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外汇管理办法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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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外汇管理办法

保险公司外汇管理办法范文1

中国人民银行5月2日宣布,决定从2010年5月10日起,上调存款类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率0.5个百分点,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暂不上调。这是今年人民银行第三次上调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率。此前,1月12日,人民银行宣布从1月18日起,上调存款类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率0.5个百分点。2月12日,人民银行再次宣布从2月25日起,上调存款类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率0.5个百分点。

人民银行颁布《中国金融集成电路(IC)卡规范》

为适应我国社会安全支付的需要,推动金融IC卡的健康发展,近日,中国人民银行颁布了《中国金融集成电路(IC)卡规范》(2010年版)(以下简称《规范》)。《规范》立足中国金融IC卡发展现状,汲取国际先进IC卡技术,总结国内金融IC卡应用试点经验,修订了我国金融IC卡应用的行业标准,具有较强的自主创新性,体现了我国金融标准化建设的最新进展,为我国金融IC卡产业的健康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人民银行第一季度中国货币政策执行报告

中国人民银行5月10日了《2010年第一季度中国货币政策执行报告》。报告指出,2010年第一季度,中国经济开局良好,回升向好势头更加巩固。内需保持较快增长,对外贸易加快恢复,工业生产快速回升,消费增长较快,固定资产投资增幅有所回落,价格总水平基本稳定。第一季度,我国实现国内生产总值(GDP)8.06万亿元,同比增长11.9%,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同比上涨2.2%。

人民银行上海总部《2010年上海市信贷投向指引》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近日印发《2010年上海市信贷投向指引》(以下简称《指引》),旨在落实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和有保有压的信贷政策,加强和改进宏观调控。《指引》明确了2010年上海市信贷工作的总体要求,即围绕转变发展方式和调整经济结构,围绕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和有保有控的信贷政策,加强窗口指导和政策协调,努力实现“总量适度、节奏平稳、结构优化、风险防范”,支持上海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指引》把信贷投向细分为三类(倾斜类、支持类、审慎和禁止类)十一方面,并梳理附列了20份调控文件的目录。

金融机构治理商业贿赂工作第二次联席会议召开

5月17日,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在京联合召开金融机构治理商业贿赂工作第二次联席会议。会议认为,金融机构要加强协作配合,充分借助“一行三会”治理商业贿赂协调小组所搭建的沟通交流平台,着力建立金融机构治理商业贿赂长效机制,推进治理工作向纵深发展。

第十二届主板发行审核委员会委员名单公布

5月4日,中国证监会副主席姚刚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十二届主板发行审核委员会成立大会上宣读了《中国证监会关于聘任第十二届主板发行审核委员会委员的公告》,并代表中国证监会接受了发审委委员的承诺函。中国证监会主席尚福林、副主席姚刚、主席助理朱从玖向新聘任的委员颁发了聘书。第十二届发审委委员的组成人员为25名。

证监会微调《证券公司分类监管规定》部分条款

近日,中国证监会了《关于修改〈证券公司分类监管规定〉的决定》,对《证券公司分类监管规定》部分条款进行了微调。考虑到分类结果对上市证券公司有一定影响,修改后的规定允许上市券商以适当形式公开披露分类结果。业内人士表示,这将进一步提高证券公司分类监管工作的透明度,增强监管的有效性。

保监会界定四类审批险种范围

为明确《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的有关问题,加强和规范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的管理,中国保监会近日通知,明确规定四类保险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必须经过审批,即机动车辆保险、非寿险投资型保险、保险期间超过1年期的保证保险和信用保险、保监会认定的其他关系社会公众利益的保险险种和依照法律和行政法规实行强制保险的险种。其他保险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只需报保监会备案。

保监会颁布《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

为保持保险公司经营稳定,保护投资人和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加强保险公司股权监管,保监会近日了《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将于2010年6月10日起实施。《办法》依据遵循市场规律、尊重商业选择、实质重于形式,以及从行政审批向强制信息披露监管转变的原则,就股东资格、投资入股、股权变更及材料申报等作出了明确规定,具有较强的系统性、指导性和操作性。

保监会要求借助舆论监督提高理赔效率

为有效督促保险行业进一步提高服务水平、改善服务质量,中国保监会5月17日通知称,各保监局应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新闻媒体现场报道保险理赔服务情况,通过发挥舆论监督作用,促进保险公司改进理赔服务流程,提高理赔服务效率。

保监会公布最新版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为规范和保障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保护相关机构组织及公民的合法权益,中国保监会修订了《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并于5月13日公布。新规定于5月28日起施行。此次修订不仅增加了行政处罚措施的种类,同时对行政处罚的管辖权、立案与调查、案件处罚及执行等多个方面作了更为详尽明确的规定。

前4个月全国原保险保费收入5655亿元

中国保监会5月20日公布的最新统计数据显示,今年1至4月,全国共实现原保险保费收入5655亿元,同比增长36.58%,增幅较去年同期上升27.54个百分点。其中,产险公司原保险保费收入1385.61亿元,同比增长35.02%;寿险公司原保险保费收入4269.46亿元,同比增长37.10%。外资保险公司原保险保费收入230.40亿元,市场份额为4.07%,比去年同期增加0.72百分点。

外汇局公布第一季度国际收支平衡表初步数据

国家外汇管理局5月14日公布了第一季度我国国际收支平衡表初步数据,这是我国首次公布季度国际收支数据。数据显示,第一季度,我国国际收支经常项目、资本和金融项目呈现“双顺差”,国际储备资产继续增长。第一季度,我国国际收支经常项目顺差409亿美元,同比下降48%。资本和金融项目顺差(含净误差与遗漏)550亿美元。其中,直接投资净流入175亿美元。我国国际储备资产变动960亿美元,按可比口径,同比增长46%。

外汇局下调2010年度境内机构短期外债余额指标总规模

为维护国际收支平衡,防范异常跨境资金流入风险,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适度压缩2010年度境内机构短期外债余额指标总规模,共核定境内机构短期外债余额指标324亿美元,在2009年指标规模基础上调减1.5%。同时,为优化指标分配结构,提高指标使用效率,国家外汇管理局调减了指标历史基数大、指标使用率低的中外资金融机构指标,对近年贸易融资业务发展较快的股份制银行和地方性商业银行给予适当政策倾斜。国家外汇管理局近日就2010年度(2010年4月1日至2011年3月31日)境内机构短期外债余额指标核定情况和相关政策下发了通知。

农发行明确农业小企业贷款重点支持对象

为切实做好农业中小企业金融服务工作,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近日下发《关于做好2010年农业小企业贷款工作的意见》,明确了2010年农业小企业贷款重点支持对象,要求各级行严格遵循“积极审慎、有保有压、精细管理、严控风险”的原则,切实加大信贷支农力度,有效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农业产业升级优化。

保险公司外汇管理办法范文2

一、我国的对外投资政策促进体系

当前,我国对外直接投资的促进政策体系主要有以下四方面内容:

