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职法律常识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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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职法律常识范文1

关键词:海运服务;市场准入;法律规制

目前,世界上80%以上的商品贸易通过海路运输进行,经海路运输并在世界各地的港口装卸的货物占全球贸易价值的70%以上,在大多数发展中国家,这一比例甚至更高。可见,海运服务贸易在世界贸易中的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2001年12月11日,中国已经正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orld Trade Organization,以下简称WTO),并在《服务贸易总协定》(General Agreement on Trade in Service,以下简称GATS)上签字。我国的海运服务贸易,须遵循我国的入世承诺。因此,在法治的框架下促进我国航运服务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是当前国家经济生活的重要部分,而在源头上规制好海运服务贸易无疑意义重大。

一、海运服务市场准入法律规制基本问题界定

(一)服务贸易及海运服务的概念

服务贸易,根据《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规定国际服务贸易具体包括四种方式:(1)跨境交付(Cross-border Supply);(2)境外消费(Consumption Abroad);(3)商业存在(Commercial Presence);(4)自然人流动(Movement of Natural Persons)。海运服务涉及领域较广,主要是指以船舶为工具,从事跨越海洋运送货物和旅客运输服务以及相关辅助服务部门。其中,运输服务可以分为国内运输和国际运输,GATS所规范并努力促使其自由化开放的仅指的是国际运输范畴的海运服务。在WTO的第MTN.GNS/W/120号文件《国际服务贸易分类表》[1] 中,将"海运服务"(Maritime transport Services)列入第十一类"运输服务"(TRANSPORT SERVICES)中的A项,其内容包括六个方面:旅客运输(Passenger transportation);货物运输(Freight transportation);船舶及船员租赁(Rental of vessels with crew);船舶的维护和保养(Maintenance and repair of vessels);拖驳服务(Pushing and towing services);海运支持服务(Supporting services for maritime transport)。这六项内容,前两项是海上运输服务,后四项是海运辅助服务。由此可见,GATS所指的海运服务应是海上运输和海运辅助服务两类。

(二)GATS框架下的海运服务市场准入

市场准入(Market Access),根据GATS的第16条规定,作为GATS中的一项特定义务,是服务贸易自由化的重点。GATS允许各成员方根据其本国情况对不同服务门类的市场准入条件作限制,分步骤进行服务市场自由化。在海运服务市场准入问题上,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差距非常明显,即使是发达国家内部,在海运企业实力上也有着较大的差异,所以有关海运服务的市场准入,各成员方可根据本国海运服务情况,对本国的海运服务市场准入作限制规定。由于在GATS中,市场准入被列入第三部分"具体承诺"中,这即表明市场准入并非成员方的一般义务,其具体承诺范围需要成员各方根据自己的实力特别承诺其开放领域,经多边谈判来协定。[2] GATS第16条规定,成员方一旦准备承担市场准入方面的义务,开放国内市场,则它给予其他成员方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的待遇,不得低于根据其承诺表中所同意和规定的期限、限制和条件。市场准入制度实质是成员国许可外国商品或服务的进入,其目的在于促进服务贸易在各国之间的自由流动,而不能简单将其理解为一种限制。在海运服务贸易中,实现海运服务市场自由化和开放,才是GATS中对于市场准入规定的重要目标。

(三)法律规制的概念

"规制"(Regulation或Regulatory Constraint)来自西方的政府规制理论。在西方,政府规制理论是近三十年来比较活跃的研究领域,主要研究的是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公共机构如何利用政策、法规对微观经济行为进行规制和制约。目前,该理论的研究成果在政府规制实践中得到广泛的应用。[3] 英文单词"Regulation"或"Regulatory Constraint",在我国被翻译为"规制"或"政府规制",是指有规定的管理或是有法律规制的制约。"规制"作为西方政府规制经济学的一个重要的概念,学界对它的理解看法不一。日本学者金泽良雄认为,规制是"在以市场机制为基础的经济体制下,以矫正、改善市场机制内在的问题(广义的失灵)为目的,政府干涉经济主体(特别是对企业)活动的行为"。美国学者斯蒂格勒认为"作为一种规则,规则通常是产业自己争取来的,规制的设计和实施主要是为规制产业自己服务的"。所以,规制是指政府(广义的政府,国家机关)依照法律、法规对微观经济主体的经济行为所进行的规范和制约。[4] 从规制的这一定义可引申出海运服务市场准入法律规制的定义。所谓海运服务市场准入的法律规制是指国家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海运服务和服务提供者所进行的规范和制约。

二、我国海运服务市场准入法律规制分析

(一)我国海运服务市场准入法律规制现状分析

1、我国海运服务市场准入承诺范围。我国在海运服务贸易方面对WTO的承诺主要体现在国际海运服务、海运辅助服务、集装箱服务、海运服务和国内航行权等方面,承诺的基本内容如下:(1)国际海运服务:海运服务提供商可以在中国设立合资的船运公司;外资公司的占股比例不得超过49%;合资公司的董事会主席和总经理必须有中方人员担任;(2)海运辅助服务:国外合作方只能以合资形式进入这一部门,但是允许外资占有超过半数的股份;(3)海运服务:国外合作方只能以合资形式进入这一部门,外资占股不得超过49%;(4)国内航行权:国外的船只能在通往港口的航线上航行。同其他国家相比,我国有关海运服务市场准入方面做出的承诺已经属于较高的开放水平。

