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舞论文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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跳舞论文

跳舞论文范文1

(一)物业管理知识储备

在物业管理知识储备的调查统计分析过程中,有82%的学生认为从事物业管理行业有必要补充专业实践知识,除此之外,有55%和53%的学生认为还应当加强人际沟通以及人文素质修养、职业道德方面的知识。

(二)能力提升

在能力提升方面。有87%的学生认为有必要提高社交方面的能力,有80%的学生认为还应当提高思维及表达能力,53%的学生认为创新能力在物业管理行业中也是需要提升的。在知识学习当中,有82.3%的学生认为一般基础知识和专业理论知识相对扎实稳固,而物业管理专业实践方面的知识相对薄弱。

(三)所学知识的应用

学生认为在学校所学的知识中在工作当中有用的《物业设施设备维护与管理》(属现场教学课程)占到58%,实践性知识(比如参观调研、专家座谈,实训项目训练)占到54%,另有48%的学生认为物业管理实务和物业管理法规对今后的工作也有所帮助。

(四)从业资格证书

在用人单位对物业管理专业学生取得的证书要求方面,有80%的学生认为应当具有物业管理员从业资格证书,54%的学生认为应当拿到物业部门经理从业资格证书。

(五)在校学习时间

在物业管理专业学生在校时间的安排方面,有52%的学生认为最好安排二年,有46%的学生认为安排一年半比较合适。

(六)从业资格证书考试时间安排

在物业管理专业“全国物业管理人员从业岗位资格证书”(物业管理员从业资格证书)的考试时间安排方面,有45%的学生认为安排在第三学期比较合适,有32%的学生希望安排在第四学期。

(七)校企合作

在物业管理专业与物业管理行业和企业开展合作当中,学生们都希望能够加强校企合作,多学习实践性知识。

二、调查问卷数据分析

(一)重视专业实践知识是物业企业和学生的共识

通过对物业管理专业学生调查问卷的统计可以看出,学生们普遍看重专业实践性知识,除此之外,还看重人文素质和职业道德以及人际沟通能力的培养。因此,对高职院校来说,培养德才兼备的的实用性人才是其办学关键和重中之重,而这实际上也是企业对现行人才的要求。而学生的想法和企业的需求是不谋而合的,这就需要高职院校有针对性地做好人才培养工作。

(二)学生对具备高素质综合能力的要求认知

在能力提升方面,学生希望提高自身的社交能力、思维及表达能力以及创新能力,这就需要高职院校在课程设置和校企联合教学方面有所侧重,加强实践性教学,在人才培养模式方面给学生提供上岗实践锻炼以及与企业近距离接触的机会,通过丰富多彩的教学活动以及课外实践,提高学生的实际动手操作能力、团队协作能力和沟通技巧、语言表达能力以及创新能力。

(三)校内实习实训设施应满足“2+1”人才培养模式的要求

在知识学习方面,2+1的人才培养模式基本满足了学生的学习需求,学生的物业管理基础知识以及专业知识都比较扎实,特别是将企业的需求以及考证课都纳入物业管理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中,这样的教学模式更具针对性和实用性。绝大多数学生还是觉得专业实践方面的知识相对薄弱,这就对校企合作中的具体人才培养和顶岗实习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对今后工作帮助比较大的除了所学的专业基础和核心课程之外,学生更为看重实景的现场教学以及实践性教学,所以当前建立校内物业管理实训室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没有先进的教学管理设施设备的支持,也无法进行教学模式的颠覆性改革。校内实训室的建立将会对学生的实际动手操作能力起到极大的帮助和推动作用。

(四)搭建考证平台,提供就业保障

在毕业生证书要求方面,学生都希望多证在手,这样就多一份就业的竞争力。绝大多数学生希望能够拿到物业管理人员从业资格证书,还有一部分同学认为应当拿到物业企业部门经理从业资格证书。我校已在此方面与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培训中心共建了“陕西警官职业学院物业管理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报名点”,搭建考证平台,为学生提供报名考试以及考前培训指导,帮助学生提高证书获取率。物业管理专业在校学习时间安排符合2+1模式的要求,也符合学生的需求。两年的时间在校学习专业基础知识以及专业核心知识,一年的时间到企业顶岗、轮岗实习,这符合教育教学的规律,也符合学生的专业认知规律。在物业管理员从业资格证书考试时间安排方面,学生的三门考证课已经学完,安排在第三学期也比较适宜。这样在顶岗实习前学生就能拿到物业管理从业资格证书,在第四学期或者顶岗实习期间,可以考取物业部门经理从业资格证书。

三、结语

通过此次问卷调查,我们基本上掌握了物业管理专业学生对知识、能力、素质等方面的要求,了解到当前学生的求职就业心态。为推动和改善高职院校物业管理专业人才培养工作,我们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一)校企双方精诚合作、互利共赢

基于相互信任的基础至上,积极推进校企联合办学,多参加实践性活动,通过到物业公司进行参观、调研、现场教学、交流,边学习边进行实训,适当地在教学中让学生去企业实地操作以加强其动手能力,提升学生的思维表达能力和人际沟通的能力。注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教学与实训实践相结合,在学习中实践,在实践中锻炼,不断提升自己,从而让学生学以致用,实现学校与行业、企业的协调发展。

(二)搭建平台,信息共享

高职院校要积极与物业管理企业实现信息与资源共享,及时了解物业管理行业的最新动态和发展趋势,加强校内外实践实训基地的建设,做好就业人才信息平台工作。坚持以学生的从业工作能力为主线,通过顶岗实习或者轮岗制度提供合理的岗位,了解各部门工作方式和方法,做好桥梁和中介的纽带作用。

(三)提供机会,多方位接触

绝大多数学生都希望在校学习期间有兼职或者短期实习的机会,高职院校应当通过校企合作创造和提供这样的条件和机会,利用校园网或校内传统宣传方式给予学生周末兼职或者寒暑假工作的机会,这样的短期锻炼使得学生能与企业近距离接触,能够更好的学以致用。

(四)校企深度合作

物业管理专业人才培养制度化———校企合作型“订单式”2+1产学研一体化的人才培养模式。

1、聘任兼职教授

高职院校物业管理专业人才培养应紧密结合区域经济发展,加强与行业、企业深度合作,聘请行业管理专家和企业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担任外聘教授,与院内专职教师共同组成“产、学、研一体化”的教学团队。

2、大力开展校企合作型“订单式”人才培养模式

推行定向培养,能与多家企业签订人才培养订单,给予学生更多的自主选择权,提高物业管理专业学生的就业率,从而培养符合企业需要的专业人才。通过顶岗实习,对学生进行入职前的教育和培训,加强对其实习中的工作、教学和生活管理,规范实习工资、福利、轮岗、考核,将其纳入制度化的范畴,对学校、学生、企业的权利、责任、义务予以规范化的处理。

3、校企合作,共同制定人才培养方案

在每年度物业管理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修订中,均由校方代表与物业管理行业方代表、物业管理从业人员岗位职业资格培训方代表、企业方代表分别派出的外聘教授共同进行研讨,确立物业管理专业发展方向,并就物业管理专业课程体系及课程设置问题广泛听取各方专家的意见和建议,使专业课程体系及课程设置更为合理与完善。每年通过校企合作人才培养专业委员会对物业管理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进行修订和完善

4、校企合作开发教材

在校企深度合作过程中,学校还可以和企业共同进行教材的开发和员工培训。校企合作教材更切合企业人才培养需求,实践性更强,且不仅仅满足学生的学习需求,同时也可以作为物业服务企业员工培训教材。而高职院校的教师也可以参与到企业的员工培训工作中。

5、加强社会服务型双师素质专职教师队伍建设

在教学过程中,我们可以利用现有的实习实训基地和从业经验丰富的兼职教授队伍,同时可以安排物业管理专业骨干教师到实习实训基地的不同岗位挂职锻炼、提高专职教师的实践能力和业务水平的同时,在挂职锻炼中,专职教师也可为企业提供了力所能及的管理和法律咨询服务。

6、与行业深度合作,促进规模效益

我们可依托西安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组建职教集团,委托职教集团面向协会会员征集订单,实现物业管理专业人才培养的规模效益,服务社会和满足物业企业的人才需求。

7、发挥实习实训基地优势,开展现场课教学

跳舞论文范文2

论文摘要:飞作为新时代的教师,应挖掘自身的优势,逐步走上个性化道路,形成自己的教学风格,创造属于自己的一道亮丽的风景!语文教师教学个性的培养条件如下:1.教师要博学多才;2要与学生融为一体;3.要挖掘自身优势。

《语文课程标准》指出:“学生是学习的主人,语文教学应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注重培养学生自主学习的意识和习惯,为学生创设良好的自主学习情景,尊重学生的个性差异,鼓励学生选择适合自己的学习方式。教师是学习活动的组织者和引导者。”由此可见,新课程的改革打破了以往的旧的教学模式,突出体现了学生的主体地位和教师的主导作用。因此,我们的教学也应该走上个性化教学的道路。那么,如何在语文教学中培养自己的个性教学呢?

