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花税税率范例6篇

印花税税率范文1

【关键词】 印花税; 税率调整; 证券交易成本;负回报

一、证券交易印花税税率下调的背景

证券交易印花税是股民从事证券买卖所强制缴纳的一笔费用,根据一笔股票交易成交金额计征。证券印花税是从普通印花税中发展而来,属行为税类。印花税率的高低,可以直接地改变股票的交易成本,因此监管层通过调整印花税率可以起到调控股市的作用。

历史回顾:1990年首先在深圳股市开征,当时主要是为了稳定初创的股市及适度调节炒股收益,由卖出股票者按成交金额的6‰交纳。同年11月,深圳市对股票买方也开征6‰的印花税,反映了内地双边征收印花税历史的开始。1991年10月,深市将印花税率从6‰调整到3‰,牛市行情启动,后上证指数从180点升至1992年5月的1 429点,升幅达694%。1997年5月12日,证券交易印花税率由3‰提高到5‰,直接导致上证综指出现200点左右的跌幅。1998年6月,证券交易印花税率从5‰下调至4‰,股指不升反降,两个月内震荡走低400点。1999年6月1日为了活跃b股市场,国家税务总局再次将b股交易税率降低为3‰,上证b指一个月内从38点拉升至62.5点,涨幅高达50%多。2001年11月16日印花税率再度调低至2‰,股市产生一波100多点的波段行情,11月16日是这轮行情的启动点。2005年1月23日,财政部又将证券交易印花税税率由2‰调整为1‰,股市轻微拉升后随即呈震荡下行趋势。2001年4月至2005年末,股市基本表现为熊市。2007年5月30日,财政部将证券交易印花税税率由1‰调整为3‰,经过近两个月的震荡调整后重新步入升势,直到当年10月中旬。

回顾证券交易印花税调整的历史,无论是印花税的下调还是上调,从历史数据看,股市表现一般为熊牛互现,对熊、牛市场的基本态势没有根本影响,但是在大多数情况下,印花税税率的变动,对于上证指数的涨跌,其刺激作用是非常明显的。在中国股市连续数月下挫、交易较为低迷的背景下,一项令市场瞩目的调控政策23日傍晚出台: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决定从4月24日起,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由现行的千分之三下调为千分之一。这次税率的下调将对股市有何影响呢,笔者就此作一分析。

二、证券交易印花税率下调的原因

(一)降低交易成本,活跃股市

实际上,印花税在我国证券交易成本中占有很大的比重,比佣金的水平要高得多。粗略计算,印花税占交易成本的50%以上。下调印花税率,可以降低交易成本,在一定程度上起到活跃市场的作用,对于重新聚集人气,重振投资者信心有所帮助。

(二)印花税税负过高造成负回报

印花税税率的降低或者是取消,理由绝不是为了单纯救市,而是为了中国资本市场的长远发展。假若以每天成交量2 500亿计,印花税收3‰,一年的印花税3 600亿元,券商佣金2 400亿元,合计6 000亿元,而2006年1 400多家上市公司的利润仅3 892亿元,属于流通股股东的利润仅1 200亿元,何况大多数不分配。就是说,投资者付出6 000亿元的交易成本去追逐上市公司仅1 200亿的利润,这是严重的负回报投资。

(三)从国际对比看,不符合国际现行规定

目前世界上只有澳大利亚和中国是对买卖双方征收,其他国家只对买方或卖方征收,甚至不征证券交易印花税。再者,税率过高,买卖双方分别按3‰的税率征收,是全世界收取证券交易印花税最高的国家。大部分发展中国家和新兴工业国家的税率水平在1‰左右。

下表可以展示我国财政部过去的十五年来的证券交易印花税收入。从表中数据可以看出,印花税占财政收入的比重不大,我国调整印花税税率完全不是出于财政收入的原因,而是对股市走向的一种政策导向。由于1990年我国实行高税率的财政政策,所以证券交易印花税一出台其税率就非常高,完全偏离了国际惯例,这是历史原因。

三、证券交易印花税率下调的影响

(一)有利于缓解投资者的悲观心理

沪深股市在经过前期大幅下跌后,市场悲观气氛浓厚。随着印花税下调政策的推出,此举有利于降低市场交易成本、活跃市场交易,市场将强势反弹,实现价值回归,有利于缓解投资者的悲观心理。技术形态上,上证指数在4月22日单日击穿3 000点后获得支撑,市场做空动能释放较为充分,有强烈的反弹要求。目前个股估值水平对场外资金存在较强的吸引力,交易成本的降低将进一步吸引场外资金入市,为后市的技术性修复提供了较坚实的基础。印花税的下调的确是利好消息,但深度分析,目前下调印花税产生的效果将是短期的,印花税税率下调体现了通过财政税收手段,保护投资者利益的精神。调整印花税虽然不是万能的,但对于提高投资者的信心、缓解投资者的悲观心理还是非常有作用的。

(二)有助于我国金融体系的改革

对中国的资本市场来说,后股权分置时代,必须完成三项改革,一是建立与全流通时代相匹配的大宗交易制度;二是建立健全资本市场税收环境;三是研究在新的条件下,市场再融资的标准和规则。当这三项改革完成后,将有助于市场透明度的建设。中国金融体系现代化改革基本的平台是资本市场,没有一个稳定的资本市场,中国金融体系的现代化和市场化改革是不可能完成的。调整印花税有利于资本市场的发展,从这个意义上说,将有利于中国金融体系现代化和市场化的改革。

(三)有助于推动股市稳定健康发展

自去年10月以来,上证综指从6 124点一路跌至3 000点左右,其跌幅之快、之深为十余年来罕见。仅今年一季度,上证综指跌幅就达34%,许多大盘股跌破发行价。股市每日交易量也从高峰时的3 000多亿元降至1 000亿元左右。在股市低迷时出台一定措施,促使其良性发展,这是世界各国的通行惯例。

证券交易印花税税率的调整,体现出政府对市场流动性的管理,这是一个明显的政策信号。从日前公布的中国证监会对“大小非”解禁的指导意见到23日宣布下调证券交易印花税税率,调低股票印花税率,表明政府一直关注证券市场的发展,对维护证券市场稳定意愿强烈、态度积极。这是符合市场发展内在要求的一个举措,能有效推动股市稳定健康发展,体现出了政府对促进股市稳定健康发展的重视。

