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委员会管理制度范例6篇

业主委员会管理制度

业主委员会管理制度范文1

关键词:会计委派制 完善 关系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快速发展,我国企业集团在财务管理过程中也出现了越来越多的问题。为了有效应对在财务管理中的问题,企业集团应该逐步建立和完善会计委派制。这样不但可以规范会计流程和会计管理人员的行为,而且还可以快速解决会计管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一、会计委派制

1、会计委派制的概念

会计委派制又称会计人员委派制,是产权管理部门以所有者身份,委派会计人员代表产权管理部门监督国有单位或集体企业资产经营和财务会计情况的一种制度。会计委派制是会计人员管理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是改善会计管理工作的重要手段。目前,作为一种全新的会计管理制度,会计委派制已逐渐被大多数企业集团认可。

2、企业集团会计委派制的主要方式

(1)为企业集团委派财务总监

委派财务总监是指在企业财产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情况下,由出资人向企业委派财务总监参与企业的重大经营决策,组织和监控企业日常财务活动的一种经济监督方法。财务总监享有财务监督权,对企业集团的投资、运行进行监督,对财务管理人员进行监督,负责对财务报表进行审核。

(2)为企业集团委派独立监事

委派独立监事是出资人将具有一定领导和监督能力的人委派到企业集团担任独立董事。独立董事享有对企业集团的重大财务活动进行监督的职权。

(3)为企业集团委派主办会计

委派主办会计是出资人将具备相关资质的会计管理人员委派到企业集团担任财会管理负责人员或者主办会计。所委派的财会管理人员或者主办会计对出资人负责,其工资待遇由出资人支付,这样有利于保证会计管理人员或者主办会计的经济利益以及在集团企业内的地位,同时还可以保证会计信息不会出现问题。

二、当前企业集团会计委派制亟待完善

1、会计委派制缺乏有效的依据

目前,会计委派制度中对于会计委派人员的工作缺乏相对应的配套措施,会计委派人员的职责含混不清,缺乏有效的管理依据;对于会计委派人员没有明确的奖惩制度,没有相应的继续教育制度;从法律范围上来讲,委派会计制缺乏有效的法律依据,依据会计委派制进行的工作有时还会和现行的法律法规造成矛盾和冲突。

2、企业集团领导对会计委派制存在抵触情绪

会计委派制产生的目的是出资人对企业集团的监督,其委派的人员进入企业集团就是为了监督企业集团的经济或者日常财务活动的。这样就导致企业集团的领导人员在财务权利的行使上受到牵制,再加上企业集团的领导人对会计委派制的认识上存在问题。因此,常常出现企业集团的领导人对会计委派制产生抵触情绪,和出资人以及委派人员之间产生各种各样的矛盾。

3、对委派人员缺乏有效的考核制度

对于企业集团可以通过经营业绩考核其业绩,可是,对于委派的人员却难以从这个方面进行衡量。会计委派制的目的是为了监督企业的财务管理,使企业能够得出真实的经济数据,如果仍然使用经济指标对委派人员进行考核,很可能造成委派人员跟企业集团串通一气,弄虚作假。从本质上来看,会计委派制的目的是为了实现企业集团资产的增值,因此对于委派人员的考核似乎可以通过增值程度来进行,但是企业集团的增值程度却难以计算,这就造成委派人员难以通过相关的业绩进行考核。

三、企业集团完善会计委派制必须处理好的关系

1、建立健全会计委派制,明确委派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建立健全会计委派制的管理制度,首先必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委派人员的管理职责,明确委派人员的权利和义务,制定委派人员奖惩制度、学习制度。只有这样,才能使委派人员正确认识自己的工作职责,才能行使自己的权利,履行自己的义务。企业集团领导应该认真处理好委派方和委派人员之间的关系

2、企业集团领导要认真处理好委派方和委派人员之间的关系

首先必须站在企业发展的高度认识会计委派制的重要性,要充分地认识到会计委派制的根本目的就是为了确保企业在财务管理上的正确性和方向性,确保企业的沿着正常的轨道平稳发展。其次企业集团领导还要认真协调好企业集团、委派方和委派人员之间的关系,不牵制、干涉委派人员的工作,给委派人员创设一个宽松、灵活的工作场所;企业集团领导还要认真听取委派人员对企业发展的建议,并对委派人员的建议进行有选择的吸收。

3、委派人员要处理好委派方和企业集团之间的关系

委派人员首先要对委派方负责,通过对企业集团财务的监督与管理,实现企业集团资产的增值。委派人员要认真接受委派方的质询和建议,要定期向委派方汇报企业集团的财务状况。其次,委派人员要认识到自己和企业集团之间是合作伙伴关系,其目的都是保证企业集团利益的最大化,保证企业集团经济的正常运行,但是,当企业集团的决策和委派方的目标发生冲突时,必须加以制止和纠正。委派人员还要正确处理和企业集团财务管理人员之间的关系,尽管委派人员的主要职责是监督管理,但是不是代替企业集团财务管理人员行使职权。委派人员要认真协调和财务管理人员之间的关系,规范财务管理人员的行为,挺高财务管理人员工作的积极性。

4、认真处理对委派人员的考核问题

认真处理对委派人员的考核问题,有助于提高委派人员工作的积极性。要认真研究和制定委派人员的考核制度,确立考核依据。比如,可以依据企业集团的年度报告对委派人员进行考核。

总之,会计委派制是强化企业集团财务管理、提高会计信息的准确性、防止企业集团出现重大财务问题、实现企业正常发展的保证,随着我国企业改革的进一步深化,会计委派制必将得到进一步的发展和完善。

参考文献:

业主委员会管理制度范文2

关键词:会计委派制;会计人员;管理体制

会计人员是信息的直接生成者,因此,成为“猫和鼠”游戏双方争夺的焦点对象。在高度集权的计划经济体制下,游戏的制定者———国家(猫)凭借特权直接控制会计人员,并授予他们许多耀眼的桂冠和美丽的花环。游戏参与者———企业(鼠)始终处于严密监控下,虽然解决了信息真实问题,但整个社会运行机制的懒惰、浪费、效率低下等社会垢弊也难免。成熟的市场经济体制中,游戏的制定者根据有效制度,制定游戏规则。游戏规则对任何参与者均平等有效,不存在歧视和不公。游戏参与者在游戏规则范围内可以自由发挥。即政府仅限于确认会计人员从业资格,并不争夺会计人员直接管理权。会计人员的待遇、职业道德等属于微观组织运行机制的内容,由企业自行确认。真实可靠的会计信息是国家进行宏观调控和市场经济健康运行的基础。我国经济运行机制正处于“转轨变型”特殊时期,“猫和鼠”游戏中,“猫”是只小猫,“鼠”却成精。在鼠精们的操纵下,导致了当前我国会计信息严重失真,并影响到国家宏观调控和市场经济的健康运行。会计信息失真严重,会计人员难辞其咎,改革会计人员管理体制亦是必然。目前关于会计人员管理体制改革的主流观点是“会计委派制论”和“回归企业论”。本文以管理学原理为指导,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为背景,在对会计委派制理性评价的基础上,探讨我国会计人员管理体制改革的价值取向。