一、教师的教学个性

教师的教学个性是教师个人在多年的教育教学实践活动与探索中逐渐形成的具有个人特色的教育教学能力,是教师个人气质、性格、阅历、兴趣、知识结构等在教学活动中的综合反映和表现。教学个性化是与教学方法、教学艺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

二、语文教师教学个性的主要表现

1.处理教材的个性。《语文课程标准》明确指出:“学生是学习和发展的主体。语文课程必须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和不同的学习需求。”在这样一个认识基础之上,其在实施建议部分顺理成章地提出了一系列具有深刻反省意义的具体要求。如“阅读是学生的个性化行为,不应以教师的分析来代替学生的阅读实践。要珍视学生的独特感受、体验和理解”。在写作方面,强调自主性,“减少对学生写作的束缚,鼓励自由表达和有创意的表达”。而对关键性的课程实施与终端评价,更强调要“尊重学生的个体差异”,“加强学生的自我评价和相互评价”等等。这些要求必然促进语文课程由统一、求同走向多元化和个性化,使语文课程真正成为教师和学生“自己的课程”。

2.运用教学模式的个性。在教学中,教师应根据课文内容和学习目的,提出创新性问题,激发学生创新思维。在执教《最佳路径》一课时,我设计这样一个环节:请你根据课文内容展开想象,画出你心中的路径。学生一下子高兴极了,纷纷动手画起来,几分钟后,他们跃跃欲试,我让他们带着自己的画以“设计师”的身份给同学们讲解,学生先是一阵吃惊,后来觉得新鲜,都抢着举手,于是班上涌现出了“陈设计师”、“李设计师”……甚至连平时不敢举手的同学也自豪地说自己是未来的设计师,虽然学生的绘画水平不高,比例结构不恰当,但听到他们有条有理地讲解,绘声绘色地介绍,相信他们在成功的体验中能认识到自己的长处,唤起了他’们的自信心。在语文教学中,教师也可以提供以下问题:你读懂了什么?还有哪些地方不懂?让学生充分述说自己阅读的感受,有多少说多少。教师则要大力表扬、鼓励和引导,让学生在没有心理压力的情况下,个个都能自信地发表意见。在教学中,允许学生在课堂上争论,各抒己见。这样对于培养学生的创新思维:薇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和求知欲,都是大有裨益的。 三、语文教师教学个性的培养

1教师要博学多才。首先要有丰富的知识。只有知识渊博的教师才能培养出知识渊博的学生。其次,要有敏捷的思维。人的个体思维过程主要有两种形式,即抽象思维、形象思维。偏重于抽象思维的教师,其思维特点是逻辑严密,判断准确,善于概括和推理、分析和综合。而偏重于形象思维的教师,其思维特点是善于演绎和分析。当然,思维类型的“偏重”并不等于单一,更多的教师是“兼而有之”。另外,要有过硬的能力。教师的教学能力是一种极其复杂的心智活动,它包括敏锐的观察能力、丰富的想象能力、深刻的理解能力、很强的表达能力和组织能力。

2.与学生融为一体。教学是教师的教与学生的学的统一,这种统一的实质是交往,是融合。什么是融合?我认为融合就是共性的主体之间的相互作用,相互交流、相互沟通、相互理解。实践表明:通过交往融合,重建人道的、和谐的、民主的、平等的师生关系,是本次教改的一个重要特征。比如我在指导《匆匆》一文的朗读时,有的同学向班上朗读水平较好的学生挑战,有的学生向老师挑战,还有的甚至向朗读磁带的播音员挑战。就在学生多次的朗读中,不仅提高了他们的朗读水平,让他们很好地体会了课文感情,更重要的是培养了学生勇于进取、不甘落后的个性品质。是什么原因让学生们进步的呢?是进取心为内驱力萌发的创新灵感,因此,进取心是创新人才所必备的个性品质,也是让现在学生成为未来创新人才的重要保障。这时候,你是否感觉到与学生融合在一起,能够使我们每个人的个性得到张扬呢?是否感觉到做教师的快乐呢?

跳舞论文范文3

摘要:本文阐述了网络环境下图书馆信息服务的特点以及拓展图书馆信息服务的对策及对其未来的展望。随着网络技术的迅猛发展,图书馆的信息服务方式发生了根本变化。

关键词:网络环境图书馆信息服务

0引言

网络化是20世纪末影响人类历史进程的最为重要的事件之一。正在建设中的信息高速公路和现在的因特网共同构成了现代图书馆最主要的网络环境。网络环境使图书馆变成全球网络中的一个节点,以网络为基础的电子化、虚拟化、数字化成为图书馆的发展方向。Internet将把图书馆推向联机化和集成化以后的又一新阶段,图书馆的业务操作、管理模式和服务方式都将发生深刻的变革,传统的相对独立的图书馆将承受着越来越大的压力,最终将不得不在网络环境中重新定位。

现代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网络环境的形成使图书馆传统的信息服务受到严峻的挑战,图书馆只有提供与时展相适应的现代化信息服务,才能够生存和发展。因此,图书馆应适应新环境的发展需要,拓展信息服务的新领域,以促进图书馆事业的发展。

1网络环境下信息服务的特点

1.1服务要求集成化用户对信息的需求不再只对单一的载体所含的信息感兴趣,他们对信息的需求往往需要通过不同的途径来得到满足。用户关心的不再是获取信息的过程,而是对其获取的结果感兴趣,他们往往要求图书馆能够围绕他们关心的信息提供一系列信息资料,用户对图书馆的评价,取决于图书馆能否提供他们所需的全方位信息。

1.2信息服务网络化这主要是由新的信息环境所决定的。一方面因特网、局域网的出现改变了传统图书馆“面对面”、“一对一”的借阅方式,文献传递的内涵早已超越了单一的借借还还、影印复制,逐渐延伸到利用网络这个服务平台来进行文献的索取或给予。另一方面,计算机和数据通讯业的迅速发展为图书馆网络服务提供了坚实的物质条件,许多图书馆已实现自动化管理,并通过建立各自的数据库,实现信息资源数字化、信息传输网络化,通过信息网络使越来越多的用户使用图书馆的在线服务、远程服务。

1.3服务手段现代化现代信息服务的网络化特征明显,计算机在信息服务中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传统的信息服务方式逐渐被方便快捷的计算机、互联网上操作所取代,网络环境下的信息服务突显示了其“无墙化”的特征,读者更多地采取了远程终端访问主机的方式进行信息查询,打破了传统图书馆“面对面”的交流方式,节省了信息服务人员和读者的时间和精力。

1.4信息需求个性化在网络环境下,面对全球范围的信息交流以及每天涌现出的少量信息,用户对信息的需求呈现个性化和针对性。随着科技的高速发展,知识的创新与重组,用户不再满足于提供一般性的文献服务,而需要提供解决问题的核心知识。这就要求图书馆的信息服务由“大众化”的粗线条文献服务逐步转向“个性化”的知识服务。

