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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的纳税筹划范文1
一、税率的筹划方略
由于营业税不同的税目适用的税率不同,而纳税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往往会涉及两个以上不同的应税项目,例如有些宾馆饭店既经营餐厅、客房,从事服务业,适用服务业的5%的税率,又经营夜总会,从事娱乐业,适用5%~20%的服务业税率。这种税率之间的差异也就给了纳税人筹划操作的空间,通过各种方略的合理运用,使自身业务统一适用较低档次的税率或是避免被从高适用税率,从而达到节省税款支出的目的。总的来说,营业税税率的筹划方略可以概括为两个方面:一是通过业务流程的适当转变适用税率较低的税目,从而达到税负的绝对减轻;二是通过合理划分经营主业和经营项目,避免因划分不清而全部适用较高税率,造成税负的加重,从而达到税负的相对减轻。
(一)通过业务流程的转变,适用低税率的筹划方略
所谓业务流程的转变是指营业税纳税人通过对其自身的业务进行一定的调整安排,使其业务属性发生变化,在税务认定上由适用较高税率的税目转变为适用较低税率的税目或是变为免税项目,从而减轻税负,达到筹划的目的。由于营业税不同税目的税率差异以及针对具体业务的特殊减免规定,使得纳税人运用这种方略实施筹划操作是完全可行的。这种筹划方略在营业税的筹划操作运用得十分广泛,只要相近的业务之间存在税率上的差异,在纳税人业务转变的成本小于转变所带来的税收收益时,理性的纳税人都会选择通过业务流程的转变实现税负的减轻。
1.娱乐业纳税人适用低税率筹划方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娱乐业执行5%~20%的幅度税率,具体适用的税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在税法规定的幅度内决定。娱乐业是指为娱乐活动提供场所和服务的业务,包括经营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音乐茶座、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场、游艺场等娱乐场所,以及娱乐场所为顾客进行娱乐活动提供服务的业务。
根据这一规定,如果纳税人经营一个茶社,其业务将被认定为营业税应税项目,按照娱乐业税目征收营业税。那么,这个纳税人的营业额将适用最低5%的娱乐业税率。假定其月营业额为10万元,适用税率10%,那么每月要缴纳的营业税为10×10%=1(万元)。对于一个月营业额只有10万元的茶社来说,仅营业税税额就占到了收入的10%,税负还是相当重的。为了节省税款支出,纳税人有没有筹划操作的空间呢?回答是有的。按照上面所说的调整业务性质,适用较低税率的营业税筹划方略,纳税人关键是要找到与自身业务相近的,适用较低税率的,且转变较易于实现的应税业务。这也是这种筹划方略操作的关键一环,只有找到了业务转变的着眼点,筹划操作才有具体实施的方向。
经过分析与比较,该茶社的经营者找到了筹划操作的着眼点,这就是通过自身经营业务性质的转变,由营业税中的娱乐业纳税义务人转变为文化体育业的纳税义务人。这是因为,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文化体育业统一适用3%的营业税税率,这比其原来适用的娱乐业的10%的税率要降低7个百分点。如果能成功地实现自身业务性质的转变,并且得到税务机关的认可,那么便可大大降低营业税的税负,具有很好的筹划效果。找到了筹划操作的着眼点,茶社的经营者就开始具体的操作:他们将茶社改为“围棋茶社”,在经营上以提供围棋爱好者交流学习的场所为自身业务范围,不但提供一般的茶社服务,而且更提供围棋、棋谱,还定期举办围棋比赛,邀请名人讲棋;在环境布置上更是以围棋为特色,请围棋名人题词等等。与此同时,经营者还通过与当地体委的沟通协商,获得了体委的资质认可,最终通过进一步与税务机关协商而得以被认定为文化体育业的营业税纳税人,从而适用3%的营业税税率,每年可以节省营业税税款8万多元,很好地减轻了自身的税负。当然,茶社经营者在实现这种业务属性转变从而适用较低税率的过程中,还要支出一定的转变成本。因此,在筹划操作过程中还要坚持成本——收益的原则,衡量筹划的收益与成本,然后决定是否实施。从茶社的转变来看,虽然为了享受低税率,茶社要支付装修、聘请名人等费用,但是相对于以后长期的税负减轻来看,这种花费还是很值得的,而且,转变为围棋茶社后,由于自身的经营特色,还可能会吸引更多的消费者,尤其是围棋爱好者光顾,从而进一步扩大营业额。
2.建筑业纳税人适用低税率筹划方略
随着我国房地产业的不断发展,建筑安装业务日趋繁荣。按照建筑工程承包公司与建设单位是否签订承包合同,我国税法将建筑工程承包业务应缴的营业税划归为两个不同的税目,适用不同的税率,即某些业务按照建筑业税目适用3%的税率,某些业务按照服务业税目适用5%的税率,这就为建筑业纳税人通过适用税率的转变进行筹划提供了操作空间。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建筑业的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或者转包给他人的,以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或者转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此外,《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56号)规定,工程承包公司承包建筑安装工程业务,无论其是否参与施工,均应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如果工程承包公司不与建设单位签订承包建筑安装工程合同,只是负责工程的组织协调业务,对工程承包公司的此项业务则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具体而言,若承包公司与发包单位签订的是工程承包合同,适用建筑业3%的税率;否则,将适用服务业5%的税率。对此,建筑业纳税人尤其是工程承包公司就要清楚掌握,在不进行施工而只是组织协调的情况下应通过签订适当的合同,改变自身业务的性质,避免适用服务业的5%的税率,而是按照建筑业的3%的税率对其所得缴纳营业税,从而实现筹划的目的。
例1 甲单位发包一建设工程。在工程承包公司乙的协助下,施工单位丙最后中标。于是,甲与丙公司签订了工程承包合同,总金额为2000万元。乙公司未与甲单位签订承包建筑安装工程合同,而只是负责工程的组织协调业务,丙支付给乙公司服务费用200万元。那么,按照上述规定,乙公司应纳营业税为:200×5%=10(万元)。
如果乙公司直接和甲公司签订承包合同,合同金额为2000万元。然后,乙公司再把该工程转包给丙公司,分包款为1800万元。这样,乙公司应缴纳营业税(2000-1800)×3%=6(万元)。通过这种税率上的筹划操作,乙公司可节省营业税4万元。虽然这样一来,乙公司因为签订了合同而要缴纳印花税(2000+1800)×0.3‰=1.14(万元),但是最终还是可以节省税款2.86万元(4-1.14)。不过这也给了我们一个启示,在进行一种税的筹划操作时,一定要综合考虑其他税种税收负担的变化,在全面分析税负的增减变化后再决定这种操作是否可行,这其实还是一种成本——收益原则的体现。
在建筑业中,除了可以对工程承包业务从税率上进行筹划操作外,对于合作建房业务也可以从适用税率上考虑筹划。
所谓合作建房就是指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另一方提供资金,双方建房。根据《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56号)的规定,合作建房有两种方式。第一种方式为“以物易物”方式,即双方以各自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相互:)。例如,甲、乙两企业合作建房,甲提供土地使用权,乙提供资金。甲、乙两企业约定,房屋建好后,双方均分。完工后,经有关部门评估,该建筑物价值2000万元,甲、乙各分得1000万元的房屋。在此过程中,甲方以转让部分土地使用权为代价,换取部分房屋的所有权,发生了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乙方则以转让部分房屋的所有权为代价,换取部分土地的使用权,发生了销售不动产的行为。因而合作建房的双方都发生了营业税的应税行为。对甲方应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中“转让土地使用权”子目征税;对乙方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税。甲乙应纳的营业税各为:1000×5%=50(万元),合计共缴纳100万元营业税。
