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监理的法律依据范例6篇

前言:中文期刊网精心挑选了工程监理的法律依据范文供你参考和学习,希望我们的参考范文能激发你的文章创作灵感,欢迎阅读。

工程监理的法律依据范文1

关键词:建筑工程; 建设监理 ; 监理质量

中图分类号:TU761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建筑工程的质量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和作用,实施工程建设监理,它能够提高工程质量,控制项目投资,预防和遏制建筑工程中质量安全事故的发生。文章从建筑工程监理工作的特点入手,分析了建筑工程监理工作存在的问题,最后文章还就做好建筑工程监理工作提出了建议。

一、建筑工程监理工作的特点

建筑工程监理工作的中心任务是要实现对建筑项目的质量、安全、投资、进度控制,它具有与一般监督管理工作不同的特点,总的来说,这些特点包括以下几点。

1、科学性。建筑工程监理工作是一项科学性很强的工作,它要求监理人员掌握丰富的科学知识,掌握相关设计图纸、规程规范,熟悉施工方案,具有丰富的施工知识和管理经验。

2、复杂性。建筑工程监理工作是一项复杂的工作,它往往涉及各个专业,如建筑、结构、装饰装修、给排水、消防、电气、智能化等。也往往涉及问题的方方面面,如技术、质量、安全、进度、投资、协调等。

3、全面性。正因为监理工作具有科学性和复杂性,因此,它就要求监理人员,特别是总监理工程师,掌握的知识比较全面,不但要精通本专业的知识,还要了解其它专业知识。不但要懂得技术知识,还要懂得管理知识。这样才能胜任监理工作。

4、灵活性。监理工作具有灵活性,要适应各种条件的变化,并能够持续发挥作用。一方面,监理工作本身是变化的,监理执行标准依据、监理人员是不断变化的;另一方面,建筑工程的施工情况是不断变化的,监理工作要能够适应这些变化,具有灵活性。

5、及时性。及时性要求监理工作能够迅速的了解建筑工程的实际情况,能够及时了解信息、收集信息、传递信息和处理信息。如果任何一个环节出现问题,监理工作的有效性将会受到影响。

6、确定性。确定性是针对监理工作的目标而言的。监理工作的目标是明确的,即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安全、进度,投资。而为了完成这些目标,监理工作需要采取各项措施,在事前、事中、事后都需要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确定适用于本工程的有关规章制度,确定监理程序和计划,审查施工单位的资质,审查施工方案,对原材料进行控制等。

二、建筑工程监理工作存在的问题

监理工作是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的重要保证,并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然而,近些年来随着我国建筑市场的大发展、大繁荣,建筑工程质量安全问题再度引起人们的关注,实践中,常常会出现建筑工程质量安全问题,这也暴露出监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不足,总的来说,这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有关建筑工程监理工作的法律法规不够完善,建筑工程监理是对建设项目整个过程的监理,包括设计阶段、施工阶段、竣工结算阶段。尽管我国《建筑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工程监理规范》等法律、法规对建筑工程的监理工作做出了相关的规定,并明确规定国家实行建筑工程监理制度,然而并没有明确规定在建筑工程建设的全过程实行监理制度,仅仅规定了在施工阶段实行监理制度。因此监理单位往往不得不听命于建设投资方,受建设投资方的种种制约,往往不能独立、自主的开展监理工作。

2、监理市场行为不规范。首先,在监理工程招投标过程中,往往有暗箱操作、串标、虚假招投标等不规范甚至违法行为的发生;其次,现在往往存在自身无资质或资质低的个人或监理企业而以其它较高资质的监理企业的名义从事监理业务;另外,目前监理企业多,竟争大,承揽监理业务时互相压价,特别针对私营业主投资的非公开投标而是采用邀请招标或议标工程,监理费严重低于国家有关最低标准的规定,因此造成监理企业利润不足,监理从业人员待遇普遍低于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影响了监理人员工作积极性。

3、监理单位风险承担能力不足。建筑业的不断发展,监理业务的不断扩大,发生的纠纷也越来越多,监理的责任也日益增加,监理单位承担的风险也越来越大。

4、监理人员缺乏责任心。在实际工作中,很多的监理人员素质差、水平低,缺乏责任心,使得建筑工程监理工作应有的作用未能发挥。

三、做好建筑工程监理工作的建议

1、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做好建筑工程监理工作也需要有健全的法律法规为前提,只有这样,各项工作才能有法可依。目前,建筑法、合同法、招投标法、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对保障建筑工程质量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然而,还有需要进一步完善之处,比如,在建筑法中明确规定建筑工程监理必须贯穿于建筑工程的设计、施工、竣工结算的各个阶段,为实现对工程建设全过程的监理提供了法律依据。为规范各项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保障各项工作按照法律的规定有序的进行。

2、加强培训工作,提高监理人员的素质。员工素质会对建筑工程监理工作产生直接的影响,要做好建筑工程监理工作,很有必要加强对员工的培训工作,提高监理人员的素质,推动监理人员的素质和监理工作相适应。一方面,新技术、新工艺不断涌现,建筑工程的质量标准、技术规范也在不断的变化,这就要求从业人员不断提高自己的职业技能和业务素质,不断学习新知识来充实自己,提高业务的熟练程度,为建设单位提供优质的服务。另一方面,加强对员工的培训工作,培养他们爱岗敬业、勤劳奉献的工作作风和态度,使他们乐于奉献到建筑工程监理工作来,为做好建筑工程监理工作贡献自己的力量。

3、转换经营机制,优化监理企业结构。转换经营机制,建立现代企业管理制度,使监理企业成为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监理企业需要对自己进行明确的定位,明确自己的技术、设备、实力等,全方位考虑市场的需求,对建筑工程的监理进行恰当的选择,根据自身的实力和建筑工程的实际情况选择全方位、全过程监理,或者选择对某一阶段的监理。监理单位需要加强自身队伍建设,以提高自身的竞争力。重视引进和培养技术型咨询人员和管理型咨询人员,同时加强内部管理建设,加强风险管理,实行监理责任保险制度,适当转移责任风险。

