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油流通管理条例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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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油流通管理条例

粮油流通管理条例范文1

关键词县级粮油质检机构;存在问题;对策

随着《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实施及粮食购销市场化的进行。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能由过去对国有粮食 企业 粮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向对全社会粮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转变。要依法监管好流通领域粮油质量,粮食质检机构所起到的关键职能作用显得更加重要。因此,如何贯彻落实好《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粮食质量监管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充分发挥地县级质检机构在保障粮食质量安全的职能作用,是当前的一个重要而紧迫的任务;如何加快县级粮油质检机构的建设,是摆在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面前的现实课题。随着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深入,粮食市场由计划 经济 向市场经济全面推进,县级粮油质量监测机构的工作被弱化,边缘化的现象十分严重。现将县级粮油质检机构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总结 如下。

1存在的问题

1.1机构弱化, 发展 受制

粮食质检机构建设相对被弱化,在资金保障、发展环境及政策支持等方面得存在较严重问题。制约着粮食质量检测工作的发展。主要表现在县级质量机构人员编制、人员开支、新检验项目开展、检验设备更新及质量监测经费保障等方面存在问题。

1.2粮食质量监管队伍配置不合理

《条例》和《办法》实施后各县相继成立粮食监查队伍。但多数县把粮油质量监测机构排除在外,不参加日常监管工作。以沈阳市4个县为例,只有新民粮油质量质监站编入监查科,参加粮食行政执法。其余3个县粮油质量监测机构没有被编入粮食监查队伍,无法参与粮食监查,势必造成粮食监管工作中的质量监管空位和盲区。

1.3投入不足

实验室环境硬件仍达不到计量认证新的《评审准则》要求。大多数县级检测机构在设施条件和技术力量上都较薄弱,且经费缺乏保障,拓展工作较困难,要实现布局合理、安全实用的要求还有很大差距,需要加大基础设施的投入力度。以新民粮油质量质监站为例,其实验室面积不足200 m 2 ,达不到实验室认定标准。

1.4技术相对落后,人员老化

当前县级粮油质检机构发展很不平衡,检测水平和能力差异较大,市场粮油质量全方位监控的技术和能力不足。特别是卫检能力不强,先进设备缺乏,检测产品种类少,粮油检测项目不全,特别是对现有粮油标准中卫生项目的检测尚不能全部开展,这是当前县级粮油检测机构技术落后的主要表现。多数县级粮油质检机构只能进行质量项目检测,而对技术要求高的食品添加剂、重金属、溶残、农残等卫生指标,无检测能力。此外,目前县粮油质检机构总的现状是专业技术人员不足,综合素质不高,人才流失严重,多数机构骨干人员年龄趋向老化,知识结构和层次较低,高学历、高职称的人才严重缺乏。

2对策

要加强粮食质量安全监管,确保粮食质量安全,就必须建立一整套 科学 、高效、精确的检验检测体系和制度机制,充分发挥粮油质检机构在粮食行政执法中的技术支撑和技术保障作用。加快粮油质检机构建设,要以机构建设为载体,以人才建设为关键,以能力建设为牵引,以设施建设为重点,以体制机制为保障,健全机构,充实人员,加大投入,改善设施,提升技术,全面推进粮油检测机构体系、技术能力和服务平台建设,形成层级分明、覆盖面广的粮食质监体系和技术服务平台[1-2]。

2.1加强粮食质检机构建设

粮食质量检测是粮食流通的基础性工作,在粮食流通全面市场化的形势下,认真贯彻国家颁布的各项粮食质量标准,做好粮食质量检测工作,是维护粮食流通秩序、加强粮食市场宏观调控、推动粮食产业科技创新的重要技术手段,对确保粮食安全意义重大。粮食质检机构建设是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作为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以粮食质检机构建设为重点,要加强领导,大力开展《条例》《办法》《质量标准》《卫生标准》等政策法规的学习宣传活动,为加强粮食质检机构建设创造舆论氛围。要积极争取县级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的支持,抓紧解决机构、人员编制及质量监测经费问题。把粮油质量机构建成专业性、权威性的检验机构。

2.2合理配置监查管理队伍

要加强粮食质量工作,使其法制化、制度化,建议立法部门尽快出台相关法规,明确粮食质量工作的地位与质量管理和检验机构的职能、权利和义务,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质量保障体系和制度。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将粮食质检机构纳入监查管理队伍之中,充分发挥粮油质检机构在粮油质量检验及卫生检验的专业性、权威性的作用,提高粮食监管质量[3]。

