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企业税收筹划方案范例6篇

更新时间:2023-09-10 15:11:54

农业企业税收筹划方案

农业企业税收筹划方案范文1

一、分立企业以减轻增值税税负的纳税筹划

(一)以自产初级农产品为原料的生产企业可通过分立进行增值税筹划

筹划思路: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对于直接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林业、水产业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自产初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同时考虑到一般纳税人购进这些农产品时没有进项税额抵扣,《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又规定,一般纳税人向农业生产者购买的免税农产品,准予按照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但对于使用自己生产的农产品,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因此,企业如果有自产农产品,可以考虑单独设立相关的子公司负责生产销售自产农产品,从而享受免税待遇。

案例分析1:潍坊市元丰牛奶公司主要生产流程如下:饲养奶牛生产牛奶,将产出的新鲜牛奶进行加工制成奶制品,再将奶制品销售给各大商业公司。奶制品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进项税额主要由两部分组成:一是向农民个人收购的草料部分可以抵扣13%的进项税额;二是公司水费、电费和修理用配件等按规定可以抵扣进行税额。与销项税额相比,这两部分进项税额数额较小,致使公司的增值税税负较高。已知2012年度从农民生产者手中购入的草料金额为200万元,允许抵扣的进行税额为26万元,其他水电费、修理用配件等进项税额为16万元,全年经营奶制品不含税销售收入为1000万元。根据这种情况,请提出纳税筹划方案。

方案一:元丰牛奶公司不进行分立。

则应纳增值税=1000×17%-(26+16)=128(万元)。

方案二:将饲养场单独分立出来由独立的子公司来经营,元丰公司仅负责奶制品加工厂。

假定饲养场销售给奶制品厂的鲜奶售价为800万元,其他条件不变。

则元丰牛奶公司应纳增值税=1000×17%-800×13%-16=50(万元)。

由于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因而饲养场销售鲜奶并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由此可见,经过筹划,方案二比方案一减轻增值税税负78万元(128-50)。因此,应当选择方案二。

(二)通过分立企业对增值税纳税人身份进行筹划

筹划思路:对于不同类型、不同行业的企业而言,选择一般纳税人身份和小规模纳税人身份所承担的增值税税负是不同的。由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货物所包含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一般认为,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较高。但有时候情况恰恰相反,对于一些产品增值率高,进项税额少的一般纳税人来说,它所承担的增值税税负有时会远远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此时,则可以考虑通过分立企业将一般纳税人转变为小规模纳税人来减轻税收负担。

案例分析2:青岛市华美商品批发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销售额为140万元,适用于17%的税率。该公司每年所能获得的进项税额比较少,仅为销项税额的50%。根据这种情况,请提出纳税筹划方案。

方案一:华美商品批发公司不进行分立。

则应纳增值税=140×17%-140×17%×50%=11.9(万元)。

方案二:华美商品批发公司新设分立为两个企业,年销售额分别为70万元。

公司分立之后,每个企业的年销售额都在80万元以下,符合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可以按照3%的征收率征税。

则两个企业共需缴纳增值税=70×3%×2=4.2(万元)。

由此可见,经过筹划,方案二比方案一减轻增值税税负7.7万元(11.9-4.2)。因此,应当选择方案二。

二、分立企业以减轻营业税税负的纳税筹划

筹划思路: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的规定,餐饮业和娱乐业所适用的营业税税率是不同的,餐饮业适用5%的税率,娱乐业适用5%~20%的税率。有些企业同时提供餐饮业和娱乐业的服务,如果这两种经营项目不能够进行独立核算的话,则可以考虑分别由不同的子公司予以经营,以避免从高适用税率。

案例分析3:济南市蓝海大酒店是一家融餐饮和娱乐于一体的企业,该企业经营夜总会、歌厅、舞厅等娱乐项目,同时经营餐饮。由于其内部核算体系不完善,在2012年度,该企业的娱乐业收入和餐饮收入无法准确划分,该公司的总营业额为2000万元,根据企业的估计,其中需要缴纳20%营业税的娱乐项目的营业额应当占到80%。根据这种情况,请提出纳税筹划方案。

方案一:蓝海大酒店不进行分立。

该企业由于没有准确核算娱乐业收入与餐饮业收入,因此,应当一并按照20%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则应纳营业税=2000×20%=400(万元)。

方案二:蓝海大酒店将餐饮业分立出来,成立全资子公司,其他条件不变。

则餐饮业应纳营业税=2000×(1-80%)×5%=20(万元),

娱乐业应纳营业税=2000×80%×20%=320(万元),

合计纳税=320+20=340(万元)。

由此可见,经过筹划,方案二比方案一减轻营业税税负60万元(400-340)。因此,应当选择方案二。

三、分立企业以减轻消费税税负的纳税筹划

筹划思路:根据《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四条的规定,消费税除金银首饰外一般在生产销售环节征收,在零售环节不再征收。因此,相关企业可以考虑将其中某个部门分立出去,成立一家独立核算的批发企业,然后以较低的价格将应税消费品销售给该批发企业,从而减少应纳税销售额。而独立核算的批发企业,只缴纳增值税,不缴纳消费税。

案例分析4:烟台市百丽化妆品有限公司为一家化妆品生产企业,适用于30%的消费税税率,每年生产化妆品20万套,每套成本为180元,批发价为210元,零售价为250元。该公司采取直接对外销售的方式,假定其中有一半产品通过批发方式,一半通过零售方式。根据这种情况,请提出纳税筹划方案。

方案一:百丽化妆品有限公司不进行分立。

则应纳消费税=(10×210+10×250)×30%=1380(万元)。

方案二:百丽化妆品有限公司将其中一个经营部门分立出去成立一家批发公司。

该公司的化妆品先以较低的批发价200元销售给该批发公司,然后再由该批发公司销售给消费者。

则应纳消费税=(20×200)×30%=1200(万元)。

由此可见,经过筹划,方案二比方案一减轻消费税税负180万元(1380-1200)。因此,应当选择方案二。

四、分立企业以减轻个人所得税税负的纳税筹划

筹划思路:自2000年1月1日起,为了避免重复征税,个人独资企业停止征收企业所得税,对投资人比照个体工商户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所得税采用5%~35%的超额累进税率,应纳税所得额越高,适用的税率就越高,纳税人的平均税负也就越高。因此,当个人独资企业拥有多项具有相对独立性的经营业务时,可以采用分立个人独资企业的方式创办多家个人独资企业,这样就可以降低每个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从而降低所适用的税率,并减轻整体税收负担。