4、树立监理工作的原则,保证监理质量。一方面,要对建筑工程质量进行严格的把关,根据合同中有关监理工作的目标,严格执行监理标准,确保建筑工程的质量,正确处理质量、进度和效益之间的关系,保证进度,突出建筑工程的质量和效益;另一方面,加强对建筑工程的动态跟踪和控制,对建筑工程的施工进度和工程质量严格按照合同的规定进行监理。发现违规违约的现象,应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按照合同的约定妥善处理。

5、建立监理交底工作制度。监理交底工作包括内部交底和外部交底两个部分。前者是指除了收集资料,制定监理计划之外,还需要亲自编写交底大纲,当全部的监理人员确定后,需要将监理交底交给本项目的全体监理人员。后者是指在项目工程施工前,由总监理工程师向施工单位进行监理工作交底。这项工作需要严格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相关规定进行,编写监理交底大纲,使总监对监理项目有个全面仔细的了解,以便编写监理规划更加全面,更具有实际指导意义。此外,监理交底也是一个大家学习和交流的过程,通过这个环节的交流和学习,监理人员能够进一步明确监理工作的内容和程序,明确自己的义务和职责,为做好监理工作奠定基础。

结束语:总之,建筑工程监理工作是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安全重要手段之一,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和作用。文章主要分析了建筑工程监理工作存在的问题,并就做好建筑工程监理工作的策略进行了探讨,希望能够引起人们的进一步关注,能够对实践发挥指导作用。

参考文献:

[1]戚传银.阐述如何做好建筑施工质量控制监理工作[J].中国房地产业,2011(4)

[2]余颂歌.浅析如何做好监理工作[j].科技信息,2008(24)

[3]黄俊,王鹏,张雪飞.浅析做好工程监理工作的具体策略[J].中国新技术新产品,2009(8)

工程监理的法律依据范文2

关键词:建设工程监理;安全管理;责任

0引言

当前,监理单位是否应当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的责任,成为了监理行业所热议的话题。目前,包括政府监督部门的建设单位大多都对监理的服务性质以及监理的权利与义务都缺乏全面的了解,甚至还有部分政府部门认为在监理过程中发生的安全事故,监理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并推行了相关的处罚条例。但,如此做法是否合理?监理单位是否应当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的责任?或是应当承担哪部分责任?很多时候这些问题连相关的管理部门、建设单位以及监理单位都并不是十分清楚。因此非常有必要对建筑工程监理过程中监理安全管理的责任进行探讨。

1监理责任概述

监理工程师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相关的法律规、法规、章制度,包括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法》(以下简称“《建筑法》”)以及相关的建设规范、标准与相应的政府规章制度。如若其存在违规行为,则必须为其行为所产生的后果负上相应的法律责任。监理工程师的工作内容包括了建设工期、质量以及资金使用等。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监理工程师有可能发生以下违约行为。①失职。如该审批的文件不认真审核就随意批准或直接不审批;该检查验收的项目,未按标准要求进行检查验收或不检查验收的;该在限定时间内发出的指令并没有按时完成或发送错误的指令;该旁站的未旁站;该巡视的未巡视等等一系列不恰当或不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②越权。不在监理委托合同授权范围内的监理行为,均有可能属于越权行为。例如,工程发生变更时,由业主单方面授权监理进行工程变更,而监理在未得到图纸设计方的认可时就擅自指令承包商对工程进行变更,这无疑超越了监理的权利范围,实际上属于一种越权行为。③未尽职。监理工程师的尽职与否决定着监理工作的质量优劣,监理工程师的不尽职虽未必会给业主带来损失,但这也是一种违约行为。

2监理安全责任分析

“工程安全事故”指的是与工程建设或工程生产相关的生产设备或临时设施的损毁、人员伤亡,工程实体没有达到相关安全标准,或在交付使用后由于自身安全隐患而导致的倒塌。正确了解“工程安全事故”的概念,有利于监理安全责任的明确。而通常情况下,“工程实体质量安全事故”与“工程安全生产事故”是工程安全事故中最常见的两种形式。笔者将从这两方面着手,对建设工程监理过程中监理安全管理的责任进行分析与探讨。

2.1工程安全生产事故监理责任分析

建设工程监理指的是具有专业监理资质的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的委托,以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作为依据,对工作建设实施监督与管理工作。其监理内容主要有:协助被监理单位对工程方案进行可行性研究;并协助其选出最优设计方案;控制工程建设工期;控制工程建设质量;审查设计文件、监督建设工程合同实施情况等。《建筑法》中规定“监理应依照相关国家法律法规、建设标准、规范与承包合同等,对工程建设的工期、质量与资金使用进行管理与监控。”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可知,建设工程监理工作内容主要是对工程工期、进度、质量以及资金使用进行把控,然而,其职责并未包括工程的安全生产管理,所以监理本不需承担相应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建筑法》是以建设工程中的管理与协作关系作为主要调整对象,工程安全事故责任的判定应遵循《建筑法》中的规定。《建设工程监理规范》是界定监理应不应该承担工程安全管理责任的重要依据之一,其中对建设监理单位的工作内容、职责以及相应的要求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是我国工程建设的管理规范。《建设工程监理规范》中对监理工程师的工作职能部分也并未提及有监理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内容。依据我国有关建筑法律法规可知:“建筑施工单位应严格遵循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加大建筑安全生产的管理力度,尽可能地降低安全生产事故以及人员伤亡的事故的发生率”、“建筑施工单位的法人须对其工程安全生产负责”。由此可知,建筑工程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应该是施工单位承担。虽然工程建设的安全生产管理以及安全生产事故与监理并无直接法律上的责任,但却不代表监理可以将施工安全的管理与监督抛于脑后,出现失职与不尽职等违约行为。除此之外,监理单位还有诸多与安全生产相关的工作需要完成。如:重视安全生产与工程进度间的矛盾,督促施工单位在遵循安全生产制度的基础上把握好工程进度;落实安全员的工作职责;严格监督施工质量、工艺与安全技术交底等内容。近几年来,我国施工安全生产事故频繁发生,呼吁建设工程监理对施工安全生产负责的声音越来越多。施工安全事故的发生,往往与安全管理不严、施工管理混乱脱不了关系,所以,如果说监理不需对施工安全生产事故承担任何责任,是多数人无法接受的。监理公司有责任对施工方案、施工设计以及施工安全措施进行严格的审查,并确保其得以落实到位。然而,当前我国现行法律并未有具体的规定指出监理应承担施工安全监督的责任,一味追究监理在施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方面的职责,显然是缺乏法律依据的。近年来,部分地方政府针对当前的情况,相继出台了一系列规定,将施工安全生产管理的目标、内容与措施都纳入监理的工作范畴内,明确了监理对施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职责。这极大程度提升了监理对于施工安全管理的力度。但笔者认为,在强调监理的安全管理责任的同时,相应增加一些监理的权益与利益,会更显公平。

