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人为鉴范例6篇

以人为鉴范文1

荣辱之重,无过于为国为民。主席日前在美国耶鲁大学发表演讲时曾引用耶鲁校友、美国独立战争时期的民族英雄内森.黑尔的名言:"我唯一的憾事,就是没有第二次生命献给我的祖国。“古今中外,人莫不以为国为民为荣,以卖国背民为耻。”天地有正气,杂然付流形。下则为河岳,上则为日星……时穷节乃见,一一垂丹青"一曲《正气歌》是文天祥为国赴死的真实写照,也是左权、张自忠等铁血军人喋血抗日疆场的慷慨壮歌。英烈如鉴,令我们知荣明耻。国家强盛,民族团结,社会和谐,和平发展是我们的最大光荣。"青山有幸埋忠骨,白铁无辜铸佞臣",这是高悬于岳飞墓前的千古箴言。秦桧阴谋,汪伪汉奸,自古卖国求荣、认贼作父之辈,纵求得一时苟安,终不免被钉在历史耻辱柱上,遗臭万年。这也是近来那些狺狺狂吠,妄图损害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之徒的前车之鉴。

"天行健,君子以自强不息",历史是一面镜子,中华民族五千余年的历史进程中,历来注重革故鼎新,追求科学和真理,为人类进步和社会发展作出了巨大贡献。邓小平同志指出:科学是第一生产力。今天我们更要以坚持科学为荣,大力弘扬科学精神,普及科学知识,树立科学观念,提倡科学方法,在全社会形成崇尚科学的良好风气,杜绝愚昧落后。

"热爱劳动、团结互助、诚信守法、艰苦奋斗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中国共产党的光荣传统。老一辈共产党人以艰苦奋斗的精神,在极度的艰难困苦中,艰苦奋斗,浴血斗争。57年前,经过长期浴血奋斗实现了民族独立和人民解放,建立了人民当家作主的新中国。28年前,中国人民开始了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伟大历史进程,经过艰苦创业取得了举世瞩目的巨大成就。委员长以诗告诫后辈:"由简入奢易,由奢入俭难。勤俭建国家,永久是真言。"随着当代中国社会文明进程的加快和经济的繁荣,热爱劳动、团结互助、诚信守法、艰苦奋斗等传统美德已成为社会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是社会价值导向的重要体现。

以人为鉴范文2

关键词:人民币国际化 日元国际化 启示

1.文献综述

基于中国经济在世界范围内的影响力力进一步加强以及中国高额的外汇资产的安全性继续提高的迫切需求,人民币国际化成为中国未来将要经历的一条必由之路。而对于中国目前的经济状况所处的货币国际化阶段以及人民币国际化的政策建议,国内学者观点不一。

中国国际学会副会长罗熹认为人民币国际化面临历史机遇,理由有三:中国经济持续增长为人民币国际化提供了强大动力;世界货币体系变革为人民币国际化提供了广阔舞台;中国金融体系比较稳定。指出人民币国际化应当顺应全球货币体系变革的客观要求,发挥中国在世界经济体系中的应有作用。

杨雪峰(2009)1则认为国内金融市场受其广度、深度和国际化程度的限制,债券、股票市场规模和流动性不高,可交易品种少,自由化程度低。人民币资产池在其规模上偏小,金融品种上偏少,流动性上偏弱,制约了人民币金融产品计价、结算和价值储备职能的发挥。他认为人民币的国际化还需要政策上的进一步改革,国际化过程仍需要几十年的积累。

还有一些学者结合国际经验为中国提出了建议。林波(2010)2结合日元国际化的经验教训强调了稳定合理的汇率机制对国际化历程的重要性。张宇(2009)3结合日元国际化强调了转变经济增长模式、完善金融体系和建立新兴金融市场的必要性。高材林(2008)4结合美元的国际化历程,又提出了独立的央行制度和货币政策的公信力、对外援助和其他货币的相对强弱三个货币国际化中不可忽视的重要因素。

2.人民币国际化成本考量

2.1人民币国际化收益

扩大货币输出量,获得铸币税收入。简单地说,铸币税就是政府发行货币的收入。由于发行货币的成本很低,所以铸币税可以近似地等同为货币的发行额。铸币税作为国际货币归属国政府的重要财政来源,占一国GDP的0.2%左右(Krugman,1998)。经美联储的两位专家计算得出,美国2007年从境外获得的铸币税收益3130亿美元至4000亿美元之间。可以看出,若一国货币成为国际关键货币,将会为政府带来一笔可观的收益。

缓解外汇储备压力,保护资产安全。截止至2010年12月,中国的外汇储备60%以上以美元形式存在,数目已达到2万8千亿美元,为日本的两倍以上。如此庞大的外汇储备极易受到美元汇率的影响。因此,人民币国际化是解决中国外汇储备汇率风险的根本办法,可以帮助中国财富从美元中解套,帮助保持中国金融财产安全。

降低汇率浮动风险,促进国际贸易。人民币国际化可以有效推进我国国际贸易的发展。使用人民币作为国际贸易的结算货币可以有效减少国际贸易所带来的汇率风险。目前人民币在政府调控的作用下汇率基本稳定,为人民币国际化打下基础。

扩大使用规模,提升中国国际地位。大国之间的博弈是多方面的,当发生国际突发事件时,如果需要依靠国际货币发行国提供流动性支持,将会使其陷入十分被动的局面。若本国的货币是世界上主要的国际货币,无疑会为我国增加在国际上的话语权。

2.2人民币国际化成本

政府管理压力增大。人民币国际化后,对境外流动货币的监管难度增大,如果对形势的估计不足很可能导致贩毒、洗钱和走私等犯罪活动泛滥。我国目前为止仍未建立健全的离岸金融市场监管制度与法规,这将为人民币国际化带来极大的风险。同时,由于人民币在国际间的流动性增强,国际上的人民币将会介入宏观调控范围,削弱了政府宏观调控的效果。

