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战争的作文范例6篇

关于战争的作文

关于战争的作文范文1

调查目的:回顾历史,不忘历史。继承革命先辈的精神,奋发努力,热爱祖国,长大为祖国做出贡献

时间安排:两个小时

调查对象:电影《南京!南京》

调查内容:《南京!南京!》以“南京大屠杀”为背景讲述故事。片中有两条线索,通过一名普通日本士兵和一名普通中国士兵在南京大屠杀期间的经历,揭示在1937年南京疯狂杀戮掠夺的背后,战争对人性的摧残。 这是多么令人痛心的事啊!南京大屠杀背负的是30万条人命啊!他们,曾经有血有肉 ,曾经经历过多少美好的事!可是,他们如花的生命却在日本鬼子的枪下、刀下永远消逝。对于这些,我们,不当自问吗?身为祖国的儿女,我们对这些又了解多少?我们一无所知。曾经有人问我一个问题,假如你是联合国秘书长,你会毁掉日本吗?我平静地回答:“不会。”对于这个答案,很多人会问“日本人残忍无人性,干嘛还要维护他们。”是的,日本人曾经对我们造成那么大的伤害,可是,冤冤相报何时了?何况,那已经是曾经了。如果我们也对他们实行报复,我们不就和他们一样惨无人道?其实,归根到底,我们还是得认真学好知识,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建设好祖国,有能力抵御外敌,别让别人看不起我们,从而伤害我们。

关于战争的作文范文2

[论文摘要]战争法作为一种社会历史现象,是随着阶级和国家的出现而出现的。在战争被认为是国家合法权利的时代,战争成为维护国家政治、经济和军事利益以及解决国家间争端的最主要工具。战争法作为一种社会历史现象,是随着阶级和国家的出现而出现的。在战争被认为是国家合法权利的时代,战争成为维护国家政治、经济和军事利益以及解决国家间争端的最主要工具。

现代的战争概念已经超出传统的战争范畴。传统的战争概念专指暴力的或流血的武力冲突。随着科学技术进步和高技术战争样式尤其是信息战的出现,使战争的概念和界限都发生了重大变化,传统的战争概念已经难以有效解释和界定新的战争样式。计算机病毒武器、高能电磁脉冲武器、网络和信息攻击等,这种非暴力的、非流血的、非接触的手段或样式,也同样会给敌方造成重大危害,甚至制敌于死地。此外,随着国际政治格局的变化和斗争形式的发展,传统战争法适用主体的范围逐渐扩大,现代战争不再只限于国家间的武装冲突,它还包括被压迫民族反对殖民主义和种族主义统治的武装斗争、国家或国际组织对另一国家内的地区“政权”或组织的战争,以及国家或国际组织对另一国政权或领导人采取的战争行为或军事行动。这些新的战争行为都需要有相应的战争法来规范。目前,对现代高技术战争的定义、概念、本质特征和相应的战争法规范等,正受到国际社会高度重视。

一、运用战争法是现代战争的重要特征

纵观近年来发生的海湾战争、科索沃战争、阿富汗战争和伊拉克战争,交战双方在战争法领域的斗争都十分激烈。在1991年的海湾战争中,美国针对伊拉克扣留人质的行为,谴责其严重违反了日内瓦公约有关保护平民的规定;针对伊拉克的石油战,指责其实行“环境恐怖主义”;针对伊拉克的导弹袭城战,指责其滥杀平民等等。在伊拉克战争中,美军动武的“合法” 理由或借口,就是伊拉克具有被联合国禁止的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在对待战俘方面,美方电视转播了伊拉克战俘的场面,伊方也公布了美方战俘的录像。美方认为伊方违反了日内瓦公约关于战俘的规定,是战争犯罪行为。伊方则反驳说没有违反战俘公约,而且承诺要按照关于战俘的公约对待美英战俘,双方进行了激烈的法簿较量。这表明,在现代战争中,交战各方为实现战争的政治目的,在军事、外交、经济领域进行斗争的同时,都十分注意运用战争法,将其作为政治和军事斗争的辅助手段,以最大限度地赢得战争的胜利。

二、利用战争法争取政治上的主动

战争法是应对非法战争的重要工具之一,为在战争中争取最大限度的道义支持,就必须正确、灵活地运用战争法。其一,揭露敌国对我作战的非法性,宣传我国自卫作战的合法性。敌国对我作战为什么属于非法使用武力,违背了战争法的哪些原则,应当作何反应等是重点要宣讲的,另外还要为我国自卫作战找出法律上的依据,以帮助我国顺利转入战争状态。其二,揭示敌国手段方法的非法性,支持我国手段方法的适当性。敌国在对我实施的高技术战争中若使用现有战争法禁止的作战手段和方法,我国可以以战争法及其基本精神为据,批驳敌国的非法作战行为,争取国际道义支持和有关国际组织的关注。其三,揭发敌国战争犯罪行为,声援我国追究战争责任。敌国的战争罪行是我国追究其战争责任的前提,战争法是追究战争责任的依据,因此必须充分发挥战争法在追究战争责任方面的作用。如敌国的哪些行为构成哪种犯罪,应由谁承担战争责任等,也可及时向国际法院或有关的战争犯罪法庭提讼,争取法律程序上的主动。

三、战争法在一定程度上约束了交战行为

战争法是国际法,没有一个强制性的权威机关来执行,但战争法也不是纯粹的国际道德,它有一些明确具体的规范。依据这些规范,通过对违法行为的谴责,使违法者“失道寡助”,从而迫使交战双方尽可能地遵守作战法规。此次伊拉克战争中,交战双方充分利用媒体对对方违法行为的揭露和指责,及国际社会的谴责等,从一定意义上说,对交战双方还是起到了一定的约束作用的。

美国虽然在发动战争的合法性上失了理,但也不敢不顾战争法规则而为所欲为,不得不在战争行动中遵守相关的战争法规则,以减少国际社会对其战争违法行为的反对程度。否则,美国如果严重违反战争法规则,特别是造成过多的平民伤亡,不仅会招致国际社会甚至本国的更强烈的反对,而且还会强化伊拉克人的抵抗意志,损害其“解放者”形象,直接影响其战略目的的达成。所以在战争开始前后,布什就多次发表讲话,“伊拉克自由行动”针对的是萨达姆及其支持者,而不是平民百姓。“自由伊拉克”战争总司令弗兰克斯在回答中国上海电视台记者关于如何减少平民伤亡时也承诺,“利用高精确度武器,打击既定的目标,把战争中曾经是不可避免的平民伤亡降到最低限度,并且,只要通过其它手段能够达到同样的目的,我们便不会开火”。客观地讲,美军在战争期间还是采取了一定措施来遵守战争法的。五角大楼在战前就向海湾地区的各级司令部派出了数十位律师确保攻击目标的合法性、这些律师甚至还参与对攻击目标所用武器的确认工作。在进攻时尽可能避开宗教圣地、居民区等。

四、灵活运用已有的战争法规则

灵活运用已有的战争法规则,将其适用于信息战中具有一定相关性的情况,并作对我有利解释。采取法律解释的方式,将已有的法律规范适用于新的情况,这是法律发展的一种基本和重要的方法。在解释适用的过程中,解释者就拥有了很大的自主性。比如对于信息作战中军事目标与非军事目标的区分问题,已有的战争法规则就可以通过解释加以适用,使之能够有利于我们的信息作战能力和水平。勇于开创先例,形成符合我们的理念的新规则,在历史发展过程中长期发挥对我有利的作用。战争法的许多规则都是从先例开始发展起来的,先例被后人沿用,就逐渐形成稳定的规则。开创先例充满着勇气和智慧。

