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愿服务条例范例6篇

志愿服务条例

志愿服务条例范文1

宁波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于2011年12月27日审议通过了《宁波市志愿服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根据立法法的规定,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现就条例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2003年,我市在全国副省级城市中率先完成了志愿服务立法工作,制定了《宁波市青年志愿服务条例》。条例的实施对我市志愿服务规范化、长效化建设发挥了积极作用。目前,志愿服务活动已扩大到社会各界,我市11个县(市)区实现志愿者协会全覆盖,设立基层志愿服务站792个,志愿服务基地536个,注册志愿者总人数超过38万,培养专业志愿者6200多名,直接提供社会公共服务22项,累计服务时数超过3900万小时。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志愿者人数的激增,我市志愿服务工作在管理运作机制、政策保障以及志愿者激励方面面临着不少难题。同时,条例与2008年实施的《浙江省志愿服务条例》的有些内容存在不一致。为了进一步规范和促进我市志愿服务活动的发展,并与省条例的规定相符合,有必要重新制定《宁波市志愿服务条例》。

二、对条例主要内容的说明

(一)关于适用范围和协调管理机构。条例第一章对志愿服务的相关概念和基本原则作了明确规定。第三条将志愿服务组织定义为依法登记成立,专门从事志愿服务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将志愿者范畴扩大到所有志愿者,包括注册和未注册志愿者,以鼓励广大市民积极参与志愿服务活动;将志愿服务范围从有组织的志愿公益行为扩展到有组织的志愿公益行为和慈善行为,即帮助他人和服务社会的活动。为了进一步彰显志愿服务的精神和基本原则,第四条规定“志愿服务活动应当遵循合法、自愿、诚信、平等、无偿的原则。”第七条依照省条例规定,设立志愿服务工作委员会制度,并将机构延伸到乡镇(街道)一级,同时规定其成员单位依照各自职责做好志愿服务的指导和保障工作,并依照省条例规定明确志愿服务工作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同级共青团组织。3月5日是中国青年志愿者服务日,也是传统的学雷锋日,为此,第九条规定“每年三月五日当周为市志愿服务宣传周”,以利于集中宣传志愿服务精神,倡导市民参与志愿服务。

(二)关于志愿服务组织。为更好地规范志愿服务组织自身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志愿服务组织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社会组织管理的规定制订章程,实行民主管理”,并对章程的内容作了具体规定。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构建了志愿服务组织体系,对志愿者协会及其下属组织作了规定,根据我市实际工作需要,将此延伸至乡镇(街道)一级 ,并规定志愿者协会可以建立分会、直属专业志愿服务队或者志愿服务站点,有利于志愿服务组织的统一、规范管理。第十三条至第十八条分别对志愿服务组织的职责、招募志愿者、实行志愿者注册制度、建立注册志愿者培训制度和信息共享等方面作了明确规定。

(三)关于志愿者。条例第三章重点对注册志愿者的权利和义务作了规定。第二十条对注册志愿者的知情权、选择权、保障权、培训权、监督权、优先权等进行了列举式规定,在省条例基础上对选择权进行了补充,力求尊重志愿者的自由意志,保护其积极性和主动性。第二十一条在省条例基础上增加了中止、终止志愿服务的告知义务。第二十二条规定“注册志愿者实行星级评价制度,由志愿服务组织按照志愿服务时间、志愿服务绩效、志愿服务社会影响等条件确定注册志愿者的星级”,具体的注册志愿者星级评价制度规定由市志愿服务工作委员会制定。为了鼓励未注册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活动,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未注册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活动,其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条例的有关规定。”

(四)关于志愿服务。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对志愿服务的申请及答复作出规定:“需要志愿服务的组织和个人,可以向志愿服务组织提出申请,并告知与志愿服务有关的信息和风险。志愿服务组织应当及时对是否提供服务给予答复。”第二十九条和第三十条对订立志愿服务书面协议的情形和志愿服务协议的内容作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志愿服务组织应当避免安排志愿者从事需要承担重大管理责任、经济责任或者具有高风险的志愿服务活动;但志愿服务组织与志愿者另有约定的除外”。在省条例基础上,规定在高风险志愿服务过程中,志愿服务组织应当为志愿者办理与风险程度相适应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第三十三条对志愿者从事志愿服务活动所支出的交通、餐饮等费用的适当补贴作了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对志愿者,包括未注册志愿者自行开展志愿服务活动作出相应规定。

(五)关于保障和激励。制定相应的保障和激励措施,有利于志愿服务事业的健康和可持续发展。条例第三十七条对志愿服务工作经费保障作了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志愿服务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障志愿服务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了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活动经费的来源和使用。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委托志愿服务组织提供社会公益服务。第四十条对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志愿服务组织及其开展的志愿服务活动的捐赠、资助,依照国家规定享受税收等方面优惠作了规定。第四十一条至四十五条在社会支持方面,鼓励有关单位在招考公务员、招聘人员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聘用在志愿服务中表现突出的志愿者。为了促进志愿服务活动的开展,规定各单位应当鼓励和支持志愿服务活动,为志愿者及志愿服务组织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便利。提倡十六周岁以上的青少年参加累计一百小时的志愿服务。还对教育部门、新闻媒体的相关社会责任作了规定。第四十六条对政府表彰奖励表现突出的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以及对志愿服务事业有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作了规定。

