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大事故范例6篇

特大事故

特大事故范文1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巧家县重特大火灾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必须牢固树立“灭大火、打恶仗”的指导思想,一旦发生容易造成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燃烧面积、政治影响大的重特大火灾事故,必须紧急出动,科学决策,快速有效地控制火势,及时消除险情。处置中必须遵循以下原则:在县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整合资源、部门联动、属地管理、就近调动、各司其责、加强协调,充分发挥快速反应作用,做好参战人员的安全防护。

二、组织指挥机构与职责

(一)指挥机构

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设立重特大火灾事故扑救应急指挥部,负责重特大火灾事故应急救援组织指挥工作。指挥部组成:

总指挥:邓声恒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公安局局长

副总指挥:颜绍祺县安监局局长

夏翔县公安局副政委

杨红君县公安消防大队大队长

高正虎县武警中队中队长

成员:由县公安局、消防大队、武警中队、交警大队、供水、供电、供气、通信、医疗救护、民政、财政、经贸、粮食、气象、环保、广电、交通运输等相关单位负责人组成。

指挥部职责:

1.负责领导和协调全县重特大火灾事故处置应急工作,及时掌握火灾事故情况,制定总体决策和扑救方案,并根据现场情况,适时提出相应应急对策,同时下达扑救行动命令。

2.根据紧急需要,下达截断现场区域内电力、可燃液(气)体输送等指令。根据现场情况,确定并下达警戒区域范围和组织人员、物资疏散的指令。

3.根据灾害事故处置需要,及时调集装备、器材和生活日用品,做好后勤保障;根据紧急需要,可以调遣供水、供气、通信、医疗救护、环保、交通运输、公安以及武警中队等有关单位参与应急行动。

4.组织人员记录指挥员的各项决策、命令和上级首长指示的内容以及参战单位到场的力量和时间,记录和拍摄事故现场(包括力量部署、现场救人、物资疏散、事故处置等内容)。

5.根据灾害事故造成的影响并按上级指示,确定新闻的内容、时间和发言人,做好灾害事故的善后处理工作。

指挥部下设火灾事故处置组、现场秩序维护组、医疗救护组、综合保障组、综合信息组5个应急工作组。

1.火灾事故处置组:由消防大队负责现场指挥,政府(企、事业)专职队、公安、武警中队人员组成。具体任务是:根据指挥部命令,负责抢救被困人员、疏散物资、火灾扑救工作;掌握收集火灾事故现场情况,及时上报指挥部,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凡遇到现场紧急情况,在上报指挥部的同时,临时下达参战人员撤离现场的指令;救援结束后,由消防大队对火灾事故原因进行调查处理。

2.现场秩序维护组:由县公安局指挥,公安、交通、水运等部门人员组成。主要任务是:根据指挥部命令,迅速调集警力对火灾现场局部交通进行封控;对火灾现场进行警戒,维护火场秩序;协助灭火和对人员、物资进行安全疏散;对火灾现场进行监护。

3.医疗救护组:由县卫生局指挥,各医疗部门人员组成。主要任务是:根据指挥部命令,迅速调集医疗救护人员、车辆、药品、器材于火灾现场;做好火灾现场的救护工作;遇有特殊伤员县内无法救护的,应及时报告指挥部,按照指挥部的指示进行救助,对火灾区域、人员进行卫生防疫。

4.综合保障组: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统一指挥,民政、财政、经贸、粮食、通信、气象、供水、供电、供气、供油等部门人员组成。主要任务:由当地财政、民政、经贸、粮食等部门负责应急工作经费安排和调集、征用应急物资、设备、房屋、场地,对受灾户进行统计、救济、安置并做好应急工作人员必须的食宿等生活保障工作;由电信、移动、联通等单位负责保障灾害现场应急通信畅通;由水、电、气、油等单位负责灾害事故中水、电、气、油的切断与供给,保障火灾扑救工作的顺利进行;由气象部门做好气象观察,及时向指挥部报告风向、风速、温度、气压、湿度、风力等情况。

5.综合信息组:由现场指挥部指挥,宣传部、广电等单位人员组成。主要任务是:现场指挥部抽调专门人员,负责现场情况综合文字、信息整理工作;广电负责新闻报道方案,安排政府发言人适时向媒体事故进展情况和处置情况,组织新闻媒体向公众做好自救防护等知识宣传。

(二)日常工作机构

巧家县重特大火灾事故扑救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公安消防大队,办公室主任由消防大队大队长兼任,负责全县重特大火灾事故应急处置的日常工作。主要任务是:承接重特大火灾事故报告;请示总指挥启动应急救援预案;通知指挥部成员单位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协调各成员单位的抢险救援工作;及时向上级报告事故和抢险救援进展情况;落实上级领导同志关于事故救援的指示和批示。

三、应急救援程序

(一)县内发生重特大火灾事故,单位(企业、场所)主要负责人应当按照本单位制定的应急救援预案,迅速组织救援,并立即向110指挥中心报警,各部门应立即赶赴事故现场,进行先期应急处置工作,并向巧家县处置重特大火灾事故应急办公室报告。

(二)应急办公室接到报告后,经请示县政府后立即启动巧家县重特大火灾事故应急预案,应急指挥部人员按照职责分工进行应急救援工作。

(三)当火灾事故无法有效控制或已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并伴有更大危险情况发生时,县政府视情况向市政府提出增援请求。

四、要求

(一)各相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重特大火灾事故扑救应急工作的领导,保持高度警惕,落实处置措施,按照《巧家县重特大火灾事故应急预案》的要求,切实把各项工作抓好抓细。

(二)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要制定本辖区、本单位的重特大火灾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好应急机构,负责本辖区、本系统的应急工作。

(三)各部门要搞好协调,整合社会救援资源,增强协同作战能力,提高扑救重特大火灾的能力。

五、注意事项

(一)在现场处置中,对化学危险品燃烧、爆炸等特种灾害事故,各级指挥员必须高度重视、尊重科学,严密组织、果断指挥,该进则进、该退则退。

(二)指挥部应根据不同火灾情况,吸收与灾害有关的工程技术人员参加,并充分发挥参谋作用。

(三)当火灾中中毒人员较多时,应在安全区域设置阵地医院,以便对伤员及时抢救。

(四)凡处置易燃、易爆火灾事故时,严禁携带手机、无防爆功能的对讲机和照明灯具进入火灾现场,要切断电源、杜绝一切火种。

(五)全体参战人员要勇敢顽强,坚决服从命令,听从指挥,机智灵活,注意安全,做好个人防护准备,圆满完成重特大火灾的扑救任务。

六、附则

(一)本预案由巧家县重特大火灾事故扑救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特大事故范文2

一、工作目标

(一)全年道路交通事故起数、事故死亡人数和事故直接经济损失三项指标实现“零增长”。专项行动期间,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同比有所减少,一次死亡2人以上的事故起数同比有所下降,不发生一次死亡5人以上的事故。

