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之旅范例6篇

时间之旅

时间之旅范文1

轻轻地微风拂动鬓角的长发,掳走心中丝丝的惆怅,随风而去的飘向远方,是否在某个地方的你会不经意间收到这封微风邮递而来的思绪?悄然的把渐绿的春意做成邮票,一封封的邮出,静静地等待着,回味着。

有没有那么一首歌像微风舞过盛夏般深深触动柔弱的心脏?黑夜的精灵正在银河边上嬉戏,或是你追我赶,亦或是浪花层层滴落凡间,划过天际的瞬间华耀,正如沉默中的爆发,绚丽而又充满力量。奋力奔跑,努力去追寻刹那间的足迹,苍茫天地间,奈何步履漫漫。摘一颗最亮的星悄悄藏在内心最黑暗的谷底,那灿灿星光透过层层阴霾,努力地挣扎不断地向光明乞求,渐渐微弱不知了方向,孤寂伴随着迷茫,苍白映衬着无奈,渐行渐远……

孤芳阡陌点缀苍白的记忆,绿野径向宛如广阔图彩。野鸦闪影而过恍若惊鸿般的孤雁寻觅亲伴的期盼,斑斑驳驳的像鬼魅般飘忽不定,又似精灵般顽皮嬉闹,远处那一点星光也渐渐越来越远正如海面上的船舶摇摆着拥进大海的怀抱,孤灯般寂寥,尽管这微弱不足以照亮暗藏的黑暗所在,却依旧闪耀,犹如小鹿般的孩子愉快的蹦跳。

独倚窗前,万籁俱静,喜欢深夜的安静没有喧嚣,没有争吵,没有强装的微笑,在这狭小的空间里竟也可以如此的做最真实的自己,多么温馨,多么惬意。脱去伪装的塑身衣让心灵得到彻底的释放,去观赏如丝绸般的夜色,多么沁人心脾,奏一曲万籁之音,琴声飞扬阵阵拂过心灵最柔弱的地方,似母亲的抚摸,缓缓抚平褶皱,随风而去,不留一点踪迹。那一缕没有任何润色的音律如落珠般参差不齐却又不失动人心弦,圆润的音色加饱满的思绪,一曲离别殇竟也可以如此的美轮美奂。

无论是春的青纯,夏的妖娆,秋的丰满还是冬的素颜,都会有自己最美的一面,不用刻意掩饰,梳妆。清清濯濯流水般从指间划过,还来不及握紧已是满腹沧桑,宛如叹息般沉重犹如愁惘般摇曳。取一瓢银河之水,散落人间的枯萎,野花般妩媚,随风转摇尽显风姿婉约。溪绕小屋青石巷,千百里寻回,不尽显眼;音符跳动围琴弦纤手,几度寻觅,脑际萦绕;一副美景一场梦,一个知音一句祝福,抛忧愁于云霄。

时间之旅范文2

[关键词]旅游合同;时间浪费;损害赔偿

[中图分类号]F5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5006(2011)07―0066―06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旅游已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旅游活动对于旅游者的身心健康、生活质量以及国民经济的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旅游活动具有很强的时间性,也就是说,旅游必须花费一定的时间,有时间的起点和终点,其间还有时间段的延续,旅游者选择出游的时间常常受到假期、季节的限制,因此,旅游行程安排一般在签订旅游合同时就已确定,多数旅游者都会依据旅游行程安排做出相应的时间调整。一旦旅游行程因旅游经营者(或旅游辅助服务者)方面的原因而受到破坏,就会造成旅游者在时间上不必要的浪费。对于可归责于旅游经营者的原因而造成的时间浪费,旅游者是否有权要求损害赔偿?时间浪费损害赔偿的性质是什么?时间浪费损害赔偿请求权应如何行使?对于这些问题,我国民事立法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在学术上亦缺乏充分的讨论。本文将结合德国和我国台湾地区的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对旅游活动中的时间浪费与损害赔偿问题进行初步探讨,以求教于大方。

1 时间浪费损害赔偿的法理基础

1.1 时间的特性

时间是法律所内在包含的一个维度,没有时间就没有法律。“在任何‘法律’当中,‘时间’都始终是一个极其关键而居于核心地位的实质性构成要素……正是‘时间’创造、构成并维系着‘法律’之作为‘法律’的真实存在。”根据学者的研究,时间与法律至少在以下几个方面有着密切的联系:时间是法律事实的重要种类,时间是法律程序的基本要素,时间是法律成本的重要指标,时间是法律制度的发展空间。但是,什么是时间?这是一个哈姆雷特式的问题。不过我们可以通过对时间特点的把握而对其求得相对完整的认识。时间的主要特点是:(1)客观性。时间是物质运动的客观表现,是物质运动过程中的顺序更替和前后联系。时间和空间作为一切物质赖以存在的基本范畴,是客观存在的,不论人们意识和承认与否。(2)稀缺性。虽然从历史的角度看,时间对于人类来讲是一个永续存在的概念,但对于每一个具体的人来说,时间总是极其有限的。(3)不可逆性,即时间具有单方向性。时间如流水,一去不复返,只能由过去到现在、由现在到将来的方向前进。

1.2 时间浪费损害赔偿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时间是我们拥有的最珍贵也是最有限的一种资源,“最严重的浪费就是时间的浪费(布封语)。”因此,在短暂的生命过程中,如何科学地管理时间、节省时间是人类生活中最主要的规划之一。从损害赔偿的角度分析,时间利益的法律保护具有必要性,也具有可行性,是一种必然的选择:(1)时间具有客观性,因此对于一个正常而有理性的人来讲,时间浪费所造成的损害并非是不可捉摸的,而是客观存在的,可预见的和可计算的。(2)时间具有稀缺性和不可回复性,徒过之时间既无可挽回,并会给权利人造成难以救济的损失。对于如此稀缺的资源,如果因他人的原因而无益流逝,又不能从法律上予以保护,将无法切实维护人们珍惜时间、珍惜生命的基本需求。(3)时间是每个人最宝贵的无形财富,时间的利用应基于个人意思自主决定,任何人都不得干扰他人对其时间的支配和利用,并应当对此种意思决定予以充分的尊重。任何人不当干扰他人对时间的规划和支配,造成时间浪费和利益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1.3 时间浪费损害赔偿的比较法考察

由于旅游是一种无法展示的样品,且无试用方法及无法库存之无形商品,必须经过事前之缜密规划、安排及准备,尤其需要配合旅游者之时间,亦即旅游时间具有敏感性和无法弥补性,旅游假期之无益度过,就会对旅游者造成无法加以弥补之损害,对此旅游经营者自应负损害赔偿责任。如《德国民法典》第651f条2项规定:“旅行遭到破坏或显著受到侵害的,旅客也可以因徒然花费休假时间而请求适当的金钱赔偿。”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514―8条规定:“因可归责于旅游营业人之事由,致旅游未依约定之旅程进行者,旅客就其时间之浪费,得按日请求赔偿相当之金额。但其每日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旅游营业人所收旅游费用总额每日平均之数额。”确立旅游时间浪费损害赔偿制度,一方面对于促进旅游经营者更加注意旅程安排,提高旅游服务质量,更好地履行旅游合同具有重要意义;另一方面也适应当今社会高效率快节奏的生活现状,提高时间利用效率,避免不必要的时间浪费和利益损失。

2 时间浪费损害赔偿的法律性质

2.1 时间浪费属于非财产损害

民法上的损害可分为财产损害与非财产损害。时间浪费损害赔偿是对时间利益的法律保护,但是时间浪费究竟是财产上的损害还是非财产上的损害?对此,德国早期实务见解采取假期商业化理论,认为凡于交易上得以支付金钱方式“购得”之利益(例如享受愉快、舒适、方便),依据交易观念,此种利益即具有财产价值,从而对其侵害而造成的损害,应属财产上损害,被害人得请求金钱赔偿,以回复原状。现今学者则认为,时间是人格专属,是一种非财产性之法益,不应加以商业化,因此《德国民法典》增订第651f条第2款规定,已不再采取商业化理论,将假期视为一种财产价值,而认其构成《德国民法典》第253条第1款“仅在法律所规定的情况下,才能因非财产损害而请求金钱赔偿”的其他例外情形,从而突破了依据假期商业化理论所确立的对于请求权主体范围的限制,既可以向从业者,也可以向非从业者,如家庭主妇、中小学生等给予休假时间被“浪费”的赔偿。我国台湾地区立法和学界的认识基本一致,即时间浪费在性质上属于非财产损害。如台湾地区“民法”第514―8条之立法说明就明确指出:“本条规定旅游时间浪费之损害赔偿。现代社会重视旅游休闲活动,旅游时间之浪费,当认其为非财产上之损害,爰参考德国民法第六五一条f第二项,于本条明定得请求赔偿相当之金额。”台湾地区学者也认为:“时间之利用,系基于个人意思自主决定,而意思自主又属人格之范畴,与个人人格难以分离,故时间浪费所造成的痛苦、悲伤、沮丧或感叹,为主观之感受。又时间能否换取金钱,涉及因素甚多,殊难加以衡量,应属非财产损害”。综上所述,时间浪费的法律性质属于非财产损害,时间浪费 损害赔偿属于违约不予以赔偿非财产损害的特例。

