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纳实务个人小结范例6篇

出纳实务个人小结

出纳实务个人小结范文1

更新理念健全体系以人性化服务提升工作效能各位领导、同志们:

近年以来,我局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优化服务年”和省、市局“优化纳税服务”的工作部署,认真落实市局出台的有关纳税服务的一系列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以规范化管理为主线,以信息化建设为支撑,更新服务理念,健全服务体系,创新服务方式、服务手段,规范服务内容,为纳税人搭建起一个高效便捷的服务平台,形成了服务纳税人,地税干部和纳税人互动、互赢的和谐局面,既提高了工作效能,又提升了地税形象。我们的主要做法是:

一、更新服务理念,强化服务意识

纳税服务是新时期赋予地方税务机关的一项新任务,也是税收执法的一项重要内容,是体现和树立我们地税形象的最直接最有效的手段。在省市局提出优化纳税服务以后,我局本着“往深处想,往实处做,往细处抓”的要求,通过召开专门会议、外出参观等形式,认真学习和讨论,更新了服务理念,强化了服务意识。一是把优化纳税服务作为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切入点。纳税服务作为我们的工作职责,要求我们带着感情做工作,及时、主动地为纳税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把尊重、理解、关心纳税人的理念贯穿于税收征管的全过程。二是把优化纳税服务作为推进管理战略,规范执法行为的着力点。为此,我们提出了“在管理、执法中服务,在服务中管理、执法”的理念,把管理和服务有机的结合起来,以服务促进管理,寓管理于服务之中。三是把优化服务作为提升工作效能的落脚点。我们清醒的认识到,只有在充分尊重和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基础上,为纳税人提供便捷有效的服务,才能提高纳税人的遵从度,促使纳税人更好地的履行纳税义务,从而更快、更好地提升工作效能。

为此,我局把2004年定为“纳税服务年”。成立了一把手任组长的“纳税服务领导小组”,通过开展“人性化”服务我局应该怎么办的“两个服务”建言献策大讨论及“假如我是纳税人”的换位思考等活动,进一步解放思想,摒弃过去那种单纯注重形象的被动式服务观念,把干部们的思想统一到依法治税、优化税收环境、规范纳税服务,切实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让纳税人满意上来。人人树立“你纳税,我服务”的思想和以纳税人为中心的“想纳税人之所想,急纳税人之所急,做纳税人之所需”的服务理念,自觉的在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手段上不断创新。

二、健全服务体系,规范服务行为

2003年,我局率先成功地实施了征管机构改革,为开展多环节、全方位的纳税服务奠定了组织基础。按照市局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经过认真地调查研究,集思广益,制定和完善了11项纳税服务制度和措施。一是建立了纳税服务岗责制度。包括《工作职责》、《首问首接责任制》、《服务承诺制度》、《政务公开制度》。对征、管、查各环节的28个服务岗位的职责进行了明确,形成了全局上下各负其责,人人头上有目标,个个肩上有担子的纳税服务责任机制。二是制定了纳税服务操作规程。包括《关于深化纳税服务若干措施(试行)》、《纳税服务行为规范》、《一窗式服务实施意见》、《无窗式服务工作制度》、《税务稽查约谈工作实施办法》、《社保费征缴一体化工作实施意见》。对纳税服务的指导思想、目标、手段、方式、一一明确,统一了服务标准,简化了办税程序,理顺了内部机制。三是健全了纳税服务监督考核机制。制定了《纳税服务工作考评办法》,结合执法追究、行风评议、廉政建设工作,实行内部考核与外部监督相结合的纳税服务质量考核办法,2004年度,对履行服务责任不到位的人员进行了通报,对2名纳税服务先进个人给予了表彰。

三、创新服务方式,优化服务手段

(一)办税服务厅实行“一窗式”服务

通过重整业务流程,优化管理程序,充实复合型人才,包括税务登记、申报征收、咨询服务、发票发售、代开发票、受理申请等涉税事项都能在办税服务厅的同一个服务窗口办理。严格执行《张家口市地方税务系统简化办税程序服务规范》,简化地税机构内部的传递环节和审批手续。一改以往一个窗口只能办理一项事务的情况,无需纳税人从一个窗口跑到另一个窗口,重复排队,也无需纳税人从局到所,从征收到管理来回跑,真正实现了“一窗多能”。针对纳税人办税的不同需求,还开展了限时、延时、导税、热点提示等特色服务,设立下岗职工服务窗口,把局(股)长接待日移到办税服务厅。同时按照规定开展与国税部门联合办理税务登记工作,截至目前共联合办理税务登记79户。从而为纳税人创造了一个人性化办税环境,让纳税人享受到文明、便捷的服务,全面提高了纳税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

(二)管理环节实行“无窗式”服务

我县面积大,征管人员少,为了方便广大纳税人,尤其是农村税务所所在地以外的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缴纳税款、代开发票等有关涉税事宜,我们按照《张家口市地

方税务系统农村税务所纳税服务规范》的要求,在管理股、税务所实行“无窗式”纳税服务。一是推行定时定点服务及双向预约服务。在11个乡(镇)建立了固定办税服务点,包乡干部定时、定点到位开展办税服务。2004年共受理220余户简并征期的小额纳税人纳税申报600余次,征收税款2.8万元;代开发票174份,开票金额15.8万元。二是实行推行“税银联网”。使纳税人足不出户,就可以方便快捷的纳税。三是推行首问负责制。每一位税务干部不论在何时何地、管片内外,只要纳税人提出涉税事宜请求,都必须无条件地受理。作为首问、首接责任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为纳税人转办或主办,提供全程服务。

(三)稽查环节实行检查约谈服务

转变服务手段,在稽查环节实行约谈服务,实现“人性化”稽查。税务检查约谈就是税务检查部门在对纳税人实施税务检查前,根据纳税评估情况发现的问题和线索,通过约请纳税人到地税机关面谈的方式,责成纳税人核实自身纳税情况,解释说明地税机关提出的涉税问题并补缴其未缴税款的工作方法。为了规范具体操作,我局把纳税评估和税务检查约谈有机的结合起来,制定了《税务检查约谈工作试行办法》,明确了检查约谈的“五个环节”(纳税评估、确定约谈对象、实施约谈、评价约谈内容、处理约谈结果),健全了10种文书,规范了操作程序。实行检查约谈,既节约了人力、时间,减少了不必要的程序,又有效地促进了纳税人对税务工作的理解和支持,主动缴纳税款。实行检查约谈以来,我局已对40多户纳税人实施了检查约谈,通过约谈补缴入库税款近70万元。