(二)公路机动车超速、货车超限、客车超员、酒后驾驶、违法超车、无证驾驶和三轮汽车、残疾车、拖拉机违法载人等交通违法行为明显减少。其中,超过规定限速50%以上的超速、醉酒驾车、客车超员20%以上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得到有效遏制。

(三)市政府确定的10处临水临崖高落差特别危险路段的整治启动率达到100%,原则上今年年底前完成整改工作;对整改难度较大的,可推迟到明年6月底。省级挂牌督办的临水临崖高落差特别危险路段按期全部治理完成。

(四)客运车辆、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学生接送车(以下简称重点车辆)及其驾驶人的信息采集率达100%,全部实现“户籍化”管理。外省籍拖拉机临时档案建档率达100%。驾龄1年内的驾驶人“实习标志”发放率达100%。中小学生专用接送车辆标志牌发放率达100%。

二、主要措施

(一)严厉查处交通违法行为。公安、交通、农机管理、安全监管等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依法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重点查处机动车超速、货车超限、客车(校车)超员、酒后驾驶、疲劳驾驶、无证驾驶、非法营运、违法超车以及违法运输危险化学品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通过分阶段整治重点交通违法行为,保持对路面交通违法的严管高压态势。加强对车流量大、事故多发的路段、时段的路面巡逻,充分利用电子测速仪和电子监控设备等高科技手段,加大对行车秩序的监控。农机管理部门要联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定期开展联合检查,严厉查处拖拉机违法载人、无证驾驶和脱检等严重违法行为,并加大对农业机械在道路外通行的巡查力度。市公安局、市交通委按照全省部署,分别集中组织开展打击交通违法违规行为的“蓝盾”行动和打击非法营运行为的“天网”行动,采取有力措施,依法加大惩处力度。实行“四个一律”,对在限速70公里/小时及以上路段车速超过限速50%以上的驾驶人,或在限速60公里/小时及以下路段车速超过限速70%以上的驾驶人,一律予以吊销驾驶证的处罚;对酒后驾驶机动车的驾驶人,一律予以暂扣驾驶证3个月的处罚;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驾驶人,一律予以暂扣驾驶证6个月的处罚;对无证驾驶汽车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驾驶人,一律予以行政拘留10日以上(含)的处罚。

(二)加强源头管理。落实重点车辆及驾驶人“户籍化”管理措施。各级公安交警部门要切实摸清重点车辆底数、车辆安全技术状况,掌握驾驶人安全行车情况,建立一车一档、一人一档,做到见车见人,不漏登、不漏管。采用统一的登记卡,将重点车辆及驾驶人有关信息及时录入“户籍化”管理系统,并实行各部门信息共享。严把驾驶人考试关,进一步落实驾驶人夜间考试、异地交叉考试、机动车驾驶人张贴“实习标志”等制度,做到监管重点前移、关口前移、预防在先。各级交通部门要严格落实“三关一监督”制度,督促运输企业加强交通安全管理,督促落实责任主体。公安、交通、农机管理等部门要不断完善联合执法机制,继续坚持“五个一律”的严管措施。进一步健全监管网络,加强对营运客车、校车特别是外来民工子弟学校校车的执法检查,对违法违规车辆,做到安全隐患不消除坚决不放行。进一步落实客车超员、三轮汽车和拖拉机违法载人有奖举报制度,发动广大群众积极参与,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形成有效监督。

(三)认真组织开展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整改和临水临崖高落差危险路段的整治。各地要进一步加大道路交通安全隐患的整改力度,对发现的各类安全隐患要及时上报、及时整改;有关督办单位要加强督促检查和指导,确保整改到位。各县(区)政府要组织公安、交通、安全监管等部门抓紧启动对我市10处(定海2处、普陀4处、岱山2处、嵊泗2处)临水临崖高落差危险路段的整治,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制订整改方案,结合实施道路交通“安保工程”,落实整治措施,分级负责,分步实施。到2007年6月前,全市完成临水临崖高落差危险路段的整治工作。同时,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等部门关于加强公路隧道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79号),加快完善公路隧道交通安全设施和照明设施,确保各项安全措施落实到位。

(四)加强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认真组织实施以“保护生命、平安出行”为主题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全民交通安全意识、法制意识和交通文明意识。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宣传媒体,大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法律法规。根据道路交通事故的特点和原因,以客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和学生接送车的驾驶人,驾龄3年以下的驾驶人和新建、改建公路沿线的居民、外来务工人员、中小学生为重点,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制、事故警示、交通知识教育。专项行动期间要充分发挥“交通违法曝光台”的作用,加大对交通违法行为在电视、电台、报纸上的曝光力度。在整治行动中,可以邀请新闻媒体的记者参与,用现场追踪、采访当事人等形式,对酒后驾车等各类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予以曝光。各县(区)要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体上开辟宣传栏目,加大舆论监督力度,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精心组织。在全市组织开展预防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专项行动,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建设“平安**”,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具体举措。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这次专项行动的重要意义,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统一领导,周密部署,精心组织,迅速行动,扎实做好专项行动的各项工作,确保取得实效。

(二)加强督查,狠抓落实。各地要加强对专项行动的检查指导,督促落实各项措施。市有关部门将适时组织联合督查组分赴各地进行督查指导。专项行动结束后,要进行认真总结。对措施有力、成效明显、完成预定目标的地方和单位,要予以通报表彰;对发生一次死亡5人以上特大交通事故的,实行“一票否决”,并按有关规定组织责任倒查;对工作不落实、管理不到位的,要予以通报批评。

特大事故范文3

为及时有效组织施救一旦在我镇境内发生的特别重大安全事故,控制和减少事故损失,做到紧张有序,争取最佳处置效果,根据我镇实际情况,特制定本预案。一、别重大事故类别

(一)本(预案)所称特别重大事故,是指在我镇境内造成告别重大人身伤亡或巨大经济损失以及性质告别严重,产生重大影响的事故。

1、非煤矿山事故,造成重大伤亡或直接经济损失万元以上。

2、铁路,水利,电力事故造成一次50人及其以上,或者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及其以上的事故。

3、其他发生一次死亡30人及其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在500万元以上的事故。

4、一次造成职工或居民100人及其以上的急性中毒事故。

5、一次造成死亡10人及其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及其以上的火灾事故。

6、其他发行特别严重产生重大影响的事故。

(二)本(预案)重点放在企业、非煤矿山、道路交通、火灾、工程建设、民用爆炸物品和化学危险品、锅炉、压力容器,和特种设备、急性中毒事故。其他事故按照相关部门的规定及预案,由镇政府有关部门配合实施抢险救灾工作。

二、特别重大事故应急指挥机构

(一)重大事故应急救灾工作实行政府领导,统一组织和分管部门牵头负责的原则。

(二)特别重大事故应急抢险救灾指挥部总指挥由镇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分管副镇长担任,成员由安委会、党政办公室、派出所、经贸委、卫生院等相关部门的负责人组成。

