耕地保护论文范例6篇

耕地保护论文

耕地保护论文范文1

论文摘要全世界的粮荒,使得国家的粮食安全问题,切实地摆在了国人面前。13亿人的吃饭问题必须靠国人自己,守住1.2亿公顷耕地这条红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责任重大。必须加大土地开发整理、严格耕地保护和土地政策的宣传力度,进一步增加补充耕地的数量。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快速持续的发展,占用了大量的土地;同时我国又是一个人多地少的大国,13亿人吃饭的问题永远是我国的首要问题。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保护土地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任务更加艰巨。2008年以来发生的世界范围的粮荒,使国家的粮食安全问题已经实实在在的摆在了国人面前。而要保障我国的粮食安全和国家安全,就必须始终把农业发展放在我国国民经济的首位。因此,巩固和加强农业的基础地位,严格地保护耕地,科学、高效、集约使用土地,已成为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重中之重。

113亿人的吃饭问题必须靠自己

2008年7月7日在日本举行的G8峰会上,有2项关键议题:一个是能源,一个是粮食。中国国家主席就粮食问题做了2次发言。他之所以能做到理直气壮,驳斥“发展中国家责任论”的荒谬性,关键在于国内现行的粮食政策和国家重视粮食生产的各项举措,基本确保了国内粮食供应的安全。2006年下半年至今,国际粮价一直呈疯涨态势,至2007年6月份,国际粮食均价大抵是国内均价的4倍。全球粮食危机没有引发国内粮食价格上涨,证明了国内现行粮食政策的合理性和严格保护耕地的必要性。中国目前年产粮5亿吨,减去收割、仓储环节正常损耗,再经轧制去皮(壳),净粮大约是3.5亿吨,除以13亿人口,每人每年大约能摊到270kg。这个人均数包括有3项:一是国家储备;二是人均实际口粮(包括食品);三是工业用粮和养殖用粮。其中,国家储备粮每年又有一部分成为陈化粮而作为工业用粮的补充。经过上述层层分流,中国民众实际人均口粮数每年超过160kg。这是一条底线,高于联合国粮农组织人均口粮最低安全线约40kg,但与美国、加拿大等粮食富裕国无法相比。因此,这条安全底线仍显脆弱,中国粮食生产一刻都不能放松。我国13亿人吃饱吃好必须靠自己,我们不能忘记20世纪60年代初的惨状。本次的全球性粮荒,倘若没有上届政府自2003年起持续抓粮食生产打下的库存底子,没有新一届政府今年前所未有的“支农、重农、扶农”政策力度提升了农民种粮积极性,面对国际粮食危机和全球通胀背景下的国内CPI“红灯”,国内恐怕就没有现在这般“太平”。从中长期着眼,吃粮主要靠自己,更系以人为本、严格耕地保护之“根本”。百业农为本,民以食为天,中国有13亿人口,占世界总人口的1/5,年消耗粮食1.8亿吨。中国政府实行了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守住了全国耕地不少于1.2亿公顷这条红线,保持着95%的粮食自给率,为世界粮食安全作出了巨大贡献。胡主席敢于对世界说“不”的硬气,来自于强烈的大国责任。

2守住1.2亿公顷耕地这条红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责任重大

从2004年起,中央连续发出5个1号文件,出台了各种有利于发展农业,特别是有利于增加粮食产量、稳定粮食价格的政策和措施,如取消农业税,增加对农民的种粮直补、良种补贴、农机具购置补贴和农业生产资料价格综合补贴等。这些政策性措施的协调、保障作用,在今年国际市场粮油价格震荡中已经充分地显示了出来。鉴于当前的社会对土地保护和开发整理观念淡薄,特别是县乡一级党政领导还缺乏这方面认识的现状,应当看到土地执法的形势依然严峻。国土资源部执法监察局局长张新宝7月8日表示,“土地违法问题,地方政府仍然是主导”。从2007年全国查处土地违法案件数量分析中可以看出,在土地违法问题上,地方政府仍然是主导。如何遏制地方政府主导的土地违法行为的高发态势?张新宝表示,解决上述问题要两手抓,一是调动地方政府积极性,形成地方政府主动依法管理的局面;另一方面抓问责制落实,即配合纪检监察等部门要落实土地的问责制。遏制违法违规占地,只是严格土地保护监察工作的一个方面,要实现耕地总体上的动态平衡,还要加大土地开发整理的力度,这是实现土地永续利用的必由之路。作为土地管理部门必须竭尽全力搞好服务,包括技术层面、法律法规咨询、外地开发整理的经验信息、土地开发的权属服务等等。仅就邹平县当前的实际情况,除认真贯彻执行现有的《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规外,亟需土地开发整理方面的立法,从提高土地利用率出发,制定优化土地利用结构,控制非农业建设用地,限制城镇外延扩张,耕地“占补”平衡等,使土地整理走向规范化、制度化的良性发展轨道上。

3加大土地开发整理、严格耕地保护和土地政策的宣传力度

土地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促进经济跨越式发展的有力保障,也是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土地整理是解决土地开发利用,实现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

耕地保护论文范文2

国外耕地保护经济补偿的实践

国外耕地保护经济补偿的相关实践主要包括以下五种形式:第一,土地发展权的购买(PDR)或转移(TDR)。PDR是从耕地“产权束”中分离出土地非农化发展权,并由政府购买,耕地拥有者得到相应补偿,必须保持耕地农用,并可交易除土地发展权外的其他土地权属,非农化只有在耕地拥有者购回发展权时才能够发生,但有极其严格的购回条件[27]。美国通过PDR保护了约200万英亩耕地,但政府为此支付了高达15亿美元的费用[28],高昂的成本催生出了另一种做法,即TDR。TDR与PDR的不同之处在于,由开发商在农地保护区购买土地发展权,并获得在土地开发区建设更高或更密建筑的许可,政府基本不干涉按照市场机制进行的土地发展权交易过程[29]。英国、法国和加拿大等国家也通过设立土地发展权,补偿农地保护者的土地开发机会成本。第二,税收优惠或减免。美国的农地减税方法包括,农地的“特惠估税值”,即不附带条件的纯粹减税;区别征税,即依据农地开发时间征收不同比例的税金;限制性协议,即农地持有者同意在规定的期限内保持农地农用,以获得税收减免,否则将归还减免的税金[30]。加拿大对农户之间保持农用的耕地交易征收较低的资产税。英国、澳大利亚、德国、瑞典和荷兰免除耕地的一切财产税,英国的涉农建设也免税[31]。第三,农业补贴。一类是针对农地质量提高和农业环境改善的直接补贴。例如,美国的耕土地保护计划,政府对有益于环保的农地保护和利用行为提供奖励补贴或成本分担[32];欧盟的环境敏感地区项目(ESA),以每个会员国确定的本国最低良好耕作实践水平为基准[33],进行第一阶段的政府补贴,包括价格支持和农业补贴,若农民通过不懈努力超过基准水平,则相应获得更多补贴[34]。另一类是通过农地开发、基础设施建设、为农民提供技术或信息服务等的公共投资,以降低农业生产成本和增强竞争力的间接补贴。美国、加拿大、英国、韩国等国家都有此类做法。第四,生态补偿。美国20世纪30年代起就开始关注土壤保护,鼓励农民休耕或退耕,并给予农民相应的经济补偿,50年代末出台的“土地银行政策”就属于此类。随着时间的推移,美国生态补偿的领域从最初的土壤生产力和土壤侵蚀,扩宽到后来的农业用水污染、野生动物栖息地保护和湿地保护等,都对相应群体提供经济补偿。欧盟也有类似的休耕项目,每年每英亩的补偿额高达650美元[35]。德国、日本等国家也有将对耕地保护的经济补偿融入生态补偿的政策。第五,为农地的景观游憩价值付费的乡村旅游。在以色列和欧洲的一些国家,如德国、奥地利、意大利(南部)和瑞士(北方)等,城市居民到乡村度假,需要为其享用的农地景观效益付费,是对农民提供农地外部效益一定程度上的补偿[36]。

