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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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范文1

关键词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问题;对策;中国

中图分类号 F316.2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5739(2011)13-0214-02

被称为“第三次”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明晰了林业产权,放活了山林经营权,落实了经营者对林木的处置权,确保林地经营者的收益权,大大激活了民众对林业生产投入的积极性,有效地发挥了森林资源的潜力。森林资源转让、作价入股、合资合作造林、贷款抵押等林木交易活动越来越多,从而使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业应运而生。

1 我国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现状

1.1 理论储备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是一项新兴行业,在我国始于20世纪80年代中期,正式启动于90年代中期。从20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以福建林学院陈平留、陈伯贤和国家林业局中南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院王永安等一批学者对南方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进行研究和探索。1996年陈平留教授出版了我国第一本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专著《森林资产评估》。

1.2 实践探索

1995年原林业部、国有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组织有关专家学者、管理人员、基层工作者20多人开始对全国范围内的森林资源资产交易现状进行调查研究,依据我国资产评估的基本理论和《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等规定要求,结合森林资源资产的特点,起草了我国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相关技术文本,同年由原林业部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联合制定颁布了《关于森林资源资产产权变动有关问题的规范意见(试行)的通知》。原林业部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于1996年颁布了《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技术规范(试行)》,于1997年又颁布了《加强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至此,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才真正作为一项新兴资产评估行业予以开展。为进一歩规范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操作行为,提高评估质量,加强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保护森林资源资产所有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2006年财政部、国家林业局联合制定了《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暂行规定》。之后,一些省、市、县也制订《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为我国开展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工作提供了政策依据和理论指导[1]。

2 现阶段我国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存在的问题

2.1 多头管理,体制未理顺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是社会公正性中介服务机构,是一个新兴行业。目前,我国从事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业务的机构主要有2类:一类是由国资系统批准成立的资产评估机构,它们由于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业务量少,未配备林业专业技术人员,不熟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业务,未得到林业部门认可。而根据原林业部及原国资局颁布的国资办发〔1996〕59号文及国资办发〔1997〕16号文规定,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须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并报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验证确认;另一类是林业部门管理的森林资源调查规划设计单位,由于没有注册资产评估师等问题,也未得到国资系统的批准。且在林业系统内部,国家林业局是由计资司负责组织资格考试,核发相应的证书和印章,而省级大多是林政处等森林资源管理部门负责这项工作,到地方则又出现国资部门与林业部门双重管理,因而评估中易出现多头管理,势必造成管理重叠与脱节的混乱局面。

2.2 评估“两张皮”,职责难厘清

财政部、国家林业局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三条:非国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按照抵押贷款的有关规定,凡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银行抵押贷款项目,应委托有财政部门颁发资产评估资质的机构进行评估;金额在100万元以下的银行抵押贷款项目,可委托有财政部门颁发资产评估资质的机构评估,或由林业部门管理的具有丙级以上(含丙级)资质的森林资源调查规划设计、林业科研教学等单位提供评估咨询服务,出具评估咨询报告。这样使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在具体操作中易出现对森林资源资产进行分拆、高评或重叠评估等不良现象,加之评估行业自身独立性不强,易导致理论上清晰事实上难厘清的评估“两张皮”。

2.3 知识结构不合理,难以适应市场需求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与一般的资产评估不同,有其独特的专业性,既涉及到经济学、会计学、市场学、法学、管理学,又涉及到林学中的森林资源调查、木材采运等。目前,国资部门批准设立的评估机构,大都没有配备森林资源调查、木材采运等专业人才;而林业部门认可的森林资源调查机构又没有配备一般资产评估所必须具有的经济学、财会学、法学、管理学等专业人才。因此,2类评估机构人员知识结构配制都不合理,均难以适应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市场的需求。

2.4 人员素质参差不齐,评估质量难以保证

评估人员是实施评估业务的主体,评估人员素质高低直接影响评估工作的质量,是评估业的生命线,其素质主要体现在业务素质、职业道德和法制观念上[2]。评估人员素质参差不齐,或缺乏林学知识,不懂森林资源特性,或对评估基本理论不十分了解,专业胜任能力不强;有的从业人员对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责任性认识不足,职业操守能力较弱;有的从业人员对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法制观念淡薄,防患风险意识不强,不严格按照评估操作规范和评估准则进行公正评估,评估质量难以保证。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范文2

