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花税的税法范例6篇

印花税的税法

印花税的税法范文1

关键词:印花税 认识误区 谈谈

因纳税人主要是通过在应税凭证上粘贴印花税票来完成纳税义务,故名印花税。由于纳税人对印花税的认识存在误区,导致很多纳税人少缴税,甚至被罚款。那么在印花税缴纳过程中有哪些常见的认识误区呢?

一、多贴印花税票可以申请退税或抵扣

很多纳税人认为多贴印花税票可以申请退税或抵扣,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凡多贴印花税票者,不得申请退税或者抵用。”举例说明:A单位财务人员对《印花税暂行条例》理解有误,导致对改制后原已贴花的资金账簿重复贴花500元,A单位向税收征收机关申请退税或抵扣,税收征收机关根据印花税政策规定予以拒绝,并向其耐心宣传印花税政策规定,给A单位财务人员上了一堂生动的以身说法的税法知识宣传课。A单位财务人员最终认识到对多贴印花税票者,单位只能自认损失,不可以申请退税或抵扣。

二、对经济活动中发生的所有经济凭证都征收印花税

很多纳税人对印花税的征收范围不清楚,误将单位所有经济活动中发生的经济凭证都作为计算缴纳印花税的计税基数。现行印花税只对《印花税暂行条例》列举的凭证征收,没有列举的凭证不征税。正式列举的凭证分为五类,即经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营业账簿、权利、许可证照和经财政部门确认的其他凭证。目前列举的应税经济合同有十一大类,即购销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财产租赁合同、货物运输合同、仓储保管合同、借款合同、财产保险合同、技术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据此可将纳税人签订的合同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印花税暂行条例》列举的十一大类应税合同,应按规定缴纳印花税;签订上述合同以外的合同则不需要缴纳印花税,如劳务合同、单位管理咨询服务合同等。

三、只有签订了书面合同才需要贴花

很多纳税人认为只有签订了书面合同才需要贴花。而《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印花税除对依法成立的具有规范内容和名称的10类合同书征税外,还规定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也应纳税。也就是说印花税的计税依据并不仅仅是单纯的合同,而应定义为“应税凭证”,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如发货单、银行付款单、确认书、调拨单、入库单等都属于印花税应税凭证范畴,都应按规定汇总、申报缴纳印花税。

四、如果在境外书立的应税凭证就不需贴花

很多纳税人认为如果在境外书立的应税凭证就不需贴花。《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十四条规定:“如果合同在国外签订的,应在国内使用时贴花。”因此适用于中国境内,并在中国境内具备法律效力的应税凭证,无论在中国境内或者境外书立,均应依照印花税的规定贴花。在国外书立或领受,在国内使用应税凭证的单位和个人为印花税的纳税人,并在国内使用时贴花。

五、签订电子合同不需要缴纳印花税

由于电子商务的广泛应用,许多纳税人喜欢利用互联网进行合同签订工作。随着电子合同的使用范围不断扩大,很多纳税人对电子合同是否贴花存在误区,认为电子合同不是书面合同,不需要缴纳印花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62号)规定:“对纳税人以电子形式签订的各类应税凭证按规定征收印花税。”因此纳税人认为签订电子合同不需要缴纳印花税是错误的观点,纳税人在经营中一旦采用电子合同,切记应“贴花”完税,不然纳税人不仅要补交税款,还要被重罚。

六、纳税人认为“转销为代”合同与“代购代销”一样,不需要缴纳印花税

很多纳税人一直认为“转销为代”合同与“代购代销“一样,不需要缴纳印花税。其实,“转销为代”是指单位接受委托进行代购代销活动,并签订有合同,只是将本单位的产品做形式上的代购代销,实质还是一种销售行为,单位应该缴纳印花税。“代购代销”合同是一种合同,单位本身不生产产品,只是接受委托进行代购代销活动,实质是一种劳务,不属于《印花税暂行条例》征税范围,因此“代购代销”合同不需要缴纳印花税。纳税人一定要分清“转销为代”和“代购代销”两类合同,以免因为理解有误,导致合同没有贴花,产生涉嫌偷逃印花税的严重后果。

七、租赁合同没有按合同所载总金额一次性贴花

A单位今年1月与其他公司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租期2年,租金按年收取,每年10万元,该单位财务人员以今年已收租金计算缴纳印花税100元,明年应收租金的印花税准备明年再申报。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应在合同签订时按合同所载金额计税贴花。”因此,A单位上述纳税方法说明其对印花税政策规定理解有误。该单位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应在签订时按照总的租赁金额(即年租金*租赁期)的千分之一缴纳印花税。也就是说单位签订合同时就应一次性按10*2=20万元为计算依据,缴纳印花税200000*0.001=200元,而不是分两次申报印花税100000*0.001=100元。

八、纳税人认为购买了足额印花税票就算完成纳税义务

很多纳税人认为购买了足额印花税票就算完成纳税义务。《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第六条规定:“印花税实行由纳税人根据规定自行计算应纳税额,购买并一次贴足印花税票(以下简称贴花)的缴纳办法。印花税票应当粘贴在应纳税凭证上,并由纳税人在每枚税票的骑缝处盖戳注销或者画销。”因此很多纳税人认为购买了足额印花税票就算完成纳税义务是错误的想法。正确做法:纳税人根据规定自行计算应纳税额,购买足额印花税票,然后及时将足额印花税票粘贴在应纳税凭证上,并由纳税人在每枚税票的骑缝处盖戳注销或者画销才算真正完成印花税贴花完税义务。

由于印花税实行由纳税人自行完税、税务机关检查的征纳方法,并采取了轻税重罚的措施,所以纳税人要及时纠正对印花税认识存在的误区,正确及时贴花完税,以免涉嫌偷逃税款,给纳税人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

参考文献:

印花税的税法范文2

【关键词】印花税;企业;会计处理;思考

一、印花税的概念

我国的印花税是对经济活动中书立、使用、领受的应税经济凭证所征收的一种税。目前印花税的征收范围主要包括经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营业账簿、权利、许可证照等应税凭证。

二、印花税的税率

目前我国的印花税采用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两种税率。常见的比例税率有4档,包括0.1%,0.05%,0.03%,0.005%,分别适用于不同的合同和账簿。而适用定额税率的是权利许可证照和营业账簿中未记载资金的账簿,单位税额为每件5元。

三、我国企业涉及到的主要印花税税目

我国企业的形态及组织形式、经营范围千差万别,所以涉及到的印花税税目范围比较广,具体来说,以下印花税课税对象是企业在经营过程中经常见到的,包括:(1)财产租赁合同,仓储保管合同,财产保险合同;(2)加工承揽合同,货物运输合同,产权转移书据,营业账簿中记载资金的账簿;(3)购销合同,技术合同;(4)借款合同;(5)证券交易印花税(单边征收)。

四、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及会计实务中对印花税的常用会计处理方法

由于印花税金额相对较低,对企业的权益及损益产生的影响不是很明显,因此在实务中对印花税的处理采用了比较简易的方法,不需通过“应交税费”科目核算,而是直接计入“管理费用”。如果企业一次性购买的印花税金额较高,也可通过“其他应收款”科目进行核算,然后按期平均摊销计入“管理费用”。