(三)特别重大事故应急抢险救灾指挥部门设五个指挥部,分别由分管副镇长任指挥长,各有关贫乏部门负责人任副指挥长,有关部门为牵头单位。

1、保卫指挥部,由派出所负责。

2、抢险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分别设在以下部门:火灾、民用爆炸物品和化学危险品等事故由派出所负责;道路交通事故由交管所负责;工矿企业生产事故及锅炉、压力容器和特别设备事故由经贸委负责工种事故由建委负责;急性中毒事故由卫生院负责。

3、物资供应指挥部,由党政办负责。

4、理指挥部,根据实际情况由政府指挥安监办、民政办有关部门协助政府部门负责办理。

三、特别重大事故应急抢险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的职责

1、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应急处理预案迅速开展抢险救灾工作,力争将损失降低到最低限度。

2、事故发生状态,统一部署应急预案的实施工作,并对应急工作中发生争议采取紧急处理措施。

3、根据预案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变化和问题,及时对预案提出调整、修订和补充。

4、在区域内紧急调用种类物资、设备、人员和占用场地,事故后应及时归还或给予补偿。

5、根据事故灾害情况,有危及周边单位和人员险情时,组织进行人员和物资的疏散工作。

6、配合上级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7、做好稳定社会秩序和伤亡人员的善后及安抚工作。

8、适时公告将事故的原因、责任及处理意见公布于众。

9、处理指挥部日常事务,办理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四、重大事故报告和现场保护

(一)通讯联络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值班电话5220336

镇党政办公室值班电话54120__54120__

镇安全生产办公室电话54120245412013

党杰镇长5412063

经贸委总支书记、安监办主任顾克著13963781479

成员朱本周13563785633

田化冰13953721448

(二)事故报告

特别重大事故发生,事故单位必须做到:

一、发生事故和情况时立即报告镇党政办公室、安委会,并由其分别转报上级主管部门。

二、24小时内写出书面报告,报送上述部门。

三、事故报告应包括如下内容:

1、发生事故的单位及时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

2、事故单位的行业类型、经济类型、企业规模。

3、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初步 估计。

4、事故抢救处理的情况和采取的措施。

5、事故原因、性质的初步判断。

6、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事故抢救和处理的有关事宜。

7、事故报告单位、签发人和报告时间。

(三)镇党政办公室值班室接到特别重大事故报告后,步立即向镇长或安监办主任报告,由镇长迅速向市政府、市安监督局及主管部门报告;安监办人员立即前往事故现场,了解掌握事故情况,组织协调事故抢险救灾和协助调查处理等事宜;同时,就通知派出所迅速派人赶赴事故现场,负责事故现场的保护。

(四)上述单位、个人要及时、如实报告事故情况,任何人不得瞒报,误报或拖延。

(五)、特别重大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地的有关单位必须严格保护事故现场,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财产。因抢救伤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到现场物件时,必须作出标志、拍照、详细记录和绘制事故现场图。并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等。

五、事故后应急

1、特别重大事故发生后,镇政府应急抢险救灾指挥部应及时组织实施相应事故应急预案,并立即将事故抢险情况报市政府。

2、交管所、供电所等部门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尽快或协助上级部门恢复被损坏的道路,水电、通信等有关设施,确保抢险救灾工作顺利开展。

3、派出所应当加强事故现场的安全保卫、治安管理和交通疏导工作,预防和制止各种破坏活动,维护社会治安,对肇事者等有关人员应采取监控措施,防止逃逸。

4、生院应当立即组织急救队伍,利用各种设施,抢救伤员,并及时提供救护所需药品,并及向市人民医院求助。其他相关部门应做好抢救配合工作。

5、经贸委、交管所应当保护抢险救灾物资供应和运输。

6、在抢险救灾过程中紧急调用的物资,设备,人员和占用场地,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阻拦和拒绝。

7、事故发生初期,事故单位或现场人员应积极采取自救措施,防止事故的扩大。

五、处理预案

(一)道路交通事故

1、及时出警,快速处置交通事故现场,交管所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后必须5分钟内出警,迅速到达现场,在快速成全力抢救伤员的同时,认真做好事故现场的勘察处理和现场保护、交通指挥疏导工作。

2、建立完善的交通事故处理机制。与医疗急救、消防等部门和具有大型起重设备的企业组成快速反应联面制,将事故损失降低到最低程度。

3、对于道路发生塌陷、滑坡等造成险情,在采取有效措施疏导车辆安全通行的同时,立即与公路部门尽快抢修,确保安全。

4、应急预案由交管所负责制定。

(二)火灾事故

1、派出所接警后,就以最快速度与市消防大队联系,迅速赶赴火灾地点,根据不同类型火灾,由火场指挥部统一指挥,正确选择进攻路线,控制火势蔓延,防止事故事态扩大。

2、组织人员从安全通道疏散群众和贵重物资,有爆炸有毒气泄漏的场所,应及时疏散周力人员。

3、与市卫生,公安、交警等部门配合,做好伤员救助,现场保卫、交通疏导工作台,确保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4、具体应急预案由派出所负责制定。

(三)工程建设事故

1、事故发生后,镇安监办就组织上员迅速赶赴现场,开展抢险工作。

2、制定抢险措施,调集抢险队伍和施工机械,搜寻人员

3、协助医疗救护人员做好受伤人员的抢救工作。

4、具体应急预案由建筑单位制定。

(四)爆炸物品和化学危险品事故

1、接警后,派出所应迅速赶赴事故现场,查明爆炸物品或化学危险品的种类和数量。

2、织力量并采取有效措施置尚未爆炸的危险物品和人同疏散。

3、搜寻证据,追查或监控有关嫌疑人员。

4、具体应急预案派出所负责制定。

(五)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事故

1、镇经贸委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组织专业人员赶赴现场,实施抢险。

2、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事故应采取有效措施,切断气体等危险源,并设立警戒区域,疏散人员。

3、特种设备事故应视不同情况,及时调动专业设备、设施进行抢险。

4、具体应急预案由镇安委会负责制定。

(六)急性中毒事故

1、卫生院接到急性中毒报告后,应根据中毒症状及特点,迅速组织急救人员开展抢救工作。

2、具体应急预案由镇卫生院负责制定。

(七)非煤矿山事故应急预案

1、安委会接到事故报告后,一、应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对事故进行紧急处理,二、立即向市安监局报告。

2、具体应急预案由镇安委会制定。

(八)其它事故按照相关部门的预案,由镇政府相关部门配合组织实施救灾工作。

五、事故的调查处理

(一)特大事故规定成立调查组,由镇政府分管领导主持,安监办,派出所、和事故单位主管部门组织组成,必要时可聘专家参加,邹城市或济宁市特大事故调查组成立后,镇上述有关部门应立即积极配合。