(四)社保费征缴实行“一体化”服务

在市局的指导和当地政府的积极协调下,我县社保费征收实现了“一体化”模式。变过去参保单位每办理一[本篇于 -网址为--未经过站同意转载此文均为抄袭后果自负]笔缴费,都要在社保、地税、银行三个部门之间来回跑,为由地税部门直接受理申报、代办审核、征缴入库。节省了缴费人的时间和财力、物力,切实方便了缴费人,提高了征缴质量。自去年9月份开始实施“征缴一体化”,到年底的4个月间,共有31户缴费人纳入一体化管理,占全部缴费人的51,征收社保费227万元,同比增长33。

(五)做实服务细节,优化服务环境

小细节体现着让纳税人满意的大理念。在纳税服务中,我们大力提高服务的科技含量,优化服务环境,做实服务细节。一是开展税法宣传。通过电视台、大型电子显示屏、发放宣传材料等方式,开展多种形式的税法宣传,方便纳税人了解税收政策、法律法规、办税程序。二是设置醒目、显眼、规范的导引标识牌。使纳税人很容易地找到相应的办税窗口、股室、管理人员。三是为纳税人提供优雅、美化、绿化的办税环境。服务厅门口铺设了防滑砖,装点了盆景花卉。办税桌、椅、纸、笔、热水、一次性口杯及填表表样一应俱全。四是推行服务联系卡。为了方便纳税人咨询、联系管理人员,我局制作并向纳税人发放了400余张印有管理人员姓名、联系电话、服务区域、服务内容等项目的“服务联系卡”。通过一张小小的卡片,最大限度地延伸了服务触角,使每一位税干都成为了服务窗口。五是开展了手机短信提醒服务,及时提示纳税人按时申报纳税、相关政策变动等注意事项。六是开辟纳税服务专栏网页,便于税务干部直接查询、对照服务要求和服务标准,随时记录服务内容,通报服务质量,实现对纳税服务工作的全程跟踪。这些虽然都是小细节、小事情,但恰恰是这

些不起眼的细节打动了纳税人的心。

(六)落实优惠政策,服务地方经济

一是广泛开展以税收优惠政策为重点的税法宣传,认真落实政务公开制度,让纳税人交明白税、放心税。二是送政策上门。认真落实有关新办企业、困难企业、下岗职工、军转干部、起征点、涉农税收等优惠政策,运用税收政策扶持社会弱势群体,服务地方经济。2004年初,我局在对新办企业路源公司进行辅导时,发现该企业2003年度实现所得税292万元。由于企业财务人员不太了解新办企业免征所得税(3年)税收优惠政策,在申报减免所得税时,以为是限额(80万元)减免,只申报了79.2万元。而此时,向市局申请减免的最后期限已到。在这种情况下,我局及时向市局报告,并做了详细的解释和说明,同时,及时对企业进行了正确的辅导,重新向市局提出了免征申请。最后,市局按政策规定给予了全部免征,维护了企业合法权益。2004年度我局共为341户纳税人依法办理减免税345万元。三是开展纳税信用等级评定。2004年对8户纳税人进行了信用等级评定,同时为纳税人提供正当的税收筹划服务,减少纳税风险。

四、感受服务效果,提升工作效能

通过构建完善的纳税服务体系,开展全方位的纳税服务,优化了税收环境,保护了纳税人合法权益,有力地促进了税收工作上台阶、上水平。

(一)提升了服务理念,实现了“三个转变”。现在“始于纳税人需求终于纳税人满意”的服务理念已经深植于每个税务干部的头脑,实现了“三个转变”,一是由形象建设转变为实效服务。而享受实实在在的纳税服务正是纳税人之所需。二是由被动管理向主动服务转变。主动上门,解决好纳税人存在的问题。三是由一刀切向分类、精细化服务转变。针对纳税人素质高低,涉税业务繁简不同,在具体的工作中做到了区别对待,有针对性地做好服务工作。

(二)工作效率和协作能力进一步提高。创新纳税服务方式和优化服务手段后,我们提出了“窗口围着企业转,全局围着窗口转”的口号,通过对机构和人员的进一步整合,既细化了人员分工,又减少了办公经费开支,协作能力进一步加强,工作效率明显提高。我局征收计会股下设的办税服务厅只有4名工作人员却担负着申报、征收、票证、税务登记、税收会计、统计等十多个岗位的工作,征、管、查各环节遇有问题及时召开联席会议,对

照操作规程协调解决。所以,我局的各项工作都能够有条不紊的进行。

(三)税收执法行为进一步规范。纳税服务监督考核机制同执法追究相结合,实现了管理、执法与服务的良性互动,做到了服务到位不越位,执法规范不缺位,为纳税人创造了公平竞争的税收环境,充分保护了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和依法纳税的积极性,促

进了征管工作的顺利开展,征管质量明显提高。

(四)干部的精神面貌焕然一新,纳税人对地税机关的满意度明显提高。开展纳税服务以来,全局广大税务干部的工作作风得到明显转变,在全局上下形成了人人争优,个个都是服务主体的浓厚氛围。他们主动学习、宣传税收政策,解答纳税人提出的问题,为纳税人提供优质、快捷的纳税服务。并做到了“六个一样”,即生人、熟人一样热情;忙时、闲时一样认真;大事、小事一样受理;优惠、处罚一样公正;税款多少一样对待;领导在与不在一样服务。通过推行人性化服务,给纳税人办税创造了一个良好的人文环境,较好地保护了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税务干部和纳税人的距离进一步拉近,化解了矛盾,融洽了关系,纳税人对地税机关的满意度明显提高,极大的促进了行风建设。2004年度我局被授予省、市两级“文明单位”,被县委、政府授予“行风建设免评单位”、“实绩突出单位”。树立了地税机关的良好社会形象。正如已位投资人所说,“过去到地税局办事得找这个找那个,现在办事方便多了,到征收大厅什么事全能办妥,我们缴点税也舒心”。

一年来,通过纳税服务的工作实践,我们的体会主要有以下几点:一是市局支持,领导重视,形成共识是纳税服务工[本文来源于--有文章需求,请到站留言板,12小时内解决您的问题]作得以深入开展的关键。二是更新服务理念,转变工作作风是纳税服务工作取得实效的前提。三是结合实际,因地制宜,规范服务是做好纳税服务工作的根本。四是强化学习,提高地税干部的综合业务

