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范例6篇

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范文1

(一)缺少规划。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的规定,新建、改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符合畜牧业发展规划、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满足动物防疫条件,并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主管部门编制畜牧业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实施。畜牧业发展规划应当统筹考虑环境承载能力以及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要求,合理布局,科学确定畜禽养殖的品种、规模、总量。但在笔者调研以前,宁国市尚未出台畜禽布局规划,更没有界定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养殖规模,环保部门对家庭养殖是否按照《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进行审批无所适从。辖区内养殖业绝大多数是家庭养殖,未按照畜牧业发展规划、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进行布局、建设,绝大多数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和审批,给相关部门的管理带来了困难。

(二)职责不清。畜禽养殖污染治理一般按照“属地管理、部门分工负责”的原则管理,但一旦出现环境问题,群众直接向环保部门投诉,而家庭养殖业未通过环评和审批,基于上述原因,对这类家庭养殖业产生的污染投诉,环保部门没有依据进行处罚。环境监察人员只能在调查的基础上,根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相关规定,要求养殖户加强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对涉诉双方进行协调。乡镇、村在整个养殖污染投诉处理过程中处于配合地位,乡镇政府的“属地管理”职能未能发挥,农业(畜牧)的行业主管功能得不到体现,农业、环保、乡镇政府监管责任不清。

(三)选址不当。在调研中发现,青龙湾辖区乡镇畜禽养殖业的选址多数在居民区内,还有部分在河流边,养殖户缺少环境保护的意识,一切从方便饲养、运输、销售出发。养殖规划滞后,选址缺乏指导,管理服务不到位,造成选址不当。随着城镇开发建设,原远离居民小区的养殖场,现今又相邻居民小区,有的养殖场随着时间的推移,不断扩大规模,环境隐患突出。

(四)设施缺乏。调研中发现,198户养殖户中,除宁国市凤形农林开发有限公司的养猪场建有配套的规范污染防治设施外,其余197户养殖户均无规范的污染防治设施,少量的农户建有沼气池,大部分都是化粪池,无干湿分离设施,未建规范的废渣储存场所,废渣随意露天堆放,粪尿流淌或渗透入河沟随处可见。

(五)污染严重。由于选址不当、缺少污染防治设施、管理不善,青龙湾辖区乡镇养殖业污染问题突出。在198户养殖户中,近一半养殖户靠近河流,近六分之一离河流不足500米。据初步计算,每年将近1000吨废水排入河流,其中约750吨废水进入青龙湾水库,造成库区水体富营养化,给水库水质带来严重威胁,这也是每年4月底至5月初库区水体产生严重水华的原因之一。养殖粪便未经发酵处理,直接露天堆放,或堆于农田、竹林、山地,造成面源污染严重。

二、防治对策

(一)科学规划。严格按照《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要求制定畜禽养殖布局规划,科学划分禁养区、限养区、可养区。在制定畜禽养殖规划过程中,要充分契合全市总体发展规划、乡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旅游业发展规划等规划,避免和上述规划发生冲突,切实发挥养殖布局规划的指导作用、长期效应;要深入乡镇踏实开展调研,充分听取群众意见和建议,要综合考虑畜禽养殖业发展的相关政策、当地畜禽养殖业发展趋势、养殖业特点、养殖习惯等因素,制定符合当地实际的、对畜禽养殖业发展有指导意义的科学规划。

(二)合理选址。畜禽养殖业项目选址和一般工业项目选址有所不同,除了避免在《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区域选址外,还要考虑所选场址的常年主导风向,以及卫生防护距离、动物卫生防疫条件等要求,特别在青龙湾水库上游区域,养殖业选址要把下游的饮用水源地保护作为前提条件,实行“一票否决”制。此外,选址还要符合当地的发展规划、产业布局等要求。在满足上述条件后,再考虑水、电、路等和项目自身相关的便利条件。总之,畜禽养殖业的选址要符合环保法规要求、规划要求、产业布局要求、卫生防疫要求,饲养便利要求,从源头控制环境污染和环境的发生。

(三)严格审批。畜禽养殖业的审批必须按照法规,从以下几个方面严格审批:一是严格执行政策规划要求。在符合政策的前提下,必须符合养殖业布局规划要求、选址要求、动物卫生防疫条件要求、污染防治设施要求。二是严格审批程序。在部门间审批程序方面,坚持环保前置,必须在符合环保要求的前提下,乡镇同意,农业(畜牧)审核通过,发改委立项批复,再编制环评文件报批。在环保审批程序方面,最重要的是选址勘察工作,必须按照环保相关要求,实地严格勘察选址,不符合选址条件的一律不批;符合选址条件的,在乡镇同意项目落户、畜牧部门审核通过、发改委立项批复后,由环保主管部门的项目委员会集体研究决定,确保项目审查的科学性。环保部门审查通过后,再由项目业主编制环评文件报批。三是严格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环保验收其实是环保审批的延伸,在项目竣工环保验收过程中,关键是通过现场检查、查阅资料等形式,审查项目环保“三同时”的落实情况,项目验收一定要严格按照环评及审批要求,逐项核查,检验污染防治设施的效果是否满足环评要求是关键,保证验收的项目经得起时间的考验。

(四)强化监管。畜禽养殖业污染的防治工作,除了科学布局、合理选址外,最主要的工作是对养殖场建设和运行的环境监管。要取得好的污染防治效果,在项目可研阶段,环保部门就应该提前介入,指导项目业主从环保角度进行场区平面布置设计,畜牧部门从动物防疫角度指导设计,力求养殖场将来运行时对周边的环境影响最小。在项目建设阶段,环保部门要主动跟踪服务,做好养殖场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建设“三同时”监管工作,确保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投入使用。在日常监察工作中,要把管理的重点放在废水、废气、废渣的规范处理方面,要坚决杜绝废水不经处理或处理不达标即外排,影响下游河流或青龙湾水库水质的违法行为。在监管工作中,若遇疑难问题,最好请专家会商,制定一套切实可行的污染防治方案,保证污染处理效果。

(五)生态养殖。为有效缓解养殖业对青龙湾库区的环境压力,在养殖业发展过程中,要着力推广种养循环的农业循环经济发展模式,按照“植物生产、动物转化、微生物还原”的思路,坚持养殖业布局与种植业发展相对接,发展种养加循环、林养加循环,推行“畜—沼—菜”、“畜—沼—果”等循环经济模式,加大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力度,发展有机肥加工等新兴产业。要把养殖业发展与新农村建设相结合起来,努力实施清洁生产。发展畜禽养殖业,必须配套搞好沼气池建设,抓好废物综合利用,有效降低畜禽粪便对对周边环境影响。

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范文2

关键词:畜禽养殖 环境污染 防治对策 法律研究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791(2015)05(a)-0111-02

Analysis of Status Quo of Domestic Livestock & Poultry Breeding Pollution and Research on Legal Issues Regarding Pollution Control

Yao Lihua

(Rudong County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Bureau, Rudong,Jiangsu226400,China)

Abstract:With the rapid increase in people’s living standards andfast development of the livestock & poultry breeding industry, the pol-lution from livestock & poultry breeding is becoming increasingly prom-inent. The discharge of substantial waste and sewage brought by breedi-ng has seriously damaged and affected the rural ecological environment and led to the unceasing occurrence of cases concerning masses’enviro-nmental complaints and pollution disputes. Although China has introduc-ed a range of laws & regulations, policies and standards regarding con-trol of livestock & poultry breeding pollution, in face of the increas-ingly severe situation of livestock & poultry breeding pollution nowad-ays, some problems and drawbacks which need to be improved and solved

desperately can still be found in these laws & regulations and policies. This article introduces the current situation of environmental pollu-tion arising from livestock & poultry breeding, main reasons for the p-ollution, and legal factors for inadequate control of livestock & poul-try breeding pollution,and puts forward countermeasures and suggestio-ns as to solving the pollution under the rule of law.

