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监理的质量责任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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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监理的质量责任

工程监理的质量责任范文1

工程建设是一项多主体参与的系统工程,其中的每一个参与主体的工作质量都与最终建筑产品的质量相关。作为工程建设过程中重要参与主体的设计单位、监理单位自然不能例外。

设计单位,是指持有国家规定部门颁发的建筑工程设计资质证书,运用工程建设的理论及技术经济方法,按照现行技术标准,对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工艺、土建、公用工程、环境工程等进行综合性设计(包括必须的非标准设备设计)及技术经济分析,并提供作为建设依据的设计文件和图纸的活动的单位。工程监理单位,是指持有国家规定部门颁发的建筑工程监理资质证书,具有法人资格,受建设单位委托对工程建设项目实施阶段进行投资、质量、进度监督和管理活动的单位。

建设工程是百年大计,其勘察、设计、施工的技术要求比较复杂,建设工程的质量更是关系到人身财产安全,重要工程的质量甚至对社会政治、经济活动产生巨大影响。作为技术和智力较为密集的两个建设活动主体,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的工作内容决定了他们与工程质量缺陷和损害具有密切的关系。对于设计单位而言,其工作内容主要包括制作施工设计文件、设计文件的技术交底、现场施工技术配合、参加工程质量验收等。设计质量缺陷将带来实际工程质量的先天不足。1998年9月24日,投资4.23亿元兴建的宁波招宝山大桥,在经过三年建设即将合龙之际,突然发生严重的梁体断裂事故,虽未造成人员伤亡,但这起事故使整个工程工期延误近两年,经济损失巨大,并且在社会上造成了极大的负面影响。据有关部门调查后认为,造成该桥质量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是设计上存在漏洞,主梁结构设计上欠厚、底板厚度过薄等等。对于监理单位而言,其主要工作内容之一就是对施工质量进行施工前、施工中、施工后的全过程的技术控制和监督,而对于施工质量控制和监督的任何疏忽和差错均可能使得设计的意图和法定的技术标准不能实现。基于监理单位工作性质的特点,在委托监理的工程发生施工质量损害的多数情况下,往往不同程度地存在着监理工作的过错。因此,为工程质量首先奠定技术基础的设计单位和对施工质量进行全过程监督管理的监理单位对于建设工程的最终质量负有重大责任。建设部2001年5月25日以建设[2001]105号文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勘察设计质量管理的紧急通知”和有关强化建筑市场管理的通知也进一步表明,工程设计、监理质量的问题目前仍然十分突出。

二、 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承担建筑质量损害赔偿责任的法律依据

鉴于设计、监理工作在工程建设活动中对于工程最终质量的重要性,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有关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在建设工程质量责任方面已有一系列相应的规定。涉及这些规定的法律、法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下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下称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下称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下称设计管理条例)。笔者认为,这些法律的规定体现了以下立法原则。

(一)对设计、监理单位及其从业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严格的资质资格管理。严禁无资质或超越资质承揽设计、监理业务。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三十四条、设计管理条例第二章对此作了详细规定。

(二)设计、监理工作应遵循一系列原则性规范。如建筑法第十条规定,设计单位对于建设单位提出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要求,应当拒绝。第五十六条规定,设计文件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建筑工程设计技术规范以及合同的约定。设计文件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建设工程设计。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注明工程合理使用年限。第三十六条规定,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第三十八条规定,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

(三)设计、监理单位及其从业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对自己的工作成果负责;对于因工作质量不符合法定和约定的要求,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合同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设计的质量不符合要求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交设计文件拖延工期,造成发包人损失的,设计人应当继续完善设计,减收或者免收设计费并赔偿损失。第二百八十二条规定,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建筑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不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义务,对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不检查或者不按照规定检查,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四)对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承包单位(即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造成工程质量损害的特别禁止。建筑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与承包单位串通,为承包单位谋取非法利益,对建设单位造成的损失的,应当与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第六十九条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造成工程质量损害的,应当与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设计单位、监理单位违约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

依据民法理论,损害赔偿的责任形态一般分为违约损害赔偿责任和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但是,笔者认为,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对于建设工程质量的损害赔偿责任主要是违约损害赔偿责任,而在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方面,与其他一般主体相比并无特殊性。因此,本文仅就违约损害赔偿责任进行讨论。

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在工程质量方面的违约损害赔偿责任,是指设计单位、监理单位不履行或者不当履行与参与工程建设的其他主体(主要是建设单位,即合同法中的发包人)之间合同约定的义务,造成合同相对人(主要是建设单位)因工程质量问题而产生财产损失,应当承担的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针对设计单位、监理单位主要是以智力劳动参与工程建设的行业特点,他们在工程质量的违约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通常包括:

1、合同义务的不履行或不当履行。具体表现为拒绝履行、因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的原因造成的履行不能、不完全履行、履行迟延和履行瑕疵。工程实践中,主要又表现为履行迟延和履行瑕疵。如,设计单位迟延交付后续施工所需的图纸;监理单位迟延下达必要的停工指令;设计文件内容的差错;监理单位对施工机械的质量控制不力等。

2、合同相对人(即建设单位)因工程质量问题遭受损害。这种损害具体又可分为直接损害和间接损害。关于损害的范围,本文随后将专门讨论。

3、违约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如果违约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没有因果关系,违约方只承担违约的其他民事责任,而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确定有无因果关系,笔者赞同采用相当因果关系说[1