案例分析5:山东省日照市市民刘宁创办了一家个人独资企业,该企业经营范围主要是销售商品和加工、修理两项业务,刘宁负责销售商品业务,其妻负责加工、修理业务。在2012年度,该个人独资企业取得销售纯收入50000元(扣除成本、费用、损失和税金),取得加工、修理纯收入25000元(扣除成本、费用、损失和税金)。根据这种情况,请提出纳税筹划方案(为简化计算过程,不考虑投资者的工资和生计扣除)。

方案一:个人独资企业不进行分立。

则应纳个人所得税=75000×30%-9750=12750(元)。

方案二:将个人独资企业分立为两个企业,一个由刘宁专营销售业务,一个由其妻专营加工、修理业务。

假定2012年度经营收入不变,则两个个人独资企业共需缴纳个人所得税=50000×20%-3750+25000×10%-750=8000(元)。

由此可见,经过筹划,方案二比方案一减轻个人所得税税负4750元(12750-8000)。因此,应当选择方案二。

五、分立企业以减轻企业所得税税负的纳税筹划

筹划思路: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1)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2)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如果企业的规模超过了小型微利企业的认定标准,但企业各个机构之间可以相对独立地开展业务,则可以考虑采取分立企业的方式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从而减轻企业所得税税收负担。

案例分析6:天津新达货物运输公司共有10个运输车队,每个运输车队有员工70人,资产总额为900万元,每个车队年均盈利28万元,整个公司年盈利总计280万元。根据这种情况,请提出纳税筹划方案。

方案一:天津新达货物运输公司不进行企业分立。

则应纳企业所得税=280×25%=70(万元)。

方案二:10个运输车队分别注册为独立的子公司。

企业分立之后,每个子公司都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认定标准。

则应纳企业所得税=28×20%×10=56(万元)。

由此可见,经过筹划,方案二比方案一减轻企业所得税税负14万元(70-56)。因此,应当选择方案二。

农业企业税收筹划方案范文2

【关键词】税收优惠 政策 税收筹划 肉类食品企业

肉类食品企业一般包括畜牧养殖、初级肉类产品经销和肉制品深加工等类型,由于国家对畜牧养殖、初级肉类产品和深加工肉制品的税收优惠政策各有不同,税率差异较大,肉类食品企业可以利用产权结构的调整等方式,综合运用这些税收优惠政策,最大限度地降低税负成本,实现企业利润最大化。

一、巧用产权结构调整方式的税收筹划

1.把独立公司转为分公司。如某肉类食品企业旗下拥有两家独立子公司,均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甲公司专业进行鲜肉、冷冻肉等初级肉类产品的分割经销;乙公司则从事培根、火腿肠等肉制品深加工业务。经营了一段时间发现,甲公司积累了大量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而乙公司的增值税税负水平则大大高于其他企业。我国税法规定,肉类食品企业销售鲜肉、冷冻肉等初级肉类产品增值税税率为13%,培根、火腿肠等深加工肉类制品的增值税税率为17%;而且,向农户或农村合作社收购生猪等农产品时,可根据生猪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上注明的买价直接乘以13%的金额作为进项税额,而销项税额又以不含税卖价乘以13%确定,因此,经销初级肉类产品的企业若想要缴纳增值税,就必须要实现13%以上的毛利率。由于初级肉类产品的毛利率普遍低于13%,造成初级肉类产品无增值税可纳,大量留抵税额留存企业,形成“低征高扣”情况。肉类深加工产品企业采购肉类初级产品的进项税率只有13%,销项税率为17%,即使不增值,因为进销税率存在4%的差异,也需要缴纳增值税,存在着“高征低扣”现象。

该公司对此决定运用“产权框架下的税收筹划理论”,调整组织模式,把这两个公司转为分公司模式运作,一方面充分利用留抵税额,减轻了增值税税负成本。同时,只要两个分公司财务分别核算所得额,通过财税部门的备案,对于初级农产品免征项目可以按规定继续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并不会增加企业的所得税成本。

2.建立新公司,专业从事免税初级肉类产品。《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三款规定:“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计算公式: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假如某分割肉收购发票,发票金额是100元,按13%的扣除率,进项税额为13元。分割肉采购成本就是87元。如果销售价格定为95元,则该公司还有钱可赚。

国家为进一步减轻农副产品流通环节税负,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规定,自2012年10月1日起,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该公司经销的鲜肉、冷冻肉等初级农产品属于上述的范围。但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因此免税后,同样是某分割肉收购发票上注明100元,其采购成本就是100元,为确保盈利,其销售价格只能定到100元以上。如此规定,显然无论是企业还是消费者,都无法真正享受到这个优惠政策带来的好处。如果该公司要充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可以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规定,不享受免税政策(放弃免税),继续缴纳增值税,同时成立一家新公司专业进行免税初级肉类产品的采购与销售,就可扭转上述被动局面。

二、生产经营过程中的税收筹划

1.合理选择供应商。我国对属于《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里所列明的农产品实行13%的低税率,同时,又规定购进《注释》里的农产品,不但可以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也可以根据普通发票和收购发票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抵扣。由于农产品购进的增值税抵扣政策的特殊性,合理选择供应商的税收筹划就有了可行性。例如,该肉类企业向农业生产者采购1 000头生猪,采购价10万元,其进项税额为买价的13%计1.3万元,采购成本为8.7万元;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采购,数量和采购价不变,其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为1.15万元(10÷(1+13%)×13%),采购成本则为8.85万元。从本例可以看出,直接向农业生产者采购,可以增加1 500元的进项税抵扣额,减少采购成本1 500元,意味着增加经营利润1 500元。因此,作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该肉类企业,应该以农业生产者或小规模纳税人作为首选供应商,并与其签订长期供销合同,直接向农业生产者或小规模纳税人采购。