中国将面临“特里芬难题”。国际货币的发行国将会难以避免地遭遇特里芬难题,即如何平衡货币供应与货币信心的关系。大量发行货币必会造成国际对该国货币的信心大减,无法提供货币保值的确定性。但若为了抑制通货膨胀导致货币发行不足,将会造成货币无法满足全球经济不断增长的需求。因此,如何使本国货币向着比值稳定、供应有序的方向发展,也是摆在中国面前的难题之一。

货币的国际化是一把双刃剑,但长期来看人民币国际化所带来的收益将大于风险。中国若想在全球金融资源的竞争中占据一席之地,就必须要加入到国际货币的角逐中去。

3.日元国际化历程及其借鉴意义

3.1日元国际化历程

起步阶段。二战结束后,日本为了抑制通货膨胀,于1949年制定实施了单一的汇率并于1964年正式承诺对日元自由交换的义务,但实则一直受到美元压制。1971年为了挽救布雷顿森林体系,日本调高了日元与美元的兑率。1973年布雷顿森林体系崩溃后,日圆保持了长达二十余年的升值并成为第三大国际货币。但受限于日本特有的政策性金融体制,日元的国际化实际上并未取得很大的进展。

发展阶段。1980年12月,《外汇法》的颁布取消了有关日元自由兑换和对外提供日元贷款的限制以及其后的《日美日元美元报告书》和《关于日元国际化》等一系列文件和协定使日元国际化取得了巨大进展。东京创设离岸金融市场的创立和“欧洲日元”等一系列的措施,掀起了日本金融业大发展的浪潮,日元国际化程度显著提高,日元对美元的汇率也从1973年初的300日元/美元,上涨到1995年的最高点80日元/美元。

战略转换阶段。受到亚洲金融危机的影响日本陷入经济低潮期,日元在日本出口贸易中的结算比率由1992年的40.1%下降到1997年的35.8%,日元在各国的外汇储备中仅占6.0%,而马克占到13.6%。日元国际化的紧迫形势逼使日元的国际化进程进入了战略转换阶段,但受制于日本平均仅1%的经济增长,政策改进收效甚微,日元国际化出现了停滞和倒退的局面。在全球外汇储备中,日元所占比例从1995年的5%下降到了2009年的1.6%。日元汇率也出现大幅波动。

3.2日元国际化缺陷及借鉴意义

以强大的经济实力为基础。一国的经济实力与其货币国际化程度显著相关,美元欧元依托于美国和欧洲这两大金融市场实现了货币的国际化。日本既无庞大的国内市场,又没能将东南亚地区变成自己的市场,其失败也是一个必然。中国与应当吸取教训,以巩固经济增长为初衷,改进产业结构,扩大内需,壮大本国经济实力,为货币国际化打下基础。

以完善的汇率机制为支持。货币的国际化程度和其币值稳定有显著的相关性,日元实际汇率不断波动导致日元资产的投资风险加大,严重挫伤了投资者对日元的信心,使得日元难以成为可靠的国家贸易结算货币,严重影响了其国际化进程。中国目前实行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还未经受过国际市场的检验。要实现人民币的国际化,汇率必须保持在一个平稳、可控并由国际市场决定的水平上。因此中国应该完善汇率机制与金融体制,使人民币汇率尽早达到稳定水平。

以健全的金融体系为保障。金融市场开放度与该国货币的国际化程度的相关度也很高,不难想象,一国货币国际化的前提之一便是有健全的金融体系的支持。而日本国内的金融市场比较封闭,市场化程度较低,其国内生产总值(GDP)与东京交易所的总市值受宏观调控的影响相关度不高,反映出其金融体系并不健全,导致日元难以准确发挥国际货币应的货币职能,国际化程度不理想。中国要构建安全开放的资本市场,要努力开放对人民币贸易的限制,增加市场的自由度,利用香港的地域优势,打通人民币投资渠道,培养外国投资者使用人民币投资的习惯,保证人民币成为国际货币并在国际上流通。只有建立了一个便利、快捷、安全且有较高收益率的金融市场,才能增加外国投资者使用该国货币的意愿。

制定合情合理的外交政策。1997年金融危机时日本不负责任的做法致使亚洲国家和地区对日本的信心大跌。而日本的发展极大的依赖于美国的支持。为了维护美元的强势地位,美国一直对日元国际化无动于衷。而在多元化贸易迅猛发展的今日,日本经济发展以与美国的外交关系为基石这一外交策略也极大地阻碍了日元的国际化,使日元始终受制于美元而难以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国际化。

4.结论与政策建议

人民币国际化的旅途已经启程,我们不仅要借鉴日本国际化道路的经验教训,还要针对本国国情、人民币国际化现状和风险制度出符合自身特点的政策。对此作者提出如下建议:

继续加强双边合作,增加人民币输出量。鉴于美元汇率波动,我国应当广泛展开双边本币互换,并以此进行贸易计价、结算,以此减少美元的外汇储备和顺差,保护资产安全。同时,双边合作的开展有利于增加人民币在世界范围内的影响力。我国可以从周边邻国开始慢慢扩大人民币的影响力。截至09年底,我国与中国香港、印度尼西亚等地区签署了6500亿元的货币互换协议,显示我国已开始积极开展双边合作,以货币互换的方式增加了人民币的输出量,增加了人民币的流动性,也在无形中扩大了人民币在周边市场的使用规模,这对人民币的国际化极为有利。

推进跨境贸易结算,促进亚洲区域合作。早在2003年,外汇管理局已明文规定允许境内机构以人民币作为跨境货物贸易的计价货币,但结算仍需使用外币。2009年央行在上海等五个城市进行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2010年扩大到20个省市和地区,人民币跨境贸易结算的范围越来越大,从边贸逐步向东南亚各国推进。同时,根据蒙代尔(1961)年提出的区域金融合作理论,中国可以考虑借着边境贸易发展的东风,发挥在亚洲地区的影响力,建立亚洲货币联盟,借此推进人民币的国际化。

