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形资产入账价值范例6篇

无形资产入账价值

无形资产入账价值范文1

    为遏制资本市场中利用资产置换粉饰利润的行为,《企业会计制度》尽可能回避了“公允价值”,由此带来非货币性交易会计处理以下缺陷:

    1、《企业会计制度》认为,非货币性交易在不涉及补价情况下,均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税费,作为换入资产入账价值。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非货币性交易是以“公允价值”为基础进行的,在不涉及补价的非货币性交易中,实际隐含着“所交易的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相等”这一命题,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有可能等于、小于、大于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在换出资产账面价值等于公允价值情况下,按换出资产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税费,作为换入资产入账价值,自然最为合理;在换出资产账面价值小于公允价值情况下,按换出资产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税费,作为换入资产入账价值,也符合谨慎性原则的要求;但在换出资产账面价值大于公允价值情况下,仍以换出资产账面价值加应支付的税费作为换入资产入账价值,便有违谨慎性原则。进一步贯彻谨慎性原则,是《企业会计制度》的特色之一,八项“减值准备”的计提,就是为了防止资产计量不实造成虚夸利润和资产。《企业会计制度》如此处理,是为了回避“公允价值”,而“公允价值”是回避不了的,因为一旦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小于账面价值,在期末进行的各种“减值准备”计提,还得用“公允价值”这把尺子来衡量。

    2、《企业会计制度》认为,非货币性交易若涉及收到补价,应当以换出资产账面价值减去补价,加上应确认的收益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入账价值。换出资产应确认的收益按下列公式计算:

    应确认的收益=(1-换出资产账面价值÷换出资产公允价值)×补价

    在换出资产账面价值等于、小于公允价值情况下,上述处理方式合理可行。但在换出资产账面价值大于公允价值情况下,上述处理方式便显得不伦不类。因为若换出资产账面价值大于公允价值,便会出现应确认收益为负值,换入资产入账价值,为换出资产账面价值减去补价和应确认收益,加上应支付相关税费,这一结果很难解释。尽管在修订后《企业会计准则——非货币性交易》的一些补充说明中,也强调了在换出资产公允价值小于其账面价值情况下,应以换出资产账面价值扣除补价加上应支付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入账价值,但还是有违谨慎原则,况且在整个非货币性交易中尽力回避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忽然又冒出用公允价值计量,显得有些突兀。

    笔者认为,非货币性交易毕竟是以“公允价值”为基础进行的,对“公允价值”应采用积极控制的办法,针对我国资本市场中经常出现的利用资产置换粉饰利润的行为,应运用谨慎性原则,对由于“公允价值”计量带来的非货币性交易收益应尽量不予确认,对由于“公允价值”计量带来的非货币性交易损失则予以确认。具体会计处理如下:

    在进行非货币性交易核算时,均以换出资产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入账价值。但若换出资产公允价值低于账面价值,则应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入账价值;换出资产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损失。

    如果涉及补价,对于支付补价的,应以换出资产账面价值加上补价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入账价值。但若换出资产公允价值低于账面价值,则应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加上补价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入账价值;换出资产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差额,确认为当期损失。收到补价的,应以换出资产账面价值减去补价,加上应确认的收益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入账价值。但若换出资产公允价值低于账面价值,则应以换出资产公允价值减去补价,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入账价值;换出资产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损失。

    二、资产全额减值会计处理存在的问题及其解决方法

    1、在《企业会计制度》涉及的四种资产全额减值会计处理中,存在两种会计处理方法:应收款项、固定资产全额减值,使用的是全额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方法;存货、无形资产全额减值,则是在冲销存货、无形资产账面余额和已提资产减值准备基础上,将存货、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全部转入当期损益。两种会计处理截然不同,在理论上很难解释。

    笔者认为,四种资产全额减值的会计处理,均应在冲销账面余额、已提资产减值准备基础上,将资产账面价值全部转入当期损益的方法。因为资产减值准备,是合理地预计各项资产可能发生的损失,对可能发生的各项资产损失计提的减值准备,而制度所涉及的四种资产全额减值,却不是一种“预计”和“可能”,而是一种事实。在四种资产全额减值中,应收款项由于涉及债务单位,所以在判断全额减值时,使用了“有确凿证据表明”这样的限制语;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为企业拥有或控制,从制度列示的全额减值内容分析,全额减值也是一项事实,而不是“预计”和“可能”。即使是一种“预计”和“可能”,企业的反应,也应是将其立刻处置,争取到一份收益,而不应只计提全额减值准备,静候资产全额减值事实的到来。

