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税申请报告范例6篇

退税申请报告

退税申请报告范文1

我单位下列出口货物(见所附明细表)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原因不能按期申报退税,现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xx]6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xx]11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xx]68号)的有关规定,申请延期至_______年____月____日之前申报,请予批准。

附:出口退税延期申报明细表

企业(公章)

年 月 日

以下由主管退税机关填列

经办人意见:

( )不同意。

( )同意延期

至______年____月____日之前申报。

经办人签名:

年 月 日

领导审批意见:

退税申请报告范文2

*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期已到,这是执行旧《企业所得税法》的最后一个汇算清缴期,为了使您能够按规定正确地进行年度纳税申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规定,提醒您注意以下涉税问题:

一、年度纳税申报

(一)申报期限

根据《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国税发〔*〕200号)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对*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期限规定如下:

1.查账征收企业、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企业(包括采取成本费用支出额倒求应税所得额征收的“三来一补”企业)申报期为*5月31日前。

2.定额征收企业不需进行年度申报。

纳税人应在上述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年度纳税申报表和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办理税款补、抵、退手续。

(二)报送资料

1.查账征收纳税人

(1)《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共1张主表13张附表,附表九《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额明细表》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补充规定已取消使用,无论是否发生该业务,均不需要填报。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类型纳税人所报送的附表略有不同。其中,适用《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的纳税人填报附表一(1)、附表二(1)、附表十四(1),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报送附表一(3)、附表二(3),其他附表相同。

(2)企业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相关附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事业单位报送各类收支与节余情况、资产负债情况、人员与工资情况及财政部门规定的年度会计决算应上报的其他内容。

(3)发生的涉税审批(备案)事项的相关资料。

(4)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报告(已委托中介机构出具鉴证报告的纳税人报送)。

(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2.核定征收企业(不含“三来一补”企业)

(1)《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核定征收企业);

(2)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如会计报表等。

3.核定征收的“三来一补”企业

(1)《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核定征收企业);

(2)《“三来一补”企业自查表》;

(3)所得税汇算清缴查账报告(已委托中介机构出具查账报告的纳税人报送);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如会计报表等。

4.如有退税或抵缴税款情况的,请于年度申报时一并提出退税或抵税申请。

(三)申报方式

1.网上申报

通过互联网登陆*地税局(或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网站的网上办税大厅,按提示步骤进行申报。目前,我局正在大力推广应用网上申报,如您有意向使用该方式申报,可向主管地税分局申请并参加培训。

2.上门申报

今年使用的年度纳税申报表需要填报的内容多,逻辑关系复杂,为方便纳税人填报,我们专门设计了申报表的电子表格,您可以登陆*地税网站下载(栏目:纳税辅导\下载专区\表证单书\内资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或到主管地税分局征收大厅索取。建议您上门申报时尽量提交电子表格,一方面可以避免填报错误,另一方面可以减少您上门申报时的等候时间。

(四)其他需要注意问题

1.核定征收企业适用税率为33%、18%、27%。

2.房地产企业实行为查账征收,为促进房地产企业完善会计核算,要求房地产企业年度申报时必须出具中介机构的查账报告。

二、有关审批(备案)涉税事项的申请(报备)

纳税人的有关涉税事项,如减免税、税前扣除项目等,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备案),超过规定期限的申请(备案),主管税务机关将不予受理,未经申请或备案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或税前扣除。主要涉税事项的申请(报备)规定如下:

(一)需审批的减免税

纳税人应于年度终了后两个月前(政策另有规定的除外)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申请。具体减免税项目需要报送的资料可向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二)高新技术企业减免税

纳税人应于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或年审合格证明文件之日起一个月内将证书或文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三)财产损失

1.纳税人发生的各项需要审批的财产损失应在纳税年度终了后15日内集中一次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其中,对于发生自然灾害、永久或实质性损害需要现场取证的,应在证据保留期间及时申报审批,也可在年度终了后集中申报审批,但必须出具中介机构、国家及授权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等的鉴定材料。

2.对于不需审批的财产损失,纳税人可在损失发生当期自行申报扣除,并于年度申报时集中一次将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各类财产损失申请审批或备案时需要提交的资料请查阅《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3号)。

(四)工效挂钩企业的税前扣除工资

经有关部门批准实行工效挂钩工资的纳税人,在年度申报时应将批准文件及说明工效挂钩工资情况的书面报告(需说明工资提取、使用、节余及工资总额增长幅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经济效益增长幅度、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等情况)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五)征收方式鉴定申请

为正确评估纳税人账册设置及纳税申报义务履行情况,合理确定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式,主管税务机关将于每年年初开展征收方式鉴定工作,纳税人应如实地填报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表,提出征收方式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将确定每户企业的征收方式。