],即应以自合同成立至违约行为出现时,依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人员、监理人员的一般专业知识经验而可得知,以及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所知或应知的条件为基础,一般地有发生同种结果可能。这种条件和结果即构成相当因果关系。

4、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对于合同义务的不履行或不当履行具有过错。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就一般情形而言,如果设计单位、监理单位虽然违反了合同义务,但并无故意或过失,亦不承担责任。

四、 设计单位在工程质量方面的合同义务及其违约的主要表现

在一项工程建设活动中,涉及工程质量问题的、以设计单位作为合同当事人的合同一般即指,建设单位与设计单位之间签订的“工程设计合同”。在“工程设计合同”中,设计单位的合同义务主要包括按约定的时间交付用于施工的设计文件、设计文件施工交底、根据工程进度完成现场施工技术配合(包括对施工中出现工程安全和质量的问题,参与技术分析和提出相关的技术解决方案)、参加隐蔽工程、单项、单位工程验收和项目竣工验收。此外,设计单位的合同义务还明示或隐含地包括设计工作的程序及成果应该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

因此,根据以上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工程设计工作的实际情况,设计单位违反合同义务,可能导致工程质量出现问题的情形主要表现在:

1、迟延交付设计文件。

设计单位迟延交付设计文件,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前后工序时效性较强的情况下,往往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笔者最近接触的一个案件即属于此类情形。地处上海繁华商业街的某工程,在基础基坑开挖后,由于设计单位的基础底板施工图迟延交付,造成基坑暴露时间过长,对上海地铁隧道的安全造成巨大威胁,同时,该工程本身的地基土受扰动而导致实际承载力降低,建设单位为了保证地铁隧道的安全和工程本身的地基安全,不得不增加巨额支出采取临时保护措施,还造成工期延误,银行贷款利息增加,施工单位提出索赔。

2、设计错误。

设计错误是设计单位违反合同义务,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主要表现形式。具体又表现为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或其他基础性技术文件进行工程设计、计算错误、标示错误、设计单位屈从于建设单位违法降低工程质量的要求导致设计不符合工程质量的强制性标准等多种形式。比如,笔者接触到的一起工程质量事故即属于此类原因。由于设计合同规定的设计时间紧迫,设计单位根据勘察单位的初步勘察成果,即进行了建筑地基和基础的施工图设计。随后,勘察单位又提供了详细的勘察报告,但由于设计人员的疏忽,未对原已交付施工的地基基础施工图进行复核,结果因局部区域桩基设计不符合国家强制性规范的要求,造成工程质量出现严重问题。又如,2000年被建设部通报全国的陕西省子洲县子洲中学教学楼质量事故也主要是由于设计错误引起的。由于施工图设计文件未严格按该地区6度抗震设防的规定进行设计,结构体系不合理,整体性差,构造措施不符合要求,这座教学楼投入使用仅2个月,就在部分大梁及五层多功能厅、阶梯挑梁处出现不同程度的裂缝,最宽处达1.5毫米左右。

3、设计文件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

为了保证工程设计文件符合必须的编制深度要求,国家颁布了有关设计文件内容和深度要求的一系列强制性规范。比如,在建筑制图的有关国家标准中,就对工程设计各专业各设计阶段的设计文件的基本图目、图例、数量单位、图纸比例、文字、标注方法等作了详细的规定。如果设计文件不完全符合国家对设计文件的编制深度要求,虽然不属于设计错误,但由于设计意图的表达过于粗糙或含糊,轻则影响各专业图纸的相互协调和后续施工准备工作,重则因施工图缺漏、矛盾或施工人员对施工图纸的理解产生错误,从而出现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事故。如:上海郊区某钢结构厂房,在吊装施工就位后屋面板铺装前,即发现多榀钢屋架发生过大变形。经调查分析发现,导致事故的直接原因是设计图纸上关于钢屋架屋脊连接节点处的高强螺栓的标示不明,施工单位误用了同直径的普通螺栓。

4、设计单位对施工图交底不清。

施工图完成并经审查合格后,设计文件的编制工作已经完成,但并不是设计工作的完成,设计单位仍应就设计文件向施工单位作详细的说明,这对于施工人员正确贯彻设计意图,加深对设计文件难点、疑点的理解,确保工程质量具有重要意义。按照行业惯例,设计单位将完成的设计文件交建设单位,再由建设单位转发施工单位后,由设计单位将设计的意图、特殊的工艺要求,以及建筑、结构、设备等各专业在施工中的难点、疑点和容易发生的问题等向施工单位作详细说明,并负责解释施工单位对设计文件的疑问。如果因设计人员的过错,在施工图交底时,尤其是对于在施工中需要特别重视的问题交底不清,可能导致工程质量出现问题。前文提到的上海郊区某厂房钢屋架工程质量事故,其部分原因也是设计单位在施工图交底中,对需要使用高强螺栓的特殊设计意图,未能向施工单位作出明确的说明,从而造成施工人员对螺栓的误用。

5、设计单位未参加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的分析,或对于因设计造成的质量事故未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

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工程的设计单位有义务参与质量事故分析。建设工程的功能、所要求达到的质量在设计阶段即已确定,工程质量在一定程度上就是工程是否准确表达了设计意图,因此,当工程出现质量事故时,该工程的设计单位对事故的分析具有权威性。对于因设计造成的质量事故,工程设计单位同时也有义务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设计单位违反上述义务,未参加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的分析,或对于因设计造成的质量事故未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均有可能造成工程质量事故危害和损失的扩大。