五、总结

战争法是为了在战争中满足人道要求而制订的,以实现战争中的人道要求为宗旨和目的,因而人道价值是战争法的价值取向,是战争法的目标价值;战争法的政治价值和心战价值都是由人道价值派生而来的,这样,人道价值又是战争法的核心价值。由于军事价值是战争法的基础价值,人道价值是战争法的核心价值和目标价值, 因而实施战争法,实现战争法的价值,关键在于处理好它的军事价值和人道价值的关系,不能把两者分割开来,更不能把两者对立起来,而要把保障军事需要、争取战争胜利和尽可能减轻战争灾难、满足人道要求统一起来 这样做,战争法的价值才能得以充分利用.战争法才能成为取得军事胜利、实现政治目的的有力武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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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黄明,战争法发展的历史规律及动力机制[J]. 南京政治学院学报 , 2004,(06)

关于战争的作文范文3

[关键词] 20世纪60年代前期 军事战略方针 调整 作战指导方针

军事战略方针是指导准备和进行战争的总纲领和总原则,是一切军事行动的基本依据。军事战略方针的制定,不仅关系到国防建设和战争准备,也关系到国家经济建设的规划和部署。[1]P3321956年,新中国积极防御战略方针就明确了战争对象是美帝国主义,战争形态是全面大战,主要战略方向可能是东南沿海地区,战争样式是持久战,战争过程是由战略防御转入战略进攻。[2]P220世纪60年代前期,随着国际政治格局和国家安全形势的不断发展变化,紧紧围绕如何进行战争准备,如何实施反侵略战争,党中央、中央军委根据战争形势判断,在战略方向和作战对象、战争规模和作战形式以及作战指导方针等具体内容上,对积极防御战略方针进行了调整和完善,为国防建设筹划和实践提供了依据与指导。

一、关于战略方向和作战对象:在以东南沿海为主要战略方向,以美国为主要作战对象的同时,逐步加强警惕来自北方苏联的威胁

20世纪60年代前期,和党中央、中央军委根据对战争形势的分析与估计,坚持以积极防御战略方针为指导,仍然以东南沿海为主要战略方向、以美国为主要作战对象,即使在国家周边安全形势日趋复杂的情况下,也没有改变这一战略判断。但同时,随着中苏关系的逐步恶化,苏联对中国北部边境施加的安全威胁也不断加大,和党中央开始日渐加强警惕来自北方苏联的威胁。

20世纪五六十年代之交,中国同周边国家的边界问题取得了积极进展,但同时也暴露出一些棘手问题,比如中印边界纠纷于1959年就凸显出来。[3]P647从维护中印友好关系出发,1959年5月13日,在给印度外交部的一份答复中指出:总的说来,印度是中国的友好国家。中国的主要注意力和斗争方向在东方,在西太平洋地区,在凶恶的美帝国主义。印度不是我国的敌对者,而是我国的友人。中国不会这样蠢,东方树敌于美国,西方又树敌于印度。我们不能有两个重点,我们不能把友人当敌人,这是我们的国策。[4]P268-269这很鲜明地表白了当时中国的主要战略方向在东部,主要作战对象是美国。20世纪60年代初期,中国周边局势出现波动:苏联在中国西北边境策动边民外逃事件,印度在西南地区不断蚕食中国领土并进行军事挑衅,则妄图借机。在这种形势下,认为,西北和西南地区的边境问题从社会主义阵营内部关系以及中国同民族独立国家的关系来说,都是主要矛盾。但是,从全盘的国际关系来说,中国同美国之间的斗争是主要矛盾,因此更重要的是针对美国和台湾集团窜犯大陆的阴谋进行斗争。1962年10月,面对印度的肆意蚕食与侵略,中国不得不进行自卫反击作战,但这并未干扰以美国和台湾集团为主要战争威胁、以东南部为主要战略方向的判断。在对印自卫反击作战爆发前,主张:对于印度的挑衅要克制,坚持不打第一枪。当不得不进行自卫反击作战后,人民采取速战速决的战略,在教训了侵略者之后迅速停火并后撤,提出用和平谈判的方式解决边界问题。这就避免了次要矛盾加剧,以至于妨碍主要矛盾的解决。1964年前后,为打击中国核设施,美国军方和国家安全及情报部门曾制定了详细计划。对此,和党中央认为,“不要为西面把我们的注意力吸引过去。我们的战略方向还是东面,这是我们的要害”[5]P370。这些都表明了在20世纪60年代前期中国主要战略方向和主要作战对象是东南部和美国,而且是一贯的。

除了高度关注来自美国的威胁外,党中央、中央军委逐步同时警惕来自苏联的威胁,这主要体现于党中央对苏联损害中国国家与安全利益的一系列行动的判断和处理上。继长波电台、联合舰队和要求中国放弃台湾等有损中国的事件之后,1960年前后,赫鲁晓夫为讨好美国,单方面撕毁中苏双方核合作协议并撤走专家。这已表明苏联政府为了实现自己的战略企图,不惜牺牲中国的利益。8月,对中苏关系恶化的趋势做出最坏估计:“无非是不给设备,把中国共产党逐出教门,中苏友好同盟条约一风吹,对中国实行军事威胁,甚至同美国人一起来打我们,极而言之,无非如此。”[6]P339但在此时,认为最主要的敌人仍然是美国,苏联只能是“帮凶”,还不是直接的敌人。1962年初,苏联参与制造了新疆边民外逃事件,这使中央认为,苏联对中国采取的颠覆活动,已使两国关系在性质上发生了变化。此后,苏联又在中印边境冲突中偏袒印度;同蒙古签订针对中国的协定,并开始在蒙驻军;与美英签署部分禁止核试验条约,试图阻遏中国拥有核武器。这使中央清醒地认识到,“以美国为首的帝国主义集团,尼赫鲁之类的反动派和现代修正主义者,正在演出一次新的反华大合唱”[7]P6,并得出“美苏两国都有核武器,想统治全世界”[8]P507的结论,因此,总参谋部提醒“要警惕可能出现在两条战线上作战的危险”[9]P103。至此,中苏已走向实质上的对立。面对苏联在边境地区不断增兵,对中国国家安全形成直接威胁的局势,1964年7月,在中央政治局会议上特别指出:我们不能只注意东边,不注意北边;只注意帝国主义,不注意修正主义,要有两面作战的准备。[10]P51

二、关于战争规模和作战形式:由准备应付局部常规战争转变为准备应付全面核战争

党中央、中央军委依据对战争与和平形势的判断,在战争规模上,1962年以“备战整军”方针为指导,提出重点准备应对局部常规战争,到1965年调整转变为以准备“早打、大打、打原子战争”战略思想为指导,准备应付全面核战争。

1962年“备战整军”方针的提出,主要是针对的战争叫嚣。当时,中央判断是“下决心大干一场”的。据王炳南回忆,曾请总参谋长罗瑞卿介绍形势,罗总长分析说,现在不是打不打的问题,而是要具体确定如何打的问题。但中央又认为蒋能否动手,特别是战争的规模能有多大,关键取决于美国的态度。[11]P6对于美国战略动向的判断,在1962年6月指出:“目前还没有看出它决心与中国进行全面战争。”[12]P434就是说,美国还没有做好对我发动全面战争的准备,大战并没有迫在眉睫。因此,“备战整军”方针还是一个应对局部战争的方针,重点是东南沿海方向,兼顾西南方向中印边界地区;同时又作最坏打算,准备由局部战争升级为全面战争。6月10日,中共中央作出准备粉碎军进犯东南沿海地区的指示,中央军委随之采取八项紧急战备措施。这次全军紧急备战,是具体落实“备战整军”方针,主要是应对东南方向可能发生的局部战争的。这年底发起的中印边界反击作战,就是在忍无可忍情况下,为稳定全局在非主要战略方向,在有限时间和空间内打的一场局部战争。

