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志文章范例6篇

立志文章

立志文章范文1

依法治国客观上要求提高立法质量。法的质量不同于一般精神或物质产品的质量问题。如果立法质量不高,不仅法的权威性荡然无存,治理国家的全部努力都将发生扭曲。正如宋代王安石所说:“盖君子之为政,立善法于天下,则天下治;立善法于一国,则一国治。”《王文公文集·周公》。我国近几年来的立法工作成绩斐然,但又确有重“量”轻“质”,立法质量不高的倾向。笔者以为,立法质量不高的原因反映在立法观念、制度、程序、技术等诸多方面,但根本的原因是立法机关的民主意识不强,片面地强调法律是国家意志的体现,而忽略了法律是人民意志的体现,在立法的具体操作上还不够民主、科学、规范。当然,立法质量的提高必定有一个过程,但是,法是治国的依据,立法质量不高的负面效应深广久远,绝不能把立法方面的问题积攒到一定程度再搞“质量万里行”。为此,本文拟就提高立法质量与立法民主的关系及如何实施民主立法略陈浅见。

法制建设与社会治理法治化中的思考一、 社会主义法的本质是人民意志的体现

什么是法的本质属性,这在我国素有争论。笔者以为,法的本质属性之争,实际上就是法是什么之争。如果连法是什么都没有搞清楚,依法治国就将成为奢谈。1995年1月,江泽民同志在法律知识讲座上指出:“党领导人民制定的宪法和法律是人民意志的体现,是党的主张的体现,执行宪法和法律,是对人民意志的尊重,是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重要保障。”参见1998年10月12日《法制日报》第二版。马克思曾经说过: 法律应当“是事物的法的本质的普遍和真正的表达者。因此,事物的法的本质不应该去迁就法律,恰恰相反,法律倒应该去适应事物的法的本质。”③《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0卷,第139页、第184页。笔者理解,马克思所说的“事物的法的本质”指的是客观事物的规律性。为了使立法者所制定的法律能够反映“事物的法的本质”,马克思还指出:“要能达到这一点,只有使法律成为人民意志的自觉表现,也就是说,它应该同人民的意志一起产生并由人民的意志所创立。”③笔者以为,只要全面领会马克思和江泽民的原话,就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 社会主义法的本质属性有二,一是体现广大人民的意志,二是反映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由于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和社会发展的真正动力,所以,人民的意志与社会发展的规律在本质上是一致的、并不矛盾的。社会主义法的本质是人民意志的体现,作为一种简约的说法也是准确的。

恩格斯曾经说过:“意志自由只是借助于对事物的认识来作出决定的那种能力。”《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三卷,第154页。人民的意志并不是一个抽象的概念,人民的意志是广大人民的共同利益、共同意愿、共同需求的集中与升华。当然,任何意志既受制于主体的物质生活条件,又受制于主体对客观规律的认识程度;但是,绝不能认为国家管理者就是人民意志的天然代表者,更不能认为国家官员的意志自由大于且优于人民的意志自由,似乎只要按照某些官员的意见制定法律就是表达民意了。尽管具有立法权的全国与地方人民代表大会是人民利益的忠实代表,但在立法时仍难免会出现体现人民意志、反映客观规律不够准确、全面的问题。这也就是说,代表人民的立法机关也会出现是否正确、全面了解人民的意志,是否正确、科学地反映人民意志的问题。由于人民意志与客观规律在本质上的一致性,违背人民的意志,必然背离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只要是人民中绝大多数人的意志,就必定与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相一致。故此,法亦有善法(良法)、恶法(劣法)之分。真正的善法一定是体现人民的意志和反映客观规律的,恶法则恰恰相反。

社会主义法体现的是人民的意志,就总体而言是善法,但仍存在对其善的程度评价问题。实践是检验真理的惟一标准,也毫无疑义地是检验立法质量的惟一标准。在社会主义条件下,由于立法者主客观方面的诸多原因,也很可能出现“非恶亦不够善”的立法,即该法从总体上看并没有歪曲或背离人民的意志,但却未能正确反映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因而在本质上亦未能准确、全面地体现人民的意志。就对我国立法现实的反思而言,被称为“立法腐败”的现象已非罕见,主要是某些权力部门乘立法之机挟藏私货,将地方保护主义或有利于其部门利益的内容写进法律、法规。对于这样的法律、法规,人们不禁要问:立法机关提供给我们的究竟是什么样的法?这样的法究竟是代表大多数人意志还是只反映少数人的意志?依据这样的法究竟是治国还是治民?

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是前无古人的事业,我们在“摸着石头过河”的过程中,很可能被内在规律的某些浅层次表象所迷惑,凭借囿见或偏见的立法自然就“非恶亦不够善”了。如果容忍腐败之风侵入立法活动,无疑就是强制全社会都使用伪劣产品。当然,人对客观规律的认识是永远也不会穷尽的,任何时代的立法也只能反映统治阶级在该时代对客观规律的一定认识程度,立法中的漏洞在所难免。但是,法律的生命力在于质量。我们不能苛求社会主义的立法尽善尽美,但要求社会主义的法能反映人民中的绝大多数人的意志却是完全应当的。如果大量法律、法规被一批又一批地表决通过,却连比较全面、准确地体现人民的意志,正确反映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这个基本标准都达不到的话,这种立法也就没有质量可言了。

必须指出的是,我国近几年的立法数量惊人。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几乎平均每13天制定一部法律,国务院大约平均6天左右制定一件行政法规,地方立法的速度之快也已到了被人称为“批量生产”的程度。但是,如此快速的立法进程,只仅仅标志我国“无法可依”时代的结束,而并不能为到2010年形成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提供保证。立法质量不尽如人意的问题有目共睹,提高立法质量已是当务之急。这些年来有关“近水楼台先得月”的议论颇多,事实上“近权楼台先立法”的现象业已存在。究其原由是有的国家官员认为,法是国家意志,国家意志又可以分解为若干个国家机关的意志,而我至少可以代表某一国家机关的意志。于是在行动上总是自觉不自觉地扮演“替民做主”的角色,反映在立法活动中便以长官意志代替人民意志。

按照物质、精神生产的共同原理,要想提高产品质量,首先要制定上下一体遵循的质量标准。就立法而言,准确全面地体现工人阶级领导包括多元利益主体在内的人民意志,正确完备地反映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就是基本的质量标准。