6、设计单位非法转包设计任务。

曾经一度轰动上海的贝港桥垮塌事故的部分原因是设计单位非法转包设计任务。1995年12月26日,上海市奉贤县南桥镇贝港河上新建成尚未投入使用的贝港桥突然坍塌。不到5分钟,整桥搭跨河部分约52米长的桥身断成几截,全部沉入河中,成为一起罕见的桥梁工程质量事故。经事故分析,造成事故的原因,除了施工质量问题外,设计过错也是一个重要的原因:设计单位将部分设计工作转包给了没有相应设计资质的其他单位,并出现设计错误。事故发生后,设计单位虽然承担了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其中的教训值得所有设计单位记取。

五、 监理单位在工程质量方面的合同义务及其违约的主要表现

在一项工程建设活动中,涉及工程质量问题的以监理单位作为合同当事人的合同一般即指,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之间签订的“委托监理合同”。在“委托监理合同”中,监理单位的主要合同义务之一就是对施工质量进行控制和监督。其中具体包括:1、对施工场地进行质检验收;2、检查工程所需原材料、半成品的质量;3、对施工机械的质量控制;4、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5、施工工序质量控制;6、隐蔽工程检查验收;7、分析质量事故原因,审查批准处理质量事故的技术措施或方案,检查处理效果;8、行使质量监督权,下达停工指令;9、质

量、技术签证;10、单项、单位工程验收;11、项目竣工验收。此外,监理单位的合同义务还明示或隐含地包括监理工作的程序及成果应该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

因此,根据以上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工程监理工作的实际情况,监理单位违反合同义务,可能导致工程质量出现问题的情形主要表现在:

1、对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不检查或者不按照规定检查。

这是监理单位违反合同义务,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主要表现形式。所谓“不检查”是指监理单位对监理合同中规定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不履行检查义务,导致工程质量问题;所谓“不按照规定检查”是指监理单位不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规定的要求和检查办法进行检查[2].如,前文提到的上海郊区某厂房钢屋架工程质量事故,对事故调查的结果还表明,在该事故中,工程监理人员未按照中国工程监理协会主编、建设部批准的强制性技术规范gb50319-2000《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关于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履行的“核查进场材料、设备、构配件的原始凭证、检测报告等质量证明文件及其质量情况,根据实际情况认为有必要时对进场材料、设备、构配件进行平行检验,合格时予以签认”的职责要求,对施工单位自行采购的螺栓进行质量证明文件的核查。在钢屋架进行现场地面拼装时,又由于监理工程师的经验不足,未对拼装中的螺栓扭矩进行平行检验,从而丧失了在吊装就位前发现和避免质量问题的机会,导致了事故损失的扩大。

2、虽按照规定进行了检查,但对质量监督权行使不力。

监理单位在按照规定进行了检查,发现工程质量隐患或已经出现的工程质量问题后,由于过失或故意,对质量监督权行使不力,如迟延或未下达停工、整改指令,可能导致工程质量问题。在上海浦东某高层商住楼的基础基坑支撑拆除施工中,由于邻近的高层建筑同时进行基础施工,监理工程师根据基坑边坡变形监测记录,发现了基坑边坡变形出现异常,未能及时下达有关停工、整改指令,导致相邻基坑出现局部坍塌。

3、与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串通,降低质量标准,造成损害。

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之间是一种委托和被委托的关系,监理单位与施工单位之间是一种监督和被监督的关系,监理单位依据委托监理合同代表建设单位进行工程建筑活动的监督。但实践中确实存在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串通,偷工减料、降低质量标准,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这样做的结果将严重影响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因此为建筑法所严格禁止。对于监理单位的此类行为导致工程质量损害,造成损失的,应当由过错方,即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共同承担责任或相应的连带赔偿责任。

六、 设计单位、监理单位违约损害赔偿的责任范围

首先,需要指出,合同法和建筑法对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的违约责任的规定均包括赔偿损失。而此前的有关规定以及合同示范文本中只是减收或免收设计费、监理酬金,并没有赔偿损失的规定,因此,可以说,合同法和建筑法对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的法律责任在原有基础上加重了。

其次,就一般违约损害赔偿的责任范围而言,应当以实际损失为限,损失多少,赔偿多少。其损失范围,应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在确定设计单位、监理单位违约损害赔偿的责任范围时,原则上也应如此。

直接损失是指设计、监理单位因违反合同而给建设单位实际上已经造成的财物的减少、灭失、损毁或者支出的增加。比如,由于设计单位迟延交付基础施工图,为保证已开挖基坑的干燥,施工单位采取延长基坑降水时间的措施而导致建设单位工程款支出的增加。间接损失是指设计、监理单位因违反合同而使建设单位减少的可得利益,一般具有以下特征[1]:首先,损害的是未来的可得利益,不是既得利益;其次,该未来利益是必得利益而不是假设利益;最后,可得利益必须在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对合同义务的不履行或不当履行所直接影响的范围内。如因设计错误或监理中未发现施工错误致使楼层局部标高错误,导致建设单位可销售的建筑面积减少。

对于损害赔偿数额的计算方法,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合同没有约定的,按照通常的计算方法计算。在建设工程实践中,不仅工程的投资远大于工程设计费或监理酬金,而且在某些情况下,如果出现由于设计单位或监理单位的违约而引起的工程质量损害,其赔偿的金额也可能远远大于工程设计费或监理酬金。如果按照上述的一般违约损害赔偿的责任范围,由违约的设计单位或监理单位赔偿全部损失,可能导致其赔付不能。因此,在实务操作中,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可以通过在合同中约定最高损害赔偿数额的办法来实际缩小法定的损害赔偿的责任范围,或者通过投保设计师、监理师职业责任险等方式扩大实际的损害赔偿能力。