20世纪60年代中后期,随着美国扩大侵越战争并不断发出针对中国的军事威胁,这使中共中央和不能不重视超级大国发动核战争的危险。1965年4月12日,党中央发出加强备战工作的指示,指出:“美帝国主义正在越南采取扩大战争的步骤,直接侵犯越南民主共和国,严重威胁了中国的安全。因此在目前形势下,应当加强备战工作。在一切重要的军事设施、工业基地、交通要地和大城市,要切实做好对付战争的准备,对小打、中打以至大打都有所准备。”[13]P3075月,刘少奇、、在关于作战问题的指示纪要中明确提出:“要立足于准备早打、大打,从各方面来打,我们准备好了,敌人就不敢轻易来打,就有可能争取推迟战争,甚至使战争打不起来。”[14]P65这标志着中国正式确立了准备应付全面战争的战备方针。

三、关于反侵略作战指导方针:从“北顶南放”方针的确立到“诱敌深入”思想的提出

根据战争形势判断,在确定主要战略方向、主要作战对象和准备应对的战争形态与规模的基础上,党中央、中央军委对反侵略作战指导思想进行了调整:从20世纪60年代初提出并确立“北顶南放”,到60年代中期以后,“北顶南放”方针逐渐被“诱敌深入”思想取代。

1959年12月,副总参谋长杨成武在向全军传达中央军委关于防止敌人突然袭击的指示中认为,在未来战争中,美苏必将采取先发制人、突然袭击的战略手段,对此必须加以充分研究。为了进一步确立未来反侵略战争的作战指导思想,防范敌人的突然袭击,1960年1月22日至2月27日,中央军委召开扩大会议,讨论研究调整战略方针,进一步明确作战指导方针等一系列重大问题。认为根据未来战争中敌人的主攻方向是我国北部(指朝鲜半岛至长江以北)的判断,应采取“北顶南放”的方针,以从图们江到鸭绿江的东北地区和山东半岛(包括连云港)为我国的设防重点,坚守沿海的重要岛屿,特别是具有战略意义的五大岛屿群。“北顶”即把敌人顶住,坚守防御,大量地消耗敌人,并伺机反攻和追击。“南放”即采取“诱敌深入,聚而歼之”的作战方针。同时,中央军委考虑到南方的若干岛屿、要点一旦轻易弃守,被敌占据后将来收复困难,因此也部署了比较坚固的守备。[15]P1581964年,针对美国不断扩大侵越战争,中国领导人开始重新考虑反侵略战争的作战指导方针问题。6月16日,在十三陵水库召开的政治局常委和大区第一书记会议上,指出:关于战略方针问题,过去讲过“北顶南放”。我看不一定。一是敌人可能从渤海来,从塘沽,是英法联军、八国联军的老路;二是敌人从青岛来打到济南,然后向北,向天津发展;三是敌人从连云港打来,占领徐州、开封、郑州、洛阳,从中间把我们南北打断;四是从上海登陆,沿长江而上,占领南京、武汉,把南北切断。[16]P560强调说:“至于打法,无非集中优势兵力,各个歼灭敌人,打歼灭战。还是打得赢就打,打不赢就走。顶要顶一下,顶不住还不是要走?不能放在顶得住上。”[13]P227也就是说,完全放在顶得住的基础上考虑是不行的,要放在顶不住上考虑。

1965年6月,在杭州听取计划工作汇报时指出:还是要诱敌深入才好打。御敌于国门之外,我从来就说不是好办法。[13]P315根据朝鲜战争和越南战争的新情况又预计到,诱敌深入可能“不灵”,因此要有两手准备,但立足于诱敌深入,要准备敌人占领沿海地区,要准备被敌人分割切断。就是说,对付美国等强国的入侵,要以“诱敌深入”的方式实行积极防御军事方略。[11]P911月,在华东视察谈到后方建设时,说:“还是让敌人进来,尝点甜头,诱敌深入,好消灭它。先消灭它一个营,再一个团、一个师地消灭。”[17]P42他总结认为:“诱敌深入,我们搞了几十年。五次反‘围剿’吃了没有诱敌深入的亏,现在大家都相信了,因为再没有其他办法。”[2]P2但是,又反对摊开两手,让敌人长驱直入。1966年4月28日,在听取军委关于作战问题的汇报时,指示:在纵深要地,有山的要打点洞子,没有山的要堆点山,做点工事,要防止敌人向纵深空降,不能让敌人长驱直入。[13]P309在关于作战计划等指示中再次强调:“我们不要学那样,让日本人长驱直入,很快就打到南京、武汉、长沙;不要学斯大林那样,让希特勒长驱直入,一下就逼到莫斯科、列宁格勒城下。要防止敌人向纵深空降,不能让敌人长驱直入。”[18]P19820世纪60年代中期以后,“诱敌深入”这一作战指导思想得到基本确立。

中国国防建设实践证明,20世纪60年代前期,在复杂严峻的国际国内形势下,党中央、中央军委根据对战争与和平问题的预判,对积极防御战略方针的具体内容进行了调整和充实,指导国防建设取得了巨大成就,为后来军事科技和国防工业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当然在成绩背后,由于对战争发生的可能性及其规模估计过高,导致在指导国家经济建设和国民经济布局上存在一些偏差。这些成败得失对于指导当前与今后国防建设战略筹划、战略管理工作来说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与参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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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战争的作文范文4