2、我国海运服务市场准入法律制度。我国目前有关海运方面的法律法规,主要有《海商法》、《海上交通安全法》、《港口法》、《国际海运条例》、《船舶登记条例》、《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航道管理条例》、《航标条例》、《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船员条例》等法律法规。其中,我国有关国际海运服务市场准入的承诺通过《海运条例》第32条加以体现,并在商业存在形式中增加了"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在海运服务方面,《海运条例》第33条规定,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外商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其它有关规定投资设立外商独资企业,为其拥有或者经营的船舶提供承揽货物、代签提单、代结算运费、代签合同等船舶业务,而不是仅限于合资企业的形式。由该条规定可见,我国有关船舶服务实际开放程度要高于承诺。此外,《海运条例》将无船承运业务和国际船舶视为两种不同的海运服务,对无船承运是否向外资开放未作规定,而我国在入世承诺表中也只是针对国际船舶做出了开放承诺。[8] 除《海运条例》外,我国对外资市场准入方面的规定还有:(1)交通部《关于进一步对外开放航运市场的指示》,该指示规定通过双边协议,在对等条件下允许外商在华设立独资子公司办理航运业务;允许外商在华设立航运合资企业;(2)交通部《关于深化改革屯扩大开放、加快交通发展的若干意见》规定,依照对等原则,经批准允许外国船公司开办独资或合资航务企业,从事自有船舶的揽货、签单、结汇和签订海运业务合同;允许外商以合资形式经营装卸、仓储业务;(3)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改革国际海洋运输管理工作的通知》,该通知规定允许外国船公司开办独资或合资航务企业,从事自有船舶的揽货、签单、结汇和签订海运业务合同;目前国内船公司无力开辟的航线或班轮不够密集的航线依照对等原则吸引外资班轮挂靠我国港口;(4)交通部《关于贯彻实施的通知》规定允许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经营我国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业务,规定了新申请成立的企业经营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的限制条件。[9] 以上行政指导意见及工作通知,在法理上虽不具有法律的效力,但仍可体现我国对海运服务市场践行有序开放及逐步自由化的努力,这些制度对我国海运服务市场的发展起到了不能忽视的作用。

(二)我国海运服务市场准入法律规制存在问题分析

纵观我国有关海运业的法律法规及指导政策,发现我国的海运服务市场管理法律规制还存在以下问题:(1)法律规制对民族海运企业扶植力度不够。世界各国对本国海运业扶植的主要措施有货载保留、货载分配和补贴政策等。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逐渐取消了货载保留和造船贷款优惠等措施,导致我国船舶航运成本远远高于外国船舶,我国船舶占有我国进出口货物贸易承载量比例下降,导致许多企业到国外造船或挂方便旗。这样直接导致了我国税收流失,并影响造船业、船检业的发展。按照GATS的规定,海运服务贸易自由化是渐进的过程,市场开放的步伐迈的过大,超越民族海运业的承受能力,反而会阻碍民族海运企业的发展;(2)海运管理立法不足。我国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有关海运基础设施、技术规范、行业管理等方面的立法已经有了较大进步,但是面对海运业的逐步开放与挑战,海运管理的法律体系仍需要丰富完善。除了在立法数量上不足外,现有的法律法规在效力等级上仍然不足,目前我国有关海运立法大多是行政法规和规章,法律效力层次较低,而且大部分法规制定的时间距今已较长,未能适应海运市场出现的新问题,使得问题难以及时应对。如有关海运服务方面的法律规范至今仍是空缺,海运服务的发展随着海运业的繁荣也逐渐蓬勃,海运服务的形式也在不断地更新,因此,海运服务作为海运服务中的重要部分,对于海运服务的规范和约束也应受到相关立法、行政部门的重视。由于立法进程过慢,容易导致我国海运市场管理出现无法可依的现象,不利于我国海运服务业的市场的有序发展;(3)法律法规冲突。我国的立法模式实行分级立法的模式,地方立法机关及政府可以在法律授权范围内制定适用于本地区的法规、规章。就海运服务业而言,沿海开放地区的对外贸易及海运服务发展较快,有关法规规章制定的步伐也较快,从而容易出现地方法规规章与国家现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出现冲突,尤其是外资的鼓励和优惠措施方面容易出现冲突的现象。对此,国家应予高度重视,及时清理并废止与国家法律法规不相符的地方性法规规章,避免损害我国法律的有效性、统一性。

三、完善我国海运服务市场准入法律规制体系

我国海运服务市场准入方面的承诺已处于较高的开放水平,在海运服务市场开放程度较高的情况下,国内法律规制与GATS以及相关国际公约、双边或多边协定的契合,是目前完善我国海运服务市场法律规制的首要任务。美国、欧盟、北欧国家和日本等国,对我国海运服务市场十分重视,要求我国扩大、深化海运市场的开放,并且这些国家是我国的主要贸易伙伴,我们与这些国家就海运服务问题进行磋商的同时,也应该借鉴他国有关海运方面的法律规制,健全我国有关海运服务市场准入的法律规范,建立系统的海运服务法律规制体系,从而在全球海运市场逐步开放中,保障我国海运服务业的蓬勃发展。