志愿服务条例范文2

关键词:志愿者权益;志愿者保险;国家;立法

中图分类号:D92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0)21-0099-03

绪论

志愿者一词源于英文的volunteer,其本意为自愿、无偿地从事有利于他人活动的人。联合国将志愿者定义为“不以利益、金钱、扬名为目的,而是为了近邻乃至世界进行贡献的活动者”。由此可见,志愿者的原始定义强调了无偿性、自愿性以及其社会公益性(利他性)三个方面。但是目前随着社会的发展,如日本青年海外协力队、国联志愿者等有偿志愿者的出现逐渐打破了以往的志愿者定义,开始向着先驱性,即志愿者发挥着既存社会体系中不能履行的作用、补充性,志愿活动能满足现存行政体系满足不了的需求以及自我实现性等方向发展。志愿服务所显现出的社会效益受到越来越多的国家、国际组织的认可和重视,作为政府、社会只有为志愿者提供相应的权益保障,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才能使他们更加全心全意地投入到志愿工作中去。目前,世界各国如加拿大、美国、日本等均制定了专门的志愿服务相关法律,用法律形式确保志愿者的权益、保障志愿服务的顺利进行成为推动志愿者服务事业发展的必要因素。

一、中国保障志愿者权益的相关政策

中国对志愿者的认识源于1979年联合国志愿人员的第一次到访,认识到了志愿者工作的意义,在以后的几十年中,中国的志愿者组织逐渐发展起来,特别是经历了汶川大地震、北京奥运、玉树大地震等几个特殊事件后,中国志愿者的贡献得到了全国乃至全世界的认可。目前,虽然广东、上海、北京等一些省市出台了相关条例来规范志愿服务工作,但是由于志愿者权益保障问题的规定还不够完善,志愿者在公益活动中一旦发生意外,便会面临无法寻求援助的尴尬局面。

(一)广东省相关条例覆盖对象范围的局限性

1999年9月广东省施行的《广东省青年志愿服务条例》第10条对青年志愿者的权利明确为接受有关教育、培训;请求志愿者组织帮助解决在志愿活动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对青年志愿者组织的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进行监督;有困难时优先得到志愿服务等方面。

由于广东省的条例是针对青年志愿者的法规,在覆盖对象方面和对青年志愿者的保障内容上均存在较大局限性。

(二)北京市关于志愿者权益保障的完善

2007年12月施行的《北京市志愿服务促进条例》第8条规定,“全社会应当尊重志愿者的劳动;志愿者的权益受法律保护”;第20条将志愿者享有的权利确定为获得志愿服务的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获得志愿服务必需的条件和必要的保障;获得志愿服务活动所需的教育和培训;请求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组织帮助解决在志愿服务活动中遇到的问题;有困难时优先获得志愿者组织和其他志愿者提供的服务;对志愿者组织进行监督,提出批评和建议。此外,条例还规定志愿者组织有风险告知义务。根据该条例规定,北京市率先在全国设立了志愿服务基金会用于对志愿服务活动的资助。

可以看出,《北京市志愿服务促进条例》的特点主要在于它强调了志愿服务活动中的政府责任和社会责任;建立健全了志愿者权益保障体系;并且设立了志愿服务基金会并规范其运作。

(三)上海在志愿者权益保障方面的探索

2009年6月通过的《上海市志愿服务条例》第12条对志愿者和志愿服务活动组织者的权利规定为根据自己的意愿和时间、能力等条件,选择参加志愿服务活动;获得与所从事的志愿服务活动相关的信息和培训;获得与所从事的志愿服务活动相关的必要条件或者保障;向志愿服务活动的组织者提出意见和建议。

另外,《条例》还规定对于志愿者在从事志愿服务活动中由本人所支出的交通、误餐等费用,活动的组织者可以给予适当的补贴;对于志愿者在从事服务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应当为志愿者办理必要的人身保险。

综上所述,可以发现,近年出台的北京和上海的《条例》确立了志愿者在服务过程中应当享有知情权、获得必要条件和保障权、获得教育和培训权、请求解决问题权、困难时优先获得帮助权、监督权等。但由于缺少一个权威性的国家层面的法律规范,中国志愿者的权益还难以得到有效的保障。