1 会计委派制述评

会计委派制并没有进行严格的学术定义,一般是指由政府有关部门,包括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经贸委等部门,向社会公开招聘会计主管、财会机制负责人和一般会计人员,经考核录用后,派到需要进行监控的单位从事财务会计工作。这一制度时下正在不少地区积极试行,如湖北、四川、江苏、重庆等地,并在全国范围内推广。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长远战略来看,“会计委派制”不是我国会计人员管理体制改革的主流价值取向,因为它存在以下缺陷:

1.1 会计委派制违背了现代企业制度的基础和根本要求[1]

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我国企业改革的价值取向,独立的法人财产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基础和根本要求。现代企业依靠独立的法人财产具有了“独立的人格”。这种“独立的人格”使现代企业不服从行政权威,而服从于市场权威,使现代企业对行政命令产生了“抗逆机制”,以维护单位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进而在现代企业内部形成了一套客观、有效的约束机制和激励机制。现代企业制度最根本的要求是现代企业必须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和自我发展的法人实体。因此,不能将产生于企业内部管理需要,服务于企业管理,企业有机组成部分之一的职能机构———企业会计与会计机构独立出去。会计委派制割裂了会计与企业之间天然的血缘关系,与现代企业制度水火不相容,是会计委派制最根本的缺陷。

1.2 会计委派制违背了现代企业制度责任与权利的统一关系,将会计人员置于“两难”的尴尬的境地

衡量一种企业制度是否是现代企业制度,是否符合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关键的一点是看这种企业制度是否体现了现代市场经济体制责任与权利相统一的本质要求。现代企业管理的一般原则认为:一个人或组织不能接受来自于两个以上的命令来源。因此,会计委派制能够实现的前提条件必须是国家与企业的双重领导机制能够协调一致,形成事实上的一个命令源。会计委派制一方面意味着权力结构在很大程度上的外倾化,另一方面意味着动力结构基本内倾化。权力结构和动力结构的脱节,导致了企业会计人员责任与权利的脱节,在现代企业制度下,企业与国家在利益分配、目标、管理等诸多方面存在矛盾,当国家与企业存在矛盾时,委派的会计人员怎么办?倾向国家就可能被“炒鱿鱼”或“穿小鞋”,偏向企业又与会计委派制的初衷相悖,会计人员必将处于两难境地。

1.3 会计委派制与《会计法》立法宗旨相悖,是对会计监督的误解

提出会计委派制的一个重要原因是会计监督乏力导致会计信息失真严重。根据《会计法》,企业内部会计监督作为一种经济监督形式,主要是衡量和评价企业内部其它管理控制行为的有效性。企业内部会计监督的成败并不取决于会计本身,而取决于决策机构对会计的认识程度、利用程度和信任程度,取决于决策机构对会计合理化建议的采用率。根据《会计法》,我国会计监督体系是由司法监督、行政监督、社会监督和企业内部会计监督四部分组成。司法监督主要通过司法机关对违法会计案件的判决来维护法律的尊严,保证会计行为依法进行。如对“琼民源”聘用的会计班文绍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罪的司法判定。[2]行政监督主要是政府有关机构通过服务和支持等方式约束规范会计行为,这主要体现在对注册会计师的管理监督上。社会监督主要是会计职业人员和自律性组织通过业务活动来矫正会计行为,从而起到维护会计秩序的作用。社会监督的主体是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单位内部会计监督主要是指会计机构和会计工作在单位“管理层”的授权下,对单位的财务经济活动进行监督控制,对授权“管理层”负责。《会计法》突出了内部控制的要求,体现了单位负责人对法律负责、单位其他人员对单位负责人负责的立法基本精神。形成我国目前会计监督不力的根源在于企业内部监督承担了部分行政监督和社会监督职责,这是一种“错位监督”,这种“错位监督”是使会计人员处于两难境地的根源。为强化会计监督力度进行会计委派是对《会计法》会计监督体系的误解,没有抓住问题的关键和本质。只是一种权宜之计,而非定国安邦的长久战略之策。

1.4 会计委派制实际操作问题

1.4.1 企业会计人员的身份问题

会计委派制意味着会计机构中的负责人、主管会计和会计人员不再属于企业,而是属于政府或者其职能部门的委派人员。企业财会人员就由企业的“内当家”变成了企业的“外管家”,其工作范畴属企业财务,身份却变成了准国家干部或委派的监督人员。实际工作中,企业的高层管理人员(诸如董事、监事、经理)必然对委派人员怀有戒备之心,要么违背委派初衷,与企业管理人员“同流合污”,要么被架空,认认真真做假账。

1.4.2 委派人员的工资福利等待遇问题

企业经济效益有好坏之分,则其所属的会计人员待遇也应有差异。如果委派人员按原标准执行,则工作相同,待遇不同,不合理;如果按折衷标准进行,则原经济效益好的会计人员不愿接受委派;若委派人员的开支纳入国家预算,统一收取,势必倒退回到以财政代替财务的尴尬境地。若要以行政手段强制“均贫富”,按统一的标准执行,则委派会计人员势必吃“大锅饭”,无法体现“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市场分配原则。

1.4.3 机构设置庞大的问题

会计委派制后,财政部门对会计工作管理变为直接管理,会计人员的考核、提拔、培训、交流、资格认证等都需要有专门的班子和人员负责,原财政部门下属的会计管理机构设置必然增加,不符合政府是“守夜人”的经济学理念。

1.4.4 委派会计人员业绩考核和考评问题

委派会计人员是由委派单位提供证明,写出鉴定,还是由会计局直接考核;考核和考评采取什么样的措施和方法,考核和考评成绩优秀或不合格的会计人员如何奖惩等问题,很难确定科学的方法与措施。

1.5 会计委派制忽略了以注册会计师为主体的社会监督体系的作用

现代企业制度在客观上要求建立以注册会计师为主体的社会会计监控服务体系。注册会计师作为市场经济条件下不拿薪水的“经济警察”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受到各国政府的重视和支持。为进一步提高我国国有企业会计报表质量,加强注册会计师的作用,财政部制定了《国有企业年度会计报表注册会计师审计暂行办法》,企业1998年的年度会计报表不再实行财政审批制度,实行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3]

1.6 会计委派制与转变政府职能相矛盾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对经济的管理由直接管理转变为间接管理。为实现财政监督方式的转变,国务院决定取消在全国范围内连续开展13年的财税物价大检查这种直接监督形式。正如财政部纪检组长金莲淑指出“取消大检查,不是取消或弱化财政监督,而是调整财政监督的方式,更好地履行财政监督职能。”[4]有些人认为强化政府管理职能就应对会计人员进行委派是错误认识。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对会计的管理已经转变为间接管理(主要是通过制定会计法规,颁布会计准则;通过对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的支持与约束;对会计案件的审判等手段来完成。)

1.7 “会计委派制”存在的其它问题

1) 割裂了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两项基本职能的内在关系:会计的核算与控制职能是相辅相成、不可分割的。没有核算,控制就失去了依据;反之,没有控制,核算就没有真实性。

2) 为加强会计监督对会计人员进行委派,那么,为加强统计监督是否需要对统计人员进行委派呢?为加强国有资产管理与监督是否需要对厂长、经理们进行委派呢?