2.物流环节的税收筹划。无论是采购生猪等原材料还是肉类产品的销售都离不开物流这个环节。首先肉类企业应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通盘考虑采取何种物流形式,是采取自营物流还是物流业务外包;对采取物流外包的肉类企业,和什么性质的物流企业建立业务关系尤为重要,这直接影响到肉类企业的税负水平。在未实施“营改增”之前,肉类企业应与能提供合法抵扣进项税的运输发票的物流企业开展合作。2012年起,国家实施“营改增”试点,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都属于“营改增”试点范围。其中,交通运输业的增值税率为11%,物流辅助业的增值税率为6%。这给肉类食品企业物流环节的税收筹划带来了新的契机。因此肉类企业应选择一般纳税人的物流企业,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减轻企业的税负水平,降低企业的物流成本。

3.生产和销售活动中的税收筹划。例如,商品成本的结转采用何种计价方式,固定资产折旧采用何种计提政策,在商品促销时采用何种促销方式,都直接影响企业成本的高低,进而影响企业的所得税成本。一般来说,企业应使用商业折扣和销售折让的促销政策。因为税法规定,可以允许企业以商业折扣或销售折让后的收入作为计税依据征收增值税,减轻了税收成本。总之,企业在生产和销售活动中的税收筹划应结合具体经济事项,结合相关税收政策灵活运用,具体事项具体筹划后再作定夺。

三、结论

税收筹划是企业降低税负成本,提高经济效益的有效手段。企业在开展税收筹划时,必须牢记谨慎性原则,严格控制税收筹划风险。在企业战略目标的框架下,灵活运用各项税收政策,综合考虑各个税负的支出状况,进行必要的成本效益分析,全面衡量一个税收筹划方案的可行性和有效性,这样才能取得最大的经济效益。

参考文献

[1] 蔡昌.税收筹划理论、实务与案例(第二版)[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13.

农业企业税收筹划方案范文3

【关键词】 小微企业; 纳税筹划; 案例分析

中图分类号:F812.42;F27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5937(2015)06-0081-03

一、小微企业创建设立阶段的纳税筹划

(一)小微企业设立时行业选择的纳税筹划

小微企业在创建设立阶段,首先要关注的因素就是投资行业,行业选择不当会直接威胁到企业寿命。根据我国税法的规定,各地区对符合国民经济发展需要的产业可给予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这就为相关纳税人行业选择纳税筹划提供了空间。当然,国家对于产业的扶持会涉及严格的限制条件,因此,小微企业在设立时,一定要根据客观情况和企业资源综合考虑,以期和产业优惠的限制条件相符合,从而获得税后利益。

案例1:2014年初,北京的王先生欲成立一家小微企业,投资预算为450万元,经过多方考察,现有三个投资项目可供选择,基本资料如下:

方案一:投资兴办一家快递公司,主营邮件收发服务,年销售额520万元(含税),各项成本及管理费用390万元,可抵扣进项税约为10万元。

方案二:投资兴办一家小型商务酒店,年营业额465万元,原材料及人工成本315万元,各项管理费用34.5万元。

方案三:投资兴建一个有机花卉种植农场,年销售收入390万元,种子、化肥、农业设备等购进金额250万元,人工成本及管理费用30万元。

根据以上情况,请对其进行纳税筹划。

筹划分析:由于上述三个方案的投资行(产)业不同,应缴纳税额及行业性税收政策也不尽相同,导致企业税后利润存在很大的差别。

方案一:投资兴办一家快递公司

财税〔2013〕106号文规定,纳税人提供快递服务,就其交通运输部分适用11%的增值税率,就其收派服务适用6%的增值税率。

应缴纳增值税=520÷(1+6%)×6%-10=19.43(万元)

应缴纳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19.43×(7%+3%)=

1.94(万元)

企业利润总额=520÷(1+6%)-390-1.94=98.63(万元)

应缴纳企业所得税=98.63×25%=24.66(万元)

企业税后利润=98.63-24.66=73.97(万元)

方案二:投资兴办一家小型商务酒店

应缴纳营业税=465×5%=23.25(万元)

应缴纳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23.25×(7%+3%)=

2.33(万元)

企业利润总额=465-23.25-2.33-315 34.5=89.92(万元)

应缴纳企业所得税=89.92×25%=22.48(万元)

企业税后利润=89.92-22.48=67.44(万元)

方案三:投资兴建一个有机花卉种植农场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投资后经申请可获得免征增值税待遇。另外,《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企业从事花卉种植取得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应缴纳企业所得税=(390-250-30) ×25%×50%=

13.75(万元)

企业税后利润=390 250 30 13.75=96.25(万元)

通过上述三个方案的对比可见,小微企业投资于有机花卉种植可以享受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待遇,获得最大的税后利益。因此,王先生应当选择方案三作为最佳的投资项目。

筹划点评:税收政策对不同行业税后利润的影响十分明显,小微企业要想进入鼓励行业,不仅要对享受优惠的条件和限制性规定作客观分析,同时还要建立企业与政府部门之间良好的公共关系,否则,可能功亏一篑。

(二)小微企业设立时组织形式选择的纳税筹划

小微企业的组织形式通常有三种: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公司制企业。其中,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不涉及企业所得税问题,应当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公司制企业属于法人企业,将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企业的自然人股东还要对分配的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由上述规定可见,企业组织形式不同所缴纳的税种也不同。因此,小微企业在设立时要提前测算不同组织形式下税负的高低,从而选择税负较轻、税后收益较大的企业组织形式。

案例2:2014年杨利大学毕业后,准备在济南自办一家小型物流企业,预计年度收入总额为120 000元(月销售额10 000元),相关成本费用为61 000元,符合“营改增”小规模纳税人认定标准。现有两种设立方案可供选择:一是设立个人独资企业,二是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请对其进行纳税筹划。

筹划分析:小微企业在设立时,从公司制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纳税身份上,对组织形式进行选择,是避免经济性重复征税、实现税后收益的有效途径。

方案一:设立个人独资企业

财税〔2013〕52号文规定,自2013年8月1日起,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

该企业应缴纳增值税=0

应缴纳个人所得税=(120 000-61 000)×20%-

3 750=8 050(元)

方案二:设立有限责任公司

财税〔2011〕117号文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企业可以申请适用小型微利企业的优惠政策。

该公司应缴纳增值税=0

应纳税所得额=120 000-61 000=59 000(元)

应缴纳企业所得税=59 000×50%×20%=5 900(元)

税后利润=59 000-5 900=53 100(元)

假设企业实现的税后利润全部作为股利分配给投资者

杨利应缴纳个人所得税=53 100×20%=10 620(元)