    2、既然应收款项的全额减值,不必全额计提坏账准备,而是用冲销的方法,那么制度中“坏账准备”下确定坏账准备计提比例一段文字可简化为:企业在确定坏账准备的计提比例时,应当根据企业以往的经验、债务单位的实际财务状况和现金流量的情况,以及其他相关信息合理地估计,一般不能全额计提坏账准备。该段文字中应收款项能全额计提和不能全额计提坏账准备的内容可省略,因为能全额计提坏账准备的只有“有确凿证据表明不能收回或收回可能性不大”的应收款项,既然应收款项的全额减值使用了冲销的方法,而且在制度“坏账准备”科目下的其他段落已有表示,那么事实便是,所有坏账准备一般都不能全额计提。

    另外,由于应收款项坏账准备的计提,一般不按单项计提,所以其冲销分录为,借记“坏账准备”,贷记“应收账款”或“其他应收款”,应收款项的全额减值并不直接影响当期损益,而是通过期末补提坏账准备,再影响当期损益;若坏账准备能按单项计提,则应收款项全额减值的冲销分录为,借记“管理费用”、“坏账准备”,贷记“应收账款”或“其他应收款”。

    3、《企业会计制度》中,存货因毁损、全部陈旧过时、变质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时,虽使用了冲销后将账面价值全部转入当期损益的方法,但其具体会计处理尚有值得商榷之处。本文认为,存货的全额减值应将其账面价值先转入“待处理财产损益”科目更为合理,原因有二:一是存货全额减值有一责任认定的问题,存货账面价值不一定全部转入当期损益,转入当期损益的部分,其对应科目也不一定是“管理费用”,还有可能是“营业外支出”;二是按制度的表述,存货的全额减值,既可直接转入当期损益,也可通过“待处理财产损益”再转入当期损益,显得模棱两可,会给《企业会计制度》使用者带来不便,其会计处理方法应该统一。

    4、固定资产由于有形、无形损耗及毁损而全额减值,会计处理方法应由全额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改为在冲销账面余额和已提资产减值准备基础上,将剩余部分转入当期损益,并通过“固定资产清理”科目,因为,①制度中五种固定资产全额减值的情况,其性质与“固定资产清理”科目内容中报废、毁损性质相同。②固定资产全额减值,虽无转让价值,但有可能发生赔偿和清理费用,需通过“固定资产清理”科目结算。

    5、无形资产全额减值准备,虽使用了冲销账面余额后将账面价值全部转入当期损益的方法,但有一点需要补充,即无形资产在全额减值前,可能已计提了部分减值准备,因此,无形资产全额减值的冲销分录中,应有借记“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另外,无形资产全额减值,其账面价值全部转入当期损益;无形资产部分减值,其计提的减值准备也计入当期损益,应记入损益类中何一会计科目,值得商榷。

    《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固定资产折旧记入“管理费用”等科目,无形资产摊销也记入“管理费用”科目;固定资产出售的净额记入“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科目,无形资产出售的净额也记入了“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科目。但在资产全额减值的计提或冲销上,在资产部分减值的计提上,《企业会计制度》则出现了矛盾和前后不一:固定资产不管是全部还是部分减值,均记入“营业外支出”,无形资产则全部减值转入“管理费用”,部分减值记入“营业外支出”。

    笔者认为,固定资产全部减值,其账面价值应记入“营业外支出”,部分减值准备则应记入“管理费用”等科目;无形资产全部减值,其账面价值应记入“营业外支出”,部分减值准备则应记入“管理费用”。原因是,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全额减值,其实质是报废和毁损,属于非常、偶然事件,应记入“营业外支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部分减值,其性质类似于固定资产折旧和无形资产摊销,属于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一部分,应记入“管理费用”。或许有人会问,在建工程的部分减值准备为何记入了“营业外支出”?原因是,在建工程尚属在建还不是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一部分,自然应记入“营业外支出”。