四、证券交易印花税率下调的意义

下调印花税政策的利好效应在客观上不可能持续较长时间,市场长期发展仍将依赖于宏观经济形势。政府本次调整印花税,不是拖市,也不是救市,而是对股市宏观调控的税收手段,用行动证明我国政府要求资本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的决心,更准确点说应该是还市场一个应有的生存空间和生长环境。此次印花税的下调是十分正确的,它主要从环境和成本的角度来恢复市场的信心,恢复市场的流动性。此次调整印花税表明政府已经充分认识到,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对未来中国经济发展和金融市场改革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同时也反映出,此次调整是决策层站在当前的事实和未来资本市场发展的战略目标上做出的,符合当前资本市场发展的需要。说明我们国家对资本市场的理解又进了一步。

同时,印花税率调整作为稳定股市信心的“组合拳”中的一个组成部分,使得人们对监管层解决余下来的再融资、内幕交易等问题有了更大的信心。这意味着,困扰我国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一些负面因素将在监管层的努力之下,逐步得到解决。从这个角度上来看,印花税率调整的意义其实早已经超越了印花税率本身,而包含着更加积极的意义。

【参考文献】

印花税税率范文2

央行的《2007年第一季度货币政策执行报告》披露,由于证券交易活跃带来了证券交易印花税的迅速增长,今年1季度,证券交易印花税高达212亿元。在我国证券市场的快速发展中,证券交易税制也在不断的完善与调整,时至今日,证券交易印花税已成为我国重要的税收来源。但是,证券印花税制对我国证券市场的调控功能并不明显,制度建设也明显滞后。一、证券交易印花税税率下调产生的影响目前,我国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为13%。,这一税率是从2005年1月24日起执行的。我国曾6次调整证券交易印花税率,最早一次是在1991年01月10日,由6%。下调至3%。。证券交易印花税税率下调的主要结果是降低了过高的交易成本。中国的证券交易印花税税率位居世界第二位,如此之高的税率尽管有抑制过度投机的作用,但是也同时降低了证券市场的流动性。在当前中国证券市场创造财富能力较低的情况下,征收过高的税显然不十分合理。证券交易成本主要由手续费和印花税组成。印花税的减少,必然会降低交易成本,增大证券交易量,有利于促进整个证券市场的活跃;另外,有利于我国证券市场逐步与Wll)要求接轨,改变税收标准偏高的现象。所以,此项政策的出台是实实在在的利好。短期内政府财政收人会有所下降。证券交易印花税税率的下调,近期内会使该税收人进一步减少,然而未必会减少国家最终获得的税收。如果市场投资者在“下调印花税将促使价格上涨”这一问题上取得共识的话,就会出现增加买人的现象,这使下调费用的措施出现效果放大的乘数效应,从而对市场构成较大利好。市场活跃了,反过来又有利于增加政府财政收人。二、现行证券交易印花税的缺陷(一)征收印花税依据不足虽然目前的汇贴纳税不须粘贴印花,由税务机关在凭证上加注完税标记代替贴花,但应税凭证是真实存在的。随着技术的发展和机技术在证券交易过程中的普遍运用,证券交易早已实现了无纸化操作,所谓的股权转让书据只是电脑中的一笔记录,证券交易时既无实物凭证,也无印花税票,征收印花税已经失去了本来的含义,证券交易印花税实际上成了一种交易行为税,与印花税的本来含义不符,依据不充分,上不够严谨。(二)纳税义务人范围设置不合理我国的证券交易印花税的问题不仅仅在税率上,在纳税义务人的规定上也存在缺陷。从世界范围来看,多数国家只对交易的一方征税,一般为卖方,以通过控制交易成本来抑制短期频繁的炒作行为,同时也利于吸引更多资金人市,扩大证券市场规模。而我国的证券交易印花税的纳税人是立据双方当事人,达不到只对卖方征收的效果。我国证券交易印花税的调整仅仅局限于税率,而不调整其它税法要素。因此,随着一个因素调节空间的逐渐缩小,影响力的逐渐下降,政策效果自然逐渐减弱。[1][2][][](三)印花税的征收范围狭窄,仅局限于股票市场的交易尽管股票市场是目前我国证券市场中最为活跃的,但证券市场的内涵要远远大于股票市场。所以,范围狭窄的印花税不利于对所有证券交易征税,而税基广大的交易税有助于保证各种类型的证券市场共同发展。三、证券印花税制改革的建议从西方国家的经验来看,证券交易印花税呈下降趋势,最终大部分发达国家都逐步取消了印花税。一方面,西方国家证券税制经历了由交易印花税为主向所得税为主的转变,逐渐建立了以所得税为主的税收体系,从而通过证券投资所得而不是印花税来调控证券市场。另一方面,随着场内市场和场外市场、国内市场和国外市场竞争的日趋激烈,各国为了降低交易成本,刺激市场交易,提高证券市场的国际竞争力,逐步下降印花税率,直至取消。我国证券印花税制的改革,应基于以下原则:一、宽税基。20世纪90年代以来,世界进人了新一轮税制改革,其核心内容是贯彻宽税基、低税率的思想。我国现行的证券交易印花税只是对二级市场上的股票交易征税,对国债、金融债券、企业债券、投资基金等交易免税,对国家股、法人股交易免税。至于二级市场以外的股票交易和转让更是处于真空地带。征税范围狭窄不仅造成了税款严重流失,而且加剧了不公平竞争。因此,依据税收中性的原则,应该尽快填补证券交易印花税的真空地带。可以把目前的征税范围扩大到企业债券(包括可转换企业债券)交易,而对国债交易和基金交易可以继续实施免税,另外对国家股、法人股交易也可以考虑征税。二、低税率。印花税率应该是一个逐步降低的过程。但是,从模式选择上看,可能会采用以下几种方式:(一)单边征收。即只对买方或只对卖方征收。目前世界上其他国家有不少实行交易税单边征收的,其中既有对买方单边征收,也有对卖方单边征收。该类国家有英国、爱尔兰、韩国。采用单边征收的方式,既降低了印花税水平,也使得买方成本和卖方成本不一致,进而可以体现出不同的税收扶持政策。我国现行的证券交易印花税同时对交易双方征收,难以达到有效利用税收杠杆抑制过度投机的目的。通过只对卖方征收证券交易税有利于保持合理的市场换手率,促进市场健康发展。(二)降低税率。首先,目前我国股票交易买卖时都征收1输的印花税,加上每次买卖约0.53%的固定佣金,投资者买卖一次股票的双向交易成本明显高于发达国家和许多发展中国家证券市场的水平。过高的证券流转税,既有悖于国际发展趋势,也不利于提高我国证券市场的国际竞争力。其次,传统的观点认为,提高证券流转税有利于降低市场波动性。(三)按交易方式征税。即对不同的交易方式,适用不同的税率。我国在证券交易环节所征收的印花税不管证券品种差异、交易金额大小和持有期限长短,均按单一税率对交易双方征收,这不利于经济管理当局对证券市场的调控。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实行差别比例税率,也就是说,通过对股票、债券和基金不同证券品种以及场内、场外交易实行不同税率。如日本对股票和新股认购权的证券交易税税率为0.05知,国债、公司债和其他公债的证券交易税税率为.0033骗,而对可转换公司债和附有新股认购权的公司债则只征收.0206骗的证券交易税。借鉴国际经验,我们开征证券交易税时应考虑不同投资主体、不同证券品种和不同持有期限实行不同的比例税率,以抑制市场投机和平衡市场发展。参考文献:[1]龙晓清.小小印花税筹划不可少[N].中国税务报,2005,(2005/07/04)[2]如何缴纳印花税[N].北方经济时报,2005,(2005/07/08)[3]王永芬.这份合同印花税该如何缴[N].江苏经济报,2005,(2005/06/11)[4]董宏.没有发生业务也应缴印花税[N].江苏经济报,2005,(2005/06/04)[5]老董.企业注册开业时印花税缴了吗?[N].今日商报,2005,(2005/05/10)[6]张亮.降低印花税能掀多大浪[N].证券日报,2004,(2004/11/08)[7]张立栋.印花税降了又怎样[N].中华工商时报,2004,(2004/11/09)[8]王国振朱占超赵锋.郑州经开:印花税集腋成裘[N].河南日报,2006,(2006/04/24)[9]缥缈.印花税转动了末日轮[N].中国经营报,2007,(2007/06/18)[10]本报评论员张立栋.别把怨气撒向印花税[N].中华工商时报,2007,(2007/06/01)[][][1][2]

