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监理的主要责任范例6篇

工程监理的主要责任

工程监理的主要责任范文1

关键词:监理工作,安全职责

Abstract: the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safety production management regulations stipulate supervisory responsibility for security in the area, this paper analyzes the five kinds of security responsibility of supervision and avoid supervision of safety responsibility of concrete measures.

Keywords: supervision, security responsibilities

中图分类号:K826.16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2003年11月24日国务院颁布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监理如何承担安全生产监理责任,要求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的。《条例》把安全职责纳入监理的范围,将工程监理单位在安全生产活动中所要承担的安全责任法制化,同时也为监理单位开展安全监理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监理工程师应认真学习和吃透《条例》内容,正确理解安全生产中监理的职责、职权和责任,在监理实践中按照《条例》精神规范自身的行为,制定防范和规避安全监理责任的具体措施,避免承担安全生产监理责任。

1、《条例》关于监理职责、职权和责任的条款

《条例》第十四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规定了监理的安全责任范围。《条例》的这些规定,使监理界长期以来争论不休的安全监理问题得到了明确,监理应承担安全生产的监理责任。同时,《条例》的出台也能够有效地规范、指导监理工程师的执业行为,提高监理工程师的法律责任意识,引导监理工程师公正守法地开展监理业务。《条例》的颁布实施,使得监理单位安全管理工作的开展依据充分、内容完善、责任具体、处罚明确。

2、安全监理责任的五种情况

在工程建设实施过程中,由于主客观原因,会导致工程安全事故或问题的发生。监理工程师最关心的问题是工程安全出了问题应由谁来负责?这也是业内人士所关注的焦点。监理的过程行为是界定监理是否负责任的依据,即监理承担责任的前提条件是监理自身行为有过错,并且过错的行为导致了安全事故或问题的发生。

监理的安全监理责任大体上可分为以下五种情况:

(1) 过失责任。监理在责任期内,因缺乏应有的谨慎或自身的过失而导致安全事故的发生,监理应承担过失责任,并应按合同约定予以赔偿。监理在为业主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必须恪守职责,认真负责,在工作中不能出现失误,一旦出现失误,就有可能承担赔偿责任。而这种失误从某种意义上讲,是客观存在的,甚至是不可避免的,无论监理制度如何健全,也无论监理人员如何努力,仍然存在过失的可能。为此,就要求监理人员必须具有较强的专业技术能力,广泛的专业知识,良好的职业道德,高超的组织协调能力,工作中勤奋努力、谨慎行事。

(2) 渎职责任。监理人员在执行监理任务时不尽职,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造成了安全事故的发生。渎职行为在主观上存在过错且具有违法性,所以应承担制裁性法律后果。如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由此引发安全事故;与建设单位或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从而引发安全事故;因非法转让监理业务,造成安全事故等。这就要求监理做事必须遵纪守法、诚实信用、严格监理。

(3) 违约责任。即违反监理合同规定的责任,是指监理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如监理单位未按照监理合同的要求配备安全监理人员;监理投标书中的安全监理目标因监理原因未能实现;监理人员没有认真履行安全监理职责违反合同规定等。在这种情况下,监理应当承担继续履行监理合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业主损失等违约责任。虽然现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没有专门针对安全监理的条款,但随着《条例》的颁布实施,大部分业主已将安全监理纳入了监理合同中,明确了安全监理的工作职责和工作权利,安全监理已经成为监理合同的一项重要内容。

(4) 不作为责任。当发生上述除人力不可抗拒的情况时,监理应及时向施工单位以书面形式提出劝告、警告、通知、下达工程暂停令等监理意见,并按照法律法规和《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的规定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和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咨询、劝阻意见,反映现场实际情况。如果监理没有做到这一点,发生了责任事件,则不论何种理由,监理应承担不作为责任。

(5)不承担责任。当发生的安全事件并非监理方原因时,监理不承担责任。这种情况是经常发生的,一般有以下五种情况:一是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未经监理审查批准,施工单位擅自施工,监理及时下达书面指令予以制止,并将情况及时书面报告建设单位;二是监理在巡视检查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监理按照法律法规和《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的有关规定,及时下达书面指令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停止施工,同时将此情况及时报告了建设单位;三是如果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监理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四是监理发现施工单位末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施工,及时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整改,或者制止不了其违规行为时,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五是凡发生上述四种情况之一的,监理已要求施工单位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可建设单位要求施工单位继续施工,从而造成安全事故的,监理不应承担责任。

3、监理要承担安全生产监理责任

上述通过对监理安全责任五种情况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出结论:由于监理的原因导致安全事故或安全问题的发生,监理应承担安全生产监理责任。对于不可抗力或非监理的原因而导致安全事故或安全问题的发生,监理不应承担责任。

(1) 安全监理责任的界定必须以法律法规和监理合同为依据。判定监理是否应承担安全生产监理责任,首先必须依据法律法规,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相关的法律法规。超出法律法规范围的,监理不应承担安全监理责任。其次应依据委托监理合同的内容和范围是否包括安全监理以及合同约定的监理责任边界,如果建设单位没有把安全监理的权利交给监理,监理如何来承担安全监理责任?