2.2 非财产损害不能直接等同于精神损害

时间浪费属于非财产损害。但是,非财产损害是否就是精神损害?时间浪费损害赔偿是否就是精神损害赔偿?对此学者之间存在争议。持肯定说的学者认为,时间浪费属于精神损害,时间浪费损害赔偿属于精神损害赔偿的组成部分。例如林信和认为:时间浪费,为非财产上之损害,为精神上损害赔偿之特殊情形,系因旅游契约以时间为要素,无时间即无旅游,倘时间之浪费系因旅游营业人债务不履行所致,旅客即应就其旅游机会之丧失,通常伴随着沮丧与无奈,获有赔偿之权利。梁慧星主持起草的《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第1410条[精神损害赔偿]规定:“在以下情形,使游客人身、自由、人格遭受损害及时间浪费的,可以向旅行社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一)因旅行社的原因导致游客遭受人身伤害的;(二)因旅行社办理出入境手续有瑕疵导致游客不能出入境或者被羁押、扣留、遣返的;(三)因运输、住宿、餐饮等有瑕疵导致严重损害游客健康的”。显然,在《建议稿》中时间浪费损害赔偿也被看做精神损害赔偿的一种形式。持否定说的学者认为,时间浪费不是精神损害,时间浪费损害赔偿属于非财产上损害赔偿的一种独立形式。如孙森焱认为,非财产上损害,又称无形的损害,是指财产上损害以外的损害,如身体上所受之伤害和精神上感受之痛苦及旅客因迟延到达某地所受时间上之损害。韩阳等更是明确指出,对于旅游时间损失赔偿的法律性质,应当坚持是对于时间浪费的赔偿,而不是对于时间浪费而导致的精神痛苦之赔偿。

2.3 时间浪费损害赔偿为非财产上损害赔偿的一种独立形式

笔者认为,将时间浪费损害赔偿界定为非财产上损害赔偿的一种独立形式较为妥当。主要理由是:(1)非财产损害不同于精神损害。有观点认为,“非财产损害指权利人财产外所受损害,一般表现为生理上或心理上所受之痛苦,通常称之为精神损害”。因此,非财产损害在我国学者的著作与司法解释中通常都被精神损害代替。严格来讲,所谓非财产损害,是“指财产损害以外之所有损害而言,并非单指精神上痛苦或损害……所谓非财产损害之范围,原较精神上损害范围为广也”。可见,非财产损害不能等同于精神损害,将非财产损害视为精神损害,进而将时间浪费损害赔偿等同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观点值得检讨。(2)时间浪费并不必然导致旅游者的精神痛苦,即使可能发生精神上的消极影响,也不一定能够达到精神损害赔偿所要求的严重程度。如果时间浪费确已造成旅游者严重的精神损害,旅游者仍然可以通过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进行救济,而不必通过时间浪费损害赔偿制度进行救济。(3)从比较法的角度看,德国和我国台湾地区的民法均规定,旅行遭到破坏,旅客可以因无益度过的时间请求损害赔偿,并未有时间浪费造成精神损害这一前提条件的限制。(4)在日常生活中,因违约或侵权行为造成受害人时间浪费的现象较为常见,比如航班延误旅客被困机场等。将时间浪费损害赔偿界定为非财产损害赔偿的一种独立形式,也有利于推动包括旅游时间浪费在内的时间浪费损害赔偿法律制度的建立与完善。

3 时间浪费损害赔偿的基本构成

根据《德国民法典》第651f条第2款的规定,对于时间浪费损害赔偿责任的成立,需要具备3个前提条件:(1)旅游挫败或者遭受严重的损害;(2)旅游者已经浪费了时间;(3)旅游者因旅游时间的徒过而遭受损害。根据德国法院的相关判例,还需注意旅游者必须在旅游期间根据《德国民法典》第651d条第2款的规定已经将发生的瑕疵向对方进行了通知,另外应当注意根据第651g条第l款规定在相应的诉讼时效期间内主张其请求权。

3.1 旅游挫败或者遭受严重的损害

所谓旅游挫败是指旅游者无法开始旅游活动,或者在到达旅游地点后立即返回的情况。例如,由于机场的罢工或机场倒闭而取消旅游活动,或者由于宾馆房间的过量预订或者酒店因为地震而毁坏等,旅游者在到达旅游地之后不得不立即返回。所谓旅游遭受严重的损害是指根据度假类型的要求,所有情形下的总体预期都完全不能实现或部分不能实现,例如具体旅游给付的完全缺失,以休息放松为目的的旅游受到持续噪音干扰,参观旅游未能参观,运动旅游缺乏运动可能性等。同样,如果瑕疵虽小,但重复出现或者累积,房间漏水、噪音太大、饭菜不新鲜等问题接踵而至,也可能严重影响到整个旅游。

3.2旅游者已经浪费了时间

所谓浪费旅游时间,是指旅游者耗费了其依旅游合同度假目的而安排的时间,而因为旅游挫败或者遭受根本的损害而未能遵循合同目的地利用该时间。这里的时间包括旅游合同预定的时间,不以旅游者已参加旅游活动为必要,如因可归责于旅游经营者之事由而导致旅游者不能参加期待的旅游,旅游者仍可以主张预定旅游期间的时间浪费损害赔偿。例如《德国民法典》第651f条2款规定“旅游挫败”就包括旅游不能成行的情况;台湾地区法务部2000年第018896号解释也指出:“民法”第514―8条所称“‘未依约定之旅程进行者’,除指出发后未依约定之旅程进行之情形外,尚包括未能按时出发之虚度时间在内。”至于旅游合同预定期间之外的时间浪费,如准备旅游文件、办理签证、参加旅游讲习等旅游行程开始前时间之浪费,或者被滞留于国外超过旅游预定期间的时间损失,以及旅游返国后因处理善后所需时间之浪费,旅游者是否可以主张损害赔偿,学者之间存在争议。持肯定说的学者认为,于此情形,可对“时间”进行扩张解释,只要旅客因可归责于旅游营业人之事由所致时间之浪费,无论其发生于旅游前、中、后,均可请求赔偿。持否定说的学者认为:“除了因为滞留国外耽误时间属于约定旅游期间因可归责于旅游营业人的事由不得已延续而浪费的时间,请求时间浪费的损害赔偿尚属合理外,如再将对时间的保护扩及准备旅游文件、取得签证等事项上,可能会导致损害赔偿责任的无限扩大。而为了处理善后而花费的时间,也是旅游者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所必须支付的,其因为可以得到其他赔偿而不会白费。”笔者认为,对于旅游时间浪费进行扩张解释,不仅可以使旅游者遭受的实际损害得到补偿,也可以使法律对旅游时间浪费损害赔偿数额进行严格限制之规定予以缓和,可资参照。

3.3 旅游者因旅游时间的徒过而遭受损害

由于无论是被迫在家里的度假(阳台度假)还是在旅游地的被瑕疵损害的度假,都可以使旅游者得到休息,因此,旅游者是否因为预定旅游时间的徒过而遭受损害,需要结合旅游者利用发生障碍之时间进行休养的可能性及其大小进行判断。德国判例法上将此称为“剩余休养价值”,并将其作为损害减少要素以免责的形式予以考虑。根据德国联邦最高普通法院的意见,对于旅游者被迫待在家里可能对度假做出安排的可能性,可以考虑的因素包括房屋 面积的大小、层数以及季节等;对于必须照顾家务者,剩余休养价值要确定得更少一些;而对于要照顾未成年人之家庭主妇而言,此次度假是其一年中唯一可能的时候,剩余休养价值即不再存在。对于在旅游地度过的、遭受严重损害的度假,德国联邦最高普通法院同样根据剩余休养价值的大小进行判断。在一桩预订酒店因地震毁坏的案件中,由于游客被安排在另一地点而且旅馆的等级要低一级,因此该法院采纳了尚存50%的剩余休养价值的观点。

4 时间浪费损害赔偿责任的实行

4.1 时间浪费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提出

(1)时间浪费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性质。既然时间利益应该得到法律的保护,那么对于时间利益的法律救济途径是什么呢?私法上的救济方式有二:一是恢复原状,使得救济的实现如同损害未发生一样;二是金钱赔偿,尽最大可能抚慰受害人因损害而遭受的损失。旅游需要时间,时间浪费之赔偿无以回复原状。同时,时间虽为旅游之所需,但旅游时间只是用以享受旅游乐趣之必要凭借,并非目的本身。时间既系于个人,自无从在市场买进卖出,尚无可能商品化。况且旅行之主体为人,尚不可能强迫旅客重游。即使其愿意重游,亦非必能就旅游之乐趣回复其原状,盖时间一过,往往人事已非,情境不再。因此,对于时间浪费只能采取金钱赔偿的救济方式,时间浪费损害赔偿请求权是一种金钱债权请求权。