2.2工程实体质量安全事故监理责任分析

明确监理在工程施工质量控制中的责任,是分析工程实体质量安全事故监理责任的重要前提。依据我国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标准规范可知,建设工程监理在工程实体质量控制中主要承担以下责任:①审批施工方案以及施工组织设计的责任。监理工程师应严格对施工方案以及施工组织设计进行审查,及时发现其中的隐患与问题,尤其是违背工程建设原则以及法律标准等内容,应责令改正。②审批开工条件的责任。监理工程师应确保施工单位符合开工条件后才签字确认,并对其负责。③审批工程设备与材料的责任。监理工程师应严格抽检工程设备、工程材料以及构配件等,可采取见证取样的检验方式或平行检验的方式来进行抽检,确保其达到质量要求与使用标准时签字确认,并对其负责。④审查施工测量成果的责任。监理工程师应详细检查施工测量成果,确保数据无误,达到标准时签字确认,并对结果负责。⑤验收分部以及分项工程的责任。监理工程师应严格检查、验收分部工程与分项工程,确保其达到验收标准时予以签字确认,并对结果负责。⑥督促、检查、责令整改的责任。监理工程师在监理过程中,应采用平行检验、见证旁站以及巡视的方式来检查被监理单位的行为,一旦发现违规、违约行为应立即责令整改。⑦对工程安全问题与质量隐患进行签发停工令的责任。监理工程师对工程建设过程中存在的工程安全问题、工程质量隐患或其他需要进行停工整改的问题,应严重遵循相关程序对应签发停工令,待整改合格后方可进行施工。⑧参加竣工验收、出具质量评估报告的责任。监理工程师组织工程的初步验收工作,工程达到验收标准后进行签字确认,并对验收结果负责。此外由监理工程师出具质量评估报告,并对报告内容负责。⑨向主管部门报告重大隐患或事故的责任。在监理过程中,监理工程师虽无法消除工程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重要安全、质量隐患,或改变其中的重大违规行为,但有责任也有义务向主管部门报告。由上述分析可知,安全管理属于质量控制的范畴,监理单位有义务对工程实体的质量进行检验。在监理过程中,如若监理工程师发现工程实体中存在着安全隐患或质量缺陷,并没有对其进行签字确认与接受,则被监理方应当立即补救或整改,直至工程实体符合验收标准。在监理工程师已切实履行其自身的义务前提下,如若工程实体出现质量问题、垮塌或人员伤亡的情况,监理工程师并不需要承担责任;如若监理工程师在监理过程中未对工程实体质量进行检验,或检验错误,并对工程实体进行签字接收时,就构成了一种不尽职或失职的行为。如果工程实体在建设期间出现重大质量隐患、垮塌或导致人员伤亡,则监理也理应与被监理方承担相应的事故责任,严重的还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3结语

建设工程监理是负责工程安全的关键内容。明确建设工程监理工程安全责任,不但能有效提升工程监理的效率与质量,而且能有效维护工程监理的合法权利。虽然当前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并未对工程监理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进行明确的规定,但监理工程师仍需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章程,尽力做好工程安全生产监理工作,应加大对工程建设的监管力度,认真履行建设工程监理工程师的职责,提高工程安全生产力度,最大程度地降低安全事故的发生率。除此之外,相关政府部门在强调监理单位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安全管理责任的同时,也应积极明确监理单位的权利与利益,以有效调动监理工程师对工程安全管理的主观能动性,从而达到降低工程安全事故发生率的目的。

参考文献:

[1]冯国海,高巍.浅谈工程监理工作中质量控制的核心内容[J].科技信息,2011(29).

[2]杨磊,严伟,王晨.监理工作浅谈监理工程师在建设工程中的地位与责任[J].科技咨询导报,2007(13).

[3]刘建亮,季祥辉.建设工程项目中监理责任的界定[J].建设监理,2003(2).

[4]惠广平.监理工程师在工程项目管理中的责权及存在的问题[J].红水河,2005(3).