1.5服务质量优质化图书馆信息服务应具有“广、快、精、准、新”等特点,要以高品质的服务满足社会用户需求。只有这样,才能吸引越来越多的用户。

1.6服务范围社会化信息服务社会化,主要指满足社会化的用户信息需求。因为网络加快了信息的传递、交流速度,上网成为人们喜爱的交流信息的方式,于是越来越多的信息投入网络中交流。因此,图书馆拥有的信息量相对锐减。图书馆为了自己的生存和发展,必须从单一的、被动的、传统的、封闭的藏书楼中解放出来,明确走信息服务社会化之路,为广大的信息用户服务。

2网络信息服务存在的问题

图书馆的网络建设已初具规模,但目前图书馆的网络信息服务还存在不少问题,如上网人数少、网络费用高、有用信息少、网络速度慢、软件开发滞后以及版权和收费问题等。更重要的是图书馆自身也存在较多值得改进和变革的地方。

2.1Web服务分类是图书馆的强项,但在很多图书馆主页上,这项功能体现不了。各种各样Web服务项目排列杂乱,分类不清晰,服务术语无标准化和规范化,对于同样的服务项目,有时采用了完全不同的术语,而相同的术语有时却代表了完全不同的服务内容,很少考虑用户的需求和使用便利。

2.2服务理念和服务内容方面在服务理念上,仍延续了传统图书馆信息服务以文献为中心,将自己所获得的信息按自己的专业理解排放在图书馆的网站上,没有更多的为读者考虑,没有很好地兼顾他们查找和使用的方便、准确与快捷。因此,加快信息资源的数字化建设,充实网络信息服务的内容,是当务之急。

3网络环境下拓展图书馆信息服务的对策

3.1提供个性化信息服务所谓个性化信息服务就是针对每个用户的独特信息需求进行独特的针对。在网络高速发展的今天,用户获取自己所需信息的难度急剧增加,用户不可能仅仅依靠自己的力量从海量信息资源中获取自己所需的有用信息。图书馆作为信息服务业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应在了解用户需求的基础上,采用不同服务方式,提供不同服务内容,为用户提供专题性、特色性的个性化信息服务。如使用个性化网页定制服务、信息主动推送服务、图书馆个性化服务系统等。

3.2图书馆自动化、网络化建设网络环境下的信息服务,很大程度上依赖于现代化的技术手段。首先,就要实现图书馆内务工作的自动化和网络化管理,工作人员可以实现馆内中外文献资料的采购、编目、检索、流通的自动化,可以开展与其他图书馆联机联合编目,为资源共享、信息交流等工作创造有利条件。其次,建立图书馆现代化网络平台,可以实现图书馆资源在网络上的畅通传输。在这样的系统下可以使一个个单个的图书馆用过有机的结合在一起,形成一个相互补充、相互协作的整体。

3.3利用图书馆网页,开展各种形式的网络化信息服务①通过主页,可以全方位展示图书馆的信息资源和服务功能,还可以通过OPAC(联机公共检索目录系统)以及CALIS(中国高等教育文献保障系统)来获取其它馆的馆藏资源。②网络导航。网络信息繁多庞杂,图书馆工作人员应结合本馆的特点,对用户常用的网络信息和网络站点进行挖掘,并在图书馆网页上按主题、学科对知识进行分类与有效的管理,同时以超文本的方式为用户提供链接。③开设网上课堂。用户可以在远程通过网络进入图书馆主页,从而调出课间,进入虚拟环境下学习。图书馆还可以通过博客等方式介绍电子资源的使用方法和检索策略等。

3.4强化图书馆信息服务意识在信息高速发展的当今社会,图书馆服务工作为适应信息化社会的发展,要求图书馆员就必须更新观念,改变那种被动的等用户上门才提供服务的意识,开展积极挖掘潜在用户以及用户潜在需求的主动服务意识;要改变那种封闭、不重效益的观念,树立资源共建、共享、共知的服务观念;要改变“以书为中心”重藏轻用,以馆藏大小、藏书量多少来衡量图书馆服务功能的观念,树立把提供信息的能力,满足用户需求的程度以及用户的满意度来衡量图书馆馆员服务能力的观念。

4网络环境下图书馆信息服务的发展趋势

4.1搜索引擎和服务内容深入化提供本站点功能强大的搜索引擎,供用户检索图书馆资源将是发展的必然趋势。例如网络环境下的用户不仅要求图书馆提供图书、期刊公共目录数据库,还要求能够检索到图书的章节名称,期刊的篇名目次信息等。要求信息服务不仅要能提供原始文献信息,还需要向读者提供经过高度加工、综合提炼成的深层次信息产品。

4.2加快图书馆网络建设,实现信息资源共享。计算机网络不仅能大大加快整个社会的信息交流和传递速度,还能极大地拓展知识信息传播的范围和利用程度。因此,图书馆必须建立和完善自动化网络系统,实现联机采访、联机编目和联机检索。在网络环境下更要强调分工协调,资源与信息网上共享,使图书馆真正成为知识信息的检索中心和咨询中心。

4.3大力培养网络环境下图书馆服务人才在现如今信息飞快发展的时代,图书馆在不断更新技术装备的同时,更要积极引进和培养计算机网络方面的人才,对本馆的工作人员进行知识的更新和充电以及相关培训。使图书馆的工作人员成为能够驾驭计算机及网络技术等先进信息加工处理技术,对信息能够进行加工、开发、维护的复合型人才。

5结束语

图书馆应及时的分析用户信息需求的特点,调整服务方式,为用户提供优质的信息服务。网络环境给图书馆的信息服务带来了巨大的改变,也提出了更高、更新的要求。

参考文献:

[1]方玮.网络环境下图书馆信息服务应重视的几个新问题.图书馆论坛,2002年第1期.

[2]伍昭嫦.新时期深化高校图书馆信息服务的思索.图书馆论坛,2002年第1期.

[3]金业阳.网络环境下深化图书馆信息服务的若干新问题及策略.深圳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2年第1期.

[4]马燕.网络环境下开展信息服务的新思路.科技情报开发和经济,2002年第1期.

[5]刘彩虹,杨玉红.论图书馆信息服务的尝新.图书馆工作和探究,2002年第1期.

[6]李晚红.我国网络信息服务研究[J].图书情报工作,2000,(1).

[7]曹学柱等.21世纪图书馆发展的新思路[J].图书情报工作,2000,(12).

[8]程绍敏等.网络环境下图书馆的信息服务[J].成都信息工程学院学报,2002,(1).

跳舞论文范文4

关键词:营造;电子商务;生存发展外部环境

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是从1998年3月6日,由世纪互连通讯技术有限公司和中国银行共同携手,完成了第一笔电子商务交易,标志我国国内电子商务已进入实用阶段。到2008年9月,我国互联网用户数达到1.72亿,而且正以每年增长47%的速度发展。按照信息产业部“十一五”规划,到2010年,我国互联网用户数有望达到2亿,年均增长8%,普及率为15%。2000年电子商务收入已达到18156万美元。但是和发达国家相比较,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水平还有很大差距,所以还需要在发展和运用电子商务方面下力气。其中很重要的一个方面就是打造电子商务发展和运用的经济环境。

一、电子商务经济环境

电子商务经济环境是指将商务活动建立在以信息和网络科技术为支撑的技术平台上的经济条件,包括信息网络的基础设施、企业信息和金融电子化等内容。在良好的电子商务经济环境下,企业可以利用网络,超越空间界限,在全球范围内开展从原材料采购到产品开发、生产、宣传、销售、货款结算及银行之间往来等各个环节的业务。人力资源供求信息的疏通和供求协议的达成也可以通过网络进行。

企业信息化是电子商务的前提条件。企业信息化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管理和决策的过程中,不断开发和广泛运用信息和网络科学技术,使企业经济效益和竞争能力不断提高的过程。企业信息化的内容包括产品设计信息化、经营管理信息化、决策信息化和信息化的人力资源培养等诸多方面。企业能否利用电子商务带来的好处,或者说能在多大程度上利用电子商务带来的好处,依赖于企业信息化的水平。只有当企业信息化发展到一定水平后,企业才能利用电子商务开展从原材料的采购到产品开发、生产、销售、货款结算及与银行之间的业务往来等各个环节的业务。

