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退税的会计核算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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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税的会计核算范文1

(一)出口退税的概念

所谓的出口退税就是指出口货物退(免)税,是以报关出口货物为对象,主要退还其在国内生产环节所缴纳的各种税费,例如增值税、消费税等等,或者免征应纳税额。出口退税是当前国际市场贸易中被较多采用的,能够被各国普遍接受的税收政策之一,主要是为了鼓励各国在出口产品过程中的公平竞争。我国当前使用的出口退税管理办法中规定,具有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在进行出口或者出口产品时,除特殊规定外,可以在货物进行报关出口后,凭在财务上做销售的凭证,按月份到税务机关申请批准退还,或者免征应纳税额。

(二)出口退税的基本原则

随着当前我国经济形势的不断变化,我国结合自身经济情况,在推动改革、促进发展的基础上建立新的出口退税机制。经过近年来的发展,新机制取得了良好的发展成果,有效实现了预期目标,不断缓解了企业的压力,大大减少了企业财务成本支出,充分调动了企业生产以及出口的积极性,有效实现了资源的合理配置,推动了对外贸易等多方面工作的开展,促使企业能够实现健康稳定可持续快速发展。自2004年来以来,我国的出口退税政策不断呈现“组合拳”,进一步促进了企业外贸增长方式的进一步转变,加强出口产业的调整和升级。在我国出口退税机制的相关政策调整中,对于行业可以实现重要调整,可以对我国的出口贸易发展起到积极作用。那么,出口退税所遵循的原则有哪些呢,下面进行阐述:首先,公平税负原则。主要指在中央、地方以及中外企业等多层次、多方面所承担的税负应当是公平的,一致的。其次,属地原则,主要是指企业出口退税的办理程序方面所要遵循的是所在地出口原则,在其所属地出口退税机构办理相关申请批复手续。最后,宏观调控原则。主要是指国家及其各级商务部门所进行的积极调查研究,对于及时发现的问题进行解决,会同其他相关部门对问题共同研究解决办法,针对这个过程中的新问题、新情况不断进行相关措施的完善,与此同时,针对当前出口退税情况进行相关配套措施和方法的建立及完善,为我国企业出口退税机制的完善不断进行宏观的调控。

二、我国出口退税对企业会计核算带来的影响

每一次的出口退税制度都会给我国宏观经济以及相关企业带来不同程度的影响,这种影响表现在多个方面,企业会计核算也不例外。

(一)出口退税对企业成本核算带来影响

根据相关机构的统计计算可以看出,出口退税每下调一个百分点就相当于企业在出口货物过程中成本增加1个百分点,那么就2004年下调的3个百分点来说,企业在出口货物过程中的出口成本则相应的增加3个百分点,对企业产品竞争形成了及其不利的影响因素。不仅如此,部分企业在进行出口货品报价时一般都会在原有的苦口税率的基础上进行,但是面对调整的出口退税政策只有将已有价格进行调整,价格调整过程也给企业带来对外协商的影响,往往给企业形象和企业的成本核算带来某些方面的问题,数据很难实现准确性。

(二)新一轮的出口退税对企业造成的影响分析

低于新一轮的出口退税政策来讲,对于相关产业的出口退税进行了调整,这对于企业,特别是对于三资企业和民营企业的影响都较大。国企相对于三资企业和民营企业来讲仅,所占比例很小,所以自2005以后的出口退税政策调整的主要影响对象为三资企业和民营企业,这些企业在核算方面大大降低了利润空间,但是还处于相对的合理期,不会对企业的发展形成实质性的影响。对于出口退税相关行业政策的调整给企业的资源配置带来了影响,同时也不可避免的给企业的会计核算带来新的挑战。