工程监理的法律依据范文3

【关键词】培养 监理人员 电厂建设 质量控制

中图分类号:O213文献标识码: A

建设工程质量,是指建设工程满足相关标准规定和合同约定要求的程度,包括其在安全、使用功能及其在耐久性能、节能与环境保护等方面所有明示和隐含的固有特性。工程监理单位根据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勘察设计文件及合同,为业主提供服务活动。其中建设工程质量控制是项目监理机构施工工程监理的中心任务之一。随着社会各行各业竞争激烈程度不断提高,培养监理员到监理工程师过渡,培养我们的监理人员控制好建设工程质量,对于监理行业的发展尤为重要。

1 监理人员素质提高

监理行业了解。我们的监理人员部分从学校毕业直接进入,部分从其它单位调入。做好监理工作,首先从了解、熟知监理行业做起。建设工程监理是指工程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根据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勘察设计文件及合同,在施工阶段对建设工程质量、造价、进度进行控制,对合同、信息进行管理,对工程建设相关方的关系进行协调,并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的服务活动。了解了监理工作的服务性质,熟知监理工作内容及工作流程,是顺利开展监理工作的前提。

法律法规深入学习。作为电厂建设工程监理人员,就要熟悉与监理行业相关的法律法规。涉及建设工程的法律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在了解建设工程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对相关涉及工程质量的条款,进行学习并加深理解,为工程监理质量控制活动中,提供法律依据,有利于合理开展监理工作。

扼守职业道德。《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明确要求,工程监理单位应公平、独立、诚信、科学地开展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活动。公平性是建设工程监理行业能够长期生存和发展的基本职业道德准则。特别是当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发生利益冲突或者矛盾时,工程监理单位应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和有关合同为准绳,在维护建设单位合法权益的同时,不能损害施工单位的合法权益。

2 工程现场质量管理

2.1 工程施工准备阶段的质量控制

图纸会审与设计交底。图纸会审是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在收到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的施工设计文件后,在设计交底前进行的全面细致的熟悉和审查施工图纸的活动。设计交底是设计单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后,按法律规定的义务就工程设计文件的内容向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作出详细的说明。总监理工程师组织监理人员熟悉工程设计文件是项目监理机构实施事前质量控制的一项重要工作。通过熟悉工程设计文件,了解设计意图和工程设计特点、工程关键部位的质量要求。及时发现图纸差错,将图纸中的质量隐患消灭在萌芽之中。工程施工前,多用些时间,仔细进行图纸审查,有利于工程施工及工程造价控制。施工图审查过程中,注重设计说明及技术要求,尤其是技术要求,通常是我们在监理活动中控制工程质量的重要依据。

施工组织设计审查,施工方案审查。施工组织设计是指导施工单位进行施工的实施性文件,监理单位审查的重点内容包括:施工进度、施工方案及工程质量保证措施应符合施工合同要求,资金、劳动力、材料、设备等资源供应计划应满足工程施工需要,安全技术措施应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施工总平面图布置科学合理。重点强调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作为工程建设现行国家和行业标准中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环境保护和公众利益的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现场施工准备质量控制。包括施工单位施工现场质量管理组织机构、质量保证体系建立、分包单位资质审查、施工实验室的检查、工程材料构配件检验。质量保证体系完善,是控制工程质量前提。

2.2 工程施工过程质量控制

旁站与巡视。《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旁站指项目监理机构对工程的关键部位或关键工序的施工质量进行的监督活动;巡视指项目监理机构对施工现场进行的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活动。项目监理机构,在编制专业监理实施细则时,应根据工程特点,明确旁站点,明确监理内容及程序,明确旁站人员的主要工作职责。在旁站人员主要工作职责中,第一条就是检查施工单位现场质量管理人员到岗、特殊工作人员持证上岗情况。如何做到这一点,需要我们提前下功夫。例如,在我所监理的一个电厂建设现场,为了控制焊接质量,我们从焊工,这个特殊工种做起。首先,要有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下发的操作证,在此基础上,进场进行实际技能考试,考试合格,方可进行焊接施工。对于技术要求严格的,例如锅炉鳍片切割工作。现场考试合格后,由工程现场制作上岗证,持有此证人员,可进行鳍片切割工作,以此保证工程质量。

平行检验与见证取样。《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平行检验指项目监理机构在施工单位自检的同时,按有关规定、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对同一检验项目进行的检测试验活动;见证取样指项目监理机构对施工单位进行的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及工程材料现场取样、封样、送检工作的监督活动。

作为监理人员,工程中使用材料较多,尤其是土建施工中钢筋、混凝土试块、砌筑砂浆、砌块、防水卷材、水泥等。安装施工中高强螺栓、保温材料、油质化验等。涉及见证取样项目较多。监理人员应熟悉见证取样送检的范围、工作程序及工作职责。例如,高强螺栓在工程中使用越来越广泛。如何进行高强螺栓见证取样,就要求我们的监理人员熟知相关规程规范。《电力建设施工技术规范》第2部分:锅炉机组4.3.9条,高强度大六角头螺栓连接副的扭矩系数和扭剪型高强度螺栓连接副的紧固轴力(预拉力)除应有生产厂家在出厂前出具的质量证明和检验报告外,还应在使用前及时抽样复检,复检应为见证取样检验项目。

监理工作联系单。监理通知单。在工程质量控制方面,项目监理机构发现施工存在质量问题,造成工程质量不合格,应及时签发监理通知单要求施工单位整改。监理人员在抓好工程质量的同时,也要做好自我保护工作。监理通知单,一方面,可对现场工程质量进行控制;另外一方面,可为监理人员自我保护提供书面依据。

3 工程协调、沟通的作用

与业主单位沟通。与施工单位沟通。查询书面定义,沟通是人与人之间、人与群体之间思想与感情的传递和反馈的过程,以求思想达成一致和感情的通畅。沟通既有传递,又有反馈,最终结果要达成一致。工程施工中,我们要善于同业主沟通、同施工单位沟通。例如,工程验收时,业主、监理、施工单位在验收标准思想上不能统一时,这时就要发挥我们监理人员的作用,毕竟监理人员对规程规范掌握比较系统,对规程规范比较深入。充分利用规程规范,使各验收单位对验收标准形成一致意见,有利于开展后期工作。

4 总结

监理人员在做好本职工作基础上,应充分利用有限时间,进行再学习。塌下心来做事,每天理顺手头上的事,做好手头上的事。做好一件事,比计划做很多事更重要。未来监理行业会面对很多瓶颈,但市场会永远留给那些有所准备的人。