金融信息化是发展电子商务的关键。金融信息化是指金融机构在其为客户提供金融服务和进行经营管理的过程中,通过对信息资源的深入开发和广泛运用,使金融服务更加及时、便捷、安全、多功能和全球化。在金融信息化的条件下,金融机构通过信息网络开展业务。金融信息化使网上银行应运而生。

通过网上的支付工具进行的电子支付与结算,起着联结网上交易双方的纽带作用。由于突破了地域与时间限制的电子商务正在迅速发展,金融业为了在信息时代求生存,必须要适应新时代电子商务发展的需要,尽可能为网上交易的市场主体提供优质服务。

二、加快我国电子商务的经济环境建设

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网络信息技术的发展和基础设施建设都以超常的速度发展,目前已有了一定的基础。

要提升我国电子商务基础设施的科学技术水平和信息终端设备的普及程度,建设适应电子商务发展要求的基础设施,所需要投资的规模十分巨大。同时,要使电子商务基础设施保持其科技水平的先进性,还需要不断研制和开发与网络体系相适应的信息传输设备和技术,所需要的投资也绝非小数目。达维多定律所揭示的企业必须进行不断创新的原理,意味着网络和信息技术投资必须保持连续性。

人力资源是社会生产力发展的能动性因素。信息和网络基础设施的建设需要大量的、素质不断提高的信息和网络科技及相关领域的专才,如IT专才、网络管理专才、材料专才及投资管理专才等。而信息技术的超常规发展,则意味着信息科学技术方面人力资源的知识速度不断加快和素质不断提高。

我国企业信息化建设已经有了20多年的历史,许多企业都建立起了内部的网络,并不同程度地运用信息网络技术进行信息处理和辅助管理。一些大中型企业已经拥有了相当多的信息技术设备,并培养和储备了一些信息技术人才。

我国金融信息化的建设,自1993年开始的金卡工程建设起,驶入了快车道。金卡工程建设的目的就是要建立全国统一的银行卡发卡和服务体系,利用金卡工程的连接,实现跨银行、跨地区的通存通兑、联机授权、实时转帐,形成安全、快捷、经济的支付环境,为电子商务的发展创造条件。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和招商银行等都已开通了网上银行业务。

在金融信息化建设的过程中,不少新问题也正在困扰着金融网络发展:(1)金融信息的安全问题。(2)金融信息安全防护措施的后发性问题。(3)网上银行的统一问题。

三、解决电子商务经济环境建设中的难题

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必须积极打造有利于电子商务发展的经济环境。在我国现有的条件下,无论是电子商务的基础设施建设,还是企业信息化、金融电子化,都需要投入大量资源,特别是资金和适用的人力资源。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解决这些问题,需要国家、企业等相关主体的共同努力。

1、电子商务经济环境建设的资金问题

信息企业、工商企业、金融企业及相关各主体,要在市场竞争中求生存、求发展,就必须不断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实现企业内部资源的合理配置,利用我国巨大的信息产品和服务市场及电子商务快速发展所带来的巨大商机,提高经济效益,为自身的发展壮大积累资金。

市场经济条件下投资多元化的特点,使企业可以通过金融市场筹措资金,以满足电子商务发展对资金的巨大需求。在我国投资政策的指导下,利用国外资金打造有利于电子商务发展的经济环境也是可取途径。当前世界经济低迷,而我国经济发展可谓是一枝独秀,为我们利用国外资金提供了有利的条件。

2、电子商务经济环境建设的人才问题

发展电子商务需要一大批信息科技、电子商务、现代管理等方面的专业人才,可是目前在我国的人力资源市场上,这类专业人才却是短缺和闲置的状况并存。从国外引进专才是解决眼前加快电子商务基础设施建设对专才需要的捷径。在这方面政府已经作了大量的工作,例如近几年我国政府都曾组团专程赴美国和加拿大等发达国家招揽人才。目前出现的出国留学人员学成回国潮是和政府的努力分不开的。今后我们还要有计划、有目的地引进国外专才。为了更好地引进并留住专才,必须进一步完善引进国外专才的政策和相关措施。不久前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绿卡”制度,将更有利于国外专才的引进。

3、电子商务经济环境建设中的政府宏观调控职能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解决电子商务基础设施建设所需的资金和人力资源短缺问题,都必须通过市场来解决。

我国政府已经为电子商务经济环境的建设作了大量的工作,可以说电子商务经济环境建设的每一个进步都和政府的支持分不开。当然也应当看到,处于新旧体制转轨时期的政府,在对经济进行宏观调控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带有计划经济的烙印,相信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和政府职能的进一步转换,政府对打造有利于电子商务经济环境支持力度会进一步强化。

参考文献:

[1]赵立平.电子商务概论〔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0.

[2]姚开建、雷达.新经济——迎接新世纪的挑战〔M〕.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01.

[3]马洪,中国市场发展报告〔M〕.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01.

跳舞论文范文5

【关键词】添附;房屋租赁;附合;不当得利

【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为法释[2009]11号)第9条至第14条关于房屋租赁装饰装修和扩建问题的规定,填补了我国现行民事法律中添附制度的一些立法空白,为实践中解决房屋租赁中装修装饰物的归属及利益返还、损害赔偿等纠纷提供了切实可行的法律依据。从理论上看,房屋租赁中有关装饰装修的问题关涉债法和物权法两大领域,涉及到诸如添附、不当得利、违约责任、侵权损害赔偿等法律制度。如何针对具体的实践情况正确理解和适用上述法律制度并处理好它们相互间的关系,是法释[2009]11号中相关规则得以贯彻执行的重要基础。

一、物权法上的添附理论

(一)添附的概念及立法意义

添附(accessio),是指不同所有人的物结合在一起而形成不可分离的物或具有新物性质的物[1]。早在罗马法时期,对属于不同所有人的多数物件结合而成之物的归属就有规定。但此时所谓添附之事实,仅适用于确认所有权的效力范围,“并非取得新所有权之方法,惟所有权之标的,因他物之添附而扩大,致是项已经存在之所有权,变更其范围耳。”[2]《法国民法典》第546条继受了罗马法,规定:“物之所有权,不问其为动产或不动产,得扩张至该物由于天然或人工而产生或附加之物。此种权利称为添附权。”本质上讲,这种添附权规则只是所有权一般原则的具体适用之一种,即添附依附于主物[3]。但该法典第712条同时又规定:“所有权得因添附或附合以及时效而取得。”由此确立了添附作为所有权取得的重要方式的法律地位,并且逐渐为大陆法系其他国家所继受,成为公认的原则。

由于不同所有人的财产在结合之后,事实上已经不可能或很难加以分离,因此法律上随之设立的添附制度就具有了两个方面的意义:一是根据物权法上的“一物一权原则”,承认新物之存在并确定其所有权的归属,以维护财产关系之稳定;二是借助物权法的强行性效力,阻止有关当事人恢复原状的请求权,以维护新物的经济价值并促进物尽其用。

(二)添附的构成要件(或法律特征)

作为所有权取得的方法,物权法上添附制度的主要内容是区分不同的情况,分别规定添附形成物归属的不同规则。这些规则能够得以适用的一个重要前提,就是要符合添附的以下构成要件:

1.客观要件:添附法律事实和添附形成物

所谓添附法律事实,包括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添附的发生有自然原因也有人为因素。自然添附一般因一定的法律事件而发生,如罗马法中规定的河流冲积地的添附、河流改道产生的岛屿添附等[1]。现代各国物权法规范的主要是人为添附,包括混合、附合和加工。通过这些不同的添附形态,不同所有人的物结合在一起,要恢复原状在事实上不可能或在经济上不合理,因此人们以“不可分”这一关键词来标记这种法定取得事实[2]。由此而形成的不可分离的新物,即添附形成物。

德国民法第93条规定:“物的相互不可以分开的、失去它则物将毁坏或改变本质的组成部分,不能独立作为权利的客体。”瑞士民法第642条规定:“物的所有人,对该物的所有组成部分享有所有权。物的组成部分系一切依地方通常习惯组成该物的、非经破坏、损害或变更不能分离的部分。”基于这样的规定,添附形成物作为添附构成要件的一个重要原因在于,它作为数个物的结合而形成了单独的所有权[4],并由此产生了该所有权归属的问题。这也是自罗马法以来的“先论归属”的添附制度逻辑体系形成的基础。