第二种方式是甲方以土地使用权,乙方以货币资金合股,成立合营企业,合作建房。房屋建成后如果双方采取风险共担、利润共享的分配方式,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的利润分配、共同承担风险的行为,不征营业税。因而,对甲方向合营企业提供的土地使用权,视为投资入股,对其不征营业税;只对合营企业销售房屋取得的收入按销售不动产征税,对双方分得的利润不征营业税。
因此,在上例中,若甲乙双方采取第二种合作方式,即甲企业以土地使用权、乙企业以货币资金合股成立合营企业,合作建房,房屋建成后双方采取风险共担、利润共享的分配方式。按照上述规定,对甲方向合营企业提供的土地使用权,视为投资入股,对其不征营业税,而只对合营企业销售房屋取得的收入按销售不动产征税,从而在建房环节双方企业节省了100万元的税款。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看出,纳税人通过自身业务性质的转变,利用营业税中税率的差异实现税负的绝对减轻,是从税率上进行筹划操作的一种常用且可行的方略。在运用这种方略时,要以自身业务为基础,寻找相关业务税负上的差异性,通过业务流程的适当转变实现适用较低税率或是彻底免税的条件,从而达到筹划的目的。当然,在这种操作过程中,由于自身业务属性的改变需要一定的成本支出,所以,成本——收益原则也是必须始终坚持的。
(二)避免从高适用税率,实现税负相对减轻的筹划方略
纳税人从事营业税的应税项目,并不仅仅局限于主营业务上,往往会同时出现多项应税项目。造成这种情况的一个主要原因就是由于纳税人兼营与混合销售行为的存在。对于这两种不同的经营行为,税法规定了不同的税务处理方式,这也是贯彻执行营业税条例,正确处理营业税与增值税关系的一个重点。作为纳税人,必须能够准确掌握这些税收法规,准确界定兼营销售和混合销售以及相关的税务处理规定,只有这样,才能避免因操作不当而从高适用税率,维护自身的税收利益,这也相当于相对减轻了自身的税负。
兼营有两个层次的含义。一层是指营业税纳税人从事两个或两个以上税目的应税项目。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目的应税行为,应分别核算不同税目的营业额、转让额、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征收营业税。这就是说,哪个税目税率高,混合在一起的营业额就按这个高税率计税。例如,餐厅既经营饮食业又经营娱乐业,而娱乐业的税率最高可达20%,对未分别核算的营业额,就应按娱乐业适用的税率征税。可见,如果由于纳税人不了解相关规定而操作不当,必然会使营业税税负因适用高税率而加重,对纳税人来说无疑是自身经济利益的一种无谓损失。对于这种税负的增加,纳税人其实是很容易避免的,只要在核算时注意分别划分清楚,就可以保证自身利益不受损失了。
另一层含义的兼营是指纳税人兼营应税劳务与货物或非应税劳务,即营业税纳税人既从事营业税应税劳务又从事增值税的应税劳务或销售货物行为。对于这种兼营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营业税实施细则》)规定:应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不分别核算或不能分别核算的,其应税劳务与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应一并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显然,对于营业税纳税人来说,如果对其兼营的销售额一并征收增值税,由于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较少,会导致实际税负远远高于营业税税负,因此,清楚划分兼营业务对于营业税纳税人来说是规避较重税负的必然之举。至于这种兼营行为从筹划的角度出发究竟应如何选择应纳的税种,这在上一节中已作了比较详细的说明,这里就不再赘述。
所谓营业税的混合销售行为,是指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营业税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或非应税劳务。按照税法的规定,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不缴纳营业税而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缴纳营业税。例如,某百货商店销售一台热水器,价格为2000元,并上门为顾客提供安装服务,另收安装费100元。按税法规定,销售热水器属于增值税的范畴,即该项销售行为涉及增值税和营业税两个税种。但该项销售行为所销售的热水器和收取的安装费又是因同一项销售业务而发生的,因此该百货商店的这种销售行为实际上是一种混合销售行为。由于该商店是从事货物的批发、零售的企业,该店取得的100元安装费收入应并入热水器的价款一并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上一节中对混合销售行为的筹划方略已经作了详细的介绍,在这里也就不重复了。
二、营业额的筹划方略
营业税筹划的关键在于营业额。一般说来,营业税各行业的税率比较单纯,实施筹划的余地并不是很大,常采用的方略也已经在上面介绍了。然而,营业税在应税营业额的确定上却是弹性很大,因而这也给纳税人提供了更为广阔的筹划操作空间。
在介绍运用营业额筹划的具体方略前,首先有必要对营业税中所指的营业额的概念有一个清楚的了解。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价外费用是指向对方收取的手续费、基金、集资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和各种形式的价外费用。
我们知道,在税率一定的情况下,营业额的大小最终决定了营业税应纳税额的多少。因此,营业额的筹划方略简单的说就是在合法正确计算营业额的前提下,尽可能的使其最小化。这是通过营业额筹划的根本原则,是纳税人在实施具体的筹划操作时努力的方向。当然,针对不同的行业,这一原则又会具体化为各种不同的操作方略。下面一一介绍之。
(一)运输业营业额的筹划方略
运输业包括陆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和装卸搬运五类。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如果运输企业将货物或乘客直接运往目的地,用营业额乘以税率计算缴纳营业税税金。如果运输企业在将货物或乘客运往目的地的过程中,先将货物或乘客运往境外某地,然后委托境外企业将货物或乘客从该地运往目的地,在这种情况下,以全程运费减去付给境外承运企业运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然后依此计算营业税税款。这样,运输企业筹划操作就有了机会,其常用的方法为:经过协商后与外国合伙人合作,人为扩大国外承运部分的运输费用,然后通过其他形式再返还给国内运输企业,从而相应缩小运输企业的营业额,达到减少应纳营业税的目的。
例2 四川某工厂和一运输公司签订一项货物运输合同。合同规定,运输公司负责将该工厂货物运往某国b地,总运费为20万元人民币。该运输公司将货物运往某国a地后,委托该国另一运输企业将货物运往b地,同时支付运费4万元人民币。该运输企业该项业务应纳营业税为:(20-4)×3%=0.48(万元)
为了达到筹划的目的,该运输公司经过与国外运输企业协商后,私下达成协议,与该国外运输企业长期合作,但作为条件,国外运输企业要帮助其筹划。于是,该运输公司将支付给国外运输企业的运费收入增加到8万元,多出的4万元日后再由国外以其他形式返还。这样,国内运输公司缴纳的营业税为:(20-8)×3%=0.36(万元),从而可以减少税款支出0.12万元,实现了筹划的目的。
此外,根据行为发生地的判别原则,《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将货物、旅客从境外运往境内,或者将货物从境外某一地运往境外另一地,由于上述行为没有发生在中国境内,因此不用缴纳营业税。运输企业应掌握这一点,以免无故多交税。