无形资产入账价值范文2

关键字:无形资产;新准则;研发支出;累计摊销

一、无形资产的定义及适用范围

新准则下的无形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新准则强调了无形资产的可辨认性,以后所有的无形资产都是可辨认资产,它是能够从企业中分离或者划分出来,并能单独或者与相关合同、资产或者负债一起,用于出售、转移、授予许可、租赁或者交换,或是它的权利源自合同性权利或者其他法定权利,无论这些权利是否可以从企业或其他权利和义务中转移或者分离。新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取消了商誉,而同一企业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不能产生商誉,差额只能调整“资本公积”。同时规定,企业合并中形成的商誉,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这同国际会计准则的规定是一致的,充分体现了经济社会化和全球化的要求,也解决了旧会计准则适用范围上产生矛盾的问题,同时也有利于我国企业参与国际市场的竞争。

二、无形资产入账价值的确定

无形资产的计量采用历史成本原则,即按取得无形资产使之达到预定用途而发生的全部支出作为无形资产的成本。对于不同方式取得的无形资产,有着不同的入账价值。

1.外购的无形资产

购入的无形资产,其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可归属于使该项资产达到预定用途所发生的其他支出。其中,直接归属于使该项资产达到预定用途所发生的其他支出包括使无形资产达到预定用途所发生的专业服务费用和测试无形资产是否能够正常发挥作用的费用等,但不包括为引入新产品进行宣传发生的广告费、管理费用及其他间接费用,也不包括在无形资产已经达到预定用途以后发生的费用。新准则也考虑了货币的时间价值,即购入无形资产超过正常信用条件延期支付的价款,实质上具有融资的性质,无形资产的成本应以购买价值为基础确定。实际支付的价款与购买价款的现值之间的差额,除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应予资本化的以外,应当在信用期间内计入当期损益。

2.投资者投入的无形资产

新准则取消了旧准则中有关“企业为首次发行股票而接受投资者投入的无形资产的计价部分”,统一规定为“投资者投入的无形资产的成本,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确定,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这就要求对于投资者投入的无形资产,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作为入账价值,在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情况下,应当按照无形资产的公允价值作为入账价值,所确认的初始成本与实收资本或股本之间的差额调整“资本公积”。

3.通过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取得的无形资产

新准则规定,通过非货币易换入的无形资产,其入账价值应按有关非货币换的会计处理规定确定。为此,企业应区别情况进行处理:首先,不涉及补价的, 换入无形资产应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其次,涉及补价的,应区别不同的情况处理:(1)支付补价的,换入无形资产应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补价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入账价值。(2)收到补价的,换入无形资产的入账价值应按换出无形资产账面价值减去补价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入账价值。但是,通过非货币易换入无形资产价值的确定也存在一定的不完善,按上述原则入账的无形资产,大股东采用移花接木之术,改组成立或发起设立时,先用其他资产顶着,公司成立以后,或者干脆募集资金以后,进行资产置换,将“投入”改为“非货币易”。换句话说,一个实际账面价值只有5万元的无形资产,可以像吹泡泡一样,以难以想象的速度膨胀,只要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能凑成这么大的数就行。

4.自创的无形资产

新准则将旧准则所称的研究开发费用改称为研究开发支出,这更符合会计逻辑和认识。从会计上讲,有了支出才会有费用,但支出并不都会形成费用,因为支出既可以费用化也可以资本化;而对费用而言,则无费用化与资本化之说。旧准则对研究开发费用资本化的规定过于狭隘,使谨慎性原则的运用过于谨慎,导致无形资产的价值被严重低估。原准则规定“企业自行开发并依法申请取得的无形资产,其入账价值应按依法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律师费等费用确定;依法申请取得前发生的研究与开发费用,应于发生时确认为当期费用。这严重忽略了研究开发支出还存在可以资本化的情况,导致资产价值被低估。

《国际会计准则》在“研究”、“开发”的定义段后面详细地列举了属于研究与开发的活动及不属于研究与开发的活动。我国新准则在“研究”与“开发”的定义段后未列举此内容。这样有的企业可能会利用费用资本化操纵利润,再加上我国经济还不够发达,法律法规等也不够健全,管理人员及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能力有限等一系列不利约束,在实际操作中,企业在判断哪些活动属于研究阶段,哪些活动属于开发阶段时,常常难以把握,导致对研究支出和开发支出的划分也存在较大的主观因素。这都可能对无形资产的入账价值带来影响。 所以,建议像国际会计准则一样,根据我国企业研究开发的能力及所处的程度以列举的形式明确一部分研究和开发活动,较为可行。