工程监理的主要责任范文2

【关键词】安全监理责任工作措施

目前在已经实施工程建设监理的建设项目中,相当一些监理单位只注重对施工质量、进度和投资的监控,忽视安全监理工作,只把安全监理归入质量控制中,而且监理单位也没有配备安全工程技术人员,只是由质量工程师代管,从而导致工程建设安全监管不力。在工程项目施工阶段,施工现场安全直接制约工程进度,并最终影响工程建设效益,是工程能否顺利建成的前提。安全监理是工程建设监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建筑施工过程中安全生产状况所实施的监督管理。但是,如何将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纳入监理工程师的工作范围,目前在理论界未有定论。考虑到现实和发展的需要,监理企业在科学界定其责任界线的前提下,必须介入建设工程安全的监督管理。监理工程师在施工阶段的安全管理工作中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发挥一定的作用,对施工安全进行监督。但是,监督的范围和内容受限于业主的利益和权责范围,更直接受限于业主的授权和委托。在此过程中,监理对施工安全监督的作用应有正确的定位。

1、工程监理是否应当承担施工安全事故责任

首先要明确的是,无论工程监理在施工安全管理中具体承担了多大的责任,施工中的安全事故都不应该由监理独立来承担直接责任。其理由如下:

(1)、根据我国的《建筑法》及“谁生产,谁负责”的安全基本原则,施工安全责任应由承包单位负责,不是由业主或监理单位负责。同时,在《建设工程监理规范》中也没有安全监理的内容,使得工程监理承担安全监理责任难以名言正顺。

(2)、为了保障建筑施工安全,建设部先后出台了一系列行业规范,如:《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龙门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机安全技术规范》等。为了评价建筑施工安全情况,提高安全生产工作的管理水平,预防伤亡事故的发生,实现安全生产检查工作的标准化、规范化,又制定了《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从执行角度,这些规范标准都是从技术上要求施工单位遵守的准则,而非工程监理单位。从监督角度,建设部第81号令《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第六条规定:“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工程建设施工阶段执行施工安全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这里的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是指具有一定行政执法的专门机构,而非目前的监理企业。

(3)、监理单位是在业主的委托和授权范围内,以施工承包合同为依据,对工程的施工进行全面的监督和管理,即对所监理工程项目的质量、进度、造价的全面控制,对合同和信息的管理以及对工程项目参与各方进行组织协调工作等。他只是工程建设实施的监督管理者,而非生产者。监理单位不应承担施工安全责任,而只能承担服务责任。

2、工程监理应将施工安全问题纳入监理范围

尽管现行的建立法规没有强制性实行施工过程的安全监理,并不表示监理单位可以两手一甩,完全置安全生产于不顾。监理单位接受业主的委托,按照委托合同的内容实施监理,所以如果业主对安全监理有特殊的要求,监理单位就应该按照委托合同的约定来执行。因监理过失造成施工安全失控,监理方承担相应的合同责任,却不意味着减少施工承包方自身安全管理的法律责任。所以,在目前这种情况下,作为工程建设管理主体之一的监理单位,也确实应该根据合同约定,责无旁贷地将自身应负的安全责任承担起来。其理由如下:

(1)、监理单位或监理工程师不承担施工安全的直接责任,并不等于建设工程师可以忽视施工安全,在一定的条件下,监理工程师将承担相应责任。因此一旦出现安全事故,深究下来,建立工程师往往也是难辞其咎的。

(2)、现实中工程质量与施工安全事故时有发生,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作为工程质量监督的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有责任也有义务,为防止和减少工程质量和安全事故贡献绵薄之力。因此,现实需要就是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追求的目标。

(3)、从一些工程监理实际情况看,已经出现业主与监理企业委托监理合同中,明确提出实施除质量、进度、投资之外的工程安全控制,这也反映了监理理论和监理法规滞后于形势发展的需要,因此我们完全可以创造性地开展工作,积累工程安全监理经验,为政府制定相关政策和措施提供可靠依据。同时,从国际惯例来看,施工现场的安全都是完全纳入监理工程师的工作范围以内的。