(2)时间浪费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主体。从立法目的看,时间浪费损害赔偿制度的确立主要是为了保护作为弱者的旅游者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所以提起时间浪费损害赔偿的只能是旅游者,旅游经营者不能提起。至于时间是否无意义地浪费掉,应取决于所期待的旅游所应有的益处,而非依旅游者是否有工作而定,因此,不论其为在职人员、退休人员、未成年人、家庭主妇乃至无业者,均可请求损害赔偿。

(3)时间浪费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举证与抗辩。旅游者在向法院提出时间浪费损害赔偿请求权时,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的举证原则和时间浪费损害赔偿的基本构成提供证据。旅游经营者可以针对旅游者的请求和举证,提出事实、证据进行抗辩。如果是因为旅游者的原因或者不可归责于旅游经营者的意外事件造成时间浪费的,旅游经营者不承担赔偿责任。如台湾地区“民法典”第514―8条就有“因可归责于旅游营业人之事由”这一条件限制,从而既保护了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又可以防止旅游经营者负担过重或旅游者滥用诉权,促进旅游业的健康发展。法律不过问小事,这已是确定无疑的观念。如果旅游瑕疵并未导致旅游挫败或者遭受根本的损害,旅游者负有容忍的义务,不能主张时间浪费损害赔偿。

4.2 时间浪费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

关于时间浪费损害赔偿的数额,《德国民法典》第651h条规定:旅行举办人可以通过与旅客的约定,将其对人身损害以外的损害责任限制在旅费的3倍以内。这也是为了防止消费者漫天要价所采取的限制性规定,但是这里注意必须是双方协议才可以。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514―8条规定:因可归责于旅游营业人之事由而造成的时间浪费,旅客“得按日请求赔偿相当之金额。但其每日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旅游营业人所收旅游费用总额每日平均之数额”。本条“立法理由”强调:“至其赔偿金额,应有最高数额之限制,始为平允。”但也有学者认为,旅游时间浪费既可归责于旅游经营者,且旅游时间实际无法弥补,旅客因时间浪费必然有至感痛心者,此时限制旅游营业人之赔偿金额,实即令无辜之旅客自负限额以外之痛苦,并剥夺法官依具体个案裁量之范围,难称妥当。笔者认为,关于时间浪费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应当结合旅游瑕疵的严重程度、旅费的多少、旅游经营者的过错程度、旅游目的达成与未达成之比例、究竟无意义地浪费掉多少时间以及其他具体情况,由双方当事人事先约定或事后协商解决;没有约定或协商不成的,由法院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裁定,具体赔偿数额的确定要考虑能对旅游者的时间浪费起到补偿的作用,又能对旅游经营者的违法行为起到警示和制裁作用。

时间之旅范文3

电子商务的发展,使传统的旅游中间商受到了一定程度的挑战,同时它促进了旅游中间商的信息化改造,提高了效率,还使市场上出现,以电子旅游中间商为代表的新型中间商。旅游市场结构呈现了更复杂的图景(如图1所示)。不同的旅游市场渠道之间存在着竞争。直销渠道与中间商交易渠道之间的竞争,决定着旅游中间商继续存在和发展的空间;不同类型旅游间接分销渠道之间的竞争,也决定着不同类型中间商之间的竞争关系,进而决定着旅游市场结构的变化。不同市场交易渠道产生的交易成本①之间的对比关系,是决定市场交易渠道之间竞争的结果,也是决定旅游市场结构的根本原因。②总的来说,电子商务的开展导致了市场交易成本的降低,而在不同情况下,成本降低的程度有所不同。为说明电子商务发展对旅游市场结构的影响,不妨简单地假设市场交易主体有三类:供应商、中间商和旅游者。销售渠道有两条:一是从旅游供应商到旅游者的直接交易,其交易成本定义为T1;二是通过中间商与旅游者进行的间接交易,把旅游供应商与中间商之间的交易成本定义为T2,中间商与旅游者之间的交易成本定义为T3,显然,中间商存在的前提是T1>T2+T3,因为市场主体在追求利益最大化时只愿选择交易成本比较低的交易方式和渠道。要对比分析开展电子商务后旅游中间商存在的依据和前提,这里不妨将信息化后的三种交易费用对应定义为T1''''、T2''''和T3''''电子商务在旅游业中的运用,可以促进Ⅰ类———信息化旅游供应商直销市场的发展,如旅游饭店直接向旅游者销售产品。同时,传统旅游中间商(如旅游批发商、旅游商和各类旅行社,也在加紧应用网络技术手段,拓展其经营范围,提高效率,降低成本,改善服务,增强其竞争能力,转变为Ⅳ类———信息化的旅游中间商。对于Ⅲ类,互联网信息平台的优越性促使基于网络的新型中间商,代替旅游供应商与旅游者之间的直销方式,新型信息化旅游中间商———电子旅游中间商产生,成为旅游供应商与旅游者之间电子商务活动的中间媒介,减少供应商自行建设电子商务网站的投入并通过虚拟交易市场增加交易机会,提高交换效率。对于第Ⅱ类情况,通过传统旅游中间商进行交易,虽然在信息化后降低了成本,但其总交易成本却高于直接交易的费用。这促使旅游供应商倾向于通过互联网进行直销,传统中间商的地位受到威胁。例如,我国的航空公司每年运营的航班数量非常可观,而盈利却显得艰难。原因是,以旅行社为主体的商过分压低了机票票价。为了让航空公司能获得应有的利润,改变航空公司受旅行社制约的环境,航空公司正努力通过自有网站销售机票的直接渠道,及电子商务所构建的新型中间商,来主导机票的销售,实现航空公司的机票主导行为。由于旅游业的复杂多样性,而以上的几种趋势在旅游业中是并存的。以上的分析及论述,可以有效地对我们认识,电子商务对旅游市场结构影响的分析是正确的。可以从分析中得出结论,互联网使得旅游市场结构不再是静态的,它将在交易成本的变化、不同渠道交易成本的对比,和各种力量的此消彼长中演化和发展。旅游供应商直销的发展、传统旅游中间商的业务转型和信息化变革、新型电子旅游中间商的产生,共同组成了电子商务时代旅游市场结构的发展趋势。总的来说,在电子商务发展的过程中,所产生这种变革,将使旅游市场结构向低成本、高效率的方向发展,从而促进旅游市场和旅游产业的优化。

二、“直接经济”对传统旅游中间商的挑战

电子商务的发展,使旅游供应商能通过网络更便捷地与旅游者沟通。互联网时刻更新着旅游产品信息,供应商与旅游者之间可直接交流,通信费用非常低廉。在这种情况下,旅游供应商开始考虑,更多地通过网络直销手段向旅游者直接销售产品,旅游中间商的生存受到“直接经济”的挑战,但“直接经济”还不能完全发挥旅游中间商的作用。①

(一)传统旅游中间商的运作模式

传统旅游中间商,包括旅游经营商(旅游批发商)和旅游商(旅游零售商)。旅游经营商通常专门从事包价旅游的组装,包价旅游的范围和内容各不相同,但它们最终都通过旅游分配系统,以独立产品的形式和独立价格,销售给最终消费者。旅游经营商在旅游供应商和旅游商或旅游者之间,起一种中介作用。从与上游旅游供应商的关系看,旅游经营商与旅游供应商的购买关系一般有两种形式。第一种是向供应商批量预订。在美国,旅游经营商通常要提前一年,即在印制宣传品前与供应商洽谈,提出预订数量。旅游经营商获得的折扣价格,取决于供应商的预期出租率或使用率,也取决于旅游经营商根据上年经营,预测的当年需求总量。在旅游产品销售时,旅游经营商通过旅游商,提前大约35天向旅游者预收款项;并在30天前通知供应商产品的需要量,这样供应商可以销售剩余部分产品。在我国,旅游经营商(国外或国内旅行社)通过“踩线”考察,并根据市场需求设计出旅游线路,将线路售出后,通过自己的协作网络(许多旅行社与旅游供应商签有年度合作协定),进行旅游服务的采购,落实有关旅游接待事宜。第二种是批量购买。这种合同较少,通常是旅游经营商向航空公司,承诺购买一定数量的机位或包租1架飞机。最终,无论旅游经营商销售了多少产品,它必须依照最初的承诺向航空公司付款。旅游经营商通常通过这种方式,获得相当低廉的价格,而且可以使用自己的产品名称。这种合同一般是在供应商处于有利条件,而旅游经营商有把握销售足够数量产品的情况下才会发生。从与下游旅游供应商的关系看,旅游经营商也负责包价旅游产品的促销。包价旅游产品设计完成后,旅游经营商印制和发行宣传册。美国业内经验显示,一般8份宣传册可以促成一个旅游预订,同时旅游经营商也通过其他各种媒介促销旅游产品。旅游商也是旅游产品分配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他们直接向旅游者出售产品或服务。他们提供旅游咨询,出售机票、车船票和饭店客房等,同时也帮助旅游经营商(旅游批发商),销售包价旅游产品。旅游商并不实际拥有或预先承诺,购买供应商的旅游产品,只有当它接受顾客预订并收取费用后,才向供应商购买相应的产品和服务。旅游商通常为外出旅游或出差的人们,办理预订或提供服务。它的存在形态是多样的。广义地说,旅行社门市、专业订房中心是旅游商;旅游饭店、航空公司门市也可旅游产品销售。旅游商依靠便利性和贴近游客,来实现旅游产品销售,其网点应是广布的、众多的。因此,在美国等国家,旅游商是旅行社业的主体。①旅游商也根据要求,为一些特别的顾客或团体设计旅行,但这并不会改变其零售性质。旅游经营商的成败,取决于能否设计出适合旅游大众需要的包价旅游,并成功促销,而旅游商的成败,则取决于销售能力和销售数量。与旅游经营商不同,旅游商无权修订供应商规定的产品价格,旅游商的主要收入,来源于供应商根据合同支付的销售佣金。旅游商一般也是根据产品的畅销程度,和佣金的高低来选择供应商。例如在美国,旅游商销售轮船舱位的佣金为7%~7.5%,航空机位为9%~10%,包价旅游为10%。若销售情况好,还可以获得佣金奖励。