【摘要】在目前证券市场交投两旺的情况下,证券交易印花税已成为我国重要的税收来源。但是,证券印花税制度相对滞后,存在一定缺陷。本文首先介绍了证券交易印花枕税率下调产生的积极影响,而后指出现行证券交易印花税的缺陷,并提出了相应的几点建议。【关键词】证券交易;印花税税率;印花税税率下调

印花税税率范文3

在我国证券市场的快速发展中,证券交易税制也在不断的完善与调整,时至今日,证券交易已成为我国重要的税收来源。但是,证券交易税制对我国证券市场的调控功能并不明显,制度建设也明显滞后。

我国证券交易印花税的沿革

我国股票交易印花税最初是由证券交易所所在的地方政府开征的,证券交易印花税的课征始于1990年,因其承担了对调控证券交易的多项功能,所以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经历了多次调整。随着90年代初年沪市和深市证券交易所的建立,使证券市场日益活跃起来。证券市场上的经济活动必然产生经济利益,而经济利益必然包含有一定量的税收。其时我国税收立法滞后,没有任何一个现存的税种能够覆盖这项税源,鉴于印花税于1988年恢复征收,90年代初成为一个日益成熟的税种,国家税务总局授权上海、深圳二市对股权转让书据征收印花税。证券交易印花税最先于1990年7月1日在深圳证券市场课征,当时深圳市政府参照香港证券市场,颁布了《关于对股权转让和个人持有股票收益征税的规定》,此时试行的是“对卖方征收0.6%”,从而达到约束股票转让的行为,目的是为稳定初建的股票市场及适度调节资本利得;到当年的11月23日证券交易印花税即改为“对买卖双方各征0.6%”;然而不久,由于投资者对股票投资的认识不足,市场一度低迷,于是从1991年10月开始,深圳证券交易所将证券交易印花税调低至“对双方各征0.3%”,降幅达50%.上海在深圳试征证券交易印花税取得经验的基础上,于1991年10月对交易双方开征了此税,税率也为0.3%.1992年6月12日,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体改委联合下发《关于股份制试点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暂行规定》,明确规定了股份制试点企业向社会发行的股票,因购买、继承、赠与所书立的股权转让书据,均依书立时成交金额,由立据双方当事人分别按0.3%的税率缴纳印花税。

1994年,我国开始进行税制改革,提出了将证券市场上的印花税改造成证券交易税独立征收的设想,并规定买卖双方各征0.3%,最高可上浮1%,同时规定在证券交易税未出台之前,仍按原办法征收印花税,鉴于当时条件不够成熟,《工商税制改革方案》做出“缓一步出台”的决定。其后,我国股票交易印花税水平几经变更。随着证券市场的日益发展,证券税制需要进一步深化和完善,证券交易税的正式实施显得越来越迫切。

印花税与财政收入

证券交易税的主要职能是调节市场交投,但是我国股票交易印花税的作用渐渐异化,财政收入职能似乎体现得更为明显。在早期的印花税分成比例中,国家和地方各50%,1997年1月1日起国务院决定将证券交易印花税分享比例调整为中央80%,地方20%;1998年6月对证券交易印花税再次调整分享比例,改为中央88%、地方12%;从2000年10月1日起将分享比例由中央88%、地方12%,分三年调整到中央97%、地方3%,即:2000年中央91%、地方9%,2001年中央94%、地方6%,从2002年起中央97%、地方3%.我国的印花税收入不断增加,在财政收入中的比重也越来越大。甚至在证券市场行情火爆的2000年上半年,股票交易印花税收入竟占到上海财政收入的四分之一。2000年全国印花税达到了485.9亿元,占当年税收收入的比重达到3.83%,这恰是我国证券市场前5年证券交易印花税总量的5倍。必须指出,一方面,我国股票交易印花税的这种财政收入功能的发挥是以证券市场换手率过高为基础的。目前我国股票的年换手率为300%左右,大大高于西方国家的成熟证券市场60%左右的水平。另一方面,印花税税率的下调,当然会影响到财政税收,但是印花税不会以税率下调幅度同比例下降,税率下降了,刺激了市场交易,印花税会有所增加。同时,市场交易活跃了,券商的佣金收入会增加,券商所交的税也会增加。因此,我们在分析是否应对印花税进行改革时,应该首先考虑它是否发挥出了市场调节职能,而不是是否发挥出了财政收入的职能。