五、对印花税会计处理方法存在的缺陷分析

我国的印花税会计处理方法如此简单,主要是由于印花税的纳税方法比较简单。与其他税种的纳税方法不一致的是,印花税不需要通过先申报再缴纳的纳税程序,而是采用由纳税人根据规定自行计算应纳税额,购买并一次贴足印花税票,自行完成纳税义务的纳税方法。实际中也可采用缴款书、按期汇总缴纳印花税、代扣税款汇总缴纳三种简化的纳税方法。由于印花税纳税方法的简易性,导致了企业中对印花税的处理方法也比较简单,可以简化会计人员工作量。但是上述印花税的会计处理对于不同业务类型的印花税而言,显得过于简化。如果无论何种业务类型,都将印花税全部计入管理费用,则无法反映印花税对不同经济业务产生的影响,特别对按比例征收的印花税而言,不能准确反映印花税的实质。具体而言,现行印花税会计处理方法有如下缺陷:(1)“管理费用”科目本身是专为管理而发生的费用,是企业为组织和管理企业生产经营所发生的的费用。如果将其他各类销售合同、租赁合同等与管理费用无关的印花税全部计入“管理费用”,则影响了会计科目核算的准确性,对会计报表的编制、所得税的计算都将产生不利影响,最终影响报表的准确性。(2)对于证券交易印花税,由于会计处理中对企业投资的专业证券有专门的会计处理方法,并设置了专门科目,包括“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收益”等科目对证券交易进行专门核算,在这种情况下,再将证券交易中的印花税计入“管理费用”科目显然是不合理的,严格意义上说,是对会计科目的错误运用。对企业的财务人员及企业证券投资决策者而言,容易忽视证券交易印花税所带来的影响。特别在我国证券市场整体收益率水平较低的状况下,0.1%的印花税率也会对证券交易的整体收益收益产生较大的影响。如果将证券交易印花税计入管理费用,易对证券投资者造成误导,不考虑印花税成本,虚增了证券投资收益水平,特别对于专门从事证券投资的企业和行业而言,影响更为严重。(3)产权转移书据,是企业在购入或出售、转让不动产、有形动产和无形资产过程中所书立的书据,如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房屋转让合同等。例如,某企业要购入一栋厂房,需要与对方签订房屋转让合同,对于在购入房屋中产生的有关费用,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应全部计入房屋的采购成本。根据这一原则,对购买房屋过程中产生的税费,也应全部计入房屋成本。如果采用现行的印花税会计处理方法,计入“管理费用”科目,显然违背了《企业会计准则》的基本要求。同时也对房屋的成本及折旧产生影响,并同时影响当期的利润、所得税等企业其他财务数据,因此也是不合理的。(4)印花税的征收范围广,税目较多,如果只是在“管理费用”科目下设“印花税”明细科目反映企业实际交纳的印花税,则无法细致反映印花税的构成情况,难以分析不同经济业务所产生的印花税税负,不利于企业管理层进行准确的税务规划和筹划,势必影响企业管理者、投资人进行决策分析,影响会计信息的有用性,严重时可能对企业决策造成误导。总之,如果不考虑经济业务的类型及实质,单纯将所有的印花税全部计入“管理费用”科目的会计处理方法,不符合企业的实际经营状况,无法反映不同业务的印花税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的影响,不利于企业管理层进行分析决策。

六、对企业印花税会计处理方法的合理设计

1.能够计入“管理费用”科目的印花税税目:(1)适用定额税税率的权利许可证照和营业账簿中的其他账簿。这部分税目的印花税税目按件贴花,每件5元。(2)记载资金的营业账簿,比例税率0.05%。由于营业账簿与其他经营活动无关,因此可以计入“管理费用”科目。(3)借款合同的印花税税率为0.005%,按借款额的0.005%计算。这部分印花税由于与其他经营活动无关,属于企业筹资活动中产生的费用,可以认定为管理费用。(4)财产保险合同的印花税。由于财产保险合同中产生的保险费是通过管理费用进行核算的,合同产生的印花税也应当计入管理费用。

2.购销合同印花税的处理:购销合同是按比例贴花,税率0.03%,这部分印花税不应视为管理费用,对于销售方而言,应视为为销售产生的费用,应该计入“销售费用”科目;对于采购方而言,应视为采购费用,计入“管理费用”科目。

3.财产租赁合同印花税的处理:对于承租方而言,合同产生的印花税应视为承租财产产生的费用,应计入与租赁费相同的科目,如“制造费用”、“管理费用”等;对于出租方而言,应视为出租过程中产生的费用,应计入“营业成本”,体现印花税的承担对象。

4.产权转移书据印花税的处理:对于购入方,应根据所购买的标的物的种类,将印花税计入该标的物的采购成本,如“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等相应科目;对于销售方,应计入为销售、转让财产发生的费用,计入“营业外支出”、“营业成本”等科目。

5.证券交易印花税的会计处理: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印花税由销售方承担,因此,应根据证券转让方转让不同证券的相应科目,计入“投资收益”科目更为合理。

6.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印花税的会计处理:对于发包方,应根据合同产生的印花税金额,计入发包工程的成本,如“在建工程”科目;对于承包方,相应的印花税可以计入“营业成本”。

由于企业在实际经营过程中涉及的印花税税目比较广泛,按我国目前印花税的会计处理方法,显然不能满足企业精细化管理的需求,因此希望通过本文引起税务会计理论界及广大会计工作人员的思考,尽量使我国税务会计的处理更科学、合理,满足企业管理层及其他会计信息需求者的要求。

参 考 文 献

[1]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教材编写组.《税法》.中国税务出版社,2012(2),

印花税的税法范文3

关键词:证券交易;印花税;证券交易税

中图分类号:F830.9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0594(2008)06-0053-04

收稿日期:2008-04-18

证券交易印花税是中国证券市场非常重要的一个税种,在证券市场的发展过程中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但是,从中国证券市场的发展历程来看,利用印花税调节证券市场的作用还有许多值得商榷的地方。实际上,许多学者对于印花税于中国证券市场的作用和问题已经进行了比较广泛的探讨,但一些根本性的问题还有待进一步阐述清楚。本文拟对证券交易印花税的一些问题从理论上作进一步的探讨,为今后的一些政策调整提供参考。

一、国外关于证券交易印花税功能的分析

(一)关于税收税率变化与财政收入的关系Stiglitz(1989)认为,提高交易税税率将导致税收收入的增加。Jackson和O’Donnell(1985)研究了英国1964~1984年间印花税变动的影响效应,其研究结果表明,1%的税收削减短期内将使交易量增加0.4%到0.6%,而调整后的长期影响则是1.63%。Umlauf(1993)的研究发现,瑞典在1986年交易税由1%增加到2%后,11只交易最活跃的瑞典股票60%的成交量转移到了伦敦,这些转移的成交量相当于在瑞典股票市场所有交易量的30%,到1990年,该份额增加到大约50%左右。但更多学者持反对意见。他们认为,由于税收收入是税率、加权的平均价格水平以及成交量三个参数的乘积,税率上升将增加交易成本,从而导致成交量和价格水平可能急剧下降,结果很可能与提高税率的初衷相去甚远。这些学者认为,造成这种后果有其必然的原因,因为印花税率的提高增加了交易成本,会极大地影响交易者的利润,交易者为减少纳税造成的“损失”可能采取的对策是:减少股票交易,这将直接导致股票市场成交量的减少,并因此可能引起股票价格下跌;或者从短期持有证券转移到长期持有证券上;或者可能将交易由国内市场转移到海外市场。诸如此类的行为,都将导致国内市场由于成交量减少从而日渐萎缩,最终国家的税收收入可能不会上升而是下降。