国内耕地保护经济补偿的理论研究

国内有关耕地保护经济补偿的研究最早体现为对耕地资源价值的研究,随后是对耕地保护外部性和耕地保护区域补偿的研究,近年来才扩展到对耕地保护经济补偿机制的研究。

(一)耕地资源价值研究

起步阶段: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由于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改革的开展,学术界对耕地(农地)资源价值和价格的研究应运而生,早期的研究侧重于价值理论和价格评估理论。学者们对耕地(农地)资源价值理论的探讨可谓百家争鸣,主要包括劳动价值论、效用价值论、使用价值决定论、多元价值论等[37],其中,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逐渐成为国内主流的价值理论。耕地(农地)价格评估理论方面,王万茂和黄贤金提出了农地估价的技术路线和程序等[38~39]。对耕地资源价值的核算仅限于市场价值,采用的方法主要是收益还原法[40~41]。深入阶段: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工业化、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到了90年代中后期,大量农地非农化、征地补偿费偏低等问题日益凸显,迫切需要重新审视耕地资源价值,为我国建立科学的农地流转价格体系、改革和完善土地征用制度提供理论支撑[42]。该时期的研究侧重于对耕地资源价值内涵的挖掘,及其在征地补偿标准确定中的应用。学者们逐渐认识到耕地资源不仅具有经济价值,而且具有社会价值、生态价值等外部性价值,应在征地补偿中显化以上外部性价值。根据所采用的耕地资源外部性价值评估方法,可将已有研究归为两类,一类研究多运用替代法、成本法等。郝晋珉,任浩在核算2000年耕地资源价值的基础上,认为现行征地补偿只显化了平均占耕地资源总价值16%的经济价值,耕地的社会保障价值和生态服务价值均未体现[43]。陈思源,曲福田等认为农用地转用价格包括三部分,即农用地质量价格、农用地社会价值量、地面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并结合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创新了农用地社会价值量的评估方法,公式为:农民人均年农业纯收入/农民人均年纯收入=农用地社会价值量/社会价值量[44]。边学芳,吴群等以江都市为例,采用假设开发法、替代法、成本法分别测算了耕地所有权价格、耕地社会保障价格和粮食安全价格、耕地生态安全价格,并依此确定耕地的征收价格[45]。王仕菊,黄贤金等依据耕地总价值测算出2007年全国征地补偿标准为49万元/hm2,是现行征地补偿标准的2.51倍[46]。另一类研究则运用CVM等资源环境价值评估法测算耕地资源的外部性价值。蔡银莺,李晓云,张安录运用CVM的调查和研究表明,武汉居民每年保护耕地的支付意愿价值为9.67×109元,由此测算出耕地的非市场价值为5917l元/hm2[47]。高魏,闵捷,张安录运用CVM测算出江汉平原耕地非市场价值每年的支付意愿为5.31×108元~6.46×108元,并对支付意愿的影响因素进行了回归分析和环境经济学解释[48]。张鹏运用CVM评估农地价值,并将该理论数据同实际征收补偿数额比较,发现现行土地征收补偿政策严重侵害了农民的利益[49]。王湃,凌雪冰,张安录采用CVM估算出武汉市和平农庄休闲农地的存在价值为3.368416667×107元,应在估算农地总价值及农地保护决策中引起重视[50]。聂鑫,汪晗,张安录基于对四座城市失地农民以及相关主体的调查,运用收益还原法、替代法和CVM法分别测算了农地的经济价值、社会保障价值和外部效应,结果显示,基于公平思想的水田、旱地、菜地的总福利补偿价值分别为3414447×106元/hm2、3.4269945×106元/hm2和5.1589725×106元/hm2[51]。

(二)耕地保护外部性的研究

耕地保护外部性的研究是构建耕地保护经济补偿机制的理论基础之一,随着对耕地资源价值研究的深入,学者们逐渐认识到耕地保护的外部性,并展开了深入探讨,研究内容主要包括耕地保护外部性产生的原因、具体表现、负面影响及外部性内部化的方法等。首先,对耕地保护外部性产生原因的探讨,范少冉认为是由于我国各地区承担着不同的耕地保护责任,某地区耕地过度非农化导致其他地区保护耕地的机会成本增加[52]。邵建英、陈美球认为是由于耕地不仅给农民带来经济收益,更重要的是为全社会的稳定及生态环境带来巨大的效益[53]。牛海鹏,张安录认为耕地的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导致了耕地利用和保护的区内外部性问题和区际外部性问题[54]。其次,耕地保护外部性的具体表现,牛海鹏,张安录认为主要包括具有公共物品属性的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其中生态效益具体有涵养水源、水土保持、改善小气候、改善大气质量、生物多样性和土壤净化效益,社会效益具体有粮食安全、社会保障、开敞空间及景观、科学文化效益[55]。再次,耕地保护外部性的负面影响,范少冉认为,一方面耕地保有量多的地区尤其是粮食主产区,牺牲了自身的多元化发展机会;另一方面极易造成地方政府与中央政府间耕地保护行为和目标的冲突,不利于农业发展[52]。孙海兵,张安录认为不能在市场中经济体现的农地外部效益的存在,导致农地比较效益低下,土地资源配置个体决策往往倾向于农地城市流转,使得农地供给不足,给整个社会带来不利或损失[56]。牛海鹏,张安录认为耕地保护外部性问题是耕地非农化速度加快的根本原因,影响和制约着耕地非农化驱动机制的作用过程,决定着耕地非农化驱动力的大小和方向[54]。最后,耕地保护外部性的内部化,钱忠好认为可采取政府直接管制、市场经济激励、自愿协商、社会准则或良心效应等四种方法[57]。范少冉认为应建立耕地保护的评价体系和激励机制,奖励或激励包括制定农用地的政府补贴政策、农产品价格补贴与保护政策等[52]。邵建英、陈美球提出应科学评估耕地价值,建立耕地保护的经济补偿机制,重构耕地保护的利益分享机制[53]。孙海兵,张安录的构想是增设农地外部效益财产权赋予农民,国家筹资组织购买以实现经济激励和补偿[58]。蔡银莺,张安录运用CVM估算出江汉平原农地保护的外部效益为4.8658×104元/hm2,具有不容忽视的重要地位,应在经济上实现[59]。牛海鹏,张安录主张将耕地保护机制和经济补偿机制有机结合起来,建立耕地保护基金,落实对农户保护耕地的直接补贴[55]。

