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管对施工工地的管理范例6篇

城管对施工工地的管理

城管对施工工地的管理范文1

关键词:地下管线;建设管理;济南

中图分类号:F29文献标识码:A

城市地下管线是城市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被称为城市的“血管”和“生命线”。因此,做好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关系到城市的安全运行,已成为当前和今后城市持续健康发展的必然选择。

一、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现状

城市地下管线是城市的重要生命线,是现代化城市高效率、高质量运转的根本保证。近年来,国内各城市结合道路改建扩建,不断加大地下管线设施建设力度,城市综合服务功能大大提升。以济南市为例,目前济南市共建有供电、供水、供暖、供气、通讯、排污、消防、照明、宽带等20多种地下管线,管网遍布整个城区,总长度约1万公里,其中城区供排水、供暖、供气管线的长度就达5,000多公里。这些管线涉及城建、电力、信息、广电、铁路、公安、军事等多个部门,基本上由各权属单位和各行业部门进行铺设和管理。

济南市和国内大多数城市一样,都没有建设像欧美城市那样先进的地下综合管廊(共同沟),各种管线都是平铺直埋,密密匝匝像“蜘蛛网”一样遍布整个城市,由于在地下管线建设方面缺乏统一规划管理,因而导致道路随意刨掘和“拉链工程”屡见不鲜,特别是野蛮施工造成地下管线受损事故频繁。据不完全统计,2008年济南市仅供水和燃气管线受损事故就近600起,直接经济损失约500万元,间接损失高达数千万元。如清河北路工程施工中,曾造成一直径1,200mm的供水主管线“下折漏水”,致使周围10km2范围内停水或降压,近1.2万用户停水。地下管线受损事故频繁发生,严重影响了城市生产和居民生活,也严重损害了政府威望,社会各界对此反响很大。更为严重的是,地下管线受损还将给城市安全带来巨大隐患。由于地下各种管线相互邻近,其中一种管线受损,极有可能影响到另一种管线的安全,特别是电力、燃气等高危性管线一旦发生事故,势必出现连锁反应,不仅财产损失巨大,而且还会严重危及到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2009年3月27日济南市历下区浆水泉路一根直径300mm的中压天然气管道被施工单位挖断,直接影响了城市东部城区5,200多户居民用气,离事故泄漏点约30m处就有一个加油站,如果燃气着火,其后果将不堪设想,这条管线在一个月内被同一家施工单位先后两次挖断。

二、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在城市快速发展过程中,地下管线受损有时是难以避免的,世界上任何一个大城市无一例外地都发生过此类事故。但地下管线受损事故频繁发生则需要引起高度重视。从实际情况看,造成城市地下管线受损的主要原因,除了部分施工企业野蛮施工外,更深层的原因是城市管理问题,凸显了在城市建设和管理上还存在着“重地上、轻地下”的观念。

1、地下管线施工现场管理不到位。按照相关规定,在道路或管线施工前,其他管线产权单位都派专门监护人员到场,同时提供管线具体图纸,但施工现场管理不到位的问题十分突出,有的施工单位擅自移动挖掘位置、扩大挖掘面积;有的施工单位不严格按照规划定点和图纸设计进行挖掘铺设,变更后不按规定办理变更设计手续;有的施工单位偷工减料,管线覆土深度远远低于规划要求和施工标准,为其他管线的施工埋下安全隐患;还有部分施工单位为抢工期,采取“歇人不歇马”的做法,轮班操作挖掘机的施工人员对管线铺设情况不相互告知,导致地下管线受损事故频繁发生。

2、对野蛮施工事故的赔偿处罚机制不健全。从目前情况看,野蛮施工造成的地下管线受损,虽然影响范围大、造成的损失重,但在处理中却缺乏相关适用的具体法规和措施。现有的《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等,也仅仅只是规定了施工企业损坏地下管线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但却没有具体的赔偿标准和相应的处罚机制。目前,因施工造成的管线受损事故,通常都是由管线产权单位与施工企业双方协商处理解决,但赔偿数额远远低于所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如,2008年济南市燃气管线受损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超过100万元,但赔偿数额不足10%,至于间接损失和相应处罚往往是不了了之。正是由于这种对事故处理手段不强的做法,导致野蛮施工屡禁不止。

3、对地下管线建设缺乏统一管理。由于地下管线投资主体不同,产权单位隶属关系复杂,而城市又缺乏一个专门的部门对地下管线建设实施统一管理和协调,因而往往是各管线产权单位各行其是,管线建设随意性较大,“随建随报”现象十分普遍,造成了同一条道路在较短时间内被多次挖掘,给城市管网的安全运行埋下巨大隐患;还有不少建设单位以所谓重点工程为由,自行简化报建手续,施工前对地下管线不查询、不勘测、不办理规划定点和建设工程许可,甚至“建而不报”,因而出现了“今天你挖断我的电缆、明天他刨漏你的水管”的问题。

