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财产范例6篇

共同财产范文1

第一条 甲方与乙方约定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结婚时起除法定特有财产外,对于甲乙双方现有及将来取得的一切动产及不动产,暨精神上及劳力上所得的财产,愿意合并为共同共有权登记。

第二条 甲方与乙方约定将来取得的不动产所有权登记,均应用甲乙双方的名义为取得共同共有权登记。

第三条 甲乙双方对于共同财产各不得擅自处分其应有部分。

第四条 关于共同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由甲方任之其所需管理费用由共同财产负担。

第五条 甲乙双方的一方对于共同财产处分时,除属于纯粹管理上所必要的处分外,则须由甲乙双方共同为处分,或一方应事先征得他方的同意始得为之。

第六条 甲方对于共同财产管理不善,或有浪费之时,乙方得请求划分财产,又乙方认为甲方的管理财产不善有使负债超过资产之忧时,得以废止本共同财产制。

第七条 甲方对于下列债务由甲方单独,并就共同财产负清偿的责任。

(1)甲方在结婚前所负的债务。

(2)甲方在婚姻关系存续中所负的债务。

(3)乙方因日常家务行为而发生的债务。

(4)除第三款规定外乙方在婚姻关系存续中以共同财产为负担的债务。

第八条 乙方对于下列债务由乙方个人并就共同财产负清偿的责任。

(1)乙方在结婚前所负的债务。

(2)乙方因职务或营业所生的债务。

(3)乙方因继承财产所负的债务。

(4)乙方因侵权行为所生的债务。

第九条 乙方对于下列债务应由乙方的特有财产负清偿责任。

(1)乙方就其特有财产设定的债务。

(2)乙方逾越日常家务权限的行为所生的债务。

第十条 甲乙双方间的家庭生活费用,除应由共同财产负担外,如共同财产不足负担时,须先由甲方负担,而甲方无支付能力时,由乙方负担。

第十一条 甲乙双方对于共同财产所负的债务,经一方将自己特有财产为清偿时,或个人的特有财产所生的债务,由以共同财产为清偿的,均得对他方请求补偿。

前项补偿请求权虽在婚姻关系存续中亦得请求。

第十二条 甲乙双方如有一方死亡时,对于共同财产应以平均分割取得。即共同财产的半数归于死亡者的继承人,其他半数归属于生存的一方。但生存的一方若依法不得为继承人时,对于共同财产所请求的数额,不得超过离婚时所应得的数额。

第十三条 共同财产关系,因如民法第_________条规定的情形,或因废止本契约以及改用他种约定财产制,因甲方与乙方离婚,而消灭对于共同财产的分割,于甲乙双方各取得共同财产的半数。

第十四条 本共同财产契约,于甲乙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中,得随时以契约废止或变更,或改用他种约定财产制契约。

第十五条 甲乙双方订立本契约后,应依民法第_________条的规定,经向所辖法院申请公证,及为夫妻财产契约的登记。

立共同财产契约人(签字):_________立共同财产契约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共同财产范文2

关键词共同财产 夫妻财产分割 法律程序

中图分类号:d923.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2-097-01

离婚是指夫妻双方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离婚不仅是夫妻婚姻关系的终结,也是夫妻财产关系的结束。涉及到子女抚养、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等问题。随着人们物质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和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的不断发展和完善,夫妻共同财产的类型不断丰富,名目也不断增加,使得离婚时夫妻财产的分割也越来越困难。夫妻财产分割是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对债务清偿的法律程序;是离婚时依法将夫妻共同财产划分为各自的个人财产。现行《婚姻法》第17条到第19条以列举式和概括式的方式明确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内容。也明确规定离婚时,双方有合法婚前财产约定的,依约定。夫妻共有财产应当以均等原则分割,必要时亦可不均等,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依法判决。

一、财产分割的基本原则

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直接关系到夫妻双方的切身利益,应依照法律的有关规定,遵照以下基本原则:

(一)男女平等原则

夫妻双方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所有权,不能按照经济收入的多少,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不平等的分割,任何一方都有平等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我们可以从以下几方面来理解:其一,对于夫妻共同财产,不管来源如何,夫妻双方都平等的享有分割权;其二,夫妻双方平等的分割权但并不是绝对的平均分割;其三,夫妻双方平等的享有权利的同时也须承担相应的义务。

(二)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的原则

离婚后最大的受害者是子女,他们面临着精神、生活、经济等等的多重压力,法律特别注意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权益,规定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不列入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从传统因素的影响,从妇女对家务的负担、对子女的扶养,从妇女的生理特点上讲,妇女在离婚后的谋生能力较男人也比较弱。在财产的分割上一方面不得侵害子女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又要以适当照顾子女和女方的生活为原则。

(三)照顾无过错一方的原则

《婚姻法》第46条规定:一方因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和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婚姻法规定了一方因为过错离婚的法律后果,即过错方承担离婚损害赔偿责任,对夫妻共同财产适当多分,这也体现了法律对受害方的法律救济,体现了法律的公平原则。