三、出口退税影响下企业会计核算得以提高的策略

(一)不断完善企业会计核算内部管理制度

不断加强会计核算内部管理制度可以进一步确保降低运作的成本。因为出口退税需要一个周期才能实现,为了更好地消除因为出口退税给公司资金周转带来的影响,因此企业财务部门一定要加强对业务流程的整体监控,从各个环节着手,对收汇、付款以及相关退税信息管理等等多方面进行业务全过程的监控和控制。收汇要求会计核算人员制定收汇计划,通过既定的财务出运信息,对照收汇计划和实际收汇数量做好数据比对后及时提供信息,做到数据提供的科学性。在付款过程中,企业会计核算要对公司整体资金性安排,根据出口退税周期进行资金的合理配置。不仅如此,作为企业会计核算部门要在退税信息获取方面积极与上级相关管理部门进行积极的沟通,及时了解最新出口退税相关政策法规,及时向企业提供决策信息。这些方面的工作仅仅是出口退税前提下,企业会计核算所要加强的部分工作内容之一,不仅仅要在操作程序方面的科学性,更重要的就是企业会计核算管理制度,要不断加强货物进出的管理,完善货物、财务交接手续,通过在进一步成本管理的基础上进行核算,不断为企业的更好发展提供良好的前提和基础。

(二)不断做好出口退税的会计审核基础性工作

出口退税对于某些企业来说至关重要,因此,出口退税工作是进出口财务管理工作中较为重要的组成部分。为了进一步提高企业会计核算工作的工作质量,做好企业的退税工作就要从基础抓起,首先就是要求企业会计核算人员了解出口退税流程,并根据具体环节准备好所需要的凭证,特别是增值税发票的抵扣联以及报关单等等,这些票据对于会计核算来说至关重要,这是加强会计审计核算工作的基础性、前提性要求。要加强有效凭证在各个流转环节的有效性,防止出现因为之后而造成的退税不足,甚至因为无法实现出口退税而给企业带来重要损失。除此之外,企业财务部门要加强对业务相关部门领用的核销单做好领取登记以及日后的检查工作,确保出口退税工作的有效开展同时不断提高企业会计核算准确性。

四、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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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口企业税务处理在会计问题上的相关规定

目前我国外贸出口企业的出口方式主要是自营出口和出口,我们首先应该理解这两种方式的税务处理,我国税务总局在1997年颁布的《关于企业出口退税款税收处理问题的批复》中规定:1、企业出口货物所获得的增值税款,应该抵消进项税额,不计入企业的利润所得。2、外贸出口企业获得的消费税退税款,应该抵消销售成本,也不计入企业的所得利润中。这些规定都给企业的财务部相关工作人员提出了要求和约束。让会计工作更加规范化和统一化。

二、会计核算明细科目的设置和会计核算

我国对“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这个用于核算出口货物增值税的销项税额的项目做出规定:对于不能退增值税和在税务处理上没有按照规定期限申报退税的货物,企业应该在“应交税费”这个会计科目上增加“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两个明细科科目。明细科目的设置有利于会计工作检查时候的一目了然,使得账目工作更加清楚。方便有关工作人员在查账时收支账目更加清晰。

外贸出口的会计核算与国内的会计核算虽然有一致的地方,但是也有很多不一样的地方,外贸企业的会计核算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在货币上,出口会计既有记账本位币的的核算,也要有外币的核算。核算出口退税上,体现了国家的相关政策。

三、因条件不同而导致的差异及其会计处理方法

销售商品的确认条件有以下几个方面:企业将商品的所有权和报酬转移给买方的;企业没有保留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售出的商品进行控制;收入可以可靠的计量;相关经济有很大可能会流入企业的。还有就是为了保证税款抵扣的顺利执行,不造成中间环节的中断。

对以下情况的特殊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将商品交付单位或其他个人代售;销售代销货物的单位或个人;有两个以上机构进行统一核算的,将商品从一机构到另一个机构进行销售的;将资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或者将货物作为投资的以及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的,无偿送出自产或委托加工货物的。