(4)、将现场安全纳入监理范围后,监理机构就有义务为业主提供从工程开工到出合格产品全过程的安全监理服务,使业主的操作人员能及时掌握工艺操作技术和岗位安全技能,有利于工程项目的安全顺利投用。

(5)、工程质量与施工安全密不可分,质量隐患往往导致安全事故,而不安全因素又可能为质量事故埋下祸根。工程质量与施工安全相辅相成,试图将两者截然分开是十分困难的。从某种角度上讲控制质量就是控制安全,反之也成立,不能说监理企业有控制工程质量之权,却无因过错而承担质量事故之责。

当然,监理在工程中不能错位。按现阶段定义:监理工程师不是生产者,也不是生产的组织指挥者。监理工程师是“放行”员,而这个“放行”是在承包商委托基础上“放行”的。如果监理工程师错位,把自己视为承包商的领导者、指挥者,直到组织操作施工、甚至强令操作人员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下作业,违章指挥等造成安全事故的发生,监理工程师将承担错位责任,责任的大小将根据错位程度和事故性质确定,情节严重的将负刑事责任。要摒弃这种被动局面,不能仅仅纠缠于安全管理是否应当纳入监理工程师的工作范围这一表层的问题上,而应当从我国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的不完善上寻求更深层次的原因。

3、工程监理在施工安全方面的主要工作

施工中若想搞好安全管理,就必须了解影响安全的主要因素,只有了解了影响因素,才能使安全管理工作有的放矢,才能制定相应的措施,加强预控,加强监督检查,使得安全生产始终处于受控状态,抓住关键,监督到位。对于监理工程师而言,现场安全控制应以业主为主,监理机构全面介入,并侧重于从技术性、操作性环节把关。其从事的主要工作见表: 施工阶段监理工程师在安全管理方面的主要工作

应当特别注意的是,监理工程师在执行上述工作任务时,必须摆正自己的位置,切记不可越俎代庖,否则极易承担错位责任。同时,应当充分发挥监理是一种高智能有偿技术服务活动的基本特点,及时发现施工方案、施工技术等方面存在的隐患和缺陷,尽量避免发生质量和安全事故,减少由此而产生的执业责任。

4、保证工程监理在施工安全管理中发挥作用应采取的措施

就目前来说,监理单位应考虑现实的需要,在科学界定安全责任后,积极介入建设工程的监督管理工作。但也必须明确:监理是对施工安全实施监督,不是当承包方的安全员。与此同时,监理企业在接受业主委托,以合同约定的形式承担施工安全责任和义务时,特别要考虑有无承担的能力。为此,必须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明确安全监理的性质和责任:首先,作为建筑行业的安全监督和国家检察一样都属于政府行为,是政府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保护人民的生命和国家的财产,必须健全执法机构和人员,保证必要的经费,在任何情况下建筑安全监督机构只能加强,不能合并或消弱。政府应赋予建筑安全监督管理统一执法的权力,维护建筑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形象、公证性和权威性。其次,建筑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作为依法行政的责任主体,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安全实施监督管理,是具体实施监督的机构,不应是直接的专业技术责任主体。考虑到安全监理费的支付目的是为了保护广大人们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这笔费用与安全生产的其他硬件投入是相同性质的,因此,有关部门可以将安全监理费的比例同其他安全投入一样计入工程造价,而这笔安全监理费由施工单位全数上缴当地建筑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再由监督管理部门以安全监理委托合同的方式支付给监理单位。

(2)、构建适合于工程监理进行安全管理的支撑环境:作为监理方应承担安全管理职责,必须有以下前提条件:①、在国家法律法规上明确规定监理工作内容有安全管理职责;②、在监理委托合同中要明确约定监理有安全管理职责,同时要有相应的授权手续。一旦赋予监理以安全管理职责,监理公司为了规避风险,必然设置安全管理方面的专业监理工程师,而且要进行适当的专业培训,同时监理费用就要相应进行调整。

(3)、加强监理队伍自身的建设:在施工安全的监理责任难以明确的情况下,监理工程师能否做好工程项目的施工安全管理工作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监理队伍自身素质的高低。作为工程质量监督的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有责任也有义务为防止和减少工程质量和安全事故贡献绵薄之力,这是目前建设监理工作的现实需要,也是监理人员职业道德的根本所在。施工安全是一项技术性很强的工作,监理工程师必须了解和掌握施工安全的专门知识,学习相关法规和技术规范,使自己真正成为一名有“经验”的专门人才,充分发挥在施工安全方面的预控作用。因此,必须加强监理队伍自身的建设,塑造一批高素质的监理人员,这对于施工的安全管理工尤为重要。