(二)建筑安装业营业额的筹划方略
建筑安装业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和其他工程作业5项内容。从缩小营业额的角度考虑,建筑安装业的筹划方略主要是:
1.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从事建筑、修缮、装饰工程作业的营业税纳税人不论与对方如何核算,建筑、修缮、装饰工程所用材料、物资和动力应包括在营业额内计算缴纳营业税。这就等于无形中增大了纳税人的营业额。为了降低这部分营业额,纳税人可以通过一物多用,降低材料计算价款等合法的手段减少营业额,从而达到减少应纳税款的目的。
2.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安装工程作业中的设备价款如作为安装工程产值的,营业额中应包括这部分设备价款;如果不包括在安装工程产值中,则不用计算这部分设备的应纳营业税税款。因此,从筹划操作的角度看,纳税人应尽可能不要将设备价值作为安装工程产值,或者可以通过降低材料费用和设备价款的方式降低营业额,从而达到节省税款的目的。
例3 某建筑公司为某企业建造一个厂房,总承包价款为500万元,工程所需材料由该企业购买,价款为300万元,按照上述规定,则该业务应纳营业税为:(500+300)×3%=24(万元)
为了减少应纳营业税款,如果将材料由企业购买改为由建筑公司承担并合在总承包价款之中,由于建筑公司常年从事建筑安装,可以以较低的价格购进原材料,这样就使得总承包价降低。假设总承包价为600万元,则建筑公司应纳营业税600×3%=18(万元),从而减少税款支出6万元。
3.对于建筑安装企业的转包营业收入,由于转包收入已经由总承包人代扣代缴了营业税,因此,对于此项收入建筑安装企业不用再另行计算缴纳营业税。
(三)金融保险业营业额的筹划方略
金融保险业是指经营金融、保险业务的企事业。金融保险业营业额的筹划方略主要有:
1.对于银行的贷款业务来说,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其应纳营业税=贷款利息收入×税率。贷款利息是指用自有资金或吸收的存款通过发放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此项收入筹划的方略在于通过降低利息率和隐匿贷款规模,再通过其他形式取得被贷款企业补偿的方式,减少利息收入,达到筹划的目的。
例4 某银行2002年一季度取得人民币贷款利息收入为500万元,则该季度应纳营业税为500×6% =30(万元)
假定该银行将贷款的一部分转为对企业的投资从而减少利息收入100万元,则可节省营 业税100×6%=6(万元)。
2.对于银行的转贷业务来说,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转贷业务贷款利息减去借款利息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转贷业务是指将借入的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业务,不包括将吸收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存款以及自有资本金贷与他人使用的业务。此项业务筹划的关键是在保证自身利益的前提下提高借款利息收入,降低贷款利息收入,缩小利息差距,从而减少营业额,达到筹划的目的。一般的做法是降低贷款利率,由此而造成的损失再通过被贷款人以诸如投资等其他形式弥补。
3.对于银行的中间业务来说,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银行中间业务应纳营业税的计算公式为:营业税=银行各业务手续费收入×税率。中间业务是指银行通过中间服务获取手续费收入的业务。此项收入筹划的方略就是要合理降低手续费收入,然后通过其他途径求得:)补偿,从而减少税款支付。
4.对于保险企业来说,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其获得的保费收入就是保险企业计税营业额。保险业进行筹划操作也应注意营业额的控制,但也不能仅仅注意营业额,因为公司投资者、经理层的真正最终目的是获取尽可能大的经济利益。保险业的收入部分为其营业额,税收是其成本的一部分,同时保险理赔支出也是非常重要的一块支出。如果保险公司能够减少保险理赔的比例,其筹划也应该认为是成功的。因而,保险业的筹划方略可以概括为:降低保险营业额,以减少应纳营业税款,其减少的营业额用于防止保险理赔。
例5 某保险公司经营一项火灾保险业务,1999年全年营业额为500万元,客户发生火灾理赔支出300万元,则:应纳营业税=500×8%=40(万元),净收益=500-300-40=160(万元)。
如果该保险公司减少每位客户的保险费用,但相应规定每位客户应到某指定公司购买一套防火设备,并按照规定安装在家。假设该项措施出台后,该公司全年营业额变为300万元,但相应保险理赔支出由于防火设备的购买而降为100万元,则:应纳营业税=300×8%=24(万元),净收入=300-100-24=176(万元)。同时,由于购买防火设备,该保险公司又和该防火器材公司建立了良好关系,并可能因此获取部分回扣,可见该筹划方略是成功的。
此外,《营业税实施细则》的规定,根据行为发生地的判定标准,为出口货物提供保险的,由于该行为不发生在中国境内,因此对这项保费收入不征营业税。
(四)旅游业营业额的筹划方略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旅游业以全部收费减去为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的食宿费用和交通费用、门票费和其他代付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组织旅游团到境外旅游的,在境外改由其他旅游企业接团的,或者组织旅游团在境内旅游,改由其他旅游企业接团的,以全程旅游费减去付给该接团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这样,各旅游团之间通过相互配合就有了筹划的机会,特别是在收费项目和门票费用上,旅游团及导游可以通过各种形式加大自身的费用支出从而缩小营业额,最终实现应纳税款的减少。
营业税的纳税筹划范文2
关键词:“营改增” 纳税筹划 不含税购销金额比 增值率
一、税法相关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的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为《试点实施办法》)的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应税服务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不经常提供应税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成为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具体认定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财税[2013]106号的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规定,《试点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标准为500万元(含本数)。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可以根据试点情况对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标准进行调整。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有应税服务,按照《试点实施办法》和本规定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应当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的,不需要重新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二条对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税率规定如下: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邮政业服务,税率为11%;提供现代服务业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除外),税率为6%;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应税服务,税率为零。第十三条对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征收率规定如下:增值税征收率为3%。