(二)关于税收税率变化与证券市场稳定的关系Summers & Summers(19891认为,交易费用提高能够抑制短线交易,减少股票市场的波动性,进而提高股票市场有效性。更多的学者却持相反的意见。Roll(1989)研究了1987-1989年23个国家的股票收益波动情况,发现没有证据证明股票的波动性与交易税有明显的相关性。Umlauf(1993)研究了1980-1987年间瑞典在对经纪服务提供商开征交易税前和开征交易税后的股票收益情况,其研究结果表明,股价的波动性并没有因为交易税的开征而有所下降,而是在交易税开征以后这段时间股价波动性最大。

关于税收税率变化与证券市场稳定性并没有直接联系,许多学者还从投资者可以分为噪音交易者和信息交易者的角度进行了研究。Hakkio(1994)认为,增加证券交易税对每一个投资者的作用都是一样的,增加印花税不仅影响噪音交易者,而且也会影响在减少股票市场波动性方面发挥着更大作用的信息交易者,只有当交易税对噪音交易者的作用大于对信息交易者影响时,交易税才能在减少波动性方面发挥一定的作用;反之,如果交易税对理性投资者的影响更为严重,交易税可能反而会增加市场的波动性。Kupiec(1995)的研究表明,随着税率的提高,风险资产的噪音收益的波动性也随之提高;Hu(1998)的研究发现。税率的变动仅影响小组合的噪音收益的波动性,而对大组合收益的波动性几乎没有影响。

(三)关于税收税率变化与公平负担问题从理论上看,提高印花税税率可有着增加投机者和盲目交易者成本。可将税收负担更多地加在投机者和盲目交易者的身上,增加这些人的交易成本。但在实际运行中,可能很难达到上述目的。美国学者G・威康认为,证券交易税的税收负担必将更多地由广大公众承担,而不仅仅是投机者和盲目交易者,因而证券交易税将打击直接和间接权益人,因为税收负担不是被全部纳税人平均承担,那些持有较多金融资产和投资风险较小证券(如蓝筹股)的投资者要承担更多的税收负担。

二、国内关于证券交易印花税功能的分析

国内关于证券交易印花税的功能分析,有许多是国外理论在中国市场的检验,但由于中国市场的特殊性,这种研究也有一些明显不同的地方,并得出不一样的结论。

(一)关于税收税率变化与财政收入的关系史永东等人对这个问题进行了比较深入的研究。他们采用税率乘以成交量的方法来估计印花税税收收入。成交量的指标选取上海30指数和深圳成份A指的成交量。样本期间为税率调整前后60个交易日。其研究结果表明:税率调高后税收收入增加,税率下调后税收收入下降,即税收收入的税率弹性都为XE;税率调高时税收为低弹性,而当税率调低时税收为高弹性,税率调高时的税收弹性小于税率调低时的税收弹性。他们进一步的研究还发现,虽然税率调整可能影响股票价格变化。但对综合了价格和成交股数的成交金额影响不大,税率调高减少了成交量,但幅度不如税率上调的幅度大,并且税率下调对成交量几乎没有影响。

(二)关于税收税率变化与证券市场稳定的关系 刘红忠、郁阳秋(2007)采用1991年lO月1日至2007年6月30日之间上证综合指数的日交易数据,对6次印花税调整与市场波动性进行了实证分析,结果发现:当印花税水平处于中等水平(3‰)时,监管层态度不明朗,因此噪音交易者和理易者对于未来预期不一致,可能造成证券市场的波动性增大;印花税对波动性呈现的影响是不对称的,既包括不同印花税税率水平对波动性产生的不对称影响,也包括印花税调整对波动性产生的不对称影响;上调印花税税率比下调引起的波动性更为显著。史永东等人的研究,也证明了沪、深两市对印花税调整有很敏感的反应,具体反应模式为:当印花税税率下调时,股票价格指数上升,价格指数的收益率为正,而当印花税税率上调时,股票价格指数下降,价格指数的收益率为负;当调整幅度较大时,相应的股票价格指数变化较大,当调整幅度较小时,股票价格指数变动也较小。因此,印花税税率的调整,并不能达到稳定证券市场运行的目标。

(三)关于税收税率变化与公平负担问题在中国证券市场,印花税也未能起到公平税赋的作用,

而很可能是相反。这个问题从新股申购方面可以看得非常清楚,中国投资者在二级市场买卖股票时必须缴纳相应的印花税,而在申购新股时,按照有关规定是不用缴纳印花税的。这种不公平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申购新股在中国证券市场几乎是一种无风险的投资,即新股上市的第一天的交易价格很少有低于发行价格的。二是新股申购者以机构资金为主。新股申购制度虽然经历了多次改革,但总体来看,其利于大资金操作的特点一直没有发生根本性变化,如按照现行规定,机构资金不仅在网上申购的数量没有限制,而且还可以享受到网下申购的特权。这样做的结果是,新股几乎被机构投资者所垄断,导致新股上市当天价格大大高于其发行价格。显然,向二级市场投资者买卖股票征收印花税,而不对一级市场申购新股的投资者(主要是机构投资者)征收印花税,是有失税收调节的公平性的。

三、国内外证券交易印花税功能异同及其原因分析

在印花税调节与市场稳定性方面,国内外的研究都表明,二者之间没有直接联系;在印花税的调整与财政收入方面,国外研究证明二者之间没有直接关系,而国内研究却表明,印花税的提高与财政收入的增加密切相关;在印花税调节与公平赋税方面,国内外研究都表明印花税并不能达到公平的效果。

分析国内外印花税功能的异同,最值得研究的是,在增加财政收入方面的明显差异。为什么在这个方面,国内外会存在较大的差异呢?一是在印花税提高的情况下,国外证券市场一部分交易量转移到了其他国家,而在中国这样的封闭性市场上,不论印花税如何调整,交易量都不可能转移到其他国家;二是在印花税提高的情况下,国外交易量呈现非常明显的下降趋势,且下降幅度高于印花税提高的幅度(Jackson、O’Donnell,1985),而中国证券市场上,交易量虽然也会呈现一定的下降幅度,但下降幅度低于印花税提高的幅度。因此,增加财政收入无疑成为中国证券市场印花税的最重要功能。实际上,2007年证券交易印花税上缴达到2005亿元,比2006年增长10.2倍,充分显示出利用印花税筹集财政资金的功能;而且,财政部在2008年的预算中,已经为印花税安排了1725.34亿元的收入,显示出有关部门对证券交易印花税的高度重视。