税收负担合计=5 900+10 620=16 520(元)

对比可见,虽然企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可适用小型微利企业的优惠政策,但方案二仍旧比方案一增加税收负担8 470元(16 520-8 050)。因此,该企业应当选择方案一,设立为个人独资企业更有利。

筹划点评:设立个人独资企业虽可节税,但不利于企业的长远发展,因此,小微企业在进行公司组织形式的选择时,应综合考虑经营风险、经营规模、管理模式等因素,以作出合理的决策。

二、小微企业采购与销售阶段的纳税筹划

(一)小微企业采购阶段的纳税筹划

一般纳税人从小规模纳税人处采购货物时,因小规模纳税人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而无法抵扣进项税额,或者取得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只能按3%的税率进行抵扣。这样会使企业当期进项税额相对减少,而应纳税额增加。因此,在同等价格条件下,作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小微企业,要优先考虑从一般纳税人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但是,当价格有绝对优势时,小规模纳税人也是可以选择的。

案例3:青岛兴旺商贸有限公司为一家小微企业,2013年被税务机关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4年3月,该公司拟购进一批高档皮衣,每件进价30 000元(不含税),销售价为33 000元(不含税)。在选择购货渠道时,有以下三种方案:方案一,以一般纳税人为供应商;方案二,以能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为供应商;方案三,以只能开具普通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为供应商。请对其进行纳税筹划。

筹划分析: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需要取得准予抵扣进项税的法定凭证,在价格相同的情况下,选择能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供应商较有利。

方案一:以一般纳税人为供应商

应缴纳增值税=33 000×17%-30 000×17%=

510(元)

当期净现金流量=3 000元

方案二:以能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为供应商

应缴纳增值税=33 000×17%-30 000×3%=

4 710(元)

当期净现金流量=3 000元

方案三:以只能开具普通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为供应商

应缴纳增值税=33 000×17%=5 610(元)

当期净现金流量=3 000元

对比可见,该公司选择一般纳税人为供应商时,税负最低。但考虑净现金流量,无论是向一般纳税人还是向小规模纳税人采购货物,当期的净现金流量都是相等的。

筹划点评:如果小规模纳税人在价格上作出一定的让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也会考虑向小规模纳税人采购货物。实务中,小微企业作为购买方应提前做好市场分析预测,从而充分利用商品的供求关系获取利益。

(二)小微企业销售阶段的纳税筹划

销售阶段是一个产品实现利润的最后阶段,也是非常关键的一个阶段。由于小微企业在销售收入形成的时刻即产生了纳税义务,因此,在销售收入形成前,纳税人进行一定的安排,包括改变销售结算方式、转换纳税主体等,将会降低最终的税负。

案例4:潍坊乐友婴童用品有限公司为一家小型生产企业,2014年3月向泰华商场销售儿童玩具,共计应收货款70.2万元,货款结算采用销售后付款的形式。2014年6月,该公司收到货款42万元。请对其进行纳税筹划。

筹划分析:该公司可以考虑采用委托代销货物的形式销售儿童玩具,即买卖双方签订协议,乐友婴童用品有限公司按协议价70.2万元收取所代销的货款,而实际售价由泰华商场自定,实际售价与协议价款之间的差额归商场所有。

方案一:该公司货款结算采用销售后付款的形式

3月份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70.2÷(1+17%)×17%=10.2(万元)。

方案二:该公司选择委托代销货物的形式向泰华商场销售儿童玩具,结算时可按照实际收到的货款分期计算销项税额

该公司3月份不必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6月份向泰华商场索取代销清单后再计算销项税额。

6月份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42÷(1+17%)×17%=6.1(万元),剩余28.2万元货款由于尚未收到代销清单,可暂缓申报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

对比可见,该公司按委托代销结算方式进行税务处理达到了延缓纳税的目的,因此,乐友婴童用品有限公司应当选择方案二。

筹划点评:如果小微企业的产品销售对象是商业企业,且货款结算采用销售后付款的形式,则可以考虑采用委托代销结算方式延迟缴纳增值税,从而获得较大的税后利益。

三、小微企业利润分配阶段的纳税筹划

企业利润的增加必然带来所得税费用的增加,而利润总额扣除所得税费用就是净利润,是可供企业分配的经营成果。对于小微企业而言,企业利润分配策略不同,投资人获得收益的性质不同,实际所得税税负有较大差异。因此,加强小微企业利润分配阶段的纳税筹划,对于降低企业的总体税负乃至投资者的税负意义重大。

案例5:济南青源食品有限公司为一家小微企业,由李悦和林锋共同出资成立,各占50%的股份。2013年末,该公司实现净利润51.2万元,以前年度亏损11.2万元。现有两个利润分配方案可供选择:方案一,提取10%的法定盈余公积金,5%的法定公益金;方案二,提取10%的法定盈余公积金,10%的法定公益金以及30万元的任意盈余公积金。

筹划分析:由于该公司2013年未对股东进行利润分配,所以李悦和林锋两位投资人当年没有股息、红利所得,但青源食品有限公司的剩余利润挂账一年后,将对两位投资人按其出资比例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方案一:青源食品有限公司提取10%的法定盈余公积金,5%的法定公益金

该公司剩余利润=(51.2-11.2)×(1-10%-5%)=34(万元)

剩余利润挂账一年后,李悦、林锋分别应缴纳个人所得税=34×50%×20%=3.4(万元)。

方案二:青源食品有限公司提取10%的法定盈余公积金,10%的法定公益金以及30万元的任意盈余公积金

该公司剩余利润=(51.2-11.2)×(1-10%-10%)-30=2(万元)

剩余利润挂账一年后,李悦、林锋分别应缴纳个人所得税=2×50%×20%=0.2(万元)

对比可见,方案二比方案一为每个投资者减少个人所得税3.2万元(3.4-0.2)。因此,该公司应当选择方案二。

筹划点评:小微企业的股东即使保留公司利润不分配,也不能免除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的期限最长也只有一年。因此,小微企业可依据《公司法》的规定,利用提取公积金的比例进行纳税筹划,以达到减轻投资人税负的目的。

由以上五个案例的纳税分析可见,小微企业在创建设立阶段、采购与销售阶段、利润分配阶段可通过事先筹划和安排,尽可能地取得“节税”利益。但是,需要提醒纳税人注意的是,小微企业由于组织架构、财会队伍素质等特点,决定了其在具体操作技术、方法与步骤等方面应有自身的特色。为此,在不同阶段下,小微企业要结合实际情况用好用足国家给予的税收优惠政策,以选择涉税风险最低的纳税筹划方案。

【主要参考文献】

[1]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S].2013.