四、出口退税、企业五险、水利建设、个调税、佣金税

(一)出口退税

出口退税是指对出口的货物还其在国内生产和流通环节实际缴纳的产品税,它是国家一个重要的税种,出口退税的主要目的在于通过退还出口货物的国内已经缴纳税款来平衡国内产品的税收负担。

(二)企业五险

五险指的是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险、工伤保险和生育险,五险都是法定的,在企业中,相关工作人员享有五险的权利,这也是企业会计部门应该注意到的一个问题。

(三)水利建设

我国目前鼓励水利建设的实施,但是水利建设的资金减免,只有在水利设施都符合了规定以后才能进行减免,不能为了个人极小的利益而去做不符合规定的事情。

(四)个调税

个调税是个人收入调节的简称,通过征收格调税,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起到平衡收入的作用。1980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现了个人所得税向双轨制转变,个调税推出历史舞台。

(五)佣金税

佣金税也是很重要的税种,佣金税涉及到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费,这些税费的征收都是有相关文件明文规定来进行征收的。

五、税务的处理

外贸型企业的税务处理重点是出口退税问题。出口退税使得出口的商品以“不含税价”的方式进入国际市场,从而大大促进了该国的对外贸易发展势头。但是如何处理该问题也是税务处理的一个核心问题,关贸总协定规定:对倾销的产品征收反倾销税或反补贴税。现在的中国正在大步的迈向国际市场,所以走出去是必然趋势,而增加进出口贸易已经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途径,对于从事相关的贸易会计从业人员来说,掌握而且熟知国际贸易的相关会计和税务知识是必须的技能。

六、对于我国外贸进出口企业会计和税务处理相关问题的建议

首先,进出口企业的相关会计工作必须要符合国家的统一规定,按照相关规定做好会计分录,做到账目统一、账账统一和账实统一,会计工作人员必须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并且具备良好的素质,不做假账。其次,在税务处理问题上,相关企业不应该只图方便而去省略一些程序,对于需要报关报检和申报出口退税的货物,应该要及时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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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增值税 会计制度 信息报告

一、现行增值税会计制度具体规定方面的问题

1.增值税会计模式的问题

我国现行的增值税会计从实质上分析属于财税合一的模式,以税法规定的纳税义务和抵扣权利作为会计确认与计量的依据,会计核算过分依照税法的规定,而放弃了自身的要求与原则,致使提供的会计信息不能客观真实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

2.增值税会计确认方面的问题

(1)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之间的配比问题。增值税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之间的配比,用会计的语言可表述为,将购货成本中的增值税与销售收入中的增值税相配比,即可得出应交税款的数额(或者应退税款的数额)。增值税直接进行税额的配比,为纳税提供便利,符合税务机关对纳税人会计的要求。企业增值税会计的关键在于对当期的进项税额与销项税额进行确认,亦即在进项税额、销项税额确认的过程中完成配比。但是,这种配比并不是会计意义上的配比。会计上的配比原则是指在会计分期假设下,按权责发生制进行收入与费用(成本)的配比。税法上的配比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配比。虽说销项税额与销售收入相关,但与进项税额相关的是购货成本,而非销售成本。若为会计配比,配比后的余额应该是按销售收入计算的销项税额减去与销售成本相关的进项税额。

(2)出口退税清算差异的费用确认问题。所谓的出口退税清算差异是指:在实际工作中,企业申报的出口退税与税务部门实际返还的出口退税数额之间存在的差异。据估计,中国很大一部分的出口企业未能收回的应收退税额大约在3% ~ 5%之间。对此若不计提一定的准备金是违反谨慎性原则的。

3.增值税会计对存货成本计量原则的影响问题

违背了会计核算可比性原则的要求。从一般纳税人看,如果购进货物时按规定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其存货成本就不包括付出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如果是取得普通发票或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符合规定,其存货成本则包括付出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同一企业的存货,有的按价税分离进行会计核算,有的按价税合一进行会计核算,显然缺乏可比性。另外,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关系看,一般纳税人在取得符合规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存货成本按价税分离核算,而小规模纳税人不论是否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均按价税合一核算存货成本,从而又导致了不同类型企业的存货计价缺乏可比性。