(六)委托中介机构出具鉴证报告

纳税人可委托已在税务机关备案的中介机构(名单*地税局网站公布)出具所得税汇算清缴鉴证报告,未在税务机关备案的中介机构出具的鉴证报告,主管地税分局不予接收。

已与中介机构签订委托合同(业务约定书)的纳税人,应填好《委托中介机构出具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报告回执》(以下简称回执),于*3月15日前报主管地税分局,如需要办理延期申报的一并提出申请。回执可到主管地税分局索取或到*地税局网站下载(栏目:纳税辅导\下载专区\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查账报告)。

四、健全账册、规范财务核算

纳税人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会计制度的规定设置账簿,规范财务核算,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进行记账和核算。对于未按规定取得发票或其他合法凭证入账的,税务机关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作出处罚,并进行纳税调整。

退税申请报告范文3

我司有批货物从美国空运进口,现因文件不齐要退运,请问可以退运到其他国家吗?手续怎么办理?

1、可以退运到其他国家。2、当事人向海关申请直接退运,应按照海关要求提交《进口货物直接退运申请书》、证明进口实际情况的合同、发票、装箱清单、已报关货物的原报关单、提运单或者载货清单等相关单证、符合申请条件的相关证明文书以及海关要求当事人提供的其他文件。当事人可直接到机场海关通关科办理直接退运手续,现场关员会指导当事人完成相关手续。

02

我司与智利有一项合作工程,需运输一批钻机等旧物资到智利使用,工期一年左右,完成后再运回国内。请问该使用何种报关方式?ATA单证是否合适? ATA单证合适期限为6个月,如何再续签?

1、贸易方式建议考虑“暂时进出口”。2、使用货物暂准进口单证册(称ATA单证册)暂时进境的货物限于我国加入的有关货物暂准进口的国际公约中规定的货物,建议办理之前应查询清楚。3、暂时进出境货物应当在进出境之日起6个月内复运出境或者复运进境。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的,ATA单证册持证人、非ATA单证册项下暂时进出境货物收发货人应当向主管地海关提出延期申请,经直属海关批准可以延期,延期最多不超过3次,每次延长期限不超过6个月。延长期届满应当复运出境、进境或者办理进出口手续。此外,ATA单证册的申请、续签不属于海关业务管理范畴,中国国际商会是我国ATA单证册的出证和担保机构,负责签发出境ATA单证册,向海关报送所签发单证册的中文电子文本,协助海关确认ATA单证册的真伪,并且向海关承担ATA单证册持证人因违反暂时进出境规定而产生的相关税费、罚款。

03

我司有一批保税料件办理内销补税,其中有税号为73181500的螺丝,现有以下问题: 1、是否需要提供螺丝生产厂家的原产地证明?否则需征收反倾销税。 2、螺丝的反倾销税率是多少? 3、反倾销税税金的计算方法是不是:完税价格(即申报货值)×反倾销税率 ?

1、根据海关总署公告第87号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碳钢紧固件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凡申报进口碳钢紧固件的进口经营单位,应当向海关提交原产地证明。如果原产地为欧盟的,还需提供原厂商发票。申报进口碳钢紧固件时不能提供原产地证明,且经查验也无法确定货物的原产地不是欧盟的,海关按照公告附件2所列的最高反倾销保证金征收比率征收保证金。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产品的详细描述见公告附件1。2、进口碳钢紧固件反倾销保证金征收比率为16.8%-24.6%。3、反倾销保证金及进口环节增值税保证金合计计算公式为:保证金总额=(海关完税价格×反倾销保证金征收比率)×(1+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

04

现我司有一票租赁货物要退运,品名是电影带。原进口申报贸易方式为“租赁不满一年”,但现在该票货物已经超出一年,但我司跟外商已经签好了延期协议。请问报关出口时需要什么单证?贸易方式是不是按退运货物来报?还要不要补办超期的进口征税手续?

1、根据海关相关规定,“租赁期不满一年”(1500)期满复运出境的货物,监管方式为“租赁不满一年”(1500);租赁期在一年及以上的进口货物期满复运出境的,监管方式为“退运货物”。2、纳税义务人应当自租赁进口货物租期届满之日起30日内,向海关申请办结监管手续,将租赁进口货物复运出境。需留购、续租租赁进口货物的,纳税义务人向海关申报办理相关手续应当不迟于租赁进口货物租期届满后的第30日。纳税义务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申报办理续租租赁进口货物的相关手续的,除按规定征收续租租赁进口货物应缴纳的税款外,还应当自租赁期限届满后30日起至纳税义务人申报纳税之日止按日加收应缴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05

海关总署令168号文(原113号令)第二十七条规定“因加工出口产品急需,经海关核准,经营企业保税料件与非保税料件之间可以进行串换,限于同一企业,并应当遵循同品种,同规格,同数量,不牟利原则”。同时,海关总署2005年第9号《关于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中有关问题的公告》第三点指出,保税料件和国产料件(不含深加工结转料件)之间的串换还须符合“关税税率为零,且商品不涉及进出口许可证件管理”的条件。这两份文件关于料件串换的规定有重合的地方,也有不一样的地方,应如何理解?