现行证券交易印花税的缺陷

印花税在证券市场上是一个临时性的税种,它是对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的书立、领受的凭证征收的一种行为税,因由纳税人自行粘贴印花税票完税而得名。同证券交易税相比,目前实施的印花税存在着明显的缺陷:(1)印花税名实不符。虽然目前的汇贴纳税方法不须粘贴印花,由税务机关在凭证上加注完税标记代替贴花,但应税凭证是真实存在的。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电子计算机技术在证券交易过程中的普遍运用,证券交易早已实现了无纸化操作,所谓的股权转让书据只是电脑中的一笔记录,证券交易时既无实物凭证,也无印花税票,征收印花税已经失去了本来的含义,证券交易印花税实际上成了一种交易行为税,与印花税的本来含义不符,理论依据不充分,法律上也不够严谨。(2)印花税作用有限。印花税是对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领受的凭证在收的一种税,它的意义在于加强凭证管理,促进经济行为规范化,了解其他税种的税源和缴纳情况,加强监督控制,同时可以积累资金,增加财政收入。由此可见,印花税的征收对交易行为的规范作用不大。(3)印花税的征收范围狭窄,仅局限于股票市场的交易。尽管股票市场是目前我国证券市场中最为活跃的,但证券市场的内涵要远远大于股票市场。所以,范围狭窄的印花税不利于对所有证券交易征税,而税基广大的交易税有助于保证各种类型的证券市场共同发展。

证券交易税制改革的指导原则

从西方国家的经验来看,证券交易印花税呈下降趋势,最终大部分发达国家都逐步取消了印花税。一方面,西方国家证券税制经历了由交易印花税为主向所得税为主的转变,逐渐建立了以所得税为主的税收体系,从而通过证券投资所得而不是印花税来调控证券市场。另一方面,随着场内市场和场外市场、国内市场和国外市场竞争的日趋激烈,各国为了降低交易成本,刺激市场交易,提高证券市场的国际竞争力,逐步下降印花税率,直至取消。

我国证券交易税制的改革,应基于以下原则:

1、应有助于推动我国证券市场持续发展

首先,证券交易税制的改革应有助于推动企业融资与体制改革。目前境内居民储蓄率很高,企业间接融资的比重相当大,这对企业直接融资与银行信用的发展有一定的不利影响,因此在证券交易税制设计时,可以考虑引导企业通过证券市场来实现直接融资,并引导企业推动体制改革的进行。

其次,证券交易税制的改革应有助于减轻证券市场的非正常波动,尤其是抑制证券市场的过度投机行为。目前固定划一的印花税不足以实现这一功能,要充分发挥交易税制对投资行为的引导,有必要进行适度变革。

第三,证券交易税制的改革应有助于推动我国证券业整体素质的提高。总体而言,我国证券业的基础较薄弱,证券市场还是一个成长型的市场,券商数量多、规模小、实力弱的格局也还没有根本打破,在证券市场对外开放日益逼近的环境下,整体实力趋弱的国内券商的成长会受到课征较高税率的损害,这无疑会对我国证券业的整体实力增强、整体素质提高雪上加霜。

第四,证券交易税制的改革应有助于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当前,除了丹麦,我国的证券交易税率远高于其他任何国家,较高的税率使得投资者的交易成本也相应较高,从而减少了对证券的投资。所以证券交易税制改革总体上应以下调证券交易税为主。

2、证券交易税制的变革应尽量实现税负公平

要实现税负公平原则,需要建立完整、系统的证券交易税制体系,既要能“拓展税基”又能实现“差别税率”。

从“拓展税基”的角度出发,证券交易税种应不再实质性地限定在流通股的转让方面,对新股发行、法人股与国有股的转让、债券交易、投资基金的交易,以及其它非交易过户均可适度课征印花税或交易税,这既可实现税负公平,也可推动各种交易品种的均衡发展。

目前固定划一的证券交易印花税不足以实现对证券投资收益的调节。因此,在税收稽征手段许可的情况下,可以根据交易频次、成交额度、投资收益等多个方面实现差别税率,以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并且不再出现亏损投资者与盈利投资者按同等税率承担税负的状况。关于这一点,可以通过在适当时机开征一些新的差别化的税种(如资本利得税等)来实现。

3、变革过程中宜保持证券交易税制的政策稳定性

处于不同发展阶段的证券市场,对税负的承载能力存在差别;同时证券市场处于不同发展阶段,所要求的证券交易税制对证券市场发展的导向也存在差异,因此,实践中不可能有一成不变的证券交易税制。那么,如何保持证券交易税制的稳定性就成为了新的课题。我们认为证券交易税制的稳定性,不是拒绝证券交易税制的变革,也不能表现为税目、税率等的固定不变,而是要体现在税制在证券市场发展导向上的稳定性。

证券交易税的改革模式

印花税改革的模式众多。不同的模式应该体现出政府不同的税收扶持政策。

第一、宽税基。20世纪90年代以来,世界进入了新一轮税制改革,其核心内容是贯彻宽税基、低税率的思想。我国现行的证券交易印花税只是对二级市场上的股票交易征税,对国债、金融债券、企业债券、投资基金等交易免税,对国家股、法人股交易免税。至于二级市场以外的股票交易和转让更是处于真空地带。征税范围狭窄不仅造成了税款严重流失,而且加剧了不公平竞争。因此,依据税收中性的原则,应该尽快填补证券交易印花税的真空地带。可以把目前的征税范围扩大到企业债券(包括可转换企业债券)交易,而对国债交易和基金交易可以继续实施免税,另外对国家股、法人股交易也可以考虑征税。

第二、低税率。印花税率应该是一个逐步降低的过程。但是,从模式选择上看,可能会采用以下几种方式:

其一,单边征收。即只对买方或只对卖方征收。目前世界上其他国家有不少实行交易税单边征收的,其中既有对买方单边征收,也有对卖方单边征收。该类国家有英国、爱尔兰、韩国。采用单边征收的方式,既降低了印花税水平,也使得买方成本和卖方成本不一致,进而可以体现出不同的税收扶持政策。

其二,降低税率。目前A、B股适用税率都为0.2%,如果直接降低印花税税率的话,估计可以降0.05个百分点或降0.1个百分点,降至0.15%或0.1%.