3) 会计委派制缺乏法律依据,与《公司法》等法律矛盾。

4) 与国际惯例不协调,其他国家政府没有介入对企业会计人员的管理,会计人员的聘用、职务、待遇、升迁等由企业自行确定。[5]

诚如刘玉延副司长指出的那样,“会计人员委派制”既是理论问题,又是实践问题。它的提出和实践是受一定环境因素制约,不能全盘否定,更不能认为它是灵丹妙药,适合于所有的企业、事业单位。我们认为,“会计人员委派制”仅适合于行政事业单位、中小型国有企业、乡镇企业和村级单位和企业集团对下属企业,不适用于现代企业制度的代表———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以及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

值得指出的是:向国有企业委派财务总监,根据《公司法》等相应法律法规应属于投资者委派监事,属于公司治理结构中的监事会范畴,不应属于委派会计人员范畴,有不少同志将两者混为一谈。[6]有关委派财务总监的问题将在审计运行机制中进行研究。

综上所述,会计委派制是高风险的改革方案,不符合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目标,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背道而驰,不应成为会计人员管理体制改革的主流目标,我国会计人员管理体制必须从我国国情出发,根据《会计法》的立法宗旨,建立有中国特色并与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相适应的“立法主导型”会计人员管理体制。

2 “立法主导型”会计人员管理体制运行机制新模式

“立法主导型”会计人员管理体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2.1 宏观措施国务院财政部门与其它部门运用立法手段,通过颁布实施统一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体系,认定会计人员从业资格等,政府部门与会计职业团体相结合的宏观会计运行机制。《

业主委员会管理制度范文3

为了探索进一步加强会计管理工作的新途径,宣武区自1998年10月起分别在区内所属的一个企业系统、一个事业单位系统和一个独立核算的事业单位中进行了共同委派和直接委派两种会计委派制度模式的试点工作。先后对138个单位委派了244名会计人员,其中:由政府部门和系统共同委派243名,由政府部门直接委派1名。从总体上讲,会计委派制度的试行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委派会计人员对所属单位的单纯依附关系,委派会计人员的责任意识明显增强,委派会计的职能作用得到进一步发挥,被委派会计单位的管理工作水平有了新的提高。

(-)增强了委派会计人员的责任意识。在试行会计委派制度的过程中,宣武区财政部门事先根据会计管理工作的总体要求,对委派会计人员的工作职责、权限范围进行了科学的界定,并且在这个基础上与试点单位共同以文字的形式规定了委派会计人员在受派单位中应当享有的权利、必须履行的义务和所要承担的责任。由于责权利规定的明确,使得委派会计人员普遍感到自己身上的担子加重了,从而进一步激发了他们的使命感,增强了其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和自觉参与管理的责任意识。根据对委派会计人员责权利的划分以及制定的相关制约措施,委派会计人员既要对区财政部门负责,同时还要对本单位及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如果委派会计人员在工作中出现了违纪违规及失职行为,有关方面就要根据相关规定对其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因此,委派会计人员都能够做到在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的同时,自觉地参与本单位的经营活动和管理工作。例如:被委派到楼外楼饭庄的主管会计根据工作职责的规定,在改进会计工作、完善财务管理的基础上,不仅能够根据企业的经营状况及时向经理反馈收入、利润等财务指标完成进度情况的信息,为加强企业管理献计献策;而且还做到逐月向全体员工通报企业的经营状况,增强了饭庄运营情况的透明度。很多事例说明,委派会计人员在思想意识上比以前“领导叫怎么办我就怎样干”的认识有了一个新的飞跃,通过试行会计委派制度使会计人员的责任意识明显增强。

(二)促进了会计职能作用的发挥。按照宣武区会计委派制度试点工作实施办法,一方面,对试点单位的会计人员采取基层单位推荐,主管部门审核,区财政部门核准并签发委任书的任用方式;另一方面,会计人员一经委派任命,受派单位在未征得区财政部门同意的情况下不得随意撤换。这一规定,不仅保证了委派会计试点工作的规范化运行,而且也为会计人员履行好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的职责提供了重要保障。

例如:区教委系统所属学校的任何开支,过去都是校长一人说了算。试行会计委派制度后,由于会计人员实施监督的职责明确,所以现在在发生支出行为之前,校长们都主动找会计商量,看看资金的安排是否合理,即将形成的支出中有没有违法违规的问题。再如:委派到翔达公司下属企业中的19名主管会计,积极运用财会管理手段针对各自单位中在商品采购、经营费用、管理费用等诸环节中存在的漏洞主动加强会计核算工作,及时完善核算工作程序,变被动管理为主动管理。通过开展相应的管理工作,不仅有效地控制住企业核算的全过程,而且降低了企业的成本费用并促进了企业经济效益的提高。这些情况表明,会计委派制度对加强会计核算工作和保证内部会计监督工作的深入开展,进而促进会计职能作用的进一步发挥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三)提高了会计管理工作水平。为了更好地规范委派会计的行为,保证委派会计人员工作的正常开展,宣武区在试行会计委派制度的过程中紧紧围绕授权与考核两个环节加强对委派会计人员的管理。授权,即明确委派会计人员有对本单位经营决策的参与权、财务管理权和经济业务行为、会计行为的监督检查权。考核,即由区财政部门建立委派会计人员的业绩档案,在对委派会计人员工作情况进行日常追踪问效的基础上,按会计年度由区财政部门会同其上级主管部门对委派会计人员履职的情况定期进行考核,据此对委派会计人员的业绩作出评价并确定下一年度是否继续委任。由于管理工作严谨有序,且涉及委派会计人员的切身利益,因而有力地调动了委派会计人员进取向上的积极性,促进了被委派单位会计管理工作水平的不断提高。并在以下两个方面取得了新的进展:首先,建章建制工作进一步落到实处。为了加强内部控制,委派会计人员普遍根据《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结合本单位会计管理工作实际,开展了建立健全单位内部会计管理制度的工作。他们在对原有的制度进行补充、完善的同时,还有针对性地制订了涉及会计岗位职责分工、记账传递程序等一系列具体的管理措施,并且将这些制度。措施自觉地落实到实际工作中去。其次,提高自身业务素质的要求更加迫切了。面对工作责任加大和择优上岗的现实,委派会计人员大都感到如果不及时了解、掌握国家新出台的有关财经法规和财会领域中的新知识,在工作中就难免会出现失误和不胜任本职工作的情况。因此委派会计人员自觉“充电”意识日益强烈。