二、北京市大学生志愿者权益保障调查分析

据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08年底,全国累计已有超过2.68亿人次的青年在扶贫开发、社会建设、环境保护、大型活动、应急救援、海外服务等领域提供超过61亿小时的志愿服务,经过规范注册的志愿者达2 511万余人。2004年有6 000多名大学生志愿者参加了志愿服务西部计划,2008年北京奥运会志愿者人数更是突破了35万,由此可见,虽然志愿者中大学生志愿者只是其中的一个组成部分,但是从目前中国的志愿者人员构成方面看,大学生志愿者无论是在人员数目上,还是在人员素质上都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为了了解大学生志愿者在服务活动中权益保障的情况,我们于2010年1―3月之间对包括北京物资学院、北京理工大学、人民大学等首都高校的大学生志愿者进行了问卷调查,共发放问卷213份,回收有效问卷198份。以下是以问卷为基础,对北京市大学生志愿者权益保障问题的总结分析:

(一)大学生志愿者具有较强的公益心

大学生从事志愿者服务的动机中,“帮助别人”占了86.5%,“接触社会”占了74%,“扩大人脉与交际范围”占了45.5%,选择较少的动机是“体验生活”和“学校号召”,分别只占20.0%和22.0%。这反映出现代大学生参加志愿活动的主要原因在于想从事有利于他人活动,主要是出于公益目的的行为。他们参与社会活动的积极性较高,通过志愿者组织的积极地鼓励与引导,可以促进志愿服务工作的发展,也有益于帮助大学生提高自我认知能力和融入社会的技能。

(二)大学生志愿者权益保障存在的问题

虽然大学生志愿者已经成为志愿者服务事业中的中坚力量之一,由于志愿者作为一个特殊的团体,所从事的工作多元化,面临的环境复杂,其权益经常会受到侵害。在调查中发现,感到偶尔权益受到侵害的占受访对象的42.5%,总体来看,60%以上的受访者或多或少地感觉到权益受到过侵害。

为了解大学生志愿者权益受到侵害的具体情况,问卷参照《北京市志愿者服务条例》所确定的6条志愿者权益,进行了具体的访谈。调查发现,每一项权益都存在受到侵害的问题,其中具体志愿者服务内容的知情权利一项所占比率最大(38.0%);其他依次为请求解决问题权占31.0%、获得教育和培训权占27.5%、获得必要条件和保障权占26.0%、要求志愿组织或服务对象提供相关保险的权利占24.5%、与志愿服务组织或服务对象签订服务协议的权利占13.5%。

另外,在访谈中有不少大学生志愿者反映在参加活动前,有关活动内容、所需时间、注意事项等的相关介绍缺乏,一般只是学校组织安排了就去了,因而感到主动性没有得到发挥;由于缺乏对志愿服务具体情况的了解,以及缺少相应的技能培训,所以在服务过程中会有力不从心的感觉,会感觉能力难以得到充分发挥。

再有,大学生志愿者反映志愿者组织对志愿者的健康关注不够,虽然会提供医疗方面的照顾,但多为定点医院,往往离学校以及服务活动场所距离较远,再加需要较长的排队时间等问题,不方便利用,在出现身体不适的情况下,一般不会选择去定点医院就医。

总体来看,大学生志愿者权益受到侵害的问题比较普遍,侵害的内容涉及面广,对知情权的侵害最为严重。

(三)通过国家统一立法保障大学生志愿者权益的必要性

受访大学生志愿者也是权利意识较强的一个群体,针对希望自身权益受到保护的形式这一问题,有68%的志愿者希望通过制定法律来有效地保障志愿者权益,另外选择比率超过50%的选项还有关于对志愿者组织的管理、志愿者保险的办理以及培训方面的加强方面。

综上所述,大学生志愿者权益保障的现状并不乐观,诸如志愿活动的组织与管理问题、志愿者的伤病保险问题等仅靠志愿者和志愿者组织的努力是根本无法解决。日益庞大的志愿者队伍和日益深入人心的志愿服务呼唤社会、国家对志愿者的权益进行有效保障。

三、国家立法解决志愿者权益保障应注意的问题

认识到志愿者权益保障的问题,中国目前已先后相继出台了近二十多个相关地方性法规。但是由于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志愿服务事业会逐渐发展壮大,将成为社会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地方性法规显然已不能满足志愿者服务管理的需要,因此,在全国范围内对志愿者服务进行统一立法成为保障志愿者权益、完善志愿者管理,从而保障中国志愿服务事业的顺利发展的关键。国家统一志愿者立法应注意以下三方面的问题:

(一) 完善志愿者组织管理机制

1.建立全国统一的协调机制,加强对志愿者组织的管理和指导。如在志愿者组织的登记和管理上形成一个有章可循的程序;在众多的志愿者组织之间建立一个信息交流与合作的机制等,使中国志愿者服务事业顺利走向规范化与社会化。

2.明确志愿者服务管理中政府与社会的责任。政府方面应当为志愿者服务提供相关支持,发挥监督职能规范志愿者服务活动,保障志愿者的权益不受损害。社会方面如志愿者所属机构如共青团组织等应为志愿者提供必要支持与鼓励,也可以通过新闻媒体进行宣传,提高志愿者参与的积极性。