为了更好地规范我国海运服务贸易市场,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促进我国海运业的持续、稳定、健康的发展,借鉴并超越世界海运大国,我国需要逐步构建符合我国国情并顺应时展需要的海运服务法律体系。在完善我国海运服务法律规制体系的过程中,制定科学可行的海运服务立法规划,完善与海运服务立法相关的各个环节,建立一个分类明确、结构合理、层次清晰、内容全面的国际海运服务法律体系。从法律政策上加大民族海运企业扶植力度,整合资源优化产业结构,提高海运企业国际竞争力。同时,协调立法过程中各部门利益的平衡,统筹兼顾船方、货方、港口方及相关部门的利益关系,根据WTO及GATS相关规则要求,在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等基本原则的基础上,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完善我国航运管理体制。此外,还应注重法律法规之间协调与衔接,避免有关海运方面的法律规范与其他部门法相冲突、矛盾和抵触,并及时完善其他海运服务配套法律法规。如海商法、海事诉讼与海事仲裁方面法律的更新与完善。

总之,我国海运服务法律规制体系应当以海运服务市场管理法为核心,结合调整海运服务中民商事法律关系的海商法、海事诉讼与仲裁法律制度,构建一个在形式上层次分明、结构严谨,在内容上门类齐全、相互连贯的海运服务法律规制体系,从而践行我国海运服务贸易具体承诺,推动我国海运服务贸易自由化进程。我国海运服务立法的完善是一个动态的发展过程,相信我国的海运服务立法会随着海运服务的逐步开放,而日益完善、健全成熟。

参考文献:

[1]WORLD TRADE ORGANIZATION.SERVICES SECTORAL CLASSIFICATION LIST.GNS/W/120,1991-7-10.

[2]张湘兰、张辉. "入世"与中国海运服务贸易法律制度[J].武大国际法评论,2003(00):210.

[3]梁怡. 政府规制:国家干预主义不会消亡[N]. 上海证券报,2008-2-4(7版)

[4]李伟舜. 论外资银行市场准入的法律规制[D]. 广西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8. 6.

[5]JAPAN Schedule of Specific Commitments. GATS/SC/46, 1994-4-15.

[6]SINGAPORE Schedule of Specific Commitments. GATS/SC/76, 1994-4-15.

[7]Republic of Korea Schedule of Specific Commitments. GATS/SC/48, 1994-4-15.

[8]唐颖峰、寇宁、朱冰冰. 我国海运服务市场开放与海运服务贸易自由化[J]. 世界贸易组织动态与研究,2011(6):31.

入职法律常识范文2

【关键词】高职学生;法律素养;有效方法

1引言

目前高职学生的法律意识比较少,大多数高职学生仍然处于理解水平,法律知识跟行为之间存在很大的差距,有一些高职学生都不知道法律知识是什么,与普通大学生相比,高职学生的职业水平相对比较差。在大学期间,他们更注重学习专业课程而不注重学习公共课程,高职学生的专业能力不仅取决于他们的专业知识还取决于他们的社会意识,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建立法治国家策略的实施,社会对人才的需求日益增加,目前高职学生的法律知识水平直接影响着社会主义国家建设的进程,这就需要进一步加强高职学生的法律知识已经成为社会共同关注的问题之一。

2法律素养在高职学生中的一些问题

2.1高职院校缺少对学生的法治教育

由于高职学生的文化背景比较差,了解法律常识的比较少,除了目前的社会转型期和更多的社会和人文环境的影响,高职学生的法律意识还并不成熟,同时很容易受到社会不良气氛和不好行为的影响,一些大学生缺乏保护其合法权益的意识,高职学生毕业上班之后超时加班单位不给加班费,单位也不给交保险而高职学生也不知道拿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些事情反映出来的是高职教育目前存在的一些问题是社会的悲哀,在了解法律的情况下形成比较好的法律维权意识,高职院校在传统教育模式中并没有重视法治教育,高职课程中存在很多不合理的课程安排,这样就很难提高高职学生的学习兴趣,缺少实际教学环节使得理论知识的学习和实践相脱离,这样就不利于高职学生在内心中形成良好的法律意识。

2.2社会环境对高职学生不好的影响

目前我国社会由于受市场经济的不利影响,人们有着不正确的价值观,比如个人主义,有些人对法律法规失去了信心,这样就会使高职学生在学校里形成不良的学校风气,出现的这些问题反映了我国法制教育的缺失,特别是那些接受过高职院校培训的学生,无论是专业知识还是法律常识都知道的比较少。

2.3高职学生自己的原因

一般高职院校的学生年龄大约在18-20岁之间,他们对生活和价值观的看法还不够成熟,没有崇高理想的同时也没有生活目标,目前我国的一些高职教育主要是以农村学生为主,这是因为这些农村学生的整体法律意识仍然比较低以及对法律常识知道的比较少,他们觉得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跟他们没有关系的同时也不感兴趣,由于高职学生自身对法律常识不了解而付出代价也是正常的。