4、地下管线信息管理滞后。目前,由于缺乏对管线产权单位向城建档案部门报送竣工资料的强制措施,加之这些单位隶属关系复杂难以协调,致使城市地下管线资料归档率低,许多城市地下管线档案资料残缺不全,地下管线信息资源无法做到共享利用,严重制约了城市建设发展。部分管线产权单位管理粗放,许多“竣工图”实际只是一种“示意图”,仅能反映管线大致走向和方位,缺少垂直定位,甚至有的管线产权单位连自己的管线具置都不知道,给后续管理带来很大难度。

三、完善城市地下管线综合管理机制

1、加强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立法。为确保城市建设和城市安全,必须依法对地下管线规划建设进行管理。进一步加快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法规的立法进程,明确城市地下管线的管理体系和执法主体,进一步规范地下管线的规划审批程序、建设要求和管理内容,特别是要对管线竣工测量和报送城建部门备案等要求作出明确规定,强化法律责任和保障措施,使地下管线建设管理步入制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的轨道。同时,研究制定地下管线共同沟的具体实施规范、技术标准、使用管理制度,积极开展试点建设,为共同沟技术推广积累经验。

2、逐步形成城市地下管线统一管理机制。城市地下管线的管理实际上是对地下空间资源的一种管理,是一项政府行为。针对各种地下管线产权单位各自为政、多头管理的问题,各城市应成立城市地下管线规划建设管理办公室,统一行使协调职能,负责制定全市地下管线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对地下管线的开挖施工进行协调管理,承办管线工程的申请、查勘、初审、发证及挖掘回填作业的监督检查和验收,负责地下管线事故的监察处理和仲裁。今后,凡是没有管线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的管线项目,一律不再给予审批,坚决杜绝“随建随报”行为。

3、加强城市地下管线规划环节管理。将各类地下管线发展规划统一到城市总体规划范围内,在规划中要明确各类管线的建设时序,使各类管线的建设时序与城市道路发展规划相一致。同时,要对各类管线规划执行情况加强监督检查,对发现不按既定规划要求进行管线建设与管理的,要采取必要的措施加以纠正。加强城市道路管理综合规划工作,指导各管线权属单位合理利用城市地下空间资源,避免各类管线之间及与相关建(构)筑物之间的矛盾,为各类管线的工程设计、施工及管理提供条件和依据。

4、强化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环节管理。严格要求管线建设单位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报批手续,进一步加强对管线建设行为的监督管理,对不履行报批手续、不按照批准的方案施工、随意改变管线方位的行为加大处罚力度,把施工企业的不良行为记入单位信用档案,并视情节、性质及危害程度,分别予以通报、经济处罚、评标扣分、限制市场准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企业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及有关责任人的执业资格证书等处罚;对因野蛮施工情节特别严重、造成公共安全事故的,司法机关要严格依法追究施工单位和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5、严格地下管线竣工测量和归档管理。地下管线工程属于隐蔽工程,如不进行竣工测量、编制管线工程竣工图,将严重影响今后新建改建管线的规划、设计和建设,也会给城市安全留下事故隐患。今后地下管线工程覆土前,建设单位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测量单位进行竣工测量,编制符合国家标准的管线工程竣工图,报城建部门归档管理,有关部门必须强化监督、加强管理。对于不按规定查询地下管线的,规划部门不得对其管线工程进行规划定点审批;对于不办理规划定点和建设工程许可的,要坚决予以查处。

6、开展地下管线普查工作。地下管线资料是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不可缺少的基础性信息资料。地下管线普查的直接目的是查清地下管线的现状,并在此基础上,建立起城市统一的地下管线信息共享平台,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奠定基础。鉴于国内各城市地下管线基础资料欠账太大,已严重影响和制约了新一轮城市规划、建设和发展,各城市应成立专门的地下管线普查工作领导机构,开展全市地下管线普查补测工作,并依据普查数据资料,建立起综合地下管线动态管理系统,实现数字化管理。

(作者单位:山东交通学院)

主要参考文献:

[1]唐世平,徐飞.浅议城市地下管线管理[J].市政技术,2009.6.

城管对施工工地的管理范文2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县城市规划区内的各种管线工程档案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管线工程是指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种管线(含给水管、排水管、消防栓、燃气管、热力管、电信电缆、广播电视电缆、供电杆线电缆等)及管线的隧道、地沟和其他在城市道路下建设的地下工程(含人防工程等)。

第四条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城市辖区内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工作。

县城建档案馆具体负责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利用和监督工作,其业务上受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城建档案馆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建设单位进行管线工程建设,应当严格按照图纸设计施工,确需变更设计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变更手续,并如实反映在竣工图上。

第六条建设单位在管线施工中发现未建档的管线,应及时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查明管线性质、权属,责令产权单位测定其坐标、标高及走向,并向城建档案馆报送有关档案。

第七条管线工程覆土前,建设单位必须委托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按照《城市地下管线探测技术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CJJG61-94,1995)进行竣工测量,形成准确的竣工测量数据文件和管线工程测量图。

第八条管线工程竣工档案(包括有关地下管线工程的1:500城市地形图和控制成果)必须完整准确,反映现状,并经编制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查签字,建设单位盖章。

第九条在城市道路、道沟、各种管线附近地段进行开挖、爆破、钻探等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到城建档案馆查询,取得该施工地段地下管线工程的有关现状资料,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划定点后方可开工建设。