在一定程度上,应根据有过错方过错程度的大小、对受害方受害程度的大小和共同财产的实际情况,由法官视情酌定。“照顾”只能一定程度上向无过错方适当倾斜,不能显失公平,更不能侵害过错一方的基本权利,影响其基本生活。

(四)财产约定等于法定的原则

我国新《婚姻法》第19条规定:“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夫妻约定财产制的提出,使得当事人在私法领域有了更充分的人身自由,允许夫妻双方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主处分其各自或共同财产,这也反映了私法中意思自治的原则,体现了夫妻享有的平等财产权利,有利于减少家庭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安定团结。婚前财产公证作为这种自由的体现,理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五)权利不得滥用,不得损害第三方权益的原则

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不得将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公共财产做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也不得借离婚之名,行窃取第三方利益之实,更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名义分割他人的合法利益。

二、具体财产的分割

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中房产、股票以及无形资产例如知识产权、著作权的分割,一直是离婚双方和法学界争论的焦点,也是法院审理离婚财产分割案件时很难把握和处理的问题。因此,公正、合理的处理离婚案件中夫妻共同财产中房产、股票以及无形资产例如知识产权、著作权的分割是法律上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一)房产的分割

房产一般情况下是离婚案件中价值比高的财产,也是离婚案件中纠纷最大的问题。它它不仅涉及到当事人双方的切身利益,而且涉及到子女以后的生活状况,因此,也是法律实践中比较棘手的问题。解决好房产问题应遵循以下几个原则:(1)夫妻财产协议优先的原则;(2)保障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3)适当照顾扶养子女、生活困难的一方;(4)照顾无过错一方的原则;(5)保护房屋的产权。

(二)著作权的分割

著作权是著作权所有人享有的专有权利,主要是著作财产权。著作财产权做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1)该著作权必须产生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2)该著作权确实已经带来了财产利益;(3)确实真实存在该著作权。

共同财产范文3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或一方所得的财产称为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和支配。夫妻共同财产主要包括下列财产:

    (一)夫妻双方或一方工资、奖金、津贴及其他工资性收入;

    (二)夫妻双方或一方生产、经营的收益所得;

    (三)夫妻双方或一方通过其知识产权获得的收益。是指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四)夫妻双方或一方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主要是指:

    (1)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2)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3)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夫妻对上述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和支配权,这里的有平等的处理权和支配权有两层含义,第一层含义是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第二层含义是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二、夫妻个人财产的界定

    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是指夫妻一方婚前各自所有的财产或法律规定应属于夫妻个人所有的财产。夫妻个人财产主要包括下列财产:

    (一)夫或妻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夫或妻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夫或妻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如夫或妻一方的衣饰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如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等。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上述的法定的划分夫妻共同财产和夫妻个人财产的规定。

共同财产范文4

而张建认为,房子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该平分,一人一半。

法院审理后认为,“房子属婚前财产,应归李萍一人所有。但是李萍应该归还张建的装修款,同时还应该返还婚后双方归还银行贷款的一半给张建”,并依此作出了判决。

律师点评:在对夫妻财产问题上,我国很多民众存在这样一个认识的误区,认为婚前财产会随着婚姻的延续,一定年限后就自动转化为夫妻的共同财产,这是一个错误的认识。在我国现有的法律体系中,没有任何一部法律或者法规有这样的规定。也就是说,除非双方婚前或者婚后对财产有明确的书面约定,否则,无论婚姻关系存续多久,一方的婚前财产都不可能转化为夫妻的共同财产。

本案中,我们重点点评一下法院为什么会作出这样的一个判决。首先,我国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物权法》对不动产物权的规定十分简单、清楚和明了,那就是依据《物权法》第十六条、十七条的规定,“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也就是说,通常法院认定产权人时一般就直接以产权证上登记的人名为准,除非产权证登记的产权人与房地产管理部门留存的登记簿不一致(这样的情况极少出现)。所以,法院通过第一步审查,首先确定了产权人是李萍。

其次,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只有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一般才可以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同时该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所以经过第二步审查,法院认定由于该房系李萍婚前购买且取得产权证,所以应视为李萍婚前的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产生和延续而发生变化。对于这一案件事实的认定,体现了我国《婚姻法》对于婚前财产和婚后财产归属的明确规定。

最后,通过审理进一步查明,由于婚后张建出资对该房装修,性质上应为增添附属物。所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八十六条“非产权人在使用他人的财产时增添附属物,财产所有人同意增添,并就财产返还时附属物如何处理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没有约定又协商不成,能够拆除的,可以责令拆除,不能拆除的,也可以折价归财产所有人;造成财产所有人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这样一个规定,法院认定房子装修增添的附属物由于拆除会损害房产的价值,因而折价应归李萍所有,李萍则应返还张建装修款20万元。应该说这样一个财产分割方案既遵循了法律规定,又照顾了案件事实,十分得当。

共同财产范文5

(1)、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的收入;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共同继承或受赠与所得的财产;

(5)、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6)、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

共同财产范文6

但如果是婚前按揭购房,婚后取得房产证,当房产证登记了双方名字的,则属于共同财产。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17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