Key words:Livestock & poultry breeding;environmental pollution;countermeasures;legal research

近年来,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快速提高,畜禽养殖业的迅猛发展,畜禽养殖污染问题日益突出,养殖所带来的大量废物和污水的排放,对农村生态环境造成了严重的破坏和影响,并导致群众环境投诉和污染纠纷案件不断上升。因此,如何整治畜禽养殖污染,利用各种手段促进畜禽养殖业规范、可持续的发展已成为各级政府亟需解决的一个社会问题。

1 我国农村畜禽养殖业所带来的环境污染

在我国传统历史上,农村畜禽养殖业大多数以家庭分散养殖为主,畜禽排放的废弃物主要用于农田施肥,形成以“养殖-肥料-种植”良性循环为主的生产模式,对生态环境基本不造成污染。但是,随着养殖业规模化、集约化发展和化肥施用量的增加,养殖业与种植业相分离,养殖产生的粪便类废弃物不能及时合理地利用于土地,直接导致了畜禽排放的废弃物被四处堆放或随意排放到河流、沟渠等水体中,对农村水、大气、土壤环境造成了非常严重的影响与破坏。

1.1 水环境污染

畜禽粪尿、圈舍冲洗废水中含有大量的氮、磷、钾等化学物质,这些污染物质未经处理直接排放到地表水体中,引起水体富营养化,造成水生动植物缺氧死亡,水体发黑发臭,河流或鱼塘丧失其原有的灌溉、渔业功能。此外,畜禽粪便的有毒有害成分还会通过地表径流渗入地下水循环系统,一旦影响地下水体水质,将很难治理和恢复,往往需要几十年甚至上百年的时间才会得到净化。

1.2 大气环境污染

畜禽粪便在微生物的作用下,经过发酵后会产生大量的氨气、硫化氢、粪臭素、甲烷等具有强烈刺激性气味的有害气体。这些有毒、恶臭气体进入大气层后会不断扩散,破坏空气质量,在通过呼吸道系统进入人体后,还会引起各种呼吸道疾病,危害周边居民身体健康,影响其正常生活。

1.3 土壤污染

畜禽粪便直接堆放在农田上,畜禽污水渗入土壤表层,会导致原本疏松的土壤空隙堵塞发生板结,土壤透气、透水性下降,影响土壤质量,影响农作物生长。另外,畜禽喂养所用的饲料添加剂中含有的一些重金属物质,若随着畜禽粪便渗入土壤中,还会造成重金属的富集使得土壤无法吸收和消解,导致土壤功能变差。

1.4 传播病菌

畜禽废弃物的污染物中含有大量的病原微生物、寄生虫卵以及滋生的蚊蝇等,会使环境中病原菌种种类增多,造成人、畜传染病的蔓延。当发生猪流感等人、畜共患病疫情时,还有可能给人、畜带来灾难性危害,对人的健康造成威胁。

2 我国农村畜禽养殖业造成环境污染的主要原因分析

造成我国农村畜禽养殖业环境污染的原因很多,因各地情况不同,主要影响因素也不同,分析可能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

2.1 畜禽养殖方式转变

过去畜禽业多为分散经营,畜禽饲养头数少、规模小,畜禽废弃物一般可及时处置,对环境影响不大。但最近一二十年来,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畜禽养殖业迅猛发展起来,养殖模式逐渐由原来的家庭分散经营向规模化、集约化养殖方式转变,各地城市近郊和农村纷纷兴建了大量的畜禽养殖场,导致产生污染物往往集中在某一区域,超过了当地的环境承载能力,造成环境污染。与此同时,分散的个体养殖模式也并未消失,仍呈扩张趋势,区域畜禽总数不断扩大。

2.2 养殖技术比较落后

目前,我国绝大多数养殖场、养殖户普遍采用清水冲刷圈舍、清理畜禽产生的粪便类废弃物,这种干湿不分的养殖和污染物处理方式,导致了大量的污水、废物产生,不利于粪便的收集与综合利用,从源头控制污染。

2.3 选址布局不尽合理

由于我国畜禽养殖业发展缺乏必要的引导和规划,更多地是自发地、单纯地面向市场需求自由发展,导致大量农村富余劳动力在行情见好时投入到畜禽养殖中。他们通常利用自留地及宅基地周边建设圈舍进行畜禽养殖,并不考虑场所选址是否符合用地规划和环保要求,其中一部分甚至没有达到远离饮用水源、远离居民和敏感目标等基本环保要求。

2.4 环境意识比较薄弱

农村畜禽养殖污染对农村生态环境造成的污染及损害不仅是眼前的,更是长远的。大批畜禽养殖者只注重当前经济效益,并不重视畜禽养殖废弃物的污染防治工作,使得大量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就直接排放到环境中。而且作为农村工作的主力军,一些镇村干部也存在着重发展、重富民、轻环保的思想,致使环境监管不到位,畜禽养殖污染日趋严重。

2.5 防污制度不够完善

尽管国家环保部于2001年颁布了《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对生猪存栏500头以上、鸡3万羽以上、牛100头以上及同类别的畜禽养殖场粪便污染防治工作提出了要求,国务院也于2013年11月11日颁发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但这两部法律法规也仅是针对畜禽规模化养殖场所制定的法律法规,目前大量存在的非规模化养殖场、养殖户还是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和制度规范,导致现在大量的非规模化养殖场、养殖户的畜禽养殖环境污染问题无法得到有效解决。

2.6 污染防治措施不到位

当前,大量的非规模化的家庭式畜禽养殖户基本都未建设合格的污染防治设施,绝大多数只有一个简陋的粪便、废水收集池,产生的粪便、废水经简单贮存后就直接排入沟塘或河流,对于规模化畜禽养殖场而言,虽然建有污染防治设施,但为了节约成本,往往也仅限于建设收集池、沼气池等简单的处理设施,防治措施并不能满足环保达标排放的要求。

2.7 环境监管不到位

长期以来,农村畜禽养殖污染的环境执法一直是环境监管中的一个薄弱环节,存在环境监管不力或不到位的情况。主要原因是现在畜禽养殖污染面广量大,各执法单位还存在法难以责众的心理,而且基本面对的都是普通老百姓,各单位在执法时更会慎之又慎。