2.3加强人才培养,建设专业能力较高的检测队伍

加强质检队伍的建设是当前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需要解决的首要问题。随着市场 经济 的 发展 和高技术含量检验的不断增加,需要一批具有适应新形势的知识结构和检验操作技能的技术人员。这就要求县级质检机构应结合自身实际状况,加强对检验人员的培养与 教育 ,制订适合实际的人才培训规划。对基础理论较差的部分职工采取自学和实验室内以老带新的办法,在尽可能短时间内熟练掌握常规的检验方法和分析技能。对部分具有一定理论基础和操作技能的职工,可与技术没备力量强、检测设备优的检验机构联合,有针对性地培养一批能体现质检机构特点的专业检验人才。对部分具备良好理论基础和熟练掌握操作技能的年轻职工,可与国内高校、科研机构或质检机构合作联合进行系统培训,以培养权威性的高科技人才。县级粮食部门和检验机构要尽快建立有利于吸收、培养和使用优秀人才的新机制,努力营造吸引人才、留住人才,发挥人才作用的良好环境。

2.4加强项目建设,提升检测技术能力

检测产品品种类少、粮油检测项目不全,特别是对现有粮油标准中卫生项目还不能全部覆盖,这是当前县级粮油检测机构存在的主要问题。为此,要找准项目和能力建设的突破口。一是在购置检测设备上应突出重点,分清轻重缓急。粮油卫生监管是当前工作的重点,在项目建设、能力建设上,重点围绕提高粮油卫生检测能力,增强技术支撑和保障安全作用进行规划、实施。二是在工作方法上应结合实际,分步进行。确定重点,添置专业性强、利用率高的精密检测设备,建设有竞争力的县级监测站。

2.5改善粮油质检机构的工作条件,建立资源共享体系

政府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大力支持粮油质检机构建设加大设备投入,配齐粮油质量检测和卫生检测所急需仪器设备和技术的配套、完善和更新、升级。提高县级粮油质检机构检测技术的互补性。要加强同省、市粮油质检机构在检验项目、检验技术上的合作,这样既可弥补县级粮油质检机构检验能力上的不足,又可提高检验的覆盖面。同时要加强与当地社会检验资源的合作,依托社会资源,借助社会力量,开展检验检测,做到资源共享[4]。

3 参考 文献

粮油流通管理条例范文2

一、粮油加工业现状

我县粮油加工业随着2005年国有粮食企业改制,原附属的粮食加工厂或出售或股份经营,转变了国有性质,均成了私营企业。目前,全县有一定规模的粮食加工企业8家,其中面粉加工厂1家。我局针对这一新新情况,及时转变观念,由过去的计划管理变为现在的业务技术指导,帮助他们了解市场动态,提供现代加工技术,积极进行技术设备改造,大打品牌战略,提升产品质量,增加粮油制品的市场占有率。仅*县龙江面粉厂的“铜江”牌挂面在*州市的市场占有率就*34%。特别是新开发的150米深井水“铜江源”矿泉水更是供不应求。经济效益显著增加。

二、粮油加工业绩效分析

我县有一定规模的8家粮油加工企业,加强企业内部管理,瞄准市场,生产出适销对路,深受百姓喜爱的粮食制成品。“万家香”、“米城”牌大米,“铜江”牌系列挂面更是消费者首选。今年加工大米和面粉、挂面共计×××吨。其等米×××吨,面粉和挂面×××吨。现价工业总产值×××万元,比去年的×××万元增长36.5%,产品销售收入×××万元,比去年的×××万元增长34.8%,实现利润××万元,比去年的××万元增长40.9%。其产品产量和经济效益均有显著增加。

三、粮油工业统计情况

我局的粮油工业统计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的工作态度,严格执行《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统计法》,对8家粮油加工企业的统计工作及时给予监督、指导,开展了一次为期一天的粮油工业统计业务知识培训,引导各企业负责人重视和支持统计工作,从而保证了此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各粮油加工企业上报的统计报表做到了准确及时,数据可靠。

粮油流通管理条例范文3

2010 年7 月22 日,陕西省西安市某县粮食局粮食行政执法人员在对全县粮食收购市场进行专项监督检查时,发现强泰粮食收购点收购场所存在霉变小麦与正常小麦同仓存放的情况。经组织罐包清点,霉变小麦60 袋,数量约3300 公斤。执法人员随即对这批霉变小麦进行了现场抽样取证、拍照,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为防止证据灭失,对这批霉变小麦依法实施了就地先行登记保存。所抽取样品后委托具有资质的市粮油质量监督检验站检验,结果显示,样品中霉变粒为75%,超过了《粮食卫生标准》所规定的霉变粒 2.0% 的要求。据此,县粮食局决定对强泰粮食收购点进行立案调查。7 月26 日,向强泰粮食收购点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认定其将霉变小麦与正常小麦储存在同一粮仓内的行为违反了《陕西省粮食质量监管实施细则(试行)》的规定,拟对其作出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没收霉变小麦并集中销毁的行政处罚。7 月27 日,县粮食局发现先行登记保存的霉变小麦被转移。7 月28 日,县粮食局会同县食安委、公安局、工商局等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对强泰粮食收购点进行执法检查,但该收购点不予配合,态度恶劣,阻挠执法。8 月9-19 日,县粮食局组织行政执法人员多次到强泰粮食收购点进行案件调查,通过耐心细致地法制宣传、说服教育和走访调查后查明,先行登记保存的霉变小麦于7 月26 日下午被强泰粮食收购点转移,7 月29 日被销售给临县某个体收购者,后又被转售给某养殖户,至执法人员调查之日(8 月19 日)已全部被使用。9 月19 日,县粮食局以强泰粮食收购点实施了非法收购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小麦;违反粮食质量管理规定将霉变小麦和正常小麦同仓混存;在执法部门对霉变小麦进行登记保存后违反规定擅自转移物证并非法销售的违法事实为由,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陕西省粮食质量监管实施细则(试行)》的规定,作出了 罚款1 万元、暂扣《粮食收购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决定,并依法送达。此后,强泰粮食收购点既未履行粮食行政处罚决定,也未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12 月24 日县粮食局随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此前,县粮食局已暂扣了强泰粮食收购点的《粮食收购许可证》。2011年10 月18 日,县人民法院下达《行政裁定书》,准予强制执行粮食行政处罚决定。2012 年11 月28 日,县人民法院将1 万元罚款执行到位。11 月30 日,县粮食局将罚款上缴县财政罚没专户,正式结案。