二、“营改增”后纳税人身份选择的纳税筹划思路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抵扣进项税额,而小规模纳税人不能抵扣进项税,只能将进项税额列入成本;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时可以向对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小规模纳税人却不可以(虽可申请税务机关代开,但税率很低,仅为3%)。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因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即不必由对方负担销售价格的17%、11%或6%的增值税销项税,只需由对方负担销售价格3%的增值税,因此销售价格相对较低。尤其对一些不需专用发票或不能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货方来说,就宁愿从小规模纳税人那里进货。实际操作中可以通过比较两类纳税人净利润的大小来作出纳税人身份的选择。
假定两类纳税人不含税销售额均为S,不含税可抵扣购进项金额均为P,其他支出均为D;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T(为简化分析,此处假设“营改增”后一般纳税人的进项平均税率与销项税税率一致),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3%,城建税税率、教育费附加率和企业所得税率分别为7%、3%和25%。若企业选择作为一般纳税人缴纳增值税,则净利润为L1;若选择作为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则净利润为L2。
L1=(不含税销售额-不含税购进金额-其他支出-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1-企业所得税税率)=[S-P-D-(S-P)×T×(7%+3%)]×(1-25%)
L2=(不含税销售额-含税购进金额-其他支出-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1-企业所得税税率)=[S-P×(1+T)-D-S×3%×(7%+3%)]×(1-25%)
令L1=L2,得P/S=(T-3%)/11T。当T=17%时,P/S=7.49%。若P/S>7.49%,则L1>L2;若P/S<7.49%,则L1
由此可得出结论:当不含税购销金额比等于7.49%时,两类纳税人的净利润是完全一样的;当不含税购销金额比大于7.49%时,“营改增”后企业作为一般纳税人缴纳增值税获得的净利润更大,此时,企业应尽量创造条件申请成为一般纳税人;当不含税购销金额比小于7.49%时,企业作为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获得的净利润更大。
由于“营改增”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有17%、11%和6%三种,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征收率为3%,增值率=(S-P)/S=1-P/S,依据上述公式,“营改增”后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净利润平衡点的不含税购销金额比和增值率便有如表1所示的几种情况。
三、案例分析
例:2015年1月某投资者欲在市区设立一家咨询服务公司(具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预计2015年全年销售额(不含税)为400万元,会计核算制度不十分健全,不符合作为一般纳税人的条件,若公司在基层税务机关的帮助下,健全会计制度(建立会计账簿,能准确核算进项税额、销项税额和应纳税额,并能按规定报送有关税务资料),于是符合作为一般纳税人的条件(适用6%增值税税率),公司全年可抵扣不含税购进金额为150万元(假设该公司进项税平均税率为6%),其他支出100万元。公司适用的城建税税率、教育费附加率和企业所得税率分别为7%、3%和25%。请对其进行纳税筹划。
不含税购销金额比:P/S=150/400=30%,根据前面的结论,由于30%>4.55%,因此,该公司选择一般纳税人缴纳增值税可以获得更大的利润,此时,公司应健全会计核算制度,申请作为一般纳税人缴纳增值税。具体验证如下:
方案一:若公司选择作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此时净利润=[400-150×(1+6%)-100-400×3%×(7%+3%)]×(1-25%)=104.85(万元)。
方案二:若公司通过努力健全会计核算制度,申请作为一般纳税人,此时净利润=[400-150-100-(400-150)×6%×(7%+3%)]×(1-25%)=111.375(万元)。
可见,方案二比方案一可多获净利润6.525万元(111.375-104.85)。也就是说,只要该公司申请转化一般纳税人所增加的会计成本(增设会计账簿、聘请会计人员等产生的成本)不超过6.525万元,公司就应该创造条件申请作为一般纳税人缴纳增值税。
四、结论
“营改增”后对那些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但不经常提供应税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或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未达到500万元,但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纳税人,是选择作为小规模纳税人还是一般纳税人缴纳增值税,所获得的税后利润是不相同的。根据表1所得到的计算结果,笔者认为“营改增”后企业应尽可能创造条件,选择作为一般纳税人缴纳增值税,此时企业可以获得更大的税后利润,因为企业应税服务的增值率一般不可能超过92%。
另外,“营改增”后企业在进行增值税纳税人身份的纳税筹划时还需注意以下因素:(1)纳税人的身份转化成本;(2)企业应税服务的性质及客户的要求对企业选择纳税人身份的制约;(3)转换后导致的应税服务收入和成本的增加或减少等。J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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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的纳税筹划范文3
关键词:营改增 建筑行业 纳税筹划
对于建筑行业来说,实行营改增后,不仅可以使产品增值税的相关制度得到完善,还能够避免建筑行业重复纳税的有关问题。近期一份关于建设会计学会对66家建筑企业的研究表明,如果实施营改增,应纳增值税增加的有58家,占58%。这个数据表明,实施营改增后,虽然建筑行业所纳税的税种减少,程序也变得相对简单,但是所纳增值税的税率却被提高,所缴纳的增值税额不一定会减少,因此在营改增后建筑业应当做好纳税筹划。下面将对营改增后,建筑行业应当如何做好纳税筹划的问题进行一一的论述。
一、营改增后建筑行业的纳税筹划
在实施营改增后,建筑行业为了降低成本就应当实行纳税筹划,那么建筑行业应当如何在营改增后实行纳税筹划呢?下面将对建筑行业在营改增后的纳税筹划措施进行相关的论述。
二、使建筑企业设立所需原材料的子公司
建筑企业在营改增后要想实行纳税筹划,首先就要对建筑业所必须的原材料的购入时所缴纳的进项税额实施相关的筹划。那么应当如何对建筑材料的进项税额实施税收筹划呢?