3 我国农村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不到位的法律成因分析

农村畜禽养殖污染日益严重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包括环境监管不到位、污染防治措施不到位、农民环保意识薄弱、农村环境法律制度不健全等,下面主要对我国农村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不到位的法律成因进行简单分析。

3.1 农村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法律体系不健全

目前,关于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方面的主要有《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两部专门法律法规和其它零散分布在其他法律中的条款,这些是开展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开展执法监管的最主要的依据。虽然新《环保法》对畜禽养殖场的选址、建设和管理提出了相关规定和要求,但主要针对的是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对非规模化畜禽养殖却无专门的技术规范和法律规定,导致非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环境问题发生时,执法人员准备执法处罚时却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的尴尬。

3.2 农村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环境执法薄弱

当前,国家在对城市和工业企业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上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但对农村环境保护的环境执法监管投入却非常不足,执法力量和资金、技术投入均非常有限。目前,我国现行的环境监管体制一般是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才设有专门的环境保护机构,但在与农村畜禽养殖污染问题接触最直接的乡镇,却一般只有一至两名人员负责环保工作,根本无法做到对农村大量的畜禽养殖户进行全面、及时的环境监管。

3.3 农村畜禽养殖污染环境侵权追究不足

近几年来,畜禽养殖污染对农村居民的生活环境、渔业养殖、农田种植造成损害的情况越来越多。目前,我国多部法律对环境污染的侵权责任已有规定,比如《水污染防治法》规定:“因水污染受到损害的当事人,有权要求排污方排除危害和赔偿损失”;《侵权责任法》规定:“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些法律条文对农民维护其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支撑,但是在损害赔偿数额方面却没有明确的规定,当农民在追究人身健康、财产损失的同时想进一步追究精神损失、自然生态破坏损失时,却无法得到明确的法律保障。正因为法律制度上的缺陷,环境污染损害范围和赔偿范围的不明确,造成近年来虽畜禽养殖污染纠纷频发,却很少有人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的环境权益,这在一定程度上间接放任了污染环境行为的发生。

4 法制化解决畜禽养殖污染的对策与建议

畜禽养殖污染问题越来越严重,已到了迫切需要解决的地步。目前,国家环保部也正在全国积极开展农村面源污染的专项整治工作,投入大量资金整治畜禽养殖污染问题。除此之外,该研究者认为可能还需要在法制层面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4.1 完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立法

新修订的《环保法》规定,从事畜禽养殖和屠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对畜禽粪便、尸体和污水等废弃物进行科学处置,防止污染环境。该条款规定,不管是单位还是个人,只要从事畜禽养殖就应当承担对畜禽粪便进行科学处置、防止污染环境的责任。目前,我国已对畜禽规模化养殖场污染防治有了比较全面的法律规定,但对非规模化畜禽养殖还缺乏详细的法律规定,应尽快出台相关规定,将达不到规模养殖标准,但已达到一定养殖规模的养殖户也列入法律监管的范围,使得农村非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有法可依。另外,国务院颁布的《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规定,畜禽养殖场的具体规模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很多省份至今还未明确具体规模标准,环保部门与农业部门就规模划定标准意见还没能达成一致,政府应做好协调牵头工作,在结合本地养殖规模与污染状况的基础上明确规模标准并颁布实施。

4.2 完善畜禽养殖污染执法与监督机制

目前,我国畜禽养殖污染问题长期得不到有效解决,究其一个重要原因是农村环境执法力量薄弱和监督机制的不完善。为加强农村环境执法力量,可在乡镇一级设置由环保部门直接领导的环保执法机构,配备环境监管设备和专门执法人员,在村一级设置一至两名专职或兼职的环保监察员,并保障他们执法经费,安排他们定期对镇村的各类农业污染源进行监督与管理。一旦发现畜禽养殖污染行为时,要第一时间展开调查并将调查结果向县级环保部门报告,及时处理。另外,还应建立畜禽养殖污染联合执法机制,由农委牵头环保、国土、畜牧兽医站等部门组成联合执法组,定期对畜禽养殖场进行执法检查。此外,还需进一步完善农村环境执法监督机制,除加大对各级政府农村环境保护工作方面的考核力度外,还可以积极引导公众参与环境执法监督,提高公众环境保护意识与维权意识,达到监督农村环境执法的执行力与效率的目的。

4.3 完善农村环境污染损害赔偿制度

当前,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案件中一般只对直接损失进行赔偿,对潜在的、间接的经济损失,比如精神损失等却赔偿很少或不予赔偿。显然,这一局面不利于公民环境权益的维护。为了使环境污染受害者或民间组织能够通过法律的途径去维护个人环境权益或社会公共利益,促使环境污染者在无法逃避赔偿责任的同时能够积极主动地防止环境污染,应进一步完善现有的环境污染损害赔偿制度,明确农村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的范围、赔偿数额等,这不仅会使受害人的损失得到公平、合理的赔偿,还会促使养殖者在巨大的赔偿数额震慑下积极采取措施防治畜禽养殖污染,减少环境污染行为的发生。此外,还可以尝试建立农村环境污染损害赔偿基金,一旦发生畜禽养殖污染损害,在未查明责任之前,可以先由该基金补偿环境受害人,使受害者的损失得到及时赔偿。

4.4 进一步明确政府、企业及个人的环境责任

农村畜禽环境污染防治需要政府、企业、农民各方面的广泛参与与推动,三者缺一不可。首先,要进一步明确各级人民政府保护环境的主导责任,促使其积极履行防治污染、改善环境质量的职责,切实提高环境执法监管水平和环境公共服务能力。其次,明确农村畜禽养殖企业履行防治污染的主体责任,要求其在追求自身经济利益的同时要加强废弃物污染防治,对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从源头上减少污染物的产生,并承担其因养殖活动对农村环境造成污染与破坏的责任。再次,要进一步明确农民保护环境的责任与义务。农民环境维权意识的高低间接影响到畜禽养殖者防治污染的积极性与主动性,为此就需要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充分利用新闻媒体、报刊杂志、镇村广播等多种途径向农民宣传农村环境保护知识、环保法律法规、环境维权方式与途径等,达到督促畜禽养殖者自觉防治污染的目的。

参考文献

[1] 华春雨,唐尚军.浅析我国农村畜牧业污染现状与防治对策[J].法治与社会, 2009(4):287-288.