三、无形资产摊销的处理

首先,新准则当中规定“企业应当于取得无形资产时分析判断其使用寿命”,将无形资产分为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与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同时,新准则中规定: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的应摊销金额应当在使用寿命内系统合理地摊销,对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的价值摊销,新准则做出了具体的规定;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不应摊销而只计提减值。其次,在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内系统地分摊其应摊销金额,存在多种摊销方法。包括直线法、生产总量法等。同时,新准则对其是否有残值及其相关情况做出了规定。再次,新准则中增设了“累计摊销”这个一级科目。无形资产价值摊销的账务处理为借记“管理费用”、“其他业务成本”账户,贷记“累计摊销”账户,以体现价值摊销后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在旧准则下的账务处理为借记“管理费用”,贷记“无形资产”账户,“无形资产”账户的余额仅仅反映的是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并不能反映其原值,这样处理是不科学的。因为从账面上看不出无形资产的原值。新准则设置了“累计摊销”这个科目是一大进步。这样“无形资产”账户体现的是其原始入账价值,而“累计摊销”账户反映的是无形资产的累计摊销额,这就好比“固定资产”和“累计折旧”账户的关系,其优点不言而喻。

四、无形资产减值损失的规定

旧准则规定,前期确认的无形资产减值损失如果在以后会计期间恢复的,按照恢复的金额,在不超过已确认减值损失的金额范围,予以转回,计入当期损益。而新准则对此作了禁止性规定,明确规定无形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因为,公允价值很大程度上是靠人为判断,在我国现阶段可以说还无法做到真正公允,若允许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转回的话,人为调节利润的情况就会屡屡出现,导致企业的损益反映不实;再有,长期资产往往计提的减值准备金额较大,如允许其转回,以此进行利润的人为调节对损益的影响就会加剧。所以,减值准则的这项特别规定有其积极的现实意义。

五、无形资产信息的披露

对无形资产重视不仅应准确的加以确认,而且还应有一种较为完整的披露体系,以全面的提高无形资产的利用价值。旧准则中有关无形资产的披露部分规定如下:(1)各类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2)各类无形资产当期起初和期末余额,变动情况及其原因;(3)当期确认的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及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成本和取得方式。然而,在当前知识资本的比重日益提高的今天,仅仅披露这些内容是远远不够的。新准则规定,企业应当按照无形资产的类别在附注中披露与无形资产有关的信息:(1)无形资产的期初和期末账面余额、累计摊销额及减值准备累计金额;(2)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其使用寿命的估计情况;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其使用寿命不确定的判断依据;(3)无形资产的摊销方法;(4)用于担保的无形资产账面价值、当期摊销额等情况;(5)记入当期损益和确认为无形资产的研究开发支出金额。从而使无形资产的披露相对较完善。

新准则虽然增加了要求披露的内容,但对无形资产的获利能力和单项无形资产的具体情况没有给予足够的关注。建议无形资产的披露按照单项资产披露,在附注中增加对其收益情况的反映。伴随着世界全球化进程的加剧,许多新兴的无形资产种类将会进一步增加,因此,在与国际会计准则接轨的过程中应更加完整地披露无形资产信息。

从上述分析来看新的《无形资产》准则,它不仅从定义上、范围上对无形资产做了修订,更是从会计核算上对无形资产做了完善和补充。它不仅重新修改了投资者投入的无形资产的初始计量方法,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的处理方法,还增加了无形资产的摊销方法,增设了“研发支出”、“累计摊销”两个账户,确立了无形资产可有残值,部分研究开发支出可予资本化的观念,更是引进了货币的时间价值观念,使新的《无形资产》准则更完备、更具有可操作性、更具有国际性,这也是这次颁布新的企业会计准则的宗旨,与国际接轨,使我国的会计人员国际通用化,为我国的会计人员走向世界奠定基础。但是中间也存在着一些不足,在新准则的规定中有些符合我国的经济现实,具有实际操作意义,有的则需要进一步改进与完善。

作者单位:丽水职业技术学院

参考文献:

[1]财政部会计司编写组.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6[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7.156-158.

[2]乔秀霞.无形资产确认和计量之新旧会计准则比较[J].财会研究.2007,7:67-69.