最简单最基本的方法就是促使建筑企业设立自身所需的原材料的子公司。建筑企业主要是以提供劳务为主的,在实施营改增以前,建筑行业所要缴纳的税款大部分都是营业税,但是营业税却不能够抵扣,这样就会大大的提升建筑企业的劳务成本,不利于建筑企业的发展,但是在实施营改增后,建筑企业如果能够在提供劳务的同时,提供建筑工程所需的原材料的话,就能够大大的降低建筑企业的成本。这是因为在实施营改增后,建筑企业所需要缴纳的营业税全部变为增值税,作为一般纳税人来说,增值税是可以抵扣的,但是营业税却不能够抵扣。若是建筑企业能够提供建筑工程所需的原材料,即拥有专门用于自身开展建筑工程所需原材料的子公司的话,就能够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即可以对所缴纳的由以前的营业税改为的增值税进行抵扣,这样就可以解决建筑企业所缴纳营业税不能够抵扣,难以降低建筑企业的成本的问题。在实施营改增后,建筑企业若是能够拥有提供建筑工程所需原材料的子公司,在提供劳务的同时提供原材料的供应问题,就能够降低建筑企业的成本,减轻建筑企业的税赋。采用这种税收筹划的方法不仅能够减轻建筑企业所负担的大量税赋,还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促使建筑企业得到更好的发展。
三、建筑企业尽量的与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单位合作
如果建筑企业不能够设立所需原材料的子公司的话,要想减轻税负,实施纳税筹划,还能够通过与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单位进行合作,这样与设立建筑工程实施时所需要的原材料的子公司的效果是一样的。建筑企业若是与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原材料的供应单位,或者是专业的劳务公司进行劳务的分包或是分工合作,就能够尽可能的对进项税额进行抵扣,从而减少应当缴纳的税款。因为建筑企业在与这种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单位合作时,若是原材料的供应单位,在实施营改增后,购入原材料所应当缴纳的增值税与提供劳务所应当缴纳的增值税就能后进行相关的抵扣;若是与专业的劳务公司进行劳务分包合作或是劳务分工合作时,在实施营改增后,所提供的应税劳务所应当缴纳的营业税就变为增值税,虽然税率得到了提升,但是由于一般纳税人所缴纳的增值税是能够得到抵扣的,建筑企业只要在缴纳税款时,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就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减轻建筑企业的纳税负担。由此可见,此种纳税筹划对于建筑企业减轻税赋来说也是十分有效的。
四、尽可能的签订包工包料的建筑合同
建筑企业在实际的经营过程中,应当尽可能的签订包工包料的建筑合同,这也是建筑企业减轻税赋,合理的进行纳税筹划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措施。这是因为,建筑企业在进行相关的建筑工程过程中,若是能够签订包工包料的建筑合同,就意味着建筑企业能够在提供建筑材料时,能够取得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实施营改增后,能够对建筑企业在提供材料或是提供劳务过程中所缴纳的增值税进行抵扣,从而降低建筑企业成本。但是在建筑企业的实际经营过程中,并不是在任何时候都能够签订包工包料的建筑合同的,若是甲方主动要求指定原材料的供应商,由此供应商来提供建筑工程所需要的原材料时,那么建筑企业所提供的劳务缴纳的税款就不能够进行合理的抵扣,这样对于建筑企业来说是十分不利的,难以帮助建筑企业进行合理的税收筹划。因此建筑企业要想合理的进行税收筹划,降低所应当缴纳的税款,就必须在签订建筑合同时尽可能的要求包工包料。
五、利用税改前后不同的政策进行劳务合作
利用税改前后不同的政策规定进行相关的劳务合作,也是建筑企业实施税收筹划的一个重要的方法。所谓的利用税改前后不同的政策进行相关的劳务合作指的是,在企业实施营改增前,建筑企业若是想要购买相关的固定资产或是购买相关的服务的话,可以先推迟一段时间,等到企业正式实施营改增后,在购买相关的固定资产或是相关的服务,这样能够使建筑行业应当缴纳的相关的增值税得到抵扣,从而减轻企业的税赋,进而提高建筑企业的竞争力。因为在实施营改增前,若是建筑企业购买相关的固定资产或是服务的话,按规定建筑企业所应缴纳的营业税就不够被抵扣,这样就难以减轻建筑企业的税收负担,但是建筑企业在实施营改增后在购买相关的固定资产或是成本的话,就能够利用所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对于所缴纳的由营业税改为的增值税进行抵扣,就能够降低建筑企业税收负担,从而提高建筑企业的竞争力,进而有利于建筑企业合理的展开税收筹划。
六、分析建筑材料供应商在税改后分属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
综合上述的税收筹划的措施来看,建筑材料的供应商若是一般纳税人对于建筑企业来说是非有利的。特别是在营改增后,应当确定建筑材料的供应商到底是属于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这样才能够帮助建筑企业进行有关的税收筹划活动。因为在营改增后,若建筑材料的供应商属于一般纳税人,就能够取得相关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那么建筑企业所缴纳的税款就能够进行相应的抵扣,从而降低建筑企业的税赋,提高建筑企业的社会竞争力。由此可见,对于建筑企业来说,要想进行合理的税收筹划,进而降低企业的纳税负担,应当在实施营改增后,尽量的与属于一般纳税人的原材料的供应商进行合作,这样才能够使建筑企业在激烈的社会竞争中占据优势,并且有利于建筑企业以后更加长远的发展。
综上所述,建筑企业要想在实施营改增后,对所缴纳的税款得进行相应的抵扣,就必须实施合理的税收筹划。合理的税收筹划不仅有利于企业降低税赋成本,还有利于企业提高竞争力,在未来得到更好的发展。
七、结束语
税收是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所必须的支出,但是合理的税收筹划却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企业的税赋,特别是在营改增后,建筑企业要想在激烈的社会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就必须做好税收筹划的相关问题。本文主要论述的建筑企业在营改增后的税收筹划。做好建筑企业的税收筹划,不仅能够提高建筑企业的竞争力,还能够促进建筑企业在未来得到更好的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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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的纳税筹划范文4