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范文3

(一)畜禽养殖布局目的和意义

县畜禽养殖业生产规模日益扩大,畜禽养殖业已成为县农业生产的支柱产业之一。近年来,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县畜禽养殖业正向着集约化、规模化、现代化方向迅速发展,生产规模日益扩大。畜禽养殖业的发展在提供农副食品的同时,由于环保治理设施未健全,也产生大量的畜禽粪便和有机污染。畜禽养殖产生水体、空气污染,传播病菌,引起地区间的污染纠纷,对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和生态环境造成不利影响。畜禽养殖污染已成为流域、区域的主要污染源之一。

为了遏制畜禽养殖业污染不断加重的趋势,促进县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全面改善环境质量,保障群众生产、生活条件,应切实加强畜禽养殖业的污染防治工作,特别是从畜禽养殖的布局上体现“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从源头上控制畜禽养殖的污染。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总局颁发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以及《省环境保护条例(修订)》和《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以及《市畜禽养殖禁养区、禁建区划定方案》,结合县的实际情况,制定县畜禽养殖禁养区、禁建区和可养区的布局规划。

(二)畜禽养殖布局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

《省环境保护条例》(修订)

《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省人民政府《关于市区生活饮用水源地表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的批复》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的意见》

省人民政府《关于等县(区)生活饮用水源地表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的批复》

市人民政府《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的通告》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农业局等部门关于畜禽养殖禁养区、禁建区划定方案的通知

(三)布局原则

1.依法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

2.生态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统一的原则

3.生态环境、经济现状与发展规划相结合的原则

4.流域、区域综合考虑,总体协调的原则

(四)畜禽养殖区类型

县畜禽养殖区域划分为禁养区、禁建区和可养区。

1.畜禽养殖禁养区

畜禽养殖禁养区是指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规定,在指定范围内禁止任何畜禽养殖;禁养区范围内的已建成的畜禽养殖,由所在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负责责令限期搬迁、关闭或取缔。

2.畜禽养殖禁建区

畜禽养殖禁建区是指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规定,在一定区域内限定畜禽养殖数量,禁止新建畜禽养殖场;禁建区内现有的畜禽养殖场由所在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责令限期治理,并达到排放总量控制的要求;无法完成限期治理的,应搬迁或关闭。

3.畜禽养殖可养区

畜禽养殖可养区是指除禁养区、禁建区以外区域,原则上作为畜禽养殖可养区。在畜禽养殖可养区内从事畜禽养殖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其污染防治措施及畜禽排泄物综合利用措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要求。

二、畜禽养殖“三区”布局界限

(一)畜禽养殖禁养区

1.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畜禽养殖禁养区

(1)县县城规划区:西至青岐、东至光明村、南至、北至铁路线城市规划区用地及外延1000米范围内。

(2)上街大学城规划用地范围及周边1000米范围内。

(3)国宾馆用地范围周边1000米范围内。

2.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畜禽养殖禁养区

城镇规划用地外延500米范围,包括政府所在地镇区。

3.饮用水源地保护区范围内畜禽养殖禁养区

(1)市西区、北区水厂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保护区:镇永丰村桥头浦里排涝站至旧洪山桥水域以及北岸外延至甘洪路以东1000米,右岸淮安至下店路以西1000米陆域。

(2)城门水厂、调水工程地表水源地保护区:包括城门水厂取水口上游2000米至高速公路特大桥北侧外延1000米陆域;大桥至高速公路特大桥南侧外延至100米等高线以内的陆域。

(3)水源地:塘坂水库坝址以上流域汇水区。

(4)县城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保护区:县自来水厂化龙泵站取水口上游3000米至下游200米水域及其两岸外延1000米陆域。

(5)官水源保护区:上街镇青源水厂官取水口上游2000米至下游300米水域及外延至防洪堤一侧的陆域。

(6)溪源宫水源保护区:溪源宫取水口拦水坝以上流域汇水区。

(7)三溪口水库水源保护区:含水库的整个汇水流域。

(8)水库水源保护区:含水库的整个汇水流域。

(9)方山水库水源保护区:含水库的整个汇水流域。

(10)溪坪水库水源保护区:含水库的整个汇水流域。

(11)溪兜水库汇水区:含水库的整个汇水流域。

(12)水源地()水源保护区:虎溪拦水坝以上流域汇水区(含县境内区域)。

(13)县境内各乡镇、村庄生活饮用水源汇水区内区域。

4.重要地表水体功能区范围内畜禽养殖禁养区

(1)干流两侧外延1000米范围内区域,支流两侧外延500米范围内区域。

(2)干流两侧外延1000米范围内区域,支流两侧外延500米范围区域。

(3)干流两侧外延1000米范围内区域,支流两侧外延500米范围内区域。

5.自然保护区范围内畜禽养殖禁养区

包括:十八重溪自然保护区、烟垅蟒蛇自然保护区、廷坪枳壳自然保护区等自然保护小区的用地范围及周边500米区域为畜禽养殖禁养区。

6.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畜禽养殖禁养区

7.文物保护单位畜禽养殖禁养区

8.工业区(开发区)范围内畜禽养殖禁养区

县行政区域内经批准成立的县(区)级以上工业区规划用地范围及外延500米范围划定为畜禽养殖禁养区。包括:投资区、上街投资区、软件产业基地、高新技术产业园、经济技术开发区(原铁岭工业区)、南山洋工业集中区、旗山工业集中区等。

9.主要交通干线两侧范围内畜禽养殖禁养区

主要交通主干道两侧500米范围内区域划定为畜禽养殖禁养区。

10.其它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定禁止畜禽养殖的区域

(1)县境内其它各地表水体两侧外延30米范围内区域。

(2)企事业单位、居民点等建筑物周围外延500米范围内区域。

(3)县境内道路两侧外延30米范围内区域(主要交通干线除外)。

(二)畜禽养殖禁建区

1.城市规划区畜禽养殖禁建区

(1)县县城规划区用地范围外延1000—2000米的范围区域。

(2)大学城规划用地范围外延1000—2000米的范围区域。

(3)国宾馆用地范围周边外延1000—2000米的范围区域。

(4)中心城市规划区禁建区范围。

2.城镇建成区范围内畜禽养殖禁建区

所有乡镇的城镇规划用地范围外延500—2000米的区域。

3.主要水源涵养区畜禽养殖禁建区

(1)干流两侧外延1000—2000米范围内区域,主要支流两侧外延500—2000米范围内的区域。

(2)大樟溪干流两侧外延1000—2000米范围内区域,支流两侧外延500—2000米范围内区域。

(3)干流两侧外延1000—2000米范围内区域,支流两侧外延500—2000米范围内区域。

(4)桐口桥以上流域汇水区。

4.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文物保护单位畜禽养殖禁建区

部级风景名胜区、国家森林公园用地范围及外延500—1000米范围内区域;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外延200—500米范围内区域;重要旅游景区(点)范围外延500—1000米范围内区域划定为畜禽养殖禁建区。

5.工业区(开发区)外圈畜禽养殖禁建区

县行政区域内经批准成立的县级以上工业区(开发区)及乡镇工业集中区规划用地范围及外延500—1000米范围划定为畜禽养殖禁建区。

6.主要交通干线两侧范围内畜禽养殖禁建区

县主要交通主干道两侧500—1000米范围内区域划定为畜禽养殖禁建区。

7.其它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定禁止新建畜禽养殖场的区域

(1)县境内各地表水体两侧外延30—100米范围内区域。

(2)企事业单位、居民点等建筑物周围外延500—1000米范围内区域。

(三)畜禽养殖可养区

除禁养区、禁建区以外的区域原则上作为畜禽养殖可养区。当地政府并依法对可养区内畜禽养殖实施严格控制养殖规模。新建、改建和扩建各类畜禽养殖场,必须按有关规定要求,符合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不得影响居住环境和生态环境。