关键词林木资产;林木评估;程序;河南光山

1林木评估依据

为进一步规范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操作行为,提高评估工作质量,加强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保护森林资源资产所有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1996年12月16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和林业部共同制定、颁布《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技术规范(试行)》。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暂行规定》中第十三条规定:非国有森林资源资产的评估,按照抵押贷款的有关规定,凡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银行抵押贷款项目,应委托财政部门颁发资产评估资格的机构进行评估;金额在100万元以下的银行抵押贷款项目,可委托财政部门颁发资产评估资格的机构评估或由林业部门管理的具有丙级以上(含丙级)资质的森林资源调查规划设计、林业科研教学等单位提供评估咨询服务,出具评估咨询报告[1]。

2林木评估范围

《信阳市林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规定下列林权可用于抵押[2]:①用材林、经济林(含茶林)、薪炭林等商品林;②用材林、经济林(含茶林)、薪炭林等商品林的林地使用权;③用材林、经济林(含茶林)、薪炭林等商品林的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的林地使用权;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确定的宜林地的林地使用权;⑤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林权。用于森林资源资产出让、转让、合资、合作、股份经营、联营、租赁经营、担保、拍卖、企事业单位清算的评估,以及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3林木评估程序

3.1评估立项

森林资源资产占有单位发生森林资源资产产权变动或其他情形需要进行评估时,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提交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立项申请书并附有关资料。立项申请书的内容主要包括:森林资源资产占有单位名称、地址、隶属关系、评估目的、评估对象与范围、要求评估的时间、评估的基准日等。附件主要有:该项经济行为审批机关批准文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颁发的有效的产权证明(林权证等)[3]。

3.2评估委托

林木资产评估立项经批准后,资产占有单位方可委托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评估委托应提交评估委托书、有效的林木资产清单和其他有关材料。评估委托书的内容包括:评估目的、评估对象与范围、评估基准日、评估时间、评估要求等。有效的林木资产清单,是指以具有相应级别调查设计资格证书的森林资源调查规划设计单位当年调查,并经上级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使用的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二类调查)、作业设计调查(三类调查)成果,或按林业资源管理部门要求建立并逐年更新至当年,且经补充调查、修正的森林资源档案资料编制,并由林业主管部门认定的森林资源资产清单。森林资源资产清单以小班为单位编制:评估有效期内必须将采伐的林木资产清单依据作业设计调查成果编制。其他有关资料有:①林木资产评估立项审批文件。②林木资产林权证书。③林业基本图、林相图、作业设计调查图。④作业设计每木检尺记录。⑤有特殊经济价值的林木种类、数量和质量材料。⑥当地森林培育、森林采伐和基本建设等方面的技术经济指标。⑦林木培育的帐面历史成本资料。⑧有关的小班登记表复印件。⑨按照评估目的必须提交的其他材料等。评估机构要对委托方所提供的森林资源资产清单的编制依据、资料的完整性和时效性进行核验,核验合格后方可接受委托,并与委托方签署林木资产评估业务委托协议。

3.3资产核查

资产评估机构受理委托后,应对委托方提交的资产清单进行核查,核查符合要求方可进行评估。资产核查是进行评估的前提条件。

3.4资料搜集

在进行评定估算前,林木资产评估机构必须搜集掌握当地有关的技术经济指标资料,主要有:①营业生产技术标准、定额及有关成本费用资料。②木材生产、销售等定额及有关成本费用资料。③评估基准日各种规格的木材、林副产品市场价格,及其销售过程中的税、费征收标准。④当地及附近地区的林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和出租的价格资料。⑤当地及附近地区的林业生产投资收益率。⑥各树种的生产过程表、生产模型、收获预测等资料。⑦使用的立木材积表、原木材积表、材种出材率表、立地指数表等测树经营数表资料。⑧其他与评估有关的资料。

