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财产保险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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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财产保险

人民财产保险范文1

    第一条、本条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制定。

    第二条、本条例所指的财产保险,包括财产保险、农业保险、责任保险、保证保险、信用保险等以财产或利益为保险标的的各种保险。

    本条例中的保险事故,是指发生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第三条、财产保险的投保方(在保险单或保险凭证中称被保险人),应当是被保险财产的所有人或者经营管理人或者是对保险标的有保险利益的人。投保方向保险方申请订立保险合同,负有交纳保险费的义务。

    第四条、保险合同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向合同管理机关申请调解或仲裁,应从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二章、保险合同的订立、变更和转让

    第五条、投保方提出投保要求,填具投保单,经与保险方商定交付保险费办法,并经保险方签章承保后,保险合同即告成立,保险方并应根据保险合同及时向投保方出具保险单或者保险凭证。

    第六条、投保方可以与保险方订立预约保险合同。保险方应当根据保险合同向投保方出具预约保险单,以资证明。

    预约保险合同应当订明预约的保险责任范围、保险财产范围、每一保险或一地点的最高保险金额、保险费结算办法等。

    在预约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投保方应当将预约保险合同范围内的每一笔保险,按规定及时向保险方书面申报;保险方对投保方每一笔书面申报,均应当视作预约保险合同的一部分,按保险合同承担保险责任。保险方有权查对申报内容,如有遗漏,投保方必须补报。

    投保方有权要求保险方对申报的每一笔保险,出具单独的保险单。

    第七条、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方应当将办理保险的有关事项告知投保方;投保方应当按照保险方的要求,将保险方在决定其是否接受承保或者据以确定保险费率所需了解的有关主要危险情况告知保险方。

    保险合同成立后,如果发现投保方对本条上款所述的主要危险情况不申报或者有隐瞒或者作错误的申报,保险方有权解除保险合同或者不负赔偿责任。

    第八条、由于投保方的故意而发生保险事故,造成保险财产损失的,保险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条、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投保方和保险方可以协议变更保险合同的内容。对于变更保险合同的任何协议,保险方均应当在原保险单、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以资证明。

    第十条、保险合同一经成立,保险方不得在保险有效期内终止合同。如果按法律或者保险合同的协议,保险方提前终止保险合同时,则应将按日计算的未到期的保险费,退还投保方。

    投保方要求终止合同时,保险方有权按照国家保险管理机关规定的短期费率表的规定,收取自保险生效日起至终止合同日为止的保险费,退还投保方原已交付的保险费。但货物运输和运输工具的航程保险,保险责任一经开始,除非保险合同另有规定,投保方不能要求终止合同,也不能要求退还保险费。

    第十一条、除货物运输保险的保险单或者保险凭证可由投保方背书转让,毋须征得保险方同意外,其他保险标的的过户、转让或者出售,事先应当书面通知保险方,经保险方同意并将保险单或者保险凭证批改后方为有效,否则从保险标的的过户、转让或者出售时起,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第三章、投保方的义务

    第十二条、投保方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保险费,如不按期交付保险费,保险方可以分别情况要求其交付保险费及利息或者终止保险合同。保险方如果终止合同,对终止合同前投保方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仍有权要求投保方如数交足。

    第十三条、投保方应当遵守国家有关部门制订的关于消防、安全、生产操作和劳动保护等有关规定,维护劳动者和保险财产的安全。

    保险方可以对被保险财产的安全情况进行检查,如发现不安全因素,应及时向投保方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的合理建议,投保方应及时采取措施消除。否则,由此引起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由投保方自己负责,保险方不负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保险标的如果变更用途或者增加危险程度,投保方应当及时通知保险方,在需要增加保险费时,应当按规定补交保险费。投保方如不履行此项义务,由此引起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险方不负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在发生保险事故后,投保方有责任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避免扩大损失,并将事故发生的情况及时通知保险方。如果投保方没有采取措施,保险方对由此而扩大的损失,有权拒绝赔偿。

    第四章、保险方的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保险方对发生保险事故所造成的保险标的的损失或者引起的责任,应当按照保险合同规定履行赔偿责任。