[摘要]抗日战争期间,中日两国政府都曾对“宣战”问题进行过多次研究,但直到太平洋战争爆发前,中日两国政府都选择了“不明确宣战”的策略,本文通过对与“宣战”有关的国际法问题(1)的阐述,从而为分析日本“不宣而战”和国民政府“战而不宣”的原因做一个基本铺垫。 [关键词]宣战,交战意向,战时中立法 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日本对中国进行了长达十四、五年的侵略战争。为此,中国也进行了至少长达八年的艰苦卓绝的抗战,但直到太平洋战争爆发前,不管是发动侵略战争的日本,还是进行抗战的中国,都不约而同地选择了“不明确宣战”的策略。要搞清日本“不宣而战”和国民政府“战而不宣”的原因,首先就必须弄清楚与“宣战”有关的国际法问题(1),本文着重阐述了何谓国际法上的战争;怎样才算进入国际法上的战争状态;进入国际法上的战争状态以后,交战双方的关系将发生什么样的变化;交战双方与第三国的关系将发生什么样的变化;最后本文还根据日本外务省的原始档案,介绍了日本国际法学者对这个问题的基本看法。我们知道,在中日关系中,历史认识问题一直是一个悬而未决的问题,追究日本战争责任,除了有充足的事实依据外,有关国际法的规定和当时日本对国际法的认识同样十分重要,本文写作的目的,便是想补充这方面的不足。 一 在传统国际法中,战争法占有相当大的比重。国际法上的战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际法主体之间,为击败对方并使对方接受自己的和平条件而进行的持续的、大规模的武装冲突以及由此武装冲突而形成的法律状态。国际法上的战争或法律上的战争状态既要有事实的要素,也要有意识的要素。事实上的要素是指武装冲突的实际存在,意识上的要素是指交战双方或一方有明显的交战意向。所谓交战意向(Animo Belligerendi),是指交战各方对于已经发生或即将发生的武装冲突,具有明确的意识或认识,认为这是战争的一种表示。只要冲突中的一方有明确的交战意向的表示,冲突就变为法律上的战争。比如抗战初期,国民党最高决策层虽决定抗战,但却尽力回避交战意向,也就是尽力避免因自己一方的行为而使事实上的武装冲突变成法律上的战争状态。传统国际法规定,交战意向必须通过布告宣战或附带开战条件的最后通牒来明确表示。1907年海牙和平会议通过的《关于战争开始的公约》 规定:“缔约国承认除非有明确的且事先的通告,彼此之间不得开始战争。通告的形式可以是说明理由的宣战声明,或附有宣战条件的最后通牒”,“战争状态的存在应该毫不延迟地通告各中立国,只有在中立国接到该通告之后,才对它们发生效力”。[ ] 一旦冲突一方或双方有了交战意向的表示,冲突双方便进入法律上的战争状态。而且一旦这种交战意向向第三国通告,第三国就有义务保持中立,除非它决定帮助其中的一方。另外,只要一方表明交战意向,双方的关系就进入法律上的战争状态,即使对方不愿意使两者的 关系进入法律上的战争状态,也无济于事。正因为如此,抗战初期的国民党政府,不仅自己尽力避免交战意向的明确表示,而且非常担心日本对中国明确宣战,即日本单方面交战意向的明确表示。抗战初期国民党最高决策层在研究或讨论宣战问题时,更多地不是自己是否对日宣战及宣战的利弊,而是讨论日本是否对中国宣战以及中国的应对措施。比如,1938年3月7日,军委会参事室会议讨论宣战问题,王世杰就主要分析制约日本对华宣战的国际因素,特别是英国的态度和欧洲的政治形势。蒋介石也主要考虑英美海军对日本的制约作用。另外,第二历史档案馆所藏的有关宣战问题的文书,其中两件就专门针对日本对华宣战问题,其中一件是《谨就政府关于日本对华宣战应有之准备条陈意见》、一件是《关于日本对华 宣战可能性的估计意见》,而与此相对照,日本外务省记录中虽收录有大量关于宣战问题的材料 ,但关于中国对日宣战的材料却一份也没有。 二 国际法所说的战争的法律状态,包括战争的开始、战争开始的法律后果及战争结束的程序、基本方式等。战争的开始是指冲突双方进入法律上的战争状态,传统国际法认为,战争的开始,必须通过宣战(当然不一定是绝对的布告宣战或宣战声明,只要有交战意向的明确表示即可)。这样广义上的宣战实际上就成为国家关系由和平状态进入战争状态的一个重要而且必要的标志。宣战原本是一项古老的国际习惯,古希腊或古罗马时代,大多数国家之间都是通过宣战的方式表明双方敌对关系的开始的。从国际法之父格劳秀斯起,许多学者都认为,宣战是战争开始的必要方式。后来有些学者甚至把是否经过宣战作为判断战争正义与否的标准。宣战作为一种法律程序,其作用在于宣告国家进入战争状态,并使对方和其他国家获悉这种这种战争状态已经存在,从而有所准备,必要时可以撤退平民。广义上的宣战是指交战意向的明确表示,它可以是宣战声明(布告宣战),也可以是最后通牒。宣战声明一般包含宣战的理由和战争的决心,表明交战意向的最后通牒是一种有条件的宣战书,这种最后通牒向对方提出最后的条件,要求对方限期答复,如对方不按期接受全部条件,即采取战争手段。 一旦在法律上进入战争状态,交战双方之间的关系就由和平关系转变为战争关系,交战国与第三国的关系也暂停适用平时国际法,而改为适用战时中立法。战争开始的法律效果,对交战国双方而言,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外交关系和领事关系自动断绝。战争开始后,交战国之间的外交关系和领事关系将自动断绝。交战双方将召回其驻在敌国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以及其他使领馆工作人员,关闭其在敌国的使领馆。同时要求对方也关闭其使领馆,召回其使领馆人员。但需要注意的是在对方使领馆人员正常 离境之前仍享受外交特权及豁免权,作为当初接受国的敌国,仍有义务协助对方的使领馆人员安全离境并保护使领馆的馆舍、财产和公文档案不受侵犯。作为派遣国,可以委托对方(敌国)认可的第三国来保管其在敌国的馆舍、财产和公文档案,并保护其滞留敌国的侨民。 (二)条约关系发生变化。战争开始后,有关战争的法规和公约在交战国之间立即生效,而交战国之间所缔结的条约(除极个别的外)则立即失效(Invalidation)或停止施行(Suspension)。特别是有关政治、经济及贸易的双边条约,如友好同盟条约、引渡条约、领事条约和商务条约、贸易协定等,均因战争而终止(Termination),而多边条约则因战争状态的出现,仅在交战国之间暂停施行。 (三)对交战国人民及其财产的影响。战争开始以后,处于敌国领土上的交战国人民或被允许在一定的期限内撤离,或被允许继续居留。但一般情况下,交战国有权对居留在其境内的敌国公民施以各种限制,诸如就地登记、集中居住,甚至予以拘留。国际法虽然有关于战时保护平民的规定,但也有在必要时可以施加拘禁或安置于指定的居所的规定。而且还规定,军事当局对占领区的平民,可以在一定范围内行使军事管辖权。可以对占领区包括第三国在内的平民施加种种限制。 战争开始后,交战国对敌国财产可以根据不同性质和不同类型加以没收、扣押、征 用。一般来说,财产可以分为国家财产和私人财产;动产和不动产;还可以分为军事性质的财产和非军事性质的财产。凡自己权利控制下的(包括本国境内和军事占领区)敌国的国家财产,除使领馆外,均可以没收使 用。敌国军事性质的财产,可以没收或破坏。敌国的私人财产,可以加以限制(包括冻结、禁止转移)和征用。敌国在公海上的商船(包括船上的货物)亦可拘留、征用。[ ] (四)对交战国人民之间所签定的契约(合同)的影响。关于开战对交战国双方人民之间所签定契约的影响,各国国内法的规定和国际法学者的意见虽不一致,但英美法系的观点是,战争开始以后与敌国人民所签定的契约一律失效。战争开始之前与敌国人民所签定的契约则依契约的种类,或丧失其效力,或停止其效力。丧失效力的契约如合作契约、委任契约、赁船契约、海上保险契约等。凡尔赛条约所采纳的思想是,凡敌国间的契约,除个别的特殊契约外,不论缔结时的情况如何,作为原则,自当事人成为敌人起,该契约便失去效力。(详情可参考凡尔赛条约第二百九十九条第一款及附属议定书一般规定二和关于特种契约的规定四、二十四)[ ] 三 战争开始的法律效果,对交战国与一般第三国而言,主要是战时中立法(War Neutrality Law) 在交战国与一般第三国之间生效。这里所谓的一般第三国,是指不愿参加到战争任何一方的第三国。在战争开始或战争进行中,它们可以通过明示或暗示的方式表明自己的中立立场。明示的方式主要是通过宣言、声明,甚至条约的形式向交战各国通告自己对交战双方采取不偏不倚、同等对待的立场;暗示的方式则是通过事实上遵守战时中立义务而向交战各国表明自己的态度。战时中立的一般第三国因自觉放弃了自己在平时可以享受的一些权利,因此它们也可以从交战国那里得到一些保证,即最大限度地保护中立国的权益不再受到损害。具体来讲,战时中立国的义务(即是交战国的权利)包括: (一)自我约束(不作为)的义务。战时中立国不得对交战任何一方给予援助。战时中立国不仅不能直接参加任何一方的战斗,而且也不能向交战国任何一方提供军队,供给武器弹药及其他军用物资;不得向任何一方提供补助金和贷款、不得替任何一方承购公债;不得用军舰或国家船舶为交战任何一方进行军事运输;不得向任何一方提供情报。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平等地向交战双方提供上述援助,也是战时中立法所禁止的。 (二)防止的义务。战时中立国应采取措施,防止交战国为了战争而利用其领土或其管辖范围内的区域。战时中立国应采取一切措施防止和阻止交战国利用自己的领陆、领水、领海、领空进行作战,或捕获对方船只及其战斗人员,建立作战基地、通讯设备,或运输军队和军需品。 (三)容忍的义务。战时中立国对于交战国因进行战争而依据战争法所采取的行动,应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容忍。对于交战国的战时封锁以及有关战时禁制品的规定,战时中立国有义务严格执行。这里所谓的封锁是指交战国为了切断敌国的对外联系,削弱敌国经济和持续作战的能力,运用军舰阻挡一切国家的船舶和飞机进入敌国的港口和海岸。“一切国家”当然包括战时中立国。而战时禁制品是指交战国禁止第三国运送给敌国的货物。禁制品的清单,可以在事先由国家以条约形式确定,也可以由交战国在战争开始时,用法令或宣言公布。 作为抵偿,交战国所负的义务(战时中立国的权利)有: (一)自我约束(不作为)的义务。交战国必须尊重战时中立国的主权,不得侵犯战时中立国领土,破坏中立。交战国不得在战时中立国的领土及其管辖区域内进行战斗行动,不得在上述区域建立军事基地、设置通讯设备,交战国军队或其供给品运输不得通过战时中立国领土。交战国不得在战时中立国领土、领水内改装商船为军舰或武装商船,不得在战时中立国的领水内捕获敌船。 (二)防止的义务。交战国有义务采取一切措施,防止虐待其占领区内的战时中立国的使节和侨民,防止其军队和人民从事任何侵犯战时中立国及其人民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三)容忍的义务,交战国应该容忍战时中立国与其敌国保持正常的外交和 商务关系以及其他不违背战时中立法的行为。 四 卢沟桥事变爆发后,日本外务省条约局第二课就组织有关“专家”,对与宣战有关的国际法问题进行专题研究,然后在此基础上制作了大量的报告书。这些报告书当时均属绝密文件,对了解当时日本政府对国际法的认识有重要的参考价值。其中《关于战争开始宣言的考察》[ ]就详细分析了“开战与非战公约的关系”、“开战与海牙关于战争开始的条约的关系”、“开战的效果”等问题,这份报告书的制作者是日本当时著名的国际法学者立作太郎博士。此人因谙熟国际法,长期受到日本政府和外务省的重视,从九一八事变时起,直到太平洋战争,他一直作为日本外务省国际法方面的主要顾问。 关于第一个问题,他分析到:1928年8月签定的非战公约,斥责用战争手段解决国际纷争,而且各缔约国庄严宣布,废弃战争作为实行国家政策的工具(第一条)。各缔约国约定,它们之间发生的一切争端或冲突,不论其性质和起因如何,只能用和平方法加以处理和解决(第二条)。非战公约虽然对保留自卫权加以默认,但自卫权只能作狭义的理解,即除非遭到他国的非法攻击,出于紧急而且必要的场合,方得使用。为解决纷争或惩治对手自然不得使用自卫权,否则便是违反非战公约。许多国家曾声称自己是基于自卫权而进行战争的,但被国际法学者承认的却非常少。国际法上真正的自卫权,只限于为免遭非法的攻击而采取的紧急而且必要的行动。 对第二个问题,他认为,把第二次海牙和平会议通过的这个条约译为“关于战争开始的条约”原本就是一个错误,按照他的意见,该条约的名称应译为“关于敌对行为开始的条约”。[ ] 该条约规定,在没有预先通告的情况下,不得开始敌对行为,通告的形式可以是附有理由的开战宣言,也可以是包含宣战条件的最后通牒。当纷争当事国一方从事敌对行为,并以上述形式表示了战争状态开始的意思后,在国际法上纷争双方就进入战争状态。国际法关于进入战争状态的有关法律效果自然生效。根据他的解释,凡敌对行为,就须有事先的预告,而事先的预告,又成为开战意思的表示,故敌对行为自然构成法律上的战争状态。 第三个问题,即关于开战的效果,他主要是从战时法规的适用,对条约的效果、对契约的效果三个方面进行分析,这些分析与我第二部分的相关介绍基本相同,这里就不再重复。 总之,搞清国际法的有关规定和当时日本学者对国际法的认识,对我们分析日本当时选择“不宣而战”的“策略”具有重要意义。 山西师范大学·李广民