(一) 信息和技术支持

我国政府机构自身或政府出资创办的对外投资信息咨询机构为对外直接投资提供信息和技术支持服务,方便企业降低对外投资的前期成本。

2004年投入运行的“中国对外经济合作指南网”是商务部设立的服务境外经济合作的专业网络,建有包括政策法规、促进服务、国别环境、统计资料、政策解读、合作信息库、政务公开、“走出去”战略、企业名录在内的信息服务板块和包括国外经济合作业务统计系统、对外直接投资统计系统、境外投资批准证书网上发放系统、对外劳务合作企业经营资格管理系统、境外矿产资源项目开发备案系统、国别投资障碍报告系统在内的政务服务板块,具有强大的服务功能。

商务部投资促进事务局设立的“中国投资指南”网,作为专为外商来华投资和中国企业对外投资服务的网站,提供大量统计数据、研究报告、政策分析等服务。该网站还不定期《中国对外投资促进国别/地区系列报告》、《国别贸易投资环境报告》、《对外投资国别产业导向目录》和《国别投资经营障碍报告制度》,提供国别和行业方面的信息。

各驻外使领馆经商参处作为中国政府驻外的经济代表机构,负责对所在国家或地区的中国企业进行管理和服务。各国中国商会也不定期举办各类投资洽谈会,组织招商团,提供境外项目信息和投资境外培训课程等服务。

国家发改委、外交部、国家税务总局、各行业协会以及各地方商务部门等也提供有关东道国的宏观经济状况、投资环境、法律制度、行政管理制度和要素成本等信息。

另外,国家还通过财政扶持、人员安排等手段,在不同层面设立了一些中介服务机构,为企业境外投资提供便利。还有一些专业服务机构,包括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投资机构等也为企业境外投资提供大量的信息服务。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针对境外项目的特点,为投资者提供免费或有偿的项目级咨询服务,包括国别风险、投资环境、税收政策、法律制度、行业与投资项目信息、合作伙伴资信调查等,还不定期《国家风险分析报告》,对各国风险进行实时监测和研究分析。

(二) 直接的财政金融支持

一是政府专项资金支持。为了鼓励和引导企业到国外投资,我国先后推出了多项涉及促进境外投资的专项资金:1995年,外经贸部和财政部设立了中央对外贸易发展基金,用于在全国范围内调节和促进对外贸易发展。2000年10月,外经贸部和财政部联合制定了《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试行)办法》对中小企业“走出去”到海外投资办企业予以前期费用等资金补助。2003年,商务部、国土资源部针对资源类企业设立了“境外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专项资金”。财政部、商务部2004年10月联合下发了《关于做好2004年资源类境外投资和对外经济合作项目前期费用扶持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政部2005年10月了《国外矿产资源风险勘查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12月,商务部、财政部联合出台了《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决定自2006年起对境外投资,境外农、林和渔业合作,对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境外高新技术研发平台,对外设计咨询等对外经济合作业务给予直接补助或贴息等专项资金支持。

二是产业投资基金支持。为支持中国企业走出去,1998年以来,作为中国政策性银行的国家开发银行与其他国内外机构合资设立了四只产业投资基金,即中瑞合作基金、中国一东盟中小企业投资基金、中国比利时直接股权投资基金和中非发展基金有限公司。对到境外开展投资和经贸活动的中国企业和项目进行投资参股,帮助企业解决资本金不足问题,并提供咨询服务。

三是信贷支持。中国为境外直接投资提供直接金融支持的机构主要包括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中国进出口银行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作为专业外经贸政策性银行,对各类对外投资合作给予信贷支持,并设立了境外投资专项贷款。国家开发银行则在世界50多个国家设立了工作组,为各类投资项目提供信息咨询。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主要为境外投资提供投资保险服务、担保服务和各类咨询服务。在国务院1999年《关于鼓励企业利用援外优惠贷款和援外合资合作项目基金开展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意见》的基础上,2004年10月,国家发改委、中国进出口银行颁布了《关于对国家鼓励的境外投资重点项目给予信贷支持的通知》,每年安排“境外投资专项贷款”,享受出口信贷优惠利率。2005年9月,国家发改委、国家开发银行颁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境外投资重点项目融资支持有关问题的通知》,每年安排专项“境外投资股本贷款”,支持国家鼓励的境外投资重点项目扩大资本金,提高融资能力。2005年1月,国家发改委、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颁布了《关于建立境外投资重点项目风险保障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向国家鼓励的境外投资重点项目提供投资咨询、风险评估、风险控制及投资保险等境外投资风险保障服务。2005年8月,为推动非公有制企业“走出去”开拓国际市场,商务部和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做出了《关于实行出口信用保险专项优惠措施支持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的通知》。

在中央财政对境外投资给予资金支持的同时,部分有条件的地方财政也给予相应资助。如北京市财政根据《北京市企业境外投资项目贷款贴息管理办法》,对北京市企业赴非洲开展资源领域合作的中长期贷款、投保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保险的保险费、境外设立生产性项目和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类项目的中长期贷款和周转金贷款利息等给予补贴,同时对于以推进对外投资为重点工作的北京市中介机构举办的境外投资环境考察活动给予适当的资金补贴。

(三) 放松外汇管制

在外汇管理方面,我国逐步放开了对境外投资的外汇管理,有力地促进了我国企业的对外直接投资。

2009年7月,国家外汇管理局了《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进一步简化了审核程序,改革境外直接投资外汇资金来源事前审查为事后登记,并取消了境外直接投资资金汇出核准。境内机构可使用自有外汇资金、符合规定的国内外汇贷款、人民币购汇或实物、无形资产、留存

境外利润等多种资产来源进行境外直接投资。同时,允许境内机构在其境外项目正式成立前的筹建阶段,经外汇局核准汇出投资总额一定比例的前期费用。

(四) 投资保险与双边或多边投资保护

目前中国的海外投资保险由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承办,主要承保对外直接投资中的汇兑限制、征收、战争及政治暴乱、政府违约等政治风险及部分商业风险,属于政策性保险业务。投资保险期限最长可达20年,赔偿比例高达90-95%。为强调对境外投资重点项目给予优惠融资和保险支持,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于2005年会同国家发改委联合《关于建立境外投资重点项目风险保障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于2006年会同国家开发银行联合《加大对境外投资重点项目金融保险支持力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双边投资保护协定是以两国政府为主体做出的关于保护双边投资的承诺。截至2009年,中国已经与世界上100多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双边经贸混委会机制,签署的双边投资保护协定超过127个,与一些国家正在商签自由贸易区协定,与20多个国家和地区就加强互利合作签订了政府间协定。

1965年,世界银行董事会通过《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之间投资争端公约》(又称《华盛顿公约》),其目的在于提供解决国家和外国私人投资者争议的调节和仲裁的便利,促进相互信任,并鼓励私人资本的国际流动。公约决定在华盛顿成立“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ICSID),作为解决缔约国与其他缔约国国民争议和实施公约的常设机构。截至2003年12月3日,该公约签字国已经发展到154个。我国于1990年签署了该项公约,中国企业对外投资在遇到争端时,可依据该公约将争端提交ICSID申请调解或仲裁。