3培养高职学生法律素养的办法

3.1正确理解高职院校的法治教育

在依法治国的社会背景下,法律是一种普遍和明确责任的社会规范,法律知识在处理市场经济下的各种复杂关系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这样才能改善高职学生步入社会之后的生存能力,目前我国所有高校的法治教育都依赖于课外教育,这样法治教育就没有自己独立地位的同时也不符合时展的需求,特别是高职院校要培养和提高学生的综合实践能力,高职院校要注重提高学生的法律知识水平,法律课程应设置为独立的基础课程或专业课程。

3.2提高高职学生的法律知识

提高高职院校法制教育的有效性,就需要以“法律素养”教育为核心,高职学校的学生自己的基础比较差,接受能力和理解能力比较低。所以老师需要在课堂上改变传统的教学方法,学生要积极主动地参与案例研究过程,这样才能鼓励学生运用所学的知识和理论来指导自己的实际活动,自觉运用法律知识来分析和解决问题,同时还能提高他们的法律知识水平。

3.3要多宣传法律知识

高职院校要适应社会岗位不断变化的需求来促进高职院校的发展,安排好高职院校的专业课程,高职院校要建立和完善校园内的各项规章制度,进行各种形式的公共法律实践活动,比如组织法律知识讲座和法律知识竞赛以及设立专门的法律网站来上传案例和典型视频来宣传法律常识,培养高职学生法律知识的同时还能促进高职院校法制教育的普及,高职院校要贴近教育和贴近学生生活来宣传法律知识。

入职法律常识范文3

1、面试语言的逻辑性

法律是个很神圣的存在,稍有纰漏便可能满盘皆输。因此,在面试时要注意特别说话内容的逻辑性、引用事实的准确性和语气的坚定性。如果求职者说话颠三倒四,语意不清,容易让人觉得无法担当大任或是语言虽然动听,但漏洞百出,缺乏应有常识,都不是成功的表达。

2、适时的表现你的沟通能力

法务专员岗位因为经常需要也企业、当事人、法官等沟通,因此面试者人际交往能力的考察也占有相当的比重,这就要求应聘者必须要保持良好的心态来面对HR。关键要做到八个字--顺其自然,不卑不亢。只有这样才能给HR留下好印象,使其相信你有能力在将来进入公司后与同事和谐的相处。

3、灵敏的分析应变能力

分析应变,是律师必备的一项工作技能,同样也是法务专员们的必修课。在面试的过程中,面试官可能会挖下一些陷阱坐等好戏,如果不想因为分析不透彻而被淘汰,那就必须打起12分的精神,随时准备应对难题。

入职法律常识范文4

(一)从学生角度看。大学生因为缺乏社会经验,处于相对的弱势地位。首先,当遇到常见的消费法律纠纷时,他们往往选择自认倒霉、忍气吞声的解决方式,不知道如何维权。甚至连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了都不知道。其次,当大学生进入实习单位实习或者将来走向正式的工作岗位时,往往都要面临劳动纠纷问题,面对强势的用人单位,很容易遭遇各种法律风险,例如人身损害、劳动权益受损等,从而导致他们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的保障。最后,有些学生因为不懂法,误入传销或者组织,其人身安全受到严重损害和威胁。因此,学校开展法律通识教育,能让学生知法守法,提高法律维权技能,无论是对将来的生活还是工作都有很大的益处。

(二)从学校角度看。首先,学校开展法律通识教育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有效降低校园犯罪率。近年来,高职院校校园中的违法犯罪案件有所上升,有些受侵害者采取了非常过激的方式来处理,引发新的犯罪。这里面都不同程度地折射出部分学生法制意识不强、法律观念和法律意识的淡薄。其次,促进工学结合模式在高职院校的健康发展。众所周知,工学结合已经成为高职院校实施人才培养模式转变的重大举措。学生是工学结合中最重要的主体,学生权益受损,牵连实习单位,学生和家长方面会产生对实习制度的抵触情绪,实习单位对校企合作模式也会有所顾虑,这将导致工学结合模式的发展进程受阻。只有强化学生的法律教育与提高预防功能,才能有效保障实习学生的合法权益,使得工学结合模式健康发展。

(三)从社会角度看。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要实现这个总目标,全民知法守法是前提、关键。大学生是国家宝贵的人才资源,是民族的希望,是祖国的未来,是建设社会主义伟大事业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生力军。因此,大学生这一特殊群体法律素质的提高更为迫切,其法律素质对于保证国家的长治久安、实现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二、高职院校法律通识教育课程的现状