关于战争的作文范文5

〔关键词〕宣战 交战意向 战时中立法

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日本对中国进行了长达十四、五年的侵略战争。为此,中国也进行了至少长达八年的艰苦卓绝的抗战,但直到太平洋战争爆发前,不管是发动侵略战争的日本,还是进行抗战的中国,都不约而同地选择了“不明确宣战”的策略。要搞清日本“不宣而战”和国民政府“战而不宣”的原因,首先就必须弄清楚与“宣战”有关的国际法问题,本文着重阐述了何谓国际法上的战争;怎样才算进入国际法上的战争状态;进入国际法上的战争状态以后,交战双方的关系将发生什么样的变化;交战双方与第三国的关系将发生什么样的变化;最后本文还根据日本外务省的原始档案,介绍了日本国际法学者对这个问题的基本看法。我们知道,在中日关系中,历史认识问题一直是一个悬而未决的问题,追究日本战争责任,除了有充足的事实依据外,有关国际法的规定和当时日本对国际法的认识同样十分重要,本文写作的目的,便是想补充这方面的不足。

在传统国际法中,战争法占有相当大的比重。国际法上的战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际法主体之间,为击败对方并使对方接受自己的和平条件而进行的持续的、大规模的武装冲突以及由此武装冲突而形成的法律状态。国际法上的战争或法律上的战争状态既要有事实的要素,也要有意识的要素。事实上的要素是指武装冲突的实际存在,意识上的要素是指交战双方或一方有明显的交战意向。所谓交战意向(Animo Belligerendi),是指交战各方对于已经发生或即将发生的武装冲突,具有明确的意识或认识,认为这是战争的一种表示。只要冲突中的一方有明确的交战意向的表示,冲突就变为法律上的战争。比如抗战初期,最高决策层虽决定抗战,但却尽力回避交战意向,也就是尽力避免因自己一方的行为而使事实上的武装冲突变成法律上的战争状态。传统国际法规定,交战意向必须通过布告宣战或附带开战条件的最后通牒来明确表示。1907年海牙和平会议通过的《关于战争开始的公约》 规定:“缔约国承认除非有明确的且事先的通告,彼此之间不得开始战争。通告的形式可以是说明理由的宣战声明,或附有宣战条件的最后通牒”,“战争状态的存在应该毫不延迟地通告各中立国,只有在中立国接到该通告之后,才对它们发生效力”。[ ] 一旦冲突一方或双方有了交战意向的表示,冲突双方便进入法律上的战争状态。而且一旦这种交战意向向第三国通告,第三国就有义务保持中立,除非它决定帮助其中的一方。另外,只要一方表明交战意向,双方的关系就进入法律上的战争状态,即使对方不愿意使两者的