最后,在工程实务中,工程中的质量问题往往由多个主体的违约行为共同引起。此时,各违约主体损害赔偿责任的分担仍应视各方的违约行为是否符合违约损害赔偿责任的四个构成要件来决定。如果属于设计合同或监理合同双方的混合过错,或者属于合同一方设计单位或监理单位与合同以外的施工单位的共同过错,共同造成了建设单位的损失,应采取过错与责任相当的原则处理。比如,由于建设单位向设计单位提供了错误的基础性文件,同时设计单位的设计本身也有错误,共同造成了工程质量瑕疵,致使建设单位遭受损失,则设计单位对于建设单位仅承担因设计错误所造成的那一部分损失的赔偿责任。又如,在监理单位不按照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义务,出现工程质量瑕疵,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情况下,建设单位所受到的损失,通常既与监理单位的违约行为有关,也与施工单位的有关施工项目本身不合格有关。在此情况下,监理单位与施工单位都应当向建设单位承担各自的赔偿责任。

参 考 文 献

工程监理的质量责任范文2

关键词:建筑施工现场管理安全监理责任

中图分类号: TU7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一.建筑施工现场质量管理与现场工程监理中存在的问题

施工现场质量管理作为项目质量管控的第一道关口,其对整个项目的成败有着重大的意义。现场工程监理是随着现代经济的发展而兴起的,其在施工现场中事关整体施工质量以及项目的进展。因此,我们有必要对其存在的问题做一番探讨。

1.施工现场质管人员安全意识较为淡薄,监理能力不足。目前,许多建筑施工现场的工程监理者风险意识较差,其观念仍然停留在只“监”不“管”的层面,将自己完全置于第三方,而忽视了施工现场质量管理与工程监理在整个工程中的互利地位。有些监理人员自身监理能力有限,但却经常存在违章指挥的情况,重效益轻安全。

2.监理人员素质低下,职业道德受到考验。工程监理单位人员必须具备国家的认证,要持证上岗,但是现阶段我国监理工作中,的确还存在不少的无证上岗人员,他们大多为临时聘用人员,流动性较大,并且对监理工作了解单一,对管理、控制和其他环节的认知程度较低。同时有些监理人员不遵守职业道德,私下与施工方达成交易,,或者不作为,从而使得施工质量问题难以得到保障。

3.现场管理方与监理方责任划分不明确。建筑施工质量受多方面因素的影响,而并非有监理单位决定,监理单位只能最大限度地降低施工风险,保证施工正常进行。现阶段业主往往将施工质量问题推在监理单位身上,这个责任应该在于承建施工方,而并非第三方监督机构。

4.工程监理授权问题较为突出。现代监理单位不仅对工程施工具有监督的权利,其根据业主的委托还具备一些其他的权利,如建议权、工程控制权、资金管理权、物料采购权等等,如何处理监理工作的权限问题也是监理管理者和业主都要面对的重要问题。

二.建筑项目中工程监理的地位与责任

1.建筑工程监理在建筑施工中的地位。建筑工程监理是介于建筑行业与社会之间的第三方,是业主或者政府单位委托来进行建筑施工监督管理的单位,监理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开展工作。建筑施工监理工必须以独立、客观、公正和科学的态度及方法来进行,对建筑施工过程进行监督,防止施工单位违规操作、偷工减料,同时降低施工事故发生概率。工程监理单位必须具备国家相关认证,并且能够独立进行工程监理,在社会中扮演第三方监督机构的角色,也是现代建筑工程施工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2.建筑监理的职责。建筑监理是一项综合性工作,它不仅仅是检查现场施工的质量和进度,而不干涉工程管理,恰恰相反,现代工程监理的主要职责则是管理与控制。传统监理主要是指监工,主要负责施工现场的施工质量和规范操作上,不涉及工程的具体管理和控制。其实监督工作只是现代监理工作中的一部分,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工程监理人员除监督权外,还需要对业主及甲方进行建议,同时对施工过程进行规划设计,控制其施工周期,并且负责对施工方案和设备、材料等进行审批权利。总结起来就是控制、管理和协调,工程监理单位需要对施工事故、施工质量、投资规模与施工进度进行控制,同时对施工单位的合同信息、物品设备维护、安全设施等进行管理,协调各方利益与关系,保证现场施工的正常运行。

3.对工程监理责任的认识。工程监理主要责任在于监督施工过程,规范工期内操作管理问题,保证工程按时按质完成。部分委托人确认为工程出现问题责任应归咎于监理方,在法律上,监理单位承担的责任有限,建筑工程质量问题应该在于施工单位,而非监理单位。在实际的工程施工中,干扰因素和突况较多,工程监理并不能完全覆盖和控制,它只能最大限度地保证工程的顺利进行,而监理人员也必须遵守职业道德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若出现自己失职,则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建筑施工现场的质量管理机构一般与监理机构分开进行管控,管理方作为质量管理的第一负责人,受工程监理方的监督。从传统意义上来讲,工程监理一般不参与现场质量管理,但是,为适应现代化工程项目建设与安全管理的需要,工程监理也需要与管理方一起合作,对现场进行细节与整体的把控,监理方将全程参与现场施工的各个方面,例如材料采购、设备与建材的使用与储存、施工人员的施工培训、建筑项目的法律相关责任等等,都属于监理方的责任。在对施工现场进行质量管理时,我们必须建立现场管理与监理纳入到现场管控制中,建立一套综合的管理应对机制,以确保工程的顺利实施。