二、对本案违法行为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的分析

本案是作为粮食流通违法行政

处罚一般程序案件进行的处理。县粮食局对违法行为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实质是对什么是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的行为的认定和法律适用问题。

(一)对违法行为事实认定的分析

本案中,县粮食局认定强泰粮食收购点实施了3 项违法行为。

1. 非法收购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小麦。强泰粮食收购点在案发前持有县粮食局颁发的《粮食收购许可证》和县工商局核发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因此不存在非法收购的问题。至于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小麦能否收购的问题,《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标准化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标准《小麦》、国家《粮食卫生标准》没有禁止性规定。《关于执行粮油质量标准有关问题的规定》中有收购中,对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粮油,要动员农民整理到符合标准后才能收购。经整理仍达不到质量标准的,收购时要根据质量情况作扣价、扣量处理或拒绝收购、不符合卫生标准的粮油,禁止收购、生霉粒超过5.0% 的,不得收购等规定,但执行该文件是否就是属于《条例》所规定的粮食收购者收购粮食应当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的行为,并无权威解释。本案证据之一的《检验报告》并无对小麦国家标准中生霉粒指标的检验项目和结论,而对霉变粒的检验项目和结论属于执行国家粮食卫生标准的问题。生霉粒和霉变粒一字之差,但意思含义不同,分属粮食质量指标和粮食卫生指标。依据国家标准《小麦》的规定,霉变小麦在国家粮食质量标准中按杂质归属。本案中,强泰粮食收购点收购场所存放的小麦抽样检验结果为霉变粒75%,并不能证明生霉粒超过5.0%。因此,本案认定的非法收购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小麦的违法行为,证据不足,事实不清。

2. 违反粮食质量管理规定将霉变小麦和正常小麦同仓混存。《条例》中并没有不得将霉变小麦和正常小麦同仓混存的条文规定,只是在第44 条第一项将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的行为作为违法行为,并设定了给予警告,可以处2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暂停或者取消粮食收购资格的行政处罚。但对于什么是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的行为,《条例》没有作出具体规定,最有可能视为相应的解释或者答复的规范性文件是2004 年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门制定的《粮食质量监管实施办法(试行)》以及2001 年国家计委等三部门制定的《关于执行粮油质量标准有关问题的规定》。《粮食质量监管实施办法(试行)》第22 条通过列举方式对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的行为作出了六项具体规定,通过引用《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对这种违法行为明确了应给予的处罚种类和幅度。第22条第三项所列行为中,包括将霉变及病虫害超过标准规定的粮食与正常粮食混存的情形。据此,可以认为强泰粮食收购点将霉变小麦和正常小麦同仓混存,违反了《粮食质量监管实施办法(试行)》、《陕西省粮食质量监管实施细则(试行)》有关粮食质量管理的规定,亦推定为属于《条例》第44 条第一项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的的情形。虽然《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文字表述上存在瑕疵,但该项认定总体证据确凿,违法事实比较清楚。

3. 在执法部门对霉变小麦进行登记保存后违反规定擅自转移物证并非法销售。这种对先行登记保存的霉变小麦转移和销售的行为,属于违反《条例》规定的违法行为,还是违反行政处罚法、治安管理处罚法、标准化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条例》第18 条、19 条、47 条分别规定,销售粮食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粮食质量、卫生标准,凡已陈化变质、不符合食用卫生标准的粮食严禁流入口粮市场,被污染的粮食不得非法销售、加工。本案中,强泰粮食收购点将先行登记保存、不符合粮食卫生标准的小麦擅自销售给个体收购者的行为,属于违反《条例》规定的违法行为,但这种违法行为不属于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的违法行为。此外,标准化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食品卫生标准属于强制性标准,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禁止销售。行政处罚法第37 条规定,在先行登记保存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0 条规定,隐匿、毁灭证据,影响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办案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可见,强泰粮食收购点擅自转移并销售先行登记保存霉变小麦的行为,同时违反了标准化法及其实施条例、行政处罚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该项认定证据确凿,事实清楚。