3.5评定估算

在有关资料达到要求的条件下,评估机构对委托单位被评估森林资源资产价值进行评定和估算。

3.6提交评估报告书

资产评估机构对评定估算结果进行分析确定,撰写评估说明,汇集资产评估工作底稿,形成林木资产评估报告书,并提交给委托方。

3.7验证确认

委托单位收到评估机构资产评估结果报告后,应报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确认。

3.8建立项目档案

评估工作结束后,评估机构应及时将有关文件及资料分类汇总,登记造册,建立项目档案。按国家有关规定和评估机构档案管理制度进行管理。

4林木评估方法

林木资产评估以总体、森林类型或小班为单位进行评定估算,主要方法有[4]:①市价法。市价法是以被评估林木资产现行市价或相同、类似林木资产现行市价为基础进行评定估算的评估方法。②收益现值法。收益现值法是通过估算被评估林木资产在未来的预期收益,并采用适宜的折现率(一般采用林业行业投资收益率)折算成现值,然后累加求和,得出被评估资产价值的评估方法。③成本法。成本法是以被评估林木资产的重置成本为基础进行评定估算的评估方法。④清算价格法。清算价格法是根据林业企事业单位清算时林木资产的变现价格确定评估价的评估方法。⑤其他方法。其他方法主要指经林业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认可的其他评估方法。林木资产评估应根据评估方法的适用条件、评估对象、评估目的选用一种或几种方法进行评定估算,综合确定评估价值。总之,对林木评估方法的选择要准确且宜操作。

5参考文献

[1]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家林业部.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技术规范(试行)[S].1996.

[2] 国家财政部,国家林业局.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暂行规定[S].2007.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范文3

关键词:森林资源;资产特点;资产评估;评估方法;建议

引言

近几年,随着我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不断推进,使林业资产逐步走向市场化、产业化与规范化。但其中也不乏出现森林资源资产为作为对象转让、出售、银行抵押以及拍卖等经济行为的问题,因此,进行森林资源资产的评估也变得尤为重要。

1 森林资源林木资产评估概述

林木资产就是指林地内作为森林资产的组成部分的所有林木。林木资源在我国占据面积和蓄积方面都被列为林中之寇,林木资产也被叫做立木资产,立木资产又包含活立木和枯立木两种,指的是站立于林地中的尚未砍伐的树木。随着社会经济发展与市场的逐步完善,森林经营中的立木资产交易范围与频率也越来越高,随之而来的林木资产的评估就变得非常重要。林木资产评估中的立木价格对森林经营所获的利润有着直接的影响,其利润的高低,对立木交易的双方同等重要。但由于立木资产在价格估算时,由于各自的计算方法和评估方法都有所不同,准确确定极为困难,还需要结合林木资产的自身特点与评估方法的具体选定及评估结果得出科学合理的评估结论。

2 森林资源林木资产的特点

2.1 生产周期方面

林木资产归类于生物性资源资产,从种植到成才少则几年,多则几十年,生长周期极长。由于受到这种周期生长的影响,使林木产品在供应调配上带来很多困难,再加上森林的经营付出、造林投资需要长时间方可取得回报,投入的资金长期被占用,其经营成本所产生的银行利息很重,这种利率的高低直接影响到经营成本的正常运营。

2.2 经营方面

林木资产具有资源再生的能力,这是生物性资产所具有的共性。这种特有的性质在林木资产的经营中有着很大的作用,但在异龄林木资产中产生的作用是最大的,只要科学合理的经营便可长期甚至永久性地经营下去,因此,在进行评估时,要将这种再生能力给予适当的估计。

2.3 效益方面

林木资产经营目的是以木材为主其他林产品为辅,森林经营中可同时挖掘其生态所产生的效益。如利用森林特有优势进行防风固沙、释放氧气、预防水土流失等,以起到改善人类现有的生存环境。在我国森林资源资产的评估过程中,要做到对木材与林产品在经济效益方面评估的同时也要对其生态方面所产生的经济价值一同进行评估。目前,我国森林资源资产的生态经济效益处于高端时期,为了避免乱砍乱伐,国家对森林的采伐制定了相应的限制条例,而这种限制也将会影响到资产评估的结果。

3 森林资源林木资产评估的必要性

林木资产是森林资源的一部分,其资产的评估更是森林资产资源管理中的重要组成。无论是在森林资源流转的规划上还是对其资源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上,均起着重要的作用。既能够推动森林资源资产的交易活动循序渐进的进行,又能够对森林资源实现可持续发展起到促进作用;另外,还有利于森林资源依照市场经济的规律对森林资源的开发、利用起到保护作用,使其演变为以根本取代传统的经营方式,从而实现了森林资源向着资产化管理模式发展,促进了森林资源变成资产商品化的经营方式,从根本上深化了林业经济改革制度。因此,森林资源进行资产评估是十分有必要的,具有深远的历史意义和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4 评估方法现状分析