发展人民币衍生品,改善人民币投资环境。由于目前世界各国已经习惯于使用欧元、美元等国际货币支付,对人民币的使用需要一个很长的适应时间,而非居民收到的人民币也没有一个简便的投资和使用渠道。所以人民币在跨境贸易结算上还有很多困难。应尽力完善人民币金融市场,依托香港的地域优势,建设离岸金融市场一步步开放人民币市场,扩大人民币债券、金融以及衍生品市场的规模,为持有人民币的境外投资者使用和储备人民币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

参考文献:

[1] 杨雪峰.国际货币的决定因素及人民币国际化研究[J].求是学刊.2009(4)

[2] 林波.从日元国际化看人民币可自由兑换[J].沿海企业与科技.2010(9)

[3] 张宇.从日元国际化历史教训看人民币国际化的发展前景启示.现代商业.2009(36)

[4] 高材林.美元国际化及对中国的借鉴.上海金融.2008(5)

以人为鉴范文3

【关键词】受众理论;以人为本;思想政治教育

思想政治教育是一种特殊的传播,它的目的是通过传播思想政治教育内容实现人的观念转变,塑造人的精神世界,其宗旨是关心人、激励人、引导人、实现人的全面发展。因此,“以人为本”是思想政治教育必须坚持的理念。借鉴受众理论有助于教育者站在受众的角度去思考如何有针对性地改善思想政治教育,使“以人为本”更具可操作性。

一、受众理论对思想政治教育的可借鉴性

思想政治教育过程是向受众传播符合社会发展的思想品德的过程。受众是思想政治教育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而受众理论恰恰是站在受众的角度,分析影响受众接受传播的因素和原因。所以,两者在研究对象和研究目标上有着非常大的相似性。

(一)受众理论是实现思想政治教育“以人为本”的理论基础。“以人为本”的思想政治教育观,就是在教育过程中,以受众为思想政治教育的核心,注重受众在思想政治教育中的主体地位,通过思想政治教育,满足受众的需求,提高其素质,塑造其人格,使受众能确立正确的价值取向、理想信念、道德准则和行为规范,帮助他们在生活中实现个人价值和社会价值,促进受众的全面发展。所以,实现思想政治教育“以人为本”,就要把受众作为着眼点。受众理论是以受众为核心所建构的传播学,它借鉴了心理学的有关知识,对大众传播的受众接受传播以及选择媒介的动机、需要、态度和个性心理差异等问题都进行了较为深入的研究,并且系统分析了受众在传播过程中的主体能动地位、影响受众接受传播的因素等等。受众理论更加注重从具体、现实、操作层面上研究如何达到传播效果。这对于我们研究思想政治教育受众有着非常重要的启示。受众是传播学中的一个重要概念,它是指“各种不同类型的传播活动中的信息接受者,是一般意义上的读者、听众、观众的统称”。思想政治教育受众与传播学的受众相似,都是处于广泛社会关系网中的人或集体,只是思想政治教育受众接受的是特定的信息,而大众传播活动中的受众接受的信息更为广泛。但是传播者和思想政治教育者都是希望通过其传递的信息来影响受众的行为。受众研究使人们认识到,媒介和传播者并不能完全决定传播效果的好坏,受众本身才是起决定性作用的因素。受众会根据自身的需要、兴趣爱好等选择和判断是否接受传播内容。所以,受众理论中的个人差异论、社会参与轮、社会分类论和使用与满足论等作为重要的受众理论引起了学术界的广泛讨论,也作为本文中分析思想政治教育受众的理论基础。

(二)对受众地正确把握是做到思想政治教育“以人为本”的前提。实现“以人为本”的思想政治教育,首先要做到思想政治教育能引起受众的关注并逐渐得到受众的认可,最后影响受众的行为。受众是整个过程的关键所在,受众理论可以帮助教育者在了解大众传播受众的同时,分析思想政治教育受众与大众传播受众的共性和特性。

首先,思想政治教育受众与大众传播受众有许多相似的地方。第一,都具有广泛性、多样性和多变性的特点。受众来自不同的城市,生活方式不同,接受信息的动机也不同,而且随着社会环境的变化,受众的需要、兴趣爱好、个性特征也会随之改变。由于社会的就业方式、利益关系和分配方式的多样化,人们的生活、学习、工作、娱乐的方式方法也随之发生变化,使得人们的心理状况、接受能力、欣赏水平随之改变,并且人们的思想更具独立性、多变性和差异性。传播者可以了解受众的整体特征和愿望,却很难了解单个受众的具体情况及愿望要求。个人差异理论认为,“受众在传播活动中的不同表现主要是由于个人的文化背景和个人性格、态度的差别所决定的”。受众的个性差异使他们在面对信息时,有不同的选择和理解,进而表现出不同的态度和行为。第二,都具有主动选择性。满足需要理论认为,受众不是呆板的接受信息,而是会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来判断或确定是否选择接受这些信息,并运用获得的信息来指导自己的行动,而判断的标准就是这些信息是否能满足自身的某种需要。所以,受众在接受信息的过程中,会自主进行选择性注意,选择性理解和选择性记忆。第三,受众具有主观能动性。社会参与论认为,受众既是传播中接收信息的受众,又是信息交流中的传播者,有权利用大众媒介发表自己的见解和主张,对于“亲身积极参与形成的观点,要比被动从别人那里得到的观点容易接收得多,且不易改变”。

其次,思想政治教育受众有着与大众传播受众不同的特殊特征。思想政治教育受众不是互不联系、无组织的群体,他们接受的是相对稳定的传播内容。由于长期以来,思想政治教育给人以枯燥、空洞的感觉,导致思想政治教育受众有一些特殊的特征。第一,大多数受众对思想政治教育持有冷淡态度。“由于思想政治教育传播在内容上所特有的教育性和严肃性,相对于一般知识、娱乐等传播来说,不易引起受众的兴趣和关注,”所以受众一般对思想政治教育不易抱有主动接受的态度,也不容易产生热情的关注心态。第二,受众的思想形成具有反复易变性。“思想政治教育传播的内容是多方面、广泛的,其中主要包括世界观、政治观、人生观、法制观、道德观等方面,这些系统观念形成的规律决定了思想政治教育传播的效果不可能一蹴而就,而是需要一个长期的发展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受众很容易受到各种不良因素的干扰,导致思想时常出现反复性的变化。”第三,受众受固有观念的影响较大,不易选择接受。思想政治教育传播的信息内容具有更强的理论性和教育性,更趋向于加固或改变受众头脑中思想意识、价值观念、理想信念、道德修养等深层次的问题。“受众对这类传播内容往往会感到自由度较窄、压抑感较强,因此在选择和接受这类信念时,他们往往不会自觉地产生积极的主动性和自主性,而是表现为选择上的谨慎。特别是对那些与固有观念或受众自身感受到的不一致的信息,反应更是消极怠慢。”以上基于受众理论对思想政治教育受众进行了解析,教育者应该从受众的角度反观影响受众接受思想政治教育的因素以及思想政治教育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二、目前思想政治教育现状中存在的不足