国外对印花税的研究表明,提高税率并不能达到增加财政收入、稳定市场、公平税赋等目的,因而利用印花税调节证券市场的作用极其有限。目前许多国家和地区趋向于减少或废除证券交易印花税(或证券交易税)。德国早在1991年就废除了股票周转税及中短期债券交易税,新加坡于2001年6月30日开始取消所有股票交易的印花税,瑞典证券交易税也经历了“先征后废”的过程。孙静(2004)对美国国际税收网提供的95个国家的税收情况进行了分析,开征证券交易税的国家和地区只有27个,且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地区正在对交易税进行改革。

国外特别是许多发达国家不征收证券交易印花税或征收较低税率的印花税,除了该税种不能达到预期效果外,还因为这些国家在证券市场上建立了一个比较系统的税收体系。其中非常重要的是股票交易利得税(龚辉文,2008)。显然,中国征收较高税率的印花税,是因为国家的证券税收体系不完善,现行的证券交易印花税在某种程度上起着代替其他税种的作用(谢魁星等,2001)。

中国倚重印花税的另外一个原因是,通过印花税的变动,反映有关管理部门对市场运行的态度和判断。从20世纪90年代初期设立证券交易印花税以来的历次上调和下调印花税税率的历史来看,调整基本遵循如下的规律:当管理层认为市场低迷特别是证券市场融资功能受到较大限制时,就降低印花税以提升投资者信心;当管理层认为市场过度火暴投机盛行时,就提高印花税税率以抑制指数的迅猛上涨。但是,从长期来看,印花税的调整并不能压缩股市泡沫,难以有效控制股票交易规模,调控股票投资的结构、抑制股市的非理性投资行为效果不明显,促进资本市场长期健康发展的目的较难实现(陈华等,2007)。

四、印花税改革的探讨

上面的分析显示,印花税调整并不能很好地起到调节市场的作用,印花税对于增加财政收入的作用也在相当大程度上是因为其他税种的缺位所造成的。因此,就印花税本身来看,其在中国证券市场发展中的作用被过度高估了。为此,需要对证券交易印花税大胆进行改革,为印花税找到真实的定位,并在相关的配套政策方面进行重大的调整。主要的改革意见有以下两个方面:

(一)恢复中国证券市场印花税的本来面目,更名为更加规范的证券交易税 在我国,印花税是对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使用、领受具有法律效力凭证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具有行为税性质的凭证税。但是,在国家1988年颁布并适用至今的《印花税暂行条例》中的附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中,明确列出的13个税目中并没有任何涉及对证券交易征税的内容。特别是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电子计算机技术在证券交易过程中的普遍运用,中国证券交易早已实现了无纸化操作,所谓的股权转让书据只是电脑中的一笔记录,证券交易时既无实物凭证,也无印花税票。因此,刘杰(2003)认为,征收印花税已经失去了本来的含义,证券交易印花税实际上成了一种交易行为税,与印花税的本来含义不符,理论依据不充分,法律上不够严谨,降低了公众的可接受性。申建新、黄韬(2007)也认为,现行证券交易印花税只是借用了印花税之名,而无印花税之实,实际上类似于其他国家的证券交易税,其原因是我国没有专门的证券交易税立法。为改变目前印花税更多地表现为一种政策行为的现状,增强印花税调整的法律依据,应该尽可能通过立法,将证券交易印花税更名为证券交易税。

印花税的税法范文4

为了加强印花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50号)以及《市地方税务局印花税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将印花税核定征收标准调整如下:

(一)购销业务:工业生产企业,按销售收入100%的比例核定计税依据,按照“购销合同”税目征收印花税;商业流通企业,按销售收入60%的比例核定计税依据,按照“购销合同”税目征收印花税;房地产业,按照房产销售收入100%的比例核定计税依据,依照“产权转移书据”税目征收印花税。

(二)加工承揽业务:按加工或承揽收入100%的比例核定计税依据,依照“加工承揽合同”税目征收印花税。

(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按收取费用100%的比例核定计税依据,依照“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税目征收印花税。

(四)建筑安装工程承包业务:按承包金额100%的比例核定计税依据,依照“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税目征收印花税。

(五)财产租赁业务:按租赁金额100%的比例核定计税依据,依照“财产租赁合同”税目征收印花税。

(六)货物运输业务:按运输费用100%的比例核定计税依据,依照“货物运输合同”税目征收印花税。

(七)仓储保管业务:按保管费用100%的比例核定计税依据,依照“仓储保管合同”税目征收印花税。

(八)借(贷)款业务:按借(贷)款金额100%的比例核定计税依据,依照“借款合同”税目征收印花税。

(九)财产保险业务:按保险费收入100%的比例核定计税依据,依照“财产保险合同”税目征收印花税。

印花税的税法范文5

关键词:证券交易印花税;股票市场;税率调整;调控效果

中图分类号:F810.4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0892(2009)10-0042-05

证券交易印花税曾因其低廉的征收成本和明确的财政收入功能而受到各国政府重视。现代证券交易印花税率的调整大都以调节资本市场运行为动因。然而,无论是中国证券交易印花税率的变革历程,还是国外印花税改革经验都表明,证券交易印花税的宏观调控效果有着很大的不确定性。

一、中国证券交易印花税的历次变革及调控效果

(一)中国证券交易印花税的历次变革

中国对股票交易征收印花税始于深圳股市。在深圳股市运行初期,为平抑暴涨的股价,深圳市政府于1990年6月28日颁布《关于对股权转让和个人持有股票收益征税的暂行规定》,首先开征股票交易印花税,规定由卖出股票者按成交金额的6‰缴纳。同年11月23日,又将纳税义务人扩大为买卖双方。1991年10月,鉴于股市持续低迷,深圳市政府将印花税税率下调为3‰。同月10日,上海市政府也参照深圳市政府的做法,开始对买卖双方课征3‰的交易印花税。1992年6月,国家税务局和国家体改委联合发文肯定了上述做法,明确规定股份制试点企业向社会发行的股票,因买卖、继承、赠与所书立的股权转让书据,均依书立时证券市场当日实际成交价格计算的金额,由立据双方当事人分别按3‰的税率缴纳印花税。至此,股票交易印花税作为印花税的一个特别税目得以确立,其税率逐渐成为监管层传递政策意图,对股市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

随着股市行情的大幅波动,印花税先后做过八次调整:第一次是1997年5月12日,针对当时股市不断攀升,“泡沫”严重的状况,税率由‰o提高到5‰;第二次是1998年6月12日,由于1997年的税率提高及政府同时出台多种政策,“打压”力度过大,使股市持续低迷,交易量萎缩,税率不得不进行调整,从5‰降为4‰;第三次是1999年6月1日,国家税务总局将B股交易税率降低为3‰;第四次是2001年11月16日,因股市持续震荡低迷,股指跌幅高达30%,证券交易印花税收入比上年同期减少近40%,社会上要求调整印花税以刺激股市的呼声高涨,税率从4‰降为2‰;第五次是2005年1月23日,因股指持续下跌,在历史低位徘徊,股市几近崩盘,税率由2‰下调为1‰;第六次是2007年5月30日,因股市狂涨并屡创历史新高,政府出台的多种政策对股市施压无效,税率由1‰上调至3‰。此次税率调整被指责为:在全球股市大幅降低市场交易成本,以吸引更多的资金入市,并追求更高的市场效率的大背景下,中国股市的管理者发出与市场发展趋势、改革趋势完全背道而驰的市场信号和政策信号,“这一举动未能解决股票价格不能反映股票价值的问题”;第七次是2008年4月23日,因前次税率调整引起了股票市场的剧烈震荡,股指持续急速下挫,税率重新下调到1‰;第八次是2008年9月18日,因股市低迷,又受国际金融危机冲击,证券交易印花税取消双向征收,改为单向征收(对卖方征收),税率仍为1‰。