其三,采用单笔定额税。即不论交易金额大小,对每笔交易征收相同的税。这类国家有瑞士、加拿大。这种征税方式对于金额较大的交易有利。采用单笔定额税,能体现出对机构投资者的扶持。

其四,按交易方式征税。即对不同的交易方式,适用不同的税率。比如,巴西对一般的股票交易按0.027%征税,对远程交易征收的税率就比较低,适用0.012%.这种差别税率可以体现出对不同交易方式的税收倾斜。

上述四种降低税率的方式,究竟会采用哪一种,要取决于政策的导向。

附:我国证券交易印花税税率变动状况

1990年6月28日(深交所)开征股票交易印花税, 由卖出股票者按成交金额的0.6%缴纳

1990年11月23日(深交所) 对股票的买方也开征0.6%的印花税

1991年6月(深交所) 印花税率调整到0.3%

1991年10月23日(上交所) 对股票买方、卖方实行双向征收,税率为0.3%

1992年6月12日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体改委联合下发《关于股份制试点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暂行规定》,明确规定交易双方分别按0.3%的税率缴纳印花税

1997年5月10日证券交易印花税率由0.3%提高到0.5%

1998年6月12日国家税务总局又将税率由0.5%调低至0.4%

印花税税率范文4

[关键词]印花税 管理 筹划

印花税创始于1624年的荷兰,因缴税时是在凭证上用刻花滚筒推出“印花”戳记,以示完税,从而被命名为“印花税”;1854年,奥地利政府印制发售了形似邮票的印花税票,由纳税人自行购买贴在应纳税凭证上,并规定完成纳税义务是以在票上盖戳注销为标准,世界上由此诞生了印花税票。

一、印花税的概念及特点

印花税:是对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使用、领受具有法律效力凭证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是具有行为税性质的凭证税,凡发生书立、使用、领受应税凭证的行为,就必须依照印花税法的有关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印花税税负很轻,但征收面广,可以积少成多,取微用宏,利于社会建设积累资金;通过对各种应税凭证贴花和检查,可以及时掌握经济活动的情况和问题,利于加强对其他税种的征管,并配合推行各种经济法规,逐步提高各项经济合同的兑现率;印花税由纳税人自行贴花完税,并实行轻税重罚的措施,利用提高纳税人自觉纳税的法制观念。

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印花税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所指单位是国内各类企业、事业、机关、团体、部队以及中外合资企业、合作企业、外资企业、外国公司和其他经济组织及其在华机构等。

二、印花税的日常管理与筹划分析

由于应税凭证反映的经济业务不同,一般企业的应税凭证属于分散管理,即便是统一管理,管理职能也不在财务部。作为应税凭证的计税依据是该凭证所记载的金额,应税凭证管理的现状直接造成单位的办税人员不能全面掌握单位所签订的全部合同,因而不能准确计算印花税。单位纳税义务人除了需要加强应税凭证的统一管理以外,办税人员还应当结合印税税税目的特质,做到以下几点。

(一)分清征免界限

经济生活中的各种商事凭证、权利证照、资金账簿种类繁多,究竟对哪些凭证征税,《印花税暂行条例》中已明确作了列举,没有列举的不征税;同时,纳税人应当熟悉《印花税实施细则》当中有关免税的条款,并及时掌握税务机关的免税规定。

目前,《印花税暂行条例》与1999年10月1日起实施的《合同法》所列举的合同之间存在差异,《合同法》共列举了15类合同,较《经济合同法》新增6种合同,变更5种合同名称。纳税人在计算完税时,要注意是否有属于征税范围的凭证而没有贴花或不属于征税范围的凭证而误贴印花的情况。

免税范围的凭证误贴印花是不得申请退税或者抵用的。比如:已缴纳印花税的凭证的副本或抄本,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政府、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立的书据,非金融部门与借款人签订的借款合同等均属于免税的凭证,该类凭证不需要贴花完税。

错、漏的金额,税务机关会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20倍以下的罚款。要注意应税凭证与《印花税暂行条例》中列举的名称不符,而其性质属于列举征税范围的凭证,有无漏贴印花。财产保险合同当中列举的“机动车辆保险”,金额小的也就一、两千元,金额大的一般也不会超过万元,所需纳税金额也就1-10元,金额不大,却十有八九被遗漏;工商营业执照变更换新的,纳税义务人需要在正本粘贴5元定额印花税票划销完税。

(二)核对适用税率、核实计税依据

由于印花税有十三个税目,而各税适用的税率高低不同,加上有的应税凭证性质相似,很容易发生错用税率的情况。

现行的税率分为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两种形式。比例税为分为4个档次,分别是0.5%00、3%00、5%00、1‰;定额税率的税额统一为5元。

纳税人应当掌握各税目所适用的税率:适用0.5%00税率的只有“借款合同”税目;适用3%00税率的为最常见的“购销合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技术合同”三个税目;适用5%00税率的五个税目分别是“加工承揽合同”、“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合同”、“货物运输合同”、“产权转移书据”、“营业账簿”税目中记载资金的账簿;适用1‰税率的有“财产租赁合同”、“仓储保管合同”、“财产保险合同”以及新近调整的“股票交易印花税”;“权利、许可证照”、“营业账簿”税目中的其他账簿适用定额税率,一律按每件5元贴印花。