1、这两份文件现同时生效。2、在关于料件串换上,“经海关核准,限同一企业,限进料加工保税进口料件,且同品种、同规格、同数量”是两份文件共有的规定。不同的是,113号令规定还需符合“不牟利”原则,而9号公告则有详细规定,二者虽表述不同,但并无冲突。

所谓“不牟利”主要是指在料件串换过程中不能赚取差价,具体是在品质上不能通过以次充好、采取替换品赚取差价利润或者通过串换的方式逃避进出口许可证件管理。而9号公告中强调的 “关税税率为零,且商品不涉及进出口许可证件管理”,主要是因为税费差额和进出口许可证件管理是保税料件与国产料件的主要差异。商品税费主要包括增值税和关税,国产料件本身在购买过程中同样支付了17%的增值税,与进口料件相比不存在增值税率的差异,如果关税税率为0,那么关税差额也为0。同时,如果商品不涉及进出口许可证件管理,那么保税料件不存在进口限制条件。只有如此,该料件在串换时才会属于“不牟利”的行为。

06

我司于2009年12月底通过天津海关出口印度尼西亚镍丝一批,2010年2月客人收到货后,对其中表面有爆皮及划痕的一卷要求换货,请问该如何办理货物的进口及复出口?

根据海关有关规定,对一般贸易出口货物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自出口之日起一年内原状复运进境的(监管方式代码为“4561”),经海关确认,不征收进口税。申报此类货物时应提供下列材料:1、退运进境货物的书面申请,申请书中要具体写明退运理由;2、原出口货物报关单(或复印件),以及随附的原出口合同、发票、运单或者装箱清单等;3、买卖双方退货协议、往来函电等;4、海关已签发退税报关单的,应提供当地主管出口退税的县级以上税务机关的证明,证明其货物未办理出口退税或所退税款已退回税务机关;5、国外或国内具有资质的商品检验机构出具的相关货物品质不良或规格不符的鉴定检验证明书。

07

我司的境外客户向境内企业A购买一批货物,并将货物存放在广州保税物流园区内的某一仓库。现计划将该货物转卖给另一家境外公司B,但存放地点、委托仓储公司都不变更,最终境外公司B会将货物卖给境内企业C,即出口转内销。请问:上述的境外客户与另一家境外公司B的货权买卖需要向海关申报吗?若需要,应提供什么资料?向哪个部门申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园区的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34号)第三十六条“园区内货物可以自由流转。园区企业转让、转移货物时应当将货物的具体品名、数量、金额等有关事项向海关进行电子数据备案,并在转让、转移后向海关办理报核手续”。上述货权若发生流转,企业应提供原进口报关单(复印件)、货物转让合同、仓储协议向广州保税区海关保税监管科进行报备。

08

我司计划从泰国进口一批鲜花,为保证该批鲜花存放时间长,我司要求泰国供货方对鲜花进行包装时,每枝鲜花均在枝末端加装一个营养瓶(内装有3-5毫升营养液)。请问我司在进口鲜花报关时,是将营养液作为货物还是作为包装物报关?

对于仅用于鲜花进出口保鲜的营养液可以作为随附包装,不必单独作为货物申报。但超过鲜花保鲜所必需的营养液用量的,应单独申报。

09

我司生产精密汽车用ABS配件,需要一种塑料箱子作为包装材料(主要是避免冲击、抗压),在塑料箱子外面再套上纸箱。这种塑料箱子可重复利用,基本就是周转箱的作用。该塑料箱可以进口,也可国内采购。请问我司是否可以在来料加工合同中备案为包装塑料箱,作为料件保税进口、出口?

根据有关规定,“可循环使用容器是指用来包装或装载物品的可重复使用的贮存器(如箱、罐、坛),不包括集装箱及成形或柔软不成形的包覆材料”,上述塑料箱基本符合该定义,属于可循环利用的容器。一般情况下,海关对可循环利用的容器按照暂时进出口货物管理。如果是加工贸易合同项下货物,建议你司在合同备案时就上述货物能否作为保税货物进出口问题与当地海关加工贸易部门接洽。

10

我司有些设备是国内生产的,由于技术问题,国内暂时没有办法维修,只能运至韩国维修。请问国内生产的设备可以运至国外维修吗?如果可以,海关相关手续应如何办理?报关的时候要报“修理物品”吗?

退税申请报告范文4

1.我公司为酒店业,在疫情期间的住宿收入免税,请问普票是开具免税发票,还是普票开具正常税率而在申报免税收入时体现?