农业企业税收筹划方案范文4

1.合法性。合法性是进行税收筹划的前提,也是税收筹划最本质的特点,是区别于偷税行为的基本特征。主要体现在其行为是在尊重法律,不违反税收法规的前提下进行的,是纳税人利用对税法专业知识的精熟掌握和实践技术,选择最优的税负方案,从而降低税收负担。

2.筹划性。税收筹划是一种前期策划行为,纳税人在进行筹资、投资等经营活动之前把税款缴纳作为影响财务成果的一个重要因素来考虑,对经济行为做出事先安排。

3.选择性。税收筹划是通过对企业的业务、产品、项目等选择或重新架构,来获得税收的好处,即充分利用税收法律给予企业选择的权力,来选择和重组业务和交易,使企业获得纳税上的利益。

4.时间性。税收筹划是随着纳税环境和税收政策不断变化而变化的,而纳税环境和税收政策也是要随着时间的推移,不断变化的。因此,企业必须不断地做出与环境和税收政策相适应的税收筹划方案,以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的目标。

5.目的性。税收筹划的目的是为了减少纳税,取得节税收益。但税收筹划取得的利益应着眼于纳税人资本总收益的长期稳定的增长,而不是着眼于个别税种税负的高低。

以上可以看出,税收筹划是一种前期策划行为。现实经济生活中,政府通过税种的设置、课税对象的选择、税目和税率的确定、以及课税环节的规定来体现其宏观经济政策,同时通过税收优惠政策,引导投资者或消费者采取符合政策导向的行为,税收的政策导向使纳税人在不同行业、不同纳税期间和不同地区之间存在税负差别。由于企业投资、经营、核算活动是多方面的,纳税人和纳税对象性质的不同,其涉及的税收待遇也不同,这为纳税人对其经营、投资和理财活动等纳税事项进行前期策划提供了现实基础。税收筹划促使企业根据实际生产经营活动情况权衡选择,将税负控制在合理水平。从这个意义上讲,税收筹划是以经济预测为基础,对企业决策项目的不同涉税方案进行分析和决策,为企业的决策项目提供决策依据的经济行为。本文以新办企业入手,论述新办企业的税收筹划问题。

新办企业会涉及一系列的决策问题,由于我国税制的复杂性和税收优惠的存在,任何一个决策都可能带来完全不同的效果,如果企业在设立之初就能很好的运用这些政策,未雨绸缪,将会为企业节省一大笔税金,为企业的发展积累资金,使企业发展更有后劲。本文将从企业的组织形式、投资行业、筹资方式三个方面具体分析如何运用这些政策,降低企业的税收负担。

一、组织形式的选择

(一)内资企业与外资企业的选择

近几年的税制改革,已经在企业所得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税上对内、外资企业实行了同等国民待遇,取消了对外资企业的种种优惠,但是相对内资企业而言,外资企业仍然不需要缴纳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举办外资企业的税收利益要大一些,所以投资者在兴办企业时,要考虑吸收外资,这样可以享受到相应的税收利益。

在开办内资企业时,还需要在公司制企业和合伙企业之间进行选择。公司制企业与合伙企业之间纳税区别在于,公司制企业的营业利润在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税后利润以股息红利分配给股东时,还要再缴纳一次个人所得税,即公司要“双重纳税”;而合伙企业不交企业所得税,只依据所分得收益缴纳个人所得税。但需要注意的是,合伙企业需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公司制企业仅以出资额为限,对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再则,合伙企业向外筹资能力要比公司制企业逊色好多。因此在设立企业过程中,投资者应考虑到如何根据国家现有的政策进行纳税筹划。对于那些规模庞大、管理水平要求高的大企业,一般宜采取公司形式;对于规模不大的企业则应采用合伙企业形式。

(二)子公司与分公司的选择

由于各国、各地区的税负水平不同,一些国家和地区的整体税负可能偏低,因此,纳税人愿意在这些低税国家或地区建立子公司或分公司,从而获得税收收益。鉴于子公司与分公司在税负水平上的区别,这就要求企业在外地投资时,必须在建立子公司和分公司之间进行权衡。

子公司是独立的经济核算组织,它要独立承担一切与之相关的税收义务,可以作为独立法人享受其所在地的税收优惠。设立子公司的好处有三点:一是母公司只负有限的债务责任;二是内部公司之间的利润可以转移,如:子公司可以向母公司支付诸如特许权使用费、利息等费用,以达到转移利润的目的;三是子公司利润汇回母公司灵活。

分公司是总公司的一部分,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要与总公司汇总缴纳所得税。设立分公司的好处有三点:一是分公司便于经营,财务会计制度要求比较简单;二是在经营初期,分公司出现亏损可以由总公司抵消,减轻总公司税收负担;三是分公司与总公司之间转移资本,不会涉及所得权变动,不必负担税收。

综上所述,筹划设立子公司还是母公司要考虑分支机构的预计盈亏状况。如果分支机构在开始运营时会发生亏损,而且在短期内无法扭转这一局面,此时应建立分公司,这样可使分公司的亏损在总公司合并计算交税时得到弥补,这不仅减轻分公司创办初期的压力而且可以使总公司减轻负担;如果运营一段时间后会扭亏为盈,则可以将分公司转为子公司,这样可以享受关于开办新企业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二、投资行业的选择

税收作为政府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深刻地影响着企业的决策选择,政府也正是通过一系列的税收优惠政策引导企业的行为,使企业行为符合国家的宏观经济运行的方向。面对政府给予不同行业以不同的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在设立之初,要充分利用好这些优惠政策,进行税收筹划,在取得税收利益的同时,也可以实现国家调控经济的目的。

1.利用国家对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政策。税法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2年。

2.利用国家对农林牧渔业的优惠政策。税法规定: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的收入可以免征或减征企业所得税。

3.利用国家对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优惠政策。税法规定: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4.利用国家对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优惠政策。税法规定: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5.利用国家对综合利用资源的优惠政策。税法规定: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因此,通过税收筹划,设立这类企业既可节约企业税金支出,又可减少污染、净化环境。