(三)耕地保护区域补偿的研究

耕地保护区域补偿是经济补偿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一些学者围绕补偿原因和补偿机制架构展开了对耕地保护区域补偿问题的探讨。对区域补偿原因的探讨,吴泽斌,刘卫东通过对我国31个省级行政区(不含港、澳、台地区)耕地保护政策执行力的测度和评析,认为在耕地保护过程中,应充分考虑区域的差异性,把土地利用分区和土地利用收益分配结合起来,通过建立区域间的利益补偿机制,矫正耕地保护政策执行较好区域的外部经济损失问题[60]。方斌等在大量调研的基础上,从耕地保护易地补充的客观实际需求出发,结合已形成的易地补充的雏形市场,探讨了耕地保护区域经济补偿的可行性[51]。纪昌品,欧名豪从经济发展带来的耕地面积减少、区域间耕地保护压力与机会成本差异、区域间耕地保护责任与义务不对等方面阐述了耕地保护区域协调的客观性与必要性[52]。对区域补偿机制的架构的研究,根据视角的不同可分为两类。一类主张建立以耕地资源价值为核心的区域补偿机制。张效军、欧名豪等[53~64]提出建立耕地保护区域补偿机制的思路:确定补偿的价值标准;测算各区域最低耕地保有量,计算耕地赤字或盈余;确定面积标准,折算标准面积;建立耕地保护补偿基金。其中价值标准的确定依据耕地资源价值,但并非完全补偿,其研究表明,我国耕地的价值为112.68万元/hm2,经核算,耕地保护区域补偿价值标准的全国平均水平为107.03万元/hm2。纪昌品,欧名豪提出了政府主导型-公共财政转移支付或市场主导型-区域之间协作的区域补偿途径[62]。苑全治,郝晋珉等以经济外部性理论为依据,建立了区域耕地保护补偿机制的理论模型和经验模型,理论模型重点模拟区域耕地保护外部性的影响及对策,而经验模型则探讨了补偿的主体、补偿标准的计算、补偿方式、制度保障和机构设置[65]。另一类研究主张建立以农地发展权为核心的耕地保护区域补偿机制。臧俊梅等认为农地发展权是国家粮食安全和生态安全的载体,应以农地发展权为基础构建耕地总量动态平衡下的区域耕地保护补偿机制,通过产权手段解决“异地指标调剂”的跨区域耕地保护问题[66]。任艳胜构建了基于主体功能分区的农地发展权补偿机制,即由开发型区域(优化、重点开发区)对保护型区域(限制、禁止开发区)因农地保护行为而引发的农地发展权损失进行的补偿,补偿标准对应于功能分区所造成的受管制农地发展权价值,而农地发展权价值通过农地最高回报价值与农地农业用途价值之差衡量,补偿资金分配模式有政府主导性补偿与市场补偿两种[67]。

(四)耕地保护经济补偿机制的研究

目前,国内学术界对耕地保护经济补偿机制的研究尚处于探索阶段,主要集中于从宏观层面上探讨机制的整体框架问题。首先,建立耕地保护经济补偿机制的原因、依据和基本思路。朱新华,曲福田将耕地保护的外部性补偿界定为粮食主销区对粮食主产区的经济补偿,分析表明粮食主销区的土地产出效率高于粮食主产区,具有对主产区进行经济补偿的现实条件和愿望,并提出了机会成本税、GDP增长提成、基于市场贸易的产销区购销协作三类补偿途径[68]。姜广辉,孔祥斌,张凤荣等认为耕地多功能外溢引发的耕地利用低收益和耕地非农化的低成本,以及耕地保护的巨大机会成本是耕地转用的根本所在,由此应建立由两大部分构成的耕地保护经济补偿机制,即基于耕地利用多功能外溢效应补贴的农户补偿机制和基于发展机会成本补偿的耕地保护区域平衡机制[69]。周小平,柴铎,卢艳霞等认为耕地资源配置中的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是建立经济补偿机制的原因,耕地保护经济补偿是通过重新调整耕地价值分配、使耕地价值的外部性内部化的过程,其基本思路是“公平优先、效率跟进”[70]。其次,耕地保护经济补偿的具体运行机制。原光,任德成认为利益平衡是构建耕地保护经济补偿运行机制的基本原则,补偿方式包括资金补偿、实物与科技补偿、保障补偿等,补偿标准的确定应以耕地的综合价值为依据[71]。陈会广,吴沅箐,欧名豪认为耕地保护补偿的理论依据包括外部性理论、公共物品理论、可持续发展理论、生态服务功能理论,提出了以政府为主导的公共财政转移支付与代际补偿和以市场为主导的土地开发(发展)权转移与交易两种模式并存的补偿机制构建思路,以及加强法律政策、基金运作、土地规划、标准评估、市场交易等配套体系建设的建议[72]。牛海鹏将耕地保护外部性界定为耕地的生态社会效益,并认为耕地保护总体外部性=耕地保护区内外部性+耕地保护区际外部性,相应的耕地保护经济补偿机制由区内和区际经济补偿机制构成。以河南省焦作市为例,分别运用综合方法(当量因子法、替代/恢复成本法的集成综合)和条件价值法测算了耕地保护最高和最低经济补偿标准,表现为弹性区间,并可进行动态修正[32]。周小平,柴铎,卢艳霞等依据福利经济学的边际生产率分配论以及外部性内部化的基本原理得到了耕地保护补偿的三大基本条件,指出确定补偿提供者和接受者的依据是外部性的提供或接受情况,补偿额的上限和下限分别为耕地为其他社会成员提供的正外部性价值和耕地保护主体的机会成本损失,并应根据各地的占地压力实际进行梯度化补偿[70]。雍新琴提出以耕地保护的机会成本损失为依据确定经济补偿标准,地方政府耕地保护的直接机会成本损失等于土地出让金纯收入,农户耕地保护的机会成本损失等于耕地作为建设用地与用于粮食生产用地的收益差额。补偿机制通过建立耕地保护台账、签订耕地保护合同和设立各级耕地保护补偿基金委员会得以运行[73]。