(二)旅游市场的“间接经济”与“直接经济”

随着网络的快速发展,互联网在旅游市场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旅游中间商是否还有存在的基础?它相对于网络直销的优势是什么?可以通过对比传统旅游中间商参与的“间接经济”,与旅游供应商网络直销的“直接经济”来了解相关情况。

(三)“直接经济”的挑战

通过表1中的分析可见,旅游供应商网络直销的“直接经济”,具有减少市场中间环节、提高供需沟通的灵活性和反应速度等优点;而传统旅游中间商,作为专业化的市场中介参与旅游市场,能减少市场交易的总次数,提高了旅游市场的运作效率,并能为游客提供旅游产品组合、旅游咨询与质量保证等增值服务。虽然旅游中间商的功能,不能被“直接经济”完全取代,但是电子商务的发展,对传统旅游中间商带来挑战和冲击。旅游中间商应通过发挥自身优势,通过优化增值服务和提高专业性,来保持市场地位。同时,电子商务的发展,也为旅游中间商本身带来了变革和创新的机遇。

三、新型电子旅游中间商的发展

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也促进了旅游中间商的发展和变革,电子旅游中间商所提供的功能,使得它明显区别与传统旅游中间商。

(一)电子旅游中间商提供的功能

旅游中间商的变革表现在两个方面。首先,传统旅游中间商开始利用电子商务手段,在信息技术的支持下提高效率,拓展业务范围,获得新的生命力。其次,信息技术的发展和应用,还使一些新型的电子旅游中间商应运而生,他们是一些基于互联网、提供信息服务中介的新型旅游中间商。这些以信息服务为核心的电子旅游中间商,一般提供以下功能。

1.提供信息服务

包括提供基础性旅游信息,提供目录服务,即旅游企业名录(企业黄页)、旅游产品列表等,便于旅游者查询,提高旅游信息的充分性和通达性。

2.提供检索功能

如帮助旅游者按地区查询旅游服务、旅游景点,按关键词查询旅游企业、旅游产品等。

3.提供咨询功能

如帮助游客进行行程规划,并推荐旅游产品,提供公开的产品与服务比较。这些功能通常是通过数据库和应用系统的支持自动实现的。

4.提供促销功能

为旅游供应商提供网络广告服务,或将供应商的产品信息编入电子杂志,向旅游者会员发送。

5.提供信誉评估

电子旅游中间商设立评估服务,展示以往旅游者对旅游企业或产品的评价意见,供后来者参考,或公布权威部门或第三方的评估结果。

6.提供虚拟交易市场

只要符合条件的产品,都可以在虚拟市场内展示和销售,消费者可以在站点内任意选择,进行预订。电子中间商负责客户管理、预订管理和支付管理等,并收取一定费用。

(二)电子旅游中间商和传统旅游中间商的区别

与传统旅游中间商一样,电子旅游中间商也是连接旅游供应商和旅游者的桥梁与纽带,同样发挥着帮助旅游者进行购买决策、满足需求、降低旅游供需方达成交易的成本费用等作用。但电子旅游中间商和传统旅游中间商存在很大的区别。

1.存在前提不同

传统旅游中间商的存在是由于旅游供应商和旅游者直接达成交易的成本较高,中间商的存在,可以减少两者为达成交易而花费的成本。而电子旅游中间商出现的原因是,在网络信息技术发展的条件下,旅游供应商自己开展电子商务直销的成本,比通过电子旅游中间商达成交易的成本高。旅游企业通过电子旅游中间商销售产品,可省去自行建网、网站推广和电子商务系统建设的费用,减少电子商务管理费用。因此,电子旅游中间商是对旅游供应商网络直销的替代,是中间商职能和功效在新领域的发展和延伸。

2.交易主体不同

传统旅游中间商,特别是旅游批发商,直接参加旅游供应商与旅游者的交易活动,而且是交易的轴心和驱动力。旅游中间商先与旅游供应商或旅游者进行交易,然后再与另一方进行交易,并完成其作为桥梁和纽带的职能。而电子旅游中间商作为一个独立的主体存在,它不直接参与供需双方的交易活动,但它提供一个媒介和平台,同时为供需双方提供大量的产品和服务信息,传递旅游企业的供给信息,和旅游者的需求信息,高效地促成具体旅游交易的实现。

3.交易内容不同

由于传统旅游中间商直接参与交易活动,因此需要承担资金、信息等交换活动及一些旅游组织活动。而电子旅游中间商作为一种交易媒体,它主要提供的是信息交换的场所,而具体的资金交换和旅游组织等活动,则由旅游产品的提供方与旅游者直接进行。

4.交易沟通形式不同

通过传统旅游中间商进行的旅游交易活动,使旅游者和最终提供旅游接待的旅游供应商,仍难以直接沟通。而电子旅游中间商,提供旅游者与旅游供应商直接沟通的媒介和平台。在传统旅游市场中,旅游供应商———旅游批发商———旅游商———旅游者的市场结构,决定着旅游者常常被动地接受产品和服务,而通过电子旅游中间商的桥梁,旅游者拥有了更多主动权,增加提出需求、参与旅游产品设计的可能性。

四、结语

时间之旅范文4

关键词:行为特征;满意度;忠诚度;河南省;入境韩国游客

入境旅游在国际旅游中占有很重要的地位,入境旅游人数及旅游(外汇)收入是衡量一个国家旅游实力的重要标志;同时它也是许多国家(包括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赚取外汇和解决就业的主要途径(马秋芳等,2006)。韩国客源国一直以来都是河南入境旅游市场的“问题市场”,但是却蕴藏着巨大潜力,如果能主动积极地去开拓市场,将其引至“明星市场”或“金牛市场”,河南省的旅游业将是一番新景象(邵筱叶等,2006)。2007年9月3日起大韩航空公司正式入驻中原,首趟郑州至韩国定期直达航班在新郑机场起飞。该航线的开通,无疑将吸引更多的韩国游客前来观光旅游,从而带动河南省的入境旅游市场。在这种情况下,通过对韩国游客的嗜好与行为特征的满意度进行分析,掌握客源的一般性规律,对河南省的旅游国际推广与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

一、相关研究综述

游客的满意度在目的地营销中具有重要的作用,因为它影响着游客对旅游目的地的选择,旅游产品和服务的消费以及再次消费比率。国际旅游学术上于20世纪80年代就已经开始着手对游客的行为特征以及如何吸引游客、提高游客的满意度进行了积极的研究。乌塞德和捷克伯(Woodside&Jacobs,1985)指出对游客提供便利条件,可以满足游客的需求。谢尔顿和马克(Sheldon&Mak,1987)提出了外国旅游消费者选择目的地的模型,验证了消费者特性(con—sumer attributes),旅游属性(trip attributes)和旅游形态属性(model attributes)之间的相互关系。在该模型中建立了测量的标准:旅游属性以游客滞留期、访问地,旅游形态属性以团体旅游商品和个人旅游、旅游日程的柔韧性、旅游团的规模、儿童能否参与等。盖特森和黛伯拉(Gitelson&Deborah,1990)对度假型游客的行为和活动情况进行了分析研究,提出通过观察、细致比较游客的行为和活动情况,可以增加游客的信赖性,建立最佳的市场的观点。申道吉(Shin Do一gil,1993)以赴韩旅游的美国和日本游客为对象,就旅游目的地属性的选择进行比较研究,分析得出美国与日本游客之间的差异性,并验证了对重游具有一定影响力的两个因素:旅游目的地的属性及游客对各个属性的满意度。金汉植(Kim Han—sik,2000)以韩国入境游的外国游客为研究对象,利用期望差异理论(expectation disconfirmation)对外国旅游消费者的人口统计学特性和消费行为进行了比较分析,证明了商品消费之前游客的感知与消费后的满意度之间存在联系,并提出不同国籍的旅游消费者其消费前期望与消费后满意度之间关系存在差异性。徐润元(Se Yun—one,1999)通过分析赴韩旅游的中国游客行为特征和对目的地属性满意度之间的关系,指出:访韩次数、同行伙伴形态、支出费用等行为特征以及对住宿设施、旅游地的魅力性、交通便利性、餐饮设施等目的地属性的满意度有所不同,即游客各自带有不同的旅游目的,所以会有不同的旅游形态,表现出多样的需求,各自的期待也不尽相同,因此对旅游目的地的满意度也存在着差异性。金哲元(Kim Cheol—one,1999)调查了中国游客的访问动机和偏爱度,分析出了服务要素的重要性和实施方法,提出韩国旅游目的地在规划开发时,应注意多开发符合中国游客喜好的旅游商品,避免旅行社间的过多竞争,并通过提高自身的服务质量,来提高中国游客的满意度。