无形资产入账价值范文3

公允价值计量和历史成本计量对会计核算影响的差异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入账价值的确认。在历史成本计量模式下,现行会计制度规定:资产的入账价值为其历史成本,即资产取得时的实际资金消耗,而且一经确定不得更改。而以公允价值计量时则不然,由于公允价值是基于市场信息的一种评价,随着市场的变化,公允价值处在经常性地变化之中,与此相适应,资产的入账价值就不能是确定不变的,而需要根据公允价值的变动进行调整。一般来说,公允价值既可以大于历史成本,也可以小于历史成本,现资产的增值或减值情况而定。

(2)资产摊销对象的确定。在历史成本计量模式下,资产的摊销对象毫无疑问是其历史成本,或平均摊销,或加速摊销。而以公允价值计量时,资产摊销对象的选择有两种:公允价值和实际成本。许多学者认为,摊销的对象应是其公允价值。但笔者认为,资产摊销的对象应是其实际成本。因为公允价值并非企业为取得该项资产实际付出的代价,如果对它进行摊销记入“管理费用”、“制造费用”等科目,当资产增值时,则会虚增费用;当资产减值时,则会少计费用,造成费用不实。公允价值在性质上近似于一种客观的评估价值,它不符合费用类科目的核算内容,所以资产摊销的对象应是其实际成本,而不是其公允价值。正因为如此,以公允价值计量时,会计信息既要反映资产的公允价值,又要反映资产的实际成本,所以,应采用双账户反映方式。

(3)会计反映的形式。在历史成本计量模式下,只需单账户反映资产的实际成本即可。而以公允价值计量时,由于资产的摊销对象仍然是其实际成本,所以,会计既要反映其公允价值,又要反映其实际成本,因此需要设置双账户。在会计报表中,除了有反映资产实际成本的账户外,还需有反映公允价值与实际成本的差额账户,如公允价值大于实际成本,则两个账户同为借方余额;当公允价值小于实际成本,则实际成本账户为借方余额,差额账户为贷方余额。现行的会计科目表,出于谨慎性原则的考虑,只是针对资产账户设置减值准备账户,应该说这只是一种过渡形式,等到公允价值能够被准确把握的时候,不仅要反映资产的减值,还要反映资产的增值,如商誉、土地使用权等是可以大幅增值的。

正因为公允价值计量相对于历史成本计量而言有以上变化,所以相应的会计处理方法也有所不同。具体来说,以公允价值计量时,会计处理方法应作几方面的调整:

(1)双账户反映方法。所谓双账户是指在相应的资产类账户应设置两个账户,即:保留各资产类账户反映其实际成本和增设“公允价值调整差额”账户,其中公允价值调整差额=公允价值-实际成本,当公允价值大于实际成本时,两个账户同为借方余额;当公允价值小于实际成本时,“实际成本”账户为借方余额,而“公允价值调整差额”账户为贷方余额。这样,两个账户的余额始终反映的是该项资产的公允价值。

(2)入账价值的定期调整方法。由于公允价值处在变化之中,为了准确地反映资产的价值,要定期将资产的账面价值调整至当期的公允价值。调整时,只需调整当期和上期两期该项资产公允价值的差额。

举例说明:某项专利权实际成本5000元,入账时其公允价值8000元,则:

借:无形资产5000

贷:银行存款等相关科目5000

同时,

借:公允价值调整差额3000

贷:资本公积3000

若当期期末该项无形资产的公允价值为10000元,则补调差额,即:

借:公允价值调整差额2000

贷:资本公积2000

若当期期末该项无形资产的公允价值为7000元,则冲减差额,即:

借:资本公积1000

贷:公允价值调整差额1000

值得注意的是,调整后的无形资产账面价值永远是当期的公允价值(已进行摊销的无形资产要扣除其摊销额)。

摊销时,冲减资产的实际成本部分,则:

借:管理费用、制造费用等相关科目

贷:资产类相关科目

转销资产时,若资产的实际成本已摊销完毕,则直接从“公允价值调整差额”和“资本公积”账户中冲转;若资产的实际成本未摊销完毕,则除上述会计分录外,还要将未摊完成本记入“营业外支出”,会计分录为:

借:营业外支出

无形资产入账价值范文4

关键词:非现金资产 清偿债务 问题

债务重组是指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法院裁决同意债务人修改债务条件的事项。债务重组的方法有多种,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是其中之一,而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在实践中存在不少问题,笔者在此谈谈自己的看法。

一、债务人以无形资产抵偿债务时,营业税的计税依据

《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债务人以无形资产清偿债务后,债务人应当按照应付债务的账面价值结清债务,应付债务账面价值小于无形资产账面价值和应付的相关税费之和的差额,计入营业外支出;应付债务账面价值大于无形资产账面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之和的差额,计入资本公积。按税法规定:营业税是对提供应税劳务、出售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税种。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有偿销售不动产。有偿活动包括通过提供、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时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值和价外费用。