(二)中国证券交易印花税历次调控效果

中国证券交易印花税税率的每次调整,都迅速地对市场产生了巨大影响。例如,1991年10月深市调低税率,启动了牛市行情;1992年6月12日国家肯定深、沪两市征收印花税的做法后,上证综指从1100多点跌到300多点,跌幅超过70%;1997年5月12日调高税率,上证综指半年跌500点,跌幅30%;1998年6月下调税率,上证综指两个月内跌400点;1999年6月1日B股交易降低税率,上证B指一个月内从38点升至62.5点;2001年11月16日税率再次调低,上证综指跌势减缓,下行100多点;2005年1月23日税率调低,股市微升;2007年5月30日宣布税率上调,股市从翌日起大跌至6月4日,沪指下跌874点,深指下跌2804点,两市总市值缩水3.44万亿,流通市值缩水1,27万亿;2008年4月23日宣布税率下调,股市从翌日起大涨至4月30日,沪指上升455点,深指七升1918点,两市总市值上升4万亿,流通市值上升1.3万亿;2008年9月18日晚宣布单向(对卖方)征收印花税,股市从翌日起大涨至9月26日,沪指上升398点。深指上升996点,两市总市值上升2.83万亿,流通市值上升1.02万亿。

印花税对股市调控的力度大、速度快为世人公认,但对其调控效果的判断却有很大的分歧。如2007年5月30日,决策部门于深夜宣布证券交易印花税税率由1‰上调至3‰后,翌日股市应声大跌,这似乎达到了决策者的预期,但遭到股民一致谴责,被戏称为“半夜鸡叫”。印花税对股市调控的效果,需要经受时间的检验。如2008年4月23日宣布税率下调,4月24日沪、深两市涨幅超过9.29%和9.59%,但涨势至4月30日即止。9月19日在全球金融危机日趋严峻的形势面前,政府出台单边征收印花税政策,当天股市全线涨停,沪指涨幅高达9.64%,再现1996年以来单日涨幅最大行情。但9月26日之后,股市再次一路下跌,其调控目标化为泡影。

二、主要国家或地区证券交易印花税的变革趋势

(一)证券交易印花税制变革的总体趋向

总的看来,20世纪90年代以后,世界各主要证券市场都已降低或废除证券交易印花税。随着理论界的争议逐步明朗,国际金融组织、金融界以及主要市场经济国家政府的态度也趋于一致,取消或减免证券交易印花税已成为国际金融市场税制改革的“主流”。

纵观全球资本市场,近年来提高印花税率的国家只有印度和中国。印度于2004年开征证券交易税,对场内证券交易,包括指数期权和期货交易征收交易税,但对央行、商业储蓄银行依托电子网络进行的协商交易免税。印度在引入印花税的同时调整了资本利得税结构,免除了长期股权投资(持有1年以上)的资本利得税,同时继续保留短期资本利得税,但将税率从33%降为10%,还规定长期证券资本损失不可用来冲销其他应税长期资本收益。2006年2月6日印度宣布将小幅上调证券交易税税率,经过近4个月市场准备期后于当年6月1日生效,税率从0.1%提高到0.125%,双向征税。对已签订合同未实际交割的股权转让,税率从0.02%提高到0.025%,买方承担。金融衍生工具

交易税率为0.017%,其他金融交易实行零税率。

(二)主要国家或地区证券交易印花税制变革情况

1 美国证券交易印花税制

上世纪70年代后,美、日等主要市场经济国家为促进本国资本市场的发展,逐步取消交易环节的证券交易印花税。美国于1914-1966年之间开征过税率不高的股票交易税,其曾对一级市场的股票发行征收0.1%的联邦税,对二级市场交易征收0.04%的转让税。此后,美国大幅降低股票交易税。现在股票在一级市场发行时,联邦政府征收0.028%的交易税,对二级市场只保留了0.0033%的交易费,用于支付证交所的交易费用。

2 欧洲证券交易印花税制

欧盟早在成立之初的1969年7月就通过了有关资本市场募集资金的间接税问题指令(69/355号),要求各成员国协调取消证券交易印花税,认为“各成员国征收的证券印花税,造成双重征税,引起歧视,构成对资本自由流动的不对称干预,所以应该通过税收协调予以废除”。当然,指令中也允许成员国考虑财政承受能力,以对财政产生“最小冲击”为实施原则,稳步推进废除证券交易印花税的工作。此后,欧洲大多数国家加入了废除印花税的行列,如瑞典和芬兰(20世纪80年代先征后废)、德国(1991年废止)等。目前,除了英国、法国、比利时外,欧盟大多数国家基本取消证券印花税,或者给予银行及机构投资人印花税豁免。英国尽管对印花税有传统的依赖,调降税率和提供减免也成为其改革趋势。1974年以前英国的证券交易印花税税率为1%,后来曾经提高为2%,1984年预算案又减为1%,1985年进一步下调为0.5%,单向对买方征收。英国为中小投资人设定了5000英镑免税交易额,目前英国的股票印花税率在OECD国家中最高,上市公司为此平均增加了7%~8.5%成本负担,损失了竞争力。有研究发现,如果取消股票交易印花税,2007年1月伦敦金融市场的股指可以抬高7.2%。英国皇家税务及海关总署宣布,从2007年11月起。免除从事股票、期权交易的金融中介印花税,同时取消股票回购和融券交易的印花税。法国、比利时虽然征收证券交易印花税,但实行固定税率,且上有封顶的限制。

3 澳洲证券交易印花税制

新西兰于1992年宣布取消证券交易税。澳大利亚联邦政府不征收证券交易印花税,但各州政府可有自己的证券印花税。根据2005年《改革共同体洲际金融关系的州政府协议》,州政府除保留土地过户印花税外,其余印花税将在2010年以前用商品服务税(GST)取代。同年4月20日,澳大利亚各州或地区的财政厅宣布了全面取消印花税的时间表。到2008年3月,除了南澳和新南威尔士州定于2009年和2010年完全取消场外交易印花税外,澳大利亚基本废除了证券交易印花税。

4 亚洲证券交易印花税制

亚洲各国的做法各异。日本于1998年修订了缺行法》和《外汇法》,促进证券市场改革,推动金融制度由“间接金融”转向“直接金融”。1999年4月,日本废除了证券交易税,2001年又全面修改了《证券法》和《证券交易法》,规定从2003-2008年对国内投资者减半征收证券交易所得税和地方税,同时废除了“源泉征收制度”,统一执行“自主申报制”。马来西亚1992年取消了证券交易印花税。新加坡于2001年6月取消所有股票交易税,不征资本利得税。