国内20世纪90年代初才开始了顾客满意度指数及其相关研究,但旅游城市游客满意度远比单项服务或产品的顾客满意度复杂。最近国内少数学者开始关注旅游城市游客满意度的研究,如连漪和汪侠(2004),万绪才等(2004),曾忠禄和张冬梅(2005),马秋芳等(2006)等分别就游客的满意度进行了研究,但就客源市场的入境旅游者满意度的研究还未曾进一步深入展开。

二、研究问卷设计及样本量说明

本研究采取问卷调查的方式收集原始资料与信息,采用统计分析软件SPSSl2.0对所得的数据进行各项统计分析并得出结论。问卷设计为韩文格式。笔者于2007年9月10日、13日进行2次预调查,发放问卷20份,并与被调查者深入交谈,修正问卷中语意表达不清的地方,添补有关测定指标,为正式调查做准备。正式抽样调查于2007年黄金周期间10月1日、3日、5日、6日先后在郑州新郑国际机场候机大厅对韩国游客进行调查。正式调查问卷共发放220份,回收201份,回收率为91.4%,排除回答不完全及真实性较低的样本后,最终使用有效样本共计192份,有效问卷率87.3%。

(一)问卷设计

问卷的设计包括4部分:(1)韩国游客的行为特征。根据先行文献中关于行为特征的研究,将游客行为特征划分为:访问河南的次数、旅游目的、旅游动机、旅游信息的来源、旅游方式。(2)满意度的评定。此部分采取了李克特5点量表尺度(Likert Scale),依序由1分到5分代表非常不满意,不满意,一般,满意,非常满意。根据先行理论研究并结合河南省本身的实际,主要从旅游景点景色与旅游活动、导游服务、住宿餐饮、交通购物等旅游目的地属性因素来进行测评。(3)访问后评价的测评,采取了李克特5点量表尺度(Likert Scale)。针对韩国游客的整体满意度设计了一个问题:整体上对此次河南之旅是否满意(1=非常不满意,5=非常满意)。针对韩国游客的忠诚度设计了两个问题:今后你有可能再次访问河南吗(1=根本不可能,5=一定会);你会把河南推荐给你的亲戚朋友吗(1=根本不可能,5=一定会)。(4)样本的个人情况,包括被调查者的性别、年龄、职业、学历、收入和婚姻状况。

(二)样本量说明

在研究的调查对象192份样本之中,性别以男性104名(54.2%)稍多,女性88名(45.8%);年龄以20岁以下这组人数最多,为46人(24.0%),其次是21—30岁,共计42人(21.9%);已婚112名(58.3%),未婚为80名(41.7%)。按教育水平大学本科^擞最多,为68人(35.4%);职业以公务员和教育业人士为多,共计56人(29.2%);收入方面,月收入1001~2000元美金68人(35.4%)所占比率较多。

(三)数据处理方法

本研究中的数据分析使用统计学工具SPSSl2.0。通过描述行分析,得出了调查样本的一般特性。通过因子分析(Factor Analysis),提取公因子,并使用方差最大化正交旋转法(Varimax rotation)对提取的公因子进行旋转,以确定调查项目的共同成分。之后为检定韩国游客的行为特征与旅游目的地因素的满意度之间的差异性,分析时使用了T一检证与单因子变异数分析(One—way ANOVA)检定法。检证韩国游客对河南省旅游目的地属性的满意度与整体满意度之间的关系,利用多重回归分析(Multi—regression AnaIy—sis)方法进行了分析。检证韩国游客的整体满意度与游客忠诚度(重游河南意识、推荐河南的意识)之间的关系时,使用了一元回归分析(One—way Re—gression Analysis)的方法。

三、实证研究分析

(一)韩国游客满意度的因子分析及问卷的信度

首先针对韩国游客对旅游目的地属性因素的满意度的34个描述项进行KMO统计量(Kaiser—Meyer—Olkin Measure 0f Sampling Adequacy)分析和巴特勒球形检验(Bartlett’s Test)。其结果KMO值=O.804,大于0.7,说明做因子分析的效果较好。Bartlett’s球形检验值=4955.788,在自由度为153的条件下和0.001水平上达到了显著,说明旅游目的地属性因素描述项的相关矩阵间存在公因子,适合进行因子分析。

其次用SPSSl2.0对36项目的地属性因素满意度描述项(旅游目的地景色与旅游活动11项、导游服务5项、住宿餐饮10项、交通购物10项)进行因子分析(Factor Analysis)。采用主成分萃取方法(Prin—cipal Component Method)提取公因子,并使用方差最大化正交旋转法(Varimax rotation)对提取的公因子进行旋转,以使公因子有较满意的解释。按照常用的特征根(Eignvalue)大于1的标准,共萃取出七个公因子。为了提高引资分析的结果,将因子荷载小于0.5和公因子方差小于0.4的满意度项舍去,最后有28项参与因子分析。共萃取出“旅游景点”、“旅游交通”、“旅游餐饮”、“旅游住宿”、“旅游购物”、“旅游项目”、“旅游服务”等七个因子。

为了检验因子分析效果,对提取的公因子进行了内在信度分析,韩国游客的满意度因子信赖度克隆巴赫系数(Cmnbach a)值为0.728,而各个问项的信赖度其克隆巴赫系数(Cronbach a)皆在0.6以上,本研究结果应数可信。

(二)韩国游客行为特征和游后评价

河南省韩国游客的行为特征与访问后的评价分析结果,如(表1)所示。旅游次数中,初次到访河南的游客为160人(83.3%),旅游目的为旅游度假(65.6%),旅游动机是想要了解历史(344%),旅游形态中主要是以团体旅游为主(57.3%),旅游目的地信息来源主要为旅行社(52.1%)。总体满意度评价中感觉一般的游客最多(49.0%),其次是达到满意的游客(36.5%)。旅游过程中最为不便之处是语言沟通问题(50.0%)。忠诚度问题的平均值都超过一般(3分),推荐意识和重游意识分别为:3.54和3.61。

(三)韩国游客行为特征与满意度的差异性检验

本研究为检定韩国游客的行为特性与旅游目的地满意度的差异性,采用了T-检定(t—test)与单因子变异数分析(One—way ANOVA)。除到访河南次数之外,其他旅游目的、旅游动机、旅游形态、目的地信息来源等变量下,目的地旅游满意度因子存在显著性的差异。

在旅游目的与旅游目的地满意度因子之间的差异性检定结果显示:在旅游交通因子(p=001)、旅游住宿因子(p=000)、旅游购物因子(p=029)、旅游服务因子(p=020)等层面上,旅游目的与旅游目的地满意度之间有差异。在旅游交通因子上,访问亲朋型的游客的满意度比旅游度假型、商务业务型、教育留学型的游客低;在旅游住宿因子上,商务型的游客表现出的满意度比以旅游度假型的游客高,主要原因是商务型的游客住宿宾馆设施及酒店服务好于一般的旅游度假型游客,所以满意度更高;在旅游购物方面,商务型的游客的满意度膏腴访问亲朋型的游客,主要原因是商务型游客购物消费水平高于其他类型的游客,购物商品的质量与档次也属于高消费型,所以对购物的满意度更高;在旅游服务方面,旅游度假型的游客对服务的满意度高于商务型、教育留学型的游客,主要原因是教育留学型的游客对旅游目的地的相关信息更加关心,商务型的游客重游河南的比率较高,对当地旅游信息的利用比其他游客更加熟悉。

在旅游动机与旅游目的地满意度因子之间的差异性检定结果显示:在旅游景点因子(p=002)、旅游项目因子(p=049)两个层面上,旅游动机与旅游目的地满意度之间有差异。在旅游景点因子方面,因为旅游目地的距离比较近而来旅游的游客对旅游景点满意度明显高于周边推荐型和想要了解历史型的游客;同时这类动机的游客对旅游项目的满意度高于费用廉价型和重游型的游客。

在旅游目的地信息来源与旅游目的地满意度的性检定结果显示:在旅游交通因子(p=.009)、旅游住宿因子(p=.000)、旅游项目因子(p=.002)、旅游购物因子(p=.002)、旅游服务因子(p=.000)等层面上,旅游动机与旅游目的地满意度之间有差异。信息来源为亲属朋友型的游客对旅游交通、旅游住宿的满意度高于信息来源为旅行社型的客人,主要原因是游客对亲朋好友的信任度要高于对商业性质的旅行社,所以满意度显现明显的差异性;从旅行社得到信息的游客对旅游项目和旅游购物的满意度明显低于信息来源为广告媒体的客人,主要原因是广告媒体对旅游活动形式及购物等特色宣传的力度要大于旅行社的宣传,故由于对游客产生的影响力不同,游客的满意度出现显著性差异;从亲属朋友和因特网得到信息来源的游客对旅游服务的满意度高于信息来源为广告媒体的客人。