国内耕地保护经济补偿的实践

1999年~2003年连续5年粮食产量的下滑,催生出了以2004年~2009年连续6年中央1号文件为标志,包括农业税减免、粮食直补、良种补贴、农机具购置补贴、农资综合直补、最低收购价等一系列扶持粮食生产和促进耕地保护的惠农支农政策,以上政策可视为国家对耕地保护的微观主体——农民在经济上一定的补偿。实践证明这些旨在调节利益分配的补偿政策是有效的也是可行的,2004年~2008年粮食产量和粮食种植面积均实现了稳步增长,2008年粮食产量刷新历史最高水平,达到52850万吨,一定程度上扭转了粮食生产下滑和耕地保护乏力的态势。现有耕地保护经济补偿政策有许多可取之处,例如农业税的减免切实减轻了农民的负担,粮食直补的直接到账方式广受农民们好评等。但也存在一系列问题,诸如补偿标准太低,单纯的政策性补贴导致农民和地方政府对其长期性的预期不稳定,资金来源及运作方式成本较高等。因此,创新现行耕地保护制度,建立长效的耕地保护经济补偿机制无论在理论层面还是实践层面都显得迫切而重要。近年来,国内一些省、市也开始试行耕地保护经济补偿政策[74]。《佛山市基本农田保护补贴实施办法》规定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划定的基本农田进行补偿,标准为800元/亩•年,每5年调整一次。东莞市从2008年1月1日起,对属于村集体超额分摊的基本农田保护区和非经济林地统一实施财政补助,标准为500元/亩•年。成都市设立了耕地保护基金,建立起耕地保护经济补偿和契约式管理机制,通过财政转移支付,耕地保护基金主要用于农业保险补贴、耕地流转担保、耕地保护责任农户养老保险补贴和耕地保护责任集体经济组织现金补贴,标准为一类耕地400元/亩•年、二类耕地300元/亩•年。以上实践为我国耕地保护经济补偿机制的研究和建立提供了借鉴。

耕地保护论文范文3

关键词:耕地保护;可持续发展;制度改革

前言

在新《土地管理法》中,具体规定了耕地总量平衡、耕地的占补制度、基本农田保护等制度。但今后我们仍需要建设,需要占用耕地,因此要真正保护耕地必须解决好耕地保护与建设的关系,以促进我国产业的可持续发展。在各项环节问题之中,可持续发展问题是其主要问题,因此本文仅就耕地保护与可持续发展的关系进行讨论。

1 耕地保护与可持续发展现状

土地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础,也是人类进行物质交换的场所。耕地作为土地保护的重中之重,对其保护更应该得到重视,给予其特殊的保护。根据我国国土资源部的相关统计数据显示,我国耕地面积远远低于世界人均耕地面积。除了这一问题之外,我国耕地资源还面临如下几点困境,第一,我国耕地现存面积不断缩小,后备资源数量严重不足。第二,耕地使用不合理,利用效率低,造成了巨大的资源浪费。第三,由于人们不科学的使用,造成了现存耕地资源质量逐渐变低。为保障广大农民的利益,防治在我国城市化过程中对农用地的侵占,缓解经济社会的发展中不断激化的社会矛盾,国家制订了许多法律规范,调整土地使用关系,规范土地利用行为,然而在实际生活中,各种违法使用土地的事件不断发生,在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一些不符合可持续发展的状况仍有发生。那么,问题又出在何处?

首先,相关法律规定过于简单,笼统,法律对相关行为的处罚力度过轻,急需进行修改,并且缺乏一部系统的法律规范。关于耕地保护问题,在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中都有规定,主要集中在《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土地管理法》第36条第2款明确规定:“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等”。通过对该条的梳理,我们似乎可以进行这样的理解,严禁一切在耕地上进行建窑、建坟的行为,无论该所有者或使用者是否同意,而对在耕地上进行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的行为,只要土地的所有者或使用者同意即可进行,因此,这款规定似乎就成了某些人随意破坏耕地,取土买卖,这些本来是违法行为的“避风港”,导致了农村有大量的耕地被浪费与破坏。

其次,监督机制不健全,相关执法部门监督力度不够,对破坏耕地进行违法建设的行为缺乏相应的监督。我国《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按照“占多少,开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相同数量与质量的耕地,无条件开垦或开垦不符合规定的,有关单位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一定数量的耕地开垦费。这一制度为我国耕地保护提供了相关的法律依据,但是由于我国幅员辽阔,各个地区自然资源状况与经济发展水平存在一定差异,也导致的该制度在执行过程中困难重重。此外,相关机关执法人员的不足以及其职业素质底下也是导致国家对土地尤其是耕地的监督不足的重要原因之一。

最后,在资源利用的同时,人们缺乏保护意识,仍然热衷于传统的经济增长模式。不能正确认识资源保护与经济发展之间的关系。无论是介绍土地买卖的“中间人”还是取土烧砖的单位、个人。抑或是有关村领导,在处理耕地保护与经济发展的关系之间,所有人都只看到了经济利益,忽视了生态利益,只看到了眼前的利益,忽视了长远的利益。经济的发展与资源保护并不总是冲突的,那种经济发展必须要以牺牲环境资源为代价的观点已经受到广泛的批评。

2 促进耕地保护与可持续发展的策略

2.1 文化保护

现行的政策、法律、法规属于文化内容之一,属硬性措施,具有表现的直观性、方法的单纯性、目的的明确性、效果的明显性。健全我国法制建设,建立相关领域的法律制度,不断扩大法律的调整范围,细化相关法律规定,做到耕地保护有法可依。目前。我国的相关法律制度也包含了有关耕地保护的内容,但其规定过于简单,在实际操作中可能产生各种分歧,不能得到很好的执行。因此,要想更好的调节耕地保护关系中各方主体的行为,应当建立并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做到依法办事,综合协调各方的利益关系,使我国的耕地保护工作不断完善,不断向前推进。加大执法力度、提高执法透明度的同时,也应该通过对我们的传统文化的呼唤,提高国民整体素质。自觉的形成一种保护耕地意识与可持续发展意识。

2.2 生态保护

耕地保护需要林地及绿色植被的防风固沙的保护,需要水域的滋养,需要山水相依所形成的适宜气候。所以,保护耕地的现实意义还在于,保护耕地与其它地类的依存与制约的平衡关系。

2.3 城市化建设与耕地保护

2.3.1 挖掘城市存量土地的潜力

更多地通过实施旧城改造,确定以内涵为主的城市方针,充分挖掘城市存量土地的潜力,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土地容积率、产出率,增加城区容量,搞好城市规划工作,坚持城市建设不求最大,只求最佳的原则,利用市场机制不断调整区域城市结构、城市用地结构和用地布局,考虑城市、集镇相互协作、取消重复设置,减少城市化过程中不必要的耕地浪费。