【关键词】“营改增”;企业; 纳税筹划;切入点
一、前言
“营改增”是现阶段我国税收制度改革中一项非常重要的内容,简单来讲,就是将以往应该缴纳营业税的项目改为缴纳增值税,从而避免了重复征税问题,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企业的税务负担,推动我国产业升级速度的不断加快。对于企业而言,想要适应“营改增”带来的影响,确保自身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占据有利位置,就必须做好纳税筹划工作,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通过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合理规划,降低企业的税务负担,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可以说,合理有效的纳税筹划工作是推动企业可持续发展的有效保证。
二、“营改增”背景下企业纳税筹划切入点
1.把握税收政策
对有关税收政策进行合理的把握和利用,能够确保企业纳税筹划的合法性、合理性和准确性,避免筹划不当,从而产生涉税风险,给单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如在“营改增”相关的文件中,针对不同的地域提出了不同的税收优惠政策,对于企业的纳税筹划影响巨大。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应该加强对于“营改增”背景下不同地区税收政策的研究,以此为基础开展纳税筹划工作,从而在合理合法的范围内,减少企业的税收成本。由此,对于企业而言,如果需要承揽境外广告业务纳税人,可以充分把握“营改增”文件中的相关内容,合理合法的利用其优惠政策,在存在优惠政策的区域内注册新公司,由新公司提供广告业务,从而达到合理合法减税的目的。例如,某广告公司针对一个一般纳税人性质的合作企业,专门设立了一个用于进行境外广告服务的子公司,公司每年可以从合作企业获取的广告收入为1200万元,则如果将其设置在税收优惠区域,则由于不需要缴纳增值税,可以获取的最终收益为1200万元(不考虑企业所得税);如果将其设置在非优惠区域,则需要缴纳税费合计76万元(不考虑可抵扣进项税、城建税按7%),实际收益1124万。因此,通过对税收政策的把握和应用,能够起到降低增值税税额的效果。
2.关注供应链安排
增值税属于流转税的一种,作为纳税主体的企业所要承担的实际税负与其本身在供应链中所处的位置不无关系。在实施“营改增”的过程中,无论是区域之间的差异,推行时间的差异还是不同行业的差异,都必然会给企业的税负造成一定影响,而这些因素可能与纳税主体所处的供应链节点相互交织在一起,导致企业进行纳税筹划的环境变得更加复杂。因此,作为纳税人的企业在开展纳税筹划的过程中,应该对上述影响因素进行全面细致的考虑和分析,尤其需要从自身实际出发,调整企业在供应链上的位置,对供应链进行优化,从而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实现企业利益的最大化。例如,企业与自身所处供应链节点上游和下游的企业存在着业务方面的交互,在“营改增”实施后,企业在从上游企业购买货物时,如果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也就无法抵扣,税负相对较重。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资金、技术、规模等条件允许,企业可以通过收购上游企业,或者在供应链上游投资创办子公司的方式,将自身的业务拓展到供应链上游,减轻税务负担。
3.开展业务重整
就目前而言,企业可以通过两种不同的方式,对自身业务进行重整,起到减轻税负的效果。一是对企业本身经营地点的重整,在“营改增”推行过程中,区域因素的影响是非常巨大的,通过经营地点的重整,可以充分利用区位优势。例如,对于在沿海地区业务较多,但是缺乏专业经营机构的服务型企业,可以选择适当的位置设立专门的经营机构,以享受这些区域的税收优惠;二是对企业经营业务的重整,在经营发展过程中,面对“营改增”的新形势,如果企业的经营业务适用于不同的增值税税率,则可以进行相关业务的分离;如果在“营改增”之后,企业兼营多种应税服务,同样需要对业务进行分离,做好各自的税务筹划工作[。例如,如果企业涉及的业务众多,存在多种不同的应税服务,可以依照税种,对业务进行合理分类,然后针对不同类型的业务开展纳税筹划,从而避免税务数据和资料混杂的情况,保证良好的纳税筹划效果。
4.利用过渡期优惠政策
在“营改增”的实施过程中,明确提出了过渡期的税收优惠政策,对于企业而言,应该尽快熟悉这些税收优惠政策的内容,对其进行合理利用。例如,对于出现的跨地区税种协调问题,方案规定了相应的增值税抵减政策,对于企业在特定区域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情况,其可以继续依照现行的营业税有关规定,进行纳税筹划工作;而在非税收优惠区域的企业,则可以考虑在区域外设立子公司或者分支部门,使得异地缴纳的增值税可以实现抵扣。
5.确定纳税人身份
对于增值税而言,纳税人的身份包括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身份的不同决定了其纳税筹划措施的不同。通常来讲,对于不常发生应纳税行为的企业,或者民办非企业单位,应税销售额相对较大,可以通过税负比较法等措施,进行纳税筹划工作。如果想要将小规模纳税人的身份转变为一般纳税人,企业必须具备完善的组织机构以及会计核算机制,具备专业的财务会计人员,会在一定程度上增大纳税成本。因此,在“营改增”背景下,企业应该合理进行销售规模以及服务内容的选择,确定自身的纳税人身份,通过有效的纳税筹划来降低企业税负。
三、结语
总而言之,在“营改增”背景下,企业面临着新的发展形势,应该立足自身实际,充分考虑各方面的影响因素,切实做好纳税筹划工作,在有关法律法规的约束下,确保纳税筹划功能的有效发挥,降低企业的税务负担。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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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的纳税筹划范文5
从2011年国家开始试点进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该试点工作在近几年的应用和不断完善过程中已经初步取得成效,同时营改增对于我国企业的运营结构调整和管理工作的完善具有重大的意义。虽然营改增的税制改革对于各个行业来说有极大的好处,但是存在对营改增理解产生偏差而导致企业纳税数额增多以及成本增加的问题。机械制造企业与其他企业一样,自身的税务工作都受到了新的税制影响,但是存在改革和完善工作开展不足的问题,这需要企业更深入地研究营改增对企业运营工作带来的影响。