素质是深化纳税服务工作的基础。

出纳实务个人小结范文2

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增长,我国中小企业凭借其自身的优越条件,规模小,灵活性强,同时享受国家给予的各种补贴和优惠政策,迅速地发展壮大,已经逐渐成为我国企业的主体,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扮演着非常关键的角色,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然而,在经济全球化带来机会的同时,也给中小企业带来了不小的挑战。中小企业必须在寻求新的收入来源的同时,尽量节省企业的各种费用,而税款在成本中所占的比例也比较高。纳税筹划针对这一问题,可以直接减少企业的税负,是中小企业应当考虑的最佳方法。

二、我国中小企业在纳税筹划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中小企业对纳税筹划的理解不正确

大部分中小企业认为纳税筹划就是少缴税或者是不缴税,甚至把合法的纳税筹划与违法的偷税、逃税、避税混为一谈,缺乏对纳税筹划本质的理解。另外有一部分企业,把纳税筹划看作一个独立的内容,与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分割开来,认为纳税筹划就是会计人员通过各种记账手段来减少税款,这也不符合纳税筹划的本质要求。所以中小企业在实际操作中对纳税筹划有着许多不正确的理解,使纳税筹划的作用大打折扣,税收负担没有得到减轻。

2.中小企业缺少专业的纳税筹划人才

在国外,有相当数量的专业人员从事纳税筹划的工作,他们都具有较高的专业素质的业务能力,并且拥有非常丰富的实践经验,已经成为一支成熟而稳定的专门从事纳税筹划业务的主要力量。而在我国,中小企业缺少专业的纳税筹划人才,纳税筹划的工作无人能够胜任,从业人员多是由中小企业的现有会计人员、财务人员甚至行政人员来承担。

3.忽视对纳税筹划风险的管理

影响企业纳税筹划有效进行的风险因素有很多,企业的经营环境、法律环境;对税收政策理解不正确;分析纳税筹划中的风险不到位;没有建立科学的防范规避措施等等,都有可能成为企业纳税筹划失败的原因。而面对如此多的风险,企业需要做的还很多。

三、改进中小企业纳税筹划的方法

1.中小企业应正确理解纳税筹划,关心纳税筹划人才的培育

纳税筹划的概念与偷税、避税等是彻底不同的。纳税筹划是指在符合税收法律制度要求的前提下,对企业的相关业务进行筹划,为实现节税的目标而进行的一系列活动。纳税筹划是具备合法性的,是充分研究税法内容的结果。而偷税、避税都是违反税法规定的行为,是税务部门予以打击的行为,与纳税筹划有根本上的差别。

纳税筹划对于从业人员有较高的专业要求,而现阶段符合要求的人才不足以满足企业对人数的需求。因此,培养能胜任纳税筹划业务的专门人才是首要任务。税务会计首先应当充分掌握会计与税法等相关的专业知识,奠定一个良好的理论基础,并具备一定的工作经验,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才能做好企业纳税筹划。不仅如此,税务会计还应该具有敏锐的观察力和灵活的思维,时刻关注外部环境的变化,随时调整纳税筹划方案,以保证实现纳税筹划的节税目的。

2.关注纳税筹划风险管理

由于中小企业经营环境所面临的多方面不确定因素,在对某一项业务进行纳税筹划时,首先要全面调查与之相关的税收政策,这是因为,纳税筹划是事先筹划实施的,企业对未来自身的经营状况难以预测,无法控制,所以必然会出现纳税筹划的风险。如果某一环节出错,牵一发而动全身,必然面临着巨大的纳税筹划风险,使整个纳税筹划活动走向失败。因此,中小企业应在制定纳税筹划方案的同时,要认识到纳税筹划风险的存在,分析纳税筹划风险的成因,并从成因出发,制定出相应的防范控制措施。

3.充分利用纳税筹划技术手段,发展科学理论知识

企业实施纳税筹划的手段有许多,其中最基本的方法包括:充分利用现行税收优惠政策;拟定和选择最佳方案;利用税法及相关条款内容;通过税负转嫁;纳税期延长等等。企业应结合自身的实际状况,从发展特点、规模大小和地域的不同出发,小心和慎重地选择单一方法或者多个方法搭配进行纳税筹划。不能只为了降低税负而纳税筹划,还应该考虑各种方法的特点和适应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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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出纳;小班;角色扮演;带教法;实训

出纳综合实训是财务专业士官学员将在校期间所学知识转化为实践操作能力的非常重要的实践手段之一,是学员正式实习、上岗前的“技能综合演练”。出纳综合实训具有专业内容广泛、演练科目众多、场地转换频繁、沟通协作困难等诸多特点,按照传统单一的带教法很难在短时间内将实训科目正常推进,实训效果差,所以,如何进行有效的出纳综合实训,以期将多课程专业知识整合转化为学员实践操作技能,这对于出纳综合实训意义重大。我们在襄阳士官学校基层财务系对财务专业课程实施小班化教学的基础上,通过对比实验发现在出纳综合实训中将传统的由专业教员带教模式结合小班分组角色扮演,教学效果较为理想。

一、研究样本与研究方法

(一)样本抽取

本次实验选择财务专业(中职)2011级学员22队共100名学员作为研究样本,按照教学计划,在2012年5月份出纳课程综合实训中,学员22队一区队45名学员作为对照组,采取传统单一带教法,实训作业在固定位置的教学楼306大教室进行,学员不分组,主要依托专业教员的示范带教进行;在2012年6月份出纳课程综合实训中,学员22队二区队55名学员(含17名女学员)作为实验组,采取小班分组角色扮演与传统带教法相结合的模式,实训作业在不固定位置的教学楼505财务实训中心进行,学员按每5人为一组,共分成11个财务作业小组,区分人员角色和作业场地,实训科目主要由实训作业小组共同协商讨论,专业教员个别指导帮带进行。

(二)实验方法

2012年5月份对照组45人按传统单一带教法进行,2012年6月份实验组55人除重要科目接受传统的专业教员带教外,在实训全过程还采取分组角色扮演的小组共同作业模式进行,具体作业方法如下:

实验组学员每5人为一组,成立财务作业小组。小组成员分别扮演财务科长、会计助理员、出纳助理员、业务经办人员、银行等其他机构工作人员等角色。专业带教教员主要是引导学员对模拟业务进行判断分析,协调同一作业小组不同成员达成共识,形成业务处理意见,指导各作业小组有效完成整个实训作业流程,同时在实训过程中对学员综合表现进行评判打分,为实验提供数据。