三、实施畜禽养殖布局规划措施

1.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工作是一项涉及面广,任务重的系统工程。各乡镇、街道,以及畜牧、规划、国土、环保、林业、旅游、交通、水利、建设、财政等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分工,齐抓共管,抓好落实。

2.畜禽养殖业污染整治以各乡镇、街道为整治工作责任单位,规划、国土、畜牧、环保、林业、旅游、交通、水利、建设、财政等有关部门积极配合。对位于禁养区已建畜禽养殖场应予以全部搬迁;对位于禁建区、可养区内已建畜禽养殖场限期整改,采取雨污分流、固液分离、污水和废渣无害化处理等污染防治措施,达到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综合利用的要求,做到达标排放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逾期未整改的由县政府责令限期搬迁或关闭。农业、畜牧部门积极在可养区范围内推广农村猪—沼—果、猪—沼—鱼、猪—沼—菜等高效生态立体模式,牵头组织开展生态养殖试点工作。县政府出台相应优惠政策鼓励畜禽养殖方式由粗放型向生态型转变。

3.畜禽养殖场的搬迁补贴标准按照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县征地地面物(农、林、畜牧、渔业及坟墓搬迁)补偿指导意见》(政办〔〕81号)执行,畜禽养殖舍的补偿标准由县建设局按有关规定执行。

4.县畜禽养殖布局规划方案经县政府审批通过后,由各乡镇、街道负责畜禽养殖污染整治,按规划布局新的畜禽养殖场。

(1)畜禽养殖禁养区的要求

l禁养区内严禁新建、改建、扩建各类畜禽养殖场;

l禁养区内现有规模化养殖场两年内逐步实现关停或搬迁。其中500头规模以上的养猪场、1.5万羽规模以上的蛋鸡(鸭、鹅)养殖场、3万羽规模以上的肉鸡(鸭、鹅)养殖场在年6月底前要落实关停、搬迁计划,年底前实现关停或搬迁;其它规模的养殖场在年底前要落实关停、搬迁计划,到年底实现全面禁养目标;

l各类畜禽养殖场在实施关停或搬迁前不得扩大饲养规模,并应进一步加大畜禽粪便综合利用力度,减轻对环境的污染程度,污染物排放必须符合《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

(2)畜禽养殖禁建区的要求

l禁建区内逐步控制和削减畜禽饲养总量,特别是不得新建、扩建各类畜禽养殖场。

l禁建区内现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应采取排泄物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措施,有效削减排污总量,减轻对环境的污染程度。其中500头规模以上的养猪场、100头规模以上的养牛场、1.5万羽规模以上的蛋鸡(鸭、鹅)养殖场、3万羽规模以上的肉鸡(鸭、鹅)养殖场在年底前排放的污染物必须符合《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并符合总量控制要求;其它规模的养殖场达标排放期限不得迟于年底,排放标准参照《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执行。要按照“规模养殖、综合治理”要求,逐步缩小散养比例,同时应加大畜禽粪尿综合利用程度,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l对达不到要求的畜禽养殖场,要依照管理权限,落实限期治理计划,对治理无望的畜禽养殖场,要实现关停或搬迁。

(3)畜禽可养区的要求

l调整畜禽养殖业结构,并优先发展生态型和资源综合利用型的畜禽养殖场,实现清洁生产,生态,立体养殖,种养结合,逐步形成“养殖—沼气—种植”三位一体的生态农业新格局,使农业废弃物得到资源化利用,达到规模化养殖场畜禽粪尿综合利用率90%以上。

l可养区畜禽养殖场必须符合城镇总体规划、环境功能区划、环境总量控制的要求,合理布局,不得在城镇上风向2公里范围内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场界周围的卫生防护距离应控制在2公里以上。

l可养区内现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要落实污染防治措施,其中500头规模以上的养猪场、100头规模以上的养牛场、1.5万羽规模以上的蛋鸡(鸭、鹅)养殖场、3万羽规模以上的肉鸡(鸭、鹅)养殖场在年底前排放的污染物必须符合《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并符合总量控制要求;其它规模的养殖场达标排放期限不得迟于年底,排放标准参照《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执行。要按照“规模养殖、综合治理”要求,逐步缩小散养比例,同时应加大畜禽粪尿综合利用程度,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l对达不到要求的畜禽养殖场,要依照管理权限,落实限期治理计划,对治理无望的畜禽养殖场,要实现关停或搬迁。

l新建、改建和扩建各类畜禽养殖场,必须按有关规定要求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

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范文4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畜禽养殖区域的规划布局、畜禽养殖场的设置、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及畜禽养殖过程的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畜禽,是列入国家和省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的畜禽,包括猪、牛、羊、马、兔、犬、鸡、鸭、鹅、火鸡、鸽、鹌鹑、山鸡等。

国家和省对观赏动物、竞技动物、实验动物等饲养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在畜牧养殖管理及污染整治工作中,各单位、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分工协作,协同做好相关工作。

各镇政府(含园区,下同)是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和管理的责任主体,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负总责,负责辖区内畜禽养殖业发展和污染防治管理计划的制订和实施,落实畜禽养殖场(户)的整治方案,抓好储粪池、沉淀池及沼气池等污染处理设施的建设,关停或搬迁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户),加强畜禽粪便收集处理,建立畜禽养殖污染防治长效管理机制。

农业部门负责做好养殖场沼气池的建设与利用等工作。

畜牧部门负责指导畜禽养殖场规划布局、场区建设,做好养殖技术指导、疫病防治及监测、动物检疫等工作。

环境保护部门负责与畜禽养殖污染相关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指导养殖场做好环境保护设施建设,依法查处畜禽养殖环境违法行为,监督做好禁养区以及其他整治不达标养殖场的关停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保障畜禽养殖污染防治长效管理工作的财政资金。

规划、国土资源、城管、水务、质监、工商、卫生、公安等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畜禽养殖相关的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全区畜禽养殖业按照适度规模畜禽养殖场、小型畜禽养殖场和散养畜禽农户实行分类管理。

适度规模畜禽养殖场,是指养殖规模达到存栏量100头以上的猪、50头以上的牛或2000羽以上的禽类,或其他畜禽存栏量达到相当规模的畜禽养殖场;小型畜禽养殖场是指养殖规模小于上述标准的畜禽养殖场;散养畜禽农户,是指为满足自给需要在宅前屋后零星饲养畜禽的农户。

第五条根据全区总体发展规划,全区畜禽养殖业按照适度规模发展,畜禽养殖场实现规模化养殖、标准化生产、产业化经营。控制小型畜禽养殖场数量,对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和土地承包使用功能、环保和动物防疫等条件的,促使其逐步过渡为适度规模畜禽养殖场;对不符合条件的,限期治理或关闭。散养畜禽农户的畜禽应进行圈养,并接受畜牧部门的指导。