二、 立法的根本目的是准确反映人民的意志

我们立法的根本目的是什么?笔者的答案是用法律的形式准确、全面地体现人民的意志,并使之成为治国的依据。按照依法治国的理论,立法的目的并不仅仅是控制社会的良性运行,更不是专门去管老百姓,而是使国家从法律之上走到法律之下,使政府在依照法律管理社会的同时改造自身,并接受法律对其权力的制约。立法是国家行为,在立法活动中国家官员的所思所求、所作所为对立法质量的影响最为关键。法治国家的核心是人民当家作主,体现人民意志的法律具有“至上”的地位,而法律总是统治阶级制定或认可的。由此看来,法律既出自统治阶级之手,又要居于统治阶级之上并有效地约束统治权力,这是一个无法回避的悖论。对此,江泽民同志明确指出:“党既要领导宪法和法律的制定,又要自觉地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严格依法办事,依法管理国家。”参见1998年10月12日《法制日报》第二版。显然,立法并不是为了“管民”,而是通过为执政党、国家机关和全体人民公平地设定权利义务的途径达到治国的目的。对于制约国家官员的权力这种“用自己的刀削自己的把”的事,惟有立法者具有正确的法治观念才能完成。如果具有立法操作权的国家官员在内心并不希望有一整套管束自己的严密法律法系来规范自己的行为,就不可能真心实意地在立法中贯彻民主原则,立法质量的提高将是一句空话。民主的本质是人民当家作主,而不是由某些官员来“替民做主”。由此看来,依法治国的“启动”环节是居于领导层的国家官员实现法理念的变革。当然,静态启动时的阻力总是最大的,但是,倘若此环节不能启动,立法质量就不可能有质的提高。舍此之外,别无他计。

就立法而言,凡是参与其中的人员无论是提出立法项目、拟写法律草案、参与审议或是参加表决,都必须以正义、公平、公正等理性观念为指导,都必然是把自己的理念和某一部分道德规范变成法律规范,并赋予国家强制力。这就是说,立法工作在一定意义上是参与立法者将各自的正确观念和良好道德准则“熔铸”成为法律规范。只有具有法治观念和良好道德规范的人才能创制反映人民意志和客观规律之法,只有信仰法治的人才能言行一致地贯彻立法民主原则。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有关市场经济和公民权利的应立之法迟迟未能问世,而有些设定国家机器权力而又缺乏制约或仅作笼统制约的法律法规却顺利出台的状况,也从一个侧面反映了提高国家官员法治观念的重要性。说得直率一点,贯彻依法治国的方略必须优先制定一大批“管官”的法。在一个国家法律体系中,内容直接表现为“管官”或“管民”的法总会各占一定比重。如果“管官”的法出台迟缓、寥若晨星、空泛无力,而“管民”的法严密、具体、颇具力度,就会在本质上偏离法治的轨道。如果我们确认依法治国的突破口是“依法治吏”,就要用百倍的努力,采用最有力的措施提高领导国家官员的法治观念。有人曾提议,用多吸收一些法学家进入立法机构的办法提高立法质量。笔者以为,此议难以治本。在立法过程中权力的作用是不言自明的,如果国家官员不从根本上建立民主意识,哪怕法学家介入立法的范围再广些、次数再多些,我国的立法质量也难以有明显的提高。

三、 立法体制必须符合法治、民主、科学原则

所谓体制是指,主体内部各要素的构成状态,推动其运转的基本动力,以及处理内外部关系的基本准则。体制问题说得通俗一点就是“听谁的”,例如君主制、家长制等。笔者认为,欲提高立法质量,必须首先消除现行立法体制的弊端。否则的话,立法机关既要看领导的脸色行事,又要准确反映人民意志,就实在是为难他们了。具体地说,立法体制涉及到立法机关的实际地位、人员构成、权限划分、运作程序、监督设置等诸多问题,限于篇幅,在此只略述立法体制必须符合法治、民主、科学原则。

(一) 法治原则

依法治国既是一种方法、道路,又是一种方针、原则,更是一种理念和意识。如果把依法治国视为一种方法或道路,是只看到了依法治国的浅层含义,即在治理国家的诸种方法中,依据法律而治之是最先进的方法。如果把依法治国当作方针、原则,是在较深层次上把握了依法治国的含义,即依法治国的道路是已经为实践证明了的真理。但是,在这一层面上对依法治国的理解仍具有外力要求的色彩。惟有把依法治国的方针变成一种理念和意识,才会发自内心地走依法治国的必由之路。如果不是笔者妄断的话,当前有不少国家官员只是接受而不是信仰依法治国的方略,他们希望中国成为一个“有法制”的国家,而对于依法授予并制约国家机器各组成部分的权力,依法规定国家机器的有序运行机制是缺乏心理准备的。在实践上就很可能出现高喊依法治国的口号,做的却是“依法治民”的事情。也许如此作为者内心并无恶意,且用心良苦,而把“治国”异变为“治民”的根源却在于缺乏法治观念,对依法治国所涉及到的“依什么样的法”、“以之治什么”、“如何去治”这样三个重大问题认识模糊不清。如果立法机关能够认同“法治就是人民当家作主的制度化、法律化”这一观点,就应当使自己的每一项产品都体现人民当家作主的主旨,而不是以法定的形式将“替民做主”合法化。

(二) 民主原则

邓小平早在1985年4月15日的一次谈话中就言简意赅地将国内政策概括为两条,一条是政治上发展民主,一条是经济上进行改革。《邓小平文选》第三卷,第115页。现在看来,政治上发展民主这一条做得还不够,至少在立法民主方面还有欠缺。曾有人提出要“把法律交给人民”,这种说法不禁令人思考起“法现在究竟在何处?法从何处交给人民?”的问题。如果我们制定的法律所代表和体现的确实是人民的意志,显然就不会存在“交给人民”之说。笔者提出这样的问题,并不是认为现在的立法是不民主的,而只是希望进一步完善和扩大现有的立法民主。具体地说: 一是,广开言路,使群众的立法需求更加顺畅地反映到立法机关;二是与兄弟省市相比,上海在制定政府规章方面,除了市委、市政府领导重视的一贯性和改革决策与制定规章结合的紧密性外,还有下列四个特点:

(一) 法制机构的强化性

上海市政府法制机构的强化,主要表现在政府法制机构的不断强化和政府法制干部素质的不断强化两方面。

1 政府法制机构的不断强化。这包括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之法制机构(以下简称“市政府法制办”)的不断强化及市政府各委办局和区县法制机构不断强化两者。

(1) 市政府法制办之法制机构的不断强化。上海市政府法制机构创建于1980年,其标志是该年6月上海市政府在市政府办公厅设立了法制处。这是我国省、直辖市级最早设立的政府法制机构。它的设立标志着上海制定政府规章工作的正式启动。

(2) 市政府各委办局和区县法制机构的不断强化。在市政府法制办之法制机构不断强化的同时,市政府各委办局和区县的法制机构也不断得以强化。这从其所配备法制干部可见一斑。止1991年底,市政府52个委办局和21个区县政府,为其设立的法制机构配备法制干部270多人。

近几年来,各委办局和区县法制机构又有了进一步的强化。如有些委办所属的处室和区县所属的部门也开始设立法制机构。同时,法制干部又有了明显增加。如公安系统的法制干部已达395人,工商系统的法制干部已达60多人,目前,各委办局和区县的政府法制干部已达800多人。