参 考 文 献

[1]《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

[2]《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第二部分:锅炉机组 DL 5190.2-2012

工程监理的法律依据范文4

关键词:土木工程;质量监理;现状;对策

中图分类号:C93文献标识码: A

引言

当土木行业正在迅速的发展,施工质量的要求越来越严格。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施工监理是一项必不可少的工作,对于确保土木工程质量具有重要的实际意义、但目前我国土木工程施工质量监理还存在着较多的问题,必须采取有效的措施对其加以解决。

1、浅谈土木工程施工质量监理工作的重要性

随着社会的发展,建筑行业得到很大的发展,人们对于建筑工程质量也是越来越关注,所以需要我们土木工程施工工作者一定要严抓工程质量,确保质量监理工作的地位不动摇。土木工程工作质量直接影响着工程的适用性和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所以在土木工程中加强质量监理工作的力度时非常有必要的,从而为土木工程的质量提供一定的保障。强化质量监理工作力度,保证土木工程质量对国家、承包商及监理机构都是大有裨益的。就目前的情况,国家已经执行出了相关的管理制度,在很大程度上提高质量监理,但是还是存在着很多不足,需要采取措施解决。

综上,提高质量监理工作力度能够使得我国的建设投资效益及建设水平得到很大提升,为社会主义土木市场建立起新秩序。

2、土木工程施工质量监理现状

2.1、监理水平及能力有待提高

在土木工程建设中工程监理人员的整体素质是非常重要的部分,其直接影响着工程质量,就目前的情况来看,很多的监理人员都是一些从事该土木行业多年且经验丰富的老员工,年龄普遍偏大,所以没有足够的精力进行工作。但是对于年轻的监理人员进行实践过程中接收能力非常的慢,从而使得工程监理的过程中不能有效的开展和落实各项工作任务。

2.2、法律法规有待完善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土木工程得到很大的发展,加上国家基础设施建设数量不断增多,国家加大了对土木工程建设的质量重视度,所以在工程监理方面制定和颁布了相关制度法规,,同时对于工程监理的工作目标做了相关的规划。工程监理在进行施工的时候,需要做好以下工作:工程投资、施工进度、施工质量、施工安全等。但是其也存在着一些不足,因为这些方面都是针对施工阶段,所以大大的缩小了施工监理的职权范围。因为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太健全,所以导致了监理工作在前期投资、设计等方面缺乏相关法律法规,所以会出现很多的不规范行为。所以为了能够更好的发挥工程监理的作用,就必须进一步完善和加强工程监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建设。

2.3、缺乏规范性指导

施工监理人员在施工指导上匮乏正确性和规范性,往往使土木施工人员对自己的不足无法意识到;并且在施工监督过程中,施工监理不能做到恰当的处理施工现场事故,及时的落实造成人员伤亡重大事故的责任,运用法律制裁造成施工事故的个人过失行为;整改对土木工程施工顺利进行无法保障的行为,相应处罚没有严格遵守有效规章制度的行为,以致不能高度重视土木施工中各项基础建设,为施工建设提供保障。

2.4、管理机制不健全

监理行业管理机制还处于不健全状态,一方面,监理单位在收取监理费用时,竞相压价等不良竞争行为现象时有发生,形成施工监理收取过低费用的情况,使监理单位的生存陷入非常艰难的境地,这是土木监理行业不能进入良性发展的最大制约因素;同时,在市场经济下,监理单位具有不同的监理形式,出租资质等不法行为依然存在其中,造成土木监理单位诚信守信匮乏基础,使业主不相信监理单位,从而不把对建设队伍等管理权责交给监理单位,因此,监理行业要想获得长足发展必须建立健全管理机制,并对其进行不断的完善。

3、土木工程质量监理工作的改进措施

3.1、提高监理人员的素质

土木工程质量监督是一项综合性的执法工作,对监理人员的要求比较高,为了更好的履行监督的职责,必须保证监督队伍的整体素质。施工企业要加强对土木工程施工质量的控制,必须从提高监理人员素质抓起,在工作中应加强对监理人员专业知识及技能培训,不断提高监理人员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同时还要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和高度的责任心。

3.2、加强监理市场规范管理

在有关法制建设建筑工程监理市场方面,国家已经出台了很多的法律规定,这些法律规定成为规范监理市场秩序的有力保障,但在实际中还需要有关部门重视其真正的贯彻与落实,使其在实际之中真正的发挥效力。因此,有关主管部门应该加大监理法律法规执行力度,为建筑监理工作法制化进程的推进而积极的努力。同时,政府主管部门应把规范各地方市场主体当做重点来抓。政府监管部门应加强审查与备案相关材料工作,监管部门应坚决不予验收备案与相关程序建筑工程监理不符的项目。

3.3、注重人才的引进和行为管理

人才是行业发展的灵魂,要想提高监理工作的效果,就必须加大人才引进和培养力度,建设一支具有真正实力的专业管理团队。监理企业要划拨专门的人才培养和引进资金,并做到知人善用;在引进人才的同时,也要防止人才的流失,要积极创造优良和工作环境,提高员工的待遇,并创造更为广阔大发展前景,使监理团队对于人员有更大的吸引力;对于人员的监理行为和操作要进行科学的监管,并进行必要的改进。

3.4、健全和加强法律法规

随着社会的发展,需要不断的健全工程监理的相关法律法规,补充和修改现有的法律条款,从而为工程监理提供完善有效的法律依据,使得监理人员的工作认识得多很大的提高。另外,需要建立公正、公平的招投标制度,从而使得工程监理机能够有更好的市场竞争环境。使得监理企业的竞争意识得到很大的提高,促进工程监理发展驶入正常稳定的轨道。