4.增值税会计信息报告与披露方面的问题

(1)有关账户设置问题。在现行的增值税会计制度中,没有增值税的费用账户,所有相关费用计入购入货物成本或转入“在建工程”、“应付职工薪酬费”等科目中,使得会计报表不能充分揭示增值税会计信息。

(2)增值税会计信息报告与披露缺乏可理解性。首先,在资产负债表中,待抵扣进项税额本是企业资金的占用,在未抵扣前应作为一项资产在资产负债表中列示,但按现行增值税会计处理,待抵扣进项税额作为应交税金的抵减项目,直接冲减了企业的负债,从而违背了报表揭示明晰性原则的要求,降低了财务报表的可理解性;其次,在利润表中,将不能抵扣的进项税额直接或间接计入产品销售成本,使利润表中的营业利润等项目缺乏可比性,不能真实反映企业的正常获利能力。再次,在应交增值税明细表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未反映不得抵扣销项税额的进项税额,尤其是未详细列示未按规定取得或保管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符合有关要求的情况。并且,应交增值税明细表中未反映价外费用和视同销售的销项税额。这种报表结构不便于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纳税情况进行监督,也不便于有关方面了解企业的财务活动。

(3)增值税会计信息报告与披露违背重要性原则。增值税抵扣、减免对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有重要影响,属于重要信息,应当单独披露。而现行增值税会计处理方法将其计入销售成本合并反映。

二、增值税会计改革构想:建立财税分流、价税合一的新模式

1.会计科目设置

可以借鉴所得税会计核算体系,将增值税作为一项影响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费用,在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中加以披露和反映。在会计上只设“增值税”、“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和“递延进项税额”三个科目。“增值税”科目核算本期发生的增值税费用,其借方登记本期销项税额,贷方登记本期销售成本中所含的进项税额。借方余额即为本期的增值税费用,期末转入“本年利润”科目。“递延进项税额”科目借方登记本期销售成本中所含的进项税额与进项税额转出,贷方登记按税法确认的本期进项税额,贷方余额表示待抵扣的进项税额。

2.会计核算方法

第一步,企业在购进货物时,不论是否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均应按价税合计数借记“材料采购”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企业在销售货物时,也一律按价税合计数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科目,贷记“产品销售收入”科目。

第二步,期末时对增值税费用进行核算。一、根据本期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递延进项税额”科目;二、根据本期销售收入中的销项税额,借记“增值税”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三、根据本期销售成本中的进项税额,借记“递延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增值税”科目。

第三步,在确认进、销项税额差异的基础上进行差异调整,计算出本期应交增值税。一、调整进项税额差异时,借记“递延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二、调整销项税额差异时(主要是视同销售、价外费用等),借记“增值税”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增值税”科目期末余额为本期增值税费用,反映了增值税的会计内涵;“递延进项税额”科目期末余额为待抵扣的进项税额;“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期末余额即为本期的应交增值税,体现了税法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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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增值税;会计处理;进项税;销项税;科目设置

中图分类号:F231.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0)23-0130-02

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和流通中各环节的增值额进行征税。按照增值税对购进固定资产所含进项税额扣除时间的不同,分为生产型、收入型和消费型。我国自1994年实施税制改革以来,有关增值税会计的问题一直是人们议论较多的话题,这除了因税收法规的不断变化而对会计产生的影响以外,主要原因还在于人们对增值税会计属性的认识以及在实际工作上所存在的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的矛盾所致。