(二)调查组应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进行事故的调查处理,并提出事故报告,主要任务是:查清事故的经过、原因、性质、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情况,提出对有关责任人员处理意见和安全防范措施,为防止同类事故再发生提供资料。

(三)发生事故的单位,必须向调查组提供有关资料,包括:现场示意图、照片、录像带、生产工艺流程图,有关设备、工具材料等技术资料和图纸、工艺安全操作规程,单位规章制度等。

(四)调查采取现场搜集物证、人证、科学实验等方法。有关人员必须接受调查组的询问,如实向调查组反映情况。

(五)调查组要做好调查处理资料的归档工作。并将归档资料转交镇政府和安监办存档。

(六)事故的善后处理工作一般由发生事故的单位和主管部门负责,善后处理费用由事故单位支付。

五、其它事项

(一)本《预案》是作为特别重大事故发生后,镇政府及有关部门实施抢救工作并协助上级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处理的指导性意见,在实施过程中应根据不同情况随机进行处理。

(二)各办事处、村、企业及各部门应结合自身特点,加强 宣传工作、教育工作,提高全社会预防特别重大事故的意识和采取有效防范措施。

(三)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参加特别重大事故抢险救灾义务,必要时,可向驻地企业求助。

(四)各办事处、村、企业及各部门应结合实际和本行业特点,制定出相应切实可行的特别重大事故预案,并使相关人员熟悉,掌握预案的内容和相关措施,要根据条件和环境变化及时修订补充和完善预案的内容。

特大事故范文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全县农业机械及其驾驶、操作人员的安全监督管理,积极稳妥地处置农业机械事故,最大限度减少农机事故造成的伤害和经济损失,确保农业生产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促进法》、《云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云南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特制定《__县重特大农机事故应急处理预案》(以下简称《预案》)。

第二条 本预案适用于农业机械在__县境内从事农业生产及其产品初加工等相关农事活动中发生碰撞、碾压、翻覆、落水、火灾等重、特大农机事故应急处理工作。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发生交通事故,由公安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条 本预案所称重大农机事故,是一次死亡3至9人的事故;特大农机事故,是一次死亡10至29人的事故;特别重大农机事故,是一次死亡30人以上事故。

第四条 实施本预案坚持以下原则:

1、救人高于一切;

2、施救与报告同时进行,逐级报告,就近施救;

3、局部服从全局,下级服从上级;

4、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密切配合;

5、最大限度减少损失,防止和减轻次生损失;

6、实施属地管理,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建立统一、有序和高效的应急处理机制,接受同级及上级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领导。

第二章 应急处理机构

第五条 县、乡农业(农机)部门共同构成全县农机重、特大农机事故应急处理网络,分级成立重、特大农机事故应急处理指挥中心,统一指挥本辖区范围内重、特大农机事故的应急处理工作。

县农业局成立县级重特大农机事故应急处理指挥中心,下设办公室在县农机安全监理办公室,明确负责人和联络方法,加强值班和物资准备,向社会公布农机事故报警电话。制定具体应急预案,明确职责和分工。当人员因工作变动时,及时调整充实。

县级指挥中心由以下人员组成:

总 指 挥:李子洪 县农业局局长;

副总指挥:段佑芝 县农业局副局长

郭元光 县农机管理站站长;

指挥中心下设办公室,由以下人员组成:

主 任:郭元光 县农机管理站站长;

成 员:刘贵彤 县农机管理站副站长

刘彤锦 县农机管理站副站长

范祖义 县农机管理站工作人员

杨绍雄 县农机管理站工作人员

戴家祥 县农机管理站工作人员

阿高良 县农机管理站工作人员

张春隆 县农机管理站工作人员

只清鹏 紫金乡农业综合服务站站长

苏自珍 马鞍山乡农业综合服务站站长

马赛武 永建镇农业综合服务站站长

李文莲 大仓镇农业综合服务站站长

陈 波 庙街镇农业综合服务站站长

杨志炜 南诏镇农业综合服务站站长

王跃军 巍宝山乡农业综合服务站站长

字友忠 青华乡农业综合服务站站长

陈永芳 牛街乡农业综合服务站站长

字孔诗 五印乡农业综合服务站站长

第六条 各级指挥中心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同级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和上级农机部门对事故应急处理工作指示,决定本级《预案》的启动,提出具体措施,负责相关情况上报工作。

2、指导监督应急处理工作,协调解决应急处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3、全面掌握事故情况,分析把握事故现场动态,制定现场抢救措施,掌握应急处理动态状况,及时调整部署应急工作措施。

4、完成同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上级农机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七条 各级指挥中心办公室及工作组主要职责

办 公 室:负责重特大农机事故应急处理日常工作。

现场救援组:迅速、准确判断人、畜及财物的伤情或险情,疏散人员,保护事故现场,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和财产,尽快恢复农业生产和作业秩序。协调和组织医务人员和救护车及时到达现场抢救伤员;对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及剧毒污染源迅速通报相关部门;对遭受损失的财物尽力挽救。

事故处理组:按照农机事故处理程序和有关要求,开展事故现场勘查、取证,对事故原因进行调查、分析,写出调查报告,做出事故责任认定。

后勤保障组:负责后勤保障工作,保证各种抢救物资及时到位;负责事故善后工作,稳定群众思想情绪,解决伤亡者家属的实际问题,维护稳定。

第八条 应急处理指挥中心应当在同级及以上政府、有关部门和上级农业(农机)部门领导下,迅速、果断地做好事故应急处理工作。

第三章 事故报告及登记制度

第九条 事故发生地县级指挥中心接到重、特大事故报告并核实后,须立即向当地政府和安监部门报告,同时,立即报告县级指挥中心;县级指挥中心接到一次死亡3人及以上或不足3人但社会影响重大的农机事故报告后,立即报告县政府值班室、县安委会办公室和省农机安全监理

总站 第十条 事故发生地农业(农机)部门应在24小时内写出事故书面报告,逐级上报。

事故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发生农机事故的机械、机主姓名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

2、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初步估计;

3、事故原因、性质的初步判断;

4、事故抢救处理的情况和采取的措施;

5、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事故抢救和处理的有关事宜;

6、事故报告单位、签发人和报告时间。

第十一条 接受事故报告单位和工作人员必须认真做好事故情况记录和报告处理登记,记录的内容除事故报告的内容外还应该包括事故报告单位名称和人员姓名、接到报告和向上级及有关部门报告的时间、接受报告的单位名称和人员姓名、上级领导的指示和有关部门的意见以及传达情况、作记录人员本人签名等。

第四章 应急处理程序

第十二条 指挥中心接到重、特大农机事故的报告后,总指挥应当根据事故的等级做出启动应急处理预案的决定。

第十三条 重大农机事故发生后,县级指挥中心应立即启动应急处理预案;特大农机事故发生后,县、乡两级指挥中心同时启动应急处理预案。

第十四条 事故发生地农业(农机)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须迅速赶赴现场,同时协调公安、急救、保险等部门联合行动;积极抢救受伤人员,有效地维护现场秩序,划定现场保护范围;勘查事故现场,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确认证人(有条件的立即取证);安抚群众,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第十五条 在应急处理工作中,事发地政府部署工作前由农业(农机)部门负责,上级农业(农机)部门采取措施之前由下级农业(农机)部门负责,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

第十六条 重、特大农机事故发生后,启动应急预案的农机事故应急处理指>,!