二、试行会计委派制度中需继续研究的问题

就实际工作过程和当前所面临的基层行政、事业单位机构改革及财政支出改革的形势而言,会计委派工作中还存在着一些应当进一步探索、研究和解决的问题。

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五个方面:

(一)被委派单位认识上的不统一性。对试行会计委派制度,不少单位是理解和赞同的,但在某些区属单位中也存在着一些不同的看法。其中有的认为:根据我国现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企、事业单位中通常实行的是厂长(经理)负责制和行政首长负责制,作为厂长(经理)、行政领导拥有对本单位人。财、物的领导、指挥和协调权,其中也包括对本单位会计人员的任免、聘任或解聘和财务管理的权限。而试行会计委派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法律、法规赋予单位负责人的对会计人员任免、聘任或解聘和财务管理的权限,这与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相矛盾。

(二)委派会计责权利上的不对等性。在调查中委派会计人员普遍感到在实际工作中所负担的责任要明显大于所赋予的权力,同时在责任明显加大的情况下相应的待遇却没有得到提高,形成了“责”大于“权”、“权”大于“利”的责权利不对等的格局。这种在责权上存在的不对等性,导致了部分委派会计人员心理上的不平衡,在某种程度上挫伤了委派会计人员工作的积极性。

(三)委派会计人员素质的不同一性。从目前从事会计工作的会计人员的素质现状看,在不同性质、不同规模、不同管理基础的单位中,会计业务水平参差不齐的现象还是比较明显的。这种业务水平上的参差不齐,造成了委派会计人员业务素质的不同一性。因而又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委派单位对委派会计人员进行后续管理的难度。

(四)对企业委派会计存在不适应性。虽然宣武区在前一阶段试行会计委派制度的过程中也对企业采用了相应的会计委派方式,但是同时感到在市场经济的大环境下,根据市场经济的法则,对企业进行会计委派存在种种不适应的因素。这些不适应性主要表现在:

其一,与企业管理的原则不相适应。按照相关法规的规定,当前对企业的管理是以企业理财权下放和政企分开为基本原则的,如果对企业发生的经济业务行为和会计行为以政府部门委派会计的形式进行直接监督,与现行的企业管理原则及要求明显不一致。

其二,与我国《税法》的规定不相适应。根据我国《税收征管法》的规定,企业发生的会计行为如果与税收规定相抵触时,要依照税务部门监督的意见按照税收规定进行调整。依据这一财务会计服从税收会计的法律规定,直接对企业的经济业务行为和会计行为进行监管的应当是税务部门,因而通过财政部门委派会计的方式对企业进行直接监管会与之发生冲突。

其三,与企业改制的情况不相适应。目前大部分中小规模的企业特别是区属企业已经陆续改制为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性质的企业,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这类性质企业的各项管理要通过股东代表大会的授权来实现,所以由财政部门对其委派会计的做法是不适宜的。

(五)直接委派工作中存在的限制性因素。直接委派会计的方式有利于强化被委派单位的会计管理工作,也有利于防止委派会计人员发生舞弊行为,同时还有利于对委派会计人员实行统一管理。但是在直接委派会计工作中也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限制性因素,从大的方面看主要有:

第一,人员编制的限制。采用直接委派的方式,一般情况下要从委派单位抽调人员。从宣武区的情况看,如果直接委派的会计人员数量大,作为地方财政部门是很难招架的,进而就会涉及到增加人员编制的问题。而根据行政单位机构改革的基本方案,在现有基础上再加大财政部门的人员编制是不可能的。因此人员编制的问题,在某种程度上对广泛试行直接委派会计的模式形成了制约。

第二,机构设置的限制。从有效开展直接委派工作的角度看,要保证此项工作的正常开展,就应当成立一个专门的委派会计管理机构。但是新机构的设置不仅涉及到诸多必备的条件要求,而且还涉及到相当一部分在岗会计人员利益格局的大调整。而就宣武区目前的情况而言,由于相应的条件尚不成熟,因此设置专门的委派会计管理机构在近期难以实现,从而使得直接委派会计的试点工作无法广泛开展。

第三,收入标准的限制。直接委派会计,必然要涉及到委派会计人员收入标准的确定问题。但是由于各单位的规模不同、会计工作的强度不同、所享受的待遇高低不同,因而使得委派部门无法对委派会计人员的收入标准作出一个合理的界定。如果采用同一标准,势必产生苦乐不均的问题。而分类确定标准,目前的依据又不充足,因此收入标准的界定问题,也是当前影响广泛试行直接委派会计模式的重要因素之一。

第四,业务数量的限制。根据建立公共财政和加大财政支出管理力度的要求,大额财政资金的运作将陆续通过集中支付、政府采购等方式实行统一控制。在这个前提下,作为完全依靠财政预算拨款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其会计的业务工作范围和实际工作量就会逐步缩小,最终有可能形成一种简单的报账制。此种情况的出现,对直接委派会计模式试行的广泛性所产生的影响也是不可低估的。

三、关于继续试行会计委派制度的几点建议

(一)加强对会计委派制度的宣传工作。

要继续推行会计委派制度试点工作,就必须做好广泛、深入的宣传工作。在宣传工作中既要把大道理讲明,同时又要特别注重以成功的经验和失控的典型案例从正反两个方面加强引导。通过广泛、深入地宣传,使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和有关人员能够更加充分地了解试行会计委派制度的现实意义和长久作用,逐步消除认识上存在的偏差,促使其逐渐变被动试行为主动试行。

(二)深化会计人员管理体制改革工作。试行会计委派制度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有与之相适应的控制机制和配套措施做后盾。而从我们国家现行的会计人员管理体制看,在委派会计人员的选拔与任用或聘任、定期轮岗、奖励与惩罚、重大经济事项的报告等方面都还缺乏较为完善的控制机制,在对委派会计人员责权利的划分、进行业绩考核等方面也都还缺乏可操作性较强且行之有效的具体配套措施。因而要继续推进会计委派制度试点工作,并保证此项工作的正常运行,就必须围绕会计委派制度来考虑和研究如何进一步深化会计人员管理体制改革的工作。

(三)实事求是地开展委派制试点工作。

在试行会计委派制度的过程中不能简单地把试点的模式固定化,而应当注意结合试点地区和试点单位的实际情况实事求是地开展委派会计的试点工作。从大的环境及实践的经验看,我们认为可分别从以下几个角度来研究这方面的问题:

1.对国有性质的企业包括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委派会计的工作一般以采取间接委派的方式来实现较好。间接委派可以通过两种具体的形式来实现:一种是对实行公司制管理的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企(事)业单位,按照《国有企业监视会暂行条例》的规定通过外派监事会的形式进行监管;第二种是对于主动要求进行委派会计试点的其他组织形式的企(事)业单位,可以采取委派部门与被委派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共同委派的形式,形成一种共担责任、共负风险的控制机制。