(二)违法行为责任追究法律适用分析

1. 本案中,强泰粮食收购点实际上先后实施了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毁灭证据、非法销售不符合国家粮食卫生标准小麦3 项违法行为,但就县粮食局有权处罚来说,只能对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县粮食局作出的给予罚款1万元、暂扣《粮食收购许可证》共计2 项的行政处罚决定,处罚依据为《条例》第44 条第一项和《陕西省粮食质量监管实施细则(试行)》第24 条第三项。但是,《陕西省粮食质量监管实施细则(试行)》存在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情形。《条例》第44 条设定了3 种处罚。情节不严重的,予以警告,可以处20 万元以下的罚款。这里,警告处罚是必须的,但罚款是可自由裁量选择的。情节严重的,暂停粮食收购资格或者取消粮食收购资格。《陕西省粮食质量监管实施细则(试行)》第24 条对罚款处罚作了自由裁量细化规定,警告后仍不改正, 并造成农民或其他粮食生产者的利益受到损害的, 可以处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规数量较大的, 可以处10万元以上20 万元以下罚款。但对情节严重的,只规定为取消粮食收购资格,并无暂停粮食收购资格的规定,缩减了处罚的幅度范围。

2. 行政处罚法第4 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本案中,强泰粮食收购点收购小麦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主要是将约3300公斤霉变小麦和正常小麦同仓混存。后强泰粮食收购点为避免损失,在先行登记保存期间对不符合粮食卫生标准的小麦进行了转移、销售。经查,这批小麦最终未能流入口粮市场,未造成农民或其他粮食生产者的利益损害,也未对社会公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造成危害。因此,对这一违法行为只需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即可。事实上,县粮食局一开始也是拟给予警告处罚的。但此后由于强泰粮食收购点非但没有听取预先警告,反而将先行登记保存的霉变小麦擅自转移和销售,且在执法人员调查这批霉变小麦流向的初期不予配合、态度恶劣、阻挠执法,使得县粮食局将此作为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表现,最终作出罚款1 万元、暂扣《粮食收购许可证》的处罚决定。就罚款1 万元数额来说,虽与《陕西省粮食质量监管实施细则(试行)》第24 条自由裁量规定不一致,但仍在《条例》第44 条所规定的20 万元以下的罚款幅度范围内,属于合法决定。就暂扣《粮食收购许可证》来说,相关法律法规均无此项处罚规定,严格来说属于县粮食局创设的行政处罚种类。如若处罚决定表述为暂停粮食收购资格,则属于合法决定。

3. 之所以强泰粮食收购点在县粮食局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要转移、销售先行登记保存的霉变小麦,一个重要的原因在于《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中作出的拟对霉变小麦3300 公斤没收并集中销毁的决定。若没有没收并集中销毁的决定,强泰粮食收购点也不一定会转移、销售先行登记保存的霉变小麦。

三、到底什么是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的行为

探究《条例》第44 条第一项所说的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的行为,笔者以为要根据《条例》第11 条、第12 条的立法意图,并结合《粮食质量监管实施办法(试行)》、《关于执行粮油质量国家标准有关问题的规定》等规范性文件,以及2014 年以来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五部门在东北地区部署的国家临时存储玉米收购中生霉粒超标玉米收购政策的规定来理解。

(一)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的行为,应当主要是看在粮食收购过程中,粮食收购者是否执行按质论价原则,是否存在损害农民和其他粮食生产者利益的情形。按质论价,应当主要是指按等级定价,等级高的价格高,等级低的价格低;同一等级情况下,水分、杂质、不完善粒等指标实行增扣量、增减价制度。这也就是指粮食收购者是否执行了《关于执行粮油质量国家标准有关问题的规定》。但文件在适用范围上,明确规定只适用于政策性粮油的收购、储存、销售、调运,其他贸易粮油可参照执行。因此,对于政策性粮油的收购,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的行为,应当主要看是否执行了《关于执行粮油质量国家标准有关问题的规定》以及相关的政策性文件的规定,如《关于2014 年东北地区国家临时存储玉米收购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关于做好2014 年东北3 省及内蒙古自治区生霉粒超标玉米收购工作等问题的补充通知》等;而对商品粮收购者来说,则是不违反所收购的品种相应的国家粮食质量标准所规定的定等收购、仪器定等、按国家标准检验的规定以及售粮者对粮油检验验质结果有异议时,粮油收购者必须使用符合规定的检验仪器进行复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粮油,不得作为食用粮油及饲料用粮油收购,玉米生霉粒含量超过5.0% 的,不得收购等规定。