4.1 林木资产评估

(1)市场价到算法,林木资产评估中的市场价到算法仅适用成熟林或过熟林。它能把林木资产现有的市场情况客观的反应出来,可从市场中直接获取评估参数和评估指标。而评估结论更能准确的反应出市场价格,其结果就非常容易被评估的各方人员所接收和理解。

(2)现行市场法,应用现行市场法一定要合理选择可参照的案例,选定几个适合的评估案例是这种评估方法成功的关键所在。要保障调整参数的正确测定,进行评估的林地尽量保持与案例林状况一直的局面,其交易时间必须以接近评估基准日为准;另外,受到发育不充分的森林资源资产市场的影响,找到一个近期评估案例是很困难的,若以参照以往不同日期的评估案例,就必须以当时物价指数和评估基准日为基础对物价指数进行相应的调整。

(3)收获现值法,所谓收获现值法就是用于中龄林和快成熟的林木用以资产评估时以折现率的计算投资效益的一种方法,进行评估时。要将林木经营成本的前期投入的金额价格扣除,再对调整系数进行测算,并进行实证分析。就拿中龄林木来说,进行收获现值法测算得出的结果可直接反应出林木资产的价值,所得结果非常合理且受到市场的欢迎。

(4)重置成本法,这种方法只适用幼林和未成熟林木的造林地进行资产评估。利用重置成本法进行资产估算时,一定要考虑在林木经营过程中由于技术改良或技术推广时所造成的原有价值的相对减少问题,再加以成本的测算与投资收益的合理确定后与其他方法协调进行方可。

4.2 林地资产评估

(1)现行市场法,此方法是林地资产评估的基本方法。使用该方法最关键的是要选择适当的评估案例,所选的被评估林地条件和参照案例要求林地条件必须相似。但在实际评估过程中寻找与其资产评估相仿的参照案例非常困难,各个参照案例的价格成交时均要做相应的系数调整,现行市场法还要具备能够获取较多交易实例资料的活跃市场,且要保障进行交易的案例合理与真实。

(2)期望价法,利用林地期望价法对林地进行评估时所具备的前提条件是:一是林地属于无限年期的经营方式,永续作业中的林木经营的主伐林龄要相同;二是林地期望价法最适用于薪炭林、疏林地、防护林、灌木林地、采伐迹地与火烧迹地及国家规划中的宜林地林的资产评估,但需要注意的是使用该方法对林地进行评估时的参数确定还缺少客观的参考依据。

(3)年金资本化法,该方法适用于那些年租金相对稳定的林地进行资产评估,其方法计算比较简单,进行估算时仅仅涉及到年平均租金和总投资收益率。但在年平均地租金和投资收益率的计算时,要注意将通货膨胀带来的影响从平均地租租金中扣除,在投资收益率的确定方面也应考虑到这个问题,若在地租租金中没有扣除通货膨胀因素,那么在采取投资收益率时就必须包含通货膨胀。

(4)林地费用法,此方法通常适用于像苗圃类型的林地进行资产评估,最主要方面是用在比较明确的林地购入费且购入后只采取了改良措施而并没有进入经营阶段的林地。但在林地资产中林地购入后单单做了改良而未进行经营的情况甚少,因此,此方法在林地资产评估使用当中用的最少。

5 案例分析

5 结论及建议

森林资源在进行资产评估所选取方法的过程其实就是要求评估人员以遵守客观事实或一定的约束为基础条件对待定资产进行的理论分析、论证、比较的过程。并对资产评估的价值以最大程度上实现其认可度与公允性,其方法的科学合理性是决定评估结果真实、可靠的关键因素。目前,我国森林资源资产的评估当中所选取的评估方法的实证研究非常少,大多数仅仅偏向于资产评估的理论研究上,且这种理论研究也不够规范。建议在今后有关森林资产评估的研究工作中更应重视对其评估方法的实际案例研究,尤其要对我国森林资源中的经济林、防护林和竹林等林木资源的评估方法的选取上与参考应用方面进行深入研究,为以后我国森林资源资产在评估方法科学合理的选择上提供可靠的科学依据。