二、机械制造企业在营改增实施后的纳税筹划工作
(一)纳税人身份的筹划
国家进行营改增的税制改革后,机械制造业的纳税工作也产生了相应的变化,其中一个变化是纳税人主体性质的变化。在实行营改增的税改工作之前,机械制造业的纳税数额是在相应的营业额的基础上产生,而企业的纳税工作主体都是企业的经营者而没有相应的性质区别。在进行营改增税改后,国家将纳税人的身份划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同时对两者在纳税工作上的区别进行了说明:一般纳税人在纳税工作时可以利用进项税额抵扣税款进行相应的退税工作;而小规模纳税人不能开具相应的增值税发票而不能进行相应的退税工作,所以与税改前的纳税主体区别不大。机械制造企业在实际运营的过程中需要根据工作的实际情况以及利益原则,合理地选择纳税人身份进行纳税筹划并降低税负支出。
(二)进项税额的筹划工作
机械制造企业运营工作的很多方面都会产生相应的税额,特别是在进项工作方面需要进行相应的纳税筹划工作。在进行纳税工作之前,机械制造企业需要对自己的进项税进行具体的划分,准确地判定为可抵扣税款和不可抵扣税款,充分利用在材料采购、产品运输等环节可抵扣部门来进行纳税筹划工作。除了与一般企业相同的可抵扣部分以外,机械制造企业还需要充分理解并利用企业资产可进行退税的特点来进行相关制造假设设备的购置工作,进一步完善企业的技术革新水平。由于营改增对于机械制造企业的进项税额影响较大因此在进行相关材料设备和应税劳务的购置工作,降低企业的税务支出。
(三)对税务发票的筹划工作
机械制造商过去在进行纳税工作时主要是在相关营业额的基础上进行,所以对企业运营工作中涉及的发票相对不够重视,但是在进行营改增工作后企业的纳税工作需要通过相关增值税发票来进行。现在的有多重增值税发票并使应用不同的工作情况,对于小规模纳税人来说只是采用3%税率的纳税方式,而对于一般纳税人来说选择的税率有具体标准。同时增值税发票具备一定的时效性,需要在开具发票一定时间内进行纳税工作才能保证相关工作的有效性,而对于税务发票的管理工作也是机械制造业现阶段不够完善的部分。
(四)对合作工作的纳税筹划
机械制造企业不是一个独立存在的企业,而与是通过与其他行业合作来完成相关的运营工作。营改增税改工作进行以后,机械制造企业的合作工作也受到了相应的影响。税改之前企业的纳税工作都是通过自身的营业额体现,而与合作伙伴的关系相对较小。但是在税改实施以后,企业需要更为关注合作的材料供应者、物流公司等的相关纳税资格,特别是选择能够提供增值税发票的合作者来提高企业的抵扣税额。企业在与合作者签订相关合同时需要充分考虑现阶段的纳税政策,在合同中体现各自的税务任务来避免后续的税务风险,维护机械制造企业和相关合作者的经济利益。
三、机械制造企业税务筹划工作的优化方法
(一)完善税务管理工作体系
由于营改增的进行为机械制造业的税务工作带来了巨大的变化,特别是在计算具体税额和执行相应的纳税方案等方面需要根据最近的制度进行,这要求企业完善税务管理体系。现在机械制造企业的税务管理体系还没有得到较大的改革,体系的内容还是围绕着企业缴纳营业税展开,容易导致企业无法有效控制纳税支出。企业需要充分解读现阶段的税务制度,并结合企业的工作特点来完善体系内容,加强对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等项目的管理力度,降低企业重复纳税的部分并推动企业控制运营成本。
(二)加强税务人员的培养工作
机械制造企业的纳税筹划工作必须通过税务人员完成,企业要想在营改增的新时期保证税务工作能够正常开展则需要加强对税务人员的培养工作。企业需要提高税务人员的管理意识和对现阶段税务政策的了解程度,通过组织企业内的税务人员对最新的税务管理知识进行学习,确保在知识层面上不会脱离最新的发展阶段。企业同样需要加强税务人员的实际管理能力,由于税制改革导致具体的税务工作变化巨大,需要税务人员在充分了解企业的各项运营工作的基础上开展相应的税务方案制定和执行工作,能够把握好企业的材料购置、制造设备?x择以及相关产品运输售出等与税务有直接联系的工作环节,通过提高税务人员的工作能力来带动企业各个工作环节都能在新的税务政策下进行同时避免企业不必要的税务支出。
(三)建立信息化税务管理系统
营业税改征为增值税后机械制造企业需要关注的纳税工作环节相对增多,税务工作量及工作复杂程度都相应增加,同时对企业的财务数据的及时性和质量要求更高。为了顺应未来信息化管理工作的需求,企业需要加强信息化税务管理系统的建设力度,通过建立涵盖企业各个工作环节的数据库及时收集全面的财务数据并在这个过程中落实相应的工作责权,提高财务数据的准确性。税务人员可以通过该系统及时对企业的税务工作进行处理,并在相应的处理程序的辅助下快速制定税务筹划方案,应用在企业相应的工作当中并起到对企业运营工作管理控制的效果。
(四)推动监督管理和风险防范机制的发展
机械制造企业的税务筹划工作将会直接影响到纳税数额以及企业的运营成本,特别是不规范的税务筹划会加大企业的运营负担。在营改增实施以后企业的监督检查工作对现阶段的税务筹划工作的效果不够理想,所以企业需要根据增值税的征收特点以及企业产生增值税的环节来开展监督工作,同时该监督工作需要和国家推行的税务政策保持动态的一致性,确保相关工作能够保证税务筹划的规范性。由于企业对营改增不能彻底理解和做出全面的完善措施,企业需要在监督管理工作和税务筹划体系的共同保证下开展税务风险管理机制,针对企业税务工作的薄弱环节和企业的预期发展目标来预防相应的税务风险,特别是提高企业处理风险的能力。税务风险管理需要在较强的税务数据处理和分析工作基础上进行,这也需要企业的税务部门及时关注国家的税务工作发展动向,确保自身的筹划工作能够符合国家发展要求。
营业税的纳税筹划范文6
引言
在对服务业全额征收营业税的时候,存在着比较普遍的重复征税现象。但是税负具有一定的转嫁性,当制造业购买相关服务的时候,必然也会承担部分税负。虽然对制造企业不征收营业税,但是实际上成了营业税的承担者。为了改变这种现象,使税制更加合理,我国与2012年开始进行“营改增”试点,并在近年来逐渐扩大试点范围。此次改革改善了重复征税的问题,延长了制造业的抵扣链条。制造企业应该有效利用此次“营改增”,加强开展税收筹划以更好地减轻税后负担。
一、“营改增”对涉及行业的影响
(一)对交通运输行业的影响
任何制造业在运营的过程中,都会涉及到运费的支出。此次“营改增”试点的重点就是对交通运输业征税的改变,对于制造业来说,在之前运费只能对运费支出的7%%部分进行抵扣,但是“营改增”之后,将交通运输业纳税到增值税的征收范围,税率为11%。如此一来,制造业在运费方面的支出也可以按照11%来抵扣,完善了抵扣链条,增加可抵扣金额,进而减少增值税应纳税额。比如,某制造型企业在2012年共支付运费100万,同时确认销项150万,进项90万(不包括运费的进项)。如果交通运输企业不是位于“营改增”试点,那么制造企业支付的运费允许抵扣的金额为100×7%=7万。但是如果在试点范围内的话,根据相关规定,制造企业在运费支出方面可以抵扣的进项则为100×11%=11万。允许抵扣的额度增加了4万,相应的制造企业需要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也会降低,可以减轻企业纳税负担。