    除另有协议者外,保险方的赔偿责任是对投保方在发生事故当时实际遭受的损失负责赔偿,但最高以保险标的的保险金额为限。如有分项保险金额的,最高以各该分项保险标的的保险金额为限。

    保险方在赔偿保险财产损失时,应当将损余物资的价值和投保方从第三者取得的赔偿,在保险赔偿金额中扣除。

    第十七条、投保方为了避免或者减少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而进行施救、保护、整理以及诉讼所支出的必要的合理费用,以及为了确定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所支付的对受损标的检验、估价、出售的合理费用,按照保险合同的规定,由保险方负责偿还,但最高以保险金额为限。

    第十八条、投保方要求保险方赔偿时,应当提供损失清单和施救等费用清单以及必要的帐册、单据和证明。保险方收到投保方要求赔偿的单证后,根据保险合同的规定,核定应否赔偿;在与投保方达成有关赔偿金额的协议后,应在十天内偿付。保险方如果不及时偿付,则应承担违约责任,自确定赔偿金额之日起十日后开始按中国人民银行当时对企业短期贷款利率支付违约金。

    第十九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当由第三者负责赔偿的,投保方应当向第三者要求赔偿。如果投保方向保险方提出赔偿要求时,保险方可以按照保险合向规定,先予赔偿,但投保方必须将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转让给保险方,并协助保险方向第三者追偿。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公民个人同保险方签订的保险合同,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二十一条、涉外财产保险合同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二十二条、海上保险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外,适用本条例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本条例自之日起施行。

人民财产保险范文2

本申请书由投保人如实地,尽可能详尽地填写并签章后作为向本公司投保财产险的依据。本申请书为该财产险保险单的组成部分。

被保险人:

保险财产地址:

保险期限: 个月 自 中午12时正至 中午12时正

建筑情形及周围情况:

保险财产使用性质:

是否有警报系统或安全保卫系统:

以往损失情况:

保险财产名称

投保金额

每次事故免赔额

房屋建筑

装置及家俱

机器设备

仓储物

其他物品

总保险金额:

费率: 保险费:

人民财产保险范文3

关键词:财产保险;发展现状;发展趋势我国财产保险市场的发展历程大致可以分为以下两大块:

1、建国初期至上世纪70年代末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于1949年10月20日在北京正式挂牌成立,在人民银行的“保本”资金管理政策下,成为参与国家建设的主力军。由于建国初期国内的特殊经济形势,使得保险业主要是依靠政府开展强制性参保。同时由于大量不同类型企业参与到了国家的经济建设中,所以财产保险业在这个阶段有了很大的发展。从某种意义上说,建国初期形成的保险业主要的经营内容就是财产保险。但是随着“社会主义改造”的逐步完成以及“”的出现,使得从1958年一直到70年代末,国内的保险业务基本处于停滞状态,更谈不上有什么发展了。

2、上世纪70年代末至今

自79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逐渐恢复国内保险业务以来,可以将财产保险业的发展概括为以下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保险垄断性经营

1979年至1990年,11年间的国内保险市场一直是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一家占有,广阔的市场使得该公司所获得财产保险保费由80年时的2.9亿元猛增至90年的107亿元,有了将近37倍的提升。这种一家独霸市场的情况指导80年代后期才开始有所变化,自此进入我国财产保险也发展的第二阶段。

第二阶段:3家保险公司共同享有国内保险市场

市场有了竞争才会有创新发展,我国政府为了能够营造良性发展的国内保险市场,于80年代后期新批准了两家保险公司参与到国内保险市场的竞争。一家是从交通银行中分离出来的太平洋保险公司,另一家是92年成立的平安保险公司。之后随着国家一系列政策的出台,国内的保险市场逐渐成为了三足鼎立的形势。