第十七条 县级农业(农机)部门应在事故处理完毕后一周内向上一级农业(农机)部门写出详细处理报告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农业(农机)部门,根据本预案及上级有关要求,分别组织制订或完善农机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并负责组织演练、实施。

第十九条 本预案是农业(农机)部门在重、特大农机事故发生后,进行事故调查处理的指导性意见,事故的调查处理按国家和省有关法规进行。

第二十条 对处理组织不力,造成事故损失扩大的有关人员,建议当地政府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特大事故范文5

2016年11月11日,全国非煤矿山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会在安徽合肥召开。此次会议分析了当前非煤矿山领域安全监管存在的共性问题,对自2001年国家安全监管局成立以来发生的40起重特大事故报告进行了全面的梳理分析,向全国安全监管领域的一线人员宣讲,从中发现的事故主要规律。旨在深入学习贯彻党和国家关于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决策部署和重要指示精神,交流非煤矿山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经验,推动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建设,安排部署今后一个时期非煤矿山遏制重特大事故等重点工作。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副局长徐绍川出席会议并讲话。

目标和问题导向

会上明确了非煤矿山安全监管的总体要求,即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党组的部署,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目标导向就是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问题导向就是面对本地区、本企业的现状和事故发生规律,突出抓好易导致发生重特大事故的关键问题。

会上,徐绍川指出,“十二五”以来,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形势保持了事故总量、较大事故、重特大事故“三个持续下降”,安全保障能力持续增强,但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仍然存在很多深层次的矛盾和问题,安全生产形势严峻。具体表现是,各地非煤矿山仍处在“局部治乱期、心理侥幸期、管理经验期、基础薄弱期”和监管水平处于“完善提升期”。各地方安监部门应该进一步强化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摆位,坚决克服因多年未发生重特大事故而产生的盲目乐观、麻痹松懈和满足于现状的思想,采取切实管用的措施,严密防范各类事故发生。

在此次会议中,国家安全监管局综合分析了近十年来金属非金属矿山较大事故规律,对2001年国家安全监管局成立以来发生的40起重特大事故(含7起特别重大事故)报告进行全面的梳理分析,从中发现非煤矿山较大及以上事故主要规律。

40起重特大事故,从事故诱发的原因来看,非法违法开采行为导致的事故分别占较大、重大事故总量的40%和90%左右,占特别重大事故总量的近100%;从企业类型来看,小企业发生的事故占全国事故总量的70%,占全国较大以上事故总量的60%;从地区分布上看,事故总量相对集中在云南、广西、辽宁、湖南、湖北、内蒙古、安徽、四川、江西、新疆10个省区,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分别占全国的65%和63%。重特大事故主要集中在山东、湖南、山西、陕西、贵州、四川、河北、广西、辽宁、河南等矿山数量较多的省份;从开采方式上看,占全国总量14%左右的地下矿山引发的较大事故占全国较大事故总量的66%,引发的重特大事故占事故总量的65%;从矿种来看,铁矿、金矿、石膏矿、采石场发生重特大事故相对集中;从事故类型上看,透水、火灾、坍塌事故相对集中。其中地下矿山透水和坍塌事故主要诱因,是因为采空区和周边废弃矿井所致。尾矿库溃坝事故总量虽然不大,但造成的损失和社会影响巨大;因“三违”导致的事故占到事故总量和较大事故总量的55%左右;事故主要发生在第三、四季度。

防范事故发生

结合非煤矿山当前总体情况,以及综合分析的事故规律,国家安监总局提出了解决易引发事故的问题,以有效防止较大事故发生为切入点,提升监管能力和企业本质安全程度,狠抓具体工作落实。

遏制重特大事故

一是进一步加大打非治违工作力度。重点打击无安全设施设计或不按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开采、基建期间擅自投入生产和非法外包、转包等非法违法行为;建立健全线索和案件移交机制,加大对非法盗采、超层越界开采、以采代探等非法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二是加强重点地区治理整顿工作。把辖区内矿山条件差,工作力度不大的地区继续作为重点,加大整合、淘汰、关闭工作力度,坚决依法整顿关闭独眼井开采、一面墙开采、非法建设运营的尾矿库等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切实从源头上减少不安全因素。三是强力推进专项整治。突出抓好“头顶库”、采空区和高陡露天边坡的整治工作。四是进一步强化煤系矿山安全监管工作。面对煤炭价格快速上升的态势,各有关地区要对与煤共(伴)生矿山实行重点监管,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与煤共(伴)生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要求,认真开展一次与煤共(伴)生矿山安全生产“回头看”行动,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要实施上限处罚,对仍达不到煤矿安全标准的,提请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切实防止与煤共(伴)生矿山以开采非煤矿的名义开采煤炭引发的各类事故发生。五是全面落实《非煤矿山领域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方案》,结合本地区、本企业实际,进一步细化实施方案。特别是要强制推行6项重大风险防控措施落实到位,从抓便携式气体检测报警仪和自救器配备入手,对没有在规定时限内完成任务的或未执行相关要求的矿山必须一律停产整顿。

强化双重预防性机制建设

强化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性机制建设,一是要进一步推进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普查工作,全面摸清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现状,健全完善全国非煤矿山电子档案。二是大力推动企业以风险分级管控为核心的各项工作落地。各地区、各企业要深刻学习消化风险分级管控的核心理论方法,科学构建风险管控的理念和思路,要构建风险源辨识、风险评估、科学分类、过程控制、持续改进、全员参与的系统管控体系。三是统筹做好风险分级监管工作。要在已经开展的非煤矿山企业风险分级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安全风险网格化管理制度和安全风险分级监管制度,科学界定企业的风险等级,合理划分省、市、县各级安全监管部门监管责任,避免出现监管盲区或过度重复监管。四是针对重点事故类型切实采取关键性措施。针对透水事故要严格按照设计规范留设矿柱,切实落实“有疑必探、先探后掘”等探放水制度。针对火灾事故要严格动火作业审批制度,强化动火作业人员安全培训,淘汰非阻燃电缆、木支护等。针对爆炸事故要加强爆破器材的领用、运送和工作场所储存、实用等环节的管理。针对冒顶片帮事故要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制度,强化监测监控,加强采空区治理,严格按照设计规范开采,确保矿房、矿柱参数符合要求。针对坠罐事故要加强提升运输操作人员的安全培训,加强提升运输系统的检测检验和日常维护保养。针对中毒和窒息事故要强制为下井人员配备呼吸自救器、为每班组配备便携式气体检测仪,强化应急疏散演练。针对边坡坍塌事故必须按设计自上而下分台阶分层开采,确保道路上山、边坡参数符合设计规范要求。针对尾矿库溃坝事故,要确保设计规范、建设合规,规范日常运行,加强汛期检查维护。针对井喷失控和硫化氢中毒事故要时时防范,健全完善井控管理制度,严格按设计施工,严格落实井控措施和硫化氢防护措施。针对重大海损事故要严格执行安全管理制度,加强作业现场安全管理、设备管理和应急管理。