6.利用国家对特殊性行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有些服务性行业是人民生活所必需的,政府必须质扶植其发展,以体现税收杠杆调节经济的功能。因此,国家规定对这些行业免征营业税。税法规定: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服务、殡葬服务,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劳务免征营业税。投资这些行业可以达到节税的目的。

7.利用国家对农牧服务行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税法规定: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免征营业税。

三、筹资方式的选择

筹资是企业进行一系列生产经营活动的先决条件。企业资金来源渠道主要有自有资金、银行贷款、企业间拆借资金、社会筹资等方式,无论是哪种筹资方式,都存在着一定的筹资成本。筹资决策的目标不仅要求筹集到足够数额的资金,而且要使资金成本达到最低。由于我国税法对不同筹资方式的筹资成本的列支方式不同,这便为企业筹资决策中的税收筹划提供了可能。

1.自有资金。即通过自己经营活动的不断扩大,增加赢利,扩大和增加投资,这种方式需要很长时间才能完成,而且企业可以长期使用,无须偿还,无须支付利息。企业在生产经营中所获得的利润首先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其税后利息分配股息红利时,还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所以从税收负担的角度而言,这种筹资方式不尽如人意,资金的占用和使用融为一体,投资所带来的利润难以分割或抵消,因而企业只能承受这笔利润所带来的全部税收负担。在这四种筹资方式中,它所承受的税收负担最重。

2.银行贷款。按现行税法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金融机构借款利息支出,按照实际发生数扣除。企业在筹建期发生的开办费,既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中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规定,不短于3年的时间分期摊销。企业筹资中,债务筹资成本可以减少所得税的计税依据,减少企业所得税支出,所以利用银行贷款进行税收筹划就成为企业的一种重要选择。虽然企业归还利息后,企业利润总额有所降低,但实际税负比未支付利息要小。

3.企业间拆借资金。向金融机构贷款的筹资方式,从税负上看要好于企业的自有资金筹划方式。但是大多数企业无法向银行借款,而且银行借款在金额上往往有好多限制,不能满足企业大额资金的需要,这就产生了企业与经济组织之间的资金拆借。企业间的资金拆借在利息计算、金额和资金回收期限等方面,有很大的弹性和回旋余地,这种弹性常常表现为提高利息支付,冲减利润,抵消纳税金额,但只能抵消税法规定部分。税法规定纳税人向非金融机构借款利息支出,不高于按照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显而易见,企业之间相互拆借资金效果要好于完全靠自己筹资的方式,但不如向金融机构借款方式。

4.社会筹资。向社会筹资包括两种方式:一是发行普通股票方式筹资;另一种是发行债券方式筹资。

(1)发行普通股票方式筹资。发行普通股票方式筹资,向投资都分配投资利润是在缴纳所得税后进行的,不能减少应纳税所得额,不能在税收上获得好处,筹资成本也较大,但发行股票筹得的资金大都不需要偿还,可以为企业长期占用,影响面大,所以有很多企业采用这种方式筹资。

(2)发行债券方式筹资。按照现行税法规定,发行债券筹资所支付的利息,通常可以在税前列支。当企业发行债券后,每年债券利息费用都可以在税前扣除,降低了应纳税所得额,而且这种筹资方式较容易筹到大额资金,满足企业发展需要,但这种筹资方式筹资成本往往较高。

农业企业税收筹划方案范文5

关键词:纳税筹划 企业经济效益 税收政策

    俗话说:“逃税者愚,偷税者蠢,避税者智,筹划者高。”随着国家税收政策的不断调控,纳税筹划工作对企业经济效益的影响是越来越大。财务部门在如何增收节支,开源节流,加强内部管理,提升整体素质方面,不断探索、开拓电力市场可持续发展的新路子。本文就一些实例来分析纳税筹划的重要性。

    一、把握税收政策脉搏、进行合理筹划是财务管理的重要内容

    纳税筹划是指在国家税收法规、政策允许的范围内,通过对经营、投资、理财活动进行的前期筹划,尽可能地减轻税收负担,以获取税收收益,实现企业效益最大化。所以,如何把握税收政策的脉搏,重复利用好税收政策法规资源,通过合理避税来最大限度的减少税收成本,谋求合法的经济利益,成为每一位财务工作者应该关注的问题和具备的素质和技巧。

    从笔者单位处理的一项固定资产进行分析。为了盘活资金,笔者单位的一栋老办公大楼准备处理,如何进行处理,是销售还是长期出租?如果销售,已有买方同意出价300万元购买。但经过多次讨论,仍未达成一致意见。笔者就针对出售与长期出租展开了一番筹划:若长期租赁,租金是300万,到期此项资产无偿归租入者,但涉及的税金有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营业税、城建与附加、印花税等,合计税负为17.5%,需要负担的税费是53.1万元。如果直接出售300万,该楼原值是500万,累计折旧260万。所涉及的税负有营业税、城建附加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合计应负担的税费是29.35万元。从以上计算可得出,不论从资金的使用上,还是从税收的负担上,出售方案会给企业创造更大的利润。通过以上对比分析,笔者单位在此项交易中合理节税23.75万元。

    二、纳税筹划是降低企业税务风险的有效途径

    首先,从2006年增值税的检查说起,市国税局提出,笔者单位增值税的税负低于其他市,且从收入、成本、线损都没有查出影响增值税的原因,最后关于增值税税负低的问题,决定对供电公司实行增值税评估。征得国税局机关的同意,由笔者单位自查原因,通过查资料、实地调查、询问,了解到影响税负的主要原因是我市某县的趸售电价高于其他县,而农业用电量所占比重很大,工业发展非常缓慢,主要企业均处于停产与半停产状态;本次调价中,居民生活用电没涨,而其他几项均调增0.044元,电费收入并不大。所以,在相同电量的前提下,销售收入相对较低,购电成本较高,由此产生的税负也较低。