2.对享有绝对自的城镇集体性质的企业不宜采取由国家委派会计的模式,而应当通过社会中介组织的社会监督方式和税务部门履行的监督职能来对其实施有效监控。

3.对国家机关、财政拨款及代行政府收费和罚没职能的事业单位,一般应试行直接委派的方式。如果采取直接委派的方式,就必须结合各单位会计工作的具体情况考虑具体实现形式。根据下一步财政支出改革工作的总体构思,直接委派工作可以围绕三种具体方式来实现:一是在既有一定数量的经费拨款,又具有相应的行政性收费或罚没职能的事业单位中,根据《总会计师条例》的规定,通过委任总会计师的方式实施监管;二是对明确规定必须通过财政监督手段强化监督的国家机关,可采取直接委派主管会计的方式,其一般会计人员则由委派的主管会计进行聘任并向财政部门备案;三是对完全依靠财政预算拨款的其他行政、事业单位,在逐步对其按类别(或系统)实行集中核算方式的基础上对统管会计进行直接委派。

此外,在人员编制和机构编制目前尚无法全面解决的情况下,如果要试行直接委派会计的方式,还应当从合理利用社会闲置的人力资源这一角度出发,全面考虑和研究如何与劳务派遣组织、职介机构携手来解决委派会计人员来源的问题。

业主委员会管理制度范文4

[关键词]物业管理 矛盾 办法

中图分类号:C9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5)24-0272-01

我国物业管理的产生和发展,顺应了住房市场化和住房管理社会化的改革要求,填补了在单位制解体以后住宅区管理的真空,逐步形成了企业主导的一体化物业管理模式,使人们知道了物业管理的基本内容,初步培育了人们的物业服务消费意识。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之间工作合力不够;居委会、业委会、物业公司三者之间权责不清;街镇社区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力度不大;业主自我管理的模式有待进一步,完善。针对以上问题,笔者提出若干对策建议。

1.建立公益性社会组织服务机制

尝试和运用政府购买服务模式,积极培育、发展公益性社会组织,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工作提供专业化服务,推进业主大会、业委会工作和住宅小区综合管理的良性发展。本文所指的公益性社会组织,是由专家团队、工作团队和志愿者团队组成的组织,工作内容主要包括:指导业主大会、业委会的组建和换届改选工作;化解住宅小区综合管理中的各种矛盾;参与物业服务考核激励工作等。

1.1公益性社会组织的工作特点

一要突出服务性,站在社会第三方的立场上,以满足居民的合法、合理诉求为目的,依法进行指导和监督。二要体现专业性,配置包括社会学专家、律师、物业行业协会成员等在内的专家团队,在学习领会业委会建设和物业管理服务法律法规精神的同时,积极对业主和物业公司等服务对象进行宣传和培训。三要确保公正性,依照法律框架和工作规程,为业主大会、业委会组建制定一套合法、公开、公正、透明的程序,并负责指导实施。

1.2发挥公益性社会组织的积极作用

一是指导员作用,通过对业委会组建的筹备组和召集人、物业公司等开展培训,指导各业委会组建、换届,以及业委会正确行使职责。二是调解员作用,通过搭建政府、业委会、物业服务企业三方联动的平台,有效化解业委会、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之间的矛盾。

1.3公益性社会组织显现的优势

一是公益性社会组织相对于政府部门而言,更能体现贴近群众、协调灵活、沟通便利的优势 ;二是不同于政府部门刚性的运作方式,公益性社会组织的角色定位和项目化运作模式,在指导业主大会、业委会工作的开展过程中更具灵活性,并能迅速回应和满足居民的现实需要 ;三是不同于其他一般性的社会组织,公益性社会组织能主动对小区内的居民、业委会成员进行相关宣传和专业培训,主动地协助居委会化解矛盾和纠纷。

2.优化业主自我管理机制

2.1选择和配强业委会主任

居委会要召开居民群众座谈会、楼组长会议,通过组织引导,鼓励具有业主身份的社区党组织成员和居委会成员参选业委会成员,担任业主大会负责人;鼓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公益律师等专业人士参选业主委员会成员,担任业主大会负责人;鼓励具有较高政治觉悟和丰富管理经验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业主担任业主大会负责人;鼓励业委会成员通过合法程序进入居民区党组织或居委会,鼓励物业公司负责人到居委会挂职,推广在居委会下设物业专业委员会的做法,形成居委会、物业服务企业、业委会工作的密切协调。

2.2业委会人员组成专业化物业管理是一个涉及诸多专业知识、实践性很强的行业,业委会向开发商主张权利、核查财务账目、制作工程招标文件等工作,要求业委会成员具备一定的房地产管理、经济、法律等专业知识。由于目前业委会成员大多由退休人员担任,越来越暴露出业委会知识结构上的缺陷。因此,在业委会成员的构成上应当考虑吸收具备专业知识的业主,另外,经业主大会同意,业委会也可以对外聘任具有物业管理专门知识和专业技能的执行秘书,从公益性收入中支付相应报酬。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定期开展培训,对业委会主任、副主任及成员宣传讲解政策法规,提升他们的履职水平。

3.物业服务考核机制

3.1区、街镇、居委会三级考核建立区、街镇、居委会三级住宅小区物业管理考核网络。区政府将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工作纳入全区城市综合管理目标,对街镇进行年度考核。街镇定期对辖区内社区居委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工作的实施情况及矛盾纠纷的处理情况进行检查考核。社区居委会负责对辖区内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管理单位进行日常检查考核。

3.2引入第三方考评房管部门会同街镇建立物业服务管理第三方考评机制,即聘请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社区居委会、业委会和居民代表等第三方公信人士,从第三方的中立角度,通过不定期巡查和定期抽查等形式,对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管理情况和管理费收支情况进行考核和评估,并及时反馈考核评估结果,以促进物业公司认真履职,促进各物业公司、各小区之间开展经常流,取长补短,形成相互学习、你追我赶的工作氛围,不断提升物业服务综合水平,为小区居民创造更加良好的生活环境。

4.构建物业管理纠纷调解制度

根据党的十提出的“在改善民生和创新社会管理中加强社会建设”要求,构建物业管理纠纷大调解格局,完善投诉处置机制,及时响应居民的合理诉求。一是建立区、街镇、居委会三级社区物业管理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社区居委会物业管理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处简单性纠纷;街镇物业管理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处区域性纠纷或应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邀请参与复杂性纠纷调解;区物业管理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处重大疑难性纠纷,或指导街镇、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工作。二是引入律师、会计师、工程审价师等专业人员充实人民调解员队伍,加快构建以人民调解为基础,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紧密衔接,联调联动合力化解矛盾纠纷的工作格局。三是加大处置督办力度,提高初信初访的办结率,尽量将矛盾解决在基层,并综合运用各种资源破解难题,在工作机制和方法上不断创新,切实提高化解物业管理矛盾纠纷的能力和水平。