《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又称《汉城公约》)于1985年10月11日在世界银行年会上通过,于1988年4月12日正式生效,中国是该公约的缔约国和主要出资国之一。根据该公约建立了多边投资担保机构(MIGA),属于世界银行集团的成员,但它同时又是独立的国际组织。设立该机构的目的,是鼓励向发展中国家成员国融通生产性投资,为向发展中国家的海外私人投资提供非国际经济合作2011年第3期商业风险(政治风险)担保。除MIGA外,世界银行还向私营部门和公共部门项目提供部分风险担保和部分信用担保,以帮助投资者减小投资风险,这些也都可以支持中国企业进行海外投资。

(五) 税收支持

我国在促进对外直接投资的税收支持方面,主要措施有:纳税人在与中国缔结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国家所纳税收给予抵免,对承担援助项目的企业实行税收饶让,对在境外遇到不可抗风险而造成损失的企业给予所得税优惠。截至2007年4月,我国已经与89个国家签订了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国家税务总局在2007年了《关于做好我国企业境外投资税收服务与管理工作的意见》,对国内企业和个人到境外从事跨国生产经营的税务处理问题做出了规定。

二、存在的问题和改进的建议

(一) 加强有关对外直接投资促进政策的宣传和培训

近些年来,我国政府根据实际的要求,借鉴国际经验,已经初步形成了适应当前需要的对外直接投资促进体制。但是由于宣传和培训不到位,许多政策还停留在纸面上,无法被企业了解,企业对政府的印象还停留在旧观念上,对政府所能提供的服务和帮助也不甚了解,不知道从哪里找机遇和信息,遇到困难也不愿去找政府寻求帮助。所以,必须要加大政策的宣传和培训力度,建立专门的宣传机制。形成政府与企业间良性的互动,促进我国对外直接投资的发展。

特别要加强宣传、培训有关国际公约、双边和多边约定建立的有关投资保护、担保和争端解决机制,以及各个东道国为吸引外资而设立的投资促进机制,使企业明白如何利用这些国际经济秩序中现成的机制发现投资机会、实现投资目的、保护投资权益。

(二) 建立促进对外直接投资的专门协调机制

我国目前对外直接投资的管理和服务,有多个部门参与:商务部是国务院授权的对外直接投资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拟定境外投资的管理办法和具体政策,起草对外直接投资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法核准国内企业对外投资开办企业(金融类除外)并实施监督管理。发改委负责安排国家拨款的境外资源开发类和大额用汇投资项目。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资委为对外直接投资的协助管理部门,负责与对外投资有关的外汇汇出入、资金投放、境外国有资产管理等事务。各地方政府和有关部委为其境外企业主办单位的政府主管部门,并根据本地区、本行业的综合优势和特点,确定本地区本行业的重点投资方向和领域。同时商务部授权其驻外使领馆商务处对中方在其所在国开办的各类企业进行一线监督管理。多个部门参与管理的好处是有利于对外直接投资促进机制向开放、服务方向的良性演化;缺点是实际操作中会受到短期行为、部门利益的干扰,容易产生矛盾。鉴于现阶段对外直接投资对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应尽快设立有上述各个部门参加的专门协调机制,在宏观层面上统一规划和组织协调全国的对外投资活动。

(三) 加大对技术开发型对外直接投资的政策支持力度

当前,配合我国产业结构调整、升级的需要,应将技术开发型对外投资作为我国对外直接投资的主要战略之一,加大政策支持力度。转变政府目前仅把优惠政策集中于边际产业转移和境外矿产资源开发等领域的做法,把更多的资源和优惠政策倾斜于此类投资项目。同时,也要改变政府仅将国有企业作为扶持对象的做法,将扶持范围扩展到其他所有制投资主体,特别是发展潜力巨大的民营企业上来,集中力量支持国内各种所有制投资主体的技术开发型对外投资,从战略上统筹考虑技术获取方式的转变,促进国家自主创新能力的提高和技术进步的提速。

我国现阶段应特别注意智力资源的对外直接投资问题,这是一个具有战略意义的问题。当前以美国为代表的西方发达国家的优势主要建立在两个基础之上,一个就是高新技术,特别是以尖端军事技术为代表的高科技,这是硬实力;另一个就是以美元为本位的世界金融体系,这是软实力,而金融霸权的基础说到底还是军事霸权这一硬实力,没有这个硬实力,这是制定和改变“游戏规则“的决定力量。所以,当务之急,是要发展战略性的新兴产业,立足点当然是自主研发,自主研发活动才是我国企业提升技术水平和增强引进技术吸收能力的基本途径,只用通过自主研发投入的增加和效率的提高,才能改善我国企业海外技术获取的绩效。但是,也要注意获取外部的智力资源,为我所用。

(四) 加大对民营企业对外直接投资的管理和政策支持力度

我国的民营企业正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而发展壮大。目前,民营企业在工业总产值、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税收贡献以及竞争力指数等方面,都开始超过国有企业,而且在对外贸易和投资方面出现了良好的发展势头。事实表明,民营企业对外直接投资的成功率要高于国有企业。这是因为民营企业的产权清晰、机制灵活,更能满足市场经济的要求,更适合于某些需要高度关切和快速灵活反应的对外直接投资领域。

尽管民营企业逐渐成为对外投资的重要力量,而制度和政策设计上尚未对其有合理的定位,出现了对外直接投资管理的盲区。许多中小型非公企业在没有办理对外投资相关手续的情况下,就自行对外投资,而且日益普遍。应尽快规范民营企业和自然人的对外投资的政策和制度。2005年8月,商务部和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曾了《关于实行出口信用保险专项优惠措施支持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的通知》,这类对民营企业的“走出去”的金融支持和服务应该进一步加大。

(五) 注意培育服务于对外直接投资的中介力量

保险公司外汇管理办法范文3

各相关企业:

根据《*省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扶持发展资金暂行管理办法》和《*省财政厅*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关于申报*省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扶持发展资金的通知》文件精神,现将申报宿迁市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扶持发展资金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助的范围和条件

(一)在宿迁市境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国家批准赋予出口经营权或对外经济合作经营权,申领到外经贸主管部门核发的出口企业编码的内资企及内资控股的外经贸企业。

(二)从事一般贸易出口和“走出去”相关项目。

(三)向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分公司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海外投资保险和担保业务,由投保企业统一按规定申报、缴纳保险费,并取得保费正式发票的外经贸业务(从事一般贸易出口并缴纳预收保费和最低保费的投保企业,在没有实现出口并办理报信申报前,不能享受扶持发展资金的资助)。

(四)在外经贸业务、财务、出口退税、外汇管理、海关监管等方面无违规行为。

(五)自主总额不低于1万元人民币,无拖欠应缴还财政资金。

(六)在20*年7月1日至20*年6月30日期间发生的实缴保费的均可申报。

二、申报资助标准

(一)对农产品出口,按其实缴申报保费的20%资助。

(二)对向新兴市场的出口(指除北美、欧盟、日本、港澳、台湾地区、中国保税区以外的国家和地区),按其实缴申报保费的10%资助。

(三)对船舶制造、软件出口和服务外包,按其实缴保费的20%资助(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和担保业务除外)。