工程监理的主要责任范文3

1、监理工程师的责任风险

1.1 行为责任风险

监理工程师的行为责任风险来自三个方面:一是监理工程师超出了业主委托的工作范围,从事不属于自身职责范围内的工作,造成了工程的损失,因此承担相应的责任。如对于工程中某些涉及到需要由设计者或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确认的内容,若监理工程师利用自身的权力单方面指令承包商进行相应的作业,而工程因此发生了损失,则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二是监理工程师未能正确地履行监理合同中规定的职责,在工作中发生失职行为,例如,对于工作中该进行检查的项目未作正确检查或不按规定进行检查,因此而使工程留下隐患或造成损失,他就必须为此承担失职的责任。三是监理工程师由于主观上的无意行为未能严格履行自身的职责并因此而造成工程损失。例如,由于疏忽大意,对某些该实行检查或监督的项目未进行相应的检查监督,或者虽然进行了检查监督,却未发现隐患,并因此造成了工程的损失,监理工程师同样要负相应的责任。

1.2 工作技能风险

监理工作是基于专业技能基础上的技术服务,因此,尽管监理工程师履行了监理合同中业主委托的工作职责,但由于其本身专业技能的限制,可能并不一定能取得应有的效果。例如,对于某些需要专门进行检查、验收的关键环节或部位,监理工程师虽按规定进行了相应检查,其程序和方法也符合规定要求,但并未发现本应该发现的问题或隐患,原因是他在某些方面的工作技能不足,尽管主观上他并不希望发生这样的过错。

1.3 技术资源风险

即使监理工程师在工作中并无行为上的过错,仍然有可能承受由技术、资源而带来的工作上的风险。例如,在混凝土工程的施工过程中,监理工程师按照正常的程序和方法,对施工过程进行了检查和监督,并未发现任何问题,但仍有可能留有隐患。利用现有的技术手段和方法,并不可能保证所有问题都能及时发现,由于人力、财力和技术资源的限制,监理工程师无法对施工过程中的任何部位、任何环节都能进行细致全面的检查,因此,也就可能需要面对这一方面的风险。

1.4 管理风险

明确的管理目标,合理的组织机构,细致的职责分工,有效的约束机制,是监理组织管理的基本保证。尽管有高素质的人才资源,但如果管理机制不健全,监理工程师仍然可能面对较大的风险。这种管理上的风险主要来自两个方面:一是监理单位和监理机构之间的管理约束机制。由于监理工作的特殊性,项目监理机构往往远离监理单位本部,在日常的监理工作中,代表监理单位和工程有关方面打交道的是总监,总监的工作行为对监理单位的声誉和形象起到决定性的作用。监理单位必须让总监有职有权,放手工作,才能取得总监负责制应有的效果。监理单位对总监的工作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管理同样是非常重要的。监理单位和总监之间应该建立完善、有效的约束机制。二是项目监理机构的内部管理机制。监理机构中各个层次的人员、职责分工必须明确,沟通渠道必须有效。

1.5 职业道德风险

监理工程师是高素质的专业技术人才,接受过良好的教育并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社会公众对监理工程师的专业技术服务存在较多的依赖。监理工程师在运用其专业知识和技能时,必须十分谨慎,表达自身意见必须明确,处理问题必须客观、公正,同时,必须廉洁自律,洁身自爱,勇于承担对社会、对职业的责任,在工程利益和社会公众的利益相冲突时,优先服从社会公众的利益;在监理工程师的自身利益和工程利益不一致时,必须以工程利益为重,如果监理工程师不能遵守职业道德的约束,回避问题,甚至为谋求私利而损害工程利益,必然会因此而面对相应的风险。

1.6 社会环境风险

近年来,监理得到了前所未有的重视,社会对监理工程师寄予了极大的期望,这种期望,无疑对建设监理事业的继续发展产生积极的推动作用。但在另一方面,人们对监理认识也产生了某些偏差和误解,有可能形成一种对监理的健康发展不利的社会环境。现在社会上相当一部分人认为,既然工程实施了监理,监理工程师就应对工程质量负责,工程出了质量问题,首先向监理工程师追究责任。应当知道,承包商的工作属于承包性质,承包商有责任提交一个质量合格的工程,而监理工程师的工作是委托性的,是代表业主进行工作的。监理工程师在工程实施过程中所作的任何工作并不减少承包商的任何义务。因此,让监理工程师来承担或分担工程的质量责任是不正确的。