由于增值税是间接税(价外税),虽然它在货物流转过程中经由企业收付,但最终则转由消费者负担,因此,它不属于流入企业的经济利益,不导致企业权益的增加,也不构成企业的费用成本(国家规定税额费用化部分除外)。为此,在国际会计准则和我国企业会计制度中,明确界定增值税不属于企业收入及存货采购成本。但这并不等于说增值税的收付与企业的资金运动毫无关系,恰恰相反,无论从增值税的发生、抵扣、结算、“免、抵、退”,以致税额费用化等,无不与企业整体资金运动紧密相连,直接关系到企业的现金流量。从增值税的会计内涵来说,进项税额属于企业购进商品、材料时垫付的,属于企业所有的,并待税务清算收回的款项;而销项税额则是随同销售实现而代收的价外税款项,是企业的一项现存义务,需待税务清算时清偿。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两者按照会计要素原则来区分,前者应为企业的一项资产(债权),而进项税额转出、抵扣、结转出口退税等则系其减项或调整事项;后者则为企业的一项负债,而销项税额转出、抵顶进项税额以及出口抵减内销应纳税款等则为其减项或调整事项;销项税额、进项税额两者余额相抵后的差额构成当期应交税额,已交、欠(多)交增值税则为税务清算。所有这些,都是企业整体资金运动的有机构成,都需要在会计上按其经济属性依照会计准则规范予以核算反映。

然而,目前在会计理论和实务上,却存在着一种偏向,即认为增值税是价外税,纯属代收代付税款,与企业损益无关,是独立于企业资金运动以外的税务自循环。在这一认识的影响下,形成的有关增值税的经济业务,不是按照财务会计规范对其有关资产、负债以及税务清算的形成及其变化情况分别进行核算,而是笼统归集在“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下设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已交税金”、“出口退税”、“减免税款”、“出口抵减内销应纳税款”、“转出未交(多交)增值税”等专栏分别登记有关情况。这实际上是依据税务会计的要求,把应交增值税账户作为税收征管分项汇集数据资料的流水账或登记簿,为编报纳税申报表服务。由此在会计实务上,也就出现了下列难以理解的问题。

1.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应交税金”科目系核算企业应交纳的各种税款及其清算情况,其核算内容不外乎是期初欠交(多交)的税金,本期发生应交的税金和已交的税金及期末欠交(多交)的税金。但现行增值税会计的做法却是把许多本应属于有关资产、负债的项目都罗列在“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内,而该账户中的各个专栏又只分别汇总有关的发生额,彼此之间并不对应稽销,无法核算、反映应交税款的形成过程和相关项目之间的内在联系。以至该明细科目罗列一大堆项目数字,但在其众多的专栏中,却偏偏没有反映当期应交增值税额的专栏。也就是说,在“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账户中,看不到当期应交增值税额究竟是多少,只能在纳税申报表或“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明细表通过表上计算后才能看得到。这究竟算是“以表代账”,还是别的什么样的会计账目?谁也说不清楚。

2.根据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在“应交税金”科目下增设“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注:《企业会计制度》科目表中列为三级科目,显然有误),在“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账户下增设“转出未交(多交)增值税”专栏,以核算期末未交(多交)的增值税,按照这一规定,只能是方便计算报税,反而使会计核算上更加扑朔迷离。第一,如上所述,既然会计账面上看不到当期应交税款数字,又何来确定未交(多交)的税款,这样的会计记录是否不够缜密、完整、清晰。第二,按照规定,“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账户的余额,不是反映期末应交未交(多交)的增值税,而是反映期末未抵扣的进项税额,账户的名称与核算反映的内容互不一致,可谓名不符实;同时因未抵扣的进项税额与未交(多交)的税款混淆在一起,将会影响到“应交税金”科目所反映的信息不实。第三,“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账户所反映的,仅是期末未交(多交)税款,并不连续反映整个会计期间的应交、已交税款总况。关于当期已交的本期税金,仍在“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专栏反映。这样便把当期交税与当期补交上期的欠税分割列账,这无疑对计算报税是一大方便,但却破坏了会计上同一业务账务记录的统一性与连续性,难以查考缴纳税金总额。第四,在会计上,所谓“应交”与“未交”其实是同义词,都是指应交纳但尚未缴付的意思,但现在却人为地加以区分,赋予不同的解释,未免过于牵强,造成概念模糊不清。