6 结束语:

近年来,尽管我国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在稳步推进。但森林资源资产进行目的性的经济行为也越来越多,如转让、合资、抵押贷款、合作与股份经营等。实践中还存在林权流转与操作不规范,资产评估市场极为混乱,导致我国的国有森林资源在大量流失。现有的资产评估机构尚无法满足快速增长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业务需求,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理论与实践的改革依然任重道远,还需相关人士进行更深一步的探究。

参考文献

[1] 郭超,用材林林木资产评估决策支持系统的研制[D].中南林业科技大学,2008年.

[2] 郭保香,我国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发展历程、问题及对策研究[J].林业经济,2010(8):86-89.

[3] 朱龙章,刘少雄,刘尔平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技术探讨[J].现代农业科技,2010(24):204-206.

[4] 孙晶波,李玮.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理论、方法在实践中的探索[J]北京:林业科技情报,2006(2):23-26.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范文4

关键词:林权:抵押货款;风险控制

1 林权抵押贷款易于出现的风险

1.1 资产评估

评估管理和评估技术是资产评估的核心内容,评估森林资源资产时,可以通过以下4点内容详细展现:(1)森林资产的构成部分较多,有林地和林木等。(2)树种不同,价值就会不一样,同一树种,树龄不同价值也会不同。(3)原始林木与人工林木的价值存在差异。(4)交易市场没有形成规模,森林资源无法实现有效评价。(5)森林资源价值可以通过生长周期和自然增加值全面体现。普通会计师林业知识比较匮乏,森林资源职业设计规划师没有会计和资产评估方面的知识储备,这就使得森林资源在评估时存在很大的风险。

2 抵押物价值保全

森林资源具有较强的特殊性,从而使抵押机构在进行林权抵押时存在较为严重的风险,可以通过以下2点全面体现:(1)经营和管护森林资源,存在很多的人为灾害和自然灾害,比如,污染、病虫害、风灾、泥石流、水灾、火灾、冻害以及雪灾等,这些灾害一经发生带有比较强的毁灭性,带来严重的经济损失,使得金融机构无法实现对抵押物的有效监管。(2)森林资源被偷盗的危险系数较高,这对于抵押金融机构来说风险比较严重。林区地理位置比较偏远,人烟稀少,交通设施短缺,使得在管理时难度较高。有的人法律意识比较差,乱砍滥伐现象时有发生。

3 政策与法律法规

林权抵押贷款是一种新兴的贷款模式,因此,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定、集体林权、国有林权流转以及处置都需要不断地完善。森林资源具有较强的生态价值和经济价值,采伐森林资源时,需要报批一定的限额,公益林和生态林不纳入商品性采伐中,这些因素都会给金融机构造成一定的风险。

4 风险防范的策略

4.1 注重农村信用系统的建设

借贷人的违约风险可以通过农村信用系统进行约束,开展林权抵押贷款工作时,不断完善农村信用系统中的信用评价机制。设置评价指标时,以抵押贷款的业务特征为依托,建立健全信用评级档案,有效控制交易成本,提高服务水平。

4.2 完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制度

金融机构的风险与贷款金额以及抵押物的价值有直接关系,科学合理地评估抵押物价值十分关键。完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制度、评估技术标准、评估人员以及评估机构,有效保障评估的可信性和权威性。制定科学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制,有效规范评估机构的资质,将森林资源的使用价值包括在评估内容中,使森林资源的价值得到完美体现。

4.3 大力宣传森林保险机制,创建多元化的担保系统

有效控制森林资源资产保全风险导致的损失,分散风险,创建多元化的担保系统。政府不断加强森林资源政策性保险的研发力度,促使借贷人积极踊跃地加入到资产投保的行列中,严格限制森林资产抵押的条件。积极鼓励保险公司开展与林权相关的险种,有效控制林权抵押的风险。政府积极与各类担保公司合作,鼓励林农和企业积极加入其中,创建互的担保系统,引进专门从事担保工作的企业,快速提升担保服务水平,使林权抵押贷款中的担保服务不断实现市场化,提高服务质量。