纳税人发生符合8号公告和9号公告规定的免征增值税行为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是可以视情况开具不同类型的普通发票。需要说明的是,纳税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等注明税率或征收率栏次的普通发票时,应当在税率或征收率栏次填写“免税”字样。小规模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申报时,应将当期适用免税政策的销售额和免税额分别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其他免税销售额”、“本期免税额”对应栏次。同时,还应当填报《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填写时应准确选择减免税代码,准确填写免税销售额等项目。一般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申报时,应将当期适用免税政策的销售额分别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主表“免税销售额”相应栏次及附表一免税项目相应栏次。同时,还应当填报《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填写时应准确选择减免税代码,准确填写免税销售额等项目。

2.我公司为一般纳税人,经营业务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免征增值税政策规定。我公司2020年1月份销售额50万元,并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当如何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开具对应的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再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并开具普通发票。由于你公司1月份开具的专用发票已经跨月,无法作废,只能在2月份及以后属期开具对应的红字发票,再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因此,你公司在办理2020年1月属期增值税纳税申报时,仍应将当月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中记载的销售额和销项税额,据实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征税项目的“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栏次。若你公司在2月份开具了对应红字发票,并重新开具了普通发票,在办理2020年2月属期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将红字发票对应的负数销售额和销项税额计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征税项目的“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栏次,将普通发票对应的免税销售额等项目计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免税栏次和《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对应栏次。若你公司由于购销双方沟通等原因,在2月份未能及时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在疫情防控期间已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本公告规定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而未及时开具的,可以先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对应红字发票应当于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到期后1个月内完成开具。你公司在办理2020年2月属期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可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征税项目“未开具发票”相关栏次,填报冲减1月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的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填为负数),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免税栏次和《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对应栏次,填报免税销售额等项目。在后期补开增值税红字发票和普通发票后,进行对应属期增值税纳税申报时,红字发票销售额和销项税额、普通发票免税销售额和免税额不应重复计入。

3.小规模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申报时,如何填写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按照13号公告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等项目应当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免税项目相应栏次;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应当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相应栏次,对应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按销售额的2%计算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第8栏“不含税销售额”计算公式调整为:第8栏=第7栏÷(1+征收率)。

二、发票类

1.我公司在疫情期间提供餐食收入符合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第五条的免税政策,1月份开具适用税率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是否需要将发票收回或者开具红字才可以享受优惠?后续享受优惠如何开具普通发票?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适用8号公告和9号公告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再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并开具普通发票。纳税人在疫情防控期间已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而未及时开具的,可以先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对应红字发票应当于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到期后1个月内完成开具。

纳税人适用8号公告和9号公告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的,按照上述规定,需要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的,仅针对“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开具适用税率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的,不需要将发票追回换开后才享受免税政策,可直接进行免税申报。公告下发之后,纳税人按照规定享受免税优惠时,如果开具的是注明税率或征收率栏次的普通发票,应当在税率或者征收率栏次填写“免税”字样。

2.小规模纳税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2月底以前,已按3%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因开具错误,现需要冲红重开,是否可以?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2月底以前,已按3%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按照3%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应按照3%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三、认证抵扣类

1.我公司购买口罩消毒液等防护用品用于在职场上班用,请问可以作为劳保用品抵扣进项吗?

可以抵扣,省局业务问答第4问“你单位购买的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的防护物品,如消毒用品、口罩等,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的“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按照现行政策规定,取得增值税合法有效扣税凭证的,对应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2.我公司如可享受疫情防控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请问其进项税额的抵扣是否应区分应税与非应税按照比例分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税[2016]36号等文件的相关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3.什么日期的发票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的认证确认期限?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不再需要在360日内认证确认等,已经超期的,也可以自2020年3月1日后,通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进行用途确认。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6年12月31日及以前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超过认证确认等期限,但符合相关条件的,仍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50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6号、2018年第31号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有关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78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规定,继续抵扣其进项税额。

四、个人所得税类

1.我单位为医院,外聘护士参与一线防疫工作,请问取得的补助相关奖金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10 号》中规定: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政府规定标准包括各级政府规定的补助和奖金标准。对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对参与疫情防控人员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比照执行。贵单位外聘护士取得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2.请问我个人直接向防疫医院捐赠了一批口罩,是否能享受个人所得税减免相关优惠?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9号》规定,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您可以享受该笔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3.我单位发给我们的防疫用品我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10 号》中规定: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以实物发放的防疫用品是免征个人所得税的。

4.我单位发给我们的防疫用品免征个人所得税从什么时候开始到什么时候结束呢?

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10 号中规定该政策从2020年1月1日开始执行,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您可以持续进行后续关注。

5.2019年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开始了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4号》规定,纳税人办理2019年度汇算的时间为2020年3月1日至6月30日。目前个人所得税APP在新冠防疫期间,该功能暂缓开通,如您有特殊需求急需办理,可以联系您的工作单位或主管税务机关进行预约。

6.我配偶去年发生的大病医疗,怎么抵扣?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4号》规定,纳税人可在年度汇算期间办理扣除或补充扣除纳税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2019年度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大病医疗支出。您可以在个人所得税APP上选择对应的年度,填写相关资料提交进行补充扣除。

五、社保及非税类

1.什么样的单位可以享受湖北省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

湖北省可免征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的单位范围包括各类大中小微型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但不含在编制管理部门办理法人登记的机关事业单位。

2.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免征了三险单位缴费部分,个人缴费部分呢?

