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税法知识范例6篇

最新税法知识

最新税法知识范文1

目前企业行业种类繁多,不同行业各具专业性,相对的是基层税务人员对财务知识缺乏,没有机会得到专门的培训,这就大大制约了基层税务机关在日常税收管理、纳税评估、税务稽查等工作的效果。更有甚者,当企业财务人员向税务人员询问税务知识时,税务人员不知其理,无法回答,造成了工作当中的被动,甚至被企业财务人员所耻笑。

针对以上现象,加强基层税务机关行业化知识、创建学习型税务机关应势而生。这是一次学习的革命,通过树立先进的理念、系统的学习,促进观念更新、思想解放、创建学习型税务机关。加强基层税务人员行业化知识、创建学习型税务机关,必须确立一个系统、全面、正确的思想。

一、以“依法治税”和“以德治税”为基本要求,构建适合自身发展的学习体系。建立“工作——学习——创新”永续循环的良性轨道,实现工作与学习巧妙融合,培养干部独立思考、系统思考能力,形成学习工作化、工作学习化的良好氛围,以知识推进税收工作。

二、明确学习的主要内容。首先,加强自身财务和税收理论知识学习,使税务干部进一步提高理论素养。其次,是法律法规知识,提高全体税务干部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意识和能力。再次,加强现代科技文化知识。根据本职工作和自身发展的需要,学习相关的科技文化知识。最后,加强岗位技能知识。包括征管软件应用、办公自动化等。

三、学习、创新、发展。整天学习而不创新的行为只能是空泛而无意义的重复,学与思、学与用、学与时、学与效率、学与创新的结合才是真正意义上的学习,与时俱进,不断更新,不断强化,扬弃旧义,探求新知。创建学习型的税务机关,必须树立“终身学习”的现念,打造“终身学习”平台,这不仅是创建学习型税务机关的内在动力,更是目标。

最新税法知识范文2

随着人类向21世纪的迈进,世界经济正在发生着根本性的变化,一种新型的经济形态一一知识经济已经初露端倪。经济学家们预言,以知识为基础,直接依赖于知识和信息的生产、扩散(分配)及应用(消费)的知识经济将在21世纪占据主导地位。

知识经济社会代表了人类社会发展的大趋势已渐成共识。为了掌握知识经济的主动权,各国纷纷行动起来,尤其是以美国为首的发达国家,正抓紧制定面向21世纪的发展战略。其中最重要的发展战略就是进一步完善国家创新体系,提高国家创新能力。在知识经济时代,国家的创新能力,包括知识创新和技术创新能力是决定一国国际竞争力最关键的因素。而国家创新能力的强弱又直接取决于国家创新体系的完善程度。90年代以来,美、日国际竞争力的逆转便是一个极好的例证。曾以技术立国取得辉煌经济成就的日本,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来临,经济增长减缓,国际竞争力下降,在多数科技领域落后于欧美发达国家。而注重知识创新和技术创新并重的欧美发达国家,相对完善的国家创新体系为经济的发展注入了活力。特别是美国,据其国家竞争委员会称,美国在27个关键技术领域中取得了24个领先地位;世界经济论坛发表的国际竞争力报告也显示,美国国际竞争力已明显领先于日本。这正是美国90年代以来一直保持强劲经济增长势头的根本原因。面对知识经济的严峻挑战,日本已经认识到其国家技术创新系统的局限性,调整国策,提出了“科技创新立国”的口号。其他许多国家也都制定了相应的科技发展战略,大幅度增加了科技投入。

知识经济浪潮汹涌而至,对于尚未实现工业化的中国来说,既是一个实现跳跃式发展,赶超发达国家的难得机遇,又是一个比任何时期都更加严峻的挑战。如果我们在实现工业化的同时,不对知识化予以充分的重视,我们与发达国家的差距将会越来越大。我国政府已着手研究和制定一系列战略措施,其中一项重要举措就是建立和完善国家创新体系,增强国家创新能力。目前,中国的创新能力与国家发展的需要和国际先进水平相比有着较大的差距,而且近年来还有拉大的迹象。根据世界经济论坛和瑞士洛桑开发管理学院关于国际竞争力的报告,中国经济国际竞争力近年间有所提高,但中国的科技竞争力却明显落后。1996年,中国GDP排在世界第7位,而科技国际竞争力排在世界第28位,是中国国际竞争力8项指标中唯一连续滑坡的指标。中国的研究与开发投入总量不足,且结构不合理。1995年中国研究与开发总投入(R&D)占GDP的比重仅为0.5%,而这其中用于基础研究的比例又仅为6.1%.中国企业科技投入所占比例不高,技术创新能力较弱,整个国家的知识创新与技术创新的效率不高。此外,与教育有关的各项因素,如教育结构、劳动力特征、劳动态度、合格工程师的可获得性等均排在倒数5位以内。可见,要发展中国的知识经济,在实现工业化的同时也努力实现知识化,必须建立和逐步完善国家创新体系,提高国家创新能力。唯其如此,中国的“九五”计划、2010年远景目标、下世纪中叶赶超中等发达国家的宏伟蓝图才有可能变为现实。

二、税收在建立国家创新体系申的作用

根据中国科学院《迎接知识经济时代,建设国家创新体系》的报告,国家创新体系是由与知识创新和技术创新相关的机构和组织构成的网络系统,其骨干部分是企业(大型企业集团和高技术企业为主)、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等。广义的国家创新体系还包括政府部门、其他教育培训机构、中介机构和起支撑作用的基础设施等。国家创新体系的主要功能是知识创新、技术创新、知识传播和知识应用。在国家创新体系中,国立科研机构(包括国家科研机构和部门科研机构)以知识创新为主,同时进行知识的传播和转移;企业以技术创新和知识应用为主,同时进行知识传播;高等院校以知识传播和高素质人才培养为主,同时进行知识创新和知识转移。政府的职能将从目前的直接组织创新活动为主转向以宏观调控、创造良好环境和条件、提供政策指导和服务、促进各部门间和国际间的交流与合作为主。税收作为国家财政收入的最主要来源和政府宏观调控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建立和完善我国国家创新体系中的作用是重要和不可替代的。税收作用于国家创新体系的着力点主要在创新资源(人力、财力和信息资源等)、配置和创新制度的建立上。