第十条在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必须提请并通过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管线工程项目档案组织的专项验收。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前,建设单位应向城建档案馆移交下列档案材料:

(一)管线工程项目的计划、规划、用地、设计、施工、监督、监理等批准文件;

(二)管线测量精度分析、测绘成果及竣工测量数据;

(三)管线工程施工技术文件材料、竣工验收文件和竣工图;

(四)城建档案管理部门按《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要求归档的其他有关文件材料。

第十一条对重要管线工程,城建档案馆应当进行现场核验,做到文件材料与实际相符,建设单位及有关部门应当给予配合。

第十二条管线工程投入使用后进行改建、扩建或者对重要部位进行维修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实际变动情况修改原竣工图,并将修改补充的管线图于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报送城建档案馆。

第十三条城建档案馆对城市管线总图进行综合修改补充,绘制城市管线综合图,并输入城市管线信息系统,对管线工程档案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四条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城市管线工程普查、补测补绘和建档工作。普查和补测补绘所形成的管线普查成果档案,要及时交由城建档案馆统一接收管理,各管线产权单位保存一套备查。

对于工程测量单位移交的城市地形图和控制成果,城建档案管理部门不得出售、转让。

第十五条城建档案馆应当建立健全科学的管理制度,依法做好档案的接收、整理、鉴定、统计、保管、利用、保密工作,主动为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服务。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因建设单位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造成施工单位在施工中损坏地下管线的,建设单位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移交其他管线工程档案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七条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因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造成施工单位在施工中损坏地下管线的,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移交其他管线工程档案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八条工程测量单位未按照规定提供准确的管线测量成果,致使施工时损失管线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城管对施工工地的管理范文3

关键词:档案管理;城建档案;城市地下管线档案

中图分类号:K206文献标识码: A

引言

地下管线是城市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城市建设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地下空间的不断开发利用,管线工程档案信息资原的重要性日益显现,建设和管理好管线信息,提高管线档案的利用效果对实现地下管网的科学管理,避免各种管线事故的发生,确保城市公共安全及城市建设可持续发展起着重要作用。

一、地下管线概述

地下管线是城市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城市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基础,被称之为城市的“血管”和“神经”。密如蛛网的城市地下管线,承载着各种物质流、能源流和信息流,使城市昼夜不停、井然有序地运转。因各种地下管线较地上建构筑物的空间体量要小若干个数量级,且集中敷设在城市道路许可的地下有限空间区域内,因此,在规划、建设和维护抢修时,对城市地下管线敷设情况的把握要有极高的精确性,并准确地测出所建项目的三维位置,进而保证施工作业的安全性。但是,城市地下管线建设项目在管线敷设、覆土后,地面一般建成了城市道路或绿化带,建成后难以再进行核实,隐蔽性极强,由此为核实所建项目区域地下管线的敷设带来了极大的困难。

二、城市地下管线档案管理与服务所面临的问题

1、家底不清,工程事故不断

根据相关调研资料,我国大约有70%的城市地下管线没有基础性城建档案资料,地下管线家底不清的现状普遍存在;对原有城市地下管线没有及时普查、建档,城市发展飞速,新增管线未能及时上图入库。全国绝大多数城市地下管线没有一个全面、准确的管线综合图或数据库,与我国城市经济高速发展形成绝然的反差。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在审批地下管线位置时,经常出现管线“打架”的情况;在建设施工中经常发生管线被挖断的事件,引起停水、停气、停热、停电和通讯中断等事故,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和不良的社会影响。

2、缺乏科学规划与有效监管

科学规划意识薄弱。在我国城市建设中,长期以来因历史和现实多种因素的影响,存在重地上、轻地下、重审批、轻监管、重建设、轻养护的倾向,对隐蔽工程的地下管线的规划与建设中,上述意识更加突出,实施过程中管线经常打架,临时变更设计,新老管线叠加,潜在诸多事故隐患。

有效监管力度不够。地下管线施工建设不按规定进行竣工测量或竣工测量的图纸资料不按规定报交档案管理部门;主管部门又缺乏有效手段要求各施工单位按规定移交相关资料,形成不了统一的城市地下管线信息的档案系统。

3、建设施工单位档案意识较低

目前国内建筑施工项目采取的是分包制,不同工作程序被分包给不同工种的承包单位。与建筑施工、建筑设计和室内装潢不同的是,地下管线的敷设相对工期短,工作内容单一,其工作的精细度往往不受施工单位的重视,施工作业缺少前期的科学与合理的规划。而工程监理职责所属的“三控、两管、一协调”,即控制工程建设的投资、建设工期、工程质量;进行安全管理、工程建设合同管理;协调有关单位之间的工作关系却没有包括对地下管线敷设相关工作的控制与监管。由此,出现了施工与监管的漏洞。大部分从事地下管线敷设的承包机构很少在施工前去城建机构查阅施工地的地下管线敷设情况,一方面他们认为查阅相关地下管线档案时间长、花费高,为了节省作业时间,提高作业效率,可不用事先勘察施工地的地下管线敷设情况;另一方面他们认为施工工人经验丰富,能够准确预判管线的敷设情况。而多数误挖地下管线事故正是由于这些施工单位过于相信经验,野蛮施工,档案意识偏低而引发的。