目前,法律通识教育课程越来越受到高职院校的重视,其得到了大力的推行,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具体情况如下:第一,高职院校中很多公共必修课都涉及一些重要的法律知识。例如,关于宪法以及作为中国公民应享有的最基本权利的法律知识被纳入到了思想道德修养和法律基础这门课程中。关于劳动者权益维护的法律知识被纳入到了大学生职业发展与就业指导这门课程中。而关于违法犯罪法律知识被纳入到了大学生安全教育这门课程中。这些课程中的法律章节让课程更完整,从一定程度上也说明了法律通识教育的重要性。但是,这种混合体设计让法律通识教育成为这些课程的附属品,最终被轻描淡写,无法从根本上提高学生的法律素养。第二,有的高职学院新开了“法律理念与法律意识”等法律通识课程,它主要侧重从精神程度上来提高学生对法律的认同,让学生树立较高的法律意识,从法律思想和精神方面使学生获得启迪。但笔者认为这门课程并不适合高职学生,而更适合本科院校的学生。第三,一般作为高职院校的公共必修课主要有思想道德修养和法律基础、大学生职业发展与就业指导和大学生安全教育这三门课程。而从事这些课程教授的老师,其专业很多都是非法学专业毕业的。从教师的主体角度上来说,法律通识教育是缺乏专业性的。一部分老师基于自己专业的限制无法从更专业的角度传授法律知识。这极有可能导致这些课程中的法律知识被弱化。总体上来说,我国高职院校的法律通识教育仍处在探索和实践阶段,还有很多需要完善的地方。

三、高职院校法律通识教育课程改革的思路

大学生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理念的提高对我国依法治国的进程影响很大。大学生法律素质的提高有赖于法制教育,因此,大学生法律素质的培植应该成为本科院校和高职院校共同关心的问题和重要的任务。以下对法律通识教育课程的建设初步提以下几点设想。

(一)凸显法律通识教育课程地位的独立性。首先,学校要意识到开展法律通识教育的必要性,将法律通识教育课与其他课程独立开来,形成一门独立的课程。这是高职院校法律通识课程改革的前提和关键。高职院校可以先鼓励法律教师开设法律通识教育方面的课程,并以全校公共选修课的形式推出,供学生选择学习。待课程体系逐渐完善后,再逐步向全校公共必修课的方向转变。其次,法律教师要尽快完善法律通识教育课程的建设。之前法律与其他课程混合体的设计使法律通识课程的教学内容呈分散状态,没有形成完整独立的体系。因此,法律通识教育的课程名称、课程性质、具体内容和课程目标等很多方面都需要重新构建。

(二)提高法律通识教育课程设置的科学性。首先,明确法律通识教育课程的教学对象。法律通识课程是面向非法律专业的大学生开设的。而将国际经济法、经济法等专业性较强的课程作为法律通识课程来开设是缺乏科学性的。因此,法律通识课程的内容应以基础性法律知识和法律理念的普及为主,不应涉及专业性很强的法律知识。其次,明确法律通识教育课程的名称。例如,有些高职院校开设“生活中的法律常识”,这样的课程名称好像更能体现法律通识教育的本质,而且名称相对科学些,更接地气些。但是,从某种程度上来说,“生活中的法律常识”这门课程又没有体现出专门为大学生量身定制的色彩。笔者认为,确定一个合适的准确的法律通识教育课程的名称是完善这门课程的重要点睛之笔。最后,明确法律通识教育课程的目标。课程目标是课程建设的灵魂,它决定了课程内容的选择、课程的组织形态、教程的安排、课程标准的制定等。法律通识教育不仅是对非法律专业学生一般基础性的普及法律知识,重点应放在提高法律维权的技能上,但又要注意避免机械的、专业化的训练。从更深层上来说,培养学生的法律素养,提高学生法律风险防范能力,增强学生法律维权技能,这才是法律通识教育的最终目标。

(三)注重法律通识教育课程内容的实用性。课程内容是实现课程目标的重要载体和保证,课程内容的确定要以课程目标为核心。因此,法律通识教育课程的内容一定要具有实用性和可发展性。笔者认为,劳动维权方面、投资方面、消费维权方面、婚姻方面的法律知识以及侵权方面的法律知识,应该成为高职院校法律通识教育的主要内容。其中,劳动维权方面的法律知识是为高职学生在企业实习和将来工作服务的。投资方面的法律知识是为高职学生在校或将来自主创业服务的。而消费维权方面的法律知识、婚姻法方面的法律知识和侵权方面的法律知识都是高职学生在校和将来日常生活不可或缺的法律知识。从学科知识的角度分析,这些课程内容更能体现法律知识的工具性,使高职学生基本完成法律维权知识的储备。从社会需求的角度分析,无论学生是在学校还是在将来的生活工作中,这些都是常用好用管用的法律知识。从学生发展的角度来看,这些法律知识基本能满足学生终身学习法律的愿望和学习法律能力的培养,可以激发学生学习法律的兴趣。

(四)加强法律通识教育课程教学组织的多样性。目前,相对专业教师,高职院校法律教师的数量是非常少的。面临短时间法律教师数量的短缺问题,让少数的法律专业教师承担全校的法律通识教育课程的教学任务是不可能的。其解决的方法,一是加快培养和扩建一批专业的法律教师队伍。二是加强法律通识教育课程教学组织的多样性。例如,高职院校应多请一些法律学者来校作学术报告,通过学术报告会可以加强学术交流,促进交叉学科的发展,对提高教师和学生的法治观念都能起到重要作用。或者请一些有实践经验的律师来校开讲座,从而形成一个多方位的教学模式。让听报告和讲座成为考核学生的一个重要的指标。最后,在教学模式上,可将法律通识课程以慕课形式呈现,大部分时间让学生到网上自学做题,并结合少量合理的课堂探讨,从而有效解决高职院校法律教师紧缺的压力。