关系进入法律上的战争状态,也无济于事。正因为如此,抗战初期的政府,不仅自己尽力避免交战意向的明确表示,而且非常担心日本对中国明确宣战,即日本单方面交战意向的明确表示。抗战初期最高决策层在研究或讨论宣战问题时,更多地不是自己是否对日宣战及宣战的利弊,而是讨论日本是否对中国宣战以及中国的应对措施。比如,1938年3月7日,军委会参事室会议讨论宣战问题,王世杰就主要分析制约日本对华宣战的国际因素,特别是英国的态度和欧洲的政治形势。也主要考虑英美海军对日本的制约作用。另外,第二历史档案馆所藏的有关宣战问题的文书,其中两件就专门针对日本对华宣战问题,其中一件是《谨就政府关于日本对华宣战应有之准备条陈意见》、一件是《关于日本对华宣战可能性的估计意见》,而与此相对照,日本外务省记录中虽收录有大量关于宣战问题的材料 ,但关于中国对日宣战的材料却一份也没有。

国际法所说的战争的法律状态,包括战争的开始、战争开始的法律后果及战争结束的程序、基本方式等。战争的开始是指冲突双方进入法律上的战争状态,传统国际法认为,战争的开始,必须通过宣战(当然不一定是绝对的布告宣战或宣战声明,只要有交战意向的明确表示即可)。这样广义上的宣战实际上就成为国家关系由和平状态进入战争状态的一个重要而且必要的标志。宣战原本是一项古老的国际习惯,古希腊或古罗马时代,大多数国家之间都是通过宣战的方式表明双方敌对关系的开始的。从国际法之父格劳秀斯起,许多学者都认为,宣战是战争开始的必要方式。后来有些学者甚至把是否经过宣战作为判断战争正义与否的标准。宣战作为一种法律程序,其作用在于宣告国家进入战争状态,并使对方和其他国家获悉这种这种战争状态已经存在,从而有所准备,必要时可以撤退平民。广义上的宣战是指交战意向的明确表示,它可以是宣战声明(布告宣战),也可以是最后通牒。宣战声明一般包含宣战的理由和战争的决心,表明交战意向的最后通牒是一种有条件的宣战书,这种最后通牒向对方提出最后的条件,要求对方限期答复,如对方不按期接受全部条件,即采取战争手段。

一旦在法律上进入战争状态,交战双方之间的关系就由和平关系转变为战争关系,交战国与第三国的关系也暂停适用平时国际法,而改为适用战时中立法。战争开始的法律效果,对交战国双方而言,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外交关系和领事关系自动断绝。战争开始后,交战国之间的外交关系和领事关系将自动断绝。交战双方将召回其驻在敌国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以及其他使领馆工作人员,关闭其在敌国的使领馆。同时要求对方也关闭其使领馆,召回其使领馆人员。但需要注意的是在对方使领馆人员正常 离境之前仍享受外交特权及豁免权,作为当初接受国的敌国,仍有义务协助对方的使领馆人员安全离境并保护使领馆的馆舍、财产和公文档案不受侵犯。作为派遣国,可以委托对方(敌国)认可的第三国来保管其在敌国的馆舍、财产和公文档案,并保护其滞留敌国的侨民。

(二)条约关系发生变化。战争开始后,有关战争的法规和公约在交战国之间立即生效,而交战国之间所缔结的条约(除极个别的外)则立即失效(Invalidation)或停止施行(Suspension)。特别是有关政治、经济及贸易的双边条约,如友好同盟条约、引渡条约、领事条约和商务条约、贸易协定等,均因战争而终止(Termination),而多边条约则因战争状态的出现,仅在交战国之间暂停施行。

(三)对交战国人民及其财产的影响。战争开始以后,处于敌国领土上的交战国人民或被允许在一定的期限内撤离,或被允许继续居留。但一般情况下,交战国有权对居留在其境内的敌国公民施以各种限制,诸如就地登记、集中居住,甚至予以拘留。国际法虽然有关于战时保护平民的规定,但也有在必要时可以施加拘禁或安置于指定的居所的规定。而且还规定,军事当局对占领区的平民,可以在一定范围内行使军事管辖权。可以对占领区包括第三国在内的平民施加种种限制。

战争开始后,交战国对敌国财产可以根据不同性质和不同类型加以没收、扣押、征用。一般来说,财产可以分为国家财产和私人财产;动产和不动产;还可以分为军事性质的财产和非军事性质的财产。凡自己权利控制下的(包括本国境内和军事占领区)敌国的国家财产,除使领馆外,均可以没收使用。敌国军事性质的财产,可以没收或破坏。敌国的私人财产,可以加以限制(包括冻结、禁止转移)和征用。敌国在公海上的商船(包括船上的货物)亦可拘留、征用。[ ]

(四)对交战国人民之间所签定的契约(合同)的影响。关于开战对交战国双方人民之间所签定契约的影响,各国国内法的规定和国际法学者的意见虽不一致,但英美法系的观点是,战争开始以后与敌国人民所签定的契约一律失效。战争开始之前与敌国人民所签定的契约则依契约的种类,或丧失其效力,或停止其效力。丧失效力的契约如合作契约、委任契约、赁船契约、海上保险契约等。凡尔赛条约所采纳的思想是,凡敌国间的契约,除个别的特殊契约外,不论缔结时的情况如何,作为原则,自当事人成为敌人起,该契约便失去效力。(详情可参考凡尔赛条约第二百九十九条第一款及附属议定书一般规定二和关于特种契约的规定四、二十四)[ ]

战争开始的法律效果,对交战国与一般第三国而言,主要是战时中立法(War Neutrality Law) 在交战国与一般第三国之间生效。这里所谓的一般第三国,是指不愿参加到战争任何一方的第三国。在战争开始或战争进行中,它们可以通过明示或暗示的方式表明自己的中立立场。明示的方式主要是通过宣言、声明,甚至条约的形式向交战各国通告自己对交战双方采取不偏不倚、同等对待的立场;暗示的方式则是通过事实上遵守战时中立义务而向交战各国表明自己的态度。战时中立的一般第三国因自觉放弃了自己在平时可以享受的一些权利,因此它们也可以从交战国那里得到一些保证,即最大限度地保护中立国的权益不再受到损害。具体来讲,战时中立国的义务(即是交战国的权利)包括:

(一)自我约束(不作为)的义务。战时中立国不得对交战任何一方给予援助。战时中立国不仅不能直接参加任何一方的战斗,而且也不能向交战国任何一方提供军队,供给武器弹药及其他军用物资;不得向任何一方提供补助金和贷款、不得替任何一方承购公债;不得用军舰或国家船舶为交战任何一方进行军事运输;不得向任何一方提供情报。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平等地向交战双方提供上述援助,也是战时中立法所禁止的。

(二)防止的义务。战时中立国应采取措施,防止交战国为了战争而利用其领土或其管辖范围内的区域。战时中立国应采取一切措施防止和阻止交战国利用自己的领陆、领水、领海、领空进行作战,或捕获对方船只及其战斗人员,建立作战基地、通讯设备,或运输军队和军需品。

(三)容忍的义务。战时中立国对于交战国因进行战争而依据战争法所采取的行动,应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容忍。对于交战国的战时封锁以及有关战时禁制品的规定,战时中立国有义务严格执行。这里所谓的封锁是指交战国为了切断敌国的对外联系,削弱敌国经济和持续作战的能力,运用军舰阻挡一切国家的船舶和飞机进入敌国的港口和海岸。“一切国家”当然包括战时中立国。而战时禁制品是指交战国禁止第三国运送给敌国的货物。禁制品的清单,可以在事先由国家以条约形式确定,也可以由交战国在战争开始时,用法令或宣言公布。

作为抵偿,交战国所负的义务(战时中立国的权利)有:

(一)自我约束(不作为)的义务。交战国必须尊重战时中立国的,不得侵犯战时中立国领土,破坏中立。交战国不得在战时中立国的领土及其管辖区域内进行战斗行动,不得在上述区域建立军事基地、设置通讯设备,交战国军队或其供给品运输不得通过战时中立国领土。交战国不得在战时中立国领土、领水内改装商船为军舰或武装商船,不得在战时中立国的领水内捕获敌船。