2.3.2 改革现有不利城市化发展和土地集约利用的制度和政策。

制定出一系列发展城市化建设的政策,改革F有有关制度政策,以利于技术、资源和人才的流动。如改革城市户籍制定。凡是基本上放弃农业生产、脱离农村,在城市做工、经商、经营企业,并成为自己和家庭的生活来源;长期居住城市有自己住房,或有能力长期租住房屋的农村居民,应该改变户籍关系。变农村户口为城市户口,对于已获城市户口的原农村居民,脱离同土地,特别同耕地的直接联系等。

2.3.3 宣传保护

加强政策宣传力度。借助“4・22地球日”、“6・25土地日”、国土资源相关会议等契机,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站和设立咨询台、发放宣传单等形式,大力宣传保护耕地的重要性,进一步提高广大干部群众保护耕地意识。同时对各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及科室人员进行系统培训,进一步提高广大干部群众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意识,增强保护和合理利用国土资源的观念。

结束语

总之,实施可持续发展必须实现增长方式的转变,而实现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必须以产业结构调整为切入点,这恰恰为耕地保护创造了有利条件和指明了方向,使得环境保护与经济建设和社会进步有机结合,有利于从根本上解决“三统一”的问题。

参考文献

耕地保护论文范文4

【关键词】耕地保护制度;制度变迁;阶段划分;效果分析

【中图分类号】D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0475(2017)03-0077-02

耕地不仅是重要的农业生产资料,同时也是稳定经济社会秩序、保障粮食和生态安全、促进城乡协调发展的重要物质条件。[1]基于此,耕地保护工作一直是党和国家关注的焦点。梳理我国耕地保护制度变迁进程,探寻其变迁的规律性和发展趋势,评价其实施效果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价值。

一、耕地保护制度变迁阶段划分及其实施效果评价标准

耕地保护制度是指与耕地保护相关的政策、法律、法规等多套规范的综合体,是一个完整的体系,而不是仅仅局限于某种制度或某个政策的约束。[2]本文对耕地保护制度变迁的阶段划分是以耕地保护目标的变化为依据的。改革开放以来,在城镇化和工业化发展的不同时期,耕地保护的目标经历了从单纯的数量保护(1978―1997年)到“数量+质量”并重(1998-2012年),再到“数量+质量+生态”并重(2013年-现在)的“三位一体”目标演变过程,相应的也出台了一系列配套制度体系。

制度实施效果评价标准是制定政策的重要依据,是检验制度科学性、有效性的基本尺度。要正确客观的评价耕地保护制度实施效果必须制定科学合理的评价标准,本文选取耕地保护目标和耕地社会功能实现情况共同评价耕地保护制度实施效果。

二、 耕地保护制度变迁及其实施效果评价

(一)耕地数量保护阶段制度变迁及实施效果评价(1978―1997年)

1.耕地数量保护阶段制度体系变迁

改革开放后,随着城乡居民收入的不断增长,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城市建设用地和农村居民宅基地、乡镇企业建设用地需求量剧增。需求旺盛、供给不足的结果是土地价格的不断上涨和耕地数量不断减少,为确保国家粮食安全和耕地数量,国务院出台多项政策,制定了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1978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要“有计划的开垦荒地,使耕地面积逐年有较多增长”。1982年农业部成立土地管理局,1986年国务院成立国家土地管理局,出现了土地管理专门机构,同年《土地管理法》正式出台。1986年国务院出台的《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制止乱占耕地的通知》提出了“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1991年国家出台《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7年《刑法》修订,增设了“破坏耕地罪”将耕地保护进一步纳入法律程序,至此耕地保护正式制度体系初步形成。

2.耕地数量保护阶段实施效果评价

虽然国务院等相关部门不断出台各类耕地保护相关制度要求,耕地数量保护的效果却并不乐观。1978年至1997年期间我国耕地总量呈逐年下降趋势,从1978年的14.9亿亩下降到1995年的14.2亿亩,17年间净减少0.7亿亩。同时期,粮食产量从1978年的30 476万吨增长到1995年的46 661万吨,基本保障了国家的粮食安全和工业生产要素需求。农民收入也大幅度增长,第一产业人均收入从1978年的11.47元,增长到1997年的1267.7元。耕地经济功能和社会保障功能基本实现。

这一时期,在国家“以粮为纲”方针的指导下,为提高亩产,农药、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使用数量激增,粗放利用,据统计1978年全国化肥施用量为884万吨,到1997年增长到3 980.7万吨,增长了4.5倍,使用效率偏低,威胁到耕地质量及粮食质量安全。另外,水土流失、土壤酸化、占优补劣等问题频发,多方面因素作用下,耕地质量下降趋势明显,质量保护成为耕地保护首要目标,诱使耕地保护制度变迁。

(二)“数量+质量”并重阶段制度变迁及实施效果评价(1998-2012年)

1.“数量+质量”并重阶段制度体系变迁

由于前一阶段耕地保护目标的单一性,耕地质量下降明显,耕地质量保护逐渐成为耕地保护的另一目标,进入耕地保护数量与质量并重阶段。1998年国土资源部正式成立,同年修订《土地管理法》,标志着耕地质量保护目标的形成。2005年将耕地保护责任纳入到各级政府考核体系,强调要将耕地保护作为土地调控的重中之重。2008年《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了“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层层落实责任,坚决守住18亿亩耕地保护红线”的耕地保护数量目标。2012年《关于提升耕地保护水平全面加强耕地质量建设与管理的通知》提出从优质耕地管控、耕地质量等级提升、把好补充耕地质量关等几个方面加强耕地质量建设和管理。

2.“数量+质量”并重阶段实施效果评价

在前一阶段制度体系建设的基础上,进一步制定了多方政策,但数量保护目标实现并不乐观,虽守住了18亿亩红线的定量指耍总面积仍呈逐年下降趋势。从1999年到2012年期间,耕地总面积净减少约1.2亿亩,生态退耕、建设占用和农业结构调整是耕地面积减少的主要原因。

从质量保护效果看,制度作用不明显,状况堪忧。2013年国土资源部公布的《关于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主要数据成果的公报》显示,全国有灌溉设施的耕地仅为6 107.6万公顷,占总量的45.1%。其中,商品粮基地东北地区84.8%的土地无灌溉设施,为全国最低。化肥、农药使用量连年增长,1998年到2012年期间化肥施用量增长了43.0%,农药的施用量增长了46.6%,而粮食产量仅增长了15.1%。无机肥的过渡施用是土地肥力下降的重要原因,全国耕地有机质平均含量已降到1%,明显低于欧美国 2.5%-4.0%的平均水平[3]。2009年末国土资源部的《中国耕地质量等级调查与评定》显示,中国耕地评定为15个等别,1等耕地质量最好,15等最差,全国耕地质量平均等别仅为9.80等。[4]