入职法律常识范文5

本文首先阐述了案例教学法的特点和意义,并与举例教学法进行对比的基础上提出了案例教学的注意事项,最后从案例选择、讨论、量化考核等角度,对高职法律案例教学法的实践进行深入解读。

关键词:

案例教学;价值观;思想道德

一、引言

在高职法律教学中,开展案例教学法是提高学生学习认知,降低教学难度,提高学生学习能力的重要模式。案例教学法是高职生开展法律学习的重要媒介,学生可以借此发表学习体会,提高课堂教学效率,将抽象的教学目标转化为具体形象的教学案例,调动学生的学习认知,进而达到教学目标的贯彻和执行。

二、案例教学法的特点及意义

第一,高职法律教学中所选用的教学案例必须短小精悍,满足课堂教学需求,而在应用方面,需要侧重对于教学案例的分析交流,实现教学案例的针对性和实践性,具体地讲,案例教学法的特点主要表现为:一是教学案例短小精干。在高职法律教学中,由于课堂教学知识点众多而抽象,这就要求采用的教学案例必须短小精干,保证教师可以根据教学案例安排相关的知识点教学和法律理论。二是注重教学案例分析。高职院校的法律教学必须迎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培养和思想道德的培养,引导高职生能够树立正确的思想道德修养和法理思维。第二,在高职法律教学中开展案例教学法,能够提高课堂教学的活跃度,有助于学生的学习认知和教师开展有针对性的教学活动,实施案例教学的意义在于:其一,有助于课堂教学的开展。在高职法律教学中,通过案例教学能够对于法律知识点进行有效引导,可以作为教师贯彻并执行课堂教学目标的有效手段,而利用教学案例来开展有效的课堂讨论,能够激发学生的创新型思维,引导其达到更高层次的学习认知。其二,有助于增强教学的针对性。目前,受困于高职院校的学生生源和院校特色,高职院校的法律教学大多不尽如人意,很多高职院校只是将法律专业教学停留在照本宣读,没有进行专业知识细化和教学思想引导,而高职院校的学院特色也决定了高职法律教学很难贯彻深入,学生只能浅尝辄止。

三、案例教学法的注意要点

第一,在高职法律教学中,案例教学法是举例教学的拓展和延伸,通过在举例教学中开展有针对性的案例教学,能够将师生、生生、生本之间做到有效互动。案例教学法与举例教学都是通过事例来解释法理常识、法律规定和思想道德修养,它采用深入浅出地案例来引导课堂教学活动。但是,两者具有明显的不同,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首先,举例教学法是教师在课堂上开展课堂教学中所选取的法学案例,它是课堂教学内容的一个环节,其作用是便于学生学习和理解,属于教师教的范畴,学生很少参与。而案例教学法则是围绕学生的学习体会开展的案例分享教学,主要是学生参与讨论,教师做引导和点评。其次,在教学案例的设计过程中,举例教学更侧重案例的学术性和关联性,而案例教学法注重实现课堂教学的互动和交流,将法律常识、理论知识和教学要素进行有效传导。第二,在高职法律教学的过程中,案例教学需要教师开展案例制作、案例引导、组织讨论和教学考核等一系列教学活动,它对教师的实践教学能力提出了非常高的要求,主要为:首先,教师应该熟悉案例制作的流程,熟练运用Flash、PPT和交互式电子白板等多种工具,能够将课堂教学的基本理论和法理知识结合教学案例进行有效的制作,从而能够真正保证课堂教学能够联系法律实践活动,实现教师的教学案例真正服务于课堂教学环节。其次,教师应该将司法实践案例和生活实践案例做到活学活用,教师应该积极组织司法工作者走上课堂,给学生展现生动的教学案例,延伸教学案例的生活启示,从而真正确保课堂教学案例能够理论联系实践,实现学生从感性认识升华为理性认知。第三,在高职法律教学中,教师的学习体验是课堂教学的核心环节,也是开展案例教学法的重要因素,高职生的学习能力和生活经验匮乏,受困于周围的生活环境,他们对于社会现象的认知缺乏足够的判断能力,对于高职法律教学不屑一顾。如何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采用切实可行的教学手段来提升学生适应案例教学的能力,成为摆在广大高职法律教师面前的头等大事。