(四)对“走出去”的海外投资项目,按其实缴保费的30%资助。

三、申请及拨付方法

(一)扶持发展资金每年拨付一次。

(二)企业填报《*省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扶持发展资金资助申请表》,并附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分公司出具的申报保费发票,报区外经贸局初审,并由市财政局和外贸主管部门复核后报省财政厅和省外经贸厅。

(三)出口企业收到扶持发展资金后,在财务上作冲减保费支出处理。

请各相关企业到区外经贸局办公室领取*省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扶持发展资金补助申请表和资助申请表,并于20*年7月13日之前报至区外经贸局办公室(每张表一式三份)。

地址:

保险公司外汇管理办法范文4

关键词:外投资;保险制度;立法体系

中图分类号:F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0)04-0278-02

根据《人民日报》2005年1月20日的报道,2004年我国企业“走出去”发展的业务规模迅速扩大,非金融类累计海外直接投资达350亿美元,对外工程承包和劳务合作营业额分别超过1000亿美元和300亿美元,业务遍布近200个国家和地区。20多年来的发展实践已经证明,中国具备强大的参与世界经济发展的潜力和能力。但在对外开放的实践中,由于我国一直以引进外资为主,因此我国投资法中涉外的部分以调整外商来华投资为主,外资立法严重失衡,我国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几乎是一片空白,这就无法为我国的海外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提供相应的法律保障。因此,我国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亟待建立并完善。

1 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概述

所谓海外投资保险制度(Overseas Investment Insurance scheme)是指资本输出国政府对本国海外投资者在国外可能遇到的政治风险,提供保证或保险,投资者向本国投资保险机构申请保险后,若承保的政治风险发生,致投资者遭受损失,则由国内保险机构补偿其损失的制度。

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是一种特殊的非商业性的保险制度,具有浓厚的国际政治色彩和官方性质,是一种国家或政府保险政治风险的制度,与一般的民间保险是截然不同的。

第一,承保主体及对象。海外投资保险的承保主体是政府机构或公营公司,其承保主体即海外投资保险机构具有官方性质,其承保的对象仅限于私人海外直接投资的政治风险,主要包括货币汇兑险(或称禁兑风险)、征用险和战乱风险。

第二,承保目的。其承保目的不在于营利,而在于保护海外投资,促进本国经济发展,提升本国国际竞争力和地位。

第三,承保意义。与一般私人保险不同,其承保的主要意义不在于事后的补救而是在事前的预警和防范,尽可能使风险事故不发生。

第四,承保中的代位求偿权。针对海外私人投资的特殊性,政府之间在签订双边投资保证协定时均对代位求偿权进行了规定。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因此成为本国保护私人海外投资的国内法制度,也是国际投资保障的重要制度之一。

这种制度是美国于1948年在实施马歇尔计划过程中首创的,是投资者母国为了保护本国国民在国外的投资安全,依照本国国内法的规定,对本国海外投资者实行的一种以事后弥补政治风险损失为目的的保险制度。自从1948年美国建立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以来,日本、法国、德国、挪威、丹麦、澳大利亚、荷兰、加拿大、瑞士、比利时、英国等国家也先后实行了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不仅发达国家如此,发展中国家与地区也于七、八十年代开始为本国本地区的海外投资者提供政治保险。

2 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在我国的现状及立法原则

我国海外直接投资始于80年代末期,此后逐渐发展壮大,已具有一定的规模和影响,但总体而言,只能说尚处于初级阶段,与我国吸引外国直接投资相比,更是处于严重滞后状态。我国理论界对于中国海外直接投资保险制度理论的探索远远落后于中国改革开放及加入世贸组织的需要,落后于中国日益融入经济全球化和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客观经济发展态势,人们的思想观念也还不能适应中国开展海外直接投资的需要。

在鼓励和保护积极拓展我国海外直接投资的同时,如何从法律上对其加以保护,也是现实且必须解决的问题。我国对外直接投资保险方面主要依赖有关主管部门出台的一系列政策和条例,尚未有效的法律依据来规范海外投资的促进和管理。目前我国调整海外直接投资的法规主要包括:(一)国内法方面: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受国务院的委托于1985年2月制定的《关于在国外开设非贸易性合资经营企业的审批程序和具体管理方法(试行)》、外汇管理局于1989年3月和1990年6月分别颁布的《境外投资外汇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计划委员会于1991年颁布的《关于加强境外投资项目管理的意见》,但这些法规只是从不同的角度针对海外直接投资的某一方面而言的,关于海外直接投资的法律保护问题则没有涉及。(二)国际法方面:我国自1982年起已先后签订了60多个双边投资协议,并于1988年4月签署了《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但我国更多地承受了作为资本输入国的义务,其着眼点主要在于改善我国投资环境,更多地吸引外资流入我国,而不在于保护我国海外直接投资。同时,由于我国国内没有相应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与这些双边协定相配合,使得协定中关于我国海外直接投资保护的规定更多地限于形式,没有发挥应有的实际效用。实践中,我国海外直接投资对上述公约的利用也非常有限。

中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立法的原则,应与国际上的通行做法保持一致,即在中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立法时,必须坚持维护国家的经济,包括国家对自然资源的永久,对外国公司及跨国公司的活动享有的管理监督权,同时,贯彻尊重国际惯例的原则。此外,根据我国的国情和既定的国策,中国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立法的原则应该是:鼓励并采取切实措施促进对外投资;对外投资必须维护我国国家利益;对外投资必须维护市场秩序;必须维护投资者正当权益等。

3 建立中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立法体系

建立和完善我国海外投资保险法律体系有助于完善我国海外投资保护立法,亦有利于促进我国企业实施“走出去”战略,因此,我国应根据已与他国签署的有关双边投资协定与多边投资条约的规定,借鉴美、日等西方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按照我国国情建立相关的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以加强对海外投资的优惠和鼓励措施。

借鉴美、日等国经验,我国也应结合自身国情建立海外直接投资保险法律体系。在建设这一体系过程中,我国需建立专门的中国境外投资保险公司来执行承保业务。该机构应当反映我国政府的对外投资政策,并依照《对外投资保险法》设立,由对《外投资保险法》明确其主要目的、权利义务。我国境外投资保险公司应当为国务院政策指导下的一个机构,其组织结构参照《公司法》和《保险法》成立,为股份制形式。在确立承保对象上,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应当尽量扩大范围,不仅包括企业法人,还应当包括具有中国国籍的自然人和其他非法人经济组织。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公司对境外投资担保的签发应当进行投保人资格、投资项目和东道国三个方面的审查。对于合格的投资者应当采用“资本控制论”的形式,如可规定,依中国法律设立的法人等经济组织,本国公司或合伙人须持有多数股权,才可取得承保资格等。对投资项目的确定,我国应要求除依照国内法律、规定外,还应由投资者获得东道国对该项目的批准。在争端解决上我国还应对《对外投资保险法》的解释与适用、合同的解释、索赔以及代位求偿等问题在立法上做严格规定,以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此外,为促进我国企业对外投资的发展,我国政府还应当与更多的对外直接投资的东道国签订避免双重征税的投资协议,以维护我国对外投资者在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以及投资安全、国有化补偿、资本撤出与利润汇回、解决争端等问题上的利益。