第六条下列区域为禁止养殖区:

(一)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及缓冲区、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基本农田保护区;

(二)城市和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医疗区等人口集中区范围内以及密集建筑群常年主导风向上风向500米范围内;

(三)辖区内沙河、大汤河、新开河、排洪河、小汤河等河流中下游河两侧500米以内区域;

(四)主要交通干线(G102线、G205线、京沈高速公路、京沈铁路)两侧500米以内区域;

(五)法律、法规规定需特殊保护的其他区域。

禁止养殖区的具体范围由各镇政府商国土资源及规划、环保、畜牧、林业、水利等相关行政部门编制,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七条下列区域为限制养殖区

(一)辖区境内沙河、大汤河、新开河、排洪河、小汤河等河流中下游两侧500米—2公里内的区域以及中上游两侧500米以内区域;

(二)主要交通干线(G102线、G205线、京沈高速公路、京沈铁路)两侧500米—2公里内区域;

(三)北部工业区、临港物流园区和东部循环经济区所辖区域;

(四)行政村、自然村人口聚集区周边500米范围内区域。

第八条适度养殖区为禁止养殖区和限制养殖区以外的区域。

第九条禁止养殖区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已有的畜禽养殖场应限期关闭或搬迁。

限制养殖区内,按照适度规模、种植业与养殖业结合的原则发展畜禽养殖业,新建、扩建、改建畜禽养殖场应符合环境承载的要求,合理布局。

散养畜禽农户必须实行圈养,并主动接受畜牧部门的防疫管理,落实防疫、检疫等监管措施。

第十条对现有养殖场的管理

(一)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生态化”的原则,着力推进畜禽养殖污染综合治理。年底前完成生猪存栏20头、奶牛或肉牛5头以上和直排河道的畜禽养殖场(户)整治工作,畜禽排泄物综合利用率达97%以上。到年底,完成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关停或搬迁工作。

(二)大力规范限养区内小型养殖场,逐步减少小型畜禽养殖场数量,有条件的小型养殖场要逐步过渡为适度养殖场。重点整治好15条河流两侧污染比较严重的小型养殖场,不具整改条件的,要限期关闭或搬迁。有条件的镇、村要安排好养殖用地,设立专门养殖区域。

(三)按照“干湿分离、雨污分流”和干粪、沼渣、沼液综合循环利用的要求,做好与养殖规模相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工作。重点抓好15条河道沿岸区域畜禽养殖场的污水处理工程建设,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积极推广“生态型”、“环保型”、“能源生态型”等不同模式沼气工程,鼓励养殖场采用沼气净化处理工艺,切实提高污水处理达标率。鼓励养殖场(户)按标准建设储粪池、沉淀池等设施。督促养殖场(户)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防止二次污染。

第十一条畜禽养殖业粪便及其它污染物处理要求:

(一)按照各镇的总体规划和适当的饲养密度要求,实施人居环境与生产环境分离,防止养殖场(户)产生的恶臭气体等污染对附近敏感区造成环境影响。

(二)畜禽养殖场不得向河涌或其他环境直接排放、倾倒畜禽养殖产生的粪便、废渣和污水、污物。畜禽养殖场应按照国家规定的处理规程,对病、死畜禽进行无害化处理。禁止抛弃、销售和加工病、死畜禽。

(三)畜禽养殖场应当设置有防渗处理工艺的畜禽废渣储存场所和设施,在运输畜禽废渣过程中必须采取防渗漏、防流失、防遗撒等措施,防止因恶臭和畜禽废渣渗漏、溢流、雨水淋失等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设置的污水收集输送系统,不得采用明沟布设。鼓励养殖场将畜禽粪便作生态还田、生产沼气、生产有机肥等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

(四)对于禽畜养殖场燃烧工业废料产生有害恶臭气体的污染问题,由区环保部门另作相关管理规定。

第十二条新建畜禽养殖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与养殖规模相适应的生产场所和配套的生产设施;

(二)具备相应资质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

(三)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防疫条件;

(四)有对病死动物进行无害化处理的设施,对畜禽粪便、废水、废气和其他固体废物进行综合利用的储粪池、沉淀池或沼气池等设施,以及其他污染防治和无害化处理设施;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新建畜禽养殖场应按照相关规定,通过所在镇政府、园区向畜牧部门提出养殖申请,并提交养殖场规划布局、建设方案及内容等资料,经审查合格后,由畜牧部门发给《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并办理土地、环保等相关手续后方可从事畜禽养殖活动。

畜禽养殖场手续不健全的,要补办相关手续,经审查具备第十三条规定条件的,方可继续从事畜禽养殖活动;不具备条件的,限期整改或关停。

需办理工商登记的,申请人凭《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向工商行政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并需到畜牧部门及国土资源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新建或改扩建畜禽养殖场(小区),必须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养殖场(小区)在建设期间,必须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第十五条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或生产商品代仔畜、雏禽的单位或个人,应依法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需要引进种畜禽的,应向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办理引种手续,并按照规定实行隔离饲养,对经观察、检疫确认为健康的种畜禽,方可并群饲养。

第十六条畜禽养殖场出售畜禽,应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提前报检,取得有效的检疫证明后方可出售。禁止出售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畜禽。

畜禽养殖场出售的畜禽应符合国家规定的药物残留标准,禁止出售不符合国家规定药物残留标准的畜禽。

第十七条畜禽养殖场应建立健全动物防疫制度,做好消毒和免疫工作,并配合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做好动物疫病的监测工作。

畜禽养殖场应按照国家、省、市及我区动物防疫的有关规定,依法履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义务,按照畜牧部门的要求做好强制免疫工作,并按规定佩带畜禽标识。

第十八条畜禽养殖场应建立涉及养殖全过程的养殖档案,确保畜禽产品质量的可追溯性。畜禽养殖档案应包括对畜禽繁育、畜禽免疫、疾病诊疗、饲料及兽药使用、粪便处理、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畜禽销售等情况的记录。畜禽养殖档案应当真实、完整、及时,不得伪造,并至少保留两年。

第十九条畜禽养殖场应按照畜禽养殖技术规程的标准和要求进行饲养,科学、合理地使用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

畜禽养殖场应在专职兽医的指导下正确使用兽药,建立用药记录,禁止使用假冒伪劣兽药、人用药和其他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化合物。

第二十条从事畜禽养殖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使用饲料、饲料添加剂和兽药;

(二)使用未经高温处理的餐馆、食堂泔水饲喂畜禽;

(三)使用垃圾场中的物质饲喂畜禽;

(四)使用动物源性饲料废弃物饲喂反刍动物;

(五)养殖场、养殖小区混养不同种类的畜禽;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危害人和畜禽健康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一条畜禽养殖场的饲养人员应符合国家规定的健康标准,患有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人员不得从事畜禽饲养工作。饲养人员应按照防疫要求做好个人卫生和消毒、防护工作,并接受专业知识教育。畜禽养殖场内饲养人员的生活区域应与畜禽养殖区域分开。

