护理人员供不应求。因此,护理保险的供给与需求之间的平衡有待完善。
(二)我国社保经验不足社会保险涉及问题有:养老保险只提供基本社会保障,医保也缺乏长护的内容,也没有涉及长期康复护理与老年人的重疾险等商业险种。其次,商业保险已发展成形,长护保险虽然已推出,但是存在门槛高、保障低、保障人群有限、不能满足多样化的问题。由此可见,我国社会及商业保险有待进一步细化和全面化。
(三)居民投保意识不高1.居民的收入水平不高。影响人们购买保险的最大因素便是收入水平,高额的保费使他们无法承担。在我国,许多地区的居民衣食住行都无法满足,保险更无从谈起。2.对保险公司缺乏信任,传统观念根深蒂固。人们身边有许多保险公司拒赔的案例和新闻,使得人们对保险公司可以分散风险的能力信任程度降低,以至于减少了对保险的购买力。国人最不愿意提及的就是家破人亡,而保险公司承担的风险恰恰是人们最不愿发生的事情。保险承保的大多是小概率事件,很多人会心存侥幸将其忽视,花大笔的保费而不一定得到回报,所以很多人不愿意购买保险。3.对保险的认知度不高,缺乏理性思考。保险是一种长期性的投资,后期的收益是不可估量的。这对于热衷于即使效应的中国人眼里,投资保险显然不划算。一旦风险发生,便有一木支危楼的效果。Rivlin和Wiener(1998)发现老年人在年龄増加的同时身体机能也在下降,老年人需要同时承担急性疾病的医疗费用和慢性疾病的长期护理费用的背景下,长期护理保险能够减少老年人需要支付相关费用的负担。由此看来购买长护险不仅能减少未来风险发生时要支付的费用,而且还能得到专业的护理保障。
三、关于我国老年长护保险发展的建议
(一)构建多层次的长护保险体系财务模式决定了长护保险制度的规模和资金来源,是长护保险制度能否长期运营的重要因素。国际来看,实施长护保险制度的国家为了促进财务模式的长期运营,都加入了其他筹资方式作为补充。中国可借鉴西方发展经验,构建多层次长护保险体系。盛和泰(2012)对常见的长护保险运营方式,政府主办型、市场主导型以及由政府委托商业机构运作型进行比较,由政府主导交付专业机构运作的方式,可以最大程度的显现出各自的优势,降低规划成本,减轻公共财政负担,提高制度效率,满足居民长护保障需求。蒋虹(2007)表明,随着国力增强,我国应建立全民的长护保险,但从国情看,应设计以商业性为主,社会性为辅的发展模式。同时,社会强制养老保险亏损情况日益突出,商业保险作为社会保障保险体系的补充要抓住这个商机,研究开发更多新兴的老年护理保险。传统形式上的养老保险仅支付金钱,并不能满足老年人需要陪伴以及专业照顾的需求。因而,保险公司可以把传统形式的养老保险与社区养老服务或家政公司相结合,研发出以具体的照顾护理为给付形式的互利性养老保险。除此之外,保险公司也可以开发出“以房养老”的保险产品,老年人不仅能得到专业的照护,也可以解决护理型保险保费较高的问题。
(二)构建正式护理与非正式护理相结合的长期照护服务体系构建正式护理与非正式护理结合的长护服务体系,是实现多元主体共同承担长护服务供给责任的有效方式。Lakdawalla(2002)将长护险分为专业护理和非专业护理两种,专业护理由专业护理服务提供者或养老机构提供,非专业护理由子女或亲属提供,非专业护理一定程度上可以减少对专业护理的需求,但不能完全取代专业护理。因此应当建立正式护理与非正式护理相结合的长期照护服务体系,老年人不仅能得到专业的照护,也能得到家人的陪伴。1.建立非正式护理支持政策使其成为长护服务福利供给的职能主体。一向非正式家庭护理人提供不限制用途、不需要纳税的现金支持;二为满足条件的家庭护理人缴纳养老保险金;三颁布多项弹性工作的请假制度,方便服务。2.支持市场与社会力量参与正式护理服务并同时发展居家护理。政府对正式服务者的资质、数量、服务价格、服务质量等方面实施规制,加强培养专业护理服务人员,健全相关保障制度,鼓励年轻人加入护理行业。老年人可以为护理人员提供住所,这样不仅能降低所需护理费,也能使老年人得到全天候的专业护理。3.政府与商业保险公司合作降低保费成本。政府可以委托商业保险公司开发长护险,由于长护险的特殊性,需要政府资金和相关政策上的扶持。因而政府可以和商业保险公司构成合作关系,这样不仅能为国家解决老龄化严重问题,也能为商业保险公司带来不可小觑的利益。SheilaRaffertyZedlewski和TimothyD.Mcbride(1992)发现老年人口递增会使人们对长护险的需求成倍的增加,但老年人对长护险支付能力有限,因而降低长护险保单成本是扩大长护险购买量最有效的措施。4.加大对长期护理保险的宣传力度。加强对长期护理保险的宣传,使人们改变对传统保险概念的偏见。保险公司可以添加真实的案例,提高民众对长护险的认可度。使他们认识到长期护理保险不仅能使失能老人得到更专业的护理,也能减轻子女养老的负担,为老年人提供更好、更专业的机构安享晚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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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农村;养老资金;资金筹集