从耕地功能实现角度看,此阶段粮食产量从1997年的49 417万吨增长到2012年的58 958万吨,增长了19.3%,基本保障了国家的粮食安全和工业生产要素需求。农民第一产业人均收入维持在较低水平, 1997年为1 267元,到2001年基本与1997年持平,为1 165元,已经难以保障日益增长的生活基本消费需要。2001年后统计方法变化,家庭经营性收入大幅度增长,其中较大部分来源于非农收入,也难以保障基本生活。可见,此阶段耕地经济功能基本实现,保障了国家粮食供给总量安全。但这一阶段,耕地社会保障功能逐渐弱化,不能真正承担起保障农民充分就业、养老和医疗的需要。

(三)“数量+质量+生态”并重阶段制度变迁及其实施效果评价(2013年至今)

1.“数量+质量+生态”并重阶段耕地保护制度体系变迁

耕地保护的目标从注重数量和质量向“数量、质量、生态”三者并重逐渐转化。在强调实行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守住18亿亩耕地保护红线的同时,2013年 国家发改委制定《全国高标准农田建设总体规划》,提出“要通过土壤改良培肥等耕地内在质量建设,力争到2020年,耕地基础地力提高0.5个等级,土壤有机质含量提高0.5个百分点”,明确了耕地质量保护具体目标和时间表。2016年5月,国务院正式出台《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提出“以改善土壤环境质量为核心,以保障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为出发点”,《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是系统开展污染治理的重要部署,对确保生态环境质量改善,各类自然生态系统安全稳定具有重要作用。

2.第三阶段耕地保护实施效果评价

十以来,党和国家突出重生态环境建设,耕地保护工作进展迅速,特别是在耕地生态保护方面提出了很多新目标和新思路,然而制度作用发挥和效果的显现都需要时间,当前还很难客观公正评价这一阶段制度实施的绩效,制度的密集出台和国家高度重视中,让我们持有审慎的乐观态度。此阶段,耕地总量保持在较高的水平,但依然有小幅度减少。粮食产量保持持续增长的同时化肥施用量增量开始放缓,然而耕地质量改善并不明显,《公报》显示,2014年和2015年耕地质量平均等别分别为9.96等和9.97,相比2009年国土资源部公布的9.80等有增无减,说明耕地质量有进一步恶化趋势。

三、结论与展望

耕地保护是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中各国都必须面对的难题,是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农户和工商业部门多方博弈的结果,耕地保护制度也必然在博弈过程中逐渐发展和完善。 市场与政府作用关系不清、土地基本权属关系不明确、耕地保护主体意识薄弱、耕地保护手段单一等多方面因素影响着耕地保护制度作用的发挥,在未来的耕地保护实践中要厘清这些关系,探索更加丰富有效地耕地保护模式和手段,实现“数量+质量+生态”并重的“三位一体”目标。

参考文献:

[1]刘彦随,郑伟元.中国土地可持续利用论[M].北京: 科学出版社,2008.

[2]张宇,刘涛.中国耕地保护制度研究综述[J].内蒙古 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42).

耕地保护论文范文5

关键词:生态文明 耕地保护体系 重构 技术

一、当前我国耕地保护政策与生态保护的矛盾分析

1986年我国出台了第一部《土地管理法》,确立了以耕地保护为核心的土地管理制度。但是,长期以来,我国耕地保护偏向于数量的保护与平衡,忽视了耕地质量保护与平衡。尤其表现在一些地方耕地占优补劣、基本农田划劣不划优,导致耕地的隐性流失问题比较突出。耕地的隐性流失,加大了我国粮食安全的威胁。另外,耕地占补平衡制度,加快了边际土地的开发。这些边际土地往往位于位置偏远、生态脆弱、经济效益较低、开发成本高昂等地方。耕地保护政策未能充分考虑它对生态环境的不利影响。

十以来,生态文明建设成为我国社会经济发展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在自然资源利用方面,不仅要考虑耕地红线,还要同时考虑生态红线。生态红线保护将对耕地的外延扩张产生遏制作用,从而与耕地占补平衡制度形成冲突。因此,土地保护政策需要在解决经济发展与粮食安全矛盾的同时,还要考虑粮食安全与生态保护的矛盾。

为此,本文首先从解析耕地保护的内涵出发,结合生态文明建设重构耕地保护体系,最后为耕地保护的生态转型提出对策建议。

二、耕地保护传统观念及其体系重构

(一)耕地保护的传统观念

耕地保护的传统观念简单的说就是基于粮食安全的耕地数量的保护。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主要用规划期内确保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等数量指标来体现。这跟我国人口众多、粮食需求大以及我国农耕文化,并考虑国际安全因素有关。基于粮食安全的耕地保护目标可以说是具有重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由于我国人口众多、人均资源稀缺的国情会长期存在,所以,今后我国仍然要坚持这一目标。

但耕地保护的传统观念忽略了耕地的多功能性。如有研究表明,每公顷耕地1年水源涵养的经济价值为530.9元,废物处理的经济价值1451.2元,生物多样性保护的经济价值是628.2元,等等。@样的一些生态价值,并未在耕地利用决策中加以体现。

(二)耕地保护体系重构

据此,可以认为,耕地保护不能仅仅基于传统的粮食安全的保护观念,而是要转向基于生态安全为核心的综合保护观念,重构耕地保护体系。其主要内容包括五大方面:

1. 耕地的数量保护

耕地数量保护,就是通过确定一定时期内,能够满足本区域人口粮食安全需求的最低耕地保有量。具体手段包括,控制城市建设用地规模的增长速度,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转变土地利用方式;通过开展农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实施人口向城镇集中,产业向园区集中,土地向规模经营集中,增加耕地供给面积;确保规划期到2020年18亿亩耕地红线的数量。

2. 耕地的质量保护

耕地质量是耕地自然、经济属性的综合反映。中国耕地中有78.5%的中低产田,其中中产田面积占37.3%,低产田面积占41.2%。受土地自然供给的刚性制约,耕地占补平衡政策实施越来越困难,可开垦的后备耕地资源越来越少,且成本越来越高。外延式数量的保护越来越不可持续。提高耕地质量,开展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工程,改造中低产田,来提高耕地的产出率,是耕地保护的根本途径。

3. 耕地的生态保护

耕地是经济生态复合系统。生态效益是耕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基本条件。耕地的生态功能主要有保护生物多样性、气候调节、防洪、废物处理,等等。当前耕地生态安全的威胁主要来自过多使用化肥、农药,过度开垦导致土壤污染、土地退化、沙化、土壤侵蚀、生物多样性的丧失,等等。通过倡导绿色发展理念,发展绿色农业、生产绿色食品来逐步促进农地利用方式的绿色、低碳转型已刻不容缓。另外,要加大土壤动态检测和土壤污染修复的力度,注重大气污染、土壤污染、水体污染综合防治措施,避免因为一种环境要素的治理带来另外一种环境要素的次生污染等问题。