免征期内,参保单位的职工要继续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由参保单位代扣代缴,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3.我公司已经在2月初缴纳了三项社会保险费,得知实施了减免政策后,能否退还2月份应减免的单位费款?

可以。对于已经核定2月份社会保险费的参保单位,按规定重新核定;对于已经缴纳2月份社会保险费的参保单位,尊重参保单位意愿按规定办理退费或在以后应缴费款中抵扣。

4.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执行期限?

对于2020年2月至6月的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的单位缴费,全额免征,共计5个月。免征期限长,政策力度大。

5.企业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是否可以申请缓缴社保费?

除了免征5个月的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的单位缴费外,还有延缴、缓缴政策,梯次适用、叠加享受。延缴,是指所有用人单位在疫情防控期间如未网上申报核定缴费的,可延期在当地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补办疫情防控期间的申报核定缴费手续。缓缴,是指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参保单位,可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不超过6个月,既可以申请缓缴免征期间个人应缴的社会保险费,也可在7月份以后申请缓缴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6.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期间,缓缴社保费,是否有滞纳金?社保待遇是否有影响?

减免政策执行期间,延缴和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社保待遇不会受影响。

7.享受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企业是否需要提交申请资料?

由各级社保经办机构负责认定免征社会保险费对象,通过信息共享传递给税务机关,企业无需额外提交申请及证明材料,不会增加事务性负担。

8.企业三项社保费单位缴费部分免征,医疗保险是什么政策?

2020年2月起,对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实行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

9.关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否有新的减费政策?

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行分档减缴政策。其中: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六、免税政策类

1.我公司是物业公司,请问能否享受防控疫情政策免税?

根据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6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第9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等文件的规定,涉及疫情防控相关的增值税、消费税优惠政策主要包括:1.适度扩大《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规定的免税进口范围,对捐赠用于疫情防控的进口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2.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3.纳税人提供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运输收入免征增值税;4.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及居民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5.无偿捐赠应对疫情的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物业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属于现代服务,并不在生活服务范畴内,暂时并没有相关文件规定可以免税。

2.请问疫情防控相关减免税政策有哪些?

根据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6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第9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等文件的规定,涉及疫情防控相关的增值税、消费税优惠政策主要包括:1.适度扩大《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规定的免税进口范围,对捐赠用于疫情防控的进口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2.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3.纳税人提供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运输收入免征增值税;4.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及居民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5.无偿捐赠应对疫情的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3.我省哪些类型的企业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

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4.小规模纳税人,适用5%征收率,是否可以享受此次的税收优惠?

按照增值税政策的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除了3%征收率以外,在销售不动产、出租不动产、提供劳务派遣和安全保护服务等业务时会涉及到5%的征收率。这些适用5%征收率销售收入,并不属于13号公告中适用免税或1%征收率的业务范围。

5.对于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企业,增值税方面有什么优惠?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6.小规模纳税人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含个人出租住房),可以享受到本次疫情优惠政策吗?

不可以,小规模纳税人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含个人出租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7.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可以免征增值税吗?

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的具体范围,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

8.境外企业的无偿捐赠是否免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02号》文,对境外捐赠人无偿向受赠人捐赠的直接用于慈善事业的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9.我单位为一家手套制造企业,为了防疫工作加大产量,新购进一批生产设备,请问有没有相关政策优惠?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8 号》规定: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由省级以及省级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您单位如果是名单上,符合规定的,可以享受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

10.企业如何办理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优惠减免?

切实减轻纳税人负担,对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耕地占用税、车船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以下简称“六税一费”)享受优惠有关资料实行“自行判别、申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办理方式,申报时无须再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资料。纳税人根据具体政策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条件,符合条件的,纳税人申报享受税收优惠,并将有关资料留存备查。纳税人对“六税一费”优惠事项留存备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各级税务机关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规定开展“六税一费”减免税后续管理。对不应当享受减免税的,依法追缴已享受的减免税款,并予以相应处理。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困难减免税不适用上述规定,按照核准类减免事项规定流程办理。

七、企业所得税类

1.我单位为餐饮企业,本来过年是旺季,现在受疫情影响,损失严重,请问有什么所得税相关政策优惠吗?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8 号》规定,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 2020 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 5 年延长至 8 年。困难行业企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大类,具体判断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困难行业企业 2020 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须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 50%以上。您如果符合相关规定,企业所得税2020 年度发生的亏损可以延长至 8 年。

2.我单位捐赠一批物资给武汉市硚口区肺炎防疫指挥部,请问能享受所得税扣除政策吗?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9号》规定,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八、其他类

1.疫情期间,对增值税增量留抵退税有什么新规定?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该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12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由省级及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

2.请问捐赠给武汉市硚口区肺炎防疫指挥部需要什么资料留存备查呢,捐赠单和采购发票行不行?