3.1 在国内法体系建设方面,应做到

(1)制定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外投资保险法》及其实施细则。《海外投资保险法》应就国家对对外投资的态度、对外投资的主体及权利义务、投资国别产业选择原则、投资方式、组织结构、信贷、外汇管理、保险、海关、商检、信息、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等进行法律规范和指导。同时结合我国海外投资的具体实践,从保险制度形式、承保机构、被保险人、保险对象、承保范围等方面作出具体规定。

(2)进一步完善海外投资保险国别、产业方向指导目录的制定工作。应依法选择与我国建立战略伙伴关系以及签订双边或多边保护和促进投资协定的国家、与我国经济互补性较强的国家、我国主要贸易伙伴国以及周边友好的国家,将其列入目录。投资产业的选择既要考虑我国产业结构、比较优势、国民经济需要,又要考虑东道国吸引外资的重点领域、市场特点和投资环境。2004年,商务部和外交部联合了第一期《对外投资国别产业导向目录》,有了个很好的开端。以后还应将这项工作以法律形式制度化,以便更好地起到政府的指导和服务作用。

(3)制定颁布与对外投资保险法律规定配套的财税、外汇、信贷、海关、商检、统计、资产管理、外汇管理等方面的具体法规。企业对外投资需要得到国家的支持和规范,国家应放宽信贷、外汇管理权限;国家建立对外投资基金,为企业对外投资提供资金支持;税收方面应给海外企业一定年限的税收减免,以扩充企业资本金;按国际惯例建立对外投资保险制度,对投保的中国企业在海外投资及其收益因东道国征收、战争、汇兑限制以及政府违法等政治风险造成的损失给与赔偿;简化审批对外投资企业人员出境手续,允许办理长期有效的出国任务批件,允许企业自行决定办理工作所在地长期居留证等。

3.2 在国际法体系建设方面,应做到

(1)国家应抓紧同尚未签约国家和地区签订投资保护协定、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司法协助协定、经济合作协定、贸易投资协定、社会保险协定等政府间协定。积极参与区域经济合作和国际多边投资框架谈判,在推进贸易投资间自由化进程中维护我国利益,为我国企业对相关国家投资开辟通道。

(2)公布并宣传我国与其他国家已签订的双边或多边贸易保护和促进投资协定的内容,以方便国内企业了解掌握,在向这些国家投资时,利用协定内容维护自己的权益。

(3)整理公布海外投资的国际惯例,并对我国企业在对外投资时如何适用国际惯例提出指导意见,供企业对外投资时查阅参考。

(4)运用国际投资冲突解决机制,维护我国投资者正当权益。政府应营造对外投资的良好法制环境,这是对外投资保险法律体系建设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应引导理论界加强对我国对外投资保险法律体系建设的研究,多出成果;立法机关要增强对外投资保险立法的紧迫感和责任感,加快立法进度,注意结合实际,借鉴其他国家先进经验,提高立法质量;有关行政机构要严格依法办事,严格执法,转变职能,转变做法,提高办事效率;司法机关也要深化改革,提高素质,公正司法。政府也应引导企业积极参与对外投资法制建设的过程,应鼓励企业相关工作人员通过适当渠道和形式把对外投资保险法的立法及其实施过程中的成功经验和不足之处主动向有关部门反映,同国家立法、执法、司法机关及法律理论界保持经常的沟通,提出意见或建议,推动我国对外投资保险法律体系的逐步完善。政府应引导全社会要像营造鼓励吸收外资环境一样,共同营造一个支持对外投资的法制环境。4 结语

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立法势在必行。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以国家为后盾,减少了海外投资者的风险,使海外投资更具有保证和安全。在建立该制度时,应该立足于我国的基本国情,特别是我国海外直接投资的现状和发展趋势。在

此基础上,适当借鉴和吸收许多发达资本输出国所实行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和《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所建立的国际投资保险制度之中行之有效的措施和一般作法。这样就可以尽最大限度地使我国拟建立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既具有中国特色,又能与国际投资保险制度接轨,自建立伊始就能切实、有效地发挥鼓励和保护我国海外直接投资的积极作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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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外汇管理办法范文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资经营企业法》及中国法规,经本合同各方充分协商,在平等互利的原则下,就以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方式设立有限公司签订本合同。

第二章合营各方

2·1、合营各方为:

甲方:────────────注册地址:───────

地址:───────────

电话:─────────<请合法使用软件>

法定代表:─────职务────国籍──────

乙方:──────────注册地址:──────

地址:─────────

电话:─────────

法定代表:─────职务:────国籍:────

第三章合营企业

3·1、合营各方同意以中外合资经营方式成立“”

英文名称:(以下简称合营企业)

合营企业的法定地址为中国,合营企业根据需要,经董事会讨论决定报有关部门批准后,可在中国内地、香港和其他国家或地区设立办事机构。

3·2、合营企业一切活动,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令和有关规定,其合法经营权益,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令保护。

3·3、合营企业是合营各方根据中国法律组成,并在中国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合营各方按各自的出资比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及亏损。

3·4、合营企业的政府主管部门为:

第四章合营企业的宗旨、经营范围

4·1合营企业的经营宗旨:本者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的愿望,采用先进而适用的科学管理方法,生产出在质量价格等方面具有国际竞争能力的产品,使投资各方获得满意的经济效益。

4·2、合营企业的经营范围:生产和销售自产的等产品。

4·3、合营企业的经营规模为:年产;年产销上述产品价值元。合营企业的产品%出口外销;%内销。合营企业自行平衡其一切外汇收支。

第五章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投资比例、出资方式

5·1、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为:,注册资本为:。投资总额使用。其中:厂房基建,机械设备;

流动资金。会员国对方出资额和出资比例如下:甲方认缴的出资额(大写),出资比例占注册资本的%,乙方认缴的出资额(大写),出资额占注册资本的%。合营各方以下列为出资方式:甲方:现金元;机械设备元;

厂房元,土地使用权元,工业产权元;其他元,共元。合营各方的出资均以一次性投入。人民币和外汇的兑换按付款当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牌价折算。

5·2、双方按比例认缴的注册资本需在合资公司获得营业执照后的六个月内缴清。

企业如因业务扩展需要增加流动资金,可以合资企业的名义向当地银行贷款解决。

5·3、合营各方缴付的出资额均应经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再由合营企业据此向投资者发给出资证明。

第六章合营双方责任

6·1、合营各方责任如下:

6·1。1、甲方:

向中国审批机构办理设立合营企业的审批手续并办理合营企业登记注册<请合法使用软件>所有开业手续;

向合营企业提供土地厂房、或协助合营企业选择生产的厂房场地;

根据引进设备技术和进度的要求组织厂房装修工程项目的施工;

在合营企业开业前,办理合营企业的设备、材料的进口审批手续和向中国海关报关;

负责产品生产、管理及人员招聘、培训工作。

在合营企业开业前,为乙方工作人员申请出入境签证,为他们提供工作、生活交通便利条件;