(三)评价指标

军队出纳综合实训结束后,学员实训成绩根据最终形成的会计实训资料进行综合评价,其主要根据财务业务工作流程按模块重点考核以下几个方面:1.财会基本技能,2.票证处理技能,3.现金银行业务,4.账簿处理技能,5.会计档案整理

以上内容共分成10项考核指标,包括职业态度、财会三功、现金业务、银行业务、数据较验、票证处理、账簿处理、运算能力、凭证装订、协作能力等10项考核点,每项10分,满分100分。

(四)数据分析

实验结果采用分类比较法,其中计数项目采用卡方检验(chi-square test),计量资料采用秩检验。

二、实验结果

通过实验,两组学员的实训综合成绩主要指标数据比较如表1、2所示:

三、实验结果分析

从实验过程中实验组样本学员的得分情况就可明显看出,在实务操作中其得分普遍高于对照组,可以说小班分组角色扮演模式结合传统带教法在实训过程中有以下显著优点:

第一,按军队财务工作业务流程和岗位分工设置了不同角色,由各小组学员分工协作完成,这可以使学员更加直观的了解军队单位财务业务流程、岗位职责分工,同时在作业过程中学会协作沟通的工作技巧,这种实训模式还能理清学员在实训过程中的工作思路,对军队出纳工作形成整体认识,为今后部队实习、上岗奠定良好基础。

第二,军队出纳综合实训科目涉及军队财务专业众多课程,知识面广泛,专业带教教员由于专业限制,无法精通各门课程的相关内容,因此,在实训过程中实行小组作业模式可方便学员集体协商讨论,共同整合业务处理意见,将专业课程知识融会贯通。

第三,分组实训可有效提高实训效率,在较短时间内可开展更多演练科目,同时分组角色扮演模式形式有趣,参训学员兴趣热情高,互动交流效果更好。

综上所述,随着基层财务系军队财务教学实训中心软硬件设施设备的不断完善,在今后的军队出纳综合实训中采用小班分组角色扮演模式结合传统带教法的教学实训方法将极大的提高综合实训效果,增强学员岗位任职能力,从而缩小与部队用人单位对后勤士官人才需求的差距。(作者单位:1.襄阳士官学校;2.信息工程大学第二干休所)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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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本次实习使我能够从理论高度上升到实践高度,更好的实现理论和实践的整合,为我以后的工作和学习奠定初步的知识,使我能够亲身感受到由一个学生转变到一个职业人的过程。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大学生医疗器械公司出纳实习报告,欢迎大家阅读。

 

一 实习目的

通过本次实习使我能够从理论高度上升到实践高度,更好的实现理论和实践的整合,为我以后的工作和学习奠定初步的知识,使我能够亲身感受到由一个学生转变到一个职业人的过程。此外本次实习对我完成实习报告起到很重要的作用。

二 实习单位及岗位介绍

张家港市新荣医疗器械公司(原张家港市永新公司)。本公司集研究,开发、生产和销售为一体,主要生产产品有病房护理及洗涤设备等五十多个规格与品种。本公司有多年生产医用设备的经验及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产品遍布全国各医疗单位。

我在公司财务部实习担任出纳统计员,主要辅助公司财务人员分析财务结构,编制会计报告、报表,向管理层提供财务信息;制定业务计划、财务预算、监督计划;核签、编制会计凭证,整理保管财务会计档案;登记保管各种明细账、总分类账;定期对账,如发现差异,查明差异原因,处理结账时有关的账务的调整事宜;具体执行资金预算及控制预算内的经费支出等等。

三 实习内容及过程

我实习时间从xx年8月—xx年5月,进行了为期九个月的实习工作。我们会计部门的核算主要分为三个步骤:记账、复核与出纳。由于我是出纳,所以主要是办理支票业务。对于办理支票业务,首先是要审核,看大小写金额是否一致,出票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要素等有无涂改,支票是否已经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支票是否透支。值得注意的是大写金额记到元的应在后面加”整”字,到分的则不能加”整”。支票核对后,我需要到银行填写支款凭证及银行进账单,并把相应联带回给会计作为登记入账的原始凭证。

主要实习了:会计基础技能(会计书写,翻页汇总)等;原始、记账等凭证的规范审核、填制、更改、装订、归档;建账:新成立企业建账或已成立企业建账,会计工作交接;建立会计科目体系、核算流程和会计账簿设置; 实际业务处理,月末会计汇总结帐程序;结合业务处理,了解会计报表的编制办法和纳税处理;一般纳税人、小规模企业的具体帐务处理和纳税处理;登记会计账簿;制作财务会计报表,利润表、资产负债表等。 我们会计部门的核算主要分为三个步骤:记账、复核与出纳。由于我是出纳,所以主要是办理支票业务。

对于办理支票业务,首先是要审核,看大小写金额是否一致,出票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要素等有无涂改,支票是否已经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支票是否透支。值得注意的是大写金额记到元的应在后面加”整”字,到分的则不能加”整”。支票核对后,我需要到银行填写支款凭证及银行进账单,并把相应联带回给会计作为登记入账的原始凭证。

实习的一开始首先是对公司的财务情况以及人员设置进行了解,以及还了解了公司的财务规程以及财务制度,并熟悉会计凭证的编制;然后慢慢熟悉会计账簿是如何登记的,并很好的熟练掌握了现金日记账和银行日记账;之后就到生产单位了解产品的生产流程,了解产品生产的主要原材料及辅助材料,了解产品的成本构成等;最后就对产品的生产材料核算进行模拟实践,对产品的成本核算也进行了模拟实践,并辅助公司的会计人员进行工资核算,编制会计报表和编制生产月报表及销售量月报表。

作为一名出纳统计员我认为必须重视对公司财务的管理,做到“资金预控”。做出纳统计最最重要、也最最关键的是责任心和细心,我刚接触出纳统计时就要求日日对帐,做到日清月结,尤其是我在进行现金收支业务较多时更要细心,还有银行帐,因为有往来传票所以也不能出错。当然还有对现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我也要确保其安全和完整无缺。我还得保管公司的印章,并签发支票的各种印章。

审查销售业务的有关凭证,并严格按照销售合同和银行结算制度,及时办理销售款项的结算,催收销售货款。并进行对公司的现金结算,主要是结算公司与内部核算单位和职工之间的款项结算;公司与外部单位不能办理转账手续和个人之间的款项结算;低于结算起点的小额款项结算等。审核工资单据,发放工人工资等等

在实习过程中我不仅学会了出纳统计的相关知识,还学到了会计上的登账过程:首先要根据业务的发生,取得原始凭证,将其登记记帐凭证。然后,根据记帐凭证,登记其明细账。期末,填写科目汇总表以及试算平衡表,最后才把它登记入总账。结转其成本后,根据总账合计,填制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损益表等等年度报表。这就是会计操作的一般顺序和基本流程.