5.结语

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既有房屋建筑总量的不断增加和日益老化,如不尽快探索出符合我国国情、民情和房屋建筑管理规律的物业管理模式,不仅将无法实现既有房屋建筑的可持续管理,还会由于物业管理体制机制、模式和制度的落后,引发大量的城市管理问题和社会问题。在现实生活中,围绕物业管理产生的大量矛盾纠纷,已经直接影响了社会的和谐稳定。实践也一再证明,没有健康的物业管理模式,社区层面的社会管理将无法获得成功,并将影响整个社会的稳定。

参考文献:

业主委员会管理制度范文5

 

关键词:会计主管 委派 商业银行 利弊 

 

一、引言 

1998年,在中纪委二次会议上,“改革会计人员管理体制,在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进行会计委派制度试点”成为了会议形成的决议。同年,财政部等部门逐步推进会计主管委派制度。对于会计主管委派制,笼统而言,是指相关的上级部门,如财政部在进行社会招聘后,对财会人员进行统一的调配和管理,并委派这些相关的财会人员到相关的公司从事会计监督和服务工作,下级单位不可对其工作进行干涉等。 

商业银行的会计主管委派制度于2002年开始采用,具体而言,这种委派制度在商业银行主要分成三种类型。第一种类型是总行对一级分行或直属分行委派财会人员,第二就是一级分行对二级分行和直属支行实行委派制度,第三是二级分行对分支机构网点实行委派制度。而其委派的对象也从上至下有各行的主管会计行长、会计经理、主管会计和稽核人员四种。这种制度对于商业银行的初期成长和发展起到了非常大的作用,但是其弊端也在逐步显现。下面我们就主要探讨下相关的利弊分析。 

二、商业银行会计主管委派制的利益分析 

从过去的实践经验分析,商业银行实行会计主管委派制可以有效地加大对下级机构的监督力度、提升会计信息质量、防控业务风险、提升会计人员的积极性,下面我们简要进行分析。 

(一)会计主管委派制有利于加大对下级机构的监督 

实行会计主管委派制,会计主管将直属于上级银行机构,而不属于下级机构管辖,这样将有利于保证下级机构业务行政领导权和会计监督权的分开。这避免了过去会计人员无法保证独立地位的尴尬局面,有利于充分发挥会计人员监督和规范的作用。 

具体而言,会计主管委派制将有利于规范下级机构的行为,减少作风腐败现象,并有利于保证国有资产的保值。首先,会计主管直属于上级机构,因此在对下级机构的会计制度的规范中将严格遵守《会计法》等相关的法律,并逐步规范下级机构的会计工作。由于会计主管不受下级机构的直接干涉,因此,将有效减少“小金库”现象,这样有利于堵塞管理上的漏洞。其次,在国有资产的保护上,由于会计主管薪酬等均属于上级机构管理,同时会计主管的考核也是上级机构进行的,因此不容易形成会计主管和下级机构勾结的现象,有利于减少铺张浪费现象,保护国有资产。 

同时,会计主管委派制度有利于提升监督的时效性和有效性。在过去的制度下,上级机构一般从定期的会计报告和其他报告中评价下级机构的行为和业绩,这种依靠会计报告发现下级机构的问题并评价下级业绩的方法存在种种弊端,例如报表已经受到粉饰、时效性差等,运用会计主管委派将有利于及时有效地通过检查下级机构会计人员的做账过程、出单过程等,发现不合理的费用和入账方式等,及时将舞弊行为控制住。在重大的问题上,也可以和相关的领导进行沟通,有利于上级机构采取措施,防范于未然。 

(二)会计主管委派制有利于提升下级机构会计信息质量 

当前很多的企业和银行均存在着会计信息失真的现象。银行的会计核算本应该用以向投资者提供正确的会计信息,如实、恰当地提供公允反映银行经营和财务状况。同时,如实的会计信息也将有利于内部决策者的决策。一般而言,银行存在会计信息失真主要原因在于利益因素。而会计主管委派制正好可以解决这一问题。 

会计主管委派制中会计主管的委派、升任、调遣、考核等均是上级机构的相关部门在负责,它让会计工作更加专业化,并且不再受到下级机构的影响,完善了会计监督工作,会计主管是作为出资人的代表和上级机构的代表对本机构的行为进行监督。在这种组织地位的保障下,会计人员的独立性得到了保证,会计工作也有了权威性。因此,这个制度一旦执行良好,将有利于解决会计信息失真和会计秩序混乱的问题。其实,目前很多银行的实践也证明了这一点。 

(三)会计主管委派制有利于防控下级机构业务风险 

银行业是一个以存贷业务并以从事金融产品为主的行业,特别是在金融创新现在越来越盛行的经济社会中,银行之间的相互竞争在本质上是产品和服务的竞争。但是目前很多银行机构的产品业务风险并没有得到很好的控制。这种风险主要体现在产品创

新不注重风险防控和产品推向市场后会计处理上没有注意控制风险两个方面。 

会计主管委派制度的实行,会计主管也将身兼监督和服务两大功能。一方面会计主管是监督本机构的重要角色,另外一方面他也是能够为经营管理人员提供专业的服务功能。同时,由于会计主管一般受过教育和培训较多,经验也非常丰富,因此,这种双重的角色定位和其丰富的经验,将有利于下级机构在产品创新和会计处理上的风险防控。因此,会计主管委派制度的实行将对分行机构的风险防控提升有较大的作用。 

(四)会计主管委派制有利于提升会计人员的积极性 

会计主管委派制度的实行将有利于提升会计人员的积极性。首先,会计人员在经过内部的培训和教育,可以通过竞聘上岗、内部选拔等方式得到重任,这样容易让一些业务能力强、工作作风好、政治素质高的会计人员得到新的锻炼,也将调动起会计队伍的积极性。其次,会计人员到下级机构后由于可以独立权威地进行相关的会计工作,并且可以完善下级机构的会计基础工作,这都会提升相关人员的地位感和成就感。这种内心的满足将提升会计人员的稳定性和积极性。 

三、商业银行会计主管委派制的弊端分析 

虽然会计主管委派制度获得了种种的实践肯定,但是它还是有种种的弊端,特别是随着改革的深入,很多的问题也逐步体现出来,下面我们简要进行分析。 

(一)在经营上,会计主管委派制不利于下级机构的独立自主经营 

任何制度有利必有弊。会计主管委派制度也一样,在会计主管委派制度中,会计主管在监督本机构的会计核算工作中也干涉了经营管理层的独立经营权利。这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首先,会计主管在监督会计核算的过程中,必然对经营管理层的行为产生了分权行为,而在现代企业制度中,要求现代企业必须是一个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法人实体,这其中就强调了独立核算,而在会计主管委派制度下,各个下级机构的独立核算将受到约束。其次,很多的会计主管由于和下级机构的业绩无必然的关系,会计主管就缺少以主人翁角度看下级机构,因此其主要是管理下级机构的会计基础工作的准确性,对会计和财务的其他功能并没有太大的关注,例如对财务中的投资和理财功能比较排斥,不想承担风险,这其实就不利于下级机构的发展,也影响了资金使用效率。这样最终也是对整个银行利益的侵害。 