(二)防止的义务。交战国有义务采取一切措施,防止虐待其占领区内的战时中立国的使节和侨民,防止其军队和人民从事任何侵犯战时中立国及其人民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三)容忍的义务,交战国应该容忍战时中立国与其敌国保持正常的外交和商务关系以及其他不违背战时中立法的行为。

卢沟桥事变爆发后,日本外务省条约局第二课就组织有关“专家”,对与宣战有关的国际法问题进行专题研究,然后在此基础上制作了大量的报告书。这些报告书当时均属绝密文件,对了解当时日本政府对国际法的认识有重要的参考价值。其中《关于战争开始宣言的考察》[ ]就详细分析了“开战与非战公约的关系”、“开战与海牙关于战争开始的条约的关系”、“开战的效果”等问题,这份报告书的制作者是日本当时著名的国际法学者立作太郎博士。此人因谙熟国际法,长期受到日本政府和外务省的重视,从九一八事变时起,直到太平洋战争,他一直作为日本外务省国际法方面的主要顾问。

关于第一个问题,他分析到:1928年8月签定的非战公约,斥责用战争手段解决国际纷争,而且各缔约国庄严宣布,废弃战争作为实行国家政策的工具(第一条)。各缔约国约定,它们之间发生的一切争端或冲突,不论其性质和起因如何,只能用和平方法加以处理和解决(第二条)。非战公约虽然对保留自卫权加以默认,但自卫权只能作狭义的理解,即除非遭到他国的非法攻击,出于紧急而且必要的场合,方得使用。为解决纷争或惩治对手自然不得使用自卫权,否则便是违反非战公约。许多国家曾声称自己是基于自卫权而进行战争的,但被国际法学者承认的却非常少。国际法上真正的自卫权,只限于为免遭非法的攻击而采取的紧急而且必要的行动。

对第二个问题,他认为,把第二次海牙和平会议通过的这个条约译为“关于战争开始的条约”原本就是一个错误,按照他的意见,该条约的名称应译为“关于敌对行为开始的条约”。[ ] 该条约规定,在没有预先通告的情况下,不得开始敌对行为,通告的形式可以是附有理由的开战宣言,也可以是包含宣战条件的最后通牒。当纷争当事国一方从事敌对行为,并以上述形式表示了战争状态开始的意思后,在国际法上纷争双方就进入战争状态。国际法关于进入战争状态的有关法律效果自然生效。根据他的解释,凡敌对行为,就须有事先的预告,而事先的预告,又成为开战意思的表示,故敌对行为自然构成法律上的战争状态。

关于战争的作文范文6

关键词:语文教科书;战争文学;分类;战争理念

语文教材中的战争文学作品,可以反映一个国家对战争的认识和反思,也影响着国民的思想形成。本文以中国和日本的语文教材中的战争文学作品为对象,分析两国的战争文学作品的特点,以及其背后的战争认识、战争理念,对于增进两国的深层次的相互理解,具有积极的意义。

1 日本语文教科书中的战争文学作品

1.1 日本语文教科书中的战争文学作品的特点

日本的语文教育注重培养学生的社会性和交流能力。语文教科书的编排注重实用性,有关理想、奉献、爱国的内容较少,战争文学作品选入的也较少。日本语文教科书中的战争文学作品大体上可以分为三大类。

第一类是以1945年美国投放的原子弹爆炸后的凄惨景象为主题。如描写广岛原子弹爆炸的井伏鳟二的“黑雨” ,今西v行的“广岛之歌”,井贯富子的“小河和纪夫”,原喜民的“夏天的花”,野坂昭如的“变成风筝的妈妈”等等。多是以故事的形式描写原子弹爆炸后的悲惨景象。“变成风筝的妈妈”讲述的就是原子弹爆炸后的一片火海中,为了让孩子不被烤干,妈妈拼命地用汗水、泪水和挤出来的乳汁去涂满孩子的全身。最后熬干了水分的妈妈,就好像晒干了的干菜一样飘上了天空,变成了风筝。孩子也最终随母而逝。

第二类则以战争时期和战后日本人的悲惨生活和心灵伤害为主题。如佐江众一的“哥哥的明信片”,太田章的“妹妹和子的像”,阿万贵美子的“小琪的投影游戏”,长崎源之助的“爸爸的风筝”和“铅笔头”,向田邦子的“没有字的明信片”,宫本辉的“信”,今西v行的“一朵波斯菊”,山川方夫的“夏天的葬礼”等等。“夏天的葬礼”讲述的是主人公学生时代遇到空袭,疏散时由于胆小跑不动被同班女生广子所救,而那位女生却因此被子弹扫中。战争时期主人公就此离开了故乡,心中却一直怀着内疚,不得解脱,也一直没有勇气再回故乡。20多年后的夏天,主人公决定回归故乡,彻底地从痛苦的记忆中解放出来。回来的那天遇到一列送葬队伍,意外发现死者的遗像很像是因救自己而早已逝去的广子。情不自禁地去询问逝者是谁,发现的确是广子。心中一喜,原来广子没有因为救自己而死!可是详细一问,得到的却是广子当时被子弹扫中,虽然没死,但却疯了,直到前天去世!主人公的心情几起几伏,不得解脱。

第三类是以战争时期的亚洲各国为背景,反映战争对人性的扭曲的作品。如武田泰淳的“坏蛋”,描写的是在中国发生的故事。大岗N平的“野火”,则描写了战争时期日本士兵在菲律宾的生活。主人公由于肺病没有回到部队,也不能入院,最后浪迹于原始森林,遇上了永松和安田两人,将猴子肉分给自己吃。后来却得知所吃的“猴子肉”实际上是日本士兵的肉。之后,永松和安田内讧,安田被杀被吃。作者通过描写人吃人的故事,来表现战争的残酷性和潜藏在人性中的兽性。

总体来说,第一、二类的作品最多,第三类较少。第二类的作品中也是以日本本土被轰炸、日本国民不得不疏散去乡村等战争时期的苦难生活为背景的题材为多。但作为二战时期的对外侵略方,却缺乏对自己国家在对外侵略时期,对包括中国在内的东南亚国家人民所造成的伤害的直接描述。

总之,日本语文教科书中的战争文学作品都有两个共同的特点。一个是间接性。在这些文学作品中都没有出现“敌人”,也不表现敌人的残暴。而是用淡淡的笔触,描写战争时期发生的故事,间接地反映战争对生活对人性的伤害,从而说明和平的可贵。二是所选多是日本作家的作品,外国作家的作品入选的很少。这可能与其文化背景有关,因为日本是一个“私小说”很发达的国家,以个人体验出发的作品,描写原子弹爆炸、日本人战时战后的艰难生活等题材,更符合日本人的心理需求。

1.2 日本语文教科书中的战争文学作品的变化

总体来说,日本战后的语文教科书中入选的战争文学作品变化不大,但也不是说没有。其中典型的一例是都德的作品“最后一课”。

日本最早于1902年翻译了都德的“最后一课”。1927年入选三省堂的《新选国语读本》。1937年日本社会战争色彩浓厚,日本政府宣传国民团结和天皇崇拜,而“最后一课”爱的是法国,反对的是敌人的侵略,所以被撤出了教科书。然而,由于“最后一课”主张的是热爱祖国的语言。热爱日本皇国也要热爱日本语言,所以“最后一课”很快又回到了教科书中。