3.设立志愿者服务基金,加强志愿者服务物质与资金的保障基金。鼓励社会各界对志愿服务事业的支持,建立志愿服务资金稳定、多元的渠道。这样可以在一些志愿者面临较大风险的志愿服务领域,利用基金为志愿者提供相应的补偿与赔偿,达到切实保障志愿者各项权益的目的。

4.建立志愿者的培训保障,提高志愿者的服务能力与技巧。志愿精神与志愿技能是一名志愿者必须具备的。比如,玉树赈灾志愿者招募与培训时,就应注意高原反应问题,首先应当向志愿者声明灾区的地理与气候特点,志愿者服务的内容,还要注意传授高原气候生活技能。如果志愿者本身不适合高原生活,高原生活技能培训又没有很好进行,就会很大程度上影响志愿者的服务,甚至会使志愿者自身受到伤害。

5.规范志愿者招募规程,尊重志愿者的知情权。志愿者组织在向社会招募志愿者时,应认真履行公示志愿服务的具体内容以及风险告知义务,这一方面体现了人文化的管理精神,另一方面也有利于强化志愿者风险管理的法定职责。为了避免意外事故,还应积极倡导市民通过参加志愿服务组织来参与志愿服务活动。

(二)建立志愿者服务活动保险机制

为了防范志愿者在服务活动过程中的风险,为志愿者提供保险的做法已被大众所认可。而与志愿者条件较符合的现有社会保险有工伤保险、社会医疗保险,也可以考虑志愿者组织加入团体意外伤害的商业保险等。

但是,目前中国实施的工伤保险与社会医疗保险都有明确的保险对象,将志愿者纳入保险范围内有一定的困难,容易在基金管理、保险等级的认定等各方面出现混乱。而团体意外伤害的商业保险,由于志愿者的流动性大,容易因保险逆选择问题影响保险的运行,进而使志愿者的权益受损。

针对上述问题,日本成立了针对志愿者的《志愿者活动保险》。该保险的保障内容中将伤害事故与赔偿事故等作了详细的界定,如伤害事故被确定为“活动参加中突如其来的伤害;天灾;食物中毒;传染病”,赔偿事故被界定为“活动过程中伤害到别人的情况的赔偿金保证”等。对于低偿的和无偿的公民服务,英美发达国家也制定了《公民服务法》。对非政府组织的活动、社会地位都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这些组织也因此得到法律的保护,它们可以依法筹措资金,开展志愿者服务工作。在美国,非政府组织(NGO)的资金来源结构是公共部门43%、私人部门47%、私人捐赠10%。政府制定的税收政策鼓励企业支持慈善事业。

因此,我们可以借鉴日本的经验,建立针对志愿者的社会性保险体系。在保险基金的筹集方面,可以借鉴英美等国的经验,多方筹措,政府应担负起相应的责任。

总之,只有通过立法明确志愿者和志愿者组织的法律,形成一个政府和社会各界认可志愿者、支持志愿者的社会环境。做到有法可依,有规可循。才能使志愿者参与活动无后顾之忧。而且,通过法律手段推进志愿者服务的发展,可以将志愿者服务纳入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管理轨道,有利于志愿者服务事业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周印.青年志愿者权益的行政立法保护探讨[J].青年科学,2009,(5).

[2]林逸生.论青年志愿者行动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过程中的作用[J].重庆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5).

[3]张萍.志愿者服务立法相关问题研究[J].法治与经济,2009,(10).

志愿服务条例范文3

关键词:公共图书馆 志愿者 管理

中图分类号:G25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82(2015)12-0037-02

一、我国公共图书馆志愿者工作的现状

联合国将“志愿者”定义为“不以利益、金钱、扬名为目的,而是为了近邻乃至世界进行贡献的活动者”。 我国志愿者协会对“志愿者”的定义是:不为物质报酬,基于良知、信念和责任,志愿为社会和他人提供服务和帮助的人。而图书馆志愿者是指在不谋取物质报酬的条件下,志愿为图书馆贡献个人时间和服务的人,他们是图书馆事业的重要参与者和建设者,是图书馆与读者之间的纽带和桥梁。在国外及我国港澳台地区,公共图书馆引入志愿者服务机制已久,民众参与图书馆服务管理非常普遍。然而,我国内地的志愿者服务起步较晚,关于图书馆志愿者的管理尚不完善。

