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投资范例6篇

证券投资

证券投资范文1

关键词:行为金融学;有限套利;羊群行为

行为金融学(BehavioralFinance)是金融学的最新研究前沿,它突破了传统金融学“理性人”、完全套利和EMH的假设,从投资者的实际决策心理出发,重新审视主宰金融市场的人的因素对市场的影响,使研究更接近实际。该理论在上世纪80至90年代得到迅速的发展。行为金融学家美国普林斯顿大学的Kahneman获得2002年度的诺贝尔经济学奖,从而使得这一理论受到全球金融界的关注。

国外行为金融学的发展,引起我国学者的高度重视,1999年北京大学刘力教授在《经济科学》第三期发表的《行为金融理论对效率市场假说的挑战》一文,是我国最早系统介绍行为金融理论的文章。2002年行为金融学被诺贝尔经济学奖的肯定后,国内掀起了行为金融学介绍和研究的热潮。2003年11月29日,在南京大学举办了全国首次行为金融学与资本市场学术研讨会,将国内行为金融学的研究推向了高潮。

1对投资者的心理研究

金晓斌、唐利民(2000)统计分析显示,在影响股市异常波动的因素中政策性因素是最重要的因素,其影响远大于市场因素、扩容因素、消息因素和其他因素。孙培源、施东晖(2002)通过对1992-2002年初上海股市52次异常波动的分析表明,由政策性因素引起的异常波动达30次之多,而且当月出台的政策对该月的股价波动具有显著的影响,直接影响投资者入市的意愿和交投的活跃程度,中国个体证券投资者存在政策依赖性偏差。利好政策的颁布导致在相当长的交易周期内投资者交易频率明显上升,加剧了投资者的过度自信倾向,而利空政策出台却导致在较长的交易周期内投资者的交易频率大幅度下降,表现出较强的过度恐惧心理。这种强烈的“政策依赖”倾向是中国证券市场有中国特色的一种现象。张华庆(2003)认为中国证券投资者的行为有明显的过度反应的倾向,而深层次的根源是投资者的种种心理偏差,其结果将导致市场会对信息或政策的反应超过应有的幅度,加剧了市场的波动性,导致市场风险的放大。这些心理偏差包括过度自信、过度乐观、心理、暴富心理、从众心理以及过度恐惧心理。

2对投资者有限套利行为的研究

现代金融理论普遍认为,当金融资产的价格存在误定时,众多的“理性套利者”就会在相应低估的资产上“做多”,而在高估的资产上“做空”,不但可以最终消除价格误定,而且可以获得无风险利润,从而使市场保持有效性。应该说套利机制是金融市场的重要机制,套利行为的存在具有“价值发现”的功能,它推动着资产价格向基本价值的回归。但是,中国的证券市场有以下特征:信息的获得是有成本的;信息的传递存在时间与空间上的差异,交易者并不能同时获取信息;交易者的行为是存在着差异的,并非都是理性的;交易者所持有的信息是不对称的。因此,机构投资者凭借优势,往往扮演着理性套利者的角色,而个人投资者却因先天不足沦为噪声交易者。张华庆(2003)认为,在中国证券市场中,当理性套利者进行套利时,不仅要面对基础性因素变动的风险,还要面对噪声交易者非理性预期变动的风险。在噪声交易者的影响下,不但理性套利者的收益将受到影响,甚至会导致越来越多的基金经理放弃原来奉行的成长型或价值型投资理念,在某种程度上蜕化为“追逐热点、短线运作”的投资方式。

3对投资者羊群行为的研究

“羊群行为”(HerdingBehavior)是信息连锁反应导致的一种行为方式,当个体依据其它行为主体的行为而选择采取类似的行为时就会产生“羊群行为”。换而言之,当“羊群行为”产生时,个体趋向于一致行动,即所谓的“赶潮流(Bandwagon)”,这时个人往往放弃自己所掌握的信息和信号而附和他人的行为,虽然他们所掌握的信息和信号,按理性分析可能显示他们应采取另外一种完全不同的行为。宋军、吴冲锋(2001)使用个股收益率的分散度指标,使用市场公开的价格数据,对于我国证券市场的羊群行为进行了实证研究。结果发现我国证券市场的羊群行为程度高于美国证券市场的羊群行为程度,在市场收益率极低时的羊群行为程度远远高于在市场收益率极高时的羊群行为程度,这个结果可以用期望理论中决策者对于损失、收益的不同态度来解释。孙培源、施东晖(2002)根据资本资产定价模型(CAPM)建立了较为灵敏的检验羊群行为的回归模型,并据此对我国股市进行了实证检验。结果表明:在政策干预频繁和信息不对称的严重的市场环境下,我国股市存在一定程度的羊群行为,并导致系统风险在总风险中占有较大比例。从投资运作层面来看,羊群行为将削弱组合投资分散风险的效果,特别是在市场发生大幅度涨跌时,通过多元化投资分散风险的效果将极为有限。就政策层面而言,羊群行为意味着投资者的买卖决策并非基于理性的决策过程,因此股价极有可能偏离其均衡价值,从而破坏了市场的价格发现功能和资源配置功能。常志平(2002)采用横截面收益绝对差(CrossSectionalAbsoluteDeviationofReturns,CSAD)方法,对我国股票市场是否存在“羊群行为”进行了实证检验。结果发现:在上涨行情中,我国深圳证券市场与上海证券市场均不存在“羊群行为”;但在下跌行情中,深圳证券市场与上海证券市场均存在“羊群行为”。并且深圳证券市场比上海证券市场具有更多的“羊群行为”。张华庆(2003)指出“羊群行为”对中国证券价格会产生一定的影响:由于“羊群行为”者往往抛弃自己的私人信息追随别人,这会导致市场信息传递链的中断;如果“羊群行为”超过某一限度,将诱发另一个重要的市场现象——过度反应的出现,使中国证券市场的稳定性下降;所有“羊群行为”的发生基础都是信息的不完全性,因此,一旦市场的信息状态发生变化,如新信息的到来,“羊群行为”就会瓦解,这意味着“羊群行为”具有不稳定性和脆弱性。

4行为金融学在我国的应用性研究展望

4.1对实证研究结果的应用

从以上可以看出证券市场的参与者存在一定的非理性,而且市场也不是完全有效的。如何克服这些非理性,使投资者能在并非完全有效的市场生存,是市场参与者最想解决的问题之一。

4.2对参与者的心理学实证研究

从以上可以看出针对市场参与者的心理学实证研究,一般还是基于行为金融学的旧有框架中的心理学理论,今后的研究应该更多地结合中国文化、国情或者利用更多心理学的最新研究成果,只有这样的研究才更适合中国的现实。

4.3在金融产品的设计和销售上的应用研究

随着我国的金融改革进一步深入,出现了越来越多的金融产品。金融产品的开发和销售变得也越来越重要。其实,人们对于经济学和心理学相结合的研究最早就是从消费者心理学开始的,隶属于市场营销学中的消费者行为学是一门理论系统完整的科学。其中对消费者的调查、研究方法完全可以借鉴与行为金融学的实证方法相结合用以来研究金融产品的购买者的行为,根据投资者的不同偏好来设计金融产品,制定营销战略,从而为金融产品的开发和销售打出一片新天地。

参考文献

[1]金晓斌,唐利民.政策与股票投资者博弈分析[J].海通证券研究报告,2000.

[2]宋军,吴冲锋.基于分散度的金融市场的羊群行为研究[J].经济研究,2001,(11).