2 政府法制干部素质的不断强化。这主要表现在:政府法制干部的专业知识得以优化,学历层次得以提高,且逐步趋向青年化。据统计,止1997年底,全市政府法制干部中属法律专业人员的为179名,占总人数的38%;属经济专业人员的为55人,占总人数的55%.具有大学本科学历的为173人,占总人数的37.1%,比1994年的117人提高了五个百分点;研究生学历以上的人数则由1994年的9人增至为1997年的54人,增加了9%.在年龄结构上,30岁以下的由1994年的49人增至为1997年的108人,占总人数的23%.在2000年市政府机构改革中,各行政部门还将学历层次较高的法律专业人员选配到法律机构工作,从而进一步强化了政府法制干部的素质。

(二) 众多规章的首创性

从行政法层面考察,政府规章有授权性规章和创制性规章之分。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就特定事项而授权制定的规章为授权性规章。无具体法律、法规依据,也无法律、法规授权,而由国务院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基于行政管理职权而制定的规章为创制性规章。我国《立法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关于地方政府制定政府规章的规定,为省级人民政府制定创设性规章提供了法律依据。据统计,在上海制定的政府规章中,创设性规章所占的比例是较大的。具体的比例是:1979—1985年约占61.83%,1984—1990年约占60%,1991—1995年约为47.4%,1996—2000年占45.58%.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发展,上海所制定的创设性规章逐年有所下降,但仍占有相当大的比例。在这里,特别要指出的是,在上海制定的创设性规章中,众多是属于全国首创且由国务院各部委转发全国的,如国家技术监督局将《上海市商品条码管理办法》转发全国一例。这些首创性规章,为上海乃至全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的制定和完善提供了正反两方面的经验。据调查,上海首创的政府规章很多,但较为集中的主要体现在下列几方面。

第一,房地产方面。这方面的首创性规章主要有《上海市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办法》(1987年11月27日)和《上海市公积金暂行办法》(1991年4月29日)。前者的制定,在全国开创了有偿使用土地使用权的先河。截止2000年,上海利用土地有偿转让累计得益几千亿元。手中有了钱,使上海的许多老大难问题迎刃而解,一个个路、桥、水、电、气等改造和新建工程相继完成,使上海的基础设施和城市面貌大为改观。

《上海市公积金暂行办法》的制定是上海率先向传统的住房制度发起冲击的制度创新。据有关部门解释:公积金制度是一种义务性的长期住房储蓄制度,由职工本人和其所在单位按月交付占本人工资一定比例的资金,进行长期的住房储蓄积累。这个制度的建立,开辟了职工自身投资住房建设的新局面。据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的两项统计:第一,上海自1991年4月29日公积金暂行办法以来,住房公积金累计归集326.81亿元人民币,扣除提取后的净归集资金为207亿元人民币。第二,上海开辟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八年来,至2000年底累计发放金额已突破200亿人民币,有26万多户家庭购买了个人住房,建筑面积约为2100万平方米。据统计,不到十年,上海的个人购房率已经达到97.5%,明显高于北京和广州。

第二,社会保障方面。从总体上说,上海制定社会保障方面的政府规章,比全国提前三年到五年。上海为使职工从“单位人”变为“社会人”的良性转变,早于20世纪90年代初就着手全面制定社会保障方面的规章。它涵盖失业保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三方面。为保障失业的职工,1992年10月市政府制定了《上海失业保险办法》,规定全面推行职工失业保险制度。为使职工老有所养,市政府分别制定了《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1994年4月)、《上海市城镇私营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办法》(1995年1月)、《上海市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养老保险办法》(1995年1月)等规章,有步骤地全面推进养老保险制度。在职工医疗保险方面,上海自1996年起,先后制定了《上海市城镇企业职工住院医疗保险暂行办法》(1996年4月)、《上海市城镇职工企业门急诊部分项目医疗保险暂行办法》(1997年4月)等规章。上述社会保障规章的制定,有力地推进了上海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据有关部门统计,到2000年,上海城镇养老保险已覆盖所有从业人员,人民币达675万元。其中离退休人员为234万人。城镇医疗保险已涵盖7万多个单位,参保人员达633万。

第三,金融方面。为推进金融业的复兴和发展,在国家于1990年将上海作为金融中心之前,上海就着手制定金融方面的规章。这方面的规章主要有:《关于发行股票的暂行规定》(1984年)、《上海市票据暂行规定》(1988年)、《上海市证券交易办法》(1990年)等。这些规章的制定,一方面推动了上海金融业的发展,一方面也为全国金融法律、规的制定提供了正反两方面的经验。据有关方面统计,从1984年11月上海推出全国第一家上市公司到2000年底,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上市公司共有572家,其中上海本地上市公司为128家,总股本为745亿股,其中流通股190亿股,市值7648亿元,流通市场值1980亿元,净资产149亿元,总资产为3314亿元。在20世纪90年代,上海的上市公司(含中央和外地在沪注册的上市公司)在证券市场直接筹资超1000亿元,成为上海经济持续发展的重要资金来源。

(三) 规章质量的较高性

不断提高政府规章质量,这是上海政府法制机构的奋斗目标。令人欣慰的是,这种奋斗已结出了较为丰硕的成果。这种成果,除了在规章中增加了制约行政管理机关的行政管理程序和增加了相对人的权利外,更为重要的表现在规章的立意质量、规章的表述质量和规章的发表质量的较高性。

1 规章立意质量较高。这里所说的规章立意质量的较高性是指从反腐倡廉的立意(高度)来制定政府规章,从制定政府规章的源头上预防腐败现象的发生。

应该说,政府规章中的部门或者集团利益的保护,实质上是制定政府规章上的腐败,而且是一种制度性的腐败。它通过制定政府规章这一权威手段为本部门或者本集团利益划定垄断性的势力范围,这样,制定政府规章也就脱变为谋取部门或者集团利益的工具。因而,只有克服政府规章中的部门或者集团利益,才能从制定政府规章的源头上预防上述腐败现象的滋生。上海市政府法制办从1985年起,就从反腐败的高度来力克政府规章中的部门或者集团利益。

2 规章表述质量较高。这主要是由于政府规章中采用了条标的缘故。规章每一条款的标题则为条标。在1993年以前,上海制定的政府规章均没有采用条标,这既不利于规章起草者有效把握规章条文之间内容的逻辑联系,造成出台规章条文的逻辑松散或不顺;也不便于守法者和执法者准确理解规章条文的实质内容,影响政府规章之规范作用的有效发挥。

为了提高规章条文内容的表述质量,1993年,上海市政府法制办决定在全国率先采用条标的表述技术来揭示规章条文内容。这样一来,虽增加了规章起草者的工作量和工作难度,但是,第一,采用条标后,由于增强了规章条文之间的逻辑性,规章条文内容也随之具体,文字容量亦随之增加。据统计,1980~1982年3年间,每个规章的平均字数为1689个,而1998~2000年三年间,每个规章的字数为3085个,平均约增加了一倍。使规章内容更为具体和完善。第二,条标的采用,由于便于守法者和执法者准确理解和把握规章条文的实质内容,这就便于守法和执法,使政府规章的规范作用得以更好发挥。由于采用条标对提高规章质量有一定好处,因而目前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也采用条标形式。