在旅游形态与旅游目的地满意度的性检定结果显示:旅游景点因子(p=.000)、旅游交通因子(p=.000)、旅游住宿因子(p=.000)、旅游餐饮因子(p=.000)、旅游项目因子(p=.000)、旅游购物因子(p=.000)和旅游服务因子(p=.000)等七个因子均有显著性的差异。团体旅游的游客在旅游景点因子、旅游交通因子、旅游住宿因子、旅游餐饮因子、旅游项目因子、旅游购物因子和旅游服务因子这七个方面的满意度都高于个人旅游型。团队旅游型游客相对于个人旅游型游客,更容易把握旅游的服务质量,其餐饮、住宿、服务、景点、购物等都更加的规范化,因此团队旅游与个人旅游之间的游客满意度存在显著性差异。

综上所述,差异性研究的结果显示:韩国游客是否来过河南旅游,对旅游目的地满意度不产生任何影响,即无论是初次旅游还是重游,游客的满意度之间不存在差异性;旅游目的与旅游目的地满意度之间有显著性差异,主要表现在旅游交通因子、旅游住宿因子、旅游购物因子和旅游服务因子等方面;旅游动机与旅游目的地满意度之间也有显著性差异,主要表现在旅游景点因子、旅游项目因子这两个方面上;旅游目的地信息来源与旅游目的地满意度之间的差异性主要表现在旅游交通因子、旅游住宿因子、旅游项目因子、旅游购物因子、旅游服务因子等五个方面;旅游形态和目的地满意度之间的差异性则全部存在于所有的七个因子:旅游景点因子、旅游交通因子、旅游住宿因子、旅游餐饮因子、旅游项目因子、旅游购物因子与旅游服务因子。

(四)属性的满意度与整体满意度的关系

本研究为了检证韩国游客对河南省旅游目的地属性的满意度与整体满意度之间的关系,把目的地属性因子所测出的满意度作为自变量,将入境韩国游客的整体满意度作为因变量进行一般线性多重回归分析(stepwise),结果发现回归方程的显著性很高,采用逐步回归方法后,最终回归结果如表2所示。 根据表2的检验,研究结果表明:除旅游交通因子(p=.171)之外,旅游景点因子(p=.048)、旅游住宿因子(p=.000)、旅游餐饮因子(p=.000)、旅游项目因子(p=.004)、旅游购物因子(p=.000)与旅游服务因子(p=.000)所得出的满意度和整体满意度较为接近,六个因子是整体满意度的重要指示器。根据BETA值,这六个因子与整体满意度的相关系数分别是:旅游景点因子0.068、旅游住宿因子0.315、旅游餐饮因子0.317、旅游项目因子0.244、旅游购物因子0.257与旅游服务因子0.296。

在目的地属性的六个因子中旅游住宿、旅游餐饮、旅游购物、旅游服务的满意度在整体满意度中起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即如果能够提高韩国游客对河南省旅游目的地的住宿设施、餐饮以及旅游服务等满意度,那么整体旅游的满意度也将随之提高。因此河南省在发展对外旅游、招徕韩国游客的时候,有必要开发性价比适当的酒店住宿设施,注重韩国人饮食的习惯,开发适合韩国人口味的餐饮,并建立可提供便利的购物中心,设立配套旅游景区内的韩国语向导、解说词等,培养韩国语导游服务人员,并利用因特网进行网络营销。通过这些手段,均将对河南省招徕韩国游客产生重要的影响作用。

(五)旅游整体满意度与游客忠诚度的关系

本研究为了检证入境韩国游客的整体旅游满意度与忠诚度之间的关系,把整体满意度作为自变量,将韩国游客的重游意识及推荐意识作为因变量分别进行一元线性回归分析,分析结果发现回归方程的显著性较高,韩国游客的整体满满意度(p=.000)与重游意识、推荐意识均产生显著性影响。在R?为0.277的条件下,入境韩国游客整体满意度所得出的重游河南意识与实际测得的游客重游意识比较接近,根据Beta值,整体满意度与重游意识的相关系数0.526,整体满意度对重游意识产生正(+)的影响。在R?为0.233的条件下,入境韩国游客整体满意度所得出的推荐河南的意识与实际测得的游客推荐意识比较接近,根据Beta值,整体满意度与重游意识的相关系数0.318,整体满意度对重游意识产生正(+)的影响。即入境韩国游客的整体满意度与游客的忠诚度之间有正相关关系。

河南省在招徕外国游客的同时,需要提高河南旅游的质量,提高游客的旅游满意度,即河南省在开发韩国市场的时候,应努力提高韩国游客的所有满意度,促使游客能够向周围人群进行推荐、推广,并建立重游诱导战略,让韩国游客持续维持河南的崭新形象,吸引客人再次入境旅游。

四、结论及建议

1、本文通过选取拥有丰富旅游资源的河南省,研究韩国入境游客的满意度,通过因子分析法萃取出目的地属性因素的满意度因子为:“旅游景点”、“旅游交通”、“旅游餐饮”、“旅游住宿”、“旅游购物”、“旅游项目”、“旅游服务”。在此基础上通过韩国游客的行为特性与旅游目的地满意度的差异性检定发现:除到访河南次数之外,其他旅游目的、旅游动机、旅游形态、目的地信息来源等变量下,目的地旅游满意度因子存在显著性的差异。之后通过多重回归分析法检证韩国游客对河南省旅游目的地属性的满意度与整体满意度之间关系的结果为:除旅游交通因子之外,河南入境韩国游客对旅游景点因子、旅游住宿因子、旅游餐饮因子、旅游项目因子、旅游购物因子与旅游服务因子的满意度和整体满意度之间有显著的正相关关系,特别是对旅游住宿因子、旅游餐饮因子、旅游服务因子的满意度在整体满意度中起了非常重要的作用;最后使用一元回归分析法检证了韩国游客的整体满意度与忠诚度(重游意识、推荐意识)之间存在正相关关系。

2、根据韩国游客的行为特性,对旅游目的地属性满意度的调查结果为:旅游度假型游客对旅游住宿和旅游服务的满意度比较低,而旅游动机为想要了解中国和河南文化的游客的对旅游景点和旅游活动方式的满意度比较高,通过因特网得到旅游目的地信息的游客对交通、购物和导游的满意度较高,团体旅游形态客人对旅游目的地的各项满意度均高于个人旅行者。宏观来看,韩国游客的旅游动机、旅游目的、目的地信息来源、旅游形态等各个特性的满意度有所不同。河南省在规划开发旅游市场的时候,应考虑市场的细分化,以消费者的需求为目标进行旅游商品的开发,以满足韩国游客的需求。韩国游客想要了解中国和河南的文化,旅游开发就应注重在文化方面多下功夫,以文化为卖点,努力探讨创造间接经济财富的方案。

3、通过对韩国游客的旅游目的地属性满意度与总体满意度之间的关系研究,检证出旅游景点、旅游住宿、旅游餐饮、旅游项目、旅游购物与旅游服务的满意度和整体满意度之间有显著的正相关关系。河南省在发展对外旅游、招徕韩国游客的时候,有必要建设性价比适当的住宿设施,注意韩国人饮食的习惯,开发适合韩国人口味的餐饮,并建立便利的购物中心,设立旅游景区内的韩国语向导、配套解说词等,培养韩国语导游服务人员,并利用因特网建立韩文旅游网页对外宣传,进行网络营销。

时间之旅范文5

[论文关键词] 旅游产品 营销渠道 渠道冲突

[论文摘要] 本文提出了旅游产品营销渠道冲突的内涵和类型,将渠道冲突的原因分为直接原因和根本原因,深入分析了旅游产品营销渠道冲突的根本原因。并从根本上提出了解决旅游产品营销渠道冲突的方法。

自从上个世纪六十年代以来,世界旅游业飞速发展,旅游企业之间的竞争日益激烈。营销渠道已经成为旅游企业之间竞争的重要手段。和一般的有形产品一样,旅游产品营销渠道的畅通也需要渠道成员的密切配合。然而,渠道成员之间冲突的存在却妨碍了成员之间的有效合作,阻碍了旅游产品的正常流通。如何解决旅游产品营销渠道的冲突,成为了今天很多旅游企业面临的重要问题。

一、旅游产品营销渠道冲突的内涵与分类

所谓旅游产品是指旅游经营者在旅游市场上销售的各种物质产品和活劳动提供的各种服务的总和。它以旅游线路为主,可以综合的满足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食、住、行、游、娱、购等多方面的需求。与一般的物质产品一样,旅游产品在市场中销售,也需要有相应的营销渠道加以配合。旅游产品的营销渠道是指旅游产品从旅游生产者向旅游消费者转移过程中经过的一切取得旅游产品的使用权或协助使用权转移的中介组织和个人。因为旅游产品营销渠道是由各个独立的旅游中介组织和机构组成,他们的经营目标不同,追求利益差异,因此,在合作过程中难免出现冲突。旅游产品营销渠道的冲突即指渠道中的一个企业认为另一个企业的活动防碍或阻止了其目标的实现,因此二者发生矛盾。适度的渠道冲突是一种积极的力量,而过渡的渠道冲突则会影响整个渠道系统的和谐发展。