办理本合同规定的及合营企业委托的其他事宜;

6·1。2、乙方:

办理合营企业委托在国际市场上采购设备和原材料的所有事宜;

负责出口外销合营企业的%产品,并提供与市场有关的信息;

派出管理人员,配合甲方共同管理、协调好企业的生产、经营业务;

办理本合同规定的及合营企业委托的其他事宜。

第七章技术转让、技术作价

7·1、合营各方以工业产权、专有技术作价出资需另签技术作价出资合同加以规定,作为本合同附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7·2、由合营企业与第三者签订的技术转让合同,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八章董事会

8·1、合营企业的董事会是合营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合营公司的一切重大问题,合营企业注册登记成立之日即为董事会成立之日。

8·2、董事会由人组成,其中:甲方委派名,乙方委派名。董事长一名,由方委派。付董事长一名,由方委派。不兼企业实职的董事不得在企业领取薪金。董事和董事长任期四年,经委派方继续委派可以连任。合营各方委派或更换董事时,应以正式书面通知为准。

8·3、董事长是合营企业的法人代表,董事长不能履行职责时,应授权付董事长或其他董事代表合营企业。

8·4、董事会根据中国的有关法律、法令,有权决定企业<请合法使用软件>设备和经营方式,编制工作计划,审查财务预算决算、利润分配、人事安排、工资待遇以及经营业务上的重大问题。

8·5、关于双方权益的重大事宜必须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通过董事会内部达成一致,一般事宜以出席董事会会议半数以上的董事通过决定。

8·6、下列事项必须由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方可作出决定:

1、合营企业章程的修改;

2、合营企业的终止、解散;

3、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的增加、转让;

4、合营企业与其他经济组织的合并;

8·7、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例会。董事长不能召开时,由董事长委托付董事长或其他的董事召集并主持董事会议。经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议,董事长可临时召开会议。全部会议记录必须存档于合营企业。

第九章管理机构

9·1、合营企业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并设经营

管理机构,负责合营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经营管理机构设总经理一人,副总经理一人,总经理、副总经理由董事会聘请。

9·2、总经理的职责是执行董事会决议,组织和领导合营企业日常管理工作,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总经理对外代表合营企业,对内任免下属人员,行使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副总经理的职责是协助总经理工作。

9·3、根据合营企业的需要,董事长在任何时候均可根据董事会的决议,按照合营企业的章程有关规定调整企业的管理机构,重新确定管理人员及其职权和职责范围。

9·4、总经理、副总经理不得兼任其他经济组织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职务。不得参与其他经济组织对企业的工商竞争。总经理有营私舞弊和严重失职行为的,经董事会决议,可以随时解聘。

第十章劳动管理、工会组织

10·1、合营企业员工工资标准、奖励及福利待遇,参照当地同性质同行业水平执行。有关招聘、辞退、劳动保护、保险、劳动纪律等,依照中国有关法律和劳动部门有关规定办理。甲、乙推荐的高级管理人员的聘请和工资待遇、社会保险、福利、差旅费标准等,由董事会会议讨论决定。

10·2、合营企业职工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的规定,建立基层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合营企业应当为本企业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

第十一章设备原材料购买、商检

11·1、合营企业需进口的生产设备、运输车辆及其他的原材料、燃料和办公用品等,在同等条件下,应尽量在中国购买。

11·2、合营企业委托乙方从国外购买的设备应按择优选购的原则,价格经董事会同意才能购买。

11·3、合营企业从国外购买的设备原辅材料以及乙方投入的设备等,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品检验条例》的规定,提交中国商检机关检验。

第十二章筹备和建设

12·1、合营企业在筹备、建设期间,在董事会下设立筹建处。筹建处由人组成,其中甲方人,乙方人,筹建处主任一人,由方推荐,副主任一人,由方推荐,筹建处主任、副主任由董事会任命。

12·2、筹建处具体负责审查工程设计,签订工程施工合同,组织有关设备,材料等物资的采购和验收。制定工程施工的进度,编制用款计划,掌握工程财务支付和工程决算,制定有关的管理办法,做好工程施工过程中文件、图纸、档案、资料的保管和整理等工作。

12·3、各方指派若干技术人员组成技术小组,在筹建处领导下,负责对设计、工程质量设备材料和引进技术的审查,监督、检验、验收和性能考核等工作。

12·4、筹建处工作人员的编制,报酬及费用的计划安排,经甲乙双方同意后,列入工程预算。

12·5、筹建处在工程建设完成并整理完毕移交手续后,经董事会批准撤销。

第十三章税务、财务与利润分配

13·1、合营企业按照中国的有关法律和条例规定缴纳各种税金。

13·2、合营企业职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外籍员工的工资和其他正当收入依法纳税后,可以汇往国外。

13·3、合营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规定提取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及职工法律奖励基金,每年提取的比例,由董事会根据企业的经营情况讨论决定。

13·4、合营企业的会计年度从每年一月一日其至每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一切记帐凭证、单据、报表、帐簿,用中文书写。

13·5、合营企业的财务与会计制度根据中国有关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办理,并报当地财税部门备案。

13·6、合营企业的一切开支单据需经总经理或其授权人签署方为有效。合营企业收付凭证使用税务部门制定的发票,海外和港澳地区的发票,必须有中国口岸报关单据或中国海关税单方为有效。

13·7、合营企业的财务审计聘请在中国注册的会计审查、稽核,并将结果报告董事会和总经理。如乙方认为需要聘请其他国家的审计师对年度财务进行审查,甲方应予以同意。其所需要的一切费用由乙方负担。

13·8、合营企业属独立企业。财务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13·9、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合营企业年终利润按规定缴纳所得税后,扣除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职工福利奖励基金后所得利润,按合同各方出资比例分配。若合营企业亏损亦按出资比例负担。

13·10、合营企业的一切外汇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暂行条例》和有关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

13·11、乙方从合营企业分得的利润,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由合营企业通过银行汇给乙方指定的银行之乙方帐户。

第十四章合营期限、解散、清算

14·1、合营企业合营期限为年,从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计算,在合营期限内,合营任何一方,不得自行与国内任何单位签订有损合营企业利益的协议、合同。

14·2、合营企业期满后,经双方协商可申请延长合同期限,合营企业解散,应由董事会提出清算程序,并组成清算委员会进行清算。合营企业清偿债务后剩余资产,按合营各方出资比例分配。

14·3、在下列情况下,合营企业解散:

1、合营期满,至少一方不同意续办的;

2、企业发生严重亏损,无力继续经营;

3、企业发生自然灾害,战争不可抗力造成严重损失无法继续经营。

在上述情况下,应由董事会提出解散申请书,报审批机关批准后方能生效。合营企业解散时的清算事项按中国有关法律和规定办理和执行。合营企业解散后,本合同即告终止。

第十五章保险

15·1、合营公司的各项保险均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投保险别、保险价值、保期等按照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规定由合营公司董事会讨论决定。