二十世纪九十年代,随着国民经济及公益事业的发展,我国出现了大规模的志愿者活动,成立了很多志愿者组织,随后逐步走进公益部门,走进图书馆,为文化事业做出贡献。1995年,广州少年儿童图书馆就开始引进学生志愿者协助图书馆开展服务。随后,在1996年,福建省图书馆借鉴了美国公共图书馆开展图书馆志愿者活动的成功经验,建立了一支自己的志愿者队伍。此后,北京、河北、广东、浙江、上海等十几个省市各类图书馆先后开展了志愿者活动。如,2000年5月,中山图书馆向社会招聘图书馆社会义务工作者,并根据《广东省青年志愿服务条例》制定了《广东省中山图书馆义工管理细则》;2001年武汉图书馆在社会上招募志愿者;2002年青岛市图书馆开始引入义工机制;2002年4月,辽宁省图书馆成立了志愿者协会,组织开展了爱心援助、志愿者讲坛、义务图书管理员、义务讲解员等一系列有意义的活动。2002年4月辽宁省图书馆成立了志愿者协会,到2004年参加活动的志愿者已达630人次;上海图书馆目前有注册志愿者281位,自2005年5月成立志愿者团队以来,基本每周保持40至50的志愿者服务人次[1];而笔者所在的图书馆,2009年前后才开始引入志愿者参与图书馆的服务工作,目前平均每周参与服务工作的志愿者达到30至50人次;与大陆相比,志愿服务在我国台湾地区图书馆界开展得较早,并于2001年颁布了全球第二个《志愿服务法》。早在1990年,有台湾学者的调查结果显示,在调查的台湾地区145个公共图书馆中,使用志愿者的就有43个,占被调查者的29.66%[1]。

总体上来说,我国公共图书馆界在引入志愿者、合理有效地管理志愿者、充分发挥志愿者作用方面还处于起步探索阶段,图书馆难以吸引和留住志愿者。规范志愿者的招募和管理流程、建立有效的运作与保障机制是有待于深入探讨和研究的问题。

二、公共图书馆开展志愿者服务的现实意义

1.缓解图书馆人力的不足,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

公共图书馆是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大部分公共图书馆正式编制人员有限,在公共图书馆免费开放后,接待读者数量显著增加,同时读者的需求也越来越大。有限的工作人员和日益多元化的服务需求限制了公共图书馆的发展。公共图书馆引入志愿服务可以有效缓解这一矛盾,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公共图书馆人员的不足。此外,通过招募来自不同行业和具有不同专业知识的志愿者,可以优化图书馆人员的专业结构,从而更好地满足读者的需求,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

2.增加图书馆的朝气和活力

志愿者的加入,会对正式馆员们产生一定的激励作用。通常,馆员们长时间从事同一性质的工作,多少会产生倦怠感。同时,由于行政事务的压力,势必越来越多将精力与时间都转移到行政业务上;而志愿者由于是自发性的参与图书馆服务,在图书馆工作中通常充满活力与热忱,无形中能够带动图书馆自身员工的工作热情,为馆员带来正面的影响。

3.加强公共图书馆的公共关系,提高公共图书馆的社会认知度

在公共图书馆的志愿者队伍中,有相当一部分其本身就是公共图书馆的读者。公共图书馆通过志愿者的公众参与,增加与读者的双向沟通,加强公共图书馆的公共关系。同时,借助志愿者的宣传和推广,让更多的人认识了图书馆,提高了图书馆的社会认知度。

三、公共图书馆开展志愿者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1.相关的法律法规尚未完善

我国的志愿者服务管理还处于一个探索起步阶段,相关的法律法规尚未完善,目前在部级别上并没有明确的规范公民从事志愿服务工作的相关条例。1999年9月开始实施的《广东省青年志愿服务条例》是国内首部关于青年志愿服务的地方性法规, 此后,湖北、吉林等地相继推出了地方性条例[2]。这些条例明晰了志愿服务的相关概念,对其服务对象、经费来源、志愿者权利与义务等方面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据统计,在中国志愿服务领域,截至2014年年底,除港澳台地区以外的31个省级行政区域中,已制定志愿服务地方立法的有20个,占64%[3]。然而,对志愿服务组织的界定、对志愿者权益的保障、对志愿者的奖励措施和奖励标准、志愿服务中的法律关系和法律责任等方面,各地的立法差异较大,执法水平悬殊。同时图书馆界也没有出台相应的规范化管理办法或制度,从而造成了志愿服务随意性强、积极性不高,志愿服务难以持续、深入开展。

2.志愿者流动性大且素质参差不齐,图书馆志愿者培训工作事倍功半

由于拥有不同的学习背景和工作经验,志愿者队伍出现素质参差不齐,差异性极大,人员流动性大等等问题。以笔者所在的图书馆为例,志愿者队伍的年龄跨度从十几岁的中学生至六十多岁的退休干部职工,学历从初中至大学不等,据统计,2013年、2014年两年共计有4419人次参加志愿服务,连续参加3次或以上的志愿者为1108人次,占总人次的22.8%,而连续参加5次或以上的志愿者仅为488人次,占总人次的11%。