随着我国财产保险制度的不断改革与完善,国内财产保险市场已经有了非常大的改变。现如今,国内财产保险公司数量有几十家,其中还有较多的外资财产保险公司。据统计,国内财产保险份额分配比例大致为: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约占70%,太平洋保险公司约占13%,平安保险公司约占11%,剩余的6%左右由其他财产保险公司共同占有。之所以出现这种市场份额分配主要是由于国家相关政策原因以及我国特有的保险发展历程,但是这种情况与当前的市场经济发展明显不协调。所以在某些地区的财产保险市场中,就出现了高份额的下降以及低分额的提升。国内财产保险市场的发展与区域经济发展有着密切的关系,区域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导致国内不同地区保险市场发展的不平衡。人均GDP水平是与保险市场发展关系最为紧密的一个指数,东部沿海发达地区、中部欠发达地区以及西部落后地区,使得国内保险市场也呈现为东中西三个部分,据统计东中西三个地区的保险收入比例分别为56.9%、22%、19.9%。但自从国家西部大开发战略实施以来,西部经济落后地区的保险市场有着很大的变化,保险收入也是逐年增加。同时根据研究调查我们还发现,即使在同一个经济发展水平的地区当中,省会城市以及经济中心城市的保险发展情况明显优于该地区中的其他城市。此外,当前国内财产保险市场所经营的保险总类多达上千种。其中机动车辆及第三者责任险随着国内汽车市场的不断壮大,呈现出了迅猛发展的态势。市场经济发展导致国内经济结构的变化,保险与非保险企业要在新的经济形势下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这就使得企业财产险以及货运险在近些年受到了极大的关注。我国虽然是一个农业大国,但是针对于农业发展的农业险近些年来却未能得到太大的改善。因为农业的影响因素很多,导致农业险所需要考虑的方面非常复杂,一直以来各大保险公司所开展的农业险业务均是处于亏损状态。

国内保险体制的不断完善,势必会对保险业的发展造成一定的影响。就对目前国内保险业现状的分析来看,国内财产保险业务的发展趋势有以下几大方面:

1、机动车保险市场将会根据费率的市场化进行一定改革

现如今保险市场上有着很多种形式的机动车车险,并且不同保险公司所执行的费率是由国家统一规定的。但自03年国家新实行的《保险法》,给与了各个保险公司一定的空间,公司可以根据自身的资本实力,来设定相应的保险条款。更多的车险种类将不断的出现在人们面前,个性化人性化服务将成为各大保险公司车险业务竞争的主要内容。同时,各个保险公司将开展更为全面的销售形式,通过完善已有销售模式以及创新开发新型销售模式来提升公司车险业务量。

2、保险种类不断丰富,个人财产保险业务依然是保险市场的前进动力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以及当前国内保险种类的不完善,使得个人财产保险业务依然有着非常巨大的发展空间。现如今我国城市居民家庭财产平均可以达到几十万元,但是社会投资类型的多样化,使得保险投资在城市居民家庭投资的比例并不高,很多家庭把资金存在银行、购买理财产品、股票等等。实质上,城市居民是有能力投资保险市场的,近些年来也有一些针对于居民的家庭险种非常畅销。所以,各个保险公司在今后的发展过程中依然要对个人财产保险业务的丰富进行深入的研究与完善。

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及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在给国内保险行业带来激烈竞争的同时,也带来了更为广阔的发展空间。保险公司一定要对所处的市场环境有着非常清晰的认识,然后根据形势制定相应的发展计划,才能够长期立于不败之地。笔者将在今后的工作中继续对国内财产保险市场进行跟踪研究,以期能够为公司的发展建言献策。(作者单位: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市分公司)

参考文献

[1]郑功成主编:《财产保险》,中国金融出版社,2001年7月第2版.

[2]吴鹏:《浅谈财产保险新业务的开发与管理》,和讯网保险天地,2000年10月13日.

[3]刘京生:《保险费率市场化——保险业市场化改革的核心步骤》,中国保险报2000年10月12日.

人民财产保险范文4

1财产保险的定义及业务范畴

1.1财产保险的定义

关于财产保险的定义包括广义和狭义两种。其中,广义的财产保险是指将财产及其相关的经济利益以及损害赔偿作为保险标的的险种;狭义的财产保险则是指将实体物质财产作为标的的险种。在保险实务当中,一般将狭义的财产保险称为财产损失保险[1]。

1.2财产保险的业务范畴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九十五条对财产保险的相关业务进行了明确的定义,财产保险业务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保证保险等保险业务[2]。可以进行保险的标的物包括物质形态和非物质形态的财产与经济利益。其中,以具体物质形态存在的财产和利益作为标的的,被称为财产损失保险。例如,家庭财产、房屋、车辆、生产设备等;以非物质形态存在的财产和利益作为标的的,被称为责任保险、信用保险等。例如,职业责任、投资风险、产品责任、信用保险等。