旅游产品营销渠道的冲突有以下三种表现形式:

1.水平渠道冲突

指同一渠道模式中,同一层次的旅游中间商之间的冲突。例如,某一地区经营A企业旅游产品的中间商,认为同一地区经营A企业旅游产品的另一家中间商在定价、促销和售后服务等方面过于进取,抢了他们的生意。

2.垂直渠道冲突

指同一渠道中不同层次企业之间的冲突。这种冲突较之水平渠道冲突更常见。例如,某些旅游批发商可能会抱怨旅游生产企业在产品价格方面控制太紧,留给自己的利润空间太小;或旅游零售商对旅游批发商或生产企业也存在类似不满。

3.多渠道冲突

又称交叉冲突,是指旅游生产企业建立多个营销渠道后,不同渠道形式的成员之间的冲突。例如,某旅游景区既向旅游者直接销售旅游门票,同时又请旅行社销售其门票。当二者的销售对象相同时,就会发生多渠道冲突。

二、旅游产品营销渠道冲突的原因分析

为了能够更加清晰的分析出旅游产品营销渠道冲突的原因,将其分成两大类,即直接原因和根本原因。直接原因是指引起旅游营销渠道冲突的直接因素,即导致冲突的“导火索”。根本原因则是指渠道成员之间冲突的内在原因。

1.旅游产品营销渠道冲突的直接原因

(1)价格冲突。旅游产品是一种典型的季节性产品,在淡、旺季,旅游需求差别很大。对于旅游生产企业来说,为了保持其品牌形象,旅游企业希望旅游产品的价格保持相对的稳定。但是旅游中间商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会在旅游淡季时,大幅度的降低销售的旅游产品价格,这样就引起了价格上的冲突。

(2)争占同一目标市场的冲突。旅游生产企业在开发同一旅游市场时,会选择几家旅游中间商,这样就形成了几家中间商抢占同一目标市场的局面。特别是面对旅游大客户时,旅游生产企业和各个旅游中间商都希望能够直接为他们服务,形成稳定的联系,此时,冲突形式更为复杂。

(3)咨询、服务于促销的冲突。旅游产品是以服务为主的无形产品。在销售旅游产品时,要配合很多的旅游服务。旅游生产企业和旅游中间商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都希望对方能够投入更多的服务人员,提供更多的旅游服务,这样形成了咨询、服务冲突。在开展促销活动时,也存在有类似的冲突。

(4)交易或付款方式冲突。旅游生产企业在与旅游中间商进行交易时,生产企业希望中间商在预定旅游客房或门票等产品时,能够支付预付款。而旅游中间商则希望得到从旅游者那里的产品价款之后再向旅游生产企业付款,这样就产生了交易或付款方式冲突。

(5)分销竞争对手的产品。旅游生产企业为了树立旅游品牌形象,加强与旅游市场的联系,希望旅游分销商能够独家分销自己的旅游产品。而旅游中间商从自身的利益考虑,则是希望更多的分销各个企业的旅游产品,以降低分销风险。这样就形成了分销竞争对手产品的冲突。

(6)环境因素变化引发的冲突。在互联网出现之前,大多数的旅游生产企业都利用各种旅游中间商帮助销售自己的旅游产品。互联网出现之后,旅游生产企业可以通过网络直接和旅游者联系。而且有一个有趣的现象,对旅游产品经常产生需求的人,是那些对新鲜事物感兴趣的人,而这些人大部分恰好也正是互联网的用户。这样,对于旅游企业来说,直接接洽旅游者变得更加的方便。因此,现在很多的旅游生产企业都纷纷在网上建立旅游产品的直接销售渠道,这样的行为损害了其固有的分销商的利益,因此二者产生冲突。

以上提到的六种直接原因是旅游产品营销渠道冲突原因的主要表现形式。如果进一步分析这些冲突发生的深层次原因,可以归纳为以下四个方面,即旅游产品营销渠道冲突的根本原因。

2.旅游产品营销渠道冲突的根本原因

渠道企业之间的利益差异。以上种种冲突形式之所以会产生,其根本原因就是各个类型的旅游渠道企业都有自己的经营利益,都从自身的利益考虑,希望自己能够获得最大的收益,而不顾其他渠道成员的利益,而产生了冲突。

(1)渠道企业之间经营目标上的差异。各类型的旅游渠道企业之间经营目标上的差异也是产生渠道冲突的根本原因。比如,旅游生产企业希望树立自身品牌形象,增强渠道的竞争力,因此,希望分销商独家分销自己的产品。而旅游中间商的经营目标是增加企业的分销收入,降低分销风险,因此就要分销多个企业的产品。这种目标上的差异,引起了企业之间的各种矛盾。

(2)渠道企业之间任务分工的不明确。旅游产品营销渠道成员之间之所以会产生咨询、服务的冲突;促销的冲突;争占同一目标市场的冲突;大客户的冲突等,究其根本原因是渠道成员之间的市场区域划分不明确,各自的分工、责任和权利划分的不明确。

(3)渠道企业信息不对称,市场知觉的差异。旅游生产企业主要掌握旅游产品开发生产的信息,而旅游销售商则更加了解旅游者的需求信息。由于二者掌握信息的差异,导致二者对市场状况的理解不同。旅游生产企业可能认为某种旅游新产品会具有很大的市场潜力,因此,希望旅游分销商积极分销这个产品。但是旅游分销商从目前市场状况出发,认为市场没有发展到那个程度,因此不愿意积极分销,从而引起冲突。

三、解决旅游产品营销渠道冲突的方法

1.建立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

上述种种冲突的表现形式都说明了,旅游渠道成员之间的利益不一致是渠道成员之间冲突的最根本原因。因此,为了解决这些冲突,就要在渠道成员之间建立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用机制促成渠道成员的利益共同化,这是解决冲突的根本出路。

2.进行渠道企业之间的目标管理

渠道成员之间的经营目标上的分歧也是导致旅游营销渠道成员之间冲突的根本原因。因此就要在渠道成员之间进行目标管理。目标管理的主要方法就是建立超级目标。一个良好的超级目标应该具有两方面的特点:第一,应该是各个渠道企业为之努力的共同目标;第二,应该是各个渠道企业共同努力的长期目标。满足以上两方面的目标才能够真正地将旅游渠道成员团结在一起,解决矛盾冲突。

3.细化各个渠道成员的责任和权利。明确渠道成员之间的责任、权利也是解决渠道冲突的一个有效方法。通过明确权利,可以明确不同分销商的市场范围,明确大客户的归属。明确责任则可以明确各个渠道企业在广告、促销、服务等方面的责任,从而解决上述冲突。

4.加强渠道企业之间的信息交流,进行人员互换

信息的不对称导致了渠道企业之间对市场理解的差异,从而引起一些渠道冲突。因此,加强渠道成员之间的信息交流,是解决信息不对称引起的冲突的主要方法。而渠道成员之间的交流,一个有效方法就是人员互换,特别是企业中层管理人员的互换。人员互换让不同企业领导者进入到合作企业中,有利于他们更加理解对方的处境,更容易站在对方的角度考虑问题,因此更有益于彼此交流和解决冲突。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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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姚群峰:电信服务营销渠道策略重点探讨——渠道竞合与渠道整合[J].当代通信,2004(24).pg44-46

[4]付慧珊王丰:营销渠道冲突管理六步法[J].经济与管理,2003(8).pg36-37

时间之旅范文6

关键词:旅游目的地;影响因素;定量模型;旅游目的地

中图分类号:F590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5年12月16日

一、引言

旅游目的地特指同一管理机构所辖的某一具体景点。该景点在物理位置上独立成区,在经济效益上独立收取门票或其他收入。在对旅游目的地发展的相关研究中,比较具有影响力的是旅游地生命周期理论,该理论由巴特勒提出,他根据旅游地不同发展时期的游客数量、旅游资源与活动等特征,形成“S”曲线的旅游地发展轨迹。旅游地生命周期理论是描述旅游地演进过程的理论,但它侧重于特征识别和阶段划分,是一种事后的判断,未能很好地剖析旅游目的地发展的内在原因和过程机制。针对旅游地生命周期理论的缺陷,本文试图以游客数量变化为中心,挖掘旅游目的地发展的内在根源和影响因素,并找出它们之间的相互关系,将其纳入一个系统的分析框架模型中,从而揭开旅游目的地发展内在逻辑的“黑箱”。

二、旅游目的地发展影响因素分析

剖析旅游目的地的发展,关键就是要找出影响游客数量和影响旅游目的地生命周期的原因。在此,本文认为宏观环境、游客的自身特点和旅游地自身竞争力等三个方面会影响旅游地竞争游客的能力。