3 规章颁布质量较高。对规章的颁布,过去上海一直是用中文颁布的。这种颁布方式,不仅与我国改革开放的方针不相适应,而且也与上海为海内外万商云集的国际大都市地位不相称。为了适应改革开放和上海为国际大都市的要求,1997年9月,上海市政府法制办根据市政府的要求,决定将政府规章和地方性法规均翻译成英文,并用《新法规月刊》的增刊形式及时公开颁布。到目前为止,上海已将174部政府规章和地方性法规翻译成英文,字数达124万。将政府规章用中文和英文公开颁布,这在全国亦尚属首创。

(四) 制定规章的民主性

用民主方式制定政府规章,这是上海制定政府规章的重要特点之一。这种民主性体现在制定规章的各个方面。

1 制定规章计划的民主性。制订规章计划,这是加强制订规章的计划性和实现制订规章预期目标的重要环节。

上海民主制定规章计划始于1994年。据调查,从1994年起,上海制定规章的计划是在民主吸收了四方面的意见基础上制定的:一是市政府法制办所提出的立法建议;二是市政府各委办局所提出的立法建议;三是市政府改革计划方案;四是社会各界提出的关于制定规章的倡议和建议。为使社会各界提出的关于制定规章的民主倡议和建议规范化,《上海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第五章特做出规定:“本市和外省市的组织和个人以及港澳台同胞和国外人士,可以提出制定规章的倡议……收到制定规章倡议的机关,应由其法制工作部门进行综合整理,分别移送有关主管部门,由有关主管部门研究是否采纳并答复倡议人。”这样一来,就使制定规章计划的民主性得以法制化。

2 起草规章的民主性。起草规章的民主性主要反映在起草小组三结合的民主结构上。《上海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以下简称《规章制定程序规定》)的前身为《上海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暂行办法》。这个《办法》第12条规定:“规章的起草单位,可以邀请有关单位或者专业人员参加起草工作,也可以委托有关教学、科研、咨询、服务等单位代为起草。”这种选择社会力量参与制定规章的任意性规定,没有充分体现立法的民主性。1994年修订的《规章制定程序规定》,在起草规章的民主性方面则有了较大的进步。即它将起草小组的三结合(领导、业务人员、专家)的民主结构用强制性规范将其规定下来。如《规章制定程序规定》第11条规定:“起草部门应成立起草小组,确定一名领导主管起草工作”,“起草小组和联合小组应聘请有关的专家参加。”从此以后,各起草小组都较好地吸收专家参加规章的起草工作,充分体现了民主立法的精神。

3 征询规章草案意见的民主性。上海市政府法制办以及各委办局和区县法制机构,在征询规章草案意见时也是较注意民主性的。这除了发文广泛征求各方面对规章草案意见外,主要是召开相对人征询意见会来实现的。自1999年,各起草小组在将拟就的规章草案发文广泛征询意见的同时,还注意征询规章草案所规定的相对人即被政府有关部门管理之人的意见。这种征询相对人对规章草案意见的做法虽开始不久,但体现了上海市在征询规章草案意见的民主性方面又有了新的创新。

4 审查规章草案的民主性。《规章制定程序规定》第18条规定:“规章草案由市政府法制办负责审查”。在过去,对各委办局和区县上报的规章草案,一般是由市政府法制办分管的对口处室的领导或者相关人员审查的。但因审查者受专业知识的限制和与规章草案上报部门长期合作工作的关系,这种审查有一定的局限性和带有个人感情色彩。为避免规章的这种局限性和所带审查者的个人感情色彩,提高规章的审查质量,1994年,市政府法制办建立了规章草案审核会议制度,并相应成立审核委员会。审核委员会共有11人组成。市府法制办正副主任为审核委员会正副主任,各处处长则为审核会成员。规章草案经审核委员会集体审核后其质量比原来有较大提高:一是使出台的规章内容更为全面合理,减少了局限性;二是有利于堵塞立法上的开后门托人情和长官说了算的不正之风,使规章内容更为公正,有效防止立法上的部门利益或者集团利益。

三、 上海制定政府规章的展望

上海在政府规章的制定中,表现出许多上海的地方特点。如法制机构的强化性、众多规章的首创性、规章质量的较高性和制定规章的民主性,已充分显示了这一点。笔者认为,今后有必要在以下几方面加强努力。

第一,把修订政府规章放到十分重要的地位。按照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我国加入WTO以及改革行政管理体制的要求,从2001年起要集中力量及时修订一批与之不相适应的政府规章,在国家法律、法规修改后,相应的政府规章也及时进行修订,使规章的内容逐步与科学的国际行为规则接轨。

第二,调整政府规章制定的重点。为适应行政体制改革需求,在近几年内,制定政府规章要以规范市场秩序、规范行政行为为重点,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使行政行为的监督更加有法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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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举国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90周年之际,《中国档案》杂志怡逢创刊60年,从我个人参加工作起即与《中国档案》(原《档案工作》)结下了不解之缘,至今回想起第一次在刊物上看到登载自己文章的情景仍历历在目。

1982年我大学毕业后,被分配到刚刚成立的辽宁省档案科学技术研究所工作。报到的第一天,时任副所长、新中国成立后中国人民大学培养的第一批档案本科生许晶老师在与我谈话时就特别指出,国家档案局主管的《档案工作》是档案界最权威和最有影响力的专业刊物,要搞好档案科研首先就要把该刊作为自己工作上的良师益友,要认真研读刊物所发表的每篇文章,通过努力争取在该刊上早发和多发文章。当时她强调指出的“开卷有益”之言使我至今牢记并受益匪浅,也养成了每期刊物一来我都要仔细阅读的习惯。那时我在阅读每期刊物时看到了许多在新中国档案界赫赫有名的人物和高水平的文章,也总在幻想什么时候自己也能在上面发表文章,甚至时常感到以自己的经历和水平要在如此权威的专业杂志上发稿是那样可望不可即的事情。这样过了几年,我调到省局具体从事全省档案馆业务指导工作。其时正逢《档案法》刚刚颁布实施,我认真学习和研读有关条文,并结合自己在业务指导中发现的各级国家综合档案馆依法开放并方便公民利用时存在的问题,提出新建的档案馆应选址在机关院外、已在机关院内建成的应在院外设立开发档案阅览室和在现有条件下要为公民利用开放档案提供便利条件措施等观点,并以《设立开放阅览室是当务之急》为题向《档案工作》投了稿,怀着忐忑不安和焦急等待的心情终于等到编辑刊稿信息……当我手捧《档案工作》1988年第4期翻到第22页,看到文章下我的名字时的心情难以言表,文章虽不到千字,却是我第一次在部级档案专业刊物上刊载文章,记得那天晚上还不到29岁的我兴奋至极久久不能入睡。时至今日,当时文章中稍显不成熟的观点早已成为现实,而作为负责省局文字综合和宣传工作的我,所写的文字材料字数也已成千上万。我在各种报刊上发表过多篇文章,但23年前那篇发表在《档案工作》上的“豆腐块”文章却是我从事档案工作近30年以来最值得记忆的,至今难以忘怀。