中国是世界上老龄化比较严重的国家,根据2010年中国统计年鉴的统计数据来看,截止到2009年年底,乡村人口为71288万人,占全国人口的53.41%,65岁以上老年人为11309万人,所占比重为8.5%,目前中国80岁以上高龄人口占老年人口的10%,并且以每年5.4%的速度增长。据预测,2010~2032年的22年时间,中国老年人口比例将会增加一倍,达到24%以上,其中农村人口中65岁以上老人的比重将达到17.39%。因此构建一个完善的农村养老制度,是实现农村人口“老有所养,老有所依”的现实和必要途经。但在我国农村养老进程中,资金的筹集是我们目前面临的最大瓶颈。
一、我国农村养老资金现状
在目前经济条件下,我国农村绝大多数地区,依然是以家庭养老方式为主,以集体养老为辅,以政府主导下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为补充的养老模式。因此,农民养老的资金主要来自于四个方面:个人储蓄、子女提供赡养费用、集体经济补助和各级地方政府的财政支持。据统计,农民每年的人均支出是大于人均收入的,这说明个人储蓄和子女赡养无法满足老年人养老需求(见表1);而集体提供的养老资金方面的帮助1978 年农村后已经大幅度削弱,除我国个别地区外,大部分农村集体已无力承担起缴费重任。 因此,以政府为主导的“新农保”基金,成为农村养老的最主要的资金来源。
“新农保”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筹资办法,地方财政对农民缴费实行补贴。到2011年末,我国有27个省、自治区的1914个县(市、区、旗)和4个直辖市部分区县开展国家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总覆盖面约为60%。“新农保”试点地区参保人数32643万人,比2010年增加22367万人。其中实际领取待遇人数8525万人。全年“新农保”基金收入1070亿元,比上年增长135.9%。其中个人缴费415亿元,比上年增长84.0%。基金支出588亿元,比上年增长193.3%。基金累计结存1199亿元。截至2011年底,全国试点地区共有8922万人领取新农保养老金。从1994年实行分税制改革以来,中央财政收入大幅度增加,地方财政收入大幅度减少,但地方政府的财政负担又比较重。同时我国各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东部地区经济实力较强,中西部地区经济发展落后,政府财力弱,农村人口又比较多,这就造成地方政府提供的“新农保”资金存在缺口。
二、存在的问题
(一)养老资金来源渠道狭窄
1.养老资金对政府财政支出依赖较高。由于个人储蓄和子女赡养费用无法硬性提高,因此养老资金主要依赖与“新农保“基金。集体补助没有硬性规定,有条件的村集体应当补助,没有条件的村集体可以不补助,然而目前我国大多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本没有能力对参保的农民给予补助,故而农村养老的实现主要依靠与政府财政投入。政府补贴资金一部分来自于中央政府直接拔付,一部分来自于各级地方政府,但地方政府补贴数额低,而且没有具体的层次性划分,这样无法调动起各级政府参与的积极性,除国家规定的分额外,补贴的多少几乎完全依靠地方财政的支付能力与自觉性。
2.商业保险未能发挥有效作用。结合我国农村的实际情况,商业保险在农村地区的发展受到诸多限制,商业养老保险与农村社会经济发展状况不适应,导致未在农村地区发挥作用。对我国13亿人口中有9亿多人口在农村的情况,商业保险可以作为养老过程中有力的供给方在资金方面满足老年人更多的需求。目前,农村居民对商业保险缺乏相关的知识,并且国家对于商业养老保险的鼓励政策较少,而作为供给主体的商业保险公司也缺乏相应的宣传,这直接导致了商业保险在我国农村总体规模较小,投保人数少。
3.公益组织参与力度不足。在农村养老资金领域中,市
场、政府以及公益组织其实是一个紧密相联的整体,市场失灵要求政府介入,而政府失灵的出现又要求市场机制的适当回归,在政府与市场双重失灵的情况下,则需通过公益组织来调节,弥补政府和市场在满足广大农民对养老资金的多层次需求上的不足。然而在我国农村地区,公益组织的重要性并未被强调和重视,大部分农村地区都缺少特定养老公益组织来给养老制度的建设提供对应的资金支持。不难发现,我国目前存在的一些公益组织很少有特定针对农村老年人这一弱势群体,因此农村地区缺少公益组织去广泛吸纳社闲散资金用于老年人救助的公益事业。
(二)养老保障资金缺乏可持续性
养老保障基金的保值和增值其实也是形成未来养老资金来源的其中一部分。为了保证养老资金的安全和稳定,我国对于“新农保”基金存放不外乎存入银行和购买国债。随着市场的发展,以及考虑农民实际缴费能力、生活质量提高、人均寿命延长等因素影响,即使在非常理想的情况下,以目前的资金筹集方法也无法完全保证保险金的未来给付能力及水平,养老保障资金的可持续性受到严重的威胁。