各类应税凭证的计税依据是不同的,如购销合同按购销金额贴花;财产保险合同按交纳的保费金额贴花。计税依据的正确与否,直接影响到税款计算的是否正确。

一份由受托方包工包料的加工、定做合同,合同中分别记载加工费金额与原材料金额的,应当分别按“加工承揽合同”的5%00税率及“购销合同”的3%00税率分别计税贴花,但合同中未划分加工费及原材料金额的,则全部按 “加工承揽合同”的5%00税率计税贴花;由委托方提供主要原材料的,受托方只提供辅助材料的加工合同,无论加工费和辅助材料金额是否分别记载,均以加工费与辅助材料的合计数,依照“加工承揽合同”的5%00税率计税贴花,对委托方提供的主要原材料不计税贴花。

例1:两企业签订一份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总金额为1200万元,其中原材料金额1000万元,加工费200万元。双方就该合同应缴纳的印花税为1000×3%00+200×5%00=0.4(万元);

例2:两企业签订一份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总金额为1200万元,合同当中未对原材料、加工费金额分别记载。双方就该合同应缴纳的印花税为1200×5%00=0.6(万元);

例3:两企业签订一份由委托方提供原材料,总金额为1200万元,合同约定委托方提供原材料价值1000万元,受托方按委托方的要求对原材料进行加工,加工费200万元。双方就该合同应缴纳的印花税为200×5%00=0.1(万元)。

(三)完成纳税的重要环节

印花税票粘贴在应纳税凭证上,或是通过银行完税的,并不代表印花税纳税完成。自行贴花的纳税人,应当由纳税人在每枚税票的骑缝处盖戳记或画线注销或者画销。未注销或者未划销的,由税务机关追缴税款及滞纳金,并处该税款的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采用汇贴或汇缴方法的纳税人,使用缴款书的,应将完税后的其中一联粘贴在凭证上或者由税务机关在凭证上加注完税标记代替贴花;汇总交纳印花税的凭证,应加注税务机关指定的汇缴戳记,编号并装订成册,将已贴印花或者缴款书的一联粘附册后,盖章注销妥善保存备查。这一流程做不好,税务机关会责令限期改正,可对纳税人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合理运用纳税筹划

印花税只占企业缴纳税金的很小一部分,企业财务人员一般很少会对印花税进行纳税筹划,如果筹划不当,在一定程度上也会增加企业的经营风险。作为印花税纳税义务人的企业,在生产经营的过程中,总是频繁地订立各类合同,涉及到固定资产等大型设备的采购合同,金额之巨也会令人瞠目,纳税义务人可以综合考虑全面因素,合理运用筹划方式,以求达到安全节税的效果。

引用技术转让合同中按受让方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收取或者实现利润分成所得的转让收入、财产租赁合同只规定了月(天)租金标准而无租赁期限的特殊计税依据在签订时先按定额5元贴花,以后结算时再按实际金额计税,补贴印花的相关规定,筹划出“金额暂不确定法”,使用该方法时需要注意规避风险。比如说一份有固定期限的财产租赁合同,如果只确定金额,不确定租赁期限,从表面看,在签订时无法确定计税金额,故在签订时先按定额5元贴花,以后结算时再按实际金额计税,补贴印花。从资金的时间价值来看,利用此方法确能为企业省下不少资金时间价值;但是,无固定期限的租赁合同不是长期合同,承租方一旦单方终止合同,出租方很难以合同维护自身的利益,从而导致企业因小失大。

“保守金额筹划法”,是指合同签订后有可能不能兑现或不能按期兑现的合同节税的一种节税方法。运用此方法的纳税义务人应当充分考虑履约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各种影响因素,确定合理且保守的金额,在合同签订时贴花完税,一旦合同不能兑现,也不会有超预计的损失;而合同完成后,实际履约金额大于合同金额的,只要纳税义务人未修改合同金额,一般不再办理完税手续。

诸如“金额压缩筹划法”、“减少参与人数筹划法”、“企业相互拆借资金筹划法”、“工程转包筹划法”等方法,均需要纳税人结合经营实际,多方面考虑,不能因为筹划少交不多的印花税而给生产经营埋下纠纷的隐患。

印花税税率范文5

【关键词】证券交易;印花税税率;印花税税率下调

央行的《2007年第一季度货币政策执行报告》披露,由于证券交易活跃带来了证券交易印花税的迅速增长,今年1季度,证券交易印花税高达212亿元。在我国证券市场的快速发展中,证券交易税制也在不断的完善与调整,时至今日,证券交易印花税已成为我国重要的税收来源。但是,证券印花税制对我国证券市场的调控功能并不明显,制度建设也明显滞后。

一、证券交易印花税税率下调产生的影响

目前,我国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为13%。,这一税率是从2005年1月24日起执行的。我国曾6次调整证券交易印花税率,最早一次是在1991年01月10日,由6%。下调至3%。。证券交易印花税税率下调的主要结果是降低了过高的交易成本。中国的证券交易印花税税率位居世界第二位,如此之高的税率尽管有抑制过度投机的作用,但是也同时降低了证券市场的流动性。在当前中国证券市场创造财富能力较低的情况下,征收过高的税显然不十分合理。证券交易成本主要由手续费和印花税组成。印花税的减少,必然会降低交易成本,增大证券交易量,有利于促进整个证券市场的活跃;另外,有利于我国证券市场逐步与Wll)要求接轨,改变税收标准偏高的现象。所以,此项政策的出台是实实在在的利好。短期内政府财政收人会有所下降。证券交易印花税税率的下调,近期内会使该税收人进一步减少,然而未必会减少国家最终获得的税收。如果市场投资者在“下调印花税将促使价格上涨”这一问题上取得共识的话,就会出现增加买人的现象,这使下调费用的措施出现效果放大的乘数效应,从而对市场构成较大利好。市场活跃了,反过来又有利于增加政府财政收人。

二、现行证券交易印花税的缺陷

(一)征收印花税依据不足

虽然目前的汇贴纳税不须粘贴印花,由税务机关在凭证上加注完税标记代替贴花,但应税凭证是真实存在的。随着技术的发展和机技术在证券交易过程中的普遍运用,证券交易早已实现了无纸化操作,所谓的股权转让书据只是电脑中的一笔记录,证券交易时既无实物凭证,也无印花税票,征收印花税已经失去了本来的含义,证券交易印花税实际上成了一种交易行为税,与印花税的本来含义不符,依据不充分,上不够严谨。