在招募志愿者时,大多数图书馆并没有设立严格的筛选程序,基本上只要报名就可以参加,馆方需要花费时间和人力对志愿者进行相关的知识和技能培训,管理与监督费时费力。而图书馆一般会安排志愿者从事图书整理、搬运书籍等较为重复或次要的工作,对志愿者缺乏挑战性,使志愿者感觉无法实现自我价值,进而不再从事图书馆志愿服务,这让图书馆的志愿者培训事倍功半。

3.缺乏规范化的招募和管理制度,志愿服务效果难以得到保证

大部分的公共图书馆未能针对志愿者的招募和管理制定专门的制度和相关的指引,在志愿者招募过程中,并没有对进行报名人员必要的评价分析和筛选,在志愿者的管理上,缺乏相应的评价和监督机制,部分志愿者服务热情不高,愿者服务工作持续性差,志愿服务效果难以得到有效保证。

4.激励措施不完善

志愿服务具有自愿性、无偿性及动机多元性等特点。志愿者虽然不追求物质的报酬,但追求精神方面的肯定和支持,很多公共图书馆既没有物质报酬,又缺乏精神奖励。激励措施不完善造成志愿者队伍流动性大、人员不稳定。

四、完善公共图书馆志愿者管理工作的对策

1.通过立法确定志愿服务的法律地位,为志愿者提供法律保障,才能确保志愿服务工作健康发展

虽然有部分省市已经制定地方性的法规和条例,但由于缺乏全国性的志愿服务法规,导致出现各地立法差异较大等问题,因此加快推动出台全国性的志愿服务法规十分有必要。此外,对于公共图书馆界而言,虽然部分图书馆制定了志愿者管理办法,但大部分公共图书馆还是缺乏制度化的规章,公共图书馆要制定相关的制度,明确志愿者的权利和义务,并对志愿者的招募、管理、表彰都制定规范性指引,才能保证志愿者队伍的不断壮大和可持续发展[4]。

2.规范招募程序,建立长期有效的志愿者培训和考核管理机制

志愿者招募过程中,要充分利用网站、微博、微信、社区论坛、宣传海报等多种方式加强对志愿者招募工作的宣传,也可通过与学校、志愿者团体联系,采取单位共建、团体招募等方式扩大招募范围。除了招募学生志愿者外,还要争取吸引更多优秀的社会工作者参与到图书馆志愿者队伍中。与此同时,为了避免管理上的问题,或产生图书馆日常运作的麻烦,图书馆要严把入门关,在申请人报名后,需要根据一定的标准进行筛选。而且经过适度筛选才被允许参加志愿服务,会使入围者有被尊重的感受,才会对此团体有较强的责任感。

对志愿者进行岗前培训,是提高志愿服务质量至关重要的一个环节。相关业务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对志愿者提供岗前业务知识培训,培训完成后进行测试,经过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服务。此外,还应对志愿服务工作效果建立日常的考核机制,考核内容应包括服务时间、服务态度、业务能力、读者评价等方面。

此外,建立一个统一的图书馆志愿者招募和培训平台,会更有利于志愿者队伍的管理和志愿者资源的优化配置。深圳建设“图书馆之城”时引入志愿者项目,建立统一的志愿者招募和培训平台,既为志愿者提供了参与公共图书馆志愿者服务的机会,又使志愿者资源在不同图书馆之间进行调剂,达到平衡供需的目的[5]。另外,图书馆在加强志愿者培训的同时,还可以根据志愿者的性格特点及爱好安排合适的工作岗位。

3.完善激励机制

为了充分调动志愿者的工作积极性,需要进一步完善激励机制。通过日常考核,定期评选出优秀志愿者并颁发荣誉证书,将名单公布在图书馆网站和宣传栏。对于学生志愿者,可以发表扬信给所在学校。除了精神奖励,在条件允许下,可以给予适度的物质奖励。通过适当的物质奖励和精神表扬让志愿者在图书馆每一阶段的工作都得到认可和尊重,更重要的是提供充分的个人锻炼和发展的机会,使其能实现自我价值和发展。如果图书馆能将志愿者服务活动与公民的切身利益结合起来,那么公共图书馆志愿者服务活动将具有很强的吸引力,能够得到大众的积极响应和支持[6]。

参考文献

[1]宋家梅. 图书馆志愿者管理研究[D]. 河北大学,2013年.

[2]蒋啸南,肖鹏. 广州市公共图书馆志愿者工作发展策略――基于省馆、市馆、区馆的分层调查研究[J].图书馆建设,2011,(7).

[3]莫于川. 人民日报论政:立法保障志愿者权益[N]. 人民日报,2015―03―25(18).

[4]马春. 公共图书馆志愿者服务工作探析――以上海图书馆为例[J]. 农业图书情报学刊,2015,(1).

[5]王东阳. 深圳“图书馆之城”志愿者项目研究[J]. 公共图书馆,2011,(2).