4、档案从业者专业素质不高,服务质量难以满足用户需求

从档案管理需求与提供利用服务能力上讲,从事地下管线档案管理工作的人员整体素质应比其他档案工作者更高一筹,其除必备专业的档案知识与技能外,还应擅长对地下管线敷设、维护、检修等工作的专业知识,还需对城市建设的整体情况有较为全面的了解。然而根据笔者的走访和对建设施工单位的调研,部分施工单位既没有稳定的专职档案管理员,又没有施行相应的建设档案管理规范,很多档案管理员专业素质偏低,未接受过施工档案管理规范,对单位所敷设的管线及提交的管线档案不做细查与验证,不对地下管线施工过程进行档案收集与监管,以至大量管线档案存在装订混乱,档案内容与施工事实不符的情况,这严重影响了地下管线档案后期利用的效果,试想如果有单位拿着错误的或漏洞百出的管线档案去施工,其事故发生的几率会有多高。

三、城市地下管线档案管理与服务的策略选择

1、立法先行,依法奖惩,执法必严

依法治档,是确保城市地下管线档案管理与服务健康、有序、平稳开展的根本保障。以城市地下管线的设计规划为起点,到地下管线档案的形成与完善,再到利用与修改,直至归档保存,继而再到为城市的公共服务,都应做到有法可依。由此除在此之前施行的《办法》之外,城市建设行政部门逐步完善、推进地下管线档案产生、管理、服务与利用的专门性法规,约束和规范政府相关行政机构在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的行政行为,使城市规划、建设、管理部门在地下管线建设的整个过程中依法管理,各尽其责;约束和规范所有管线参建单位依法建设,依法进行地下管线档案的收集、编制和报送移交,履行其应承担的社会责任与义务;约束和规范在建施工单位履行施工之前查验地下管线敷设档案的工作,保证施工安全,减少事故的发生。同时,营造“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法治氛围,通过地下管线档案专项执法检查,有力推进地下管线档案工作的健康有序发展,并建立起地下管线档案专项执法检查的长效工作机制,对工作开展较好的组织和项目施工单位进行通报表扬,对违法违规情况及责任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对突出问题要挂牌监管,并提出限时整改要求。通过完善法规体系、强化执法程序,透明执法结果有助于施工单位、地下管线档案管理机构及其他相关行业、专业机构依法开展施工作业和管理活动,维护了城市的安全,促进城市建设的健康发展。

2、打造一体化地下管线档案信息平台,实现资源的共建共享

地下管线档案信息化是城市高速发展对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提出的最基本也是最迫切的要求,也是提升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效率的重要手段。首先,城建行政机构要从档案的设计到归档进行全程管理,并利用现代化的信息技术手段实现施工过程的全方位跟踪管理,并执行施工前、中、后期的动态档案验审程序,全方位的把握施工单位的档案形成与使用情况。其次,通过综合协调城建档案、勘察设计、专业管线权属单位,以地下管线档案信息资源管理共建共享模式为目标,以现代信息技术为支撑,建立城市综合地下管线信息系统、专业管线管理信息系统、数据库管理和服务中心,形成覆盖城市综合管理部门、城市应急指挥部、地下管线相关的职能部门、专业管线权属单位间的信息网络系统和信息共享平台,实现地下管线管理各方面主体的信息沟通和交流。如长沙市财政投入建立的“长沙市地下管线信息系统”,采用光缆专线连接,数据同步更新,建立电子地形图、地下管线信息和建设工程档案信息实时更新机制,确保了系统信息的可用性和各种数据的现时性。

结束语

地下管线是城市市政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城市的生命线,健全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对地下管线信息进行有效的管理,特别是对竣工后管线工程信息的及时掌控、动态管理、保证信息数据实时更新,才是提高管线档案利用效果的重根本途径。只有这样才能为城市规划提供有价值的参考数据,对城市建设意义重大而深远。

参考文献

城管对施工工地的管理范文4

【关键词】城镇;燃气工程;流程管理;优化策略

城镇燃气工程管理流程是进行燃气工程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它对整个燃气工程的施工质量、施工安全和施工效益都有着很大的影响,一旦城镇燃气工程管理流程出现问题,将会使得居民的日常生活受到严重干扰,从而阻碍社会经济的发展。因此,在进行城镇燃气工程建设的同时,应充分重视城镇燃气工程管理流程的优化,不断完善建设单位的生产资质和燃气工程的施工技术,建立健全监督管理机制,使流程管理更加规范化、科学化、合理化,从而提高燃气工程的生产效率。

1燃气工程流程管理概述

1.1燃气工程流程管理的含义

所谓流程管理,指的是在进行一个项目过程中管理者为实现既定的目标而实施的有计划、有组织的分工协调和监督的活动。也就是说,流程管理就是在项目执行过程中管理者对活动品质的把控和管理。在城镇燃气工程建设中,为了更好地实施燃气企业的经营目标,对其设置相关的流程管理人员进行烤燃气企业的管理,从而使得燃气工程项目能够顺利地完成。