3.5、加强施工单位自检人员与工程监理的合作

由于施工单位内部会组织相应的工程质量自检机构,配合工程监理对工程质量实施全面、有效的管控。然而,当前很多施工单位内部质量自检人员对工程监理的认识存在一定的偏差,致使工程监理人员出现抵触情绪。对此,施工单位工程质量自检人员应转变以往的错误认识,消除工程监理带来的抵触情绪。自检人员和工程监理应将所有精力集中于工程进度、质量及成本控制方面,通过相互配合、相互协调、相互合作,减少工程质量自检与管理工作中的压力,提高工程质量自检与管理水平,从而随时随地的了解和掌握施工现场工程的具体情况,确保工程质量得到有效保障。

3.6、加大监管力度

加大监管力度首先要明确质量监理的职责,充分发挥质量监督的作用。加大对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和监理力度,既要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以及建筑企业法人行为,完善建筑企业法人监理责任制,杜绝各种不规范的行为。监理人员在管理上,应该要实行动态管理,监理人员必须时时刻刻关注工程的进展情况,对各个工程部分的建设进行跟踪检查。同时应该建立首个安全监理账簿,有专人负责,对每次的巡检和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记录,不能放过一个安全隐患。

结束语

土木产品具有一次性的特点,所以在土木过程中需要监理人员对质量进行严格的控制,避免发生质量失控的行为,而且对于可能发生的质量风险要具有预见性,制定切实可行的预防性措施来对质量风险进行防范。同时对人、物、技术和环境等可能对质量产生影响的因素在施工的全过程中进行有效的控制,避免在任务一个环节存在质量隐患,充分的发挥监理的职能作用,确保打造出精品的土木工程。

参考文献

[1]耿杰.土木工程质量监理现状浅析[J].当代经济,2014,07:20-22.

工程监理的法律依据范文5

关键字:监理工程师责任保险

一、前言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人们法律意识的提高,建设项目的质量、工期以及造价等问题和社会公众的切身利益越来越密切,可以说,现阶段建设监理得到了前所未有的重视,社会对监理工程师寄予了极大的期望。但另一方面,监理工程师提供专业技术服务时可能面对的风险也逐步凸现出来,对此,人们的认识是非常不够的。我们一方面要继续推动监理事业的发展,另一方面又要重视监理工程师职业风险的防范。笔者认为,逐步推行监理工程师的职业责任保险制度,将有利于我国建设监理事业保持健康稳定的发展。

二、我国职业责任保险的发展状况

我国的职业责任保险尚处于起步阶段,目前仅在个别经济较发达地区开办了一些职业责任保险,主要包括律师职业责任保险、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医师职业责任保险、设计职业责任保险。中国首份监理责任保险于2002年在上海诞生,上海外建建设咨询监理有限公司取得了1000万元的监理责任保险。但上述职业责任保险尚处于试办阶段,远未形成规模。与其他险种相比,职业责任保险从总体上仍然是最为滞后的保险业务。

纵观几年的发展历史,我国专业责任保险的发展具有以下特点:

(1)业务量极其狭小,与巨大的职业责任保险潜在市场不相适应。虽然我国的职业责任风险大量存在,职业责任保险的需求巨大,但目前我国保险公司的职业责任保险无论在数量上还是在质量上都处于低迷状态,难以满足社会各界的需要。

(2)发展不稳定,无规律可循。职业责任保险自从在我国起步以来,一直在低谷中徘徊,保费收人等指标不是平稳地上升,而是上下波动,起伏不定,为保险人分析评估该险种带来很大的困难。因此,保险人目前在职业责任保险的风险控制上找不到规律,无法制定切实可行、行之有效的职业责任保险承保办法以及其他实务操作规范,不能像其他险种那样放手经营。

(3)风险巨大,效益不佳。尤其是近几年,国内职业责任保险暴露出高风险的性质,赔付率居高不下,个别年景赔付率甚至超过1000l0,保险人几乎无利可图。为此,很多地区对这一险种望而却步,不敢问津,有限的几个地区开办这项业务,也是本着极其谨慎小l:的态度。

上述特点,也可以说是我国职业责任保险发展中存在的问题。之所以如此,主要原因有:

(1)我国目前缺乏完备的法律制度,还没有足够的能够作为职业责任保险开办依据的各种职业责任赔偿条例。职业技术责任事故的处理,需要各种具体的法律依据。在我国,职业责任纠纷很大程度上依靠《民法通则》的损害赔偿原则来解决,各种专门的具体的法律、法规还很少。具体到建设工程监理,到目前为止,我国仅有《建筑法》、《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等有限的几个法规条例对监理单位的损害赔偿作了规定,但却缺乏相应的实施细则,且赔偿数额相对较小,致使监理单位风险意识薄弱。其他行业也类似。这就使职业责任保险缺乏坚实的法律基础和依据,从而无法大规模开展。

(2)缺少权威的鉴定机构来明确判断职业责任归属,对职业责任纠纷进行仲裁。由于职业责任与专业技术有关,保险人不可能对各行各业所特有的专业知识像专家那样深人掌握,一旦发生事故,对于是否属于职业责任,是否应该赔偿损失,仅仅依靠自身的能力是很难判断的。因此,必须有权威性的责任事故鉴定机构充当职业责任者与受害者及保险人之间的仲裁人,对责任事故做出科学的鉴定,才能明确责任归属,保障受害人的利益,从而有利于专业责任保险的发展。

(3)保险公司缺乏经营职业责任保险的经验,无法为投保人提供相关服务。目前我国的大多数保险公司由于既懂保险又懂专业的人少之又少,因此难以为投保人提供有效的风险防范服务。而保险公司不承担任何保险服务的做法,也极易引起投保人的抵触情绪。即使在法规、政策等配套措施到位后,如果不尽早提高保险公司的服务水平和能力,将阻碍职业责任保险的顺利实施。