志愿服务条例范文4

关键词:志愿服务    立法保障    政策建议

一、问题提出

志愿服务是一项全球性的、高尚的社会公益事业,是人类文明、社会进步的标志。志愿服务活动是个人全面发展和社会发展、进步的重要载体。志愿服务是公众参与社会生活的一种非常重要的方式,是志愿精神的具体体现。志愿服务有一个最基本的中心思想,即个人或团体通过参加社会活动以促进社会和公共福利。它表现为个人或团体,为追求社会利益和自我价值的实现,在志愿精神的感召下,自愿献出自己的时间、精力和体力,通过志愿服务为他人乃至整个社会提供服务。

就我国志愿服务而言,起步较晚,20世纪80年代后期才开始出现真正意义上的志愿活动和志愿者。20世纪90年代初期,一支志愿者队伍在共青团系统中形成,并产生了全国性志愿者组织。1998年底,经中央编委同意,团中央青年志愿者行动指导中心正式成立,负责全国青年志愿者工作的规划、协调和指导,我国的志愿服务开始启动。截止到2008年4月,我国已有12个(自治区、直辖市)、8个城市制定了志愿服务地方性法规以及河南省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深入开展青年志愿服务活动的决定》。目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社会问题层出不穷,和谐社会的构建亟需通过志愿精神与志愿服务来融合与发展。

二、我国志愿服务立法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伴随着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志愿服务在我国已逐步成为一项具有广泛公众基础、蓬勃发展的社会事业,社会对志愿服务的需求和公众参与志愿服务的需求不断增长。但是由于我国志愿服务的各种规章制度还很不健全,志愿者的合法权利不能得到保障,尚没有全国性的法律来规范志愿服务活动。

(一)志愿服务行为主体立法残缺

志愿者是志愿服务的直接实施者,由于我国缺少全国统一的志愿服务立法,对志愿者没有标准的定义。目前出台的相关条例在志愿服务行为主体方面的规定都各不相同。而对于志愿者技能的培训,大部分条例都没有相关规定。如果志愿者没有通过专门的培训直接上岗,在很多情况下就会缺乏相应的专业知识或技能,这不但影响到志愿服务的质量,而且可能危及到志愿者的人身安全,特别是在从事技术性较高危险性较大的志愿服务,这个问题显得更加突出。

而在志愿者的保护规定上,由于缺少专门的、权威的、统一的法律规范,现实中才出现了许多让志愿者寒心、让服务对象不安心的情况出现。目前看来,虽然个别地方有相关的规定“青年志愿者组织要为在特殊条件下工作的志愿者进行人身保险”,但由于经费问题也没有落到实处。

(二)志愿服务行为主体与客体的法律关系模糊

志愿者在参与社会服务中时,其与服务对象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模糊。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服务对象往往把志愿者作为无偿劳动力而随意使用。第二,部分志愿者把志愿服务作为是对受助者的一种怜悯,服务态度不端正。志愿服务作为社会公共服务,不能被作为无偿劳动力乱用,志愿者服务过程应该受到尊重。志愿者和服务对象之间应该是一种平等的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就总体而言,志愿者与志愿者组织、志愿者与服务对象之间的法律关系还不十分明确,志愿服务过程中问题的解决、纠纷的处理、救济的实现等,都需要志愿服务过程中的各种关系予以明确的法律界定。

   (三)志愿服务组织缺乏完善的管理体系

首先,在志愿服务的管理工作中,由于没有出台统一的管理体系,造成了各地方性条例各自为政的情况发生,形成一定程度的混乱情况。党政机构、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争相设立志愿者组织,使得政出多门、管理紊乱的弊端,不利于志愿服务的科学管理与规范发展。政社不分的管理体制已经产生了较大的负面影响,阻碍了志愿组织内在活力的发挥。其次,志愿服务被行政干预严重。作为社会转型时期的新事物,我国的青年志愿者组织具有浓厚的行政色彩。现有的志愿者组织大多数是借助政府和党团的力量自上而下建立起来的。因此,这些组织在管理体制方面,很自然地沿袭了许多党政的做法。所以,我国的青年志愿者组织并未摆脱行政干预,在活动领域和活动方式上也未获得足够宽松的制度空间,因此也就失去了最原始的意义。

以上种种现象严重影响了志愿服务的发展,不利于志愿者队伍的发展壮大,要解除志愿者的后顾之忧,要提高志愿服务的质量,使志愿服务走上有序的发展道路,立法无疑是最有效的手段。

志愿服务条例范文5

第一条:***志愿者服务队是在青岛开发区团委志愿者协会直接领导下,由志愿从事各种公益服务的社会志愿服务性社团组织。

第二条:本志愿服务队将使用统一的***志愿者服务队队旗、队徽。

第三条:本志愿服务队的宗旨是:"奉献爱心,服务社会",通过组织全区群众参与活动,推动我区精神文明建设。

第四条:奉行"自愿、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原则,以"热心献社会,真情暖人间,弘扬雷锋精神,参与志愿服务"为主题。