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在接受捐赠时,主要留存备查资料应按照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印制的公益性捐赠票据,并加盖接受捐赠单位的印章。

3.我公司元月份开具了销项发票,进项未取得,应纳税额数据大,估计入库后较长时间无税可缴。请问疫情期间,这样情况可否合理处理?

退税申请报告范文5

最近,财政部下发了《关于开展2012年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项目绩效评价工作的通知》(财企[2013]315号)。《通知》对2012年度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支出项目的绩效评价工作进行部署,明确了评价范围和内容、评价程序和方法,提出评价结果将作为研究改进国资预算制度、进一步明确支出方向和重点、加强国资预算管理的重要参考,同时作为以后年度安排国资预算资金的重要依据。

《机构会计制度(征求意见稿)》出台

最近,财政部了《机构会计制度(征求意见稿)》,自此,机构即将拥有自己的行业会计制度。此前,机构的会计核算执行的是《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作为一种“特殊商品”,其独特属性对机构的财务管理、科目设置和会计核算有其特殊要求,此次征求意见稿在科目设置、账务处理、会计核算、财务报表等方面都较好地体现了业务的特点,贴近发行销售的实际需要,会计信息将更加完整、准确。

中注协6项审计准则问题解答

最近,中注协了6项审计准则问题解答,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6项问题解答主要解决职业怀疑、函证、存货监盘、收入确认、重大非常规交易、关联方等领域在实务中亟需答复的相关问题,在以下四个方面提供指导:一是对注册会计师难以理解或执行的准则条款作出进一步解释和说明;二是对注册会计师在执业实践中遇到的普遍性的复杂问题予以答复;三是对实务中舞弊风险较高的领域予以提示;四是对实务中存在的准则执行不到位的做法予以提示和纠正。

出口退(免)税申报有新规

最近,国家税务总局通知,明确出口退(免)税申报新规则。《通知》规定,企业按规定提供退(免)税相关申报材料进行申报,申报的退(免)税凭证信息与管理部门的电子信息核对无误,这将成为申报的前置条件。同时,通知也明确了信息核对不符,无法通过预申报审核的补救措施。根据《通知》,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企业报送凭证资料齐全,且申报表及其电子数据与凭证内容一致的,企业退(免)税正式申报时间不受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限制。未按规定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退(免)税凭证资料的,企业在退(免)税申报期限截止之日后不得进行退(免)税申报,应按规定进行免税申报或纳税申报。

注销出口退税资格认定再明确

最近,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关于注销出口退税资格认定,《公告》进一步明确了未结清出口退(免)税款可以办理出口企业退(免)税资格认定注销的两种情况:一是出口企业向税务机关声明放弃已申报尚未办理的出口退(免)税并按规定申报免税,视同已结清税款;二是出口企业因合并、分立、改制重组等原因申请注销退(免)税资格认定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申请注销退(免)税资格认定企业未结清退(免)税确认书》并提供有关批准文件等资料。《公告》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有新规

最近,国家税务总局了《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实施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56号)。《办法》将适用于除特别纳税调整以外的所有相互协商案件。《办法》规定,如果中国居民(国民)认为,缔约对方采取的措施,已经或将会导致不符合税收协定规定的征税行为的,均可就该措施向本国主管当局提请相互协商。

职业教育等营业税政策明确

最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关于职业教育等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62号)。《通知》明确三点,一是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教育劳务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3号)第一条(二)项“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是指:普通学校以及经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同级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国家承认其学员学历的各类学校”修改为“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是指:(1)普通学校,及经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同级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国家承认其学员学历的各类学校;(2)经省级及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以及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技师学院。”二是对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免征营业税。对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的收入,免征营业税。三是对国家商品储备管理单位及其直属企业承担商品储备任务,从中央或地方财政取得的利息补贴收入以及价差补贴收入,不征收营业税。上述第一点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第二、三点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明确

最近,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2号)。《公告》明确,可以计入技术转让收入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收入,是指转让方为使受让方掌握所转让的技术投入使用、实现产业化而提供的必要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所产生的收入,并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在技术转让合同中约定的与该技术转让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2)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收入与该技术转让项目收入一并收取价款。《公告》自2013年11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的相关业务,不作纳税调整。

金融商品转让营业税政策调整

最近,国家税务总局了《关于金融商品转让业务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3号)。《公告》明确,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不再按股票、债券、外汇、其他四大类来划分,统一归为“金融商品”。不同品种金融商品买卖出现的正负差,在同一纳税期内可以相抵,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若相抵后仍出现负差的,可结转下一个纳税期相抵,但在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公告》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

电信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问题明确

最近,国家税务总局了《关于电信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59号)。《公告》明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四条所称电信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仅限于电信企业在发展客户、拓展业务等过程中因委托销售电话入网卡、电话充值卡所发生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公告》施行时间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施行时间。