2、责任风险的控制

监理工程师首先必须加强风险意识,提高对风险的警觉和防范,减少和控制责任风险。

2.1 严格履行合同

严格履行合同是防范监理行为风险的基础。监理工程师必须树立牢固的合同意识,对于工作中涉及的所有合同,都必须作到心中有数,对自身的责任和义务有清醒的认识,既要不折不扣地履行自身的责任和义务,又要注意在自身的职责范围内开展工作,随时随地以合同为处理问题的依据,在业主委托的范围内,正确地行使监理委托合同中赋予自身的权力,合理地运用自身掌握的专业技能,勤勉地为业主提供服务。

2.2 提高专业技能

专业技能是提供监理服务的必要条件,努力提高自身的专业技能,是监理工程师所从事的职业对自身提出的客观要求。监理工程师决不能满足现状,必须不断学习,总结经验,提高自身的专业技术水平,锻炼自身的组织协调能力,防范由于专业技能不足可能给自身带来的风险。

2.3 提高管理水平

监理单位的监理义务最终是落实到监理工程师身上,其损失实际上是由具体的监理工程师造成的,监理单位对业主承担相应的赔偿义务,在监理单位内部,总监、监理机构其他成员应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同样应该制定明确,落实到人。这对于提高监理工程师的责任心十分必要的。监理工程师必须具有高度的责任感,也要建立相关的管理制约机制,才能真正将风险置于控制之下。

工程监理的主要责任范文4

关键词:工程监理;责任风险;防范措施

中图分类号:U415文献标识码: A

目前,有关监理责任和责任风险的问题,已成为业内专家和学者关注的热点之一 。但值得注意的是,我国的监理行业无论是政府管理层还是企业的操作层都还没有完全意识到防范监理责任风险的重要性,对监理责任风险可能对监理行业产生的严重影响还未引起足够的重视。本文旨在通过实际调查分析,探讨在现有法律制度下,我国的工程监理将会面临着哪些主要责任风险,同时,对产生这些风险的原因进行剖析,以期为政府相关部门及监理行业提供有益的参考。

一、监理工程师的责任风险形成分析

1、责任风险形原因

可以分为人为和非人为两种情况来谈责任风险的形成问题,由于与业主、开发商等的沟通与关系不明确、或者监理人员自身的原因导致的损失或风险,属于认为风险,占主要的责任形成因素。非人为责任风险政策变动、气候等外在环境的变化导致的风险出现和存在。

2、责任风险的类别

(1)行为责任风险

监理工程师的行为责任风险来自三个方面:一是监理工程师超出了业主委托的工作范围,从事不属于自身职责范围内的工作,造成了工程损失,因此承担相应的责任。如对于工程中某些涉及到需要由设计者或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确认的内容,如钻孔桩和桥梁基坑的地质确认,若监理工程师利用自身的权力或者接受业主单位的口头授权单方面指令承包商进行相应的作业,而工程因此发生了损失,则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二是监理工程师未能正确地履行监理合同中规定的职责,在工作中发生了失职行为。例如,对于工作中该进行检查的项目未作检查或不按规定进行检查,因此而使工程留下隐患或造成损失,就必须为此承担失职的责任。三是监理工程师由于主观上的无意行为未能严格履行自身的职责并因此而造成工程损失。例如,由于疏忽大意,对某些该实行检查或监督的项目未进行相应的检查监督,或者虽然进行了检查监督,却未发现隐患,并因此造成了工程的损失,监理工程师同样要负相应的责任。

(2)工作技能风险

工程监理工作具有较强的专业性, 需要监理人员能够利用自身的专业技术来提供技术服务,所以监理工程师即便是严于律己并对自身义务职责进行了贯彻和履行,但是由于自身专业技能水平的限制而仍旧有可能导致自身工作难以取得理想效果。如监理工作人员在对一些需要进行专门检查与验收的施工环节和施工部分按照工作流程以及相关规定进行了检查,并且检查和验收方法也相对科学,但是却由于自身专业技能的缺陷而导致了工程质量隐患与问题的产生, 虽然工程师在主观意识上并不希望出现工作纸漏,但是事实上在新工艺、新材料更新速度较快的背景下,任何一位监理工程师都难以全面、准确、及时的掌握全部相关技能和知识,所以这类风险也无法完全规避。