第二十二条发生畜禽传染病或疑似传染病时,畜禽养殖场应及时向当地畜牧部门报告疫情,不得瞒报、谎报或阻碍他人报告动物疫情,并应服从卫生行政部门采取的防治措施,配合医疗机构及时对有关密切接触者进行医学观察。

第二十三条发生重大动物疫病时,畜禽养殖场应及时做好隔离、消毒等工作,服从有关行政部门和单位依法采取的隔离、扑杀、销毁、消毒、紧急免疫接种、封锁等强制性控制、扑灭措施。为防止疫病扩散,区政府可对疫区及其周边区域的易感畜禽,在一定期限内实施暂缓畜禽养殖措施。

第二十四条违反相关规定的,承担以下法律责任:

(一)未按照环境影响评价和环境保护审批的意见进行畜禽养殖的,由环保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在禁养区内设置的养殖场等相关违章建筑,由区执法部门进行依法拆除;对带病或不符合防疫等标准的畜禽,由区畜牧部门对其进行依法处理。

(二)违反规定,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区污染物超标或超总量排放的,由区环保部门依据有关大气、噪声、水、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三)造成环境污染的,由区环保部门依法决定责令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的,除由区环保部门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加收超标准排污费外,还可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并处罚款,或者报区人民政府责令其停业、关闭。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在禁止养殖区内新建畜禽养殖场的,由所在镇政府依法纠正或限期迁移;拒不纠正或迁移的,由环保、规划、国土资源、畜牧等相关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兴办畜禽养殖场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由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9号),由环境保护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采取有效措施,致使储存的畜禽废渣渗漏、散落、溢流、散发恶臭气味等,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和危害的;

(二)向水体排放、倾倒畜禽粪便、废水及其他固体废弃物,造成污染和危害的。

第二十八条畜禽养殖场未按规定对畜禽实施强制免疫或未佩带畜禽标识的,或未建立畜禽疫病免疫制度的,由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畜禽养殖场未建立畜禽养殖档案的,或未按规定保存养殖档案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的规定进行处罚。

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范文5

一、畜禽养殖现状

截止2011年底,全市牛、羊、猪、鸡存栏达到59.8万头、332.94万只、132.58万头、459.2万只;出栏达到20.1万头、244.33万只、174.8万头、428.2万只;养殖小区达到1009个(当年新增养殖小区319个),其中牛养殖小区154个、羊养殖小区499个、猪养殖小区227个、鸡养殖小区124个、其它养殖小区5个;规模养殖场达到2827个(当年新增规模养殖场254个),其中规模养牛场126个、规模养羊场1229个、规模养猪场1328个、规模养鸡场144个;规模养殖畜禽达到986.23万头(只)。

二、畜禽养殖环境污染的主要原因

(一)畜禽养殖业规模化养殖迅猛发展。传统畜牧业,以家庭分散养殖为主,畜禽产生的粪尿可浇灌到周围农田,进行自然处理,形成了有效的生态平衡体系。随着现代畜牧业的发展,畜禽饲养方式、经营方式的转变,规模化的畜禽养殖场迅猛发展,养殖业变成了一个独立产业。成为农民增收的重要来源之一。此时,畜禽所产生的排泄物数量必然会明显增多,加之不能及时有效的处理,就会导致囤积,随时都会对人类和畜禽的环境造成严重污染,这是造成规模养殖场污染的主要原因。

(二)投入品的使用不当。随着养殖业规模化的大幅提高,为防止畜禽生病、促进畜禽生长需要,养殖者滥用抗生素、激素、微量元素等投入品,其产生的后果就是药物残留,对人类健康及环境造成严重危害及污染。由于部分微量元素具有预防疾病和促进生长的作用,还能潜在的提升养殖业的商业性能,导致在养殖业生产中得到了广泛应用,然而过量添加微量元素会在畜禽的肝脏等组织沉积,甚至引起畜禽的中毒。另外大量未被吸收的微量元素排泄到体外,对环境造成污染,间接对人体健康造成伤害。由此,不仅会增加饲料成本。影响动物对饲料中其他矿物微量元素的吸收,而且更重要的是损害动物健康,降低肉质,影响动物的生产力和经济效益,危害人类健康。

(三)畜禽废弃物得不到充分利用。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农民思想观念的改变。养殖业逐渐向城镇、郊区转移,造成农业和畜牧业的脱节,导致了种植业与养殖业的分离,养殖者不种地,畜禽粪便及废弃物不能及时还田消纳。这一珍贵的天然肥料资源便不能得到很好的利用。随着化学工业的迅速发展,化肥的产量越来越大,价格越来越低,占据了肥料的大部分市场,其包装、运输、贮存和使用都较方便,因而农业生产逐渐由农家肥转向化学肥料从而导致大量畜禽粪便、废弃物被随意堆放、丢弃,从而打破了多年来形成的“畜—肥—粮”的良好生态平衡体系,造成了严重的环境污染,由此也就成了养殖场污染的重要原因之一。

(四)养殖场建设方面的法规执行力度不够。《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七条第五款“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无害化处理、污水污物处理设施设备”做了明确规定,对养殖场排泄物及其它污物的处理方面都有约束,符合相应条件的养殖场才能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然而,鉴于以往只片面追求经济增长,放松了环境保护的重视,使得大部分规模养殖场都取得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此外,在养殖场新建过程中环保部门仅对部分大型养殖场进行环境测评,而且抓的不是很严格,这些法规、规范执行力度不够,很大程度上也是养殖场污染的重要原因之一。

(五)缺乏规划,场址与布局建设不合理。早期建造的养殖场,未经科学规划,选址、栏舍建设都具有很大的随意性。不少养殖场建在城镇近郊、村庄旁、河流溪沟畔;栏舍建设缺乏规划,多数是边发展边建设,左一列,右一排,布局凌乱,建造简陋、设施陈旧落后,极易对周边人居环境造成影响。

(六)认识不足,环境意识不强。不少畜禽养殖场(户)只注重养殖增效,不重视生态环保。对进行粪污治理改造缺乏主动性,不愿花钱建设粪污处理设施,“等靠要项目”的思想严重;对栏舍冲洗用水很少控制,污水随意排放,畜禽粪便随处堆放,不建造堆放设施,粪便任其风吹日晒,遇到下雨天,污水横流、臭气腥天,严重影响了养殖场及其周边环境。

三、畜禽养殖污染对环境的影响

(一)对农田环境污染。粪尿污水中有机物含量过高,会使水中硝态氮、硬度和细菌总数超标从而影响作物的生长。此外,也可导致土壤孔隙堵塞,造成土壤透气、透水性下降及板结。

(二)对空气污染。有害气体主要是畜禽粪尿、畜产品废弃物等产生的一些有毒或有臭味混合气体。目前有关研究已经从粪中鉴定出了160多种挥发性成分,其中有相当一部分比例属于鲜粪的成分。这些挥发性成分可分为4类:挥发性脂肪酸(乙酸、丙酸、3一甲基丁酸)酚类物质(4一甲基苯酚、4一乙基苯酚)、吲哚类物质(吲哚或粪臭素)及硫化氢、氨气Ⅲ。此外粪水腐败。污染周围空气,滋生各种蚊蝇,这不仅影响场内禽畜的生长,也会危及周围居民的健康。