(二)纳税义务人范围设置不合理

我国的证券交易印花税的问题不仅仅在税率上,在纳税义务人的规定上也存在缺陷。从世界范围来看,多数国家只对交易的一方征税,一般为卖方,以通过控制交易成本来抑制短期频繁的炒作行为,同时也利于吸引更多资金人市,扩大证券市场规模。而我国的证券交易印花税的纳税人是立据双方当事人,达不到只对卖方征收的效果。我国证券交易印花税的调整仅仅局限于税率,而不调整其它税法要素。因此,随着一个因素调节空间的逐渐缩小,影响力的逐渐下降,政策效果自然逐渐减弱。(三)印花税的征收范围狭窄,仅局限于股票市场的交易

尽管股票市场是目前我国证券市场中最为活跃的,但证券市场的内涵要远远大于股票市场。所以,范围狭窄的印花税不利于对所有证券交易征税,而税基广大的交易税有助于保证各种类型的证券市场共同发展。三、证券印花税制改革的建议从西方国家的经验来看,证券交易印花税呈下降趋势,最终大部分发达国家都逐步取消了印花税。一方面,西方国家证券税制经历了由交易印花税为主向所得税为主的转变,逐渐建立了以所得税为主的税收体系,从而通过证券投资所得而不是印花税来调控证券市场。另一方面,随着场内市场和场外市场、国内市场和国外市场竞争的日趋激烈,各国为了降低交易成本,刺激市场交易,提高证券市场的国际竞争力,逐步下降印花税率,直至取消。

我国证券印花税制的改革,应基于以下原则:

一、宽税基。20世纪90年代以来,世界进人了新一轮税制改革,其核心内容是贯彻宽税基、低税率的思想。我国现行的证券交易印花税只是对二级市场上的股票交易征税,对国债、金融债券、企业债券、投资基金等交易免税,对国家股、法人股交易免税。至于二级市场以外的股票交易和转让更是处于真空地带。征税范围狭窄不仅造成了税款严重流失,而且加剧了不公平竞争。因此,依据税收中性的原则,应该尽快填补证券交易印花税的真空地带。可以把目前的征税范围扩大到企业债券(包括可转换企业债券)交易,而对国债交易和基金交易可以继续实施免税,另外对国家股、法人股交易也可以考虑征税。

二、低税率。印花税率应该是一个逐步降低的过程。但是,从模式选择上看,可能会采用以下几种方式:

(一)单边征收。即只对买方或只对卖方征收。目前世界上其他国家有不少实行交易税单边征收的,其中既有对买方单边征收,也有对卖方单边征收。该类国家有英国、爱尔兰、韩国。采用单边征收的方式,既降低了印花税水平,也使得买方成本和卖方成本不一致,进而可以体现出不同的税收扶持政策。我国现行的证券交易印花税同时对交易双方征收,难以达到有效利用税收杠杆抑制过度投机的目的。通过只对卖方征收证券交易税有利于保持合理的市场换手率,促进市场健康发展。

(二)降低税率。首先,目前我国股票交易买卖时都征收1输的印花税,加上每次买卖约0.53%的固定佣金,投资者买卖一次股票的双向交易成本明显高于发达国家和许多发展中国家证券市场的水平。过高的证券流转税,既有悖于国际发展趋势,也不利于提高我国证券市场的国际竞争力。其次,传统的观点认为,提高证券流转税有利于降低市场波动性。

(三)按交易方式征税。即对不同的交易方式,适用不同的税率。我国在证券交易环节所征收的印花税不管证券品种差异、交易金额大小和持有期限长短,均按单一税率对交易双方征收,这不利于经济管理当局对证券市场的调控。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实行差别比例税率,也就是说,通过对股票、债券和基金不同证券品种以及场内、场外交易实行不同税率。如日本对股票和新股认购权的证券交易税税率为0.05知,国债、公司债和其他公债的证券交易税税率为.0033骗,而对可转换公司债和附有新股认购权的公司债则只征收.0206骗的证券交易税。借鉴国际经验,我们开征证券交易税时应考虑不同投资主体、不同证券品种和不同持有期限实行不同的比例税率,以抑制市场投机和平衡市场发展。

参考文献:

[1]龙晓清.小小印花税筹划不可少[N].中国税务报,2005,(2005/07/04)

[2]如何缴纳印花税[N].北方经济时报,2005,(2005/07/08)

[3]王永芬.这份合同印花税该如何缴[N].江苏经济报,2005,(2005/06/11)

[4]董宏.没有发生业务也应缴印花税[N].江苏经济报,2005,(2005/06/04)

[5]老董.企业注册开业时印花税缴了吗?[N].今日商报,2005,(2005/05/10)

[6]张亮.降低印花税能掀多大浪[N].证券日报,2004,(2004/11/08)

[7]张立栋.印花税降了又怎样[N].中华工商时报,2004,(2004/11/09)

[8]王国振朱占超赵锋.郑州经开:印花税集腋成裘[N].河南日报,2006,(2006/04/24)

印花税税率范文6

我国股票交易印花税最初是由证券交易所所在地的地方政府开征的,证券交易印花税的课征始于1990年,因其承担了对调控证券交易的多项功能,所以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经历了多次调整。随着90年代初沪市和深市证券交易所的建立,使证券市场日益活跃起来。证券市场上的经济活动必然产生经济利益,而经济利益必然包含有一定量的税收。其时我国税收立法滞后,没有任何一个现存的税收能够覆盖这项税源,鉴于印花税于1998年恢复征收,90年代初成为一个日益成熟的税种,国家税务总局授权上海、深圳二市对股权转让书据征收印花税。证券交易印花税最先于1990年7月1日在深圳证券市场课征,当时深圳市政府参照香港证券市场,颁布了《关于对股权转让和个人持有股票收益征税的规定》,此时试行的是“对卖方征收0.6%”,从而达到约束股票转让的行为,目的是为稳定初建的股票市场及适度调节资本利得;到当年的11月23日证券交易印花税即改为”对买卖双方各征0.6%”;然而不久,由于投资者对股票投资的认识不足,市场一度低迷,于是从1991年10月开始,深圳证券交易所将证券交易印花税调低至“对双方各征0.3%”,降幅达50%。上海在深圳试征证券交易印花税取得经验的基础上,于1991年10月对交易双方开征了此税,税率也为0.3%。1992年6月12日,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体改委联合下发《关于股份制试点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暂行规定》,明确规定了股份制试点企业向社会发行的股票,因购买、继承、赠与所书立的股权转让书据,均依书立时成交金额,由立据双方当事人分别按0.3%的税率缴纳印花税。1994年,我国开始进行税制改革,提出了将证券市场上的印花税改造成证券交易税独立征收的设想,并规定买卖双方各征0.3%,最高可上浮1%,同时规定在证券交易税未出台之前,仍按原办法征收印花税,鉴于当时条件不够成熟,《工商税制改革方案》做出“缓一步出台”的决定。其后,我国股票交易印花税水平几经变更。随着证券市场的日益发展,证券税制需要进一步深化和完善,证券交易税的正式实施显得越来越迫切。