证券投资范文2

2003年4月,杭州市工商信托推出了规模2000万元的“证券组合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是开放式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的雏形。同月,百瑞信托推出了国内第一只准开放式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在郑州问世(以下简称“百瑞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该产品存续期长达10年,,实现了“曲线”的开放。2004年2月,深圳国投推出的“深国投·赤子之心(中国)”(以下简称“赤子之心”)则为更完全意义上的开放式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产品,合同约定,除非在特定情况下,其将一直存续,投资者可在任何一个开放日随时申请认购,在封闭期满之后,可随时赎回。

已推出的这几支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产品,都较充分利用了信托制度的优势,不乏创新之处:

监管更加透明,加强了财产的安全性

根据《信托法》规定,每个信托计划单独设帐、单独管理,每个委托人均有独立账户,因此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的运作规范、透明。“赤子之心”借鉴国外模式,采取了受托人(深国投)、银行(工商银行)、证券公司(国信证券)和投资顾问(国泰君安咨询)四方监管的形式,即证券托管在证券公司,资金托管在工商银行,投资顾问和信托公司在此基础上双重监管。具体的流程是:资金划拨由信托公司发出指令,银行直接向证券公司划转;购买证券的指令,由投资顾问发出,信托公司审核后进行具体操作。证券账户的资金余额T1后划回银行。这样保证资金只在银行和证券公司流动,而银行和证券公司分别只托管资金和证券,保证了投资者资金的安全。

投资范围更广,弹性更大

“百瑞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募集的资金将统一用于资本市场的股票、国债、企业债、证券基金投资,以及货币市场的同业拆借、债券回购交易、信贷业务等投资,并将根据资本市场、货币市场中长期和阶段系统性风险的评估与变化趋势确定资产配置,对配置资产比例评估修订。“赤子之心”投资范围为深圳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挂牌交易或已经公开发行并即将交易的除基金以外的证券产品。在品种的转换上,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可以根据对大势的判断适时换仓,具有更大弹性,可以充分平滑在金融市场中的资金配置。而范围的扩大意味着风险更加分散。

绩效的激励约束设计更为合理

信托的收费模式更趋市场化,信托公司与投资者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对基金业实行的固定管理费率是一个有力的挑战。在“百瑞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中,根据信托收益收取信托报酬,在信托投资年收益低于1.5%时不收报酬:“赤子之心”则按开放日净值与历史最高净值比较之差,提取20%?的绩效管理费用。也就是说,如果基金不能保持持续增值,投资顾问是不能从中获取绩效费的。

以投资经理为核心,内在信用加强

“赤子之心”合同第十四条规定,因受托人与本信托投资顾问签订的《投资顾问合同》解除,或接到赵丹阳先生不再担任本信托投资顾问之负责人,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终止。实际上就说明了该信托计划是围绕着基金经理而设立的,投资者是基于对该基金经理的信用,而参加信托计划的。同时,在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首次募集设立时,投资顾问以自有资金认购了相当份额的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这就将基金经理的利益与投资者的利益捆绑在了一起,有效弱化了“委托—”中存在的道德风险,起到了内在信用加强的目的。

对客户进行有效筛选

赎回影响了投资的稳定,资金的不平衡进出使基金经理频繁买卖证券,而无法持续地长线投资,阻碍了其运做思路。而“赤子之心”为了投资稳健、持续的考虑,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拉长了封闭期,在封闭期后的开放日才能自由赎回。这对客户进行了有效的筛选,只有立足投资而非投机的客户能够进入该集合信托。保障了信托运做的长线性,避免短线频繁操作而影响整体投资策略的投资波动现象,鼓励投资而非投机行为。

证券投资范文3

关键字:证券法投资者法律适用

我国终于迎来了《证券法》的诞生,这是我国证券市场发展的一个里程碑。《证券法》的颁布,意味着我国证券市场仅仅“依规”、“依章”、“依办法”乃至“依通知”、“依讲话”“依社论”管理股市的时期即将结束,证券市场真正跨入了“依法治市”的新时代。

一、《证券法》的主要功能在于构造证券投资的长期预期

1.《证券法》出台背景分析

从证券市场发展史上看,具有里程碑意义的证券法似乎都是诞生在危难之际。如英国的1720年的“南海事件”产生了《泡沫法案》,1844年的“铁路热”导致了1845年的《公司条款统一法案》;美国1929~1933年的大萧条产生了各州的《蓝天法》、1933年的联邦《证券法》和1934年的联邦《证券交易法》。我国人大财经委1992年8月就成立了《证券法》起草小组,至1993年8月经过“七易其稿”提交人大常委会审议,但是1996~1997年人们似乎忘记了《证券法草案》的存在。如果再对照1998年9月、10月的两份草案和12月底通过的《证券法》文本,就会发现短短4个月内原草案从原则、体例到具体条文前后变化之大令人吃惊。依常理这样的草案完全可以继续征求意见,不断完善下去。然而“势不可也”。一方面,国际金融环境不容乐观;另一方面,国内证券市场的运行状况也令人担忧:近年来,国有企业大面积亏损自不用说,而一向认为经营机制最灵活的上市公司利润也开始大幅度滑坡。尽管发行人在募股说明书上信誓旦旦声称盈利预测在10%以上,但1997年深圳证交所上市的375家公司(公司年报的上市公司)中,实际净资产收益率低于10%的公司数目已达93家;[1]亏损公司49家,亏损额29.40亿元。[2]然而业绩滑坡却抵挡不住火爆的股市行情,以致于要靠《人民日报》评论员文章来泼冷水。更需注意的是,1997年我国全部上市公司实现利润总额为679.03亿元,而股民支付的证券交易印花税(5‰)就达237亿元。这意味着若按照综合交易费率9.5‰计算,股民支付的交易手续费就达450亿元,再加上开户费(个人户40元、机构户400元)、委托费(每笔本市1元,外地5元)、信息费恐怕足以抵消上述的利润总额。依照交易费用理论,这不是整体证券市场运行的低效率吗?[3]作者竟然把这种市场低效率称作“贡献”。)1998年上市公司的整体业绩日下,股市的大盘走势低迷,而个股行情翻腾。深市上市公司中全年交易换手率最高的达1434%,最低的为98.83%,[4]而发达国家的平均换手率为30%左右。1998年查处的“琼民源公司案”、“红光公司案”……更是令人瞠目。正是目前我国证券市场大量存在的欺诈、操纵已经危及市场基础、金融安全和社会安定,立法者才抛开悬而未决的种种争议而通过了新中国第一部《证券法》。

2.保护投资者是证券市场存在和发展的基础

至1998年底,我国的上市公司已达800多家,投资者3700万人,流通股总市值2万亿元人民币。[5]8年间取得如此的成就,当然是与深化改革密切相关。但是,这种现象不妨从投资者的角度作一考察。从1992年开始,股票投资已经完全成为投资者的自主行为,证券投资的热情来源于20年改革所造就的这样一个事实:社会财富的分配向民间倾斜。生产性国有资产的存量自90年代初以来一直徘徊在4万亿~5万亿元左右,而当前银行的居民储蓄存款一项就达5万亿。近十年来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奠基于这样一个基本事实:在人们的温饱问题解决之后,民间财富持有方式开始多样化(或多元化),资本证券日益成为老百姓持有、保有财产的形式。《证券法》规定,银行、国有企业不准炒股,不正意味着国家法律是把老百姓的剩余视之为支撑证券市场的基础吗?既然我们认同股份公司是现代市场经济最具有生命力的企业形式,那么就不容否认,资本市场是作为股份公司“输血”、“造血”器官而存在的。马克思曾指出,“赋税是喂养政府的奶娘”。[6]这里不妨套用这一名言说,投资者是上市公司、资本市场的奶娘。早在1932年,伯利和米恩斯就指出,现代经济的特征是公司经济,因而也就成了社会财富的保有方式。[7]《证券法》以保护投资者利益为宗旨,就是把证券认定为社会财富的稳定持有形式,而不是追求短期炒作、投机“筹码”,从而把人们的投资预期建立在长期稳定的基础之上。

3.《证券法》构造证券投资长期预期的机制

《证券法》有助于确立证券投资的长期预期,首先体现在法律形式本身。有了《证券法》,人们就能够依此辨别投资行为的合法与非法以及市场监管者权力的界限;明确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规则,让人们知道,当他们的权利受到侵害时,针对谁、向哪里提讼请求,得到何种补偿和救济,而不是上街游行、到官府门口静坐。《证券法》能够向人们提供长期投资预期的法律框架,最主要是体现在该法律的特征和内容本身。它表现为如下几个方面:

(1)证券市场监管的高度集中统一。第一,证券法规的领域包括了从证券发行到证券交易的全过程。第二,监管体制的高度统一,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监督管理权的高度集中统一。第三,证券法与公司法、刑法以及行政法规的高度协调。这种法定的证券市场监管的高度统一,克服了过去无法可依,有法难依;排除了多头管理以及地方保护主义,确保上市公司的质量。