思想政治教育是做人的工作,是把人塑造成符合社会发展的、有道德的人。所以一直以来,思想政治教育更加注重如何把受众塑造成对社会有用的人才,实现受众的社会价值,但是忽视了受众的自身需求和个人价值,并且增加了教育的严肃性,使其在贯彻“以人为本”的过程中存在很多不足之处。

(一)缺失个性教育。受众理论强调受众存在个体差异性,由于受众都是来自不同的地区,民族,个人成长经历、兴趣爱好、道德素质、文化水平都是存在着较大的差异,所以,每个受众都有着不同的性格、目标、理想。在这个个性张扬的时代,思想政治教育者用统一的标准来要求和塑造每一个人,忽视了不同受众在道德和思想上的差异,无法满足受众各自特殊的需求。“以人为本”的思想政治教育应该是“使思想政治教育目标的统一性统领人的思想的多样性而不是来消解人的思想的多样性。即能够正确处理一元统领与多元取向的关系,在主导与多样的相互协调中达到思想政治教育目的。”所以,培养整齐划一的“听话型和服务型”受众,一方面不切合实际,另外一方面抹杀了不同受众之间丰富多彩的个性特征,不利于因材施教和个性化的培育。

(二)忽视人的物质需要。在现在这个深入变革和竞争激烈的社会,虽然人们不用再为衣食发愁,但是现在就业形势严峻,利益关系复杂,社会保障制度还有待完善,每个人都有不同的压力和苦衷。而思想政治教育却很少涉及受众亟待解决的问题,忽视或者有意淡化个人的物质利益,过于强调人的精神作用,灌输大公无私、集体主义、雷锋精神等观念,导致思想政治教育内容过于理想化、政治化和形式化,大大减弱了思想政治教育的实效性。

(三)忽视实践性教学。思想政治教育的目的是培养受众形成符合社会发展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所以思想政治教育的实效性需要受众在社会实践中逐渐实现。人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的发挥也都是应该是在理论指导下的实践中实现的。但是在思想政治教育过程中,虽然在教学内容和方法等方面都做了很大的改善,却仍然缺少实践环节,实践课没有形成系统的组织形式。使受众对思想政治教育只停留在书本上的理论知识,缺乏对现实生活的情感体验和参与,而书本上的知识与现实生活中的一些负面新闻又形成了截然相反的对比,有的受众难以辨别是非真假,因而使一些受众不相信思想政治教育甚至产生逆反心理。实践教学的缺失使思想政治教育效果大打折扣,也不利于培养学生分析和解决社会现实问题的能力。

(四)忽视了受众的主体地位。思想政治教育效果体现在受众是否接受了教育内容并把它转化为自己的行为规范。所以,受众在思想政治教育过程中应处于主体地位,虽然思想政治教育者也意识到这一点,在教学过程中加入讨论等与受众互动的环节,但是受众的参与度并没有因此而加深,因为教学内容还停留在课本与一些现实案例的简单结合,并不是受众真正想了解的在生活中急需解决的问题,因而减弱了他的参与度。所以,由于缺少根据受众的实际需要来设计教学内容,使受众的主体地位流于形式,减弱了思想政治教育效果。此外,在教育过程中,受到传统思想的影响,很多教育者强调自己的权威地位,使教育者和受众之间难以达到真正的平等,受众的一些真实想法不敢表达,影响了受众主体地位地体现。

三、借鉴受众理论构建“以人为本”的思想政治教育模式

思想政治教育是教育者所传递的思想政治道德信息与受众“期待视野”相互融合的过程。教育者应根据受众的特点分析影响受众接受的因素,找准社会要求和受众“期待视野”的切入点,积极完善思想政治教育各个环节,达到思想政治教育“以人为本”的目的。

(一)树立“以人为本”的教育理念。在思想政治教育中,受众是思想政治教育是否能取得实效性的关键因素。所以教育者应以受众为本,了解受众的需求,有针对性地进行教育。首先,教育者要与受众形成和谐的关系。在思想政治教育过程中,受众虽然是教育客体,但同时也是接受主体。受众理论强调,受众不是被动地接受,他具有主观能动性。所以,只有教育者和受众建立了平等和谐的关系,教育者才能更好的认识受众,并根据社会分类论对受众进行分类:如一般群体和特殊群体。特殊群体就是需要加倍关爱的。如有自卑情绪、家庭困难、逆反心理等情况的。针对不同群体制定有区别的教育目标,使思想政治教育具有层次性。在和谐的关系中,受众也更容易向教育者反馈他们的需要和变化,教育者能及时地调整教育计划,使思想政治教育落到实处。其次,“以人为本”,引导受众学会面对生活。思想政治教育应把教育重点放在受众现实生活中的薄弱点和需求点。引导受众学会在激烈的竞争中生存,在面对压力和挫折时应如何调整心态去迎接挑战,在政治、经济体制还有待完善的社会环境中,如何辨别信息的是非对错,只有引导受众学会解决现实生活的问题,思想政治教育才达到了“以人为本”的目的,受众才能真正的实现全面的发展。