第五条:本志愿服务队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服从团委志愿者协会和各校青年志愿者活动的整体安排,维护志愿服务队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本志愿者服务队最高权力机关是区团委志愿者协会和***志愿者服务队理事会。

第二部分组织内理事会

第一条:本志愿者服务队理事会设常务理事4名。

第二条:各部部长人选由理事会提名推荐或个人自荐,经理事会审查通过。

第三条:本志愿者服务队部门干事通过公开招募、团组织推荐等形式产生。

第四条:理事会或各部例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五条:理事会职权:

1、听取和审议理事的工作报告;

2、讨论和决定本志愿服务队的重要工作方针和工作任务;

3、修改本志愿服务队章程;

4、选举产生本志愿服务队理事长、副理事长;

5、聘请志愿服务队顾问、名誉理事长、名誉理事;

6、认为有必要处理的其他重大事务。

第六条:志愿服务队常务理事的职权:

1、召集并主持志愿服务队理事会全体会议;

2、组织实施章程中规定的职责和任务;

3、执行志愿服务队理事会全体会议的决议

4、决定志愿服务队理事会工作机构的设置和变动。

第七条:理事会工作机构的设置:理事会下设策划部、综合部、宣传部、服务部、四大部门具体负责相关工作。各部门职能依照《志愿者服务队各部职能细则》执行。

第四部分考核及表彰

第一条:对志愿服务队队员进行定期考核、评估及表彰是对志愿者服务工作的肯定和有效认证。志愿服务工作将作为组织人事任命的依据之一,并对表现突出者授予“优秀志愿者”称号。

志愿服务条例范文6

着力有序引导,大力加强志愿者活动“四级网络”建设。为进一步扩大志愿者活动的参与面和覆盖面,进一步把志愿者活动与各类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有机结合起来,无锡市建立起文明委指导下的高效、集中、顺畅的志愿者活动组织体系,对志愿者活动进行统一领导、科学指导和有序引导。2000年6月经有关部门批准,成立了有30个理事会成员单位参与的无锡市志愿者总会,总会秘书处作为常设工作机构,在市文明办的指导下与市文明办合署办公,统一协调和推动全市各部门、各地区、各条线的志愿者活动。市志愿者总会制定了工作章程,并明确了由会员大会、常务理事会、秘书长办公会、联络员工作例会组成的“四会一体”协调模式,规范有序地推动全市的志愿者活动。目前,全市已建成24支一级志愿者服务队,600余支二级志愿者服务队,几千支基层志愿者服务队和2300多个服务基地,基本形成了以总会及直属团队、各级分会、基层团队、各类服务基地为依托的“四级网络”组织体系。

着力全民参与,不断完善“三大类型”新型志愿者队伍体系。从2001年起,在全市大力推进志愿者注册登记工作,拓展志愿者队伍的覆盖面,面向全体市民优化志愿者队伍的结构,以劳务奉献、智力服务、应急援助“三大类型”为不同阶层、不同年龄、不同学历、不同岗位的志愿者实现“崇尚文明、追求奉献”提供途径选择和组织依托,并构建起“志愿者道德法制宣教总团”、“志愿者道德巡访团”、“应急无偿献血志愿者协会”、“志愿者爱心车队总队”、“大型活动志愿者服务团”等一大批支撑性活动团队。截止目前,全市注册志愿者已达221905人,占全市总人数的9,71%,志愿者队伍也从原来较为单一的青年志愿者延伸拓展到社会各个层面,各行业条线和机关企事业单位。为了引导全体市民参与志愿者活动,市委还结合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专门发文要求全体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带头投身志愿服务,全市科级以上党员干部都应成为注册志愿者。市委书记杨卫泽、市长毛小平等主要领导率先加入注册志愿者行列,全市20多万注册志愿者中党员比例达26,9%,共产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已成为无锡志愿者队伍的中坚力量,有效地保障了全市志愿者活动扎实、深入、持续开展。

着力规范管理,坚持健全完善志愿服务制度。全市建立健全了工作例会制度、活动记录制度、考核奖惩制度、社会调研制度、信息上报制度等一系列志愿者活动管理制度,充分发挥各市(县)区和行业、部门的主动性、积极性,重大活动由市里统一部署、条线统筹,经常活动以各块面为主,初步形成了“条块结合,上下联动”的志愿者活动运行机制。2004年,无锡市首创了集志愿者注册、活动管理、信息互通、评估考核等诸多功能于一体的网上“志愿者活动电子信息系统”,进一步加强志愿者队伍和志愿者活动的规范管理。加强考核激励,将各地区、行业、部门、单位组织开展志愿者活动的情况纳入文明城区、文明社区、文明行业、文明村镇、文明单位和文明机关等各类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的考核范畴,并利用“志愿者活动电子信息系统”建立志愿者活动卡当案,逐步实现网上考核,每年评选表彰“志愿者活动先进集体”和“优秀志愿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