时光飞逝,《中国档案》走过了六十年历程,我也已年过半百,也从一个略显青涩的青年成为业务骨干,《中国档案》始终伴随着我的成长过程。回想过去,那篇文章的发表带给我的影响是久远的,它使我深深地懂得:只要用心,肯钻研,善于发现,有自己的独到见解并能持之以恒,就一定能有收获。这也是我现在时常告诉处内年轻同志的话。仔细回想,也正是从那时起我开始对《中国档案》杂志更加关注,也更从心里愿意为杂志的发展壮大贡献自己的微薄之力。我先后担任过杂志的通讯员和通联组组长,我所在的辽宁通联组也多次获得杂志社颁发的优秀通联组荣誉,我个人也曾多次被评为优秀通讯员和优秀通联组组长。对于杂志,我常怀深深的感激之情,每当遇到杂志社的同志我都亲切地称他们为“娘家人”。

六十年在历史的长河中只是短瞬一间,但对一本杂志创办的历史则意味着厚重的积淀和不断的成熟,往昔的许多人随着这种积淀而老去,但又有许多后来人陪伴着它的成熟而成才,这就是杂志的魅力所在。作为杂志的忠实读者之一,希望杂志能越办越好,无愧于我国档案界专业刊物的领军地位,作为促进杂志发展的参与者之一,我也将一如既往地做好全省通联工作,为杂志的进一步发展作出贡献。我深信,中国档案事业科学发展的浩瀚长河中,将永远有《中国档案》亮丽的光彩!

立志文章范文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市中心支行三个文明建设协调发展,培育青年员工“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精神理念,特成立中国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青年志愿者服务队(以下简称青年志愿者服务队)。青年志愿者服务队在中心支行党委领导下、由中心支行团委具体组织。 第二条 青年志愿者服务队的宗旨是:服务金融,奉献社会,团结友爱,互相帮助,培育爱心,共同进步。青年志愿者行动的口号是:爱心献社会,真情暖人心。 第三条 青年志愿者服务队本着“自愿参加、量力而行、讲求实效、持之以恒”的原则,紧密联系中央银行工作任务,积极向社会开展金融宣传与服务等义务活动,有效树立人民银行的良好形象。 第四条 青年志愿者服务队组织开展活动要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青年志愿者与服务对象之间是自愿、平等的服务与被服务关系,应当互相尊重、平等相待。 第二章 任 务 第五条 广泛开展金融宣传活动,包括人民币反假知识宣传、金融服务品种宣传、金融政策法规及人民银行的业务知识宣传等。 第六条 培养央行青年员工的公民意识、奉献精神和服务能力,促进青年道德整体水平和科学文化素质的提高。 第七条 为城市发展、城镇管理、社区建设、抢险救灾以及大型社会活动等公益事业提供志愿服务。 第八条 为有特殊困难,需要帮助的社会成员以及贫困地区提供志愿服务。 第九条 开展青年志愿者管理、培训等工作,为青年志愿者提供发展机会。 第三章 队 员 第十条 青年志愿者是指具有一定专业技能,热心社会服务和 公益事业,以中心支行倡议和个人自愿的方式参加志愿服务工作的 青年员工。 第十一条 年龄在40周岁以下的青年员工(欢迎热爱志愿者事业的超龄朋友加入志愿者行列),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素质和职业道德素养,承认青年志愿者服务队章程,愿意参加青年志愿活动,可提出申请并经审查通过,均可成为青年志愿者服务队队员。 青年志愿者因调离、超龄或其他原因离队,应该办理离队手续。 第十二条 青年志愿者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团的知识,学习科学、文化和业务知识,不断提高志愿服务的专业技能。 (二)宣传、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金融方针政策,积极参加人民银行各项建设,努力完成志愿者服务队交给的任务,在学习、工作及服务活动中发挥模范作用。 (三)青年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维护青年志愿者和青年志愿者服务队的声誉和形象,保证服务质量。 第十三条 青年志愿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青年志愿者服务队开展的各类活动,接受组织的教育和培养,并提出建议、批评和进行监督。 (二)在队内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优先获得志愿者服务队和其他志愿者提供的服务。 第十四条 接收青年志愿者队员必须履行下列手续: (一)本人申请。凡符合以上基本条件并愿意加入青年志愿者组织的青年员工,首先本人需向青年志愿者组织提出申请,并填写《志愿者注册登记表》,写明个人资料。 (二)审核备案。对申请加入青年志愿者服务队的人员填写的基本情况进行审核,在确认其基本具备青年志愿者条件后,填写审核意见,通知本人并备案。 (三)参加活动。申请加入青年志愿者服务队的青年在得知已成为一名青年志愿者后,必须严格履行青年志愿者的义务,积极参加青年志愿者组织开展的各种志愿服务活动,并服从组织安排。 第十五条 建立注册青年志愿者志愿服务时间累计制度。志愿服务的时间累计数和绩效评价结果作为考核、表彰青年志愿者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对于违反章程、连续不参加组织活动的青年志愿者,应当进行批评和帮助,情节严重的,给予留队察看或劝其离队。留队察看的时间一般为两个月。青年志愿者在留队察看期间没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留队察看期满,改正错误的,应当及时恢复其青年志愿者的上述权利;坚持错误不改的,劝其离队。 第四章 标 识 第十七条 青年志愿者服务队队旗旗面为红色,旗面左上方为 青年志愿者标志,下方印有黄字“中国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青年志愿者服务队”。青年志愿者服务队的重要会议以及队的活动可 以使用队旗。 第十八条 青年志愿者的服装为一顶红色帽子,帽沿上方印有“中国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青年志愿者”黄色字样,并环绕青年志愿者“心·手·和平鸽”标志;一件浅白色马夹(左前胸印有青年志愿者标志,后正中印有中国人民银行行徽标志和“中国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青年志愿者”红字);一个红底印有黄字“中国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青年志愿者”的袖标。 第十九条 青年志愿者服务时需佩装,并爱护队旗、队服、袖标。 第五章 组织机构 第二十条 青年志愿者服务队设队长一人,副队长二人。 第二十一条 青年志愿者服务队划分若干小组开展活动。 第二十二条 青年志愿者服务队建立每月例会制度,有队长召集主持,副队长、小组长参加,研究志愿活动规划,并分工组织实施。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自成立中国人民银行***中心支行青年志愿者服务队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由中国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团委负责解释。