2.主观要件:添附主体和添附人的主观状态

人为添附要求具备主体要件。添附主体一般指添附行为人(简称为添附人)和被添附人,某些情况下,还可能涉及特定的第三人[3]。合法有效的添附行为要求所有的添附主体都应当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添附人的主观状态是指其实施具体添附行为时主观上的善意或恶意。所谓善意,即添附行为经被添附人同意,且对被添附物客观上具有增益的效果;所谓恶意,即添附人未经被添附人同意在其所有物上实施添附行为,或者添附人虽经同意但实施了有害添附行为。在罗马法及德国民法中,添附人的主观状态对取得所有权不产生任何影响。只对由此产生的辅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不当得利请求权)有影响[5]。从法国民法典开始,情况发生了变化,《法国民法典》第555条和第573条明确因添附人的恶意排除了这两种情况下的添附规则的适用。《瑞士民法典》第726条第2款明确排除恶意加工人取得加工物所有权。我国台湾地区修订的物权法也已经把恶意作为取得添附物所有权的消极条件。

对于恶意能否阻却添附物所有权的取得,学者们也有不同的看法。传统观点认为,添附规则是一种强行性的确权规则,该制度的适用不以当事人的主观状态为前提,无论是善意、还是恶意都不影响适用添附制度[1]。但也有观点认为,不问善恶的添附取得规则会导致财产权安全保护的弱化[6],而且也不符合民法倡导诚实善良、反对欺诈恶意的基本理念[7]。另有学者持中间观点,认为在一般情况下区分善意与恶意是没有必要的,尤其在添附物不能拆除或恢复原状时。但根据添附规则来确定添附物归属时,也可以适当考虑添附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保护恶意添附受害人的利益[4]。

从上述立法及学说发展进程来看,总地来说,添附人主观上的善意或恶意已经逐步开始在添附规则的适用过程中发挥作用。将其作为添附的构成要件(至少是消极构成要件)之一,并不为过。

(三)添附的法律规范功能

1.物权法上的功能:因添附产生的物之归属判断

添附制度是物权法的组成部分,是一种确认所有权取得的重要规则。无论是附合、混合还是加工,其中都体现一定的结合关系:附合和混合表现为物与物的结合,加工表现为劳力与他人之物的结合。为防止相关当事人对结合形成之物进行不经济的分离,通常直接基于法律的强令由一人取得所有权,或共有合成物。为此有学者认为添附是基于鼓励创造和维护财产使用效率而对社会财富进行的强制性的分配[1],性质上属于强行性规定,不允许当事人随意变更。

添附物的归属是否可以由当事人进行约定,包括德国、日本、法国和我国台湾地区在内的各国民法都没有明确的规定。笔者赞同日本学者我妻荣的观点,对于添附物应该归属于何人所有的问题,在现行法之下,可以根据契约自由原则予以确定[8]。因为,添附制度归根结底调整的还是民事主体间私的财产关系,与公共利益或交易安全关涉不大,不应当排除私法自治原则的适用。添附发生之后,由当事人在不违反公共利益的前提下约定所有权归属,一方面可以定分止争,避免纠纷,另一方面也可以借由当事人对自身需要的充分考虑,实现物尽其用。法律需要加以禁止的是,当事人在发生添附之后请求恢复原状或要求返还原物,以使添附物能够为社会经济利益而继续存在。有学者甚至认为,如果当事人事先存在着恢复原状的特约可以被认为违反公序良俗而宣告无效[9]。

2.债权法上的功能:因添附产生的法律责任之承担

添附发生后,未取得添附形成物的一方,因丧失原物所有权而受有利益损害,可以对另一方当事人享有利益求偿的权利。通说仍认为,因添附产生的求偿请求权属于不当得利请求权。因为在添附制度中,获益人既未对获得添附形成物付出对价,受损人也未怠于行使权利,因而获益人并没有保有其所获利益的合理原因[10]。《德国物权法》第951条也规定:“因第946条至第950条的规定而丧失权利的人,可以根据关于返还不当得利的规定,向因权利变更而受利益的人要求赔偿。不得要求恢复原状。”但也有学者认为,“依法取得特定物权或其物权行使扩张至特定范围者,有为一定偿金给付的义务。此一偿金给付义务附从于法定扩张的物权而与物权有不可分的关系,性质上为一种‘物上之债’”[11]。换言之,既然一方当事人是“依法强制取得”添附形成物的所有权,就不能认为其获得权利是无法律依据,否则必然否认添附的规则;而既然其取得权利是合法的,则受害人不能根据不当得利而请求其返还利益。添附受益人对受有损失一方只须依公平原则给予适当的补偿,实现当事人间利益平衡即可[12]。对此,王泽鉴先生认为“民法规定某人单独取得添附物之所有权,纯系基于法律技术上之便宜措施,形式上使某物归属于某人,但实质上并不在使其终局取得其利益。因此,于添附之情形,仍应依不当得利之规定,返还所受之利益于被害人。”[13]

除不当得利的返还外,添附行为还可能构成对当事人财产权利的侵犯,原物所有人有权要求侵权的损害赔偿。这种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与不当得利请求权一样,都是添附在债权法上产生的效果,但二者在请求权的内容、权利对象、行使方式等方面都有所差别,是相互独立且互不影响的两种独立的债权请求权。由于添附发生后,返还原物或恢复原状都在事实上不可能或在经济上不合理,此时,通过重新确认添附形成物的归属已使得原物所有权在法律上归于消灭。而通过赋予受损害方以债权请求权来补偿其物权的丧失,尽管有保护不足之嫌,仍不失其必要性。

二、房屋租赁中的合同关系与添附行为

(一)房屋租赁合同的添附类型及法律关系

房屋租赁过程中,承租人为了自身使用的需要,往往会对租赁物进行一定的装饰装修或增设他物。装饰装修物是指安装、修饰在建筑物或构筑物上的装饰装修材料。装饰装修物与房屋并非一概地不可分离。但如果其与房屋已经结合为一体而难以拆除、或虽可拆除却会对于物的价值造成严重影响的,应当认定为添附。此外,承租人还可能在原有租赁建筑的基础上对其进行扩建、改建或增设他物。这些扩建、改建或增设之物已经固定在房屋之上,虽然可以拆除,但往往拆除和重新安装的费用却很高,而且一旦拆除也会影响其本身的价值,甚至会损坏房屋本身。所以从经济角度出发,应当将其作为房屋的添附物处理[10]

以上两种发生在房屋租赁中的添附,都是动产与不动产的附合。其中,租赁合同的承租人,将自己或他人所有的建筑材料(动产)用作租赁房屋的装饰装修或改扩建材料,并且成为房屋的组成部分。由于二者客观上不可分离或分离不符合经济效益原则,作为添附人的承租人与作为被添附人的出租人间就会产生这样一种法律关系:经附合产生的装饰装修物及房屋的改扩建部分,其所有权的归属需要通过添附规则重新确定;添附各方因丧失或取得所有权而失衡的利益关系,需要借助不当得利或损害赔偿等法律制度恢复平衡。

(二)房屋租赁合同与添附行为的关系辨析

添附的原因可以是多样的,包括人为的原因或自然原因,但是原因的不同并不影响当事人添附法律关系的独立性,从这一点上说,添附规则的适用具有“无因性”。与此同时,房屋租赁中的添附大都又是以租赁合同为依据的,所产生的出租人与承租人间有关添附的权利义务关系构成了合同履行的一部分。也就是说,房屋租赁中的添附既是合同的一部分又相对独立于租赁关系而存在。这是物的添附在合同中所体现出来的特殊性。实践中,如果不能对二者进行准确的区分,就有可能混淆合同责任承担与添附规则适用的后果,导致承租人与出租人间利益的失衡。对此,笔者认为正确的理解是:

首先,在房屋租赁合同履行过程中,承租人不论出于什么样的原因(依约或违约),对房屋进行了装饰装修或增设他物且构成了附合,在合同终止时,首先必须依添附规则确定装饰装修物及增设物的所有权归属,利益受损害的一方可依不当得利制度向获益一方求偿。

其次,如果承租人实施添附行为违反了合同的约定,或是合同的终止是出于某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的过错,则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或缔约过失责任。

第三,上述不当得利返还责任与违反合同的责任可能基于同一添附事实产生,特殊情况下,可能存在请求权竞合的问题,或是可以适用过失相抵规则[14]。尽管有如此错综复杂的关系,但从性质上看,这两种责任的法律基础、构成要件各不相同,在房屋租赁合同中各有适用的情况,二者不能相互混淆或相互替代。

三、房屋租赁中添附制度的适用规则

基于房屋租赁合同中添附关系的复杂性,在添附规则的具体适用过程中,还应注意区分几种不同的情况:

(一)区分承租人添附的善意与恶意

添附人实施添附行为时的主观状态对添附的构成及添附规则的适用具有重要的意义。房屋租赁中,承租人对租赁房屋进行装饰装修或增设他物,区分其主观上的善意或恶意,作用在于:

1.判断添附构成。承租人对租赁房屋进行装饰装修或增设他物,其善意首先表现为取得出租人的同意。我国法律不承认未经出租人同意的添附。根据《合同法》第223条规定:“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擅自装饰装修或增设他物的,应当认定为侵权,出租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由于不构成添附,此时承租人仍有权将自己所有的动产取回,但出租人不负交付义务,仅负容忍承租人将物取回之义务[15]。

2.确定求偿关系。除取得出租人同意外,承租人的善意还表现为有益添附,即对租赁房屋进行装饰装修或增设他物,客观上有利于出租人财产的增值或房屋利用。而有害添附则属恶意。依一般规则,承租人恶意进行不动产附合的,除承担全部费用及损失外,还负有排除妨害的义务。当然,由于房屋的装饰装修是与个人审美情趣和偏好相关联的,具有很强的主观性,因此,对承租人装饰装修或增设他物的行为是否有害的判断应采一种较为客观的标准,即客观上是否导致了房屋的增值,以实现租赁双方利益的公平分配和最大平衡。

(二)区分添附产生的合同内部关系与外部效力

承租人对租赁房屋进行装饰装修及增设他物的前提和依据是房屋租赁合同,但这并不意味着承租人的附合行为仅在合同双方当事人间产生法律效力。无论是添附形成物的归属问题,还是不当得利之返还责任都有可能影响到租赁合同之外的第三人的利益。因此,必须区分因承租人的附合行为而产生的合同内部关系和它的外部效力,适用不同的添附规则。

1.合同内部关系。房屋租赁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从承租人开始装饰装修房屋或增设他物之日起,就形成了有关添附的权利义务关系。但因其仅在出租人和承租人间产生法律效力,性质上仍属合同内部关系。因此,在适用添附规则时,有必要结合租赁双方当事人履行合同的各种具体情形加以考虑。法释[2009]11号区分租赁合同无效、解除及履行期限届满等合同终止的不同情形,适用不同的处理规则,同时又依当事人的过错来决定与此相关的损害的赔偿、补偿及其范围,大概正是基于此种考虑。以第11条第1项为例,它规定:“因出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应予支持。”可以看出,该规定是把承租人的装饰装修物残值损失,视为因出租人违约而导致的损失后果的一部分,出租人在承担合同法上的违约责任的同时,还需要赔偿承租人因添附导致的利益损失。

2.添附对第三人的外部效力各国法律通常规定,因添附而导致原物所有权消灭之时,该物存在的其他第三人的权利(担保物权、用益物权等)也消灭。例外的情况是,原物的所有人成为新的添附形成物的单独所有人时,第三人的权利在新物上存续[4]。除此之外,实践中还可能存在其他影响第三人权益的情况。例如承租人在经出租人同意后聘请装修公司,由其包工包料对房屋进行装修或改造,如果承租人没有按照约定支付费用,装修公司(可能还包括建筑贷款抵押权人等建筑材料的物权人)是否有权要求出租人返还不当得利或给予适当补偿?再如,在租赁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租人出卖房屋予第三人,第三人的所有权是否及于房屋的装饰装修物,他能否依原租赁合同确定其与承租人的利益补偿关系呢?对此,新的司法解释并没有予以规范。对此,笔者认为,虽然房屋租赁中的添附行为须以合同关系为基础,但前文分析,它所产生的当事人间的添附权利义务关系同时具有法律上的独立性,因此合同外第三人的利益受到添附行为的影响,仍应依物权法上的添附规则处理,至于随之产生的利益补偿、违约责任的追究等问题,则应在相关合同的框架内解决。

(三)区分添附形成物的价值大小和功能差异

在确定添附物的归属时,通常要考虑各添附物原来的价值大小,原则上应当由价值大的物的所有人取得物权。之所以如此,主要是考虑到价值更大的物的所有人更愿意取得物的所有权,也更能有效率地利用该物[4]。《德国民法典》规定,如果是土地附合,那么“谁进行了附合,对土地所有权人的所有权取得来说,都是无关紧要的,行为人是否是正当的,或者行为人是以何种意思方向进行活动的,也是无关紧要的。”[16]实际上,这也是不同财产价值比较的结果。因为通常情形下,不动产的价值一般总是大于添附在其上的动产的。但现代社会经济环境下,这种情况正逐渐发生变化。在房屋租赁领域,许多承租人出于商用的目的,对租赁的房屋进行装饰装修或改扩建,所耗费用大于房屋价值的例子比比皆是。如果严格依照传统的添附制度,不分情况一概认定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或增设物归不动产所有人,然后由其承担巨额的利益返还或补偿责任,可能未必符合租赁双方的利益。尤其是就房屋租赁这种具有唯一性及不可替代性的特殊需求而言,承租人的地位相对被动和弱势。此时,传统添附制度可能与交易安全保护的相关制度之间发生冲突。

出于保证房屋价值的充分实现及保护交易安全的需要,笔者认为,有必要区分租赁合同中装饰装修物或增设物的不同使用功能及价值大小,适用不同的添附规则。必要的时候,可以规定双方当事人在一定条件下共有添附的房屋,尤其是在双方对租赁合同的终止均无过错的情况下。有学者论及善意在添附中的意义时,认为“保护无过错当事人的原则不一定要通过使其取得添附物所有权的方式落实”[17]。我想这一理由可能对出租人来说,比较容易接受。但对于耗费巨资装修房屋的承租人来说,如果非因其自身的原因导致合同终止,并且只能向出租人主张返还不当得利以作为其权利丧失的补偿,是远远不够的。因为这种“表面上令人满意的解决方法掩盖不住的是,债权请求权不是所有权全部价值的代替。当受益人陷入财产衰败境地时,这一点就立刻变得显而易见的了。”[16]遗憾的是,法释[2009]11号只是区分合同终止的不同情况,规定承租双方在利益返还和损害赔偿方面的责任,丝毫未涉及装饰装修物或增设物的所有权归属。显然,该司法解释预设的立场仍是依传统的添附制度,由原房屋所有人取得这些附合物的所有权。这既限制了当事人的选择范围,法律适用的结果可能也不符合当事人的意愿,不符合效率原则。

四、租赁房屋添附利益的返还及损害赔偿

对所有权丧失的牺牲者绝对是要进行补偿的。房屋租赁中,因添附而丧失原所有权的一方(通常是实施添附行为的承租人),可以根据不当得利的规定,请求因物权变更而受有利益的另一方(通常是取得添附形成物所有权的出租人)适当地返还利益,作为其不能要求返还原物或恢复原状的补偿。

(一)对法释「200911号相关规定的评析

法释[2009]11号第9到14条的规定,明确了对于房屋租赁合同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是否应对承租人进行补偿以及如何补偿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负责人在对立法进行解释和说明时指出,承租人获得补偿依据的是不当得利请求权[5]。如果说这是立法的本意,无疑符合各国物权法上添附规则的一般原理,同时也是对我国现有立法的很好的补充和完善。但综观法释「200911号有关条文,似乎与不当得利制度又有所区别,分析如下:

1.不当得利请求权是对承租人失去原所有权的补偿,与出租人的主观意愿无关

按照添附规则,房屋装饰装修物构成附合的,无论出租人是否愿意,都取得这些装饰装修物的所有权;承租人依不当得利请求权,可以要求出租人返还全部利益(即全部现值损失)。但法释[2009]11号第9条规定:“租赁合同无效时,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由双方各自按照导致合同无效的过错分担现值损失。”实际上,如果这些装饰装修物对于出租人确属强迫得利,则出租人因利益不存在而无须返还,更不必“分担现值损失”。当然,如果各方当事人对合同无效确实有着一定的过错,就需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赔偿相对方的损失。但在法律关系上,承租人的不当得利请求权与缔约过失责任的承担是不同的。司法解释第9条混淆二者的关系,有可能产生不公平的适用后果[6]。更何况,以出租人主观上的“不同意利用”代替对“强迫得利”的客观判断,无疑也增加了实践中法官适用这一条文的困难。

2.不当得利不以过错为构成要件,与租赁合同解除的原因无关

民法上的不当得利制度是不以双方当事人的过错为要件的。但法释[2009]11号第11条各项区分租赁合同双方当事人对合同解除的过错责任,规定了对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的处理规则,包括:出租人违约时的损害赔偿(第1项)、承租人过错时责任自负(第2项)、双方过错时的过失相抵(第3项)、双方均无过错时的风险分担(第4项)[14]。可以看出,租赁合同解除时,装饰装修物的利益归属与当事人的主观过错密切相关。承租人有可能因为自己的过错丧失全部或部分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也可能因为无法证明出租人的过错而丧失本应享有的该项权利。这样的结果显然放大了承租人承担的房屋租赁的合同风险,使其不仅丧失了具有物权效力的所有权,甚至不能得到债法上的不当得利制度的保障,殊为不公。

3.不当得利请求权的内容为不当利益的返还,与损失赔偿无关

根据法释[2009]11号第11条所提出的“现值损失”和“残值损失”概念可以看出,立法上把承租人用于装饰装修的费用视为损失,根据有效合同和无效合同的不同法律效果,采用了两种不同的标准来认定其范围。这种立法充分考虑了租赁合同中添附的特殊性,即承租人基于自己使用的目的,通常会根据合同租期及成本进行装修,尽量使装修利益在租赁合同到期时行使完毕。也就是说,如果合同正常履行而至期限届满的,装饰装修物正好折旧为零,出租人虽然收回了附合着装饰装修物的房屋,但并没有实质上的利益取得。但问题是,在合同因各种原因解除时,承租人未能充分实现的那一部分装饰装修利益依添附规则转而由出租人享有,此时,承租人可以主张的不当得利请求权在内容上指向的就应当是利益返还,而不是“补偿在失去利益者处出现的损失”[16],不能将其纳入合同无效或解除的损失范围,以损害赔偿责任替代之。

综上,法释[2009]11号有关添附规定的不足之外在于:一是没有明文.规定不同情况下房屋租赁装饰装修物的所有权归属,二是没有明确合同当事人对装饰装修物利益的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对此,当事人应可援用《民法通则》关于不当得利、侵权责任的规定,以及《合同法》有关违约责任和缔约过失责任的规定,以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承租人的不当得利请求权与主观恶意

如前文所述,在不动产附合的情况下,判断附合形成的新物的所有权是不问行为人的善意或恶意的。但在利益返还请求权方面,有必要对此加以区分。罗马法规定,材料所有人于他人土地上建筑房舍者,该建筑物即属于土地所有人,其建筑行为,如系出于善意,土地所有人尚应从赔偿材料之价金角度考虑建筑费用;如系出于恶意,则其材料及建筑费用,均视为赠与,而土地所有人即无偿取得建筑物之所有权[2]。此处所谓恶意仅指擅自添附,即在明知是他从之物的情况下而未经他人同意进行的添附。(因有害添附对出租人无利益可言,也就没有不当得利的返还问题)对此,法释[2009]11号采取了与各国物权法同样的立场,在第13条规定:“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或者扩建发生的费用,由承租人负担。出租人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同时,该条规定仍有以下两个方面的不足:

1.该法条没有明确,所谓的“承租人承担费用”是否意味着他不能向出租人主张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依笔者理解,此处的“费用”应当作广义的理解,包括财产的消耗和利益的丧失。承租人不能再要求出租人返还利益的另外一个原因是,在承租人恶意附合的情况下,出租人依法有权要求侵权损害赔偿。此时,如果承租人仍可主张不当得利请求权,则与出租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就会产生一定的冲突。依损益相抵规则,如果承租人的添附行为客观上增加了房屋所有权人的利益,则可能使出租人非但不能获赔,最终必须向承租人返还余额利益。这样的结果不仅不能体现对承租人恶意的惩戒,而且使司法实践中案例的审理变得更为复杂。

2.该法条没有明确,承租人承担费用后,能否主张装饰装修或扩建材料的拆除权或取走权?笔者认为,在形成附合的情况下,出租人根据添附规则已经取得了装饰装修或扩建物的所有权,承租人如拆除或取走,则属于侵权行为。但在未形成附合的情况下,承租人的上述权利因无害于出租人,原则上应当允许,而不必如司法解释之规定,只有出租人才能主张恢复原状。

(三)承租人不当得利请求权的内容

1.请求权的范围

承租人因添附而失去的利益可以依不当得利请求权获得补偿。而对于如何补偿的问题,学者大多认为,法律的规定属于任意性规范。因此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协商解决相互间的利益补偿问题;不能达成协议的,依不当得利制度由出租人给予承租人适当的补偿。但问题是,在不动产附合的情况下,承租人装饰装修或增设他物的费用大多数情况下并不等于出租人获得装饰装修物或增设物所有权而产生的利益。那么,在确定补偿范围时起决定性作用的应该是什么呢:是承租人财产的损失,还是出租人财产的增值?德国法学家认为“起决定性作用的一直是在得利人那出现的、客观的财产之增加”,而王利明教授认为,承租人可以请求的是“与动产价值相当的补偿”[4]。笔者认为,在不动产附合的情况下,上述两种观点都有其不妥之处。因为对房屋的装饰装修所产生的利益具有极强的主观性,如依客观标准评价,房屋的增值可能远大于装修费用(即所谓“动产价值”),但也有可能装修产生的利益小于费用。在前者,如依得利人财产增加的范围返还利益,则有可能使承租人获取不当利益;而在后者,如依动产价值确定返还利益的范围,则有可能使出租人承担无端的损失。

民法上的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分为侵害型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和给付型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两种。承租人因添附而享有的是给付型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对一种虽然为当事人所意愿的、但有瑕疵的、因为缺少原因的财产转移进行回复是它的特征”[16],理论上其利益返还的范围一般限于现存利益,而不包括对损失的赔偿。因此结合房屋租赁中装饰装修的特点,笔者认为,出租人作为添附物的所有权人,是承租人补偿请求权的债务人,其补偿的范围应当限定在他所得到的、经过租赁期间折旧后剩余的租赁房屋收益范围之内,最高不应当超过承租人为装饰装修或扩建所花的全部费用。

2.强迫得利

租赁房屋的装饰装修是由承租人实际完成的,其中掺杂了强烈的个人审美情趣和利用要求,可能对于出租人来说,完全违背其意愿。因此出租人可能认为自己对装饰装修物所有权的取得是被强迫的。强迫得利的情况通常被视为违反所有权人意思的对所有权人权利范围的干涉,因此不存在所谓的价值补偿义务。根据法释[2009]11号的相关规定,在出租人不同意利用装饰装修物的情况下,不但可以利用强迫得利制度抗辩承租人的不当得利请求权,还有权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但必须注意的是,强迫得利理论虽然不失为“以人为本”的新说,但是其所包含的机会主义诱因可能会完全颠覆添附制度[18]。尤其是在装饰装修物已经形成附合,技术上无法恢复原状或恢复原状所需费用过高的情况下,支持出租人恢复原状的请求就有违效益原则。因此,有必要对强迫得利的适用条件作一定的限制,至少是否得利不应当完全取决于出租人的主观意志,特别是在装饰装修已经征得出租人同意的情况下,更不能轻易地承认强迫得利的存在,以维护添附制度的法律价值。