参考文献:

工程监理的质量责任范文3

随着我国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以及建筑行业的不断发展,安全问题已经成为整个建筑行业所关心的重点问题。作为建筑行业重要的一份子,监理工作已经越来越多的为人们所重视,作为把控质量关安全关的监理工程师来说这更意味着一种责任和义务。

关键词:安全生产,职责,要求

中图分类号:U415.1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正文:

安全生产工作在注重生活质量的今天来说,已经越来越多的为人们所重视。在建筑业发展的进程中,监理工作在安全生产的过程中逐渐扮演着主导者的身份。为了保证施工安全有序的进行,监理单位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如果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的过程中,发现工程存在着发生安全事故的隐患,应当及时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整改;对于情况比较严重的,应该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的报告给建设单位。

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以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承担监理责任。

在工程项目的安全监理工作上总监理工程师应该根据工程项目的特点,明确监理人员的安全监理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监理管理制度并且负责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危险性较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并签字。在项目的进行中,专业工程师要求编制危险性较大的工程的专项监理实施细则,与此同时定期检查施工过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工程进展情况和施工单位是否按照安全生产的有关原则进行施工。对于监理员来说要在专业工程师的指导下做好检查和监督的有关工作,在发现施工现场存在安全隐患的时候能够及时的报告以避免事故的发生。同时对于专职的安全监理人员来说,就要认真地做好对于施工单位各种安全生产许可证以及人员的上岗证书进行检查。核查现场机械设备的验收手续,并参加各种安全检查,做好对于安全监理资料整理等方面的工作。

在上述的内容中,我们明确的说明了在监理工作的过程中各部分人员的责任和义务,不难发现,安全生产贯穿整个工程的各个方面。对于我们每个监理工作人员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我们有理由相信,一个合格的工程是与每个岗位上监理人员的工作是密不可分的。同时这也让我们明白责任的重要性和监理工作的使命感。

建设工程监理单位在保证工程实施安全的同时更能保证工程建设的质量和使用安全。在加强承建单位自身对工程质量管理的基础上,由工程监理单位介入建设工程实施过程的管理,对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使用安全有着重要的作用。在工程监理单位对于施工阶段工程质量控制的工作重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对于隐蔽工程在隐蔽之前要进行检查和中间验收,对于工程中比较重要的部分要进行旁站监理和跟踪控制,以保证工程的质量;

对施工阶段的测量和放线进行检查和复检,对于复检不合格或复检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的通知施工单位进行整改,并做好相关记录;

对于进场设备和材料要进行检查,对于不符合工程质量要求的材料和构配件监理工程师有权禁止材料和设备应用到工程中去;

对施工单位进行监督,保证施工单位严格按照施工规范和设计单位提供的施工图纸进行施工,保证工程的总体质量;

监督施工单位严格执行与业主方签订的合同及相关要求进行施工;

对于施工的主要部位和主要环节以及技术复杂的工程监理单位要加强检查力度;

监理单位还应对施工单位使用的仪器和设备不定期的抽检;

对于现场的施工人员,监理单位应该进行监督保证施工人员按要求施工,安全生产;

对于在监理工作中处理的一些施工事故应作好记录,并认真分析事故发生的原因,在以后的工作中提醒施工单位注意;

对于重大事故应及时的报告给建设单位。

上面描述了监理单位对于施工过程中质量安全控制的几个方面内容,我们不难发现,监理单位在施工过程中的作用不容忽视。做好监理工作不仅仅是对工程负责,对于施工方也是一种负责人的体现。其实建设和谐社会体现在社会工作的各个方面,在建设行业,这种和谐也维持着业主和施工方的信任与合作关系,而监理恰恰起着这样的作用。“安全第一,以人为本”成为了我对于这个行业最深刻的体会,相信这也是每个监理人始终坚持的信念和我们不能推卸的责任和义务。

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明确了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熟悉这些法律法规能帮助我们更好地保护自己也能更好地为他人负责。

第三十四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禁止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工程监理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禁止工程监理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任务。

第三十五条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单位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不得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

第三十六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第三十七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

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

第三十八条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

本着对自己负责对他人负责的原则,每个监理工程师在工程建设的各个阶段都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我们所了解的也仅仅只是一部分,监理行业未来的发展需要我们每个人共同努力,创造一个和谐规范的环境。给我一个希望,还您一份信任。让我们共同努力为了本行业未来的发展贡献自己微不足道的力量!

参考文献:《建设工程监理百问及实例》

工程监理的质量责任范文4

关键词:建设工程;监理;施工管理;质量;安全

在建设工程施工中,项目的业主方、施工方和监理方是相互作用且相对独立的体系组织,不仅在国际工程管理通道上被认可,而且在国内也被建筑行政管理部门和建筑业内所认可,在这个庞大的独立组织体系中,监理方的职责是受业主委托,对建设工程进行施工成本控制、施工合同管理及施工质量监督和管理。然而,监理人员是根据施工合同及相关规范文件,对施工质量进行控制和管理,使施工质量符合施工合同及相关规范文件的质量要求,对所有工程设计和施工安装的全过程进行质量管理行为活动的监管,涵盖了施工方的施工管理体系和质量管理体系及可控资源(如:专业施工技术人员、施工工艺、施工原料、施工构配件、质量报告、检测报告及施工设备等),同时还需严格监管施工方在施工现场的日常运行情况,尤其是重要的施工环节及隐蔽工程的工序质量检查和验收,果断有力的行使业主方赋予的质量监管权及刚劲的否决权,这样可以更铿锵有力的协助业主方消除建设工程中质量问题和安全隐患。