3.根据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在申报出口退税时,借记“应收补贴款”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科目;收到退税款时,冲转“应收补贴款”科目。但上述会计处理方法却存在以下问题:首先,“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专栏按原来的科目说明系反映实际已收到的出口退税款,但企业在申报出口退税时,将出口货物的应退税额从“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列到“应收补贴款”科目,只不过是进项税额转出的调整事项,并没有实际收到退税款项。因此,如按上述会计处理,就会把同一会计事项一方面列为应收未收,另一方面则反映为已经收款,显然自相矛盾,不符合事实。其次,出口退税是目前国际贸易上广泛接受和普遍实施的通行做法,并不是补贴,更不能视为出口补贴,现行企业会计制度把它列入补贴范围,与其他国家对企业的补贴等同看待,这是不准确、不科学的,也不符合国际惯例,对外容易引起误会。

4.按照税收法规,内贸、出口企业的内销和自营出口的货物及其进项税额必须分别设账,分别核算。因为前者是实行进项税额全额抵扣,即未销售的存货进项税额也列在当期抵扣之列;但后者则是按实际出口数计算应退税额,未出口的存货不予退税。同时,在征税率和退税率上也分别分为三个档次。这就是说,按照上述规定,在增值税的核算上,须要分设到四级或五级明细账,才能清楚体现各项因素,但这样一来就必然增加大量的工作量。

为了较好地解决上述存在的问题,建议对增值税的会计处理作适当的修改,在此谨提出以下修改意见以供参考。

第一,保留原有的“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但取消原来规定的各个专栏,明确其核算内容限于反映期初及本期应交增值税额、已纳税额及期末未交(多交)增值税等情况。

第二,在流动资产类科目中增设“待转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其借方核算期初结转和本期发生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贷方核算本期抵扣、转出和结转应收出口退税等的进项税额,期末余额(借余)反映期末结转应由下期抵扣的进项税额余额。

由于现行有关税收法规对不同的行业以及不同性质销售的税务征管、退税处理有不同的规定,因此,对于同时从事各种不同销售业务的企业来说,其进项税额应按不同业务类别分别设置明细账户,进行明细核算。

第三,在流动负债类科目中增设“待转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其贷方核算本期发生的销项税额;借方核算与其相关的进项税额抵扣数(含出口抵减内销应纳税额)相抵后期末结转“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之数额。本科目在期末结转后应无余额。

第四,在流动资产类科目中参照原商品流通企业会计制度规定,设置“应收出口退税”科目,以别于“应收补贴款”科目,本科目借方核算按核定出口退税额自“待转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转入的应收出口退税款;贷方反映实际收到的出口退税款;余额反映期末尚未收到的出口退税款。

按照上述科目设置,可以把增值税的整体业务运作过程核算反映清晰,同时也不会影响计算报税资料的收集。

Thinking of the value-added tax accounting

XIN Li-li

(Weifang logistics branch,Qingdao railway management group co.,ltd,Weifang 261011,China)

出口退税的会计核算范文5

第一,与实际成本原则(历史成本计价原则)相背离。实际成本原则是指,企业的各种资产应当按其取得或购建时发生的实际成本进行核算,它要求对企业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项目的计量,应当基于经济业务的实际交易价格或成本。一般纳税人在购进货物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下,实际付出的是货物的买价、采购费用和增值税。按现行增值税核算办法,买价计入存货成本,增值税记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据此反映的存货成本只是实际成本的一部分,不符合实际成本计价原则的要求。