(2)发行制度由审批制改为核准制。这种发行制度的改革,表现为在发行人的选择和发行定价的决定诸方面降低了行政干预。发行人的选择更加趋于法定的客观化标准,申请发行人之间由“攻关”竞争转向实力较量;证券发行定价改为发行人与券商之间的协议定价,有助于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价格趋同,从而改变2000亿元资金蜂拥一级市场的局面;发行人与券商就发行过程中的弄虚作假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使得券商在发行人选择以及在发行定价问题上趋于利益对立,“伪装上市”问题将得到有效遏制。

(3)证券发行与交易的公开性。“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电灯是最有效的警察。”英美等发达国家证券法正是建立在这样一种“公开哲学”基础之上的。《证券法》的强制性信息公开制度,不仅意味着投资者必须对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情况拥有足够信息,才能形成对股票价值的理性判断,更为重要的是,它是旨在实践“卖者当心”这一法律公正信条。强制性信息公开制度,对于投资者和股东而言,是一种权利(知情权)保护;对于发行人、发起人、上市公司而言则是法定的义务。强制信息公开制度,不仅可以确保投资者的入市信心,而且能够降低资本成本,提高社会整体的资源配置效率。

(4)高度明晰化的证券市场风险防范机制。我国证券市场的演进和近年来亚洲金融危机表明,证券市场存在高度风险并不是理论问题。尽管通过立法并不能完全消除证券市场风险,但是通过证券业与其他金融业的分业管理,实行证券中介机构把自营业务与委托业务分账管理,强制证券中介机构建立风险准备金等等措施,却可以把证券市场的风险降低到不至于危及整个金融体系、经济体系乃至社会安定的程度。

(5)强化法律责任。《证券法》中法律责任制度不仅规定了市场参与者的违法责任,而且规定了主管机构的责任;由过去的单纯公法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改为民事责任和公法责任并重,特别规定,对证券“交易中违规交易者应负民事责任不得免除”(第一百一十五条);强调在责任竞争的情况下,“民事赔偿责任优先”的原则。

二、对《证券法》几种议论的看法

1.《证券法》颁布影响“入市信心”论

《证券法》颁布前,一些证券从业人士就断言,《证券法》颁布是“利空”,颁布之后,利空论更不绝于耳。应当说,《证券法》的颁布和实施,肯定会对当前股市产生影响,“利空”、“利多”本属于业内人士对《证券法》可能影响当前股市价格走势的自行判断,但投资者应按其本人所处市场地位计较得失,权衡入市时机。“利空”并不是说《证券法》对市场有害无益,未必就是“对投资者的严重误导”。反过来说,断言《证券法》颁布是“利多”,从而鼓励“空仓者”赶快建仓,那倒有可能构成“误导”。[8]需澄清的是:《证券法》出台对谁有利,对谁不利;市场信心来自何方?

现实证券市场上的投资者有类别之分,有“坐庄者”、“老鼠仓”(frontrunner)、“中小散户”等等。判断《证券法》出台的直接影响,首先,须辨别对谁有利,对谁无利。1998年股市变化特征之一就是大盘走低,而个股翻腾。个股翻腾本来就是庄家“做局”的结果。在这样一场“零和游戏”中,庄家非法得到的,正是“入局”散户失去的。《证券法》颁布和实施无疑将对“坐庄者”、“老鼠仓”构成严厉打击,对广大的中小投资者至少可以起到“减灾”作用。其次,如果当前股市价格因前期过分炒作而偏高,说《证券法》颁布会导致近期股市价格走低,因而是“利空”,那也是正常之事。《证券法》能够促进股市价格作“理性调整”,可以说是办了一件大好事。再次,即使说《证券法》出台导致市场价格全面下调,由此造成所有持股人损失,那也不能认为《证券法》颁布会打击人们的入市信心。在这种情况下,它的真正作用是有效遏制了因“虚假繁荣”而形成的股市“泡沫”继续“击鼓传花”式蔓延扩大。

2.“证券业、银行业混合经营论”

一些实务界、学术界人士认为,资本证券化、证券业银行业混合经营乃是世界趋势。我们的《证券法》则强调分业管理,简直是倒行逆施。笔者以为,持此观点的人们似乎忘记了美国证券业由分到合曾经历了数十年时间,依此时距为尺度衡量我国证券业,那只能算刚刚起步。曾经有人宣称,我国证券业仅用8年间时间就完成了西方国家所走过的100年路程。如果仅从交易的技术手段看确实如此。但是,证券业的发达与否,更重要的是它的职业水准,它所提供的服务内容与质量。可以肯定地说,美国、英国的券商不会也不敢完成“红光公司”的包装。他们的经纪人也不会认为,装上几台电脑,安置一个行情显示屏,交给股东一个磁卡,就算提供了委托业务。这样的业务与看守公用电话有何区别。目前我国的金融业实际上属于“国家垄断经营行业”,证券业真正要发展,恐怕应当考虑在分业管理前提下,实行证券业的民营化,而不是加入“官营行列”;是下功夫提高服务质量,而不是挪用客户资金去自营或者为另外的客户“透支”;是信守行业自律,而不是一边当“操盘手”,一边做“老鼠仓”。

3.“国有股、法人股上市流通论”

关于国有股和其他发起人法人股是否应当上市流通问题(以下简称“国有股上市流通”),至少从1993年以来一直是证券界和学术界争论的热门话题,有时甚至演化为庄家炒作的题材。在学者中,主张国有股上市流通者居多,尽管理由各异。《证券法》对此问题未作任何规定。质言之“国有股上市流通”问题,实际上是国有股是否应当与社会公众股一道在交易所卖出的问题。《证券法》虽未专门提及这一问题,但从第七十八条规定看,事实上是承认国有股以协议方式转让的合法性,或者说是认可了当前普遍流行的“买壳上市”行为。因此,结合《证券法》讨论这一问题,就可以简单地归结为两个问题:一是《证券法》应否规定“国有股”以何种方式流通、转让,二是上市流通与“卖壳”交易相比较,哪种方式更公平。国有股无疑属于国家资产,但除非是有特殊限制,国有资产如何处置是国务院这一行政机关决定的事情。《证券法》强行规定必须把这些股份卖出,并且以法定的方式卖出显然不妥。再说国有股以何种方式出售更公平呢?

我认为,无论从可操作性而言,还是从买卖公平而言,“卖壳”的做法更为可取。先从价格看,上市交易无疑会比“卖壳”价格高,从而保障国有资产不流失,甚至增值。但是这种做法不仅会冲击现行脆弱的股市,而且对社会公众股的持有人来说也不公平。因为在公司设立时,国有股、发起人股与社会公众股实行的是“价格双轨制”,要“并轨”就得“折股”,不同性质、不同状况的公司很难适用“统一规则”来折股,而没有相对的“统一规则”就宣布上市交易恐怕政府难以接受,事实上也难以操作。而“卖壳”则是“一对一的谈判”,甚至可以实行更为公平的“一对多”的“拍卖”,无论哪种方式都会比“折股上市”来的容易和公平。

三、《证券法》所涉及的若干问题研究

《证券法》刚刚出台后,不少人强调,这是一部阶段性的法律。[9]尽管这种言论确有所指,作为立法参与者发表这样言论的实际后果,只能是降低这部法律的可信度。即使说《证券法》存在的不完善的地方,需要修改的部分,并不是所谓“国有股上市交易”、“混合经营”、“对国有企业炒股解禁”等等问题。笔者认为,从法律的适用性考虑,以下问题值得注意。