2财产保险对民生改善的主要作用

2.1为家庭财产保驾护航

家庭是社会构成的基本单元,为家庭财产提供保障是财产保险改善民生的一个重要表现。所谓家庭财产保险就是指将居民的有形财产作为标的物的险种,是财产保险的主要险种之一。按照保险责任的差异,可以将家庭财产保险分为基本险与综合险两种。家庭财产保险在确保居民财产安全稳定、避免群众遭遇意外灾害、盗窃等损失等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从2008年开始,我国范围内的自然灾害频发,给不同地区的家庭财产带来了巨大的损害。针对该现象,我国主要保险公司相对应的提供了家庭财产保险产品,给居民的家庭财产安全提供了有效的保障体系。以我国的农村住房保险为例,根据保监会的相关统计资料,2012年,我国农村房屋保险费用为5.1亿元,对全国范围内的6000多万间农村房屋进行了保险,为农民提供了约6000亿元的财产保障,基本实现了对自然灾害多发区域的有效覆盖。

2.2提高社会经济水平,维护社会稳定发展

财产保险不但可以通过有效的风险机制为人民群众的家庭财产提供保障,避免因为意外事故而导致的生活水平降低的问题。而且还能够在社会经济发展方面起到一定的作用,对维护社会稳定发展、提高居民生活的整体水平具有重要意义。以当前财产保险关注较为密切的“三农”保险为例,各主要保险公司对发展农村保险予以高度关注。例如,中国人保在“十一五”期间针对农业保险的投资不断增加,获得的农业保险费用也增加了近16倍,共计为1465.4万农户提供了包括社会治安综合保险、小额保险种植业和养殖业保险等在内的保险,对维持农村地区经济稳定、产业均衡发展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同时,部分保险公司还针对中央财政支持的农业产业开展了对应的保险业务,通过持续完善农业保险营销机制和推广发展模式,以具体的区域为对象,开发了具有地域特色的农业保险业务。以此为基础,将小额保险作为基本突破口,采取协调推进的模式使得农业保险业务得到了有效发展,对提高“三农”保险在农村市场的覆盖率方面发挥了积极意义。不仅发挥了农业保险的强农、惠农作用,而且推动了地方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对提高当地居民的生活水平、维持社会稳定、改善当地民生等方面具有积极意义。

2.3为抵抗自然灾害提供了有效屏障

对于我国保险行业而言,过去的十年自然灾害频发使得保险业务在经营的过程中面临着多重考验。在发生自然灾害之后,保险公司关注民生,向老百姓伸出援助之手,为提高老百姓抵抗自然灾害能力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通过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持续扩大财产保险的覆盖范围、拓展财产保险的渗透深度,将财产保险的主要方向放在服务民生,为灾后重建以及社会保障提供了有效支撑。据相关资料统计,中国人保财险仅在“十一五”期间就承担风险责任金344.07万亿元、处理理赔案件7368万件、支付赔款达到2965亿元,有力地保障了人民群众的正常生产生活,为社会稳定、民生改善做出了重大贡献。

3当前财产保险经营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3.1险种结构亟待优化,市场供应能力亟待提高

目前,虽然部分保险公司的财产保险业务发展较为全面,针对不同的市场类型开发了针对性的财产保险险种,形成了相对完善的财产保险产品结构。但是,依然存在着产品结构不合理的问题。例如,部分财产保险产品主要以机动车辆保险、企业财产保险为主,其比例甚至达到了80%,存在着严重的结构失衡问题[3]。究其原因,主要是由于对市场定位不合理、险种结构优化意识不明确以及适销险种较少导致的。市场保险供给是指在对应的时期内,保险人可以为整个市场提供的保险产品数量。这对于大部分以分公司建制为单位的保险公司而言,因为其独立开发保险产品的能力不足,导致其所销售的保险产品是基于全国范围设计的产品,缺乏针对性和区域特点,使得产品的同质化程度较高,不利于满足当地市场的供给。从当前财产保险市场情况来看,保险公司提供的财产保险产品单一,不但不能满足市场实际需要,而且还带来了行业内恶性竞争、内部管理混乱、会计核算难度增加、内部控制乏力等问题,直接制约着财产保险业务的发展,限制了其在改善民生方面的作用。