立志文章范文4

【关键词】纪律和规矩;公文处理;依规办文;践行

作为一名普通党员,既要大处着眼,学好《》和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善于分析问题、发现问题,抓住主要矛盾,同时也要小处着手,在日常工作中体现出严明党的纪律和规矩,牢固树立规范意识、程序意识、制度意识,让依法办事、依规办事内化为自己的工作习惯。作为高校办公室具体负责公文处理的同志,应严格按规矩办理公文,从小处着手严明党的纪律和规矩。

一、牢固树立规范报文的意识

有些同志分不清请示和报告,这种情况在公文处理工作中较为常见,属于业务问题;但是有些部门和同志向平行单位起草公函,为了向对方部门表达尊敬,将函更改为请示或报告,这是严重缺乏规范意识的做法。一个问题的另一方面,有些部门和同志把这种不规范报文的做法当作一件“有面子”的事情,欣然接收,不以为错反以为荣,这种思想的根源是危险的。越是重要岗位的同志,越是领导干部同志就越应该带头按程序办文,按规矩办事。

有些部门和同志担心对外行文只写某部门或某部门办公厅,拟请示的领导就看不到公文,坚持要求主送机关处写明上级机关负责人,这种现象的思想根源就是对规范本身的不信任和不了解,自己不按规范报文,也担心别人不按规范处理公文,形成了恶性循环。

在要求有些单位按规范修改报文时,会遇到“这是我们处长写的”“这是我们院长亲自起草的”等类似的说辞,作为办公室的同志一定要坚持原则,要做规章制度信用的维护者,同时也要注意工作方法,及时请示,有效沟通,有理有据地对待不规范公文。

商鞅变法,首先立木为信,要让国家的法令、制度有信用。令而无信比言而无信危害更大。大到党和国家的法规政令,小到一个单位的规章制度一定要讲信用,规矩要立得住,才能有实效。令而无信就是一纸空文,无人执行。

二、牢固淞按程序流转公文的意识

作为党的根本大法规定了我们的入党程序、纪律处分程序、组织程序等程序,强调按程序开展工作;《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规定了党政机关公文处理程序,在日常的办文工作中应牢固树立按程序流转公文的意识。有些部门和同志把校办拟办的程序“省略”,直接报送校领导,公文完全是体外流转,无登记,无存档;如果是邀请校领导参加会议活动的公文,校办不知情,综合协调就会出问题;如果是涉及人财物的重要公文,将来无迹可查,后果将会非常严重。

校领导在批示中有时要提出问题,一定做到有问有答,在公文上回答。有些部门和同志回避矛盾,不及时回复,有些部门和同志通过电话、短信等其他方式告知了,这同样涉及到无迹可查的问题,同时公文始终没有办结,这也是对程序的不尊重。有些部门和同志提出“事儿不大,不影响大局”,但是“不以恶小而为之,不以善小而不为”的习惯养成尤为重要,很多犯错误的同志都是从小事上的不严谨开始的。

在公文处理工作中,急件处理确需特事特办,但事后应将公文流转程序补全,既要兼顾眼前的时间紧迫,又要经得起制度规范的检验。

在中国历史上,春秋战国、三国、南北朝、五代十国这些分裂的时代,叛乱、弑君、政权更替如常规工作,根源就在于社会秩序的严重破坏。一位同志、一件事破坏了社会秩序,其他人也会跟着如法炮制,将社会秩序不当一回事。保证社会秩序的根本要件就是程序正义,它是法治的基础,没有程序正义,法律的行使过程得不到正义保障,那结果正义也只能是碰运气,社会秩序更无从谈起。

三、牢固树立规章制度意识

规章制度可以说是出自公文,每个规章制度都要从报公文开始,经过法定流程,最后成为大家都要遵守的工作程序和行为规范。有些部门和同志提出“我们想按制度办事,但纸版的册子查询不方便,费时费力”。针对这个突出问题,我们一手抓规章制度清理工作,一手抓规章制度信息化查询工作,目前,在学校历史上首次实现了规章制度信息化查询和下载。同时要求各单位相关同志牢固树立规章制度意识,办事、办文遇到不清楚、不明确的情况,要首先上公文处理系统查询相关规章制度,不能想当然、拍脑袋、凭经验。

作为一名普通党员,要学而不厌,真正将《》和《关于严明党的纪律和规矩论述摘编》学通弄懂;要脚踏实地,从本职工作入手践行严明党的纪律和规矩,不尚空谈,不唱高调;要见微知著,从具体实践中领悟严明党的纪律和规矩的历史必然性;要防微杜渐,从思想上筑牢规范意识、程序意识、制度意识。

【参考文献】

[1]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严明党的纪律和规矩论述摘编[M].中国方正出版社,2016.

[2]佚名.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J].秘书工作,2013(3):59-62.

[3]裴建饶.公文审核“五要诀”[J],秘书工作,2013(8).

立志文章范文5

某某同志是一位思想作风正派,待人诚恳真诚的同志。我们做为同事,在工作上大家相互协调配合,他业务精炼,思维开阔,富有创新精神。该同志作为(单位)工作人员,能严格要求自己,生活上、工作上表现令人信服,得到了职工群众的一致好评,我认为某某同志经过这一年的努力,无论从思想上、还是行动上都积极向党靠拢,基本具备了入党的条件,同意发展他加入党组织。

介绍人单位、职务:

介绍人:签名盖章

范文二

第一介绍人意见

该同志学习认真,工作勤恳,能尊重领导,团结同志,为人正派......

根据该同志的现实表现,我愿做该同志的入党介绍人,并向党组织和其本人负责,希望该同志入党后,要更加注意党性修养,争取做一名合格的共产党员。

第二入党介绍人意见

同意第一介绍人意见。我认为该同志平时对自己要求严格,原则性强,能积极支持领导的工作,较好地发挥了骨干作用。根据其现实表现及本人请求,我愿做该同志的入党介绍人,并向党组织及其本人负责,希望该同志入党后发扬优点,克服不足,争取做一名合格的共产党员。

范文三

(第一介绍人意见)

YY同志在政治思想上自觉同党中央保持一致,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和时事政治,对党的认识明确,入党动机端正。2013年YY工作时,就曾被列为发展对象。调入我单位后,能够更加严格地要求自已。

发扬成绩,克服缺点,在工作和学习中较好地发挥了先锋模范作用。思想品德端正,团结同志,对党忠诚老实,为人襟怀坦白,有为共产主义奋斗终身的决心。缺点是:工作中计划性和细致性不够。

用党章规定的标准全面衡量鬃同志,我认为他已具备了共产党员的条件,我愿意介绍YY同志加入中国共产党。

介绍人单位、职务或职业

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第二介绍人意见)