四、高职法律案例教学的实践

第一,在高职法律教学中,教学案例的选择与准备是案例教学法能否成功的重要前提,在课前,教师应该通晓本专业、本课堂教学内容的基础理论和法律知识点。其次,教师在选择与准备教学案例时,应该侧重能力培养为主导,分析讨论为重点。例如:在进行“及文化权利和义务”这一内容的学习时,教师应该深入自由的内涵,深入理解公民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这个核心主题,侧重打造和谐民主的文化,从而为教学案例的选择做好足够的理论准备,深入理解本章节所涉及的宗教与文化权利方面的内容,并且明白两者之间的相互关系。在撰写好教学案例后,教师应该将教学案例分发给学生预习准备,学生分组进行讨论准备,做好学习前的准备工作。第二,在课堂教学中,教师针对教学案例开展导读和指导学生针对案例进行必要的讨论,成为开展案例教学法的核心环节。例如:在培养学生“法律思维”的案例教学中,教师就可以开展有针对性的教学案例的导读与讨论。首先,教师可以选取有针对性的教学案例来引出课堂教学目标,通过学生熟悉的教学案例来深入浅出讲解教学内容,降低学生对法律思维的陌生感,从而能够明确教学案例的内容和教学目标,教师可以通过一些常见的侵权或违约法律案例来引出“法律思维”这个教学重点,引出关于树立法律思维的教学任务。其次,在案例教学法过程中,教师应该组织学生对于教学案例开展积极思考,积极分组讨论,鼓励学生针对敏感话题和社会现象开展交流分享。教师可以通过食品安全侵权的案例指导学生进行法律维权的讨论,通过学习思考来了解如何运用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食品安全权益,从而树立更加齐备的法律思维意识。第三,在开展案例教学后,对教学成果进行量化考核是改进课堂教学方法的一个重要环节,也是检验教师运用案例教学法开展课堂教学的一个重要标准。在设计制定教学案例的考核体系中,教师可以按照三个步骤开展有效考核:首先,在学习思维方面,教师应该通过案例教学过程中的学习表现和分组讨论中发现的问题,来评判学生的学习能力和学习状况,分析和指导学生解决学习中的困难。其次,在学习技能层面,教师应该侧重检验学生的逻辑思维能力和语言表达能力,将学生在分组讨论和交流互动中的表现纳入量化考核体系中,有效评价学生的表达意见,分析案例的能力,研究学生在交流互动和信息分享讨论中的能力是否提高。最后,在学习态度层面,教师应该将思想道德修养的考核体系贯彻和完善,重点衡量学生的学习新年、人生观和价值观是否符合新时代的社会发展需求,将学生的法律意识和道德水平也应该纳入考核的范围内。

五、结束语

综上所述,案例教学法是高职法律教学中广泛应用的教学模式,教师应该学会制定完整的案例教学体系,学会将法律教学中的重点和难点进行有效仔细归类,保证案例教学法的系统性、完整性,学会运用案例教学法来服务于课堂教学活动,充分调动学生对于法理知识、法律规律和思想道德品质的学习和提升,激发学生的学习主观能动性和思维逻辑能力,保证课堂教学活动的有效开展。

作者:于巍巍 单位:浙江育英职业技术学院

参考文献:

[1]蒋忠海.高职法律教学中案例教学的应用研究[J].现代企业教育,2014(12).

[2]姚兆锋,禹路兵.高职法律教学中案例教学法的运用[J].大众科技,2014(05).

入职法律常识范文6

【关键词】职业院校毕业生 就业权益 法律保护

近年来,在校学生利用课余和假期打工的现象也日益普遍,每年都呈扩张趋势,我国各类职业院校的学生在正式走向工作岗位前,绝大多数也都有一个实习的过程。学生就业、实习时遇到的法律问题在现阶段还是一个灰色地带,大学生兼职或实习时遇到的工伤、劳动待遇(包括工资或试用期等的合法性)、医疗保险、社会保险缴纳等往往得不到法律的保护。由于职业院校毕业生学历较低(大中专),就业的单位行政事业单位较少,多为临时性的工作,一般为公司或企业,就业或工作中遇到的权益问题比高学历毕业生遇到的更多。因此,本课题的研究,对职业院校毕业生就业权益保护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1职业院校毕业生就业形势和就业权益分析

随着国家高等职业院校的扩大招生,近年来职业院校的毕业生人数逐年增多,职业院校的毕业生的就业权益保障问题也成为了一个社会关注的焦点。在进行毕业就业协议的签订问题上,大部分的职业院校毕业生都普遍存在不甚了解的状况,据去年的数据分析,只有大约一半的学生知道就业协议是对于自身就业的一种法律保护形式,有三分之一是命令使然,既然学校有要求那就签,但是签来有何用,根本不了解。还有十分之一是随大流,见到别人签自己也签。剩下的就是签或者不签都无所谓的人。这组数据说明了,职业院校的毕业生在对待自身的就业问题上,整体存在着就业权益法律自我保护意识不强,法律常识不足的现象。这就造成了,在实习期间,职业院校的毕业生很难从主观上去对自己的合法就业权益进行维权和申诉。甚至有些学生在与用人单位达成实习意向或者签订就业协议之前,完全都不知道企业的性质和情况,就这么随随便便地就把自己“卖了”。

2职业院校毕业生就业权益法律保护存在的问题

2.1职业院校毕业生对于就业协议书的不了解

现在全国通用的毕业生就业协议,是由国家强制性执行的用于维护毕业大学生就业权益保护的协议书。其主要的签订者由学校、学生本人、用人单位三方所签订。有相当大的一部分毕业生认为,既然签订了就业协议了那么即使不用签订就业合同也是没有关系的了,其实这样的看法恰恰是错误的,因为就业协议是指毕业生还没有毕业离校之前,与学校、用人单位三方一起签订的具有劳动保护的文书,是具有学籍的毕业生就业关系和毕业派遣的凭据。而劳动合同是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具体签订的正式用工合同书,是收到合同法的法律保护的。其主要的签订主题是毕业生与企业之间,并没有学校的参与,这个是两者之间较大的区别之一。再者,就业协议和劳动合同在具体的规范内容和性质上也是完全不一样的。就业协议仅仅是表明毕业生自身的一些基本情况和愿意进行企业内的某项工作的实习或者劳作,同时学校作为担保人对协议上学生的基本信息和内容做担保和推荐。而第三方企业表示愿意接收该毕业生。从法律层面上而言,就业协议书对于企业的约束力远远小于合同的约束力。仅仅通过就业协议书的签订内容,毕业生无法保障自身全部的就业权益。往往就业合同的签订在实习完毕之后进行操作。两者具有完全不同的性质,不可替代。