1.2燃气工程流程管理的职能

城镇燃气工程的流程管理是根据现代企业对流程管理体系的要求而定的,其主要职能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战略职能,即城镇燃气企业为流程管理所制定的一项指导质量活动的职能;二是决策职能,即是为了实现城镇燃气企业的经营目标而制定的一项科学合理的流程化管理职能;三是开发职能,即城镇燃气企业为了实现项目流程化管理而对管理人员进行思维、手段的开发职能;四是财务职能,即在进行燃气工程建设中对资金的筹备和管理中所应执行的一项职能。

2城镇燃气工程流程管理中遇到的问题

2.1流程管理培训不到位

目前在进行城镇燃气工程建设施工时,大部分施工单位的流程管理没有进行科学合理的培训工作,以致于管理人员意识浅薄,对流程管理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很多进行流程管理的管理人员还停留在以往的传统观念中,仅是将流程管理的机制用于内部的控制中,没有将其提升到整个燃气工程的建设中来。这就造成了施工单位对燃气工程流程管理的培训不够重视,导致城镇燃气工程的管理理念跟不上时代脚步,从而使得建设单位的管理水平低下,没有明确的经营目标,不能发挥流程管理的职能,以致生产效率低下。

2.2流程管理体系不规范

流程管理体系是城镇燃气工程管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如果没有形成规范化的流程管理体系,在流程管理的控制政策和程序上将会无法体现。在城镇燃气工程进行建设施工时,应制定合理有效的风险控制政策和施工管理流程,以保障流程管理的合理性和规范性,但在实际的施工中,部分企业没有对管理体系进行严格执行,只是搞形式主义以应付相关监管部门,以致于大部分的管理流程没有得到落实,从而导致城镇燃气工程管理的失误。

2.3流程管理的技术不先进

城镇燃气工程的流程管理也应紧跟时代步伐,使用先进的管理理念,但我国目前大部分城镇燃气企业仍沿用传统的流程管理技术,以致于燃气工程施工不能得到有效运作。大多数城镇燃气企业不太重视流程管理的技术改造,通常是以“盘查”的手段进行相关施工资料和数据的分析,并以此来判断是否存在流程管理问题,其实这并不能使城镇燃气工程出现的问题得到有效的解决,只能是表面上进行管理流程中的分析,而不能有效地防止流程管理的风险。

2.4流程管理机制不完善

流程管理机制在城镇燃气工程中发挥着很大的作用,它能将监督和审核的体制融会贯通,从而提高了工程管理的生产效益。这是因为如果没有形成良好的监督和审核机制,就会使得一些影响流程管理的不利分子流入进来,从而使得整个燃气工程建设工作遭受破坏。但目前部分城镇燃气企业却没有形成合理的管理机制,没有很好地落实和实施监督和审核工作,以致于燃气工程的流程管理没有发挥实质作用。

3城镇燃气工程管理流程优化策略

3.1加大流程管理培训力度

目前我国的城镇燃气工程流程管理工作仍处于发展阶段,因此建设单位对于流程管理的意识还不够强烈,需要在施工过程中对施工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流程管理的培训。在城镇燃气工程进行流程管理培训过程中,建设单位还应摒弃传统的培训观念,积极发展新的流程管理培训内容,加强对流程管理意识技能的训练,从而使流程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深入人心,提高城镇燃气工程建设的工作效率。

3.2建立健全流程管理体系

流程管理体系的建立关系到城镇燃气企业的管理水平,没有完善的流程管理体系就没有科学合理的施工管理,因此在进行城镇燃气工程的施工建设过程中,必须建立健全流程管理体系,制定相关的流程管理制度,从而提高流程管理的工作质量。针对流程管理体系的建立,可以从管理信息的搜集和制定相关的规章制度出发,为流程管理工作提供有力的保障。

3.3提高流程管理的手段

针对目前城镇燃气工程流程管理效率相对低下的状况,建设单位应当紧跟时展,应用计算机手段提高流程管理的工作效率,使其管理信息化,从而实现流程管理的高效运作。因此,在进行城镇燃气工程管理过程中,应不断提高流程管理的手段,引进新的技术和工艺,转变流程管理的传统思维和方式,不断推进燃气工程流程管理的发展,从而提高燃气工程生产效益。

3.4加强流程管理监督机制

城镇燃气工程建设是一项复杂而又系统的工作,在进行施工建设过程中,需要不断加强流程管理的监督,加强施工人员的监管,建立合理有效的监督机制,从而减少建设过程中由人为因素而造成的工程质量问题,降低城镇燃气工程的风险。加强燃气工程流程管理监督工作,需要建设单位指定专门的监督管理人员进行监督工作,充分发挥监督机制的效应,从而达到提高工程管理效率的作用。

4结语

总而言之,对城镇燃气工程实施流程管理,对建设单位提高工程建设质量有着非常大的作用。因此,在今后的燃气工程管理中,需要不断加强流程管理的技术,完善流程管理体系,加大流程管理的培训,从而实现城镇燃气企业的质量经营目标。

参考文献:

城管对施工工地的管理范文5

昆明市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改善城市水环境,增强城市防涝能力,利用雨水资源,提高城市可持续发展能力和新型城镇化建设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昆明市城乡规划条例》《昆明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昆明市城市排水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xx〕75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xx〕6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昆明市行政区域内海绵城市建设的规划、项目立项、土地利用、项目建设、竣工验收、移交、运营维护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海绵城市建设应当遵循科学规划、生态优先、因地制宜、统筹建设的原则,注重规划建设的整体性和系统性,通过综合采用渗、滞、蓄、净、用、排等措施,推进新老城区海绵城市建设。

城市新建区、成片开发区、各类园区应全面落实海绵城市建设相关要求;城市建成区应强化区域整体治理,并结合旧城改造、城中村改造、老旧小区的有机更新,最大限度地控制城市雨水径流和面源污染,治理和保护城市水环境,综合利用雨水资源,缓解城市内涝。

第四条 市海绵城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组织、指导、监督全市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市发展改革、财政、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园林绿化、滇池管理、水务、节约用水、防汛抗旱、环境保护、国土资源、气象、水文水资源、城管综合执法、交通运输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海绵城市建设和管理的相关工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部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应按照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负责本区域内海绵城市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按照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积极推广运用政府购买服务、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特许经营等模式,吸引社会资本多渠道、多形式参与海绵城市投资、建设和运营维护管理。

第六条 各级政府鼓励和支持海绵城市建设的科学研究和先进适用技术、设备及材料的推广应用;积极开展海绵城市建设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对海绵城市建设的意识。

第二章 规划、立项与土地利用管理

第七条 市规划局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昆明中心城区和晋宁区(东城和南城)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其他县(市)区政府,国家及省级开发园区管委会应结合实际,组织编制本区域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按规划报批程序批准后公布实施,同时报市海绵城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八条 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或修编时,应将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年径流污染削减率等控制指标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将海绵城市专项规划中提出的自然生态空间格局作为城市总体规划空间开发管制要素;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或修编时,应将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等指标落实到基本地块;城市水系、排水防涝、水污染防治、绿地、道路交通等相关专项规划,应与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充分衔接,落实海绵城市建设内容和有关控制指标。

第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在项目建议书中应当对海绵城市建设设施适宜性进行阐述明确;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应提出海绵城市建设的目标及措施,对技术和经济可行性进行全面分析,并提出投资估算。

社会资本投资项目在项目申请报告中应当提出海绵城市建设的目标、措施、主要建设内容和规模,以及各项社会效益满足情况。

第十条 海绵城市建设改造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前根据汇水分区,按照海绵城市建设的整体性和系统性、绩效考核的科学性、项目实施的可操作性原则,组织编制分区的海绵城市建设总体方案,落实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的相关指标要求,并报市海绵城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或项目所属辖区海绵城市建设工作管理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和专家进行技术审查。

第十一条 新建项目土地出让时,市规划局和县(市)区规划管理部门应按照法定控规确定的海绵城市管控要求核定建设项目规划条件。市规划局和市国土资源局应当监督土地使用权人在开发和利用土地的过程中落实相应指标要求。

第十二条 城市道路与广场、公园与绿地、水系等基础设施用地选址时,应当兼顾其他用地、综合协调设施布局,优先考虑利用或保留原有绿地、河湖水系、自然坑塘、闲置土地等用地,项目选址应当符合土地利用规划。

海绵型城市道路与广场、公园与绿地等基础设施用地,未经批准,不得改变用途。

第三章 建设管理

第十三条 市规划局和县(市)区规划管理部门应将海绵城市建设指标和要求落实到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管控内容,纳入昆明市城乡规划管理相关技术规定中,并依据法定控规的相应要求核定建设项目规划条件,审批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建设项目规划方案审查时,市规划局和县(市)区规划管理部门应要求设计单位依据建设项目条件提出落实海绵城市建设的措施说明,并予以审查。

第十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同期配套建设海绵设施:

(一)建筑与小区工程项目应当按照节水三同时、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和建设技术要求,同期配套建设海绵设施。

(二)城市道路与广场市政工程项目应按照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和建设技术要求,因地制宜配套建设海绵设施。

(三)城市公园与绿地市政工程项目应结合周边水系、道路、市政设施等,按照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和建设技术要求,配套建设海绵设施,增强公园绿地系统的城市海绵体功能,为滞蓄和净化周边区域雨水提供空间。

第十六条 既有建筑与小区、城市道路与广场、公园与绿地等项目,具备条件的,应当纳入海绵城市建设等相关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并按照昆明市海绵城市建设相关技术要求统筹有序进行提升改造。

第十七条 城市排水防涝设施的建设,应当重点加强城区易涝点整治和雨水管渠、泵站、雨水调蓄等相关基础设施的建设与改造;实施城市雨污分流管网建设改造,排入自然水体的雨水须经过净化,控制初期雨水污染。加强城市防洪排涝体系与海绵城市建设各项措施的衔接,增强雨洪径流调控能力。

第十八条 城市河道水系整治应注重保护和恢复河湖水系的自然连通,实施河道生态修复,重塑健康自然的弯曲河岸线,保护现有湿地,构建良性水循环系统,改善水环境质量,提高城市河道水系输排水能力。