强化安全监管执法

一是严格矿山准入。继续推动国土部门深化最小开采规模准入制度,逐步扩大本地区重点矿种的最小开采规模范围。依法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严格安全设施设计审查,达不到要求的一律不予通过,杜绝“原则性通过”之类的弹性审查。二是要大力推动矿山结构化调整。通过执法推动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存在一个矿体多个开采主体、相邻开采相互影响等问题的矿山下决心进行整合、整顿,经整合、整顿仍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提请地方政府予以关闭。三是强化淘汰落后工艺设备工作。各地要根据本地区安全生产发展水平,因地制宜,配套完善地方性淘汰落后工艺设备目录,出台支持政策,不断提高设备设施的安全保障能力。四是强化对长期停产、停建矿山的监管。各地必须按照总局下发的《关于加强停产停建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要求,从严复产复建矿山安全条件的审查力度,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一律上限处罚直至提请关闭。五是继续推进警示教育和业务培训工作。各地要建立健全较大以上事故数据库,将典型较大及以上事故制成警示教育片,广泛在公共媒体上播放,提升矿山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要强化企业专业技能培训,突出抓好矿长、安全管理人员、值班调度人员、班组长等“关键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六是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充分发挥专家和服务机构的支撑作用。要正确把握关系,既依靠专家技术支持,又不能形成技术垄断;既提供扶持和服务,又要强化专家支撑效果的评估和监管,使社会支撑真正成为监管的眼睛和助推器。七是要建立自上而下的各层级安全监管工作督导、考评机制。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分工》和《省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以完善落实“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工作完成情况通报制度”为抓手,形成半年通报、年终评定的非煤矿山安全监管考评机制。

特大事故范文6

我国现行《刑法》增设了“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这对于依法严惩事故责任人员、确保工程质量和公共安全,意义深远。然而现行法对本罪构成之规定相对笼统,且其与相关边缘罪名之间也不完全泾渭分明,使得对本罪作进一步的理论研究显得尤为必要。也正是基于前述理由,司法实务部门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常遭遇左右为难之境。,笔者拟着重对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犯罪构成、罪名界定等相关问题进行探讨,并辅之典型案例,以期能对理论研究和实践有所裨益。

本文分为三部分,分别从“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构成特征”、“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与非罪及他罪的界限”、“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司法认定与处罚”等多个角度对本罪进行了论述,下面予以简要的介绍。

第一部分着重论述了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构成特征。依照刑法犯罪构成的理论,笔者首先廓清了本罪客体即公共安全的特征,同时对本罪对象即“工程”进行了必要的分析;其次结合相关法律规定,探讨了本罪客观方面的特征,围绕罪过形式分析了本罪主观方面的特征,,并指出本罪的罪过形式只能是过失,即行为人应当预见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的行为,可能发生重大安全事故,但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虽然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

第二部分着重阐述了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与非罪及他罪的界限。,首先探讨本罪与非罪的界限,具体分析了本罪与一般工程安全事故、技术事故及自然事故等的异同之处;其次,对本罪与易混淆他罪的界限进行了论证,从多角度揭示出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自身独具的特征。

第三部分着重分析了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司法认定与处罚问题。

我国综合国力蒸蒸日上,工程建设热火朝天,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犯罪也会逐渐发生相应的变化,而且有些变化已初露端倪。有鉴于此,我们需要及时围绕司法实践中遇到的新问题、新动向,领会立法精神,运用基本理论,依法作出正确认定和惩处,为确保刑法预防功能和惩治功能的有效实现作出应有的努力!

关键词:工程 重大安全事故罪 构成特征 司法认定与处罚

导 言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是我国现行《刑法》新增加的罪名。该法第137条规定:“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这对依法惩处此类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员,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但因现行刑法对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犯罪构成规定过于笼统,与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等相关罪名易于混淆,致使司法实务部门遇到此类案件时,众说纷纭,难以把握。故本文拟从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角度,对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构成特征、罪与非罪及他罪的界限以及审判实践中的疑难问题等进行探讨,以正确认定、惩处这一新类型犯罪。

近年来,我国建筑市场日益发展,基建规模与日俱增,整个建筑业已成为我国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之一。但是,建筑市场中存在的问题也日益突出,一些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他们或者购买不合格的钢材、水泥等建筑材料,或者草率设计,或者在施工中偷工减料,或者监理不力,以致发生楼毁人亡、新楼刚建好验收就不合格的现象,给国家、集体利益和人民的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确定罪名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法分则的犯罪的罪名的意见》,均将本罪的罪名确定为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故司法实践中,应当以此罪名认定。

一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构成特征

犯罪构成是认定犯罪与适用刑罚的具体标准。因此,要正确认定与惩处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首先必须掌握其构成特征。

(一 )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的客体及客观方面特征

1、客体特征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大量公私财产的安全。所谓“不特定”,是相对其他罪危害的“特定”而言。建设工程,无论是房屋、桥梁,还是铁路、公路,不仅本身造价高昂,而且所起的作用相当大。因此,一旦发生重大安全事故,侵害的对象往往具有不特定性或虽然对象特定但是实际被害人为多数人的特点,即造成的危害,不是限定于特定的个人或财产。国家工程质量标准是保证工程建设质量的关键,在任何一个环节上违反标准的要求,都可能对工程带来无穷的质量隐患,而且往往也无法预料和控制可能造成的后果及其程度。一些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使人民的生命安全和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严重地危害公共安全。因此,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认真遵守工程质量标准,不仅是行业的要求,而且是维护社会公共安全的要求。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对象是特定的,即仅限于“工程”。这里的“工程”,是指土木建筑工程和建筑业范围内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的新建、扩建及大型的建筑装修装饰活动,主要包括房屋、铁路、公路、机场、港口、桥梁、矿井、水库存、电站、通讯线路等。本罪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因此,这里的“工程”不应包括仅供特定的少数个人使用的营造事宜,如独门独户的私宅建设等。

2、客观方面的特征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以致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行为。

(1)构成本罪的前提条件:行为人必须有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的行为

根据现行《刑法》第96条的规定,我国刑法中所称违反国家规定,是指违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措施、的决定和命令。因此,就本罪中的“违反国家规定”而言,它应该是指违反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或者国务院制定的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方面的规定,如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等。