因此,受上述条件的制约,职业责任保险在我国发展缓慢,步履维艰。

三、我国职业责任保险的发展对策

1.完善相关法规和合同条件

监理工程师责任赔偿制度在立法上是否明确、完善,是监理工程师职业责任保险能否有效推行的关键。《建筑法》规定了监理责任赔偿制度,这是实行监理工程师职业责任保险的重要基础。在此基础上,还必须建立内容具体、具有可操作性的实施细则和相关法规与之配套。此外,与FIDIC条件相比,我国的《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没有对监理工程师的职业责任保险做出规定,对其中涉及监理工程师赔偿责任的条款也存在着模糊不清的解释,使得我国现有的监理工程师职业责任保险的保障范围过小,不足以补偿由于监理工程师的失误所造成的业主和第三方的损失。应参照FIDIC合同条件,在监理合同中加入监理工程师职业责任保险的专项条款,使职业责任保险真正为业主和工程监理单位所重视,全面提高监理单位的质量意识、风险意识。

2.监理工程师的职业责任保险宜采取强制保险的形式。

这是因为:第一,从保险原理分析,责任保险的基本社会目标是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如果监理工程师职业责任保险以自愿保险方式开展,则工程监理单位有可能不愿投保,保险人则有可能拒绝承保。这样,监理工程师职业责任保险的功能和作用将会降低。第二,从社会现实分析,我国公民的法律意识和保险意识还不强,监理工程师制度的建设还处于初级阶段,规范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的行为,实施监理工程师职业责任赔偿制度还有许多工作要靠法律和行政的手段去贯彻落实。鉴于这些情况,只有实施强制的监理工程师职业责任保险,才能确保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才能促进我国建设监理制度的完善。在目前尚无强制保险的情况下,也可以制定一些倾向性的政策,来推动工程监理单位投保的积极性。在这方面,上海市的做法值得借鉴。《上海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在同等条件下,参加监理责任保险的监理单位在建设工程监理招投标中享有优先中标权。建设工程监理评标方案应当有体现参加监理责任保险的监理单位优先中标权的内容。

3.建立监理工程师职业责任归属鉴定机构。

在发生监理工程师职业责任索赔纠纷时,由何种机构判断责任归属,是实施监理工程师职业责任保险必须解决的重要问题。监理工程师提供的服务专业性极强,保险人以及一般仲裁机构不可能对复杂的监理工程师职业责任做出权威判断。目前,能够成为我国监理工程师职业责任归属判断的权威机构有两种:一是人民法院,这是监理工程师职业责任索赔纠纷案件通过诉讼程序解决时的责任认定机构;二是由司法行政机关!行业协会的专家组成的鉴定机构,这是监理工程师职业责任索赔纠纷案件通过非诉讼程序解决时的责任认定机构。监理工程师职业责任索赔纠纷案件经上述权威机构认定后,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实施理赔工作。

4.提高保险公司服务水平

目前,我国保险公司在建设工程方面开发的险种单一,保险费偏高,服务质量较差,专业人才缺乏,这与我国推广工程保险制度的要求相去甚远,也难以适应加入WTO后面临的国际竞争,必须尽快加以改变。保险公司应建立健全工程项目风险管理人才和工程保险专业技术人才的培训制度,联合社会上现有的专业技术人才,为投保人提供高质量的服务。这不仅是推行监理工程师职业责任保险的需要,也是提升我国保险公司竞争力的客观要求。

参考文献:

[1]艾幼明,关惠清,沈晓凤.责任保险与建筑安装工程保险[M].北京:中国商业出版社,1996.

[2]田元福,李爱春.建设项目全面推行工程保险制度的探讨[J].兰州铁道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1

工程监理的法律依据范文6

关键词:公路工程;监理工作;合同管理

0引言

随着经济社会的迅速发展,我国交通运输事业上升到了一个新高度。据相关数据显示,截至2017年年底,我国公路总里程已达到477.35万km,高速公路里程已超过13万km,跃居世界首位。公路工程建设耗时长、资金量大、技术性强,进而增加了施工的复杂性。为保证顺利施工,在工程建设管理中必须重视施工合同。合同是市场经济自然人、法人与其他组织之间经济交往的桥梁,合理管理是实现工程质量、投资及进度的根本保障,不仅能够实现工程建设投资效益,还有利于保证工程建设市场有序地运行,在监理工作中合同管理越来越受到重视。现阶段我国公路工程监理工作中合同管理水平普遍偏低,且存在诸多问题,为此,监理部门必须依法加强合同管理,健全合同管理体系,提高工程建设管理水平。

1公路工程监理工作中合同管理的特点

公路工程监理为“三控制、二管理、一协调”,合同管理是工程监理的重点,为做好合同管理工作,需要充分了解其特点,具体如下:

1.1合同管理周期长

由于公路工程属于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工程建设涉及内容多,施工周期长,合同管理贯穿于整个施工管理过程,进而增加了合同管理的周期。

1.2经济法律关系多元性

在合同签订与实施过程中,监理机构受建设单位委托,对整个过程进行工程监理,工程涉及参建方较多,从而为产生错综复杂的关系,而这些关系如何处理,需要以经济合同为依据。

1.3合同内容繁杂

每个施工阶段、每道施工工序涉及的内容较多,因此,在监理工作合同签订中,必须对所有因素进行全面考虑,防止产生纠纷。

1.4合同多变性

施工设计变更必然会引发合同变更。特别是大型工程合同,修改项多,可达到上百项,为此,必须严格按照变化情况,做好合同调整工作,实现动态化合同管理。

2完善公路工程监理工作中合同管理的建议

合同管理是项目管理的一个新型管理职能,在公路工程项目管理理论研究的基础上,监理工作愈加重视合同管理相关问题。在公路工程监理工作中,如何做好合同管理极为关键,为更好地提升合同管理水平,必须从内、外环境出发,进一步完善公路工程监理工作中的合理管理体系,全面增强公路监理合同管理约束力、完善合同示范文本,根据自身工作情况,合理选择合同模式,积极构建科学的合同监管体系。同时还有内修自身,建立合同管理组织机构,制定合同管理制度,加强合同的信息化管理,从而全面提升合同管理水平。