二、印花税的主要职能

证券交易税的主要职能是调节市场交易,但是我国股票交易印花税的作用渐渐异化,财政收入职能似乎体现得更为明显。在早期的印花税分成比例中,国家和地方各50%,1997年1月1日起国务院决定将证券交易印花税分享比例调整为中央80%,地方20%;1998年6月对证券交易印花税再次调整分享比例,改为中央88%、地方12%;从2000年10月1日起将分享比例由中央88%、地方12%,分三年调整到中央97%、地方3%,即:2000年中央91%、地方9%,2001年中央94%、地方6%,从2002年起中央97%、地方3%。我国的印花税收入不断增加,在财政收入中的比重也越来越大。甚至在证券市场行情火爆的2000年上半年,股票交易印花税收入竟占到上海财政收入的四分之一。2000年全国印花税达到了485.9亿元,占当年税收收入的比重达到3.83%,这恰是我国证券市场前5年证券交易印花税总量的5倍。必须指出,一方面,我国股票交易印花税的这种财政收入功能的发挥是以证券市场换手率过高为基础的。目前我国股票的年换手率为300%左右,大大高于西方国家的成熟证券市场60%左右的水平。另一方面,印花税税率的下调,当然会影响到财政税收,但是印花税不会以税率下调幅度同比例下降,税率下降了,刺激了市场交易,印花税会有所增加。同时,市场交易活跃了,券商的佣金收入会增加,券商所交的税也会增加。因此,我们在分析是否应对印花税进行改革时,应该先考虑它是发挥出了市场调节职能,而并非是否发挥出了财政收入的职能。

三、现行证券交易印花税的隐忧

(一)征收印花税依据不足

虽然目前的汇贴纳税方法不须粘贴印花,由税务机关在凭证上加注完税标记代替贴花,但应税凭证是真实存在的。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电子计算机技术在证券交易过程中的普遍运用,证券交易早已实现了无纸化操作,所谓的股权转让书据只是电脑中的一笔记录,证券交易时既无实物凭证,也无印花税票,征收印花税已经失去了本来的含义,证券交易印花税实际上成了一种交易行为税,与印花税的本来含义不符,理论依据不充分,法律上不够严谨。

(二)印花税的征收对交易行为的规范作用不大,征收范围狭窄

印花税是对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领受的凭证收的一种税,它的意义在于加强凭证管理,促进经济行为规范化,了解其他税种的税源和缴纳情况,加强监督控制,同时可以积累资金,增加财政收入。由此可见,印花税的征收对交易行为的规范作用不大;证券市场的内涵远远大于股票市场,范围狭窄的印花税不利于对所有证券交易征税,而税基广大的交易税有助于保证各种类型的证券市场共同发展。

四、证券交易税制改革的方向

(一)应有助于证券市场持续发展

第一、证券交易税制的改革应有助于推动企业融资与体制改革。目前境内居民储蓄率很高,企业间接融资的比重相当大,这对企业直接融资与银行信用的发展有一定的不利影响,因此在证券交易税制设计时,可以考虑引导企业通过证券市场来实现直接融资,并引导企业推动体制改单的进行。第二、证券交易税制的改革应有助于减轻证券市场的非正常波动,尤其是抑制证券市场的过度投机行为。目前固定划一的印花税不足以实现这一功能,要充分发挥交易税制对投资行为的引导,有必要进行适度变革。第三、证券交易税制的改革应有助于推动我国证券业整体素质的提高。总体而言,我国证券业的基础较薄弱,证券市场还是一个成长型的市场,券商数量多、规模小、实力弱的格局也还没有根本打破,在证券市场对外开放日益逼近的环境下,整体实力趋弱的国内券商的成长会受到课征较高税率的损害,这无疑会对我国证券业的整体实力增强、整体素质提高雪上加霜。第四、证券交易税制的改革应有助于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当前,我国的证券交易税率远高于除了丹麦以外的其它国家,较高的税率使得投资者的交易成本也相应较高,从而减少了对证券的投资。所以证券交易税制改革方向总体上应以下调证券交易税为主。

(二)以税负公平为重要方向

实现税负公平原则,需要建立完整、系统的证券交易税制体系,既要能“拓展税基”又能实现“差别税率”。从“拓展税基”的角度出发,证券交易税种应不再实质性地限定在流通股的转让方面,对新股发行、法人股与国有股的转让、债券交易、投资基金的交易,以及其它非交易过户均可适度课征印花税或交易税,这既可实现税负公平,也可推动各种交易品种的均衡发展。目前固定划一的证券交易印花税不足以实现对证券投资收益的调节。因此,在税收稽征手段许可的情况下,可以根据交易频次、成交额度、投资收益等多个方面实现差别税率,以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并且不再出现亏损投资者与盈利投资者按同等税率承担税负的状况。关于这一点,可以通过在适当时机开征一些新的差别化的税种(如资本利得税等)来实现。

(三)保持证券交易税制的政策稳定性

处于不同发展阶段的证券市场,对税负的承载能力存在差别;同时证券市场处于不同发展阶段,所要求的证券交易税制对证券市场发展的导向也存在差异,因此,实践中不可能有一成不变的证券交易税制。那么,如何保持证券交易税制的稳定性就成为了新的课题。证券交易税制的稳定性,不是拒绝证券交易税制的变革,也不能表现为税目、税率等的固定不变,而是要体现在证券市场发展方向上的稳定性。

(四)证券交易税的改革方向是宽税基、低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