何为“降低工程质量标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刑法理论界的通行见解,降低工程质量标准,应当是指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以低于国家规定的工程质量标准进行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的行为。当然,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工程项目的不同,各建筑单位在工程中的职责不同,降低工程质量的行为可以有各种不同的表现,对于不同的建筑单位实施的降低工程质量标准的行为,应当根据其在工程中的具体职责,考察其降低工程质量的事实,而不应当拘泥于具体的行为表现。

(2)构成本罪的结果要件:必须造成了重大安全事故

何为“重大安全事故”?《刑法》并未作出规定。根据建设部颁发的《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1989年9月30日建设部令第3号)第2条之规定,所称重大事故,系指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于责任过失造成工程倒塌或者报废、机械设备毁坏和安全设施失当造成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其第3条规定:重大事故分为四个等级:死亡30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为一级重大事故;死亡10以上,29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为二级重大事故;死亡3人以上,9人以下,或者重伤20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为三级重大事故;死亡2人以下,或者重伤三人以上,19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不满30万元,为四级重大事故。故根据上述规定,应以“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为重大安全事故的最低标准。,这里的“重大事故”,应当是指建筑工程在建设中或者交付使用后,由于达不到质量标准,导致楼房倒塌、桥梁断裂、铁路塌陷等,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故可以参照建设部的规定。

(3)承担刑事责任的要件:行为人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的行为必须与重大安全事故之间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行为人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的行为必须与重大安全事故之间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这是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如果行为人的行为虽然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但是,并没有造成重大事故,或者虽然出现了重大事故,但不是由于行为人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的行为所造成的,对行为人不能以犯罪论处。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的因果关系是复杂多样的,不仅仅是简单的“ 一因一果”,而更多的表现为“多因一果”。在遇到这种多因一果责任事故时,就要注意从多种原因中分析这些原因与事故是否确有因果关系。如果事故的发生是由两个以上独立存在的原因相互合作而引起的,应认定这两个以上的原因与事故都具有因果关系。如綦江虹桥垮塌案,造成40人死亡,14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达628万余元。虹桥的施工单位无施工资质,临时拼凑施工队伍,违规聘用无上岗证的人员在虹桥工程主要岗位负责施工,向无生产能力和技术条件的单位订购主拱钢管,设计粗糙、更改随意,工程监理单位不认真履行监理责任,与造成重大安全事故均有因果关系,其直接责任人员均应当以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予以论处。

(二)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主体及主观方面特征

1、主体特征

关于本罪的主体,人们的看法也不统一。有人认为:“主体是单位,即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单位犯罪按双罚制处罚。”还有人认为本罪的主体是上述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笔者认为,根据《刑法》第137条的规定,本罪的主体只能是特定的单位,即只有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但根据现行刑法的规定,本罪处罚的对象并非上述单位本身,而是直接责任人员。

2、主观方面的特征

本罪主观方面是指行为人对于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的行为,造成的重大安全事故所持的心理态度。由于我国刑法对于本罪的罪过形式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因此,刑法理论上和审判实践中,对本罪的罪过形式以及行为人对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的心理,都存在争议。

刑法理论界对于本罪的罪过形式以及行为人对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的心理,持有不同的看法。有的观点认为,本罪主观上表现为间接故意; 有的观点认为,本罪只能是过失犯罪,但对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行为本身,则既可以是过失,也可以是故意。

笔者认为,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罪过形式只能是过失的观点。理由是:

第一,认为本罪的罪过形式是间接故意,不符合实践中行为人对发生重大安全事故这一危害结果的心理态度。本罪主观上对于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可能是故意的,但对于行为的故意并非是犯罪故意,只有对于结果的主观心理态度才是罪过。实践中,造成重大安全事故并不是建设单位等的追求目的,他们的追求目的可能是降低成本,以获取超额利润或其他利益。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但对于造成的重大安全事故往往是持一种反对、排斥、根本不希望其发生的过于自信过失的心理态度,或者是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是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但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即行为人主观上对于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是过失心理的情况是大量、普遍的存在。故将本罪的罪过形式理解为过失,与现实情况相符。

第二,认为本罪可以由过失也可以由间接故意构成,否定了两种罪过形式的主观恶性程度的区别,不符合贯彻罪责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的要求。罪过形式的不同反映着行为人程度不同的主观恶性,对刑事责任有着不同的影响。

第三,认为本罪的罪过形式包括过失和间接故意的观点不符合刑法学原理。按照我国刑法理论,罪过是犯罪构成的有机组成部分,没有罪过就不构成犯罪。作为一种犯罪的基本构成来说,其罪过形式应当只是一种,要么是故意,要么是过失,而不应当既可以是故意又可以是过失。

综上,笔者认为,本罪的罪过形式只能是过失,即行为人应当预见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的行为,可能发生重大安全事故,但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虽然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

二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与非罪及他罪的界限

(一)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与非罪的界限

严格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是准确打击刑事犯罪,做到严格执法,不枉不纵,实现刑事司法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相统一的基本前提。因此,认定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首先必须正确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

1、区分本罪与一般工程安全事故的界限

两者都属于安全事故,主观上对事故的发生都是一种过失的心理态度,客观上也都具有发生事故的后果。区分两者的关键在于是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造成上述后果的,构成本罪;造成的后果尚未达到上述严重程度的,则属于一般责任事故,对此不能按犯罪处理。

2、区分本罪与技术事故、自然事故的界限

技术事故,是指由于技术条件、设备条件的限制而发生的、无法避免的事故。对于技术事故不能以犯罪论处,否则会阻碍科技进步与人类发展。自然事故,是指不能预见或者不能抗拒的自然条件所引起的事故。纯属自然事故,不构成犯罪。两者与本罪的区别在于:前者行为人主观上既无故意也无过失,事故的发生完全是由于不能预见或者不能抗拒的原因引起的,在当时的情况下是不可避免的,故不构成犯罪。后者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过失,以致本来不该发生的事故发生了,则成立本罪。应当说,在理论上自然事故、技术事故与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界限是很清楚的。但是,在实践中,有的建筑工程发生重大事故,兼有一些自然因素或人为因素诱发,如地震、风暴或者共振等引起建筑工程的坍塌、人员伤亡。在该种情况下,必须查清事故的真正原因,工程是否有质量问题,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以及工程监理单位是否降低工程质量标准,由何单位的行为所造成的质量问题,据此来确认行为人的责任,以免使外在因素掩盖真正的犯罪事实。 (二)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与易混淆他罪的界限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等犯罪同属于责任事故类犯罪,司法实践中极易混淆。笔者拟从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角度,分析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与易混淆他罪之间构成要件上的差别,以严格区分与他罪的界限,正确定罪。