(一〉运用税收工具筹集财政资金,为国家直接支持国家创新体系提供财力基础

根据公共财政理论,税收是为了满足社会对公共产品的需要而筹集的,并且应该用于国家提供公共产品的支出。作为知识经济中最重要生产要素的知识,具有一定的公共产品的性质,且愈接近于基础科学和理论研究,其公共产品的特性就愈明显。这正是政府介入知识创新和知识传播体系,并在其中承担主导作用的最主要的理由。由于接近于纯公共产品的基础科学研究、知识创新及知识和信息基础设施、知识和信息传播网络等的提供属于市场失效的范畴,所以应该由政府来提供。运用税收手段筹措资金,通过预算拨款的方式对国立科研机构、科研型高校的基础性研究和战略性研究及国家重大科技项目等给予直接的财政资助。我国目前科技教育投入严重不足,财政支持乏力,主要原因是国家财政基础薄弱,财政支出结构不合理。在我国国有企业改革、金融改革、政府机构改革等均寻求财政支持,给财政支出造成很大压力的情况下,要大幅度提高政府对科技和教育的投入,除了应该坚决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对科教的支出比例外,另一个有效的途径,就是进一步完善现行税制,加强税收征管,严格税收执法,减少税收流失,增加税收收入,为国家支持科教提供尽可能充裕的财力基础。此外,还可以考虑改现行的教育费附加为科教发展特别税,专款专用,为国家科技进步和教育事业的发展提供稳定的财政资金。国外在这方面已经有了不少先例,积累了一些成功经验,如匈牙利的“科技基金税”、韩国的“教育税”、法国的“学徒和培训税”等。

(二)运用税收政策,激励企业逐渐成为国家创新体系中的主力军

在国家创新系统中,企业创新系统是国家技术创新和知识应用系统的核心。市场机制比较完善的发达国家,企业担当着国家创新体系主力军的角色。美国全国用于研究开发(R&D)的经费和从事研究开发的人员中,企业所占比例分别为71.10%和79.40%(1993年);法国分别为66.10%和66.80%(1995年);日本分别为66.10%和61.60%(1994年);韩国分别为72.80%和50.40%(1994年)。而中国1995年两项指标仅分别为3l.90%和39.09%.另据统计,1994年我国大中型企业的科技投入占当年产品销售收入的1.3%,而发达国家的科技技人一般占其销售额的3%,高技术企业则为5%以上,大企业和企业集团则达到10%,有的甚至在20%以上。我国企业创新系统不健全,科技投入不足,科研机构和人员短缺,创新能力薄弱,严重影响了我国科学技术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实现过程。因此,重建我国国家创新体系的最主要任务,就是重塑国家的创新主体,大力推进技术创新工程的实施,建设企业创新系统,使企业真正成为国家技术开发、技术创新、科技投入和科技成果转化的主体。

税收对企业技术创新的激励措施主要有:

1.确定适当的总体税负,为企业投资技术创新、谋求长远发展留有余力。

若总体税负过高,会使研究与开发机构或企业失去科研的动力和能力,难以进行大规模的创新活动。应该说,美国90年代以来的经济持续增长与其80年代的两次以减税为基调的税制改革是密不可分的。当然,过低的企业税负也会使国家职能不能正常发挥,从而破坏社会再生产的外部条件:并且,过低的总体税负还会使企业轻易地获得大量利润,感受不到发展科技的压力,这同样不利于企业技术创新。

2.制定一系列的税收优惠措施,合理分担企业科技投人的成本和风险,增加科技投入收益率,形成良好的税收激励创新机制。

高投入和高风险是科技创新的两个主要特征,而且这种投入和风险还有不断提升的趋势。如何重建政府科技创新成本勾风险的分担机制,是知识经济在源头环节面临的严峻问题。笔者认为,虽然企业技术创新的成果比科学的、理论的知识具有更多的专有性质,创造者对之拥有某些专有权益,但技术进步的外部效益还是相当明显的。因此,政府对企业R&D投入的税收优惠,与其说是对企业的一种份外恩惠,不如说是对企业创新成本和风险的一种实际分摊。政府激励企业技术创新、知识应用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有:(1)对企业研究与开发费用准予当年税前列支,或允许对当年新增的研究开发费用,给予一定比例的税额扣除,甚至还可以采用类似澳大利亚的做法,允许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按实际支出的150%在税前列支,加大激励力度。(2)建立科技发展准备金制度。对有发展科技愿望,但经济实力不足的企业,允许按销售(营业)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科技发展准备金。该项资金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用于研究开发、技术革新和技术培训等方面,逾期不用,应补税并加收利息。(3)推行快速折旧政策。对企业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以及科研用房等固定资产允许加速折旧。(4)完善亏损结转办法。对科技投入亏损可以允许一定期限的前转,即退还一部分以前年度已纳所得税款。高风险的科技投入,由于其科技投入失败的可能性很大,而失败就谈不上今后产生收益,因此,仅允许“亏损后转”对其意义不大。因此有人认为所得税加剧了科技投入的风险。为了减缓这种风险,笔者认为,允许亏损前转,对非新办企业来讲,可能是一种比较有效的方法。(5)对“中试”产品免税。一项技术创新通常要经过课题立项和实验室研究、开发研究(即中间试验阶段)、产业化或商品化3个阶段。而实现科技成果转化的关键环节——“中试”阶段,由于投入多、风险大,常常是企业界和科技界都不愿涉足的“无人区域”,需要政府进行协调,如直接资助建立“中试”基地等。在税收政策上,对“中试”产品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和所得税也能起到一定的鼓励和支持作用。(6)对科技成果转让免征或减征营业税和所得税。此项优惠,对研究单位来说,可以增加科研收入;而对科技成果的使用单位来说,则可以降低科技成果的使用成本,因此,对技术市场的形成、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有着重要的意义。(7)对科技成果使用实行税收优惠。企业不但是技术创新体系的核心,同时也是知识应用系统的核心,因此鼓励企业对新知识、新技术的应用也是使其成为创新体系主力军的重要一环。税收优惠政策可采用如对新产品免征增值税;对购买无形资产的特许权使用费支出允许当年税前列支,对科研单位和企业购进先进生产设备,允许其进项税额从其销项税额中抵扣等。需要说明的是,按增值税原理和实行“消费型”增值税的国家的做法,这原本谈不上税收优惠,但在我国尚没有条件全面实行“消费型”增值税的情况下,可以考虑暂采用税收优惠的形式,先对科技行业中用于科研的研究设备和技术先进的生产设备的进项税额予以抵扣。总之,政府激励企业科技创新的税收优惠措施,应该根据国家科技发展规划,形成多税种、多层面、多手段协调作用机制,当然对这一系列税收优惠措施,还应该进行成本一一效益的分析,并使之规范化和法制化。