还学懂了收付职能。出纳的最基本职能是收付职能。企业经营活动少不了货物价款的收付、往来款项的收付,也少不了各种有价证券以及金融业务往来的办理,这些业务往来的现金、票据和金融证券的收取和办理,以及银行存款收付业务的办理,都必须经过出纳人员之手;反映职能。出纳的第二个主要职能就是反映职能。出纳要利用统一的货币计量单位,通过其特有的现金与银行存款日记账、有价证券的各种明细分类账,对本单位的货币资金和有价证券进行详细地记录与核算,以便为经济管理和投资决策提供所需的完整、系统的经济信息;监督职能。

出纳实务个人小结范文5

政策背景

随着自2010年3月20日起施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其中第十三条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对特定一般纳税人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那么纳税辅导期是多长时间,如何对纳税人进行辅导期管理等问题是当时政策未明确的地方(法规详见本刊4月号总第52期)。时隔半月后的4月7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40号,以下简称“办法”),就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的相关规定进行了细化。办法自2010年3月20日起执行。

纳税辅导期适用的范围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对下列一般纳税人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一)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新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一般纳税人。

办法明确“小型商贸批发企业”,是指注册资金在80万元(含80万元)以下、职工人数在10人(含10人)以下的批发企业。只从事出口贸易,不需要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企业除外。批发企业按照国家统计局颁发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中有关批发业的行业划分方法界定。

办法指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第十三条所称“其他一般纳税人”,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纳税人:(一)增值税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二)骗取出口退税的;(三)虚开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四)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即,除了办法第三条中因企业本身规模和性质限制而必须纳入辅导期管理外,纳税人有上述四种情形之一的,也将被视为没有能力正常纳税而纳入辅导期管理。

纳税辅导期适用的范围

办法规定,新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期限为3个月,其他一般纳税人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期限为6个月。

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37号)中对辅导期的规定只有一个标准,即纳税辅导期一般应不少于6个月。

办法对不同辅导对象使用的是两个不同的标准,对于由于本身规模和性质限制纳入辅导期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辅导期为3个月,期限缩短,体现了总局鼓励企业成为一般纳税人的目的。而对于第四条中有主观故意涉税问题的纳税人,管理上则重在干预与监督,辅导期为6个月,时间较长。

延长存在税收违法行为的纳税人辅导期

纳税辅导期内,主管税务机关未发现纳税人存在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或其他需要立案查处的税收违法行为的,从期满的次月起不再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主管税务机关应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发现辅导期纳税人存在税收违法行为的,从期满的次月起重新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主管税务机关应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明确了纳税辅导期开始时间

1 新办小型商贸批发企业,纳税辅导期自主管税务机关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的次月起执行。

对新办小型商贸批发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应在认定办法第九条第(四)款规定的《税务事项通知书》内告知纳税人对其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纳税辅导期自主管税务机关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的当月起执行,对其他一般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自稽查部门作出《税务稽查处理决定书》后40个工作日内,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对其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纳税辅导期自主管税务机关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的次月起执行。

2 其他一般纳税人自主管税务机关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的次月起执行。

有虚开增值税扣税凭证、骗取出口退税以及偷税行为的其他一般纳税人,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目的是为了骗取国家税款,税务机关在税务稽查或者获得举报时发现进行稽查后出具《税务稽查处理决定书》,主管税务机关应自稽查部门作出《税务稽查处理决定书》后40个工作日内,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对其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纳税辅导期自主管税务机关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的次月起执行。

明确了辅导期纳税人专用发票的管理事项

1 辅导期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及运输费用结算单据应当在交叉稽核比对无误后,方可抵扣进项税额。

2 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领购专用发票的最高开票限额不得超过十万元;其他一般纳税人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应根据企业实际经营情况重新核定。

3 辅导期纳税人专用发票的领购实行按次限量控制,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纳税人的经营情况核定每次专用发票的供应数量,但每次发售专用发票数量不得超过25份。

4 辅导期纳税人一个月内多次领购专用发票的,应从当月第二次领购专用发票起,按照上一次已领购并开具的专用发票销售额的3%预缴增值税,未预缴增值税的,主管税务机关不得向其发售专用发票。

规范了辅导期纳税人“应交税金”科目的核算

辅导期纳税人应当在“应交税金”科目下增设“待抵扣进项税额”明细科目,核算尚未交叉稽核比对的专用发票抵扣联、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及运输费用结算单据注明或者计算的进项税额。

辅导期纳税人取得增值税抵扣凭证后,借记“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明细科目,贷记相关科目。交叉稽核比对无误后,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经核实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红字借记“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红字贷记相关科目。

辅导期结束后仍有可能继续实行辅导期管理

纳税辅导期内,主管税务机关未发现纳税人存在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或其他需要立案查处的税收违法行为的,从期满的次月起不再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主管税务机关应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发现辅导期纳税人存在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或其他需要立案查处的税收违法行为的,从期满的次月起按照本规定重新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主管税务机关应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也就是说,若纳税人一直存在税收违法行为,其辅导期限将不仅仅是6个月,有可能是12个月,甚至更长时间。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

政策背景

近年来,税务系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结合行政复议工作实际,在行政复议听证、调查取证、案件提审、和解调解、重大案件备

案、重大事项报告等方面进行积极探索,取得了明显成效。这些切实可行的作法,需要在税务行政复议规则中予以明确。因此,国家税务总局颁布了新修订的《税务行政复议规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1号,以下简称“新规则”)。新规则共12章105条,比修订前增加53条。新规则将于4月1日起施行。

新规则引入了“和解与调解”制度

虽然少有纳税人启用税务行政复议的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从立法技术本身,新规则专门增设了第十章“税务行政复议和解与调解”一章,正式引入了“和解与调解”制度,并且创造性的把《行政复议调解书》赋予了强制执行力。

1 和解与调解的适用范围

对下列行政复议事项,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以前可以达成和解,行政复议机关也可以调解:(一)行使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如行政处罚、核定税额、确定应税所得率等。(二)行政赔偿。(三)行政奖励。(四)存在其他合理性问题的具体行政行为。