1.养老基金存储和投资面临风险。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储存由于只有存入银行和购买国债的方式,因此一旦银行利率和国债利率低于农村居民消费价格上涨指数,养老保险基金就会面临贬值,尤其是在目前消费品价格价格上涨幅度较大的情况下,单纯将养老保险基金存入银行,更难以实现养老基金的增值。中国社科院世界社保研究中心主任郑秉文测算得出我国从1997年到2010年养老保险基金的账面亏损额高达约6000亿元,将养老金投资于利率极低的国债或存入银行,会面临很大的利率风险和高通胀引起的购买力风险,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增值率在高于银行同期的存款利息率的条件下,养老基金才能增值,对于如何实现这一要求,相关主管部门还缺乏相应的配套措施。
2.养老基金投资渠道单一。“新农保”相关制度中并没有明确提出养老基金的投资方式,但根据以前的经验和惯例,我国大多数县级农村养老保险机构都是通过在专业银行设立农村养老保险基金专户,专账专管、专款专用的方式,来实现农村社会养老基金的升值。养老保险费只能用于购买国家财政发行的高利率债券存入银行,不得进行其他直接投资。目前,在社会通货膨胀率较高的情况下,参保农民的实际收益率底下,甚至为负收益率。
三、对策和建议
(一)采取多元化养老资金筹资方式
为了避免高度依赖政府资金,因此采取多元化的筹资方式拓展资金来源渠道,应当成为发展农村养老保险事业的主攻方向。
1.发展商业养老保险。对于资金缺口大的农村养老问题中,发展商业养老保险无疑迫在眉睫。首先需要依靠政府制定财政金融政策及配套相关法律支持。政府可对保险公司适当补贴,或采取税收减免措施,出台相关税收政策,建立起合理的利益诱导机制,减轻保险公司的经营压力,在政策上鼓励保险公司在农村地区开展保险业务。其次政府还需要规范商业保险公司对农村市场的营销服务机制,加大对营销人员的诚信意识、职业道德和遵纪守法的培训,针对老年人群体提供他们不同的需求。最后,政府和商业保险公司也应该加强农民风险意识和保险意识的教育,在体会到商业保险对自身养老帮助的同时也应该认识到其中存在的风险。
2.创建公益组织。对于我国农村养老事业,只有在政府、市场和公益组织组织之间建立起一种互相取长补短的平衡关系,才能为农村养老资金的筹措进行完善并提供推动力。如果各级政府在财政拨款的同时,开辟民间捐款、各界扶持等社会化渠道,那么农村养老资金无疑会大大增加。所以政府应鼓励创建各种民间团体,设立基金,给予非营利组织捐赠的机构和个人的税收优惠,利用非营利组织的能量来补充政府与市场在农村养老资金的缺失部分。但由于针对农村老年人的营利组织缺乏,相对应的控制管理机制也尚未形成,因此,在寻求多种公益组织加入农村养老建设的队伍中的同时,政府也应该将公益组织资金筹措相关程序以法律规定的形式纳入到农村养老体系中,以期在使公益组织的发展规模不断扩大的同时,扩宽融资渠道,减轻政府和集体经济组织的负担。
3.增加集体养老资金的数额。土地是最基本的资源,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农村土地是农村集体所有,而农村养老保险又是农民所需,因此对于集体而言,可以拿出土地财政收入补充社保基金,即通过集体资产收入补偿农民的社保需求。政府可以出台相应的政策,在农村集体土地的市场化转让过程中,将取得的财政收入在补偿农民费用后,提取固定比例充实农村养老基金。此外,还可以通过农地股份合作的方式来增加集体提供的养老资金。集体以土地所有权入股、农户以承包经营权入股,成立农村集体土地专业合作社。农民可以从合作社获取分红。这一分红不派现到农民手中,而是作为集体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资金补贴,打入到农民社会保险个人账户。集体土地合作社依法提取的公益金和公积金,作为集体福利资金,其中的部分可以作为“新农保”基金的补贴。而国家可以通过减免有关税费或收取少量的税费,来鼓励集体为养老资金提供更大的数额。
(二)拓宽“新农保”基金升值渠道,实现保值增值
我国人口老龄化的过快发展、养老资金筹措的选择和资本市场的发展都要求“新农保”基金要进行有效运营,基金的保值和增值是实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健康、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方面。
1.建立完善的养老基金投资运作制度。参照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运作的方法,我国农村养老基金可以通过将部分养老保险基金委托给投资管理人运作,严格投资管理人的市场准入资格条件,并且投资管理人的选择应采用市场化原则,如考察公司对风险管理措施的设计以及投资理念、人员结构等。政府需要加大对中介机构的培育,并且加强对基金的监管。鉴于我国市场中介机构还不发达,政府应大力扶持独立审计、信用评级、精算等中介机构的发展,通过发达的市场中介来为监管机构和基金管理提供客观、公正的有关基金运营方面的信息,加强对养老基金的外部监管。