第十六章违约责任

16·1、合营各方中的任何一方未按合同第五章第二十条规定依期提交出资额,从逾期之日算起,每逾期一个月,违约一方应缴付出资额的%违约金给守约他方,除累交付应交的违约金外,守约他方有权按合同规定终止合同,并要求违约赔偿损失。

16·2、合营一方未按照合营合同的规定如期缴付或缴清其出资的,即构成违约。守约方应当催告违约方在一个月内缴付或者缴清出资。过期仍未缴付或者缴清的,视同违约方放弃在合营合同中的一切权利,自动退出合营企业。守约方应当在过期后一个月时间内,向原审批机关申请批准解散合营企业或者申请批准另找合营者承担违约方在合营共同中的权利和义务。守约方可以依法要求违约方赔偿因未缴付或者缴清出资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于双方共同过失,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

第十七章不可抗力

15·1、合同的任何一方如遭遇地震、台风、洪水、火灾或战争及其他不可预测事件等不可抗力而不能履行合同时,发事方应立即以电报通知另一方,并在随后的15天内向对方提供事件的详情,并由公证机关签发有效证明文件,以解释无法执行合同的理由,双方再根据事件对合同影响的性质,经过协商最后确定是否解除合同,或者部分免除履行合同责任,或者延期履行合同。

第十八章争议的解决

18·1、合营各方应执行本合同而发生争议,应本着友好精神协商解决,如协商不能解决,可提请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该会的仲裁程序进行仲裁,此裁决为终局裁决,双方应遵守执行。仲裁费用由败诉一方负责。在解决争议期间,除争议事项外,合营各方应继续履行合营合同、章程所规定的其他各项条款。新晨

第十九章适用法律

19·1、本合同的订立、生效、解释、变更和争议的裁决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为依据。

第二十章合同生效及其他

20·1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正式签署后,报审批机关批准之日起生效,其修改时同。

20·2、本合同自双方签署,经中国审批机构批准后,即成为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合营双方必须严格遵守,任何一方不得擅自终止,若单方提出终止或转让股权和合营条件,应提前三个月提出,待各方协商后,报请原审批机关批准,合营一方有优先承股权,由于终止合同造成经济损失,由提出终止合同方负责。

20·3、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合营各方可以修改补充,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经修改补充的条款,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作为合同的有效附件。

20·4、甲、乙双方发出通知的方法,如用电报、电传通知时,凡涉及各方权利、义务的,应随之以书面信件通知。合同中所列甲、乙双方的法定地址即为甲、乙双方的收件地址。

20·5、本合同以中文版本为有效文本,正本份,合营各方各执一份,另一份由合营企业保存。副本若干份,报有关部门备案。

保险公司外汇管理办法范文6

从国际收支平衡的角度看,中国已经发展到一个必须通过适度的对外投资来平衡总体国际收支的阶段,这种结构调整是不可能完全通过汇率调整或者外汇管理来实现的。因此,近年来,国内的外汇资金纷纷出海寻找投资目标。作为海外投资的标的之一,海外高信用债以其适中的风险及收益成为理想的标的。海外高信用债券,对于多数国内机构来说,也还是比较陌生的投资领域。加强对海外高信用债投资的研究具有必要性和现实意义。

海外高信用债投资研究背景

中资机构参与海外金融市场投资的历史并不长,随着中国外汇储备的增长和对外投资限制的逐步放开,中资机构海外投资活动越来越活跃。在实际投资过程中,中资机构有得有失,总结出了一些经验,但是仍有很长的路要走。

中资机构海外资本市场投资的趋势和展望

通过对国际国内经济形势的分析和对外投资情况的回顾,可以总结出海外资本市场投资的四大主要趋势。

投资从谨慎到稳健。自金融危机爆发以来,对外投资在这一段时间内趋向于谨慎和保守。然而从2009年开始,全球金融市场经过前一轮大幅下跌已经进入一个估值合理的区间,继续下行的空间不大。正是由于上述原因,2009年的投资策略应当由谨慎转为稳健,较为积极地参与一些低风险品种。

流动性增加迹象明显。伴随这一轮经济危机的是全球流动性的明显匮乏,然而在2009年开始全球的流动性有触底反弹的迹象。这已经在统计数据上有了明显的体现。

世界经济中的中国因素―投资机会的把握。在2009年,全球经济衰退的大背景下,中国因素在全球经济中体现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中国因素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第一,中国A股率先回暖;第二,中国因素影响世界价格。自金融危机爆发以来,中国购买力一直成为大宗商品市场的关注焦点。第三,中国企业展现稳定业绩。从已经披露的年报和业绩预报来看,业绩普遍表现稳定,同比业绩有增有降,并没有明显受到金融危机的影响。

中国金融机构海外投资经验更加丰富。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深入,中国越来越多的融入世界经济和金融市场,中国金融机构的海外投资经验也更加丰富。并且,此次金融风暴是难得的学习机会。多经历国际金融市场的洗礼,是投资者宝贵的财富。

高信用债在金融危机中的表现和比较

高信用债券广泛存在于发展成熟的债券市场,最主要的有美国和日本的债券市场,在亚洲范围内,香港已经成为仅次于日本的较发达的债券市场。

从信用债在危机中的收益率变化分析,可以发现高级债券抵御危机的能力更强。在危机发生和危机深化的过程中,低级别债券(Baa级及以下)收益率上升更迅速,对危机反应更敏感,价格波动更剧烈。在价格回升过程中,高级债券(AAA级债券)价格回复更快,且在危机中整体表现更平稳。总体上看,危机中的高级债券表现出比低级债券更强的稳定性和安全性。

国内机构投资海外高信用债的可行性

我国现阶段受法律保护的能够进行海外证券投资的机构投资者有以下几类:QDII、财富基金、社保基金以及监管部门特别批准的具有境外衍生品交易资格的企业。无论按照哪种依据分类,我国目前具有合法海外证券市场投资资格的各机构都具有投资海外高等级信用债的合法资格。

投资海外证券市场的主体不断增加

长期以来,商业银行出于对冲外汇风险,增加投资收益的需要,一直是海外高等级信用债券的活跃的投资主体。中国在国际投资级债券市场的投资参与的广度和深度不断增加,其中商业银行是债券投资的主要参与者,对海外高等级债券的投资额很大。

随着各监管机构出台相关海外投资管理办法,海外投资业务渠道得以拓宽,商业银行、基金公司、证券公司、信托公司、保险公司这五类机构投资者都全部被允许以募集资金代客境外理财业务或自有资金投资海外证券市场。(见表)

各海外证券投资主体比较

投资目的比较。商业银行运用自有外汇资金海外投资的目的在于提高外汇资金的运用效率。中司的成立是提高我国外汇投资经营收益的需要。社保基金境外投资的目的是在保证基金资产安全性和流动性的基础上,实现基金资产的增值。其他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开展代客理财业务(包括商业银行、基金、券商以及信托公司)投资海外的目的在于分享全球各个国家经济增长带来的投资收益,同时分散风险。保险公司运用自有外汇资金以及购汇进行海外投资的目的在于缓解保险资金投资渠道有限的困境。