(三)对水污染。畜禽粪污中含有大量的氨、磷、病原微生物、抗生素、重金属等,粪污经人为冲洗和降雨冲刷,大量的营养元素流人江河湖泊池塘或渗入地下水,造成地表水富营养化和地下水污染,使水资源受到严重破坏,氧溶解度降低,水质恶化,严重影响人畜饮水和生态平衡等。

(四)传播疾病。养殖场排放的污水中含有大量的大肠杆菌、肠球菌、寄生虫虫卵等其他有害微生物,若不对其进行及时处理,会造成大量蚊蝇滋生,甚至引起某些人畜共患病的传播和流行,危害城镇郊区的卫生环境,阻碍养殖业自身的健康持续发展。

(五)影响畜产品安全。饲料中微量元素、抗生素、激素类添加剂的超量使用及疫苗、兽药的滥用,对畜产品造成污染,影响畜产品安全,危害人类健康。

四、畜禽养殖污染的防治措施

(一)畜禽养殖场的合理规化建设。一是选址规划科学。养殖场(小区)的选址、规化与建造新建养殖场在传统建场选址基础上,首先要从保护环境的角度出发,将粪污处理纳入规划之中,运用生物环境工程技术对养猪场的场地进行合理规划,对圈舍、道路、排粪尿道及粪污处理系统等进行最佳的设计、规划及建造。二是圈舍实施改进。选择安装先进的环境控制设备包括场舍的控温、通风、光照、粪便清理、粪污再利用、消毒及污水处理设备等。有条件的场(户)还应选择安装粪尿加工处理设备等。三是场地绿化。据报道,植物在光合作用下吸收二氧化碳,释放大量氧气,降低温度10%-20%,减少辐射80%,减少细菌含量22%-79%,除尘35%-67%,除臭50%,减少有毒有害气体含量25%,还有防风防噪音的作用。具体措施是在畜禽场周围种植防护林,在各区间种植绿化隔离带,在圈舍周围道路两旁进行绿化,在空地种植花草等绿色植物可减少污染。

(二)推广畜禽清洁养殖。一是科学合理的饲养。根据畜禽不同生理阶段的营养需要搞好营养调控,配制平衡日粮,在保证日粮氨基酸与能量满足需要的条件下,控制日粮蛋白质水平,降低氨等营养素的排出量;日粮中添加一定比例的酶制剂、微生物制剂、中草药等环保型饲料添加剂,以提高饲料利用率,降低氮、磷等有害物质的排泄量。二是强化管理。为畜禽创造一个良好的生活环境,生产过程中计量减少使用抗生素类添加剂,选择使用高效、低毒、无残留的绿色兽药,并严格遵守药物的休药期规定,在畜禽出栏或者屠宰上市前及时停药;制定合理的免疫计划,不滥用疫苗。三是采用干清粪生产工艺。实行粪污干湿分离、雨水和污水分流,畜禽粪便干清堆积发酵后就地消纳,或运销给周边林果园,尽量减少粪污的产生量。四是推行“畜禽-沼-果(蔬莱、苗木、花卉、药材)”生态养殖模式。畜禽养殖与农业生产有机结合,实现养殖场与农业生产有机结合,实现养殖场粪污就近消化和综合利用。

(三)综合治理养殖污染。一是综合利用粪便。养殖场粪便干清后经堆积发酵、污水经厌氧发酵池处理后,用于周边的果园或农田肥料,形成一个生态农业链,使粪污就近资源化利用,从而达到养殖污染的“零排放”。二是粪便达标排放。畜禽粪污经厌氧发酵处理和沉淀后,在经过曝氧、生化或过滤净化等好氧处理,使处理后的污水达到国家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向外排放。三是无害化处理。养殖场生活垃圾处理应遵照国家有关规定分类回收、集中处理、综合利用,不得自行随处掩埋或焚烧,以防造成环境污染。病死畜禽的尸体处理应尽量利用焚烧炉焚烧,并做无害化处理,对于条件不具备的养殖场应采用深埋法处理。严禁对病死畜禽的销售和生食。四是发酵床养猪。运用微生物发酵原理,通过建立发酵床,添加秸秆、稻草和锯屑等发酵基础物质和发酵微生物等,粪尿经过垫料中的微生物发酵分解,将猪场粪污提前在养殖环节进行消纳,免冲洗栏舍,实现污染物零排放,而且经过发酵床处理后,垫料变成了很好的有机肥料。同时,在养殖过程中不添加抗生素,避免了产品药物残留,实现了畜牧生产、资源利用、环境安全等农村经济的良性循环。

(四)加大粪污处理基础设施建设。一是依法督促畜禽养殖场(户)自身增加资金投入,主动建设粪污处理设施,完成粪污治理改造;二是积极争取国家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建设、沼气工程等项目资金,建设粪污处理设施。

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范文6

一、工作目标通过综合整治,合理开发与利用农业资源,有效防治畜禽养殖业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我县农业的可持续发展。

二、工作要求根据畜禽养殖场养殖规模数量、所处的地理位置及对周围环境影响的程度进行综合整治。(一)城区禁养区内的养殖场,对水源污染严重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在**年底前停止养殖,其他的应在**年5月1日前停止养殖。(二)禁建区内养殖场建设污染物处理设施,在**年5月1日前全部达标排放。

(三)加强对禁建区内监控,禁建区内不得出现新的养殖场。

三、工作职责(一)成立县畜禽养殖业污染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县农业局、环保局、国土资源局、城乡规划建设局和各乡(镇)人民政府、栖山管理局为小组成员单位,具体负责综合整治工作。(二)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1.县农业局:(1)负责养殖场污染整治的牵头工作。(2)推广先进的规模化畜禽养殖技术,发展“猪—沼—果”等形式的立体生态农业,提高农业生态经济效益,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2.县环境保护局:(1)积极配合开展养殖场污染治理工作。(2)检查督促禁养区内养殖场按期关停;指导督促禁建区内的养殖场污染处理设施建设,开展养殖场污物排放监控,对于超过排放标准的,要求限期达标。(3)抓好新、改、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的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批、排污申报登记工作;加强对新建养猪场执行“三同时”制度进行监督检查。(4)受理、处理养殖场污染事件。3.县国土资源局:(1)积极协助开展养殖场污染治理工作。(2)按有关法律法规办理新、扩、改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土地使用手续。4.县城乡规划建设局:(1)做好违章搭建养殖场所的整治。(2)积极协助县农业部门开展养殖场污染整治工作。5.各乡(镇)人民政府,栖山管理局:(1)组织对本辖区内禁养区、禁建区的养殖场情况进行摸底。(2)开展有关污染整治法规宣传教育。(3)做好本辖区内禁养区、禁建区养殖户的思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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