《企业会计制度》中没有明确规定当债务人以无形资产抵偿债务时以什么样的价格作为计算营业税的依据,这给企业留下了较大的操作空间,即企业在以无形资产抵偿债务时可以选择应付债务账面价值和无形资产账面价值较低者作为计税依据。

笔者认为企业此种做法不合理,也不符合税法规定。这是因为:在债务重组中,当债务人发生临时性财务困难,债权人为减轻债务人的负担,使其度过难关继续经营下去,也为减少债权人的损失,在大多数情况下债权人用以抵偿债务的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小于应付债务的账面价值。而企业以无形资产抵偿债务实质上也是一种变相的转让无形资产,而转让价值则为应付债务的账面价值。因此,笔者认为在相关准则或制度中明确规定,债务人以无形资产抵偿债务时,应以应付债务的账面价值乘以所得税税率计算应交营业税。若涉及补价时,债务人应以应付债务账面价值加上收到的补价或减去支付的补价作为营业部的计税依据。

二、债务人以不动产抵偿债务时,应视同销售,计算应交营业税

债务人以不动产(如厂房、办公楼等)抵偿债务时,企业应视同销售,以应付债务的账面价值为计税依据,计算应交营业税,并通过“固定资产清理”账户的借方进行核算。因为企业以不动产抵偿债务时,其实质是有偿销售不动产,即在企业资产减少的同时,使得企业一项负债相应减少,债务人从中获取了一定的经济利益。例如:甲公司应收乙公司账款140万元,已逾期,经协商进行债务重组。债务重组协议规定:乙公司以其持有的一项拥有完全产权的厂房抵偿债务,该厂房在乙企业的账面原价为120万元,已提折旧20万元,已提资产减值准备金5万元,余额不再支付。

在此项经济业务中,实质上债务人将该项资产以140万元的价值卖给了债权人,若营业税税率为5%,则上例账务处理为:

1.先将固定资产转入清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 95万

累计折旧 20万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5万

贷:固定资产120万

2.计算应交营业税

应交营业税=140万×5%=7万

借:固定资产清理7万

贷: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7万

3.结清债务

借:应付账款140万

贷:固定资产清理102万

资本公积 38万

若在债务重组中涉及补价的,则营业税的计税依据应为应付债务账面价值加上收到的补价,或者为应付债务的账面价值减去支付的补价。

三、债务人固定资产抵偿债务时,涉及补价的会计处理

在《企业会计制度》中,对债务人以固定资产抵偿债务的规定为:如果债务人以固定资产清偿债务的,债务人应当先对固定资产进行清理,再按照应付债务的账面价值结转,将应付债务的账面价值扣除固定资产净值和清理费用(扣除残值收入)等之后的差额,直接计入营业外支出或资本公积。而对债务人支付或收到补价的处理未做具体规定。对此,债务人在实际核算时,将收到或支付的补价于债务结清时一次核算。

依上例,若乙公司厂房的公允价值为160万元,协议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另支付补价20万元,则账务处理为:

1.将固定资产转入清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 95万

累计折旧 20万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5万

贷:固定资产120万

2.计算应交营业税

应交营业税=(140万+20万)×5%=8万

借:固定资产清理8万

贷: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8万

3.结清债务

借:应付账款140万

银行存款 20万

贷:固定资产清理103万

资本公积 17万

依上例,乙企业厂房的公允价值为90万,协议约定:乙公司向甲公司支付补价20万元,账务处理为:

1. 将固定资产转入清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 95万

累计折旧 20万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5万

贷:固定资产120万

2.计算应交营业税

应交营业税=(140万―20万)×5%=6万

借:固定资产清理6万

贷: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6万

3.结清债务

借:应付账款140万

贷:固定资产清理 10万

银行存款 20万

资本公积 19万

笔者认为在涉及补价情况下,既然债务人用固定资产抵偿债务属于固定资产清理的核算范围,要将固定资产转入清理,那么,在债务重组过程中收到的补价应视为清理过程中获得的收入,而支付的补价则视为清理过程中发生的清理费用。依上例,笔者认为合理的处理方法应为:

在收到补价的情况下,转入清理与应交营业税的计算同前例。

收到补价时:

借:银行存款 20万

贷:固定资产清理 20万

结清债务时:

借:应付账款140万

贷:固定资产清理123万

资本公积 17万

在支付补价的情况下,转入清理与应交营业税的计算同前例。

支付补价时:

借:固定资产清理 20万

贷:银行存款 20万

结清债务时:

借:应付账款140万

贷:固定资产清理121万

无形资产入账价值范文5

【关键词】 递延所得税资产; 账面价值; 计税基础

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不同产生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在估计未来期间能够取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以利用该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时,应当以可能取得用来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应纳税所得额为限,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递延所得税资产”科目的对应科目为“商誉、“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和“所得税费用”。有些情况下,虽然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不同,产生了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实务中并不将其确认为递延所得税资产,本文主要阐述此种情形。

一、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将有违历史成本计量属性

企业合并中,按照会计准则规定确定的合并中取得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的入账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之间形成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应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并调整合并中应予确认的商誉;如果企业发生的某项交易或事项不是企业合并,则递延所得税资产不能计入商誉。

与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交易或事项相关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应计入所有者权益;如果不是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交易或事项产生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则递延所得税资产不能计入资本公积。

产生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业务影响利润总额的,相应地递延所得税资产应计入所得税费用;如果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则递延所得税资产不能计入所得税费用。

某些情况下,如果企业发生的某项交易或事项不是企业合并,并且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且该项交易中产生的资产、负债的初始确认金额与其计税基础不同,产生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企业会计准则》中规定在交易或事项发生时不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其原因在于,如果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递延所得税资产不能计入商誉,不能计入所有者权益,则需调整资产、负债的入账价值,对实际成本进行调整将有违会计核算中的历史成本。

(一)内部研发形成的无形资产

对于内部研究开发形成的无形资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有关研究开发支出区分两个阶段,研究阶段的支出应当费用化计入当期损益,而开发阶段符合资本化条件以后发生的支出应当资本化作为无形资产的成本;税法规定,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因该资产并非产生于企业合并,同时在其初始确认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不应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例题1:甲企业于2010年度共发生研发支出200万元,其中研究阶段支出20万元,开发阶段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支出60万元,符合资本化条件的支出120万元形成无形资产,假定该无形资产于2010年7月30日达到预定用途,采用直线法按5年摊销。该企业2010年税前会计利润为1 000万元,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25%。

2010年7月30日无形资产初始入账金额为120万元,计税基础=120×150%=180(万元),产生可抵扣暂时性差异=180-120=60(万元),因该业务不是企业合并,其初始确认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所以不能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

2010年12月31日无形资产账面价值=120-120÷5÷12×6=108(万元),计税基础=108×150%=162(万元),可抵扣暂时性差异=162-108=54(万元),但也不能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

应说明的是,对于内部研发形成的无形资产,初始确认时不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后续计量时如果会计摊销方法、年限和残值与税法相同,虽然该无形资产后续计量时影响损益和应纳税所得额,但产生暂时性差异的事项并不是无形资产摊销部分,而是尚未摊销部分,所以该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也不能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

(二)承租人融资租入固定资产

租赁准则中规定承租人应当将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以及在取得租赁资产过程中支付的初始直接费用作为租入资产的入账价值,税法规定融资租入资产应当按照租赁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付款额,以及在取得租赁资产过程中支付的有关初始直接费用作为其计税成本,由此产生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不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

例题2:甲企业当期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一项固定资产,该项固定资产在租赁日的公允价值为4 000万元,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为3 900万元。租赁合同中约定,租赁期内总的付款额为4 400万元。假定不考虑在租入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

租入资产的入账价值3 900万元与其计税基础4 400万元之间的差额,在取得资产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则不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三)分期付款方式购入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

分期付款方式购入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其会计初始确认金额为分期付款方式购入资产的现值,而税法以购买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总额作为计税基础,由此会产生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因该业务不是企业合并,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所以不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

二、不能核销的坏账准备

根据《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应收、预付账款申请坏账损失税前扣除应提供下列依据:法院的破产公告和破产清算的清偿文件;工商部门的注销、吊销证明;政府部门有关撤销、责令关闭等行政决定文件;公安等有关部门的死亡、失踪证明;逾期三年以上及已无力清偿债务的确凿证明;债权人债务重组协议、法院判决、国有企业债转股批准文件;与关联方的往来账款必须有法院判决或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证明。