4.4 完善林权流转系统

不断完善林权流转系统,使林权资源实现快速提现,有效控制交易成本,使林产品的价格趋于稳定。不断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使林权流转时有据可依。科学规范林权中介,提升林权流转的速度,使资产处置的形式变得灵活多样。

4.5 不断创新货款模式

发放林权抵押贷款时,一定要做好风险防范工作。严格审查借贷者的信用信息,遵循贷款发放程序,认真核实相关信息。开展网络化管理新模式,做好跟踪记录,精准掌握借贷者的行踪。金融机构要不断创新贷款模式,使林权抵押贷款更加合理,能够实现有效的回收,可以依据树种的生长周期制定贷款的还款日期,不断拓展延伸贷款的用途。

5 结语

综上所述,尽管我国已经创建了林权抵押贷款的相关机制,但依然处在不断探索的时期,存在大量的潜在风险,需要采取有效的办法。每一种抵押贷款都有属于自己与众不同的风险存在,林权抵押贷款一定要采取积极的措施进行监管,使其风险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参考文献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范文5

第一条为规范森林资源流转,保护森林资源流转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林业改革与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森林资源流转是指森林、林木,以及林地使用权全部或者部分,依法由一方转移给另一方的行为。

森林资源流转可以采取承包、拍卖、招标、协议或者其他方式进行,但国有森林资源流转应当采取拍卖或者招标的方式进行。

改变林地用途的林地使用权流转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森林资源流转应当有利于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不得损害国家、集体、个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森林资源流转应当遵循合法、自愿、公开、平等、诚信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森林资源流转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流转范围和程序

第五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权属明确的下列森林资源可以流转:

(一)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

(二)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林地使用权;

(三)不在公益林经营区内的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的使用权;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以流转的森林资源。

第六条国有森林资源流转及其流转方式应当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并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集体森林资源流转及其流转方式、流转保留价等,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集体林地使用权流转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还应当报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林地使用权的流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合资经营、合作经营或者权属共有的森林资源流转,应当依法征求合资方、合作方或者权属共有方的意见。

第七条国有森林资源流转应当进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

集体森林资源采取家庭承包方式流转的,是否进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集体森林资源采取拍卖、招标、协议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进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评估价可以作为森林资源流转保留价。

其他所有制的森林资源流转是否进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由其权属主体自主决定。

第八条委托拍卖企业拍卖森林资源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非委托拍卖企业拍卖森林资源的,应当在森林资源所在地的林业、监察等有关部门的监督下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出让方在森林资源流转前七日公告;公告一般包括拍卖标的、拍卖形式、竞买者条件、竞买者登记期限、竞买时间、竞买地点等内容;

(二)竞买者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向出让方登记,领取有关资料;

(三)出让方审查竞买者条件;

(四)符合条件的竞买者不得少于三个,并应当在向出让方交纳保证金后参加竞买;

(五)竞买的价高者为受让方,但最高价不得低于保留价;受让方应当当场与出让方签订流转合同;其他竞买者交纳的保证金,由出让方当场如数退还。

第九条招标流转森林资源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协议流转森林资源的程序:

(一)流转双方依法协商;

(二)流转双方签订流转合同。集体森林资源采取协议方式流转的,应当接受村务监督小组的监督,其流转价款不得低于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价。

第三章流转管理

第十一条森林资源流转合同应当包括以下主要条款:

(一)流转双方名称;

(二)流转的森林资源的林种、树种、林龄、地点、面积、四至、蓄积量或者株数;

(三)流转价款、付款方式和付款时间;

(四)森林管护责任、风险承担;

(五)流转期限、用途和更新造林责任;

(六)违约责任;

(七)争议的解决方式。

第十二条森林资源流转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七十年,再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原流转的剩余期限。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森林资源流转后,流转双方向森林资源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林权变更登记的,受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七日内审查完毕。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二十日内进行变更登记,但国家规定需要公示的,从其规定;不符合条件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申请森林资源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所流转的森林、林木、林地的林权证;

(二)流转双方依法签订的流转合同;

(三)依照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批准或者同意流转的相关文件、决定、决议或者协议书;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应当由具有相应评估条件的机构进行。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的条件和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受让林木的采伐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管理,采伐量应当纳入所在县(市、区)森林采伐限额。