1、区分本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界限

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两罪在主观上都是过失,在客观上都以严重后果的发生为必要条件,都与生产有关。而且,从一定的意义上说,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也是从重大责任事故罪中分离出来的。两罪的主要区别表现在:(1)主体不同。本罪的主体是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本罪属于单位犯罪,但处罚的是直接责任人员。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体是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该罪是自然人犯罪。(2)犯罪发生的时空范围不同。本罪发生在工程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的过程中。而重大责任事故罪却不仅局限于此,凡是在生产、作业过程中,均有可能出现。(3)客观表现不同。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行为。重大责任事故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笔者认为,两罪在客观方面的主要区别在于: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的出现是由于降低工程质量标准,由工程质量本身造成的,而重大责任事故则是因违章冒险作业引起,与工程质量本身无关。

2、区分本罪与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界限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是指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两罪都属于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的责任事故犯罪,都可以发生在生产、作业过程中。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1)主体不同。本罪是纯正的单位犯罪,主体是特定的单位,即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处罚的是直接责任人员。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主体包括任何企业、事业单位的负责劳动安全设施的直接责任人员。(2)客观表现不同。其一,前者违反的是国家制定的有关工程质量方面的规定。后者违反的则是国家制定的有关劳动安全设施方面的规定;其二,前者只能发生在建设、设计、施工、监理过程中。后者则可以发生在所有生产、作业活动过程中;其三,前者既可以作为方式实施,也可以不作为方式实施。而后者只能以不作为的方式实施;其四,后者以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对事故隐患提出而仍不采取措施为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构成要素;而前者未作此等要求。

3、区分本罪与玩忽职守罪的界限

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从广义上说,玩忽职守罪以造成重大损失为要件,也是一种责任事故型犯罪。两者的主要区别表现在:(1)客体不同。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玩忽职守罪侵犯的客体则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2)主体不同。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主体只能是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属于单位犯罪 。玩忽职守罪的主体则是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属于自然人犯罪。(3)客观方面的表现不同。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表现为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行为。玩忽职守罪则表现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不认真履行职责义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如果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直接参与了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的行为,并造成重大事故,可按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或者玩忽职守罪一罪从重处罚。

4、区分本罪与滥用职权罪的界限

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滥用职权罪也是刑法新增设的罪名,在客观方面也须具有重大损失的危害后果。两者的区别在于:(1)客体不同。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滥用职权罪侵犯的客体则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2)主体不同。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主体只能是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属于单位犯罪 。滥用职权罪的主体则是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属于自然人犯罪。(3)客观方面的表现不同。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表现为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行为。滥用职权罪则表现为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4)主观方面不同。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由过失构成。滥用职权罪则一般由间接故意构成,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滥用职权的行为会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并且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三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司法认定与处罚

(一)、直接责任人员的认定问题

根据现行刑法的规定,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主体是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但处罚的对象并非上述单位本身,而是上述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犯罪通常涉及多个单位,责任分散,如何确定参与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犯罪的自然人承担刑事责任的范围,即如何确定直接责任人员是刑法理论与司法实践中亟待明确的问题。

依据《刑法》第137条的规定,本罪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是直接责任人员而非间接直接人员,对于间接责任人员只应酌情予以党纪、政纪处分乃至一般违法之处罚。因此,必须正确区分直接责任与间接责任以界定罪与非罪。按照刑法理论,直接责任人员的行为与重大事故的发生具有内在的、必然的联系;而间接责任人员的行为与重大事故的发生之间虽有联系,但并不存在内在的、必然的联系。两者的共同点是行为与结果都有联系,不同点在于这种联系是否为内在的、必然的联系。换言之,行为与结果之间有无内在的、必然的联系,是区分直接责任与间接责任的主要标准。笔者认为,本罪的直接责任人员,应当是指其实施的行为与发生的工程重大安全事故具有直接因果关系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内部的成员(含聘用、雇佣的人员),包括对是否降低工程质量标准具有决定权的领导人员以及具体实施降低工程质量标准的人员。

(二)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量刑实务问题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处罚有两个量刑档次,一是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二是后果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至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在审判实践中,对被告人量刑时,应首先确定是否属“后果特别严重”,同时,要根据其是否有自首、立功等法定量刑情节,以及工作的一贯表现,降低工程质量标准的动机,主观恶性的程度,是否采取补救措施等酌定量刑情节,综合起来适用轻重不同的刑罚,以体现我国刑法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和合理防治犯罪的刑罚目的。其中,应当特别注意以下三点:

1、严格掌握“后果特别严重”的标准

后果是否特别严重,是区分本罪两个量刑档次的前提。笔者认为,本罪的“后果特别严重”应当适当高于其他责任事故类犯罪。根据《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第3条的规定,达到二级重大事故,即死亡10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可以作为“后果特别严重”认定。

2、注意区分责任大小

在实践中,工程建设涉及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等诸多单位,其中有诸多必要环节,因此,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往往责任分散,涉及多人的行为。应当在查清事故原因的基础上注意区分各直接责任人员在其中所起的作用大小,分清主要责任人员和次要责任人员,以确定不同直接责任人员的罪责大小。如綦江虹桥垮塌案,被告人费上利、李孟泽、段浩、夏福林、阎珂犯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因罪责不同,分别被判处10至6年不同的徒刑。

3、正确认定被告人是否有自首情节

实践中,工程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责任者可能会向单位领导报告情况,但很少有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的,自动投案不明显,自首问题往往很容易被忽视。笔者认为,在工程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如果能够按照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及时向所在单位、政府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如实报告,并听候处理,应当认为是“自动投案”,如其又能如实交待自己的罪行,应当认定为自首。如果事故发生后,事故原因尚未查清,或者事故原因虽已查清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被告人犯罪的证据,此时,被告人在接受司法机关调查时,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视为自首。

结束语

本文尝试着对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犯罪构成、罪名界定等相关问题作了探讨,但因篇幅所限,且本文是利用业务时间写成,所以有些问题未能深入展开。笔者相信,随着我国综合国力的上升,工程建设将继续保持热火朝天的发展势头,而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犯罪也会逐渐呈现相应的变化,而且有些变化已初露端倪。有鉴于此,我们需要及时围绕司法实践中遇到的新问题、新情况,领会立法精神,运用基本理论,依法作出正确认定和惩处,为确保刑法预防和惩治功能的有效实现作出应有的努力!

注释:

1.苏惠渔主编:《刑法学》(修订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463页。

2.苏惠渔主编:《刑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版,第274页。

【参考文献】

1.苏惠渔主编:《刑法学》(修订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2.苏惠渔主编:《犯罪与刑罚理论专题研究》,法律出版社2002版。

3.叶高峰主编:《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定罪与量刑》,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年版。

4.林亚刚著:《危害公共安全罪新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5.陈孝平等著:《工程建设领域违法犯罪的惩治与防范》,西苑出版社1999年版。

6.赵秉志主编:《刑法相邻相近罪名界定与运用》,吉林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

7.欧阳涛、魏克家、刘仁文主编:《易混淆罪与非罪、罪与罪的界限》,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8.高铭暄主编:《中国刑法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