(二)把思想政治教育议题作为教学内容之一,使受众从被动变为主动。受众在选择教育内容的时候,都是直接或间接的受到其自身利益或需要的影响。因此,思想政治教育者必须根据受众的特点、思想动态和利益所在,尽量选择与受众心理相一致的内容,把握好教育内容刺激的强度,新鲜度和重复率,来提高教育内容的吸引力。但是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的内容普遍是根据教材而定的,虽然有些更新,或者可以结合当今的社会热点问题进行讲解,却仍然不能吸引受众的眼球。针对这种与受众心里不一致,不易接受的教育内容,教育者可以尝试让受众进行议程设置。议程设置是传播学中采用的影响受众接受某信息的一个重要方式。它的主要观点是大众媒介往往不能决定人们对某一事件的具体看法,但是可以通过提供信息和安排相关的议题来有效地左右人们关注某些事实。根据满足与需要理论,可以尝试让受众根据自身需要和兴趣来设置思想政治教育议题。以议题形式开展教学内容。让每个受众群体选择不同的议题,并由其讲解或展开讨论,最后教育者结合教材的相关内容对此议题进行总结和完善。这样既满足了不同受众群体的需要,达到思想政治教育目标的统一与不同受众思想的协调,体现了思想政治教育的个性教育。又激发了受众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并加强了受众对此教学内容的印象,增强了学习欲望,充分体现了思想政治教育“以人为本”的理念。

(三)建立双向互动的教育模式,加深受众参与度。教育方法是决定能否体现“以人为本”的重要因素。受众在接受了思想政治教育内容以后,能否真正参与到思想政治教育中来,就取决于教育方法能否体现受众的主体地位。双向互动型思想政治教育方法,就是在思想政治教育过程中,教育者与受众以平等的关系进行信息、思想和情感等方面地交流的过程。教育者会根据受众的信息反馈,对教育过程进行有针对性的改善。在思想政治教育过程中,教育者和受众都是自己意识和行为的承担者,教育者对受众的影响要通过受众的思想意识发生作用,受众只有主动的对思想政治教育进行思考和作为,思想政治教育才会收到良好的效果。所以,就必须把教育者的主导作用有效地转化为受众的主体效应,充分尊重受众的主体地位。让受众在教育过程中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积极的对教育内容进行思考并作出相应的反映,最后达到受众接受思想政治教育的目的。在现代社会,人们的民主意识日益强化,主体意识不断觉醒,人们越来越注重自己的主人翁地位和权力。受众理论表明,受众不仅要求在信息的接受环节上参与,而且要在信息的采制与输出等各个环节上实现全过程的深度参与。思想政治教育受众也是一样,他们也要求在教育内容的制定以及运用何种教育方法进行传授等各个环节进行深度的参与。“受众参与传播,是当代传播的一个重要特征,……不仅有利于营造良好的传受关系,而且可以激发受众对传播的认同感。”所以,这种双向互动型的教育方法适应了现代人们心理活动的特点,满足了受众被尊重的心理需求,有利于激发受众参与教育的积极性,也可以增进教育者和受众之间的情感交流,使教育达到以理服人、以情感人的效果。

参考文献

[1] 段京肃.传播学基础理论[M].北京:新华出版社,2003.

[2] 邵培仁.传播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

[3] 欧阳林.思想政治教育传播学[M].北京交通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4] 许洪波.思想政治教育观的人本转向[J].吉林化工学院学报,2012年10月.

[5] 郑兴东.受众心理与传媒引导[M].新华出版社,2004年版.

以人为鉴范文4

【案情一】

某日,李某在一网吧玩电脑游戏,碰到正在玩游戏的王某。李某谎称自己手机坏了,有事急需与家人联系,于是提出向王某借打手机(手机价值为5680元人民币),李某一边佯装打电话一边往网吧门口走。正在打游戏的王某觉得情形不对,便大声叫李某,李某随即快速逃跑,王某末能追上。之后李某以2800元倒卖了王某手机,所得钱财用于吃喝玩乐。

【案情二】

李某和王某经常在公园晨练,两人碰面时常相互问好,但是没有发展到好朋友关系。某天晨练时,李某发现王某手机外观十分漂亮(手机价值为5260元人民币),欲占为己有,遂以借打手机的名义将王某的手机悄悄拿走。王某晨练结束后发现李某没有归还手机并且不知去向,此时李某已将王某的手机在二手市场以1400元人民币卖掉了,所得赃款占为己有。

【分歧意见】

实际办案过程无论是出现【案情一】还是【案情二】的“借打手机案”,办案人员对其如何定性,普遍有四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李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理由是:在此类案件中获取手机的主要手段是通过虚构事实的方式从被害人王某手中骗取的,被害人王某信以为真而自愿交付手机。案发时案发地诈骗罪的立案标准是5000元,手机的价值已过5000元,所以完全符合诈骗罪的构成特征。

第二种意见认为,李某的行为构成侵占罪。理由是:李某借打王某的手机,应视为王某将手机的“占有权”完全交给李某,即包含了李某暂时使用和保管手机的意思;之后李某不予归还占为己有,符合侵占罪的构成要件。

第三种意见认为,李某的行为构成抢夺罪。理由是:虽说李某虚构事实,但是王某并没有基于错误认识处分手机的所有权,李某只是取得王某手机的使用权;并且李某手机使用时始终处于王某的视线范围内,李某是趁王某来不及追赶,而公然夺取手机,应以抢夺罪定罪处罚。

第四种意见认为,李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理由是:假借打手机的欺骗行为只是为盗窃做铺垫,李某取得手机使用权后秘密逃跑最终使王某丧失对手机的控制;同时手机的价值已超过案发地盗窃罪1600元的立案标准,故李某的行为应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评析意见】

具体到案情一和案情二的“借打手机案”,笔者认为案情一符合第三种意见,李某的行为构成抢夺罪;案情二符合第四种意见,李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一)“借打手机案”不宜定性诈骗罪和侵占罪。