(三)运用税收政策,鼓励社会对人力资源(本)的培育和开发

知识经济的发展取决于知识的创新和科技的进步,而一切知识的创新、传播和应用又最终取决于人,取决于以智能为代表的人力资本。如果说,创新是知识经济的灵魂,那么,高素质的人力资源(本)包括具有熟练技能的人员、拥有丰富专业知识的人员、创造型科研和教学人员、高素质的管理人员等则是创新的灵魂,是构筑国家创新体系、提高国家创新能力的根本。建立以教育和培训系统为核心的国家知识传播系统的宗旨,就是要为国家培养具有较高技能、最新知识和创新能力的人力资源。需要特别指出的是,知识经济时代的教育在内涵、外延和时间上都将被拓新。除了强调正规的学校教育包括中小学教育和作为知识传播系统核心的高等教育外,还要大力加强职业培训,逐步健全继续教育(终生教育)制度,促进各类专业人员的知识更新与技能提高,以适应不断创新的需要。政府在其中起着主导作用,但同时也要利用市场机制,充分调动企业、个人及社会各界对培养和开发人力资源(本)的积极性。

税收方面的激励措施主要有:

1.鼓励民间办学的税收政策。

鼓励民间办学是发展我国教育事业的一条重要途经,在我国现阶段财政困难、教育经费严重不足的情况下,显得尤为重要。对于企业、个人和社会团体投资兴办的各种学校和培训机构,可对其营业收入和所得予以减、免营业税和所得税的优惠。

2.鼓励社会捐资办学的税收政策。

对企业、个人和社会团体向教育培训机构和科研机构的捐赠,准予其按实际捐赠额在企业或个人所得税前列支,而不必设置允许税前列支的最高捐赠限额。

3.鼓励企业对在职职工培训的税收政策。

为适应新技术、新工艺的要求,企业培训职工的任务日重。适当提高允许税前列支的职工教育费用的计提标准,已显得十分必要

4.鼓励个人对人力资本自我投资的税收政策。

最新税法知识范文3

随着人类向21世纪的迈进,世界经济正在发生着根本性的变化,一种新型的经济形态一一知识经济已经初露端倪。经济学家们预言,以知识为基础,直接依赖于知识和信息的生产、扩散(分配)及应用(消费)的知识经济将在21世纪占据主导地位。

知识经济社会代表了人类社会发展的大趋势已渐成共识。为了掌握知识经济的主动权,各国纷纷行动起来,尤其是以美国为首的发达国家,正抓紧制定面向21世纪的发展战略。其中最重要的发展战略就是进一步完善国家创新体系,提高国家创新能力。在知识经济时代,国家的创新能力,包括知识创新和技术创新能力是决定一国国际竞争力最关键的因素。而国家创新能力的强弱又直接取决于国家创新体系的完善程度。90年代以来,美、日国际竞争力的逆转便是一个极好的例证。曾以技术立国取得辉煌经济成就的日本,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来临,经济增长减缓,国际竞争力下降,在多数科技领域落后于欧美发达国家。而注重知识创新和技术创新并重的欧美发达国家,相对完善的国家创新体系为经济的发展注入了活力。特别是美国,据其国家竞争委员会称,美国在27个关键技术领域中取得了24个领先地位;世界经济论坛发表的国际竞争力报告也显示,美国国际竞争力已明显领先于日本。这正是美国90年代以来一直保持强劲经济增长势头的根本原因。面对知识经济的严峻挑战,日本已经认识到其国家技术创新系统的局限性,调整国策,提出了“科技创新立国”的口号。其他许多国家也都制定了相应的科技发展战略,大幅度增加了科技投入。