第十七条森林资源流转合同规定的更新造林责任方在林木采伐后,应当于当年或者次年内完成迹地更新造林,并通过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的造林质量验收。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可以建立森林资源流转信息库,及时森林资源流转的供求信息,并为流转活动提供指导和服务。有条件的地方还可以建立森林资源流转市场。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二款、第十二条规定,进行森林资源流转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不予办理林权变更登记。违反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组织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条受让方未按本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五项规定与出让方签订流转合同的,取消其受让方资格,所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造成出让方损失的,受让方应当赔偿损失。出让方不按规定与受让方签订流转合同的,应当如数退还保证金;造成受让方损失的,出让方应当赔偿损失。

第二十一条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弄虚作假、的,其评估结果无效,并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以该评估费用二至四倍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流转当事人弄虚作假、操纵拍卖的,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处以该森林资源流转价款总额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三的罚款。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流转双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行贿受贿、贪污挪用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范文6

【关键词】清算价格法;抵押处置物;森林资产;评估应用

一、抵押处置物资产的形成

森林资源资产抵押处置物资产是指借款人(森林资源资产所有人或授权人)以其合法的森林资源资产做抵押资产提供贷款偿还的担保后,由银行向借款人发放贷款,当借款人不按期偿还或无力偿还贷款时,银行有权依法以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资产折价或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从而实现抵押权的资产。

目前,各银行利用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可接受的抵押主要是林木、林业用地以及依托森林、林木、林地生存的经济植物等。这些抵押资产具有不可分割性、不可移动性、再生性、效益的多样性、保值增值等重要特征,是一种安全系数较高的担保方式。这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信贷资金的安全性,但这种安全性是相对而言的。如果忽视了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资产的宜毁灭,长周期、不能快速变现、变现价值低或根本无法变现时,就会带来信贷风险,造成信贷资金损失。因此,确保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资产的变现能力、价值的合理性,是防范信贷风险的一道重要屏障。这就要求信贷员和森林资源资产价格评估人员在利用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评估过程中要做到“三注意”。

(一)森林资源资产是否存在瑕疵。森林资源资产应当具有独立性、流通变现性。以不合法或不适宜的森林资源资产为担保发放贷款,会引起森林资源资产无法变现,使银行遭受经济损失。比如,森林资源资产证由于办证时的缺陷,与其他产权共用(发展林下种植、养殖),独立变现能力不强,抵押时又不够谨慎,未将相邻的产权一并抵押,一旦产生风险,就会造成处置困难。信贷评估人员应具有这种鉴别能力,拒绝此类产权抵押。

(二)森林资源资产是否具有使用价值。如果森林资源资产因自身原因(如林种确定不合理等)利用受限,没有使用价值,丧失了变现能力,这将给银行造成巨大损失。比如,购买的森林资源资产因某种原因,造成无法实际使用,时间较长,但是由于周边森林资源资产价格不断上升,经评估给出了高价,作为抵押物从银行取得了贷款,但由于借款人还款能力出现困难,无法到期偿还贷款,而抵押物估值明显偏高,有价无市,变现困难,就有可能形成问题资产。因此,对于因森林资源资产自身问题长期利用受限,无实用价值的森林资源资产不接受贷款申请。最常见的是国家重点公益林、特用林(国防林)、景观资产。

(三)森林资源资产是否具有变现能力。森林资源资产的担保能力体现在其未来的变现能力上,而实际的评估工作中,可能会出现评估人员不自觉地忽视对森林资源资产变现能力的评估。比如缺乏实地调查了解,纸上谈兵,轻信借款人一面之词,忽视了森林资源资产变现能力,一旦借款人丧失第一还款来源,而森林资源资产变现周期很长或变现金额很难弥补不足,就会使银行遭受损失。

在个人森林资源资产贷款发展中,银行应当选择与一至两家资质良好的评估公司合作,要求评估人员在评估过程中严格执行相关技术规范,遵守职业道德,不能迎合委托方的不正当要求,搞虚假评估。同时,信贷人员应陪同评估人员一同前往现场,了解森林资源资产的位置、周边环境,核实森林资源资产的实际林分用途(林种)、林分起源、林分结构、树种组成、林龄结构、林相和林分质量等情况,从森林资源资产地段等外观要素以及内在质量和变现能力综合考虑,对森林资源资产进行全方位、客观合理的评估,从而保证森林资源资产估值质量,防范森林资源资产信贷风险。