3.2保险中介机构发展缓慢,制约了财产保险市场的开拓

根据国外财产保险市场的发展经验,财产保险市场的迅速发展是建立在保险中介机构及体系的持续发展和完善基础上的。在保险产业发达的国家,由人、经纪人等中介结构所提供的财产保险数量占到了总体业务的55%左右。而当前我国的财产保险业务主要由银行、车辆管理所等具有明显行政背景的兼职人所担当,而且由之提供的业务量仅仅占到总业务数量的20%左右,远远低于国外保险业务发达国家的55%。这直接制约了财产保险业务的承接能力,造成了保险业务量难以提高的问题,限制了其改善民生作用的发挥。

4财产保险公司业务创新策略与建议

4.1产品结构的创新

当前,财产保险市场的特色产品较少,与财产保险业务发达的国家相比,我国的财产保险公司责任险所占的比重较低。针对近些年自然灾害频发的问题,我国财产保险公司必须深入思考责任保险及其相关产品的开发[4]。在具体的改革创新过程中,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对财产保险产品结构进行优化和创新:一是建立并完善总、分公司联动开发机制。财产保险产品的开发和储备是财产保险营销工作的重要环节,也是保险营销工作的基础。总公司可以基于电子商务、综合金融等产品构建公司的整体开发及创新平台,从而满足下属分公司对保险产品的实际需要。而分公司则基于其对市场实际需求较为了解的优势,利用对应的渠道定期将搜集得到的一手产品需求信息向总公司汇报,通过这种上下联动的产品开发方式,保证所推出的财产保险产品具有市场根基,有利于产品的销售;二是优化险种配置。对财产保险险种机械优化配置的过程中,可以将财产损失险、责任险以及人身意外伤害险结合起来,形成一揽子的保险产品。不但能够显著降低保险销售的成本,而且能够全面满足投保人的实际需要;三是提高保险产品的创新频率。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首先要缩短责任保险产品的开发周期;其次要针对我国财产保险方面的空白领域,例如航空航天产品,开发对应的高科技保险产品;再次要建立大型自然灾害管理体制,例如使得家庭财产保险能够附加地震保险条款;最后要针对当前居民生活过程中的实际需要,退出一揽子综合类型的保险。例如,开发增值服务子女教育险、火灾责任保险等。

4.2营销方式的创新

人民财产保险范文5

保险行业具有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既可分离又可融合的特殊性,利益分配流向具有多样性和可变性,而且目前我国缺少一个全面、系统的保险行业反洗钱规则和机制,由此使得保险业成为洗钱者青睐的领域。财产保险业潜在的洗钱风险隐含在业务流程设计和实务操作中,对此,外部监管机构要求财产保险公司应针对承保、减保、退保及赔付等容易发生现金流向改变的环节进行重点监测。

(一)承保环节

1、变相协助投保人隐瞒资金真实来源刷他人卡缴纳保费,虽然方便了持现金的投保人,使其隐瞒了资金的真实来源,并且表面上看,符合财产保险公司“无现金收付”的管理要求,但这种缴费方式实质上增加了财产保险公司在资金放置阶段的洗钱风险,增加了刷卡人协助投保人洗钱的嫌疑。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于2007年3月1日起施行的《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款,通过第三方缴纳个人投保人应缴保费,不能合理解释第三方与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关系的,保险公司应将该类交易作为可疑交易向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进行报告。但在投保人刷卡缴费时,财险公司业务系统将投保时系统生成的唯一缴费通知单号和交易金额向银行或中国银联公司发送待收费信息,银行或中国银联公司向财险公司业务系统返回缴费成功信息,而不会返回所刷银行卡账户的户名等客户信息,财险公司出单人员无法判断刷卡账户所有人是否为投保人之外的第三人,即财险公司无法在承保环节辨别实际保费资金流向变动。洗钱者凭借刷他人卡进行投保缴费的合法、合理行为,模糊投保人实际资金来源和性质,隐蔽地实现了非法资金转换、转移。因此,POS刷卡收缴保费带来的银行卡客户信息不明是保险公司自身无法控制的,加大了财险公司对可疑交易漏报的风险,加大了协助投保人洗钱的风险。