    其次,从处置积压存货的审批问题上分析,笔者单位有一批长期积压造成贬值的材料,账面价值50万元,经估算变卖价值20万元(不含税),如果处置,则将形成30万元的损失。该损失税前扣除是否需要税务机关审批,在这个问题上,经查阅资料,咨询税务机关,根据《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企业在经营管理活动中在销售、转让、变卖资产发生的财产损失,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以及固定资产在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发生的财产损失,应在有关财产损失实际发生当期中扣除。由此可得,该笔业务符合规定,处置变卖资产形成的损失不用审批,只需报税务机关备案后,纳税人就可以自行申报扣除,所以笔者单位排除了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以及人为的管理责任,并在税务机关备案后处置了该项资产。如果不通过调查,就会按照非正常损失处理,就应当进行进项税转出5.1万元,变卖该批存货需缴增值税3.4万元,合计就缴纳增值税8.5万元;如果不用审批的情况下,也就是一笔正常的销售业务,购买该批存货包含的进项税就不用转出,只需缴纳变卖该批存货的增值税3.4万元,从损失的最终反映看,影响利润5.1万元。

    从以上例子可以得出,进行合理避税,应该以现行的税法及相关法律为法律依据,要在熟知税法的前提下,利用税制构成要素的税负弹性进行合理避税,选择最优的纳税方案,减轻企业税收负担,使企业经济利益最大化。

    三、从税法与会计制度的差异谈纳税筹划对经济效益的影响

    不同会计政策选择下的不同会计处理方法,会形成不同的纳税方案。企业纳税筹划的目标是减轻

税收负担,争取税后利润最大化。

    首先,对于广告费、招待费的处理影响会计利润情况:税法规定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以上费用按规定比例扣除,按税法规定超过部分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这就是税法与会计制度的差异问题,有的把这些超支的费用调到应付福利费,挤占福利费,有的调到了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等自有资金里,这样做企业无疑是提前纳税,不仅违背了会计核算的真实性,而且从纳税筹划的角度看,此举并不是企业最佳选择,没有起到筹划的效果,所以作为会计人员要按照客观性的原则,真实准确的记录每一笔业务,与税法有差异的地方,也是在纳税时调表不调帐,不能影响企业报表与账簿的真实性。纳税筹划,除依法运用各种手段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外,还可以通过获取资金时间价值等途径实现纳税筹划的目的里对于限额列支的费用,企业应选择有利于企业的会计政策,以获得递延纳税。

农业企业税收筹划方案范文6

【关键词】分立;税收筹划;所得税;增值税

一、企业分立的税收考虑概述

根据法律规定,企业分立指的是将一个企业分立成两个或两个以上新企业的法律行为。分立有不同类型,可以是从原企业的母体上分离出一部分组成新企业,也可以是新建两家或两家以上新企业等等。企业发生分立行为不一定是向社会公众传递不好的信号,如果我们只是把企业分立看成原企业在发展过程中正常的变更行为,那么企业分立中可探讨的内容就变得及其丰富。我们这里重点关注企业分立过程中对税收的考虑。按税法规定,分立后的企业应该按照各自适用的税收规定进行纳税。由此,企业分立行为会使分立后的企业所承受的税负有别于原企业。因此,我们认为企业分立的过程和结果在一定程度上就为税收考虑创造了空间和条件。而所得税和流转税的考虑是我国企业分立过程中税收考虑的主要体现。

先说所得税。目前我国在现行税率统一的情况下,对于居民企业而言,一般采用2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而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因此企业所得税考虑的主要思路是原来适用较高税率的企业分解成两个或者更多新企业,使得单个新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大大减少,于是综合之后的所适用税率也就相对较低,结果是期望分立后企业的总体税负低于分立前的企业。如果分立前企业本身享受了较低税率,则基于税收考虑的分立就显得意义不大,甚至会带来税收以外的风险。再者我们以增值税为例谈流转税。《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单独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单独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根据这一思路,将特定的产品(主要是指享受税收优惠的产品)的生产分立出来,归于单独的生产企业,可以避免因模糊核算而从高适用税率,这样就有可能使企业的总体税负减少。

二、企业分立的所得税考虑

企业分立中对所得税的考虑一般可以通过税率的考虑和税收优惠条件的考虑进行。

1、所得税税率的考虑

企业所得税采用比例税率,目前我国企业适用25%的税率,而对设于西部地区的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则适用15%的税率,小型微利企业适用20%的税率。能否使分立后的企业较原企业税负变轻,是否存在所得税筹划机会则取决于各方适用税率不同的条件。如果分立各方的适用税率不同,则有必要也有空间进行纳税筹划。例如,某企业准备扩大经营规模,其适用2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那么基于税收可以尝试做如下考虑:在低税率地区(如西部地区)设立另外一个企业,并在高税率地区和低税率地区均设有营业场所。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将企业的部分业务转移到低税率地企业,并可以通过转让定价将高税率地区的利润转移到低税率地区的企业里。

2、分离特定部门以享受税收优惠

这种纳税筹划方式主要适用于有混合销售的部门。当一个企业存在大量混合销售时,虽然有些企业采用分开合同的方式或者分开记账的方式试图消除混合销售所带来的税负增加的问题,但效果都不能完全尽如人意。在这种情况下,当特定部门分离后可以获得税收优惠政策时,则可以考虑进行企业分立。有的企业属于高新技术企业,本来应当享受15%低所得税税率的优惠,但由于其设在企业集团内部,税务部门无法单独认定从而不能获得相应税法上给予的优惠。如果将其从企业集团内部独立出去,单独注册,则可以利用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例如软件行业,我国在企业所得税上对软件行业单独设定了很多优惠政策。在分立后便于确认企业性质的情况下,企业的分立有利于获得税收上的效益。而这种基于税收考虑的分立必须以国家的税收政策为依据。

三、企业分立的增值税考虑

企业分立过程中增值税的考虑因素主要包括进项税额的考虑、免税项目的考虑和混合销售行为的考虑。

(一)进项税额抵扣的考虑

我国现行增值税税制规定:纳税人直接购进的免税农产品按购进价的13%计算进项税额;纳税人外购和销售货物所支付的运输费用,根据运费结算单据所列的运费金额,按照7%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准予扣除。如果上述所涉及的产品服务均由企业内部提供,则不能直接符合增值税的抵扣条件,那么企业就要设法创造条件争取进项税额抵扣。