1.股票发行、上市的“核准制”与“审批制”的实质区别何在

《证券法》实施前称我国的证券公开发行实行“审批制”,这次则规定股票发行实行“核准制”,而债券发行仍然实行“审批制”。但核准制与审批制区别何在法律本身未作任何解释,字里行间能够读到的似乎是这问题交由证监会去解释。无论是审批制还是核准制,总是意味着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发行人的发行或者上市申请要进行实质审查,而不是像“注册制”下,证券主管机关仅对审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这种核准制或者审批制恐怕是我国目前乃至今后相当时期内所无法改变的现实。尽管《证券法》有关股票发行部分在措辞上采用“核准”代替先前的“审批”,“核准”仍然属于行政法意义上的“特许”,或者说,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在是否给予申请人“核准”问题上,依然拥有“自由裁量权”,从实际操作层面看,甚至证监会必须作出“自由裁量”。举例说,依照现行公司法规定的条件,目前我国达到公募资格的发行人不在少数,如果算上经重组而达到资格者,更是不计其数。从1999年7月1日起,大家都把申请材料报给证监会,并且必须3个月作出确定的答复,做得到吗?!再说目前有盈利能力的企业多集中在东南沿海,严格实行核准制必然意味着上市公司多集中于沿海企业,但是它们是面对全国募集资金,由此造成的后果必然是所谓的“马太效应”。这显然又会激化地区间发展不平衡的矛盾,实际上行得通吗?如果情况不是这样,那么对于发行人而言,核准制与先前的审批制就没有区别。但是对证券监督管理机构部门来说,依照《证券法》则意味着免除了“因实质审查的过错”所应当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而这后一点,正是《证券法》审议过程中大家争议的焦点问题。[10]结合《证券法》第十九条,“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第一百七十二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制定的规章、规则和监督管理工作制度应当公开。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据调查结果,对证券违法行为作出的处罚决定,应当公开。”第二百一十条,“当事人对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讼。”第二百零四条,“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证券发行、上市的申请予以核准,或者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设立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或者证券交易服务机构的申请予以批准,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百零五条,“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和发行审核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或者故意刁难有关当事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通篇找不到有关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条款。

2.“广泛的授权”意味着什么

通读《证券法》,会发现不少条款属于对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授权性”条款,这种广泛授权所涉及的一个关键问题在于《证券法》从性质上说,仅仅是证券管理法呢,还是包括了证券交易作为民事或者商事行为在内的私法规范。当一种行为性质上属于民事纠纷时,那就应该是由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依法审理或裁决的问题。比如证券发行价格的确定、交易所证券交易规则的变更、全面收购要约的豁免等等事项,均涉及民事权利义务的得失变更,这些问题由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提交仲裁或提讼适当呢?还是通过行政权干预处理?笔者认为,通过行政干预不仅不妥当,而且在事实上堵塞了通过法院发展、补充法律漏洞这一重要途径。《证券法》的制定肯定需要借鉴其他国家的成熟经验。我们的证券法在这一问题上,恰恰忘记了美国《证券交易法》中规定“SEC”(“美国联邦证券交易委员会”的简称)[11]可以针对违法行为人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美国证券法的这种规定并不仅仅意味着对“SEC”增加一项授权,而同时意味着民事问题由法院处理才更为妥当。举例说,在“琼民源公司案”和“红光公司案”的处理问题上,证监会除了罚款和办理刑事责任移交外,对于千千万万股民所遭受的损失则压根不提,似乎股民活该倒霉?如此执法又谈得上什么“保护投资者权益”呢?

3.民事诉权的行使问题

《证券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的,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责任”。这里所体现的“民事赔偿责任优先原则”是值得称道的。问题在于民事责任的承担以违法行为人负有民事义务为前提,并且还须受害人享有确定的诉权为条件。读遍《证券法》笔者发现有三条涉及“民事权利义务”问题:(1)第一百一十五条(关于违规交易者的民事责任);(2)第六十三条(“不实陈述”的连带责任);(3)第四十二条(“大股东短线利润”的不当得利返还问题)。这里完全没有提及“操纵市场行为”、“内幕交易行为”的民事责任问题,从而受害投资者也就求告无门了。忽视民事责任不仅在于投资者权利受侵害得不到法律救济问题,它更涉及大量的证券违法行为的发现机制问题。从实践上看,证监会几年来查处的无数案件都是由投资者举报而发现、查处的。当投资者屡屡发现查处的结果并未使得权利遭受侵害者得到补偿,那么这就意味着从根本上扼杀了投资者举报的积极性。

「注释

[1]值得注意的是,利润率处于11%~10%的公司为103家,业内人士多认为这是利润操纵的结果。

[2]参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年鉴1997》,中国金融出版社,1998年版,第5~6页。

[3]参见《中国证券报》1998年11月27日,第8版,《证券市场对我国经济发展的贡献》(作者:房延安、戴铭)

[4]参见《中国证券报》1999年1月1日,第2版。

[5]《上海证券报》1998年12月30日,薛莉文,《走进依法治市新时代》。

[6]《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7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4年版,第94页。

[7]参见A.A.berle&G.CTheModemCorporationAndPrivateProperty,Pl,TheMacmillanCo.1944.该书开篇是这么说的:“公司已不仅仅是个人从事商事交易活动的法律工具……事实上,公司既是一种财产保有手段,又是组织经济生活的工具。……一如过去的封建制,现代社会体制已演变成公司制。”

[8]《证券法》通过的前一天,厉以宁先生说,当前大家对宏观经济、股市都应建立信心,《证券法》的出台,有了法律规范,证券市场越来越规范,越来越有秩序,这就是“最大的利好消息”。参见《中国证券报》1998年12月29日,第1版,《证券法出台有利经济发展》一文。我相信投资者也不会因为厉先生这番话就马上“买进”。长期的利好并不意味着当下股市处于“买进”价位。

[9]注:参见《中国证券报》1998年12月30日、《证券市场周刊》1999年第1期有关评论。

证券投资范文4

一、证券投资基金的含义及特点

所谓证券投资基金,其实就是采用公开发售基金份额募集资金,同时基金由业基金管理人托管,通过基金管理者对资金进行运行与管理,并通过资产组合的方式来实现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集合投资方式。证券投资基金具有以下几方面特点:首先,证券投资基金是一种信托投资方式,关系到委托人、受益人、受托人三者利益。证券基金作为一种金融信托业务的形式,也有着自己的独特点,由同一机构所担任,且基金托管人往往是法人,基金管理人并未对每一个投资者的资金进行应用,而是将其全部集合起来,从而形成一笔较丰富的资金。其次,证券投资基金本身为集合投资体制的一种,通过积少成多投资方式聚集资金,创建专业化公司,并管理该公司;第三,证券投资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工具的一种,其凭证发行和股票、债券相同,共同组成证券投资基金。当投资者通过购买基金证券从而完成投资行为,在享有收益的同时也承担着风险。

二、证券投资基金的股票投资

1.股票投资价值评价体系。

股票评价体系的构建需要坚持以下原则:(1)全面性结合重要性:由于企业创建基本面分析指标比较复杂,同时又涉及到不可量化或者可量化指标。相对而言,定性指标可从多个方面来反应公司基本面情况,但评价极易受到主观因素的影响;而定量指标比定性指标更为客观,但是有着较差的时效性及片面性。这就需要将定性与定量指标相结合,同时还应突出重点,避免以偏概全、信息叠加。(2)科学性结合灵活性:由于公司股票投资指标的选择时不能太多,也不能太少,必须符合公司自身特点,并且根据公司自身实际情况,合理调整指标体系,这就要求具有较强的灵活性,可根据不同评价目标的需要有选择细分投资指标。

1.1宏观环境。

宏观环境主要是从国家产业政策与国家税收政策两大方面来进行分析。国家产业政策则主要就是国家将各种优化给予重点产业,从而为企业的发展提供有效支持,对公司可持续发展极为有利。相反,若国家要限制某一公司的发展,同样会通过政策来予以限制。而国家税收政策则是公司发展的重要基础,可为公司发展提供充足资金等。对于证券投资基金管理者来说,国家依照行业实际情况,实施不同税收政策,可有效提高基金投资利润。如:国家对高新技术公司给予重点税收支持,减按15%的税率征收;对于服务型公司,则按照前三年免征,后三年减半征收;对于农产品、农机作业等,减半征收,甚至免税。

1.2行业环境。

股票投资指标体系中包括行业发展速度、获利能力及其竞争能力。其中行业发展速度是行业收入增长的重要体现,对行业发展速度予以关注时,就能够获取更多的获利能力。当确保两者都比较高时,才能够保证该行业有着较好的发展前景。