粮油流通管理条例范文4

一、转变职能,政企分开,切实履行粮食行政主管部门职责

认真落实(国发[2006]16号)、(赣府发[2007]6号)及(九府字[2012]10号)关于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意见精神,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要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加强对全社会粮食市场主体的指导、监督、检查和服务的职责,负责对国有粮食企业进行资产监督、领导班子管理与考核政策性业务的管理与指导,不直接干预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为切实理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与国有粮食企业的关系,自方案实施之日起,县粮食局除履行粮食收购经营主体入市资格审核,社会粮食流通统计,保障社会粮食安全,维护粮食市场秩序等《条例》赋予的职责,一律不直接参与和干预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实现人、财、事物脱钩,全面实行政企分开。

1、组建收储公司。现行粮食收储公司与国家粮食储备库、军粮采购供应站、粮油质检站实行四块牌子一套人马。粮食收储公司对国家粮食储备库实行委托经营,同时承担粮食局对军粮采购供应站、粮油质检站的授权管理。现粮食储备库并入国家粮食储备库。粮油质检站其挂编人员、提前退休人员列入粮食收储公司统一管理。

2、理顺人事管理。粮食局只负责聘用粮食收储企业负责人,原有企业聘任职务自方案实施之日自行解聘。企业现有聘用职工自方案实施之日起全部解聘,退还原返聘风险金,粮食局不再统一聘用。企业员工的聘用由企业单位视经营需要和经济状况自主聘用或雇用,实行一年一聘或按时雇用;属聘用人员由企业单位与返聘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报粮食局审核备案。粮食局机关现有企业聘用人员,全部退回原企业单位。企业2001年6月改制前退休人员由退休时所在单位负责管理;改制被买断身份后至现在办理的退休人员,在未纳入社区管理和社保部门接管之前,由原单位上报收储公司代办调资等相关手续,但调资等相关手续费用由本人负担。企业提前退休人员在未正式办理退休手续前,由收储公司统一管理,正式退休后仍由原单位负责管理。企业改制职工人事档案移交县人才中心管理。

3、内设行政执法队。为认真依法履行粮食监督、检查职责,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履行维护粮食经营消费者权益,加强粮食市场监管,维护粮食流通秩序及粮食收储活动中案件的查处等工作,根据国发[2004]17号及赣府发[2006]16号文件要稳定和加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队伍,完善粮食行政执法体系,妥善解决其人员、编制及经费问题的精神,设立粮食行政执法队,为股级单位,列全额拨款事业编制,定编5人,其人员从长期在粮食局机关工作,未能进入财政编制管理的事业编制人员中择优录用。

4、实现职能转换。政企脱钩后,企业成为真正独立法人进入市场依法从事经营活动,局机关及粮食行政执法经费列入县级财政年度预算。

二、创新企业管理体制,促进企业真正成为市场主体

实现国有粮食企业组织结构创新,进一步理顺现有收储企业管理体制。组建粮食收储公司后,县粮食收储公司主要负责对县国家粮食储备库、粮油质检站、粮食军供站及基层粮食购销企业业务活动的全面管理。

县粮食收储公司根据国家粮食宏观调控的需要,承担实施粮食宏观调控和确保国家粮食安全服务,履行对全县基层粮食购销企业的业务管理,其主要职责:一是负责政策性粮食的收购、保管、轮换、销售和粮油质量监督检验及军粮供应业务;二是负责履行和承担全县收储企业的债权债务;三是负责完成县局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粮食军供站主要承担全县军粮的采购和供应工作;粮油质检站主要按政策及业务范围要求,加强与质监等部门的配合,负责全县粮油质量的监督检验和定期检查。

粮食购销企业要结合实际,因地制宜,在管理体制上大胆创新,在经营机制上灵活多变,通过采取股份合作,租赁承包等多种形式,搞活经营,增强企业发展后劲,真正成为市场主体,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

三、推行产权制度改革,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切实加强国有资产的经营和监管,收储公司受粮食局委托对全粮食系统国有企业资产进行统一经营管理,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一是开展对粮食企业国有资产进行全面清查登记工作,对各企业单位土地界定四址,丈量制图,搜集整理相关证件;二是对粮食仓储设施和所有固定资产及低值易耗品进行全面清查,重新造册登记备案;三是对在册的闲置资产,在保证资产不流失、不改变整体结构的前提下,可由收储公司对外租赁、承包,对土地、仓库设施等闲置资产处置必须按管理权限及规定程序逐级审批后,依法公开处置;四是负责制订粮食购销业务及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定期开展对国有企业资产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依法加强对国家储备粮和粮油商品的监督管理,保证粮食储备安全和库存数量真实,认真开展粮食库存和仓储安全检查,确保粮食安全。