(3)管理风险

明确的管理目标、合埋的组织机构、细致的职责分工、有效的约束机制是监理组织管理的基本保证。尽管有高素质的人才资源,但如果管理机制不健全,监理工程仍然可能面对较大的风险、这种管理风险主要来自两个方面:一是监理单位与监理机构之间缺乏管理约束机制。由于监理工程的特殊性,监理机构往往远离监理单位本部,在日常的监理工作中,代表监理单位的是总监,其工作行为对监理单位的声誉和形象起到决定性的作用。因而监理单位对总监的工作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管理是非常重要的,即监理单位和总监之问应该建立完善、有效的约束机制二是监理机构内部管理机制的完善程度。监理机构中各个层次的人员职责分工必须明确。如果总监不能在监理机构内部实行有效的管理,则风险仍然是无法避免的。

(4)职业道德风险

监理工程师在运用其专业知识和技能时,必须十分谨慎、小心,表达自身意见必须明确,处理问题必须客观、公正,同时应勇于承担对社会、对职业的责任,在工程利益和社会公众的利益相冲突时,优先服从社会公众的利益;在监理工程师的自身利益和工程利益不一致时,必须以工程的利益为重,如果监理工程师不能遵守职业道德的约束,自私自利,敷衍了事,回避问题,甚至为谋求私利而损害工程利益,必然会因此而面对相当大的风险。

(5)社会环境风险

社会环境风险主要来源于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尚不健全,以及业主、承包商和监理自身的职业责任三个方面。在业主方面. 主要包括业主不执行项目建设程序. 招投标时弄虚作假、选择素质较差的承包商对项目投资的不规范介入在自身利益的驱动下干预现场管理工作, 不遵守客观规律盲目压缩工期、对质量要求过高等。在承包商方面主要包括承包商投标时不诚实. 缺乏职业道德. 施工中偷工减料. 管理手段落后. 在履行施工合同中违约等。在监理自身的职业责任方面. 一部分监理企业为了承揽项目相互压价只好减少投入、降低成本监理人员缺兵少将设备不到位, 监理效果大打折扣监理企业责任风险事故发生的概率大大升局。

二、工程监理的责任风险防范措施

1、 对监理合同进行严格履行是对监理行为风险作出防范的基础

合同意识是监理工程师在监理工作的开展中必须树立的基本意识之一,这要求监理工程师能够根据工作中所涉及的合同内容开展相关工作并心中有数,在清醒认识到自身义务与职责的同时不仅要对自身的义务与职责进行严格的贯彻, 同时要重视在自身义务范围和职责范围之中进行相关工作的开展, 将合同作为问题处理的依据。在业主委托范围中,监理工程师要对合同赋予的权利进行正确行使,通过对所需技能的充分掌握与利用来勤勉、谨慎的提供监理服务。

2、强化自身的专业技能是对监理责任风险进行防范的保障

专业技能是监理工程提供优秀监理服务的基础条件, 努力学习并提升专业技能也是工程监理职位对监理工程师所提出的要求。监理工程师如果忽略学习并墨守陈规而仅仅以经验为依据来进行工作的开展将难以适应工程项目建设发展的要求, 同时自身所承担的责任风险也难以避免,所以监理工程师不能满足与自身技能的现状, 而应当在不断总结工作经验的基础上通过学习来提升自身技术功底并锻炼自身协调组织能力,从而对因技术不足所引发的风险进行有效防范。

3、 热情服务项目业主,劝解纠偏不当行为

由于监理是中介技术服务行业,监理的活动依据是业主的委托监理合同。因此,监理的质量方针必须是服务业主,满意业主。对于来自业主方的风险干扰,监理应该从热情服务的角度出发, 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耐心做好劝解工作, 尽力纠偏业主的不当行为,减少这类风险带来的责任后果。

4、坚决执行强制性条文,禁止施工违规操作

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是保证工程质量、安全、卫生、环保等方面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也是监理工程师工程监理的强制性法规。只有坚决执行强制性条文, 禁止施工违规操作, 才能有效贯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因此,在工程建设的施工阶段,对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的审查必须符合强制性条文规定:对工程项目的检验批、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的检查验收必须符合强制性条文规定:对施工生产的工序操作和环境状况的检查必须符合强制性条文规定。从而使监理工程师真正履行职责,彻底规范责任风险。

综合分析,建设工程责任风险是客观存在的,因缺乏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依据,监理责任界定还有一定的困难。因此,应建立健全组织形式、管理机制来公正、合理、合法地界定监理责任。作为监理从业人员,必须增强监理责任防范意识并且有所作为,避免承担不相应的监理责任。

参考文献:

工程监理的主要责任范文5

1 存在问题

质量监督工作事务性较多,与政府监督职能不相称。目前的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内容除了项目划分认可、主持单位工程外观质量评定、工程项目的质量核定、建设各方质量体系复查之外,还包括一些微观、事务性的管理工作,如,参加重要隐蔽工程及工程关键部位的质量等级核定,单位工程质量等级核定,单位工程验收和阶段验收时提供工程质量评价意见等等,同时作为监督机构和人员均要盖章和签字以及编写质量评定报告,有的甚至直接参加业主组织的具体工程技术工作,这无疑给本来已经任务繁重的质量监督机构很大的压力,成了工程质量实体的组成部分,无法起到政府的应有的监督作用。

长期以来工程质量监督过分强调工程实体质量,只是把质量监督检查建立在工程实体质量是否满足设计及技术质量标准要求上,单纯放在工程施工过程监督上,忽视工程建设参建各方的行为规范。单一的实体监督无法实现对市场质量行为的全面监控,单纯依赖质量监督机构的几次检查、检验,无法对工程质量进行全面的正确评定。

施工单位工程质量无保证。工程中标后存在转、分包由于经济利益的驱使,施工中偷工减料,粗制滥造现象普遍;施工人员业务素质差,技术水平低、经验不足;不能按投标文件承诺施工技术、管理人员到位,甚至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检负责人等主要岗位人员均不到位,随意变动现象严重;施工组织设计不切合实际,只为应付检查,施工单位人员不认真熟悉图纸,施工不按规范,质量控制手段落后,管理粗放,质量保证体系不健全,原材料质量把关不严。

2 建议与措施

一是,从单一机构监督向多方机构联合监督转变。从多年质量监督工作的实践来看,联合监督的效果是好的,能够及时掌握流域水利工程质量状况,相互交流和学习质量监督管理经验,取长补短,共同促进,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其次,工程项目实行“谁主持竣工验收,谁实施监督”已成为水利工程建设体制改革的发展趋势,水利工程的质量涉及安全、环境保护等公众利益,其验收是政府行为,如果仅水行政主管部门几天能发现质量问题是很困难的,所以,质量监督采取“谁验收,谁监督”的原则,由项目竣工主持单位主持单位同级质量机构负责项目的质量监督,符合当今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体制的要求和特点,使验收更能教好的把握关系到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质量问题。第三,质量等级明确规定分为不合格和合格,取消优良等级,以便与国家标准建筑工程程相一致,既符合国际惯例,也有利于进行监督管理。

二是,政府质量监督以保证建设工程使用安全和环境质量为主要目的,以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为依据,以建设工程实物质量和与此相关的工程建设各方的质量行为为主要内容,以巡回检查和质量核验为主要手段。应完善立法,公平执法,建立和完善一个有效的、公平的、能够互相监督和制约的建筑市场环境。

三是,工程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水利行业有关工程建设法规、技术标准的规定及设计文件和施工合同的要求进行施工,对其施工的工程质量负责,落实质量终身制。不得将其承接的水利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进行转包,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制定和完善岗位质量规范、质量责任及考核办法,对工程施工环节进行严格的动态控制,做到施工前主动控制。施工中认真检查、施工后严格把关的质量控制措施,认真执行“三检制”,切实做好工程质量的全过程控制。

四是,应及时完成的工作:“一项主持”、“二项确认”、“三项核定”、“四项复核”、“五项编写”、“六项参加”。“一项主持”:在单位工程完工后,主持由建设、监理、设计及施工等单位参加的工程外观质量评定组会议,对单位工程外观质量进行现场检查,并评定打分,统计外观质量得分率。“二项确认”:①对工程项目划分的确认;②对工程外观质量评定标准的确认。“三项核定”:①核定分部工程施工质量等级;②核定单位工程施工质量等级;③核定工程项目施工质量等级。“四项复核”:①对监理单位的资质进行复核;②对设计单位的资质进行复核;③对施工单位的资质进行复核;④对有关产品制作单位的资质进行复核。“五项编写”:①编写质量监督实施细则;②编写质量监督总计划和年度计划;③编写质量监督报告和总结;④编写质量监督简报;⑤编写施工质量评定报告。“六项参加”:①按要求参加相关的工程质量会议;②参加由建设、监理、设计、施工单位组成的联合小组对重要隐蔽工程及工程关键部位的验收,共同核定其质量等级;③参加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分析与处理方案的研究;④参加主体建筑物分部工程验收会;⑤参加工程阶段验收会和单位工程验收会,并宣读其工程施工质量评定报告;⑥参加工程项目竣工验收会,并宣读工程项目施工质量评定报告。