1.3财务状况。

财务状况是股票投资中最为重要的一环,股票购买是购买一家企业股份,使得该企业财务状况直接影响到投资者利益。综合相关文献研究成果,将财务状况指标分为流动比率、速动比率、净利润增长率、净资产收益率、资产负债率、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主营业务利润比率、存货周转率。(1)流动比率:具体为流动资产和流动负债比例,因为短期债务给企业带来巨大压力,流动资产也会影响到短期债券的总额,当所借出的债券越少,公司所面临的偿债压力也就越小。若不考虑企业自身规模,流动比率适宜用于不同公司间及其相同公司不同时期的经营情况。(2)速动比率:若根据流动性大小可将流动资产分为速冻资产及非速动资产,前者包括交易性金融资产、货币资金;后者包括预付款项、存款等。由于非速动资产的变现时间及金额有着不稳定性,因此,在选择速动比率作为财务状况的指标。

2.股票投资策略。

与国外发达国家较成熟的证券市场做对比分析,因国内证券投资基金市场依旧处于发展阶段,其体制还不完善,信息披露不充分,并存在信息不对称的现象。这就需要充分了解当前市场情况,评估股票市场投资环境,做好各项改革措施,重视上市公司在资产重组、生产经营管理中的变化,应充分认识到宏观环境的变化,给企业所带带来的改变,进一步发挥公司潜力,在短时期内提升上市公司的价值。由于证券市场的发展存在周期性,其国内的表现也较为突出,面临的陷阱较多,在这一复杂多变的市场环境下,不应仅仅追随市场变化而动摇理念、改变原则,在此种情况下,从而实现基金资产的增值。对于成长价值符合型的投资决策应对基金管理风格给予全面分析,适当调整二者的投资比例。其二,应加强主动管理。鉴于当前我国社会经济发展水平较低情况,为了能够在证券市场中取得更为有利的地位,应认识到我国这一国情,将基金投资组合所面临的系统性风险与非系统性风险结合起来,并对其做综合分析;同时,对于迅速扩张的市场,不同企业、行业的发展可能表现出较为明显的差异性、阶段性,应在成熟理性的投资基础之上,把握证券市场的周期性运行规律,进而采取主动管理策略。

三、证券投资基金的债券投资

1.债券市场分析。

我国债券市场可分为债券流通市场与债券发行市场,都属于金融体系中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经济发展中占有重要作用。成熟的债券市场可反映投资者、筹资者的低风险的投融资工具,应充分认识到债券市场是中央银行货币政策的重要载体。债券可由政策、金融机构、工商企业等向投资者发行。近几年来,我国的债券市场已得到长足的发展,并取得不菲成效。尤其是国债,规模不断扩大,在经济增长方面起着促进作用。从当前债券发行总量上来看,我国债券发行规模日益扩大,在满足企业资金需求、国家财政政策方面起着较大作用;若从运行机制方面来讲,市场机制则居于主导地位,市场化的程度不断提高,我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所债券市场正逐步走向成熟。

2.债券投资策略。

2.1建立完整的市场退出机制。

由于我国债券市场的环境较特殊,使得我国债券市场的退出机制也具有一定特殊性,即需要行政政府的干预。鉴于此种环境,行政政府之间应加强行政主体间的配合,保证债券市场健康运行。其次,应尊重当地经济环境,从实际出发,配合行政政府的工作,进而确保广大投资者的利益,并有效减少投资者的损失,在此过程中更为重要的是加强行政手段的干预。

2.2加快征信立法进程。

从当前来看,我国债券的信用等级存在较多问题,为了确保我国债券市场的可持续发展,应加快征信立法进程。可从以下两大方面着手进行:其一,建立统一的信用监管体系。尤其是加强中介结构的监督,明确各自职责,对资产评估机构及会计律师事务所等各个中介机构加以监管,最终确保该文件的客观性及其真实性。其二,完善信用评级的立法体系。通过建立完善的立法体系,才能保障债券各项合法利益,并使评级系统有法可依,同时各自的法律地位得到保障,降低信用风险的发生率。其三,还应借鉴外国先进经验,增强独立性,制定相关规定,扩大信息披露范围,进而约束评级机构。

四、结语

证券投资范文5

关键词:投资;投机;有效市场假说;羊群效应

一、资本有效市场理论

(一)资本有效市场理论

有效市场理论是由以美国芝加哥大学的教授法玛为代表的一些西方经济学家,在传统资本市场学说的基础上提出来的,它以信息为核心,已被誉为现代金融经济学的理论基石。

有效市场理论认为,在一个有效的资本市场上,各种证券的价格能够充分反映各类信息,且价格信号是资本市场中有效配置资本的内在机制,因此,有效的资本市场是一个每种证券价格在任何时候都等于投资价值的市场,它能迅速、准确地把资本引向收益率最高的企业,按照有效资本市场学说的观点,如果某组信息被证券市场上的投资者广为了解,那么,证券市场的竞争就会驱使证券价格处于这样一个水平,即投资者根据该组信息进行的交易只能获得按风险调整的平均市场报酬,而无法根据该组信息从交易中获取非正常报酬。

资本有效市场理论是一种假说,它主要依据证券市场价格对信息的反映能力和反应速度来划分证券市场的效率类型,该理论对于政府如何完善证券市场以及投资者如何作出投资决策均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二)资本市场效率的分类

法玛在1970年提出了有效市场的三种形式,即弱型有效市场、半强型有效市场和强型有效市场。

第一,弱型有效市场。在此情况下,证券的现行价格所反映的是有关过去价格和过去收益的一些信息。即价格变动独立于任何依赖过去价格变动的交易规则,再预测未来价格时过去市场的数据没有任何用处。

第二,半强型有效市场。半强效率假设认为证券价格根据所有公开的新信息的迅速进行调整,证券价格完全反映了所有公开得到的信息。

第三,强型有效市场。强效率假设认为证券市场价格反应了所有有关该证券的信息。就是说价格充分反映了过去的收益和报酬,充分反映了一切可获得的公开信息,并对非公开的信息异常敏感。

本文认为,资本市场有效假说是一种建立在市场无摩擦、信息完全对称基础上的真空模型。事实上,资本市场并不可能充分有效,因为信息不可能充分有效地传播,也不可能充分及时地反映在股票价格之中。

价格不可能充分及时地反映在可获得的信息上。一是因为市场上存在“噪音”即虚假信息。二是因为资本市场的定价因素。三是因为资本市场供求关系的影响。四是因为资本市场获利的特性。

二、羊群效应分析——心理对决策的影响

(一)行为金融学理论

行为金融学是金融学和人类行为学相交叉的边缘学科,着重探讨人的心理因素对决策的影响,以指导人们的投资决策。行为金融学的研究内容主要可以归纳为个体的有限理性、投资者的盈利策略和金融市场的异常现象三个方面,套利限制和认知偏差构成了行为金融学的两大支柱。

在现实的资本市场中,理易者和非理易者是并存的,理性的交易者在实施套利活动时要面临一系列的风险,这些风险包括基本面风险、噪音交易者风险、实施成本风险和法律风险等,由于这些风险而导致套利者套利活动受限的现象称为套利限制(或者称为有限套利),套利限制导致证券价格并不必然对信息产生适度反应,而且在这种情况下的套利活动也无法将非理易驱逐出证券市场,所以,噪音交易者能够长期存活下去,非理性会对股票价格的形成产生长期的实质性影响,使股票市场上错误定价不可避免,使资本市场难以达到有效状态。

人的心理、知识水平和行为在正常情况下都会受到环境的影响,因此人们对事物的认知会产生一定程度的非理性偏差和不完全理性,这种现象被称为认知偏差。认知偏差的存在导致人们在投资活动过程中容易过度自信,相信小数定律和坚持信念;另外,投资者的心理还表现为锚定效应、厌恶模糊性和可得性偏差等。认知偏差容易产生系统歪曲感知,从而导致证券市场的错误定价。