做好建设工程监理工作并确保能稳步落实到项目实况中去,涉及到以下核心的内容:一是建设工程监理中所存在的隐忧,二是建设工程监理中的对策及应用,三是持续改进。结合以往的管理经验和理论框架,将对其进行进一步研讨。

一、 建设工程监理中所存在的隐忧

在当前的建设工程监理工作中,各类质量问题和安全隐患的源头频频出现,质量事故和安全事故也时常发生,而各种奇思妙想的漏洞屡禁不止,直接制约了建筑业的稳健的发展,那么必须挖掘出这些问题,才能因地制宜地采用科学的实行“对症下药”的方法去制约。

(一)建筑工程监理行业市场不规范,监理工作失衡

长期以来在建设工程监理行业市场中,各类质量问题和安全隐患的发生的频率较高,管理的疏忽给工程各方蒙受了极大的损失,目前我国建筑业市场的监理被私招乱雇,甚至没有真实的法人实体单位为了包揽业务或谋求盈利,挂靠他人的监理资质,也去充当监理方,雇佣一些有执业资格的专业人员作为临时监理,雇佣还有一些欠缺遵守监理职业道德的监理人员,直接丧失了监理方的职责和功能,从而导致建设工程项目监理工作的失衡。

(二)监理方人员杂乱,整体意识薄弱,责任落实有纰漏

监理人员队伍参差不齐,缺乏专业的监理人员和完善的管理体系,导致其整体管理意识薄弱,同时监理企业的管理水平也较为落后,更言而无序进行质量监督、隐患排查和安全监理等,由于监理方专业的监理人员不足,在各方面责任落实都不到位,无法发挥充分监理的权利和作用。

二、 建设工程监理中的对策及应用

(一) 建立监理委托程序,规范市场秩序

要从严治理监理行业的杂乱和不规范的市场行为,业主方在挑选工程监理单位时,必须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招标,最终选择既有资质条件且较为合适的监理单位,并按照要求签订委托工程建设的监理服务合同,要明确甲乙方的权利、工作内容条款、双方的义务及责任。

(二)建立监管体系,落实监理职责

要监理以项目质量和安全管理为主题的监管体系,配备有执业资质和责任心较强的专业监理人员,这样便于建立监管体系和内部相关的规范文件。将各个岗位的职责明确到相关岗位上,切实将责任切实落实到实际工作中,严格执行专业监理人员的业绩评估和责任的追究。

(三)结合工程项目的特点,评估并编制监理的管理细则

在工程项目施工前准备阶段就须摸清项目的环境和特点,专业监理人员通过对现场的评估后,编制出渗透项目特征的风险评价表,列出操作性较强的管理方法,对一些涉及到设计规划或变更的事项要重点作出针对性较强的实施建议,将初步编制的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提交给监理公司负责人审核,经过监理方负责人的审核后,再协同设计方、业主方、施工方共同参与讨论,这样可以从隐患萌芽阶段就得到预控和严格的把关。

(四)组织各方的专业人员进行相关必要的培训,提高施工人员的意识

当前的建设工程的施工人员中(包括管理人员、监理人员和施工技术人员),溶入了大量的非专业人员和半路出家的工作人员,也有很多专业水平较薄弱的农民工,尤为混乱,参差不齐。往往施工安装都是由这类人员进行实施的,所以重大隐患源就此被隐隐的埋入工程中,为了提高这类施工人员的专业知识和意识,要组织专业的培训对其进行专业方面的加固,特别是质量控制、安全隐患和施工技术方面,要杜绝在实际工作中弄虚作假的现象,提高各方员工的职业道德意识和责任感。

三、 持续改进

虽然我国建设工程的监理工作逐渐得到了社会的认可,但是在监理单位的公信力认可方面和自身管理方面仍需不断的改善和改进,要结合以往的工作经验和以往事故的教训,利用持续改进的管理工具,认真的汲取和探索创新的自身改革体系,通过加强监理企业自身的管理,可以助推监理企业的稳健发展。

四、 结语

众所周知工程监理工作在建设工程中是所承担的责任和作用尤为重大的活动行为,而在工程监理工作中,要采用科学合理的管理方法,才能减少和控制各类质量问题和安全事故的发生,通过有效的管理,不仅可以提高建设工程质量,还可以将监理企业的管理推上一个高水平的平台。(作者单位:南京海宁建设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

参考文献:

[1]赵儒春.浅析建筑工程监理的质量控制[J].建筑科学,2010(01).

[2]张兆军.浅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监理控制[J].科技创新与应用,2012(11).

[3]杜超.浅析建筑施工项目质量管理中监理的作用[J].城市建设理论研究,2013(47).

[4]王玉艳,何宗凌.浅谈监理工程师在施工阶段的质量控制[J].水利建设与管理,2008(06).