2、变相协助投保人隐匿真实身份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于2007年8月1日起施行的《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对于保险费金额在人民币1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千美元以上且以现金形式缴纳的财产保险合同、保险费金额在人民币2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2万美元以上且以转账形式缴纳的财产保险合同,在承保环节财产保险公司应确认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关系,将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身份基本信息准确录入业务系统,并留存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影印件。然而,刷他人卡缴纳保费,虽然投保人缴纳保费的实际支付方式为现金,但保险公司仍按照转账缴纳20万元的起点标准对投保人进行身份识别,致使很多应按规定进行核对、登记、留存身份资料的持现金投保人游离于保险公司客户身份识别工作以外,为洗钱者通过购买保险产品并隐匿真实身份轻易处置非法所得及收益等黑钱打开方便之门,使得保险公司承受错漏识别客户身份的风险。

(二)理赔与批减退环节

在相关人员将赔付资料、减退保资料录入理赔系统或承保系统时,从反洗钱角度来看,财产保险公司未通过业务系统控制对客户提供的收款账户(不得为贷记卡)与原缴纳保险费账户进行匹配,因而无法发现POS刷卡缴费方式下,通过第三方代刷卡缴纳保险费的情形,只能在事后通过信息技术人员依据保单号进行系统提数,来发现资金流入与流出账户是否相匹配。

二、对策建议

(一)监管部门应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建议外部监管部门发文明确规定“客户刷卡缴纳保险费视同转账形式,如保险销售等人员先收取客户现金保费再代客户刷卡缴费,则视同以现金形式缴纳保费,按现金投保识别起点进行客户身份识别”;或制定法规明确要求“投保人只能使用本人的账户缴纳保费”;制定《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移交报告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明确“合理”与“不合理”的范畴;控制使用贷记卡缴纳保费,限定贷记卡的缴费金额和次数,防止投保人占用银行资金牟取私利,防止第三方代刷卡缴费非法套现行为。

(二)财产保险公司应加强相关内控管理

财险公司应全面评估资金风险,考察承保、理赔、财务等环节设计是否合理;制定和采取《财产保险业务收付管理规定》等行之有效的管控措施;进行业务系统改造,设定反洗钱功能,完善业务系统对资金来源与流向的管控措施,留存完整的资金收付信息;注重培育良好的反洗钱内部控制环境,提高员工对反洗钱工作的认知程度和参与意识,确保从业人员熟悉反洗钱的责任和义务,拥有良好的道德风尚和专业知识,从思想上意识到其刷卡代缴保费为自身及财险公司所带来的风险隐患;规范承保出单、减保、退保及理赔环节工作流程。

1、承保环节出单人员应进行持续性的客户尽职调查,严格审核第三方付费人的身份信息资料,严格核对银行卡背后签名与投保人是否一致,如不一致,应由业务人员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确认投保人与银行卡所有人之间的关系;建立第三方代刷卡缴纳保费业务台账,对其进行跟踪存档,对公司规定刷卡金额或刷卡次数以上并由第三方缴费的大额保单或可疑交易,如果有退减保、理赔等业务发生,应对资金支付情况进行人工分析及研判后及时通过反洗钱监控系统上报监管部门,预防第三方缴款人利用多家保险公司刷卡代缴保费进行洗钱犯罪活动。

2、批减退或理赔环节对于减退保业务、投保人与受益人一致的赔付业务,理赔系统中收款人账号栏不能手工录入,只能由系统根据保单号自动调用承保系统中原刷卡缴费账号。如财险公司在支付赔款时,客户要求将资金转入被保险人、受益人以外的第三人或非缴费账户,或者客户要求将退还的保险费汇往投保人以外的其他人,且不能合理解释原因的,财险公司业务人员必须采取必要手段核实原刷卡缴费账户的真实账户信息,除在理赔或承保系统加以备注说明外,还要作为可疑交易向上级机构反洗钱部门报告。