首先所谓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罪的客观方面主要表现为:行为人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后,受骗人是基于错误认识而处分财物,是将财物的所有权(占有和处分)转移给行为人。如果被害人基于受骗而信以为真自愿处分财物,则行为人才有可能构成诈骗罪;反之,就不可能构成诈骗罪而可能构成盗窃罪或者其他罪。具体到案情一和案情二中李某虽然都采取了虚构事实的方法,但是被害人王某没有将手机占有权和支配权交与李某,李某只有暂时的使用权,待其打完电话后要立即归还王某。所以不符合诈骗罪客观方面的主要特征:行为人虚构事实后,被害人信以为真而自愿处分自己的财物。其次,根据我国《刑法》第270条第一款之规定,侵占罪是指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本罪的客观方面是:1.必须有合法持有的前提;2.拒不退还或者拒不交出非法占有的财物;3.非法占有的财物数额较大;即故意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是产生于合法持有之后。案情一和案情二中的李某从一开始都具有非法占有手机的目的在先,不符合侵占罪的特征:即先合法持有后产生非法占有的意图。因此“借打手机案”不宜定性诈骗罪和侵占罪。

(二)案情一“借打手机案”中行为人李某客观方面采取了公然夺取手机的行为符合抢夺罪构成要件。

在案情一中李某客观方面上虽然虚构了事实,但只从王某处取得暂时使用权;李某骗取手机的使用权是为了公然夺取手机做准备。在李某使用手机的过程中,手机一直在王某的视线范围内,最终取得手机是通过公然夺取而实现的。所谓“公然夺取”是指在财物所有人、保管人、持有人在场的情况下乘其末加防备或末有效防备之机,公开地针对财物实施强力的夺取,被害人会

即时发觉财物丧失。在案情一中李某边打手机边往门口走时已引起王某的注意;当王某叫李某时,李某随即快速逃跑,一方面是说明了李某是乘王某末有效防备之机,公开强力夺取手机;另一方面又说明了李某欲非法占有手机的目的已被王某发觉,手机一直在王某的视线范围内。同时该手机的价值已超过案发地抢夺罪600元的立案标准,因此李某公然夺取手机的行为符合抢夺罪客观方面的构成要件。

(三)案情二中“借打手机案”行为人李某客观方面采取了自认为秘密盗窃的方式获取手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以人为鉴范文5

【关键词】司法鉴定;鉴定人资格;鉴定启动程序

我国现存的司法鉴定体制已受到法律界乃至国民的指责和普遍关注,赖以存在和生长的理论基础由于社会结构的变动和经济制度的变迁出现动摇,以至司法实践中暴露出太多的弊端,有些问题还相当尖锐,重构司法鉴定制度迫在眉睫。本文试图在与西方国家的司法鉴定制度作一比较的平台上,对构建我国的司法鉴定制度作一探讨。

一、探讨构建我国的司法鉴定制度

(一)我国司法鉴定制度的弊端

我国这种机构设置深受前苏联的影响,既不同于英美法系国家分散的司法体制,也不同于大陆法系国家鉴定体制具有集中性特征,我国具有鉴定权的机构具有多层次,具体可归为四类:一是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设立的鉴定机构;二是经司法行政机关批准设置在科研机构和政法院校里的鉴定机构;三是卫生行政部门设立的鉴定机构;四是政府部门指定的医院。这种制度存在以下弊端:(1)鉴定的权威性和中立性难以保证,尤其在形事诉讼中,公检法三机关自侦自鉴、自审自鉴,鉴定结论的公正性难以保障,容易导致鉴定人员为迎合办案的需要带有倾向性作出鉴定结论,也容易造成办案人员对鉴定结论的过分轻信而不仔细审查,将其作为“科学的判定”。(2)机构重复设置、条块分割,造成了鉴定资源不能共享,甚至浪费。在某种程度上各机构对其它方的鉴定活动出现抵触情绪,各自为战,相互影响,多次鉴定或重复鉴定现象不断发生,其结果,不仅增加了诉讼成本,造成了诉讼的混乱,而且还会导致一个案件出现多个鉴定人和多个不同鉴定结论的尴尬局面,难以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3)许多鉴定机构公开向社会开展有偿服务,受经济利益的驱动,严重影响了司法鉴定的质量和公正性造成人们对鉴定的科学性产生怀疑。

(二)我国鉴定人制度的缺失

鉴定人制度主要包括鉴定人的资格、鉴定人的选任和鉴定人出庭作证等内容。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在鉴定人制度方面存有较大的区别。英美法系国家实行的是自由鉴定人制度,鉴定人像证人一样,主要由控辩双方聘请,为控辩双方服务,其地位与普通证人相当。对鉴定人资格法律无限制,原则上,只要“经过该学科教育”的人,或者“掌握从实践经验中获得的特别或专有知识”的人,都可以作为鉴定人。鉴定人的选任权可以由控辩双方和法官共同行使,也可以由各方单独行使。鉴定人属于“专家证人”,承担出庭作证义务。一般情况下,鉴定人必须亲自出庭作证。大陆法系国家建立了专门的鉴定人资格制度,鉴定人的地位不同于证人,被定位为“法官的辅助者”,承担着准司法职能,因此担任鉴定人则要经受较为复杂的选任程序。

在鉴定人资格问题上,我国法律法规未作出统一明确的规定,且其他规范性文件确定鉴定人资格标准差异较大。原则上所有具有专门性知识和经验的人,只要受到公检法三机关的指派或聘请,都可以担任鉴定人,鉴定机构内部所属的技术人员的司法鉴定资格,几乎未受到任何形式的审查和考核,缺乏必要的资格考核和审查标准及程序,导致鉴定人员的水平参差不齐、良莠混杂。我国的鉴定人在某种程度上带有强烈官方的地位和行政性色彩,鉴定结论成为变相的“超级证据”。我国可以借鉴国外有益的做法,实行可以由一个机构负责司法鉴定的制度,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对具体实施鉴定的人员在资格方面的要求。另一方面,以集体名义作出鉴定结论的鉴定机构,还有着“官方鉴定”的意味,其鉴定结论的权威性和科学性令人感到有一种不容质疑的效力,鉴定人还远未形成专业化和职业化。我国委任鉴定人有“指派”和“聘请”两种方式,在刑事诉讼中,一般由公检法三机关在侦查和审判阶段各自独立进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等有权申请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却无权自行委任鉴定人。在庭审中,公检法三机关的鉴定结论具有证据的效力,控辩双方只能就鉴定结论的科学性和准确性提出异议,进行质证和辩论,而不能就其证据提出不同的意见。司法解释中规定,鉴定人经法院传唤或者通知未到庭作证,而直接对鉴定结论进行书面调查,造成在司法实践中,鉴定人成为“超级诉讼参与人”。鉴定人不出庭作证,不接受“交叉询问”,极易造成法庭在调查证据甚至认定事实方面的“暗箱操作”,鉴定结论中的错误难以得到及时有效的发现和纠正,同时当事人在关于鉴定人出庭的要求得不到满足时,就容易对鉴定结论的公正性产生怀疑等等。鉴定人不出庭作证致使有些鉴定错误得不到纠正,也是产生冤假错案的主要原因之一。