(二)会计主管委派制容易不利于组织协调,容易多头领导 

会计主管委派制度的实行在实践中如果处理不好容易不利于组织的设置优化。首先,会计主管主要工作是保证对会计信息的监督和会计基础工作的检查,委派行并没有赋予会计主管太多的权力,而且由于会计主管和下级分行的经营层的思考角度不一样,这就不利于二者相互间的沟通,最终影响了二者协同效应的提升。其次,很多的会计一线人员对会计主管也有一定的戒心,无法和会计主管拧成一条绳。很多的会计一线人员由于处于上级委派的会计主管的监督下,并且会计操作人员的错误可能会让本机构受到上级机构的惩戒,同时会计操作人员和会计主管由于编制不同,所属的机构不同,因此会计操作人员对会计主管有一定的戒心。这最终将影响了这一制度的效果。再者,对会计主管的再监督体系的缺失也不利于制度效果的体现。很多会计主管是对下级机构进行的监督的角色,但是由于缺乏必要的再监督,因此这些主管容易发生受贿行为,让会计监督流于形式。 

另外,组织上的多头领导也是会计主管委派制度不可避免的难题。首先,在下级机构中,由于很多的会计一线人员和委派的会计主管没有一致利益,这些会计一线人员一般和本机构中的其他部门和管理层沟通较多,这让会计核算部门同时受到其他部门的影响和管理。其次,在与上级机构的沟通中,由于时间和工作量的限制,很多的委派主管无法及时和上级机构中的会计部门汇报,但是下级机构的管理层和上级机构的管理层沟通较多,容易导致下级机构的管理层利用一些机会报复委派主管,造成委派主管不仅受到会计部门的考核,还受到下级机构管理层的变相考核。 

(三)在考核上,会计主管委派制在人员流动和考核指标上存在劣势 

目前,会计主管的考核上主要是上级机构的会计部门进行考核。一般是以会计核算工作及会计基础工作为考核的内容。但是,目前的委派制度中人员流动较为快速,同时指标设置上也不是非常合理,这影响了考核的实现。 

一般制度规定委派会计主管的流动按1-2年轮换一次,这种更换期间的年数太少,快速的变动不利于充分执行其职责,同时也不利于下级机构的会计基础工作质量的持续性提升。一般这种高速的流动使得委派会计主管难以有

效、充分地了解受派行的工作氛围、受派行存在的影响会计核算工作质量的主要问题,这样自然就会难以实施行之有效的措施。 

同时,会计主管的考核指标还比较不合理。首先,会计主管的工作比较难以衡量其质量。毕竟会计主管的工作还是支持性的职能工作,因此难以从定量的方式衡量,这本身就不利于科学衡量会计主管的工作。其次,银行系统还是存在比较明显的论资排辈现象。这自然是不利于优秀的会计主管脱颖而出,最终也将不利于会计主管委派制度的实施。 

四、结语 

本文主要结合作者所处的行业,以会计主管委派这一制度进行论述,主要是探讨其利弊。这种论述可能限于作者的经验和理论水平有所偏颇,希望能对完善这一制度有所帮助。 

参考文献: 

[1]刘霁雯. 完善建设银行会计主管委派制若干思考[j]. 经济研究导刊,2009年第17期.87-88. 

[2]张爱祯. 对会计委派制的利弊分析与建议[j]. 湖北经济学院学报,2008年5月.67-69. 

[3]王晓卿. 商业银行委派会计主管制度的现状分析[j]. 山西青年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9年5月.86-87. 

[4]王劲华. 浅议商业银行基层机构会计主管委派制[j]. 琼州大学学报,2004年8月.17-18. 

业主委员会管理制度范文6

关键词:会计主管 委派 商业银行 利弊

一、引言

1998年,在中纪委二次会议上,“改革会计人员管理体制,在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进行会计委派制度试点”成为了会议形成的决议。同年,财政部等部门逐步推进会计主管委派制度。对于会计主管委派制,笼统而言,是指相关的上级部门,如财政部在进行社会招聘后,对财会人员进行统一的调配和管理,并委派这些相关的财会人员到相关的公司从事会计监督和服务工作,下级单位不可对其工作进行干涉等。

商业银行的会计主管委派制度于2002年开始采用,具体而言,这种委派制度在商业银行主要分成三种类型。第一种类型是总行对一级分行或直属分行委派财会人员,第二就是一级分行对二级分行和直属支行实行委派制度,第三是二级分行对分支机构网点实行委派制度。而其委派的对象也从上至下有各行的主管会计行长、会计经理、主管会计和稽核人员四种。这种制度对于商业银行的初期成长和发展起到了非常大的作用,但是其弊端也在逐步显现。下面我们就主要探讨下相关的利弊分析。

二、商业银行会计主管委派制的利益分析

从过去的实践经验分析,商业银行实行会计主管委派制可以有效地加大对下级机构的监督力度、提升会计信息质量、防控业务风险、提升会计人员的积极性,下面我们简要进行分析。

(一)会计主管委派制有利于加大对下级机构的监督

实行会计主管委派制,会计主管将直属于上级银行机构,而不属于下级机构管辖,这样将有利于保证下级机构业务行政领导权和会计监督权的分开。这避免了过去会计人员无法保证独立地位的尴尬局面,有利于充分发挥会计人员监督和规范的作用。

具体而言,会计主管委派制将有利于规范下级机构的行为,减少作风腐败现象,并有利于保证国有资产的保值。首先,会计主管直属于上级机构,因此在对下级机构的会计制度的规范中将严格遵守《会计法》等相关的法律,并逐步规范下级机构的会计工作。由于会计主管不受下级机构的直接干涉,因此,将有效减少“小金库”现象,这样有利于堵塞管理上的漏洞。其次,在国有资产的保护上,由于会计主管薪酬等均属于上级机构管理,同时会计主管的考核也是上级机构进行的,因此不容易形成会计主管和下级机构勾结的现象,有利于减少铺张浪费现象,保护国有资产。

同时,会计主管委派制度有利于提升监督的时效性和有效性。在过去的制度下,上级机构一般从定期的会计报告和其他报告中评价下级机构的行为和业绩,这种依靠会计报告发现下级机构的问题并评价下级业绩的方法存在种种弊端,例如报表已经受到粉饰、时效性差等,运用会计主管委派将有利于及时有效地通过检查下级机构会计人员的做账过程、出单过程等,发现不合理的费用和入账方式等,及时将舞弊行为控制住。在重大的问题上,也可以和相关的领导进行沟通,有利于上级机构采取措施,防范于未然。

(二)会计主管委派制有利于提升下级机构会计信息质量

当前很多的企业和银行均存在着会计信息失真的现象。银行的会计核算本应该用以向投资者提供正确的会计信息,如实、恰当地提供公允反映银行经营和财务状况。同时,如实的会计信息也将有利于内部决策者的决策。一般而言,银行存在会计信息失真主要原因在于利益因素。而会计主管委派制正好可以解决这一问题。