2 和解与调解的基本原则

允许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经行政复议机构准许后终止行政复议,但申请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

3 和解与调解的程序

行政复议机关按照下列程序调解:(一)征得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同意。(二)听取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意见。(三)提出调解方案。(四)达成调解协议。(五)制作行政复议调解书。

4 和解与调解的具体要求

申请人和被申请人达成和解的应当向行政复议机构提交书面和解协议。和解内容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准许。

经行政复议机构准许和解终止行政复议的,申请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申请行政复议。

申请人不履行行政复议调解书的,由被申请人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新规则完善了证据制度

对原证据制度进行了充实,细化了原有制度,明确规定了证据的种类、审查要求、举证责任和排除规则,既要注重审查税务机关提供的证据,也要重视纳税人提供的证据,并明确了明确申请人部分举证责任,新增四十一条规定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和因受具体行政行为损害请求行政赔偿负有提供证明材料的责任。

明确地方税务局复议管辖

新规则规定,申请人对各级地方税务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选择向上一级税务机关或者该机关的本级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同时明确,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的,按照政府的有关规定办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对地方税务机关的复议管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事业单位改制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

为支持事业单位改制,现将事业单位改制有关契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改制为企业的过程中,投资主体没有发生变化的,对改制后的企业承受原事业单位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投资主体发生变化的,改制后的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妥善安置原事业单位全部职工,其中与原事业单位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原事业单位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与原事业单位30%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原事业单位土地、房屋权属,减半征收契税。

二、事业单位改制过程中,改制后的企业以出让或国家作价(入股)方式取得原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不属于本通知规定的契税减免税范围,应按规定缴纳契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边境地区一般贸易和边境小额贸易出口货物

以人民币结算准予退(免)税试点的通知

经国务院批准,将现行云南边境小额贸易出口货物以人民币结算准予退(免)税政策扩大到边境省份(自治区)与接壤毗邻国家的一般贸易,并进行试点。经商务部、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外汇局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在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广西、新疆、、云南省(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的出口企业,以一般贸易或边境小额贸易方式从陆地指定口岸出口到接壤毗邻国家的货物,并采取银行转账人民币结算方式的,可享受应退税额金额出口退税政策。外汇管理部门对上述货物出具出口收汇核销单。企业在向海关报关时,应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对未及时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而影响企业收汇核销和出口退税的,由企业自行负责。

以人民币现金结算方式出口的货物,不享受出口退税政策。

陆地指定口岸是指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边境口岸。名单如下:

内蒙古自治区:室韦、黑山头、满洲里、阿日哈沙特、额布都格、二连、珠恩嘎达布其、满都拉、甘其毛道、策克。

辽宁省:丹东、太平湾。

吉林省:集安、临江、长白、古城里、南坪、三合、开三屯、图们、沙坨子、圈河、珲春、老虎哨。

黑龙江省:东宁、绥芬河、密山、虎林、饶河、抚远、同江、萝北、嘉荫、孙吴,逊克、黑河、呼玛,漠河(包括洛古河)。

广西壮族自治区:龙邦、水口、凭祥、友谊关、东兴、平孟、峒中、爱店、硕龙、岳圩、平尔、科甲。

云南省:猴桥、瑞丽、畹町、孟定、打洛、磨憨、河口、金水河、天保、片马、盈江、章凤、南伞、孟连、沧源、田蓬。

自治区:普兰、吉隆、樟木、日屋。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老爷庙、乌拉斯台、塔克什肯、红山嘴、吉木乃、巴克图、阿拉山口、霍尔果斯、都拉塔、阿黑土别克、木扎尔特、吐尔尕特、伊尔克什坦、卡拉苏、红其拉甫。

接壤毗邻国家是指:俄罗斯、朝鲜、越南、缅甸、老挝、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塔吉克斯坦、巴基斯坦、印度、蒙古、尼泊尔、阿富汗、不丹。

二、边境省份出口企业出口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准予退税的货物后,除按现行出口退(免)税规定提供有关出口退(免)税凭证外,还应提供结算银行转账人民币结算的银行人账单,按月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免)税或免抵退税手续。结算银行转账人民币结算的银行人账单应与外汇管理部门出具的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相匹酉己。

对边境省份出口企业不能提供规定凭证的上述出口货物,税务机关不予办理出口退(免)税。

三、其他事项按现行有关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规定执行。

四、本通知自2010年3月1日起执行。具体执行时间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海关注明的出口时间为准。同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人民币结算的边境小额贸易出口货物试行退(免)税的通知》(财税[2003]24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人民币结算的边境小额贸易出口货物试行退(免)税的补充通知》(财税[2004]78号)予以废止。

五、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应及时向国家税务总局反映。

财政部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暂行规定有关清单的通知

按照《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能源局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09]55号)规定,根据国内相关产业发展情况,在广泛听取有关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及企业意见的基础上,经研究决定,对《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所附装备目录与商晶清单予以调整,现通知如下:

一、《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10年修订)》(见附件1)和《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进口关键零部件,原材料商品清单(2010年修订)》(见附件2)自2010年4月15日起执行,符合规定条件的国内企业为生产本通知附件1所列装备或产品而确有必要进口本通知附件2所列商品,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二、《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10年修订)》(见附件3)自2010年4月26日起执行,对新批准的《暂行规定》第三条所列项目和企业进口本通知附件3所列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上述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一律征收进口税收。

2010年4月26日前(不含4月26日)批准的上述项目和企业进口本通知附件3所列设备,在2010年10月26日前继续按照《暂行规定》附件3执行;自2010年10月26日起(含10月26日)对上述项目和企业进口本通知附件3中设备,一律征收进口税收。

三、自2010年4月26日起,《暂行规定》中附件1、2、3废止;已获得免税资格的企业在免税进口额度内进口关键零部件、原材料,且在2010年4月26日前(不含4月26日)申报进口的,仍可按照《暂行规定》附件2执行。

四、新申请享受城市轨道交通车辆及机电设备、高速动车组、大功率机车、大型铁路养护机械、大型环保及资源综合利用设备、大型施工机械领域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应在2010年4月26日至5月26日提交申请文件,具体申请程序和要求应按照《暂行规定》有关规定执行。自2010年4月26日起,新申请企业凭受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可向海关申请凭税款担保先予办理有关零部件及原材料放行手续。