同意第一介绍人意见。YY同志对党有明确的认识,坚信共产主义的远大目标一定能实现,并决心为之奋斗终身。他在大是大非面前头脑清醒,立场坚定,平时能够自觉用共产党员的标准要求自已,能正确处理整体利益和个人利益的矛盾,在前一时期的工作调动和分房中表现出了较高的思想水平,本职工作和组织上交给的其他任务都完成得较为出色。缺点是工作中有时不够过细。总的来说,我认为鬃同志已具备了共产党员的条件,我愿意作鬃同志的入党介绍人。

介绍人单位、职务或职业

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范文四

[第一介绍人意见]

×××同志在政治思想上自觉地同以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保持一致,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注意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基本知识,对党的认识正确,入党动机端正。该同志思想品德端正,学习刻苦,团结同志,对党忠诚老实,为人正派,平时能够严格要求自己,努力克服缺点,在工作中发挥骨干带头作用。缺点是:工作中计划性和细致性不够。用党章规定的标准全面衡量 ×××同志,我认为他已具备了共产党员的条件,我愿介绍 ×××同志加入中国共产党。

介绍人单位、职务或职业

签名或盖章

[第二介绍人意见]

同意第一介绍人意见。 ×××同志对党有正确认识,坚信共产主义一定能够实现,并决心为之奋斗终身。他在大是大非面前立场坚定、旗帜鲜明。平时能够严格要求自己,能正确处理整体利益和个人利益之间的关系,表现出了较高的思想觉悟。本职工作和组织上交给的其它任务都完成得较为出色。缺点是工作中有时有些粗心。总的说来,我认为 ×××同志已具备了共产党员的条件,我愿意作他的入党介绍人。

介绍人单位、职务或职业

签名或盖章

范文五

第一介绍人意见

作为×××同志的培养联系人,我认为该同志在政治思想上能自觉地同以xx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一致,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注意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基本知识,对党的认识正确,入党动机端正。平时能够严格要求自己,努力克服缺点,在工作中发挥了骨干带头作用。思想品德端正,团结同志,对党忠诚老实,为人正派,有为共产主义奋斗终身的决心。缺点是:工作中计划性和细致性不够。用党章规定的标准全面衡量×××同志,我认为他已具备了共产党员的条件,我愿介绍×××同志加入中国共产党。

介绍人单位、职务或职业:

签名或开盖章:

第二介绍人意见

同意第一介绍人意见。×××同志对党有正确认识,坚信共产主义一定能够实现,并决心为之奋斗终身。他在大是大非面前立场坚定、旗帜鲜明。平时能够自觉用共产党员标准要求自己,能正确处理整体利益和个人利益之间的关系。在前一时期的工作调动中表现出了较高的思想觉悟。本职工作和组织上交给的其它任务都完成得较为出色。缺点是工作中有时有些粗心。总的说来,我认为×××同志已具备了共产党员的条件,我愿意作他的入党介绍人。

介绍人单位、职务或职业:

签名或开盖章:

范文六

第一介绍人意见

XXX同志在政治上自觉同党中央保持一致,能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对党认识明确,入党动机端正,工作上,能按党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工作精益求精,有忘我精神。思想品德端正,团结同志,为人正直襟怀坦白,对党忠诚老实,初步确立了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生的信念。工作积极主动,肯于吃苦,有较强的敬业精神。

主要缺点:有时工作方法简单,态度有时生硬。

用党章规定的标准全面衡量,我认为XXX同志已基本具备党员条件,我愿介绍她加入中国共产党。

介绍人单位、职务:

介绍人:签名盖章

第二介绍人意见

我同意第一介绍人的意见。吴翠花同志能够自觉用党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入党目的明确,动机端正,能够认真学习党的基本知识,积极参加党的各项活动。政治立场坚定,有为共产主义理想奋斗终身的坚定信念。在工作中肯于吃苦,甘于奉献,责任心强,出色地完成了组织交给的各项任务。

缺点是:在处理工作问题上,有时过于急躁。

我认为该同志符合党员条件,愿意作她的入党介绍人。

立志文章范文6

让我们重新翻开历史的画册,*街道于*年8月19日成立了北京市第一个社区志愿服务组织——*街道社区志愿者邻里互助协会。她是一支来源群众、服务群众、自愿参加,志在奉献的新型队伍。始创的*街道社区志愿者邻里互助协会,制定了章程和管理办法。选举产生了理事会,健全了基层组织网络。根据章程和有关制度规定*街道社区志愿者邻里互助协会包括居民个人会员和社区单位团体会员、街道协会、居委会分会两级组织。分别选举理事会作为领导机构。会员入会自愿,退会自由。居民和单位具备一定条件的志愿者经志愿申请,按章程履行批准手续。方可成为会员。志愿者会员至少参加两次志愿服务活动,三个月以上无特殊原因不履行义务即自动脱离会籍。社区志愿者邻里互助协会在各级领导和社会各界的关怀支持下不断发展,从*年以来街道将开展学习雷锋活动融入到邻里互助志愿服务活动。十多年来取得了一定成绩并涌现出一大批学雷锋志愿服务活动先进集体和个人。

在*志愿服务历经15载后的20*年,随着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如何继续发展社区服务,扩大和规范志愿者服务队伍遇到了一个新的问题。如老年、弱势群体的关爱需求、群众求知欲的教育需求、共享社区资源的双赢需求、社区治安的保障需求等,列为社会转型期要解决和强化的一项重点工作。街道通过开展社会考察和学习兄弟省市的先进经验,经过多次研究最终决定在保留原有服务的基础上,创新志愿服务新思路探索出一条新的志愿服务发展模式。

一、建立社区志愿者之家。

20*年6月街道工委、办事处出台了“关于推进社区志愿服务的意见”向各社区进行传达,并重新制定“社区志愿服务管理办法”。同期为了加强社区志愿服务的指导,又成立了“*街道社区志愿服务指导中心”将我地区的志愿服务管理进一步细化和规范。

20*年6月28日第一个“社区志愿者之家”在香厂路社区诞生。制定章程、制度、职责、服务内容同年8月街道九个社区志愿者之家全部成立。社区志愿者之家实行理事会制度,有注册登记、项目管理、储蓄回报和激励表彰等机制,从而初步构建起以志愿服务指导中心为核心,社区志愿者之家为基石的街道社区两级志愿服务管理网络化的新体系,推动了志愿服务的可持续发展。社区志愿者之家通过一段时间的运行活动载体不断创新居民参与社区活动的热情十分高涨,南纬路社区志愿者之家的“相约七日苑”以每日有活动天天有不同类型的文化教育吸引了广大有求知欲居民。*小区志愿者之家的“服务一条街”突出与周边单位互动、共建为居民解决医疗、就业、等现实问题。先农坛社区志愿者之家的“人才之友俱乐部”由居住在本社区的专家、教授、能人组成为打造社区文明、人际关系和偕找出一条新的思路。留学路社区志愿者之家的“社区便民服务网点”由外来经商人员组成,用热情的服务,用良好的职业道德在本社区服务的人员层面扩大。香厂路社区志愿者之家的“民俗科普文化社”、“老年茶社”以为老年、残疾人服务、娱乐为一体,突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老有所敬、老有所享、老有所为、残有所助的志愿服务思路,从以上的实例可以证实志愿者之家普遍成立标志着*的志愿服务活动进入了一个崭新的发展阶段。