1945年日本战败,美国占领日本,开始民主化改革,“最后一课”从教科书中消失。但是到了1952年朝鲜战争爆发,美国开始需要日本的支援,对日本的管制放松。日本原有的民族主义精神抬头,12家出版社出版的25种教材中都收录了“最后一课”。小说中的阿尔萨斯被德国占领,会令人联想日本的冲绳被美国占领,从而唤起日本人的民族意识。但是,到了1986年,“最后一课”从日本的所有教科书中都消失了。理由是阿尔萨斯原本就是德国的领土,有很多人说的就是德语,小说的内容并不合适。

2 中国语文教科书中的战争文学作品

2.1 中国语文教科书中的战争文学作品的特点

中国在1986年以前是全国统编教材,由人民教育出版社出版,全国统一使用。1986年制订了新的教育指导纲领,以此为契机,教科书由国家制定改为国家检定,出现了多种版本的教科书。但是去粗取精,现在采用最多的依然是人民教育出版社出版的教材(人教版),其次是江苏教育出版社出版的教材(苏教版)。1949年到2001年,中国的语文教科书以“全日制小学(中学)语文教学大纲”为指针,经过了7次大的改订。2001年以后的教科书则根据“语文课程标准”而制定。本论文以人教版和苏教版语文教科书为调查对象。具体调查的是1995年版和2002年版(至今一直在使用)的人教版小学语文,2001年版和2002年版(至今一直在使用)的人教版中学语文。

中语文教科书中的战争文学作品大体可以分为四类。第一类是直接描写战争场面和正面冲突,反映战争的残酷和给人类带来的伤害。如“圆明园的毁灭”“十六年前的回忆”“蜡烛”“就英法联军远征中国给巴特勒上尉的信”等。第二类是描写被侵略者拼死顽强抵抗的身姿,讴歌被侵略者的顽强、勇敢和爱国之心。如“我的战友”“冀中的地道战”“千里跃进大别山”“”“丰碑”等。第三类是描述战争年代普通人的生活或革命家的逸话,表现人们乐观向上的精神和顽强的意志。如“飞机遇险的时候”“手术台就是阵地”“在花山”等。第四类是反对战争呼吁世界和平的题材。如“和我们一样享受春天”“一个中国孩子的呼声”等。有些作品是几类混合在一起的题材,但大多数可以分成如上四类。其中最多的是第二类和第三类。

2.2 中国语文教科书中的战争文学作品的变化

中国语文教科书中的战争文学作品的变化,主要发生在2002年版和之前的版本之间。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

(1)第二类作品的减少。

1995年版小学教科书和2001年版中学教科书中的战争文学大约80%都属于第二类和第三类。但是2002年版的小学教科书和中学教科书,全部大幅度减少,降为60%左右。特别是第二类作品,所占比例不到20%。如1995年版小学教科书中的“我的战友”,“飞夺泸定桥”“冀中的地道战”“千里跃进大别山”, 2001年版中学教科书“谁是最可爱的人”等文章全部消失了。“”“丰碑”等虽然留下来了,但也是作为选读教材放在书后。

究其原因,主要是因为第二类作品,几乎都是宣传爱祖国、爱人民,牺牲自我救助他人、为国献身的精神,可以说是爱国主义、英雄主义的代表性作品。这些作品在反抗外敌侵略的战争年代具有强烈的鼓舞作用,但随着时代的发展,英雄主义、爱国主义的理念被认为是已经不适合现在的中国国情、不适合时代的要求,所以这样的作品开始从教科书中消失。

(2)第一类作品的增加

从人教版教科书来看,2002年版教科书增加了第一类描写战争场面或正面冲突的作品。1995年版教科书中属于第一类作品的只有“圆明园的毁灭”“十六年前的回忆”两篇,但2002年版教科书增加了“青山处处埋忠骨”“蜡烛”“就英法联军远征中国给巴特勒上尉的信”等,达到了六篇。

(3)直接呼唤世界和平的作品的增加

如人教版小学四年级教科书中的“一个中国孩子的呼声”“和我们一样享受春天”都是这类作品。

“一个中国孩子的呼声”是一个中国孩子写给联合国加里先生的一封信。这个孩子的父亲作为联合国的军事顾问,在维持和平活动中牺牲了。怀着失去父亲的巨大悲痛,两年后这个孩子作为中国儿童的代表,向全世界呼吁“拯救孩子。我们要和平不要战争”。 “和我们一样享受春天”则用简洁明快的语言,呼吁“我们祈祷战争中的孩子也能拥有大大的书桌和洁白的教室,和我们一起在花海中读书,和我们一起享受春天”。

(4)外国文学作品的入选

2002年版教科书的战争文学题材更为广泛,特别是收录了很多外国文学作品,如“蜡烛”“就英法联军远征中国给巴特勒上尉的信”“亲爱的爸爸妈妈”等等。这些外国文学作品有一个共同的特点,都是反映战争的残酷、给人类带来的痛苦和悲剧。

与这些外国文学相比,中国的战争文学一是缺乏悲剧意识。中国近代特别是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内忧外患,国民处境悲惨。中国人在战争中付出了巨大的牺牲,但我们作品却感觉不到战争被害者的悲哀,我们对于那场战争,更多的是表现出胜利者的骄傲,以及对战斗英雄的讴歌。

3 中日两国语文教科书中的战争文学的相异之处

以下主要从作品的数量、题材、理念、整体印象四个方面分析中日两国语文教科书中的战争文学的相异之处

第一,战争文学作品所占的比例不同。从战争文学作品在教科书中所占的比例来看,中国远多于日本。中国中小学的语文教科书中,都存在很多的战争文学作品,同时,小学又多于中学。1995年版和2002年版的小学语文教科书中的战争文学作品分别为30篇和25篇,约占全体的7%。而日本只占2%。

第二,战争文学的题材与来源不同。从战争文学的题材来看,中国语文教科书中战争文学作品来源丰富。虽然中国的战争文学占了绝大多数,但也有俄罗斯、德国等国外的文学作品。战争文学作品以日本侵华战争为背景的最多,大约占了五分之一,但也有国内战争、朝鲜战争、第二次世界大战等,题材广泛。而日本语文教科书中的战争文学作品,以原子弹爆炸为背景的作品最多,国外的战争文学作品却很少,以日本侵华战争、第二次世界大战为背景的几乎没有。这是因为日本作为唯一的一个被爆的国家,直接体验到原子弹爆炸对日本、对日本人民所造成的巨大伤害,更多的作家将战争文学作品的焦点集中到原子弹爆炸这一点。

第三,对战争题材的描叙方式和理念不同。日本注目于描写战争和原子弹爆炸给人类带来的悲剧,从人道、人情、人性的角度对战争进行反思。而中国则出现许多关于描写英雄人物形象的作品,通过歌颂为正义战争而牺牲的人们的伟大精神,传递爱祖国爱和平的理念。

4 中日教科书战争文学的相异的原因

中日语文教科书战争文学的相异,主要是因为以下原因。

一是因为中日两国的战争的性质和结果不同。中国是反抗侵略者的正义战争,并且是战争的胜利者,通过反侵略战争、国内战争,建立了新中国。而日本恰恰相反,他们是侵略战争,并且战败,战后由美国管制了十年之久。是在美国的强制指导下建立的战后民主政治实行的、教育改革,以及和平宪法的制定与和平国家的形成。因此中国的战争文学更多的是讴歌战争,纪念那些为了国家和理想不惜牺牲自我的英雄,对于战争背景也无所避讳。而日本的战争文学则是通过讲诉战时战后的悲惨故事,以情动人呼吁和平。

二是,中日两国文化背景的不同。中国作为大陆文化,感情的直露、表达的明快也是大陆文化的特点之一。而日本作为岛国文化,注重关系的和谐、习惯和擅长于间接表达。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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