知识经济浪潮汹涌而至,对于尚未实现工业化的中国来说,既是一个实现跳跃式发展,赶超发达国家的难得机遇,又是一个比任何时期都更加严峻的挑战。如果我们在实现工业化的同时,不对知识化予以充分的重视,我们与发达国家的差距将会越来越大。我国政府已着手研究和制定一系列战略措施,其中一项重要举措就是建立和完善国家创新体系,增强国家创新能力。目前,中国的创新能力与国家发展的需要和国际先进水平相比有着较大的差距,而且近年来还有拉大的迹象。根据世界经济论坛和瑞士洛桑开发管理学院关于国际竞争力的报告,中国经济国际竞争力近年间有所提高,但中国的科技竞争力却明显落后。1996年,中国GDP排在世界第7位,而科技国际竞争力排在世界第28位,是中国国际竞争力8项指标中唯一连续滑坡的指标。中国的研究与开发投入总量不足,且结构不合理。1995年中国研究与开发总投入(R&D)占GDP的比重仅为0.5%,而这其中用于基础研究的比例又仅为6.1%。中国企业科技投入所占比例不高,技术创新能力较弱,整个国家的知识创新与技术创新的效率不高。此外,与教育有关的各项因素,如教育结构、劳动力特征、劳动态度、合格工程师的可获得性等均排在倒数5位以内。可见,要发展中国的知识经济,在实现工业化的同时也努力实现知识化,必须建立和逐步完善国家创新体系,提高国家创新能力。唯其如此,中国的“九五”计划、2010年远景目标、下世纪中叶赶超中等发达国家的宏伟蓝图才有可能变为现实。

二、税收在建立国家创新体系申的作用

根据中国科学院《迎接知识经济时代,建设国家创新体系》的报告,国家创新体系是由与知识创新和技术创新相关的机构和组织构成的网络系统,其骨干部分是企业(大型企业集团和高技术企业为主)、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等。广义的国家创新体系还包括政府部门、其他教育培训机构、中介机构和起支撑作用的基础设施等。国家创新体系的主要功能是知识创新、技术创新、知识传播和知识应用。在国家创新体系中,国立科研机构(包括国家科研机构和部门科研机构)以知识创新为主,同时进行知识的传播和转移;企业以技术创新和知识应用为主,同时进行知识传播;高等院校以知识传播和高素质人才培养为主,同时进行知识创新和知识转移。政府的职能将从目前的直接组织创新活动为主转向以宏观调控、创造良好环境和条件、提供政策指导和服务、促进各部门间和国际间的交流与合作为主。税收作为国家财政收入的最主要来源和政府宏观调控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建立和完善我国国家创新体系中的作用是重要和不可替代的。税收作用于国家创新体系的着力点主要在创新资源(人力、财力和信息资源等)、配置和创新制度的建立上。

(一〉运用税收工具筹集财政资金,为国家直接支持国家创新体系提供财力基础

根据公共财政理论,税收是为了满足社会对公共产品的需要而筹集的,并且应该用于国家提供公共产品的支出。作为知识经济中最重要生产要素的知识,具有一定的公共产品的性质,且愈接近于基础科学和理论研究,其公共产品的特性就愈明显。这正是政府介入知识创新和知识传播体系,并在其中承担主导作用的最主要的理由。由于接近于纯公共产品的基础科学研究、知识创新及知识和信息基础设施、知识和信息传播网络等的提供属于市场失效的范畴,所以应该由政府来提供。运用税收手段筹措资金,通过预算拨款的方式对国立科研机构、科研型高校的基础性研究和战略性研究及国家重大科技项目等给予直接的财政资助。我国目前科技教育投入严重不足,财政支持乏力,主要原因是国家财政基础薄弱,财政支出结构不合理。在我国国有企业改革、金融改革、政府机构改革等均寻求财政支持,给财政支出造成很大压力的情况下,要大幅度提高政府对科技和教育的投入,除了应该坚决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对科教的支出比例外,另一个有效的途径,就是进一步完善现行税制,加强税收征管,严格税收执法,减少税收流失,增加税收收入,为国家支持科教提供尽可能充裕的财力基础。此外,还可以考虑改现行的教育费附加为科教发展特别税,专款专用,为国家科技进步和教育事业的发展提供稳定的财政资金。国外在这方面已经有了不少先例,积累了一些成功经验,如匈牙利的“科技基金税”、韩国的“教育税”、法国的“学徒和培训税”等。

(二)运用税收政策,激励企业逐渐成为国家创新体系中的主力军

在国家创新系统中,企业创新系统是国家技术创新和知识应用系统的核心。市场机制比较完善的发达国家,企业担当着国家创新体系主力军的角色。美国全国用于研究开发(R&D)的经费和从事研究开发的人员中,企业所占比例分别为71.10%和79.40%(1993年);法国分别为66.10%和66.80%(1995年);日本分别为66.10%和61.60%(1994年);韩国分别为72.80%和50.40%(1994年)。而中国1995年两项指标仅分别为3l.90%和39.09%。另据统计,1994年我国大中型企业的科技投入占当年产品销售收入的1.3%,而发达国家的科技技人一般占其销售额的3%,高技术企业则为5%以上,大企业和企业集团则达到10%,有的甚至在20%以上。我国企业创新系统不健全,科技投入不足,科研机构和人员短缺,创新能力薄弱,严重影响了我国科学技术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实现过程。因此,重建我国国家创新体系的最主要任务,就是重塑国家的创新主体,大力推进技术创新工程的实施,建设企业创新系统,使企业真正成为国家技术开发、技术创新、科技投入和科技成果转化的主体。

税收对企业技术创新的激励措施主要有:

1.确定适当的总体税负,为企业投资技术创新、谋求长远发展留有余力。

若总体税负过高,会使研究与开发机构或企业失去科研的动力和能力,难以进行大规模的创新活动。应该说,美国90年代以来的经济持续增长与其80年代的两次以减税为基调的税制改革是密不可分的。当然,过低的企业税负也会使国家职能不能正常发挥,从而破坏社会再生产的外部条件:并且,过低的总体税负还会使企业轻易地获得大量利润,感受不到发展科技的压力,这同样不利于企业技术创新。