(一)目的地选择影响因素一:自身吸引力。从旅游目的地的竞争力出发,旅游目的地的自身特色与规划、交通状况、竞争强度以及区位优势等方面,构成了它的核心竞争力和对游客的吸引力水平。首先,目的地特色带来的吸引力是旅游供给引力的一个重要变量;其次,旅游地发展与旅游地经营者的决策有关。旅游地管理决策的改变,可能将在旅游地的发展战略和特色上采取新的举措,从而获得游客的重新青睐;再次,旅游地所在区域对其发展具有影响。区位优势是旅游地供给吸引力的一个重要影响因素;最后,客源地与目的地的距离和交通状况对游客出游选择有影响,客源地与旅游地间的距离,是影响游客是否选择旅游目的地的重要因素。

(二)目的地选择影响因素二:旅游者差异。从旅游者角度出发,旅游者出行动机、经济状况、可供旅游的闲暇时间以及与旅游目的地之间的距离等四个方面将对旅游地的选择具有重要影响。从旅游动机角度出发,游客的旅游动机对旅游目的地选择具有重要影响。同时,旅游的需求具有多样性和差异性。旅游动机主要包括消遣与更换环境、休息与松弛、寻求赏心悦目的环境、对外部世界的好奇。从闲暇时间角度出发,闲暇时间的长短影响旅游地域范围,闲暇时间也影响旅游方式,旅游需要实现程度;同时,与旅游目的地之间的距离远近也成为游客出行中的一个重要决策变量。从收入水平角度出发,收入水平决定着一个潜在的旅游者能否实现旅游及其消费水平的高低,收入水平决定了旅游者的出游能力及目的地选择、活动类型选择、时间长短等。

(三)目的地选择影响因素三:宏观环境因素。从旅游地发展的宏观层面分析,旅游地的演进受政治、经济、社会环境变化等因素影响。突发事件如战争、主要的经济和社会力量如经济繁荣状况、旅游意识和国家政策对旅游需求具有重要影响。客源地的人口规模和经济发展状况则对旅游地的发展起到重要影响。同时,针对旅游对闲暇时间要求的特殊性,国家对法定节假日的规定及变化也将影响游客的出游计划。因此,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政治社会环境以及人口规模大小和闲暇时间的多少等这些宏观因素将影响旅游总量的变化。

三、旅游目的地发展定量模型

借鉴已有旅游目的地发展的分析和前面的归纳,我们认为:旅游目的地的发展主要取决于内因和外因。内因主要来自于旅游目的地的吸引力;外因则指受宏观经济发展状况和消费水平的影响以及游客的自身旅游动机、经济水平。外因中宏观因素主要影响旅游总量的变化,而游客自身需求与旅游目的地吸引力两者的匹配关系将影响旅游总量在各旅游目的地的流向。从旅游地的游客数量这一定量指标来确定旅游目的地的发展状况,从旅游目的地发展的不同影响因素的作用机制分析如何实现目的地的发展,这是我们确定旅游目的地发展定量模型构建的基本思路。基于上述分析,我们提出旅游目的地发展的定量模型:

一定时期旅游目的地人数(N)=一定时期旅游总量(G)× 游客与旅游地匹配占比(P)

对于该模型的构建和其中各部分的内容以及相互间关系,以下做具体阐述和说明:(1)从两个自变量与因变量之间的关系分析,一定时期旅游需求总量是决定该旅游地人数的客观变量,是外在不可控因素。游客需求及变化与旅游地吸引力及变化间的匹配关系函数则是决定该旅游地人数总量的主观能动因素;(2)从两个自变量的影响因素分析,在模型中,我们除了从静态的角度考虑了旅游地的人数决定关系外,还从动态的角度考察随时间、经济水平等因素的变化,导致对旅游地人数和旅游地发展的影响;(3)从游客与旅游地匹配占比这一关键变量分析,旅游地发展的关键是看自身和游客需求的决定因素间是否能同向一致的变化,即两者耦合与匹配关系的程度。根据前面文献回顾中提取的游客需求影响因素与旅游地吸引力影响因素,我们提出这两者在需求、空间、时间和经济上的四种匹配关系。(图1)

根据匹配关系,游客旅游地选择决定的四种匹配关系对游客出行该旅游地的影响的函数关系,其一般的表达式可表述为:

游客与旅游地匹配关系函数=[(A×需求匹配程度系数)+(B×时间匹配程度系数)+(C×空间匹配程度系数)+(D×经济匹配程度系数)]

进一步从游客需求和旅游地吸引力之间的四种匹配关系看:首先,游客需求和旅游地吸引力之间的需求匹配是动力因素和主因素,是决定游客到该旅游地旅游的关键;而游客与旅游地之间的时间、空间和经济匹配,则既是游客出游的前提因素,又是出游选择过程中的约束因素。从我们重点关注的需求匹配程度系数分析,游客需求动机包括单一动机主导和多动机混合两种主要类型,旅游者的旅游动机主要包括消遣与更换环境、休息与松弛、寻求赏心悦目的环境、对外部世界的好奇。对于多动机型游客,旅游者与旅游目的地间的需求匹配程度系数则是旅游者各种需求动机与旅游地之间匹配系数加权之和;其次,这四种匹配关系和相互之间的影响具有主观性、相对性和动态性。从游客个体出发,不同的游客具有不同的需求,同时游客自身的需求随时间推移又是一个动态发展和不断变化的过程。而从旅游地的吸引力考察,它一方面是在与其他旅游地的相互比较中形成的;并且随时间推移,这种相对优势将发生变化。因此,该模型除了从静态的角度考虑旅游地的人数决定关系外,还动态考察随时间变化,游客需求和旅游地吸引力的动态匹配关系变化对旅游地人数和旅游地发展的影响。

从对游客与旅游地匹配关系函数的动力因素、制约因素和旅游地的吸引力的匹配关系的分析中,我们进一步得出了如下几个命题:

命题一:当游客出游该旅游地的自身制约因素越少时,游客到该目的地的可能性越大。

命题二:当游客出游该旅游地的动力因素越大时,游客到该目的地的可能性越大。

命题三:当旅游目的地自身的吸引力越大时,游客到该目的地的可能性越大。

命题四:当游客出游该旅游地的外在制约因素越少时,游客出游该目的地的数量和该旅游地的吸引力之间显著正相关。

四、旅游目的地发展模型的贡献及启示

(一)模型的贡献。旅游目的地发展模型,与旅游地生命周期理论和“S曲线比较,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优点:(1)紧紧抓住了游客需求及变化与旅游地吸引力及变化间的匹配程度这个纽带,通过匹配程度的动态变化掌控了旅游目的地发展的核心;(2)体现了持续发展的思想和演进的复杂性和多样性。在发展中,必须要关注和预测变化中的拐点,不断开发新的动力,形成持续发展观;(3)通过细分游客需求及其变化、旅游目的地的吸引力及其变化的关系,可以找到相关系数,从而指导目的地的管理决策。

(二)模型的启示。旅游目的地发展模型的核心就是从动态的宏观环境变化和旅游者内在需求变化的角度分析和挖掘旅游目的地自身发展的潜力,使旅游目的地发展战略与外部环境和游客需求形成动态的匹配关系,模型的应用表现为以下方面:

1、分析外部环境和内部条件,进行正确定位。正确认识和适应外部环境的变化是找到游客与目的地匹配程度的切入点。外部环境可以分为宏观环境、中观环境和微观环境三大类。就我国目前实际情况而言,经济发展水平、各阶层收入结构、竞争格局、信息技术等方面正在经历巨变。目的地可以从这些环境变化中发现潜在威胁和增加吸引力的机会。而目的地发展的内部因素是能否找到增加匹配度的首要条件,关键问题是要分析目的地现在有什么优势、增加吸引力还缺少哪些条件,以及如何弥补和改善,做到明确自身定位。

2、发现匹配关系改变的征兆和新的生长点。匹配度增高是目的地未来产生收入的主导力量。虽然旅游目的地与游客之间具有四个方面的匹配关系,但是游客动机与旅游目的地之间的吸引力之间的高匹配是核心主导力量。通常来说,新的消费趋势和新的消费群体是新业务的两个生长点。从这两个方面把握匹配度增高的征兆,有助于目的地发掘新业务。从新的消费趋势分析,近几年随着个人收入水平的提高,旅游的个性化需求日益多样化。在需求动机上,注重旅游地自身的独特自然景观,崇尚回归自然、强调天然野趣,强调参与性和活动中的乐趣;在出游形式上,短途游、自驾游等越来越普遍。从新的消费群体分析,近年来旅游景点的两头消费现象日益突出,年老的和年轻的构成旅游的两大主要消费群体。年老的喜欢怀旧的经典路线,年轻的喜欢新开发的休闲景点。因此,旅游地应该根据不同游客的这些消费趋势和需求特点,有针对性地制定自身的发展策略,才能提升自身的吸引力。

3、克服认知惯性,不断创新。旅游地内部的制度创新、战略规划、管理规范、营销策略等都将对旅游地的发展产生重要的甚至是决定性的影响。每个目的地都追求最大的经济效益。但是,当一个目的地运作成功后,他的高层决策人员往往迷恋已有的成就,不思创新,或者对自己过分自信。因此,对管理者的要求就是必须忘却已有的成就,时常关注市场变化趋势,掌握消费群体的消费偏好,挖掘本目的地自身的特色,推陈出新,吸引、留住回头客,实现旅游地的新发展,形成自己的持续竞争优势。

主要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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