中国香港特区的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已呈逐年下降之势,1993-1998财政年度为0.15%,1998年4月至2000年4月调低为0.125%,2001年9月以后再度调降为0.1%。2008年2月,香港交易所主席夏佳理动议取消印花税。中国台湾证券交易税制变动频繁,对市场产生过很大的负面冲击,成为世界印花税历史上的典型案例。台湾印花税于20世纪50年代开征,1976年停征。1988年李登辉掌政后,新任女财长郭婉容于当年中秋节宣布对证券、期货交易恢复征收0.3%的交易税,随后造成股市连续19日暴跌,跌幅达35%。台湾当局后做出让步,将税率由0.3%减至0.15%,但为时已晚,到年底股指跌至5119点,下跌40%,资本市场遭受重创。有观点认为,这也是在台湾丢失执政权的重要原因。此后台湾当局强力采取多项救市措施,包括10月初宣布将免税交易额从股票出售总金额300万元调增至1000万元等。1990年台湾再度停征证券交易税。经过多次变动,现在台湾交易税税率为0.3%(2008年10月始,交易税减半征收,税率为0.15%。为期总共半年),存股证、公司债券和收益凭证为0.1%,只对卖方单边征收。

三、中国证券交易印花税的变革趋势分析

(一)证券交易印花税在中短期内将保留

1 国际金融市场取消或减免印花税的“主流”做法正在经受当前全球金融危机的考验

如前所述,30多年来国际资本市场交易印花税改革的理论与实践的基本结论是,取消或调降证券交易印花税,恢复市场力量对资本市场的基础调节功能,减少税收政策对市场的耗散作用,提高本国资本市场的国际竞争力。这个基本结论在2007年及之前,毋庸置疑是正确的。但是,就在人们认为世界金融市场证券交易印花税制改革的大势已经明朗时,史无前例的全球金融危机给各国资本市场带来了空前的打击,各国政府忙于寻找并使用各种经济的、行政的手段进行调控,以挽救资本市场,恢复市场活力。此时,印花税的调控作用显得不可或缺。证券交易印花税的改革是否还以取消或调降税率为目标,则还需要经历时间检验。因为这取决于各国“救市”工具的运用、“救市”的效果,危机中各国对印花税的认识,危机后世界金融体制的格局等诸多因素。

欧洲的证券交易市场至今已走过400多年的历程,伴随其一路走来的印花税其间经历很多次的“存”与“废”的讨论、税率高与低的调整。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主要经济大国降低或废除证券交易印花税的“浪潮”,其实是沧海一粟,并非不可逆转的趋势。中国的证券交易市场自1918年在北平成立,至今不过90余年的历程。当时政府虽然拟定了证券交易所课税条例和交易所交易税条例,但由于商人抗议而未能完全付诸实施。新中国证券交易市场及伴随的交易印花税只有近20年的历程,其市场发育、交易监管、配套法规等诸多问题尚在完善之中,显然,不应该照搬欧洲的一切做法。况且,同属资本新兴市场的印度,其做法与中国大陆类同。

2 中国需要合理发挥证券交易印花税的收入与调节作用

(1)从印花税的收入看,中国证券交易印花税收入占全部印花税收入的近八成,且规模快速增大,1994年为45.25亿元,2007年为2005.31亿元,13年间增长44.3倍,年均增长速度为37,1%,比同期的税收总量增幅高16.2个百分点。可以意料,在中期内,中国

都需要合理发挥印花税的收入职能作用。

(2)从股票市场调控角度看,目前暂无其他更合适的手段替代印花税。审时度势地发挥市场机制与税收调节双重作用,不但是政府作为负责任的管理者在市场失灵之时做出的应时之策,也是理论正确、举措科学的长远之计。因为,这有利于保护和培养税基,有助于提升资本市场的国际竞争力。在中国大陆股票市场中,由于认清资本市场规律而准确把握了政策调控时机和力度的事例并不鲜见。2007年第四季度以后,中国资本市场在外部经济环境、内在体制矛盾和市场管理机制缺陷的三重因素共同作用下出现了衰退,股票市场一片萧条,半年零七天股指下探幅度竟高达51.16%,震荡幅度之大,下跌速度之快为美国次贷危机以来乃至20世纪90年代以后世界主要资本市场发展历史上所罕见,虚弱的中国资本市场已无力自我恢复,市场失灵,急需政府调控。到2008年第二季度,就在资本市场问题开始通过影响投融资机制和企业投资利润向实体经济蔓延之时,政府有关部门果断出手,合理地调降了证券交易印花税,市场也迅速做出了积极回应,4月24日,沪、深股市喷发出久违的热情,沪深两市涨幅超过9.29%和9.59%,涨幅超过实行涨跌幅限制以来的2002年的“6・24”历史最高行情。9月19日在全球金融危机日趋严峻的形势面前,政府再次出台单边征收印花税0.1%的税制调整,当天股市全线涨停,沪指涨幅高达9.64%,再创1996年以来的最高行情。

正反两方面的事实说明,把握资本市场的基本规律,掌握印花税调控的时机与力度是何等重要。因此,应“认真分析和把握当前中国资本市场的发展规律、阶段性特征和内外部环境,研究和实施好相关的政策,维护市场平稳运行,促进股市稳定健康发展”。

(二)改革完善证券交易印花税

1 加强理论与实证研究

中国的证券交易印花税需要与时俱进地进行改革与完善,而成功的改革源自科学的理论指导。当前中国证券交易印花税的理论与实证研究,与西方国家相比有很大的差距。反思2007年中国资本市场的发展历程,政府主要依据静态市盈率(PE值)这种历史与现实数据混合的单一指标,在出现PE超过成熟资本市场2~3倍的现象时,就简单作出了市场“过热”的判断。如果能考虑国际通行的、更能反映资本市场运行规律的、集历史、现实与未来三位一体的简化动态市盈率指标(PEG值),能考虑到分母上的G值,也就是考虑中国经济增长率11.9%(成熟市场只有2.7%)是成熟市场的4.4倍的事实,也许不会仓促作出中国资本市场“不可持续”的推论。同样的教训也发生在中国台湾地区,当年台湾地区人为地设定市场上限,误认为股指靠近9000点就是市场过热,要“先发制人”地捅破“泡沫”,以彰显李登辉、郭婉蓉“新政府”有所作为,结果造成台湾资本市场无可挽回的动荡。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和金融一体化的深入,世界主要金融市场竞争日趋激烈。在金融风暴肆虐、国际资本市场阴霾密布的今天,我们应独立思考,冷静研究,努力构建和完善科学合理的金融市场税制。

2 把握资本市场的基本规律,掌握印花税改革的时机与力度

梳理2007年中国资本市场走过的历程不难发现,对资本市场基本规律认识偏差,是导致政策调控工具选择不够准确或调控力度不够恰当的根源。比如,如何判断中国证券市场的“冷热”与“投机”?在行情高涨的2006年,沪市A股换手率达到555.74%、深市A股换手率达到671.34%,创出7年来的新高,但是,两市A股换手率比起欧美市场仍然处于低位。即使在市场认为“存在过度投机行为”的2007年前4个月中,中国沪、深两市A股的平均换手仅为4次左右。用百分比表示上证A股换手率为392.29%,深证A股换手率为437.22%,折算成年换手率只不过为1177%和1312%。如果从换手率指标角度看,则中国的证券市场活跃程度或称“投机”程度还远低于美、英等成熟市场经济国家。有研究表明,伦敦金融时报100ETF的年换手率为3600%,股票平均持有时间为10天。而在免征交易税的美国金融市场,纳斯达克ETF年换手率达到6000%,平均持有时间只有6天。美国市场的活跃程度大大高于英国,却没有事实证明美国资本市场的波动幅度高于英国。