图1 养老基金投资运作管理模式
2.养老基金进行多元化投资。目前,发达的资本市场为养老基金提供了更复杂的资产配置方式和更多样的风险分散手段,在规避一定的风险同时实现较高的收益。养老保险基金作为一种长期的资金积累,具有可持续性的特点,因此采取多元化投资方式能够使其实现保值增值。鉴于“新农保”基金的特殊性,应考虑其投资的安全性和收益性。可以将“新农保”基金投入低风险、高收益的领域中,如国家的基础设施建设、教育产业、环保产业等。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不断完善,农村养老基金可以逐步拓宽投资渠道,在投资项目众多的情况下,通过投资组合来降低风险。我国的股票市场现已发展到一定规模,证券市场也呈现越来越成熟的趋势,因此允许养老基金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可以有条件、有步骤、有限度地进入证券市场。此外,结合我国国情,参与到房地产市场,并结合其他投资方式,可以使农村养老基金更好地分享我国国民经济和证券市场发展的成果,实现保值增值。
参 考 文 献
[1]中国统计年鉴[Z].中国统计出版社,2010
[2]奚志勇.中国养老[M].上海交汇出版社,2008:111
[3]中国统计年鉴[Z].中国统计出版社,2011
[4]徐文芳.我国农村商业养老保险存在的问题与对策探析[J].保险研究.2009(8)
[5]刘芳非.营利组织参与社会保障的路径选择[J].法制与社会.2006(6)
[6]彭文武,杜茂华.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资金筹集与风险研究[J].特区经济.2010(4)
[7]邵彦敏.“主体”的虚拟与“权利”的缺失——中国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研究[J].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7(4):34~35
[8]陈玲.关于完善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几点建议[J].企业导报.2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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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新农保 德阳模式 政府采购服务
一、背景介绍
2009年9月1日,国务院出台《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决定从2009年起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四川省积极响应“新农保”政策号召,于2009年10月10日出台《四川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12月8日,国务院新农保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正式批准四川省21个县(市、区)为首批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成都市金堂县、自贡市富顺县、攀枝花市米易县、泸州市泸县、德阳市旌阳区、绵阳市江油市等列入首批试点。
德阳市旌阳区作为首批试点,其展开新农保工作涉及全区11个乡镇约30余万农村群众,是一项非常庞杂而专业的系统工程。在前期工作中,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从成本和时间及管理方面进行评估。首先,在成本方面投入经费至少627万元,招收管理人员要120人。当时对于新农保工作的开展,国家强调考虑“地方政府对农民个人缴费的补助必须到位”,“受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国家财政遇到了很大困难。各级政府责无旁贷,宁可少上点项目、压缩其它方面的开支,也要挤出钱来把这件大事办好。”在政府政策下达但人员的编制和相关的资金支持没有到位的情况下,当地政府职能部门现有的人力资源无法支撑。其次,在时间及管理方面新农保全面铺开约需2年时间,政府部分相关的经办系统需要构建。在上级要求半年内覆盖率达到80%的情况下,当地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同时面临对新农保试点开展状况视察和工作绩效的评价问题,存在一定压力。