第十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配套建设的海绵设施建设资金,应当纳入项目主体工程总投资,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规划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既有建筑与小区、城市道路与广场、公园与绿地纳入海绵型改造的项目,以及城市排水管网建设、防洪排涝、河道水系整治等项目的投资应由相应的实施主体列入海绵城市建设或水污染防治等投融资计划。

第二十条 市海绵城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指导、督促涉及海绵城市建设的各相关职能部门在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时全面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住房城乡建设、园林绿化、滇池管理、节约用水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能加强对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海绵设施同期配套建设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应当按照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规划条件及相关技术标准,编制海绵设施建设专项设计方案或者在项目初步设计文件中编制海绵设施设计专篇,并在项目初步设计阶段报相应的主管部门审查或备案。住房城乡建设、园林绿化、节约用水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同级海绵城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审查或备案情况。

城市道路与广场工程项目在项目初步设计文件中应当编制海绵设施设计专篇;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项目初步设计审批时应当对海绵设施设计方案进行专项审查,初步设计审批意见应当有海绵设施设计专项审查的内容。

城市公园与绿地工程项目在项目初步设计文件中应当编制海绵设施设计专篇,或者编制海绵设施建设专项设计方案;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对设计专篇或方案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

建筑与小区工程项目应当编制海绵设施建设专项设计方案,通过专家评审后,报节约用水管理部门进行备案。

第二十二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海绵城市建设相关部门和专家,对既有项目海绵设施提升改造初步设计方案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既有项目海绵设施提升改造初步设计方案应满足汇水分区海绵城市建设总体方案的相关要求。

第二十三条 各相关主管部门按职能职责指导、督促列入海绵城市建设年度计划的城市排水设施、防洪排涝、河道水系整治等项目建设,全面掌握项目建设进度情况,并定期向市海绵城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项目建设进度。

第二十四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在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施工图审查阶段,将海绵设施专项设计纳入审查范围,与主体工程同步审查。对不符合海绵城市建设要求的,施工图审查不予通过,不予核发施工图审查合格书。

第二十五条 市滇池管理局和县(市)区排水管理部门在进行排水技术审查时,应当审查项目是否符合海绵城市建设及区域雨水排放管理要求。

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海绵设施的设计、监理或施工。

第二十七条 建立海绵城市动态监测考核及一体化管控平台,对入滇河道断面、地下水和区域管网排放口的水量、水质以及降水等进行监测,为海绵城市建设绩效评价与考核提供技术支撑。

第四章 竣工验收和移交

第二十八条 新建城市道路与广场、公园与绿地等市政工程项目配套建设的海绵设施竣工后应当纳入主体工程项目统一验收;新建建筑与小区工程项目配套建设的海绵设施竣工后应当纳入新建项目节水设施竣工验收。

住房城乡建设、园林绿化、节约用水等主管部门在验收过程中,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项目是否按照审查通过的设计方案、海绵城市相关技术规范、标准,对配套建成的海绵设施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的,应当要求建设单位限期整改。

住房城乡建设、园林绿化、节约用水主管部门应当健全完善统计台账,并定期向市海绵城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新建海绵设施信息。

第二十九条 既有项目海绵设施提升改造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及与海绵设施提升改造项目相关的主管部门参加验收。未按审查通过的设计方案、海绵城市相关技术规范、标准提升改造的,不予通过验收,并限期整改。

第三十条 在申报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规划核实时,建设单位应当将住房城乡建设、园林绿化、滇池管理、节约用水主管部门出具的海绵设施建设相关验收材料作为必要的申请材料,市规划局和县(市)区规划管理部门对不符合海绵城市建设规划条件和要求的,不予出具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意见。

第三十一条 海绵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随主体工程同步移交相关单位。

城市道路与广场市政工程项目的海绵设施应当移交城市道路主管部门、广场管理部门等相关部门。

城市公园与绿地市政工程项目的海绵设施应当移交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或公园绿地的实际权属部门。

建筑与小区工程项目的海绵设施应当移交产权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

以上项目中采取PPP模式建设的海绵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按照PPP合同约定进行移交管理。

第五章 运行维护管理

第三十二条 城市道路与广场项目的海绵设施由负责城市道路与广场管养的管理部门进行日常维护管理。

公园与绿地项目的海绵设施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或公园绿地的实际权属部门负责日常维护管理。

建筑与小区项目的海绵设施由产权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日常维护管理。

以上项目中采取PPP模式建设的海绵设施,在合同约定的运营期内由海绵城市PPP项目公司负责设施运营和维护。运营期期满后,海绵设施移交相关管理单位负责维护管理。

第三十三条 负责海绵设施维护管理的单位应当做好设施的维护和管理,确保海绵设施正常运行:

(一)建立健全设施的维护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配备专人管理,并定期对管理人员进行培训;

(二)对设施进行定期巡查、维护和维修,避免擅自占用、堵塞、拆改、废除海绵设施和向海绵设施倾倒垃圾等废弃物;

(三)落实安全管理制度和各项安全操作规程;