根据行为金融学的上述理论,人们能够成功地解释有效资本市场理论所不能解释的大量“异象”。比如,行为金融学小数定律和过度自信理论可以解释波动性之谜。当投资者看到许多公司盈利时,小数定律引导他们相信公司的盈利会不断上升,于是投资者在交易活动中会盲目跟风,从而导致股票价格过度波动。另外,投资者往往对私人信息过度自信,这也会增加股价的波动性。

总之,行为金融学对资本市场研究意义重大。从理论层面看,行为金融学的兴起是对传统金融学的有益补充和发展,对资本市场的种种“异象”给予了合理的解释;从实践层面看,行为金融学有助于完善与规范金融市场,为投资者的活动提供指导和借鉴。另外,行为金融学给了我们一个重要的启示,即当我们在考察资本市场有效性时,不应当忽视投资者行为的研究,而应当将投资者及其行为作为一个独立的因素纳入到资本市场有效性的探讨当中。

诚然,行为金融学对证券市场“异象”进行了有力的解释,但它还没有建立起完整的理论体系,还不能完全取代传统金融学。另外,行为金融学也面临实证检验的问题,而这对行为金融学未来的发展至关重要,行为金融学是在传统金融理论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它与传统金融学之间不是相互排斥的关系,而是相互补充的关系。

(二)“羊群效应”的一般表现形式

所谓羊群行为是指由于受其他投资者采取某种投资策略的影响而采取相同的投资策略的行为。如果其他投资者不采取这种策略,则有可能不会采取这种策略。投资者采取相同的投资策略并不一定是羊群行为,羊群行为的关键是其他投资者的行为影响一个人的投资决策,并对他的决策结果造成影响。

一是基于信息的羊群行为。在信息不充分的情况下,投资者的决策往往不完全是依靠已有的信息,而依据对其他投资者的投资行为的判断来进行决策。中国证券市场中的“跟风”、“跟庄”投资行为即典型的羊群行为。

二是基于名誉与报酬的羊群行为。为了避免因投资失误而出现的名誉风险,基金经理有模仿其他基金经理投资行为的动机。许多证券投资基金对基金经理的报酬,都建立在相互业绩比较的基础上,基金经理为避免风险,只有采取模仿,以保证基金业绩同被模仿者相同。如果市场中有许多的基金经理都采取模仿行为,那么羊群行为就形成了。

行为金融学的目的是要发现股票市场中投资者对信息的反应过度和反应不足的情况,使大多数投资者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前,投资那些定价错误的股票,并在股票价格正确定位之后获利。在美国证券市场上,目前有数家资产管理公司以行为金融学理论经营,其中有的共同基金取得了年收益率25%的良好投资业绩。由于市场存在羊群行为,证券价格的过度反应就不可避免。投资者可利用可以预期的股市价格反转,采取相反投资策略进行套利交易。相反策略就是针对羊群行为而制定的一种积极的投资策略。如试探法等。

(三)试探法与其错误形态

投资者在投资决策过程中,常常采用试探法,即一种以常识为基础,用试错法而不用详细理论的推理方法。人的心理状况会扭曲推理过程,导致犯下不应该的投资错误。行为金融理论表明,试探法的错误形态有四种:记忆的有效性、事件的典型性、抛锚性、事后诸葛亮式的偏见。事件的典型性是导致反应过度,而抛锚性将引起反应不足。以事件的典型性和抛锚性为例:一是事件的典型性是指人们通常将事件快速的分类处理。人的大脑通常把某些表面上有相同特征而实质内容大相径庭的东西归为一类的。事件的典型性是指当帮助人们组织和处理大量数据和资料的时候,就会引起投资者对旧信息的过度反应。

二是抛锚性是指人的大脑在解决复杂问题时往往选择一个初始参考点,然后根据获得的信息逐步修正正确答案的特性。抛锚性导致投资者对新的、正面的信息反应不足。讨价还价是了解抛锚性的好例子。推销员开始总是把价格“锚”在最高处的,通过讨价还价以较低的价格成交,让买家觉得这是一个好买卖。尽管投资者对一家上市公司的观点可能会“抛锚”,但这并非意味着投资者的观点不会变。同事件的典型性一样,抛锚性也会随着时间的延长而修正。

(四)行为金融学对我国证券市场的影响

中国证券市场同成熟的证券市场比较,还是一个新兴的证券市场──历史短、不规范。传统金融学的实证研究表明:中国证券市场是无效率的。不规范的市场必然是无效率的。如果在中国证券市场中,采取传统投资理论指导的消极投资策略,那么基金的业绩表现必然落后于大盘。但一些采取积极投资策略的基金也并未取得优于大盘的业绩。由于证券投资基金过于注重成长投资,导致选股不当和过于重仓某几只股票外,另一方面在于没有汲取行为金融学的原理,进行必要的价值投资。因此,结合行为金融学的理论,考察中国证券市场的投资者行为特点,制定科学的投资策略,是中国投资者,特别是中国证券投资基金面临的一大课题。

第一,对政策的反应与行为投资策略。中国股票市场素有“政策市”之称。考察中国证券市场历史走势,在重要的顶部或底部区域,在消息面上总是伴随着一些重要的股市政策出台。政策常左右中国证券市场的走势。它给市场的“先知先觉者”带来了巨大的收益,也使“后知后觉者”承担了巨大的风险。政策变化成为中国证券市场的系统性风险的重要来源之一。

第二,ST现象与行为投资策略。ST现象指那些被冠以特别处理的上市公司,其股价在特别处理消息公布后不跌反升的现象。这显然是违背了有效市场假说的情况。然而,它有行为金融学的道理。上市公司被宣布为特别处理,意味着公司陷入严重困境。但同时,ST公司也成为了潜在的并购目标,将伴随着大量的现金注资、资产重组、政府保护等活动。考虑到壳资源在中国证券市场上的稀缺性,ST公司无疑具有一定的吸引力。

作为一种投资策略,ST公司是否可以纳入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组合呢?从行为金融学来看,这种策略是可以成功的。但目前没有任何一家基金将ST股票纳入其投资组合范围。尽管中国证券投资基金的净资产,在中国股票市场流通市值中所占比例不到10%,但由于其信息公开披露的要求,使得证券投资基金对证券市场的影响力远不止此。超常规发展机构投资者,是中国证券市场投资者结构转变的必然。在超常规的发展中,一方面证券投资基金的数量超常规的发展;另一方面,投资基金的投资风格、投资理念、投资策略应当多样化。当然,运用行为金融学投资策略的时候,切忌对国外现有行为投资策略的简单模仿,应当掌握行为金融学的理论方法,对中国证券市场的行为特点进行深入研究,探索适应中国证券市场运行特点的中国行为金融学投资策略。

三、我国股市投机的类型

JournalofYunnanFinance&EconomicsUniversityVol22,No6对中国股市的投机我个人认为有两大类,一类是面向交易的投机,一类是价值取向的投机,每类操作都有其原则和条件,关键是你具备哪些优势,在资金的来源,规模,使用时间上以及你公司的管理机制上又存在着哪些制约。总之,成熟的投机风格是在发挥优势抑制缺陷的基础上形成的。

(一)面向交易的投机

面向交易的投机就是一种以跟随市场趋势进行为卖而买来谋取波动差价的投机行为。你可以做短线,也可以做中线(6个月),条件是市场必须显示明显可操作的阶段性趋势机会,并且在后续行情中你能够保持对操作品种一致性的把握和具有控制最终获利的能力。其投机哲学有3大原则:一是认为市场行为已经包容和消化一切。二是以胜算的大概率为进出入市的基点。三是股票本质无好坏,上扬的股票就是好股票。这种投机方式的精髓就是“以市场为王,赚看得见的钱”。

面向交易型投机的决策程序是:首先根据自身的风险偏好和自身的某种操作优势以及自身的地位缺陷来形成个性化的投机风格,然后结合对阶段行情趋势的认知形成阶段性的投机策略,接着选择标的个股(组合),进行立项策划,实施资金的分配管理,保持整个攻击过程中的风险控制,最后完成业绩的实证评估总结。他是一种“自上而下”的思维模式,其中风险收益比控制及持续稳定获利保证是贯穿的灵魂。但在实战中为了投机行为的稳定性和捕捉时机的领先性,职业人士应将策略和决策模型化,将自己具有的符合市场客观规律的分析研判体系和实战操作体系进行实用化处理,从而形成自己适用的机会预警系统和战斗系统,用趋势技术体系和资金管理体系构成实战操作的规范及纪律约束系统,这样就形成了“选股—标的—攻击—持有—退出”一套以机会个股为中心的“由下而上”的自动实战操作程序。