2.制定一系列的税收优惠措施,合理分担企业科技投人的成本和风险,增加科技投入收益率,形成良好的税收激励创新机制。

高投入和高风险是科技创新的两个主要特征,而且这种投入和风险还有不断提升的趋势。如何重建政府科技创新成本勾风险的分担机制,是知识经济在源头环节面临的严峻问题。笔者认为,虽然企业技术创新的成果比科学的、理论的知识具有更多的专有性质,创造者对之拥有某些专有权益,但技术进步的外部效益还是相当明显的。因此,政府对企业R&D投入的税收优惠,与其说是对企业的一种份外恩惠,不如说是对企业创新成本和风险的一种实际分摊。政府激励企业技术创新、知识应用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有:(1)对企业研究与开发费用准予当年税前列支,或允许对当年新增的研究开发费用,给予一定比例的税额扣除,甚至还可以采用类似澳大利亚的做法,允许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按实际支出的150%在税前列支,加大激励力度。(2)建立科技发展准备金制度。对有发展科技愿望,但经济实力不足的企业,允许按销售(营业)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科技发展准备金。该项资金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用于研究开发、技术革新和技术培训等方面,逾期不用,应补税并加收利息。(3)推行快速折旧政策。对企业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以及科研用房等固定资产允许加速折旧。(4)完善亏损结转办法。对科技投入亏损可以允许一定期限的前转,即退还一部分以前年度已纳所得税款。高风险的科技投入,由于其科技投入失败的可能性很大,而失败就谈不上今后产生收益,因此,仅允许“亏损后转”对其意义不大。因此有人认为所得税加剧了科技投入的风险。为了减缓这种风险,笔者认为,允许亏损前转,对非新办企业来讲,可能是一种比较有效的方法。(5)对“中试”产品免税。一项技术创新通常要经过课题立项和实验室研究、开发研究(即中间试验阶段)、产业化或商品化3个阶段。而实现科技成果转化的关键环节----“中试”阶段,由于投入多、风险大,常常是企业界和科技界都不愿涉足的“无人区域”,需要政府进行协调,如直接资助建立“中试”基地等。在税收政策上,对“中试”产品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和所得税也能起到一定的鼓励和支持作用。(6)对科技成果转让免征或减征营业税和所得税。此项优惠,对研究单位来说,可以增加科研收入;而对科技成果的使用单位来说,则可以降低科技成果的使用成本,因此,对技术市场的形成、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有着重要的意义。(7)对科技成果使用实行税收优惠。企业不但是技术创新体系的核心,同时也是知识应用系统的核心,因此鼓励企业对新知识、新技术的应用也是使其成为创新体系主力军的重要一环。税收优惠政策可采用如对新产品免征增值税;对购买无形资产的特许权使用费支出允许当年税前列支,对科研单位和企业购进先进生产设备,允许其进项税额从其销项税额中抵扣等。需要说明的是,按增值税原理和实行“消费型”增值税的国家的做法,这原本谈不上税收优惠,但在我国尚没有条件全面实行“消费型”增值税的情况下,可以考虑暂采用税收优惠的形式,先对科技行业中用于科研的研究设备和技术先进的生产设备的进项税额予以抵扣。总之,政府激励企业科技创新的税收优惠措施,应该根据国家科技发展规划,形成多税种、多层面、多手段协调作用机制,当然对这一系列税收优惠措施,还应该进行成本一一效益的分析,并使之规范化和法制化。

(三)运用税收政策,鼓励社会对人力资源(本)的培育和开发

知识经济的发展取决于知识的创新和科技的进步,而一切知识的创新、传播和应用又最终取决于人,取决于以智能为代表的人力资本。如果说,创新是知识经济的灵魂,那么,高素质的人力资源(本)包括具有熟练技能的人员、拥有丰富专业知识的人员、创造型科研和教学人员、高素质的管理人员等则是创新的灵魂,是构筑国家创新体系、提高国家创新能力的根本。建立以教育和培训系统为核心的国家知识传播系统的宗旨,就是要为国家培养具有较高技能、最新知识和创新能力的人力资源。需要特别指出的是,知识经济时代的教育在内涵、外延和时间上都将被拓新。除了强调正规的学校教育包括中小学教育和作为知识传播系统核心的高等教育外,还要大力加强职业培训,逐步健全继续教育(终生教育)制度,促进各类专业人员的知识更新与技能提高,以适应不断创新的需要。政府在其中起着主导作用,但同时也要利用市场机制,充分调动企业、个人及社会各界对培养和开发人力资源(本)的积极性。

税收方面的激励措施主要有:

1.鼓励民间办学的税收政策。

鼓励民间办学是发展我国教育事业的一条重要途经,在我国现阶段财政困难、教育经费严重不足的情况下,显得尤为重要。对于企业、个人和社会团体投资兴办的各种学校和培训机构,可对其营业收入和所得予以减、免营业税和所得税的优惠。