第二,未真实反映企业增值税负担水平。现行会计处理方法在确认销项税额时与销售收入的确认基本一致(视同销售除外),但作为销项税额抵扣的进项税额,却采用“货到扣税法”或“付款扣税法”。由于当期所购人的原材料并不一定全部被消耗在当期已销售的产品成本中,因此。企业每期交纳的增值税并非真正的增值部分,也不符合会计配比原则。同一时期的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不相配比,使得人们难以从销售收入同增值税的逻辑关系上判断企业是否合理地计算并交纳了增值税,以及销售业务增值税的实际负担水平,且其对企业损益的影响,不便于信息使用者全面了解企业的盈利过程。

第三,违背了会计核算可比性原则的要求。从单个一般纳税人看,如果购进货物时按规定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其存货成本就不包括付出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如果是取得普通发票或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符合规定,其存货成本则包括付出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同一企业的存货,有的按价税分离进行会计核算,有的按价税合一进行会计核算缺乏可比性。另外,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关系看,一般纳税人在取得符合规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存货成本按价税分离核算,而小规模纳税人不论是否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均按价税合一核算存货成本,从而又导致了不同类型企业的存货计价缺乏可比性。由于营业税采用含税法进行会计处理,这样现行会计报表分成了两大板块:征收增值税的生产企业、商业企业,其报表中的“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以及存货类科目均为不含税科目;征收营业税的非生产企业,其报表中的这些科目却为含税科目。口径的不同严重影响了两类报表的可比性,也使得两类报表的合并缺乏解释基础。

第四,未能充分揭示增值税会计信息。由于增值税不能作为费用进入损益表。企业获致利润的过程无法完整再现,报表使用人无法确知增值税对本期损益的影响程度。在现行的增值税会计制度中,没有增值税的费用账户,所有相关费用计入购入货物成本或转入“在建工程”、“应付福利费”等科目中,使得会计报表不能充分揭示增值税会计信息。

第五,出口退税清算差异的费用无法确认。所谓的出口退税清算差异是指:在实际工作中,企业申报的出口退税与税务部门实际清算后返还的出口退税数额之间存在的差异。据估计,我国很大部分的出口企业未能收回的应收退税额大约在3%~5%之间。对此若不计提一定的准备金是违反谨慎性原则的。

增值税费用化的理论分析如下:

出口退税的会计核算范文6

 

    关键词:增值税;核算账户;账户设置;会计制度

abstract: the present accounting system stipulated to the increment duty accounting: in “should hand over the tax money” under the classification item to suppose “should pay the increment duty” and “not delivered increment duty” the classification item; in “should hand over the increment duty” in the classification item to additionally build “exits not delivered tax money”, “to exit the multi-junction tax money” and so on subjects. looked from the goal that such stipulation was divided the same month junction, the same month for a better area to remain arrives, the same month to hand over not delivered, the same month multi-junction tax money and so on different situation, prevented to create not thin because of the calculation with the same month remains arrives at the tax money to be set off against owes taxes and so on phenomena last month. but looked from for several year working practice situation that utilizes the effect to be bad actually. here, the author has unified for many years the question which discovered in the practical work to make an analysis, and proposed that some preliminary improvements suggested that with everybody discussion.

    key word: increment duty; calculation account; account establishment; accounting system

一、现行会计制度关于增值税的会计核算存在的问题1.由于增值税会计核算业务内容多、数量大、相对比较复杂,再加上现有核算增值税业务的有关明细会计科目设置过多,明细核算内容过于繁琐复杂,不仅增加了会计人员的工作量,而且不易为会计人员所理解和接受。《关于对增值税会计处理有关问题补充规定》的通知(简称《补充规定》)下达后,大部分企业仍然不能很好地贯彻其精神,未能准确地运用“未交增值税”科目核算及填列“应交增值税明细表”。

2.相应的“应交增值税明细表”的项目表述不清,使不懂财务知识的人看着相应的报表不知所云。单从明细表来看,不懂财务知识的人根本无法知道当年应交多少税、已交多少税,即使懂得财务知识的人也要通过计算才能得出结果,特别是“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与“未交增值税——本年已交数”两栏容易使人混淆并产生歧义。