工程监理的质量责任范文5

在我国公路工程相关制度建立以来,我国的交通工程监理也不断的发展和壮大,在很多工程的建设中,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之间是相互分离的,它主要是对建设单位进行有效的监督和管理,同时还要对有关的单位进行相关的授权,交通工程监理也在发展中得到了很大的进步和完善,但是当前我们也应该看到在我国的交通工程监理工作中还存在着很大的问题,监理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对相关问题没有一个十分清晰的认识,监理人员的个人专业素质和专业水平都达不到相应的标准和要求,在监理制度的建设方面存在着一些缺陷和不足,这些都会给交通工程的建设造成一定的阻碍,所以应该在交通监理中采取相关措施进行改进和加强。

2交通工程监理中存在的现实困境

2.1对于交通工程监理不重视在交通工程的建设中,相关单位对工程监理的重要性没有一个准确的认识,这也是在实际的建设工作中需要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这一问题如果得不到有效的解决就一定会成为我国交通建设工程发展的一个限制性因素,在一些业主给一些监理单位授权之后,其在实际的工作中首先都是要满足业主的需求,而不是我们通常所说的行业规范,在这样的情况下,监理是很难发挥其积极作用的,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以及业主单位都是相互独立,相互分离的,工程监理工作中也是有着一定的标准和规定的,这些规定都是国家相关部门经过了长时间的修订最终出台的,所以在实际的工作中,监理单位应该首先考虑的是监理过程是否符合国家的相关规定,尤其是在交通工程的建设中,监理工程更要受到重视,业主单位给监理单位授权并不是说监理单位就要完全按照施工单位的相关要求进行规范和执行,而是在监理工作中要严格按照国家相关部门的规定进行有效的管理、监督和控制。

2.2监理人员的素质不高监理人员的个人素质包括很多的方面,其中主要包括职业素养、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等,在交通工程的相关应用和管理中,监理人员的个人素质对交通工程监理质量有着直接的十分密切的联系,但是我国当前的监理工作中我国的交通工程监理人员在个人素质方面还需要进一步的完善和提高,所以在监理工作中就很容易出现纰漏和疏忽的情况,监理人员在职业技能和职业素养方面都要存在着一定的问题,所以监理的质量也就更加得不到保证,这样也会使得交通工程在建设的过程中遭受一定的损失。在监理工作中,不同工程的监理人员也不同,所以监理人员的个人素质对监理工作的质量也有着重大的影响,监理人员的个人职业素养也是在实际工作中比较难以控制的一个因素,这也给交通工程监理工作带来了一定的难题。

2.3缺乏科学合理的监督机制在我国的交通工程监理工作中还没有一个完备科学的监监理机制,对监理工作的相关流程和监理规划都存在着一定的漏洞,在工程质量的验收检验上也有着一定的不足,这些问题都是在监理工作中非常明显的问题和不足,在实际的监理工作中,如果不能很好的保证监督体系的建立并不断发展和完善其建设质量,就会对整个交通监理工作造成十分不利的英雌昂,在制度建设的过程中,开发商和承包商之间也存在着一定的不足。尤其是对相关人员责任和权利的划分上也存在着很大的不足,如果出现了事故,在责任追究上也出现了一定的难题,很难找到相应的责任人对其进行有效的处理,对监理单位而言,权责不明还会使其在工作中容易出现不负责任的情况,这样就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工程监理的质量和水平。同时工程监理质量如果无法保证,那么,工程的建设质量也就无从谈起,在这样的情况下,对整个社会的和谐和稳定都会产生一定的不良影响。

3交通工程监理发展路径探析

3.1提高对于交通工程监理的认识首先,在交通工程施工中,应当提高业主单位、施工单位对于交通工程监理的认识,在交通工程建设中,保障工程质量是首要问题,而要保障工程质量,做好工程建设中的监理工作便至关重要。无论是业主单位,还是施工单位,都应当正确看待监理单位的位置,监理单位虽然对授权单位负责,但是并不会完全按照业主单位的要求和指示施行工程监理工作,在交通工程施工过程中,监理单位作为第三方单位有着较高的独立性,业主单位应当充分尊重监理单位的独立性。监理单位在施工中依照我国交通工程监理相关规定所进行的监理工作,施工单位应当积极配合监理单位的相关监理工作。

3.2对监理人员进行培训要提高交通工程监理工作质量,就应当对建立人员进行严格的培训,提高其职业素养和业务水平,并且加强职业道德方面的培养,同时监理单位还应当积极引进高素质的监理人才,建立起高水平的监理团队。监理单位在实行工程监理工作中,一般是派驻监理团队跟随交通工程施工单位进行工作开展,监理单位所派驻的监理团队质量便是重中之重。在对监理人员的培训中,应当建立起一个长期性的培训机制,定期组织监理人员进行培训,并且进行相应考核,考核达标后方可上岗工作,对于不合格的监理人员应当采取适当的处罚措施,并且对其再次培训。通过这种培训,能够有效提高监理人员的个人素质,特别是在业务水平方面,通过系统化的监理知识学习,有助于在监理工作中取得更好的成绩。

4结论

工程监理的质量责任范文6

 

工程监理服务是工程咨询服务中的一种,工程监理协会一方面要和其它各工程咨询协会统一确定协会在推广职业责任保险方面的任务和职责,有合作有分工,另一方面,也要加强自身建设,在推广工程监理职业责任保险中发挥积极作用。为了更好的推广工程监理职业责任保险,工程监理协会在应在以下方面发挥作用。

 

1、与政府、保险公司、保险中介公司积极合作

 

推广规范工程监理职业责任保险,组织研究工程监理职业教育中责任保险的理论、方针、政策,发展与国外同行业社团组织的联系、交流,建立适合监理行业特点的职业责任保险。协助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保监会,制定和完善利于工程监理职业责任保险推广的法律法规。

 