【注释】

[1]详见{意}桑德罗?斯契巴尼选编:《物与物权》,范怀俊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9-41页。

[2]〔德〕鲍尔/施蒂尔纳:《德国物权法》(下册),张双根译,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437页。当然,对于“不可分

”的因素,可能在具体事例中存在不同的理解。在这方面,美国法上的做法值得借鉴。美国不动产法上有定着物(附着物)的概念,因与不动产密切相连而成为该不动产一部分的曾为动产的有形物。成为定着物的物,即使在附着于不动产之后,仍然保持其原有的特性。决定定着物的因素:定着方法(物体定着于不动产的牢固、稳定程度);吻合程度(物体与不动产的配备、契合程度);可拆除性(拆除该物是否损害不动产);目的意图(从以上因素和从他本人与不动产的关系,尤其是从他是否拥有不动产来判断,定着人的真实意图是什么)。详见:[美]RogerH.Bernhardt,AnnM.Burkhart:《不动法》(第4版),钟书峰译,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323页。

[3]例如,房屋承租人将供应商保留所有权的建筑材料用于租赁房屋的装修,如果租赁合同无效,不仅出租人与承租人间会有利益的纠纷,建材供应商的所有权势必受到影响。

[4]如《日本民法典》第247条〔添附的效果〕:(一)依前5条规定,物的所有权消灭时,于该物上存在的其他权利亦消灭。(二)前款物的所有人,成为合成物、混合物或加工物的单独所有人时,前款的权利,以后存在于合成物、混合物或加工物上;其人成为共有人时,则存在于其应有部分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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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迅猛发展,我国的财产保险市场也发生了很大变化。但是,由于受多年传统经营方式的惯性影响,财产保险公司的经营并没有很快适应变化了的新形势,由此呈现出业务结构的不科学性、市场的不规范性、产品的不适应性,整体经营的风险性,制约了财产险业务科学有效的发展。业务结构不合理,公司发展就难以健康。因此,加速财产保险业务结构的调整和优化,是实现科学有效,又好又快发展的当务之急。

1业务结构失衡制约了有效益的发展

一、业务老化,产品结构不科学。目前,在各财产险公司开办的业务中,仍然是几种老产品,有的险种条款已沿用十多年甚至几十年,根本不适应用户需求,陈旧的产品与活跃的市场极不相称。在业务结构上,车险比例过高,财产险、货运险、责任险、意外险及其它业务比例过低的问题十分严重。据统计,2008年中国人保财险公司车险业务占总体业务的68%,而市场化程度高的企财险及其它各分散性业务近年都有不同程度的下降。其他后起的保险公司,车辆险业务的比例则更高。由于业务种类相对集中,对单项业务的依赖性过高,某种程度上制约了整体业务的发展。一些公司出现了车险增业务上、车险减业务降的危机状态,这种整体业务系车险业务于一身的格局,有碍于实现又好又快的发展。

二、业务发展比例欠科学。车险、企财险附加机损险所占业务比重较大,不仅造成了展业的依赖性,而且给调整业务结构带来困难。更重要的是风险相对集中,影响了经营质量。据统计,2008年,人保财险系统车辆险的赔付率达61.2%,机损险的赔付率则更高。较高的赔付率影响了整体经济效益的提高。

三、产品创新的缓慢性。由于受思想观念、管理水平、政策条件、专业素质等因素的影响,目前保险产品的设计和开发还没有完全以市场为导向,产品开发滞后于市场需求,特别是在新经济时代到来、科技迅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稳步提高的情况下,产品更新难以走在市场的前面,人们还习惯于用现成的条款去找现成的业务,不能及时创造出适应市场发展和人民生产生活需要,且获利空间较大的保险新产品。随着市场化进程的推进,不加速保险产品的创新,将难以应对国际强手的挑战。

2科学有效地调整优化业务结构

一、抓住国家经济调控的机遇,大力发展非车险业务。为应对金融危机,我国出台了一系列宏观调控经济的政策,增投大量资金发展交通、能源等基础建设,这无疑为发展非车险业务创造了十分有利的条件,为财产保险公司带来了商机,拓宽了业务发展渠道。因此,应抓住机遇,既在国家经济调控中有所作为,又积极寻找新的业务增长点,积极发展各类工程险,扩大责任险、意外险,及时转办企财险,进而促进财产险业务结构的优化升级。

二、建立新产品开发创新机制,丰富保险产品市场。随着经济的发展,新兴的产业和建设项目大量增加,新的技术设备也大量投入使用,给保险险种的创新提出了强烈的要求。有重点地开发新产品,更新替代滞销产品,不仅是可能的,而且是必要的。保险产品只有根据市场经济发展和人民生产生活的需求,不断除旧布新,才能保持旺盛的活力。财产险产品的创新,应集中高素质的业务人员和技术力量,有计划地开发全国性产品,发挥地方的主观能动性,创造性地开发具有地方特色的产品。形成全国性与地方性产品并存,老产品改造、附加险、特别约定和新产品开发并举,集中性业务与分散性业务并行的市场格局,以加速业务结构优化升级的进程。保险公司应与金融保险院校及科研部门密切合作,开发科技含量高的保险产品,促进业务结构的升级。研究开发出具有前瞻性、战略性、科技含量高、经营效益好、适应发展趋势的保险新产品,以保险产品超前意识的更新换代带动业务结构的调整优化。

三、搞好现有保险产品的筛选,存优去劣,优化业务结构。现有的财产保险产品,有的过于“传统”和老化,质量不高;有的费率与风险、责任严重不对称,市盈率很低,甚至严重亏损。对现有产品进行评估、筛选,是调整业务结构,实现产业升级的前提和基础。筛选的原则是:发展骨干产品,保留有改造价值的产品,淘汰效益差、无市场空间的产品。实现保险资源的合理配置。筛选的标准:一是产品的经济效益。按照商业化经营的原则,分析产品近年来的经营成果、利润水平、结构地位等。例如对经营效益突出的企财险、货运险、部分责任险等,要作为骨干业务大力发展;二是产品市场效应。对于那些虽然效益不很高,但占市场份额较大的车辆险、大工程项目建安险等,要在强化管理措施的同时积极发展;三是产品发展潜力,对一些已开发但暂不能形成较大规模的产品,要分析其发展潜力和社会影响力。例如对购房贷款保证保险、住院医疗责任险等,随着国家宏观改革方针政策的实施,必将带来新的发展机遇,可采取必要的措施扶持其发展。

四、因地制宜,加快区域性业务结构调整。我国地域辽阔,各地区的经济发展、科技素质和生活水平参差不齐,因而对保险的需求、业务结构组合、发展方向和调整的重点不尽相同。为做到科学合理地高速业务结构,看准市场,突出重点是十分必要的。经济较发达的中心城市,要适应保险市场国际化竞争的要求,大力开发保险新产品,开辟业务新领域,通过提高业务品质实现结构升级。工矿区要着眼于业务创新,抓机遇,在开办大工程大项目保险的同时积极发展非车险业务,努力转变业务增长方式。充分利用国家的“三农”政策,积极发展以繁育母猪保险、奶牛保险为重点的农业保险。通过分类指导,使业务结构的优化升级更具实效性和科学性。

3确保科学调整优化业务结构的对策

一、遵循市场化原则,逐步取消价格保护。目前保险业务结构调整滞后、产业升级受制的因素很多,很重要的一条原因就是市场价格机制没能有效地发挥作用,价格过度地保护,限制了保险业的竞争,导致一些因价格过死产生的经营行为不规范,阻碍了保险业的结构性调整。鉴于此,欲加速保险业务结构的高速,应积极创造取消价格保护的环境,放开保险费率管制,按照市场化的原则进行改革,以市场这只无形的手去自然地调节保险费率,平衡保险产品价格。另外就是加速与国际保险市场价格接轨的步伐,增强保险市场开放新形势下的竞争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