3.不便于会计电算化年末数据的结转。按现行会计制度,年终结算后“应交增值税”的下级明细科目余额不能正确地自动结转下年,须人工制作凭证才能正确结转。

4.科目定义不规范,“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科目应该全面反映本期、本年累计上缴增值税的情况,而现在规定交纳上期的增值税要通过“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核算,这就使“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科目不能全面反映本期、本年累计上缴增值税的情况。增设“转出多交增值税”和“转出未交增值税”科目显得画蛇添足,不设这两个科目,照样能将多交或未交增值税额转出。

二、完善增值税会计核算应采取的措施1.取消“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下的“转出多交增值税”、“转出未交税金”、和“已交税金”三个明细科目,其他明细科目不变;更改“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为“应交税金——待交增值税”科目,其下级明细科目除“进项税额”科目外,其他明细科目“销项税额”、“出口退税”、“进项税转出”、“减免税”的借贷性质不变,核算内容不变。“进项税额”借方反映待抵扣的进项税额,贷方反映通过税务局认定后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期末余额反映未抵扣数;更改“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为“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其借方核算当期已交税金,贷方反映应交增值税额(即纳税申报数)。若当期借方发生额大于贷方发生额,则差额的绝对值为当期多交增值税;若相反,则差额为当期应交未交增值税,科目余额反映未交增值税或多交增值税。

月份终了,企业根据纳税申报数,将当期“应交税金——待交增值税”科目下的所有明细科目按科目借贷属性的当月发生额结转至“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贷方,借方科目发生额以负数结转,其中“应交税金——待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只结转允许抵扣额。结转后,如当月进项税额可抵扣完,“应交增值税”科目贷方结转数大于零即表示当期应交增值税额大于零;如当月进项税额不能全部抵扣完,“应交增值税”科目贷方结转数等于零即表示当期应交增值税额为零。“待交增值税”科目余额即为未抵扣数。

2.企业对“应交增值税明细表”也需作相应的调整,具体格式如下:

填表说明:

第1行的期初未交数根据“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期初数填列,多交数以“-”号表示;

第2行的应交增值税根据“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贷方发生额填列;

第3行的销项税额根据“应交税金——待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贷方发生额填列;

第4行的出口退税根据“应交税金——待交增值税(出口退税)”科目贷方发生额填列;

第5行的进项税额转出根据“应交税金——待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贷方发生额填列;

第6行的本期进项税额实际抵扣额根据“应交税金——待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方发生额填列;

第7行的期初未抵扣数根据“应交税金——待交增值税”科目期初余额填列;

第8行的本期待抵扣数根据“应交税金——待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借方发生额填列;

第9行的期末未抵扣数根据“应交税金——待交增值税”科目期末余额填列;

第10行的减免税款根据“应交税金——待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科目借方发生额填列;

第11行的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根据“应交税金——待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科目借方发生额填列;

第12行的已交增值税根据“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借方发生额填列;

第13行的期末未交数根据“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期末余额填列。

表内钩稽关系:2行=3+4+5-6-10-11,9行=7+8-6,13行=1+2-12.通过对上述科目和明细表进行更改和补充后,不仅能达到《补充规定》在“应交税金”明细科目下增设“未交增值税”和“转出未交税金”、“转出多交税金”科目的要求,而且它还具有如下优点:

(1)核算应交增值税的明细科目更加简洁、明了,会计人员核算时更容易操作,实用性强。

(2)将原“应交增值税”科目更改为“待交增值税”以及将“未交增值税”更改为“应交增值税”科目,更合逻辑,也容易让人理解,且保留了“待交增值税”余额为当期留抵数的模式,达到了防止当月应交抵顶上月欠税的目的。

(3)将原“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科目取消,实际上缴的增值税统一在新设置的“应交增值税”科目借方核算,全面反映了本期、本年累计上缴增值税的情况,且能反映当月应交未交、当月多交等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