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会同企业所在地直属海关、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上述领域的地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在2010年6月10日前将申请文件及初审意见汇总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同时抄送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

五、自2009年7月1日起,城市轨道交通承担自主化依托项目业主进口城市轨道交通车辆及机电设备所需关键零部件、原材料(见附件2),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六、城市轨道交通、核电承担自主化依托项目业主申请享受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可在项目进口物资计划确定后分别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提交申请文件。上述领域项目业主在2010年申请享受该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应在2010年5月26日前提交申请文件。

七、根据国内相关产业发展情况,《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10年修订)》对风力发电机(组)及其配套部件、数控装备及其功能部件等领域的申请条件进行了调整。2009年下半年度已认定符合资格的上述领域的企业,如企业享受政策的装备有关技术规格要求或销售业绩要求在本通知附件1中涉及调整的,原认定免税资格在2010年4月26日之前有效。

上述领域新申请企业和原认定资格企业(享受政策的装备有关技术规格要求或销售业绩要求在本通知附件1中涉及调整的)申请享受2010年4月26日至12月31日期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应在2010年4月26日至5月26日按照《暂行规定》有关申请程序和要求提交申请文件。

八、本通知对重大技术装备企业优惠政策情况报告有关格式及要求进行了修订(见附件4),自2010年4月26日起,《暂行规定》中附件5废止。2009年下半年度已享受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所有企业,应在2010年5月26日前按照《暂行规定》及本通知附件4的有关要求报送享受优惠政策落实情况报告,包括2010年1月1日至4月26日或者2010年全年的进口需求。

附件:略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支持青海玉树地震灾区恢复重建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

为支持受灾地区积极开展生产自救,重建家园,帮助地震灾区尽快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现就支持青海玉树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征管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延期申报问题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地震灾害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可按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七条和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的规息向税务机关申请延期申报,税务机关可依法审批至2010年12月31日。

二、关于延期缴纳税款问题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地震灾害不能按期缴纳应纳税款,申请延期缴纳的,省税务机关可以在一次最长不超过三个月的期限内予以核准。核准延期缴纳税款的期限届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灾情仍需延期缴纳该笔税款的,省税务机关可依法按次审批至2010年12月31日。延期期间,纳税人的应纳税款不加收滞纳金。

三、关于欠税核销问题

对于地震灾害中纳税人实际已消亡的,可以视同符合《欠缴税金核算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01193号)第八条规定的条件,由税务机关根据县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一次性办理死欠核销。

四、关于税务登记证件工本费问题

出纳实务个人小结范文6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37号,以下简称《紧急通知》)下发后,各级税务机关认真贯彻执行,取得了明显效果。同时各地也反映了一些问题,为了进一步做好新办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认定和增值税管理工作,现补充通知如下:

一、《紧急通知》第一条第(一)项所称新办小型商贸企业是指新办小型商贸批发企业。由于新办小型商贸批发企业尚未进行正常经营,对其一般纳税人资格,一般情况下需要经过一定时间的实际经营才能审核认定。但对具有一定经营规模,拥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有相应的经营管理人员,有货物购销合同或书面意向,有明确的货物购销渠道(供货企业证明),预计年销售额可达到180万元以上的新办商贸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也可认定其为一般纳税人,实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

对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新办小型商贸批发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必须严格按照《紧急通知》和本通知的要求进行案头审核、法定代表人约谈和实地查验工作。对不符合条件的新办商贸批发企业不得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并售发票后一个月内,税务机关要对企业经营和发票使用情况进行实地检查,提供服务,跟踪管理。

二、对新办小型商贸批发企业中只从事货物出口贸易,不需要使用专用发票的企业(以下简称出口企业),为解决出口退税问题提出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案头审核、法定代表人约谈和实地查验,符合企业设立的有关规定,并有购销合同或书面意向,有明确的货物购销渠道(供货企业证明),可给予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但不发售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和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后企业若要经营进口业务或内贸业务要求使用专用发票,则需重新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按有关规定办理。

出口企业在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资格时,应向税务机关提供由商务部或其授权的地方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加盖备案登记专用章的有效《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作为申请认定的必报资料。

对认定为上述类型一般纳税人的新办出口企业,税务机关管理部门要在相关批文中注明不售专用发票,并将认定情况及时反馈给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应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审核办理出口退税。

三、《紧急通知》第一条第(二)项所称注册资金在500万元以上,人员在50人以上的新办大中型商贸企业,提出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案头审核、法定代表人约谈和实地查验,确认符合规定条件的,可直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不实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

四、对已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新办商贸零售企业,第一个月内首次领购专用发票数量不能满足经营需要,需再次领购的,税务机关应当在第二次发售专用发票前对其进行实地查验,核实其是否有货物实物,是否实际从事货物零售业务。对未从事货物零售业务的,应取消其一般纳税人资格。

五、对新办工业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主管税务机关也应及时组织对纳税人的实地查验,核实是否拥有必要的厂房、机器设备和生产人员,是否具备一般纳税人财务核算条件。经现场核实,对符合有关条件的,应及时给予认定。不符合条件的不得认定。防止不法分子假借工业企业之名骗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六、在2004年6月30日前已办理税务登记并正常经营的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的商贸企业,按其实际纳税情况核算年销售额实际达到180万元后,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直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不实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

七、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因需要增购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先预缴税款。纳税人应依据已领购并开具的正数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额按4%征收率计算,向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同时应将领购并已开具的专用发票自行填写清单(格式见附件一),连同已开具专用发票的记帐联复印件一并提交税务机关核查。主管税务机关应对纳税人提供的专用发票清单与专用发票记帐联进行核对,并确认企业已经缴纳预缴税款之后,方可允许继续领购。

对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发售发票时,须按以下公式计算本次发售发票数量:本次发售发票数量≤核定次购票量-本次申购票时结存发票数量。

八、对进入纳税辅导期管理的新办小型商贸企业不再实行原临时一般纳税人管理。

九、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原则上不得超过一万元,如果开票限额确实不能满足实际经营需要的,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纳税人实际经营需要,经审核,按照现行规定审批其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和数量。

十、主管税务机关对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的新办企业进行约谈或实地查验前,应及时通知纳税人,约谈或实地查验过程中,税务机关应当如实书面记录约谈和实地查验的内容及相关情况,存入审批档案。

十一、税务机关除要求新办商贸企业按照统一规定报送有关资料外,可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新办商贸企业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需报送的其它资料。