1、企业或集团内部存在农产品的生产部门,将其分立出去提高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具体来说,某些企业是以农产品为生产原料的企业,如果企业实行纵向一体化战略,一个企业完成从生产原料到加工出售的全部流程。而根据税法规定,企业使用自产的农产品原料的进项税额是不能抵扣的,可抵扣的进项税很小就使得企业整体增值税税负较重。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如果可以将以农产品为生产原料的部门分立出去,单独成立一家企业,那么原生产企业就可按农产品购买价格的13%计算出进项税额进行抵扣,而分立出来的企业也不必缴纳增值税。结果是,增值税总体税负得以减轻。

此外,在遵循增加可抵扣进项税这一思路时还要考虑以下两个因素:(1)新增加的可抵扣进项税额的数量,即根据农产品买价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这一数额越大,当然应纳增值税额就越小。我们从公式中就可以发现其实可抵扣进项税额的大小取决于分立出去的企业与原企业之间的交易价格,交易价格越高则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就越多,反之则越少。(2)注意转移价格的制定。企业之间的交易如果不符合公平交易原则,税务主管机关有权对交易价格进行调整。因此不能一味的为了多获取可抵进项税额而过高的抬高交易价格,这是有风险的。

2、如果企业内部有运输部门,则将其独立出去也可以提高可抵扣的进项税额。我国增值税有关法规规定,一般纳税人外购货物所支付的运输费用,以及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所支付的运输费用,根据运费结算单据所列运费金额,按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准予扣除,但随同运费支付的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不得计算扣除进项税额。而如果运输劳务是由企业内部提供的,则不满足进项税额抵扣条件。但同时我们也要了解的是,独立出去的运输部门也要根据运费缴纳相应的营业税。值得注意的是,结合目前我国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工作的逐渐铺开,在独立运输部门的过程中需要重新考虑税收因素。

(二)免税项目的考虑

在增值税税法中,某些特定产品是免税或适用较低税率的。以免税产品为例,其销售不缴纳销项税,则其进项税也就不能抵扣。因此在考虑将这些特定免税产品的生产部门分立为独立企业时,能否带来税收效益是不一定的,取决于免税产品销售收入的比例与增值税进项税额比例两者之间孰大孰小。

例如,某农业生产者(单位)主要从事养殖业,生产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又生产销售其它需要交纳增值税的产品。2010年该企业农产品的销售收入为200万元,全部产品销售收入为800万元。全年购进货物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为80万元。

方案一:企业合并经营时,应纳增值税额=600*17%-[80-200÷800*80]=42万元

方案二:另设立一家企业专门从事农产品的生产与销售,如果生产农产品发生的进项税额为10万元,则原企业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为70万元。

企业分立经营时,应纳增值税额=600*17%-70=32万元

这时分立经营较合并经营节约增值税=42-32=10万元

方案三:另设立一家企业专门从事农产品的生产与销售,如果生产农产品发生的进项税额为30万元,则原企业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为50万元。

企业分立经营时,应纳增值税额=600*17%-50=52万元

这时分立经营较合并经营多缴增值税=52-42=10万元

从上例三种方案中不难发现,当免税产品的销售收入占全部产品销售收入的比例大于免税产品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占全部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比例时,分立后不能抵扣的进项税额相对来说减小了,因此分立经营比较有利。反之,合并经营比较有利。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免税产品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占全部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比例越小,分立经营越有利。

(三)混合销售行为的考虑

对有混合销售行为的企业而言,可能其中部分业务应纳增值税,部分业务应纳营业税,而我国税法对此并不分开征税。因此对于应征增值税的企业,可以将其混合销售行为中那部分征收营业税的业务独立出来设立企业法人,使该部分业务按其实质征收营业税,以此减轻企业整体税负。

例如,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是一家集生产、销售、安装、维修为一体的空调制造公司。2010年产品销售收入为4000万元,安装维修收入为2000万元,购买生产用原材料费用3200万元,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为600万元。

增值税销项税额=(4000+2000)×17%=1020万元

增值税进项税额=600万元

应纳增值税税额=1020-600=420万元

基于税收可以做如下考虑:将安装维修队单独组建为安装公司,缴纳营业税。

增值税销项税额=4000×17%=680万元

增值税进项税额=600万元

应纳增值税税额=680-600=80万元

安装公司收入应纳营业税=2000×3%=60万元

两公司应纳税总计=80+60=140万元

节省税金=420-140=280万元

可见,增值税的纳税考虑与企业分立间有着多处联系,当然企业分立中也存在着不可避免的转换成本,这也正是需要我们全面考虑之处。

四、企业分立的注意事项

(1)亏损的弥补。企业分立前尚未弥补的经营亏损,根据分立协议规定由分立后的各企业负担的数额,按税收法规规定的亏损弥补年限,在剩余期限内,由分立后的各企业逐年延续弥补。(2)分立不等于新办。与企业合并不等于新办一样,分立也不等于新办。(3)分立会降低某一税种的税负,但同时可能增加其他税种的税负。其主要表现在:①可能会增加部分增值税。被分立企业相互之间的商品或劳务的转移在分立前不用缴纳的部分增值税,分立后由于独立核算应该缴纳部分增值税。②可能会增加部分营业税。当被分立的企业各方在生产经营业务方面具有一定的联系时,则分立后这些业务应该缴纳营业税,而分立前是不用缴纳营业税的。③可能会增加部分所得税。由于分立后,被分立企业之间的亏损与盈利再也不能汇总纳税,盈亏相抵效应的消失可能会增加部分所得税。

企业分立的税收考虑是一种整体性的考虑。企业在作出分立决策时,应通盘考虑整体税负的变动情况,而不应该只参照某一种税的筹划效果。

参考文献

[1]李维萍.资产重组的税收政策[M].北京:中国税务出版社,2007.

[2]庄粉荣.资产重组业务的税收筹划[M].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08.

[3]孙昊.企业合并分立税务筹划研究[J].财会通讯,2011(29):136-137.

[4]方莲姣.企业分立过程中的税收筹划[J].现代经济信息,2009(21).

[5]黄明.企业合并、分立和清算的纳税筹划[J].大众商务,2009(18).

[6]杨晓燕.浅谈企业合并分立纳税筹划方案设计技巧[J].经营管理者,2009(18).

[7]张敏.利用企业分立进行税收筹划[J].中国乡镇企业会计,2009(11).

[8]石蕾.新《企业所得税法》下的税务筹划――以企业分立为例[J].会计师,2009(04).

[9]李文生.企业分立、重组、清算的纳税筹划[J].现代商业,2009(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