(三)我国鉴定启动程序的任意性

鉴定的启动权是指谁有权最终决定鉴定程序是否启动及决定由谁进行鉴定,它包括鉴定决定权和鉴定受理权。鉴定决定权指决定提请鉴定的权力,是委托鉴定的法律依据。鉴定受理权指组织与实施鉴定方面的权力。英美法系国家把鉴定人界定为证人,在其对抗式的诉讼模式下,证据的提出、事实的发现和程序的推进都由控辩双方控制,一般由控辩双方当事人或其法定人直接启动鉴定程序。在刑事诉讼程序中,控辩双方在启动鉴定程序方面的权限是平等的。大陆法系国家多采用职权主义的诉讼程序,鉴定人被认为是“帮助裁判者发现真相、实现正义”的活动,并被认为是司法权的一部分,司法鉴定一般由法官依当事人请求,或者依职权主动决定。如法国刑事诉讼法典第156条规定:任何预审法官审判法官,在案件出现技术方面的问题时,可以根据检察院的要求,或者依自己的职权,或者依一方当事人的请求,命令进行鉴定。近年来,两大法系在司法鉴定的决定权问题上,采用了相互吸收并有相互融合的趋势。英美法系国家主要致力于强化鉴定人的公正地位,以扼制司法鉴定的过分当事人化。在英国,很多人倾向于通过法官或法庭直接决定鉴定事项来作为当事人委托鉴定制度的补充,以弥补这一制度的缺陷。大陆法系国家则努力强化鉴定程序中的制约机制,并增强控辩双方对鉴定程序的参与能力,以减少鉴定中可能出现的错误。

二、对我国的司法鉴定制度提供的建议性意见

通过上述的对比和思考可以看出,我国司法鉴定制度中的重要内容明显滞后,却存有许多缺陷和问题,制约着诉讼的现代化,重构现有的鉴定制度成为必然。为此对我国的司法鉴定制度提供以下建议性意见。

(一)建立全国统一的司法鉴定体系

根据司法改革的价值取向和我国现有司法鉴定机构的调整趋势,将公检法的鉴定机构从应有的职能中剥离出来,设计为由司法部负责对全国司法鉴定工作进行统一领导、统一管理。建立由司法部直接管理的直属局级事业单位——全国司法鉴定委员会,具体任务是制定有关司法鉴定的规章和制度,负责鉴定机构的登记、审批、考核,负责监察鉴定人考试、资格审查、培训、考核,负责司法鉴定的国际交流与合作等。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市)、区(县)司法厅、局也建立相应级别的司法鉴定委员会,其性质界定事业单位,行使鉴定之职权。这样,既可以保障鉴定结论的权威性、客观性和公正性,又能使鉴定人摆脱隶属某一机关可能受到干扰,也便于管理和监督。为了适应侦查工作的需要,公安、国家安全机关和检察机关在撤销鉴定机构后,可以适当保留一定的鉴定力量,参与案件的勘察、检查等侦查活动,并通过科学技术的使用,发现、保全与案件有关的证据资料。但是这些鉴定人员所作出的结论仅供侦查、检察部门参考,不可作为定案证据。

对于鉴定力量雄厚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民间鉴定机构”,由于它不隶属于任何公检法机构,可以先予保留,作为专业鉴定机构的补充,承担着某些领域鉴定任务。

(二)建立鉴定人资格制度

鉴定人应消除原有的官方身份和职位,实行行业技术职称制度。我国应从大陆法系国家借鉴鉴定人资格制度的运行经验,借鉴全国司法资格考试的经验,建立我国的司法鉴定人资格统一考试制度。通过每年的考试选拔和确认鉴定人的法律资格;对于已经从事司法鉴定工作的鉴定人,也必须进行特定的考核和确认后,准予继续从事司法鉴定工作。通过司法鉴定人资格考试的人,还必须到专门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法定期限(如一年)的实习。实习期满合格后,还必须向国家主管部门——司法部提出申请,由司法部经过审查合格后,才能发放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书。司法行政机关将所有获得鉴定执业证书的人统一编制成册,供司法机关选择,司法机关在诉讼活动中需要委任鉴定人就某一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时,应当优先从司法鉴定人登记册上选择鉴定人。司法行政机关还应定期(如二年)对鉴定人进行专业素质和职业道德进行考评,实行动态管理和淘汰制度,对不合格者取消鉴定人资格。

(三)建立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

鉴定人出庭作证是完善我国鉴定制度的内在要求,也是诉讼理论和诉讼程序中直接和言词原则具体体现。鉴定人只有出庭作证,就鉴定人的资格、鉴定的方法和过程、鉴定对象等一系列问题,直接接受当事人和法庭的询问,才能保证鉴定结论证据的可靠性。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25条、《刑事诉讼法》第156条明确规定,任何鉴定结论如果不经鉴定人亲自出庭作证,通过法庭质证,就不能作为法庭据以定案的根据。鉴定人出庭作证是完善现有的证据制度的重要内容。对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的鉴定人,法庭可将其所作出的鉴定结论排除在法庭之外,或对拒不到庭的鉴定人赋予法庭对其采取强制措施的权利,如罚款、拘传、拘留等。对于鉴定人患有重病、死亡或因不可抗力等因素无法出庭的,可以不出庭,但其鉴定结论必须经过法官和控辩双方、双方当事人的共同审查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对出庭作证的鉴定人,除解决其因出庭作证所花费的费用外,还应给其一定的补助。