其中对标的物攻击,我个人认为应该进行相对集中策略,这是符合中国股市的实情。分散投资是为了抵御非系统风险而设计的,而我国股市最大的风险一直就是系统风险,因此分散在抗风险功能上没有实际意义,只有集中持仓,才能精心研判目标个股的做盘细节,在操作和控制上做到最有效。但机构的资金大,做势头投机面临2个问题,一是流通性,二是干扰性。流通性是指目标股的盘口容量能保证大资金顺利的进入和撤出,时间上不超过两到三天。干扰性是指不能过分影响该股的自身走势,主要是不能惊动庄家。如果只对大市值股票投机又会错失许多机会,这时候就要运用组合来化解矛盾。组合的设计是在同一理念,同一策略下对同一性质的系列目标股进行组装,成为一只抽象的标的物来控制,这就是相对集中的思想。

在国内最有效的势头投机就是跟庄操作,做庄过程的实质就是一种有效的主流资金投向,这种资金运动的组织者尽管用表面现象来拼命掩饰其内在的趋势,但终有一刻他会完全暴露出真实的强烈的趋势运动特征,毕竟他最后要实现新的定位目标,因而,跟踪庄股是我们发现趋势机会最有效的办法。但很多人对跟庄存在着严重的认识误区,他们一门心思就是要去战胜庄家,而且还要求完胜,事实上作为一个局外人你永远是在猜谜,要知道一次做庄,他背后所涉及到的东西是非常复杂的,一些可变因素的控制又相当微妙,有时连组织者本人都很迷惘,你又怎能每次猜对他的下一步呢?正确的做法是长期跟踪,体会其盘口的习性,意图及后续的动态变化,结合圈内的信息资源进行潜力评估,一旦他在市场中开始表现出一股强烈向上运行趋势的冲动的时候,才是我们考虑战斗的时候,我们不是去战胜他,而是发现他的主流决心,和他一起共享。在这里看得准,并做对方向才是最为关键的,一切要以事实为基础,千万不要自做聪明。

总之,所谓面向交易投机就是以研究市场的形态和股票的供需状态来估测一个趋势最大可能出现的模式,她的可靠性在于短中期,并且是概率上的意义,她不能预测一个实际事件长期的价值趋向和走势,她是典型的“走一步看一步”的交易模式。因而作为一个投机者你始终只是这个市场的被动者和观察者,但一旦你开始交易时,就必须成为参与这段行情的主动控制者,如果趋势的后续演进过程你已无法把握时,实际上你就在丧失这种主动权,唯一的策略就是退出。

因此,做势头投机的关键就是不要将你的资金完全暴露在不可控制的风险之中,条件是你的一切投机活动必须建立在有确定概率的科学统计方法之上,注重的结果是完成当期收入的实现,而不是远期的幻想。要想成为这样一类的市场交易高手,就必须要经历市场血雨腥风的洗礼,不仅仅是操盘技术的艰辛磨练,更重要的是心理对抗意志的千锤百炼,试想,不经过几次灭顶之灾,你又怎能铭记市场的铁律:“遵守纪律就是珍惜生命”!

(二)价值取向的投机

这里的价值不是股票内在的根本价值,而是有没有能够利用来进行投机的价值。价值取向过程就是个股的重新定价过程,他的投机哲学是:股票价格无非就是市场对他的认知度,而市场的认知行为有非理性的或者是认识不足的因素,因此只要抓住低估的偏差就能获利。这个利润实质就是理念认知超前性的奖励,是早智者赚晚智者的钱。

这类投机的基础在于你对资本市场深刻的认识和敏锐的金融思维能力,他涉及的是一些长期和复杂的因素,因而他承受的风险也是巨大的。其中对标的物进入并不在乎技术趋势好不好,关键是价格是否合理值不值得介入,他的重点是着眼于未来定价的可能性研判,毕竟只有得到将来市场的认可才会有真实的承接盘,到时获利筹码才会随时被市场所消化。对价值取向的投机由于资源和地位的不同,你可以采取积极型的投机或是被动型的投机。

积极型投机是主动去实施股票的重新定价,实质上就是做庄。做庄是否违法应该看他在操作技术上是否违反游戏规则,如果没有就不是内幕或是欺诈行为。做庄行为也是对个股潜质的一种主动挖掘行为,只不过他是对目标个股将来怎样进行自身资源的重新整合包装有相当把握而提前实行了新的定价,金融意义上的包装不是做假,而是尽可能地展现上市公司和注入给上市公司一些市场偏好的价值因素,他的目的是让这种新价值充分被市场所接受和认可。由于做庄问题实在是太专业太敏感,这里就不谈了,但有一点可以肯定,随着市场游戏规则的不断完善,做庄的自主发挥余地将会越来越小。

被动型投机就是以研究市场如何为股票定价为基础的投机方法,只不过他不操纵股价而已,“市场定价”不仅仅包括基本面的定量研究,他也有市场供求和偏好趋势的研究,目前我们的市场是一个股价普遍较高的市场,要想进行内在价值的投资,你就最好不要来股市了。在一个大牛市中成长性和转型性永远是我们投机的重点,我们要关注的是那些有进取性的创新企业,而不是价值型的企业,这一点致关重要,毕竟在一个积极的投机市场环境中,人们对未来的预期总是大于对风险的考虑。

对市场定价模式的研究非常复杂,况且我们的上市公司行业变化性太大,受地方政府的影响又深,这些因素不是科学定量分析能够测出来的,因此对上市公司上层背景和思路的研究应该更重要,关键的切入点是掌握公司未来的扩张能力和重组能力能够实现的可能性与市场偏好的结合度上,投机不能太钻牛角尖,他的思维应该是开放式的,我们的认识是在投机的纪律上,而不是真实的上市公司上,资本市场有他的游戏规律,所以要记住:“投机是一门科学,也是一门艺术。”

综上所述,投资与投机都是证券市场上不可缺少的行为。没有投资就不会有投资市场,而如果没有投机,投资市场就会毫无生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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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夏乐书.国际财务管理[M].沈阳: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1995.

证券投资范文6

一、初始的和表层的制度条件分析

风险投资在一国的兴起与发展,除了中小企业本身创新的初始要求外,政府持续的政策支持和推动模式是十分重要的方面,并将最终影响企业的创新结果和新的经济增长因素在一国的形成。适宜的制度安排,包括既有经济制度环境对风险投资的接纳程度和弹性大小,以及政府在其中的鼓励与推动作用。这样的基本条件应该包括法律制度、技术观念、金融结构、对风险投资者的激励等主要方面。美日在发展风险投资上的不同效果首先就反映在既有经济模式的差异上。

美国模式的优点在于它的弹性很强的劳动力和产品市场、低税、激烈的竞争和股东资本主义,股东资本主义对管理者施压,要求他们使利润最大化;缺点在于收入差距悬殊,低福利经济、“公共物品”——比如初等和中等教育——质量差、低投资率和很低的储蓄率。日本模式的优点是它的终身雇佣促进了忠诚和高熟练度,公共物品(特别是教育)质量高,银行和其它工商企业关系密切,公司交叉持股使管理者受到保护,这可以免遭失去耐心的股东影响,从而对投资采取长期观点;缺点是大股东没有高效率利用资本的压力,终身雇佣制极大地阻碍了人才流动,企业间相互持股虽然有效地阻止了外资收购日本企业,但却人为地抬高了股价,使日本的市场经济扭曲成大财阀垄断的畸形市场经济,大股东不注重投资回报,而只是一味地追求相互间发展业务关系。在日本,大企业是国家产业政策扶持的主要对象,而作为大企业供货单位的小企业往往受制于大企业,基本上被镇定在经济链条的最低端难以自拔。大企业要求为其供货的小企业不得对其他企业供货,大企业还千方百计地压低价格,使小企业经常面临破产的威胁。近年由于日本经济持续低迷,日本国内大公司纷纷转向开发国际市场,也引起了日本国内产业空洞化,中小企业大批破产,使日本经济元气大伤。从简单的模式比较来看,风险投资对美国模式具有更强的适应力,而在日本模式下则很容易受到非市场力量的排斥和抑制。但这仅是初始状态的判断,而不是决定性的。从风险投资的兴起与前期的发展规模来看,美日并没有太大的差距。