(二)对物流及辅助业务的影响
在进行“营改增”之前,对该行业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其中运输、装卸、搬运适用3%的税率,而仓储、配送、等业务适用5%的税率。由于在物流行业,往往采用外包的形式经营,而且营业税又是全额征税。也就是说,每转包一次,就需要征收一次营业税,重负征税的问题比较严重,尤其是对于那些转包次数很多的业务,这种现象就更加严重了,这就使得物流企业税收负担比较重,增加了运行负担。而制造企业在选择物流企业的时候,也需要付出较高的成本,而且由于只能取得营业税发票,这部分支出也是无法产生进项抵扣的,这就在另一方面增加了制造企业负担。而在改革之后,这种情况有了很大的改善。一方面是在转包的过程中,只需要对其增值额部分进行征税,改善了重复征税的问题,降低了物流行业的运营成本,进而也会降低制造企业在物流方面的支出。另一方面将制造业的抵扣链条延伸到物流行业,在物流方面的支出也可以凭票进行抵扣,减少了增值税应纳税额,进一步减少了制造企业的支出。
(三)对融资租赁行业的影响
根据现行的增值税相关规定,企业在购置固定资产方面的支出,可以取得专用发票,并允许抵扣进项。在“营改增”之前,融资租赁行业是需要缴纳营业税的,由于无法提供专用发票,企业在通过融资租赁来购买的资产无法抵扣进项。这就使得一些企业宁愿自己购买,不仅影响了融资租赁行业的发展,而且由于购买设备需要占用大量资金,也影响了制造企业的扩大生产。但是根据2012年“营改增”的相关规定,将融资租赁行业也纳入到增值税的征收范围。这就是该行业也拥有了开具专用发票的专利,制造企业在采用融资的方式购买设备的时候也可以抵扣进项,增加其可抵扣金额,降低增值税应纳税额及其相关附加费用,增加企业利用。而且,还减少了制造企业为了购买生产线或者其他资产一次性支付资金的规模,防止资金企业链条的断裂。
(四)对研发和技术服务的影响
在营改增之前,技术的研发、转让和咨询都属于营业税的征收范围,在改革之后,对他们都征收增值税,税率为6%。这个变化,使得试点地区的企业购买用来进行研发的设备产生的进项,也可以进行抵扣。而且作为技术服务接受方的话,也可以用专用发票,减轻制造企业纳税负担。作为制造企业,改进生产技艺、提高产品质量是保证其竞争优势的基础。所以,很多企业每年都会投入一定数量的资金来进行技术研发、服务或者咨询。营改增以后,制造业在这方面的支出也列入到可抵扣的范围,在增加企业抵扣额度的同时,也可以提高企业进行技术开发的积极性。
二、营改增环境下制造企业筹划方案
(一)对运费的筹划
营改增实施以后,原来应该征收营业税的交通运输行业纳入到了增值税的征收范围,税率为11%。根据政策的变化,制造企业可以根据情况的不同来采取不同的方式进行筹划。如果制造企业是销售方,那就应该考虑是否从各种因素综合考虑是否将运输服务独立出来成立专门的运输公司。由于在营改增之后,运输服务征收11%的增值税,而且符合条件的相关支出也可以进行抵扣。如果不将运输服务独立出来,这种销售行为就属于混合销售行为。根据相关规定,此时的运费收入应该纳入到主营业务收入的范畴,并对这部分收入征收17%的增值税。相关,如果将运输服务独立出来,则此时的运输收入可以按照兼营收入来分别进行征税,此时就可以按照交通运输业收入来进行征税,税率为11%,而且为了运输所付出的承付,符合条件的还可以进行进项抵扣。如果销售方没有自己的运输车队,那就应该综合考虑是由销售方寻找第三方物流的税负以及由采购方寻找第三方物流的税负之间的大小,进行比较,以此来确定最合适的方案。在营改增之后,第三方提供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由征收3%的营业税变为征收11%的增值税。而且制造企业还可以取得专用发票允许抵扣,降低增值税的缴纳总额。如果是由销售方负债寻找第三方运输,则其税负下降;同样的道理,若是由采购方负债寻找,则采购的税负会有所下降。所以,在订立采购合同的时候,没有运输车队的制造企业应该尽力争取由自己负责寻找第三方运输。
(二)在物流辅助方面的筹划
很多制造企业为了更方便地配送货物,会在一些城市租赁仓库,作为货物配送的中转站。但是应该注意到的是,仓库属于不动产,不动产的租赁并没有纳入到此次营改增的范围,仍然是需要缴纳增值税。而仓储服务却是纳入到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制造企业可以利用这点来进行筹划。具体的可以采用以下措施进行操作:制造企业可以和拥有仓库所有权的单位签订合同,但不能签租赁合同,而是要求其提供仓储服务。企业不负责仓储的设施以及人员方面的费用支出,但是货物的搬运、整理以及发货等具体操作也需要按照出租方的要求来进行。制造企业除了提供必要的要求之外,不再负责与仓库有关的人力、物力。但是制造企业在选择合作方的时候,要是看对方是否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在费用结算的时候是否能提供专用发票。比如某制造企业,采取租赁仓库的做法的话,每年租金为100万,除此之外还要负责仓库的日常管理、货物的配送以及相关费用公约50万。这样操作的话,100万租金属于租赁不动产支出,不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无法进行抵扣。而另外50万,根据规定需要列为员工薪酬、搬运费用以及折旧费用中,也无法进行抵扣。但是制造企业如果根据营改增的相关规定,该租赁不动产为仓储服务,如果以150万的价格签订仓储合同(可以获得专用发票),而企业在仓库方面的人员全部撤出,全部交由仓库所有者来进行操作,则制造企业在仓储方面的150万支出,可以获得专用发票,可抵扣金额为:150/(1+6%)×6%=8.49万,这就等于企业减少支出8.49万元。
(三)利用融资租赁来进行税收筹划
营改增实施以后,将融资租赁业务纳入到增值税的征收范围,而且税率和采购设备的税率一致,都是17%。如此以来就给企业利用融资租赁来进行纳税筹划的空间。可以通过一个例子来说明这个问题。一个制造企业需要一套生产线,如果采用融资租赁的方式来购买的话,需付出总价1 170万(其中包含增值税170万),五年内平均支付价款。而如果企业是直接购买的话,含税价为819万。在营改增以前,融资租赁的进项不能抵扣。这样一来,直接购买的成本为819÷1.17=700万,比融资租赁的成本低470万。但是营改增以后,这种情况就发生了变化。制造业付出的融资费用允许抵扣,抵扣额为1 170÷1.17×0.17=170万,这样以来可以抵扣的金额就比直接购买的时候多出来51万,这部分资金可以用来弥补融资租赁付出的资金成本。所以,在营改增实施以后,融资租赁也有可纳税筹划的空间。企业在采购大型设备的时候,为了防止直接购买占用大量的资金影响企业的发展,采用这种方式进行采购。但是应该注意的是,企业在考虑这中方案的时候,要充分考虑资金成本因素和税收负担因素。只有当采用这种方案确实可以给企业带来效益的时候,才应该采用,不能单纯地为了减少税收支出而盲目地采用融资租赁的方案。
(四)技术开发、服务以及咨询方面的税收筹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