工程监理的主要责任范文6

关键词: 施工监理 安全责任

我们认为包括工程安全在内的监理责任来源于两个渠道:一是法律的规定,目前法律法规中尚无关于监理应承担工程安全责任的明确规定;二是来源于业主与监理企业签订的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监理合同示范文本也无此内容。因此这种认识是不恰当的,原因是:工程监理企业作为社会中介服务组织,其权力、责任和义务是受业主委托而派生的。《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均没有对业主的安全责任进行规定,所以业主也不可能将不属于自身应当履行的工程安全责任委托监理企业。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地方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和政府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对特大质量安全事故(包括特大建筑质量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的规定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依照本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建筑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安全生产的管理,并依法接受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安全生产的指导和监督。”第四十五条规定:“施工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由此可见,建筑工程安全管理的职责在政府主管部门,国外建筑工程安全管理的职能也由政府部门履行,而施工安全的责任却由施工企业负责。将施工企业应当承担的工程施工安全责任推卸给监理企业是不合适的。所以,从法理上讲监理企业不应当承担工程安全责任。

不过,虽然法理上找不到监理企业承担工程安全责任的依据,并非意味着监理企业可以置涉及工程安全工作于不顾。《建设监理规范》第3.2.1第6款规定: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审定承包单位提交的开工报告、施工组织设计(包括安全措施)、技术方案、进度计划。”第6.1.2第3款规定:“施工出现了安全隐患,总监理工程师认为有必要停工以消除隐患”时,可签发停工令。第6.2.1中规定: “当工程变更涉及安全、环保等内容时,应按规定经有关部门审定。”“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工程变更单”。既然监理企业或总监工作范围已经涉及到工程安全的管理,就有可能发生因行为失当而产生的安全责任事故。

我们认为,不能排除因监理企业或监理人员过错导致的工程安全事故责任,如监理企业转让监理业务、或因监理人员失职、渎职或错误指令等原因造成安全事故,则当事监理企业或监理人员恐怕难辞其咎。如2001年11月17日某地的一综合住宅楼工程施工过程中,因基坑坍塌,造成4人死亡3人负伤的恶性事故。据调查其原因是:施工企业编制的施工方案违反国家强制性标准,施工中违章指挥,边坡未按规定放坡,坑边堆积弃土未能及时清理,固壁支架失稳,导致事故发生。

在这起重大安全责任事故中,监理企业不可能置身事外,据调查结论:该工程监理企业未按合同约定严格审查施工组织设计,对违反国家规范和强制性标准进行基坑施工的行为,未采取措施予以制止。该工程总监理工程师未严格审查施工组织设计,让违反国家规范和强制性标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得以实施,负有失职之责。施工过程中,监理人员发现施工企业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却熟视无睹,未采取相应措施予以制止,导致工程安全事故发生,监理人员也难脱干系。举一反三,相类似的问题发生时,监理企业或监理人员企图洗脱责任恐怕令人难以信服。《刑法》第137 条规定:“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这表明,如果监理企业或监理人员因失职、渎职或玩忽职守等原因造成工程安全事故,将承担工程安全事故责任。

从现实和发展趋势考察,监理责任范围逐步扩大,程度逐步加深。如国家计委的《关于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暂行规定》第22 条第四款规定:建立对建设项目法人的考核制度,其中考核内容包括“建设工期、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控制情况。”国家电力公司颁发的《电力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规定》第47条规定:“项目法人对工程建设过程的安全健康与环境负有全面监督、管理责任。”“建立健全现场安全保证体系和安全监督体系。”第59 条规定:监理企业应“建立以安全责任制为中心的安全监督制度及运行机制。”“在编制监理大纲、监理规划时,应明确安全监理目标、措施、计划和安全监理程序,并建立相关的程序文件,经项目法人批准后再编制监理细则。”第60条规定:监理人员“对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混乱,事故不断的施工承包商,有权暂停拔付工程款或建议中止工程承包合同。”浙江省建设厅依据《浙江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条例》制定的“若干规定”第37条规定:“监理人员应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理管理,督促施工单位确保施工现场安全设施的合理配置。”上述情况说明,为了保证国有资产运行安全和保证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不受损害,加大政府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资人的责任,其中包括赋予其工程安全管理职责恐怕也是题中之义。因此界定包括工程安全在内的监理责任边界实属必要(下文专题讨论监理责任问题)。

综上所述,我们以为从多个视角和不同层面分析,特别是考虑到现实和发展的需要,监理企业在科学界定其责任界线的前提下,必须介入建设工程安全的监督管理:

首先,工程质量与施工安全密不可分,质量隐患往往导致安全事故,而不安全因素又可能为质量事故埋下祸根。工程质量或施工安全相辅相成,试图将二者截然分开是十分困难的。从某种角度上讲控制质量就是控制安全,反之也成立,不能说监理企业有控制工程质量之权,却无因过错而承担质量事故之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