2.2直接签劳动合同容易出现的问题

就业协议所包含的内容越来越广泛。因此,很多毕业生就认为不用签就业协议,只要把就业的合同签订了就完事了,其实不然,因为就业协议的参与是学校、毕业生、用人单位三者,在这个过程中,学校可以对于学生的一些基本权益进行监管和保护,另外签订了就业协议之后。学生再和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合同,可以通过学校很简单的将自身的一些档案和人事资料转到企业或者人才市场上去,大大节省了自己办理的时间和精力。而且就业协议中对于企业的违约是有具体的规定的,而且受到法律的保护,这在一定的程度上对于毕业生的合理权益有一定的保护作用,但是合同的签订和违约是根据合同法而来,对于违约的内容有非常详细要求和界定,因此其对于企业的有意规避没有太好的约束力,其效果远不如毕业就业协议的保障程度。

2.3企业利用职业院校毕业生的弱势心理进行欺骗

“就业压力大”是当下年轻人就业的一个普遍心态。很多毕业生都很担心自己找不到工作,因此一旦接收到实习单位护着企业愿意接受的信息,都会对企业的一些不合理的要求做出让步,而有些不良的企业正是根据大学生的这种弱势的心理状态。在合同的制定上,往往加入了一些向企业利益倾斜但是很不利于毕业生的条款。职业院校的毕业生很多时候由于害怕已经答应到手的合同会流失,往往都会不顾眼前的权益损害,签订了不平等的合同条款。例如,有的企业故意将使用期限突破了合同法的正常规定,采取12个月最长的试用期,以最低的试用期工资付给毕业生。还有的严格规定必须工作满多少年才可以结婚,生孩子,这种毫无道理的霸王条款往往都会对职业院校的毕业生造成权益的很大伤害,但是他们又不得不签。

3加强职业院校毕业生就业权益法律保护的对策

3.1加强校园毕业前的就业指导培训与讲解

在职业院校毕业生进入实习阶段之前,学校一般都会安排适当的讲师对其进行毕业前的就业指导分析,但是特别针对就业协议和就业合同的区别,毕业生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需要注意和重点维护自身权益的内容却讲授不多,因此,学校在进行常规的职业规划的讲解和安排的同时,应该同步加强毕业生对于就业协议、就业合同两者之间的明显差异和归责所在。明确自己在就业过程中的权利申诉的主体地位,并懂得执法,懂法,维法三者的统一。在遇到实际的企业刁难、工伤、不合理要求的情况下,知道如何通过一定的途径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3.2就业协议的完善和补充

毕业学生在与企业签订就业协议之前,应该与其签订毕业实习的协议,对于在实习期间可能发生的工商或者纠纷进行详尽的描述,这样可以避免事后的纠纷和职责不明。针对一些存在高危险性质的企业工作内容实现确定意外伤害的类型和赔偿的条框,并以附录的形式附在就业协议书中,将产生一定的法律效应。同时作为学生尚未完全毕业之前,学校一直都是学生的庇护者,在就业协议依然生效的实习期间之内,学校应该做好相关的监护工作,对于学生在企业内从事的相关工作和内容,学生与企业之前签订的协议内容等,都要做认真的审核和监护。最大程度上确保学生的权益不受到不良企业的侵害。在三者沟通过的途径上,毕业生不能不闻不问,一定要及时与用人单位、学校老师进行及时沟通与反馈,同时也要及时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毁约。学校对于在统一联系的实习单位,应该与企业进行实习期内的工资补贴,并按照国家规定的合同法监督企业对学生进行合理的工资发放,严格维护毕业生的合法权益。

3.3职业院校毕业生就业权益的法律保障途径

学校之中一般都有专门管理学籍和毕业生就业的部门,这类的主管部门应该通过内部的规范来对学生的合法权益进行合理的维护,并及时对那些敢于侵犯毕业生权益的企业和单位,带头据理力争,当学生的维权人,不能够事不关己高高挂起。毕竟学生的权益维护才是部门的主要工作之一。其次学校对于毕业生的就业问题上,也可以出台相关的政策和规定,以确保毕业生就业的安全和保障性。从学校的高度出发进行维权和申诉,将要比学生个体个人更加有力和更有能力。

4总结

职业学院毕业生的就业权益的法律保护,是需要毕业生自身首先具备维权的法律意识。从被动转变为主动,切实关注自身的合法权益。其次学校作为毕业生的权益维护者,应该对毕业生进行足够的维权意识培训和协议、合同的讲解。另外,在更多的措施上对毕业生进行维护和监管,只有这样,才能加强学生的自我保护意识,提升职业学院毕业生的就业质量。

【参考文献】

[1]卢德炳.关于高职毕业生就业权益及法律保护的思考[J].成都航空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9(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