中评协对两项专家提示征求意见

最近,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起草并了《资产评估操作专家提示――收益法中的敏感性分析(征求意见稿)》和《资产评估操作专家提示――采掘业企业评估(征求意见稿)》,面向全国评估行业及评估从业人员征求意见。《资产评估操作专家提示――收益法中的敏感性分析(征求意见稿)》以资产评估操作专家提示的形式,对收益法中的敏感性分析的操作方法以及披露要点方面做出提示,指导评估机构和注册资产评估师在收益法评估业务中恰当运用敏感性分析方法,具有现实作用和意义。《资产评估操作专家提示――采掘业企业评估(征求意见稿)》对涉及的采掘业和采掘业企业评估的概念进行了界定,并对评估中的基本要求进行了提示。

央行推出货币政策新工具

央行的货币政策工具箱里又多了新的工具――常备借贷便利。截至今年9月末,常备借贷便利余额已达3 860亿元,今年6月末余额最高时曾达4 160亿元。央行表示,开展常备借贷便利操作有助于有效调节市场流动性供给,促进金融市场平稳运行,防范金融风险。借鉴国际经验,央行于2013年初创设了常备借贷便利,在银行体系流动性出现临时性波动时运用。常备借贷便利是央行正常的流动性供给渠道,主要功能是满足金融机构期限较长的大额流动性需求。对象主要为政策性银行和全国性商业银行。期限为1-3个月。

退税申请报告范文6

一、及时做好税务登记

税务登记是收管理工作的基础环节,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登记并据此对纳税人实施税务管理的一系列法定制度的总称。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税务登记主要包括:开业登记、变更与注销登记、停歇业登记。纳税人如果忘记这一点,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改正外,可以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因此,及时做好税务登记不仅可以使纳税人免受处罚,而且有时候还可以为某些纳税人带来实际的税收利益。

(一)开业税务登记。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二)变更与注销登记。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或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之前,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

1、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后,遇到下列情况应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改变单位名称或法定代表人;改变所有制性质、隶属关系或经营地址;改变经营方式、经营范围;改变经营期限、开户银行及其账号;改变工商证照等。

2、纳税人发生停业、破产、解散、撤销以及依法应当终止履行纳税义务的,应在申报办理注销工商登记前,先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三)停歇业登记。按照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业户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定期定额纳税人发生停歇业时应在停业前7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停歇业审批表》,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并办理有关手续,方可停歇业,停歇业时间超过15天的,可相应调减纳税定额。纳税人遇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停歇业时间,应在停歇业期满前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核准后方可延期。若想提前营业,应在期满或恢复营业前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复业申请,填报《复业申请表》。由此可见,对于较长时间停歇业的个体工商户来说,如果其实行的是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则按时进行停歇业登记可以节省部分税款。

二、发票管理要规范

发票是经济主体之间进行交易的付款凭证,管理好发票不仅可以用于列支、抵扣税款,免受税务机关处罚,在必要的时候还可以作为一种证据,有助于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

(一)发票日常管理做到位。建立发票使用登记制度,设置发票登记簿,并定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发票使用情况。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存根联按照顺序号装订成册。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损毁。已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五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当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时,应当同时办理发票和发票领购簿的变更、缴销手续。

(二)商业零售企业开票对象有限制。商业零售企业只能向购货方为一般纳税人的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索取专用发票的购货方必须持有一般纳税人戳记的税务登记证(副本),未能提供证件的,商业零售企业一律不得开具专用发票。违反上述规定的,税务机关一经查出,可依据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并可以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取得第三方开具的发票不能抵扣税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之规定,在货物交易中,购货方从销货方取得第三方开具的专用发票,或者从销货地以外的地区取得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或者申请出口退税的,应当按偷税、骗取出口退税处理,依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追缴税款,处以偷税、骗税数额5倍以下的罚款。

(四)免税产品销售也要开具发票。有人认为,《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明确指出销售免税产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就是说只能开具收据。其实不然,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销售商品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因此,无论经营产品是否属于免税产品,均应开具发票。销售免税产品可领购、使用普通发票,开具收款收据的行为属于按规定开具发票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发票管理办法,应予以处罚。

三、及时申报缴纳税款

依法纳税是一把双刃剑,它不仅要求纳税人依照税法规定及时足额地缴纳税款,而且要求税务机关依照税法规定合理合法地征收税款。

(一)及时进行纳税申报。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特殊时期如减免税期间,还应按规定办理纳税申报,并按税务机关的规定报送减免税金统计报告。同样面对亏损,纳税人也应按时进行纳税申报。纳税人因不可抗力或财务会计处理上的特殊情况等原因,导致不能按期申报,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但是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批准了延期申报不等于可以延期缴纳税款。批准延期申报,只是税务机关同意其延期进行当期的纳税申报,但应比照上期缴纳或税务机关核定税款预缴税款。如办理延期申报后没有按规定预缴税款,纳税人就会被加收税收滞纳金。