(三)财产保险公司或保险应引导投保人使用非现金支付工具缴纳保费

财产保险公司应减少公司销售等人员代客户刷卡缴费行为,限定第三方代刷保费的金额和次数;借助与银行建立的保银合作模式,对于无银行卡进行缴费的投保人,由银行、保险公司网点或保险销售人员向其推销银行卡,并协助投保人申办银行卡,办理后引导投保人在银行卡背面签名处签名。对坚持以现金形式投保的客户,应加强客户身份识别,对大额及可疑交易及时提交公司反洗钱监控系统,以降低公司及业务人员的洗钱风险。

(四)财险公司应加强反洗钱宣传

人民财产保险范文6

家庭财产保险是我国恢复国内保险业务以来,开展业务较早,发展较快,覆盖较宽的骨干险种之一。家庭财产保险包括灾害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盗窃保险等。它面对全国十几亿人口、数亿个家庭,市场潜力巨大。据了解,世界发达国家家庭财产保险的普及率已达70%。但是,我国目前的家庭财产保险覆盖面不到10%,而且很大比例是机关、企事业单位作为一种福利给干部、职工购买的,保费少,保额低,绝大多数为不足额保险,有的根本起不到保障作用。在承保实务上,大多数保单承保要素不全,被保险人资料不齐,保险标的不明确。一旦发生保险事故,勘查、定损非常困难。改革开放20多年来,我国经济发展很快,人民生活水平也快速提高,家庭个人财产日益增长、扩大,人们生活中追求宁静、安全,减少风险的意识也日益加强。家庭财产保险越来越具有发展潜力。

但是,家庭财产保险保单与个人寿险保单相比较,保费较少,一般每单数为10元,多的也不过上百元,长效还本家庭财产保险每单亦不过几百元,大者上千元,且直销无手续费,销售的手续费也非常低,很难象寿险一样通过营销队伍卖单。由财产保险基层公司自营,费时费力,收效甚少;若城乡居民自己去保险公司购买则感到繁琐不便,颇多微辞。有人认为,家庭财产保险恰如“鸡肋”,食之无味,弃之可惜。家庭财产保险业务何去何从,是值得认真研究的课题。

一、家庭财产保险的发展状况及特点

1.国内业务恢复初期,家庭财产保险与其它业务一起高速增长

恢复国内保险业务初期,家庭财产保险与其他业务一样发展很快。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江苏省分公司为例,1981年至1985年增长率分别为40.4%、18.3%、26.6%、39.9%、80.7%。由1980年的保费总收入4118万元增至1985年的2.2亿元。家庭财产保险费由1980年的0.3万元(承保1730户)上升到1985年的1623万元(承保504万户),所占保费的比重上升为7%。当时,人保江苏省分公司大力公关,得到了当地人民政府的支持,取得了较好的效果。1990年江苏省保费收入达到10.2亿元,同期增长17.4%,财产保险保费收入7.41亿元,其中家庭财产保险保费收入为4061万元(承保868万户),占保费总量的4%。1995年人保江苏省分公司家庭财产保险费收入达到7507万元,当年增长26%。这一时期,家庭财产保险业务保费收入绝对数虽然不大,但发展较快,也达到了一定的比例(详见表1),人保徐州市分公司1995年业务总收入约为1.8亿元(当年增长17%),财产险保费收入为9183万元(增长19%)。当年家庭财产险保费收入为774万元,比上年增长68%,占产险总量的8.43%,业务量较小的唯宁县该年家财险占总量的14.8%(185万元)。1996年人保徐州分公司家财险保费收入856万元,同比增长11%,占财产险业务总量的8.05%,承保总户数超过120万户,覆盖面为55%,达到了家庭财产保险的最高峰。

表1人保江苏省分公司家财险发展表年份承保户数

(万户)保费收入

(万元)占保费

比重(%)赔付率(%)19800.17300.323.33198140.910015.00198264.8159219.491983107.3262329.001984333.1962714.861985504.01623731.481986693.42267655.221990686.040614124.941995661.975013.7957.4

2.财产保险业务稳步发展时期,家庭财产保险业务却大幅下滑,大有不可遏制之势

1996年之后的三年时间,亚洲金融危机发生,世界保险业受到较大影响。以人保徐州分公司为例,其家庭财产保险业务1997年至1999年三年大幅度下滑,降幅分别为17.44%、31.22%、34.00%,直到2000年才与上年基本持平(详见表2)