目前,*地区已形成社区服务中心、社区居委会、社区单位、志愿者服务队四级服务网络;一批服务优质的品牌服务队在商业服务竞争激烈的环境中显现出特色和优势,成为志愿服务的“领军人”。以“尽己所能、帮助他人、服务社会”为座右铭的社区志愿者在积极推进公民道德建设和文明社区建设,建立和谐社会和社会主义新型的人际关系,促进地区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的新的历史进程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成为城市建设的生力军。

二、推行志愿者注册制度工作的实践。

20*年初,*街道的学雷锋志愿服务活动步入一个崭新的发展阶段。街道工委、办事处依次收到国家九部委“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社区志愿服务工作的意见”和中国社工协社区志愿者工作委员会有关“中国社区志愿者注册管理办法”的文件和通知后,在中国社工协社区工作委员会的指导和帮助下积极开展志愿者注册工作,使*的社区志愿服务工作迈入新的篇章。

(一)、加强志愿者组织建设。

1、充实工作力量。20*年3月公开招聘社区志愿者之家专职秘书长九名。用一周的时间进行了“地区志愿者发展史”“社区基本概论”“志愿者之家管理制度、职责”“工作技能”及相关文件的学习和培训。为社区志愿者之家配备志愿服务热线电话、电脑各一部,为登记注册创造条件。

2、制定实施方案。20*年4月6日街道工委、办事处正式向中国社工协社区志愿者工作委员会递交了*区志愿者协会*街道志愿者分会关于实施中国社工协社区志愿者工作委员会有关【社区志愿者注册管理办法】的方案。

3、建立机构,成立领导小组。确定办事机构为*区*街道社区服务中心负责街道社区志愿者工作,中心下设志愿者工作管理部,负责街道志愿者日常管理、服务、指导、培训工作。各社区居委会设志愿者之家,并成立社区志愿者工作理事会,由理事长、理事、秘书长7—9人组成,其中秘书长为聘任人员,理事会研究、部署本社区志愿者工作。日常工作由专职秘书长负责开展。

(二)、精心组织科学实施注册登记工作

1、学习、宣传、发动、营造氛围。街道工委、办事处领导积极组织全机关干部、社区党组织和社区党建协调会成员单位负责人、居委会干部,认真学习、贯彻、落实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区志愿工作的重要指示和中央九部委有关社区志愿者管理工作的文件、中国社会工作协会社区志愿者工作委员会章程和管理办法,进一步提高对志愿者工作的理解和认识。

2、组织各社区志愿者之家理事会成员学习以上有关精神和文件,积极做好各社区的宣传发动工作。社区志愿之家负责组织本社区志愿者学习并进行座谈。

3、向社区单位和居民发放(致单位和居民)的一封信。结合当前开展的构建和谐*、创建服务型街道,大力弘扬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在广大人民群众中形成参与和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热潮,使我地区形成崇尚志愿服务为荣的良好氛围。

4、5月15日在留学路社区召开注册登记启动仪式,居民、志愿者近百人参加,会后有30人争先登记注册。

(三)、组织专业培训。

1、举办机关党员干部培训班(机关工作人员带头参加志愿服务工作的重要意义)

2、举办各社区志愿者之家秘书长培训班(业务管理组织能力)

3、举办社区志愿者骨干人员培训班(服务思想、服务职能、服务技能)

4、举办辖区单位骨干人员培训班(组织建设和业务管理)

(四)、建立健全志愿者服务有关制度和管理职责。

主要包括有:社区志愿者之家管理制度、文案管理制度、管理中心培训制度、注册登记制度等有关制度。

三、对现有问题的探讨

1、对长期参与社区服务有突出贡献的老志愿者,回报表彰等问题?(他们有的荣获全国学雷锋志愿服务先进个人、劳动模范、五一奖章、市、区级志愿者之星,有的仍继续服务,有的已失去服务能力,能否对他们进行升级、回报、表彰)

2、社区治安巡逻人员和值班情况是否算时间储蓄?

3、对于军队官兵参与志愿服务复员转业后异地接转的有关问题?(社工协应有统一表格印刷的服务接转表)

4、外地来京务工人员参与社区志愿服务的管理工作是参照管理还是另设管理规定?

5、以上要离京人员我们能否以出据证明的形式为他们证实在京志愿服务行为?

6、对于离京人员、军队复转人员如能出据服务时间储蓄证明,应有社工协统一标准的公章,才能生效。

四、推行志愿者注册工作的主要体会

1、通过推行志愿者注册制度,促进社区志愿者组织建设发展壮大社区志愿者队伍,街道社区服务中心、社区居委会志愿者之家通过志愿者注册登记进一步完善了志愿服务制度,规范了管理,社区志愿者组织得到加强。在注册登记志愿者名单向群众公示,让参与者认识到自身价值,让更多的人了解志愿者精神,感慨志愿者行动,通过注册登记带动影响很多人争当志愿者,进一步发展壮大志愿者队伍。

2、通过开展志愿者注册工作弘扬了社会主义荣辱观,营造了以服务人民为荣的社会氛围。社区志愿者事业、志愿者精神体现了服务人民为荣的社会主义荣辱观,服务者助人为乐,被服务者受人相助感人之德的社会氛围。各社区结合注册组织志愿者开展具有特色的志愿服务活动,培育群众守望相互、团结友爱的志愿服务意识。形成人人想当志愿者,人人以当志愿者为荣的社会氛围。

3、推行志愿者注册制度工作,培养锻炼了一支志愿者管理工作队伍。在开展志愿服务注册登记,逐步推行科学化管理的过程中,培养锻炼了一支紧抓实干的组织者,管理者、实践者的志愿者工作队伍,他们以高度的责任感满腔热情的事业心,只争朝夕的紧迫感,踏踏实实的工作,提高管理工作水平。

五、关于社区志愿服务工作的几点建议

1、确实加强志愿服务的组织机制建设,我们的志愿服务已有一定的基础,但发展还不够平衡,建议当前要从上到下建立成社区志愿服务组织完善服务制度,建立公层次的志愿服务激励机制为志愿服务事业可持发展创造条件。

2、强化志愿服务在建设和谐社会中的作用,建议今后将志愿服务活动纳入创建文明城市,建设和谐社区工作目标体系。使深入开展社区志愿服务活动,继成为群众的积极性、创造性。又调动各级党委政府,支持人道的主动性,以保证社区志愿服务活动可持续发展。

3、坚持经常性的调查研究,尊重社区志愿服务活动的规律,根据志愿者人员的特点,管理服务工作要做到规范与简便、原则与灵活相结合,因地制宜为志愿者创造服务活动载体,让社会各群体志愿者根据自身特点展示爱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