运作规模比较。成立于2007年9月的中司以2000亿美元作为注册资本金运行,中投的资金运营计划是“三三制”,全部海外投资资产规模达950亿美元左右。社保基金的资金来源主要是海外上市的国有股减持的部分,金额大约40到50亿元人民币。开展代客理财业务的各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包括商业银行、基金、券商以及信托公司)虽然规模不能和中司那样航母级的基金相比,但投资十分活跃,也逐渐引起国际资本市场各参与者的关注。近年来,随着外汇业务和国际业务的不断拓展,保险公司和商业银行运用外汇进行海外投资的规模也越来越大。

运作方式比较。在投资的运作方式上,可以选择由自设机构进行投资、或是委托海外投资机构进行投资两种方式。目前,社保基金、银行推出的代客理财产品以及保险公司进行海外投资均选择委托海外投资机构进行投资的方式;而中司、基金公司和券商推出的代客理财产品则聘请海外投资顾问,自己做出投资决策的投资方式。

海外高信用债的香港与美国投资渠道比较

经纪商比较:国内机构香港经纪商比较熟悉,且有些也已建立了稳定的合作关系,因此通过香港的经纪商投资香港高等级信用债券时,国内机构的搜寻成本相对较低,渠道相对比较畅通。

相对而言,国内机构在投资美国高等级信用债券时面对的陌生的投资环境以及没有接触过的众多的经纪商,搜寻成本可能更大。但由于美国的债券市场是全球最发达的债券市场,有相当成熟的经纪商,能够帮助国内机构完成有效率的高等级信用债券投资。

结算模式比较:国内机构投资美国市场采用委托国际托管结算机构或国外当地托管结算机构的模式。而投资香港债券市场就是采用的从中央存管机构到中央存管机构(CSD-CSD)的模式。

国内机构投资海外高信用债面临的主要困难和解决途径

由于国内机构海外投资的经验尚显不足,许多问题都可能成为在海外高信用债投资中的问题和困难,其中包括不同的制度和管制,市场汇率风险,不同的投资理念以及实际操作环节方面可能出现的问题。针对这一系列的问题,我们提出了相应的应对思路。

不同的交易制度、结算体系

海外投资是一个系统性很强的工程,从交易、清算、基金会计到风险控制、合规管理都面临新的挑战。为解决此问题,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在初涉海外资本市场的时候可以选择香港市场,进而以香港为依托,开拓更广阔的海外市场。

政府管制

我国机构投资者在投资美国、香港、英国等国际成熟市场时,面临的政府管制的风险很小。然而,对于大规模的交易,外国政府还是保留干涉的权力的。

政府管制作为海外债券投资过程中不可避免刚性问题,我们可以考虑如何将其的负面影响降到最低,如可以加强与海外投资顾问以及海外托管行的沟通,了解当地法律制度,合理估计相关法律障碍,做好跨越障碍的准备。

人民币升值

解决该问题的方法是采取汇率避险手段。规避汇率风险的策略有两种。其一,对不同货币区域进行权重配置;其二,采用货币远期、货币期货和货币期权等衍生金融工具进行套期保值。

投资理念上的差异

银行系QDII在投资海外证券市场时一般采取有限委托原则,QDII产品的实际运作者与产品的需求者市场相分离,有可能由于沟通不畅等原因造成不能按照产品设计要求贯彻投资理念。基金系和券商系QDII聘请国外资产管理公司作为投资顾问也会存在类似问题。在海外已经设立有境外分支机构的大型券商和银行,以及拥有外资背景的基金公司,在与海外投资顾问或投资管理人的沟通方面面临的困难可能相对较小。

可能存在跨境结算的风险

与一国(或地区)内部结算相比,跨境结算的成本和风险受当地市场惯例的影响较大。当然,初期选择高等级信用债券投资地时我们会考虑比较熟悉的、成熟的市场,不能够实现券款对付的风险几乎是没有的。

投资中资机构在海外发行的高信用债的策略评估

由于中国投资机构对自身的情况相对熟悉,信息不对称的问题较轻,因此在全球资本市场上选择中国企业、中国概念的证券产品是一个较为稳妥的投资机会和方向。

中资机构海外发行债券的未来发展

近些年我国的外汇储备充足、经济保持高速增长、国际资信较高、偿债能力较强,国际投资者对中资机构的偿债能力有充足的信心,国内机构通过海外债券市场融入资金更加容易,未来海外发行债券的空间很大。

并且近年来,越来越多的中资机构采取了走出去的战略,发债的规模增长非常迅速。多年来的海外发债实践也会使得未来中资机构海外发债时在战略抉择、发债规模、发债方式、货币、利率和期限结构的搭配上及具体的发行操作上更加成熟。

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我国在资本项目上仍实施较为严格的管制。因此,还应该看到中资机构海外发债获得资金在国内使用结汇造成外汇占款增加,加大了央行对冲压力,对中资机构海外发债的发展有阻碍作用。

中资机构在海外发行的高信用债投资机会

在当前金融危机背景下,部分投资者纷纷选择加速出脱手中的中资企业海外债券,这是金融海啸下国际投资机构求自保的无奈之举;再加之对中国经济成长前景的担忧,令这类债券的价格大跌,收益率之高令人吃惊。凭借对中国经济的信心、对中国企业的了解,从急于变现的国际投资者手里接过中资企业美元债券,在实际信用风险较小的情况下享受较大的信用息差完全是可能的。但是由于宏观经济形势不好,应该注意防范企业的信用风险,不能盲目投资。

投资中资企业海外债券需要把握的要点

中资企业海外债券发行数量比较少,因此采取更为积极的策略去寻找价值被低估的债券才是更好的办法。采取积极的投资策略投资于中资企业海外发行的债券需要对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把握:

对债券市场的投资资金流向预测。投资于高信用债市场的资金有保险公司、商业银行、信托机构、储蓄机构、基金公司、信用合作社、金融管理局、国家与地方政府、家庭部门、经纪人和交易商以及国外投资者等。根据这些投资主体的不同风险容忍度,我们可以建立模型通过市场的变化监测投资高信用债资金的流动方向,有利于选择合适的时间进入和退出市场。

对单只债券的选择。对于个别债券的选择,我们可以利用债券估值模型对其进行估值,看是否物有所值。对于债券的选择,我们还建立了一个基于评级的模型以选择评级被低估的债券,以选择物超所值的债券品种。

对未来利率的预期。当前的经济形势使得各国纷纷出台各种经济刺激政策,实施宽松的货币政策,包括降低利率以期提高市场的流动性。当前的世界经济处于低利率状态,可以预期当经济状态开始回升时利率提高的可能性很大。不过近期提高利率的可能性是很小的。

对未来公司债与国债信用价差的预期。危机发生后,大量避险资金流入美国国债,造成美国国债收益率下跌,美国国债有可能成为下一个泡沫的发源地,而公司债如果信用风险控制的比较好还是有很大的投资机会的。尤其是中资企业发行的海外债券,国内投资者由于掌握的发行人的经营等信息比较充分,因此可以在较低信用风险的情况下享受较高的信用息差。如果风险控制得好,这将会是获取高额收益的好时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