(四)建立健全设施运行管理台帐,并做好记录和统计。

第三十四条 在海绵设施上或者周边进行施工作业可能损坏设施或者影响设施正常运行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制订保护方案,并在建设前通知设施运行管理单位;施工作业损坏设施的应当按照设施原有功能及时修复。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海绵城市是指通过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充分发挥建筑、道路和绿地、水系等生态系统对雨水的吸纳、蓄渗和缓释作用,有效控制雨水径流,实现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的城市发展方式。

城管对施工工地的管理范文6

城市园林绿化对于净化城市空气和改善环境有着重要作用,要想最大程度发挥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的重要作用,就应做好园林绿化的建设管理工作,加强建设质量的控制。

关键词:

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管理;质量控制

随着人们环保意识的不断增强,园林绿化行业也得到了快速发展,城市园林绿化不仅能够促进城市的文明发展,还能有效保护环境资源,提高城市综合功能。通过城市绿化工程,可以建设人工生态系统,充分利用城市中的绿化区域。为了更顺利地完成城市绿化工作,一定要做好园林绿化建设工作和质量控制。

1城市园林绿化的建设管理

1.1施工安全管理

施工安全管理是任何一个建设工程都需要关注的问题,城市园林绿化也一样,在建设管理中,必须做好施工安全管理工作。为了保障施工安全,施工前应制定园林绿化建设的规章制度,所有的行为、操作和活动都应严格按照规章制度开展。另外,在进行安全管理时应责任到人,选择1名施工安全管理的责任人对整个工程的安全管理负责,在建设过程中安排专门的安全员监督工作人员安全施工。

1.2施工成本管理

施工成本管理也是园林绿化建设管理中的重要部分,对整个工程中支出比较大的环节进行监控。在施工前做好工程预算,严格按照预算购买苗木及原材料。另外,还可以通过加强合同管理和成本审核工作,有效降低材料成本。

1.3施工组织管理

城市园林绿化虽然是一个相对简单的工程,但过程却非常繁琐,因此,为了顺利完成项目,在施工环节中就一定要做好管理。要想加强工作效率,首先应协调好不同部门之间的关系和联系,加强沟通,对工程进行统一管理。还可以建立项目管理机构负责项目的完成,最终实现项目管理的目标。此外,还应制定完善管理部门的规章制度,保证工程顺利完成。

1.4施工进度管理

施工进度管理主要是为了在合同工期内能够完成或提前完成施工,通过施工进度管理可有效提高工程施工效率。进行施工管理时也不能一味地强调施工进度,应重视施工人员的体力和施工机械的疲劳度。施工进度管理主要是为了提高工作效率,而工作效率的提高应从制定施工计划、细化施工计划方面实现。

2城市园林绿化的质量控制

2.1加强对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

要想提高城市园林绿化的工程质量,就一定要加强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城市园林绿化的建设技术和市场还不够规范,因此,在施工环节中会出现各种问题。为了保障施工质量,一定要进行监督管理,成立专门的监理机构,机构成员都是专门的技术管理人员,负责管理和监督园林绿化工程的施工质量、施工进度和施工投资等,及时指导不够完善的地方,及时纠正不准确或存在问题的地方。

2.2加强施工现场的管理保障

施工质量一定要加强施工现场的管理,项目负责人应对施工质量给予更高的关注,深入施工场地,对施工人员进行培训和管理。加强施工人员的质量控制意识,从每个细小的工作环节着手,对施工环节的质量都给予更高的重视。另外,在施工现场,应加强对施工材料的质量控制,选择质量有保障的苗木及材料供应商合作。在具体施工中,为了提高苗木成活率,改良土质。对于树苗的栽植,在工期允许的前提下,选择合适的栽植季节,对于反季节栽植的苗木,应采取相应的措施以提高成活率。

2.3突显园林艺术性

园林绿化工程与其它建筑类工程的不同就在于它的艺术性。园林绿化工程中,设计单位与施工单位的合作是否协调,施工项目经理对设计的理解程度直接影响着工程质量和效果,也就是园林工程的艺术性。园林工程中小品的位置、景石朝向的放置、植物景观表现等细节,都需要设计者和施工方共同沟通,才能达成最初所想要的艺术效果。

2.4加强园林绿化的后期管理

园林绿化工作的后期管理也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三分种、七分养”,苗木在种植以后需要经过一定的过程才会成活或者死亡,此时如果忽略了对树苗和树木的后期管理,将会对绿化工程造成严重的不良影响,甚至会引起大面积苗木的死亡。因此,在实际施工中,工程建设结束后,施工单位对园林绿化的养护和后期管理不容忽视,及时浇水和施肥,定期除草,提高苗木成活率,保障园林绿化工程质量。

3结语

要想充分发挥城市园林绿化的功能和作用,一定要做好园林绿化的建设管理和质量控制,从施工成本、施工进度、施工组织和施工安全等方面进行管理。为了提高工程质量,务必做好施工质量管理工作,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管理,做好施工环节的质量监督管理,同时注重园林绿化的后期养护。

参考文献:

1王秋燕,周春梅.城市园林绿化的施工管理与质量控制[J].现代园艺,201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