四、加强调控管理,促进粮食企业全面进步

我们要按粮食流通体制改革要求,认真履行粮食行政职能,从稳定市场,服务粮食安全出发,努力加强粮食宏观调控管理。要按照《县粮食应急预案》要求,建立一整套行之有效的粮食市场价格信息监测办法和制度,为粮食企业提供优质的市场信息服务。要积极争取县政府对粮食安全的重视和支持,做好粮食市场价格监测网络和预警系统的基础建设;按要求尽快构建县级粮食储备,保障粮食安全稳定;努力完善粮食军供,粮油质量监督检查体系,加强和完善粮食行政执法队伍建设,设立粮食行政执法队,增设粮食行政执法及监督检查经费专项预算开支,逐步建立粮食流通监督检查的长效机制,不断提高行政及监督检查执法水平。

粮食收储企业要减少依赖性,增加经营的主动性,充分发挥国有粮食企业主渠道作用,努力发挥国有粮食企业人才、设施的整体优势,通过创新经营机制,整合资源,努力打造集粮食生产、收购、加工、销售一条龙的产业体系。县局将积极支持、扶持粮食收储企业做优做强,从政策、技术、管理各方面加强对粮食企业的指导和服务,为粮食企业的全面进步和又好又快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粮油流通管理条例范文5

宣传活动的主题以《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内容为主,结合今年省人民政府颁发的《省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管理办法》等内容进行广泛宣传。

二、宣传内容

(一)以《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及《粮食质量监管实施办法(试行)》、《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省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管理办法》、《省粮油仓储单位备案管理办法》、《省粮食经营者最低和最高库存量标准》等相关的配套制度办法为重点,组织行政执法人员学习相关法规和国家关于粮食流通的重要政策和有关文件规定,进一步规范粮食流通行政执法行为,增强依法行政、依法管粮的能力和水平。

(二)结合粮食库存检查、政策性粮食购销检查、粮食质量安全检查、粮食收购市场检查以及安全生产检查等专项工作,采取宣传培训和执法检查相结合的形式,向粮食经营者宣传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粮食收购市场准入、宏观调控、粮食储备和应急管理、监督检查、粮食统计等方面的职能,提高企业依法经营和自觉接受监管的意识。督促粮食经营者自觉履行法定义务,执行国家有关粮食法律法规和政策,包括依法取得粮食收购资格、报送统计数据、履行粮食最低最高库存量规定、按合同和国家规定及时安排粮食出库、承担应急任务等。

(三)向粮食生产者宣传国家粮食收购政策和质价标准、粮食消费、科学储粮技术等相关法律和知识,增强粮食生产者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

(四)向粮食消费者宣传有关粮食质量卫生与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普及粮油消费知识,增强粮食消费者爱粮、节粮和科学消费的观念。

三、宣传活动安排及形式

时间安排:从5月20日至6月10日集中进行《条例》实施九周年宣活动。

(一)开设宣传活动专栏。出一期《条例》九周年宣传专栏,刊登粮食政策、法规知识和有关文章。

(二)举办《条例》九周年座谈会。在5月26日《条例》颁布九周年纪念日,邀请有关部门和基层工作的同志以及粮食经营者,针对目前粮食管理工作中的难点和热点问题,座谈讨论《条例》执行情况,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建议。

粮油流通管理条例范文6

一、进一步夯实粮食安全基础,确保市场有效供给。

*是个粮食纯销区,粮食供给基本上靠外购,对外市场依存度很高,粮食安全责任重大,粮食部门必须保证全市的粮食供需总量和供需结构平衡。要突出抓好四项工作:

1、深化产销合作,建立稳固的粮源基地。粮食部门一定要树立“大市场、大流通、大粮食”的观念。要完善产销衔接,探索灵活的粮食购销机制和方式,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扩大与产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经营企业的交流与合作,建立长期稳固的粮食产销关系,实现产销区域的优势互补。要积极引导各种经济成份的粮食企业通过资产联接的方式,到产区直接收购粮食或办厂加工,多渠道引粮入市,掌握充裕粮源。可以根据不同的粮食需求和消费层次,在产区建立相对稳定的粮源基地,使产区粮食源源不断地流入*。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发挥收购主渠道作用,大力发展订单农业,要争取有关部门的支持,继续与本市一批种粮专业大户签订粮食订单收购合同,建立长期的合作关系。

2、加强储备粮管理,完善轮换机制。储备粮是政府调控粮食市场的物质基础,要以高度的责任感做好这项工作。在储备粮的管理上,要做到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管理规范,便于调控和应急。要继续开展创“一符四无”粮仓活动,坚持常规工作常抓不懈,四无基础扎扎实实,科学保粮有所突破,规范管理持之以衡。要一级抓一级,层层落实责任制。如果发生坏粮事故和安全责任事故,要追究单位领导和工作人员的责任。按照省粮食局的部署,今年还要组织开展中心库“星级管理”活动。

要进一步完善储备粮轮换机制。各地粮食局应采取市场化运作方式完成储备粮轮换任务,要和当地财政部门加强联系、沟通与合作,在储备粮轮换抛售时尽可能采取竞拍方式。要继续做好地方储备粮的集并工作,保证“规模、费用、库点”三落实。各地可以根据财政承受能力,优化储备结构,适当增加晚粳谷和小麦的比例。