(二)及时进行税款缴纳。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的期限,及时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符合规定享受减税、免税的纳税人应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报告,认真填写减免税申请表,并按规定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企业章程、基本情况表及其他相关资料。经规定的减免税审查机关审批,方可享受减免税优惠。多征税和少纳税都是错误的,都不符合法律的要求。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税务机关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因此,纳税人发现多缴税款后,应尽快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四、做好税务风险管理

(一)重视税务风险管理。决策层和管理层的支持是进行税务风险管理的根本条件,规范的做法是由企业董事会负责督导并参与决策。企业应建立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将税务风险管理的工作成效与相关人员的业绩考核相结合;应把税务风险管理制度与企业的其他内部控制和管理制度结合起来,形成全面有效的内部风险管理体系。

(二)做好事前与事中控制。将风险消除在潜在阶段才是最好的风险控制。随着税务机关执法力度的加大,建立一套完整的税务风险预警机制显得极其重要,可以做下面的工作:1、分析业务流程,明确面临的税务风险。企业的各种销售、采购、特殊业务等流程决定了其适用税种、税率和纳税方式等。2、定期稽核企业财务和税务。只有这样,才能提前发现企业面临的税务问题,从而将税务风险控制在葫芽状态。包括:稽核销售、收款业务流程;稽核采购、付款业务流程;稽核相关单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相关税收优惠的利用稽核和特殊税种(个人所得税、印花税)的稽核。3、在年度结束前稽核企业税务。可以在年度结账前针对稽核发现的问题进行账务调整,尤其是对企业所得税。

(三)正确处理税法与会计的差异,降低税务风险。众所周知,目前我国税法和会计准则由于价值取向不同,当征税主体与纳税人之间存在利益冲突时,税法主要保护的是国家利益;会计准则主要通过对核算主体的核算对象、核算方法和会计政策等方面的规定和约束,以求最大限度的保证核算主体能最恰当地反映其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来达到为投资者、债权人等利害关系主体提供有用的会计信息的目的,其价值取向倾向于保护企业和与企业有利害关系主体的微观经济利益,因此,两者之间始终存在一定的差异,有时甚至会相冲突。但税法规定,当会计准则与税法规定不同时,必须按照税法规定来进行调整。

(四)聘请税务顾问,寻求专业支持。防范税务风险的最好办法就是寻求专业化的支持,所以越来越多的企业经营管理者主动寻求专业支持,就是聘请税务顾问。中国注册税务师是纳税人聘请税务顾问的最佳选择。在纳税人按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规范会计核算的基础上,聘请税务顾问,帮助纳税人对各项纳税事务进行全面把关和有效筹划,减轻税收负担,实现涉税零风险。

(五)加强与税务机关的沟通和联系。税务对企业有着重要影响。利用税法合理地为企业着想,为企业节约税款对企业的持续经营有着重要的影响。企业可以向税务机关多咨询、多了解与自身有关的税收政策,尤其是税收优惠方面的,做到利用政策心中有数。利用税法是一个方面,但更重要的,是在与税务机关打交道过程中,恰当地处理好与税务机关的关系。只有对税务机关工作的理解和支持才能更好地降低税务风险,特别是在一些税法规定较模糊的税务问题处理上,多请教税务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加强沟通与联系可以较好地解决问题。

五、正确应对税务行政处罚

(一)搞清楚处罚的原因。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纳税人在收到税务机关《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后,应进行仔细的分析研究,重点审查下列内容:

1、处罚程序是否合法。对于税务行政案件,税务机关在作出处罚决定前一般要经过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决定、执行等程序,处罚程序如果不合法,则处罚结果无效。

2、事实认定是否清楚,各项证据是否成立。

3、适用法律是否准确。

4、处罚是否适当。首先,处罚有一定的数额限制;其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同一依据给予两次以上的罚款。

(二)充分行使辨解权并要求听证。纳税人对税务机关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议有异议的,可以向税务机关提出自己的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因此纳税人可以理直气壮地进行申辩,不用怕税务机关加重对自己的处罚。在税务机关对公民作出2000元以上罚款或者对法人和其他组织作出10000元以上罚款,以及作出吊销税务行政许可证件的,纳税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组织听证,税务机关应当及时依法举行听证。纳税人不要忘了听证权,听证也不会加重行政处罚。

(三)申请行政复议与诉讼。根据税收征管法之第八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税法规定,申请人应在得知税务机关做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税务行政诉讼是指当事人不服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做出的具体税务行政行为,而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人民法院对此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的司法活动。需要注意的是:人民法院不能对税务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被告负举证责任;期间,税务机关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

(四)请求赔偿。国家赔偿法规定,税务机关及税务人员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给纳税人造成人身及财产损失的,自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2年内,纳税人有权申请国家赔偿。税务机关自收到申请之日两个月内不予赔偿或纳税人对赔偿金额有争议的,可自期满之日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为了保障赔偿请求人的权利,国家赔偿法同时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人民法院不得向其收取任何费用;对于当事人取得的赔偿金不予征税。

(五)申请延期或分期缴纳罚款。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税务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但未经税务机关批准的,必须如期缴纳,否则,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