2.鼓励社会捐资办学的税收政策。

对企业、个人和社会团体向教育培训机构和科研机构的捐赠,准予其按实际捐赠额在企业或个人所得税前列支,而不必设置允许税前列支的最高捐赠限额。

3.鼓励企业对在职职工培训的税收政策。

为适应新技术、新工艺的要求,企业培训职工的任务日重。适当提高允许税前列支的职工教育费用的计提标准,已显得十分必要

4.鼓励个人对人力资本自我投资的税收政策。

最新税法知识范文4

(一)税法教学重知识轻理论且更新缓慢1.教学内容重知识轻理论税法是一门技术性、应用性较强的学科。由于税法内容繁琐而细致,但课时有限,教师在教学中即使侧重于主体税种的基本法律规定和计算缴纳方法,仍然感觉课时不够。在这种情况下,教师往往对税法基本理论不进行深入介绍甚至忽略不讲。同时,学生对基本理论讲授的内容重视程度不够,学习积极性也不高,而将主要精力用于具体税种实体要素的理解及税款的计算上。在税制改革进程不断加快的时代背景下,被动地适应税法改革,将会有学不完的税法知识。而且,学生在校期间学习的税法知识,有可能会随着税制改革的变化而过时,因而不得不面临税法知识的更新。综上,单独学习税法知识已经不能适应税制改革的时代要求。2.税法教学内容更新缓慢税收制度的改革和不断调整要求税法教学内容必须及时更新。能否将税法改革内容及时融入到日常教学中,使学生了解当前税制改革的内容和动向,取决于教师知识更替的速度和学生的求知欲望。笔者登录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在税收法规库中查询得知,仅2013年国家税务总局的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有关的法规文件就高达86条。教师需要关注这些文件并根据需要更新相应的教学内容,其任务之大、工作之艰巨可想而知。在目前税法教学团队尚未真正形成之际,依靠个人的力量很难完成。

(二)税法教学方法单一,多媒体教学的优势尚未真正体现随着教学条件的改善,多媒体教学手段越来越普及。目前比较普遍采用的教学形式为:教师课上播放多媒体课件,通过屏幕展示教学内容,学生跟随教师的讲解和课件内容按部就班地学习税法知识。部分教师在利用多媒体新技术进行授课时,往往单纯讲解课件内容,忽略了师生之间的实时互动,仅仅是为了完成教学任务,却忽略了学生的认知规律。这种以教师为主体的教学模式并没有将学生真正引入教学,仍然是学生被动接受的“填鸭式”教学模式,难以激发学生的求知欲望和探索精神,课堂气氛沉闷压抑。

(三)实践教学环节有待强化由于税法知识与会计实务密切相关,对会计专业人才的执业技能有很大的影响,因而大多数院校都设有税法实践教学环节,一般采用校内模拟、校外企业实习基地两种形式开展实践教学。由于税法实践教材不足,实践教学师资人才缺乏,校内模拟实习难以保证其实践教学的质量。校外企业实习基地数量有限,难以接纳大批量学生的实习要求,同时校外企业实习基地出于财务资料的安全性考虑,往往不愿意接收会计学专业的学生,或即便接收也不愿让其真正接触企业的财务资料,学生在实习过程中难以达到预想的效果。

二、税制改革背景下会计学专业税法教学对策

(一)重新定位会计学专业税法教学目标教学目标是教学活动实施的方向和预期达成的结果,是一切教学活动的出发点和最终归宿。2001年,朱镕基为上海国家会计学院题写的校训为“不做假账”,折射出整个会计行业诚信教育的缺失。2012年,教育部明确将诚信品质写入会计学专业的培养目标,同样体现了会计学专业教育中诚信教育的重要性。税法教学作为会计学专业教学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以实现会计学专业培养目标为宗旨,同样应将诚信教育作为其教学目标。同时,在税制不断变革的时代背景下,学生在校期间学习的税法知识有可能会随着税制改革而过时,不得不面临税法知识的更新,而终生学习的态度和学习能力的培养能弥补课堂教学的不足,因此,在税法教育中应受到高度重视。在参考现有税法教学目标的基础上,笔者结合税制改革的需要,尝试对税法教学目标进行重新定位:“在让学生系统理解税法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的基础上,掌握我国各种税法的政策原则和立法精神,并更侧重于培养学生掌握现行主体税种的基本法律规定和计算缴纳方法,强化学生依法诚信纳税的意识,使学生具备税法学习能力和独立从事纳税处理工作的能力。”在教学中,可以结合具体教学内容强化学生诚信教育和学习能力的培养。例如,在介绍税收征收管理法对偷税行为的认定和行政处罚时,可以结合我国刑法对“逃避缴纳税款罪”的量刑,以具体的案例强化学生诚信意识的培养。在介绍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时,将营改增试点方案全文发给学生,让学生课下提前阅读,课上再展开小组讨论,培养学生独立思考、自主学习的能力。

(二)调整税法教学内容在税法教学中,各种法律、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补充公告等不同层次的文件很多,呈现出量大、繁杂、时效性强等特点。税制的每一次改革,尤其是实体税制和各税种实体要素的改革,都会影响到会计学专业的税法教学。为使税法教学内容适应税制改革和教学培养目标的要求,首先,师生要共同转变观念,重视税法理论教学。虽然会计学专业税法教学应侧重于运用现行税收制度解决实际纳税问题,侧重于对各税种实体要素的理解,侧重于数的计算,但对税法基本理论的理解和领会,更有助于学生理解具体的税收政策规定,有助于学生独立纳税能力的形成和培养。例如,增值税是对增值额进行征税,而在实际操作中,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销项税额减去进项税额。如何从理论征税对象演化为现实中可操作的计算公式,着实充满了智慧。如果在教学中忽略此部分内容的讲解,学生就难以理解增值税的原理,难以理解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相关规定等内容,进而陷入一知半解、死记硬背的学习状态。其次,在税法教材内容更新滞后的现实情况下,教师要利用各种不同信息渠道不断充实和更新教学内容,有意识地培养学生对税制调整动态的关注与学习。教师除要经常登录国家税务总局网站,订阅税务类报刊杂志,借助网络、报刊杂志等各种传媒,密切关注税收政策变革的最新动态外,还要随时收集税收时事政策信息,通过不断积累和学习,逐步拓展教学视野,更好地激发学生的想象力和学习热情。以笔者在营改增试点期间的营业税教学为例,随着营改增试点的推广,每学年的教学内容需要不断更新与调整。营改增在2012年初开始在上海进行试点,至当年年底,试点范围迅速扩大到10个省市。迅速推广的营改增试点对营业税的教学内容提出了很大的挑战。在2012年上半年的税法教学中,笔者对营业税教学内容进行了如下补充:首先分析增值税和营业税并行征收(货物征收增值税,劳务、服务等征收营业税)的弊端,再介绍营改增在上海的试点、试点行业及其意义。在2013年上半年的营业税教学中,除补充介绍上述内容外,为提高学生的分析能力,引导学生就营改增对交通运输行业的影响在课堂上展开分析讨论。2013年8月1日,营改增试点推广到全国,改革的影响波及到全国范围之内。在2014年上半年的营业税教学中,对原营业税暂行条例中仍未修订的内容按照营改增试点方案全部更新,将新的试点方案内容完整引进教学。对现有增值税中有关运费的计算抵扣政策和交通运输行业营改增试点缴纳增值税政策相冲突的内容,进行对比教学,分析政策出台的不同背景,并指出纳税人现阶段应根据不同情况适用不同的税收政策。此外,按照会计学专业教学计划,税法课程一般安排在某个固定的学期,为帮助学生进行税法知识更新,笔者每年针对会计学专业学生开展一次税法专题讲座,将最新的税改信息及时传递给学生。