开展有关监理职业责任保险的宣传、培训。充分利用各种途径向监理宣传职业责任险,激发其保险需求。考虑到监理的职业技术特性,一般可以通过行业组织、管理机构、专业杂志等途径进行宣传。宣传内容上一方面应注重职业责任险有关专业知识的介绍,理性的介绍比较符合专业技术人员的习惯思维,另一方面,可以使用一些针对其行业的案例。此外,还可以利用报纸、电视等媒体对公众进行有目的的宣传,以解除监理关于保险会对其声誉产生影响的后顾之忧。

 

积极组织和协助监理单位参与工程监理职业责任保险,构建监理单位与保险公司的桥梁。具体包括:为投保单位提供咨询和帮助,如成立特别委员会,为监理单位提供通过监理协会审核并能提供良好服务质量的保险公司名单;组织保险公司投标,以获得较低的费率以及设计较合理的保;建立工程监理职业责任门户网,介绍监理职业责任保险知识和实务,为监理单位提供经验交流的平台等等。

 

开展工程监理职业责任保险的调研,协助政府总结职业责任保险推广中的经验教训,协助保险公司根据试行情况修改监理职业责任保险条款。

 

在推广职业责任保险的初期,也可以采取建立监理行业的职业责任赔偿基金,进行自我保险。具体做法是:由工程监理协会制定一个合适的比例或者数额,要求协会成员从监理收费中扣除上缴,如果某家监理单位

 

在职业责任赔偿过程中,集中使用了一定数额的职业责任赔偿金,那么它必须在此后限定的时间内对使用的基金承担上缴任务,直至弥补这些赔偿数额。这是通过建立工程监理行业内部的一种职业责任保险机制,以整个行业的经济实力来提高每家监理单位的赔偿能力,抵御监理工程师职业风险。

 

2、建立监理工程师职业责任归属鉴定机构

 

实行工程监理职业责任保险,关键点是确定监理的职业责任。监理职业责任保险涉及到两个索赔过程:a是合同委托人或第三方对监理的索赔,b是当a发生时,监理依据职业责任保险合同对保险人的索赔。当a发生时,对监理职业责任的认定主要有三种方法:一是当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质量事故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牵头,临时抽调人手组成事故调查小组或由质检站裁定责任归属;二是仲裁,是由合同双方依照事先签订好的仲裁协议自愿将彼此的争议交由双方共同信任、法律认可的仲裁机构的仲裁员进行调解和裁决,由仲裁员认定监理的职业责任;三是法院认定,这是监理工程师职业责任索赔纠纷案件通过诉讼程序解决时的责任认定机构。而保险公司依据诉讼结果、仲裁结果或政府部门的质量鉴定报告,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实施理赔工作,当然保险公司有权参与监理和合同委托人的赔偿协商过程,当保险公司与监理就索赔发生争议时,也可以采用仲裁、诉讼的方式。

 

政府出面进行监理责任归属的好处是可以体现政府的权威,且处理的效率较高,缺点是人员的组成缺乏专业性和代表性,处理结果容易偏离专业的轨道。

 

而且政府注重的是质量或安全事故中监理的行政或刑事责任,对于工程监理职业责任的认定,政府没有义务也不具有专业优势。因此,借鉴国外的通常做法,政府逐渐淡出,让专业人士发挥更大作用,只有在发生了危及社会公众的工程质量或安全事故时,才需要政府介入调查处理。而对于可能引起索赔的职业责任鉴定,应交由专业人士。国际通行办法是在项目开始之前成立争端评审委员会,由项目参与各方共同挑选若干名独立的争端调解人,专门负责解决项目进行过程中的各种争端,认定相应的责任,这样争端可以及时、迅速而又花费较低地得到解决。而工程监理协会可以联合其它工程协会,提供一个仲裁名单供合同双方选择,也可以抽调专业人士和保险人士组成工程监理职业责任鉴定机构,负责监理合同双方及保险合同双方的索赔纠纷,判定工程监理职业责任。

 

3、组建风险管理机构,协助保险公司降低工程监理职业风险

 

著名的职业风险管理公司ACE将处理其职业责任问题主要采用三种措施:

 

风险管理(RISkManagement)、保险(IssuranCe)和法律措施(LegalFramework),由此可见风险管理在降低职业责任风险中的重要性。保险与风险紧密相连,要推行工程监理责任保险,就必须加强相关专业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的风险管理水平,提高风险意识。目前我国的职业责任风险大量存在,保险需求巨大,但目前我国保险公司的服务措施还没有跟上,往往只关心展业和理赔,而对工程实施过程中的风险管理不甚关心。这一方面是由于我国保险业的水平还不够理想,另一方面,也是保险公司缺乏懂技术懂工程的专业人才。

 

在推广监理职业责任保险的初期,可以通过行业协会组织经验丰富的工程专家和保险公司一起,组建风险管理机构,在监理企业内部制定相应的风险管理战略,制定企业级别的风险管理手册。

 

此外,在专业服务机构承担具体的服务项目时,应该建立针对每个项目,进行风险评价,具体可以参照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推荐的风险评价核对表。通过风险管理手册和风险评价核对表,专业技术人员应仔细分析鉴别其将面临的风险.决定如何避免、分配、转移潜在的风险。根据对美国建筑和工程公司的项目和公司管理做法的调研,以及过去数年中的索赔史,美国的研究人员确定了以下风险是应该格外重视的:业主的不合作态度、基于价格而不是基于能力选择项目相关方、合同不完善、工程持续延期、自身在项目中没有积极的参与、公司领导和所属权的变更。虽然这些风险是根据对美国的咨询公司的调查而得出的结论,但对于我国的工程监理职业责任保险也有一定的借鉴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