从比较的结果来看,制度空间的持续拓展是十分重要的因素,即更重要的是一国对发展风险投资的态度和对制度条件进行改善和调整的能力。美国在发展风险投资上采取了十分积极的态度,并显示出制度调整的迅捷与灵活,在历经半个世纪的经验积累和法律规范后,美国的风险投资活动已经成为美国国民经济运行系统中一个至关重要的部分,形成了经济制度层次的管理程序和管理效率。美国风险投资的制度框架可以概括为:以民间资金为基础、以私人风险投资公司为主要投资主体、以高新科技领域为主要投资方向、以股票上市为主要退出方式、以高预期回报为激励动力,市场交易自由化与外部环境支持相互配合的多层次的综合体系。关于该体系的内部结构,可归纳为图型(见图表1):而日本则更多迁就或迫于既有制度的压力,面对风险企业发展的要求反应迟缓。

图表1美国风险投资制度框架的简洁表述

二、持续的和深层的制度安排差异

现在我们深入到风险投资内部的制度框架及运作层次,比较两种不同制度安排下的效率差异。

1.法律制度方面。日本没有对法律条文进

行必要修改,原有规定不利于风险投资主体的

创新。以SBIC(小企业投资公司)的投资自由度

为例,日本《小企业投资法》规定SBIC必须投资

经过审计的企业,而通常情况下每半年才能收到一次企业报告,只有出现问题才能要求企业提供每月或每季的管理报告,并且日本是不鼓励企业家主动提供创业计划的。这与美国不只SBIC而是所有的风险投资公司可以自主评估筛选项目从一个新产品的构想或新服务的发明设想,形成天壤之别。卡尔·考普顿在筹组ARD公司之前并没有企业家的经历,但他后来成为风险投资业的第一位成功实践者。被作为案例广泛引用的美国波特公司那位发明人,凭着数枚小电池样品的展示被评估价值30万美元并很快获得5万美元先期投资,这时发明家本人也就成为雏形企业的创业者。相比而言,美国的风险投资孵化新型企业的过程同时又是一个对专业投资家传业管理者进行优胜劣汰的过程,日本则是按既有的标准审查既有的符合这一标准的旧企业。旧人员使其进入创新过程,二者创新的内生动力和创新品质肯定不会一样。

2.对风险投资者的激励方面。日本没有给风险投资者提供获得高利润回报的制度和运行机制方面的保证。这只要列举两点就可以看清楚:第一,直到1995年8月以前,日本《反信托法》都是对风险投资的持股比例加以限制的,即规定风险投资者最多只能持有风险企业49%的股权,并且不允许其人员进入风险企业的董事会。这不仅限制了投资方协助改善雏形企业经营管理的努力,而且也剥夺了投资方关注资金安全、掌握资金流向以便相机决策的监护人的权利。而在美国的投资活动的合作过程中,表现为投资方与用资方完全不受外界限制的谈判达成谅解的过程,并且投资方的权利是首先得到尊重的;第二,日本证券交易所公开交易的门槛高,风险投资公司蜕资困难。举例说,按1983年11月以前的旧标准,要获准在TSE(东京证交所)上市交易,必须是:(l)发行1000万股份;(2)2000个外部股东;(3)净资产15亿日元;(4)上市前3年每股5日元红利;而获准在OTC(柜台交易市场)交易必须是:(l)从成立起有2年交易;(2)每股5日元红利;(3)每股税后利润10日元。1983年11月修改后的新标准如规定TSE交易必须发行500万股份,1000个外部股东,净资产10亿日元,上市前支付过红利、上市后达到每股5日元红利;OTC交易不设最低交易期、不设红利要求、每股税前利润10日元等。一般认为,日本的风险企业从创业起成功运作不出任何差错,至少也要15-12年才能达到上市标准。以上所说OTC(柜台市场)即1983年日本政府在大饭、东京和名古屋设立的“第二证券市场”,它设立后对于日本风险资本撤出渠道的畅通起到良好作用,但与美国纳斯达克二板市场相比,显然门槛还是高了一点。

3.金融结构方面。日本进入风险投资领域的主流资金没有受到风险投资创新机制的激励和约束从而产生高能量聚集和整合生产要素的效用。资金来源的不稳定性,可能使其中一部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这需要列表加以比较(见图表2、图表3):

由于风险投资的资金运用方式的特殊性是较长时间难以流动,因此是否有一个稳定的并且不妨碍普通投资领域资金运行的风险资金来源,或表述为不因普通投资领域资金运行的牵扯而妨碍风险资金自身运行的资金来源,就显得至关重要。从图表3可以看到,美国风险投资所依凭的资金渠道中,个人及家庭占了一个相当稳定的份额,退休基金、有实力大公司创办的基金、捐赠基金构成其中的主体,而普通投资领域常规投资者投资银行和保险公司一开始比重就不大,并且从1996、1997年降到5%、1%的情况看,表现为逐步从这一领域撤出的趋向。而图表2所列示的情况与此相反,日本的风险投资公司基本上是由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财团发起,个人鲜有出资,退休基金(在日本称为年金)因政府历来就有限制它投资于风险类型企业的规定,至今未能在风险投资领域涉足。据调查,由上述发起者所组建的风险投资公司所使用的资金中,3/4属于这些机构原来的自有资金,以基金方式新募集来的资金仅占1/4。这意味着其中3/4的那一部分资金,具有不稳定性.有可能因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财团经营的困难或需要而从风险投资领域抽离,回到传统投资领域,不再具有孵化新型企业的职能。问题还不仅于此,我们再引申一下,简单说说风险投资业的整体风险与不同金融结构的支持能力的关系。先来看一道模拟的算式:

500×0.80×(-0.70)=一280亿美元

这道算式所表示的含义是,在美国风险投资业的全部风险投资公司中,limitedPartnerships(有限合伙制)类型的独立的私人风险投资公司占80%,1999年度美国风险投资业实际向风险企业投入的Capital(资本)总额为500亿美元,按“成三败七”的概率会有70%的投资出现Profitnegative(负利润),那么,这一年独立的私人风险投资公司账户上的capitalrewardsto(资本的报偿)科目记为一280亿美元。这里重要的不是数字的准确性,而是其背后隐含的可能发生的金融问题。假设该项资本金支出不是以私人权益资本的方式支付,而是以别的方式例如韩国的财阀投资背后实际是政府担保的投资,例如中国传统计划体制下政府通过计划、财政部门统收统支所构建的投资体制的投资,例如泰国、马来西亚、菲律宾、新加坡等国家发生金融危机前的金融体制下的投资,这个负利润带给中央银行、商业银行乃至整个金融业的后果。进一步带给整个国民经济宏观层面的后果会是怎样的?对于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层面的影响又会是怎样的?况且(capital×O.80)×(一0.70)这样的后果是一年累计一年的发生着,不过是capital的投入者的具体投资人有了变动而已。答案是不难给出的:企业财务问题——信贷清偿问题——银行坏账问题……信用问题的累加,终归要由金融系统来承载的矛盾集中爆发了。

日本金融结构的缺陷带来了风险资本分布结构的不合理。据日本研究开发型企业培育中心调查,由于投资主体的避险行为,日本风险投资业的资金投向分布越来越向即将上市、风险很小、相当成熟的企业集中:投向设立未满5年的企业的比例仅占16%,而设立5—10年的占21%、设立10-20年的占27%、设立20年以上的36%。后面两类总计占63%的企业肯定不属于风险资本所要孵化的雏形企业,设立5一10年伪21%比重的企业中也并非全部属于雏形阶段的新型企业。这个折扣一打下来,日本风险投资对技术创新、新兴产业发展的推动作用也就很有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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