(三)改进税法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由于税法课程的政策性、时效性较强,要在有限的时间内达到较好的教学效果,教师必须积极探索,采用各种教学手段,不断改进教学方法。在日常教学中,教师必须针对专业特色,结合不同教学内容的重难点,选择适合的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首先,教师要充分调动学生参与课堂教学活动的积极性。税法条文繁多,内容抽象,财会专业学生由于没有法学专业知识背景,常常感觉税法晦涩难懂、枯燥乏味,学习兴趣和积极性受到了很大的影响。教学中,教师应尽可能地采用通俗的语言,精选主体税种的主要内容讲解税法条款,避免照本宣科、机械地讲读税款条文的现象。另外,教师应根据教学内容的实际需要,采取课堂提问、答疑、讨论等方式充分调动学生积极参与。其次,在税法教学设计中,应注重教学方法的多样性,避免教学方法的单一化。教学中,教师应结合具体的教学内容,采用讲授法、案例教学法、归纳教学法、对比教学法等多种教学方法,加深学生对税法条文的理解和应用。为配合教学内容的理解,可以选择典型案例,组织学生课堂讨论与分析,再进行关键内容的分析与讲解。案例教学能使学生真切地感受到税法基本知识在现实生活中的具体应用,既可培养学生的逻辑分析能力,又可增强学生学习的主动性,使概念更清楚、记忆更深刻、理解更深入。在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三大流转税中,征税范围、纳税义务时间、纳税地点都有一定的可比性,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企业所得税和个体工商户有关应纳税额的计算也有一定的相似性,因此,对比教学法和归纳教学法也是加深学生理解税法知识的有效方法。再次,在税法教学设计中,教师应注重多媒体教学手段和传统教学手段、教学方法的有机结合。多媒体教学具有很强的教学优势,而多媒体课件的质量是发挥其优势的关键。教师要不断学习新技术,适应教育技术的发展,不断探索多媒体课件的开发,通过富有创意的教学策略、教学方法,激发学生的创新思维和创新能力。教师在制作课件时,不能照搬教材内容和税法条款,在运用多媒体设备进行授课时,不能不顾及学生认知和思考问题的时间要求而过多增加课堂的信息量。在运用多媒体教学手段时,教师要认真研究怎样实现其与课堂教学的有机结合,使教学过程充满激情和灵感。

最新税法知识范文5

关键词:创新实践导向;财税专业;课程;优化整合

一、创新实践导向下财税专业税法与会计类课程设置的基本目标

(一)总体教学目标的优化。会计知识已成为财税专业学生知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和从事相关工作的基础工具,在设置总体教学目标时应充分体现会计理论知识与实践能力的重要性,将总体目标设置为:培养富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具备财政、税务、会计等方面的理论知识和业务技能,熟悉税收政策、税收与会计实务操作,能够在税务、经济管理部门及企事业单位从事税务、税收筹划、企业财务等相关工作的高素质应用性人才。

(二)具体教学目标的优化。(1)会计学课程教学目标的优化:各高校财税专业会计学课程的设置方式存在一定差异,但普遍课时量较少,任课老师的授课重点往往在于具体事项的处理,对基本财务理论以及财务报表的讲述不够深入,。结合专业特点以及后续课程的要求,在制定《会计学》的教学目标时,应加强对财务会计基本理论的讲述,在有限的教学时间内以基本理论为纲提升学生处理实际问题的能力。(2)税法课程教学目标的优化:本课程的前导课程为《会计学》,通过讲授税收法律知识及中国税收体系,使得学生熟悉税收政策,增强学生税收实务的应用能力。(3)税务会计课程教学目标的优化。本课程的前导课程为《会计学》和《税法》,由于财税专业学生《税法》课时量较多而《会计学》课时量相对较少,因此本课程的教学目标应侧重于会计知识的讲述,以本课程作为会计类课程的有效补充,引导学生比较税法和会计准则的异同点,使学生通过学习熟练掌握各类涉税事项的会计处理方法。(4)税务稽查课程教学目标的优化:本课程的前导课程为《会计学》、《税法》与《税务会计》。通过本课程的学习,学生能够掌握税务机关代表国家依法对纳税人的纳税情况进行检查监督的基本方法。