实务中,有些企业存在一些账龄较长且债务方无力清偿的应收账款,会计上已经计提坏账准备,作为坏账处理,但是由于债务方一直没有破产清算,企业无法获得核销坏账损失的法律文件,因此税务机关不能批准企业的坏账核销申请。对于这部分坏账损失,由于无法获得税务机关的批准也就无法抵减未来的应纳税所得额,虽然应收账款的账面价值大于计税基础,但企业对于不能核销的坏账准备不应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例题3:甲企业2010年12月31日应收账款余额为5 000万元,会计上已计提坏账准备500万元,其中有100万元坏账准备无法获得核销坏账损失的法律文件,该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25%。

该项应收账款的账面价值为4 500万元,计税基础为5 000万元,2010年12月31日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的余额=(500-100)×25%=100(万元)。

【参考文献】

无形资产入账价值范文6

1、内部产生无形资产的计量不同。国际会计准则认为为评价自行开发无形资产是否符合确认标准,要求企业应将自行开发过程划分为两个阶段,即研究阶段和开发阶段,研究阶段发生的支出或费用应在发生当期确认为损益,而将开发阶段符合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开发费用应予资本化,并给出了开发产生的无形资产确认的六个条件,基于此,国际会计准则第三十八号指出,内部产生的无形资产成本是首次符合无形资产的基本确认条件和以上开发费用资本化的条件后所发生支出的总额。而我国企业会计准则—无形资产中把自行开发并依法申请取得的无形资产,其入账价值应按依法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聘请律师费等费用确定。依法申请取得前发生的研究与开发费用,应于发生时确认为当期费用。

2、不同类资产交易方面的规定不同。国际会计准则规定,无形资产与不同类无形资产或其它资产的交换或部分交换而取得,这些无形资产的成本应以收到资产的公允价值计量,该公允价值等于所放弃资产的公允价值经过转出的现金或现金等价物金额调整的数额。而我国会计准则规定,通过非货币易换入的无形资产,其入账价值应按有关非货币易的会计处理规定确定,不涉及补价的,换入无形资产应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入账价值,支付补价的换入无形资产应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补价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收到补价的换入无形资产的入账价值,应按公式计算确定。

二、我国无形资产准则中存在的问题

1、如何处理研究与开发费用。对自创并依法取得无形资产的成本如何确定存在较大争议,而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对待研究与开发的会计处理。从理论上讲,无形资产的成本应包括无形资产研究开发取得和持有期间的全部物化劳动和活劳动的费用支出。但问题在于研发活动是否成功存在重大的不确定性,相应的,其将来能否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也存在着重大的不确定性,应该在什么时间、依据什么标准、什么方法对研发费用进行处理,争议颇大。正由于此,我国会计准则从谨慎性原则出发,规定研究与开发费用应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但是如按我国会计准则,对研发费用实行全部费用化又会产生一些问题。首先,对一些知识性无形资产,大量的前期开发、培训或相关试验费用支出无法资本化为无形资产,不能作为无形资产成本进行计量,自行开发无形资产在账面上只能够反映注册费、律师费等为数不多的费用,使得企业账面上反映的无形资产不够全面完整,账面价值往往大大低于实际价值;其次,从促进企业的技术创新和无形资产的培育而言,对研发费用全部费用化不利于我国企业的长远发展,因为全部费用化会使研究与开发费用支出期间的利润减少,不能真实反映企业实际经营业绩,企业的整体价值可能因此被扭曲。

2、如何科学、辩证的对待公允价值。我国无形资产和国际无形资产对不同类资产交易方面的规定不同,两者最本质的不同在于我国准则强调的是使用“账面价值”,而国际准则强调用“公允价值”。从会计理论的角度上看,“公允价值”是了解情况的的交易双方都认同并自愿接受的价格。是一种“最公正”的价格。我国也曾要求企业在不同类非货币易中采用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作为其入账价值,但经过实践后,又改按“账面价值”取代“公允价值”。为什么会发生如此的政策改变,究其原因,在我国使用公允价值,难度太大,由于目前中国会计信息失实严重,如果采用可靠性弱的公允价值计量属性,会助长上市公司操纵利润的现象。因此,只能用账面价值代替公允价值,以牺牲相关性换得可靠性。但是公允价值又有着账面价值不可比拟的优点,即它具有较强的相关性,通过公允信息,可以了解企业当前所持有的资产负债的真实价值,从而评价企业的机会和风险,及管理当局的管理业绩,从而做出投资和其他决策。如何在我国会计准则中正确的使用公允价值,又是一个尚待解决的难题。

三、对积极借鉴国际无形资产准则的两点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