2.1从外部环境完善公路工程监理工作中合同管理的建议

2.1.1增强公路监理合同管理的约束力

当前,针对公路工程监理合同管理出台了一系列法规政策,但这些法规政策太过笼统,并没有细化,这也是工程建设违法乱纪问题频发的直接原因。为保证一切施工活动有法可依,需完善我国公路监理行业的法律法规体系,扩宽范围,符合市场环境变化需求。只有建立一个良好法治环境,才能进一步规范合同管理,才能做到有法可依、执法必严,才能保证工程项目按照合同按部就班的开展,这也是增强公路监理合同管理约束力的重要途径。

2.1.2完善合同示范文本,选择不同合同模式

合同是工程建设投资控制、质量管理及进度控制的主要依据,在公路监理合同管理中,通过科学、有效的合同管理,监理工程师可保证工程项目投资、质量与进度三大目标的最优实现。为此,必须重视合同示范文本是否完善,必须合理采取合同模式,只有这样才能合理地控制工程变更,正确处理索赔事宜,有效降低双方争议。第一,完善合同示范文本。在国外工程建设中,已实行了较为专业且实施性强的总承包合同文件,如FIDIC颁布的《土木工程施工分包合同条件》等。同时,适用于分包商的合同标准模式,如新加坡的NSC、英国的ICE模式都值得借鉴。合同管理是否有效直接关系到整个公路工程的施工效率与经济效益。为此,应按照国家颁布的合同示范文本,结合公路特点与行内合同管理经验,合理选择适合本工程建设的合同标准文本。第二,选择不同的合同模式。近年来,公路建设规模不断扩大,加剧了市场竞争,工程承包方式也发生了极大的改变。目前,最常见的承包方式为EPC模式,即设计—采购—施工,这种模式有利于处理各个参建单位间的复杂关系。或BOT模式,即建设—营运—移交,这种模式有利于拓宽建设资金来源,有利于缓解建设资金紧缺的困局。有时也可选用多种模式结合的方式,更能实现合同管理的效用。公路项目不同,则选择的合同管理模式也不尽相同,必须根据工程项目实际情况合理地选择合同模式,如总价合同或单价合同,只有做到灵活应用,随机应变,才能满足工程建设需求。

2.1.3完善市场准入制度,构建市场信用体系

公路行业在我国经济发展中一直占据着重要的地位,做好合同管理,有利于完善公路施工中诚信体系建设,加大行业间的约束力。一直以来,我国都在实行“政府监督、业主稽查、社会监理、企业自查”的质量监督管理体系,监理机构是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的职责部门,针对其资格需做好审查公众,对于那些不符合规定的单位严禁进入工程建设,同时,要规范招标条件,只有这样才能解决市场不良竞争现象。“言不信者,行不果”,诚信为人之本,在行业发展中都应重视诚信。公路工程监理工作是保证工程质量的基础,如监理工程师弄虚作假,不仅会影响检测质量,更会埋下质量、安全隐患,甚至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为此,必须在坚持“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监理准则下,建立公路诚信体系,推进信用信息平台建设,制定严格的信用惩处机制,净化监理队伍。

2.1.4积极构建科学的合同监管体系

行政监管是政府部门的工作重点,对于公路监理单位来讲,受建设单位委托,依照工程建设监理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单位的工程建设进行监控,提供的是一种专业化的服务。在合同签订后,需积极配合主管单位做好工程监督管理工作。科学、有效的合同监管体系与监理单位密切相关,应明确监理单位的职责,以第三方的身份,更好地实施合同监管,更好地履行合同义务。如遇合同争议,监理工程师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在保证施工顺利实施的基础上,公正、合理地做好双方协商调解工作,不得损害工程质量,偏向任何一方。如需重大合同争议事项,应通过总监反映给监理单位,通过上级领导进一步做好合同双方协商工作,便于及时解决争议。减少对工程进度的影响。定期组织工作汇报,对监理委托合同履行情况进行检查分析,按照合同、监理大纲、监理规划等督促每一个监理工程师认真履行职责,保证实现合同目标。

2.2从内部环境中完善公路工程监理工作中合同管理的建议

2.2.1建立合同管理组织机构,制定合同管理制度

为确保在公路工程建设中,实现合同目标,需设立一个合同管理组织机构。按照组织管理理论,明确各部门工作职责,细化合同条款。根据工程项目特征,秉承“分工协作、精干高效”的原则,提高合同管理效率,加快工程建设进度。按照《合同法》及相关法规,制定科学、合理的合同管理制度,本着“平等互利,风险共担”的原则,明确双方责、权、利,明确划分违约责任,最大限度减少或消除不利于实现合同预期目标的因素。公路工程投资大、施工周期长、施工条件复杂,因此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强化合同措施,协调参建单位关系,约束各方行为,是做好监理工作的根本。为此,必须进一步健全合同咨询、协商制度,定期做好各个施工阶段检查工作,以达到公路工程建设目标。

2.2.2加强合同的信息化管理

随着信息时代的到来,计算机网络技术得以全面普及,将新型项目信息管理理念用于公路工程建设意义重大。加强合同信息化管理,实现信息电子化、数字化处理,可充分提高合同管理效率。当前在无纸化办公中,常用的工程应用模型为“BIM”,这种建筑信息模型可实现知识信息资料共享,在工程建设全寿命周期内,通过BIM各参建方可及时提取或修改获取的信息,更好地履行各参建方的职责,确保各方能够互相协作、友好合作。在合同管理中,同样需要加大信息化管理力度,提高管理水平,为监理工作的顺利开展贡献一分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