会计主管委派制中会计主管的委派、升任、调遣、考核等均是上级机构的相关部门在负责,它让会计工作更加专业化,并且不再受到下级机构的影响,完善了会计监督工作,会计主管是作为出资人的代表和上级机构的代表对本机构的行为进行监督。在这种组织地位的保障下,会计人员的独立性得到了保证,会计工作也有了权威性。因此,这个制度一旦执行良好,将有利于解决会计信息失真和会计秩序混乱的问题。其实,目前很多银行的实践也证明了这一点。

(三)会计主管委派制有利于防控下级机构业务风险

银行业是一个以存贷业务并以从事金融产品为主的行业,特别是在金融创新现在越来越盛行的经济社会中,银行之间的相互竞争在本质上是产品和服务的竞争。但是目前很多银行机构的产品业务风险并没有得到很好的控制。这种风险主要体现在产品创

新不注重风险防控和产品推向市场后会计处理上没有注意控制风险两个方面。

会计主管委派制度的实行,会计主管也将身兼监督和服务两大功能。一方面会计主管是监督本机构的重要角色,另外一方面他也是能够为经营管理人员提供专业的服务功能。同时,由于会计主管一般受过教育和培训较多,经验也非常丰富,因此,这种双重的角色定位和其丰富的经验,将有利于下级机构在产品创新和会计处理上的风险防控。因此,会计主管委派制度的实行将对分行机构的风险防控提升有较大的作用。

(四)会计主管委派制有利于提升会计人员的积极性

会计主管委派制度的实行将有利于提升会计人员的积极性。首先,会计人员在经过内部的培训和教育,可以通过竞聘上岗、内部选拔等方式得到重任,这样容易让一些业务能力强、工作作风好、政治素质高的会计人员得到新的锻炼,也将调动起会计队伍的积极性。其次,会计人员到下级机构后由于可以独立权威地进行相关的会计工作,并且可以完善下级机构的会计基础工作,这都会提升相关人员的地位感和成就感。这种内心的满足将提升会计人员的稳定性和积极性。

三、商业银行会计主管委派制的弊端分析

虽然会计主管委派制度获得了种种的实践肯定,但是它还是有种种的弊端,特别是随着改革的深入,很多的问题也逐步体现出来,下面我们简要进行分析。

(一)在经营上,会计主管委派制不利于下级机构的独立自主经营

任何制度有利必有弊。会计主管委派制度也一样,在会计主管委派制度中,会计主管在监督本机构的会计核算工作中也干涉了经营管理层的独立经营权利。这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首先,会计主管在监督会计核算的过程中,必然对经营管理层的行为产生了分权行为,而在现代企业制度中,要求现代企业必须是一个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法人实体,这其中就强调了独立核算,而在会计主管委派制度下,各个下级机构的独立核算将受到约束。其次,很多的会计主管由于和下级机构的业绩无必然的关系,会计主管就缺少以主人翁角度看下级机构,因此其主要是管理下级机构的会计基础工作的准确性,对会计和财务的其他功能并没有太大的关注,例如对财务中的投资和理财功能比较排斥,不想承担风险,这其实就不利于下级机构的发展,也影响了资金使用效率。这样最终也是对整个银行利益的侵害。

(二)会计主管委派制容易不利于组织协调,容易多头领导

会计主管委派制度的实行在实践中如果处理不好容易不利于组织的设置优化。首先,会计主管主要工作是保证对会计信息的监督和会计基础工作的检查,委派行并没有赋予会计主管太多的权力,而且由于会计主管和下级分行的经营层的思考角度不一样,这就不利于二者相互间的沟通,最终影响了二者协同效应的提升。其次,很多的会计一线人员对会计主管也有一定的戒心,无法和会计主管拧成一条绳。很多的会计一线人员由于处于上级委派的会计主管的监督下,并且会计操作人员的错误可能会让本机构受到上级机构的惩戒,同时会计操作人员和会计主管由于编制不同,所属的机构不同,因此会计操作人员对会计主管有一定的戒心。这最终将影响了这一制度的效果。再者,对会计主管的再监督体系的缺失也不利于制度效果的体现。很多会计主管是对下级机构进行的监督的角色,但是由于缺乏必要的再监督,因此这些主管容易发生受贿行为,让会计监督流于形式。

另外,组织上的多头领导也是会计主管委派制度不可避免的难题。首先,在下级机构中,由于很多的会计一线人员和委派的会计主管没有一致利益,这些会计一线人员一般和本机构中的其他部门和管理层沟通较多,这让会计核算部门同时受到其他部门的影响和管理。其次,在与上级机构的沟通中,由于时间和工作量的限制,很多的委派主管无法及时和上级机构中的会计部门汇报,但是下级机构的管理层和上级机构的管理层沟通较多,容易导致下级机构的管理层利用一些机会报复委派主管,造成委派主管不仅受到会计部门的考核,还受到下级机构管理层的变相考核。

(三)在考核上,会计主管委派制在人员流动和考核指标上存在劣势

目前,会计主管的考核上主要是上级机构的会计部门进行考核。一般是以会计核算工作及会计基础工作为考核的内容。但是,目前的委派制度中人员流动较为快速,同时指标设置上也不是非常合理,这影响了考核的实现。

一般制度规定委派会计主管的流动按1-2年轮换一次,这种更换期间的年数太少,快速的变动不利于充分执行其职责,同时也不利于下级机构的会计基础工作质量的持续性提升。一般这种高速的流动使得委派会计主管难以有

效、充分地了解受派行的工作氛围、受派行存在的影响会计核算工作质量的主要问题,这样自然就会难以实施行之有效的措施。

同时,会计主管的考核指标还比较不合理。首先,会计主管的工作比较难以衡量其质量。毕竟会计主管的工作还是支持性的职能工作,因此难以从定量的方式衡量,这本身就不利于科学衡量会计主管的工作。其次,银行系统还是存在比较明显的论资排辈现象。这自然是不利于优秀的会计主管脱颖而出,最终也将不利于会计主管委派制度的实施。

四、结语

本文主要结合作者所处的行业,以会计主管委派这一制度进行论述,主要是探讨其利弊。这种论述可能限于作者的经验和理论水平有所偏颇,希望能对完善这一制度有所帮助。

参考文献:

[1]刘霁雯. 完善建设银行会计主管委派制若干思考[j]. 经济研究导刊,2009年第17期.87-88.

[2]张爱祯. 对会计委派制的利弊分析与建议[j]. 湖北经济学院学报,2008年5月.67-69.

[3]王晓卿. 商业银行委派会计主管制度的现状分析[j]. 山西青年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9年5月.86-87.

[4]王劲华. 浅议商业银行基层机构会计主管委派制[j]. 琼州大学学报,2004年8月.17-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