(四)重构鉴定启动程序模式

以人为鉴范文6

 

关键词:司法鉴定人  法律责任  制度  反思

司法鉴定责任制度是基础性制度.关系到司法鉴定事业体制、机制改革;关系到司法鉴定事业能否健康发展;关系到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现实权利义务;也关系到诉讼当事人的诉讼权益。因此,事关重大,值得认真思考和研究。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10条、《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4条都明确规定司法鉴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从这两个法条的行文及相关条文的含义和逻辑顺序上看.这里的鉴定人都是指作为自然人的司法鉴定人,是不包括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刑事诉讼法》119、120条,《民事诉讼法》72条,《行政诉讼法》35、47条都是将司法鉴定部门和司法鉴定人并列陈述的,其中的鉴定人都是指自然人。

司法鉴定是主观见之于客观。是以主观的方式表述客观的事实,某种程度上也是一种经验科学,一般以两人以上为鉴定主体进行的鉴定中。还允许以存在一定程度分歧的方式出具鉴定文书:同时,司法鉴定还是一种评断他人之事的行为,这和法人决断自身之事有本质区别。所以,法人和社会组织通常不具有司法鉴定的意思能力,即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不具有充当司法鉴定人的能力。所以,理论上,当然只能由作为自然人的司法鉴定人承担司法鉴定责任.这似乎是顺理成章的。司法部《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3条对司法鉴定人界定为“人员”,国外立法例也基本都是如此规定的。但是,笔者认为,中国的情况与其他国家有所区别。在中国的现实条件下,单纯地实行司法鉴定人负责制,即主要由作为自然人的司法鉴定人承担司法鉴定法律责任,是有缺陷的,甚至于是行不通的。

理由如下:

l司法程序决定单纯的司法鉴定人负责制行不通

无论是德国、法国等大陆法系国家,还是英国、美国等英美法系国家,司法鉴定的委托、指派一般都是直接指向司法鉴定人,相应地,司法鉴定意见直接由司法鉴定人作出。在此情况下,由司法鉴定人承担司法鉴定责任自无别论。但我国的现实情况是.司法实践中,司法鉴定人是经由司法机关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再由司法鉴定机构指派具体的司法鉴定人。这决定了三个特点:一是这种委托是司法机关和司法鉴定机构之间的契约关系,不是司法机关和司法鉴定人之间的契约关系:二是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之间是职务上的隶属关系:三是这种职务上的隶属关系决定,司法鉴定人的行为是职务行为。司法鉴定的责任主要是法律责任。从法理上说,基于职务行为,对外承担民事责任应是由法人或职务行为人所在组织承担;承担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可以采取双罚制,既可以由司法鉴定机构或司法鉴定人单独承担,也可以由司法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共同承担法律责任。所以,从法律上说,司法鉴定在中国这种司法程序下,法律责任是由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共同承担的.甚至主要是由司法鉴定机构承担的。可见。在我国的现实条件下,单纯的司法鉴定人负责制在法理上是讲不通的。

2社会传统理念决定单纯的司法鉴定人负责制行不通

众所周知。“单位人”的社会理念在中国根深蒂固.我们的司法鉴定人事实上也都是某一司法鉴定机构的职员或雇员,不可能脱离“单位人”的社会形象。司法部《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3条第3款明确规定:“司法鉴定人应当在一个鉴定机构中执业。”也就是说.司法鉴定人是不能脱离组织而存在的。在此情况下,一旦司法鉴定行为引发法律责任的归结问题.司法机关和公民是不习惯也不愿意舍机构而求自然人的。社会公众都明白,自然人的责任能力通常弱于法人和社会组织。追究单位的责任本来就是社会习惯.连司法机关都不会习惯置司法鉴定机构于不顾.而单纯去追究作为自然人的司法鉴定人的法律责任的。所以,在此社会观念下,单纯的司法鉴定人负责制无法在全社会有效推行

3司法鉴定文书的出具方式也决定了单纯的司法鉴定人负责制行不通

无论侦查机关、鉴定机构还是社会鉴定机构出具的司法鉴定文书,都载有司法鉴定机构印鉴.这种方式是有法律制度、行规和职业习惯支持的。这就给当事人乃至社会公众一种直观的认识.认为司法鉴定文书是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而司法鉴定人的签名不过是记载了谁代表司法鉴定机构作出了司法鉴定意见。谁盖章谁承担责任,是社会传统观念,也是中国的司法传统观念。在此观念影响下,实行单纯的司法鉴定人负责制就成了反传统的做法,注定是行不通的。

4司法鉴定人的责任能力和相应的执业保障

制度也决定单纯的司法鉴定人负责制行不通司法鉴定不是一项高收入职业,而司法鉴定的民事法律风险是不可预期的,有时是很大的.以司法鉴定人的个人财产承担无限责任是很难实行的——个人财产数量有限,难以承担;同时。司法鉴定人从观念和感情上也不会接受。笔者相信。一旦实践中出现由司法鉴定人承担巨额民事责任的情况,司法鉴定人是无论如何不会接受此法律后果的;同时.也会造成行业恐慌。其结果是.职业收入微薄的司法鉴定人在风险成本与微小的收人相衡量下,很多鉴定人会放弃此职业。在这种情况下,就需要司法鉴定职业风险保障。但《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并没有建立司法鉴定人执业风险保障制度,倒是《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18条规定了司法鉴定机构执业责任保险制度。但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和司法部《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确立的却是司法鉴定人负责制,司法鉴定机构不必承担司法鉴定的法律责任。这就出现了一个令我们尴尬的情况,有风险的没执业保障,没风险的有执业保障。我们姑且不论实践中是否有此险种以及能否设立此险种,单是这种执业保险制度上的错位,就足以使司法鉴定人负责制行不通了。

5对司法鉴定人负责制的相关规定自相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