表2人保徐州市分公司家庭财产保险业务统计表

年份财险业务总收入

(万元)家财险保费收入数(万元)同比增减(%)赔付率(%)占业务比重(%)199610634856.0011.0054.208.05199711500700.00—17.4441.436.09199812195481.60—31.2247.653.95199912185318.00—34.028.303.00200011952276.900.9130.842.32

3.改革深入发展期,家庭财产保险业务徘徊不前,陷入困境。随着我国住房制度改革的推进,大多数城镇居民、家庭已拥有了自己的住房;随着人民收入的提高,住房的装璜,高档、较高档的家具渐渐成为人们追求的时尚,这一切,都给了家庭财产保险新的发展契机。家庭财产保险理应进入较好的发展阶段。但是,到目前为止,这项业务仍未有起色,仍在泥潭中徘徊。这几年家财保险业务发展状况就是例证。

二、家庭财产保险发展中的主要问题和原因

家庭财产保险由快速发展到急剧下降,目前业务发展比较困难,举步维艰;业务下滑,比重减小。1999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家庭财产险保费总收入10.16亿元,同比下降了7.25%,仅占全部财产保险业务的2.41%。比重也在下降;产险储金59.30亿元,比去年同期下降40.21%。在赔付率方面,与城市家财保险赔付率较低形成鲜明对照的是农村家财险赔付率大幅度攀升,徐州市某县支公司1998年家财业务仅为49.2万元,同比减少73%,其赔付率也由14.17%上升为50.41%。该年度人保徐州分公司家财险赔付率最高的基层支公司高达158%。家庭财产保险业务存在着较严重的问题。

分析起来,引起这些

问题的主要原因:一是保险公司缺乏对市场变化的调研,不能及时掌握情况,没有采取有力措施;二是展业手段单调,方式方法不灵活,服务水平不高;三是暴露出险种的不尽合理,缺少吸引力,不适应市场需求;四是途径不稳定,机构、人员不能正常开展业务;五是在经济调整时期,乡镇农民收入增长缓慢,特别是农民“减负”期间,“保险”往往被当作农民的负担被砍掉,城市居民收入近年来增幅不高,下岗职工增多,也影响了人们投保的积极性。

三、家庭财产保险的发展思路和对策

为了适应经济改革、发展的形势,满足城乡居民家庭财产安全保障的要求,必须认真分析新情况,研究新问题,找出当前发展家庭财产保险业务的对策。

1.适应市场需求,设计出适应性较强的条款。一是积极开展市场调研,区别不同情况,对不同保险标的进行科学分类,比如按城镇、农村进行分类。居民家庭装潢、家用电器包括电脑等均可纳入保险标的范围。有的保险公司已将第三者责任保险纳入家庭财产保险系列,应是比较有眼光的做法。二是搞好险种组合,以适应各种不同层次的需求。三是灵活厘定费率,不可一概而论。就目前江苏省农村而言,江南农村住房,已与中小城市无大差别。江苏省政府采取“不将草房、危房带入二十一世纪”行动,苏北农村年内将消灭草房、危房。这些情况必须考虑在内。大中城市居民住房可按高级住宅区、安全小区、普通住宅区等实行不同费率。这将激起人们投保的积极性。四是对连续投保3年、5年、10年,安全无赔款的,应分别给予一定比例的安全奖。

2.调整展业力量和展业方式,搞好新业务拓展。一是加强保险宣传,特别是条款中主要保险责任、除外责任等要宣讲明白。可利用保险宣传月(周)、街头咨询等方式进行深入宣传。二是适当调整展业力量,加强展业力度。随着保险公司经营机制改革的深入,认真进行分配制度的改革,按照保费收入多少,业务质量好坏,确定业务人员的工资、奖金分配水平,以调动工作积极性。三是采取灵活方式,提高服务质量。如对常年无赔款的单位、个人采取重大节日送贺卡、寄送慰问明信片等方法加强与保户沟通,提高续保率。四是努力寻找新的途径,降低展业成本。比如利用银行、商场、社区服务中心、有线电视收费系统等业务,实践证明是行之有效的方法。人保徐州某区支公司利用银行房屋保险业务,年收取保费逾百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