二、清算价格法基本理念

(一)基本思路

清算价格法是以清算价格为标准来估算森林资产抵押物处置价值的一种方法。是根据借款人清算对资产可变现的价值,评定重估确定所需评估的资产价值的方法。

所谓清算价格,是指借款人由于破产或其他原因,要求在一定的期限内将森林抵押资产变现,在借款人清算之日预期出卖森林资产可收回的快速变现价格。主要根据抵押森林资产因子状况,运用现行市价法估算其正常价值,再根据处置情况和变现要求,乘以一个变现率,最后确定评估价格。

在原理上基本与现行市价法相同,所不同的是清算价格低于现行市场价格。这是因为借款人急于将森林资产拍卖、出售。因此,从严格意义上来讲,清算价格法不能算为一种基本的评估方法,只能算是重置成本法、收益现值法、现行市价法的具体应用。

(二)应用前提

以具有法律效力的破产处理文件或抵押协议合同及其他有效文件为依据;

森林资产以整体或拆零在市场上可以,而且必须快速出售变现;

所卖收入足以补偿因出售森林资产的附加支出总额。

(三)适用范围

破产或无偿还能力是指借款人因经营不善造成严重亏损、资不抵债时,借款人应依法宣告破产,当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法院以其全部财产依法清偿其所欠的债务,不足部分不在清偿。

森林资源资产抵押是指企业或个人为了进行融资,用自己特定的森林资源资产为担保向对方保证履行合同义务的担保形式。提供资产的一方为抵押人,接受抵押财产的一方为抵押权人。抵押人不履行合同时,抵押人有权利将抵押财产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变卖,从变卖抵押物价款中优先获得赔偿。

清理是指经营不善导致严重亏损,已临近破产的边缘或因其他原因将无法继续经营下去,为弄清楚财产现状,对财产进行清点、整理和查核,为经营决策(破产清算活继续经营)提供依据,以及因资产损毁、报废而进行清理、拆除等的经济行为。

(四)价值因素

如果借款人完全丧失森林资产的处置权,无法讨价还价,占有主动权的买方必然会尽力压低价格,以从中获益;如果借款人上有讨价还价的余地,则森林资产的价格就有可能高些。

森林资产的拍卖时限越短,森林资产的清算价格就可能越低;反之,若拍卖的时限较长,森林资产的价格就可能高些。

与被拍卖森林资产相同话类似的森林资产的现行市价越高,被拍卖森林资产的清算价格通常也会高些;反之,被拍卖森林资产的价格就会低些。

若森林资产与破产借款人的其他资产一起整体拍卖,其拍卖值可能会高于包括森林资产在内的个单项资产变现价值之和。

三、清算价格法程序

进行市场调查,搜集与被评估资产或类似资产清算拍卖的价格资料。

分析、验证价格资料的科学性和可靠性。

逐项对比分析评估与参照物的差异及其程度,包括实物差异、市场条件、时间差异和区域差异等。

根据差异程度及其他影响因素,估算被评估资产的价值,最后得出评估结果。

根据市场调查计算出结果,对清算价格进行评估。

四、清算价格法方法

严格地说,按照国际惯例,资产评估方法有三种方法:重置成本法、收益现值法、现行市价法。清算价格法不称之为一种独立的评估方法。在我国由于《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第91号令)规定清算价格法是一种独立的评估方法,才使业内普遍认为它也是国际通行的评估方法之一。

目前,对于清算价格的确定方法,从理论上还难以找到十分有效的依据,但在实践上仍有一些方法可用。笔者认为:森林资产评估清算价格的方法主要是现行市价。

首先,根据被评估森林资产的具体情况及所获得的资料,选择重置成本法、收益现值法和现行市价法中的一种方法确定被评估森林资产的价格;然后根据快速变现原则确定一个变现率,再用评估价格乘以变现率,所得结果即位被评估森林资产的清算价格。

五、清算价格法实例

某拍卖公司将抵押的一某信用社森林资产拍卖出售。该森林资产承包使用年限为50年,到评估基准日已使用15年,剩35年。林分质量状况良好,年生长率3.95%。试评估该森林资产的清算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