当前中国资本市场税制改革政策容易陷入三种误区:一是思想偏激,怀疑市场规律的作用,自觉或不自觉地以国家理性代言人的身份怀疑资本市场机制的基础作用,出台一些短期似乎合理、但长期有害市场基础的非理性调控政策;二是对资本市场的基本规律研究不够,调控时机不够恰当,直接从政策上诱发资本市场波动;三是不能合理把握力度,未进行科学的测算和总量监控,使政府从市场抽取的税收总额超过上市公司创造和分配利润总和,从而使资本市场发生机制性萎缩,造血功能受损。这不但侵蚀了税基,而且影响中央大力发展资本市场的战略目标。

印花税的税法范文6

[关键词]会计准则;印花税;计税依据

当前我国印花税的征税范围为《印花税暂行条例》中列举的各类经济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产权转移书据、营业账簿、权利、许可证照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由于目前税法中资金账簿印花税的计税依据为“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科目的金额总和,而在新会计准则的实施过程中,企业的“资本公积”科目所反映的内容与以前相比有了较大变化,从而对资金账簿印花税的计税依据带来了较大的争议。

一、研究资金账簿印花税计税依据的关键

1988年我国的《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规定营业账簿为印花税的应税凭证,并在税目税率表中规定:记载资金的账簿,按固定资产原值与自有流动资金总额的万分之五贴花。与其配套的《印花税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记载资金的账簿按固定资产原值和自有流动资金总额贴花后,以后年度资金总额比已贴花资金总额增加的,增加部分应按规定贴花。

1992年11月财政部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财务通则》。按照“两则”及有关规定,各类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新会计制度,不再设置“自有流动资金”科目。为了适应“两则”的变化,国家税务总局了《关于资金账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5号),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执行“两则”后,其“记载资金的账簿”的印花税计税依据改为“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企业执行“两则”启用新账簿后,其“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大于原已贴花资金的,就增加的部分补贴印花。

一般而言,除了从资本公积转增资本和增加投资外,企业的实收资本通常不会发生变化。并且,由于增加投资导致的实收资本增加本就属于印花税的计税范围,而资本公积转增资本在账面反映的是“资本公积”科目和“实收资本”科目之间的等额此增彼减,不会引起资金账簿印花税计税依据的变化,因而该种情形不在本文讨论范围之内。于是,资金账簿印花税计税依据的研究关键就落在了“资本公积”自身的变化上。

二、新会计准则下资本公积核算内容分析

(一)资本公积核算内容的变化

与旧会计准则相比,新会计准则下“资本公积”核算的内容变化很大,取消了五个明细科目,只保留了“资本(股本)溢价”和“其他资本公积”两个明细科目。进一步看,原在“资本公积”科目中核算的非经常性损益,如捐赠收入、债务重组收益、政府专项拨款、关联交易差价、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等,均不再在“资本公积”科目核算,而改在“营业外收入”中处理;原在“资本公积”中核算的外币资本折算差额,也因新会计准则规定外币资本按即期汇率折算,不会产生外币资本折算差额,因而不复存在。

(二)新会计准则下资本公积核算的内容

1 “资本(股本)溢价”明细科目的核算内容。

(1)准资本或附属资本形成的资本公积。无论是归全体股东所有的资本公积,还是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形成的国家独享资本公积,从本质上来说,都是一种准资本或者附属资本,这种情况下形成的资本公积要求在“资本(股本)溢价”明细科目反映。其形成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一是旧准则中就已经界定的资本(股本)溢价,包括企业收到投资者出资超过其在注册资本或股本中所占的份额部分;二是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成股票和将债务转为资本等产生的股本溢价等;三是新准则中新界定的资本(股本)溢价,如期权激励形成的准资本和股本溢价,但是在授权日并不形成“资本(股本)溢价”,只有在行权日才能按照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数量计算确定的金额,冲销“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确认为股本和股本溢价。

(2)其他在“资本(股本)溢价”明细科目反映的资本公积。这里所指的其他在“资本(股本)溢价”明细科目反映的资本公积包括如下几种情况:一是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形成的资本公积。在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按取得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与支付的合并对价的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资本(股本)溢价”,但是,与前述准资本或附属资本形成的资本公积不同的是,该项溢价有可能是减少资本公积,也有可能是增加资本公积。二是股份公司以回购股票方式减资所形成的资本公积。即按股票面值和注销股数计算的股票面值总额与所注销的库存股的账面余额之间的差额,增加或减少股本溢价。

2 “其他资本公积”明细科目的核算内容。

按照谨慎性原则作为持有损益计入资本公积部分。在会计上,按权责发生制确认的部分利得和损失,由于经济利益流入或流出尚未发生,若直接确认为当期损益,会导致净利润、每股收益等财务指标失真,影响会计信息的质量。国际惯例上一般按照谨慎性原则将该项利得和损失计人所有者权益,在处置的时候再转化为当期的损益。这种情况下形成的资本公积一般在“其他资本公积”明细科目反映。其形成主要有以下几种原因:一是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因被投资方净损益以外所有者权益变动而产生的资本公积,在性质上属于投资企业的利得或损失,但只有在实际处置该项投资的时候才成为实际收益。二是自用房地产或存货转换为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形成的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按照谨慎性原则,公允价值变动的收益计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只有在实际处置该项投资性房地产时,原计入资本公积的部分才转为当期损益。三是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利得或损失,除减值损失和外币货币性金融资产形成的汇兑差额外,应当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在该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时转出,计入当期损益。四是有效套期形成的资本公积。即在资产负债表日,满足运用套期会计处理条件的现金流量套期和境外经营净投资套期产生的利得或损失,属于有效套期的,借记或贷记该科目。五是由于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的税率变动而需要对原有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和负债重新计量所形成的资本公积。在该种情况下,需要对原确认时产生于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交易或者事项调整资本公积,这种调整可能是增加资本公积,也可能是减少资本公积。

三、新会计准则实施后资金账簿印花税计税依据在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按照现行印花税政策的规定,资金账簿印花税的计税依据为“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科目金额的总和,也就是说,当“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科目金额的总和比前期增加就要交纳印花税。但在旧准则下,“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科目的金额一般只保持增长,而不会出现减少的情况。当然,在企业分立等特殊情况下,还是可能出现资金账簿印花税计税依据的减少,而国家又对此做了特殊规定,即对原已贴花的部分可不再贴花,未贴花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因此,现行印花税法规与旧准则之间没有矛盾。但是,执行新准则以后,“资本公积”科目出现了许多旧准则中没有的新情况,如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的变动、新旧准则转换的追溯调整、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成本的确认、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方法的转换、长期股权投资的处置、被投资公司资本公积的变动等多种情况均可能造成“资本公积”科目金额的增加与减少。一旦企业由于上述情况出现资本公积科目金额减少,企业在印花税的处理上将出现如下问题:

(一)在资本公积科目金额比前期减少时会造成企业多交印花税

当本期企业资本公积科目金额比前期减少时,按照税法规定,企业应缴纳的印花税应采用本期的“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科目金额的总和交纳,而企业在前期已按前期的“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科目金额的总和交纳了印花税,这样就会在本期这一短时间内出现已交印花税大于实际缴纳的印花税的情况。但是税法并没有规定本期“资本公积”的减少可以退还前期多交的印花税,从而导致企业出现多交印花税的现象。

(二)由于资本公积的变动,企业多交的印花税可能永远无法退还

当企业本期“资本公积”科目的金额比前期减少时,如果以后各期“资本公积”科目在金额上能得到恢复,那么从长期来看,企业不会出现多交印花税的情况。但如果企业“资本公积”科目金额一直未能得到恢复,或者虽然有恢复但没有恢复到以前的水平,则在税法尚未规定对减少的资本公积部分可以退还已交印花税的前提下,企业因资本公积减少之前多交的印花税将部分或全部永远无法退还。

(三)即使国家对此出台退税政策也会给实际操作带来很大不便

在“资本公积”科目的金额比前期减少时,即便今后国家出台税收政策对本期减少的资本公积已交印花税予以退税,那么在再远的今后又出现资本公积的频繁增减变化时,企业也将出现频繁的退税情况,从而给税企双方带来很大的不便。况且,当前企业不是采用税收缴款书,而是采用印花税票贴花纳税的情况下,由于贴花时印花税票已经画押注销,根本就无法退回印花税。

四、新会计准则实施后资金账簿印花税计税依据的构想

(一)原“记载资金的账簿”的计税依据在新会计准则实行后有适时修订的必要

1994年国家税务总局的《关于资金账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执行“两则”后,其“记载资金的账簿”的印花税计税依据改为“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虽然1993年的《企业会计准则》是一个基本准则,对“资本公积”科目核算内容并没有明确界定,但《企业财务通则》在第二章“资金筹集”中规定企业在筹集资本金活动中,投资者缴付的出资额超出资本金的差额(包括股票溢价)、法定财产重估增值以及接受捐赠的财产等,计人资本公积金。此后,由于新会计制度和具体会计准则的颁布以及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的清产核资,使“资本公积”科目的内容发生了一些变化,股权投资准备、拨款转入、外币资本折算差额、住房周转金的转入、清产核资的潜盈、固定资产无偿调拨、债务重组收益等都在该科目核算。总体而言,在当时的情况下,“资本公积”金额都呈增加态势(资本公积增资转增实收资本对资金账簿印花税不产生影响,不在此考虑),只有无偿调出规定资产等少数情况才会导致“资本公积”科目金额的减少。这和实行新会计准则后资本公积增增减减、减减增增、频繁变化的态势是完全不一样的。因此,适用旧“两则”变化的资金账簿印花税计税依据在实行新准则后,应该根据新的变化内容进行适时地调整。这样,资金账簿印花税计税依据适用的前提就不再是旧两则,而是新会计准则,从而更具有执行的理论基础,也做到了税法的与时俱进,适时更新。

(二)资金账簿印花税计税依据的设计原则

1 计税依据稳定或增长的原则。

从目前资金账簿印花税的征纳实践来看,资金账簿印花税在执行中遭遇的最大困惑在于资本公积的增减波动,如能控制这种增减波动,困扰资金账簿印花税在实践中的征收问题也就迎刃而解。在旧会计准则下,由于资本公积基本保持稳定或增长,也就不会出现新准则下的因资本公积增减变动造成资金账簿印花税在实践中难于操作的问题。因此,如果能保持计税依据的稳定或增长状态,则能有效地解决税企在资金账簿印花税计税依据上所共同面临的难题。

2 对资金征收的原则。

顾名思义,资金账簿印花税的计税依据如能定位于资金则更合适。当然,这里的资金不单纯指货币资金,也包括可直接转换为货币资金的实物资产和往来款项。就原“两则”的实施来看,当时的资本公积为资本溢价,法定财产重估增值、接受捐赠,基本符合资金的定义。此后,由于具体会计准则的和会计制度的实行,出现了拨款转入、外币资本折算差额、住房周转金转入、清产核资潜盈、固定资产无偿划拨、债务重组收益、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等,这些也基本符合资金的范畴。只有在投资准则颁布后,由于被投资单位权益变动而产生的资本公积不属于资金而与税理相悖。可这只是资本公积变动范畴的一个小因素,从总体上讲,对旧准则下资金账簿印花税的计税依据并不产生大的影响,因此,可以基本认定旧准则下资金账簿是以资金为计税基础的。所以,在新会计准则下,仍宜以上述概念的资金为资金账簿印花税的计税基础。

(三)对资金账簿印花税计税依据的构想

目前,资金账簿印花税的计税依据为“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科目金额的总和,在新会计准则下所要做的并非是对该计税依据进行彻底地颠覆,而是进行适时地修订。由于新旧准则下实收资本核算范围并无变化,因此,资金账簿印花税计税依据修订的重点就在于资本公积部分的处理。

1 资金账簿印花税计税依据的一般处理。

如前分析,在“资本(股本)溢价”明细科目下核算的由于准资本或附属资本形成的资本公积具有稳定或增长的特性,并且在性质上属于资金,因而可以作为资金账簿印花税的计税依据。而在“其他资本公积”明细科目下反映的按照谨慎性原则作为持有损益计入资本公积的部分,既不具有稳定性,也不属于即期投入的资金,不宜作为资金账簿印花税的计税依据。

2 资金账簿印花税计税依据的特殊处理。

对于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股份回购等方式形成的资本公积,虽不具有稳定性,但其在“资本(股本)溢价”明细科目下核算,对准资本或附属资本具有潜在影响。它的形成又和资金的投入有着重要的关系,对该部分变动可以作为资金账簿印花税计税依据的特殊情况来处理。具体操作上,应对该部分“资本(股本)溢价”在增加时交纳印花税,减少不予退还印花税,但税法上可以对由于减少“资本(股本)溢价”造成的多交印花税予以承认,并在企业未来“资本(股本)溢价”恢复时应交纳的印花税中予以抵交。为了便利税收上的管理,税务机关可以要求企业设立与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类似的管理报表来登记减少的“资本(股本)溢价”多交的印花税、已恢复的“资本(股本)溢价”应交的印花税、“资本(股本)溢价”部分恢复留待后期抵交的印花税等专栏。由于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股份回购等方式形成的资本公积增减变动在企业并非经常行为,无论是对企业还是税务机关都不会带来操作上的难度,因而在实践中还是可行的。

3 资金账簿印花税计税依据的总述。

通过上述分析,修订后的资金账簿印花税计税依据包括的主要内容为:实收资本、企业收到投资者出资超过其在注册资本或股本中所占的份额形成的资本公积、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成股票和将债务转为资本等形成的资本公积、期权激励在行权日形成的资本公积,以及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和股份回购等方式形成的资本公积。而对权益法核算下因被投资方净损益以外所有者权益变动而产生的投资方的资本公积、自用房地产或存货转换为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形成的资本公积、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资本公积、有效套期形成的资本公积,以及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实施对原有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和负债重新计量而形成的资本公积,不作为资金账簿印花税的计税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