3、完善粮食应急预案,增强应对处置粮食危机的能力。一是根据国家粮食局和省粮食局的要求,对已制定的粮食应急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考虑要更周全,方案要更细化,责任要更明确,应急措施要更可操作。这项工作,各县(区)局要在6月中旬前完成并上报市局。二是要全面落实应急预案制定的各项具体措施。预案所规定的成品粮库存和最低商品粮周转库存要落实到位,供应网点要确定,粮食应急加工设施设备要能正常运转。三是计划安排在第三季度由*粮食局组织一次模拟演练,检验应对危机的反应能力,以便发现问题和薄弱环节,确保预警体系在发生市场突发性波动时迅速有效启动,发挥作用。四是要加强粮情监测,防止出现粮食供求失衡,影响社会稳定。

4、培育粮油批发市场,健全粮食流通体系。把粮食批发市场作为稳定市场的重要载体和政府调控粮食的有益补充,加以切实重视,进一步健全我市的粮油商品流通网络体系。

二、进一步完善粮食监管体系,推进依法管粮工作。《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是粮食工作的行政法规,也是行政执法的依据。要认真学习贯彻《条例》和《浙江省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切实履行依法管粮职能,加大粮食执法力度,争取在建立粮食监管制度上有新突破。

1、围绕依法管粮,加强队伍建设。要认真学习贯彻《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等与条例相关的配套制度,抓好执法人员的学习培训,提高粮食监督检查人员的行政执法能力和水平。要继续组织粮食执法人员参加省局组织的学习培训。

2、规范行政许可,为经营者提供服务。要认真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和《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水平,按照《浙江省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办法》、《粮食质量监管实施办法》的规定,依法执行市场准入制度,对凡要求从事粮食收购的经营者,按规定条件进行资格认证和审批,作出行政许可。主动为多种所有制经营主体提供服务,使符合条件的各类经营主体都能入市收购,平等参与市场竞争。

3、完善执法制度和纪律,加强行业监管。要组织人员制订有关粮食行政执法的工作职责及规章制度,指导和规范粮食行政执法人员的工作,规范执法主体和执法行为。认真贯彻《浙江省粮食流通行政执法与处罚程序规定》,密切配合工商、质检等部门扎实有效地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违规行为,确保市场粮油食品安全,切实保护消费者利益,依法维护粮食市场流通秩序。要严格执行粮食经营企业最低库存制度,加强监督检查,密切注意市场粮价走势和成品粮库存情况,适时提出解决问题的措施和办法,当好政府参谋。

4、做好信息管理,为社会提供服务。要加强对全社会粮食企业的统计及监管,加强统计基础工作,确定粮食价格固定监测点,建立和完善各类统计台帐制度,把责任落实到人,确保数据真实可靠,及时报送各类报表,为政府对粮食宏观调控和政策制定提供准确可靠的决策依据。要完善上情下达和下情上传的工作机制,加强政务信息和粮食网络信息工作。

5、充分发挥粮食行业协会的中介作用。行业协会要充分发挥自身优势,配合做好《条例》宣传和粮食统计、粮食质量监督等工作。要加强行业自律,开展“诚实立身,信誉兴业”教育,并努力在培植粮食龙头企业、创立名牌粮油产品方面做好指导、协调和服务工作。

三、进一步强化服务意识,做好军粮供应和服务三农工作。

1、要一如既往地做好军粮供应工作。军粮供应是我市“双拥”工作的重点之一,也是粮食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任务。要从讲政治的高度,保质保量地完成军粮供应任务。要积极探索在新形势下保障部队军粮供给的新办法、新措施,不断改进服务方式,以适应部队战勤保障的需要。有条件的县(区)可实施军粮统筹采购,以降低成本费用。

2、充分发挥粮食部门“服务三农”的作用。一是要坚持以发展效益农业,增加农民收入为目标,充分发挥粮食部门对粮食生产的引导作用,促进粮食种植结构的调整和优化。市局、市收储公司和军粮加工中心要搞好市场调研,收集和掌握市场信息,通过提供信息发挥流通对生产的引导作用,让广大农民特别是种粮大户根据市场信息决定粮食种植品种和生产规模,扩大适销对路商品的生产,提高市场竞争力和经济效益。二是充分发挥粮食部门对粮食龙头企业的服务作用。国有企业和混合所有制企业都要积极探索与龙头企业和种粮大户结成产销联合体,推进粮食一体化经营,延长产业链,增加附加值,直接参与粮食结构调整,推进我市粮食产业化发展。三是积极参与全市“暖促”工程,为推进新渔农村小康社区建设贡献力量。要认真落实支农扶粮的各项政策措施,深入推进放心粮油进渔农村活动,确保广大渔农民的粮油食品安全。