4. 耕地的文化保护

耕地的文化价值主要包括教育价值、美学价值、伦理价值等多个方面。耕地的教育价值主要表现在通过参加农业生产劳动,不仅可以体验农民生活的不易,珍惜劳动生产成果,而且是了解农作物生长规律,增长知识的重要途径;耕地的美学价值体现在,美丽的田园景观不仅可以发展旅游业,供人们赏心悦目,陶冶情操,而且是一些画家、作家创作的源泉;耕地的伦理价值主要体现在,耕地的利用要符合人们的社会需要,符合人们的长远利益,要具有道德观,比如转基因技术、转基因产品的生产与消费要符合国家法律和人们的生活习惯、健康要求,而不能一味追求利润。耕地的文化保护,要求管理者一方面要鼓励艺术家、思想家大量创作反映农村健康生活、生产方式的优秀作品,另一方面对不符合伦理道德的利用方式加以控制和限制或引导。

5. 耕地的权益保护

耕地不仅是一种资源,而且是一种资产,农民最重要的一种财产。耕地作为资产是有价的,能够用货币衡量。耕地在流转时,其价值就会显现出来,如果交易价值低于其本身的价值,就会导致农民资产流失,利益受损,最终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因此,权益保护是耕地保护的根本途径和手段。耕地保护,必须以权益保护为保障,改革耕地征用制度,赋予农民充分的耕地处分权和发展权,让农民分享土地流转带来的增值收益,不仅可以促进社会公平,维护社会稳定,而且可以提高农民的收入,扩大内需,刺激消费,推动经济增长。

三、耕地保护政策生态转型的技术支撑体系

为了实现耕地保护政策的转型,还需要建立一系列的耕地生态评价技术,根据国外最新研究进展,主要应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一)开展边际土地等级评价

全部的边际土地由4种不同功能约束的类型构成,即自然边际土地、生物边际土地、环境-生态边际土地、经济边际土地(S. Kang等,2013)。通过建立4种类型边际土地的评价指标体系,就可以掌握一个地区边际土地的面积、结构和功能,更好地开展耕地持续利用管理。尤其,对于我国耕地占补平衡制度来说,边际土地的等级评价,有利于决策者更好地掌握补充耕地处于何种地位与状态,位于哪种边际上,其效益高低如何。

(二)建立耕地生态系统服务价值动态监测制度

生态系统服务价值理论研究的丰富成果,为开展耕地生态效益、社会效益评价与监测提供了理论支撑。通过建立耕地生态系统服务价值动态监测制度,有利于把握耕地资源变化可能带来的环境影响,为制定调控对策提供技术支撑。

(三)生物多样性与粮食安全协调技术

发展环境友好型农业是实现耕地生态保护与粮食安全发展目标的重要途径。其关键在于如何处理好耕地集约利用与农业生物多样性的关系。国外学者通过研究作物单位面积产量与物种密度之间的相互关系,来确定生物集约性,即追求最大化粮食生产的同时保持生物多样性损失最小。但实际上耕地利用、生物多样性与生态系统服务之间的关系十分复杂。我国学者应结合本国实际,积极开展这方面的研究,从经济发展――粮食安全――生物多样性保护多维角度确定耕地资源的优化配置,从而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最大化。

四、结论

综上所述,耕地保护应建立以生态保护为核心,以数量保护、质量保护为内容,以权益保护、文化保护为保障的保护体系。为此,需要开展一系列的耕地生态评价技术研究,包括边际土地等级评价,耕地生态系统服务价值评价,生物多样性与粮食安全的协调技术等。

⒖嘉南祝

[1]十报告.

[2]土地管理法,1998.

[3]周诚.土地经济学原理[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8.

[4]王万茂.土地利用规划学(第7版)[M].北京:中国大地出版社,2008,(6).

[5]谢高地等.青藏高原生态资产的价值评估[J].自然资源学报,2003,(3).

[6]X. Jin Yang. China rapid urbanization [J]. Science 342,(2013) 310.

[7]S. Kang, W. Post, D. Wang, J. Nichols, V. Bandaru, T. West. Hierarchical marginal land assessment for land use planning [J]. Land Use Policy 30(2013)106-113.

耕地保护论文范文6

摘要:耕地保护已成为各级政府的首要任务。利用dps数据处理系统和逐步回归分析法,对杨凌示范区1997-2005年耕地变化驱动力进行分析。结果表明示范区耕地利用变化显著,耕地面积逐年减少;耕地利用变化的主要驱动因素是人口增长、人均收入水平的提高等人文社会因素。

关键词:耕地;dps数据处理系统;逐步回归分析法;驱动力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首先提出了我国耕地不少于18亿亩的约束性指标;温家宝总理在2007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一定要守住全国耕地不少于18亿亩这条红线。说明耕地保护已成为各级政府的首要任务。笔者认为不仅要把耕地保护作为首要任务,而且还要了解耕地减少的原因。因而本文以杨凌示范区为例来探讨耕地不断减少的驱动力。

一、研究区域与研究方法

(一)研究区域概况

截至2005年底,杨凌示范区总人口14.75万人,gdp18亿元,三次产业比重为8.1:48.7:43.2;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9.96亿元;财政收入1.76亿元;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3.7亿元;招商引资8.8亿元;全年进出口总值7 720.8万美元。

(二)数据来源及研究方法

杨凌示范区1997-2005年土地数据来源于1996-2005年杨凌示范区土地统计台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数据来源于示范区发展计划局、陕西省统计年鉴。本文以示范区1997-2005年土地利用数据作为基础,利用dps数据处理系统和逐步回归分析法对影响示范区耕地变化的驱动因素进行分析。

二、杨凌示范区耕地变化的驱动力分析

(一) 耕地数量的变化

截至2005年,杨凌示范区的土地总面积为9 410.53公顷,农用地6 165.33公顷(1997年为6 811.57公顷),耕地为4 437.30公顷(1997年为5 810.42公顷);建设用地2 774.94公顷(1997年2 139.23公顷);未利用地470.26公顷(1997年459.73公顷)。9年间耕地面积减少了1 373.12公顷,年均减少速度为2.63%。可以看出示范区耕地减少迅猛。

(二) 耕地变化驱动力分析

1.影响耕地面积变化的因子分析。自然因素是影响土地利用变化的长期主导因素,短期内主要是人类活动造成的[1]。因而本文只探究社会、经济等人为因素对耕地利用变化的影响。根据逐步回归分析方法的思路和要求,以及杨凌示范区现有资料情况,选择1997-2005年序列资料作为基础数据,从中选取8个影响因子: x1——在岗职工平均货币工资(万元) ,x2——gdp (亿元),x3——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额(亿元),x4——地方财政收入(亿元),x5——农民人均纯收入(元),x6——总人口(万人),x7——各项存款余额(万元),x8——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亿元),y——耕地面积(公顷)。选取以上变量的1997-2005年数据作为分析样本,对杨凌示范区耕地数量变化起决定作用的影响因素为:

第一,在岗职工平均货币工资(x1)、农民人均纯收入(x5)、各项存款余额(x7)。示范区在岗职工平均货币工资、农民人均纯收入、各项存款余额由1997年的4 849元、1 369元、51 285元增长到2005年的14 989元、3 517元、262 774元,年均增长23.23%、17.43%、45.82%。人们除了有吃饭、穿衣等基本的生活需求外,还有安居乐业的需求,因而人们强烈希望拥有自己的住房。与此相对应,示范区房地产投资由1998年的2 670万元增长到2004年的19 172万元。

第二,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x3)。示范区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由1997年的10 485万元增长到2005年的99 639万元,年均增长94.45%;交通用地面积从1997年的115.58公顷增长到2005年的196.4公顷,年均增长率为7.78%,并有80.89公顷的耕地转化成了交通用地。可以看出从示范区成立以来政府对示范区道路、房屋、公共设施等的投资是很大的。道路、房屋、公共设施等固定资产是依附于土地而存在的,所以对固定资产的大力投资势必会占用大量的土地。

第三,总人口(x6)。人口是最具活力的土地利用变化驱动力之一。1997-2005年,示范区人口从116 001人增加到147 500人,年均增长率为3.02%;非农业人口由33085人增加到61 600人,年均增长率为9.58%;城镇化水平由1996年的29.59%增长到2005年的41.76%。人口的增加必然会对粮食、住房及公共设施的需求增大,导致建设用地扩张,耕地减少。

三、耕地保护对策建议

第一,建立耕地保护经济补偿机制。地方政府在耕地保护上是被动的。为了鼓励和提高地方政府保护耕地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使地方政府和中央政府在耕地保护中的行为趋向一致,就需要建立利益补偿机制。建立耕地保护的经济激励机制,可以借鉴美国的经验:首先中央政府支付给地方政府耕地保护费,确保地方政府在保护耕地中的收益不低于将耕地用于非农用途的最大收益,与此同时不定期抽查(包括耕地的数量和质量),并给予工作出色者奖励,而对于那些私自占用耕地或以次充优进行占补平衡的地区的相关官员进行严厉惩罚;其次要在农民群众中建立奖励制度,调动农民保护耕地和进行农业生产的积极性,充分发挥其保护耕地的主体地位[3]。

第二,实施耕地生态管护制度,切实加强耕地的生态建设。为了巩固和加强生态退耕产生的巨大效益,应对耕地实行生态管护制度。生态退耕工程分村设定专人管理,管护队伍由项目区所在村组择优提议,通过竞争上岗的方式选择聘用,由建后管护工作小组颁发聘用证书,与管护人员签订合同,进一步明确责权利。每个村确定1名管护员,负责本村受益区内生态退耕的管护。建立管护基金,根据“谁受益,谁出钱,谁管理”的原则,项目区按受益面积收取一定的费用作为生态退耕工程的管护费用,由项目村统一安排。

第三,建立和实施动态监测制度及群众反馈制度。土地规划的动态监视实质是对规划实施的全过程进行监督、调控,通过实施效果的反馈来不断调整土地规划,使其更好地符合示范区发展方向。建立群众反馈机制也是为了使土地规划更好地实施,通过群众的力量来发现规划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听取、采纳群众的意见,及时不断地调整示范区土地规划。

第四,科学开发利用土地资源。(1)更新用地观念。摒弃“宜农则农、宜林则林、宜牧则牧、宜渔则渔”等模糊不清的用地观念,树立生态利用、区位利用、规模利用、集约利用等用地理念。(2)采用综合分析的方法,确定土地最优利用方向,全面分析影响和制约土地利用的因素因子,按照生态和社会经济规律的要求,合理确定土地利用方向。(3)遵循科学的土地利用原则。包括先调查、评价、规划,后开发利用原则;因地制宜、扬长避短、发挥地区优势原则等[4]。

参考文献:

[1] 杨燕玲.新疆土地利用动态变化研究[d].新疆农业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5.

[2] 唐启义,冯明光.d ps数据处理系统——实验设计、统计分析及模型优化系数[m].北京:科学出版社,2006.

[3] 吴晶晶. 当代中国政府耕地保护政策研究[d].华中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7.

[4] 李平,李秀彬,刘学军.我国现阶段土地利用变化驱动力的宏观分析[j].地理研究,2001(2).

三、耕地保护对策建议

第一,建立耕地保护经济补偿机制。地方政府在耕地保护上是被动的。为了鼓励和提高地方政府保护耕地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使地方政府和中央政府在耕地保护中的行为趋向一致,就需要建立利益补偿机制。建立耕地保护的经济激励机制,可以借鉴美国的经验:首先中央政府支付给地方政府耕地保护费,确保地方政府在保护耕地中的收益不低于将耕地用于非农用途的最大收益,与此同时不定期抽查(包括耕地的数量和质量),并给予工作出色者奖励,而对于那些私自占用耕地或以次充优进行占补平衡的地区的相关官员进行严厉惩罚;其次要在农民群众中建立奖励制度,调动农民保护耕地和进行农业生产的积极性,充分发挥其保护耕地的主体地位[3]。

第二,实施耕地生态管护制度,切实加强耕地的生态建设。为了巩固和加强生态退耕产生的巨大效益,应对耕地实行生态管护制度。生态退耕工程分村设定专人管理,管护队伍由项目区所在村组择优提议,通过竞争上岗的方式选择聘用,由建后管护工作小组颁发聘用证书,与管护人员签订合同,进一步明确责权利。每个村确定1名管护员,负责本村受益区内生态退耕的管护。建立管护基金,根据“谁受益,谁出钱,谁管理”的原则,项目区按受益面积收取一定的费用作为生态退耕工程的管护费用,由项目村统一安排。

第三,建立和实施动态监测制度及群众反馈制度。土地规划的动态监视实质是对规划实施的全过程进行监督、调控,通过实施效果的反馈来不断调整土地规划,使其更好地符合示范区发展方向。建立群众反馈机制也是为了使土地规划更好地实施,通过群众的力量来发现规划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听取、采纳群众的意见,及时不断地调整示范区土地规划。

第四,科学开发利用土地资源。(1)更新用地观念。摒弃“宜农则农、宜林则林、宜牧则牧、宜渔则渔”等模糊不清的用地观念,树立生态利用、区位利用、规模利用、集约利用等用地理念。(2)采用综合分析的方法,确定土地最优利用方向,全面分析影响和制约土地利用的因素因子,按照生态和社会经济规律的要求,合理确定土地利用方向。(3)遵循科学的土地利用原则。包括先调查、评价、规划,后开发利用原则;因地制宜、扬长避短、发挥地区优势原则等[4]。

参考文献:

[1] 杨燕玲.新疆土地利用动态变化研究[d].新疆农业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5.

[2] 唐启义,冯明光.d ps数据处理系统——实验设计、统计分析及模型优化系数[m].北京:科学出版社,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