十二、失控发票电子数据按日上传及失控发票与认证发票的双向比对工作已于9月底在全国部署。

关于走逃户数据上报工作,各省级单位可通过浏览器(IE6.0及以上版本)访问总局网站(网址为:HTTP://130.9.1.116/zthgl/login.asp)登录到走逃户数据上报系统。各省级单位的用户名及初始密码放置在总局技术支持网站(HTTP://130.9.1.248)上,各地取得密码后应及时登录系统,将初始密码变更为自己的工作用密码并妥善保存。各地在使用过程中注意查看系统提供的使用帮助。

十三、《紧急通知》有关规定与防伪税控系统、征管软件相互衔接问题的解决方案,详见《防伪税控系统、综合征管软件操作流程》(附件二)。

十四、各地税务机关要按《紧急通知》和本通知要求,切实做好新办小型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认定和辅导期管理工作。对新办企业的申请,要认真负责地做好资料审核,实地查验和法定代表人约谈等审查工作,按规定区别不同情况处理,不要简单化,不搞一刀切。要切实加强辅导期管理和服务,尤其要抓住专用发票发售管理和对各种抵扣凭证先交叉稽核比对后抵扣等关键环节。要落实和运用好失控发票快速反应机制。要认真开展对近年来已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商贸企业的检查,特别是对长期零负申报、大量运用海关进口缴款书和农副产品收购发票抵扣的企业重点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要注意收集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并将开展的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认定检查工作与收集到的问题进行整理总结,形成正式报告,于2004年12月31日前上报总局流转税管理司和信息中心。

附件一:

                             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清单

       企业名称(盖章):

              税务登记号码:

填表人(签字):

    填写说明:

1.《清单》按发票填开顺序填写;

2.发票分正数发票、负数发票和作废发票三类。正数发票金额前不需填写任何符号;负数发票金额前需填写“—”号;作废发票的开票日期、金额不需填写,备注栏内填写“作废”字样。合计金额填写正负数发票的余额。

附件二

防伪税控系统、综合征管软件操作流程

一、防伪税控系统

(一)对小型商贸企业,其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不得超过一万元,每次发售专用发票数量不得超过25份。

只需在对该企业所用的防伪税控系统开票用金税卡和IC卡发行时,设置发行信息中,将其“开票限额”设为“一万元”、“月购票限量”设为核定的该企业每次购票限量(最大为“25”份,以下简称核定数量)即可。

操作流程:

1、在系统管理中的“一般纳税人档案管理/企业发行信息管理”菜单中设置企业的发行信息,其中“开票限额”设为“一万元”、“月购票限量”设为核定数量。

2、通过企业发行子系统中“企业发行/初始发行”菜单,对企业的开票金税卡和IC卡发行即可。

(二)对商贸企业,每次发售专用发票数量不得超过25份,如果已领购的25份发票已用完,如何再次领购发票。

假定该企业的发票核定数量为25份,如果再次购票只需做“月购票限量”变更,每变更一次在原有数量基础上再增加25份即可。

操作流程:

1、在系统管理中的“一般纳税人档案管理/企业发行信息管理”菜单中,月购票限量设为“原数量+25”即可。

2、通过企业发行子系统中的“企业发行/变更发行/变更纳税人发行信息”操作,将已变更的月购票限量写入发行系统数据库。

3、在发票发售子系统中即可向该企业再销售25份发票。

(三)核准上个月发票使用量,以确定本月应发售数量

通过防伪税控相关菜单查询到该企业上月未用完结余到本月的发票数量后,然后计算出本次应销售给企业的发票数量。

操作流程:

1、企业应先进行当月报税操作。

2、通过发票发售子系统中的“查询统计/企业发票领用月报表/报表生成”菜单,生成该企业的企业发票领用月报表。

3、通过发票发售子系统中的“查询统计/企业发票领用月报表/报表查询”菜单,即可查询到企业的“期末结存”,即未使用发票数量。

4、用该企业的核定数量减去“期末结存”的数量即为本次最大发售数量。

(四)每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期结束后的次日,征管部门找出未报税企业。

通过报税系统的“未报税企业查询”即可找出未报税企业。

操作流程:

通过报税子系统中“查询统计/未报税企业查询”菜单即可查出未报税企业明细。

二、综合征管软件

(一)对新办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实行分类管理

税务机关在使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模块受理一般纳税人认定申请时,由税务人员根据纳税人提供的相应资料,判断其属于小型商贸企业还是大型商贸企业,是否符合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的要求,是否符合正式一般纳税人的条件,确定是否同意将其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并且明确认定为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还是正常式一般纳税人。最后将认定结果录入到综合征管软件中。对于辅导期结束,满足正式一般纳税人条件的,也通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模块将纳税人认定为正式一般纳税人。

(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发票管理

1、发票票种核定环节:税务人员在对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进行票种核定时,根据手工审批文书,按照以下原则进行票种鉴定:纳税人持票最高数量为25份,每次购票最高数量为25份。

2、发票发售环节:每月第一次对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进行增值税专用发票发售时,要求纳税人提供上月发票使用情况,根据上月使用情况确定此次专用发票的份数,如果上月不存在未使用的专用发票,则此次发售的最高份数与上月相同,如果存在未使用的专用发票,则最高份数为票种核定时的每次最高购票量与未使用发票的差额。如果不是该月第一次专用发票发售,则要求纳税人提供上次所购专用发票的使用情况及按专用发票销售额4%预缴的完税凭证,根据纳税人所提供资料确定是否允许纳税人在该月增购发票。且当纳税人当月第二次进行专用发票购买时,要求纳税人首先进行发票验旧(根据纳税人专用发票使用情况进行结果录入,这样可以控制纳税人持有的发票份数不超过票种核定的纳税人持票最高数量)。

(三)对转为一般纳税人的审批及管理

对于纳税辅导期达到6个月的一般纳税人,纳税人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进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税务人员在核实纳税人满足一般纳税人条件后,通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文书模块,将纳税人认定为正常的一般纳税人;如果纳税人不满足一般纳税人条件,且应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则可以拒绝申请,并通过“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申请审批”文书模块,取消纳税人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资格;对于需要延长辅导期的纳税人,可以将纳税人再次认定为辅导期一般纳税人。

操作流程:

1、在“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审批表”模块支持取消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资格。对于辅导期达到6个月后,不满足一般纳税人条件的纳税人,通过该模块取消其辅导期一般纳税人;

2、对于需要延长辅导期的一般纳税人,允许再次使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核定为辅导期一般纳税人;

(四)转为正常一般纳税人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