四、进一步抓好招商引资工作,发展粮食物流业。建设*粮油集散中心,是列入我市“*”规划的一项重大项目、重点工程,我们要全面落实市委市政府的决策,全力推进粮食物流业的发展。建设*国际粮油集散中心总的思路是:按照“政府推动,龙头带动,市场牵动,利益联动”的原则运作。当前,主要是做好三项工作。

1、紧密合作,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要与市发改委、港务局、开发区管委会等部门紧密合作,加快我市粮食园区建设进度。市局要利用行业优势,积极关注《全国粮食现代物流设施建设规划》和“*”粮食物流重大项目、重点工程,积极向省粮食局、国家粮食局汇报园区开发的有关情况,提出建议,争取国家粮食局的政策支持。

2、牵线搭桥,招商引资。要在继续做好与北良集团,上海良友集团项目洽谈的基础上,扩大招商引资范围。要与国内外大型粮食集团加强联系,邀请他们来我市考察、洽谈项目。同时,我们也要主动出击,走出去大力宣传推介粮油园区,争取粮食行业龙头企业落户园区。

3、整合资产,建设中心粮库。现代物流可以大幅度降低流通成本,提高效益。而现有的地下库已不适应现代粮食物流“四散化”的趋势。针对我市粮库的现状,去年市局组织了多次讨论。为了适应粮食现代物流的发展趋势,市局计划在园区内建设一座相当规模,符合“四散化”标准要求的中心粮库,这个项目经过了专业设计院粮食专家论证,年初已向市政府领导汇报,正在争取列入政府待建工程项目。

五、进一步提高资产管理水平和企业竞争力,推进粮食产业发展。

我市的国有粮食企业,在保证我市粮食安全、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方面发挥过重要的作用。国有粮食企业要继续发挥保障粮食市场稳定和有序供给的主导作用,必须深化改革,提高资产运作水平,全面增强企业的经营管理能力,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1、积极推进企业改革,提高国有企业的竞争力。国有粮食企业改革这项工作是不能绕道走的,早改早主动,这也是省局对我们的明确要求。要积极进行探索,完善国有企业经营业绩考核体系,深化企业内部管理改革,尤其要以用工制度改革为重点,努力构建新的用工模式,改变人浮于事的现状,切实转换经营机制,进一步消除影响和制约企业提高经济效益的体制机制,着力于增强企业的活力和竞争力,全面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

2、开源节流,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各企业要面向市内市外两个市场,在抓好主营业务前提下,根据自身条件,开发粮油深加工、精加工和粮油副产品的综合利用,创出粮油品牌,形成拳头产品,打开市场,扩大销路。可以考虑和外地大粮商合作经营,把在我市加工的优质进口大米投放到外地市场。仓储企业在管好储备粮的前提下,要充分利用地下库的优势开展代储业务,为市内外粮商和其他客户提供粮食和商品保管业务。各单位要充分挖掘潜力,利用好资产设备,增加业务收入。同时,要压缩成本费用开支,特别是要节约非生产性费用支出,增加企业效益。

3、加强财务管理,防范国有资产风险。各企业要切实加强资金管理,通过会计核算和分析,为企业降低成本费用提供帮助。进一步规范企业财务行为和财务约束机制,加强对担保、抵押、对外投资、基建项目的管理,并建立严格的审批制度。加强内部审计监督,维护国家财经纪律和财务会计制度,确保经营资金安全高效运转,促进经营活动正常有序开展。

4、优化配置存量资产,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市本级国有资产分布比较散,一些资产回报比较低,一些资产长期处于闲置状态。要抓紧对资产进行一次清查,在全面摸清情况的基础上,通盘考虑,研究制定优化配置方案。可以通过企业兼并、联合、股份制、租赁等方式,促进存量资产的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还可以通过投入一部分增量资产,来带动盘活存量资产,积极争取政策,对存量资产进行商业开发,提高资产的投资回报率。要认真做好粮食财务挂账和剥离工作,对经省里审核确定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政策性粮食财务挂帐,按规定一次性剥离,要落实机构和人员,管好系统这本账。

六、进一步加强粮食部门的自身建设,提高干部职工素质。

面对粮食流通管理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粮食部门要坚持与时俱进,更新观念,转变职能,创新工作思路,改进工作方法。要以先进性教育活动的成果为动力,把践行党员先进性与经常性教育和业务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加强部门自身建设,进一步提高干部职工素质,认真做好新形势下的粮食工作。

1、转变部门职能,提高机关效能。粮食部门要加强和改进粮食流通管理,把工作重点由过去主要管理国有粮食企业转变为管理全社会粮食流通,由主要依靠政策管理转变为依法管理,大力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管粮。要注重建章立制,加强机关效能建设,防止行政乱作为和不作为,保证各项工作顺利开展。要规范市场主体行为,促进粮食购销市场化、经营主体多元化、流通秩序规范化。市局对各县(区)粮食局要更好地发挥业务指导作用,各县(区)粮食局也要把工作重点转移到对全社会粮食工作的指导、管理、监督和服务上来,更好地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