二、税法与会计类课程教学计划的优化整合

第一,适当增加《会计学》课程的学时。以本学院为例,学生需要在48学时内学习会计的基本原理、簿记系统的构成、基本操作程序以及《企业会计准则》中一般会计事项的具体核算方法和操作方法,课时量难以满足教学要求。建议将《会计学》分为《会计学原理》和《中级财务会计》两门课程,在《会计学原理》中介绍财务会计基础理论、复式计账、账户设置、会计凭证的填制与审核、账簿登记、试算平衡、调整与转回;财产清查、会计报表简介、财务会计核算程序与组织等,《中级财务会计》介绍企业一般会计事项的具体核算方法以及财务报表。第二,在课程开设学期的安排上应做出优化,将《会计学》作为学科基础课安排在大一下学期开设,之后按照《税法》、《税务会计》、《税务稽查》的顺序,依次安排在不同的学期,保证各门课程知识体系的连贯性。一方面学生能够及时复习前导知识,又可以为后续课程的学习奠定基础;另一方面,也可以避免出现教师授课时过多介绍与本课程相关但学生尚未学习的知识,后续课程又重复讲授的情况,提高教学效率。

三、税法与会计类课程教学内容的优化整合

(1)会计学教学内容应更具针对性。首先应重视对于财务会计基本理论的讲解,加强学生依据基本理论处理实际问题的能力,在讲解到具体事项时也应引导学生分析具体方法的理论根源;其次,会计学教材对于涉税事项往往做出了简化处理,但是对于财税专业学生而言,涉税事项是学习的重点,因此可以引导学生自行查找税法相关规定,思考若不做出简化应如何进行账务处理,这样既能提升学生学习会计知识的兴趣,也能引导学生预习后续的税法课程;最后,会计报表、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稽查要点和稽查方法是税务稽查课程的重要内容,因此应加强对会计报表的讲授,使学生能够理解会计报表的编制方法和各个项目的经济含义。(2)将会计学知识融合于税法教学中,加深学生对税法的理解,提升税法课程的教学效果。(3)税务会计教学侧重于增值税会计和所得税会计,避免与税法和会计学内容重复。现有的税务会计教材主要介绍各税种的税法规定和涉税事项会计核算,有些教材中还介绍纳税申报和调账方法,结合财税专业学生的专业特点和知识体系,应以涉税事项的会计核算为教学重点,主要教学内容包括:增值税会计、消费税会计、出口退税会计、所得税会计及其他税种会计,其中又以综合性最强的增值税会计和所得税会计为教学重点。(4)税务稽查主要讲述税务稽查的基本理论、基本方法和技巧,以及主要税种的稽查要点和方法。

四、税法与会计类课程教学方法的优化整合

税法与会计类课程均为实践性很强的课程,在理论学习之后必须通过必要的方式提升学生的实践操作能力,达到学以致用,更好地满足社会对于财税专业人才的需求,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着手:其一,在税务稽查课程后安排税务实训课程,加深学生对于理论知识的认识,将学生所学的税法和会计知识转化为实践操作能力。(1)形成基于工作全过程的综合化实训内容,会计与税务在实务工作中是不可分割的,因此在课程设计中,应以提升学生综合实践能力为目标,将税法与会计类课程的各项基本概念、基本方法有机融合于实训内容中,具体包括会计处理、纳税申报和税务稽查。在经济业务的设置上,鉴于学生在学习完《会计学》课程后一般并未进行财务会计模拟实习,税务实训课不应将经济业务局限于涉税事项,而应包括所有经济事项,从而使学生对企业经济活动有更为完整的认识;(2)模仿企业真实场景设立工作岗位,明确各岗位职责,选用企业实际经济业务作为实训案例,在实训进行中使用真实的凭证和报表,使学生在实训中能够体会到实际岗位中需要的工作能力和处理方法。(3)建立完整的业务体系,使学生通过实地操作熟悉从原始凭证――记账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纳税申报的全过程,最后再由其他小组同学进行税务稽查,通过实际操作将各门课程的理论知识较好地结合起来。其二,加大对实践性教学的投入,完善税法与会计类课程实践教学设备,建立多元化的实践教学平台,将实践教学融入到整个教学过程中,包括专业实践平台、校内外实践教学基地、学生职业技能训练平台、学生素质拓展平台等,强调在真实情境中训练技能,不断增进和提高学生的创新实践能力。现有财税专业学生的实习基地主要是在国家税务机关,实习内容也侧重于从国家角度对企业进行纳税检查,这仅仅是财税工作的其中一个方向,因此还应深入到企业,结合企业经济活动的实践,深化学生对会计工作和纳税申报工作的实地认识。

参考文献:

最新税法知识范文6

针对以上现象,加强基层税务机关行业化知识、创建学习型税务机关应势而生。这是一次学习的革命,通过树立先进的理念、系统的学习,促进观念更新、思想解放、创建学习型税务机关。加强基层税务人员行业化知识、创建学习型税务机关,必须确立一个系统、全面、正确的思想。

一、以“依法治税”和“以德治税”为基本要求,构建适合自身发展的学习体系。建立“工作——学习——创新”永续循环的良性轨道,实现工作与学习巧妙融合,培养干部独立思考、系统思考能力,形成学习工作化、工作学习化的良好氛围,以知识推进税收工作。

二、明确学习的主要内容。首先,加强自身财务和税收理论知识学习,使税务干部进一步提高理论素养。其次,是法律法规知识,提高全体税务干部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意识和能力。再次,加强现代科技文化知识。根据本职工作和自身发展的需要,学习相关的科技文化知识。最后,加强岗位技能知识。包括征管软件应用、办公自动化等。

三、学习、创新、发展。整天学习(来源:文秘站 )而不创新的行为只能是空泛而无意义的重复,学与思、学与用、学与时、学与效率、学与创新的结合才是真正意义上的学习,与时俱进,不断更新,不断强化,扬弃旧义,探求新知。创建学习型的税务机关,必须树立“终身学习”的现念,打造“终身学习”平台,这不仅是创建学习型税务机关的内在动力,更是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