面对以上问题,旌阳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考虑到过去经办该区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和补充养老保险时,以“政府采购服务”模式引进商业保险公司来管理,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并且《意见》中指出“试点地区要按照精简效能原则,整合现有农村社会服务资源,加强新农保经办能力建设,运用现代管理方式和政府购买服务方式,降低行政成本,提高工作效率。” 为商业保险介入社会保险提供了政策鼓励。考虑以上各方因素,旌阳区决定采用“政府采购服务模式经办新农保”,即所谓的“德阳模式”。
2010年2月11日,旌阳区政府采购中心就“村级就业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项目公开招标。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分公司以358万元中标。 4月9日,双方正式签署《德阳市旌阳区村级就业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经办服务协议》,成为全国首份政府采购服务模式经办村级就业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协议,为新农保试点中商业保险公司参与经办管理开创了先河。
二、“德阳模式”之介绍
德阳市旌阳区采取“政府采购服务经办新农保”模式,是全国首个新农保试点中商业保险公司提供社会保障公共服务的例子。根据其“村级就业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的采购公告描述,所采购的“新农保经办服务”包括:“负责新农保参保登记、缴费申报、待遇申请、关系转移、接续等各业务环节所需材料的收集和检查是否齐全,基础信息录入并上报,负责向参保人员发放有关材料,提醒或督促参保人员按时缴费,并进行政策宣传与解释、待遇领取资格认证、摸底调查、农村居民基本信息采集。同时负责对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对已年满16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且不用缴费,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的农村户籍老年人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参保情况公示及所有参保人员年度缴费情况公示等工作。” 提供服务的第三方全程提供新农保经办服务,不参与资金的运行管理。“德阳模式”的核心在于政府采购服务,所采购的服务是针对“新农保”的社会保障公共服务。
在该模式下,中国人寿德阳分公司的服务对象覆盖全区25万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服务内容包括制定新农保工作规范与详细的业务流程,信息管理系统的研发和实施,建立乡村两级服务队伍并负责设备、场地配置,新农保个人信息的采集、核实、登记及数据库建设与维护等, 并负责银行代收代付渠道的建立及养老保险的征收支付手续管理。按照区政府与人寿德阳公司的协议及《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服务实务》的要求,中国人寿全程提供新农保的具体服务,不参与新农保基金管理和运作,不承担盈亏风险,服务内容与服务质量接受政府监管考核,政府为采购服务支付相应的费用。此外,整个新农保服务采用零现金运作,从制度体系上建立起防火墙,杜绝了资金风险。
三、发展现状
2009年12月21日新农保工作开展以来,中国人寿德阳分公司公司则从250余名中专以上学历的应聘青年中甄选了186名协理员,分成了六个片区,并从公司业务骨干中挑选了六名优秀的片区经理,负责驻村协理员的日常工作管理。5月底又从180余名协理员中产生了17名主管,负责协调各村两委会的关系,并帮助片区经理对协理员进行日常管理和相关考核。专业化团队的打造以及多渠道的大力宣传、信息化网络的构建使得新农保工工作开展半年即已录入参保人数14.2万余人,完成当年15万的任务数的94.67%,参保率达到78%,成果显著。截止到2011年2月28日,旌阳区全区符合条件人员登记参保16.15万人,其中,60周岁以上人员3.92万人,60岁以下人员12.23万人,为参保人员新开账户16万个,并已发放到参保人员手中,已参保缴费人员11.10万人,已有3.9万名60周岁以上老人开始领取养老金。可谓成果显著,工作开展逾一年即取得较好成效,为其他试点起到借鉴作用。
参考文献
[1]林义.破解新农保制度运行五大难[J].中国社会保障,2009,(09) .
[2]余桔云.关于普惠制“新农保”几个问题的探讨[J].经济问题探索,2009(10).
[3]《德阳市旌阳区村级就业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竞争性谈判采购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